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安全稽查管理办法(11篇)
1.营运车辆安全稽查管理办法 篇一
营运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公司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安全生产的不足经验,结合本安全生产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组织安全竞赛,以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
2、公司对营运车辆进行检查拟定安全生产检查实施
细则,提出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确保企业车辆安全生产正常有序进行。
3、按照公路、交通、消防等部门的安全生产要求定期
对生产车辆进行检测,每月不少于两次对车辆车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提出整改方案,并及时予以排除,不能就地排除时必须及时上报,对有隐患车辆不得放行上路。
4、本公司所有车辆及驾驶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营运车
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不按规定接受检查的车辆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相应的经济或行政处罚。
2.营运车辆安全稽查管理办法 篇二
本文对700辆营运车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测, 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研究, 在分析问题原因后对实际结果提出有效的解决策略, 检测项目车辆类别以及参数为:60辆客车以及640辆货车。
第一组数据:客车侧滑检测合格率为35%, 货车侧滑检测合格率为76%。第二组数据:客车排放一氧化碳的检测合格率为82%, 货车排放一氧化碳的检测合格率为85%。第三组数据:客车排放碳氢化合物的检测合格率为85%, 货车排放碳氢化合物的检测合格率为86%。第四组组数据:客车行车制动检测合格率为50%, 货车行车制动检测合格率为78%。第五组数据:客车驻车制动检测合格率为35%, 货车驻车制动检测合格率为6%。第六组数据:客车灯光检测合格率为85%, 货车灯光检测合格率为93%。第七组数据:客车车速表检测合格率为50%, 货车车速表检测合格率为80%[1]。
1.1 营运车辆安全技术侧滑检测结果分析
在对营运车辆进行侧滑项目检测的过程中, 首先要对基础数值进行规范, 从安全检测要求出发, 营运车辆的侧滑安全数值要控制在每千米5米以内。客车不合格的车辆仍处于少数状态。究其原因, 主要是由于车辆的前轮外倾角存在不合格问题, 前束出现了过大或者过小的情况。也就导致整个车辆的侧滑量超出的实际规定数值, 有些司机明明了解车辆的问题, 但是不愿意停车检修, 会导致车辆出现严重的安全隐患。
1.2 营运车辆安全技术制动检测结果分析
对于车辆来说, 制动效果是非常重要的参数, 需要驾驶员给予必要的重视。在《机动车运动安全技术条件》中, 对于空载制动有着非常明确的标准和要求, 前轮左右制动器的制动力差要与空载轴荷比例控制在5%以下, 后轮左右制动器的制动力差要与空载轴荷比例控制在8%以下, 而备胎制动器动力的总和要在汽车整体质量的60%左右。通过检测结果对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驻车制动的效率较低, 究其原因, 主要是由于车辆的制动踏板自由行程较大, 且制动蹄的摩擦片和制动鼓之间存在严重的接触问题。若是间隙调整不当, 就会导致制动蹄摩擦片出现严重的问题。
1.3 营运车辆安全技术车辆排放检测结果分析
正是基于生态环境背景, 车辆的排放结果测试是非常重要的参数, 相关规定中指出, 汽油车的怠速排放量表中, 一氧化碳的排放量要控制在6%以下, 碳氢化合物的排放量要控制在3000PPM以下。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 超标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怠速的调整存在严重问题, 其中主要的参数就是混合气浓度过高。若是空气滤清器存在阻塞, 就会导致火花能量出现严重不足, 点火提前角也会出现严重调节不当的问题。
1.4 营运车辆安全技术灯光检测结果分析
灯光对于车辆营运来说至关重要, 特别是前照灯的灯光强度以及光束照射位置, 是检测项目中非常关键的一个参数。在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后, 合格率较高, 部分个体车参数不合格[2]。究其原因, 主要是由于一部分车辆在检测时, 车灯已经出现了严重的破损, 或者是光束出现偏斜向上的问题, 都会导致夜间车驾驶人员出现目眩的问题, 严重影响驾驶安全。
1.5 营运车辆安全技术车速表检测结果分析
车辆在经过一段时间后, 车辆的实际车速系数会出现严重的问题, 若是指示误差存在问题, 就会导致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不能有效的控制车速, 导致判断失误, 甚至会导致重大的车祸问题。在《机动车运动安全技术条件》中, 对车速表进行严格的误差控制, 车速表误差范围要控制在-10%到+15%之间, 且车辆的实际车速在每小时40千米节点时, 车速表指示数值要在每小时36千米到每小时46千米之间。不合格车辆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车速表的损坏, 导致表内指针出现了严重的摇摆问题[3]。
2 营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结果优化对策分析
2.1 优化安排营运车辆安全技术审核周期
在实际问题处理过程中, 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检测项目要集中管控措施, 借助有效的审核周期, 提高营运车辆的安全性能检测标准, 对矿磁审核项目的时间间隔要进行有效控制。由于技术审核结果直接决定了车辆的整体技术情况, 不良的信息和数据会直接影响车辆的运行, 这就需要相关部门有效调节检测周期, 提高统筹安排和力度[4]。
2.2 创设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档案
对于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检测项目进行备案, 就相当于为车辆建立了病例, 能保证车辆整体技术要求和实际运行情况得到有效维护, 确保驾驶员能对其进行及时的监督和管控, 有效审核档案的内容, 对于出现连续不合格的车辆要进行适当的处罚[5]。
2.3 强化营运车辆安全技术监督管控措施
在监督机制和管控力度方面, 技术运行人员要提高认知, 有效管控项目的处理机制, 确保审核档案符合实际标准, 以提升维护措施和处理故障。另外, 要对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 对记录情况进行核查, 严格执行检测标准, 减少不良现象的发生。
2.4 助力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检测人员素质升级
相关部门要给予技术检测人员必要的项目培训, 以提升整体素质和能力。并且, 要强化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借助有效的讲座和安全常识普及, 提高驾驶员的安全危机处理技术和管控能力, 运用奖惩机制提高司机的觉悟。确保其能在结合实际情况基础上, 建立有效的系统监督机制, 从而实现检修质量的升级, 改善技术运行情况, 保证安全行车[6]。
结束语
总而言之, 对于营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测项目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必要重视, 只有提升安全行车的指数, 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行车安全。不仅要提升安全检车的力度, 也要针对调修能力有效优化, 实现整体故障的快速排除, 实现安全营运的发展目标, 为我国营运车辆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张学文, 蔡凤田.营运车辆安全保障技术研究--课题四成果综述[J].交通信息与安全, 2013, 31 (01) :24-27, 35.
[2]马甜园.改革促发展管理出效率--访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技术部部长高冠平[J].驾驶园, 2013, 15 (08) :72-73.
[3]杨京帅, 胡大伟, 孙正一等.营运车辆重特大交通事故反馈控制关键问题研究[J].公路, 2013, 34 (04) :134-139.
[4]陈晨, 郑华荣, 吴青等.特殊环境下营运车辆驾驶人驾驶安全性评价[J].交通信息与安全, 2013, 31 (01) :123-127.
[5]董国亮, 许书权, 刘富佳等.B/S架构营运车辆技术状况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实现[J].交通信息与安全, 2013, 31 (01) :87-89, 112.
3.营运车辆安全稽查管理办法 篇三
一、营运车辆运行与否,关系到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危,责任重大。因此,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必须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安全生产列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为了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公司要设专职的安全技术员。安全技术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营运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安全检查和管理成立安全行车小组,设兼职安全员,协助专职人员开展工作。
三、安检员应经常深入运输现场抓安全工作,遇有雨、雪天、险路、险情要上现场检查指导,与司乘人员共同排除困难。
公司应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方法,加强对营运车辆安全检查,每月至少应进行两次联合安全大检查。检查的内容为:司机的驾驶技能;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和安全制度、措施和落实情况等。同时应做好书面记录。
4.进站营运车辆违规处理实施办法 篇四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为提高安全营运保障,维护站场运输秩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1、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除因车辆维修、肇事、丢失、或者交通堵塞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且已提前告知车站调度室的除外,经营业户自己造成误班、脱班、停班,按照《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处罚。
2、进站经营业户擅自封堵站门或故意在进出站口逗留停车堵塞通道、上客的,参与停运、罢运、集访、群访造成不良影响,扰乱车站正常客运秩序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经营业户负责,并停班2~5天、没收发班押金200-500元,情节严重者,车站有权中止协议,取消经营业户及车辆进站营运资格,并报运管部门备案处理。
3、进站经营业户及车辆在站内、外拉客、揽客、私自带旅客出站,私自到其它车站及站外发班、包车,车站作停班1~3天、没收发班押金200~500元,并报运管部门进行处罚。
4、进站营运车辆不按场内安全指挥员指定的位置、时间停放车辆,影响其它车辆的通行,不服从指挥,超速行驶、场内鸣高音喇叭等,每次罚款50~1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5、进站营运车辆拒绝接受车站检查站稽查人员检查或故意将旅客组织到检查站前方上客,躲避检查,视为站外揽客,停班1~3天,没收发班押金100~300元,同时报运管部门处理。
6、进站营运车辆与其它班线因恶性竞争发生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影响的,双方停班学习3天,没收发班押金200元。
7、进站营运车辆因经营行为不良,中途甩客、更换车辆、敲诈旅客、以及未履行职责造成旅客行包丢失、旅客掉车等服务质量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停班学习1~3天,没收发班押金200~500元,并承担一切后果及旅客的相关经济损失,同时报运管部门备案,并纳入质量信誉考核。
8、进站营运车辆辱骂旅客、站务员的,停班学习1~2天,处100元罚款,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9、进站营运车辆拒绝执行政府抢险救灾、新兵运输、突发事件等指令性运输任务,拒绝执行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责任运输任务,拒绝持半票的儿童及残疾证军人乘车的,停班学习,并报运管部门处理。
10、进站营运车辆违反车站整脏治乱规定,在车场内乱排放垃圾,必须立即清扫,每次罚款50~100元,车容车貌不整洁的不予报班发车。
11、进站客车发班出站后在城区内发生站外上客、沿街揽客的,第一次没收发班押金100~300元,两次以上停班3~5天,没收发班押金500元。
12、无故三天以上未到车站发班,且未提前告知车站的,书面通知车属单位进行管理,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车站有权终止进站协议书及取消进站营运资格、没收全部发班押金,并报运管部门备案。
13、擅自涂改行车路单、安全例检单等弄虚作假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一律停7天、没收全部发班押金,并报交警、安监、运管部门处理。114、私自装运行包或货物中夹带有危险品的,一切后果自负,停班2~5天、没收发班押金300~500元,或报相关部门处理。
15、应该到城南客运站办理出站检查登记签章而不进城南客运站履行检查登记签章手续的班车,停班3天,罚款100元。
16、应该到车站出城安全检查点接受检查登记签章的班车不去的,停班1~3天,罚款100元。
17、利用车辆或人员占用车站发车库位,造成其他车辆不能及时入库,旅客不能及时上车的,停班学习1~3天,罚款500元。
18、拒绝承运车站托运小件物品的,车站有权终止协议,拒绝该车进站参营。
5.营运车辆安全稽查管理办法 篇五
(暂行)
司属各单位:
目前汽车技术高速发展,车辆等级不断提高,公司已拥有高级以上营运车辆占车辆数的80%以上,随着车辆等级的提高,公司原执行的部分机务管理规定,已不能适应生产需要,现根据《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248号)精神,以及《关于调整我省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周期的通知》(黔交运[2005]7号)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公司7月1日办公会研究决定,对营运车辆的机务管理做出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营运车辆运行里程统计
凡公司营运的线路里程一律以省市运管部门核定的《公路客运票价表》上的里程为准,客运总站、营运公司、机务处、个管处及计财处等部门统计里程必须统一,如遇临时线路更改,里程变化,必须由运管部门核定后,各部门再统一调整。
二、公司营运车辆综合等级评定
(一)公司营运车辆综合等级每年评定一次,按《关于印发贵阳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车辆综合等级评定标准>(企业标 1 准)的通知》(司字[2008]109号)精神执行,由公司机务处组织评定。
(二)公司评定的等级仅用于车辆一、二级维护间隔周期的划分和车辆报废的参考条件。
(三)根据交通部《关于加强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248号)第四条第三款“高级客车只能下降一个等级”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高二级以上客车在运营期间经评定下降一个等级后,不再下降。
三、营运车辆二级维护
(一)工作程序
1、公司二级维护车辆根据机务处下达的均衡维护计划,按时进行维护,如遇特殊情况,在计划时间前三日内(含第三日)需进行维护的车辆,必须先到维修公司报修,维修公司根据当日情况同意提前进行维护的,由维修公司管理人员通知检测线,该车方可进入检测线检测报修。
2、车辆在检测线报修检测完毕后,进入快修厂,维修公司严格按二级维护作业流程进行车辆维护。
3、技工对车辆维护完成后,车辆进入二级维护检测线进行竣工检测和出厂检测。
4、检测合格后,由检测线开具二级维护合格证,同时签 2 二级维护记录卡,合格证“第一联”(车主联)由机务处存入单车档案,“第二联”由机务处暂时保管,待营运证年度审验时交运管部门,“存根联”由维修公司存入单车维修技术档案。
(二)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周期规定
1、公司所有营运车辆实行间隔里程和间隔周期相结合的二级维护管理制度。
2、客车二级维护里程规定(按车型分类)
(1)高二级客车二给维护间隔里程:4—4.5万公里(2)高一级客车二级维护间隔里程:2—2.5万公里 其中高一给客车中的进口客车或客车前后桥均为进口部件的客车二级维护间隔里程:3.5—4万公里。
(3)中级客车二级维护间隔里程:1.8—2万公里,其中高一级客车中的显示器客车或客车前后桥均为进口部件的客车降级为中级车后二级维护间隔里程:2—2.5万公里。
(4)普通客车
普通一级客车二级维护间隔里程:1.5—1.8万公里 普通二级客车二级维护间隔里程:1.2—1.5万公里
3、客车二级维护间隔时间规定
(1)所有客车二级维护时间间隔周期严格控制在3个月内,凡间隔里程在三个月中未达到前款规定的里程要求的,必须按3个月时间间隔进行二级维护。
3(2)所有客车二级维护时间间隔周期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凡车辆间隔里程在一个月内已达到前款规定的二级维护间隔里程的,该车就按时间间隔进行二级维护,控制在一个月(30天)进行一次二级维护。
(3)车辆遇特殊情况长时间未运行,造成二级维护在三个月的时间间隔内不能完成的,在间隔周期满以前,营运公司必须提前书面报公司机务处,机务处再报市运管备案延期进保。
(4)车辆因特殊原因停运一个月以上,在启运前,必须进行一次二级维护,合格后方可启运。
(5)车辆肇事损坏安全部位,或肇修、整修在一个月以上的,在启运前,必须进行一次二次维护,合格后方可启运。
四、营运车辆一级维护
(一)工作流程
1、公司机务处每月25日前下达下月一级维护车辆总计划,按一级维护不同频次分别下达计划。
2、营运公司根据计划,制订每一辆车的月均衡进一级维护计划时间。
3、营运车辆按时保时间到检测线报修,进行进场检验。
4、报修后,到快修厂,维修人员严格按作业规程进行一级维护作业。
5、维护完成后,车辆进入检测线,质检人员对车辆进行竣工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二)营运车辆一级维护周期规定
1、公司营运客车一级维护实行以间隔时间为周期的维护制度。
2、凡营运客车二级维护间隔里程在一个月(含30天)内达到维护考核里程规定的,并且单趟往返里程在4000公里以下的,一级维护每月不低于3次(含3次)。
3、凡单趟往返里程在4000公里以上的,每趟运行后必须进行一次一级维护作业,如遇二级维护作业时间,一级维护顺延至下趟进行。
4、其他营运车辆一级维护每月不低于2次(含2次)。
五、要求各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实施到位。
六、以上各项规定均纳入机务处垂直考核,每月必须定期督促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七、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八、本规定从行文之日起执行。公司原《关于规范营运车辆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司字[2006]1号)同时废止。机务处评定的已下降多个等级的高级客车在2009年重新评定时再进行调整。
(此页无正文)
二○○九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机务 管理 规定 抄送:省运管局、市运管处。贵阳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办公室 2009年7月1日印发
6.营运车辆安全稽查管理办法 篇六
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行为,落实道路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平台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是指“两客一危”(道路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辆和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以及半挂牵引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企业是指“两客一危”(道路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或者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运输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平台是指省、市、县三级运管机构按规定建设的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行业监管平台)和第四条所指的道路运输企业建设的监控平台(以下简称企业监控平台)。
第六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的组织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市本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领导下,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八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工作职责要求
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职责
(一)按照规定要求为本企业建设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为本单位所属车辆安装符合要求的车载终端,并接入本企业的监控平台。企业监控平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入省级联网联控系统平台和市级行业监管平台,并传送真实、准确的实时数据,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管和考核。
(二)道路运输企业应选择经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告的卫星定位系统服务运营商为本企业提供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服务。原则上同一企业应当选择一家卫星定位系统服务运营商,使用一个监控平台。
(三)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四)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设置或指定部门负责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制定车载终端及企业监控平台的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帐,配备与企业所属车辆数量 相适应的专职监控人员,对所属车辆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履行监控主体责任。
(五)企业在安排车辆运输任务前,应当通过企业监控平台检查车辆定位终端在线情况,车辆终端设备不在线的,不得安排其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六)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或者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经营者,可以按照要求接入交通运输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接受“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的安全运营管理,并协助做好与省联网联控平台的信息对接工作,有效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也可以由企业自设监控平台和自行监控,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全过程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责
(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要求建立本单位行业监管平台,落实专项维护经费,确定专职监管人员,建立相关管理制度,确保行业监管平台有效运行。
(二)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要求逐级建立考核和通报制度,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通报,督促企业建好、用好监控平台系统。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车载终端安装使用情况和企业监控平台的连接情况以及平台规范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确保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动态监控人员熟悉和了解相关规定。
(五)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与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安全监督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开展联合监督检查,通报相关信息,形成部门联动的长效机制。
第三章
平台运行规范 第一节
企业平台规范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五)应急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六)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企业监控平台的建设、运行使用与维护。主要职责应包括:
(一)对本企业车辆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控,建立监控台帐。
(二)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明确相关职责,建立相关工作台账,包括:值班记录、监控交接班记录、安全监控记录、警情处置记录、夜间运行车辆重点监控记录、发送信息记录、车载终端设备故障记录等工作台账。
(三)及时完善所属车辆的基本数据,并按有关要求设定和及时更新相应的监控参数,根据不同车辆类型、不同线路、不同区域在平台上进行限速、电子围栏、休息点等详细的报警设定。
(四)监督指导所属车辆驾驶人正确使用车载终端,对平台监控记录到的所属车辆驾驶人动态行车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教育和处理。
(五)做好车载终端设备的管理和报修工作,明确专人负责,至少每月检查一次,认真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六)定期统计、分析企业监控管理情况,对企业所有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车辆的入网情况、上线情况、数据不合格情况、超速情况、疲劳驾驶情况、越线经营情况等进行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长途客运车辆还应设置凌晨2-5点运行自动报警装置。
第十五条
企业监控平台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第十六条
专职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熟知道路运输业务知识,熟悉车载终端设备功能及使用要求,能够熟练掌握监控平台的操作,并经道路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道路运输企业对已上岗的监控人员要定期组织培训,不断提高监控人员的监控技能和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动态监控区域或监控室,配备监控电脑、值班录音电话和液晶显示屏 等监控设备,相关监控管理制度要上墙公示。
第十八条
专职监控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本企业所有道路运输车辆运行时出现的车辆超速、疲劳驾驶、越线经营等违章行为及时进行信息提示、电话警告,及时纠正。统计每日违章情况,填写专项表格,报企业指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处理。
对安装具有视频功能的车载终端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还应查看驾驶人员的操作规范行为。
(二)设定重点监控车辆,根据企业车辆情况,确定重点监控车辆。对企业重点监控车辆的运行状态全程全时监控,做好安全监控记录。重点监控车辆一般包括长途客运车辆、屡次违章的车辆、需要在夜间和山区行驶的车辆等。
(三)核查在线车辆,对上传信息不正常或不在线的车辆及时进行电话联系,落实具体情况并作好记录,存在设备问题的,及时通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时处理。
(四)收到并确认特殊天气、封路、拥堵、限行、断路等特殊气象、道路消息后,及时制发信息向驾驶人进行安全提示。加强夜间运行车辆监控,适时向夜间运行车辆发送安全和中途休息提示信息。
(五)及时答复或处理车辆的求助信息,及时确认突发事件信息并上报。
(六)接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的查岗指令或信息后,按照要求在5分钟内进行应答,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超速行驶、超载行驶、疲劳驾驶、越线经营、夜间违章行驶、人为阻碍监控、违规值守等。企业应根据违章处理制度对违章驾驶人以及违规值守的人员进行处理,对屡次违章的驾驶 人,以及屡次违规值守或因违规值守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值守人员,应给予从重处理。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关动态监控情况通报,应立即整改,并在一周内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作出整改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第二节
行业监管平台规范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指定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监管平台的运行,确定部门工作职责,配备专职监管人员负责日常监管。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建立监管工作台帐,包括: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监管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职能部门通过监管平台对接入的道路运输车辆车载终端的入网、上线情况以及企业监控平台的运行情况:包括企业监控平台的连接情况、日常监控情况、企业监控人员的值守情况和违章车辆的处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方式主要采取抽查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职能部门应根据监管平台值班人员通报的情况,及时做好督办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车辆新增、更新以及年审等业务时,需登录行业监管平台,在查实车载终端接入了行业监管平台且相关信息正常显示后,方可办理有关业务。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
按照分类分级考核的原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本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的考核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内容包括:
(一)制度建设情况,监管平台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监管平台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故障处理应急预案、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制定情况;
(二)监管平台运行情况,包括:车辆入网情况、车辆上线情况、平台断线情况、数据不合格情况、车辆在线情况等;
(三)保障监管平台长期稳定运行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考核内容包括:
(一)制度建设情况,包括:本企业监控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应急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二)监控人员的配备情况,包括:人员配备数量情况,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工作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的执行情况;
(三)车辆实时监控情况,包括车辆入网情况、车辆上线情况、车辆在线情况、超速车辆及处理情况、疲劳驾驶车辆及处理情况;
(四)监控平台运行情况,包括:平台断线情况、数据不合格情况、平台查岗响应情况;
(五)车辆数据保存情况,违法驾驶及处理信息存档情况(其中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第二十九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企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应责令企业整改,整改期间企业暂停新增运力、暂停增加经营范围、暂停办理业户和车辆变更业务、不得参与客运经营权招投标,并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
第三十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令)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7.营运车辆安全稽查管理办法 篇七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
2011年06月29日
关于征求对《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运行维护与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为更好地规范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运行管理,我司研究制定了《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运行维护与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各地书面意见请于2011年7月8日前反馈我司车辆管理处。
联系人:柴晓军电话 010-65293754,传真:010-65292740。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章)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运行维护与考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事故,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管平台、监控平台的建设管理及车载终端的安装使用,保障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长期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各级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以及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终端的安装、使用、维护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点营运车辆是指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以及其它按规定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的营运车辆。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作为联网联控系统的技术支持单位。
地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
地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
第四条联网联控系统运行维护与考核管理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企业为主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职责
(一)负责对本单位所属车辆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
(二)负责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全面负责;
(三)企业可以选择通过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查的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服务运营商,为其提供车辆安全监控服务;
(四)企业应保证所属车辆接入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的监控平台,及时向上级监管平台传输定位数据,并保证数据上传的真实性、准确性、实效性;
(五)企业监控平台应准确、完整地录入车辆和驾驶员的基础资料、车辆技术档案信息,记录车辆行驶情况等信息;
(六)企业应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帐,根据车辆行经道路实际情况,设置相应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
(七)企业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建立监控值班制度,实现对营运车辆24小时不间断的实时动态监控;对上级监管平台发出的指令进行应答,并执行相关要求;
(七)企业应保证所属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确保车辆在线时间;
(八)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并记录存档,严重违法或多次违法驾驶信息应至少保存1年时间;
(九)企业应对驾驶员人员故意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行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给予处罚。
第六条 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服务运营商职责
(一)通过交通运输部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查的卫星定位系统服务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方可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提供卫星定位系统服务;
(二)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建设、维护、使用卫星定位服务系统及卫星定位终端;
(三)运营商应保证提供给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稳定运行,保证所经营的卫星定位服务系统向管理部门传输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实效性;
(四)运营商应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及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软件升级、设备维修和技术支持,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五)运营商应负责对运输企业监控岗位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六)受道路运输企业委托提供各项安全监控服务的运营商,应及时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所服务的企业提供车辆运行违规信息,并对违规车辆驾驶员进行实时警告。
第七条 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
(二)指导、监督、考核运输企业平台监控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将考核结果定期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三)监督、考核本辖区内为道路运输企业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服务系统的运营商,将考核结果定期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四)对不能满足安全管理要求和多次违规的运输企业作出相应处罚,并限期整改;
第八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指导、监督下级监管平台、企业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二)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域重点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监管服务平台;
(三)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运输企业车辆动态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
(四)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级监管、监控平台考核管理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监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定期上报交通运输部;
(五)对本辖区内从事道路运输行业卫星定位服务的运营商进行监督,组织实施运营商考核、评价活动,规范运营商行为。对无法满足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监控要求的运营商,取消其为行业提供服务的资格。
第九条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职责
(一)负责全国重点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简称全国平台)的建设、维护、监控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省级监管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将运行情况上报交通运输部;
(三)负责联网联控系统的技术支持服务,受部委托组织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对各级监管、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进行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查,并组织对标准符合性审查检测机构的评审和日常管理;
(四)负责协助交通运输部完成对省级监管平台各项考核工作。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职责
(一)统一领导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制定全国联网联控工作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技术标准、办法,规范全国道路运输行业卫星定位系统应用工作;
(三)指导、监督和考核各省级平台工作;
(四)建设和管理全国平台,组织技术支持单位保障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正常运行;
(五)领导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
第三章系统维护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及运输企业分别负责各自监管平台、监控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对各自所管理的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有效监测,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及运输企业分别负责各自平台的系统安全。
第十三条 系统维护的主要内容
(一)网络与计算机设备的日常监测、定期保养、故障诊断与排除;
(二)基础支撑软件的日常运行维护、故障诊断与排除;
(三)平台应用软件的日常运行维护、完善、优化、拓展、升级等;
(四)系统数据的交换、传输与定期备份;
(五)软硬件配置变更管理;
(六)防病毒、防入侵、身份认证、数据加密等安全维护。
第十四条 系统数据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车辆的定位数据源管理:各级监管平台、企业监控平台负责对本辖区、本单位车辆定位数据的采集、存储和转发。平台间数据传输应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标准实现。
(二)运政数据源管理:运政数据来源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日常运政业务管理系统。联网联控系统所需运政数据包括经营业户、营运车辆、从业人员、经营线路等信息。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部省道路运政信息联网系统规定的统一运政数据格式,将数据传送至交通运输部及各省联网联控系统省级平台,并且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实时性。对于不符合有关数据标准的数据,由各省组织进行补充和修正。
(三)地图数据源管理:联网联控系统中的地图数据应采用经国家测绘局批准的正规地图数据,并符合国家测绘局的地图数据加密要求。
第十五条 联网联控系统故障等级分为一般故障和严重故障。一般故障是指局部的、影响面较小、不会引发多方面问题的故障;严重故障是指区域性的、影响面较大、可能引发多方面问题的故障。
第十六条 联网联控系统故障事故处理程序。
一般故障的处理程序:发现或接到故障报告后,由系统维护人员检查故障症状,确定故障范围,查找故障原因,提出解决故障的办法,并向本级平台的主管部门领导汇报并备案。在不影响其他使用的情况下,尽快排除故障,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各级平台整理汇总一般事故处理的结果,形成月度统计表上报上级监管机构。
严重故障的处理程序:发现或接到故障报告后,管理或系统维护部门要立即检查故障症状,查明故障范围,在查找故障原因的同时,立即报告该级平台的主管领导并备案并上报交通运输部。主管领导根据故障性质启动应急预案,按预案规定程序组织部门抢修。各级平台整理汇总严重事故处理的结果,形成月度统计表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七条 联网联控系统故障处理根据各级平台的职责分工,由网络管理、系统维护部门(人员)负责解决。
(一)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负责解决全国平台范围内所出现的各类软硬件系统故障;当全国平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传输中断时,负责查找故障原因,确定故障处理责任方,组织监督责任方的故障处理,排除系统故障,对省级平台数据传输的恢复,提供技术支持,向交通运输部上报故障处理报告。
(二)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解决省级平台范围内的所出现的所有的软硬件系统故障;当全国平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传输中断时,负责查找故障原因并将数据中断原因上报到交通运输部,负责恢复省级平台的数据传输,并对全国平台的数据传输的恢复,提供技术协助;当省级平台与企业及地区级平台的数据传输中断时,负责查找故障原因,并确定故障处理责任方,组织监督责任方的故障处理,排除系统故障。
(三)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解决地区级平台范围内的所出现的所有的软硬件系统故障;当省级平台与地区级平台的数据传输中断时,负责查找故障原因并将数据中断原因上报省级平台运行维护人员,负责恢复地区级平台的数据传输,并对地区级平台的数据传输的恢复,提供技术协助;当地市级平台与企业级平台的数据传输中断时,负责查找故障原因,并确定故障处理责任方,组织监督责任方的故障处理,排除系统故障。
(三)运输企业和运营商:负责解决企业级平台范围内出现的所有的软硬件系统故障,保证定位数据上传的稳定性;当省级平台或地市级平台与企业级平台发生数据传输中断时,负责企业级平台端数据传输的恢复,并向上级监管平台上报故障报告。
第四章考核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为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各级应逐级建立考核管理制度。考核管理制度应作为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内容。
第十九条 建立季度考核制度。交通运输部组织联网联控系统季度综合考核,通过全国平台实现对省级平台运行情况的考核,省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通过省级监管平台实现对下级监管平台运行情况的考核,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通过地市级监管平台或客户端实现对企业监控平台运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建立定期考核制度。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定期对下级监管平台、监控平台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各运输企业或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服务运营商考核情况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汇总,统一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平台考核指标包括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率、车辆在线率、车辆上线率、车辆入网率、车辆警情处置率、平台故障情况以及数据质量情况。
车辆在线率:10分钟内连接到企业监控平台和政府监管平台且正常定位的车辆总数占入网车辆总数的比率;
车辆上线率:在设定时间内(分为月度、)在线连接到企业监控平台和政府监管平台且当前处于营运状态的车辆总数占入网车辆总数的比率;
车辆入网率:当前或曾经接入企业监控平台和政府监管平台车辆总数占本辖区内所有重点营运车辆的比率;
车辆警情处置率:指监管平台或监控平台处理车辆警情数量占报警总数的比例;
平台故障情况:指监管平台上下级之间或监管平台与监控平台之间由于设备或链路问题引起的数据传输中断时间、中断次数、处理情况等;
数据质量情况:数据质量包括各级监管平台和监控平台上报车辆卫星定位数据质量及运政数据质量情况。
第二十二条 奖惩措施
(一)长期无法达到安全监控工作要求的企业,应按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并接受相应的处罚。企业监控平台运行情况考核应纳入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估、日常安全管理考核和质量信誉考核,作为营运车辆审验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应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证。
(二)建立运营商考评制度。不能满足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监控要求的运营商,应按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并接受相应的处罚;整改不力或造成企业重大安全事故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取消其为行业提供服务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运营商平台考评不合格的,应重新进行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查,标准符合性审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进入道路运输行业的服务资格。
(三)部、省、地市各级监管平台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应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查,标准符合性审查仍不合格的将进行全国通报批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8.车辆营运承包合同 篇八
发包方(甲方): 身份证号: 电话: 承包方(乙方): 身份证号: 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甲方车辆从事出租运营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标的车辆
标的车辆为牌轿车,车牌为。
车辆登记车主为,甲方为该车辆的实际车主,并依法享有该车的出租运营权,乙方承包后,在承包期内继续在该公司从事汽车出租运营。
二、承包期限
自年 月 日至 年月日。
三、承包费用及支付方式 承包费每月 元整(¥元),每月 日至次月 日为一个使用月度。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甲方第一个使用月度的承包费,此后每个使用月度的承包费均应在该使用月度开始前付清。乙方逾期支付承包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欠付金额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累计欠付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标的车辆。
承包期间,甲方仅承担该车辆的随车保险,其他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日常维护、维修、保养、出租公司向营运车辆收取的各项费用、违章罚款、交通事故赔偿、使用保险上浮部分的金额)均由乙方承担。
四、保证金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元整(元),承包期内乙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若乙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赔偿甲方经济损失贰万元。合同期满后,暂扣乙方押金伍仟元,待乙方无违规罚款180天后返还。承包期间,乙方发生欠付承包费用及其他应承担费用或发生约定违约情形应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五、交通事故责任
承包期间,标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损害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导致甲方受到财产损失或被三方追究赔偿责任的,甲方均有直接从保证金中全额扣除,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
六、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提供车辆必须手续齐全有效,技术性能良好,因乙方原因造成随车手续不齐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甲方除转让外,不得随意终止合同。
2、乙方不得将车辆进行转让、抵押、出借等行为;不得对外转包、转让承包经营权;不得使用标的车辆从事违法违纪活动,否则已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保证金一概不予退还。
3、乙方承包期间应当妥善管理,防止出现车辆盗、抢、自然等事件发生。若车辆被抢造成人身损害的,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4、因乙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机械故障(如润滑油更换不及时、变速箱进水、发动机进水、缺油等)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车辆的所有补贴(包括但不限于壹元燃油附加费)与乙方无关。
七、担保人条款
自愿为乙方在本合同履行全面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向乙方收取的费用、违约金、赔偿金。
八、其他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 法院起诉。
2、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捺印生效。甲方: 乙方: 担保人: 身份证号:
时间: 时间: 时间:篇二:营运车辆承包合同 营运车辆承包合同
甲方: 挂靠公司: 身份证号: 电 话: 乙方:
身份证号: 电 话: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出租车承包事项约定如下条款:
1、甲方将自有的贵出租车发包给乙方独立经营管理,承包期从月主管部门要求的正常下线时日止。
2、承包期内,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承包费元整,每月 三日后交纳,甲方可以按每天五十元收取乙方违约金。逾期一月未交,甲方有权收车并终止该合同且不予退还承包押金。
3、本合同双方签定生效时,乙方向甲方交付元作承包押金。承包期限届满或者中途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如中途甲方不再经营此车,合同自动解除。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和应扣除款项,乙方将车检验合格后交还甲方,甲方退还乙方承包押金(不计息)。如乙方存在违约事实及有应扣款项,则双方结算后多退少补。
4、承包期间,甲方承担该车的税收,挂靠费和保险费(交强险、车船使用税、第三责任险、车损险、自燃险、乘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挂靠公司一份。特别约定:
1、承包费用,今后随行就市,参照同款、同年限车型的其他大部门私人业主收取的承包费用,届时调整。
2、此车未进盗抢险,由甲方交付乙方经营后,乙方应妥善停车,若发生盗抢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此合同属于承包合同,若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给出租车驾驶员进“五险一金”(按劳动部门的要求),无论乙方自愿与否,其费用与甲方及挂靠公司无关。篇三:营运出租汽车承包合同 营运出租汽车承包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双方签定营运出 租汽车承包合同。
一、承包方法:乙方承包甲方营运出租汽车一辆(长安新羚羊130型轿车),车内发动机号为b7dy20142,车架号为064238,牌照贵du2005,承包期间: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共壹年。
二、承包形式及费用:乙方自行承担风险、爱护、保养承包甲方的出租汽车,按期进行二级维修、年审、车辆等级评定,费用乙方承担,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规范驾驶、安全行车、每天做到检查油、水、自动、轮胎等主要部件是否良好,不开带“病”车上路行驶,乙方开车不准跑路况不好刮到底盘的地方,如发现零部件损坏,乙方要及时负责修复和更换零件。合同期满,乙方自行应把车维修、保养好,交还甲方车况良好的车辆和所有证件。每月换机油1次,4个月换齿轮油一次,到时甲方通知乙方到指定地点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交随车工具一套,备用胎一个交给乙方,不得丢失,否则照价赔偿,合同到期 交车时换4个新胎。
如承包期内乙方出现大小事故,下年保险增高,超出部分乙方负责补足。
三、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拥有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所有权,甲方有权随时对出租汽车承包者进行管理和监督,乙方承包驾驶员,专人专开,乙方无权将车辆变卖、抵押、转包他人。其车辆所有权归甲方,甲方只负责出租车公司的费用和保额以下的保险费,超出其他一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合同担保:乙方定合同时,应向甲方交纳合同风险担保金壹人承包共贰万元,以甲方收据为准,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合同风险担保金不给退还,甲方同时收回车辆和证照。合同期满,双方无纠纷,如乙方不再承包,甲方如数退还乙方合同担保本金不付息,继续承包,仍以本合同为准。乙方交车时,甲方有权检查,发现损坏的配件、车身、电瓶、灯光等,乙方要负责更换、修理。更换所有配 件必须是正规产品,租车前方已查车辆没有问题。
五、月租金肆仟肆佰元,每月3日内交清,乙方 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欠,燃油补助全部归甲方,甲方只承担公司每月的费用和每年正常的保险费,其它费用由乙方 全部负责,人为造成车辆损坏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六、如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造成车辆停驶,乙方仍应按合同按期交承包费给甲方(集体停车经甲方同意出外),如遇交通事故较大,给甲方车辆造成较大后果的乙方应补给甲方一定损失。
七、非法经营过失。因违章造成有关部门处罚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通知交警部门和甲方,甲方告知公司和相关保险公司,以便及时处理事故及索赔事宜,涉及事故处理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协助乙方向保险公司或对方索赔、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如无责任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较大,对方赔款减去租金的余款归甲方。如乙方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仍由乙方 承担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不准用出租车从 事违法乱纪行为,严禁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做到文明行车,如违反造成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乙方自行负责承包期间的车辆保管、维修、等级评 定:二级维护、保养责任,在承包期间,并严格按甲方与出 租车公司签订的安全责任书执行,否则乙方负责。发生各种 原因导致车辆毁损灭失,被盗被窃,火灾、爆炸、停驶、破 碎等风险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由此导致更换车辆的,由乙方 以甲方名义购新车,并报公司同意批准,办理相应的营运手 续,继续承包经营。购臵车辆及办理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更新车辆所有权归甲方。
九、乙方对甲方车辆相关手续证件应妥善保管,因保管 不善造成毁损灭失,补办证件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注:移交证件:车辆行驶证、保险卡、纳税证、营运证、营运车辆维护卡,甲方车辆钥匙一把。
十、为维护甲方车辆经营权,承包合同期间,乙方若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和车辆证件,终止合同,甲方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押金不予退还。
1、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将车辆变价抵押、转卖、转包他人。
2、乙方不按时缴纳甲方承包费,拖欠时间达十天者。
3、拒不执行安全管理规定.违法经营。此车只允许本人开,不能有它人开者。
4、不爱惜车辆,营运出现事故。路况不好的路造成车 辆损坏者。
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对以上各条双方都认可,并承担法律责任,双方签字和手印生效,合同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
甲方(发包方):
年月日
9.营运车辆服务合同经典 篇九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时间: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或其它联系方式:
(提示:以上请认真填写,乙方将据此通知或联系甲方,如有变更,请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否则,因此造成无法联系甲方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乙方:怀化市____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或其它联系方式:
甲方为了节约办理车辆营运、上户、保险、交纳各种税费等所耗费的时间,减少各种繁琐事务,更好地集中时间和精力从事营运,特委托乙方办理新车入户、转户、补牌、补证、办证、代缴各种应交税费、代办车辆保险、协助处理交通事故及保险理赔、协助办理车辆年审、年检等本合同约定的事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秉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劳务合同,以供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服务的车辆的基本情况:
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吨位:
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自年月日时
分至年月日时分止。
三、为了方便乙方代办本合同约定的各类事务,甲方自愿将其自费购买的前述车辆辆,以乙方名义及甲方名义同时登记上户。但是:
1、车辆所有权、使用权、营运收益支配权属于甲方,保险理赔所得属于甲方,同时因甲方车辆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风险亦归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2、甲方享有对前述车辆自主营运的权利、雇请司机的权利、依法自主订立合同的权利,同时因甲方行使上述权利所对应承担的义务或产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各种风险均由甲方自负,与乙方无关;
3、前述车辆有关部门规定应负担的各种税费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给甲方提供下列项目的服务,费用由甲方自负:
1、代甲方办理新车入户、转户、补牌、补证、办证;
2、代甲方缴纳各种应交税费;
3、代甲方办理车辆保险(险种及保险人由甲方依法、依本合同约定自选并书面确认后由乙方代办);协助甲方处理交通事故及保险理赔等(为了方便代办保险理赔,有关保险凭据甲方自愿交由乙方代管);
4、协助甲方办理车辆年审、年检;
5、协助处理商务纠纷;
6、双方约定的其它事务。
乙方为甲方办理前述事务,如需要离开怀化市市区的,乙方所开支的差旅费、生活费、电话费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甲方如果需要乙方协助聘请律师代理的,律师费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不得参预或干涉甲方的经营,但也不承担对甲方的管理任务和管理责任。
六、甲方应履行以下各项义务:
1、向乙方交纳劳务费元/月,全年壹次缴清,双方约定以此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2、在每月20号前足额向乙方交清乙方为甲方代交垫付的国家定额的各种税费(如遇国家调整税费标准或开征新税,各种税费的标准也相应调整);乙方只给甲方垫付一个月的所有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甲方付清乙方代交垫付的税费后,乙方将有关凭据交付给甲方;乙方持有的有关凭据是证明甲方未付清乙方代交垫付的有关税费的证据,若甲方不按期支付乙方代交垫付的有关税费,每迟延一天计违约金元,累计超过天,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相应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接受各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否则,因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自负;
4、承担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货物损失的赔付责任;
5、在前述车辆转让给他人之前,结清乙方代交垫付的各项税费,否则,视为甲方延期支付,每天计收违约金元;
6、甲方应保证投保额度在20万元以上,长期承运贵重货物运输的,必须投保货物险,否则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七、乙方每月25号前将甲方车辆的次月养路费票买出,甲方应在次月15号前付清,否则乙方有权按照征稽处依照国家规定收取滞纳金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八、合同期间,甲方将车辆转让或被强制转让给他人,本合同提前终止,视为乙方的服务期间届满;
合同期间,甲方在结清乙方垫付的各项税费、应付乙方的劳务费、应由甲方支付的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费用、应支付的违约金后,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将前述车辆转入本人或他人名下,可以要求乙方代办,但办证费用由甲方自负;
合同期间届满以后,在甲方对乙方不负有本合同约定的责任的前提下,甲方将车辆转入本人或他人名下,可以要求乙方代办,乙方不得收取劳务费及旧车交易税,但办证费用甲方自负。
九、合同期间,甲方的有关证件如有毁损、灭失,可以要求乙方代办一次,乙方不得另收劳务费,但办证费用甲方自负。
十、甲方前述车辆的营业税可选择以下方式由乙方代为缴纳:
1、甲方开票抵税:甲方用抵税形式交纳营业税的,必须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将抵税票送交乙方,乙方负责抵税,由于甲方延期造成的各项罚款由甲方承担;
2、甲方交现金给乙方:在超过有关部门规定的交税期限一个月内所形成的各项税务罚款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在超过有关部门规定的交税期限一个月后仍未将税款交给乙方的,乙方将依据国家税务法规的规定收取甲方滞纳金的标准计收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十一、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有违约,乙方解除合同的,已收劳务费不退,有损失的,并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2、如因乙方未尽到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甲方不能正常营运的,乙方赔偿甲方停营期间的经济损失或其它合理合法的损失;
3、本合同前部分对违约责任有特别约定的仍要从其约定,本条无意改变其约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甲方及其配偶(无配偶的除外)或者甲方与其配偶、合伙人和乙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具有同等效力;
双方签章均视为对本合同的含义已经完全理解;
如因履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交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手写部分与打印部分不一致的,以同一笔迹、同一内容的手写部分为准。
甲方及其配偶签字及手印或甲方及其配偶、甲方的合伙人签字及手印:
年月日
乙方签章:
年月日
10.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程序 篇十
1、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检测评定时间内,将车辆送到已取得省运管局《委托检测书》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
2、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对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并出具加盖了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专用章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单。
3、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根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对车辆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提供由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授权签字人签名且加盖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专用章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并在该车的车辆技术档案中“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栏里作好相应的记录和签章。
4、对于营运货车(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的同时,还必须对其外廓尺寸进行检测。2005年4月1日前登记上牌的营运货车及半挂牵引车(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车辆外廓尺寸限值的规定执行;2005年4月1日后登记上牌的营运货车及半挂牵引车(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的规定执行。
5、运管所根据经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授权签字人签名且加盖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专用章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以及加盖了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专用章的检测报告单、外廓尺寸检测表(货车),将评定结论为一级、二级、三级的道路运输车辆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内注明车辆技术等级;对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三级的车辆,各运管所应当书面通知道路运输经营者,并说明理由。各运管所应将上述表格妥善存档,同时查验该车辆技术档案及其二级维护记录卡,对未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的车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同时收回旧的二级维护记录卡存档,换发新的二级维护记录卡。
11.营运车辆安全稽查管理办法 篇十一
高邮市运输管理处 卢德明
根据苏运办(2009)170号《关于开展全省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互检互查活动的预备通知》和苏运传(2009)83号《关于开展全省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互检互查活动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市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市现有营运车辆3182辆。其中:营运货车2505辆,12032吨,2009年已审验2452辆;营运客车677辆,10113座,2009年已审验663辆。营运客车中班车客运286辆7079座,包车客运10辆370座,公交客运44辆1316座,出租客运337辆1348座。教练车71辆284座,2009年已审验71辆。客运企业1家,出租企业4家,危险货物运输企业4家,驾校3家。机动车维修检测企业24家,一类4家,二类14家,三类专项2家,快修3家,A级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1家。2009年参检车辆8543辆。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维修行业管理队伍建设,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针对车辆技术管理人员缺乏的现状,除加强现有人员的业务学习,提高管理水平外,临时抽用维修、检测企业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的人员参与车辆技术管理临时突击检查,以缓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量大、专业性强的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及《扬州市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规范》等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职责、岗位职责以及驻站管理岗位职责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基础工作和内部管理。
(二)贯彻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车辆技术管理相关业务流程和流转 依据《扬州市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规范》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我处编制了《贯标文件》,制定了客运、货运、维修、驾培等部门车辆技术管理相关业务流程,落实扬运管(2006)96号《关于印发<扬州市运输管理处营运车辆注销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扬运管(2006)130号《关于印发<扬州市区营运车辆报停复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扬运管(2007)30号《关于印发<扬州市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注销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理顺车辆技术管理环节,确保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与许可和定期审验有效衔接,把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做到实处。
(三)贯彻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严把车辆技术关
1、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要求,危货和等级客车技术等级必须是一级,教练车二级,其它货车、客车三级以上作为市场准入和运输经营者资质审验的必备条件。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扬交法(2007)18号关于印发《扬州市交通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和《扬州市交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扬运管(2009)9号关于印发《关于客货运车辆未按期维护维护处理的实施办法》和邮政交(2007)76号关于印发《高邮市交通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对客货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维护和检测的实施行政处罚。
(四)开展车辆维修动态监督,把握营运车辆维修质量
1、不定期地深入维修企业现场检查营运车辆维修质量;不定期地深入检测企业现场检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对质量低劣、送检一次合格率低于85%的维修企业给予暂停送检或行政处罚,直至取消送检资格。
2、根据维修企业实际情况,每年初由维修企业申报二级维护生产能力,结合资质考核,确定维修企业二级维护生产能力。对送检量明显超过生产能力的维修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对经查实只收费、不维护,或以检代修给予暂停送检或行政处罚,直至取消送检资格。
3、对客危车辆维修企业每季度检查一次,重点检查人员资质、设施设备、质保期等各项制度,特别是“三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以期提高维修质量,提升服务水平。
(五)开展车辆检测动态监督,把握营运车辆检测质量
1、实行驻站管理。驻站管理是现场监督的有效形式,我处在检测站、客运站派驻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检测、例检工作,确保车辆参加检测和对合格车辆出具检测报告,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完好,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
2、配合扬州市处开展检测站信誉管理工作,履行信誉管理初审工作职责;定期公布省运管局、扬州市处检测行业信息;组织检测人员参加检测员培训;参与检测站技术评审、检测报告定期会审、检测数据比对、检测站例会等活动。
3、定期发布二级维护催告预警信息,尽最大可能保证客、危车辆按期维护检测,以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4、定期检查监督检测站对营运车辆进行等级评定检测、二级维护竣工后的检测,适 时暗访检测经营行为、检测服务质量,掌握真实的情况,便于加强检测站管理。
(六)做好客车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提高车辆技术状况
严格执行客运车辆购车申请制度,确定所购车辆是否在部、省颁批次中。不定期地现场监督客车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过程,配合客运管理,提供车辆选型指导,适时公布省运管局违规车型预警发布,定期公示营运客车类型等级核定和复核信息。
三、存在问题
(一)维修行业管理手段落后,不能有效地对维修企业、检测企业、运输企业实施适时的动态管理、监督。
(二)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者对车辆技术管理特别是车辆维护、检测的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忽视车辆技术管理工作,不能有效地建立、完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车辆技术档案,在思想上把维护和检测变成负担,往往等车辆出现问题以后才去维修,以修理来代替维护,车辆技术管理工作难以有效落实,降低了管理部门的威信,加重了行业管理部门动态监管的压力。
(三)维修企业基础管理工作薄弱,员工整体服务意识较差,维修标准执行不严,致使车辆维护过程中存在着缺项、漏项等现象,达不到作业规范的要求,甚至为迎合车主省钱省事的心理,减少维护项目或不维护而非法买卖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中已明确维修企业可以承担机动车竣工检验。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车主拿着维修企业签发的竣工出厂合格证,到检测站进行“补”检,管理部门依据检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二级维护备案,变相将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验全部项目强制由检测站实施。
(四)出租、公交车辆技术管理形成“真空”。《道条》第八十二条 “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发布的苏财综(2000)172号、苏价费(200)318号、苏财综(2003)91号、扬价服(2006)307号文件中多次强调出租、公交客运车辆每年维护检测只能进行一次的要求,使得省厅、扬州市运输管理处在相关文件中对出租、公交车辆技术管理的要求基层管理部门难以操作,对出租、公交车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形同虚设。
目前,国务院已将出租、公交客运车辆的行业管理统一归口交通运输部,虽然城建部门管理的出租车尚未完全移交,但建立出租车全国统一管理的大格局已定,对出租车的技术管理如何进行也应当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五)长期驻外车辆的车辆技术管理难以落实。虽然《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从事驻外运输超过三个月的车辆,车主应持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委托书,纳入驻在地车辆维护管理。”但长期驻外地经营的客货车点多面广、流动性强,在二级维护的周期内难以回车籍地进行维护和检测,在外地进行维护和检测,车籍管理部门更难监管,如果强制要求其回车籍地维护和检测,他们就会利用与维护和检测企业的各种关系,出具虚假竣工出厂合格证和检测报告。这种状况的存在不仅极大的削弱了维护和检测的作用,还极大的破坏了维护检测政策的严肃性。
四、几点建议
(一)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首先,要搞好对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导向。让全社会都了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澄清对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模糊认识,增强广大车主搞好车辆技术的自觉性,为管理部门搞好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其次,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取得令广大群众满意的效果,这项工作才能得到广大车主和社会舆论的认可。
(二)加强对维护企业的监管
目前,汽车一、二类维修业户均可进行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作业,点多面广,靠运管部门逐户逐车监管是无法实现的,这也是目前造成买卖合格证,减少作业项目的症结所在,同时也给二级维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长期下去,二级维护工作必然遭到社会的质疑。只有提高维修企业的维护质量,确保维护项目的落实,才能重塑二级维护的新形象。为此,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制定招投标、技术评审等办法,选拔一些信誉好、管理严、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维修企业专业从事二级维护工作,企业数量应与当地营车辆数相适应,根据营运车辆的发展和维修企业的服务质量,通过考核并公示考核结果确定来年二级维护企业数量。
(三)加强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专业人员管理
一是要加强专业维修人员培训,针对本地区运输车辆的主要车型,有针对性地进行新车型、新技术培训。二是建议建立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专业人员岗位证制度,未取得证书的,不得从事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作业。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发现二级维护作业人员弄虚作假,降低维护质量的,收回其证书,取消其资格。四是开展技术交流,二级维护作业技术比武等活动。
(四)打破检测企业的地域垄断,促进车辆技术状况的提高
车辆检测一方面是对二级维护质量的确定,另一方面是对车辆技术状况的确定,是车辆技术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二级维护质量的确定由维修企业委托检测站检测部分或全部项 目,技术等级评定由运管部门委托检测站进行。《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对一二类维修企业要求配备部分或全部检测设备;《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中也已明确维修企业可以承担机动车竣工检验;《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规定,二级维护企业负责车辆维护前检测、作业、竣工检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规定检测站的服务功能也仅仅是“依法对车辆维修竣工质量进行检测”;因而,二级维护作业完成后不必安排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竣工全部项目检验,对具备检测条件的维修企业应允许其开展二级维护竣工检测业务,不能检测的项目可以委托检测站进行,以减轻维修企业和车主的负担,打破检测企业的地域垄断,促进车辆技术状况的提高。
(五)加强驻外车辆技术管理
建议在全省乃至于全国范围内确定营运车辆定点二级维护企业和分布合理、统一联网的综合性能检测站,所有驻外运输车辆均可就近到任意一家定点二级维护企业和检测站进行维护和检测,维护、检测结果定期上传车籍地运管部门备案,以期从根本上解决驻外车辆的维护和检测问题。
(六)加大科技投入,提高车辆技术管理水平
建议把客运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与安全生产结合起来,研发“道路运输场站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在强调客运站报班前的例检的同时,利用科技手段对未例检的车辆不报班、不出站,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使“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得到有效的落实,密切掌控车辆动态,严把车辆技术状况关,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建议把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与二级维护动态监管结合起来,研发“维修企业二级维护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及时获得必要的车辆二级维护信息和影像资料,适时监督维修企业二级维护规范作业,保证维修质量,杜绝只收费、不维护,买卖、出具虚假合格证的恶劣行径,以期二级维护动态监管落到实处,提高车辆技术管理水平。
总之,高邮运管处将严格按省运管局、扬州市运管处的要求,贯彻车辆技术管理文件精神,强化营运车辆维护与检测管理,落实对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和检测人员的培训、检测站技术评审、检测报告定期会审等事项;规范检测经营行为,督促其定期提供检测信息并实施二级维护到期预警制度。进一步落实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主体责任,完善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体系;开展对客运车辆和危险品车辆维修企业的专项检查,督促运输经营者加大对机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理顺车辆技术管理的环节,确保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与许可和 定期审验有效衔接,严格审核营运车辆的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车辆技术等级和客车类型等级划分。
通过这次互查活动,如有工作不足之处,敬请上级领导指正,我们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认真整改,确保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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