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合同

2024-09-20

光伏合同(精选4篇)

1.光伏合同 篇一

购电人:

售电人:

双方提供联络通信及开户银行信息如下:

购电人名称:

收件人:电子邮件:

电话:传真:邮编:

通信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售电人名称:

收件人:电子邮件:

电话:传真:邮编:

通信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鉴于:

(1)售电人在拥有/兴建并/并将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p)的光伏电站(以下简称光伏电站)。售电人在拥有并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p),本合同为 期兆瓦(MWp)的光伏发电站。

(2)光伏电站已/将并入购电人经营管理的电网运行。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章定义和解释

1.1 本合同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 光伏电站:指位于由售电人拥有/兴建,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兆瓦(电站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一,光伏电池阵列地理分布图详见附件二)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本合同为期兆瓦,装机容量为兆瓦的发电设备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备。

1.1.2 年实际上网电量:指售电人每年在计量点输送给购电人的电量。电量的计量单位为兆瓦·时(MW·h)。

1.1.3 年(月)累计购电量:指本合同第4.1款规定的购电量的全年(月)累计。

1.1.4 购电人原因:指由于购电人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购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5 售电人原因:指由于售电人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售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6 计量点:指附件三所示的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点。一般情况下,计量点位于双方产权分界点;不能在双方产权分界点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安装位置。

1.1.7 紧急情况: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断面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

1.1.8 技术参数:指附件一所述的电力设施(包括光伏电站设备和并网设施)的技术限制条件。

1.1.9 发电功率申报曲线:指光伏电站在发电功率预测的基础上,向电网调度机构申报的发电计划建议曲线。

1.1.10 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如约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则支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1.1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 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2章双方陈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3章合同双方的义务

3.1 购电人的义务包括:

3.1.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售电人光伏电站的电能。

3.1.2 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运行、维护有关输变电设施,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1.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调度及信息披露,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有关用电负荷、备用容量、输变电设施运行状况等信息。

3.1.4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向售电人提供启动光伏电站电池阵列及其他必需的电力。

3.2 售电人的义务包括:

3.2.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购电人出售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电能。

3.2.2 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统一调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调度规程运行和维护光伏电站,确保发电机组的运行能力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和规则的要求,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2.3 按月向购电人提供光伏电站可靠性指标和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提供设备缺陷情况,定期提供光伏电站检修计划,严格执行经购电人统筹安排、平衡并经双方协商确定的电池阵列及公用系统检修计划。

3.2.4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经营直接对用户的供电业务。

第4章电力电量购销

4.1 上网电量。

上网电量依据《可再生能源法》全额保障性收购。

4.2当电网能够全额消纳光电时,电网调度机构根据光伏电站发电功率申报曲线下发调度计划曲线。

4.3当电网输送能力不足或其他电源没有富裕的调峰、调频能力,无法满足光伏发电时,电网调度机构根据输送能力或调峰能力空间制定下发调度计划曲线,光伏电站应严格执行电网下达的调度计划曲线。实际发电能力可能超出电网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曲线,应报告电网调度机构,由调度机构根据实际运行情况确定。

第5章上网电价

5.1 上网电价

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光伏上网电价为:元/(MW·h)。

其中,购电人结算电价即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确认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为:元/(MW·h);可再生能源补贴为:元/(MW·h)。

5.2 电价调整

合同期内,如遇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调整上网电价,按调整后电价标准执行。

第6章电能计量

6.1 计量点。

光伏电站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计量点设置在以下各点(详见附件三):

(1);

(2);

(3)。

6.2 电能计量装置及相关设备。

6.2.1 电能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及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电能量远方终端是指具有接收电能表输出的数据信息,并进行采集、处理、分时存储、长时间保存和远方传输等功能的设备。

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是指能够实现对远方数据进行自动采集、分时存储、统计、分析的系统。

6.2.2 电能计量装置按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进行配置。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中不得装设隔离开关辅助接点,不得接入任何形式的电压补偿装置。

6.2.3 电能表采用静止式三相四线多功能电能表,原则上按主副表配置,准确精度为0.2S,《交流电测量设备 特殊要求 第22部分:静止式有功电能表(0.2S级和0.5S级)》(GB/T 17215.322—)和《多功能电能表》(DL/T 614—)要求。电能表配有不少于两个标准通信接口,具备数据本地通信和(或通过电能量远方终端)远传的功能,并接入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具有负荷曲线、零点冻结、失压记录和失压计时、接受对时命令、失压断电等事件记录功能,对于影响计量的电表事件,应能够以计量数据质量码的形式随计量数据上传至电能量远方终端和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具有辅助电源,且辅助电源优先供电。

电能量远方终端的技术性能应满足《电能量远方终端》(DL/T 743—)的要求,支持《运动设备及系统 第5部分:传输规约 第102篇:电力系统电能累计量传输配套标准》(DL/T 719—2000)通信协议,能够采集电表中负荷曲线、零点冻结值、告警事件等电表中形成的数据,并传送至主站和当地监控系统;具有接受唯一主站对时命令功能,能够给电能表发布对时命令。支持双平面网络通信方式,支持拨号通信方式,可至少同时与两个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通信;兼容性好;具有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非授权人进入。

如果电能表的功能不能完全满足本款要求,则电能量远方终端必须具备电能表欠缺的功能。

6.2.4 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或购电人负责在光伏电站并网前按要求安装完毕,并结合电能数据采集终端与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进行通道、规约和系统调试。电能计量装置投运前,由合同双方依据《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00)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业已运行的电能计量装置,参照本款要求,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对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性能及管理状况进行技术认定;对于不能满足要求的项目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限期完成改造。

6.2.5 在同一计量点应安装同型号、同规格、准确度相同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主、副表应有明确标志。

6.2.6 在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同一计量点,应安装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电能表,电能表应满足第6.2.3款的要求。

6.2.7 电能计量装置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并施加封条、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动电能计量装置及其相互间的连线或更换计量装置元件。若一方提出技术改造,改造方案需经另一方同意且在双方到场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并须按第6.2.4款要求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6.2.8 分布式光伏发电应安装具有双向计量功能的计量表计,分别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

6.3 上网、用网电能计量装置原则上按照产权分界点或按照双方约定付费购买,其安装、调试和日常管理和维护由双方约定。

6.4 电能计量装置的检验。

6.4.1 电能计量装置的故障排查和定期检验,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承担,双方共同参加。由此发生的费用,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承担,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购电人承担(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6.4.2 任何一方可随时要求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定期检验以外的检验或测试,检验或测试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进行。若经过检验或测试发现电能计量装置误差达不到规定的精度,由此发生的费用,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承担,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购电人承担(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若不超差,则由提出检验的一方承担。

6.5 计量异常处理。

合同双方的任一方发现电能计量装置异常或出现故障而影响电能计量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和双方认可的计量检测机构,共同排查问题,尽快恢复正常计量。

正常情况下,结算电量以贸易结算计量点主表数据为依据;若主表出现异常,则以副表数据为准。如果贸易结算计量点主、副表均异常,则按对方主表数据确定;对方主表异常,则按对方副表数据为准。对其他异常情况,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根据失压记录、失压计时等设备提供的信息,确定异常期内的电量。

第7章电量计算

7.1 上网电量或用网电量以月为结算期,实现日清月结,年终清算。双方以计量点计费电能表月末最后一天北京时间24:00时抄见电量为依据,经双方共同确认,据以计算电量。用网电量计量事项由供用电合同约定时,遵循供用电合同的约定。

7.2 结算电量数据的抄录

7.2.1 正常情况下,合同双方以主表计量的电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的数据用于对主表数据进行核对或在主表发生故障或因故退出运行时,代替主表计量。

7.2.2 现场抄录结算电量数据。在购电人电能量远方终端投运前,利用电能表的冻结功能设定第7.1条所指24:00时的表计数为抄表数,由双方人员约定于次日现场抄表。

7.2.3 远方采集结算电量数据。在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双方同意以该系统采集的电量为结算依据。若主站管理系统出现问题影响结算数据正确性,或双方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采集的数据不一致,或售电人未配置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时,以现场抄录数据为准。

7.3 电量计算

7.3.1 上网电量

上网电量为光伏电站向购电人送电、按第6.1条计量点抄见的所有输出电量(正向)的累计值,上网电量的抄录和确认应当在次月5日前完成。

因购电人穿越功率引起的光伏电站联络变压器损耗由购电人承担。

7.3.2 用网电量

用网电量为光伏电站启动调试阶段或发电量无法满足自身用电需求时,电网向光伏电站送电的电量。用网电量为按第6.1条计量点抄见的所有输入电量(反向)和所有启备变压器输入电量的累计值(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7.4 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分别结算,不能互相抵扣。

第8章电费结算和支付

8.1电费计算

8.1.1电费以人民币结算,电费确认应当在电量结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8.1.2上网电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上网电费=上网电量×对应的上网电价(含税)

其中,购电人承担的.上网电费=上网电量×对应的结算电价(含税),此处结算电价为当地燃煤火电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或政府价管部门认可的结算价格。

由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承担的上网电费=累计购电量×[上网电价元/(MW·h)-购电人结算电价元/(MW·h)]

8.2 电费结算

8.2.1 双方按第7.2条完成抄表后,按照双方约定,售电人向购电人报送上网电量。购电人按月填制电费结算单,售电人确认并根据电费结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

8.2.2 售电人根据购电人确认的《电费结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送交给购电人。购电人收到正确的《电量结算单》、《电费结算单》和增值税发票原件后,分两次付清该期上网电费:①上网电费确认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期上网电费的50%;②上网电费确认的15个工作日内,付清该期上网电费剩余的50%。

若购电人因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清上网电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缓付部分的0.3‰~0.5‰加收违约金。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具体约定每日按照缓付部分的‰加收违约金。逾期天数从第二次支付截止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

8.2.3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承担的上网电费部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8.3 计量差错调整的电费支付

根据本合同第6.5条约定,由于计量差错,购电人需向售电人增加支付款项或售电人需向购电人退还款项的,由合同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后在次月电费结算中一并清算。

8.4 用网电费的支付

用网电费的支付根据本合同第7.3.2款计算的光伏电站用网电量,按国家价格有关部门电网目录电价核算电费,光伏电站应在下一个月内支付。光伏电站与当地供电企业另行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应按照该合同的约定支付用网电费。

8.5 违约金、补偿金的年度清算

对于没有按月结算的违约金、补偿金等,合同双方应于次年1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清算工作。

8.6 付款方式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应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项,均应直接汇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银行账户,或选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方式支付相应款项。当收款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开户银行或账号时,汇入变更后的银行账户。

收款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银行账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

8.7 资料与记录

双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资料与记录,以备根据本合同在合理范围内对报表、记录检查或计算的精确性进行核查。

第9章不可抗力

9.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9.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应对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信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发生地相应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9.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

9.4 如果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日,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本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9.5 因政府行为、法律变更或电力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售电人或购电人不能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售、购电义务,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必要时,适当修改本合同。

第10章 违约责任

10.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10.2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购电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10.3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售电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10.4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非违约方应立即通知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尽快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和请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书面通知。违约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认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10.5 在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1章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1.1 光伏电站并网所需的各项政府批文均已签署且生效;若属于特许权招标的项目,该项目特许权协议已生效。已签署并网调度协议。

11.2 本合同在11.1前提下,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3 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11.4 在本合同期满前个月,双方应就续签本合同的有关事宜进行商谈。

第12章适用法律

12.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3章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13.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生效条件同第11.1及11.2条。

13.2 售电人和购电人明确表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所有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13.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同意对本合同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变动;

(2)国家能源管理机构颁布实施有关规则、办法、规定等;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13.4 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日后终止本合同:

(1)一方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2)一方电力业务许可证被撤销、撤回、吊销、注销,或光伏电站首次并网后未在能源监管机构规定时间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3)一方与另一方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4)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终止;

(5)由于售电人原因,光伏电站持续日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发送电;

(6)由于购电人原因,购电人持续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接受电力电量;

(7)双方约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事项:。

第14章争议的解决

14.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能源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选择以下第条处理:

(1)双方同意提请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15章其他

15.1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5.2 合同附件

附件一:光伏电站技术参数(略)

附件二:电站光伏电池阵列地理分布图示(略)

附件三:电站主接线图及计量点图示(略)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合同正文与附件之间产生解释分歧时,首先应依据争议事项的性质,以与争议点最相关的和对该争议点处理更深入的内容为准。如果采用上述原则后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则由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合同目的协商确定。

15.3 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所进行的任何讨论、谈判、协议和合同。

15.4 通知与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帐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帐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帐单、资料或文件等应发往本合同提供的地址。当该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地址时,发往变更后的地址。

15.5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5.6 文本

本合同共页,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分别送

能源监管局/办备案。

购电人(盖章): 售电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签字地点:

2.光伏发电项目节能服务合同 篇二

本光伏发电项目节能服务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8年 ____月_____日在______签署: 甲方: 乙方:

第一部分 商业条款

一、总则

(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在 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特签订本合同。

二、项目内容

项目内容:乙方在甲方具有产权的建筑物屋顶上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站,为甲方提供可再生能源电力(以下称“本项目”)。甲方无偿提供建筑物屋顶、厂房绿化地区和配电房并对乙方提供必要协助,乙方负责屋顶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投资、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甲方应当保证并提供相应材料证明其对本项目建设场地享有完全的权利,且相应的建筑物审批登记手续齐全(证明材料详见附件1),并确保本项目屋顶合法使用的期间与本项目节能效益分享期的期间一致使双方各自获得预期可得利益。

三、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

3.1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乙方开始项目的设计、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

3.2 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为 25 年(以下简称“效益分享期”或“电站运行期”),自本项目首个并网发电日(或甲方实际使用该项目所发电能之日,二者以先到时间为准)开始计算。

3.3双方确认,将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好协议,此将实现双赢,会给各自带来预期的利益,因一方违约或一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产生困难、障碍,一方应一次性全额向另一方赔偿损失,该损失包括全部的预期可得利益、先前投入正常损耗后的剩余价值和为维护权益发生的合理费用等。

四、项目的运作流程和投入运行时间

4.1 本项目的运作流程分为项目的设计、设备的采购、安装和调试、验收和节能效益分享期(收取太阳能电费)四个阶段。

4.2 项目的设计、设备的采购由乙方负责。乙方将聘请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本项目工程建设的整体设计。

4.3 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由乙方负责,甲方须给予尽可能的帮助,以利乙方在最短时间内按照双方确定的设计方案完成安装工作。

4.4 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完成后需提交甲方工程部门进行复核确认,乙方提交之日开始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自动同意,项目设计方案一经甲方认可,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一条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4.5乙方应确保项目顺利通过验收,甲方应对验收工作予以配合协助。

4.6 费用收取的起始日期为项目首个并网发电日或甲方实际使用系统发电之日(两者以先到时间为准)

4.7本项目总建设周期6个月,从取得发改委备案、电力公司接入报告等必要文件 开始,到验收合格并网发电。

五、节能效益的计算及分享方式

5.1 甲乙双方按照本第5条约定分享本项目的节能效益。

5.2 在节能效益分享期内,甲方应支付的节能费用(以下称为“太阳能电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P=Q x A P为太阳能电费,单位:元(人民币)。

Q为节能电量,单位:kWh。节能电量按照本系统国家电网电表计量的数量计算,电力计量表应通过合格检验并有合格报告。节能电量由甲乙双方项目联系人共同签发节能电量确认单(应一式二份,双方各留存一份)。

节能单价按本项目运营日光伏发电有效时间段内当地电网(峰、平)电价的 85% 收取。如遇国家电价调整,折合电价根据国家电价涨跌比例作出相应比例调整。

甲方节能电量计量=(单元1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1电能计量表倍率+单元2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2电能计量表倍率+ … 单元n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n电能计量表倍率)-余电上网数值。

5.3 乙方由此产生的对甲方的电价优惠用于补偿甲方的屋面占用、厂房绿化地区、电缆通道占用、配电房空间占用、送变电通道占用、配合系统设计施工验收(甲方提供临时用水和临时用电)、系统维修维护使用房屋业主的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与设备通道,物料临时放置、水电等必要的设施)等。

5.4电量计量方式:每月5日前甲乙双方派员共同测量抄录确认本项目各电表的电量记录;甲方逾期不予配合确认的,则以乙方抄录的电量为准。每月10日前,乙方根据双方确认的电量记录编制《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月度报表》(详见附件2),并向甲方出具《电费缴付通知单》(详见附件3)。

如项目节能效益分享期开始后,项目所在地供电局会按月抄录电量记录(包括项目当月发电总电量及当月上网总电量)并出具相应电量计量单的,则自乙方发出电量计量方式书面更改通知后,本项目当月发电总电量及当月上网总电量应均以供电局抄录的各电表电量记录为准。此后每月10日前,乙方根据供电局通知的电量记录编制《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月度报表》,并向甲方出具《电费缴付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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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日为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太阳能电费,乙方须先提供增值税发票,付款数额为5.2中规定的甲方应支付的数额,直至分享效益期限届满。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太阳能电费,则应当按照每日[0.2%]的利率就欠付款项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甲方欠费半年及半年以上的,构成严重违约,乙方可解除本合同。

5.5 太阳能电费的交付形式:电汇。

5.6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所获得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项目所在地方获得的项目补贴及其他补贴,补贴款全部归为乙方所有,由乙方自行跟进。

六、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6.1 提供建设本项目所需屋顶和配电房等。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光伏项目要求的屋顶和厂房绿化地区,提供相应建筑图纸、电气图纸、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相关资料给乙方设计使用,图纸应标注清晰,保证资料内容正确;并且为乙方提供光伏发电设施安装所需的电缆井通道、设备房、设备存放区域、配电设备空间等配合条件。甲方应确保或者协调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建设所在地道路通畅且具备项目建设所需的供水、供电、通讯及排水通到红线位置等施工条件;甲方确认对提供给本项目使用的建筑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能够使本项目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持续得到运行。

(2)甲方协助乙方为项目建设提供便利条件,包括设备和材料的临时保存场地、施工用的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确保项目能够及时开工建设;在安装前,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免费保管本项目建设所需的设备和相关材料、配件,尽到审慎保管的义务。

(3)甲方应于项目开工建设的同时,协助乙方建设配套外部电力接入系统工程,确保项目及时并网投产。

(4)甲方应保障该屋顶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甲方应保证该屋顶处于适用的安全状态。

(5)根据项目运行需要,甲方负责持续提供自来水水源、电源的接入点,接入点位置在。其中水源管道管径不小于 ;电源功率不小于 W,水费按供水公司收费单价计价,电费按 单价计价。水费、电费由 方承担。

6.2 甲方根据5.2所述计算方法,并按照第5.4条和第5.5条的约定按期向乙方支付太阳能费用。甲方应当按照第5.2条的承诺使用本项目所产生的太阳能电能。除非出现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应优先使用本项目所产生电能,不足部分再从公共电网输入。

6.3 甲方不管出于何种原因而出售已经建设了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建筑物等产权时,需提前6个月书面告知乙方,若乙方同意,需将本条款作为附加条件转移给买家,同时甲方需保证买家能继续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由买家和乙方签订变更合同。若乙方不同意,甲方需按照电站残值回购电站并按本项目预期可得利益提前一次性偿付给乙方。残值计算方式为:设备残值=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折旧额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设备使用年限。其中设备使用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率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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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固定资产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固定资产使用月数

预期可得利益计算方式为:预期可得利益=本项目运行期间年收入乘(25年减本项目已经运行的年数)。

6.4乙方提供的设计、施工、并网接入等方案,应当依据国家规范完成,乙方在确定上述方案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方案、相关政府批文、资质等提交甲方,甲方收到上述材料后在3天之内予以核准。经书面批准确认,乙方方可依据方案施工。甲方未按期作出批准意见的,视为同意。

6.5 甲方为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帮助。乙方自行办理项目的立项、报批、核准、建设与运行等有关事项,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所有必要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政府的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等各项手续。甲方为乙方取得原设计单位等出具的《建筑物承载复核意见》,并协助沟通该建筑物的设计部门配合乙方进行电站的建设、安装、管理和维护等工作,以便乙方顺利申报、设计、安装、使用、维护该太阳能光伏发电并网电站项目。

6.6 在电站运营期间,甲方保证屋顶及周边环境应适于光伏电站发电,不存在任何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屋顶彩钢瓦自然老化更换、漏雨、有油烟等。但是如果该项维修、维护是由乙方原因造成损坏引起的,则乙方应负责承担相应的维修、维护费用,因自然老化、墙体(屋面)开裂、恶劣气候等导致屋顶漏水的,由甲方负责修复。

6.7 在合同期内,若甲方对屋顶进行改造,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后方可对屋顶进行改造,且改造后的屋顶适于光伏电站发电的要求。甲方对此期间对乙方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电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8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乙方合理的使用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若本项目安装的设备有故障,应立即通知乙方。

6.9 在合同有效期内,负责对乙方光伏发电设备进行保护,视同自设备进行治安管理,光伏发电设备发生人为损坏、丢失应及时通知乙方和其他相关方,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查清事实和取证。甲方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电站的维护培训。

6.10 甲方有权对太阳能发电的低压侧负荷进行调整,但应保证低压侧负荷容量大于系统装机容量。

6.11 甲方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如遇需要甲方协调停电等事宜,乙方需出示书面申请,甲方收到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因给予回复,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甲方需承担相关责任,如为乙方指定人员办理长期进厂工作证件,保证乙方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

6.12 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电站资产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和赔偿由此引起的损失。6.13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将建筑物出租给第三方,应向第三方申明本合同内容同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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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不受妨碍、行动不受干扰,甲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6.14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欲对建筑物设立抵押权,应向抵押权明确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有涉及乙方利益内容的知情权,合法保护自身权益的主张权。

6.15 甲方对建筑物设立其它权利,应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乙方,并保障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和利益不受影响。

七、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7.1 乙方负责本合同项目资金筹措、申请和落实政府部门的工作。

7.2 乙方负责按国家和上海市要求组织项目设计、采购、施工、监理,如需甲方配合,甲方应全力配合,双方共同推动本项目早日开工和顺利投入运营。

乙方应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现有结构进行验算、技术评估和精心设计,确保本项目符合《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设计规范》等太阳能光伏方面的国家技术标准。施工现场尽量减少对甲方的影响;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规定。

7.3 乙方保证依法经营,本项目的运营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7.4 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在10个工作日内派技术人员参与甲方新建房屋(如有)的建筑设计,以确保光伏系统与建筑的有机结合以及可行性。

7.5 乙方确保本项目符合国家相关验收标准。

7.6 乙方负责光伏发电设备故障排查、维修,保障设备运行的稳定性。乙方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光伏发电设备操作和日常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7.7 乙方负责完善设计施工与运维的技术措施,保证施工不破坏建筑原有功能的实现。若在施工和使用中,如因乙方发电设施和乙方人为破坏造成的屋顶破损,由乙方负责修缮。在乙方持有该电站期间,由于屋顶彩钢瓦自然老化须更换时,甲方重新设计、安装的新钢结构须与乙方进行技术协商,并保证符合乙方安装要求,自乙方施工队伍进场起至光伏电站并网发电期满三个月内,屋顶如出现新漏水部位的,视为乙方电站施工造成屋顶漏水,乙方应当负责修缮,否则视为光伏电站未对屋顶造成破坏。

7.8 乙方应为甲方的屋顶和厂房绿化地区维护提供必要帮助。

7.9 乙方要遵循甲方现场的安全管理措施,一旦出现安全异常,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和运行设备并给与改善直至符合标准为止。乙方施工人员必须具备国家和政府部门认可的从业资格和具有相应的能力。乙方施工人员在甲方厂区作业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甲方要求的员工,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指示执行。

7.10在不影响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有权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具有相关知情权。

八、所有权

8.1 在电站运行期结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采购并安装的投入的光伏发电设施、设备和仪器等财产(合称“电站资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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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乙方。

8.2 电站运行25年后,甲乙双方可以协商本合同第5条中的节能效益的计算及分享方式,本合同其余条款继续履行。如甲乙双方不达成一致,则电站资产归甲方所有。

8.3 电站资产清单作为乙方项目资产凭证,在项目完成建设并投产后1个月内由乙方提供给甲方并经甲方书面确认,甲方或其工作人员签收后未作出书面确认的,视为已经书面确认。

8.4 电站资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时,项目资产由甲方按照商业条款第6.3条的残值与预期可得利益计算方式偿付回购款和预期可得利益。

九、违约责任

9.1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

9.2 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9.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二部分 一般条款

一、项目变更 1.1 设备的改进

1.1.1在电站运行期间,在乙方没有降低服务标准的情况下,为了改善设备的运行情况,提高经济效益,乙方有权对电站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

1.1.2 为保证系统的先进性,如果某一年发电量低于预期发电量的50%(因气候、天气等非设备方面的原因除外),乙方有义务改进、更新设备。如乙方未能进行改进并且双方协商未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电站资产,费用由乙方承担。1.2 设备的改动和拆除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需对电站设备进行改动或拆除,须征得另外一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若太阳能设备影响甲方使用,甲方持政府相关整改文件可要求乙方协助改动设备位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需配合甲方改动设备位置或拆除该系统设备。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补偿乙方由此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

1.3 政府原因拆除

在电站运营期间,如因政府原因,导致甲方地段地块使用功能的变更等不属于甲方原因变更,由此导致甲方厂房需拆迁的,乙方应自行拆走电站资产,并可依照本合同约定合作模式在政府给予甲方的新区域上安装光伏发电设备和材料,拆装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甲方需协助乙方向当地政府索赔, 且所有与光伏电站项目相关补贴、赔偿等权益归属乙方所有。

1.4 项目方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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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本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节能效益分享期内,甲方使用本项目所发电量持续三个月以上低于本项目当月乙方最大发电量的60%,则乙方有权选择向周边用户销售电力或者全额上网模式,甲方必须配合乙方进行变更。

二、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

2.1 停止运行或关闭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本项目设备,甲方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如遇紧急情况,甲方可采取紧急措施关闭或切断本项目光伏设备,并及时向乙方通报有关情况。

2.2 如果因为甲方停止或关闭本项目设备而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原因,关闭设备不能运行,则甲方不承担由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

三、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3.1 对本合同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3.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3 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或者根据不可抗力条款解除。

3.4在电站运行期内,甲方本项目涉及工厂被关闭、撤销、停产停业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若本合同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电站资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3.5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四、保密及约定

4.1除法律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政府机构或相关政府机构强制要求披露外,对于本项目所涉及的属于乙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在合同签订前、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及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对任何第三方(各方聘请的中介机构除外,下同)予以保密。

4.2除法律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政府机构或相关政府机构强制要求披露外,乙方在本项目建设和运作中获悉的甲方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在本合同签订前、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及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

4.3 在项目投入运行之日起三年内,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并要求因实施本合同而参与的第三方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

五、不可抗力

5.1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是指由于地震、台风、水灾、雷电、滑坡、暴雨、冰雹等自然灾害,战争、**及其它本合同签订时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事件。

5.2 由于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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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的情况告知另一方,并随后提供事件的有效证明文件。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延期履行或终止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5.3 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如果因为可以实施而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5.4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连续达到[120]日,且在此期间,甲乙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南通/南京/项目所在地省会城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解决。

七、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7.1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遵守行业惯例。

7.2 甲乙双方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过特快专递通知对方,该书面文件应加盖公章。本合同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如一方改变地址应提前30日内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否则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7.3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4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订。双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章后,本合同生效。

7.5双方均需设定专责联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甲方指定本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指定本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7.6 为保障项目的安全运营,双方应共同签署附件4《光伏发电项目运营期安全管理规定》。7.7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节能效益分享期届满时止。本协议文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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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页)

本合同已由双方于页首载明日期签署,以昭信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法人或授权代表: 法人或授权代表:

3.光伏电站机电设备安装合同 篇三

XXXXX并网光伏发电项目机电安装工程

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编号:

合 同 文 本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协商,甲方将

项目机电安装工程按《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及设计图纸等的要求,承包给乙方安装、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合同法》要求,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经济关系,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合同,双方共同履行。

第一条:工程范围和内容

工程范围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此):

1.自太阳能组件接线端至站区35KV开关站,电缆敷设,电缆沟的开挖与回填,电缆头制作安装,及相关实验。2.35KV开关站至110kV升压变电所的电缆敷设,电缆沟的开挖与回填,电缆头制作安装,及相关实验。3.所有电气设备的卸货,搬运,安装及试验,4.35KV接地防雷工程(不包括组件阵列的接地工程),5.光伏电站并网测试(光伏电站并网测试实验需由电科院做,主要内容为:电能质量测试,功率特性测试,电压异常(扰动)相应特性测试,低电压穿越能力测试,频率异常(扰动)响应特性测试,通用性能测试)6.汇流箱安装材料的采购,制作及安装。甲方提供的材料:相关设备、主材(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光伏板MC接头、35KV电缆头)。

出合同中规定甲方提供的材料外,其他工程辅材均由乙方自行负责采购,采购费用已包括在工程报价中,不在另外核算。

第二条:建设工期

本工程自

日开工,至

****年**月**日完工达到验收条件,乙方完工并达到甲方验收要求后,将工程相关施工资料和竣工资料移交给甲方。

如因甲方原因,设备、材料到位不及时,工期顺延;如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双方协商约定,工期晚一天罚

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工程承包方式

设备、材料由甲方采购;乙方包工包辅材。第四条:工程质量

达到供电部门的验收供电标准和行业验收标准,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工程施工,甲方依照有关施工规程和验收规范,设计要求进行总体验收。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甲方及监理方有权提出返工,乙方要认真进行返工,保证达到质量要求,其返工费由乙方自理,由于返工造成工期延误,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工程中所用的材料、设备均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国家规范要求的合格产品。乙方采购的工程材料、设备厂家必须得到甲方的认可,发生质量等问题由乙方全部负责。第五条:合同价格

以招标文件工程量为依据,按工程量清单由乙方编制预算,经双方审定执行。经双方审定本工程在合同工程范围内造价为:

(人民币大写):

(一口价)(人民币小写):¥

元(一口价)

即使方案变更或图纸变更,在合同规定的工程内容以外追加站内机电安装范围内德项目,工程总价不变。

第六条、付款方式

1、承包本工程确定为带资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工程款;另

%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款分段支付。

2、本合同生效,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担保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作为预付款。履约担保采用履约保函形式,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甲方应在质量保证期满后

天内把履约担保无息退还给乙方。

3、进度款支付:

(1)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格式,于每月20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当月(上月15日至当月15日间)完成工程的进度款申请。

(2)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进度款申请后

日内,核算并上报甲方确认,确认后在七日内支付进度款。

4、质量保证金:

本工程的质量保留金为合同竣工结算总价的%(百分之五)。本工程最终竣工日起

月后

日内,甲方应将其余保留金核发给乙方。

第七条:工程监理

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乙方应服从和配合监理方对工程质量、进度的监理工作,及时提供所需资料;甲方在 个工作日内给乙方提供设计图纸,并组织设计院、监理方、施工方、设备厂家进行技术交底,乙方及时填写开工报告,并由甲方、监理方审批后方可开工。

监理有权对乙方的提出罚款,并经甲方,乙方,监理三方共同确认事实以后,由三方现场签字,罚款生效,相应罚款在合同款中自动扣除。

第八条: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乙方向甲方交付施工安装调试记录及竣工报告,并办理新建工程移交手续。

第九条: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乙方向甲方提出竣工通知书,乙方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会同甲方进行竣工验收。甲、乙双方按地方和国家规定质量标准为依据。

第十条:其他

甲方派

同志为本工程代表,负责督促工期,检查工程质量,合同的全面履行。并负责联系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三通一平”问题,乙方

同志负责本工程全部施工任务并做为乙方工地代表。

第十一条:供电部门办理相关验收手续时间不包括在工程期内 第十二条:其它补充条款

1、工程实施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由乙方全权负责,甲方和监理方有权监督执行。

2、工程实施期间由于甲方原因现场条件不具备,导致安装和调试推迟,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延迟原因和安装,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要求调整工程进度表。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安装、测试、验收延迟的一切责任。

3、办理工程验收手续过程中发生的车费、差费及招待费由乙方自理。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全部款项结清后失效。若中途任何一方违约而造成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违约金,即总合同款的%。

第十四条:本合同十二份,甲方持四份正本,副本六本;乙方持正、副各一份。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双方协商另行补充协议。

合同附件:工程预算书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账号: 联系电话: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账号: 联系电话:

4.光伏合同 篇四

甲 方:乙 方: 日 期:二 承 包 合 同

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光伏电站运行与维护及生产管理

承 包 合 同

甲 方:(以下简称甲方)乙 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对其拥有的中卫光伏电站(30MWp)委托乙方进行运行、维护、生产管理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运行、维护、生产管理方式:

1、甲方享有对该电站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是本电站的企业法人,甲方委托乙方负责该电站的运行、维护、生产管理等工作。

2、根据光伏电站的运行特点,甲方确定劳动定员人数和工作内容,由乙方选派合格人员组建本电站生产运行部,具体负责电站运行的日常管理、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及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

二、承包工作范围及期限:

1、本光伏电站厂区内的发电设施、厂房、宿舍等建筑物的安全护卫以及厂区的环境卫生。

2、除该电站设备大修、年检、技术改造以外的所有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工作,包括太阳能电池方阵、控制器、逆变器、接地与防雷系统等系统的运行维护、检修、清洁保养、生产运行

管理等工作。

3、对大修、年检、预试、技术改造工作,乙方根据设备运行工况、检修周期提出计划并编制项目方案报甲方审定;甲方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乙方要积极配合甲方及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措施、质量监督和其他辅助工作。

4、乙方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日常工器具和安全工器具由乙方自行负责提供、使用和保管。电站看护、维修所需的人员由乙方负责管理。

5、乙方对承包工作范围内的工作要高效优质地完成,乙方应定期、及时向甲方汇报工作情况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涉及重大事项工作或甲方有要求的应提交经乙方审核签章的书面材料。

6、承包期限:自2012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费用及付款方式

1、费用:每年运行与维护及生产管理费用为30万元人民币。

2、支付方式:甲方应在每月10日前将当月维护、管理费用(30/12=2.5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己方。

3、为确保电站安全、稳定运行所必须增加的固定资产类投入,由乙方提出方案及资金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进行实施,相关费用由承担甲方。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对乙方生产运行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及指导,督促乙方全面完成电站安全生产任务和各项经济指标;审核乙方生产运行的各种生产报表、制度和规程;审定、批准乙方生产运行上报的消缺、大小修计划及生产报表、安全生产计划、工作总结等。

2、甲方有权就电站基础设施、发电设备进行增补、改造和完善。

3、甲方负责想乙方提供电站设备产品说明书、维护手册、线路图等相关资料,以便乙方进行维护、管理。

4、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约定的维护费用及经审核的其他费用。

5、甲方负责提供电站的水、点及其他必须条件。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全面负责电站的安全文明生产和生产区域的环境卫生工作。具体实施电站生产管理、安全考核、教育培训、人事管理、建章立制等工作。乙方有权就电站正常运行、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

2、乙方有权按时向甲方索取约定的维护费用及经审核的其他费用。

3、在保证电站正常运行、安全生产的条件下,乙方享有管理机构设臵、人员使用等管理工作的自主权。

4、乙方生产运行及管理人员的工作要服从甲方的监督和指

导;现场人员在完成本合同范围内电站安全生产工作中如遇技术力量、人员力量不足等情况,乙方应立刻另行派人帮助现场人员完成此项工作。

5、如乙方发生责任事故,由此损坏电站设备、影响预期的发电收益等原因,给甲方造来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乙方负责赔偿损失。

六、其他

1、如乙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现场人员的素质、能力、管理等方面达不到合同要求,乙方应及时解决,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甲方为乙方派驻人员提供必需的办公及生活场地。如办公室、宿舍;其余办公及生活设施由乙方自行提供并负责维护。确保电站运行及管理人员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3、甲方负责提供光伏发电设备专用工器具,由乙方付使用、保管。乙方如损坏甲方提供的设施、工器具应照价赔偿,在承包费中扣除。

4、如本合同期满或其它原因双方停止合作,乙方应无条件清退出场,并无条件向甲方完整移交设备的专用工器具、设备档案、运行记录以及其他一切有关本电站运行维护、生产管理的档案和资料。如乙方违反本规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如因乙方违反本条款约定延误甲方正常发电,每延误一天乙方应另行支付违约金 元;造成损失的,还应另行赔偿损失。

甲方有权采用法律手段索赔。

5、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维护费用,由于甲方未按时支付乙方维护费用导致电站运行不正常等损失的,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概不负责。乙方有权追究因甲方未按时支付维护费给乙方带来的损失。

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订立附加协议,附加协议与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电站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有效期贰年。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双方可就续约事项达成新的协议。如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任何一方均未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则本合同自动延续,合同条件和有效期不变。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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