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复习资料:施工发承包的主要类型(精选4篇)
1.202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复习资料:施工发承包的主要类型 篇一
201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复习资料:施工合同变更管理
我考二级建造师是去年的事情了,那时候也没多想,就想着考一个试试。由于有工作平时事情很多真的抽不出太多时间来进行复习,我相信今年的很多二级建造师考生们的情况和我也都是一样的。所以,去年我就听从了一个前辈的建议去103网校报了个班,他当年就是在那上的课最后考过了。后来我发现103网校的课真的挺不错的,老师讲的很好管的也很严。今年我就想着作为一个过来人给后面跟我一样没那么多时间复习的考生们一点帮助吧,总结出了一些我在听103网校课程的时候的复习资料,本文是对施工合同变更管理知识点的总结。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和履行完毕以前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
工程变更一般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对施工的程序、工程的内容、数量、质量要求及标准等做出的变更。工程变更属于合同变更,合同变更主要是由于工程变更而引起的,合同变更的管理也主要是进行工程变更的管理。
工程变更的原因一般主要有业主、设计人员、监理方人员、承包商、政府部门等有关主体的原因,以及工程环境、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情况、产生了新技术或新知识而需要变更等。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工程变更的程序:(1)变更的提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认为可能发生通用条款约定变更情形的,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对于已经发生通用条款约定变更情形的,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合同约定情形的,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做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2)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变更的估价原则:(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好了,以上就是我在103网校课程的指导下总结出的施工合同变更管理知识点的复习资料,还希望能够对今年的二级建造师考生们有所帮助。大家要是觉得光看我总结的还不能完全理解的话,也可以去103网校的官网看一看,他家讲的真的挺好的。
2.202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复习资料:施工发承包的主要类型 篇二
实施性计划成本
即项目施工准备阶段的施工预算成本计划,它以项目实施方案为依据,落实项目经理责任目标为出发点,采用企业的施工定额通过施工预算的编制而形成的实施性施工成本计划。
施工预算和施工图预算虽仅一字之差,但区别较大。1.编制的依据不同
施工预算的编制以施工定额为主要依据,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以预算定额为主要依据,而施工定额比预算定额划分得更详细、更具体,并对其中所包括的内容,如质量要求、施工方法以及所需劳动工日、材料品种、规格型号等均有较详细的规定或要求。
2.适用的范围不同
施工预算是施工企业内部管理用的一种文件,与建设单位无直接关系;而施工图预算既适用于建设单位,又适用于施工单位。
3.发挥的作用不同
施工预算是施工企业组织生产、编制施工计划、准备现场材料、签发任务书、考核功效、进行经济核算的依据,它也是施工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成本和推行内部经营承包责任制的重要手段;而施工图预算则是投标报价的主要依据。
以上三类成本计划互相衔接和不断深化,构成了整个工程施工成本的计划过程。其中,竞争性计划成本带有成本战略的性质,是项目投标阶段商务标书的基础,而有竞争力的商务标书又是以其先进合理的技术标书为支撑的。因此,它奠定了施工成本的基本框架和水平。指导性计划成本和实施性计划成本,都是战略性成本计划的进一步展开和深化,是对战略性成本计划的战术安排。此外,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实施性成本计划又可按施工成本组成、按子项目组成、按工程进度分别编制施工成本计划。
合同措施
采用合同措施控制施工成本,应贯穿整个合同周期,包括从合同谈判开始到合同终结的全过程。首先是选用合适的合同结构,对各种合同结构模式进行分析、比较,在合同谈判时,要争取选用适合于工程规模、性质和特点的合同结构模式。
其次,在合同的条款中应仔细考虑一切影响成本和效益的因素,特别是潜在的风险因素。通过对引起成本变动的风险因素的识别和分析,采取必要的风险对策,如通过合理的方式,增加承担风险的个体数量,降低损失发生的比例,并最终使这些策略反映在合同的具体条款中。
在合同执行期间,合同管理的措施既要密切注视对方合同执行的情况,以寻求合同索赔的机会;同时也要密切关注自己履行合同的情况,以防止被对方索赔。
2013年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考试资料知识点讲解
经济措施
经济措施是最易为人们所接受和采用的措施。管理人员应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分解施工成本管理目标。对施工成本管理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制定防范性对策。对各种支出,应认真做好资金的使用计划,并在施工中严格控制各项开支。及时准确地记录、收集、整理、核算实际发生的成本。对各种变更,及时做好增减账,及时落实业主签证,及时结算工程款。通过偏差分析和未完工工程预测,可发现一些潜在的问题将引起未完工程施工成本增加,对这些问题应以主动控制为出发点,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由此可见,经济措施的运用绝不仅仅是财务人员的事情。
技术措施
施工过程中降低成本的技术措施,包括如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确定最佳的施工方案。结合施工方法,进行材料使用的比选,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代用、改变配合比、使用添加剂等方法降低材料消耗的费用。确定最合适的施工机械、设备使用方案。结合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自然地理条件,降低材料的库存成本和运输成本。先进的施工技术的应用,新材料的运用,新开发机械设备的使用等。在实践中,也要避免仅从技术角度选定方案而忽视对其经济效果的分析论证。
技术措施不仅对解决施工成本管理过程中的技术问题是不可缺少的,而且对纠正施工成本管理目标偏差也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因此,运用技术纠偏措施的关键,一是要能提出多个不同的技术方案,二是要对不同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组织措施
组织措施是从施工成本管理的组织方面采取的措施。施工成本控制是全员的活动,如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落实施工成本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明确各级施工成本管理人员的任务和职能分工、权利和责任。施工成本管理不仅是专业成本管理人员的工作,各级项目管理人员都负有成本控制责任。
组织措施的另一方面是编制施工成本控制工作计划,确定合理详细的工作流程。要做好施工采购规划,通过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合理使用、动态管理,有效控制实际成本;加强施工定额管理和施工任务单管理,控制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消耗;加强施工调度,避免因施工计划不周和盲目调度造成窝工损失、机械利用率降低、物料积压等而使施工成本增加。成本控制工作只有建立在科学管理的基础之上,具备合理的管理体制,完善的规章制度,稳定的作业秩序,完整准确的信息传递,才能取得成效。组织措施是其他各类措施的前提和保障,而且一般不需要增加什么费用,运用得当可以收到良好的效果。
发包人义务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发出开工通知
2013年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考试资料知识点讲解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与计算
2013年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考试资料知识点讲解
复习要点
1.掌握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全纽咸。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纽戍;间接费由规费和企业管理费组成。
2.掌握直接工程费的组成
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包括基本工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王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半成品的费用,包括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检验试验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3.掌握措施费的组成
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一般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等。
4.掌握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的组成(1)间接费
间接费包括规费和企业管理费。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全、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和其他。
(2)利润
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3)税金
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013年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考试资料知识点讲解
5.熟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6.熟悉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1)工程量清单的作用(2)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法(3)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格式 建设工程定额 复习要点
1.掌握建设工程定额的分类
建设工程定额按生产要素内容分为人工定额,材料消耗定额和施工机械台班使用定额;按照编制程序和用途分为施工定额,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概算指标,投资估算指标;按编制单位和适用范围分为国家定额,行业定额,地区定额,企业定额;按投资的费用性质分为建筑工程定额,设备安装工程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工具、器具定额和工程建设共他费用定额。
2.了解人工定额
人工定额反映生产工人在正常施工条件下的劳动效率,表明每个工人在单位时间内为生产单位合格产品所必需消耗的劳动时间,或者在一定的劳动时间中所生产的合格产品数量。
按照表现形式人工定额分为时间定额和产量定额,它们互为倒数;共中人工时间定额用“工日”表示。按照定额的标定对象,人工定额分为单项工序定额和综合定额。
人工定额的制定方法有技术测定法、统计分析法、比较类推法和经验估计法。3.了解材料消耗定额
材料消耗定额指标的组成按其性质、用途和用量大小划分为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零星材料。材料的定额消耗量包括直接伎用在工程上的材料净用量和在施工现场内运输及操作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废料和损耗。材料净用量可用理论计算法、测定法、图纸计算法和经验法确定;材料的损耗一般以损耗率表示,损耗率可以用观察法或统计法确定。
定额中周转性材料消耗量用一次使用量和摊销量两个指标表示。
2013年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考试资料知识点讲解
4.了解施工机械台班使用定额
施工机械台班使用定额有时间定额和产量定额两种表现形式。施工机械时间定额指在合理劳动组织与合理使用机械条件下,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必需的工作时间。
施工质量控制与竣工验收 1.掌握施工质量控制
(1)施工质量控制的基本形式为事前质量控制、事中质量控制和事后质量控制。(2)施工质量控制的依据分为共同性依据和专门技术法规性依据。
(3)施工质量控制的基本方法有审核有关技术文件、报告或报表和现场质量检查。现场质量检查的方法主要有目测法、实测法和试验法。试验法又可以分为理化试验和无损试验。
2.掌握施工准备的质量控制
(1)施工淮备的质量控制包括技术淮备的控制和现场施工准备的质量控制。现场施工准备的质量控制包括工程定位和标高基准的控制、施工平面布置的控制、材料及构配件的质量控制、机械设备质量控制等。
(2)材料质量的检验方法有书面检验、外观检验、理化检验和无损检验。材料质量检 验程度可以分为免检、抽检和全检三种。
(3)机械设备的质量控制包括工程项目设备和施工机械设备的质量控制。3.掌握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1)技术交底应由项目技术人员编制,并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实施。交底的形式有:书面、口头、会议、挂牌、样板、示范操作等。
(2)项目开工前应编制测量控制方案,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3)施工过程中的计量工作包括施工生产时的投料计量、施工测量、监测计量以及对项目、产品或过程的测试、检验、分析计量等。其主要任务是统一计量单位制度,纽织量值传递,保证量值统一。
(4)工序施工质量控制主要包括工序施工条件质量控制和工序施工效果质量控制。
(5)特殊过程是指该施工过程或工序施工质量不易或不能通过其后的检验和试验而得到充分的验证,或者万一发生质量事故则难以挽救的施工对象。
(6)工程变更的控制应从工程变更的范围、程序及分析对项目目标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方面加以控制。
2013年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考试资料知识点讲解
(7)成品保护的措施一般包括防护、包裹、覆盖、封闭等方法。4.掌握竣工验收的方法
(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可分为准备阶段、初步验收(预验收)和正式验收。
(2)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3.202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复习资料:施工发承包的主要类型 篇三
(1)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就是说,权利人不知道或不能知道权利已被侵害,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经过20年的.其权利也失去法律的强制性保护。
4.202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复习资料:施工发承包的主要类型 篇四
4、各法的制定机关: 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5、法的效力等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三、宪法考点解析
1、公民基本权利
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2、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
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监督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
3、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服兵役;依法纳税。
四、民法考点解析
1、什么样的社会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为民法所调整
2、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4、何谓自然人: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5、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6、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7、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判断:不能辨认为无行为能力;不能完全辨认为限制行为能力
8、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如何参与民事活动: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无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9、法人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10、法人与其他组织的最主要区别: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1、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机机构(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的内设机构不是其他组织,如人力资源部、财务部。
1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种类: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13、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不是物
14、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包括法定和约定)
15、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主体、客体和内容的任何变更,都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16、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
17、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的区分: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法律行为;民间借款是不要式法律行为;金融借款是要式法律行为
18、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要件: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
19、代理关系的判断:与
20、代理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
39、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20年;其他10年。
40、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4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42、短期诉讼时效(1年)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产品责任除外);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43、特殊诉讼时效: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
44、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
45、诉讼时效中止
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计算。
46、诉讼时效中断
中断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
五、物权法考点解析
1、物权的分类: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质押的特点: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3、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解决方案: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
6、抵押权的实现:除折价外,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抵押物。质权的实现:质权人可自行拍卖和变卖质押物;但质权人不行使质权时,出质人拍卖和变卖质押物要通过法院
留臵权的实现:不需要通过法院,但有至少2个月的留臵期。
7、建设用地抵押后新增建设物的处理: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但应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8、实现抵押权的时间:主债权诉讼时间内。
9、可以留臵财产:只能是动产。
10、留臵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臵除外
11、留臵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12、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臵的,留臵权人优先受偿
13、实现留臵权时:留臵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14、物权的取得
不动产登记(国家所有权除外);
动产交付(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17、三种特殊交付:
简易交付:转让前已经依法占有。指示交付: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
4、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5、施工许可证的废止条件
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6、施工许可证的中止施工及复工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开工报告是6个月)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7、建设工程企业包括: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8、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工程勘察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事务所资质。
9、建筑工程的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注意无“注册资产评估师”!)。
10、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11、禁止的发包: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12、禁止的承包(违反则合同无效)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 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13、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处理
竣工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14、超越资质承包有效的情形: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15、联合承包:连带责任; 同一专业资质认定时“就低不就高”
16、转包:绝对禁止(包括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17、转让、出借资质的责任承担: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8、分包规定
(1)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可以分包(总承包)(2)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专业承包)
(3)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但不能指定分包)。
19、违法分包情形
(1)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2)未有约定并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3)主体结构分包
(4)再分包(劳务分包不是再分包)20、分包中的责任承担
法定连带责任: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 约定责任:总包单位对建设单位;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
21、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22、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 有额度限制:
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没有额度限制: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23、监理的依据(1)法律、法规。
(2)有关的技术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只有在有明确约定时才能作为监理的依据)(3)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4、监理权限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5、监理业务既不能转包,也不能分包
七、招标投标法考点解析
1、基本原则:公开、公平(主体确定)、公正(程序)和诚实信用。
2、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投标人资格要求: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包括法定要求和招标人要求)
6、投标保证金的没收情形:A、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B、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7、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8、投标保证金的额度: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9、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施工招标: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货物招标: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0、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后果: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11、投标文件的提交: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12、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
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截止时间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4、联合体作为投标主体和缔约主体的唯一性:联合体本身虽是多个法人实体,但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15、资质确定: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16、必须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作为废标处理)
17、再投标限制: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18、允许联合体变更: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19、必须指定牵头人: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20、投标保证金提交人:可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但都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21、连带责任承担: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23、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4、不得以低于成本(指企业的个别成本)的报价竞标
25、开标时间和地点: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
26、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7、招标的主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28、参加投标是投标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因而投标人可以不参加投标。
29、不予受理情形: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0、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31、评标专家的选取(1)随机抽取:一般情况下
(2)招标人直接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
3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3、保密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4、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35、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签字和盖章只有其中之一要废标吗?)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不一致就必然废标吗?)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6、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7、投标文件的修正原则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8、评标报告:
(1)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2)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3)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4)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39、中标候选人: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 40、评标委员会专有权利: 要求投标人澄清
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推荐中标候选人
41、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4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4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
5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53、邀请招标情形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54、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55、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56、资格后审: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57、资格后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明确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58、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59、招标文件的发售: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60、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61、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62、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63、标底:编制标底并不是强制性的,招标人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64、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65、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其拒绝延长时不能没收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66、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6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68、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社会中介组织。
69、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70、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八、安全生产法考点解析
1、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组织保障措施、管理保障措施、经济保障措施、技术保障措施
2、组织保障措施:保障体系;岗位责任 管理保障措施:人力资源管理;物力资源管理
经济保障措施:资金保障(安全生产、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生产培训、社会保险四个方面)
技术保障措施: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管理
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 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 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 施工现场的管理
3、必须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形(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2)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4、主要负责人责任: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5、人力资源管理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安全生产“三同时”: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7、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8、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
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2)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得设臵员工宿舍
(3)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臵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臵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9、从业人员的权利(1)知情权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紧急避险权: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5)请求赔偿权
(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10、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1、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建筑施工单位应
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13、事故报告时间
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为2小时。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4、监管部门的报告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上报国务院安监部门; 较大事故:报省一级安监部门; 一般事故:市一级安监部门。
15、事故调查的级别管辖: 特别重大:国务院或授权部门; 重大:省级政府; 较大:市级政府; 一般:县级政府。
16、事故调查的地域管辖:特别重大以下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17、安全事故调查的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8、安全事故处理时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
1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0、安全监督不得收取费用。质量监督可以收取费用
受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都不能以自己名义进行行政处罚
九、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考点解析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最基本、核心)(2)群防群治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预防为主的体现)(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
2、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2)依法履行合同(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6)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安全责任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事后监督)
没有安全施工措施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事前监督)
5、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7、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1)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8、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9、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1)主要负责人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主要负责人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2)项目负责人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10、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3)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2)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2、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
用电方案。
(2)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3)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13、技术交底: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4、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臵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臵员工集体宿舍。
15、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16、意外伤害保险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7、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
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18、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19、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的条件(与施工许可证取得条件比较)20、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应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可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3)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4)遗失安全许可证应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补办。
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考点解析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同意后由其他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责任。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应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民事责任。
4、如果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首先要对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由于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存在潜在的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又将其确定为违法行为。
5、隐蔽工程检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6、见证取样的责任: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保修的责任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施工单位应对质量问题履行返修义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
8、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9、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10、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1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12、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上述保修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最低保修期限同样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
13、三种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情况(1)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2)
16、缺陷责任期的起算: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17、质量保证金比例: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18、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进行核实,无异议应在核实后14日内返还承包人。
19、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0、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主要目的: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 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主要方式:政府认可的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有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部门批准后实施。
十一、产品质量法考点解析
1、何谓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2、建设工程是产品;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产品
3、在施工活动中下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属于这里的产品:(1)施工单位自有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2)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产品。
4、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为产品质量负责的义务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2)确保标识规范的义务 1)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中文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4)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5)有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3)确保包装质量合格的义务(4)其他禁止性义务
十二、标准化法
1、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应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3、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监督机构
(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规划阶段;(2)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勘察、设计阶段;(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施工阶段;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5)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任何阶段。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5、标准的分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6、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7、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8、正确区分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强制性标准 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通用 行业强制性标准:行业专用
十三、环境保护法
1、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1)环境影响报告书(全面评价):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2)环境影响报告表(专项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3)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环境影响很小。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重大变动处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5、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跟踪管理: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6、环境保护“三同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中,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2)试生产阶段: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3)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阶段: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
应当分期验收。
7、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8、不禁止排放的情形:
(1)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2)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3)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
9、防止地下水污染:
(1)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
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2)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3)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10、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12、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
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13、噪声敏感建筑物: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14、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十四、节约能源法考点解析
1、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2、国家立法态度上的差异:
(1)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2)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3)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4)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3、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法律后果:
(1)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 颁发施工许可证。(3)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4)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十五、消防法考点解析
1、消防设计的审核
(1)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2)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2、消防设计的验收: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3、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臵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臵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4、使用明火: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5、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6、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六、劳动法考点解析
1、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定期健康检查: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未成年人
3、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
(2)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10、劳动仲裁与商事仲裁的区别
(1)主体不同:劳动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商事仲裁是民间组织;(2)解决对象不同:劳动仲裁解决劳动争议;商事仲裁主要解决财产合同纠纷
(3)管辖不同:劳动仲裁是法定管辖;商事仲裁是约定管辖。(4)与诉讼关系不同:劳动仲裁是“先仲后诉”;商事仲裁是“或仲或诉”
11、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原则:一次裁决原则;合议原则;强制原则
1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13、仲裁庭: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和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也可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14、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注意中断(主观事由)与中止(客观事由)的条件(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相同)
例外: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受1年限制;
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5、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 受理后5日内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 10日内提交答辩状。
16、审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视为撤回申请;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缺席裁决。部分事实清楚的,可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17、执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七、劳动合同法考点解析
1、确认劳动关系的时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3、书面劳动合同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因劳动者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书面通知中止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5、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2)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6、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
(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11、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条款
(1)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2)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3)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12、劳动合同的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
13、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14、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5、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6、劳动者预告解除: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7、劳动者随时解除: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
(2)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3)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4)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1、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经济补偿情形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2)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终止
除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3)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按经济赔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3、经济补偿标准
(1)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4、集体合同当事人: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
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25、集体合同的分类: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
26、集体合同的效力
(1)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2)工资标准由高到低:个人劳动合同标准——集体合同标准——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3)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27、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工作期间不得低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3)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4)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5)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6)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28、用工单位
(1)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3)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
工会。
29、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1)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3)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4)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
(5)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十八、档案法考点解析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2、建设单位应当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
3、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
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4、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
5、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两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室)。
6、列及城建档案馆(室)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7、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8、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对改变的部件,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9、验收组织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3)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 目档案的验收;
10、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十九、税法考点解析
1、纳税人的权利包括特殊情况下延期纳税的权利和收取完税凭证的权利。
2、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纳税人的义务。包括依法纳税义务、出境清税义务和纳税人报告义务。
5、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时间也是30日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其开立的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十、建设工程法律责任考点解析
1、民事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区别
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 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3、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4、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适用侵权责任特殊构成要件和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其中,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行为有: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②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③建筑物及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5、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6、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7、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执照等。
8、赔偿损失是民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责任;
没收财产是刑事责任
9、罚款是行政责任;罚金是刑事责任
10、听证程序
针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1、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12、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最轻的主刑是管制。拘役与拘留的区别。
13、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4、工程建设领域三种犯罪
(1)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一、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考点解析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2、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1)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收养)
(2)行政合同(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税款代扣合同、公益捐赠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征用补偿合同)
(3)劳动合同(4)政府间协议
3、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双务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与单务合同(如赠与)(3)有偿合同(如买卖)与无偿合同(如赠与、借用)
(4)诺成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和实践合同(如民间借款、定金合同)
(5)要式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由提供方预先拟定,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修改变更的合同。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7)主合同和从合同(“从随主”)
二、合同的订立考点解析
1、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2)要约内容具体确定;
(3)要约应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3、要约的方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行为三种。
4、要约的生效:
(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3)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
5、要约的撤回
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6、要约的撤销,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7、要约不得撤销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8、要约失效:
(1)当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3)期限届满而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改变(视为新要约)。
9、要约邀请:
(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但是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10、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11、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作出(2)承诺须向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不要求完全一致)
12、实质性变更:
(1)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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