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军训相关制度(精选8篇)
1.学生军训相关制度 篇一
学生党支部规章制度及相关说明 一、三会一课制度
(一)“三会”:即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
支部党员大会每学期召开两到三次;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如支部有特殊任务,可随时召开。
会议内容:参见《学生党支部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中有关党员大会、支委会及党小组工作职责的规定
会议要求:
1、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由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主持。
2、会议应有主题
3、开会前应告知会议内容,与会党员应做好充分准备;
4、党员应按时到会,不迟到,不无故缺席;必要时可吸收部分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会议;
5、严格请假制度;
6、会议应准时召开;
7、保持良好会议秩序;
8、应做好会议记录;
(二)“一课”:即党课
党课安排:每学期一到两次;由上级党组织安排,人数较多的党支部自行组织党课形式:集中授课
党课内容:党章、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以及党在一定时期重大方针、政策等参加人员:全体党员、入党积极分子
党课要求:
1、做好笔记
2、向支部提交心得体会
【党课应注重内容新、观点明、针对性、事例真、形式活、实效好。】
二、学习制度
(一)学习方式:支部集中学习、党小组集中学习及个人自学相结合(二)学习内容: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及党的重大方针、政策、决议等及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内容
(三)学习形式:阅览、讨论与实践相结合(四)学习要求:
1、每学期支部集中学习一次,党小组集中学习两次,个人自学不少于三次;
2、学习态度端正,做好学习笔记
3、向支部提交学习心得(每学期不少于两篇)
说明:支部建立党员学习活动室供个人自学及党小组学习。
(五)对党员参加生活情况进行考勤,定期公布,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或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要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安排:每学期支部集中进行一次,党小组分散进行两次,切实解决实际当中存在的问题;
(二)原则: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
(三)要求:
1、民主生活会应有主题,联系思想、学习、工作实际;
2、开会前应告知民主生活会主题,与会党员应做好充分准备;
3、党员应按时到会,不迟到,不无故缺席;
4、严格请假制度;
5、会议应准时召开;
6、应做好记录;
(四)说明:
1、与会党员应做好笔记;
2、与会党员对支部其他党员指出的自身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应认真加以改正、改进,并将改正、改进情况及时向支部汇报;
3、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打击报复或心存陈见;
4、严守民主生活会的内容,不得对外公开;
5、支委会对党员落实民主生活会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6、支部书记除参加党支部或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外,还要参加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
四、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制度:
(一)培养考察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由党小组负责,党小组安排相关党员进行具体培养考察;
(二)培养考察内容:
1、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路线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帮助其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自律性及参加院、班级活动情况;
3、帮助入党积极分子解决相关思想、生活、工作等问题,引导其改正缺点、改进不足;
4、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校、院及其他各项工作和重大活动;
5、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有关活动;
6、组织学习支部有关会议精神,引导其加强与支部的沟通和联系。
(三)培养考察方式:
1、听取入党积极分子的汇报(书面或口头形式)
2、谈话(心)
3、吸收参加组织生活
4、分配工作
5、群众(座谈)评议
6、考核(试)
(四)要求:
1、培养考察人应做好培养考察记录
2、培养考察人应定期(每三个月)向党小组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
3、培养考察人于培养考察对象发展入党时提交培养考察报告。
五、预备党员培养考察制度
(一)培养考察人:预备党员的培养考察由支委会负责,支委会安排相关正式党员进行具体培养考察;
(二)培养考察内容:
1、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党员标准、党的优良传统以及正确对待预备期等方面的教育,帮助预备党员解决从思想上入党的问题,克服其自身存在的不符合党员标准的问题;
2、考察预备党员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共产主义信念;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增强党的观念,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缺点和不足的改正、改进情况;履行党员义务,实践党员标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
(三)培养考察方式:
1、听取预备党员的汇报
2、谈话(心)
3、组织生活
4、分配工作
5、群众(座谈)评议
6、考核(试)
(四)要求:
1、培养考察人应做好培养考察记录
2、培养考察人应定期(每三个月)向党小组和党支部汇报预备党员的情况;
3、培养考察人于预备党员转正时提交培养考察报告。
六、党员考核制度
(一)支部每学期对全体党员组织一次考核;
(二)支部设纪检委员负责考核事宜;
(三)具体考核依《学生党支部党员考核条例》及相关细则。
七、党员民主评议制度
(一)评议原则:
1、实事求是;
2、民主公开;
3、在党员面前人人平等;
4、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评议内容:
1、是否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是否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是否努力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将远大理想与具体实践相结合,脚踏实地扎扎实实地做好本职工作;
3、是否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地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是否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4、是否切实地执行党支部地决议和学校地各项规章制度,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严守党纪、国法。
(三)评议步骤:
党员民主评议在支委会地领导下有步骤进行:
1、学习教育。结合形式教育、党的优良传统教育、优秀党员模范事迹教育,对党员进行在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使党员增强党员意识,明确评议要求,提高参评自觉性,做好评议思想准备。
2、自我评价。对照党员标准和党支部要求,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3、民主评议。召开党小组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进行民主评议。
4、组织考察。支部委员会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党外评议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
5、表彰和处理。对民主评议出的模范作用突出的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可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经评议认为是不合格的党员,支委会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妥善处理意见,提交支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后,报院党总支审批。
6、总结整改,制定完善的措施,并做好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四)评议时间:每学期进行一次
【党员民主评议制度与党员考核制度相结合】
2.学生军训相关制度 篇二
关键词:贸易救济援助,贸易调整援助
随着中国入世承诺的履行和贸易壁垒的逐渐降低, 我国国内市场更加开放, 外国产品以更大的数量和更快的速度进入国内市场。[1]中国入世后, 国内企业运用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例数量有所增长, 但与外国对我国企业使用的贸易救济措施数量相比, 我国企业对贸易救济措施的运用远远不够。我国对外贸易摩擦的多发态势也对我国的贸易救济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贸易救济援助作为贸易救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直接关系到贸易救济的质量, [2]对维护我国产业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因此, 构建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贸易救济援助制度是必要而紧迫的。
一、贸易救济援助制度的含义和特点
(一) 贸易救济援助制度的含义
对于贸易救济援助制度的定义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主张。有学者认为贸易救济援助制度为“向寻求贸易法规定的救济的企业提供帮助”[3]的制度, 也有学者认为其为“为遭受损害的企业或者行业申请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救济提供咨询意见和技术支持, 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4]的一种制度。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213部分第1条之规定, 贸易救济援助制度是指, 贸易救济援助办公室在收到请求时向公众提供基础信息咨询, 并为利益方提供有关依据贸易法213.2条b款下可得的救济及利益, 以及相关程序和确切的提交申请贸易救济调查时间的援助及建议的制度。对贸易救济援助制度的定义的分歧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 对何种贸易救济措施可以进行援助即援助范围的界定;第二, 以何种方式提供援助即援助手段的界定;第三, 对援助对象的界定。而这些差异由各国对贸易救济援助制度不同的国内立法所造成的。除去这些分歧, 总而言之贸易救济援助制度是指依法设立的公共机构在收到申请时, 向申请人提供与贸易救济法律相关的援助以帮助其寻求贸易法律规定的贸易救济措施的一种制度。
(二) 贸易救济援助制度的特点
作为一种独立的制度, 贸易救济援助制度具有与其他贸易制度不同的特点:
1.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贸易救济援助制度的适用对象广泛, 无论农业、工业还是服务行业的企业均有资格在特定情况下获得援助。此外, 无论大企业和小企业都可得到信息咨询服务援助, 只是小企业在特定情况下还可以获得特别的法律援助和技术支持。
2.服务对象的个体性
区别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 贸易救济援助制度的对象是个体, 即企业或者行业协会, 而不是某个行业或产业。反倾销诉讼必须由产业代表提起, 并且一般要求国内一定总产量的生产商的支持, [5]反补贴诉讼也有类似规定。而贸易救济援助制度中, 单个企业或者行业协会就可以提交申请表申请贸易救济援助。
3.各国立法和实践的多样性
贸易救济援助制度属于国内法的范畴, 在国际上并无统一的条约和惯例各国在这一制度的规定上也各有特色。在是否设立独立专门的机构, 是否通过专门的立法规定, 以及提供援助的贸易救济措施范围也有很大的区别。
(三) 贸易救济援助制度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54条规定:“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 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这一规定为政府在贸易救济法律下的定位设定了基本的框架。因而就贸易救济援助制度的性质来说, 贸易救济援助属于行政权的范畴, 由政府机构来行使, 是政府的社会职能之一。[6]由于我国产业界对运用贸易救济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 经验不足, 提起贸易救济诉讼一般都是在严重损害已经造成企业难以为继的情况下, 不得已而为之的, 这就造成当贸易救济手段发挥作用的时候, 产业的巨额损失已经无法避免, 有的企业甚至在调查中已经停产或者破产倒闭。而广大中小企业更是因为资金和信息有限, 在各种损害中首当其冲。作为一个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导向型国家, [7]我国政府的政策对市场的干预作用比较大, 同时企业对政府的信任和依赖度比较高, 因而我国政府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另外, 国际贸易对国内产业的损害, 在本质上是市场失灵的一种表现, 而政府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8]因此, 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特别是为小企业提供贸易救济过程中的援助服务, 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是政府的不可推卸的职责之一, 也是创造和谐的贸易环境的题中之义。
二、与TRA相关的制度
从名称上来看, 贸易救济援助制度似乎和贸易救济制度、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十分接近。并且事实上, 同为贸易法所规定的制度, 三者之间确实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贸易救济援助制度作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制度, 与其他两种制度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 具有其特有的目的和特征, 也是其他两种制度所无法涵盖的。
(一) TRA与贸易救济制度 (Trade Remedy Institution) 的关系
在WTO框架内的贸易救济是指进口国政府的贸易救济主管当局在内产业受到或即将受到国际贸易损害时行使的对此种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损害采取补救或预防措施。[9]
贸易救济援助制度建立在贸易救济制度之上, 因此两者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TRA保障了贸易救济制度的实施, 使得贸易救济措施运用的效率得以提高。另外各国贸易法贸易救济制度发展的完善程度也影响了贸易救济援助制度的内容。例如, 美国对外贸易中的救济措施已经发展得种类比较完备, 美国也因此成为当今世界上贸易救济种类最多、制度构建最为严密、救济力度最大的国家。[10]如337条款调查所体现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相应的, 其贸易救济援助制度的涵盖面也是最广泛的。
但这两种制度产生的背景和目的的不同也使得两者的性质和特点各不相同。贸易救济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消除国外不公平竞争行为对国内市场带来的损害并且重新恢复市场的公平性, 使得国际自由贸易能够健康顺利地进行。而贸易救济援助制度虽然作为贸易救济制度的附生制度, 却有着其独立的目的。它的建立是为了消除小企业在因遭受外国倾销、补贴等不公平竞争行为损害而提起贸易救济申请时相对于大企业在获得信息和资金方面的弱势。
(二) TRA与贸易调整援助制度 (Trade Adjustment Assistance, TAA) 的关系
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首创者是美国, 它是一种由政府实施的, 对因进口竞争或生产转移而受到损害的相关产业中的工人、企业、社区及农民等提供援助或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它通过资金、技术、咨询服务等方式对遭受进口竞争损害的企业、产业和产业工人提供调整援助。[11]
贸易调整援助制度针对的是公平的贸易行为,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落后产业和企业, 帮助其调整结构, 提高竞争力;[12]而贸易救济援助制度针对的是反倾销反补贴等不公平贸易行为, 其目的不是片面的保护某一产业, 而是通过纠正国外企业的不公平贸易竞争行为, 消除其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 规范正常的贸易秩序, 恢复和促进公平竞争。另外, 就美国的做法而言, 贸易调整援助制度提供的援助不局限于技术支持, 还包括资金支持;而贸易救济援助制度不包括资金的支持, 只包括技术支持和法律信息。虽然在历史上曾有过为小企业在寻求贸易救济过程的法律费用提供补助的方案, 但最后未在立法中得到体现。在援助的对象上, 两者也有很大的差别, 贸易调整所针对的对象是因进口竞争或生产转移而受到损害的相关产业中的工人、企业、社区及农民等;而贸易救济援助制度中广义上的援助如一般信息咨询服务的对象广泛, 面向公众, 而其特殊的技术支持则局限于符合特定资格的小企业。
参考文献
[1]张汉林.WTO反倾销争端案例评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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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美]雅各布·瓦伊纳.倾销:世界贸易中的一个问题[M].香港:商务印书馆, 2003.0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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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魏彦霞.美欧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及我国的借鉴[D].河北经贸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0.02.
3.繁荣与制度息息相关 篇三
财产权的缺失遏制经济
请暂把自己想象成一位11世纪的典型农民,你跪在主人面前,他紧紧握住你的手,然后,你发誓终生只为他服务。你的誓言不是金钱化和商业化的,更确切地说,你在发誓献出自己的生命和忠诚时你身无分文。为了得到他的保护以抵御外部世界的冲突,你需要用你的劳动甚至生命与之交换。
封建关系的本质是非金钱化的。庄园没有多少剩余粮食可供销售,且几乎所有的交易都是物品交易。在现代社会,人们通过物质财产的占有程度来显示财富,而在封建社会,则是通过宴会的排场规模显示财富。
在这样一个没有货币的社会里,财产权的概念是很难想象的。农民的小屋和农具仅仅是他们自身的延伸。因此,中世纪时期的农奴没有动力去生产超过自己农庄义务的农产品,或提高自己所耕作土地的生产力。如果地主拥有农奴以及他的所有产出,那么农奴为什么要努力工作呢?更不用说创新了。更准确地说,封建制度没有给国家留下多少空间,政治实际上被严格限制在当地。
封建制度不仅不能通过法律保护公民所有权和平等权,它还扼杀了基本的消费者活动。节约法令根据等级和收入规定人们所能穿的衣服,使得以纺织品为主要产业的国家经济受到抑制。
科学的缺失扼杀繁荣
今天,异端学说、亵渎神明和宗教公判大会三个词语常常被用于讽刺情形中;而在1600年前的500年中,他们将恐惧渗透进每一个欧洲人的灵魂中。霍布斯对自然状态下国家生活所做的描述,即“孤独的、贫穷的、肮脏的、粗野的和短缺的”,是非常恰当的;人们只有在来世才能够获得最终的报答。若人们冒犯了宗教权威,则有可能被绑在一堆木桩上遭受火刑,但与各种宗教裁判所精心设计的恐怖死亡方式相比,这一方式就相形见绌了。最臭名昭著的刑讯设备是“废铁仆人”。它是一个框架式的装置,能够将数以百计的长矛慢慢地刺入受害者的身体里,使受害者浑身血肉模糊,然后将其放入一个带着旋转小刀的井中。人们宁愿选择这种最痛苦的死亡方式,也不愿意承受永恒地狱之火的煎熬所带来的恐惧。
什么样的冒犯会招致此种可怕的命运?任何得罪或挑战宗教权威的事,包括但是不局限于质疑它的权威性和信仰以及(更重要的)质疑它的财富。这种冒犯有可能是非常间接的,例如,在16世纪早期,波兰天文学家尼古拉·哥白尼的推断:实际上,地球并不是宇宙的中心,相反,地球围绕着太阳旋转。这一当时被认为“异端学说”的观点是以当时通用的学术语言——拉丁文的方式来发表的,除了占统治地位的神职人员、皇室和富商外,没有其他人掌握这门古老的语言。农民并没有接触到该观点,因此,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容忍。哥白尼明智地没有跨越拉丁文和白话文的界限,因此梵蒂冈对其是容忍的。但是,即使是那个时代中最开明的学者,包括伊拉斯谟和托马斯·莫尔(Thomas More)也对哥白尼的新宇宙学理论做出了批评。更有趣的是,他在阿尔卑斯山北部更不受欢迎,许多改革的领导者,包括马丁·路德,都呼吁处死哥白尼。
意大利哲学家乔达诺·布鲁诺非常不明智地散发宣传手册,支持一些异端观点,包括以书面的形式使用本地方言支持哥白尼体系,后来他被一个梵蒂冈裁判所处以火刑。在接下来的几十年里,教会与日心说进行了苍白无力的斗争,并最终将这一学说最权威的支持者伽利略带到了宗教裁判所进行审判。当宗教裁判所向其展示刑具的时候,伽利略放弃了他的信仰。
教会在意识形态上拥有了希特勒羡慕的绝对的控制力,也正是这种控制力将有可能会更早一天繁荣起来的经济扼杀在了摇篮中。
资本市场的缺失减缓发展
从他方非常便利地获取资本,这在现代商人看来是最自然不过的事了。今天,最著名的大公司能够以略高于5%的年利息率获取长期贷款用于公司的发展和扩张,而那些有良好保障的小企业对此需要支付的利息率也不会高太多。
即使是在5000年以前,即货币还没出现的时候,人类就已经存在借贷行为了。古代信用市场的历史源远流长。公元前3000年~公元前1900年的苏美尔地区,大麦的借贷利率通常是33%,而白银借贷的利率则是20%。二者间利率的差别反映了大麦借贷的风险高于白银借贷的风险,其原因是后者不会被消费或腐坏;并且“白银作物”也不可能歉收。
对利息率的历史追溯在罗马时代后期中断了,并且直到将近1000年以后才在英格兰重新出现。据记载,英格兰12世纪的利息率远高于40%,而在意大利,在同一个世纪的后期,利息率平均为20%。合理未来的第一道曙光出现在荷兰,最早在1200年,其利息率就已经低至8%了。
如此高的利息率反映了资本市场处于致命的缺失状态,这束缚了商业和经济,使之在几个世纪都无从发展。正如宗教教条对思想发展的抑制一样,资本市场的缺失也减缓了日常经济的发展。
交通、通信的缺失放缓速度
正如帕卡德所说的那样,缺少商业交通仅仅是一部分原因。用经济史学家伊莱·赫克歇尔(Eli Heckscher)的话说,“在中世纪时期,贸易的最大障碍就是道路通行费”。有效交通运输的缺乏不仅阻碍了商业的发展,而且很可能是致命的。在现代,通行费指的是对改良道路所支付的费用或过境费用。在1800年以前,通行费是当地统治者的公开专利,也是主要的财政收入,他们在重要的地点设立收费站,如通航的河道和关口,因此商人难以避开它们。
自从人类有历史记载开始、现代曙光出现以前,旅客、货物和信息的移动和传播速度不超过马匹与航船的速度。19世纪中期,蒸汽机在航船和火车上的应用,以及国家通过强大的力量减少了通行费收费站,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四个因素中的最后一个——交通与通信技术。铁路、蒸汽动力轮船和电报的发展带来了繁荣,繁荣程度甚至超过了前现代时期那些最乐观的梦想家们最大胆的想象。
4.妇女之家相关制度 篇四
为更好地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实现资源共享、阵地共建、合力服务群众,使妇女之家真正成为党开展妇女工作的 “坚强阵地”和深受广大妇女信赖和热爱的“温暖之家”,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各分场均要设立妇女之家工作站,要求有固定场所 并挂牌。
二、要求各项规章制度要上墙。
三、要设立各种服务台账,建立工作档案,同时公布一 部服务热线。
四、建立一支巾帼志愿者服务队伍和各类专项的服务队 伍,开展日常服务及专业化服务活动。
五、各分场确定自己的品牌活动,并经常性的开展活动。
六、在重大节日,要围绕权益维护、敬老爱亲、科学教 子、健康生活、环境保护、文化娱乐等方面开展具有一定影 响力的大型活动。
七、经常为辖区妇女进行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 高牧区妇女的素质。
妇女接待服务制度
1、妇女之家接待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实事 求是的原则。
2、对群众接待要主动、热情、文明礼貌、态度和蔼,尽力做到件件有着落。
3、在接待程序上,坚持做到四要:即一要耐心听陈述; 二要详细做情况记录;三要给予来访者比较满意和符合政策 的解答;四要宣传政策,做好依法维权。
4、对情况属实或要求合理的,要给予支持,及时处理,对妇女群众的心理咨询要耐心、细致,情理并用的给予疏导,并及时回访,做到跟踪服务。
5、对要求不合理或不属妇联范围的问题,要根据党的 政策,国家法令,耐心进行解释, 并按照 “归口管理” 的原则,填写转办卡,并为来访者指明去向给予必要的帮助指导。
情况登记和报告制度
1、辖区内发生的重大侵犯妇女权益的典型个案,3 日内上报乡妇联。
2、对于上级交办的案件,要将工作情况或案件进展情况及时报告。
3、及时掌握辖区妇女权益动态,对本辖区热点、难点突出问题,及时上报。
4、对已调处的纠纷,坚持回访制度,并将回访结果登记入册,以巩固调解成果。
5、各村每月将案件办理情况汇总,上报乡镇妇联。
妇女之家活动制度
一、在“三八”、“六一”、母亲节等重大节日开展一些有影响了的大型活动。
二、组织巾帼志愿者为广大妇女群众开展一些日常服务;组 织专项的服务队伍我广大妇女群众开展专业化服务活动。
三、为广大妇女提供维权服务、创业就业服务、儿童成长服 务等服务项目。
四、协调各方面力量,通过各种渠道,为特困妇女和家庭提 供救助帮扶。
五、聘请专业人员对服务队伍进行定期培训,提高服务人员 素质及服务水平。
5.母婴保健相关制度 篇五
为孕产妇提供全面、综合、系统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一)广泛开展健康教育,预防育龄妇女感染。
1.医院相关科室与各个卫生所所长、保健员、以及防疫员密切合作,发挥医院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制作并张贴宣传栏、宣传画,举办有针对性的讲座以及组织多种形式的活动,利用广播和电视专栏、学校课程、节假日专题宣传、咨询等活动,为育龄妇女及其家庭发放宣传册等宣传材料,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知识的宣传,提高大众防治知识水平。
2.医院相关科室与各个卫生所所长、保健员在妇产科及相关科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多种服务场所开展健康教育,结合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发放相关健康教育材料,为有需求的服务对象提供咨询和指导,提高服务对象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及母婴传播服务的认识和利用。为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育龄妇女及其家人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信息、医疗保健及转介服务;帮助其制订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指导其正确避孕、选择安全的性行为方式和使用安全套,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建议梅毒感染妇女在梅毒治愈后计划怀孕。
(二)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服务。医院相关科室要结合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主动为所有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与咨询服务。在孕产妇初次接受孕产期保健时,同时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相关检测,尽早明确感染状况,尽早为感染孕产妇提供干预措施;要确保临产时才寻求助产服务的孕产妇及时获得相关检测与咨询,并可获得干预服务。1.检测前信息提供。
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前咨询,告知母婴传播的危害及接受相关检测的必要性等核心信息。
2.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
为孕产妇提供规范的艾滋病抗体筛查,及时对艾滋病筛查结果阳性者建议到上级医院确诊,尤其要确保临产孕产妇尽早获得艾滋病抗体筛查,以及时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乙肝母婴传播的首次免费干预措施。
为孕产妇进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检测。
(三)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对于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医务人员应当详细了解其肝炎病史及治疗情况,密切监测肝脏功能,给予科学的营养支持和指导。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在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100国际单位)。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完成24小时内及1月龄和6月龄儿童的三次乙肝疫苗接种。
(四)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关怀和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及其他相关机构和组织应当根据本机构服务的特点和能力,通过多种形式或渠道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相关咨询、避孕咨询指导、心理支持、综合关怀及转介服务等医疗保健综合服务,营造减少歧视的社会氛围,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及家庭的影响。
6.卫生保洁相关制度 篇六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在全省农村实施 “乡村文明行动”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关于在全省农村实施“乡村文明行动”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4月23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全省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水平,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农村实施为期五年的“乡村文明行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乡村文明行动”的重要意义
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没有农村文明程度的提高,就没有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任务就不会落到实处。我省是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占大多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村社会生产力快速发展,农民物质生活条件明显改善,文化程度普遍提高,精神文化生活不断丰富。但是,在农村的一些地方,基础设施和社会管理滞后,陈规陋习仍有市场,人居环境较差,文化生活单调的问题仍然存在。这与农民群众过上更加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和新农村建设要求不相适应,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在全省农村广泛开展“乡村文明行动”,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的基础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乡村文明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乡村文明行动”。
二、“乡村文明行动”的总体要求
实施“乡村文明行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以行政村和新型农村社区为基本单位,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以村容村貌建设、村风民俗建设、乡村道德建设、生活方式建设、平安村庄建设、文化惠民建设为重点,以营造新环境、培育新农民、倡导新风尚、发展新文化、实现新发展为目标,通过文明户、文明村(社区)以及新农村新生活、新农民新形象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整合多方力量,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形式手段,一以贯之推进,全面提高农民思想道德文化素质和农村社会文明程度,努力建设富裕文明、和谐安定、生态良好、环境优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三、“乡村文明行动”的工作目标
从2011年到2012年底,在现有基础上,全省50%左右的村达到县级以上文明村标准;到2015年底,实现活动全覆盖,村村有新貌,70%以上的村达到县级以上文明村标准。农村环境面貌更加整洁、村风民俗更加文明、道德素质更加提高、生活方式更加健康、社会秩序更加稳定、精神生活更加丰富,全省广大农村文明程度和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四、“乡村文明行动”的工作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眼于顺应农民群众过上更加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更好地服务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科学规划,统筹推进。纳入“十二五”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整合各方面力量,有重点、分阶段集中实施。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各地实际出发,区别情况,注重实际,多办实事,务求实效。反对一切形式主义,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四)注重创新,完善机制。不断丰富手段,创新载体,创新内容形式,保持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旺盛生机和活力。
(五)以人为本,利民惠民。突出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创建为民,文化惠民,让农民群众共享文明创建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五、“乡村文明行动”的主要任务
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针对当前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存在的实际问题,实施“乡村文明行动”要重点抓好六个建设。
(一)村容村貌建设。以硬化、绿化、净化为重点,美化村庄庭院环境,建设村居整洁美观的新家园。搞好村庄发展规划,大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村庄清洁工程,进一步推进改水、改厕、改厨、改圈等工作,逐步消除脏乱差现象。继续推进村庄通沥青(水泥)路工程,不断提高农村公路畅通水平。加大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的实施力度,大力推广生态循环农业新技术、新模式,加快构建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的良性机制。建立完善“户集、村收、镇运”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和中转运输机制,初步建立起城乡一体的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实施村庄绿化工程,以创建文明生态村等活动为载体,积极推进村庄庭院绿化创优活动,搞好村庄生态保护。建立卫生保洁制度,设立卫生保洁员,清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做到庭院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有序,村居环境整洁美观。加强农村自然历史风貌保护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地域文化特色鲜明、经济实用、生态环保的新民居。
(二)村风民俗建设。以村风、民俗、习惯为重点,积极推进移风易俗,形成文明进步向上的新风尚。充分发挥村级自治组织的积极作用,普遍制定完善村规民约,规范村民行为,引导农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培育文明新风。积极推进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普遍实行民主恳谈会、民主听证会、民主协商会、民主决策会、民主评议会“五会制”,建立规范、直观、可操作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工作流程。普遍建立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禁毒禁赌会、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并积极发挥其作用,广泛开展“讲文明、讲科学、讲卫生、讲法制、改陋习”活动,引导农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封建迷信,杜绝黄赌毒,反对邪教,破除陋习。大力提倡和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家庭观、消费观,重视对婚丧嫁娶等民间习俗的引导,提倡移风易俗,文明理事,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婚丧事大操大办。
(三)乡村道德建设。以关爱、互助、诚信为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道德教育和实践活动,培育和睦友善的新关系。利用各种宣传教育阵地,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广泛宣传倡导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大力推进公民基本道德行为40则,引导农民群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引导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增强绿色环保意识、质量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生产规程和技术规范,在农产品生产、畜牧养殖、食品加工以及农副产品运销过程中,不掺杂使假,不以次充好,不破坏环境,不违规使用各种添加剂、生长素、农药、化学制品等可能危害人畜生命健康的各种制品,积极创建农副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积极倡导读书学习之风,普及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相关的文明礼仪知识,引导农民群众遵守社会生活中的礼仪规范。广泛开展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评选表彰活动,引导广大农民群众争当“星级文明户”、“文明信用户”和“好儿女”、“好婆媳”、“好夫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养成良好的个人品德,使文明和谐的道德风尚融入到千家万户。组织农民群众就近就便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大力弘扬勤劳节俭、诚信谦和、尊老爱幼、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努力做好孤寡老人、残疾人和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的帮扶工作,倡导邻里和谐、互帮互助。
(四)生活方式建设。以科学、卫生、健康为重点,广泛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建设科学文明健康的新生活。扎实开展农业科技知识、实用技术和创业技能培训,大力培养农村科技骨干和实用人才,努力使每个农民都掌握1-2门农业先进实用技术。大力加强农村科学知识教育和普及工作,引导广大农民增强识别和抵御封建迷信、各种伪科学的能力。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推进“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充分利用多种手段开展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农民养成人人讲卫生、处处讲卫生的好习惯,提高健康意识和卫生防病能力。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得到优质、方便、价格合理的基本卫生服务。关注农民群众心理健康,广泛普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知识,引导农民群众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开展低碳消费,革除铺张浪费等不良习俗。
(五)平安村庄建设。以守法、有序、安全为重点,广泛开展平安村庄建设,营造安全稳定的新秩序。认真搞好农村普法工作,推进法制宣传进乡村、进学校、进家庭,增强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着力解决农村突出治安问题,重点打击危害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依法查处封建迷信、黄赌毒、打着宗教旗号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等活动,切实增强农民群众安全感。积极预防和妥善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把矛盾和问题尽量解决在基层、内部和萌芽状态。加强农村信访工作,建立健全以群众工作统领信访工作新机制,创建无“非正常上访”村。加强农村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深入实施农村警务战略,建立适应新农村建设要求的农村警务工作新机制。发挥群防群治组织的作用,多渠道解决农村治安防范经费保障问题。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机制,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等的服务管理教育工作。以创建平安村庄、平安家庭、平安校园等为载体,深入开展农村平安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创建实效和水平。
(六)文化惠民建设。以服务、设施、阵地为重点,加强农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多样、便民、共享的乡村特色文化服务新体系。继续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乡镇综合文化站、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和“全民健身设施村村有”工程,大力推进农村广播电视户户通、有线数字整体平移工程、手机电视等,基本普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切实维护农民群众文化权益。推广建设乡村学校少年宫、农村文化广场等做法,推动每个行政村建立面向农民开放、富有特色、“一室多用”的文化活动室,充分发挥板报橱窗、文化墙、乡情村史陈列室等思想文化阵地作用,加强公益性上网场所建设与管理,完善农村体育健身设施,不断拓展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阵地。按照业余自愿、形式多样、健康有益、便捷长效的要求,广泛开展庙会歌会、花会灯会、文艺演出、体育健身、书画摄影等活动,利用重要节庆日、纪念日,以“我们的节日”为主题,开展节日民俗、文化娱乐活动,让农民群众在参与中抒发情感、愉悦身心。制定并落实相关文化惠民政策,努力为农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文化产品和服务。实施乡土文化品牌战略,发掘农村优秀文化资源,弘扬优秀民族民间文化,注重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
六、“乡村文明行动”的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乡村文明行动”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文明委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乡村文明行动”列为任期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具体方案,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深入基层调研,加强指导督查,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把活动开展情况纳入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形成齐抓共管合力。要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文明委要切实担负起统一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加强指导的牵头职责。各级党委宣传部、文明办要不断完善议事制度和工作制度,认真履行好协调组织职能。各有关单位要认清责任、明确任务,坚持常抓不懈,整合统筹涉及农村文明创建的相关政策措施,将其统一在“乡村文明行动”主题活动之下,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和推进机制。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广泛动员,精心部署,使乡村文明行动的重要意义、目标要求、工作任务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及时总结推广实施“乡村文明行动”典型和经验,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等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三)加强活动载体建设。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民意,注意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紧紧依靠农民群众开展好各项工作,共同建设幸福美好家园。要坚持开展星级文明户、文明信用户、文明一条街、文明生态村、文明小康村和新农村新生活、新农民新形象等行之有效的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其在“乡村文明行动”中的示范引领作用。要及时总结农村文明创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根据新任务新情况,不断丰富活动内容,不断创新活动载体,使每一项文明行动都能做到内容具体,措施实在,落到实处。要从治理脏乱差入手,以三类村、难点村为重点,综合施策,强力推动,争取使全省后10%左右的差村在较短时间内村容村貌有明显改观,并在此基础上向其它方面拓展深化,带动整个农村文明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
(四)坚持城乡统筹共建。强化统筹城乡发展意识,有效整合城市、行业、单位和农村的创建资源,实行城乡联动,使城市与农村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优势互补、互相促进。大力推进“城乡文明牵手共建行动”,广泛开展农村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城市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优势,与村庄开展结对共建活动,帮助建设公共设施、治理村容村貌、改善文化条件、发展社会服务、促进乡村文明。各级各类文明城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和文明单位,要积极参与、带头支持农村文明建设工作。
(五)加强基层党建工作。要与深化基层党建“三级联创”相结合,全面提升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水平,提高农村党组织领导推动“乡村文明行动”的能力。要与深化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引导农村党组织和党员围绕“乡村文明行动”的主要任务,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模范带头作用,带领农民群众积极投身文明行动建设。要充分发挥乡镇宣传文化干部、大学生村官等基层干部作用,鼓励农村中小学教师、志愿者、返乡创业农民和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教师、老退伍军人积极参与乡村文明建设,共同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安定、生态良好、环境优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贡献力量。
小港:创新农村卫生保洁监管长效机制
最近,小港街道召开卫生工作会议,会上,街道给各村布置了一个主要工作是“盯梢”---时刻紧盯保洁公司的卫生保洁工作情况,如果发现有卫生死角,他们会立即通知街道卫生管理部门,并提供“诊断报告”。这是小港街道去年5月实施市场化保洁工作的一个基本做法。
小港街道现有38个行政村,4个社区居委会,面积64平方公里,常住人口4.3万人,近几年来外来人口剧增,到目前,外来流动人口已达到6.5万人。随着外来人口的不断增多,现有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模式已跟不上形势的需求。为适应新形势,去年5月,街道率先在红联、衙前、前进3个城中村实施市场化保洁试点工作,取得了成功。去年9月,又继续扩大试点面,确定了11个村实行市场化保洁,并于当年12月底全部完成。到目前,全街道共有14个村和二个综合市场实行了市场化保洁,受益人口5万人,今年,街道将集中精力乘势而上,全面推开此项工作。
农村市场化保洁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了确保试点工作的实效性,街道在政府管理层面制定了政策,实行了20%的经费补贴制度,并采取评先评优的激励措施。为了确保卫生长效保洁,强化公司运营工作的有序到位,街道创新思路、强化了督查,具体采取了四种方式:一是由保洁公司确定 4名卫生监督员,每人分包几个村,每天在各村巡查保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按考核规定扣分,考核结果与每个保洁员的当月工资直接挂钩;二是村委会根据保洁合同随时检查监督保洁实施情况,提出意见,促使保洁公司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三是街道爱卫办经常派干部到各村督查保洁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在现场拍下照片,填写“卫生保洁打分表”,并将督查情况及时反馈给保洁公司。按合同规定,责任保洁员每被扣除1分,相应地扣发当月工资10元;四是由街道爱卫办、村委会、保洁公司三方同时现场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通过这些监管措施,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保洁试点工作的实效性,令人信服的是,自探索专业化保洁试点以来,街道及其部分村环境卫生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以前在树根、墙角常有的零星垃圾现在已大幅度减少,卫生死角基本消除,村民的满意度普遍提高。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卫生长效保洁机制的通知
为巩固我县新农村建设成果,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推进全县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现将进一步完善农村卫生长效保洁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宣传,弘扬新风,营造浓厚的卫生保洁氛围
(一)突出教育引导,注重培养新农民。以“改变不良卫生习惯、创建良好人居环境”为主题,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板报、宣传栏、召开群众大会等不同形式,教育群众从自身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自觉维护村庄公共环境卫生。通过行之有效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参与,增强广大干群参与新农村建设、维护新农村建设成果的责任感。
(二)结合文明创建,倡树时代新风尚。深入开展农村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升农民文明素质,促进和谐乡风的形成。各乡镇要结合实际,以“卫生示范村”和“卫生示范户”的评选为载体,引导群众养成科学、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让卫生健康的新风尚深入千家万户。
(三)围绕环境整治,打造整洁新农村。以“清除卫生死角、开展家庭大扫除、保持村容村貌整洁”为主要内容,深入开展“集中整治月”活动,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群策群力,齐心协力,使村容村貌路容路貌达到干净、整洁、有序,特别是干线公路两侧视野内一律不得堆放垃圾、秸秆及其它杂物,打造干净整洁的农村人居环境。
二、分级管理,定岗定责,创建高效的卫生保洁队伍
(一)成立乡(镇)、村保洁领导小组,认真严履工作职责
1、各乡镇要成立由乡(镇)长为组长,主抓新农村建设副职领导为副组长的保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3至5名办公人员。其主要职责为:⑴制定本乡镇切实可行的卫生保洁长效机制;⑵规划指导村级垃圾池、垃圾填埋场建设,并督促落实;⑶负责对各村保洁员的选聘、淘汰、调换;⑷做好对行政村卫生保洁以及新农村各项责任目标的督导督查,定期开展“卫生示范村”评选活动;⑸做好信息、统计等新农村建设的日常工作;⑹定期向乡镇党委、政府汇报工作,乡镇党委要定期研究新农村建设工作,确保其顺利实施取得成效。
2、各行政村的卫生保洁工作由村支部书记负总责。每个村都要成立村保洁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⑴要制定卫生保洁的具体办法,将领导小组名单、保洁员名单、保洁制度、保洁员职责等制做板面,固定在群众居住相对集中的场所;⑵做好村保洁员的日常督查,做到有检查,有记录,有奖惩;⑶定期开展“卫生示范户”评选活动,号召群众搞好庭院卫生,做到自扫门前地,自治门前乱,自护门前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保洁员的录用条件、职责、待遇及管理
1、保洁员的录用条件:热爱集体,乐于奉献,有较强的服务意识,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原则上每村应选定3名保洁员,年龄不超过55岁,各乡镇可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在总人数不增加的前提下,对各村保洁人员名额进行合理调配,多配备的保洁员费用由乡、村负担。
2、保洁员主要职责:(1)对分包区内的道路、边沟、墙壁、街道及绿化带做好卫生保洁,使分包区达到干净、整洁、有序(保洁范围和路段,由乡镇和村“两委”共同确定)。(2)搞好村垃圾集中堆放点的管理和垃圾清运工作。(3)对分包的垃圾池要规范垃圾倾倒,确保垃圾入池,并做到及时清理,环境卫生要达到全天保洁。
3、保洁员待遇:对县定的村保洁员,县财政每月每人补贴160元,县财政补贴的保洁员工资由县新农办直接打入保洁员个人工资卡,乡(镇)按1:1配套。其他村保洁员工资可由乡(镇)、村两级自行解决,也可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由村民承担保洁任务,或筹集保洁经费。各乡镇在年初财政预算时要列出专项资金,用于保洁员工资补贴。
4、保洁员管理:保洁员由乡(镇)、村共同确定,并将保洁员名单报县新农办。保洁员由县、乡(镇)、村三级实行动态管理。乡(镇)要建立保洁员档案和保洁员管理制度,各村要与保洁员签订目标责任书,对保洁员定岗位、定路段、定责任、定标准,严禁将保洁员作为照顾或福利待遇进行安排。保洁员工资发放要和日常检查考核挂钩,在县保洁检查中,每月有一次不合格,给予警告。二次不合格的停发50%保洁工资。三次不合格,停发当月全部保洁工资,并由乡、村及时调换保洁人员。
三、合理布局,规范适用,配备足够的保洁设施
(一)垃圾池建设。
1、数量:人口密集的村垃圾池数量以每20户一个为宜,人口居住较分散的村垃圾池数量以实际需要为准;
2、规格:垃圾池容量一般不少于3立方;较分散户的规格可适当减小;
3、选址:垃圾池位置的选定原则是方便群众,远离主干道,不影响观瞻。不适宜建垃圾池的街道或街面商户,要户户备垃圾桶(箱),统一收集。村内的垃圾池要统一设计,统一编号,专人管理,垃圾池(桶)内的垃圾要及时清理。
(二)垃圾填埋场建设。各村垃圾填埋场的选定和建设由乡(镇)、村负责,垃圾填埋场数量根据各村实际而定,位置要选择在方便运送、远离水源及村庄、背风的地方,严禁建在主干道路两侧及河道内。建在平地上的,要挖出足够的空间。所有垃圾填埋场每填埋1米左右,要用土进行覆盖,填满后栽上树木进行绿化。
(三)保洁工具配备。保洁车配备由县新农办和各乡镇负责;扫帚、灰斗、保洁服装等必要的保洁工具由各村配备。
各乡镇在4月15日前要对各村的垃圾池、垃圾填埋场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垃圾池密度不够或不能满足需要的,要重新规划建设。选址不当,或不符合建设要求的,要立即更改。垃圾场的选址由村里负责,乡里检查。今年四月底前各村垃圾池、垃圾填埋场务必按要求选址定位,完成建设发挥作用。
四、强化组织领导,严格保洁工作的督导奖惩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县里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张国松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牛刚任副组长。今后要将此项工作摆上乡村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督查,狠抓落实,确保达到“村有垃圾填埋场,有足够量垃圾池,各责任区有专职保洁员,农村环境整洁卫生”的工作要求。
(二)明确职责范围。全县369个行政村都要进行村容村貌整治,建立卫生保洁长效机制,保持村容村貌整洁。市级示范村、小城镇村、公路沿线村作为县财政卫生保洁补贴的重点村,要加大整治力度,完善保洁机制,做到全天保洁。村容村貌整治要按照行政区划进行管理,由外乡镇搬迁到本乡镇的居民有所在乡镇负责管理,辖区内厂矿企业及其周边卫生属所在乡镇管理范围,有所在乡镇和企业协商解决。
(三)强化督查考核。县委组织部、县委办督查室、县政府办督查室、县新农办、县电视台及相关单位,将以明察暗访的形式,对全县369个行政村的卫生整治情况,一周一督查,一月一排序,考核结果要通报全县,并纳入绩效考核。同时要加大对反面典型的曝光力度,每月至少要确定4个以上后进村进行曝光,县发放保洁补贴的重点村被督导曝光一次的,停发当月县保洁补贴,两次被曝光的村停发一季度县保洁补贴,三次被曝光的村,取消该村全年保洁补贴。并对被曝光的村,乡镇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由督导组进行回访;凡是被市级媒体曝光或被市新农办通报的,将按照《洛阳市关于对新农村建设村容村貌整治工作实施奖励和责任追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7.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相关问题的探讨 篇七
2015年12月18日,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以“深入研讨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为主题召开第二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重点对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1 长期照护概念溯源及辨析
对于长期照护概念的深刻理解、正确界定和准确把握是建立长期照护体系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基础。
回顾国外发展历史, Long-term care(LTC)作为一个概念被明确提出是1987年。韦氏大词典“care”是指对安全、幸福安康的一种责任和关注,包括医疗护理和非医疗护理两方面。世界卫生组织(WHO)界定如下:LTC是由非正规照护提供者(家人、朋友或邻居)、正规照护提供者(卫生、社会及其他专业人士)以及志愿者进行的护理照料活动体系,以保证那些因身体、精神及认知能力障碍而不具备完全自我照料能力的人能继续得到其个人喜欢的以及较高的生活质量,获得最大可能的独立程度、自主、参与、个人满足及人格尊严。L T C在外延上包括日常生活照料(life help)、医疗保健康复(health care)和心理慰藉(psychological comfort)三方面。研究发现,不同国家和组织对LTC的定义虽然并不完全一致,但对其服务对象、类型、内容与特点却有着比较明确的一致性或是趋同性。因此,LTC应翻译为长期照护。
然而, 国内对长期照护(LTC)的翻译、理解及使用则体现出一定的见仁见智色彩,存在着不同名称、多种界定,而且使用上稍显混乱。如长期照护,长期照料,长期照顾,长期护理,老年照护,老年照料,老年照顾,老年护理,居家照护,等等。“照护”一词,最早可见于民国汉语大词典第七卷,释意为照料和护理。而护理一词是在现代医学引入我国后才出现,并在内涵上着重体现专业技术服务。
而护理学逐步发展成为一个专业学科,更强化了“护理”一词的专业性。从字面上看,在对Longterm care进行翻译和界定的过程中,还应充分理解care在英语语境里所蕴含的丰富性——既可译解为专业色彩浓厚的“护理”,也可理解为偏于日常生活色彩的“照顾”或“照料”。因此,无论是从其概念内涵还是字面含义,均应采用“长期照护”为宜。如此,既可把长期照护从医疗服务的供给体系中相对分离出来,又把长期照护本身很难彻底杜绝专业医疗护理的现实情况体现出来。
2 国外长期照护保障的实践、经验与挑战
上个世纪以来,不少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了比较成熟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体系,按照筹资来源的不同,国际上长期照护保障分为四种模式。一是长期照护津贴模式(Long-Term Care Allowance),它是指主要通过政府财政支出购买长期照护服务提供给有需要的老年人以及补助给非正规者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形式。如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二是长期照护社会保险模式(Social Long-Term Care Insurance),它是指政府颁布照护保险法律,以社会化(个人、企业及政府)筹资的方式来解决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费用的负担问题。如荷兰、以色列、德国、卢森堡、日本、韩国等。三是长期照护商业保险模式(Private Long-Term Care Insurance),它实质是一种市场化的金融产品,由个人投保、保险公司支付现金或提供服务的形式来实现。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 新西兰都有商业长期照护保险。 四是社会医疗保险支付模式(Pay from Medical Insurance),它是指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来支付老年人接受长期照护服务的费用。如法国。目前,法国政府正在考虑是否要单独建立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制度来解决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支持的压力。
通过分析以上四种模式发现,我国无法完全依赖财政支付长期照护费用,也无法效仿美国的商业保险模式,更不能重蹈法国覆辙,试点推行长期照护社会保险才是最优选择。
在分析国外长期照护制度筹资模式、资金来源与责任机构、覆盖对象与受益资格、审查机构与等级认定、保险缴费与支付方式、服务类型与供给网络、风险控制与质量监管等方面特点的基础上,主要得出如下几点经验。
第一,各国长期照护制度均呈现一种模式为主、多种模式并存的现象。第二,立法先行与规范责任机构是共同的做法。第三,长期照护服务强调医养结合的同时注重精神保障。第四,财政支持和服务供给网络以民间机构为主体是各国的重要特征。第五,服务对象以失能老年人为主实现了制度建立的初衷。第六,预防先于照护,居家照护先于机构照护。第七,失能等级认定、服务供给遴选、护理员培训以及质量监管的 “四驾马车”,是确保制度有效性和可持续性的重要配套机制。第八,体现社会公平是各国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的重要依托。不少国家对符合条件、缴不起保险费的特困者和特定人群实行减免政策。
同时,国外长期照护保障制度也遇到了极大挑战。第一,政府财政压力增大。为此,各国实行一系列改革措施,如引导居家照护、提高缴费率、适度降低待遇支付等。第二,不同等级之间的老年人待遇和地区之间负担的公平性难以保证。第三,支付方式面临两难选择。给付现金与提供服务各有利弊,但实际情况是不能只采用一种。第四,服务质量是各国比较头痛的问题。尽管采取了年度审查、淘汰机制以及提高护工工资等措施,但各国仍还在努力中。
3 我国构建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的初步思考及可能遇到的问题
目前, 我国医疗、 养老、 工伤、失业、生育五大社会保险已基本建立健全。现阶段急需解决的是人口老龄化、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问题,集中反映在老年人的照护问题上。“十三五”规划建议在人口均衡发展部分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因此,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是必然趋势,是我国政府在民生领域的重大探索,当前,研究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尤为迫切。
长期照护保险是基于特定的服务所作出的费用安排,是对因照护发生的经济负担所作出的补偿,本质上是一种付费机制。我国构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不管是从制度构建本身还是从服务提供体系层面都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从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视角来看,可能会遇到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责任主体问题。责任主体包括几个层面的问题。第一层面,长期照护保险是由政府主导还是市场主导的问题。从我国商业保险发展的现状来看,社会自动解决长期照护问题不可能,因此必须由政府主导实施,这就决定了长期照护保障应是以社会保险形式为主导、其他多种形式并存的一种多层次的保障体系。第二层面,如果由政府主导,由哪个部门牵头的问题,部门之间如何分工。第三层面,政府、市场、社会、家庭或个人责任划分的问题。二是保障程度问题。保障程度包括保障对象、保障内容、保障水平等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该冷静,政府不可能包揽过多,必须根据有限的条件,从最急迫的问题入手,并锁定有限的目标。三是实现路径问题。实现路径主要有三大问题,即如何筹集资金,如何支付,如何管理。筹资是制度建立之基础,而支付方式和管理方式是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相对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更为复杂的两个问题。
从长期照护服务供给视角来看,可能会遇到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供给侧体制性障碍问题。其核心是行政化的部门分割和行政垄断服务供给与多元化、市场化的居民需求之间的冲突。公立医院改革停滞不前,分工协作的诊疗体系没有形成,医生自由职业未能真正实现。这些体制性障碍若不解决最终会阻碍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作用的发挥。
二是长期照护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包括人和机构两方面,护士和长期照护专业人员严重短缺,长期照护供给存在总量严重不足、结构不合理、对接错位的问题。以上两个问题实质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其核心仍在于第一个问题。
三是居家照护、社区照护和机构照护三者的协调问题。国家提出“9064”的养老服务模式,即90%的老人在家里养老,6%的老人在社区养老,4%的老人在机构养老,长期照护服务模式是否也可遵循这一理念。
4 地方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探索
当前我国进行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探索的地方并不是很多,省级层面有山东、上海等地,地市一级有青岛、杭州、长春等地。通过比较青岛、杭州、长春三个地方的实践情况发现,三者有以下几点共性。
一是制度建立的背景相同,即均面临老龄化加剧的问题。如青岛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53万,占总人口的19.6%,高出全国4.1个百分点。长春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31.6万人,占全市户籍人口的17.4%。杭州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全市总人口高达20%以上。
二是制度建立的目标相同,即均是为应对长期照护需求迫切的现状作出的制度安排。如青岛市的半失能老人接近20万人,而完全失能老人接近10万人。长春市每年因疾病导致失能需要入住医疗机构进行一级护理的达9万人次左右,其中重度失能人员有7162人。杭州市也同样面临需求迫切与供给不足并存的问题。随着失能群体增多,照护需求也日益增长,倒逼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出台。
三是医保基金均有结余。青岛市通过优化、调整基金支出结构,每年从医保基金划入8个亿左右,解决了照护保险的资金来源问题。长春市职工照护保险资金主要通过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方式筹集,以当月职工医保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分别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划转0.2个百分点、统筹基金中划转0.3个百分点。居民照护保险资金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这些都为开展长期照护保险提供了资金保障。
从实施情况来看,这些地区的长期照护保险取得初步成效。
第一,减轻了失能群体的个人和家庭负担。如青岛市照护保险不设起付线,其中参保职工报销90%,参保居民报销80%。
统计显示,2012年以来,照护保险人均床日费用56.2元,只有二、三级医院的1/20;人均床日个人负担4.2元,只有二、三级医院的1/77,大大减轻了个人和家庭的负担。长春市失能人员入住养老机构全年费用在4万元左右,通过医疗照护保险补偿,参保职工全年只需承担3600元左右,参保居民只需承担7200元左右。
第二,促进了照护机构的快速发展和护理专业人员的培养。目前青岛市照护服务机构由最初的4家发展到482家,护理床位达到三千七百多张,其中民营机构占95%,提供了98%的服务量,成为护理服务的绝对主体。长春市照护保险启动后,全市35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全部设立了“照护保险专区”、“照护病房”、“照护床头卡”及“长春照护”胸牌等标识,护理方式从粗浅的生活护理向精细化的专业护理转变,促进了护理队伍专业服务水平的提升。
8.谈民事再审制度的三个相关问题 篇八
[关键词]民事再审;新的证据;再审立案;再审程序
一、民事再审“新的证据”问题
“新的证据”是民事再审案件的关键因素之一,是提起再审的最重要原因。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因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而对原裁判提起再审的案件比例相当大。因此,探究民事再审“新的证据”问题的意义重大。
(一)民事再审“新的证据”的含义
结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44条第1款规定及《证据规定》第41条第1、2项对一、二审程序中出现的“新的证据”的界定,民事再审中“新的证据”是指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的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具体包括两种:一是持续到原审庭审结束后仍未能确定而到再审时方能确定的证据;二是当事人已经掌握且明知应该提供的证据,由于客观原因、非当事人主观原因,没有在规定的举证时限内提供的证据。
(二)民事再审“新的证据”的特点
第一,引起再审证据本身的复杂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179、187条等相关规定:法院依职权再审的,证据要达到可证明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的,方可提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要达到“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确认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原审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除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这一项外,其他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相同,由此可引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法》这样规定的结果,不但会出现举证主体及质证主体具有多样性,而且会导致证据的证明内容、标准不一致。
第二,法律规定及认定证据标准的模糊性。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相继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来弥补《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再审程序规定的不足,但是对以下问题做出十分明确的规定:(1)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在证据方面应该遵照的程序、如何认定新的证据、新的证据的举证、质证程序及规则;(2)再审案件的改判标准即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在何种情况下应该改判,何种情况下予以维持。
第三,《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要求民事再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要具备超过一般盖然性更高的证明力和不能超出原审诉讼请求和原审审理范围的特殊要求。
(三)《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对民事再审“新的证据”的一般规定
第一,提出“新的证据”的主体范围。实践中,除了当事人以外,法院自查发现原审裁判确有错误、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均可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因此,提出“新的证据”的主体包括当事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执行案外人及人民检察院等。
第二,民事再审只审查“新的证据”涉及的事实及适用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二审法院仅仅是对上诉人提出上诉请求涉及到的有关案件事实和原审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根据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及法律精神,民事再审的启动实际上是与引起二审程序的上诉是类似的。因此,当事人以“新的证据”为由提出再审申请的,应该对“新的证据”涉及的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二、民事再审立案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8条以及《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5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再审申请符合下列情况的,人民法院法院应当裁定立案再审。
(一)提供“新的证据”的情形
提供新证据引起再审的主要是指:有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且可能推翻原裁判的证据。
(二)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证据有重大瑕疵的情形
具体包括:(1)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主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是伪造、变造或虚假的;(2)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主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是虚假的或被强迫所作;(3)认定事实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4)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另一裁判、具体行政行为、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等被依法撤销的。
(三)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引起再审的情形是:(1)原审适用的法律条文错误和失效及尚未生效的;(2)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3)原审裁判的判决主文和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之间互相矛盾的。
(四)调解协议明显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形
(五)原审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情形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违反案件诉讼管辖规定;(2)审判组织未按照法律规定组成;(3)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4)非法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5)违反有关回避的规定;(6)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公开审理的;(7)法律文书未依法送达等。
(六)原审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形
三、民事再审的有关程序问题
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的主要特殊作用在于发挥监督审判、纠正错误,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制度的设计存在一定缺陷,且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制度规定过于简单模糊,从而导致民事再审制度在很多方面不具有实际的操作性,因此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处理民事再审案件时至少要明确两个程序问题:
(一)申请再审案件要体现“证据必须当庭质证”的原则
《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20条对申请民事再审案件的审查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特别是第18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因此要解决申请再审程序中质证不公开和再审立案后再审庭审流于形式的问题,必须依据《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质证。
(二)审理申请再审案件是否需要指定举证期限,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必须在递交再审诉状的同时一起提供“新的证据”,故而,法院原则上无须为申请人指定举证期限。但特殊情况即例外情况是:根据《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8条的规定,听证实际上就是在申请再审时的法院组织的证据交换形式,所以当事人可以在听证时相互交换证据。当被申请人提出反驳证据的,依据“证据规定”第40条,法院可另行指定举证期限或另定听证日期,不过,再审案件进入再审阶段以后,也无须指定举证期限。
检察院抗诉后,法院依职权使案件不经过听证程序直接进入再审程序,尽管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提供的新证据不必要承担证明责任,但至少有一方对此证据不够熟悉,甚至是完全不知道。因此,在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的情况下,应当为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并要求在庭审前进行证据交换,使双方能够做好再审开庭相关事宜的准备。
由于原审“确有错误”的证明责任实际上是由法院自行承担的,相关证据应该由法院自行提供并加以认定,所以法院依职权再审的案件,无需指定举证期限。
综上所述,探讨民事再审制度中“新的证据”问题和再审立案及相关再审程序问题,必须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现行体系和我国具体司法实践背景,深入研究。作为法律工作者应立足于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框架,着力解决民事再审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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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娜(1969—),新疆五家渠人,新疆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研究方向:审判监督与司法公信;王彪(1973—),河北阳原人,石河子大学商学院公共教学部讲师,经济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公司与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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