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规定

2024-07-31

合同管理制度规定(通用12篇)

1.合同管理制度规定 篇一

《租赁合同》管理规定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就物业租赁事宜,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协议,是双方正式建立租赁关系的法律性文件,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公司与承租人洽谈相关事宜取得基本一致后,由公司行政部提

供《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租赁人员填写后,承租人按合同之规

定缴纳租赁按金及上期,履行签字盖章手续,租赁人员再填写租

赁合同审批表报批,经批示后签字盖章,其中租赁管理局《租赁

合同》一式四份,公司自制《租赁合同》一式三份。

二、租赁人员整理相关资料到所属房屋租赁管理所进行登记,并交

纳相关税费(合同双方按有关规定交纳),房屋租赁管理所审核

通过后签字盖章,予以登记认可并留一份《租赁合同》存档,如

双方同意,在必要的条件下亦可进行公证。

三、办完上述手续后,合同原件一份正本留公司行政部存档,两份

正本交留承租人,租赁人员复印两份合同,交财务部一份,自行

存档一份。

四、如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办理程序跟《租赁合同》基

本一致,补充协议与《租赁合同》一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需

附在一起存档。

五、租赁人员负责整理合同文件目录,与承租人往来的相关文函附

在一起,建立档案,以便查阅与管理。

六、严格《租赁合同》的安全管理,不得遗失合同,公司员工不得

随意泄漏合同的有关条款,《租赁合同》必须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传阅、借阅。

七、租赁人员应定期对照《租赁合同》,检查双方合作是否严格遵

守相关条款,如没有,则须立即整改。

八、即将到期的《租赁合同》是否续签,应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办

理,如续签,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就合同条件协商一致后,办理续签手续,否则,办理退租手续,租赁关系终止。

九、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上述管理规定,如有违反,将追究相关人

员的责任。

2.合同管理制度规定 篇二

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汇转贷及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 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 (含12月31日) 孰先的原则, 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93) 财法字第4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的过渡政策。上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人民币折合率、减免税优惠政策等其他涉税问题, 自2009年1月1日起, 应按照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执行。

文到之前纳税人已缴、多缴、已扣缴、多扣缴的营业税税款, 允许从其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3.合同管理制度规定 篇三

关键词:合同法;预期违约;缺陷;补救

“预期违约”其含义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肯定地、明确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客观事实预见到他到期将不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源起于英国王座法院的两个案件—即霍切斯特诉德拉图尔案和辛格夫人诉辛格案。之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9、2610条对预期违约制度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美国法学会组织众多学者、法官、律师编写的《合同法重述》(第二版)把预期违约规则上升为美国合同法上的一项普遍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也明确规定了预期违约规则,《公约》是以美国《统一商法典》为蓝本起草的,在吸收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基本框架的同时,也采纳了大陆法不安抗辩权的一些内容。现今,预期违约制度已被包括我国(主要规定在合同法中)在内的许多国家所接受。

我国合同法直接规定预期违约的只有两个条款。

在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至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此条款建构了预期违约的概念和后果。具体讲,我国合同法将预期违约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类。

在合同法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中的第94条合同解除条款的第(二)项为预期违约的情形。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履行期限届至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一个相关条款——10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预期违约的概念及其分类

“预期违约”的含义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肯定地、明确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客观事实预见到他到期将不履行合同。

我国学者对于英美法的预期违约,较主流的观点是将其划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类型;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划分为预期根本违约和预期非根本违约两种类型。

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1]

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足以推断出,另一方当事人届时很有可能无法履行合同;而根据英国法,默示预期违约只能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发生。

预先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明显看出另一方将根本违反合同,其结果是使一方不能得到根据订立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具体情况中有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情况。

预先非根本违约是指合同有效订立后,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在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合同义务的情形。从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的区分上,其应属默示预期违约范畴。

二、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规定的现实意义

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行为的规制填补了我国这方面的法律真空。为防范、减少合同风险和损失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减少损害、防治欺作和保护受害人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三、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规定的缺陷和补救

因预期违约的理念在我国经济和法律领域是一个较新的事物,又兼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规定的松散、矛盾与空白,这使人们在“知法”上就遇到了困难。故使得严格“守法”失去应有的依托。在此,与其要求执法者“执法必严”,不如说在执法者面对纷繁具体的案件时应以民法“公平原则、对等原则”以及合同法诚实、信用和一些基本商业原则去灵活、理性地分析和裁决。况且预期违约制度的某些方面在作为其起源地的英美国家也是有争议的。这个制度本身也还在经历着完善和成熟的过程。我国合同法开创地规定预期违约制度,也意味着我国将在司法实践中加入到人类对这项制度的理解与完备的进程中。而针对预期违约的民事争议,无论以调解或者判决的方式解决,从执法技术上讲,应以让当事人理解法律、明白道理为主,做到让当事人知理服法为上。现实中,判例法规则在中国逐渐被理解和不言自明地被采用,因而每一个具体案件对法律的适用、解释和裁判结果都有可能成为以后案件裁判遵循和借鉴的目标。因此,解决好每一个案件对人们正确理解尚不完备的法律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参考文獻:

4.采购合同管理规定 篇四

1.公司采购合同的内容

公司采购合同的条款构成了采购合同的内容,应当在力求具体明确,便于执行,避免不必要纠纷的前提下,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l)商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

商品的品种应具体,避免使用综合品名;商品的规格应具体规定颜色、式样、尺码和牌号等;商品的数量多少应按国家统一的计量单位标出。必要时,可附上商品品种、规格、数量明细表。

(2)商品的质量和包装

合同中应规定商品所应符合的质量标准,注明是国家或部颁标准;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应由双方协商凭样订(交)货;对于副、次品应规定出一定的比例,并注明其标准;对实行保换、保修、保退办法的商品,应写明具体条款;对商品包装的办法,使用的包装材料,包装式样、规格、体积、重量、标志及包装物的处理等,均应有详细规定。

(3)商品的价格和结算方式

合同中对商品的价格要作具体的规定,规定作价的办法和变价处理等,以及规定对副品、次品的扣价办法;规定结算方式和结算程序。

(4)交货期限、地点和发送方式

交(提)货期限(日期)要按照有关规定,并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商品特点和交通运输条件等确定。同时,应明确商品的发送方式是送货、代运,还是自提。

(5)商品验收办法

合同中要具体规定在数量上验收和在质量上验收商品的办法、期限和地点。

(6)违约责任

签约一方不履行合同,必将影响另一方经济活动的进行,因此违约方应负物质责任,赔偿对方遭受的损失。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供应者有以下三种情况时应付违约金或赔偿金:①不按合同规定的商品数量、品种、规格供应商品;

②不按合同中规定的商品质量标准交货;

③逾期发送商品。

购买者有逾期结算货款或提货,临时更改到货地点等,应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7)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

合同中应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不可变更或解除合同,通过什么手续来变更或解除合同等。

此外,采购合同应视实际情况,增加若干具体的补充规定,使签订的合同更切实际,行之有效。

2.采购合同的签订

(l)签订采购合同的原则

①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这里所指的法人,是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支配财产,能够独立从事商品流通活动或其他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企业。②合同必须合法。也就是必须遵照国家的法律、法令、方针和政策签订合同,其内容和手续应

符合有关合同管理的具体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

③签订合同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充分协商的原则。

④签订合同必须坚持等价、有偿的原则。

⑤当事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委托别人代签,必须要有委托证明。

⑥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签订采购合同的程序

签订合同的程序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签署书面协议的过程。一般有以下五个步骤:

①订约提议。

订约提议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也称要约。订约提议应提出订立合同所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和希望对方答复的期限等,以供对方考虑是否订立合同。提议人在答复期限内不得拒绝承诺,即提议人在答复期限内受自己提议的约束。

②接受提议。

接受提议是指提议被对方接受,双方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表示同意,经过双方签署书面契约,合同即可成立,也叫承诺。承诺不能附带任何条件,如果附带其他条件,应认为是拒绝要约,而提出新的要约。新的要约提出后,原要约人变成接受新的要约的人,而原承诺人成了新的要约人。实践中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反复协商的过程,就是要约―新的要约一再要约―直到承诺的过程。

③填写合同文本。

④履行签约手续。

⑤报请签证机关签证,或报请公证机关公证。

有的经济合同,法律规定还应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签证。对没有法律规定必须签证的合同,双方可以协商决定是否签证或公证。

3.公司采购合同的管理

采购合同的管理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l)加强对公司采购合同签订的管理

加强对采购合同签订的管理,一是要对签订合同的准备工作加强管理,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认真研究市场需要和货源情况,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库存情况和合同对方单位的情况,依据企业的购销任务收集各方面的信息,为签订合同、确定合同条款提供信息依据。另一方面是要对签订合同过程加强管理,在签订合同时,要按照有关的合同法规规定的要求,严格审查,使签订的合同合理合法。

(2)建立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履行企业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建立合同登记、汇报检查制度,以统一保管合同、统一监督和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处理违约,提出索赔,解决纠纷,保证合同的履行。同时,可以加强与合同对方的联系,密切双方的协作,以利于合同的实现。

(3)处理好合同纠纷

当企业的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企业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4)信守合同,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5.劳务分包合同管理规定 篇五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为改进和完善工程(劳务)分包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企业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现状,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原则

1、合法自愿,合作共赢,兼顾企业和分包方利益的原则;

2、严密条款、统一文本、严格审批、事先控制的原则;

3、项目部规范操作,法人单位严密监控,集团公司与工程公司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合同签订前的几项规定

1、招标前必须对外部劳务队伍的资格进行审查;

2、必须实行“阳光招标”,择优选用劳务队伍;

3、劳务队伍上场前必须签订合同,不签合同不准上场,不得开工;

4、不得签订开口合同,合同中的项目单价必须明确。

三、合同的签订

1、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原则上以法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加盖法人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2、严禁签订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

3、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般采用以下三种合同形式:

(1)工程分包合同形式:法律法规或建设单位准许分包的单项工程,应与具有相应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分包单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分包合同条款参照集团公司下发的《工程施工劳务协作承包合同书》范本中的条款及业主合同条款。《工程项目承包单价及费用表》(附表一)中工程项目清单采用业主清单,则工作内容应注明业主计量规则中的工作内容;若工程项目清单不采用业主清单,则工程项目及工作内容采用 《集团公司内部工序计量规则》(附表二)(以下简称内部计量规则)中的项目名称及工作内容。

(2)劳务分包合同形式:法律法规或建设单位明确不准分包的工程项目,应与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分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有两种方式:①劳务队伍自带大型设备的,合同文本应采用集团公司下发《工程施工劳务协作承包合同书》范本,《工程项目承包单价及费用表》(附表一)中的工程项目及工作内容应采用内部计量规则中的项目名称及工作内容;内部计量规则中没有的项目名称及工作内容、单价可以自行增加,并报上级成本管理部门审核备案。为便于外部检查及审计,应将劳务协作合同分解为劳务分包合同及设备租赁合同,并将合同价分解为劳务费用及设备租赁费用,但合同费用不变,并在验工计价表及财务核算表体现出工费、设备租赁费;②劳务队伍不带大型设备,合同文本应采用集团公司下发的《劳务分包协议》范本,《劳务分包项目及单价表》(附表三)中的工程项目及工作内容必须采用内部计量规则中的项目名称及工作内容。个别工程项目,如果建设单位(业主)或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可以另行签订能够适应有关检查的合同,但该合同不得作为结算的依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3)自带劳务合同形式:项目部或工程公司自带劳务组织施工的,执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必须与每一名劳务工签订临时用工合同,合同文本采用《临时合同工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附件一)。

4、签订合同前,项目部必须根据不同分包形式的要求对外部劳务队伍进行相应的资信审查,根据集团公司《外部劳务管理办法》和集团公司《外部劳务公开竞标招标办法》中的相关要求,按外部劳务队伍招募制度择优录用。

5、合同签章手续必须完备。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应亲自签字,同时加盖法人单位合同专用章。

6、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般由项目部具体负责实施,严格 执行以下报批程序:

(1)项目部审查外包队的相应资信证件的原件,对该原件的真实性负责。根据集团公司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拟定合同条款,填写《项目经理部签订合同审批表》(附表四)并签署具体意见。将资信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外部劳务队伍公章)、拟定的合同文本和《审批表》上报审批;

(2)报外部劳务队伍管理部门审查外部劳务队伍的信誉状况;(3)报成本管理部门审查核定分包价款;(4)报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合同的合法性;(5)报公司领导审批;

(6)公司领导在《项目经理部签订合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正式签订合同。

未经以上程序进行审批或审批未获批准,项目部不得签订合同。

7、通过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进行施工的,必须坚持先签合同再上场。工程设计资料不全、工程量不明确的项目进行分包,应根据上级成本部门核定的最高限价签订单价分包合同;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8、严禁在合同中为外包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9、严禁外包方再将工程转包给第三方施工。

10、项目部租赁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的必须签订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合同文本采用《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范本)(附件二)及《周转材料租赁合同》(范本)(附件三),签订合同的程序与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程序一样,合同单价不允许超集团公司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最高限价。

11、劳务合同单价的确定原则:(1)工程分包合同形式:《工程项目承包单价及费用表》的费用组成为最高限价中不变费用及可变费用,按最高限价及内部计量规则的规定计算合同单价,项目部限额供应材料 款按合同规定计价时扣回,提供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的收取机械设备台班费及周转材料租赁费计价时扣回。(2)劳务分包合同形式:《工程项目承包单价及费用表》的费用组成为最高限价中不变费用及可变费用中的电费、燃油费、地材费、模板费等费用,不含可变费用中的砼、钢筋、火工品、防水材料等由项目部限额供应的材料费用,按最高限价及内部计量规则的规定计算合同单价;《劳务分包项目及单价表》中的费用组成为最高限价中的不变费用,按最高限价及内部计量规则的规定计算合同单价,劳务分包合同单价应扣减不变费用中包含但由项目部提供的机械设备台班费及周转材料租赁费,设备台班费及周转材料费按租赁费、燃油费的合计除以工程数量摊销计算,并在备注中说明扣减费用情况。(3)自带劳务合同形式:劳务工的工资标准参照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11、民工工资应建立专用帐号,计价时扣除计价额的 %作为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工程结束民工工资全部发放后返还。(此比例可根据不同项目的具体工费含量由各工程(分)公司确定限额)

四、合同的履行

1、合同生效后,项目部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定期召集会议,检查落实合同履行情况,解决存在问题,保证合同得到全面履行。

2、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期间,应严格按施工规范搞好工程签证,认真做好各种签字手续。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制作处理意见书或会议纪要,作为双方验工计价和竣(完)工结算的依据。

3、对外包方的验工计价和工程款拨付要及时准确。严禁任何形式的超付款,严禁无原则拖欠外包方的工程款。

4、外包方按合同工期和设计标准完成工程后,项目部应及时进行完工验收和完工结算,不能以业主暂不验收为借口推迟、拖延(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完工结算应制作《竣(完)工结算书》,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5、及时收集并保存有关施工资料和合同管理资料。收集保存的施工资料主要包括: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变更设计资料、工程签证、验工计价单以及拨付工程款的签字凭证、材料设备检验单、开竣工报告等;合同管理资料主要包括:承发包合同书、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书、劳务单位的资质证件、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施工中各种会议纪要、文件、报告、通知等。上述资料原件均应存入项目部合同档案,由专人管理。工程竣工后,随同竣工资料一起交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6、其他未尽事宜参照集团公司《外部劳务队伍计价清算制度》进行。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纠纷的处理

1、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变更、解除合同,合同在履行中发生变化一方要求变更合同部分内容或解除合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合同纠纷的解决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可以选择:(1)自行和解或有关部门主持调解;(2)仲裁;(3)诉讼。

3、项目部与外包方发生合同纠纷后,应及时将情况向上一级单位和合同管理部门报告。上级单位和合同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情况,选择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纠纷。

六、合同管理和监督检查

1、项目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各劳务队的合同履行和管理情况,发生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项目部把工程(劳务)合同履行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2、项目部应根据本规定并结合项目施工的实际情况,由专人负责,建立合同履行登记台帐和外包方信誉评价档案,加强合同的统一管理。

3、将集团公司和各工程(分)公司对项目部实行工程(劳务)合同管理的以下考核指标责任到人、落到实处,考核不达标应追究责任人,考核结果纳入项目部效绩综合考评。主要考核指标为:

(1)项目部是否制定有合同管理制度;(2)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是否在资审合格的前提下,对外包方择优录用;(4)外包方是否先签合同后上场;

(5)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是否采用集团公司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分包形式是否合法;

(6)是否有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

(7)与外包方验工计价、竣(完)工结算是否符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劳务费用;

(8)项目部是否发生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纠纷或诉讼案件。

七、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我项目及签订的所有合同。

6.检测合同签订管理规定 篇六

一、检测合同签订

(一)零散合同

零散检测合同由编制人起草后,由客服主管初步审核,查看合同的有效性,再由副所长签名确认后,客服部盖章。

(二)监测合同

1.监测合同需填写《特殊合同评审表》,由相关环节负责人审批关于检测项目、检测时 间及检测费用,所长最后审批签字,行政部盖合同章。

2.审批不合格的合同,填写《合同修改通知单》。

3.超过20万以上技术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核后,经法人代表审核后签字后方可加盖合同专用章。

二、检测合同管理

(一)零散合同

1.零散合同由客服部保管存放。

2.每一份合同包括相关咨询函等附件,均应妥善保管。

3.合同按月份进行存放,保存期两年。

(二)监测合同

1.监测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由行政部主管保管存放,另一份由客服部主管保管存放。

2.每一份合同包括有关的文书、传真件以及相关单证等附件,合同文本的变更、解除 合同的协议,均应妥善保管。

3.合同文档以年份进行分类编号,以公共客户及市场部人员客户分类整理归档,档案 内附合同清单编制表,保存期十年。

4.合同如有遗失、损毁,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合同管理制度规定 篇七

条规变动主要有三个方面

目前,用人单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已经成为普遍现象。所谓劳务派遣,是由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首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进行派遣。

实际操作中,部分单位将派遣用工当长期员工使用,但派遣员工与本企业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社保交费基数差别大,劳务派遣已经“变味”,损害了被派遣员工合法权益。这一现象引发社会关注,而二元用工体制下“按身份分配”的现象也被炮轰了多年,却至今未见改变。

2013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劳动合同法》是否会给广大劳动者的待遇带来什么变化呢?记者采访了江西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相关工作人员。对方表示,7月1日施行的新《劳动合同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动,重点体现在劳务派遣员工方面,包括他们的薪酬也纳入了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内。

变化一:明确劳务派遣三种形式。

“现在,有一些公司为了节约用工成本,到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员工,工资大多数都开得很低。”江西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相关工作人员说。根据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新法修正案,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这意味着不是所有的工种都能使用劳务派遣的方式来进行,只有以上规定的三种形式才能派遣。”该工作人员表示。

变化二:劳务派遣公司将受审批。

“根据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动关系处工作人员介绍。另外,对于劳务派遣公司还将有一定的资金基础要求,以免市场上鱼龙混杂,在硬件条件上,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等。

变化三:派遣员工“同工同酬”。

此次新《劳动合同法》最为引人关注的就是,“临时工”也要与正式工同工同酬。江西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市场影响

提高门槛规范劳务派遣乱象,不正规劳务派遣公司“退市”

为逃避责任,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用工单位自己面试招聘员工,却与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工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发。这种“假派遣、真用工”现象突出。

有专家指出:此前,成立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只需要50万元的资本,而且不需要任何行政许可。这导致了很多劳务派遣企业借资注册,拿到营业执照后就将资本抽回,而工商部门又往往对这类企业疏于管理,一旦发生劳动纠纷,这些空壳公司经常“携款私逃”,很难被追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对此,新《劳动合同法》大大拉高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门槛,并且赋予人力社保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有专家表示,新法将有利于规范劳务派遣乱象。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同时,经营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也相应提高,其注册资本从原先的50万元提高到了200万元。

此外,新法还界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实施;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江西省一家大型人才市场劳务部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主要就是修改了有关劳务派遣方面的内容,同时人社部还出台了一系列劳务派遣的新规新政。“劳务派遣形式是许多企业的需求,因为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他们可以更好地明确是否会需要聘用该员工,但是市场上却有一些不太正当的公司,以充当中介的角色,通过派遣来牟取利益。”该负责人说,“相信通过此次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能进一步规范市场,一些小型不正规的公司有可能‘被退市’。”他也希望政府能将这项政策执行下去。

投诉监督

遇问题可拨打12333举报

从现在开始,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如果无法实现同工同酬或是遇到了非法黑中介冒充劳务派遣公司怎么办?记者从人社部门获悉,如果遇到这类问题,可以拨打人社系统统一热线服务电话12333进行举报。江西省人社厅介绍,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刊编辑部)

8.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篇八

一. 总则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分别简称为《劳

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为依法规范公司员工的劳动关系,保障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终止、解除及劳动关系的管理。(含与劳动关系有关联的所有合同或协议。)

3.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是公司所有员工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的具体管理实施的责任部

门。

4.公司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5.本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则由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处理或按法律程序进行

处理。

二. 劳动合同的管理

1.人力资源部门在招聘劳动者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2.人力资源部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3.劳动合同续签规定

三. 劳动合同的内容

1.劳动合同载明:公司名称、住所等信息、员工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

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试用期、劳动纪律、保密条款与竞业限制、培训服务期及违约金、绩效考核条款(可附加补充协议)、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赔偿金、劳动争议处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以及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宜。

2.甲、乙双方实行劳动合同期内的阶段性岗位聘用责任制,《岗位说明书》与《各岗

位考核责任书》(各部门应当将相关内容及时报送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均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3.凡公司出资且约定服务期的培训,双方应签订培训协议,存在竞业限制或需要保密的岗位,应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及《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均为劳动合同的附加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 劳动合同的签订

1. 劳动合同的续订和保管

2. 劳动合同的变更

2.1因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改造)、经营方式调整等引起内部机构调整或岗位职责变化等原因,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原合同的相关条款,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劳动合同变更书》一式两份,并作为原劳动合同的附加文本。

2.2调动(换岗)员工的合同变更:

2.2.1同一用人单位内跨部门调动(换岗)的员工,若其岗位性质或考核方式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需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或补充协议;

2.2.2超出本公司但仅在公司下属子公司范围内的员工调动(换岗),需终止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与新任职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签订的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等,亦应与新任职公司重新签订。

2.2.3因工作需要在控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范围内部调动(换岗)的,其司龄、年休假、考绩、奖惩等可合并计算。

3. 劳动合同的续订和终止

3.1劳动合同期满前35天,人力资源部门应向将到期的员工发放《劳动合同续订申请表》,要求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上交人力资源部门。

3.2人力资源部门对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员工进行综合考评,征求各用人部门意见并编制合同续订/终止审批表,报公司领导审批。

3.3对于需要续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人力资源部门应提前30天向续签员工发放《续订劳动合同确认书》并续签劳动合同。

3.4需要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人力资源部门应提前30天向员工发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五.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中止

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发出《终止、解除劳

动合同通知书》,且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1.1在试用期内迟到早退超过次,病事假累计超过天或旷工超过天的。

1.2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须解除劳动合同的。

1.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1.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5员工未如实说明自身情况,或隐匿违纪违法或受到处分事实、提供虚假学历、资格证明,以欺诈、隐瞒、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公司在不知道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1.6员工在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等过程中不按公司规定流程办理相关手续,经书面提醒仍不予配合的,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7员工隐瞒真相,提供虚假离职证明,但暗中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困难(连续2个月未完成规定工作任务);或者经公司发出书面(书信/电子邮件/短信等)纠正通知之日起7天内拒不改正的。

1.8国家或地方政府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2.1在试用期内,但需提前3天通知公司

2.2公司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2.3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不愿续订的,需提前30天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进行书面确认。

2.4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2.5国家或地方政府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给予经济补偿后

(试用期需提前3天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的(需提前3天通知)。

3.2患有非本员工工作岗位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原工作,也不能胜任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3工作能力明显不适应本员工工作岗位要求,根据公司考核、考评制度,考核不合格,经调整岗位或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又无法转任其他岗位者。

3.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的。

3.5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或因生产经营状况不佳确需裁减人员的。

3.6因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

4.当出现约定合同中止条件时,劳动合同自动中止。当中止条件消失时,劳动合同应

自动恢复履行。

5.合同终止、解除或中止时,员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及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6.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如需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六. 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

1.因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据有

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2.员工培训服务期未满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具体

按照培训协议执行。

3.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未按协议执行的,公司有权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员工的违约责任或法律责任。

4.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有权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支

付经济赔偿金。

5.因管理部门对劳动合同未及时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给公司带来损失的,由直接责任部门及上级主管共同承担。

6.劳动争议处理不及时给公司带来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及上级主管共同承担。

七. 附则

1.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的全体员工,各子公司及下属控股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可参照

本规定执行。

9.经营管理部合同管理规定(模版) 篇九

JY/JY-2011-04

一、目的为加强合同管理,保证合同有效,确保各贸易公司依法经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用于经营管理部各贸易公司与公司以外平等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包括: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仓储合同、融资贷款合同、商务合作合同等。

三、管理职责

3.1合同签订的原则

3.1.1订立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补充,修改合同的文书、电传、函件、图表也是合同组成部分。

3.1.2合同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订立。

3.1.3订立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1.4订立合同,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不得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3.2 合同的签订要求

3.2.1合同签订要求书写工整,材料及单价、重量、交货期、总价等要素必须填写清楚,大小写齐全,开具发票税率要注明,不得涂改。

3.2.2合同条款中包装、运输方式和费用承担、结算及其它特殊要求都要规定明确。

3.2.3合同签订前,必须经经营管理部公司管理科审核,获得批准后方可签订执行。

3.2.4每一份合同文本上或我方留存的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全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以备核查。

四、合同应具备如下内容

4.1签约单位签约人签字,法人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4.2标的(指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4.3数量、质量(包括计量、计量方法、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技术要求、验收标准方法,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方式等)。

4.4价款或酬金,可协商确定,应注明单价、总价和计价方法等。

4.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交提货日期(工期)、运输方式、到站、结算方法等。

4.6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都在合同中明确注明。

4.7争议解决方式、地点、机关等。

4.8法律规定或依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

4.9签约地点、日期。

4.10按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体格式。

4.11经济合同一经合法订立即有法律效力,必须全面履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五、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解决

5.1合同履行由各贸易公司负责,具体承办由贸易公司业务人员督促对方时间、地点、数量、质量、方式、标准履行合同义务。

5.2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

5.2.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5.2.2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5.2.3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5.2.4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的。

5.2.5由于我方原因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与对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若对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我方必须在法定期内或约定期限内予以书面的明确答复,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5.2.6变更或解除合同,无论何方原因均应采取积极措施,防止造成损失或防止损失扩大。

5.2.7合同管理中发生争议,应由经办单位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解决。

5.2.8凡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的,各贸易公司应报经营管理部主管领导批准,向审计处备案,并由公司律师统一办理手续,经营管理部指定专人参加,并如实提供案件情况及证据材料。

六、合同的保管

6.1凡各贸易公司签订的合同,应一式三份,一份贸易公司留存;一份客户留存;一份交经营管理部公司管理科备案。

6.2合同保管员要建立合同台帐,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标的名称、供货单位、数量、签订日期。

七、本规定解释权归经营管理部,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经营管理部

2011年6月15日

发至:各贸易公司

10.合同管理制度规定 篇十

关键词:效力性;管理性;强制规定

一、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的概念

针对效力性强制规定,我国目前学界并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义,较有代表性的是崔建远与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崔建远教授认为,效力性强制规定是指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私法上的行为,在效力后果上以私法上的方式予以一定制裁的强制性规定。王利明教授认为,其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该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从中可以看出,效力性规范是对合同效力在民法意义上的一种否定,否定当事人的不法合意。

关于管理性强制规定(又称取缔性强制规定),是指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条文表述采用“应当”的形式或可推导出为强制性规范的形式来表达,但违反其可能只会造成其他法律上的不利结果,不会对合同的效力造成影响。如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只会被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不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口头合同)无效。该规定便是一个管理性强制规定,目的在于当事人之间以更可确定的形式明确权利义务,避免纠纷以及在纠纷出现时便于提出证据,同时在方便政府对于租赁行为的管理和国家的数据收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历史发展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其表述比较模糊、笼统,同时范围过于广泛,这与当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未建立有关,其打击面过宽,不利于市场活力的释放。因此,在1993修订的《经济合同法》中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这相比《民法通则》的规定进了一步,将违反的“法律”限制为“法律、行政法规”,将其他的规范性文件排除在外。此时,市场经济刚刚被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国策,计划经济思维尚未完全散去,导致该规定依然范围过宽,不利于市场交易的活跃与发展。鉴于此,在1999的《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中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法的规定,将合同无效的事由进一步限缩为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相较于前的规定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在司法实务中,因引用该条款而宣告合同无效的比例占到了将近一半,这与立法初衷不相融合,鉴于此,最高法于2009年的《合同法解释二》中第14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规定。”这就进一步限制了使合同无效的事由,以期更好的发挥合同法保障、促进市场交易的作用,降低合同的无效率,迎合经济发展的要求,其同时也引出了“何为效力性强制规定”这一命题,但遗憾的是,司法解释并未对其进一步解释,这不免是白璧上的一点微瑕。

三、效力性强制规定與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分

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确实不易区分,我国学界目前主要采用王利明教授的观点,他对此提出了三个层次的区分标准:首先,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规定其违反了就要承担合同无效的后果,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其次,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无效与否,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认定为该规定为效力性强制规定;最后,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该规定的合同是否有效,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会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则该规定就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对如何区分两者提出了一个原则性的意见,该标准具有很好的判定价值。

个人认为,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可被视为兜底性的规定,其为一个开放性的、准用性的条款,在适用中由于没有具体的区分标准,易造成适用过多、过滥的情况,反而背离了初衷,因此《合同法解释二》对其进行了缩小解释,这是法律解释学在完善法律,填补法律漏洞,适应社会和市场发展方面所承载的重要意义。并且,在法律解释学中,多个解释方法可以同时被适用于同一个条款,目的是进一步来明确其含义,增加条文的可操作性。在实务中,引用第五款判定合同无效的案例比比皆是,这其中有严重违法的合同,也有一些不符合立法目的的判决。对此,可结合前四项的规定对第五项再次进行体系解释,以进一步明确其含义。其前四款的内容分别为保护国家利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利益,第五项所规定的事由的违法的严重性需达到同前四款相同的违法程度方能被判决为无效。如果违法程度达不到与前四项相当的程度,可视为管理性(取缔性)效力规定。这就是从实质性上去理解该项的含义,使它与前文保持一致,使整个条文更具协调性。适用整体解释的方法去理解该项,在实务中可以使轻微违法或者不符合国家管理秩序的合同不至于出现“一违法即无效的情况”,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是国家权力对私权利的尊重。从这一点上说,合理的解释和限制52条第五项的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除此之外,在理解该项时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权衡利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方能更好的适用该条文,发挥其积极的一面,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个人的权利自治提供坚实保障。

参考文献:

[1]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83页.

[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38页.

[3]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0-322页.

作者简介:

11.关于公司合同档案的管理规定 篇十一

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合同档案的管理工作,提高合同档案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公司合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本制度的管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与合作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协议,大宗、高价值物资采购合同,固定资产采购合同,基建项目合同,租赁合同等,以及与上述合同签订相关的会议纪要、备忘录、传真、邮件等业务资料。

内容:

一、合同文本草拟:

重大商务合同应由公司草拟合同范本,并经公司法律顾问确认后,方可进入议定程序。涉及我方欠缺的专业知识的合同或协议,可以由对方提供合同草案,由公司制定专人进行修改,再经公司法律顾问确认后,方可进入议定程序。

二、合同协议议定:

合同的议定,原则上至少由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授权2人以上参加。持总经理签字或董事长签字的《合同签订授权书》的主议定人方可代表公司在合同上签字,并办理合同印鉴使用手续。副议定人一般作为合同审核人,会签待签订的合同协议。

合同议定达成共识后,由主议定人填写《合同审批表》,附上合同或协议副本,有审核人会签,连同《合同签字授权书》一起,报合同章管理员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合同金额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采购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须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签订。

重大的基建合同、合同标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采购合同、技术协议,需报经董事会审批后,方可签订。

三、合同档案归档:

合同签订后一周内,议定人需要将全部合同协议正本、连同与合同议定相关的会议纪要、备忘、传真、邮件的原件或打印件整理完毕,一并交合同管理部门,并登记《合同档案登记管理台账》。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之间对于所有有关合同内容的意思表达信件、催告函件等原则上也应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并按照主合同编号为序,随时产生过、随时进行存档。原则上,议定人可以保留上述文档的复印件备用。当议定人(业务员)离职时,作为工作交接的要件,必须将个人保管的合同档案副本全部移交。

四、合同台账的登记、保存:

合同文档管理可以以年代结合项目性质进行分类编号。

年代-项目性质-档案类型-序号。

2012 –(基建/采购/技术/人事/质量)–(合同/协议/会议纪要/备忘/传真/邮件)– 0

1五、合同档案保存年限:

如果仅涉及中国大陆地区的业务,从业务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如果涉及跨国业务,则保存期限应当延长至五到六七年。

六、合同档案的调阅:

合同档案已经存档,原则上不外借,只可以调阅或复印。

若需调阅合同,需按照公司文件管理制度,报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调阅。已归档的合同档案属于公司AAA级保密信息,参照公司《保密规定》执行。

七、管理责任划分

合同档案交付存档前由主议定人负责管理,交付后,由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八、其他: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实施。

附件:

《合同签订授权书》

《合同审批单》

12.劳动合同及档案管理规定 篇十二

为规范集团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及管理,特制订本规定。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工作的正式职员。

1、公司内统一使用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范本。

2、公司可根据需要签定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发生变化时,公司将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及其附件的相关内容(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4、发生劳动合同变更情形时,人力资源部与员工签订相关变更协议,变更协议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5、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较长时间休息,按公司医疗期的规定核准进入医疗期,医疗期内员工应当提供假条。

3)员工医疗期满后,仍不能正常工作的,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4)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员工不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公司可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及级别,员工须服从公司安排。

6)员工经过调整岗位或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调整工作岗位时工资待遇按新岗位的标准执行。

7)不胜任工作脱岗培训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和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公司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6、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员工本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试用期为提前7天),经公司批准后可以离职,公司不支付任何补偿金。

7、劳动合同的续订与终止

1)每年年初人力资源部负责向各部门第一负责人提供本部门年度内劳动合同到期的信息。公司各部门第一负责人应合理规划本部门人力资源。

2)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至少45天,人力资源部门确定出合同到期名单发给相关部门,部门第一负责人在10天内确定出续订/不续订劳动合同名单。对于18个月以内绩效考核成绩在一般及以下的员工,需由主管领导确定劳动合同的续签。

1、办理离职手续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员工应该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结清各种钱款,包括违约金事项,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和损失由离职员工承担。

2、劳动合同的相关文档管理及内部信息管理

1)劳动合同的相关文档管理。

劳动合同的相关文档由各法人平台人力资源专岗负责人保管,存档期为劳动合同及其他文档终止后2年。

2)员工内部信息管理。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的入职信息维护,要求在员工到岗日前完成。员工劳动合同文档的内部信息应在劳动合同的文档签署当日录入到内部信息管理系统中。

10、相关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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