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2024-10-03

河北出台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精选11篇)

1.河北出台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篇一

合水县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拓宽林业融资渠道、规范林权抵押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和《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银发[2009]1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借款人以其依法拥有的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向贷款人申请借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合水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可依法用于贷款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国有、集体、农民自留山、商品林、自留地、承包到户的林木和拍卖等形式获得所有权的林木,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依法规定的林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

第六条

借款人向承办银行以林权抵押申请贷款只能抵押一次,严禁在银行系统多头抵押,进行重复贷款。

第二章 林权抵押的范围

第七条

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必须产权清晰、主体明确,并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

第八条

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用材林、经济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第九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截止期限。

第十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特种用途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以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国有单位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须经县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借款人无论以何种形式的林地(个人所有,合伙人共有,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林权抵押时,必须由抵押人或抵押权人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并出据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资产管理机构应对抵押人聘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资质审核,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或备案。

第三章 贷款条件和用途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发展有前景;

(二)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及债务记录;

(三)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四)有贷款人和具有管辖权的林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或有第三人以其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保证人;

(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林权抵押贷款的主要用途:

(一)营造速丰林、经济林或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基地;

(二)发展林下经济(如:森林蔬菜、森林畜牧、森林旅游、林区种养殖);

(三)林(农)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加工、流通;

(四)购置林(农)生产机器设施;

(五)与发展农村经济密切相关的其他产业。

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担保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林业的经济特征、林权证期限、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林业贷款期限,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具体期限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各类林业贷款利率,对于符合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第十八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积极推行森林资源抵押贷款,按规定的程序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

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大力推进以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由林业企业和林农自愿入会或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体系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担保机构的资信实力、第三方外部评级结果和业务合作信用记录,科学确定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对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10倍。鼓励各类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提供林业生产发展的融资担保服务。

第二十条

各承办银行要以户为单位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台帐,台帐登记应与其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情况一致。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书面林权抵押借款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证件或法人证件;

(二)林权证;

(三)属于集体林权地的要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四)贷款人认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作出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一致意见,并签订林权抵押合同。

第二十三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正式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三)林权证;

(四)林权抵押合同;

(五)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凭借款人抵押申请书、林权证和其他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同时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填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簿》,以备查阅。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该抵押物《林权证》的“注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发给抵押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和县人民政府发放的《山林他项权证》,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登记证》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林权证原件交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保存。抵押人持林权证复印件备查。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根据《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山林他项权证》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按评估价值的50%—70%折算贷款额度,按规定权限报批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依据借款合同发放贷款,并依法对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林权抵押终止。抵押合同期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持抵押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协议、原《登记证》和《他项权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林权证原件返还抵押人。

第二十八条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延长抵押期限的,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期满之前1个月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抵押权人在提供抵押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有效证明的情况下,也可单方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手续,续期不限。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林权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将山林再次抵押或进行林权流转,林权登记机关不得为已抵押的林权办理一切手续,由此而造成的经济后果,由林权登记机关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林权抵押期间,抵押人原则上不能采伐被抵押的森林、林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采伐的,须经抵押权人审核同意后,按照县林业主管部门当年下达的商品材产量,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采伐作业设计,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按采伐作业设计采伐。

第三十一条

各级森林公安、资源林政、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被抵押森林资源的监督管理,防止乱砍滥伐、森林火灾、病虫害等人为和自然灾害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

根据各地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林权抵押借款、贷款人的还款需要,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合理安排木材生产计划,保证借款人有效偿还到期贷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或抵押权人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前提下有权采取招标、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处理其抵押的林权,用变卖的森林资源活立木的价款优先受偿,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协助双方办理相关手续和处置抵押的林权。

第三十三条

承办银行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内部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与林权抵押登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等相配套的管理操作办法,支持林业信贷业务,实现兴林富民。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林权抵押贷款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过程中违规操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要按照党纪政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合水县支行和合水县林业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河北出台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篇二

据介绍, 邯郸是我国第二批再生资源循环经济试点城市。据不完全统计, 该市目前共有废旧物资收购无证摊点、个体流动收购商贩4 500多个, 从业人员两万余名, 因缺乏统一规范管理, 流动商贩和摊点无序经营带来的“扰民”及二次污染现象严重。《办法》共33条, 分总则、回收网点设置管理、回收企业和个人的经营管理、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法律责任等6部分。《办法》明确市、县 (市、区) 供销合作社是所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标准, 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 搞好集中经营网点的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等。

《办法》规定, 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 应当按照再生资源经营网络体系建设规划, 预留社区回收站 (点) 所需场地。已建成的住宅区, 由街道办事处提供场地, 不能提供场地的, 应当设立流动回收站 (点) ;回收站 (点) 应有围墙、顶棚等必要的防扩散、防渗漏设施, 占地面积与社区辐射范围相适应;城市主干道两侧, 学校、医院、饮用水源地、大型工矿企业周边200米内, 不得设立再生资源经营网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制度, 及时交售再生资源, 提高资源利用率。

3.农村集体用地抵押贷款办法出台 篇三

《办法》提出,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应按照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金融改革紧密衔接的原则,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进行。《办法》明确,在试点地区,对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要求,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十三五”压缩新增建设用地量

近日,国土资源部召开座谈会称,“十三五”时期,将压缩我国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3256万亩,较“十二五”减少669万亩。

国土资源部规划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十三五”期间,全国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平均每年减少100多万亩,以后还将延续这一趋势。不过,其称,同时也会提高存量建设用地的供地比重,“十三五”时期国土资源保障能力只增不减。

据悉,《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纲要》还明确,“十三五”时期既要有效保障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现代农业化与基础设施、民生改善、新产业新业态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项目的用地需求,又要坚持节约高效利用。

鼓励房企开展租赁业务

6月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支持住房租赁消费,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并鼓励金融机构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支持。该意见指出,为建立购租并举住房制度,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要发展住房租赁企业。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4.河北出台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我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使用渠道,优化信贷投放结构,规范林权抵押贷款发放和管理,防范信贷风险,配合全省林业产权制度配套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作抵押物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贷款对象为符合《贷款通则》、《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中规定的客户。

第四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低于60%;

(三)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四)有农村信用社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人或第三人的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物;

(五)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林权抵押的范围

第五条 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应座落在信用社经营辖区境内,抵押人应当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林业产权证明,并有拟抵押林地明确的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止、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相关资料供农村信用社审核。

第六条 凡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且无山林权属纠纷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资产及其林地使用权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均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物。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截止期限。

第七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

(七)国家规定的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八条 企业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时,必须按章程或协议等规定办理。以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须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审批,是国家无偿划拨林权的,还应先办理相关的森林、林木出让手续;以合法的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以共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抵押物在办理抵押登记及抵押期间发生的费用由抵押人或借款人承担。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贷款程序为:

贷款申请→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议→贷款授信→签订信贷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及检查→贷款归还。

第十一条 林权抵押贷款所需资料:

(一)自然人向农村信用社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材料:

1、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申请书;

3、森林资源产权证明;

4、林权证所有者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6、《同意抵押意见书》;

7、农村信用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法人客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材料:

1、借款申请书;

2、森林资源产权证明;

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机构代码证;

7、有效贷款卡;

8、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9、借款单位法定代表人、股东个人出具的为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函;

10、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或公司、企业章程;

11、公司、企业出具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同意抵押意见书》;集体企业出具的上级部门证明及集体代表讨论通过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林权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同意抵押意见书》;

12、财政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核准的借款前一的财务报告、借款人前一个季度的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等;

13、农村信用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应当进行资产评估,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凡贷款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第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根据评估报告,按评估价值的60%(含)以内自主确定贷款额度。第十四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后,应共同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林权证、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第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取得《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明书》后,填写借款合同,发放贷款。第十六条 借款人全部还清抵押合同项下的贷款后,抵押合同自行终止,抵押人应当持还款证明、抵押登记证明书等到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注销。抵押期内如需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期限、抵押担保范围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原《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七条 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借款用途、林业生产周期、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限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发放中长期贷款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计划。

第十八条 各地农村信用社对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实行优惠政策,原则上上浮幅度不超过国家法定基准利率的50%。

第六章 贷款管理及抵押物监管和处置

第十九条 农村信用社应在抵押合同中明确: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期间,未经农村信用社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馈赠、采伐、再次抵押、转让等。在抵押期内确有需要对抵押物进行采伐的,须经农村信用社书面同意,采伐所得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时,借款人或担保人应提供新的担保。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后,农村信用社要加强贷后管理和检查,落实贷后管理责任人,履行贷后管理和检查职责。

第二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要以户为单位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登记台账,对贷款实行信息监测,做好对贷款及抵押物信息的跟踪记录。农村信用社贷款责任人至少按季监督、检查借款人及已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申请和使用贷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农村信用社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等资料;不如实向提供其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款余额等资料;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三)未经农村信用社同意,将设定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出售、转让、采伐、馈赠或重复抵押;

(四)不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

(五)拒绝接受农村信用社对其资金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活动的监督;

(六)抽逃出资、隐匿、私分、违法出让、不合理低价变卖财产而影响贷款的安全;

(七)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措施;

(八)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在财产继承范围内履行借款合同;

(九)违反本办法和贷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若发现借款人或担保人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立即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中止借款人提取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三)按规定处以罚息;

(四)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处分抵押物,清偿贷款本息;

(六)农村信用社认为适当的其他处置方式。

第二十四条 为有效实现对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监管,农村信用社可以与林业部门协议或聘请林业工作站相关人员作为联络人,帮助管理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同时,要积极协调配合各级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部门对森林资源资产的保护工作,防止盗砍滥伐、火灾、病虫害等灾害的发生,与林业、保险等部门协商,积极引入林权抵押贷款保险机制。

第二十五条 处置已作抵押的林权,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一)拍卖。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抵押人协商同意,通过市场竞价方式,将已抵押林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所得价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二)变卖。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抵押人协商同意,将已抵押的林权以一般买卖的方式出让给他人,所得价款由农村信用社优先受偿;

(三)折价。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抵押人协商同意,将抵押的林权按市场价格折后价款直接抵偿债务;

(四)诉讼。当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达成协商处置抵押林权的,农村信用社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村信用社处分抵押物时,要积极争取林业部门的支持,其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应当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索应偿还的部分;其价款超过贷款本息的,应将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应邀请有林业专业资质和技能的机构或人员对信贷人员进行森林资源资产有关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七条 为有效防范和分散信贷风险,各地农村信用社应引导林农或林业企业建立林业合作社或林业协会等互助组织,发放联保、信用共同体等方式的贷款。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制定、解释、修改。

5.河北出台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篇五

010-57455531

银行招聘:农行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招聘网:近日,农业银行出台《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大型商业银行首次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出台的全行性管理办法,也是农行继多户联保、林权抵押等担保方式创新之后,立足农村现实需求,面向“三农”客户推出的专属担保创新型贷款产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2014年商业银行面试课程辅导课程(全年)年中央“一号文件”从国家层面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并着手推进相关制度建设和法律修订。作为面向“三农”的大型商业银行,农行顺应形势、大胆创新,在金融机构中率先推出全行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抵押品范围,盘活农村巨大的土地资源。在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加快的背景下,该《办法》的出台将更好地对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推动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和农民增产增收,促进农行“三农”业务发展和经营转型。

根据农村土地改革精神和政策,2014年商业银行网校辅导课程《办法》规定依法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家庭承包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均可设定抵押,地上设施可一并抵押。针对农业规模化经营需求,《办法》提高了自然人单户贷款额度,最高可达1000万元。同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特性和农业生产经营现金流情况,规定贷款只能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用途,并设定了科学灵活、符合实际的贷款期限、抵押率和还款方式。2014商业银行笔试课程(全年)

为保证《办法》推广与国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制度建设进程同步,农行采取试点先行、稳妥推进原则,明确首批试点区域为农业部确定的33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地区,各省(市、自治区)确权颁证整体推进县,国家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现代农业示范区,以及农业“七区二十三带”和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较快的优势地区和集中连片地区。

农行下一步将召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推动会,专门部署全行试点推广工作。北京市银监会笔试辅导课程

农大西学习中心

6.林权抵押及林权评估方法 篇六

新闻来源:无 发布时间:2011-12-2 浏览次数:158

林权抵押及林权评估方法

河南求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王岍

近年来,林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评估对象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而作为评估对象进行抵押贷款的业务有增多的趋势,本人在去年也亲身经历了一次林业权(茶园)的抵押评估,对林权评估也产生了一定的兴趣,现从林权的定义、相关立法及评估规范对林权评估进行论述。

一、林权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从《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林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涵盖了整个所有制类型。该条第三款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林权的第一顺位权利客体包含了森林、林木、林地三种,二是林权的第二顺位权利客体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两种。

明确了主体、客体之后,将《森林法》第三条的二、三款结合起来看又可以对林权的内容得出以下结论:

1.国家、集体可以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所有权,而所有权中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2.个人可以对林木享有所有权、对林地享有使用权。

应当明确的是,林权不是对森林资源享有的权利,而是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森林资源的范围远大于森林、林木和林地,对于林权,必须按照法律明确的规定来解释。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对林权下一个简单的定义,即林权是指国家、集体和个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简称。

二、林权抵押的合法性

在林权的评估业务中,我们所做的过多是以抵押贷款为评估目的,下面就林权抵押的合法性进行论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可供抵押财产的范围,其中并未对林权抵押予以列举,但该条最后一项规定,对于未列举出的财产,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均可抵押,这种开放性的兜底条款符合经济社会发展中物尽其用的需求和规律,然而兜底条款又应受到最基本的物权法原理约束,因此可抵押的财产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1.有权处分性,即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2.交换价值性,抵押权着眼于物的交换价值,故只有具有交换价值的物才有抵押的意义;

3.具有可让与性,虽有交换价值但如若法律对转让有限制或禁止性规定,则抵押行为的目的依旧不能实现,例如毒品、枪支弹药虽然具有交换价值,但其转让行为却为法律所禁止或限制。

《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虽然未对林权抵押明确设定限制,但却对各种林权的可让与性做出了差别规定,可让与性直接影响各种林权是否作为抵押财产,因为不可让与的林权会使抵押权利无法实现。《森林法》第四条将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特种用途林五类林种。

《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结合《森林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特种用途林这五类林种之中,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这三种林种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及其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其他的森林、林木及林地使用权不可抵押。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 2004年5月25日)中第八条规定,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河南省在2001年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家规定允许转让的其他林地使用权也可以依法抵押,但不得擅自将林地改为非林地。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从法律法规上也肯定了林地使用权可以用于抵押。

上述规定从法律法规上确定了林权抵押的合法性。

三、林权评估方法

林权证上列明了二个使用权,一个是林地的使用权,一个是林木资产的使用权。从财务核算的角度来讲,林木资产属于有形资产,林木使用权应入消耗性生物资产,而林地的使用权应为无形资产。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年2月3日国资办发[1997]16号)中规定,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或进行拍卖的应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59号1996年12月16日)中对林权的评估进行了规范和约束。森林资源资产的实物量是价值量评估的基础,评估机构在森林资源资产价值量评定估算前,必须对委托单位提交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上所列示资产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认真的核查,要求账面、图面、实地三者一致。森林资源资产数量、质量的核查,必须由具有森林资源调查工作经验的中、高级技术职称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进行。森林资源资产的核查项目,主要包括权属、林地或森林类型的数量、质量和空间位置等内容。具体项目是指林地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地类、面积、立地质量等级、地利等级等和林木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竹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未成林造林地上的幼林等。

林权评估的基本方法可以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及成本法,林木资产评估方法与林地资产评估的方法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略有区别。

林权评估是为特定的目的服务的,同样的森林资源资产因评估的目的不同,所采用的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就可能不同,所得的结果也就不同。在某种意义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结论只能是一种判断性意见,通常是建立在外部环境按技术上的可能性、经济上的合理性而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之上的,它会随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变化,这构成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殊性质。

四、林权抵押评估案例及问题分析

某公司以其持有林权向某金融机构进行质押贷款,林权证载林地使用期限70年,主要树种为茶树,林种为经济林。

通过现场对茶园进行调查分析后了解到,茶园的生产管理较为规范,每年收益较为正常,并且成本及收入能够合理地估计计量,评估人员采用了收益法来估算此项林权价值。

1.收益额的确定

茶树属经济林,其收益主要为茶叶采摘带来的收益。

需要关注的问题是,收购后的鲜叶经过筛分、摊放、杀青、揉捻、解块分筛、理条、初烘、摊晾及复烘,经过上述工艺后再进行取干茶、称量、装袋、封口、装盒、覆膜、打码及打包,最终形成包装完整的成品茶。由于包装后的茶叶收益中包含有包装、商标等其他无形的收益在内,因此在计算此项林权资产收益时采用鲜叶数量乘以鲜叶收购价来确定较为合理。

收益额的确定首先要对收获茶叶的期间及茶叶的价格趋势进行分析,这些需要对茶园所在地茶叶的收购价格按照鲜叶的收购期、所形成茶叶的等级不同进行调查分析;其次需要对茶园经营成本进行分析,各项成本主要包括田间管理成本及采摘成本等,各项成本的支出必需能够合理可靠地计量,部分成本费用如肥料、人工及机械使用费等需要参考市场价格并考虑市场价格的变动对成本的影响。另外在考虑茶叶收益的时候也应该考虑相关损失因素,茶树很可能会因病虫害等自然灾害而发生死亡的可能性,因此个人感觉可以考虑采用概率或比例的方法确定一定的损失率,更合理地反映委估茶园真实的收益情况。

2.收益期的确定

对于茶园经营的收益期来讲与其他经济林及用材林来讲可能并不复杂,评估一般根据林权证证载使用年限以截止评估基准日后剩余使用的期限来确定。

3.折现率的确定

折现率一般采用国际通用的社会平均收益率模型来估测,即无风险报酬率加风险报酬率来确定折现率。其中无风险报酬率可根据五年期或十年期国债利率来确定;影响风险报酬率的因素包括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资金风险和管理风险,可以根据委估茶园的具体情况,确定各个风险系数的取值范围,最终累加求得。

4.评估值的确定

根据收益期内委估茶园每年收入扣除所支出的生产成本,采用适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求和后作为此项林权资产最终的评估价值。

五、林权评估报告的出具与批露

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避免评估风险,评估应在报告内容中增加约束条款,条款可分为通用性条款和专用性条款。

1.通用性条款内容及应用

评估报告书有效的前提和条件有其共同点,即有一部分自我保护条款对每个报告都是通用的。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评估结果公允、合理性的前提是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全面、真实。也就是说按资产评估法规的要求出具评估报告,是否做到真实性、公允性、合法性是注册评估师的责任;提供的会计数据等原始评估资料是否真实、可靠,是委托方的会计责任。评估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委托方会计责任。

(2)评估结果的时效性约束。评估价值的合理性,是以评估基准日的外部经济环境、政策条件和价格水平为前提的。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3)评估目的对评估结果的约束性。同样的资产,因评估目的不同所考虑的资产价值含量不同,其评估价值也不相同。

(4)评估基准日期后调整事项说明。应写明在有效期内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等发生变化而影响评估结论时的处理原则。

(5)资产评估报告书及附件的使用范围。应写明专为委托方和审查部门所用,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报告的全部和部分内容未经许可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并说明评估报告复印件无效。

(6)评估结果有效的其他条件。应在报告书中说明评估价值是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公平的市场原则确定的,未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随后可能追加付出对其评估价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及遇到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拒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2.专用性条款的内容及应用

每个评估项目都有其特殊背景和特定条件,所以,评估报告有效的约束条件各不相同,即有其各自专用的自我保护措施。现仅从以下几方面阐述:

(1)涉及到林权资产的评估项目,应写明评估结果需经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方可生效。

(2)涉及到林木资源资产评估,因林木和林地不可分,评估报告中应写明林地使用权是否一并进行了评估、林地使用权的有效期;如未评估,也应写明该林木所在的林地允许其使用多少年,林地的地租如何计算。

(3)在涉及森林资源的经营权、采伐权的评估时,应写明经营权、采伐权的明确含意及相应的经济措施。

(4)为整体或部分资产出售进行的评估,应写明在有效期内如单项交易,评估报告无效。

(5)对于林地使用权抵押为评估目的进行评估并出具报告的,若林地使用权为租赁,应将租金支付情况进行如实批露。

上述约束性条款及对一些无法确定的事项提出声明,将确保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自身权益不受侵害,有效的防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风险。

上述只是简单地对林权资产的评估进行了一些概述,相关的评估案例只是根据个人的理解所做出的结论,不当之处请指正。

7.河北出台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篇七

林权抵押贷款是以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林权证》所载明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作为抵押物的贷款新品种, 它是随着集体林权改革应运而生的一项林业融资体制改革的新生事物。开办林权抵押贷款, 一方面, 可以有效解决林农和林业企业的融资难题, 推动林业经济快速发展, 促进林农增收致富;另一方面, 也可为金融机构自身开辟新的业务领域, 提升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因此, 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是利国利民的大实事, 对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

抚顺市位于辽宁省东部山区, 共有林业用地1260万亩, 其中:集体林946万亩。目前, 全市已完成集体林确权面积880.4万亩, 占应改革面积的98.4%, 签订合同25.09万份, 群众满意率99%。抚顺市在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基本完成后, 深入开展林权配套改革工作, 积极破解资金不足难题。2007年8月7日, 抚顺市林业局、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抚顺办事处出台了《抚顺市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通过采取林业部门、评估机构和金融组织三家联手的办法, 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帮助农民解决贷款难的问题。2010年8月27日, 抚顺市林业局与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 进一步拓宽林业融资渠道, 为林业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资金保障, 为加速林业经济发展, 推动林权配套改革向纵深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截至2011年6月底, 抚顺市累计实现林权抵押贷款10.82亿元 (其中:抚顺县林权抵押贷款2.23亿元, 清原县林权抵押贷款4.6亿元, 新宾县林权抵押贷款3.99亿元) , 比2010年底增长42.74% 。林权抵押贷款极大地缓解了抚顺林农融资难问题, 激发了林农投资造林的热情, 有力支持了抚顺市林业的发展和林农致富, 显现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 我们也要认识到, 作为一项创新的贷款品种, 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在发展过程中仍然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 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二、林权抵押贷款的特点及取得的成效

1.林权抵押贷款的特点

抚顺市林权抵押贷款的特点主要体现为创新信贷管理模式。抚顺市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 结合全市实际, 与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抚顺办事处制定了《抚顺市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并规范了《林权证》抵押贷款的办理程序, 设立林权抵押贷款流程, 即农户申请、受理审查和审查、信用社审批、林业部门资产评估、签订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放款、贷款管理和还款8个步骤。在严格贷款标准、程序的前提下, 结合农户实际, 灵活信贷模式。一是简化手续, 提高审批效率, 绝大部分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根据农民的实际需要, 简化小额度林权抵押贷款的程序, 林业、金融、评估三方达成共识, 对借款金额5万元 (含5万元) 以下的小额贷款, 由林业部门出具资产认定手续, 不用评估, 不收评估费, 这项举措既方便又实惠, 已有3470户农民参贷受益。二是放宽贷款用途, 贷款不仅可用于林木种植以及用于林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林业生产流通环节, 而且还可以用于生活、消费等领域, 贷款用途多样化。三是提高额度、延长期限, 结合借款用途、林业生产周期、林地类型、经营性质等情况, 合理设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2.林权抵押贷款取得的成效

近几年来, 通过市林业局和相关部门的推动, 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迅速平稳, 林农融资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 林权抵押贷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1) 林权抵押贷款助推林业产业发展。

林权抵押贷款为农民和其他林木经营者提供了融资渠道, 助推了林业产业的发展, 效果显著。农民用钱时不再出卖山林, 减少了资产流失, 通过抵押自己的山林就可获得生产生活资金, 盘活了山林资产, 促进了林业和其他产业的发展, 也提高了农民的生活质量。经调查, 在林权抵押贷款中, 有71%的贷款资金用于林业生产建设上, 有的用来种植林下参、细辛等中药材, 有的用来栽植刺龙芽、大叶芹等山野菜, 有的用来在荒山、迹地上造林, 有的用来开展木材加工。

林权抵押贷款也推动了其他产业的发展, 有15%的贷款资金用于其他产业, 建养牛场, 建养鸡场, 建温室大棚, 承包水库, 买车搞运输, 购买化肥等生产资料。林权抵押贷款改善了农民的生活, 14%的资金用于农民的生活, 农村建房, 支付学生上学费用等, 解决了农民的燃眉之急。

(2) 林权抵押贷款带动农民脱贫致富。

抚顺市的人均林地面积分别是人均耕地面积的5倍以上。林地是农民致富的希望所在。北方树木生长慢, 而林改后, 要想不砍树也致富, 就得靠林地。林权抵押贷款推动了林业及其他产业发展, 吸纳了大量农村劳动力, 带动了广大林农增收致富。如抚顺市清原县农民收入的50%来自于林业。通过林权抵押贷款, 农民发展项目有了资金, 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 实实在在地体会到“绿色银行”的积极效用。

(3) 林权抵押贷款促进金融机构增盈增效。

林权抵押贷款的创办, 拓宽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渠道, 有效提高了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抚顺市农村信用社以小额信用贷款和小额林权抵押贷款为突破口, 信贷规模迅速增长, 2007年至2011年, 盈利能力逐年增强, 不良贷款连续多年“双降”。

三、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

林权抵押贷款开辟了林农融资发展林业的新途径, 但从目前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情况看, 具体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主要体现为林权抵押贷款风险分散机制及林业服务体系的不完善。

1.林权抵押贷款风险分散和转移机制不健全

林业保险对降低林业信贷风险、帮助林农和林业企业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促进林业稳定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 目前辽宁省林业保险发展滞后,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 主要表现为森林保险不够普及, 理赔起点高、保险费率偏高、险种单一, 目前仅开办了森林火灾保险, 而虫害险、霜冻险、盗伐险等尚未开办。另外, 部分担保公司实力不足, 且担保费率较高, 林权抵押贷款缺乏风险补偿机制, 林业金融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2.林业服务体系不完善

首先, 森林资源资产交易市场发育程度较低, 交易主体数量有限, 市场流动性偏低, 影响了金融机构债权的执行。目前, 虽然已成立了林业服务中心, 为林农和金融机构提供了确权、登记、评估、监管等系列服务, 但其功能并未充分的发挥;林权流转市场不健全, 造成林权流转不够顺畅, 金融债权很难实现。其次, 缺乏公正权威的专业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林权评估没有统一标准, 存在评估价与林木实际价值相背离的情况, 许多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评估价格虚高, 影响了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性。[1]第三, 木材采伐指标的不确定性增加了贷款人的违约风险。按现行木材采伐指标管理规定, 一些林农的林木到了砍伐期或间伐期, 可能会因无采伐指标而不能采伐, 而借款的林农又无其它资金归还到期贷款, 从而影响了贷款的归还。

四、促进林权抵押贷款发展的建议

1.积极建立林业保险机制和多元化的风险担保体系

林业保险是增强林业风险抵御能力的一项重要机制, 通过保险可减少林业投资的风险性, 有利于改善林业投融资环境, 促进林业的持续经营发展。保险机构应注重总结森林保险试点经验, 积极开办森林资产保险险种, 并根据林业生产特点研究设计相关可行的险种、投保办法, 并适当简化手续, 切实为林业生产开辟抵御风险的途径。[2]同时, 政府应实行保费补贴政策, 减轻参保林农的负担。保险公司在研究开发符合林农和林业生产的保险产品的同时, 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林业保险知识和参保意义的宣传力度, 让林农了解林业保险, 鼓励林农参与林业保险, 提高林农投保的积极性, 为开展林业保险营造良好氛围。此外, 逐步建立林权抵押贷款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 建立符合林业和农村实际的信用担保体系;同时, 还应鼓励各类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 加大对林业的融资担保服务。

2.健全和完善林权管理服务体系

一是要加大林权流转市场的建设。大力推进以林权流转为主的林产品交易市场、收储市场等配套的市场体系建设, 为实现林业资源的顺利流转提供有效的市场保证。具体来说, 可以依托现有林业服务中心, 逐步建成公开的林木交易市场, 实行公平、公正的市场化交易。在一定时间内无法成交的林权标的, 经债权债务人协商由政策性林权收储中心按一定价值收储处置, 有效维护双方利益。二是建立健全林业资产评估体系。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 制定详细规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和程序;制定统一的评估收费标准, 实行评估业务合理有偿服务制度;组建专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 提升评估机构的资质, 扩大评估能力;加强林权抵押贷款评估师的相关业务培训, 进一步规范评估操作行为, 提高评估工作质量, 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的规范开展。[3]三是推进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的创新。对林改到位、产权明晰的林业经营单位, 积极引导其科学编制林业经营方案, 推行以林业经营方案为依据的林木采伐利用政策。在分配采伐指标时要适当向办理了林权抵押贷款的林农倾斜, 避免林农因无采伐指标而被迫拖欠银行贷款的情况发生。此外, 要做好林权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确保林权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开展林权抵押贷款, 体现了《林权证》本身的价值, 实现了森林资源从资产运作向资本运作的转变, 最终使活的资源变成了活的资本, 有助于进一步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和推进现代林业建设。因此, 金融机构、林业部门和政府需要通力合作, 完善林权抵押贷款机制, 实现林业生产者和金融系统的双赢, 这必将对我国农村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张会元.进一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J].中国金融, 2009, (21) .

(2) 李旻, 黎治福.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现状及对策措施[J].四川林业科技, 2009, (05) .

8.贵州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 篇八

施意见》的通知(贵银发〔2009〕155号)

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各地州市财政局、林业局,银监分局、贵阳各银监办,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贵阳分行,贵阳市商业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联社:

现将《贵州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贵州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贵州省财政厅

 贵州省林业厅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贵州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监会 保监会 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林权抵押贷款的基本界定

(一)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其所依托的林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因政府规划调整林地的属性和用途,降低抵押林权价值的,政府给予的降低林权价值部分的补偿或赔偿,应优先用于归还借款本息。

(二)可用于抵押的林权:商品林区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取得林权证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林地,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取得的荒山用来植树造林,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林地使用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不得抵押的林权: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林权(农村居民在其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权。

(四)国有林权、集体林权和共有林权的抵押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以集体所有的林权进行抵押的,要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出具贷款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息时,同意抵押林权流转的书面文件。

2.以共有林权进行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并出具贷款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息时,同意抵押林权流转的书面文件。

3.以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公司取得的林权进行林权抵押贷款的,应出具贷款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息时,同意抵押林权流转的书面文件,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国有林业等事业单位用林权抵押的,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用林权抵押的,须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审批机关批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用林权抵押的,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通过并形成股东决议。

(五)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林权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或者第三人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抵押权人)申请借款或提供担保的,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贷款相关事项

(一)借款人应提供下列资料:身份证明(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受身份和地域的限制,外商应持有能证明其身份和资信的有效文件或证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登记机关核发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需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应出具第三人担保意向函等相关文件资料;各类金融机构规定提供的相关资料。

抵押权人按照权限进行审批后,以书面形式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对林权抵押价值认定一致的,可进行协议评估;价值认定有异议,抵押权人要求对拟抵押林权价值进行评估的,抵押人需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抵押权人参考评估价值和抵押人提供的有关投资依据(主要包括生产、经营、管护费用等)合理确定抵押物的价值和抵押率。其中,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评估值的50%。

林权抵押后,经评估机构评估,该林权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重复抵押,但不得超过余额部分。抵押人在抵押期限内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不得重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三)金融机构应结合担保机构的资信实力、第三方外部评级结果和业务合作信用记录,科学确定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对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10倍。

(四)已建立林权政策性保险的,保险条款中应约定“该宗林权设作抵押时,保险赔偿的优先受益人为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接受已经保险的林权抵押后,应书面告知保险公司。

(五)林权抵押贷款资金应用于下列用途:直接从事林业生产、造林、育林生产费用,购买修理林业机具等;从事与林业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林产品开发、生产、加工,林产品经营、流通;其他农业生产生活资金需求。

(六)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但不得超过抵押人拥有的林权使用剩余期限。

(七)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信用贷款利率参照“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信用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的规定执行。

三、监督管理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工作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抵押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具体要求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拟抵押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对其他权属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行备案制。

(二)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流转或进行林木采伐等,林权登记机关不得为抵押林权的流转办理变更登记,采伐审批机关不得批准或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在林权抵押期间,对符合采伐条件的抵押森林、林木,抵押人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后可以申请进行采伐。采伐审批机关办理林木采伐证时,应当查看抵押权人签字盖章的同意书后方予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抵押人必须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树木,且其收入必须全额或按抵押物的抵押率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四)抵押权人因处置抵押物需要采伐林木的,采伐审批机关应按规定优先予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五)各金融机构在办理林权抵押贷款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抵押贷款制度的相关规定。

四、保障措施

(一)有条件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建立林业产权交易市场,对抵押权人需在林业产权交易市场处置抵押林权的,林业产权交易市场管理方应予积极支持,并减免抵押权人相关交易费用。

(二)对林业贷款发放比例高的农村信用社等县域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将根据其增加林业信贷投放的合理需求,通过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和适当延长再贷款期限等方式,提供流动性支持。

(三)积极探索将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进行统筹安排,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导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积极参与森林保险,扩大森林投保面积。保险公司应积极开展森林保险业务,不断完善森林保险险种和服务创新。

(四)鼓励和支持各级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增加林业贷款贴息和森林保险补贴资金,建立林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或注资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按照市场运作原则,参与林业贷款的抵押、发放和还贷工作。

(五)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林权抵押物的监督管理。贷款逾期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抵押林权的处置工作。

(六)金融机构林业贷款的考核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对涉农贷款的相关规定;林业贷款的呆账核销、损失准备金提取等适用财政部有关对涉农不良贷款处置的相关规定。

9.河北出台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篇九

摘要: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综合配套改革,2012年兴山县在探索中开启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破解了山区林农、林社、林企融资难的“瓶颈”,解决了森林资源资本化的难题。本文以兴山县为例,在肯定山区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所取得的成效的同时,指出了所存在的问题,并就进一步完善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进行了初步探索。

关键词:兴山县;林权抵押贷款

中图分类号:S7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020(2014)03-0062-04

林权抵押贷款是林权所有人将其拥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或林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借款的行为。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地相继启动了林权抵押贷款、森林资源保险等综合配套改革。本文以兴山县为例,就山区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现状、问题和对策进行了一些探讨,为湖北省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提供参考。

1林权抵押贷款的成效

1.1有效激活农村潜在生产力

兴山县地处鄂西山区,全县8个乡镇、96个村,总人口1812万人。国土面积2333万hm2,林地面积1947万hm2,占83%;耕地面积133万hm2,仅占57%;森林覆盖率76%,林木绿化率90%。2008年,兴山县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累计完成集体林权登记发证近5万本、1840万hm2,确权率和发证率100%,此次改革明确了林农所持有的《林权证》对应山林的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为充分挖掘森林资源潜力,增加山区农民收入,促进林业经济多元发展,2012年兴山县本富村镇银行在尝试中,开办了林权抵押贷款信贷业务。当年为1 200多户林农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1 250笔,1 520多万元,抵押面积达2 13333多hm2。林权抵押让山区林农找到了出路,看到了希望,可有效激活农村潜在生产力。

1.2催生和培育了新型市场主体

山区农业要增效、农民要增收,必须转变发展方式,培育发展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市场主体,走集约化、组织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之路。但现阶段,广大林农由于耕地偏少难以产生集约效应;加入专业合作社组织起来的农民,由于缺钱无法统一从事种子、肥料、技术、加工、销售等活动,专业合作组织名不副实;有了基地的龙头企业,有限的资金投入了生产环节,加工等生产环节的资金周转较难。为解决林农缺钱的问题,2012年以来兴山县本富裕村镇银行累计为5家龙头企业、37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2 000多万元。湖北智慧果林业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投资核桃、葛根加工时资金出现缺口,通过林权抵押贷款获取450万元周转资金,缓解了加工资金难题。目前,湖北智慧果公司已开发核桃、葛根系列产品25个,年度可实现销售收入4 000万元以上。响龙核桃专业合作社2013年春天扩大种植规模时也出现了资金紧张的局面,本富村镇银行通过林权抵押及时给该专业合作社贷款10万元,缓解了资金发展难题。还有众鑫香菇专业合作社,2013年上半年通过林权抵押贷款20万元,发展袋料香菇生产,当年还清银行贷款后,还赢利32万元。林权抵押贷款不仅破解了山区林农、林企、林社融资难的瓶颈,促进了森林资源资本化的进程,还推动了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为代表的新型市场主体的发展。

1.3调动林农发展生产的积极性

2008年以来,兴山县政府大力发展以核桃为重点的木本油料产业,5年累计发展核桃基地133万hm2,为把核桃产业做大做强,县财政局、林业局、本富村镇银行相继出台了《兴山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兴山县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兴山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为林农、企业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提供了相关依据。同时通过政策激励,林农专业合作,龙头企业带动,银行林权抵贷,部门配套服务等组织发展模式,有效调动了林农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先后吸引620多名外出打工者回乡创业。黄粮镇金家坝村村民黄华,长年外出打工,2011年回乡发展林下养鸡,2012年本富村镇贷款60万元帮助他扩大规模,当年养鸡4万只,赚了近30万元的丰厚利润。在他的影响下,带动了整个黄粮镇的核桃、葛根种植和林下养殖业发展,金家坝村成为了林下养殖专业村。林农聂心忠是首批林权抵押贷款的受益者,2012年7月,本富村镇银行为他承包荒山种植核桃和林下养鸡提供了3万元贷款,使他当年偿还贷款后还赢利5万元。2012年仅黄粮一个镇,累计就有710户林农通过林权抵押贷款得到金融机构的支持。50多岁的村民郭子翠,把月亮包的15户村民的1007 hm2山林流转租赁30年,山上栽种核桃树,林下放养生态鸡,每年可获得收入20万元以上。可见,林权抵押贷款,可以有效调动林农发展生产、增收致富的积极性。

2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有关问题

2.1思想观念滞后

林权抵押贷款是一个新生事物,受传统思维影响和利益驱使,少数地方、部门和金融机构对林权抵押贷款认识不到位,思想转换迟缓,存在畏首畏尾。少数乡、镇重视不够,宣传发动流于形式,没做到家喻户晓,林农对林权抵押贷款的知晓率、认知率还不高。其他金融机构不愿意实施林权抵押贷款,对开展此项业务仍心存疑虑,态度不甚积极。部分林农不愿以林权证作为贷款抵押物,需要信贷资金时则通过信用、保证或抵押等其他方式获取融资需求。

2.2信贷管理难

贷前调查上,由于信贷员林权专业知识不熟,林权权属面积认定复杂,信贷员开展信贷调查时,对于相邻的林权界定,难以区分;村集体林权证属集体所有,办理抵押登记需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签字方有效,也给林权信贷实施带来一定的难度。贷后跟踪上,抵押山林往往地处偏僻,贷后跟踪检查非常困难。在期限管理上,林业是产出效益期较长的产业,从投入到产出往往需要几年、几十年,而林权贷款期限普遍只有2~5年,因此贷款期限与林农的回报期不相匹配,林农往往会出现首次还款来源不足,影响贷款的按时还本付息。

2.3抵押登记难

林权抵押贷款是一项新的信贷模式,但目前的林权抵押登记流于形式。林权抵押登记并非只是简单的书面记载,而是必须形成一个集林权的认证、采伐、流转、交易、登记为一体的综合化电子联网数据管理系统,以方便对林权确认和对其受益期进行合理预期,而目前的林权抵押登记在技术和程序上尚未达到此种程度,各县市区也没有制定统一规范的林权证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登记手续还不够规范,进而影响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在实际运作中的普及性。

2.4权资评估难

林权价值是确定贷款金额的重要依据。据调查,目前还有很多县市区尚未成立专业抵押林权价值评估机构,县一级林业部门抵押林权价值评估机构由于资质不够,林权评估结论不统一,随意性大等诸多原因,导致虚增评估价值的现象时有发生。信贷人员作为非专业人员由于对林木价值评估及林权权属面积的认定缺乏专业知识,很难对林权价值作出正确的评估,难免会留下信贷风险隐患。再加上经济林、成材林受市场价格因素影响波动大,估价变化随之增大,而实施年度评审变更则增加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着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

2.5风险控制难

首先,林权资产风险的不确定性使林权资产风险难以控制,如一旦发生火灾、自然灾害、病虫害、盗窃等都可能使林权变现困难。其次,法律规定上的不明确性使银行对林权抵押变现困难重重。如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时,银行对抵押物处置需办理砍伐指标、拍卖、变卖、诉讼等一系列手续,必然遭遇处分权与当前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碰撞。由于风险的可控性较普通抵押更为复杂且利小,目前省内,甚至国内仍缺乏良好的信贷征信体系,加之相应的森林资源资产保险业务机制的缺失,势必造成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潜在的风险增大。

3对林权抵押贷款的建议和思考

林权抵押贷款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在贷款方式、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政府配套等方面,尚有许多需要不断完善、逐步规范、改革创新的地方,以期推动林权抵押贷款的发展,更好地服务城乡统筹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3.1加快立法进程,配套政策措施

国家《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以及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虽然在林权确权、纠纷处理等方面提供了法律政策依据,但在林权抵押、森林资源保险、银行抵押贷款方面缺乏可操作的较具体的法律依据和可操作的政策指导性意见。这急需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和适用的法律解释。同时,针对目前国家只对纳入计划的林农大户及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的林业贷款进行贴息,政策没有覆盖到广大林农户,这也需要政府部门选择重点县进行整县推进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的试点工作。

3.2拓展金融机构,引导多元信贷

目前各地只有一家或几家银行开办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尚未构成和发挥市场主体多元投放、良性竞争、推进发展之优势,而广大林农需求贷款日益迫切。由于资金短缺,林业活力得不到释放,生产力得不到发展,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进一步拓展金融机构,形成多元信贷投入机制。在推广林权抵押贷款工作中,应尽快构建商业性信贷+开发性信贷+商业性保险有机结合的信贷投放模式,形成以林权证抵押为核心的多元贷款方式。要利用农村信用社网点多,覆盖广,对林业生产熟悉的优势,引导农村信用社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成为林权抵押工作的主力军。同时针对林木生长周期长的特点,多投放一些周期短、见效快的林下经济作物,实现以短养长,确保贷款到期后能够如期收回投资成本。

3.3实行部门联动,建立长效机制

(1)积极开展森林资源保险试点工作。建议各地政府加强与保险公司的联系沟通,研究制定林业保险试点方案,运用政府保费补贴与商业性保险相结合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森林保险产品,发挥好保险对林业金融信贷的补偿保障作用。

(2)建立全程征信管理系统。可由省一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出台统一的林权抵押贷款操作规程和办法,实行林权证登记、审查、评估、投保、信贷等审批简化办法和网络化审批操作。

(3)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组建森林资产评估机构,强化对评估人员的统一培训,完善评估前调研、评估中合议、评估后跟踪机制,并建立健全严格的评估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加强与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争取上级权威机构定期对县市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4)完善林权登记制度。借助“湖北省森林资源林政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把林权证管理、林木流转登记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实行电脑联网,使被设定抵押的林权证处于锁定状态,充分发挥抵押登记制度的公示公信作用,以避免重复抵押登记现象,保障信贷资产安全。

(5)妥善做好林权抵押物处置工作。完善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服务体系和交易平台,对已抵押、登记的森林资源资产,在年度采伐总限额中预留一定的采伐指标用于对抵押物的处置,如抵押人没有按时还款,金融机构可按协议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采伐申请,通过林权交易中心对抵押物进行处置或流转。

(6)建立大宗林木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会商会审制度。对有基地有林权的村集体、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通过会商会审给予重点信贷支持,在其发展产业、兴办加工的过程中,定期加强跟踪指导,建立贷后服务机制,以实现信贷投放和产业增收双赢,推动农村经济向集约化、组织化、专业化、社会化快速发展。

10.林权抵押登记准备材料 篇十

摘自《甘肃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三、填写林权抵押登记申请表;

四、抵押合同书、贷款合同书;

五、林权证及林权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见书;

六、拟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

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七、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八、抵押权人委托办理抵押登记的单位出具便函以及办理人员的工作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11.河北出台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篇十一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林业发展,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完善林权登记管理和服务,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可以接受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林权作抵押担保发放贷款。可抵押林权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诚信、风险可控、惠农利民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业务品种,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林权抵押贷款要重点满足农民等主体的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下经济发展、林产品加工的资金需求,以及借款人其他生产、生活相关的资金需求。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实际,结合林权抵押贷款特点,优化审贷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岗位制衡、考核、问责机制。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林权抵押贷款的特点,规定贷款审批各个环节的操作规则和标准要求,做到贷前实地查看、准确测定,贷时审贷分离、独立审批,贷后现场检查、跟踪记录,切实有效防范林权抵押贷款风险。

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完善配套服务体系,规范和健全林权抵押登记、评估、流转和林权收储等机制,协调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和其他林业金融服务。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要认真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尤其要注重调查借款人及其生产经营状况、用于抵押的林权是否合法、权属是否清晰、抵押人是否有权处分等方面。

八、申请办理林权抵押贷款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借款人提交林权证原件。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应接受未依法办理林权登记、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作为抵押财产,也不应接受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作为抵押财产。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应接受无法处置变现的林权作为抵押财产,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和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

使用权,以及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特种用途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

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进行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以及该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林业专业合作社办理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理事会通过的决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或决议书。

十一、以共有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以承包经营方式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承包合同;以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或流转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和发包方同意抵押意见书。

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抵押目的与借款人、抵押人商定抵押财产的具体范围,并在书面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以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的,可以要求其林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和用途。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的期限,贷款

期限不应超过林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贷款资金用于林业生产的,贷款期限要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

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要建立抵押财产价值评估制度,对抵押林权进行价值评估。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抵押林权价值评估应坚持保本微利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备专业评估能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以自行评估。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

十五、对以已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且尚未实施采伐的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明确要求抵押人将已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提交银行业金融机构保管,双方向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进行林木采伐。

十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抵押借款合同中明确要求借款人在林权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及时向属地县级以上林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十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抵押借款合同中明确,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借款人不恢复财产也不提供其他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

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具体程序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林权登记机关在受理林权抵押登记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借款合同、林权证及林权权利人同意抵押意见书、抵押林权价值评估报告(拟抵押林权需要评估的以及其他材料。林权登记机关应对林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

二十、林权登记机关受理抵押登记申请后,对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材料。办理抵押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十一、林权登记机关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在抵押林权的林权证的“注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发给抵押权人《林权抵押登记证明书》等证明文件,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

二十二、变更抵押林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范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要求借款人和抵押人共同持变更合同、《林权抵押登记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林权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应及时给予办理。

二十三、抵押合同期满、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二十四、各级林业登记机关要做好已抵押林权的登记管理工 作,将林权抵押登记事项如实记载于林权登记簿,以备查阅。对 于已全部抵押的林权,不得重复办理抵押登记。除取得抵押权人 书面同意外,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二

十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照信贷管理规定完善林权抵押 贷款风险评价机制,采用定量

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 行贷款风险评估,有效地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担保变 化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安全。二

十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履行对抵押财产的贷后管理 责任,对抵押财产定期进行监测,做好林权抵押贷款及抵押财产 信息的跟踪记录,同时督促抵押人在林权抵押期间继续管理和培 育好森林、林木,维护抵押财产安全。二

十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风险预警和补救机制,发现 借款人可能发生违约风险时,要根据合同约定停止或收回贷款。抵押财产发生自然灾害、市场价值明显下降等情况时,要及时采 取补救和控制风险措施。二

十八、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森林保 险工作。鼓励抵押人对抵押财产办理森林保险。抵押期间,抵押 财产发生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情形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 根据合同约定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或 提存。

二十九、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在对贷款用途、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以及抵押财产状 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展期。三

十、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清偿债务或出现抵押合同规定 的行使抵押权的其他情形时,可通过竞价交易、协议转让、林木 采伐或诉讼等途径处置已抵押的林权。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处置 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抵押人协商将已抵押林权转让给最高应 价者,所得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处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抵押人协商将所得价款由银行业金 融机构优先受偿;通过林木采伐方式处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 与抵押人协商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 林木采伐申请。三

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处置抵押财产需要采伐林木的,采伐审批机关要按国家相关规定优先予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满足借款人还贷需要。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采伐审批机关不得批准或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三

十二、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建 立林权管理服务机构。林权管理服务机构要为开展林权抵押贷 款、处置抵押林权提供快捷便利服务,并适当减免抵押权人相关 交易费用。

十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抵押林权 的核实查证工作提供便利。林权登记机关依法向银行业金融机构 提供林权登记信息时,不得收取

任何费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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