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区就业服务实施暂行办法

2024-07-29

北京市社区就业服务实施暂行办法(共6篇)

1.北京市社区就业服务实施暂行办法 篇一

附件: 北京市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保障妇女发展权利,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根据《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和《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京财经一„2009‟101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是指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区县财政局、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约,并承担本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

第二章 贷款担保对象、额度、期限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一是指符合条件的妇女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二是指符合条件的妇女人员自主、合伙创办且任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小企业。(房地产、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

符合条件的妇女是指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妇女人员、持有《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女性大学毕业生、持有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女性复员(转业)军人、农村妇女。

2还旧项目余额+该区县累计的代偿项目余额)/该区县累计解除担保责任金额]×100%。

第十条 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市妇联将上月各区县的项目受理审批、发放、在保、解除、代偿追偿及项目明细等情况汇总制表,经办银行将上月放款及还款情况一并报市级签约担保机构。市级担保机构将上述分别进行核对及与自行办理的小额贷款担保项目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章 担保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人为妇女个体工商户的贷款程序

(一)申请

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基层妇联组织提出担保贷款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基层妇联、社保所、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各一份):

1.《北京市妇女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核准书》。2.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3.申请人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即《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其中一种。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特殊行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6.申请人已用于经营投入资金不低于担保贷款本金30%的证明材料。

7.反担保措施资料。

8.基层妇联、担保机构、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上述原件经基层妇联组织审查后退还给申请人,复印件应由申请人逐页签字。其中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不提供上述第3项材料。

(二)审核和批准

基层妇联组织在总额度之内,受理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担保机构的要求对申请人的继往信用情况、贷款需求、项目可行性、还款能力、经营能力及反担保措施等进行初审,按照审慎原则出具担保贷款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申请材料报送至社保所,社保所接到齐备的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审核意见转基层妇联组织,基层妇联组织将申请材料、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区县签约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

(三)担保和放款

区县签约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在收到材料和基层妇联、社保所的核准意见后,对项目进行资料的合规性审查,担保机构即出具《同意担保意向书》,经办银行则据此审批贷款,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担保机构、申请人、经办银行签订相关借款合同、6述第5项材料。

(二)审核和批准

区县妇联在总额度之内,受理符合上述条件的妇女创办小企业担保贷款申请。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担保机构的要求对申请人的继往信用情况、项目可行性、持续经营能力、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及反担保措施等进行审核,按照担保机构的格式文本撰写项目审核报告,按照审慎原则出具担保贷款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在材料齐备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招用失业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与招用人员按照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审核意见转区县妇联组织,区县妇联组织将申请材料、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市级签约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

(三)担保和放款

市级签约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在收到材料和区县、市妇联及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的核准意见后,对项目进行资料的合规性审查,担保机构即出具《同意担保意向书》,经办银行则据此审批贷款,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担保机构、申请人、经办银行签订相关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等,区县妇联受托办理(担保机构协助办理)反担保抵(质)押登记及公证手续,经办银行办理放款手续后放款。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的妇女小额担保借款人也可向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和注册登记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交贷款申请。社保所和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受理的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按照《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审核,贷款担保对象、额度、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反担保措施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包括:保证金、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机构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依法办理公证手续(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还需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区县妇联、基层妇联组织受托办理(担保机构协助办理)反担保公证。

第十五条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反担保风险控制金额一般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20%。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反担保风险控制金额一般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30%。

第十六条

被保证人可根据担保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一)被保证人可以采取保证金方式提供反担保。保证金的管理由担保机构负责,主要用于被保证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义务时的支付,如保证金支付后尚有余额,在保证期满后由担保机构退还被保证人。

(二)被保证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财产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抵押(质押)物的范围与条件是能够依法转让并可变现

10经办银行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借款人,由经办银行通知基层妇联和区县签约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协助受托基层妇联和经办银行履行追索责任;对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借款人,由经办银行通知区县妇联和市妇联、市级签约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协助受托区县妇联和市妇联与经办银行一并履行追索责任。追索期为自贷款期限届满或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15个工作日止。

第二十五条 追索期结束后,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金的,担保机构应在收到《代偿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办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代偿内容限于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由经办银行向区县签约担保机构出具《代偿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同时告知基层妇联和社保所。担保机构在收到《代偿通知书》后,应与基层妇联进行沟通,并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从区县担保基金中暂时垫付代偿款。

区县签约担保机构应在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市级签约担保机构提出划拨垫付代偿款申请,同时提供上担保垫付代偿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代偿通知书、代偿资金凭据、基层妇联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担保贷款核准意见、追偿债权资金情况(含历年追偿债权资金情况)等。

市级签约担保机构对上述材料审查核对,确定应划拨的垫付代偿款数额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从妇女创业专项担保基金中列支。

(二)对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由经办银行向市级签约担保机构出具《代偿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同时告知区县及市妇联和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担保机构在收到《代偿通知书》后,应与区县及市妇联进行沟通,并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从妇女创业专项担保基金中垫支。

第二十六条 担保机构在支付代偿款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应督促并协同基层或区县及市妇联积极制定追偿措施并实施追偿,经办银行应予以配合。追偿措施包括:

(一)督促借款人制订还款计划,尽快收回代偿款;

(二)依法处置贷款抵押(质押)物;

(三)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区县签约担保机构追偿收回的资金,作为以后市级签约担保机构在从妇女创业专项担保基金中拨付区县签约担保机构垫付代偿款的资金来源,单独记账管理。市级签约担保机构追偿收回的资金,并入妇女创业专项担保基金本金。追偿债权所得抵债资产,应限定于国家政策允许流通和可变现的范围,其处置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市财政局对符合贴息条件的妇女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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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市社区就业服务实施暂行办法 篇二

目前我国正处在一个老龄化和高龄化进程逐步加快的时期。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的结果, 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3.26%, 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2.93个百分点, 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 比2000年上升1.91个百分点。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 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日益凸现, 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方式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 家庭结构日益核心化、小型化, 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被削弱, 急需社会化的照顾方式。然而, 社会化的机构养老不仅难以在量上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更难以在质上保证养老服务的供给, 在这种背景下, 居家养老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认可。

居家养老是指老年人在家中居住却享受社区为老年人提供的养老院式服务的一种社会化养老模式, 即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为外围、以养老制度为保障的养老体系, 也被称为“没有围墙的养老院” (鞠秋锦、邓卫华, 2004) 。

在人口老年化日益严重的今天, 居家养老已经成了一种十分重要的养老方式。首先, 居家养老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和目前的社会养老保障水平, 减缓了机构养老的压力;其次, 居家养老符合我国文化传统, 能够满足不同群体老年人的多种需要;最后, 居家养老构建了一个老龄工作平台, 能够适应变化中的社会与老年人, 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景。由此可见, 由个人、家庭、社区、政府共同支持的养老保障网络———居家养老———是一种顺应形势的养老方式, 已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解决老龄问题的共识。

南京是我国最早进入老龄化的城市之一, 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也居全国前列, 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通过对文献的综述和分析可以发现, 现有的研究大部分偏重于对居家养老服务理论方面的探讨, 而本文将据实际调查来分析居家养老服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合理建议。

二、数据来源及基本情况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来源于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大三学生在《劳动与社会保障专题调研》课程中所进行的“南京市主城区居家养老服务情况调查”, 本次调查于2011年12月在南京市进行, 调查对象选择为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较好的四个主城区 (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建邺区) 六十岁以上的老人。

本次调查一共在四个主城区共发放问卷204份, 其中每个主城区选择了两个街道, 每个街道选择了两个社区 (或居家养老服务站) , 每个社区发放问卷十二份, 每个主城区发放问卷48份 (玄武区选择了三个街道, 共发放问卷60份) 。最后, 回收有效问卷170份, 有效率83.3%。

表1是对调查对象基本情况的描述性分析, 所有的调查对象中, 男性占47.1%, 女性占52.9%;60-69岁的老人占32.4%, 70-79岁的老人占44.1%, 80岁及以上的老人占23.5%。样本的性别比例、年龄结构基本符合南京市主城区老年人总体的自然分布, 说明样本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在婚姻状况方面, 已婚, 配偶健在的占据了一半还多 (55.3%) , 丧偶的也有近四分之一 (39.4%) ;健康状况方面, 比较健康 (34.7%) 和健康状况一般 (32.9%) 的占据了大多数;文化程度方面, 各个文化程度的老年人比例都差不多, 大专 (5.9%) 、本科及以上 (13.5%) 的略少;个人月收入方面, 基本成正态分布, 月收入1001~2000元的比例最多 (35.9%) ;

另外, 有接近一半 (47.6%) 的老人是和老伴一起居住的, 自己一个人居住的也占三分之一强 (36.5%) , 和子女辈或者其他亲戚一起居住的老人比较少;家庭关系方面, 相对而言还是比较融洽的, 选择很好 (45.9%) 、比较好 (30.6%) 和关系一般 (14.7%) 的占据了绝大多数。

三、调查结果与分析

政策实施已经八年, 政策覆盖面如何?实施效果如何?是否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等?本文将从覆盖对象的特征, 提供的服务, 提供的服务与服务对象需求服务的对比, 影响居民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因素, 服务对象对服务的满意度等方面来看南京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的实施效果。

(一) 居家养老服务的覆盖人群情况

根据调查数据可知, 绝大部分人都听说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90.6%) 和居家养老服务 (97.1%) , 但享受过居家养老服务的只有83人, 不足一半 (48.8%) , 由此可见, 虽然居家养老服务在南京的所有行政区实现了全覆盖, 但对服务对象老年人的覆盖程度并不高。

在居家养老服务覆盖人群中, 通过分析数据可以看出, 随着年龄的增长, 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呈下降的趋势, 60-69岁年龄段的老人身体都是比较健康, 70-79岁年龄段的老人不太健康的比例增加, 80岁以上的老人身体状况一般和很不健康比例较大。总体来说, 76%的老人的身体状况比较好, 居家养老服务覆盖对象的老年人身体还是比较好的。另外, 我们发现, 80岁及以上的老人的居住方式除了与配偶居住就是独居, 这样, 高龄老人的照料主要就是依靠社区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 所以在实践中, 应该考虑到服务对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二) 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提供情况

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提供情况, 如表2所示:

(三) 被调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情况

被调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情况, 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 老年人最需要的养老服务项目是生活照料 (97.1%) 、紧急求助 (85.3%) 和精神慰藉 (82.4%) 。老年人对生活照料的需求与目前的供给有很好的契合, 但是在紧急求助方面供给却十分缺乏, 在调查中很多老年人都提出希望增加紧急求助的服务项目, 可见社区所提供的“安康通”等紧急求助的方式较少覆盖, 这方面需要加强。同时老人对聊天等精神慰藉方面的需求很大, 相比而言供给显得偏少, 如何解决老年人精神慰藉方面的需求是政府应关注的养老重点。

(四) 享受服务的老年人的满意度情况

享受服务的老年人的满意度情况, 如表4所示:

我们将很不满意赋值为1, 不满意赋值为2, 一般赋值为3, 满意赋值为4, 很满意赋值为5, 从表4可以看出, 享受服务老年人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总体满意度较高。细分方面, 满意度最高的是亲切耐心度, 服务主动性和效率、获得服务的便利程度的满意度也相差无几, 满意度相比最低的是专业化程度, 但也接近“满意”。

四、简单结论和建议

通过前面分析可知, 在覆盖面方面, 目前的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地区全覆盖, 但对服务对象的覆盖面降低;在供给和需求方面, 生活照料是目前享受人数最多也是老年人最需要的服务项目, 但在精神慰藉等方面, 供给和需求并不契合;在满意度方面, 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总体满意度较高, 在细分项上, 相比对专业化程度的评价最低。

据此我们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第一, 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覆盖面。根据调查, 目前社区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的覆人群还不足50%, 很多老年都有这方面的需求, 但是缺乏购买和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途径。在人口老年化日益严重的今天, 居家养老已经成了一种十分重要的养老方式, 应逐步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覆盖面, 让更多有需要的老年人享受到居家养老服务。

第二, 鼓励提供不同层次和水平的居家养老服务。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高龄老年人对居家养老服务的依赖性较高, 应该鼓励提供不同层次和特点的居家养老服务, 另外, 在实地调查中, 很多老人都有这样的诉求:希望有一个机构提供高质量的居家养老服务, 不管是民营还是政府主办的, 所以政府应该鼓励由不同性质的机构提供不同层次和水平的居家养老服务以及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 , 老年人的切实需求。目前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还主要集中在生活照料, 但老年人对精神慰藉、紧急救助方面的需求同样迫切, 所以我们应该丰富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契合老年人的切实需求, 这需要资金、专业人才等各方面的支持。

第四, 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对居家养老服务都有较高的评价, 但服务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仍然有待加强。对此可以采取持证上岗的方法,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必须加大对其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 提高服务队伍的专业水平。

参考文献

[1].鞠秋锦, 邓卫华.浅析中国的居家养老[J].辽宁经济, 2004 (12) .

[2].姚远.从宏观角度认识我国政府对居家养老方式的选择[J].人口研究, 2008 (2) .

[3].李润芝.浅谈居家养老模式[J].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 2007 (4) .

3.北京市社区就业服务实施暂行办法 篇三

北京市物价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文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资质审查合格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普通居住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市、区县物价局是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并将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各物业管理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要提供的特约服务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报市物价局和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第五条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的“产权人”指小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按房改规定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单位和购买安居楼房的职工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担产权人交费项目。物业管理单位受委托收取房屋租金的,应将所收房屋租金抵减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产权人交纳的费用,不得重复收费。普通住宅(甲类、乙类和一般住宅)与高档住宅的界定,按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一栋楼属多家产权的,产权人应每年交付中修费;属一家产权的,产权人可每年交付中修费,也可在发生时按修缮定额结算。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大修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年收取大修费,大修费中更新改造费和一般大修费各占50%;产权人未委托而发生大修项目时可按修缮定额结算。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强大、中修费用的管理,应按每栋楼单独设立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条 被评为部、市级优秀管理居住小区的,在有效期限内(两年)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25%,可调整的项目为:(1)保洁费;2)保安费;(3)小修费;(4)公共设施维修费;(5)管理费。

第八条 居住小区内配套用房,属公益性的(如学校、医院等),产权人、使用人按本办法的规定标准交费。属经营性的,视其需要提供的劳务及使用公共设施的程度,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协商议定。第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接受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并将各项费用的年收支情况同时报市物价局和所在地物价局备案。

第十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照所签服务合同要求追偿。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对居住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费用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行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和项目。

对于物价部门已规定统一价格(收费标准)的项目,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统一价格(收费标准)执行或代收。劳动部门收取的电梯检验费按市物价局京价(涉)字[1989]第170号文件规定执行,由产权人交纳。环卫部门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按市物价局京价(房)字[1997]第186号文件规定,每户每年21元由产权人交纳。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中不含营业税。凡按国家有关规定需交纳营业税的,物业管理单位可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加应纳税金向产权人收取。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可由物价部门进行调处,也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对实行备案的收费项目,物价部门有权对项目设置不合理、标准过高的收费作出停止收费、降低标准的决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

(五)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六)其它不执行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4.北京市社区就业服务实施暂行办法 篇四

为进一步深化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区自治功能,加强社区工作队伍建设,提高社区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2010〕27号)、《关于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浙委〔2007〕64号)和《关于开展和谐社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09〕54号)精神,结合我市城市社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组织机构

1、社区的社区服务组织机构名称统一为“社区服务中心”,将“社区服务站”等名称统一改为“社区服务中心”。

2、社区服务中心原则上按“一社区一中心”设立,与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合署办公,增挂“温州市××区(市、县)××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的牌子,制作社区服务中心印章,印章规格式样、制作程序同于“ 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的制作。

3、社区服务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10名以上工作人员的服务中心可设副主任2名)。原则上,中心的主任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副主任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兼任;书记、主任“一肩挑”的社区,中心的副主任由社区党组织副书记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兼任。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发文任命。

4、已在社区设立的“五室四站”等机构的运作机制保持不变。

二、主要职责

社区服务中心是社区内的一个办事机构,履行本社区内各项行政性、社会性、服务性事务。社区服务中心要在街道(镇)党工委(党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在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具体管理监督下,承担上级交办的涉及居民利益的各类社区事务性工作,如开展维稳综治、民政福利、劳动保障、卫生计生、科教文体、特殊困难群体管理服务等工作,承担涉及本社区居民直接利益的公益和公共事务,承办本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所作的有关居民利益的各类事务,负责本社区与社区管理服务相关的其他事务,承担动员社区各种力量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的任务。社区服务中心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单位、居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评议。

三、人员管理

1、基本原则。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即社区工作者要接受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领导,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评议。同时,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要支持协助社区工作者完成好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专项工作。

2、工作纪律。社区工作者要遵守社区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区作息时间,遵守专项业务工作纪律,服从主任的领导和接受主任临时性工作安排。工作人员之间和谐相处,与社区组织成员团结协作,热心为广大居民服务。

3、培训管理。社区工作者的专项业务培训,由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素质培训,纳入各级政府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分级培训计划。

4、考核评议。对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评议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出勤情况等。平时考核工作由社区党组织负责,根据日常表现并通过居民小组长征求居民意见形成考核记录,并在每季度召开评议会进行反馈。年终评议考核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主任要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居民代表评议;根据平时考核和评议情况形成考核意见。

5、表彰奖励。对社区工作者表现优秀的应予以奖励,奖励形式包括社区组织表扬、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表彰、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等;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对本人志愿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社区党组织要优先给予推荐。

6、有关处罚。对有受到群众举报、居民评议不满意、利用工作之机徇私舞弊、无故缺勤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社区工作者予以处罚。处罚分为批评、警告、解聘。其中经社区组织批评、警告无悔改表现的将予以解聘,解聘程序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解聘意见,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主管部门办理解聘手续。

四、工作保障

1、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由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以及为特定对象服务工作的人员组成,实行交叉任职、兼职不兼薪。

2、在社区工作经费总额度内,确定社区服务中心的经费标准。

3、社区服务中心用房在社区配套用房中统筹解决。

4、社区服务中心根据其基本职责和社区实际,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职责。

5、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优先招聘大学毕业生和社会工作人才到社区工作,充实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

北京市社区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服务中心的管理,促进社区服务事业的发展,依据《北京市社区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1991年第10号政府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服务中心是为本地区居民、单位提供公益性服务为主的非营利社会服务机构。

凡在本市区域内,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兴办的区县、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均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管理与运营,坚持政府扶持的原则,给予公益性项目资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减免;坚持社会福利社会化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坚持公益性服务为主,多样化经营的原则,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区县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是本级社区服务中心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和实施情

况的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负责社区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应纳入区县、街道城市建设规划。社区服务中心(包括社区服务站)的基础设施属于国有资产,只能用于社区服务事业,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社区服务中心的建立与撤销需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社区服务中心应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项目的管理和服务。

1、管理从事社区服务的便民利民服务网点。

2、管理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呼叫系统,对入网服务商的服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3、负责辖区内社区服务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社区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4、协调有关社会服务组织,承担政府委托的社会事务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项目,如卫生体育、教育科

普、计划生育等工作项目。

5、负责政府委托的社区服务项目招投标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社区服务中心应承担和开展下列服务项目:

1、便民利民、文化娱乐等服务。

2、家政类中介服务。

3、政务信息、便民服务信息等咨询服务。

4、社区居民的自助互助服务。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九条 主管机关应成立社区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为社区服务中心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原则上由主管机关、相关部门、参建单位、居民代表、辖区单位代表、社会服务组织代表5 9名组成。管理委员会应制定章程并根据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社区服务中心工作计划,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听取财务预决算汇报;讨论社区居民的需求意见,审定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每年应向主管机关提交社区服务中心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工作报告以

及社区服务发展资金使用报告等。

第十三条 社区服务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主管机关推荐,管理委员

会聘任,任期一般为三年。

社区服务中心按照非营利社会服务机构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独立进行财务核算,享有项目经营权、财务自主权、人事聘用权。法人代表一般由中心主任担任。

第十四条 社区服务中心设立监察组,监察组主要由社区居民代表、社区知名人士、社区单位代表3-7

名组成。设1名组长。

监察组负责收集和反映社区居民意见,监督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落实,监督社区服务项目的开展。监察

组组长列席管理委员会例会。

第十五条 各级社区服务中心的管理人员为社会工作者,实行聘任制和岗位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岗位工资标准由各区县依据有关法规和本区县情况自行确定。社会工作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经过专业知

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社区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项目需要,招聘工作人员,建立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实行目标管理

责任制,定期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社区服务中心的项目运营可招募志愿者。社区服务中心应建立社区志愿者协会,对本地区志愿者(队)进行登记注册管理,社区服务中心定期对社区志愿者进行专业服务知识、服务技能方面的培

训。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社区服务中心服务项目设置,由主任提出意见,管理委员会在调查和征求社区居民需求意

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社区服务中心的服务项目,分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种。

公益性项目指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优抚对象、贫困户、下岗失业人员等提供的无偿服务项目;

为社区成员提供的优惠和低偿服务项目。

经营性项目指为满足社区居民物质文化需求提供的有偿服务项目。

社区服务中心在确保公益性项目占主体地位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经营性服务项目。

第二十条 政府职能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委托开展的社会服务项目,社区服务中心可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直接运作,也可通过公开招标,以合同管理的方式交由社会服务组织或企业运作。

第二十一条 社区服务中心服务项目经费来源社区服务中心应单独编制公益性服务项目工作预

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

政府举办的公益性项目和有关部门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开展的项目,应根据费随事转的原则,划拨相应经费。社区服务中心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经费,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社区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批准兴办的经营性服务项目,由中心自筹经费,实行单独核算。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报请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二条 社区服务中心实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财政对其承担的公益性项目进行定向补

助。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社区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管理委员会决策制度、项目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员招聘制度、培训制度、志愿者登记管理制度、设施管理制度、监察组工作制度、考核评估制度等。将各项制度和规范向社会公布,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主管机关应对社区服务中心确定的目标任务进行评估,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于经营管理混乱、改变社区服务中心性质者,主管机关有权向管理委员会提出撤换中心主任意见。

第二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征求社区群众意见,对社区服务中心的运营与服务进行评议,并向主

管机关和社区居民及社区单位通报评议结果。

5.北京市社区就业服务实施暂行办法 篇五

为进一步科学合理配置学校人力资源,推动学校各层次、各系列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参照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 4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我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一、岗位设置与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优化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完善人才遴选、使用、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四)严谨工作,平稳推进。严格遵循工作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坚持科学论证,充分考虑现状和现行制度,做好政策之间的衔接和工作的过渡,做到平稳实施、稳步推进。

二、实施范围

学校结构工资教职员适用本办法。

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三、岗位总量与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根据教育部对高等学校生师比的要求、现有教职员人数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学校岗位总量。

(二)岗位类别

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两种类别,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三)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各分为12个等级,其中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暂不设置。本办法中申请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须具有依法定程序评审、经法定机关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为15%、25%、50%、10%;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为10%、20%、50%、20%。教师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2:3:5;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其他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三级、四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3:7;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4:6。

2.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三至十级管理岗位,其中六级分为六级一档和六级二档,七级分为七级一档和七级二档。

管理岗位六级及以上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25%。其中,五级和六级职员按1:3的比例掌握。

3.特设岗位设置

特设岗位是学校根据自身特点,为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而设置的岗位,属于学校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的设置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等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四、岗位聘用

(一)各类岗位聘用基本资格条件

学校各类岗位的聘用资格条件依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其基本资格条件为: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操守、职业道德和合作意识; 3.具备完成岗位任务所需的专业素养、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聘期内考核合格。

(二)岗位聘用工作机构

学校成立“岗位设置和聘用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岗位设置和聘用的领导决策工作;成立“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师、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审批工作;成立“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学校管理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审批工作;成立“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岗位设置和聘用的文件起草、数据测算、工作组织、方案实施等。各学院(部)等单位成立各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岗位聘用工作的实施。

(三)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学校公布岗位及其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实行公开聘用。

2.申请应聘。应聘者向本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提出聘用申请,填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岗位申报表》。

3.单位推荐。各学院(部)等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组织对本单位应聘人员的聘用资格和基本条件进行审核。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提出拟聘用人员推荐名单。

4.学校审批。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讨论通过聘用名单。

5.聘期管理。聘期一般为三至五年,首次聘期为三年。学校可以区别不同系列、不同层次的受聘人员,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聘用考核分为聘期考核和考核。聘期考核重点考核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考核重点考核任务完成情况。聘期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规定工作量者,可高职低聘或调整岗位。聘期内考核两次及以上不合格者,不再续聘。

6.聘用时间。岗位等级晋升聘用于每年的下半年进行。任职时间按计算,岗位工资等相应工资津贴待遇自学校批准的下个月起按新的岗位标准执行。

7.投诉与申诉。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应聘者据理提出的聘用投诉与申诉。投诉与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该委员会负责投诉与申诉的调查和答复。

8.回避制度。岗位聘任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岗位聘用和评议工作中凡涉及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相关人员须主动回避。

五、其他

(一)本暂行办法包含三项实施细则(见附件

一、附件二和附件三)。

(二)本暂行办法于学校印发之日起实行。

(三)本暂行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聘用实施细则(教师)

一、教师岗位的设置与聘用

教师岗位指从事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具备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一)教师岗位的设置原则

1.教师岗位的设置应以教学科研任务和学科建设为依据,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正常运行和发展需要。既要兼顾重点学科和一般学科的建设需要,又要兼顾基础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建设需要。既要兼顾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又要兼顾基础公共教学和专业教学的需要。

2.聘用教师岗位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等教师岗位之间晋升的基本条件执行现行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有关规定。

(二)教师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作为学科带头人,履行重要的学科建设与管理职责,承担主要的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任务,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和较大的学术影响,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均为优秀者。

教师二级岗位申报人员应在国内外本学科领域有很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有突出成就和重要贡献。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趋势,能站在学科领域的前沿,运筹、协调和统领本学科建设,为本学科学术带头人。

1.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考核称职以上,完成规定的工作量,任现岗位期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教师二级岗位。

(1)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2)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成员。(3)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4)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进入第二轮遴选的院士候选人。(5)国家“863”项目、国家“973”项目主持人或首席科学家。(6)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7)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个人排名第1)。(8)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第一完成人。(9)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10)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11)珠江学者特聘教授。

(12)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

(13)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5),二等奖(个人排名前3)。

(14)省部级自然科学、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15)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16)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17)入选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一级)。

2.已受聘正高级职务,受到社会和业内公认有杰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担任本校品牌专业及重点发展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学校学科发展所急需的杰出人才,经校长提名、岗位聘用委员会评议认定,可聘用到教师二级岗位。

(三)教师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受聘教师三级岗位者,应承担重要的教学科研任务,在学校发展、专业建设中发挥突出作用,在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的业绩。

1.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2年,考核称职以上,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可申请教师三级岗位。

2.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考核称职以上,完成规定的工作量,任现岗位期间满足下列(1)-(15)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教师三级岗位。

3.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考核称职以上,完成规定的工作量,任现岗位期间满足下列(1)-(15)条件之二者,可申请教师三级岗位。

(1)获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称号或国家级荣誉称号。(2)“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省级培养对象。(3)入选珠海市高层次人才。

(4)获得国家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4)、三等奖(排名前2),或省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4)、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前1)。

(5)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排名前4)、二等奖(排名前3)、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2)、二等奖(排名前1)。

(6)主持省级及以上教学项目1项(含省示范院校建设项目中的一级项目)。(7)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市级科研项目2项。(8)国家级精品课程主要成员(排名前2),或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9)主持横向科研合作项目,累计到校经费文科类60万元,理工类90万元。(10)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第一发明人)2项及以上。

(11)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8篇及以上(其中被SCI、EI、ISTP三大索引或SSCI、CSSCI、ISSHP、A&HCI收录的专业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

(12)主编国家级“十一五”、“十二五”规划教材1本以上并获得国家级精品教材。

(13)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1),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排名前1)。

(14)参加国家级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参加省级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15)经学生测评,连续六年每个学期教学排名在前30%以内。(本单位内排名)。4.已受聘正高级职务,受到社会和业内公认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学校学科发展所急需的杰出人才,经校长提名、岗位聘用委员会评议认定,可聘用到教师三级岗位。

(四)教师四级岗位聘用条件

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考核称职以上。首次聘任除外。

(五)教师五级岗位聘用条件

受聘教师五级岗位者,应承担主要的教学科研任务,作为骨干力量,在学校的发展、专业建设中发挥较大作用,在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较好的业绩。

1.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考核称职以上,完成规定的工作量,任现岗位期间满足下列(1)-(11)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教师五级岗位。

2.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考核称职以上,完成规定的工作量,任现岗位期间满足下列(1)-(11)条件之二者,可申请教师五级岗位。

(1)获校级及以上教学名师或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2)广东省“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校级培养对象并考核优秀。(3)入选珠海市高层次人才。

(4)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前2),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三等奖(排名前1);厅局级(地市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1)。

(5)主持省级及以上教学项目1项。

(6)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市级科研项目2项。

(7)主持横向科研合作项目,累计到校经费文科类40万元、理工类60万元。(8)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第一发明人)1项。

(9)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其中被SCI、EI、ISTP三大索引或SSCI、CSSCI、ISSHP、A&HCI收录的专业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主编一级出版社出版教材或专著1本可按1篇论文折算,3年内折算不超过2篇。

(10)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排名前1),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1)。

(11)参加国家级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参加省级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

(六)教师六级岗位聘用条件

受聘教师六级岗位者,应承担主要的教学科研任务,在专业建设中发挥一定的作用,在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较好的业绩。

1.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2年,考核称职以上,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可申请教师六级岗位。

2.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考核称职以上,完成规定的工作量,任现岗位期间满足下列(1)-(11)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教师六级岗位。

3.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考核称职以上,完成规定的工作量,任现岗位期间满足下列(1)-(11)条件之二者,可申请教师六级岗位。

(1)广东省“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校级培养对象。

(2)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5),三等奖(排名前3);获得厅局级(地市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2),三等奖(排名前1)。

(3)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3)。

(4)参加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3),或主持市级科研项目1项。

(5)主持横向科研合作项目,累计到校经费文科类20万元、理工类30万元。

(6)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第一发明人)1项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一发明人)2项。(7)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4篇及以上(其中被SCI、EI、ISTP三大索引或SSCI、CSSCI、ISSHP、A&HCI收录的专业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主编教材(出版专著)1本、或副主编编写6万字以上按1篇论文折算,3年内折算不超过1篇。

(8)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排名前2),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2)。

(9)参加省级及以上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10)二级教学部门正、副院(部)长、专业主任。

(11)经学生和专家测评,连续三年每个学期教学排名在前30%以内(本单位内排名)。

(七)教师七级岗位聘用条件

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考核称职以上。首次聘任除外。

(八)教师八级岗位聘用条件

受聘教师八级岗位者应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评价优秀,服从安排,积极参与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生管理、社会服务等方面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考核称职以上,完成规定的工作量,任现岗位期间满足下列(1)-(9)条件之二者,可申请教师八级岗位。

(1)校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

(2)主持校级教学项目1项,或参加省级教学项目2项(排名前3)。(3)主持校级科研项目1项,或参加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2项(排名前2)。(4)主持横向科研合作项目,累计到校经费文科类10万元、理工类15万元。

(5)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被SCI、EI、ISTP三大索引或SSCI、CSSCI、ISSHP、A&HCI收录的专业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主编教材1本或者编写教材5万字以上可按1篇论文折算,3年内折算不超过1篇。

(6)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排名前3),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排名前2)。

(7)参加校级教学竞赛获一等奖或省级及以上教学竞赛三等奖及以上。(8)参加技能竞赛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

(9)经学生测评,连续三年每个学期教学排名在前30%以内(本单位内排名)。

(九)教师九级岗位聘用条件

受聘教师九级岗位者应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评价良好,服从安排,积极参与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生管理、社会服务等方面工作,并取得成效。

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取得博士学位者除外),考核称职以上,完成规定的工作量,任现岗位期间满足下列(1)-(8)条件之二者,可申请教师九级岗位。

(1)主持校级教学项目1项,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3)。(2)主持校级科研项目1项,或参加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2)。(3)主持横向科研合作项目,累计到校经费文科类4万元、理工类6万元。

(4)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编写教材3万字以上可按1篇论文折算,3年内折算不超过1篇。

(5)指导学生技能竞赛获得省级奖励(排名前2)。(6)参加校级教学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7)参加省级大赛获奖励。

(8)经学生测评,连续三年每个学期教学排名在前30%以内(本单位内排名)。

(十)教师十级岗位聘用条件

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考核称职以上。首次聘任除外。

(十一)教师十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受聘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并在任现岗位期间满足下列条件中之一:(1)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第一作者)1篇及以上。(2)获得校级及以上有关教学、科研竞赛奖励。(3)指导学生参加科技竞赛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

(十二)教师十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引进人才、调入教师的岗位聘用

(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学校将综合考察其学术成就、影响和资历,参照其调入我校前在国内外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根据校内外同行专家的学术评价,经校长提名、岗位聘用委员会评议认定,确定其聘用的岗位等级。

(二)调入我校的教师按其所具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学术水平和能力,参照我校同类人员聘用条件,重新确定岗位等级。

三、新参加工作人员聘用教师岗位的相关规定

(一)博士学位获得者于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可申请聘用教师九级岗位。

(二)硕士学位获得者于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可申请聘用教师十一级岗位。

四、其他

(一)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2006]第24号)的精神,符合我校辅导员聘用条件的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

(二)聘期内,若受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执行新聘岗位层级的最低级,即教师四级岗位、教师七级岗位、教师十级岗位、教师十二级岗位。

(三)学校严格控制院(部)各单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和比例,对超过规定岗位结构比例的单位,学校将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聘用中加以调控。

附件二: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聘用实施细则(其他专业技术)

一、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与聘用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等专业技术岗位。

(一)其他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职责与申报条件

受聘其他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者,应承担重要的科研任务,在学校发展、专业建设中发挥突出作用,在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的业绩。

任现岗位期间满足教师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可申请其他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二)其他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职责与申报条件

受聘其他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者,应主持或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积极撰写高水平学术论文、论著,在学校管理、教学辅助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一定的学术影响。

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和岗位职责,年终考核称职以上,工作量饱满,可申请其他专业技术四级岗位。

(三)其他专业技术五级岗位职责与申报条件

受聘其他专业技术五级岗位者,应承担主要的科研、实验实训、教学辅助任务,作为业务骨干在工作中发挥较大作用,为学校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在教学辅助、教学改革、管理服务等方面取得较大的业绩。

1.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考核称职以上,完成规定的工作量,任现岗位期间满足教师五级岗位的任职条件中的(1)-(11)之一者,可申请其他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2.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和岗位职责,考核称职以上,且任现岗位期间满足教师五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二者,可申请其他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1)满足教师五级岗位的任职条件中的(1)-(11)之一。

(2)在本岗位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并且是该项目的第一承担者。

(3)获得省级及以上本学科专业的荣誉称号。

(四)其他专业技术六级岗位职责与申报条件

受聘其他专业技术六级岗位者,应承担主要的科研、实验实训、教学辅助任务,作为业务骨干在工作中发挥较大作用,为学校的发展做出一定贡献,在教学辅助、教学改革、管理服务等方面取得一定的业绩。

1.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2年,考核称职以上,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可申请其他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2.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考核称职以上,完成规定的工作量,任现岗位期间满足教师六级岗位的任职条件中的(1)-(11)之一者,可申请其他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3.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和岗位职责,考核称职以上,任

现岗位期间满足教师六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二者,可申请其他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1)满足教师六级岗位的任职条件中的(1)-(11)之一。

(2)在本岗位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并且是该项目的第一承担者。

(3)获得省级及以上本学科专业的荣誉称号。(4)考核连续两次优秀。

(五)其他专业技术七级岗位职责与申报条件

受聘其他专业技术七级岗位者,应承担科研、实验实训、教学辅助任务,在工作中发挥较大作用,为学校的发展做出贡献,在科研、实验实训、教学辅助等方面取得良好业绩。

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和岗位职责,工作量饱满,考核称职以上者,可申请其他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六)其他专业技术八级岗位职责与申报条件

受聘其他专业技术八级岗位者,应承担科研、实验实训、教学辅助任务,在工作中发挥一定作用,在科研、实验实训、教学辅助等方面取得较好业绩。

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和岗位职责,考核称职以上,任现岗位期间满足教师八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二者,可申请其他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1)满足教师八级岗位的任职条件中的(1)-(9)之一。

(2)在本岗位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并且是该项目的主要承担者(排名前2)。

(3)获得省级及以上本学科专业的荣誉称号。(4)为教学服务突出,考核2次被评为优秀。

(七)其他专业技术九级岗位职责与申报条件

受聘其他专业技术九级岗位者,应承担科研、实验实训、教学辅助等任务,服从工作安排,在工作中取得一定的业绩。

1.具有博士学位,见习期满且在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可申请其他专业技术九级岗位。2.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和岗位职责,考核称职以上,任现岗位期间满足教师九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二者,可申请其他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1)满足教师九级岗位的任职条件中的(1)-(8)之一。(2)为教学服务突出,考核2次被评为优秀。(3)获得校级以上本岗位的荣誉称号。

(八)其他专业技术十级岗位职责与申报条件

受聘其他专业技术十级岗位者,应承担科研、实验实训、教学辅助等任务,并在实验实训室工作。

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在专业技术对应岗位上工作,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和岗位职责,工作量饱满,考核称职以上,可申请其他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九)其他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职责与申报条件

受聘其他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者,应承担科研、实验实训、教学辅助等任务,工作量饱满。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和岗位职责,考核称职以上,任现岗位期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其他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1)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2)获得校级有关教学竞赛奖励。

(3)指导学生参加科技竞赛获优秀奖或指导学生参加科技挑战杯项目获奖励。

(十)其他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申报条件

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和岗位职责,在任现岗位期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其他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1)受聘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在专业技术对应岗位上工作,服从工作安排,胜任本岗位工作,工作量饱满,考核称职以上。

(2)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见习期满且在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

二、新参加工作人员聘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相关规定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参照教师岗位执行。其中,获大学本科学历者(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见习期满后可申请其他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附件三:

管理岗位设置和聘用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的实施范围

(一)学校结构工资职员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机关各职能部门党政管理人员,各教学、其他专业技术单位专职党政管理人员,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岗位还包括经学校批准设置的“双肩挑”岗位。

二、岗位职责

(一)四级以上岗位:主持或分管学校某些方面的管理工作,或者独立承担某些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分管工作的发展规划与主要工作措施,拟定相关的重要文件,领导分管部门或单位的工作。

(二)五级岗位:主持或分管相关部门、单位的管理工作,或者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或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下级岗位人员的工作。

(三)六、七、八级岗位:主管本单位某一部分的管理工作,或者负责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比较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下级岗位人员的工作。

(四)九、十级岗位:承办具体的行政事务性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公文或者文稿。

(五)具体岗位职责由学校和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岗位性质和目标任务确定。

三、岗位申请条件

(一)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任职岗位工作的能力、专业知识或技能。身心能够适应任职工作岗位的要求。

2.初次应聘本校管理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3.申请续聘本校职员岗位的人员,在本校工作期间聘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

(二)任职年限或工作年限的计算

1.实际任职或正式工作(参照国家相关政策)满1年计1年。

2.在任现岗位期间,两次考核为优秀, 可有资格按正常晋升职级年限提前一年晋升职级;考核一次为不合格, 按正常晋升职级年限推迟两年晋升职级。

3.经学校认定,学校特别需要的管理骨干可不受校龄限制。

(三)三级职员岗位申报基本资格条件 担任校级正职领导职务。

(四)四级职员岗位申报资格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担任校级副职领导职务。

2.聘用在五级职员岗位12年及以上。

(五)五级职员岗位申报资格条件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掌握高校管理工作的理论和方法,具备较强的工作研究能力、公文写作能力和较高的管理能力,承担本部门一个领域的管理业务工作,指导本部门管理人员的工作,管理中取得突出业绩,校龄满10年(首次聘任满8年)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聘用在六级一档职员岗位5年及以上。

2.具有博士学位,在相关岗位工作满24年及以上。3.具有硕士学位,在相关岗位工作满27年及以上。

4.具有本科学历,大中专毕业后在相关岗位工作满30年及以上。

(六)六级职员一档岗位申报资格条件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强的工作研究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公文写作能力,能独立负责本部门一方面的管理工作并取得较好业绩,校龄满8年(首次聘任满6年)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聘用在六级二档职员岗位4年及以上。

2.具有博士学位,在相关岗位工作满19年及以上。3.具有硕士学位,在相关岗位工作满22年及以上。

4.具有本科学历,大中专毕业后在相关岗位工作满25年及以上。

(七)六级职员二档岗位申报资格条件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强的工作研究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公文写作能力,能独立负责本部门一方面的管理工作并取得较好业绩,校龄满8年(首次聘任满6年)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聘用在七级一档职员岗位5年及以上。

2.具有博士学位,在相关岗位工作满15年及以上。3.具有硕士学位,在相关岗位工作满18年及以上。

4.具有本科学历,大中专毕业后在相关岗位工作满21年及以上。

(八)七级职员一档岗位申报资格条件

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具备基本的工作研究能力、公文写作能力和现代办公技能,能独立开展本部门某一方面管理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在工作中取得较好的业绩,校龄满6年(首次聘任满4年)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聘用在七级二档职员岗位满4年及以上。2.具有博士学位,在相关岗位工作满10年及以上。3.具有硕士学位,在相关岗位工作满13年及以上。

4.具有本科学历, 大中专毕业后在相关岗位工作满16年及以上。

(九)七级职员二档岗位申报资格条件

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具备基本的工作研究能力、公文写作能力和现代办公技能,能独立开展本部门某一方面管理工作,校龄满6年(首次聘任满4年)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聘用在八级职员岗位满5年及以上。

2.具有博士学位,在相关岗位工作满6年及以上。3.具有硕士学位,在相关岗位工作满9年及以上。

4.具有本科学历,大中专毕业后在相关岗位工作满12年及以上。

(十)八级职员岗位申报资格条件

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具备基本的工作研究能力、公文写作能力和现代办公技能,能开展本部门某一方面管理工作,在工作中取得较好的业绩,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聘用在九级职员岗位满5年及以上。2.具有博士学位,初期工资执行期满。

3.具有硕士学位,在相关岗位工作满4年及以上。

4.具有本科学历,大中专毕业后在相关岗位工作满7年及以上。

(十一)九级职员岗位申报资格条件

具有基本公文写作能力和现代办公技能,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中取得较好业绩,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聘用在十级职员岗位满5年及以上。2.硕士毕业试用期满。

3.具有本科学历,大中专毕业后在相关岗位上工作满4年及以上。

(十二)十级职员岗位申报资格条件

具有基本公文写作能力和现代办公技能,能履行岗位职责,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本科毕业见习期满。

6.北京市社区就业服务实施暂行办法 篇六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相关业务委托办理行为,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按照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委托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办理资产审计、资产评估, 以及资产经济、司法和技术鉴证等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服务机构, 是指业经有权机关批准设立,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取得从事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产权交易等业务有效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技术专家, 是指在资产有偿使用可行性及风险性评估、特定资产技术性能鉴证等领域具有业务知识专长的人员。

第四条省财政厅建立特聘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资源库, 对省财政厅委托办理省级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相关业务的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实行资源库管理制度。

第五条特聘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资源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 自愿参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均可自愿提出加入申请。选聘后自愿退出的, 在办理完毕所接受委托业务30日内提出申请, 经批准即可退出。

(2) 统一管理。申请加入的, 统一受理申请、统一审核、统一选聘、统一登记。入选资源库的, 统一核发聘书、统一培训、统一选聘、统一考评。

(3) 考核计费。对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出具的项目报告书予以量化考核, 依据考核结果和有关规定支付劳务费用。

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的下列省级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业务, 由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 依据本办法规定, 委托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办理:

(1) 产权登记年检和年度资产信息统计资产审计。

(2)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和清产核资等情形下的资产审计。

(3) 资产有偿使用可行性及风险评估。

(4) 资产有偿使用财务审计和绩效考核。

(5) 资产价值评估。

(6) 资产损失状况经济和司法鉴证。

(7) 特定资产技术性能鉴证。

(8) 资产产权司法鉴证。

(9) 按规定需要委托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办理的其他业务。

特定资产技术性能鉴证是指, 信息技术软件、房屋建筑物、机动车辆、各类别设备设施等专业性较强、技术含量较高、原始价值较大的通用和专用资产技术性能鉴证。

第二章选聘

第七条申请加入特聘服务机构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法设立并取得有效营业执照和办理资产管理相关业务的法定资格证书。

(2) 在山东境内有固定办公场所,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正常执业1年以上并有良好业绩。

(3) 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 资信良好, 无任何不良记录。

(5) 会计服务机构拥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资产评估服务机构拥有10名以上注册评估师。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 且具有上市公司财务审计、有关部门认可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评估资质的, 优先选聘。

特聘法律咨询和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的条件另行制定。

第八条申请加入特聘技术专家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 品行端正, 无任何不良记录。

(2) 山东境内相关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3) 大专以上学历,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 在相关领域从事专业工作10年以上。

(5) 年龄不超过60岁, 身体健康。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 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享受国务院或者省政府特殊津贴、属全省范围内相关领域拔尖人才或者学科带头人的, 优先选聘。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聘者, 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山东省财政厅特聘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服务机构申请表》。

(2) 申请说明 (含机构简介、内部机构设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相关业绩证明等) 。

(3) 有效营业执照、业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相关执业人员情况表及个人相应有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 通过相关机构年检的证明资料。

(7) 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聘者, 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山东省财政厅特聘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技术专家申请表》。

(2) 本人申请说明 (含本人主要履历、专业特长、主要工作业绩、专业研究成果说明等) 。

(3) 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两寸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纸质和数字) 。

(4) 本人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 (资质) 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 所在单位推荐意见书。

(6) 享受国家或者省相关专家待遇、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等证明资料。

(7) 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依据本办法规定对应聘机构和人员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根据资产管理相关业务工作需要, 确定特聘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若干名, 分别颁发《山东省财政厅特聘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服务机构证书》和《山东省财政厅特聘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技术专家证书》, 组成特聘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资源库。

第十二条特聘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资源库每两年考核确认一次, 重新核发聘书。对资源库进行考核确认的同时, 受理新应聘者申请。

经考核确认符合本办法规定且无退出资源库意愿的, 自动续聘。原登记资料有变化的,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两次考核确认之间原则上不受理加入申请。确属资产管理相关业务工作需要的, 按本办法规定审核, 补充选聘。

考核确认不合格或者按本办法规定解除选聘的, 由省财政厅下达解聘通知, 收回聘书。

第十三条特聘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资源库名单每两年公布一次。资源库名单如有变化, 即时公布。

第三章选用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根据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相关业务性质和工作量, 在资源库中选择数量不等的相应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 委托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选用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依次遵循下列原则:

(1) 公正与公平相统一。

(2) 服务机构业务资格或者技术专家业务特长与委托业务相适应。

(3) 工作量与专业技术力量相匹配。

(4) 质量与信誉优先。

(5) 同等条件随机选用。

选用技术专家办理相关业务, 应当选用两名以上技术专家组成工作组, 并指定工作组组长。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委托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办理相关业务实行回避制度。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者技术专家, 凡与受委托业务相关部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主动予以回避。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委托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办理相关业务, 应当与受托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签订委托协议, 并向委托业务相关部门单位下达《通知书》。

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受托到相关部门单位办理委托业务, 应当向相关部门单位出示《山东省财政厅特聘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服务机构证书》或者《山东省财政厅特聘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技术专家证书》复印件, 以及《廉洁监督书》。

第十八条应当由省财政厅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委托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办理的相关业务, 非受托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出具的相关报告书, 省财政厅不予采用。

第四章考核

第十九条对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的执业质量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制度分为项目考核和年度考核。

项目考核为省财政厅对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受托单项业务完成质量进行的考核。项目考核结果, 是省财政厅核拨项目劳务费用的重要依据。

年度考核为省财政厅对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年度工作质量、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的综合考核。年度考核结果是确定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是否继续保留资源库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项目考核。单项业务完成后, 省财政厅根据行业标准、执业规范和有关工作标准, 通过对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出具的报告书及相关资料的审核, 对该项业务完成质量进行量化考核, 确定考核等次。项目考核实行百分制, 按下列标准计分:

(1) 依据合法性 (满分10分) 。

(2) 程序规范性 (满分10分) 。

(3) 内容完整性 (满分10分) 。

(4) 证据充分性 (满分10分) 。

(5) 方法得当性 (满分10分) 。

(6) 资料齐全性 (满分10分) 。

(7) 数据真实性 (满分10分) 。

(8) 完成及时性 (满分10分) 。

(9) 结论准确性 (满分20分) 。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90分以上) 、“合格” (80分以上) 、“不合格” (不满80分) 三个等次。

项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 项目报告书不予以采用, 由省财政厅责令承担委托业务的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限期修改报告书和补充相关资料, 也可另行委托其他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重新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一条年度考核。省财政厅于年度终了后第一季度, 对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年度执业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年度考核基础分为10分。一个单项项目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加1分;一个单项项目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的不加分, 也不扣分;一个单项项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扣2分;一人次不参加省财政厅统一组织业务培训的扣1分。

第五章费用

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厅以不超过省物价部门规定标准的市场公允价格, 考虑资产价值量、工作性质、工作难易程度、责任风险大小等因素, 与接受委托业务的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商订劳务费用基准价, 结合项目考核结果, 综合确定应付劳务费用。

应付劳务费用=劳务费用基准价× (1+项目考核系数)

项目考核系数= (项目考核实际得分-80) /100

第二十三条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劳务费用实行定期支付制度, 由省财政厅每年支付一次。服务机构劳务费用以指标文件方式予以核拨;技术专家劳务费用以现金方式予以支付。

第二十四条项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 不支付劳务费用。

第六章纪律

第二十五条被选聘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技术专家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规定, 服从统一管理, 按时参加统一业务培训。

第二十六条被选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技术专家应当服从省财政厅工作安排, 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受托任务。接受委托后,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放弃的, 应当事先征得省财政厅同意, 未经事先征得同意, 不得擅自放弃。

第二十七条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接受委托办理业务, 应当独立对省财政厅负责, 恪守执 (转47页) (接50页) ) 业规范, 严守执业道德, 严肃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 独立开展相关业务, 确保工作结果客观、公正、真实、准确。

严禁受托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转包、分包受托业务。

第二十八条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技术专家, 应当严格保守工作秘密。除向省财政厅和受托业务相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工作信息外, 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工作秘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书和相关资料独立承担完全法律责任, 技术专家对其提供的报告书和相关资料负责。

第三十条处理规则:

(1) 年度考核结果低于7分的, 取消下年度选聘资格。

(2) 一人次违反回避制度或者廉洁执业纪律的, 解除选聘, 取消下年度选聘资格。

(3) 二人次以上违反回避制度或者廉洁执业纪律的, 解除选聘, 连续三年取消选聘资格。

(4) 一次未事先征得同意擅自放弃受托业务的, 解除选聘, 连续三年取消选聘资格。

(5) 转包、分包受托业务的, 除不予支付劳务费用, 所委托业务由省财政厅另行委托办理外, 解除选聘, 连续三年取消选聘资格。

(6) 出具虚假报告书、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违反规定泄露工作秘密的, 解除选聘, 永久取消选聘资格, 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全部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省级部门单位可参照本办法, 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 制定本部门单位相关办法。

第三十二条省级部门单位对受托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的工作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对受托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的执业行为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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