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成自主招生热点面试题
1.药家鑫案成自主招生热点面试题 篇一
药家鑫案分析
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于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时再次将两行人撞伤,后交警大队郭杜中队将肇事车辆暂扣待处理。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2011年3月23日,该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
“去年10月20日晚11点多,我开车去大学城见朋友,返回西安的路上,我低头换光碟时感觉车身颤了一下,我停下车,透过车灯发现,车前有一辆电动自行车。下车后,发现一个女的躺在地上,距离我的车只有两三米,并且抬起头正在记车号。我当时特别慌乱,想着要是被撞者落下终身残疾,她会缠我一辈子。一看周围没有目击者,所以,我一时鬼迷心窍,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将她杀死了……之后,我开车逃离现场。没多久又撞了两个人,想再驾车逃跑时,被附近居民围在现场,后来就被警察抓了。”——药家鑫自述
案件开审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公诉,药家鑫在讯问中说,自己于2010年7月拿到的驾照,轿车属于他名下,2010年6月购买。他承认在案发时内心非常害怕,杀人只是一念之差,而作案的凶器是一把长二三十公分的单刃切肉刀,是他在案发当天在超市买的。
他说,他装着刀的包就放在副驾驶位置上,下车查看时,他随身带着包下去的。因为他父母叮嘱他,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在下车查看时发现张妙躺着有呻吟声。他没有询问伤情,也没有与伤者说话,考虑到对方撞伤后会找他不断索赔,隔了两三秒的时间,就拿刀开始刺被害人。究竟刺了多少刀,刺到什么部位已经记不住了。据悉,目前被害人家属只拿了15000元的丧葬费,拒绝了药家鑫父母给的另一笔30000元的赔偿。
被告律师辩护
药家鑫表示后悔,其律师许涛辩称为激情杀人。他的律师辩护说,这是一起交通肇事转型的故意杀人案件,药家鑫是一念之差,属于激情杀人。他的成长道路没有污点,学习优秀、得过各种奖励,且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从宽量刑,给他一条改过自新的路。药家鑫案受害人张妙家人的代理律师许涛表示,关于民事赔偿,两家仍未达成协议,庭审中,本案原告当庭向法官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许涛也曾表示,张妙家人不在乎赔偿数额,但是认为对方的态度不积极,很难接受。
同学请愿
庭审现场辩护人律师向法庭提交3份材料,包括报纸对药家鑫主动递交悔过书的报道,上学期间的13份奖励,被告人校友、同学、邻居的4份请愿书,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不能成为证据。
民事原告人张妙的丈夫当庭说:我不看那个,那都是垃圾!什么是激情杀人
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案件评论
前段时间,李启铭肇事之后撂出的“我爸是李刚”,这句极端嚣张之言,曾激起公众舆论的喧嚣;而今,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撞伤女服务员,过度荒诞的“撞人补8刀”的恶劣行径,则超越了公众容忍的底线,“飞扬跋扈”、“惨无人道”,每一顶帽子扣在这位大三学生身上,都恰如其分。眼下的众人,不单是义愤填膺,而是恨不能“群起而攻之”了。
我们似乎又见到了导致人性极度扭曲的权钱附体或护佑。肇事者所驾驶的车辆系其私家车,其家境殷实。是什么让一个象牙塔里的天之骄子,对鲜活的生命如此漠然?又是什么让一个心智健全的成人,丧失了起码的道德水准和对法律的敬畏感?难道仅仅是“财富”和“权力”吗?当然不是。甚嚣尘上的权钱崇拜与无视法律的尊严难逃干系。
一定意义上讲,恰恰是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风气助长了如此“富二代”或“官二代”,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了适宜其生长的土壤。比如,是银行VIP,就可以插队没商量;是官员子女,招聘条件就可能“看人下菜碟儿”„„“用钱摆平”和“用权摆平”的事件你方唱罢我登场。可糟糕的是,众人不仅是审丑疲劳、见怪不怪,甚至也在向“丑”靠近,期冀靠“钱”与“权”拥有法外特权。不得不承认,一种社会心理真正相信什么,崇尚什么,一个拥有了“流行因素”的个体就会应验什么。“撞人补8刀”案中的肇事者,正是如此。
而我们的执法者,面对权贵阶层与生俱来的优越感,也常显得底气不足。回首以往诸多公共事件,真正激怒众人的,也许并非是顾名思义的案件本身,也不一定是当事人悲惨的命运。而是一个权贵人员凭借金钱或权力为所欲为,凌驾于法律与规则之上,敢想也敢做,东窗事发后竟能冠冕堂皇地使出若干招数,或“出钱私了”、或“声明道歉”,来逃避或减轻法律制裁,而且最终成功了。
西安大学生“撞人补8刀”案结果如何,我们还不得而知,但可以想见,财富和权力人人畸形追逐、公众看不清定刑依据与量刑标准、司法常对权贵法外开恩的最终指向,是一个社会规则、道德及人心的溃疡。而我们的困境则在于:面对一再被洞穿的底线,面对无力收拾的野性,面对天天呼号的法律平等,我们如何修复,又拿什么修复?
药家鑫事件更多的是一场社会悲剧
药家鑫事件绝非一个孤立的事件,而是表明我们的制度和社会,出现了某种“神经症性紊乱”。健全的人性与制度的腐败从来就不共戴天。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漠视人的生命和尊严,危机就隐藏在一系列社会事件中,如宜黄事件等种种强拆悲剧、赵作海冤案、跨省追捕等。一些部门在制定法律、政策的时候,往往千方百计规避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更多留给自己的是权利和 无责任。权力出了问题,聚敛财富并按亲疏远近分配资源,就会撕裂社会的道德和人与人的关系——而它们又把其效应“传导”给人性,使人性出现大规模的败坏。
权力紊乱让社会变得疯狂
论者石勇认为,权力的神经症性紊乱传导到社会上,只能让一个社会变得疯狂。2010年,“我爸是李刚!”成为经典名言。“官二代”、“富二代”飙车撞人构成当代奇观。这些现象表明,权力和金钱在社会上已经牢固地确立起主宰性的意识形态,穷人在遭受羞辱。贫富悬殊必然埋下冲突的种子。但在具有很大风险的时候,冲突不会冒出社会的地表,而是会以“潜规则”盛行、社会泄愤、诚信缺失、疯狂拜金等形式出现。它们构成了替代性的发泄渠道
药家鑫事件还反映了一种社会心理
人的心理事件不过是社会事件的心理层面。不受制约的权力和疯狂的社会,对于人的心理结构的影响是巨大的。观察一下社会心理就是,焦虑、怨恨、冷漠、恐惧、不安全感、不确定性弥漫于中国社会。失去正义和道德的看守后,人性的残忍和暴虐,便随时等待机会发泄。正是在以上背景下,有了撞人后又杀农妇的西安大学生药家鑫的残忍。包括前几年的马加爵、邱兴华都是这号人物。
一 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价值取向——积极救助伤者的生命是肇事者的法定义务
刑法里规定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也就是被告人在案发时主观上没有直接的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故意,交通肇事罪则定罪较轻,正因为是犯罪人主观上是过失,刑法才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较轻刑罚,同时,交通肇事后积极救助伤者是也最为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者事后,最为迫切的法定义务,必须积极履行救人生命的法定义务。
刑法规定肇事逃逸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隐藏受害人,使受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最高可判死刑。足以见证刑法对肇事者不积极救助致伤者死亡的严厉打击的态度。
而本案中,被告人药家鑫的行为,可谓令人发指,交通肇事后下车不但没有积极救助伤者,反而挥刀刺向可怜的伤者,试想药家鑫当时他怎么就下的了毒手。伤者是自己的同类,是人命,不是物呀?据法庭调查,被告人连刺8刀将伤者刺死,驾车逃窜。这种严重漠视他人生命,漠视自己的同类,缺乏起码的人性良知的心里,是怎么产生的?
就是一个没受过一点教育的普通民众,起码也知道助人为乐,救助有困难的他人的道理,“大学生”药家鑫却反人性的反常识性剥夺他们生命,这是典型的故意杀人罪,一点不含糊。
据被告人在庭审现场交代,自己害怕受害人难缠,听说农民难缠,害怕陷入无休止的赔偿纠纷中,一闪念就取出了随身携带的剪刀刺向伤者,认为刺死了伤者就不用无休止的赔偿了。
药家鑫此类驾车的侥幸者大错特错了,交通肇事后不去积极救助伤者,救人性命,只会让自己越陷越深,直至走向黑暗的铁窗生活,若逃逸致人死亡,恶性的案件还会受到刑法处以死刑的制裁。
好好清醒清醒吧,药家鑫之类驾车肇事后不去积极救助痛苦呻吟的人命的丧心病狂们,敬畏他人性命,就是敬畏自己的性命,漠视他人的性命,法律也会毫不留情的剥夺你的性命。二 刑法中的死刑难题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定有罪行的,可以判处被告人相应刑罚,刑法没有规定的罪行,不得判处被告人刑法规定以外的刑法。刑法规定了:故意杀人的判死刑,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故意杀死伤者案件事实清楚,公诉人出示的各项证据确实充分,认定故意杀人罪,应该没有问题,但问题在于:
药家鑫=大学生=21岁的年轻人,根据刑法规定剥夺一个被告人生命的同时,我们惋惜,还是恐惧?毕竟我们也在也在根据刑法合法杀人。人们会说古往今来,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他这是自作自受,活该。
那能不能我们给自己的同类这样一个年轻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留下他的性命,让他在铁窗内度过漫长的几十年的赎罪生活,等到将来不惑之年,甚至花甲之年改造完全了,出狱了,重新做人。笔者注意到庭审中的一个细节:被告人药家鑫在做最后陈述时,失声痛哭,颤抖的声音的一再表示愿意替死者赡养老人,照顾孩子,愿意赔偿赎罪,这一刻药家鑫应该是发自内心的,是一个杀人犯面临的可能被判死刑的恐惧后怕中发出的忏悔声音。父母给予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仅有的一次,我们能不能善待自己的生命,善待同类的他人的性命?这不仅仅是问给我们自己,也问给药家鑫,假如当初挥刀那一刹那间转而善待自己同类的性命,将会是另一种境地。佛家说的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在此得到印证。
然而,当我们想到死于非命的受害人的不幸遭遇,死者同样是活生生的年轻生命,而且是正在哺育两岁幼子的母亲,一位平凡的女子,死于非命怎能不痛心?一起普通交通肇事,受伤医治好了,继续生活也可以,但被告人药家鑫没有给这位不幸的女子一条活路。死者父母,丈夫,孩子,亲人,平凡的农民的家庭幸福被破灭,就在被告人的一转念之间狼性行为造成的终生悲剧,正如死者丈夫庭审所说,孩子永远的失去的母爱,这一生都无法弥补,是多少钱都换不回来的。
被告人杀了人,我们根据刑法规定合法杀掉杀人者,正义就实现了吗?我们是在实现正义?还是在延续杀人者悲剧——被告人被判死刑后的家庭悲剧?这样子,算一下,就会有两个家庭的悲剧。
三 悲剧的根源在哪里?
罪刑法定,杀人偿命,毫无疑问,我们等待法庭的公正判决,等待正义的到来。政府学校组织近400名大专院校在校大学生来旁听此案,此番的苦心不明自言,我们大学生年轻人一定要树立对生命的敬畏意识,从内心里敬畏生命,要像怀有在人间做了恶事就会下地狱受惩罚的一样恐惧心理,去敬畏生命,才能不至于再造成悲剧的重演,有了对爱他们生命,就像爱自己性命一样的意识,才会在发生了类似的交通肇事后,第一反应是救助人命,而不是产生草菅人命的禽兽恶念。
同样的国内几十家众多媒体的高度关注,通过对此案的全国性公开审理,该案绝对会对今后交通肇事后必须积极第一时间救助人命,做出警世的教育,所有驾车的人们有着对人命关天的朴素的敬畏生命的意识,悲剧才会不会重演。最后为死者默哀,生者要牢记交通肇事后第一时间积极救助人命这一常识。
药家鑫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发表时间:2011-3-26 15:55:00 阅读次数:286 所属分类:未分类
2011年3月23日上午9点45分,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又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一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药家鑫当庭下跪哭诉悔罪,辩护律师以自首和“激情杀人”为其辩护,要求从轻处罚。检察院则认为,药家鑫因开车肇事撞人,又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检察机关认为药家鑫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庭审结束时法官宣布经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宣判。
一时间,社会各界对药家鑫案的判决结果议论纷纷,笔者浏览了网上公众的发言和相关媒体的报道,觉得大多数人认为药家鑫必须得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否则难消民恨,难除后患。对此,我也做了一些思考,这起案件到底怎样定性判处怎样的刑罚才是合适的呢?结合笔者的执业经验和我国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我认为该案以死缓结案是恰当的。在阐释我的理由之前,我想说几点:
国家制定刑法的功能是什么?刑法的两大功能:社会保护功能和人权保障功能。主要是指国家创制、适用与执行刑罚所可能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它强调刑罚适用的外在表现。国家制定刑法的目的又是什么?主要是预防犯罪,其次是惩罚犯罪。它强调刑罚适用的内在属性。二者相得益彰,共同彰显刑法对社会最后一道保护底线的作用。我们看待一个刑事案件的时候,不能仅仅带着一个单纯、原始的刑罚观点看待社会发展中的犯罪问题,我们应该想到一个刑罚的适用对社会、对受害者及对加害者产生的整体影响,否则,国家也没有必要设立检察公诉机关主动揭发打击犯罪,任由我们自己解决罢了。
我一直以为,法律的真正武器不是从重处罚、杀一儆百,而是运用完善的法律,对每一个社会发展中发生的案件都公正适用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任何一个案件的审判都不能被媒体绑架,更不能被民间舆论所倾轧。
我认为药家鑫案判处死缓是恰当的,理由如下:
一,通过对自首前后药家鑫的行为表现可知,大学生药家鑫的杀人行为,动机来自于对先前过失行为后果的逃避,并非事先预谋,本想以不为人知的结果摆脱“农村人的纠缠”,他是在恐惧、恐慌之中选择了一个更错的方式解决已经犯下的错误,但比起预谋已久的故意杀人来说,主观故意突然了许多,这对于一个涉世不深的孩子来讲似乎可以考虑他的鲁莽,主观恶性没有到恶极的程度。
二,药家鑫的自首情节一般应当予以考虑。虽然法律规定了“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但法律规定的“可以”不能理解为既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而应理解为一般情况下应当照此办理。自首是犯罪后行为人的悔改表现之一,这种悔改表现并非只是停留在口头上,而且还要付诸实际行动。刑罚的目的根本在于预防犯罪,自首犯本身就是犯罪人中人身危险性较小的一类犯罪人。我国司法实践中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除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以外,对绝大多数犯罪分子都是实行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使其改恶从善,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于真正愿意悔改的犯罪分子,如果我们轻易杀之,对个人对社会都没有好处,很容易滋生以暴制暴、以血还血、同态复仇的土壤,对生命敬畏与尊重的社会价值观的形成是一种阻力。
三,对药家鑫判处死缓符合刑法的制定目的。用死缓带来的终身苦役的强度足以改变药家鑫决意再犯罪的心灵。死刑立即执行确实具有威慑作用,可以让社会看到酣畅淋漓的隆重的集体谋杀行为带来的快感,但其作用又非常有限。我们可以轻易杀掉一个愿意悔过自新的药家鑫,但是,我们通过这个行为给药家鑫的家人朋友,给受害者的家人,给我们整个社会又带来了什么?死刑立即执行适用的对象为“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罪大,指犯罪行为以及后果极其严重,给社会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它体现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非罪大,不杀;恶极,指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特别大,它体现的是犯罪的主观过错程度,非恶极,不杀;只有同时具备罪大与恶极,才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凡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能杀,否则就是错杀。我以为药家鑫的犯罪行为即使达到“罪大”底线,尚未达到“恶极”的地步。适用死缓,2年期满后,没有故意犯罪的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同时,死缓的适用终身剥夺了罪犯的政治权利。对药家鑫适用死缓可以达到预防犯罪与惩罚犯罪的双重目的。
四,彻底摒弃媒体定罪和舆论审判。现在的媒体常常充当无冕法院的角色,法官还没有说话,律师甚至还没有辩护,哪个人该定何罪判什么刑罚媒体报道的字里行间似乎都一清二白,这是很可怕的一种现象。媒体报道只能针对事实本身,不能对事件的性质作出论断,否则偏离了媒体报道尊重事实真相的本质。同时,民间充溢的“杀人偿命”思想依然深厚,中国国民普遍从众的心理,在面对与普通民众通常判断不一致的法院判决时,民众更多愿意相信感觉而不是权威的法律,这需要法律人秉持心中的法律正义之剑,无畏而立。
五,近年来一系列案件事实也可以看到药家鑫案判处死缓的影子。2009年付某在课堂上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程春明当堂砍死,付某在庭审中仍然不悔罪,但考虑到其有自首情节和先前良好表现,本着惩罚与教育的精神以死缓结案。付某在课堂上用刀将老师砍死的行为性质恶劣程度可以想见。“我爸是李刚案”的凶手更是被法院以在校园内发生交通肇事罪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年。这些案件的危害性与药家鑫案相比孰轻孰重,大家很清楚,在高举保障人权和尊重生命旗帜的今天,恐怕不会也不应该对药家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综上,考虑到药家鑫是初犯、自首、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一系列因素来看,对药家鑫处以死缓符合罪刑法定精神,但尚达不到对药家鑫动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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