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2024-09-09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精选9篇)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篇一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汇报

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全县各有关部门牢固树立 “一盘棋”的思想,把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人社局局长同志亲自带队到各乡镇调研,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狠抓落实,印发专门文件,明确任务,分工负责,党委成员实行包保督办责任制,每人负责两个乡镇的新农保工作,局系统经办机构负责人参与协助,农保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分片包干,进村入户,克服各种困难,和农民群众交朋友,抓宣传,抓参保,抓服务。既能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做到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工作合力。人社局为把这项好事做实,实事做好,动用有限的资源,为先进的乡镇制定的奖励措施,并且成立了新农保征收督导组,对每天征收情况进行及时督导检查。时刻了解工作进展情况,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全县18乡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面发动,全力以赴,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目标明确,措施得力,农民群众积极拥护,踊跃参保,仅仅两个月的时间,新农保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果。全县应参保人数46.33万人,实际已参保人数44.33万人,参保缴费金额3757.12万元,全县平均参保率达到95 %,养老金发放人数

8.8287万人,养老金发放金额3178.332万元,发放率达100%,全面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参保率位居全省前列。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篇二

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继取消农业税、免交义务教育学杂费、开展新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之后的又一强农惠农的重大民生工程,是顺应民意、改善民生、为民谋利的重要举措,也是让老百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还是广大城乡居民期盼已久的大好事。这一政策的实施,将彻底改变我国传统单一 “养儿防老、积谷防饥”的理念。大力推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提高政策操作力和执行力,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真正把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但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也呈现出一些困难和问题。

2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激励机制不健全,不利于调动老百姓的参保积极性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养老待遇是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是按中央、市级和县财政共同承担,个人账户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和政府补贴组成; 待遇享受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对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政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未与缴费年限挂钩,导致参保人员认为自己是否缴费没什么关系,反正个人账户养老金都是自己所缴的钱,因此不能调动参保人员积极性。

2.2老百姓传统观念依旧,现代保险意识尚未形成

尽管现在农村居民生活条件通过政府一系列惠民政策得到改善,但大部分农村居民经济条件并不宽裕,加之历史形成的 “养儿防老,积谷防饥”传统的家庭养老观念根深蒂固,认为生、老、病、死有子女管,要其缴费养老一时接受不了。加上多数老年人员文化水平不高,阅读理解力有限。 仅凭电视、报刊、散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不深入到农户讲深讲透政策,很难增强群众的参保意识。参保对象中的中青年人员又存在等待观望情绪,认为自己年轻,离领取养老待遇还有很长一段时间,还有部分人员认为缴费标准太低, 到老年后达不到养老的目的,参保后也多领不了多少待遇, 都抱着60岁后不缴费只领取基础养老金的简单想法。

2.3工作人员、经费短缺,开展工作困难

近年来,伴随着社会保险参保面的不断扩大,以及各项新型业务工作的不断增加 ( 如农民工养老保险、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库区移民、征地农转非、户籍制度改革等) ,社会保险的管理对象和管理需求发生了重大变化,加剧了对社会保险经办人员的需求,综合服务对象和人均服务量急剧上升,服务人员数量与工作人员配备严重失衡。各乡镇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员工作压力更大 ( 各乡镇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员都还兼着其他业务) 。由于人员编制紧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理小马拉大车的情况。二是由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开户银行在农村商业银行,一些乡镇开展起来非常困难,比如山区,每天正常的客运班车就两班,早上出发,晚上返回。如错过班车就只能坐摩托车,造成不安全因素,加之山高路陡,出行成本增大,给老百姓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带来不便,因此工作开展困难。

2.4外出务工人员多,参保工作难度增大

一是外出务工人员当中大部分都是青壮年,并且都是临时工,哪里有活干就去哪里,经常更换就业岗位,得不到公司的长期聘用。这部分人员对政策不知晓,各乡镇也没有办法和这部分人员取得联系,更没有时间办理参保,还有些已在工作地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保险,这些都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工作增加了难度。二是部分群众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认识误区。不少外来务工者认为, 如果要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就必须缴清15年费用, 认为是一件很漫长的事。三是部分外出务工人员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理流程不了解,担心请假回来办理手续时间过长,并且来去的费用也大,就认为以后慢慢有机会回来后再办理参保手续。

3对策及建议

3.1制定完善政策、优化城乡居保制度设计

把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与基础养老金的增长实行挂钩,对于不同的缴费年限,要按照标准增发,并且鼓励参保人员尽早参保和长期缴费,并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的标准,使待遇水平逐步达到或接近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低待遇水平,真正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同时,可以采取多方筹资,比如从征收的社会扶养费、土地出让金、资源费以及户籍制度改革中的地票交易收入余额中拿出一定的比例投入到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基金中。

3.2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队伍建设

针对农村居民人数多、分布广、居住分散等特点,一是将工作人员实行按服务对象进行动态配备,同时设立村 ( 社区) 社会保障服务站,增设村 ( 社区)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专职业务人员为群众提供代办服务,让群众只需提供一张身份证、一个户口簿、确定一个缴费 ( 下转P152) ( 上接P144) 档次,代办员就可以帮助办理好参保手续并代开银行账户,参保人员只要到银行缴费,就视为参保成功。 针对部分老年人员未换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情况,对老年人员和行动不便的人员,派出所应分村分别上门补办身份证, 代办员上门收集参保资料和分发个人账户存折资料,对凡是自愿参加保费代收代缴的群众,由村 ( 社区) 代办员实行全程代理服务,确保服务到家,保证参保人员不出村组就能办理所有参保手续,切实方便群众,彻底解决因人手不足对工作开展的约束。二是农商行要不计成本对无营业网点的乡镇实行配备流动车进行服务,并且每个月不能少于10个工作日,这样既能减轻群众的出行负担,也能减轻出行带来的安全隐患。

3.3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城乡居民的参保意识

采取文艺宣讲团、村村通工程、电影下乡等形式。各乡镇要以城乡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宣传重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重点宣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实施的重大意义,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针对不同对象,采取多种形式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答中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内容,送到城乡居民中 去,实现 “入户宣传 率100% 、资料发放 率100% 、政策知晓率100%”、“三个百分百”。

3.4远程服务给力外出务工人群

各村 ( 社区) 安装电话、传真机方便外出务工人员来电咨询居保工作的政策,帮助他们解答疑问。安装传真方便外出务工人员将他们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传送到村 ( 社区) ,并在工作时间内,至少要有一个人守在电话和传真机旁,及时接收参保人传来的信息,并认真做好资料的收集和保管工作,每周末将收集到的材料交到社保中心,由社保中心派专人对材料进行归档整理。依托乡镇各村组干部, 与外出务工人员逐一进行联系,通过电话、QQ等多形式进行政策宣传,并通过网络传回一些参保必需手续进行代申报,对举家外出的人员,由本人将身份证传真至村 ( 社区) 或乡镇社保中心,委托办理,或者直接委托代办员到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办理参保手续等,确保了外出务工轻松便捷参保,同时为外出务工人员节约了费用。联合人力资源市场、劳务站等单位利用重大节假日,在县汽车站、长途车站等设置宣传点发放宣传资料,集中宣传居保、创业、就业等政策,让返乡人员第一时间了解各项惠民政策。另外,利用集市居民置办年货,人群相对集中的优势,设置宣传点, 发放宣传资料、年画,悬挂标语,现场讲解政策、接受群众咨询,尤其加强对返乡人员居保政策的宣传,引导积极参保缴费。

摘要:目前,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惠民政策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本文通过对部分乡镇及群众的调查走访后,发现主要存在着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篇三

一、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

未实现全区大病保险统筹前,试点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5个因素,以市为单位,精细测算,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2013年筹资标准原则上为每人每年不高于35元,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可实行不同的筹资标准,试点市可根据5因素科学测算确定,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二)资金筹集

根据筹资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资金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不增加城乡居民额外负担。有结余的地区,先利用结余统筹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无结余的地区,从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统筹解决。

(三)统筹层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以试点市为单位按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分别统一承保和补偿。其中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由卫生部门组织实施。

(四)统筹范围

统筹范围包括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条件成熟的试点市可以探索建立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二、保障内容

(一)保障时间

大病保险保障起止时间、结算年度起止时间原则上与各试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新农合保险期间一致,也可以与自然年时间一致。2013年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原则上从2013年1月起实施。

(二)保障对象

试点市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

(三)保障范围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还需个人负担的超出各地确定的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原则上根据各试点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确定,起付线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部分。

(四)起付线确定

2013年起付线由试点市自定,原则上不得高于15000元,城镇居民和新农合也可分别设定不同的起付线。起步阶段可稍高一些,随着筹资水平的提高逐步降低。

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由各试点市综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意见后统一出台相关办法,明确不列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备案。

(五)保障水平

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对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扣除起付线后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合理分段,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分段报销比例具体标准由各试点市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全市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一个年度合计的实际支付比例均不低于53%。起付线和报销比例今后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筹资水平和医疗费用增长水平逐年调整,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需转省外治疗的,按转外就医管理办法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办理转院手续的,超出大病起付线部分合理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50%。做好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政策的衔接。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五保户、其他城乡低保对象及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余额部分,分别按照100%、90%、8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按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三、支付方式

(一)资金支付

各试点市原则上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试点市、县(市、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筹集的大病保险资金由市本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向商业保险一次性划转97.5%,余下2.5%年底由试点市组织相关部门考核后再给予结算。商业保险机构每月25日前,将上月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及时支付给医疗机构或参保人。

(二)结算方式

单次住院合规的个人自负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在参保人提出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给予补偿大病医疗保险费用;单次住院合规的个人自负费用未超过起付线,但年内经多次住院且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商业保险机构在结算年度末对参保人按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建立风险调节机制

试点市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建立风险调节机制。在计算盈利率、亏损时,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应分开核算,分别支付。确定商业保险机构扣除直接赔付和综合管理成本(招标确定,不高于大病保险总额的5%)后,盈利率或亏损率应控制在5%以内,由各试点市招标确定盈亏率的目标值,根据试点情况逐年调整。

1.盈利分配办法。盈利率小于和等于目标值时,盈利部分全部归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超过目标值以上的部分,全部返还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统筹基金。

2.亏损分担办法。亏损率小于和等于目标值时,经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综合评估后符合大病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由商业保险机构和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统筹基金分别支付亏损额的50%;亏损率超过目标值以上的部分,全部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统筹基金优先从基金累计结余支付,基金累计结余不足的,从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统筹基金中统筹解决。

四、承办方式

(一)采取招标方式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保险

招标工作由各试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财政部门联合实施,在招标前期公布当地参保人员情况及其相关医疗费用数据,商业保险机构依此制定合理的大病保障方案,依法投标,监察、审计、发展改革(医改办)、保监等部门依法进行监督。自治区相关部门在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方面指导试点市开展大病保险工作。符合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一个试点市只能由一家商业保险机构或一个联合体承办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要依法投标,承担经营风险。承办大病医疗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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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商业保险分支机构经营资格管理

商业保险机构分支机构必须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准入条件,获得承办资质,方可参与我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招投标工作。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保监部门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所需具备条件、获取资质要求以国家文件规定和自治区印发的招标文件为准。

(三)规范大病保险合同管理

试点市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保监等部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合同范本。试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分别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居民大病保险合同、新农合大病保险合同,明确具体补偿分段及比例、盈亏率、配备承办及管理资源等,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为保证政策的平稳持续施行,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试点阶段可先行试签1年。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合)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均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提前15天报告上级相关部门,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探索实现即时结报

商业保险机构要规范资金管理,对大病保险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要探索实现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疗救助和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商业保险机构应依托原有的医保信息系统建立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与相关部门交换和共享大病保险保障对象的补偿数据,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优化服务流程、简化报销手续,努力实现患者出院时医疗费用即时结报,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商业保险机构要发挥网络优势,积极探索提高异地就医结算的服务效率,自治区外就医和自付费用累计超过起付线申请补偿的大病患者,经向患者参保参合所在地申请,商业保险机构应控制在1个月内办结。

五、实施步骤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行试点先行、逐步推开。2013年起选择柳州、钦州市开展大病保险试点,成熟一个增加一个,不断完善政策、逐步推开,力争到2014年在全区全面开展大病保险工作,初步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第一阶段:启动试点。2013年1月,柳州、钦州市制订开展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的具体方案,确定起付线、筹资标准、实际支付比例、盈亏分担机制等,启动大病保险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招标实施。2013年2月底前,试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保监、财政等部门完成大病医疗保险招投标、合同协议签订、考核评估制度、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保费划拨等相关工作。商业保险机构完成信息网络、人员培训、承办服务能力建设等工作,并正常运行大病保险业务。

第三阶段:总结推广。2013年6月和12月,自治区和试点市相关部门对大病医疗保险工作运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条件成熟时推广试点经验。

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篇四

大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一、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大悟县是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八县(市)之一,全县农业人口49.7万人,占总人口64.7万人的76.8%。2010年被国务院、省政府确定为我省第二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试点县。

自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县委、县政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始终关注民生,心系民情,把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作为惠农强农,促进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强化责任,明确任务,创新举措,整体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截止2011年8月底,全县农村居民缴费参保人数达到25.83万人,征收养老保险费3210余万元,缴费参保率达到87.8%,养老金发放人数6.39万人,发放率达100%,综合参保率达90%,较好地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新农保工作目标任务。

我县新农保工作举措是: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工程,是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是一项惠及广大农民,造福广大农村家庭的德政工程。我县被确定为全国第二批新农保工作试点县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

漏人、人不漏项,详细填写申报登记表册;六是县委县政府举全县之力,分5个工作组,由县四大家领导带队,实行县领导包乡镇、乡镇包村、村干部包组的工作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七是县新农保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乡镇干部、社保服务中心、村干部及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举办政策讲座6次,讲解政策和业务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共有380多名经办人员参加了业务培训;八是县新农保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星期编辑一期新农保工作简报,通报进度,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以县新农保领导小组名义发给县四大家领导,全面推动了我县新农保工作;九是经办机构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对全县参保群众的思想认识,基层工作动态进行有针对性的调研,共发放问卷600份,走访了18个乡镇(开发区)的180多个村(社区)560多个农户,全面了解和掌握了基层工作的现状和要求,为做好下一步工作提供了可靠依据。

(三)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全县各乡镇和开发区都相应成立了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分别转发了县政府新农保工作《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召开了群众动员会,任务分解到村,签订责任书。确定村书记为本村新农保工作第一责任人,乡镇驻村干部为包保责任人,建立激励机制,乡镇政府每星期公布进度,开督办会,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拥护新农保政策,相互宣传讲解,踊跃登记参保,经办人员进村入户,上门服务,确保参保人员的信息准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申报

在全县率先举行了养老金首发式,并于3月份率先完成了参保任务,参保率达到96.7%。丰店镇党委、政府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并协调县直各单位“下基层、进农户”活动工作组,广泛宣传,深入推进,农民群众积极参与,进度快,效果好。阳平镇工作扎实,经办服务到位,在完成参保率90.7%的基础上,着重抓了服务平台建设和参保信息数据录入工作,档案整理规范。彭店乡措施得力,结合基层换届选举,新农保工作与干部的任用结合考察,并设立奖励基金,有力地促进了参保工作。高店乡新的党委、政府班子把推进新农保工作作为重塑形象,再创辉煌的切入点,作为考察各级干部工作作风和能力的重要抓手,与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挂钩,再上认识,再强举措,再加力度,后发快进,在较短的时间里,参保率由29%上升到97.6%,一举跃升为全县第一。刘集镇、河口镇抓政策宣传,抓责任制的落实,抓人性化服务,针对外出人员多的状况,派出镇村干部组成工作组到外出人员集中地上门服务,效果明显,一举扭转了被动局面。全县3乡14镇和开发区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面发动,全力以赴,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目标明确,措施得力,农民群众积极拥护,踊跃参保,新农保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全面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

(五)专项督办,整体推进。7月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牌成立后,党委一班人对新农保工作高度重视,重点督办。局长邓家厚同志亲自带队到各乡镇调研,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狠抓落实,印发专门文件,明确任务,分工负责,党委成员实行包保督

(一)全面部署,明确任务。7月12日,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后,县委县政府迅速传达贯彻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强化领导,积极推进。县政府于8月16日召开了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县四大家领导出席会议,各乡镇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印发了《大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任务,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了工作目标责任书。县人社局和财政局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大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指导和规范试点工作的开展。县人社局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党委成员实行包保责任制,分别挂点两个乡镇,督促落实工作任务。各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再宣传,再发动,再加力度,再强举措,全面推进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二)加强机构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县委县政府非常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和服务能力的建设工作。7月14日,县政府万县长、卢县长组织县政府办公室、县编办、县财政局、县农业银行等相关部门,到县人社局专题调研,听取了各部门的工作汇报,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一是落实了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机构更名和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人员编制为15人,目前已到岗14人,经费已纳入财政预算;二是确定按照省人社厅“六统一”的要求建立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场地由各乡镇政府解决,人员从财政供养人员中选调2-3人,带编划转,并通过公开招考的方式招聘公益性岗

通,各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均配备了新农保业务远程客户终端设备及打印设备,全部配备了新农保协办员,外部网络环境已初步到位。至2011年8月底,全县新农保参保缴费人数25.83万人,养老金发放人数6.39万人,全部参保人数32.22万人,综合参保率达90%,计划年底为参保人员制作发行社保卡15-20万张,日前,业务及制卡数据正陆续导入全省新农保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已与制卡公司协商,达成意向性协议。

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县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做了积极的探索和不懈的努力,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工作中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基层经办服务工作还不够到位。由于政策宣传不够,农村群众比较现实,缺乏长远的社会保障意识,特别是中青年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由于农村居民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有的居住偏僻,信息不畅,有的无户籍或无身份证,有的举家外出、长年不归,不能及时参保,加上部分乡镇经办人员不重视参保资料登记和信息采集,导致信息录入不够及时、全面和准确;

二是农业银行乡镇金融服务网点太少,全县18个乡镇只有8个营业网点,且分布不均衡,办卡程序较复杂、周期较长;这些因素导致农村60周岁以上老人养老金不能及时全面发放到位;转账电话特约商户对农民取款收取手续费问题未能解决。

三是乡镇服务中心建设刚起步,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规范,10

五是结合全县治庸问责工作,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强化经办服务工作,打基础,树形象,创亮点,争位次,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六是进一步加强基层经办服务平台和协办员队伍建设,规范工作流程,提高业务能力,强化服务效能,确保工作经费,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同时请求省人社厅对我县基层平台建设给予资金扶持,并加强对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确保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5.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篇五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进展

情况报告

梁雷

2012年月日

镇人大主席团:

受镇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我镇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情况向镇人大主席团报告,请予审议。长寨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 新农保“)试点工作继县9月21日召开全县‘新农保工作动员部署会后,于9月23日,我镇就召开了长寨镇新农保试点动员大会,正式启动此项工作。会上,还邀请县人力资源保障局社保办公室主任杨崇林到会指导,并为与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讲解。会后,镇人民政府根据《长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安排镇村(居)干部逐组入户进行宣传、发动,登记工作。截止2012年3月20日,完成60周岁以上2322人。(其中:农业1889人、居民433人)现价段我镇县域总人口为31648人,符合参保条件总人数

为12149人(其中16-59周岁应参保9978人)2011年县下达我镇城乡居民参保人数任务为3645人,应缴费人数1474人、应征缴城乡养老保险基金16万元,到3月30日、完成参保人数3192人、(其中:居民774人、农业人口2418人)占县下达参保指标的88﹪。866人已缴费,共计征收参保金216400.00元,超额完成县下达征缴任务。到目前共计发放60周岁以上1261人养老保险卡。

一、主要工作措施

1、统一思想,加强组织。及时成立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及督查组,制定长寨镇新农保工作实施方案下发至各村,并与各村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并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各村的年度考核内容。同时,配备信息录入人员16名。

2、大力宣传,营造氛围。通过发放宣传单,书写宣传标语,培训包点镇、村干部,再由他们去挨家挨户宣传发动群众等方式,扩大宣传,积极鼓励老百姓参保。截止目前,我镇书写永久性标语2条,发放“至老百姓公开信”30000余份、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证1200余本。

3、完善体制,积极推进。首先要求开好“三个会”,即:镇村干部大会、村组干部会和村民大会,积极宣传“新农保”工作。(2)实行挂片干部负责制,要求挂村领导带领挂村镇、村干部进村入户开展工作。(3)是严格上报表制度,每周各村把工作情况上报镇社保所,由社保所进行统计和排名,并在下一周进行通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严格执行排名末位约谈制度。(4)实行目标责任倒逼管理,把任务分解到每一天,每一个人,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二、存在困难和问题

1、农民对新农保政策的理解还不是很透彻,部分农民参保意识淡薄,尤其是16—59周岁之间农民朋友的参保率比较低。

2、在外务工人员信息不健全,一时无法发动外出务工人员参保。

3、我镇一些边远村组农户经济条件不太好,农民收入跟不上,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我镇新农保参保率。

4、部分村干部对新农保工作认识不到位,对相关政策理解不透,不能及时解答群众的询问,影响了工作成效。

5、目前我镇缴费窗口只有一个、希望县社保局和县农行能多增设到三个缴费窗口。

三、下步工作打算

6.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篇六

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县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兴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通知 抄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22日印发

共印100份 兴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文件精神,我州已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整合为“黔西南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为开展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兴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逐步解决我县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尽早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原则,从城乡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要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二、任务目标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制度,采取个人缴费、财政补贴的筹资办法,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个人账户及资金筹资

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年内发生利率调整的,按就高原则确定。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6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在一个缴费内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若参保人在未达到领取年龄死亡的,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不包括财政补贴)可一次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或领取。今后,如国家和省调整缴费标准,县政府亦作相应调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或其他资助资金,经出资方明确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记入个人账户。

(三)政府补贴。从启动之日起,对参保人按时缴费的地方政府按照每人每年30元标准给予补贴,其中:省、州、县财政各负担10元。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可以跨补缴,但政府不予补贴。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州、县财政按个人缴费最低标准全额补贴,其中,州、县财政各承担50%,城乡重度残疾人界定,原则上以持有的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参保由计生部门从计生事业费中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全额缴纳,如参保人自主选择较高档次缴费,超出部分由参保人自行负担。

五、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根据经济增长、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适时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每年应参加生存资格认证,领取期间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60日内持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明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同时,一次性支付500元的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如老人自愿,也允许补缴;年满45周岁,未年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不超过15年;未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达到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条件的,方可领取养老金。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地方政府缴费补贴。

七、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办机构要开设收入户和支出户,单独记账、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对基金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和省现行社会保险预算编制、财务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州级管理,县级经办。

八、基金监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社保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每年应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九、经办服务

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规范、指导和管理,不断提高经办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为参保人提供优质服务;强化社保经办机构建设,充实县级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力量,配备村(居)级劳动保障协管人员;整合现有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利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机构的服务网点,共同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方便广大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落实必要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相关制度衔接

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7.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篇七

1 城乡居保基金预算执行中有以下几个问题

1.1 缺乏严格的预算监管和执行力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问题主要集中在预算的监管不够健全, 执行力不够。我国在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方面, 缺乏一定的力度, 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 导致了一些部门不按预算标准办事的情况, 让资金的预算失去原本的意义。国家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不够重视, 这就导致了由上到下执行力的欠缺, 预算结果不能很好的贯彻下去。

1.2 城乡居保政策的相关规定影响预算编制的准确性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工作还收到社保政策的影响,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变动的,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可能出现在预算进行过程中政策的调整, 这就会极大地影响预算的准确性, 这几年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力度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增加,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增加, 城乡居保的参保缴费人数就相应减少, 从而影响城乡居保收入预算编制的准确性。由此可见上层政策的制定、经办机构对政策的领悟程度及执行力度, 对城乡居保预算工作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1.3 城乡居保基金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尚未真正建立

现在大多数部门都建立了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 但是目前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工作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还未真正的建立, 预算参照系统中的要求编制完成后就等于工作完成了, 没有一个考核机制, 很难衡量工作的好坏, 另外, 工作积极性也不是很高, 缺乏激励和约束。

1.4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增值不理想, 存在贬值可能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 时代的进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也是多种多样, 不仅有国家的养老基金还有各种各样的商业保险基金, 在一些方面商业保险基金跟国家的养老基金相比有一定优势, 现行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基本上都是定存在银行时间为一年, 因此利率也是执行的银行的定期利率, 无法抵制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的冲击, 增值空间小。

2 完善城乡居保预算管理的对策措施

2.1 加大对城乡居保执行力度的跟踪和监管

针对监督和执行力不足等问题, 应该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有效的监督, 实时的对预算编制情况进行跟踪, 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算机制执行报告, 强化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和调查。建立一个从上到下的监督管理机制, 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保障性监督, 确保基金预算的公平合理, 实现科学规范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预算管理。

2.2 编制城乡居保基金预算时, 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针对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准确性不足的问题, 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在进行预算编制的工作中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要考虑经济因素, 也要注意社会因素, 如人口老龄化的程度、工资增长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各种社会因素;要分析近三年的城乡居保收支的平均增长率, 不仅要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还有做好基金的保值增值, 切实让老百姓享受到这一利好政策。

2.3 建立城乡居保基金预算的绩效考核制度

建立完善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的绩效考核机制, 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预算工作保质保量的完成, 建立一个完善的预算绩效考核机制, 通过制度对预算成果进行约束, 不仅强化了预算的准确性、科学性, 也是部门工作人员工作的监督和肯定。

2.4 应建立全省城乡居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正常的调整长效机制

针对于政策上的变化, 应该建立一个全省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预算调整的长效机制, 在政策上对全省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工作做出知道, 推动广大城乡居民保险观念的转变, 促进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发展, 实现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的科学化管理。

结束语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工作是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第一步, 是一切工作的基石, 如果基金预算工作出现问题, 那么之后所做的工作都将是失败的工作, 因此必须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工作做好做踏实, 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工作准确无误。

摘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是反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年度计划、规范城乡居保基金管理的重要方法和措施。本文通过对城乡居保基金预算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给出完善城乡居保基金预算管理的合理化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

参考文献

[1]平罗县人民政府.平罗县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Z].内部资料, 2013.

[2]安然.我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现状及对策思考[J].理论观察, 2006 (4) .

8.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篇八

关键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生存公平;养老金给付水平;养老金待遇;基本养老金;合意替代率;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社会养老体系

中图分类号:F840.6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15)02-0047-07

一、引言

受到国际经济形势不景气和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以及经济结构调整的影响,中国经济正在从过去的高速增长转入中高速增长,这将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在新常态下,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是逐步提升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这就需要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供给,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让百姓敢消费、能消费、愿消费。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消除城乡居民养老后顾之忧,减少居民预防性储蓄,提升全社会消费水平。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及完善,填补了农村居民和城市无保障人群制度化养老的不足,缩小了城乡养老待遇差距,增加了老年居民的生活收入,在拉动居民消费方面发挥出了较大的乘数效应。同时,我国现行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由“新农保”和“城居保”两个制度体系合并发展而来的,它也稳定了城乡居民关于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模式的预期,明确了我国养老保险体系改革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方向和路径。 ,但还存在城乡养老发展不平衡和保障水平过低等问题,在提升养老安全保障功能和消费水平方面还有较大空间。

我国养老保险体系正处于双重转型阶段:一是从城乡二元、多轨运行体系向居民、职工两层多支柱体系转变,二是从覆盖城乡阶段向城乡一体化阶段过渡。破解当前养老保险体系二元分割、多轨运行问题是一项长期课题,必须要有新的思路和可行的策略。城乡的二元差距、条件禀赋差异以及缴费负担能力不同,使职工和居民对制度化养老的需求具有双层差异化特点:城镇职工要求提供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可靠养老制度”,寻求“多缴多得”的劳动公平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缴费”的机会公平;城乡居民要求建立覆盖全民、能够解决生存危机的“兜底养老制度”,寻求“少缴费多获得”的历史欠账福利补偿农民在计划经济体制和二元经济结构中为城市繁荣和工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在城乡要素不平等交换中农民的福利存在历史损失;城镇无保障居民大多是国企改革下岗职工和进城务工农民群体,是改革和城市化过程的成本承担者。在经济发展步入工业反哺农业阶段,国家财政应当给予农民和城镇无保障居民提供养老福利补偿。

在我国现实的制度创新逻辑中,基本遵循“渐进改革的”思路,保险领域的改革也是如此。目前,城乡养老的二元整合难以在一个制度框架内完成,先实现城乡居民的整合,再实现不同系统职工的整合,最后实现居民与职工的整合是现实可行的方案。2014年2月建立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城乡养老二元整合的第一步,以求率先实现“生存公平”层次的居民社会养老制度整合。2015年1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是城乡养老二元整合的第二步,推进实现“劳动公平”和“机会公平”层次的职工社会养老制度整合。预期在“十三五”规划及相当一段时间内,我国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将从关注“制度整合”逐步扩展到关注“适度水平管理”,重点解决职工和居民之间的待遇差距问题。

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是建立在养老保险制度功能基础上的条件标准,不能简单理解为农村养老保险水平向城市养老保险水平拉齐,或居民养老保险水平向职工养老保险水平拉齐,而应是围绕制度功能结构、养老需求变化、财务供给可能等多重因素确定相应的适度水平。穆怀中(1998)开创性地对我国老年社会保障支出的适度水平进行研究,提出养老金水平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而应是有一个与制度功能、人口结构、收入分配关联的适度区间。一些学者对“新农保”及“城居保”的给付水平及其合理标准进行了探索研究,如薛惠元(2012)研究了“新农保”给付与农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差距问题;边恕和穆怀中(2011)从微观角度研究了“新农保”适度水平标准问题;穆怀中和张文晓(2014)从地区比较视角研究了农民基础养老金给付适度水平问题;范璐璐(2013)专门对辽宁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给付水平进行了研究;等等。这些研究充实了关于养老保险适度水平的理论探讨,积累了丰富的理论观点和研究方法。但现有文献大多是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并之前的分项制度研究,还少有涉及对城乡养老保险整合后基本养老金严重不足、迫切需要增加基本养老金待遇等问题的讨论,也少有研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放在整个城乡养老保险体系改革逻辑中来考虑。有鉴于此,本文从我国整个养老保险体系双重转型的背景出发,立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功能定位,从“生存公平”的需求视角,研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适度水平及待遇调整问题,并提出进一步改革的建议。

二、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1.发展状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3年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49 75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 381万人,其中实际领取待遇人数为13 768万人;全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 052亿元,比上年增长12.2%,其中个人缴费636亿元,比上年增长7.2%;基金支出1 348亿元,比上年增长17.3%;基金累计结存3 006亿元。

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很长的探索时期,先是针对农村居民进行试点,经历了“老农保”和“新农保”试点实践后,把“新农保”制度模式推广至城镇无保障人群,建立“城居保”模式。起初,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采取的是“同类型制度、不同水平”的差异化安排,“城居保”可供选择的缴费档次比“新农保”多,给付水平也略高一些。由于城镇无保障人群的生存需求与农村居民较为接近,为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一体化进程,现在将“新农保”与“城居保”合并实施。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制度模式采取的是统账结合模式,建立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资金来源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个人缴费划分为12个档次,可自由选择。集体补助取决于集体经济能力。政府补贴分为两部分:一是对参保缴费进行“入口补贴”,原则上参保缴费档次越高,缴费补贴越高,以形成缴费激励;二是对养老金发放进行“出口补贴”,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补贴采取财政分级共担方式,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在实践操作中,一些地区可以根据地方财政能力与消费状况上调基础养老金标准,额外增加的财政支出由地方财政负担。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发展而来的,大部分制度内容及相关要求是一致的,但是也有几个创新性的设计,例如:缴费档次由10个增加为12个,基金管理由县级管理逐步推进为省级管理,要求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等。这些新的要求在原来的文件中是没有的,值得关注和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2.存在的问题

(1)养老金水平低,不能实现“保基本”目标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年第四季度新闻发布会公布的数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月人均为81元,给付水平不及低保的一半民政部《2013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平均城市、农村低保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73元、每人每年2434元(平均每月为203元)。 ;而同期企业职工人均基本养老金为1 900元,是城乡居民人均基本养老金的23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还达不到用于“吃饭”的生存需要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食品消费支出6 311.9元(平均每月为526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食品消费支出2495.5元(平均每月为208元),都远高于每月81元的居民基本养老金水平。,可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确实过低,但它是从无到有的,应有一个逐步上升的过程。由于制度实施时间较短,个人账户养老金还没有积累,仅仅依靠政府补助的基础养老金水平非常有限,只够城乡老年居民作为零花钱使用。

(2)各地差异较大,地区发展不平衡

目前,各地区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各不相同,一些经济发达、财力较好的城市逐年上调财政补助标准,而财力较弱的地区则多年未进行调整。例如,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30元,广州市为每人每月150元,厦门为每人每月230元,西安市为每人每月130元,哈尔滨市为每人每月65元,长春市为每人每月55元。不仅各省标准不一样,同一个省的各个市的标准也不一样。以辽宁省为例,大连市为每人每月180元,沈阳市为每人每月90元,辽阳市、丹东市、朝阳市等根据省里统一要求大多为每人每月70元。各地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缺乏统一规范指导,给付水平碎片化现象突出,容易形成盲目攀比或随意增长的不良状况,进而加剧地区发展的不平衡。

(3)增长随意性强,缺乏科学调整机制

全国尚未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自动调整机制,各地区对基础养老金的财政补助调整大多存在随意性,主要根据财政供给能力以及短期社会发展目标进行决策,缺乏依据工资收入、物价上涨等参照因素的科学计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在低水平起步条件下,应当首先明确养老金给付的合理区间,然后再依据财政长远供给能力、物价上涨因素、收入增长幅度等综合确定自动增长机制,这样才能够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并稳定公众预期。

从以上问题分析来看,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确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适度水平,找出养老金发放的适度区间,并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发挥目标校准作用,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逐步朝着合理的水平区间调整。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模型及测算

1.制度功能定位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给付定位应是满足体现“生存公平”的养老需求,这是由制度的根本属性及其在整个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的角色地位所决定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保基本”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指导方针之一,即保障居民老年的基本生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基本”水平的确定,取决于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人的消费需可以分为基本生活需求与发展型需求,其中,基本生活需求涉及生活必需品支出,包括食品、衣服、住房、交通通讯等;发展型需求涉及发展需要的消费支出,包括教育、培训、文化、娱乐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给付水平应限定在基本生活需求支出范围,这是养老金给付的规定限度。在基本生活需求中,也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生存需求,即保证老年居民“吃饭”的最低生活标准,构成养老金给付的下限;二是基本需求,即保证老年居民吃、穿、住、行的基本生活标准,构成养老金给付的上限。此外,也应当注意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多目标的政策安排,具有多重制度功能。除了保证养老“生存公平”外,还肩负着实现城乡养老协调发展、缩小城乡差距、扩大居民消费等多重任务。

2.适度水平模型

根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功能定位,养老金给付水平的确定应立足于兜住养老底线,满足城乡居民“生存公平”的需求。养老金给付的水平不宜过高,也能太低。城乡居民“生存公平”需求依据消费层次可划分为两个维度:一是保证最低生存需求的恩格尔系数消费水平,解决吃饭的生理需要;二是保证基本生存需求的生活必需品消费水平,解决衣、食、住、行等方面的需要。城乡居民“生存公平”需求的两个维度构成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给付水平的适度下限和适度上限标准。

适度下限为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消费支出与城乡居民平均恩格尔系数的乘积:

BL=C×E

其中,BL代表城乡居民养老金给付适度水平的下限,C代表城乡居民平均日常生活消费支出金额,E代表城乡居民平均恩格尔系数。

在实际统计数据中,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消费支出及其恩格尔系数是分列的,为了统计方便,同时也考虑到养老金支出具有刚性特征,可以先从低水平起步,再逐步提升。城乡居民的养老金下限开始可以参照农村居民的日常消费水平及其恩格尔系数来测算;当达到这个标准后,可以再参照城镇居民的日常消费水平及其恩格尔系数来测算。这也符合制度变迁的历史逻辑,先是有“新农保”,再有“城居保”,二者合并发展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适度上限为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消费支出中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及用品、交通通讯消费的总和:

BH=Cs+Cy+Cj+Ct+Cx

(2)

其中,BH代表城乡居民养老金给付适度水平的上限,Cs代表城乡居民平均食品消费支出金额,Cy代表城乡居民平均衣着消费支出金额,Cj代表城乡居民平均居住消费支出金额,Ct代表城乡居民平均家庭设备及用品消费支出金额,Cx代表城乡居民平均交通通讯消费支出金额。

与适度下限的参照对象保持一致,适度上限的生活消费支出可以用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来度量,城市无保障人群的消费水平与城镇职工的消费水平存在较大差异,而与农村居民的消费水平比较接近。另外,经过比较分析发现,农村基本生活消费水平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60%大体相当(见表1)。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适度上限,可以由消费需求测算简化为收入替代率测算。同样采取农村居民数据为参照,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以60%为合意替代率,二者乘积构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适度上限水平:

BH=YL×θ

其中,YL代表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θ为合意替代率。

3.适度水平的结构分析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支付由两部分组成,即

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在总体养老金给付适度水平前提下,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存在各自的适度标准,进而形成适度水平下制度内部的合理结构。

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兜底层次属性上看,基础养老金账户的功能在于保障生存底线公平,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作用是在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提高养老水平。基础养老金的给付下限应该是满足最低生存需要的恩格尔系数标准,也就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总体适度水平的下限标准;基础养老金的给付上限是基本养老消费需求的一半,按收入替代率标准为30%,即不超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0%。个人账户承担另一半的基本养老消费需求,同样不超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0%。这样,总体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适度给付区间保持不变,下限为恩格尔系数标准,上限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0%。

4.适度水平的测算及比较分析

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全国数据为例,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消费支出6 625.5元,恩格尔系数为37.7%,人均纯收入8 895.9元,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给付的适度下限为每月约208元,适度上限为每月约445元。

其中,基础养老金的适度下限就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总体给付的适度下限,每月约208元;基础养老金适度上限为每月约223元。基础养老金的适度区间标准比2013年民政部统计的全国城乡低保月平均支出189元高出10%~18%左右。个人账户养老金与缴费档次、缴费年限、投资回报率等因素有关,目前是从无到有的过程,刚刚起步。对于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时点已超过退休年龄的,一般没有个人账户积累;未超过退休年龄,但超过45周岁的,在允许补缴前提下一般只有最低年限缴费积累。在目前条件下,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宜规定出下限标准,而宜通过缴费激励等各种方式鼓励参保居民多缴、长缴,这样才能多得、多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上限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0%,每人每月约223元,与基础养老金上限相同,体现制度结构的均衡性。

2013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给付水平是平均每人每月81元,比适度下限208元低60%,少了127元。以此为参照,一些地区逐步上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养老金过低的状况,但是大多数城市居民的养老金仍未达到下限标准。

从全国范围来看,2013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支出1 431亿元数据来自财政部《关于2013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说明》,财政部网站。 ,占公共财政收入129 209.64亿元数据来自财政部《2013年全国公共财政收入决算表》,财政部网站。 的比例为1.1%,占公共财政支出140 212.1亿元数据来自财政部《2013年全国公共财政支出决算表》,财政部网站。 的比例为1%,占财政对社会保障和就业总支出14 490.51亿元数据来自财政部《2013年全国公共财政支出决算表》,财政部网站。 的比例为9.9%,财政负担和支出份额总体较小。如果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从平均

每月81元提高到适度下限208元,只需增加国家财政对基础养老金的“出口补贴”部分,不必增加参保缴费补贴,以城乡居民养老金领取人数为13 768万人计算,平均每人每月增长127元,每人每年增长1 524元,则增加当期财政支出2 098.2亿元,仅占全国公共财政收入的1.6%、公共财政支出的1.5%、财政社会保障就业支出的14.5%,按目前的国家财政能力,是可以负担得起的。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完善对策

1.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 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待遇可以从两方面入手:

一是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加大各级财政对基础养老金的补助力度。中央根据财力和养老需求状况适当提高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并以各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适度水平区间测算为依据,划定基础养老金上涨指导线,既不能低于中央最低基础养老金,又不能搞大跃进无限制提高标准,使基础养老金朝着适度区间发展。同时建立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挂钩的联动机制,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部分,每多缴费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5%,鼓励中青年参保人员长期缴费,以增加缴费年限养老金收入。

二是逐步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加强财政对参保缴费“入口”补贴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于选择高缴费档次的给予更多财政补助,引导城乡居民提升缴费档次和延长缴费年限,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积累。尽快实现个人账户养老金省级统筹管理,并在适合条件下按比例(例如10%~40%)转入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代为投资运营管理,提高账户基金收益率。

2.以适度水平为目标缩小地区差距

由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我国地区之间的收入、消费、物价等存在着明显差异,在当前发展阶段,不同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保持合理差距是可以接受的。不同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的差异不是越大越好,也不是越小越好,而是要以当地恩格尔系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日常生活消费支出等因素为参照,测算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适度水平区间,以适度水平为目标调整当地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给付水平。如果各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都进入适度水平区间,就能够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的地区差异控制在与收入差距和消费差异相匹配的水平上,排除人为干预或财政竞赛等外在因素,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的地区差距保持在合理范围。

3.建立城乡居民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城乡居民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在现行低水平、不适度条件下,城乡居民养老金的上涨机制;二是在进入适度水平区间后,城乡居民养老金的自动调整机制。其中,目前的上涨机制宜采取循序渐进策略,而不是一下子提高到适度区间。建议利用3~5年左右时间,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调整到适度水平区间范围,则各地可以以上涨空间为参照测算出每年的平均上涨率,这样也可以稳定城乡居民的保险收益预期。在进入适度水平区间后,养老金自动调整机制要将城乡居民养老金控制在适度区间内,防止再次低于适度下限或超出适度上限。具体来讲,各地区应以物价上涨率、收入增长率等为参照,测算出相应的养老金正常调整率,实现城乡居民养老可持续发展。

4.完善城乡居民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达不到适度水平的阶段,可以通过完善城乡居民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挥城乡居民资产化收益养老、商业保险养老等其他养老方式的作用,满足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的土地红利、城镇居民的住房资产等,都可以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例如土地增值收益可持续养老分配、以房养老等形式)来补充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足。同时,还应该积极探索多渠道扩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可行方案,增加社会捐赠、彩票营业收入、国有资产收益及股权收益分配、集体经济补助等来源,提高社会养老基金积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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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篇九

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 号)和《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7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2011年9月全面启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参保登记、符合发放条件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达到100%;2012年2月20日前,城镇45岁以上居民参保率达到70%以上,农村居民参保率达到80%以上(其中,休宁县2011年12月底前参保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工作安排

(一)组织准备阶段(2011年9月1日—2011年9月20日)

1、市、区县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区县将领导小组成立文件上报市人社局二份,市人社局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市、区县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各区县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各区县的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由市统一 报省领导小组批准后印发、实施。

3、各区县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落实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人员编制,配齐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工作人员。

4、各区县完成城乡居民人口信息的调查摸底工作,为参保登记提供基础依据。抓紧动员没有户籍、身份证的老年人补办身份证和户籍手续。

5、印制相关文件、宣传资料、业务表格等。

(二)宣传培训阶段(2011年9月21日—2011年10月15日)

1、召开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签订黄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责任书。

2、各区县召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与乡镇(街道)签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责任书。

3、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工作窗口,落实工作场地,入户发放宣传资料,进行思想动员。

4、各区县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一体化要求,落实县、乡、村的必要设备,实现市、县、乡三级联通,安装调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软件。

5、各区县开展政策业务培训,使区县、乡镇(街镇)、村(社区)三级业务经办人员熟悉政策、掌握业务流程和操作应用软件。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1年10月16日—2012年1月20日)

1、各区县制定业务流程,内控制度、基金稽核等规章制度,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参保登记。

2、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即时受理城乡居民参保申报和缴费,对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录入基础信息,对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人员进行审核,并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3、各区县选择好金融服务机构,对首批符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并开展一次待遇领取的首发仪式。

4、各区县继续做好参保登记、缴费和养老金发放工作,一切业务实现网上经办,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定期召开县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5、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督查工作组,赴各区县实地查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宣传、申报受理、养老金发放等情况,重点检查组织领导、设备配备、人员到位、政策培训和参保缴费等情况,了解掌握各区县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同时做好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的准备工作。

(四)总结考核阶段(2012年1月21日—2012年2月 29日)

1、各区县、有关部门分头对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总结回顾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情况。

2、各区县、有关部门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总结情况。

3、市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进行分析研究,讨论制定考核奖惩方案。

4、各区县、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整理,完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工作。

5、市领导小组对各区县工作实绩进行考核验收,并适时进行总结表彰。

三、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组建机构加强领导

成立市领导小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及重大事项决策。市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发改委、市人口计生委、市农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统计局、市残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洪长荪局长兼任。各区县成立县(区)领导小 组,负责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明确职责强化配合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区县要加强协调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1、人社部门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政策制定、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

2、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贴资金、业务工作经费及时足额划拨到位,参与政策研究制订,做好基金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3、编制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办机构建设,强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进一步改革完善相关社会保障机构,确保事有人办。

4、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详细的人口户籍资料和核查比对,做好户籍和身份证补办工作,保障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准确。

5、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等身份信息,为其办理参保所需的相关手续,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6、民政部门负责审核低保户等特困群众身份信息,为其办理参保所需的相关手续,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7、计生部门负责审核独生子女家庭、农村双女家庭和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等计生对象身份信息,为其办理参保所需的相关手续,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8、残联部门负责审核残疾人身份信息,为其办理参保所需的相关手续,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9、组织部门负责督促区县、乡镇(街道)党(工)委及村(社区)党支部扎实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10、宣传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闻宣传工作,营造舆论氛围。

11、审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发放和管理的审计监督,对基金运行中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12、监察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13、发改委、农委、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城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信息。

14、金融部门负责网点建设,增加网点人员和硬件服务设施,做好储蓄卡或存折的办理和代扣、代缴工作,配合县级经办机构做好有关工作,为参保对象提供快速、方便的优质服务。

15、各区县负责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保障,负责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有关信息和情况。按照“村(社区)受理,乡镇(街镇)办理,区县经办管理”的原则,各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

(三)制订方案确保落实

1、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督查工作方案,细化督查的范围、时间、内容和方法,适时掌握全市工作进展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保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2、各区县制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宣传方案。采取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报刊、公告、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标语横幅、宣传手册以及宣传信息栏等形式,开展入户宣传、举办专题讲座等活动,通俗易懂地宣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各项政策和工作安排等,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力争使参保对象知晓率达到100%。

3、各区县制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培训方案。通过开展集中培训、定期和不定期业务培训,使区县、乡镇(街镇)、村(社区)三级业务经办人员熟悉政策、掌握业务流程和操作应用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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