现代生态补偿研究综述

2024-09-07

现代生态补偿研究综述(共8篇)

1.现代生态补偿研究综述 篇一

关于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与模式研究

摘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是解决流域上下游水资源利用和冲突的重要手段之一.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包括环境外部性理论、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理论、生态资产理论和公共物品等.作为流域管理的一种制度创新,流域生态补偿的分析框架包括:补偿范围的.确定性和系统诊断、补偿主体、客体及其责任的界定、流域生态服务补偿的基本原则、补偿标准与环境补偿协议、补偿方式及资金筹集方式、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补偿政策框架和补偿体系的构建、补偿政策的实践和试点经验.目前中国流域生态补偿以政府主导的财政转移支付为主,包括国家生态补偿项目、地方政府主导的补偿模式.同时,以自发组织的市场交易模式、开放的贸易体系为补充.基于中国生态补偿的问题,提出生态补偿的政策建议:建立基于主体功能区划构建全国层次的生态补偿框架,分层次实施生态补偿;增加生态资本投资的收益,构建多渠道融资机制;理顺体制机制,建立流域综合管理机构,并分初期补偿、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发展补偿等3个阶段进行资金使用、区域发展规划和管理;构建基于直接损失、机会成本、发展权限制的损失的生态补偿标准.作 者:郑海霞    ZHENG Hai-xia  作者单位:北京联合大学,管理学院,北京,100101 期 刊: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Journal:JOURNAL OF YU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卷(期):2010, 42(5) 分类号:X32 关键词:水源区    生态补偿    模式    区域协调发展   

 

2.现代生态补偿研究综述 篇二

湿地是水陆交接地带具有多种自然功能和社会价值的生态系统,是人类的重要自然资源。长期以来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和对经济效益的片面追求,湿地资源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态环境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破坏严重,导致人地、资源和环境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树立“环境有价、资源有价、生态功能有价”的观念,尽快建立和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2 生态补偿理论研究

2.1 生态补偿的内涵

到目前为止对于生态补偿国内外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1]。国外对于生态补偿强调生态恢复、建设或重建。R. Cuperus等认为生态补偿是指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或异地重建以减少生态损失的做法。20世纪90年代,拉美一些国家实施了鼓励保护生态环境的环境服务付费项目(payment for environmental services,PES)。众多学者对PES 做了深入研究,Noordwijk和Sven指出环境服务付费是建立在产权明确和交易成本较低前提上的对环境服务价值的一种交易行为[2,3]。

国内学者也从不同角度定义了生态补偿。毛显强等[4]从经济学角度定义生态补偿为: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而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靳乐山等认为,生态补偿的概念与国际上所提出的环境服务付费极为相似[5]。沈满洪、陆箐认为,生态补偿就是“通过一定的政策手段使生态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让生态保护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6]。刘光生从生态补偿费角度论述了生态补偿的内涵[7]。杜群等[8]则从生态法理角度对生态补偿做了定义。

对于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学术界存在多种学说。例如,公共产品理论、经济人假设、外部性理论、生态资本理论、产权理论、消费补偿理论等[9]。这些理论从不同角度论述了生态补偿的合理性。其基本思路是通过恰当的机制使环境资源的外部性内部化,由资源开发利用者承担由此带来的生态环境成本 [10]。

2.2 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毛显强、钟瑜等认为生态补偿有3大理论基础:第一,庇古手段;第二,科斯手段;第三,生态补偿的内涵。生态补偿应以资源产权的明确界定为前提,通过市场交易体现产权转让的成本,从而鼓励经济主体采取成本更低的行为手段,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4]。

任勇、俞海则从5个方面研究了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第一,自然资源环境利用的不可逆性。第二,环境资源产权权利界定。第三,公共物品属性。第四,外部性的内部化。第五,自然资源环境资本论 [11]。史玉成认为,生态补偿作为一项经济制度,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3个方面: 公共产品理论、外部性理论和生态资本理论[12]。王丰年、沈满洪等[13,14]在这方面也做了一些研究。

由上述观点可见,生态补偿的准确定义虽尚不一致,但有一点可以肯定: 生态补偿的核心内涵是指通过一定的补偿机制来维护和保护生态环境。在此基础上,将环境资源的外部性内部化,其目的是为了促进环境开发利用者自主、自觉地保护生态环境。

3 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研究

3.1 补偿的主体与客体的确定

几乎所有的学者对生态补偿主客体定义的观点都是一致的。湿地资源开发企业是首要受益者,其次是湿地资源的使用者,最后是产品的终端消费者。因此,生态补偿主体应该是湿地资源开发者、使用者和最终消费者。地方政府和居民因为湿地资源开发和保护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是生态补偿的主要客体。

3.2 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

国内外对生态补偿标准的核算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对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进行评估,二是对生态环境保护者的机会成本损失进行计算。湿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平局通常采取机会成本法、影子工程法、市场交易法、炭税等方法。

3.2.1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的研究侧重于生态补偿资金的分配。如19世纪70年代美国的Larson和Mazzarse提出了第一个帮助政府颁发湿地开发补偿许可证的湿地快速评价模型[15];随后英国、德国等国家实施了矿区补偿保证金制度;欧洲、美国等建立了森林建设补偿制度。哥斯达黎加1995年就实施了环境服务支付项目,成为环境付费的先导。英国的国际环境与发展研究所、美国的森林趋势组织(ForestTrende)分别就环境服务市场及其补偿机制自我或政府组织推动的案例进行研究和诊断,以作为理论的探讨和市场开发的依据。

3.2.2 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提出的补偿标准的制定方法主要有以下这些。一些学者提出根据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确定补偿标准。如徐琳瑜等[16]通过计算水库库区生态服务功能的价值,提出了全额进行补偿的标准。葛颜祥等[17]、张其仔等[18]认为应从两个方面来制定补偿标准,即生态补偿主体环境行为产生的环境效益与环境行为的机会成本,如叶文虎、魏斌等人以济南为例根据生态补偿的原理对城市生态补偿能力进行了研究[19];毛显强、钟瑜等从生态补偿的概念和内涵出发,探讨了谁补偿谁、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的问题[4];刘玉龙等人根据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研究,构建了新安江上游地区生态补偿模型[20]。刘青博士对江河源区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进行了核算,在此基础上建立了江河源区的生态补偿机制[21]。熊鹰等对洞庭湖湿地生态服务功能的恢复表现进行了价值评估, 由此得出湿地恢复的生态补偿量。鲍达明等人对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进行了研究, 对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进行了具体的设计。欧阳志云等对我国湿地的固碳速率和固碳潜力进行了评估, 为湿地生态补偿提供了新的思路。程明从机会成本法和经验法两方面指出补偿标准量化的困难性。秦艳红、康慕谊认为,在生态补偿过程中,机会成本法是可行性较高的方法,补偿不足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机会成本统计不够完全[22]。

3.3 补偿方式和途径

总的来说,生态补偿可以分为政府主导和市场化运作两种方式[23,24,25]。目前,世界各国政府仍然是生态补偿的主要支付者,但市场竞争机制也在生态补偿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美国)[26,27]。巴西和哥斯达黎加的经验还说明由政府补偿并不是生态补偿的唯一途径,政府可以利用经济激励手段和市场手段来提高生态效益。

湿地生态补偿可分为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两种方式,直接补偿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货币补偿,如补偿金、征收生态税和资源税等;二是给予受偿主体一定的实物补偿;三是智力补偿,如提供技术咨询等;四是政策性补偿;五是项目补偿。间接补偿方式主要通过市场机制补偿,如排污权交易、生态认证和生态标识等方式。

国内外生态补偿不倾向于在实际操作中直接支付大量资金,而是采用项目合作、产业转移、政策倾斜等措施组成综合的补偿体系[28]。

4 我国湿地生态补偿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4.1 理论层面

一是生态补偿的具体内涵和准确定义暂无定论; 二是如何消除资源公共产品特征,实现外部性内部化的问题上尚需深入。三是在补偿过程中,如何实现市场自我调节机制效用最大化方面的研究为数不多。

4.2 实践层面

一是针对具体的补偿机制,补偿主体的确立并无明显界定。二是政府补偿为主的补偿机制较大地限制了补偿途径的多元化发展。三是补偿标准及数额的定量化不够科学,在灵活性和规范性上需要进一步完善。

4.3 管理层面

对于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保障性法律法规较为缺乏,实施过程难以进行有效监管。由于缺乏统一的归口管理,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原来的一些资源、环境方面的法规与条例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5 结语

3.国内生态补偿研究与实践综述 篇三

关键词:生态补偿;研究与实践;进展

Abstract:Traced the origin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and its definition,from the key field of the research and practice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This study reviewed the domestic research progress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and its practical status in detail.Then,we summrised the defects and difficult point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in china,and pointed out the developing direction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in future.

Keyword:eco-compensation;research;practice;progress

近十年来,中国经济呈飞速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日渐改善,进入发展的新时代,但随之而来的是突出的人地矛盾、剧烈的环境问题和国家生态危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迫切。生态补偿作为解决环境问题、保护生态安全的有效手段,在全球层面上被作为一项重要的环保政策和制度安排,在各个领域进行了相关研究与实践探讨。跟踪国内生态补偿及其实践研究,思考我国重点领域生态补偿发展缺陷和发展趋向,对我国生态补偿和环保事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1.国内生态补偿的含义及其起源

到目前为止,国内还没有形成关于生态补偿较为统一的概念,追溯其定义及内涵的发展历程,从人们对生态补偿的初步认识到高度重视,其定义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完善。

最早时候,国内生态补偿源于生态学理论,侧重于对自我调节、缓和干扰等自然能力的描述,期间较典型的有《环境科学大辞典》对生态补偿的定义,强调生态负荷的还原能力[1]。随着人类对自然作用的增强,生态补偿随之进入生态管理领域,成为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措施,在实践中其常作为生态环境赔偿以惩治破坏环境的行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生态补偿被引入社会经济领域,其更多的用于政策领域范畴,理论不断发展完善,由最先的惩治负外部性行为向激励环境保护与建设的积极性行为转变。综合毛显强[2](2002)、王钦敏[3](2004)、李文华[4](2006)、徐振辞[5](2009)等对生态补偿(的理解,这一阶段的生态补偿可概括为:为实现生态系统及其服务功能保护和人地和谐,以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与建设成本、发展机会成本为基础,以“谁受益谁补偿;谁受损补偿谁”为原则,运用经济手段调节利益相关者间的关系。其实质是通过优化配置资源和调整生产关系,以补偿来抵消资源开发产生的外部成本,目的是实现环境改善和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

2.国内生态补偿研究进展与实践探索

国内生态补偿研究与实践开展得相对较晚,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是在对森林资源保护和矿区生态恢复与重建的实践探索中逐步演化并发展起来的。近年来,其作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重要举措,以政策性力量在国内迅速发展,已在几个重点领域取得了显著成就,其研究也逐渐从政策性制度、机制、模式等定性研究转向补偿价值的定量测算。

2.1生态系统生态补偿研究与实践

目前,我国开展较多的生态系统补偿研究和实践主要涉及全球3大生态系统中的森林和湿地。

森林生态补偿是我国生态补偿意识萌芽并着手实践的引发者,源于20世纪70年代。80年代到90年代,其在法律政策层面得到了加强,相关重大事件包括:国家林业基金制度建立,《森林法》修正案正式设立生态补偿基金,生态补偿政策的首次确立等。2001年开始,国家围绕防护林、特殊用途林、天然林保护、公益林营造等一系列重点生态工程,大范围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森林生态补偿研究和实践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2005年以后,国家又制定了系列具全局指导意义的森林生态补偿政策措施,其研究与实践随之进入全面发展阶段,研究重点集中在森林生态效益的叠加效应及其定量评价,补偿法规、资金来源及其管理、补偿途径等方面。

国内湿地生态补偿研究与实践开展的较晚,整体上来说还较薄弱。从研究内容来说,其主要侧重于湿地生态补偿的依据、补偿主客体、补偿机制、模式及制度建立等方面的定性研究。而湿地生态补偿的定量研究是近几年国内的研究热点,其中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是其重难点,已有的补偿定量研究也多以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评估为基础,多出现评估结果差异大、主观性强、实践性差等问题,补偿立法和机制建设是今后的发展趋势。

2.2自然资源生态补偿研究与实践

我国自然资源生态补偿主要集中于矿区开采及其生态恢复与重建的生态补偿研究,明确矿区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的界限、责任及主体,制定健全的统一的矿区生态补偿评估体系、评估方法,确定有实践意义的补偿项目顺序,追求合理的补偿标准。王金南[6](2006)、张文丽[7](2008)等依据矿区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运用生态恢复成本原理,研究了煤炭开采的生态补偿。在实践方面,我国自然资源生态补偿最早始于1983年,云南省昆阳磷矿开采区以每吨0.3元为标准展开补偿工作;1993年国务院正式批准实行矿区生态环境补偿费政策。目前,矿山资源开发形成了两个补偿模式:①废旧矿区和老矿区的“政府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基金”模式;②新矿区的“企业全责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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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退耕还林(还草)生态补偿研究与实践

退耕还林还草生态补偿是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人地矛盾剧烈、生态环境问题日渐突出,以及1998年长江流域特大洪水的背景下开始启动的,是我国最具影响力的生态补偿政策之一,政府资金投入之大,实施范围之广,史无前例。2000年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其更是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开展,由国家无偿补贴退耕户,主要通过粮食直补、现金和种苗补助等途径。该领域代表性的研究有黄富详[8](2002)、康慕谊[9](2004)、柴兵[10](2006)等在退耕还林还草经济补偿过程中的补偿机制、补偿组织体系、补偿标准及方法、资金筹措及补

偿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等方面的探索。

2.4流域生态补偿研究与实践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研究和实践主要有三大类:大江大河源区生态保护与建设补偿、省域内流域上下游间的生态补偿、跨区域流域水生态补偿,形成了三大补偿模式:基于河流源头保护的政府项目补偿、基于水资源短缺的水权交易、基于水污染控制的奖惩责任制。补偿途径以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和地方政府主导为主,生态税费和奖惩责任制呈明显上升趋势,水权交易只在较少区域运用。金蓉[11](2005)、崔广平[12](2011)等围绕补偿机制与模型、补偿主客体及其责权利、补偿标准及其计量方法、补偿立法等方面展开了流域生态补偿研究。在实践方面,比较成功的案例有义乌与东阳的水权交易,福建九龙江流域生态补偿试点项目和绍兴市、慈溪市供水合同等。

2.5其他领域的生态补偿研究和实践

近几年,我国在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等领域也开展了一些生态补偿研究与实践。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保护区生态效益的计量、主导效益的划分、补偿机制的探讨,其研究大多以保护区的生态服务价值为基础展开。建设项目是当今社会中凸显人地矛盾,加剧环境问题的主要因素,建立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生态补偿模式,是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与生态环境之间矛盾的需要,但目前相关方面的研究还比较缺乏,仅欧阳强(2010)、范雅君等进行了简要探讨[13]。

3.国内生态补偿研究与实践的思考

总体来看,国内生态补偿实践和研究还处于发展阶段,虽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方面有了一定的成果,基本与国际研究前沿相结合,但整体水平还有差距,在补偿研究与实践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在生态补偿时空尺度、实施补偿项目的影响评估、补偿效益评价等方面的研究更是鲜有涉及。从生态补偿的研究领域来看,我国在生态系统(森林、湿地等)、矿产、流域、退耕还林还草、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这六大领域取得了部分成果,其中在森林及区域湿地生态系统、流域、矿区和退耕这4大重点领域研究较多,在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如公路)领域的研究有待加强。从研究内容来看,生态补偿定性研究相对较多,但还没有形成一套广泛适用的补偿机制与模式,甚至缺乏较统一的定义;生态补偿定量研究是近两年的研究热点,但也还没有系统的计量评估体系及方法,已有研究大多缺乏空间异质性的考虑。另外,我国生态补偿研究还存在补偿政策法规体系缺乏,补偿金来源单一(多以政府投入为主),资金使用监管薄弱,实践效益差,补偿效益低下等问题,“谁补偿、补多少、如何补”这三大核心问题还没得到确实有效的解决。而这些都是我国生态补偿必须落实的问题,也是我国生态补偿研究的后续趋向,可加强对国外经验的借鉴,加强生态补偿领域的技术创新研究,如GIS、SWAT、InVEST等软件和模型在生态补偿中的应用。

参考文献:

[1]环境科学大辞典编委会.环境科学大辞典[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1:326.

[2]毛显强,钟瑜,张胜.生态补偿的理论探讨[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2,2(4):38-42.

[3]王钦敏.建立补偿机制保护生态环境[J].求是.2004,(13):55-56.

[4]李文华,李芬,李世东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研究进展与展望[J].自然资源学报,2006,21(5):677-688.

[5]徐振辞,潘增辉,樊雅丽等.城市供水水源地集水区生态补偿研究:以岗南、黄壁庄水库集水区为例[w].南水北调与水利科技,2009,7(1):22-25.

[6]王金南,万军,沈渭寿等.山西省煤炭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研究[A].庄国泰,王金南.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设计国际研讨会论文集[C].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2006.242-251.

[7]张文丽,连璞.煤炭开采中生态成本核算及经济补偿[J].中国能源,2008,(9):29-32.

[8]黄富详,康慕谊,张新时.退耕还林还草过程中的经济补偿问题研究[J].生态学报,2002,22(4):471-477.

[9]康慕谊,秦艳红.退耕还林还草的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研究[C].王全南.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设计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71-79.

[10]柴兵,金志刚,马妍.浅谈退耕还林工程的补偿政策[J].辽宁林业科技,2006,(4):35-37.

[11]金蓉,石培基,王雪平.黑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及效益评估研究[J].人民黄河,2005(27):3-5.

[12]崔广平.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立法思考[J].环境保护,2011(1):36-38.

[13]欧阳强,朱文婕,李祝平.湖南高速公路建设中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J].经济地理,2010.

作者简介:任雁,湖北大学,资源环境学院硕士研究生。

4.对农业生态补偿及运行路径研究 篇四

1政策支撑方面的问题

(1)法律保障不完善。农业生态补偿法律依据繁乱混杂,尤其缺乏权威性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中央和国务院在农业生态补偿方面只是在政策上予以规定,缺乏具有较高效力的法制保障,地方所制定的农业生态补偿法规大都缺乏对本地区的环境的考虑,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实际运行中,无法适应农业生态保护与生态修复的需求。(2)财税保障不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存在缺陷,财政补贴和税收政策不够完善。我国目前补偿资金投融资渠道单一,其中财政转移支付是最主要的资金来源,缺乏大量的稳定的政府财政投入,在实践中用于农业生态补偿的资金总量严重不足,有些地区农业补贴主要采取暗补的间接补贴方式,导致农民没有成为直接受益者,缺乏利益引导,严重影响污染减排的效果。

2农业生态补偿政策的框架构建

2.1目标设定

2.1.1环境维持目标

环境维持目标是指通过农业生态补偿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使现有农村中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耕地、草原、湿地和水体等农业环境资源继续恶化及掠夺性开发的情况得以全面防止,属于近期目标。从近期目标来看,以保护农业环境资源存量为目的,不宜订立过高标准。多体现为履行基本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义务,通过采取退耕还林、免耕、休耕及其他保护性耕作等合理的农业生产方式,以防止农业生态退化后果,在补偿方式的选择上,主要采取资金补偿和实物补偿,补偿主体主要以政府补偿为主,社会补偿和自我补偿为辅。

2.1.2环境改善目标

环境改善目标是指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存量的前提下,通过农业生态补偿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鼓励农业生产者自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自愿参与各类农业生态补偿项目,以达到农田地力提升,增强耕地水土保育水平,防止农业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形成农业生态环境和经济活动良性互动机制,属于中长期目标。从中长期目标来看,可在国家合理农业区域布局的基础上,更多采用政策补偿和技术补偿方式,依托化肥和农药减施等生态补偿项目有效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食品安全和生态安全。

2.1.3目标实现应注意的问题

环境维持和环境改善目标的实现,应注意以下四点:一是应注意二者的递进性,要做到二者相结合,环境维持目标是环境改善目标实现的前提和基础。二是应注意二者的层次差别。实现环境维持目标,应当抓住实施农业生态24补偿政策的契机,确立农业环境保护义务,尽快全面实施。环境改善目标层次较高,应根据地方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采取合适的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方式,以确保农业生态补偿政策的有效推进和实施。三是二者实现方式不同。环境维持目标层级较低,主要体现为农民强制性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农业环境补贴等支付手段加以弥补。环境改善目标层级较高,实现这一目标在采用通常的补偿支付模式的基础上,还需要农民的额外投入,农户采取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方式,会导致生产成本的上升,这应由政府与消费者共同分担。四是注意两种目标与其他农业政策、环境政策目标的协同与整合。实施农业生态补偿政策需要建立与其他相关政策的协同机制,如应妥善处理农业生态补偿与维护粮食安全政策及与农业环境保护政策之间的互动关系等,以便更好地实现农业生态补偿政策目标。

2.2体系设计

农业生态补偿政策的体系应由农业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和农业污染控制补偿政策两部分构成。农业生态保护补偿政策主要是为了达到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改进农地耕作方式、引导农户停止破坏并积极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而制定或实施的生态补偿政策。应包括退耕生态补偿、休耕生态补偿、免耕农业生态补偿、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态补偿等。农业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是我国农业生态补偿实施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性工作,事关生态农业成功示范和顺利导入。农业污染控制补偿政策是指为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而实施的生态补偿政策。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下面临的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禽畜粪便等污染源对耕地、水体等环境要素造成的农业污染问题而制定或实施的政策。应包括农业清洁生产方式补偿政策、农业污染控制技术研发补偿等一系列政策。农业污染控制补偿政策是我国农业生态补偿实施的核心任务和工作难点,事关生态农业示范工作的推广和可持续发展,该政策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限制农业污染行为补偿和鼓励、支持有利于防治农业污染的生产生活行为补偿的正反两方面。

2.3内容构想

2.3.1补偿主体的确定

农业生态补偿主体是指在生态保护建设或活动中能够直接或间接获得利益的群体,也可称为受益方、支付方,主要解决“谁补偿的问题”。我国农业生态补偿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国家补偿。政府作为社会公众的代表,应代表受益群体进行补偿,成为农业生态保护中的补偿主体,包括国家政府中的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2)社会补偿。是指政府之外的对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给予资助和援助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3)自我补偿。农民作为农业生产的主体和农业生态补偿的直接受益者,应该成为自我补偿的主体。即农户等遵循清洁农业生产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自觉改变高消耗、高污染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采用环境友好型生产技术和模式,同时发展替代产业,促进农业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增强农村区域自身“造血能力”,确保农村经济和农业环境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3]。

2.3.2补偿客体的界定

农业生态补偿的客体指直接参与农业生态保护活动并产生正外部性效益,或者由于控制农业污染导致利益受损而得到一定补偿的单位、组织或个人,主要解决“补偿给谁”的问题。关于补偿客体的界定具有不确定性和多样化特点,试概括为以下三种。(1)农民。农民是生态保护微观层面的最基础主体。对于参与农业环保建设或采用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方式控制农业污染的农民,可以给予补偿。(2)农技推广者。包括农技推广站、农技服务合作组织及其农技推广人员等。很多推广人员也没有受到合格、正规的教育和培训,而且没有及时更新知识和提高技能,也会影响到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4]。对农技推广部门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如对农技推广人员实行定额补贴,使其不但在技术推广环节发挥作用,还会在技术服务和后期管理上发挥应有的作用。(3)其他组织。非政府性质的其他组织,包括科研单位、农技中心等。

2.3.3补偿范围的界定

补偿范围是农业生态补偿主体和客体所共同指向的对象,解决对什么补偿的问题。农业生态补偿的范围是指为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维护、改善或恢复农业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而进行的环境保护行为或活动。(1)农业环保建设项目。在农业生态保护中,建议对农业生态保护工程项目和农业清洁生产建设项目实施补偿或加大补偿力度。农业生态保护工程包括耕地保护、农业水资源保护的工程或项目。农业清洁生产建设项目包括乡村清洁生产工程建设、农村沼气建设及化肥农药的减量使用、作物秸秆和禽畜粪便等生物能源化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排放等农业清洁生产补贴项目[5]。(2)污染源的减排行为。由于污染源减排需要一定的成本,应当对污染源的减排处理实施补偿。概括来说,污染减排是农民在农业生产中通过采取减少使用化肥、农药及增施有机肥等农业清洁生产技术或措施控制农业污染。(3)农业生态保护宣传、教育与技术培训。实施农村环境保护和农业清洁生产宣传、教育补贴项目;加大农技推广体系的财政补贴力度;对采用替代技术的农户应给予经济补偿。(4)农业污染控制技术研究与开发。对新技术的研发进行资助与补偿,利用技术创新来促进控制农业污染。

2.3.4补偿方式的选择

农业生态补偿的方式,是指农业生态补偿得以运行和实现的形式。主要解决“如何补偿”的问题。(1)资金补偿。资金补偿主要体现在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政府的财政拨款、贷款与补贴)以及无息或低息贷款,加速折旧等。(2)实物补偿。实物补偿是指补偿主体采用农机具、劳力等实物形式给予补偿客体所需的部分生产和生活要素,增强其生产生活能力。(3)技术补偿。通过农业生物技术创新、农业机械创新等技术革新配合农业生态补偿的发展、为其提供帮助是不可或缺的。(4)政策补偿。由政府在财政税收、产业发展和投资项目等方面加大对被补偿地区和被补偿者的支持和优惠。

2.3.5补偿标准的确定

农业生态补偿标准指补偿主体对补偿客体所应支付的补偿额度。补偿标准主要解决“补偿多少”的问题。(1)农业生态补偿标准确定应考虑的因素。一是成本因素。是指被补偿对象为提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保护生态环境而付出的成本(包括为农业生态保护、控制农业污染而进行的一系列正外部性行为或减少负外部性行为等所花费的成本和受到的损失)。二是机会成本的损失核算。是指被补偿对象为提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而丧失的机会成本,这种补偿是相对于损失而言的。补偿标准应该基于成本因素,连同部分或全部机会成本补偿给生态受损方,则生态受损方(即补偿对象)就能主动参与农业生态保护和建设。三是受偿意愿和支付能力等因素。包括农业生态补偿的主体的补偿意愿和地方财政能力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2)农业生态补偿标准的测算方法。国内外已经对生态补偿标准评估方法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未形成统一的生态补偿标准确定方法,具体应用到农业生态补偿中,理论界多数赞同选用成本核算法、收益法、直接市场法、意愿调查法等测算方法。根据上述的农业生态补偿的测算方法,可以分别给出不同的补偿标准。在已有的农业生态补偿核算方法中,大多数学者主张采用意愿调查法,这种方法在目前来说是研究较多且相对成熟的方法,但也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受个体差异的影响明显,且存在着问卷调研的结果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差距,调研内容存在依赖性等问题。也有学者主张应用收益法和成本核算法,其他方法的应用很少。而单纯根据收益法和成本核算法也需考虑一些特殊情况。在计算过程中,存在一些可变因素,如所在地区的农作物种植类型、所实施的环境友好农业技术手段和方式等因素可使补偿金额有所变化。

2.3.6补偿支付模式的选择

农业生态补偿支付模式是指农业生态补偿得以实现的具体运作方式和手段。主要解决“如何补偿”的问题。我国农业生态补偿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转移支付是政府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或财政平衡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包括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和地方同级政府间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2)区域政策。该政策是指在上下级政府之间运用行政权力设置补偿政策。即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农业生态补偿制定特殊支持政策,加大对下级区域的开发性补偿。(3)生态项目补贴。在生态环境建设中,国家优先设立一些扶持项目,并提供政策倾斜。(4)生态税费。此种税费在征收后成为环保建设的专项资金,以强制手段征收可使参与主体减轻对环境的破坏并增强意识;同时将这些资金投放在农业生态补偿上,还可引导农民从事有利环境保护的农业生产活动。(5)生态补偿基金。生态补偿基金制度是一项以国家投入和地方财政统筹为主,社会参与为补充,多层次、多渠道筹集补偿资金的资金管理制度。(6)生态标记。一方面消费者通过生态认证标志所传递出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以较高的价格购买、消费质量安全型农产品,包括有机产品及绿色农产品等,从而使农业生产者间接获得经济补偿;另一方面农业生产者通过消费者选择和消费质量安全型农产品的行为,并依托市场价格机制,获得了较高的补偿或回报,在此引导下,农业生产者自觉采用环境友好农业生产方式,进而提高农业生产环境效益。(7)价格补偿。价格补偿主要包括对绿色农产品价格补偿和环保型农资产品的补贴。可以对商业有机肥生产者实行补贴,以使其降低有机肥单位产量的生产成本;可以针对绿色农产品推行高价收购政策;可以对农民购买绿色有机肥和生物农药等行为实行一定的价格补贴。

3农业生态补偿政策的运行路径设计

实施农业生态补偿政策的实质就是为完善和确保农业生态补偿顺利运行所进行的政策安排。它是解决农业生态补偿中补偿主体与被补偿对象利益矛盾冲突的,是对农业生态环境进行保护的基本要求。因此,应明确农业生态补偿政策实施的运行途径,以实现农业生态补偿政策的目标。农业生态补偿政策的运行途径应包括基本决策层、标准决策层、执行层、效果评价层和目标层五个步骤。农业生态补偿政策运行中,首先应明确三个关系主体。即补偿主体、补偿对象和监督主体。(1)补偿主体,也可称作支付方、受益方。即指在农业生态保护(或农业生态服务)建设或活动中,直接或间接获得农业生态保护成果的受益方。包括国家政府、企业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其他社会组织等。农民也应该成为自觉补偿主体[6]。(2)补偿对象,也可称为受偿方、受损方。即指直接参加农业生态保护活动而利益受损的一方。包括农民、其他非政府组织、个人等。(3)监督主体,也可称为监督方。监督主体,即补偿中无利害关系的监督方。监督主体是指在生态补偿机制中具有一定评估和监督权力且与补偿主体没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部门。可由政府部门、组织、专家和公众等组成。

3.1基本决策层

该阶段应包括五部分内容:一是农业生态补偿实施所需的相关理论研究工作。二是为实施农业生态补偿政策所需要进行的调查研究数据的统计、整理、分类、汇总、分析等工作。三是由监督方对补偿实施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四是制定农业生态补偿条件。设置一些强制性条件,把农民遵守农业环境保护的规定作为获得农业生态补偿的前提。五是在以上四项基础上,确定补偿机制各构成要素。

3.2标准决策层

该阶段主要是在支付方与受偿者的相互博弈和监督方的评估下确定补偿标准、方式、期限及资金来源等。一是在补偿标准方面,需对比讨论结果和监督方报告结果。二是在补偿方式方面,应采取多样化。应尽量选择现金补偿以外的其他补偿方式。三是在补偿期限方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赞成使用一次性补偿方式,可采取连续补偿与一次性补偿相结合。四是在补偿资金来源方面,应采取补偿资金来源的多样化。

3.3执行层

补偿主体(支付方)依据确定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在补偿时间和补偿范围内对补偿对象(受偿方)实施补偿。一是农业生态补偿项目的相关信息发布,包括补偿标准、补偿期限、补偿方式以及项目实施目和规模、对申请者的要求等信息。二是农业生态补偿合同(计划)的签订。三是奖惩和评估监督措施的制定与执行,包括奖励措施、惩罚措施和评估监督措施。

3.4效果评价层

该阶段主要是对农业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过程以及运行效果进行评价,即对生态补偿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实施情况和生态补偿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的评价,为以后其他生态补偿制度的设计做铺垫。一是评价依据。对生态补偿实施效果的评价依据应以生态补偿的目的和价值为依托来确立。二是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生态补偿主体、补偿对象等状况,生态补偿实施过程中采用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等,生态补偿资金到位情况,非资金形式及实施情况,补偿对地区居民生活状况的改善情况,生态补偿政策制定的合理性及政策制定过程中群众的参与配合情况,补偿机制运行的效率,生态补偿实施后取得的生态效益和环境改善情况等[7]。三是评价结果。对生态补偿实施的评价结果可根据评价情况可以分为若干等级。

3.5目标层

5.现代生态补偿研究综述 篇五

一、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依据

在西部矿产资源开发中,盐矿开采是优势资源之一。然而四川盐矿资源开发过程中,由于对岩屑、钻屑、卤水、废水、废气、废渣、伴生天然气、噪音等常常处理不当,致使废物或伴生气体对大气、水系、土壤、地质、生物造成了严重破坏,极大地危害了盐矿区居民的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其主要表现在当地的环境污染、生态恶化和区域发展能力受损等方面。

(一)环境污染

盐矿资源开采、盐加工过程中带来的环境污染主要有:大气污染、火灾隐患、水环境污染、土壤污染等。

第一,大气污染。盐矿开采过程中伴生天然气外溢或泄漏、盐加工过程中排放的废气,主要为H2S、CH4、以及 CO、CO2、SO2以及烟尘等,这些废气不同程度地污染了矿区大气环境,给矿工的健康和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据调查,某村有一口废弃盐井,2011 年初就发现该井天然气气压有所增大,4 月份井周围农田、水塘及村民水井呈现源源不断的天然气溢出,污染了大气环境。

第二,火灾隐患。盐矿开发中泄漏的伴生天然气可产生自燃现象。矿体自燃导致矿产资源的大量消耗,释放大量 SO2等有害气体,这不仅严重污染了当地的空气质量,危害人体健康,还局部发生酸雨现象,腐蚀建筑物和影响农业生产。据调查,某村有一口井天然气自燃,常年不熄,造成火灾隐患,危及人们的人生和财产安全。

第三,水环境污染。盐矿开采时的废渣、机油、柴油、岩屑等,盐加工过程中排放的废水,泄漏的卤水等中的有害物质经淋滤、迁移等作用,使地表水、地下水的有害物含量增高,造成水资源恶化,水质变坏。据调查,某些地区卤水泄露,区内所有的井水都不能食用,村民的生活成为大难题。同时地表水被严重污染,部分水域中氯化物含量已超出农用灌溉水标准。第四,土壤污染。盐矿开采中产生的废渣、盐产品加工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和卤水以及输送途中输卤管焊缝泄漏的卤水或开采中渗漏的物质中含有酸性、碱性、毒性、放射性元素或重金属元素,这种渗漏严重污染了当地土壤,许多农作物生长由此受到影响。

(二)生态恶化

盐矿资源开发强烈扰动了区域原有生态系统,严重影响了地下水资源、土地和地质结构,甚至导致矿区生态严重衰退。

第一,地下水层受到破坏。盐矿开发采用水溶开采法,从注水井口注白水下去,溶解岩盐,变成卤水。通过对管道加压,卤水便输送出去,溶腔可能会变大。岩盐矿体溶解后,改变了地下矿体结构,从而改变了地下水的循环条件和地表渗透条件,地下水层遭到破坏。

第二,土地出现盐碱化。盐矿开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盐废水、渗漏的卤水常常造成土地盐碱化。旱季,潜水蒸发强烈,地下水携带盐分上升到地表,导致土地盐碱化;在卤水输送过程中,管焊缝泄漏,卤水渗入地表;注水井的井口套管泄漏,从井附近地层中渗出至地表污染周边大面积土地,增加土地的盐碱度,严重影响了当地土地的生态和危及人畜饮用水安全。

第三,造成地表沉陷。地下盐矿开采后,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地壳运动,采空区矿柱薄弱部分首先破坏,溶盐层顶板脱落、弯曲、断裂或垮塌,波及地表。如采空范围较大,受影响的地表向下沉降,在采空区上方形成地表下沉盆地,引起地表沉陷或张裂。

第四,引起地质灾害。水溶开采过程中,向井下高压注入的白水溶岩盐后成为卤水,一部分随输卤管输送到制盐厂作为制盐原料;一部分填充盐腔;一部分渗透到地壳断层、岩石节理、裂缝中,与原有流体混合,导致地壳中天然气、卤水、地下水、岩盐矿等成分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地震发生。如 1967 年前,威西岩盐矿区没有地震记录。后来,随着采盐时间的延长和采盐量的增大,开始出现地震活动。据《四川地震目录》和《四川台网地震目录》记载,1970 年至 2008 年,有两个盐矿开发区共发生 ML1.0 级以上地震361 次,其中,1.0 ~1.9 级地震 134 次,2.0 ~ 2.9级地震180 次,3.0 ~3.9 级地震45 次,4 级以上地震 2 次。这证实了年产盐量与地震活动有一定相关性,同时地震集中在水溶采盐开发区并逐渐向周边地区扩展。

(三)区域发展能力受损

盐矿资源是盐矿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然而,由于不合理的开发利用,盐矿区不仅没有从中受益,反而使居民生活成本被迫提高、健康受损,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受损。第一,矿区居民生活成本被迫提高。矿区人居环境恶化,要维持一般的生活质量需支付更多的资金。例如,买清洁的水,买不受污染的农产品等。据调查,某村,以前农民生产生活用水都不花钱,只需要少量电费就可以抽取地下水。

当水源被污染后,需要支付自来水费。盐矿开发企业付给政府资金,让政府安装了自来水管到每户,每户农户出资 500 元。现在村民使用的都是自来水,每户村民每月都要缴纳保底消费 3 吨以上的水费。第二,居民健康受到损害。当地居民健康遭受损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生产工人易患呼吸道感染及高血压等疾病;开采噪音给工人带来生理、心理、听力方面的损害;同时还会造成工人们心血管系统和精神方面的疾病,如高血压、动脉硬化、冠心病、情绪急躁、身感疲倦等疾病。二是普通居民的健康受损。据调查,某村发生原因不明的天然气外溢,整村都弥漫着天然气的味道,造成该村多人因天然气中毒生病,甚至住院治疗。

二、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现状分析

(一)矿产资源开发税费较少涉及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是指开发者因矿产资源开发给矿区自然环境造成破坏,导致环境生态功能下降而给予矿区居民或矿区的补偿。包括环境恢复、治理、校正等费用;矿区发展所需物质、资金和技术的帮助;政策优惠措施等。目前盐矿开发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开发税费有:矿产资源税(卤水或液体盐每吨 3 元;井矿盐、南方海盐、湖盐每吨 12 元、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 0.5% 征收)、采矿权使用费(按每平方公里每年 1000元、小于0.5平方公里每年500元的标准征收)、采矿权价款和排污费等。调查中发现,盐矿开发企业甚至其主管部门都认为已经向国家交纳了这些税费,并对给矿区居民造成的生产生活用水、生病、农作物损失等进行了赔偿,就不应当再承担深层次、更长远的生态环境破坏补偿。至于地下水资源破坏、土地盐碱化、地质灾害、矿区持续发展能力受损等问题的治理应由国家买单。可见,现有生态补偿实为直接损失的部分赔偿,对生态破坏造成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受损方面的修复补偿则较少涉及。

(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生态补偿的内容不够明确

6.生态城市规划研究综述 篇六

作者:不详 更新时间:2012-9-15 23:10:50

摘 要:随着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城市的环境和生态问题引发了越来越越多人的关注,使得生态城市建设已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外的一些城市相继提出了建设生态城市的计划,并付诸于实践,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功。本文比较系统的阐述了生态城市规划的基本概念,结合城市发展的特点,简要介绍了国内外生态城市规划的发展现状,总结出了生态城市的几种发展趋势,并通过典型的实例分析,阐明了国内外生态城市规划与建设的经验。

关键词:生态城市;生态规划

前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的人口急剧增加,城市资源日益枯竭以及环境的破坏严重,打破了城市原有的生态平衡,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不断地下降,为了维持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活环境,人们必须重新的审视和分析当前城市规划建设的体系,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促进城市区域的协调发展,通过借鉴城市生态系统的运行方式,加强城市生态系统的循环,实现物质与能量的交换,同时,充分利用城市周边的自然环境,创造舒适的、适宜人类居住的生态城市。

生态城市规划的基本概念

生态城市作为一个崭新的概念,生态城市规划要以科学,切合实际的城市生态建设为目标,把建设社会、经济、生态协调发展的城市生态系统作为城市规划的对象,综合运用生态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以科学、合理的手段规划设计出生态系统内的各种关系,寻找出一个最佳的生态位,规划出人与城市生态系统协调发展的最优化方案。

生态城市规划是在城市、环境、生态规划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并结合城市的自身条件,协调好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合理的布置生态城市的建设体系,生态城市规划就是要解决城市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经济、环境、资源),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城市规划的发展现状

国外生态城市规划的发展现状

自从20世纪70年代俄科学家首次提出了生态城市的概念之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开始不断的探索和研究生态城市的基本理论的和方法,如今已有诸多国家参与生态城市建设的计划开始付诸行动,并在在一定的程度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向巴西的库里蒂巴,美国的伯克利,澳大利亚的阿德莱德,以及亚洲的日本、新加坡等,它们从土地利用、社区管理模式以及城市空间的绿色等方面,为各国的生态城市建设提供了可靠的参考。

(2)国内生态城市规划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生态城市建设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近年以来发展尤为迅速,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结合现代生态生态学的基本理论观点和国外生态城市规划实践的成果,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探索,提出了适合我国的城市规划的建设理论和方法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不错的成绩,然而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生态城市规划建设起步较晚,一些相关的政策法规

还不够完善,缺乏实践方面的经验,而且由于片面的追求经济的发展,使得城市规划的功能结构单一,城市的生态建设严重不足。为了促进城市生态系统的和谐、创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必须大力发展生态城市的建设。

生态城市规划的发展趋势

发展紧凑型的城市,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所谓紧凑型城市是指采用密集开发的策略,把人们的住所建设在其工作和所需的各种社会服务设施的周围,着重强调城市在时间、空间的内在紧密性。紧凑型城市的建立,一方面,减少了资源的浪费,使得土地资源得到了充分合理的利用,另一方面,一些关于城市生态化的措施也能确保顺利的实施。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以减少私人汽车的使用。为了切实有效地解决人们过度使用机动车所引起的环境问题,一些获得巨大成功的生态城市通过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有效减少了私人汽车的使用率。巴西的库里蒂巴市就是一个成功的例子,尽管城市人口急剧增长,但是在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的今天,并没有引发交通堵塞的现象。

重视城市生态网络建设,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国外一些国家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质量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值得我们学习和思考。如享有世界“花园城市”美誉的新加坡,充分利用水体和绿地来提高本国的城市生活质量,由于城市生态生态系统网络的建设,使得城市居民的生活与生态系统的得以紧密结合。

大量运用绿色技术,使用可再生的绿色能源。从国外城市生态系统的建设的实践经验可知,城市作为生态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重视城市的各种资源,同时推广使用可再生的绿色能源,建筑节能、可循环的材料也有利于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

生态城市规划的典型案例分析

巴西的库里蒂巴市被世人认为是最接近生态城市的城市,该市以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规划出的城市受到全世界的美誉,特别是发达的公共交通系统尤为让人称道,同时废旧物品的回收、循环利用、节约资源的一系列举措同时受到相应国际机构的嘉奖,1990年联合国授予库里蒂巴“巴西生态之都”、“城市生态规划样板”的称号。库里蒂巴的城市规划建设具有一套自己独特的做法,首先沿着交通沿线对城区进行大范围的改造;确立“以人为本的”的思想,确保优先发展的设施顺利的实施;增加绿地和公园的面积,改善城市的公共交通系统。同时,充分合理的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社会公益方面,通过建设图书馆系统,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提供各种简单使用的培训技巧;最后,在社会公众的教育方面,在全社会普及与环境相关的知识,提高他们保护环境的自觉意识。国内外生态城市规划与建设的经验总结

制定合理的生态城市建设目标和发展措施。生态城市的建设作为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依据各国城市的发展的情况,规划出相应的发展模式和建设措施,如丹麦的哥本哈根。编订科学的、系统的生态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城市规划时应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生态城市的建设已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的一部分,将生态城市建设纳入城市整体建设之中。依据不同的国情选择不同的城市规划模式。由于各国的国情,自然状况以及社会条件的不尽相同,因此,应该规划出适合自己城市的情况的建设道路。

强调生态城市规划的重点。生态城市的规划应重视区域的协调发展,同时,建设城市的绿色生态网络,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园的面积,从而改善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如亚洲的新加坡。保证充足的资金支持。由于生态城市的建设作为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政府依然是生态城市建设中的资金的主要的承担对象,因此,需要政府与企业加强合作,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并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

结论

生态城市的规划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由于不同的国家地区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以及历史条件等诸多因素的不同,生态城市的建设的重点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要根据自身

城市的特点,从理论和实践上不断探索生态与城市规划之间的内在联系,将可持续发展思想融入到生态城市的建设中。本文简要介绍了生态城市规划的概念,国内外的发展现状,未来的发展趋势,国内外的经验以及典型的实例分析,使我们加深了对生态城市规划的了解,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杨锦滔.长沙市生态市建设与规划研究.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2] 沈超.借鉴国外生态城市建设的做法探讨.城市观察.2011

7.煤炭矿区生态补偿政策文献综述 篇七

一、生态补偿政策理论依据的文献综述

国内外生态补偿或生态修复论文主要是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再生产理论、环境经济学、可持续发展经济学、公共经济学、市场经济学等角度研究的。国内的研究偏向于政治经济学和发展经济学等角度;国外的研究偏向于市场经济学维度,认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再生产学说中基本规律的程度不同、方式不同地被广泛应用于各主要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生态环境经济补偿制度的普遍实践之中,因此也应当成为我国煤炭产业生态环境经济补偿机制中创新实践的基本依据。

王辉等(2011)、魏晓平(2002)等均运用社会公平、生态公平思想分析生态补偿的内涵和补偿的内容;魏晓平(2002)重点阐述了矿产资源代际公平配置理念,认为真实储蓄是从净储蓄中减去资源损耗和环境退化的价值。党晋华(2007)等按照环境经济学理论,认为生态补偿是一种经济的内在化工具,建议促进煤炭生产外部成本内部化为依据,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朱学义(2007)提出在煤炭矿区建立环境成本会计,让煤炭企业承担起应尽的责任,还能为绿色GDP提供直接依据。根据市场价值理论和生态功能价值理论对湿地生态补偿损失进行了初步的资金配置,并进行了计算。运用公共环境理论探讨了尼日利亚过去治理的作用和最近政府环境管制政策计划。

二、政策制定方法的文献综述

从总体上来看,国内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政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研究是偏重于描述性的“问题———对策”研究、破坏严重的产煤区案例分析,缺乏规范性理论方面或者创新理论方面的研究;缺乏模型或指标实证方面研究,特别是在尚未面临“矿竭城衰”威胁的资源型城市以及它的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的研究上,理论构建和机制探讨远远滞后于实践需要。

(一)创新理论,提出补偿对策。

这部分学者认为传统经济学理论、生态经济学、资源经济学等理论具有广泛适用性,可以为中国的生态补偿实践提供指导,确保中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生态文明的实现。生态补偿要坚持两个基本的原则:一是谁利用资源谁补偿,谁从中受益或者谁损害谁付费原则。二是生态环境保护要和经济发展并举原则。生态资源开发补偿的主体是与生态环境损害有关联的各经济主体,参与生态活动的各种利益相关者。如王辉、汪应宏、卞正富(2011)结合煤炭资源开采的生态环境问题,基于生态公平、社会公平的思想分析了生态补偿的内涵和补偿的内容构成。在开采沉陷预计和动态规划理论技术的支持下,提出基于补偿成本最小化的动态补偿思想,分析动态补偿的机理和准则。

(二)分析现存问题提出对策的方法。

这部分学者均认为市场补偿占生态补偿制度的比例并不大,市场机制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并没有充分展现该有的作用,这部分学者通过分析我国生态市场补偿制度的现状,提出完善生态市场补偿制度的对策和建议。另外,中国建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非常必要,我国还存在着缺乏生态补偿专门立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中补偿主体不明确、补偿方式较单一、补偿管理不够规范以及补偿标准不够明确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这部分学者提出了建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建议。

王承武、朱英、张可心(2014)认为现有的煤炭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存在法律体系和政策设计不完备,缺乏利益相关者的充分参与,部门化利益倾向,政策手段较为单一,生态补偿资金没有来源保障,缺乏统一的补偿标准等问题。为此,要不断健全生态补偿法律法规体系,将矿区开发的生态环境补偿纳入到法制化和市场化轨道,完善煤炭资源税费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实现矿区的可持续发展。

(三)构建政策建立的基本框架,提出政策建议的方法。

如杨赛明(2013)构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设计框架,即从明确主体、补偿的方式、补偿的资金来源和补偿的标准确定依据四个方面提出了实施补偿的若干政策建议。

(四)构建模型,提出决策建议。

张倩(2013)构建了基于环境管制的煤炭企业竞争力模型,以期提升煤炭企业的长期竞争力,并为煤炭企业的环境战略管理决策提供参考,实现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益的平衡。

(五)运用统计分析方法,确定生态补偿标准。

张思锋、杨潇(2010)把煤炭开采区生态补偿指标体系划分为生物补偿指标和环境补偿指标两部分,在目标因素结构复杂且缺乏必要数据支持的情况下,采用主观赋权法确定指标,将评价者的经验判断给予定量化;采用层次分析法确定煤炭开采区生态补偿各指标的权重。

李国平、郭江(2003)通过对CVM研究结论的比较讨论,认为基于条件价值评估法CVM测算出的煤炭资源开采中的生态环境经济损失值偏小。为了全面计算煤炭资源开采中的生态环境经济损失值,提出将CVM与直接市场法和间接市场法联合使用,并计算出2010年榆林市煤炭资源开采的生态环境经济损失量额,在此基础上,对煤炭资源开采中的生态环境损失补偿问题进行研究。

(六)案例分析,提出对策建议。

王宏英、曹海霞(2011)通过国家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山西试点工作的探索和实践,介绍了已经取得的成绩和实践经验,对完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提出了建议。

张斌成、张健(2010)通过探索建立陕北能源化工基地生态补偿机制,提出经济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相协调发展的经验模式,认为该模式的应用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

三、政策建议比较分析的文献综述

国内生态补偿政策主要采用政治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也有一些论文建议采用市场手段;国外的政策更倾向于市场手段和经济手段。

(一)政治制度手段。

这部分学者建议构建煤炭产业生态环境损耗破坏监管制度,尽快完成煤炭产业生态环境损耗破坏与经济损失的全国性普查,尽快展开关于煤炭产业生态环境基金的立法程序,对基金运作实施全方位的法制化管理。建议煤炭资源富集区环境治理工作要尽快建立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制度。提出建立与绿色GDP相适应的生态环境资源经济核算机制、建立规范有序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建立生态环境建设的融资机制。提出建立生态补偿融资机制,生态补偿约束机制,生态补偿激励机制。

(二)经济手段。

为避免经济发展中的资源空心化现象,要确保真实储蓄大于零。当资源利用的贴现率低于利率时,这会使得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矿权人加速开采资源,随后将所获利润转移到其他投资以获取平均利率的报酬,进而加速资源耗竭资源利用,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可以利用宏观控制手段协调各种贴现率之间的相对水平,避免资源利用贴现率严重脱离社会贴现率并控制它绝对水平的高低,最大限度地降低自然资源赤字情况,对那些目前不具备开采价值的贫矿或者是在目前技术水平下尚难开发的资源,要先做好战略上的保护,根据需求和科技水平安排资源的开采顺序。

(三)法律手段。

生态补偿机制应走法制化轨道,应该全方位多角度的补偿,设立专门的生态补偿协调管理机构,加大矿区环境监管力度。白珩、封晓帆、李海波(2012)建议省里组织有关专家,对榆林市资源开发所造成的环境资源问题进行普查,作出权威的评估鉴定,然后研究修复方案并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

(四)市场手段。

认为煤矿区生态补偿既包括对损毁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还应包括对因生态环境服务水平下降造成的居民有形无形损失的赔偿,二者之间的联系在于生态功能恢复的时间滞后性和治理资金的时间成本。建议在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进程中,将储存的资源价值以“折耗费用”的方式纳入成本会计范畴,彻底改变长期以来矿产资源不计价值的问题。LIU Shun-guo、ZHOU Xiao-hua、YANG Xiu-tai(2006)建议如果矿产生态问题要解决,应清除矿产开采产权问题。

(五)技术手段。

耿殿明、姜福兴(2002)提出要技术革新,大力推广应用清洁开采和洁净煤技术。通过制定行之有效的政策手段,加大资金投入的力度,并加快清洁开采和洁净煤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推广应用。

四、我国生态补偿政策研究的方向

我国生态补偿政策的研究尚不充分。对补偿对象确定、补偿主体区分、补偿原则、补偿标准等体系还没有一个清晰的框定,而且因为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较多,要考虑时间和空间上的因素,很难将一个案例应用到全国煤矿区的生态恢复建设上。为此,鉴于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相关研究方向为:一是确定补偿的框架。对补偿对象、补偿主体区分、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尽快有一个明晰的判定。二是确定转移支付或者税费基金的经济补偿形式。三是借鉴国外经验,用成本内在化等市场手段给予补偿。四是允许区域特点明显的地方适用新的经济补偿或成本内在化的阙值。五是建立政策实施的法律制度保障,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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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流域生态补偿的政策框架研究 篇八

流域生态补偿是在区域合理分工条件下的用水权益让渡的利益均衡,在实施生态补偿时要考虑分工利益和让渡利益,这两者都受到社会平均利润率水平的影响,从而利益补偿是一个随着社会平均利润率变化而不断调整的过程。一方面,下游地区对流域上游地区提供的补偿标准与下游地区对水质和水量组合的偏好有关,偏好越强,补偿标准就越高;反之偏好越弱,补偿的标准就越低。下游地区的偏好与下游地区目标水量与实际水量的差距和目标水质与实际水质的差距有关,差距越大,偏好越强;差距越小偏好越弱。另一方面,流域生态补偿标准也与上游地区放弃部分用水权所产生的损失有关,损失越大,补偿的标准就越高。在制订流域生态补偿标准时,要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归纳起来,流域生态补偿是下游需求和上游损失的函数,下游需求越强烈、上游损失越大,流域生态补偿的标准就会越高。

一、流域生态补偿政策框架

流域生态补偿的政策应该包括约束下游地区用水需求过快增长、弥补上游地区保障下游供水责任而导致的损失和保障流域生态补偿行为常态化的政策。

(一)约束下游地区用水需求过快增长

实施严格的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流域下游地区政府要根据可用水量,制订地表水用水总量、地下水可采总量、水功能区纳污总量、取水单位用水总量计划,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增长速度,严格控制缺乏用水保障的项目。

逐步形成和完善合理水价及其结构。逐步推进形成反映水资源供求状况、供水成本和环境治理的全成本水价制度,适时调整水价结构,使水资源价格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

建立区域内用水许可证交易转让市场。建立用水许可证交易制度,探索取水许可证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拍卖等制度,提高水资源配置的效率。

筹集稳定供水保障基金。要从财政收入、水价收入、水资源费收益、用水许可证收入、污水处理费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建立供水保障基金,重点用于节水、污水处理、中水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植树造林等。

(二)弥补上游地区保障下游供水而导致的损失

支持生态建设和水利设施改造。要加大对上游地区植树造林、水土保持节水设施、洪水拦蓄、污水处理与利用的投入,积极提高流域上游地区水源涵养和保持水土的能力,改善上游地区水资源利用条件。

扶持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要保证生活用水、控制生产用水,保障生态用水,积极优化水资源利用格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扶持发展节水型产业。

扶持因实施水资源保护而受到影响的居民和企业。要根据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积极稳妥地支持生态敏感脆弱地区居民搬迁,扶持因实施水资源保护而受到影响的居民和企业,帮助居民改善生活条件,企业转变生产方式。

建立健全对流域上游地区财政减收的转移支付。在实施水资源保护初期,要以下游地区横向专项财政转移支付为主,以产业帮扶为辅。在实施水资源保护中后期,要以产业扶持为主,财政转移支付为辅。

(三)保障流域生态补偿行为常态化

建立流域补偿常设机构及其运转机制。常设机构的成员由流域上下游地区之间的政府专业部门以及上级政府相关部门组成。从长期来看,要建立与流域生态补偿有关的非政府组织。提出流域生态补偿标准及其相关措施,组织流域生态补偿的谈判等,成为流域生态补偿的组织者和监督者。

支持产业异地建设和税收区域分成。要从流域上下游地区互利共赢的角度出发,鼓励支持流域上游地区到流域下游地区的工业区内进行招商引资,举办工业企业,在流域上下游进行合理的税收分成。流域下游地区结合流域上游地区的资源环境状况,支持上游地区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低耗水产业,保持流域上游地区经济总量的平稳增长和财政收入水平的基本稳定。

分期建立流域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在初期,流域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以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为主体,流域下游地区资金为补充。在中期,要以流域下游地区资金为主体、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为补充。在后期,以流域下游地区补偿资金作为补偿资金的全部来源。流域下游地区进行生态补偿的资金政策来源要以财政预算支出为主体、以水资源利用相关税费为补充。

建立两类流域生态补偿形式。流域生态补偿要将依托水质水量进行补偿和不依托水质水量的补偿有机结合起来,在初期要以不依托水质水量的补偿为主体,在中后期要依托水质水量补偿为主体。

二、建立合适的流域生态补偿政策工具体系

(一)财政类政策工具

指政府设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并围绕这个目标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投入规模、标准:

庇古税。即对流域经济活动产生的负外部效应所征收的税收,主要是对“三废”排放所征收的各类税费,如污水处理费。对水资源比较紧张的流域,征收的各类税费要与治理“三废”的成本或者削减排放所增加的成本相当。同时,对水资源的利用,也可以征收一些特别税收,以控制不合理的水资源消耗,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和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即上级政府和下游地区政府对流域上游地区提供的财政支持,转移支付的规模主要依据相关标准以及上下游之间的协议。我国对全国生态建设项目如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工程给予专项财政转移支付,这些项目对流域水源涵养具有重要的作用。

补贴。即对流域内企业增加经济活动正外部性和减少负外部性的补偿,补贴要与增加的成本相当。补贴包括对上游地区的投资补贴、税收减免、财政贴息等。对部分具有正外部性的经济活动采取补贴的方式可以对类似的经济活动起到激励作用,同时,补贴可以防止部分产品价格上涨所引发的同类产品价格上涨,进而降低了社会经济运行的成本。

基金。即具有固定来源和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相对于税收而言,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的专用性特征比较明显,开征的成本比较低,使用效果比较好。因此,在实施生态补偿的初期,基金将是一种重要的首选工具。

(二)信用类政策工具

基于总量控制基础上的权利交换,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用水结构调整:

用水权和排放权交易。基于水资源利用的许可证交易。用水企业要向水管理部门购买一定期限的用水权和排污权,企业获得取水权和排污权后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进行出售。政府可以通过许可证的发放对用水和排污实施总量控制,并筹集一笔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权利设置的范围内,超过权利设置的范围,该政策工具将失效。

碳汇交易。碳汇一般是指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机制。我国可以在水资源比较紧张而下游地区经济比较发达的流域模拟碳汇交易的形式,鼓励支持流域下游地区到流域上游地区植树造林和保护湿地,进行增加二氧化碳的排放权。

生态标记(识)。对受环境影响比较大的产品赋予的社会信誉,比如原产地标志认证,它能够增加某个地区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有利于增加经济效益,也是对农业的一种间接补偿。

期货期权交易。即流域上下游之间的跨期用水权利的交易,流域下游地区可以通过购买一定期限内的、达到某类水质标准的用水数量来保证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期货期权的使用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上游地区必须有相对稳定可靠的水源,即使在最为不利的条件下,能够保障下游地区的用水,如果上游地区水资源本身就比较紧张,这个工具将无法实施。

(三)行政类政策工具

政府对流域生态补偿进行各种行政干预:

罚款。对某些行为的处罚,比如超标排污罚款,它可以加大某些不利于生态保护与建设的行为的成本。

许可。对某些合法性行为的设置的前置条件,没有经过政府许可,不能从事相关行为。比如取水许可、排污许可。与许可紧密相关的是许可证制度。

限制。对某些行为的直接管制,比如环境保护总局近年来采取的区域限批,以及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等就属于一种限制措施。限制是对某些项目实施了额外附加条款,甚至采取直接干预。

奖励。对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行为给予激励,比如水环境保护年度人物的评选、对采用先进工艺技术的企业给予奖励等。

(四)法律类政策工具

由于生态补偿涉及到区域之间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因此,需要随着水环境形势的不断变化,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制订流域生态补偿立法。整合现有涉及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制订专门的流域生态补偿法,以促进流域生态补偿关系的建立。

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响应机制。当流域上游或者下游地区提出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关系时,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程序自然启动,相关各方要积极参与,不得回避。

建立流域生态补偿监督机制。赋予特定机构对流域生态补偿的行为实施监督,建立和完善对流域生态补偿行为的监督机制,保障流域生态补偿的稳定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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