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8篇)
1.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 篇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我单位建设项目,委托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完成送审版后,经过的环境保护技术审查,又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报批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及有关规定,现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报批版)和有关材料报送你们,请予审核批复是盼。
提供有关材料目录:
(一)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送审版及报批版各3份);
(二)由专家签字的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评审意见(报告)1份;
(三)该项目立项批文(不需立项审批的项目可不提供)及可研报告书,各1份;
(四)该项目所在地规划选址与土地利用批准文件1份,(没有新增用地的不提供),及项目所在地区域地理位置图(比例为1:10000-50000)和总平面布置图,各1份;
(五)行业主管部门(无行业主管部门的不提供)和(项目所在地)市环保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的预审查意见文件,各1份;
(六)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及编制环评文件所依据的其它资料文件,共 份;
(公章)
年月日
该项目法定代表人:住 址:
联 系 电 话:邮 编:
承办人:联系电话: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程序 篇二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条件、市环保局不受理审批的建设项目
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项目;
②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
③所在区域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项目;
④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
⑤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⑥不符合省政府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要求的项目;
⑦不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环境功能区
划(含海洋)及生态功能区划要求的项目。、市环保局受理审批的建设项目
①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②化工、合成革及人造革、废纸制浆造纸、非原料药农药、电镀、味
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畜禽养殖、矿产勘查、莹石矿、饰面石材、普通建筑用沙石料等所有非金属矿开采等行业的项目;
③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输变电项目;
④由省环保厅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3、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的规定,确定项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类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其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登记表可自行编制。
4、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评单位应在编制之前向所在地
县(区)环保局申请确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所执行的标准,所在地县
(区)环保局出具执行标准确认函。
5、需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正式受理时提
交由所在地县(区)环保局出具的,经市局总量办确认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核定表。
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登记表)审批工作程序
1、建设单位编制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登记表)后,征求所在地县(区)环保局同意后,向市局监督科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见附件1)。
2、在建设单位材料报送齐全的前提下,监督科对建设项目进行预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踏看,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条件的;或报告表(登记表)编制质量较差的项目,预审不通过,监督科退回所有材料并告知存在问题,不予受理。
3、预审通过的项目,监督科正式受理,原则上对建设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建设项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工作程序
1、建设单位编制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后,向市局监督科
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见附件2)。
2、在建设单位材料报送齐全的前提下,监督科对建设项目进行预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踏看,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条件的;或环评单位、监测单位不符合规定的项目,预审不通过,监督科退回所有材料并告知存在问题,不予受理。
3、预审通过的项目,监督科应建设单位申请,组织专家组,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召开报告书技术评估会,对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不通过的项目退回修改,不予受理。
4、技术评审通过的项目,监督科正式受理,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相关部门意见等,对建设项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审查通过的项目,监督科在作出批准决定前由建设单位进行10天公示,公示期满后在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
附件1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登记表)审批需提供的材料一览表
材料内容提供时段和接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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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登记表)5份提出申请时报送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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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
★
3、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证明文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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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1份
★
5、项目用地预审意见1份
6、海岸工程需提交海洋主管部门、海事部门审核意见各1份
7、涉及水土保持项目,需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1
8、涉及林地保护的,需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文件1份
9、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需提交有关保护区主管
部门出具的同意文件1份
10、污水接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需提交接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证明材料1份
11、项目环境监测数据原始资料1份(包括监测单位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能力
附表复印件、监测报告、采样记录、采样照片及分析原始记录等)
12、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表正式受理时报送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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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所在地县(区)环保局出具的审查意见1份
★
1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报告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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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办理需有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
1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
17、所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1份
注:打★为必备材料,其它需提供的材料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打√。
附件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需提供的材料一览表
材料内容提供时段和接受单位
★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送审本)10份提出申请时报送监督科
★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报告1份
★
3、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
★
4、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证明文件1份
★
5、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1份
★
6、项目用地预审意见1份
7、海岸工程需提交海洋主管部门、海事部门审核意见各1份
8、涉及水土保持项目,需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1份
9、涉及林地保护的,需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文件1份
10、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需提交有关保护区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文件1份
11、污水接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需提交接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证明材料1份
12、项目环境监测数据原始资料1份(包括监测单位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能力附表复印件、监测报告、采样记录、采样照片及分析原始记录等)提交技术评审会上备查
13、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表正式受理时报送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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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所在地县(区)环保局出具的审查意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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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批本)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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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办理需有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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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
18、所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1份
3.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 篇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名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几年来全国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中都能认真地执行这一规定。但如何把握好项目分类是关键。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 1.1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即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类
(1、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
(2、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3、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4、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5、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
1.2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即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
(1、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2、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3、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1.3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即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
(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2、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3、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未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其环境保护管理类别,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2、项目申请和受理形式审核要求
2.1 报送的材料是否符合格式要求以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4份,电子版一式2份;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2.2 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目录》,核对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分类是否符合要求。
2.3 依据《贵港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核对是否该本级审批。
2.4 依据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审核是否符合要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
2.5 是否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2.6 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相关要求(是否进行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形式,报告书简本,信息公开时间要求等 受理登记、相关手续办理及受理情况公示 3.1 填写相关登记表格 3.2 是否同意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 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贵港市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3.3 及时公布受理建设项目信息。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和评估报告的作用及法律地位 4.1 建设项目行政许可的技术依据(决策 4.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的依据(设计
4.3 建设项目施工环境监理和试生产检查及竣工验收依据(检查验 收
4.4 处理厂群环境矛盾及纠纷的依据(信访、行政复议、法院仲裁 5 现场检查要注意的问题
5.1 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和敏感点考察,必要时可选择一些周边群众进行访谈。5.2 几期之间的关系,包括原有工程,是否有违法开工现象,原有工程污染状况及环境风险存在问题。
5.3厂址位置,渣场位置、及辅助工程 5.4 排污口设置点
5.5 周边环境情况的调查核实,如周边水系及大气扩散条件、是否上风向,周遍地形情况,地质条件(渗透系数周边环境污染相应情况。技术评估
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评估机构一般应在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审批原则
7.1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7.2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要求。
7.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7.4 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7.5 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7.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7.7 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对区域或规划环评的要求和项目风险评价(如化工项目园区环评、事故废水三级防控等的相关要求。
7.8 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相关要求: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是否认真考虑公众意见,是否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进行审议,判断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建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时,应当认真考虑专家咨 询委员会的处理建议。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7.9 让江河湖海休养生息,国家将严格6项政策措施,提高环境准入“门槛”: 凡是向水体排放汞、镉、六价铬等重金属和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项目,要一律停批;严格钢铁、化工、石化、造纸、酿造、印染等行业准入条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12个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加大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力度;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建设项目审批的“十不批”原则
1、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列入国务院清理整顿范围,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平板玻璃、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等项目;
3、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等区域,影响生态和污染环境的项目;
4、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项目;
5、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
6、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或者建设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但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的项目;
7、原有设施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不能通过“以新带老”、“以大带小”的措施实现“增产不增污”的项目;
8、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
9、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负荷的项目;
10、被明令限期治理的企业,以及“两控区”污染防治规划、三峡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中污染治理项目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
“三个严格”
1、严格限制涉及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的项目;
2、严格控制高耗能,就是产业开发中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量大,严格限制审批,并且要坚决杜绝已被淘汰的项目以所谓技术改造、拉动内需为名义上项目;
3、严格按照总量控制的要求,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区域、行业、企业发展的约束条件。
8审批还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导则规定的评价等级、范围、预测内容、基础资料收集等相关要求。
项目选址(多厂址比选、规划依据、总图布置合理性、周边环境保护目标,项目成立的环境制约因素。
合理确定环境保护防护距离以及环境风险防护范围。
生产工艺及产品方案(包括主要产品、装置的规模、清洁生产水平和经济指标的对比的选择和确定。
项目所在地区域环境质量达标情况、区域环评所作出区域环境容量、“十二五”总量控制和“节能减排”方案提出的要求,要通过自身污染削减或区域削减措施来体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原则。技改、扩建项目必须明确“以新带老”治理措施。提出“以新带老”、“增产不增污”措施的落实计划和时间表。
公众参与(公示、范围、征求意见方式等
报告书中审批登记表中台帐统计信息是否合理填写,它是管理部门按月、季、年汇总统计分析的基础。
9信息公开基本要求
(一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基本要求
对在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需要有三次信息公开: 第一次委托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7个工作日内;第二次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完成后、报送审批前;第三次受理、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过程中,审批部门公布。对一般项目则可省略环评工作开始阶段的信息公开。(二主要方式:(1在建设项目可能影响范围内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
(2公开免费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3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4报告书简本的获取方式。(三公众参与组织形式: 公众意见调查、专家咨询、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四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50号: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获得的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不属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所列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公众向环保部门申请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环保部门可提供项目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的联系方式,告之其向项目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索取。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2、23条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受影响的公众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10批文格式要点及示范样本 正文:
你公司《企业申报文件标题》(文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在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对项目的基本描述。
该项目(原材料或工艺情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在落实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是否同意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总量来源,采取的区域削减,以新带老措施,是否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二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包括相应治理措施,烟囱或排气筒高度及执行标准(三噪声控制要求。(相应治理措施及执行的标准(四固废控制要求。(相应治理措施及须符合的标准
(五废水控制要求。(相应治理措施及排水去向、执行的标准(六电磁辐射。(七环境风险要求(八施工期环保要求。
(九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贮存(处置场,安装污染物在线连续监测装置要求。三、三同时和环保验收要求
四、我局委托***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 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
4.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 篇四
审批规定》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5]63号
2005-12-2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各级环保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结合建设地域环境和项目污染特征等因素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二条 投资建设需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的项目中,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三条 列入本规定附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保局审批。
除附录中规定的“其它项目”外,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的项目中属服装制造;家具制造、木竹藤棕草制品;纸制品、印刷、文教体育用品;农业综合开发、垦荒;植树造林;渔业养殖;畜牧养殖;一般货物仓储;批发零售市场;餐饮和娱乐服务;房地产开发;停车场、长途客运站、驾驶员培训基地;疗养院、专科防治所、卫生站、血站;学校等14类建设项目不论投资规模均由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 除附录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结合地方情况提出,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化工、酿造、废纸造纸等污染较严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设区市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得下放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国家和省产业、技术和环保政策中,属于限制类的项目,上收一级管理。分级审批规定中属于设区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上收省环保局审批,属于县级环保局审批的项目上收设区市环保局审批。
第六条 项目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有审批管理权的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行政许可文件要求,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主动、及时报告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使环境监管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第七条 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的建设项目的不当行政许可和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撤消和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 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环发[2001]18号)的规定,应及时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该项目审批后一个月内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每半年(6月底、12月底)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辖区域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每年(次年1月底前)报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办法》(赣府厅发[1997]29号文)同时废止。
5.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 篇五
一、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建设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在大连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须向开发区环保局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即指在建设过程中或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振动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和各类区域开发项目等。
二、开发区环保局审批管理权限
按照《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大政办发[2008]76号),在大连开发区辖区内,开发区环保局具有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办理流程
四、开发区环保局内部审批权限分工
下述建设项目呈报局领导签批:
(一)总投资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国家、省、市环保局需开发区环保局提出初审意见的建设项目;
(三)管委会重点建设项目;
(四)环境敏感区内敏感程度较高的建设项目;
(五)存在技术疑难或公众较为关注的项目。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根据拟建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拟建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统称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填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评及专家评估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执行。
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因质量问题,需要退回重新编写或修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费用、时间等)负任何责任。建设单位应慎重选择环评单位,并与环评单位依法签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质量、完成时间等相关事项。
本指南第十三条“相关信息”中公示的大连地区部分环评单位名单仅供参考,国内其它环评单位可登录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网站()查询。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时间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审查与决定的标准
(一)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1、拟建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要求;
2、拟建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划要求,对周边区域的环境影响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3、拟建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有经济和技术可行的治理措施;
4、拟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区域总量控制要求;
5、拟建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6、改建、扩建和技改项目,须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
7、迁建项目不得继续选用原有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不得转移污染;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报材料
依法需要向开发区环保局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开发区环保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申请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材料
1、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管理的项目: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份。
2、实行环境影响报告表管理的项目: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4份;需要专家评估的并报专家评审意见2份。
3、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管理的项目: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4份;需要专家评估的并报专家评审意见2份。
(三)需办理营业执照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已有营业执照因变更或扩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四)场所使用证明和场所功能证明
1、在已建建筑物内经营,提供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各1份(无房产证的提供购房发票或规划部门出具的该建筑物使用功能说明复印件);
2、建设项目用地(涉及规划选址)的,应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预选址意见书或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合同复印件1份。
(五)其他材料
1、投资主管部门已同意建设项目立项,按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分别报送立项文件等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
2、建设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1份;
3、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须报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1份;
4、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项目,须报由环境监察大队签字确认的征求公众环保意见表1份;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开发区环保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九、审查与决定时限
审批部门按照内部审批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分别在5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工作时限内。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环保局重新审核。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环保局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5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十、审批费用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对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依据
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依据
(一)环境保护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
(二)行政法规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发布。
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1月29日发布。
(三)环保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2001年12月27日发布。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2008年9月2日发布。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
4、省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辽环发[2005]5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年第5号)
(四)国家产业政策
1、《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1996年8月3日发布。
2、《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第14号令1999年8月9日发布。
3、《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第6号令1999年1月22日发布。
4、《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国家经贸委第16令1999年12月30日发布。
5、《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国家经贸委第32号令2002年6月2日发布。
6、《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2005年12月2日发布
7、《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环发[1997]733号1997年11月11日发布。
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2003年12月23日发布。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2004年1月10日。
(五)大连市地方环境保护规章、规范性文件
1、《大连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意见》大政办发[2004]53号2004年4月19日发布。
2、《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大气污染的通告》大政发[2000]85号2000年8月17日发布。
3、《大连市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综合防治规划》大政发[1999]38号 1999年3月19日发布。
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近岸海域污染的通告》大政发[2001]43号2001年7月6日发布。
5、《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淘汰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知》大政办发[2002]128号2002年10月29日发布。
6、《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汽车清洗(美容)及维修业环境管理的通知》大政办发[2004]10号2004年1月28日发布。
7、《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告》大连市环境保护局2003年8月26日发布。
8、《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大政办发[2008]76号)。
9、《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定(试行)》(大环发[2004]94号)。
10、《大连市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大连市政府令第85号)。
11、《大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大政发[2007]12号)。
12、《大连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试行)》(大环发『2004』95号)。
13、《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实施意见》(大环发『2004』91号)。
1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大环发『2005』32号)。
十二、相关信息
大连地区部分环评单位名单
办理机构:开发区环保局业务处
办公地点:开发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26号窗口
联 系 人:陈飞、刘轶楠、郭宇
6.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 篇六
理范围及要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省环保局审批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验收)受理的范围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实行预审的申报表;山东省造纸酿酒行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表;规划(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建设项目验收申请;环评和验收等有关问题的请示等。
有关单位到省环保局环评受理室办理有关受理手续,须分别提交以下所列材料(要件),经工作人员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预审申报表受理要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预审申报表》(纸质版2份,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应逐项填写完整、清楚。
(二)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和市级环保局对申报该项目的审查、审核意见(加盖印章)。
二、山东省造纸、酿酒行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表受理要件
(一)《山东省造纸、酿酒行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表》(纸质版4份,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申报登记表》应按照要求逐项填写完整、清楚。
(二)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和市级环保局对申报该项目的审查、审核意见(加盖印章)。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要件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查批复的请示(规划单位、区域开发管理机构或建设单位红头文件2份,加盖印章),格式为:“关于XXX单位XXX(项目或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申请”(XXXX〔XXXX〕XXX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版(纸质版1份)。
(三)属于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由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备案文件。
(四)有COD、SO2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提交经省环保局总量办审查通过的《山东省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
(五)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标准规定的格式,环评单位加盖法人代表和单位印章,并附环评负责人资质登记表和相关附件。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技术评估后,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纸质版2份)及电子文本(WORD文档),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报告(纸质版1份)及电子文本(WORD文档)附专家意见(纸质版1份)及电子文本(WORD文档)和专家组签名名单(纸质版1份),提交所在地市级环保局出具的审查意见3份。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要件
(一)环境影响报告表(纸质版2份,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及电子文本(WORD文档),附有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环保局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二)属于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由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备案文件。
(三)有COD、SO2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提交经省环保局总量办审查通过的《山东省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
(四)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符合环境影响技术导则和标准规定的格式,建设单位加盖印章,环评单位加盖法人代表和单位印章,并附环评负责人资质登记表和相关附件。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受理要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纸质版4份,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及电子文本(WORD文档)。登记表应按照国家统一格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试行)规定的内容逐项填写完整、清楚。
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受理要件
(一)建设项目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出具的红头文件1份,加盖印章),需要试生产的提交项目所在地市级环保局出具的试生产批复文件1份。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报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验收登记卡。(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纸质版2份,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自查报告(纸质版2份,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四)提交由有相应验收监测(调查)资质、符合《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和《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函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2]424号)要求的单位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纸质版2份,加盖监测单位印章)。
七、由环保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标准请示受理要件
(一)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标准的请示(建设单位红头文件2份,加盖印章),格式为:“关于XXX单位XXX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请示”,说明项目建设的规模、地点等。
(二)项目所在地市级环保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标准的建议(红头文件1份,加盖印章)。
八、由环保部审批的项目试生产申请受理要件
(一)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文件(建设单位红头文件2份,加盖印章)。
(二)项目所在地市级环保局出具的建设项目试生产现场检查报告(红头文件2份,加盖印章)。
九、环评审查审批后确需变更的申请受理
建设单位须提交变更申请(纸质版2份,加盖印章),说明规划(区域)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需变更的事项、内容及原因,主要污染物COD、SO2的排放总量变更手续等。
十、其它事项的受理
申请单位须提交有关事项请示的申请(纸质版2份,加盖印章),说明申请事项、有关具体情况、申请的原因和目的。
十一、如有关法规、政策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来源:省环保局
7.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 篇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市环保局审批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验收)受理的范围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建设项目验收申请;环评和验收等有关问题的请示等。
有关单位到市行政审批中心办理有关受理手续,须分别提交以下所列材料(要件),经工作人员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预审受理要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表》(纸质版4份,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同时提供电子版),应逐项填写完整、清楚。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纸质版1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三)属于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由投资主管部门(发改、经贸等)出具的建设项目备案文件。
(四)项目选址示意图纸质版1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五)项目所在地县、区环保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审查、审核意见(加盖印章)。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要件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查批复的请示(建设单位红头文件2份,加盖印章),格式为:“关于XXX单位X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申请”(XXXX[XXXX]XXX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版(纸质版2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三)属于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由投资主管部门(发改、经贸等)出具的建设项目备案文件。
(四)有COD、SO2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提交经市环保局总量办审查通过的《东营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纸质版、电子版)。
(五)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标准规定的格式,环评单位加盖法人代表和单位印章,并附环评负责人资质登记表和相关附件。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技术审查后,提交环境报告书报批版(纸质版4份)及电子文本(WORD文档,其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提供EXCEL文档),提交所在地县、区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4份及电子文本(WORD文档)。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要件
(一)环境影响报告表(纸质版8份,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及电子文本(WORD文档,其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提供EXCEL文档),附有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区环保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二)属于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由投资主管部门(发改、经贸等)出具的建设项目备案文件。
(三)有COD、SO2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提交经市环保局总量办审查通过的《东营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纸质版、电子版)。
(四)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符合环境影响技术导则和标准规定的格式,建设单位加盖印章,环评单位加盖法人代表和单位印章,并附环评负责人资质登记表和相关附件。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受理要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纸质版6份,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及电子文本(WORD文档)。
登记表应按照环保部统一格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试行)规定的内容逐项填写完整、清楚。
五、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受理要件
(一)建设项目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出具的红头文件1份,加盖印章),需要试生产的提交项目所在地县、区环保部门出具的试生产批复文件1份。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验收登记卡;同时提交所在地县、区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纸质版6份,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同时提供电子版,其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审批登记表提供EXCEL文档)。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自查报告(纸质版6份,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同时提供电子版)
(四)提交由有相应验收监测(调查)资质、符合《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和《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2]424号)要求的单位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纸质版6份,加盖监测单位印章,同时提供电子版)。
六、由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标准请示受理要件
(一)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标准的请示(建设单位红头文件2份,加盖印章,同时提供电子版),格式为:“关于XXX单位XXX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请示”,说明项目建设的规模、地点等。
(二)项目所在地县、区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标准的书面建议(红头文件1份,加盖印章)及电子文本(WORD文档)。
七、由省环保厅审批的项目试生产申请受理要件
(一)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文件(建设单位红头文件2份,加盖印章)。
(二)项目所在地县、区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试生产现场检查报告(红头文件2份,加盖印章,同时提供电子版)。
八、环评审查审批后确需变更的申请受理
建设单位须提交变更申请(纸质版2份,加盖印章),说明建设项目环评需变更的事项、内容及原因,主要污染物COD、SO2的排放总量变更手续等。
九、其它事项的受理
申请单位需提交有关事项请示的申请(纸质版2份,加盖公章),说明申请事项、有关具体情况、申请的原因和目的。
8.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 篇八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材料
报送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环评审批管理,根据《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等规定,建设单位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时,提供如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1份(格式参照附件1);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稿一式2份(印制格式参考附件2);
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应提交: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开稿一式1份,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应在公开稿中对涉密的内容(包括文字、图表等)进行保护处理;
2、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说明报告及公开责任声明1份;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应在说明报告中对已处理的内容提出删除依据和理由;
3、按规定进行报批前环评文件全本公开的证明材料1份;
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一式2份(印制格式参考附件3);
五、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者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需明确项目实行核准制的依据和核准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
六、光盘数据(以PDF或WORD文档格式存储)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开稿)(包括:环评内容、附表、附图。不包括部门意见、复函、专家意见、修改清单等附件);
3.环评编制过程中公众参与的证明材料,包括网上公示的下载页面、现场张贴原件扫描版(加盖公章)、报纸版面、座谈会和听证会现场照片等,以及公众参与调查表扫描版(单位和个人);
4.区环保部门的初审意见(扫描版); 5.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扫描版);
6.委托书(如建设单位未能到现场申报项目)(扫描版); 7.是否涉密的说明报告(扫描版);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WORD文档格式); 9.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扫描版)。附件1
关于申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的函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我单位(公司)拟于×××(地点)建设×××(项目名称)项目。该项目的建设内容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单位已经委托×××××(环评单位名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我单位(公司)已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评价结论予以确认,并承诺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对策与措施,主要包括:
1、×××;
2、×××;
3、×××; ……
现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你局,请予审批。
附件: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2、××××; ……
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环评机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附件2: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印制格式
按规定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以下存档格式进行印制:
一、封面
封面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环评机构资质证书编号(左上角);
(二)项目名称(注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
(三)建设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五)编制日期。
二、扉页
(一)经环评机构盖章确认的责任声明,承诺环评引用数据的真实性、评价内容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1份);
(二)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责任声明,说明已详细阅读和准确理解环评相关内容,并确认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及其环评结论,承诺将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严格按环评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污染和生态保护对策和措施,对项目建设产生的环境影响及其相应的环保措施承担法律责任等(1份)。
三、资质证书 包括以下内容:
(一)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加盖机构公章);
(二)项目名称;
(三)评价机构法人代表(亲笔签名);
(四)项目负责人(包括亲笔签名、联系方式);
(五)编制、审核人员情况表(包括姓名、职称、环评工程师登记证或上岗证编号、参与编写章节、亲笔签名);
(六)项目负责人环评工程师资格登记证。
四、目录
注明环评文件各章节及附件的详细目录。
五、文本内容
按照国家环评技术导则规范要求编制。
六、附件(可另册)
(一)附图:包括地理位置图(非线性工程应明确地理坐标)、项目四置图或线路走向图(建议采用卫星图或城市三维地图、并标注周围环境敏感点及距离)、平面布置图(标注污染防治设施位置、污染物排放口、主要关注的污染源或设备(如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冷却塔、发电机、固废临时堆场等)、项目与环境功能区关系图、经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
(二)附表:
1.公众参与团体、个人调查基本情况表;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填写填表人签名、项目经办人签名、环评机构和建设单位盖章、环评经费等)。
(三)其他:
1.建设单位委托环评单位编制环评文件的委托书; 2.环评文件技术评估意见及其修改索引(按要求不需征求有关专家意见的建设项目除外);
3.与建设项目相关的环保意见(例如,区环保部门对项目环评文件的初审意见、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已建或在建相关工程的环评批复意见或竣工环保验收意见、有关环保问题复函、总量指标来源证明、重污染行业原地保留意见等);
4.立项相关文件(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应附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或其它有效立项文件;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附投资主管部门关于该项目适用核准制的说明或其他相关文件依据;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附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证);
5.规划、国土等政府部门相关文件以及场地租赁合同等(包括规划部门出具的有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相应的规划用地审批文件以及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新增用地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出具的有关规划功能的审批文件(规划功能变更或规划功能确定的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意见等);
6.污染物处理去向证明文件(包括危险废物委托处理协议或意向、水务部门出具的项目排水去向证明等);
7.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的其他公众参与材料;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承诺文件; 9.其它依法需提供的材料。附件3:
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印制格式
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同时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简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概况
(一)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及相关背景;
(二)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配套设施)、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投资(包括环保投资),并附工程内容和特性表;
(三)项目选址(线)比选方案,与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规划环评的相符性。
二、项目周围环境现状评价结论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环境功能区及环境敏感点及保护目标分布情况(按环境要素列表说明环境保护目标和敏感点的具体名称、方位、距离、数量等,并附彩色相对位置分布图);
(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主要结论。
三、项目环境影响预测主要结论
(一)主要污染物类型、排放浓度、排放量、处理方式、排放方式和途径及其达标排放情况,对生态影响的途径、方式和范围,并附表说明;
(二)按不同环境要素和不同阶段阐述建设项目的主要环境影响及其预测评价结论,以及环境风险分析预测结果;
(三)对涉及法定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单独阐述对环境敏感区的主要环境影响和预测评价结论;
四、项目拟采取的主要措施与效果
(一)按不同环境要素阐述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执行标准、达标情况及效果,生态保护措施及效果;
(二)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
(三)建设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的搬迁所涉及的单位、居民情况及相关措施;
(四)建设单位拟采取的环境监测计划及环境管理制度。
五、公众参与情况
(一)公开和征求环境信息的次数、内容、方式等;
(二)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
(三)公众意见归纳分析,对公众意见尤其是反对意见采纳与否情况的说明;
(四)从合法性、有效性、代表性、真实性等方面对公众参与进行总结。
六、环境影响评价综合结论
注明建设项目具备环境可行性的前提条件,包括详细的环保措施、搬迁任务等。
七、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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