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付注册资本金的请示

2024-08-12

拨付注册资本金的请示(通用8篇)

1.拨付注册资本金的请示 篇一

一、注册资本的功能

注册资本的功能十分广泛, 在不同国家, 注册资本承担着不同的功能;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 注册资本承担的功能也不尽相同, 但总体而言, 其基本功能表现为保护债权人功能、规模经济效应功能、市场调控功能。

1.保护债权人功能

注册资本制度是伴随着投资者有限责任制度产生而产生的。投资者有限责任制度可以分散投资者风险, 解决企业发展与资本缺乏的矛盾, 然而却可能将投资风险转嫁给了债权人。因为投资者对于企业的责任以出资额为限, 若没有注册资本的规定, 投资者可以滥用有限责任, 侵害债权人权益。注册资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股东滥用有限责任。一般情况下, 注册资本反映法人的最初经济实力, 体现着企业法人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一旦发生赔偿纠纷, 注册资本成为企业对债权人承担偿还责任的基本保障。

随着人们对注册资本功能认识的深化, 人们逐渐淡化了注册资本对债权人保护功能。首先是因为注册资本本身不能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一是当出资人为具备设立企业的资本条件而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虚假的验资证明, 骗取法人营业执照时, 注册资本并不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二是企业的偿债能力与注册资本的大小关联度不高。注册资本只代表企业初次进入市场时的资产总量, 它会随着企业经营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对债权人来说, 能作为债务清偿担保的, 只能是企业的全部资产。其次是片面强调注册资本对债权人保护功能, 反而带来一些反作用。一是容易造成人们对公司资本担保功能的过度依赖, 而轻视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必要调查, 从而误入“注册资本越高、债权越有保障”的陷阱。二是公司资本的担保功能在实践中并未起到充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作用, 相反, 却限制了公司便利筹资、自由经营的空间。[4]可见, 注册资本并不能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 不少国家在立法中淡化了注册资本的债权人保护功能。法国在2003年通过的《经济创新法》中取消了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英国公司法对非公开公司的注册资本额没有规定。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 各州的法律普遍规定公司必须有一定数额的资金放可开业。美国1969年的标准公司法删去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 目前除少数州外其余大多数州都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5]美国公司法取消最低资本额制度的原因不仅在于注册资本不能对公司债权人提供有效的保护, 而且认为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 债权人保护的责任首先在于债权人本身, 债权人有义务为了债权人本身的利益去调查对方公司的资信情况。[6]

有学者认为, 相对于注册资本而言, 揭穿公司面纱、防止欺诈性财产转让、破产之际董事对于债权人的诚信义务等制度设计是保障债权人的更优设计。[7]但就我国现阶段来看, 这些注册资本以外的债权人保护机制不健全, 且市场机制不完善, 市场的透明度不高, 调查交易对方资信情况的渠道不畅, 企业和个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法律有必要保留最低注册资本额制度, 使其承载一定的债权担保功能。

2.规模经济效应功能

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 生产只有达到一定规模才会有效益。因为任何生产都是有成本的, 一般包括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 而其中的固定成本是不变的, 所以生产的越多, 分摊到单个产品中的固定成本就越少。随着生产能力的扩大, 单位成本呈下降的趋势, 成本在规模中节约了。若不规范企业的注册资本, 各种不符合规模经济效应的企业就会随意地设立, 企业的破产、歇业之类现象也会十分频繁, 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规模经济在不同行业上的表现是不同的。在钢铁、汽车这类行业中, 设备大而复杂、分工精细, 技术创新需要大量投人, 对注册资本要求较高, 而在服装、餐饮这类轻工业或服务行业中, 设备简单, 对注册资本要求不高。可见, 注册资本的高低决定于企业自身的特质。[8]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保险法》69条规定,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邮政法》52条规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最低注册资本为5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最低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无论是哪一类企业, 规模都要适度。因为企业规模的扩大, 易引起企业内部不协调、管理效率降低, 抵消企业规模扩大、产量提高所带来的收益。

3.市场调控功能

市场调控功能主要体现在维持适度竞争和引导资本投向两个方面。一是维持适度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 是优化资源配置的最有效手段, 但过度竞争不仅不能提高经济效率, 反而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在恶性竞争中, 处于竞争弱势地位的企业为了寻求更大的市场份额, 可能将产品价格降低到低于平均成本的水平, 既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又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通过注册资本的调整, 可以控制市场竞争强度。当市场主体不足时, 可以调低注册资本, 引入竞争者, 促进市场竞争;当市场主体过多时, 可提高注册资本, 限制主体进入, 保持适度竞争。二是注册资本的调整可以引导资本投向, 促进企业财务稳定、实施经济结构调整及生产的现代化技术改造。如2008年11月18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签署的《关于进一步提高经济部门企业财务稳定性的措施令》要求, 从2009年1月1日起新组建的开放式和封闭式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达到40万美元;正在运行的开放式和封闭式股份公司必须在2010年1月1日前将法定资本追加到40万美元以上, 或保证更改为个体形式, 旨在进一步提高经济部门企业财务状况的稳定性, 完善对经营状况不佳企业的金融救助和管理机制, 广泛吸引投资用于实施经济结构调整及生产的现代化技术改造。[9]

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额制度的反思

1.债权人保护功能视角的反思

对银行机构来说, 最重要的债权人莫过于储户了。银行大量的负债来源于储户的存款, 而且因为储户十分分散, 涉及不同的地区的不同阶层、不同行业, 覆盖的社会面非常广泛, 如果发生支付困难, 很可能发生挤兑风潮, 进而引发金融危机, 所以保证储户存款安全十分重要。而为金融机构设置一定的注册资本准入门槛, 保证金融机构支付能力, 可以一定程度上保护储户利益。从国外来看, 无论是否对公司注册资本额有要求, 都设定了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 如英国为500万英镑, 日本为10亿美元, 德国为600万马克。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额虽远远高于公司法规定, 但因为村镇银行是吸储性机构, 出于储户存款安全考虑, 这是合理的。

而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来看, 并不是所有的机构都是有储户的。从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来看, 它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 股东会更加注重防范风险, 因为一旦亏了, 损失的是自己的钱, 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迫使其强化风险防范和内部管理。从农村资金互助社来看, 它可以吸收社员存款, 但此时的社员按照“一人一票”的表决权参与互助社管理, 他们不是储户, 更不是债权人。社员间的了解、信任是自愿联合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前提, 只要成员间的信息是对称的, 同时辅以一定的退出机制, 社员存款安全可以得到保证。更为主要的是, 强调社员存款安全而提高注册资本额, 势必要增加单个社员存款或扩大成员规模。增加单个社员存款根本不能保证社员存款安全, 因为这是自我保障方式。扩大成员规模可能导致成员间信息不对称, 也不利于保证社员存款安全。所以注册资本的保护储户的功能在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上也就丧失。当然, 这些金融机构的债权人并不局限于储户, 向其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也可成为债权人, 向其提供经营场地、办公设备的企业、自然人也可以成为其债权人, 而这与一般法人企业的债权人无本质区别, 因为企业也可向银行贷款, 也可能租赁经营场地、购买办公设备。因此, 从注册资本债权人保护功能来看, 农村资金互助社、只贷不存的贷款机构的注册资本额高于《公司法》规定, 是没有必要的。

2.规模经济效应功能视角的反思

由于产品的同质性, 信贷机构规模经济更易形成。[10]小规模的金融企业在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台湾1990年开放了民营银行市场, 民间资本进入积极性很高, 顷刻间增加了15家银行, 这些民营银行由于规模不大, 形不成规模经济, 在与大银行竞争中处于劣势, 不少银行如今只能惨淡经营, 成为台湾金融业的一大隐患。[11]可见, 规模经济要求信贷机构有较高的注册资本。

但资本规模大的金融机构却不适应农村金融市场。农村资金需求特点是规模小、分散度高、季节性强、风险高, 制约了规模经济效应的发挥。同时当资本规模扩张到一定程度后, 决策层与客户间的联系环节增多, 导致信息不对称, 势必要求金融机构采取更规范的管理手段, 如要求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以防范信用风险, 而农村贷款人尤其贫困农户却难以提供。小型金融机构组织结构简洁, 信息获得者与贷款决策者接近, 具有信息收集、加工、整理、跟踪等方面的优势。美国的社区银行正是发挥了可以便捷地搜集信息和实施监督的小型机构优势, 成为美国中小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截至2006年6月, 在全部银行的农场房地产贷款中, 由社区银行提供的占66%, 在农场营运贷款中, 由社区银行提供的则占61%。而在小额农场贷款 (低于50万美元的农场房地产贷款和营运贷款) 中, 社区银行的占比则更高达74%以上。[12]

可见农村金融机构的规模大小其实是规模经济与农村金融市场适应性的协调, 既要求建立小规模机构与农村金融市场相适应, 同时要兼顾金融机构的规模经济。我国考虑到了农村金融需求特点, 降低了资本金要求, 但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对规模经济要求不高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额要求过高。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社员自愿入股、以互助为目的的一种合作金融组织, 其本质上是一种人的合作。通过社员之间的互相了解、制约, 将社员与金融组织的信息成本内部化, 来解决资金融通中信息不对称和监督成本高的问题。小而灵活、信息对称是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资金安全的前提。规模太大反而成为合作的障碍, 因此在国外存在着限制信用组织成员数的情况, 拉丁美洲村银行体系是在拉丁美洲国际社区资助基金会的基础上创建, 村银行一般由30~50个会员组成。[13]限制成员数量有利于于保持成员间的信息对称。现行法律要求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注册资本达到10万元或30万元, 显著高于公司的注册资本, 对规模经济要求不高的互助社来说, 显然不适当。二是没有根据地区差别, 适当兼顾具备规模交易条件地区的金融机构规模经济问题。我国农村金融需求表现出较强的地域性和层次性特征, 经济发达地区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比较完善, 现代农业发展较快, 二、三产业已成规模, 资金的需求规模也相对较高;在部分经济落后地区, 农业基础设施差, 耕作方式落后, 生产效率低下, 农户的非农业生产经营等副业较少, 资金需求规模小。发达地区农村资金需求规模的扩大, 降低了交易成本, 金融机构有能力、有积极性搜集信息, 去弥补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目前, 我国实行全国统一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额制度, 不利于发达地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规模效益发挥。

3.调控功能视角的反思

总体而言,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程度不够, 但地区间差异很大。在经济发达地区, 较低资本额可能会造成竞争过度的局面;而在欠发达地区, 不少乡镇存在服务空白, 还不存在竞争, 这在客观上要求设置差异化的资本额要求。落后地区的低注册资本要求, 可以引导资本进入金融服务空白地区;发达地区的高注册资本要求, 可防止过度竞争发生。从国外来看, 不少国家根据地区差异, 设置了不同的注册资本条件。1999年5月, 印尼中央银行在新的农村银行监管规则中, 修改了农村银行的法定资本金要求, 规定雅加达地区为20亿卢比、省会城市10亿卢比, 其它区域5亿卢比。[14]美国《国民银行法》的规定, 国民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美元, 但允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随社区人口和地理位置的差异上下浮动, 在拥有6000人以下人口的社区设立国民银行的注册资本为5万美元, 在5万人口以上人口的社区设立国民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为20万美元。[15]

农村金融新政对在乡 (镇) 和行政村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注册资本分别要求为30万和10万元, 对在县 (市) 和乡 (镇) 设立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分别要求为300万和100万元人民币。这种差别是必要的, 但只是一种纵向的差别, 没有在横向上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差异设立相应的资本条件。小额贷款公司则是统一的资本制度, 纵向、横向差别在制度上都没有体现。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地域广阔, 地区经济发展差别十分明显的国家, 根据各地的不同作出不同的注册资本要求, 十分必要。实践证明, 现行的注册资本制度没有发挥调控功能。一方面, 在发达地区不能防止过度竞争。在浙江省, 由于民间资本十分丰富, 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期间, 出现1个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名额, 有20个主体竞争局面。另一方面, 在经济落后地区, 不能引导资本进入, 覆盖金融空白。据调查, 一些地方尤其是在资金极度匮乏的贫困地区, 农村资金互助社10万元的注册资本要求仍然显得过高。

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额制度的重构

注册资本的功能在不同类型农村金融机构上的体现不尽相同, 在不同地区的同类机构上体现也不一样, 因此注册资本额制度的调整应根据不同类型, 因地制宜, 采取不同的注册资本标准。

1.村镇银行注册资本额制度的重构

村镇银行具有广泛而分散的储户利益需要保护, 且规模经济效应明显, 这都要求高额注册资本。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必须为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300万或100万的注册资本对银行机构来说, 完全有能力承受。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积极性不高, 不是因为注册资本高低的问题, 而是对农村金融环境不感兴趣。所以, 在经济落后地区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额可不调整;而在经济发达地区, 金融环境好, 商贸发达, 资金规模大, 具备银行发挥规模经济的条件, 可提高注册资本要求。就试点情况看, 这也是可行的。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注册资本金为2亿元;广东中山小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为25000万元人民币;山东寿光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为1亿元。这些在发达地区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都远远高于法定要求。

2.只贷不存的贷款机构注册资本额制度的重构

只贷不存的贷款机构分为由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贷款公司和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人的不同, 对资本的承受力不同, 设立贷款机构的积极性也不同, 注册资本的调整应有所区别。

贷款公司是由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 50万元的注册资本要求对设立人而言并不高。基于与设立村镇银行同样的原因, 目前银行发起设立贷款公司的积极性不高, 降低注册资本意义不大, 因此注册资本可不调整。

由于信贷业的利润高于社会平均利润, 大量非银行资本有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意愿, 而它们的资本实力往往低于银行机构, 注册资本的调整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来说, 具有导向作用。不同地区的非银行资本多寡不一, 注册资本额可根据地区差异进行调整。在落后地区应降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额, 以调动非银行资本积极性, 引导资本进入, 弥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储户, 可以降低注册资本。虽然降低注册资本不利于实现规模经济, 但从农村金融需求出发, 不能片面强度注册资本的规模经济功能。由此产生的规模经济问题可通过建立融资机制解决。而在发达地区, 为了控制数量, 保持适度竞争, 应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额。

3.农村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额制度的重构

注册资本基本功能在农村资金互助社上表现的不很明显。从规模经济角度来看, 片面强调资本规模不仅会抑制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 还会因为规模扩大而导致信息不对称, 走上农村信用社“内部人控制”的老路。从调控功能来看, 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一种合作组织, 是弱者的联合, 是弱者互助组织, 政策上应大力倡导这种组织的设立.商业金融机构与农民是两个利益主体, 无法解决大市场与小生产的矛盾。鼓励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 可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 有助于建立农民与外部的经济组织分工合作的市场运行机制, 改变农户交易的弱势地位, [16]因此不应在注册资本额上为其设置障碍。从债权人保护功能看, 农村资金互助社没有储户, 注册资本承担的债权人保护功能与一般法人企业没有质的区别。综上所述, 可以参照公司法的规定, 将在行政村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注册资本调整为3万元。在乡 (镇)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注册资本也应相应降低。

2.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 篇二

关键词:新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正案正式通过,本次修改以注册资本制度为核心,打破了资本信用的神话,使人们对注册资本有了新的理解。但是任何制度都存在缺陷,此次改革也带来了侏儒公司和无赖公司剧增、公司信用信息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一、侏儒公司可能剧增

有的公司在章程中确定的注册资本数额很小,甚至只有几分钱,这种公司虽写明了注册资本,但远远偏离正常的公司状态,就如人得了侏儒症一样,据此大家给它取名为“侏儒公司”。侏儒公司的存在并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也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只要股东缴纳了注册资本,哪怕是几分钱,在没有其他违法的情况下,即使法院也不能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然而这类公司以极低的资本获取他人的财富,这与社会主流价值观背道而驰,尽管在外观上符合公司法的制度规则,但若债权人由于疏忽,在没有设定担保的情况下与这类公司进行商业往来,很容易受骗,并难以获得救济。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可以请求法庭调查公司财产的去向,如果通过法庭的调查,证实股东违法分配公司财产,或以关联交易使资金转出,或将公司财产赠送他人等,使股东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获得不正当利益。这时法庭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0、21条的规定,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和赔偿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从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然而,法官的调查需要时间和成本,调查起来也并非易事,这明显加大了债权人维权的难度和成本。即使债权人胜诉了,由于债务公司长期不当的经营和股东违法的行为,已没有剩余资金可供赔偿,极易出现赔偿金额执行难的问题

此外,即使注册资本都是一元的公司,也存在差异。每个公司的经营状态不同,需求不同,如商贸公司需要强大的资金,如科技服务型企业需要高科技的人才,不需要大量的资金,对资金实际应用的差别,使得债务人和法官难以判断公司的注册资本与交易状态是否相符,难以确定股东的责任。侏儒公司的存在,迫使公司的交易相对方自己掌控风险,自己防范风险,太多因素的加入,会打消交易方对交易的积极性,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

二、无赖公司可能剧增

有的公司注册资本高达数百万,实际缴纳的只有几万,剩余的则在章程中规定自公司成立后30或50年内缴纳完成,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暂且称它为无赖公司。有的人创办这种公司出于注册资本越高交易方越信任自己心态,这明显是资本神话留下的烙印,若这时公司运营规模较大、公司信用良好、每年完成一定金额的出资,将不会发生太大的问题,若运营规模本就很小或规模较大而出资没完成,将不利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有的人创办公司纯属是随意玩玩,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公司不发生交易额或仅仅发生几笔很小的交易,那么这就是一场华而不实的闹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几率比较小。

当真正出现资不抵债时,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人不能请求股东立即履行资本缴纳义务。只要股东在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期限没有到期,即使股东没有完成出资,在没有其他违法的情况下,股东并不违法,不需要承担责任。此时,债权人只能对公司提出破产申请,按照公司破产流程,由管理人催促股东完成出资,以此实现债权。这种解决方法既耗费成本和时间,又难以在债权人利益和公司利益之间达到平衡,债权人的利益要想最大程度的得到实现,必然以公司主体资格的消灭为代价,于公司和社会皆无利处,但若保存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又不能得到最好的救济,因此这是两难的选择。总体而言,无赖公司的剧增,将会造成巨大的社会成本。

三、与注册资本有关的刑事法规存在矛盾

刑法中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存在于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下,是为了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而给予的刑法保护。我国这次公司法的修改,打破了资本信用的传统观念,对注册资本的正确解读,使得这三个罪的犯罪构成已不合理,并与当前世界范围公司资本制度发展潮流背道而驰。

虚报注册资本罪保护的法律主体是注册资本,在旧公司法中,实收资本是登记机关重点审查事项,注册资本只是必须登记事项,股东或发起人如果虚报注册资本有很大可能虚报的是实收资本。现如今,实收资本已不被列入公司法律体系,所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在现行公司法下属于“法律虚置”。同时虚假出资罪也因公司法和司法解释中相关规定而失去现实意义。根据公司法第28和30条的规定,未按时完成出资义务股东应当继续完成出资义务,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若出现出资不实,应补齐差额,同时公司设立之初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股东瑕疵出资的,公司可对其股东权利如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甚至可以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由此,虚假出资在公司法与司法解释中已经有严格的民事违约责任加以限制,此外,在这次改革中,出资开始交由社会监督机构去评估,那么刑法中的规定就过于严格了。股东履行出资后,该笔财产的所有权人由股东变更为公司,股东凭借出资享有相应的股权。抽逃出资会使人产生一种直观的错觉,即股东出资后又抽逃,这是否等同于未曾履行抽逃部分财产的出资义务,应承担出资义务未履行或未履行完全的法律责任,但显然这是一种误解。股东出资后未经公司同意,再对该财产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时,侵犯了公司的独立财产权。根据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158和159条的解释,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因此这三个罪目前只适用于仍实行实缴制的公司,

那么实行认缴制的公司在注册资本方面就缺乏刑法保障。

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但对于这次改革带来的新问题和新挑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在司法实践以及将来的立法中加以完善,促进配套制度和设施的建设。这样才能保障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最终达到促进市场经济健康高效运转的宏伟目标。

参考文献:

[1]毛磊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完善研究.中国海洋大学2012.

[2]洳斯.公司注册资本改革的发展.中国商网.2014.2014-10-27[2015-06-01].

作者简介:

陈宝慧,女,(1991.12~)江苏连云港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3.关于拨付资金的请示 篇三

区政府:

根据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xx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青经信字〔20xx〕46号)文件要求,我区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申报工作。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审核,我区青岛以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英网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家企业符合申报条件,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共计130万元。其中:青岛以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获得奖励资金70万元、青岛英网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获得奖励资金60万元。目前专项资金已拨付我区财政。

为推动我区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落实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建议按有关程序拨付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30万元。我局将会同区财政局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当否,请批示。

市南区服务业发展局

4.拨付注册资本金的请示 篇四

一、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内涵

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指工商登记机关仅对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注册资本) 进行登记, 而股东实际应缴付的出资额 (注册资本) 则由公司内部自行约定, 同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之中。实缴制变为认缴制的工商登记制度后, 改过去的“先证后照”为目前的“先照后证”, 透露出政府监管“宽进严管”的政策监管导向。注册资本认缴制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审批环节, 同时也为企业节省了很多成立之时的相关费用比如:验资费、审计费、银行询证费用等。

二、注册资本实缴制与认缴制的区别

注册资本的认缴制与过去的实缴制相比是一种进步, 两种工商登记制度的区别也显而易见, 具体可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 认缴制与实缴制对注册资本会计确认的差异。注册资本实缴制下, 会计处理相对简单, 仅是将股东投入的货币、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登记入账, 同时将其金额计入到实收资本项下即可。而认缴制下由于公司开业之初未必有相关资产作为注册资本投入, 账面上有可能不能体现实收资本的金额, 如果公司收到股东 (发起人) 的启动资金, 在未完全确定是否算作实收资本时, 仅能作为相关的负债处理, 因而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 对于股东未缴注册资本的部分, 企业会计难以确认是公司的一种债权, 这样给会计核算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其次, 认缴制下注册资本会计披露的差异。认缴制下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 但是在企业的会计报表中所披露的实收资本金额, 多为企业实际收到的注册资本金额。

最后, 债务风险承担不尽相同。但是在认缴制下, 往往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有可能没有注册资本作为有限的偿债保障, 容易给将来的市场运营带来一定的风险, 从而使得政府相关部门对于公司的监管加大了一定的难度。

三、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会计人员应该注意的问题

1. 注册资本缴纳出资是否需要验资

实缴制下, 注册资本验资审计问题因其提供的资料较多, 且需要去开户银行取得缴存注册资本的银行询证函, 因而对于财务人员来说是一项较为繁复的工作。目前在认缴制度下, 由于对注册资本的缴纳只是在公司相关的章程中进行了规定, 无需在工商登记之时就缴纳注册资本, 也就不必进行验资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也不用出具相关的验资审计报告了。

2. 注册资本分期缴纳会计处理问题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 按照新公司法规定, 注册资本的投入已不是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的必备条件, 也就无须先期缴纳, 故法律允许公司的股东 (发起人) 按照章程分期、分次投入注册资本。因而公司股东 (发起人) 所缴存注册资本的会计处理方式可以有以下种方式供参考:

(1) 分期缴纳注册资本时, 现以该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 首次缴纳50万元为例作如下分录:

①收到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时。

②收到余款时会计处理如下:

(2) 股东先购置资产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①股东先行购入材料

②股东购入固定资产

3. 公司先期投入运营资金核算问题

公司成立后运营过程中需要一定规模的资金来源, 而这些资金的来源无非是两个渠道:一是对外举债、二是股东投入。由于工商登记认缴制所决定了, 公司的注册资本有可能只收到一部分, 或者是完全没有收到。在这种情形下, 显然公司对外举债的难度要更大一些, 因此只能靠股东投入的资金运营, 但是这里股东投入资金的性质却是值得商榷的。股东投入给公司的资金算是借入还是注册资本需要在章程或是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 如果算作注册资本, 财务人员就可以直接增加注册资本或是冲减先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项;如果是借入, 则股东在某种意义上来说相当于是企业的债权人, 公司将来需要偿还该笔借款。鉴于此, 笔者认为如果公司股东的资本金还没有完全到位, 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还没有到缴存注册资本金的时间节点, 那么对于公司收到的股东投入可以先按照借入款项予以入账, 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延迟缴纳印花税的时间, 对于公司的税收筹划较为有利, 待到了章程规定缴存注册资本的时间节点后, 股东与公司可以签署一份借入资金转为投入资本的文件, 公司财务人员就可以此为凭据将股东借入的资金转作实收资本核算。

具体会计处理方式为, 股东购入资产 (如办公用品、存货、固定资产等) 也可以先行挂账处理, 待达到一定数额后, 一次结转到实收资本中, 具体会计处理时:

上述两种会计处理方式中, 第一种方式处理起来较为简单, 会计人员仅就收到的注册资本金作为实收资本入账, 没收到就不记账, 这种方式有些像收、付实现制;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较第一种更能体现出各个股东投入注册资本的进度, 以及其尚欠公司多少资本金。因而对于公司各个股东投入的资本金起到一定的监督及督促作用, 可以促进股东及时、足额缴存注册资本, 以期使得公司达到良好的运营状态, 这挂账处理方式实际上是遵循了权责发生制原则。笔者认为, 第二种方式虽然会计处理较为麻烦, 但是更能体现客观性原则, 故此在这里推荐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

4. 注册资本缴纳印花税问题

印花税法规定, 企业记载资金的账薄, 应该按照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如果在以后的经营期间内有增资或是资本公积增加的, 应该将实收资本或是资本公积的增加部分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这里我们需要强调的一个问题就是, 会计核算的科目设置中为什么叫实收资本, 而税法中也说的是实收资本, 二者都没有提到注册资本的概念。可以看出, 关键的问题是在“实收”上, 因而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 如果股东 (发起人) 分期缴存注册资本金, 财务人员在进行会计处理过程中, 容易有两种情况发生。

(1) 实际入账方式。即财务人员可以按照实际收到的注册资本作为实收资本入账, 而未收到部分暂不在资金账薄中体现, 这种情况下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可按实际收到的注册资本为准;

(2) 挂账方式, 即财务人员如果先将应收的全部实收资本以挂账方式进行核算, 印花税也应按照实收资本的账面金额计算。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式下, 印花税的计税基础都是以实收资本的账面金额为准, 只不过第一种方式下, 先期要比照第二种少缴纳一部分, 待补齐注册资本后方可缴纳剩余尚未缴纳的印花税, 而第二种方式下, 则要先缴齐印花税, 对于未收到的注册资本来说相当于预缴该部分的印花税。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 第一种核算方式下更有利于企业一些。

四、提高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会计处理合理性的策略

1. 进一步完善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实施, 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 从长远来看对于企业发展、增强其市场参与的积极性都有着显著的效果。但因该制度实施的时间较短、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 因而出现了一定的法律断层。如:会计准则中对于注册资本认缴制的会计核算业务没有较为具体的规定。

而印花税法中所规定的记载资金账薄需要缴纳印花税还停留在以前的实缴制下。所以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做好其配套工作。

2. 针对认缴制下实收资本核算的建议

认缴制下企业建议设置“待缴资本”科目, 该科目与实收资本之和应等于注册资本总额。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 公司与股东的财产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划分。股东对于公司认缴且未缴纳的注册资本, 对于公司来说应该作为一种负债披露在其财务报告之中。但是, 这笔对内的债务不应该成为股东推卸公司对外债务的理由, 相反应该作为公司对外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因此将股东欠缴公司的注册资本登入其他应收类资产科目是较为合理的。所以, 根据复式记账法原理, 为了与“其他应收款”科目相对应, 可增设“待缴资本”科目。增设该科目, 符合财务核算的相关规定, 也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3. 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财务人员是企业经济业务核算的主要因素, 其职业操守、职业技能的高低决定了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因而财务人员面对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实际问题, 应该利用其掌握的财税知识, 较为合理的处理实收资本的入账问题, 力求将实收资本业务的处理合法、合理。同时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财税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兼顾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最终为公司实现其价值最大化的经营目标而服务。财务人员面对新形势, 只有通过不断的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业务工作能力, 与时俱进地提高其自身综合素质, 才能适应不断变化且繁杂的国内经济环境。

目前, 我国各个领域的改革已经进入了深水区, 政府为了适应改革的需要而适时地推出了注册资本认缴工商登记制度, 对于企业的发展乃至国民经济的增长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同时认缴制为国内民商法的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具有里程碑似的、划时代历史意义。国内公司应该在完善国内相关法律、法规, 提高财务人员综合业务能力的基础上, 做好认缴制下实收资本会计处理工作, 才能为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为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摘要:修改后的《公司法》, 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工商登记制度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 这对于国内企业的成立、运营产生了一定影响。同时, 对于企业相关的会计核算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将针对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方式改变后, 对于实收资本会计处理的影响进行较为详尽地阐述。

关键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认缴制

参考文献

[1]郝振平.会计学原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3.

[2]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A].2012.

[3]余军, 于瑞杰.会计产权束从设计到运用[J].会计之友, 2014 (7) :21-23.

5.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的缺陷及完善 篇五

关键词:注册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 缺陷 折衷资本制

一、公司注册资本制概述

公司资本制度是立法围绕股东缴纳出资行为而创设的一系列实体规则和程序要件的总和。在公司法的发展历史上,英美法系创立了授权资本制,大陆法系建立了法定资本制。法定资本制注重交易安全,授权资本制则具有灵活、效率的优越性。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立法,为了吸取两种制度的优点,弥补两者的不足,又形成了折衷资本制。它在公平、安全与效率之间寻得了平衡,既做到了兼顾公平、安全,又把效率优先的原则贯彻到公司资本制度中去,因而具有前二者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必将成为各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最佳选择。

1、法定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且必须由各股东全部缴付完毕,否则公司不能成立。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本身存在弊端,主要包括如下三点:首先,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在设立时就一次缴足大量资本,这使公司设立变得困难;其次,公司在设立之初,由于经营活动尚未完全开展,可能导致资本的积压闲置;第三,由于公司资本在设立时一次发行缴付完毕,而在公司将来如需增加资本时,又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繁琐的增资法律程序。

2、授权资本制度

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需要在章程中注明注册资本总额,但发起人只需认购部分股份,公司即可正式成立,其余的股份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证券市场行情等因素再随时发行的公司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同法定资本制一样,也有其明显的缺点:首先,容易引起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其次,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在授权资本制下,章程规定的公司资本仅仅是一种名义资本,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较大的风险。

3、折衷资本制度

折衷资本制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折衷资本制度。折衷资本制既有法定资本制保障交易安全的优点,也有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方便,运作灵活的优点,因而具有较强的生命力,代表着现代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

二、新修正案的资本制的定性

201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正案,做出了以下的修改: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其次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取消了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限制。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那么,新公司法规定的是哪种资本制?让我们来做分析:

1.首先,新公司法采用的是与原公司法同样的"认缴"的概念。认缴就是"承认缴付",并非"实际缴付",原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并没有被修订,表明我国公司奉行的还是注册资本"一次性发行"的原则。

2.我国的新公司法并不属于这两者。原因在于:(1)首先,并没有明确授权董事会随时发行新股,因为最初的认缴的股份已经发行完毕。以后再超额发行,需要股东协商一致修订章程的注册资本。(2)其次,并没有明确首次至少必须缴付1股,剩余部分再在规定的比例和期限范围内授权发行。

尽管新公司法局部取消"最低法定注册资本"的规定、取消了"分次缴付"期限的规定而已,将何时实缴交由公司自己决定而不是公司法强制规定。仍属于法定资本制。

三、新公司法存在的缺陷

1.法定资本制的固有缺陷没有得到根除

法定资本制因其门槛高、资金闲置、退出困难和手续繁琐等种种弊端而饱受批判。新修正案虽然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股东仍然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分期缴纳期限的取消并不意味着股东分期缴纳义务的免除,股东仍然承担较重的出资负担,这有悖于较少障碍便于公司成立的初衷。此外,法定资本制下的退出困难和程序复杂虽然得到了缓解,但较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仍有很大的差距。如果不考虑资本制本身的合理性,而只是一味地予以修补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2.在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上的冒进

法定资本制存在的最大价值在于债券担保,在效益与安全的价值冲突面前,法定资本制侧重其安全价值,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加以安全。美国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因为其公司法追求效率、崇尚自由和便利,有判例法和健全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予以支撑。中国没有判例法,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尚不成熟,不具备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条件。

3. 改革的不彻底带来的其他问题

(1)根据新修正案的规定,可以设立1元公司。但是,公司需要的运营资金不可能只需要1元,如果章程这样规定,公司在以后增加资本时还是会面临修订注册资本1元的事情。所以,实务中 "1元"公司意义并不大。

(2)从目前的规定来看,新公司法并没有规定任何有关的限制,即是说,股东不需要缴付1分钱就可以设立公司。在目前的环境下,这一规定带来很大的风险。

(3) 新公司法第29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意味着设立和增资都不需要验资了。外部债权人如何判断公司股东是否已经实缴了资本?是否需要增加公司披露的强制义务?法律并未予以明确。

四、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公司资本制

1.折衷资本制是中国公司法的最终走向

效率与安全是公司法的永恒目标。折衷资本制吸收了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优点,具有无比的优越性。具体表现在:(1)折衷资本制规定有出资总额的限制,可以避免公司资本不实。(2)折衷资本制允许发起人分期缴纳,既可以避免设立公司筹资困难,又可以充分发挥公司资本的效用,实现公司盈利最大化。(3)折衷资本制规定了发起人首次缴纳股款的比例及其余股款的缴纳期限,比授权资本制更安全,比法定资本制更便利。

20世纪50年代以来,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纷纷改用折衷资本制。中国的公司法最终也会采用折衷资本制。

2.我国已具备实行折衷资本制的的条件

(1)我国已经具备实行折衷资本制的经济基础

我国公司法实施10年来,公司发展迅速,公司资本制度已经初步建立。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德国、法国和日本的市场经济相似,即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相当的比例,推行国家干预经济政策,应用计划与市场两种手段调节经济。这些都说明我国已具备实行折衷资本制的土壤与经济基础。

(2)我国已经具备实行折衷资本制的法治环境

从根本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公正的司法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10年来,我国法治建设逐步完善,已经基本形成系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目前我国的执法环境也得到改善,这些都有利于我国实行折衷资本制。

综上所述,中国有实行折衷资本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然而,新修正案的改革却差强人意,未能抛弃法定资本制,且遗留了不少问题。随着修正案的生效,其他的公司法司法解释相继得到修改,会导致法定资本制更加根深蒂固,离折衷资本制越来越远,中国公司法的进步将于日无望。因此,当务之急是修正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采取折衷资本制,才能真正推动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俊标.重构中国的公司资本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

6.申请拨付征地费用请示 篇六

世纪大道南拓已与20XX年初通车,但仍有部分企业、社区土地、公共设施等补偿款项尚未兑现,资金缺口2700多万(不包括过渡安置费,具体明细附后)。已拆迁未兑现补偿款的社区、企业和群众意见大,多次到街道及相关部门要求尽快兑现补偿款。为了加快相关遗留问题扫尾工作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进度,恳请市政府拨付项目征迁款2500万元,以便及时兑现群众征迁款。

晋江市人民政府灵源街道办事处

7.拨付注册资本金的请示 篇七

XXX市财政局:

今悉《XXX市财政局关于下达XXXX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XX财企〔XXXX〕XXX号)文件,现将“XXXX公司职业卫生技术改造项目”前期开展情况和资金投入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职业健康工作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为做好职业健康工作,我司自XXXX年底启动了“XXXX公司职业卫生技术改造项目”。该项目由重庆市职业卫生专家及工程防护专家现场指导制定,我司具体实施。我司在市区两级安监局的指导下,通过成立机构,全面梳理,健全制度,全员体检,规范防护用品,强化教育培训,加强岗位告知,减少和避免交叉污染,安装抽排风系统等措施着力改善工作环境提高管理水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该项目重点对职业危害工作场所进行集中治理,分下列四步进行:第一步,对工艺布局进行科学调整;第二步,淘汰落后工艺,减少和避免操作者与有害物质的直接接触;第三步,采用封闭隔离,避免交叉污染;第四步,安装抽排风系统,增加通风,降低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该项目已于XXXX年XX月底完成。

二、项目资金投入情况

完成该项目,共投入资金231.8万元。其中有毒有害岗位员工全员体检投入资金8.17万元;规范防护用品投入资金13万元;调整工艺布局2.73万元;封闭隔离有毒有害场所投入资金51.6万元;职业卫生设备购置投入142万元;安装工位降温系统投入资金12.7万元;职业卫生专业机构及专家评审咨询费1.6万元。

为支持鼓励我司继续深入开展职业健康工作,尽快达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化企业要求,现特恳请拨付XX财企〔XXXX〕XXX号文件中下达给该项目的补助资金拾万元(100000.00元整)。

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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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新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浅析 篇八

关键词:新公司法 资本制度

旧公司法的严格法定资本制存在诸多弊端,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太高并要求在公司设立时一次缴足,这导致公司的设立门槛太高,降低了投资者开办公司的可能性。现代公司法理论认为,发起人、资本、公司章程是公司的三大要素。公司资本有两重意义:(1)作为公司法人所有权的客体,它既是公司法人进行经营活动的经济支柱,又是公司法人独立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财产基础和保证。(2)公司资本来源于股东(或投资者)的出资。一旦形成为公司资本,即与股东的财产绝对分离,但是它的构成始终反映着股东对公司净资产的利益份额。

公司资本的形成主要有两种方式:(1)股东直接出资,包括公司设立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以及公司经营过程中增资扩股,向老股东配股或向新股东募股时股东认徼的资本份额。(2)公司经营利润的转化。为扩大再生产的需要,企业通常不会将年度盈利全部分配给股东,而是以公积金的形式保留一部分盈利在企业内。单纯提取公积金并不会引起公司资本的变化,虽然公积金也是股东权益的一部分。特定情况下,公司用公积金转增股本,从而引起公司资本数额的变动。

新公司法大体上从四个方面对注册资本制度进行了修订:(1)打破了人们过去迷信最低注册资本的神话,大幅度下调最低注册资本,并排除了行业歧视。(2)建立了法定资本制项下的分期缴纳制。(3)放宽了非货币出资方式和比例。(4)调整了出资程序。

在此次修改中,借鉴了国际上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摒弃了严格法定资本制,过度到允许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其变化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

1993年的《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23 条、第25 条、第78 条,这些规定强调资本总额一次发行,一次性全部缴纳,不允许分期缴纳,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设立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资本总额必须一次性发行、但允许分期缴纳;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资本总额必须一次性发行、不允许分期缴纳。

2、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资本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统一

《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8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6 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1 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4条对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的资本做了明确规定,规定注册资本是认缴资本,企业设立不以资本实缴为前提的,而且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可以在企业成立后一期或分期缴付,不要求在企业成立时一次到位。对这些规定,有些学者认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制度是折中资本制,也有些学者认为是法定资本制。

3、大幅降低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要求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要全面把握这一条文的实质内容,就必须明确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对公司有商业价值,二是能够以货币评估出来,三是能够依法转让,四是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

4、对公司法修订的评价

新修订后的《公司法》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适应时代,展望未来,在坚持中国基本国情的同时,全面与国际接轨,改变了以往公司治理结构设计上的简陋和松散,调整手段变得更加灵活,给人以以耳目一新的感觉,在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变迁史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4.1、理念超前,观念新颖

本次《公司法》的修订有很多令人鼓舞和钦佩的突破和创新,这反映了立法者尊重中国现实、顺应国际趋势、敢于突破和创新的立法智慧和魄力,而在所有的突破和创新中,最为根本和重要的则是立法理念和指导思想的突破和创新,是立法目标和价值选择上的重新认识和调整,没有这种突破,其他具体制度和规则的突破和创新则是不可能的。1993年的《公司法》可以称之为一部“身份法”,在立法理念上倾向于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服务,很多方面都有为国有企业量身定做的痕迹。而当前,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已经基本完成,使《公司法》的价值趋向无需偏向国有企业,而应该对所有的企业一体对待,更多地从立法的科学性的角度进行考虑。新修订的《公司法》全面贯彻契约自由的精神和公司自治的理念,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伟大转变。

4.2、结构合理,内容科学

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广泛借鉴各国先进立法经验基础上,大胆引进各国先进的公司制度文明,改变了不适应实际需要的既有制度和规则,进一步完善了行之有效的规定,填补了立法上的漏洞与空白,它也对部门和地方立法中的彼此冲突和互相矛盾进行了有效的整合和协调,完善了《公司法》法律体系,维持了公司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增强了操作性和司法的适用性,使新修订的《公司法》成为一部制度先进、操作性强的、具有可诉性的《公司法》,她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的公司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4.3、公司法修订的重大影响

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及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高管人员无论如何勤勉尽责,亦难免有决策失误或工作疏忽之时。对董事等公司高管而言,一方面应当信守忠实和勤勉义务,另一方面对于有可能引起的赔偿责任,应该通过责任险等合法的手段予以转移。新《公司法》实施以后,股东起诉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在程序上完全具备了可行性,预计国内原来叫好不叫座的董事责任险将迎来黄金机遇。

参考文献:

[1]马光远著,《新公司法》,福州律师网.

[2]刘连煜著,《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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