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共9篇)
1.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 篇一
附件1:
徐州医学院科研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工作,确保开放目标实现,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以创造较好的科学研究环境和实验条件,使其逐步发展成为能代表我校学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实验研究基地、学术活动中心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实验室要能够聚集人才,努力争取在学术上或在促进技术进步方面有重大贡献,不断提高科研能力,逐步成为在本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实验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实验室规则
第二条 为了保证实验室人员安全和顺利开展工作,特制定如下规则:
1.实验室里应保持整洁,不存放与工作无关的杂物,在工作区内禁止饮食、吸烟和存放食物。
2.工作台每天至少清洗一次,实验工作区禁止无关人员出入。
第三条 进入实验室内,严禁大声喧哗。必须穿工作服(白大衣),时时注意保持本室卫生。
第四条 室内所有仪器、设备均应按操作规程操作,重要设备仪器,需经专人考核,考核通过方可使用。在操作仪器时,注意力要集中。违反操作步骤和操作规程所造成的事故,要追究责任,损坏的仪器设备要酌情赔偿。
第五条 实验结束后,将实验设备、仪表恢复原状,切断电源,关好自来水和风机,清理实验环境检查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实验中所借公用仪器,用完后及时归还,并做好记录,注意安全防范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如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报告实验室主任,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作好书面记录,上报相应主管部门。
第三章实验室人员岗位职责
第七条 实验室主任岗位职责:
1.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实验室的全部工作任务。负责制定本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检查其执行情况。
2.对实验室进行科学管理,贯彻落实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带领全室技术人员申请各级科研课题,组织课题的实施、总结及成果申报。
3.负责制定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培养计划,有计划地对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 1
术、外语及计算机培训。
4.负责对进入实验室做课题的研究生等进行指导。
5.负责定期召开实验室工作会议及科研研讨会。
第八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1.实验室技术人员对实验室主任负责,服从其领导,严格执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
2.增强责任心和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实验室安全,并做好安全记录。
3.做好实验室工作记录,定期向实验室主任汇报,对实验室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措施。
第九条 仪器设备管理员职责:
1.负责管理仪器设备帐目,做到帐物相符,标签到位。
2.贯彻执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拟订仪器设备的标准操作规程,指导其他人员正确使用。
3.做好仪器档案管理和实验室基本信息管理工作。
4.对调入或调出本部门的仪器设备负责办理调拨手续。
5.负责物品购置计划的执行、接货、验收、入库、领用、保管、入账、办理结算、报损、报失、报废等手续,建立仪器设备的管理档案,记录从购入到报废整个使用寿命周期中的使用、维护、检修、核验过程和结果。
6.认真研究仪器设备的说明书及有关资料,参加验收和安装调试工作,掌握操作条件和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
7.负责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及对外技术服务工作,并注意收集有关信息资料。
8.完成学校和实验室交给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四章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是实验室工作的重要内容。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责任管理。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和学校的安全法规、制度,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实验室防火、防爆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环节。每一个实验室工作人员都应熟悉工作范围内可能发生的事故及预防措施。实验室使用和保管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凡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放置于规定地方,严禁放置于一般家用冰箱中,在实验室或过道内应常规地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
第十二条 所有电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才能接通电源。为防止短路等事故而发生火灾,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 钥匙管理也是实验室安全的重要环节。因工作需要,非实验室人
员如需长期持有实验室钥匙,必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在钥匙分配记录上签字,并对持有钥匙的实验室安全负共同责任。未经同意而拥有钥匙者,一旦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虽然本人并非事故当事人,也必须负全责。
第五章易燃、易爆、剧毒药品、放射危险物品的管理
第十四条 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存放,要注意阴凉通风,特别要注意远离火源、电源,放于阴凉避光处并应备有灭火器材。
第十五条 强腐蚀性药品,应盛放在有塞的玻璃瓶中,瓶塞要严,浓酸浓碱不要放在高架上,防止翻洒而造成烧伤,如量大时,应放在靠墙的地面上。
第十六条 剧毒药品设专帐记录,记录购进、使用的时间、数量、使用人及使用项目,剧毒药品应设专柜专锁保管,由两个人双锁共同保管。由两个人以上共同取用,剧毒药品除实验使用外,不得擅自挪用。
第十七条 剧毒药品应定期核对购进、使用和库存的数量,以保证其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八条 剧毒药品使用过程中注意工作场所通风,及工作人员防护,防止出现中毒,有中毒症状者立即离开现场,并及时救治。废弃物经有效处理,确保无毒后方可抛弃。
第十九条 放射性药品包装分为内包装、外包装两部分,外包装必须具有商标、标签、说明书;内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放射性物质的强度、浓度及放置时间、有效期、失效期等。
第二十条 若发生药品丢失,应及时向单位保卫部门汇报。
第六章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的方式及措施,以确保发挥投资的效益以及实验室的正常运转。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涉及实验室拥有的所有仪器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的管理行为。在发生本制度没有明确,而涉及仪器、设备的所有行为时,解释、执行权在实验室。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大型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充分发挥效能,应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具体参照第七章“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对校内完全开放。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程度(功能、指标),各仪器设备必须将标签贴在醒目位置,认真做好对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维修工作,未经批准严禁私拆设备仪器。
第二十五条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方能上机操作,使用中应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后作好使用记录。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实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仪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管理部门,并写出事故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种仪器设备应按耐用年限,逐年折旧,核减固定资产总值。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由于长期使用,已达到耐用年限,技术性能已达不到技术指标,没有继续使用和修复价值,可提出报废申请,报设备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章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提高科研水平的重要条件,各实验室必须加强管理,合理使用,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根据国家教学条件装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范围暂定为:
1.单价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2.稀缺仪器设备。
第三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学校共有财产,必须专管共用。仪器所在实验室在校内其它单位需要使用时,必须积极支持,并提供方便,在完成校内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对外服务,努力提高仪器的使用效率。
第三十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及使用,其他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
第三十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修,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关机并上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协同单位组织维修,否则发生问题,后果自负。
第八章实验室开放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为了加强对外交流和技术合作,科研实验室应向国内外各级学者开放及承担课题,以一流的服务圆满完成每一个课题。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开放的对象是全校研究生和教师;开放的时间是正常工作时间,特殊情况非工作时间需使用时要提前申请;开放内容是为研究生创新计划、研究生科研、本校教师的科研项目及横向课题的研究提供设备、有关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开放的组织管理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开放管理、开放人员的申请和审批工作。
第九章实验室技术资料保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技术资料包括:文献、书籍、仪器及试剂说明书、论文、报表、标书、合同、实验记录(数据)、计算机数据(硬盘)等,实验室全体人员应在工作中注意整理、积累、不断充实,注意保密,防止流失。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技术资料应按内容分类,固定位置存放,并建立索引登
记,并应设专柜专人管理及维护,定期登记,整理。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资料仅限于本实验室人员在实验室内查阅、参考;外来人员需经实验室主任同意,方可登记借阅或复印。
第三十九条 实验技术资料电子文本的调用只限于本实验室人员,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使用或转录。
第四十条 原始记录按有关规定进行记录,记录本要清晰、整洁、完整。第四十一条 归档后的技术资料,不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进行修改和调换。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外来人员(包括已经毕业的本实验室的研究生)不得私自将实验室的相关技术资料公开发表,若要发表,必须经实验室主任书面同意,且论文的产权为“徐州医学院”方可发表,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地控制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对化学危险物品进行安全管理。
1.实验过程使用的有机溶剂过剩时,应装入废液桶中,定期送到指定地点统一处理。
2.存放废弃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医用垃圾及固体废弃物进行安全管理。
1.各实验室在科学实验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用垃圾及固体废弃物,按照废弃物的性质,分别存放。
2.实验用过的棉签、实验动物或动物脏器、空试剂瓶、一次性试管等用品,用塑料袋封存后送到学校指定的医用垃圾站,统一收集,统一运输,统一集中焚烧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科技与产业处负责本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校级重点实验室的遴选、建设和管理按照《徐州医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科技与产业处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均以本办法为准。
2.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 篇二
近期国内一些医学杂志及健康网站频频提到“独立医学实验室”这个词, 这让我们可能会联想到精密的医学仪器、化学味极重的实验间以及戴白口罩拿着试管分析的科学家们。有人更是简单地说它就是专业的医学标本检测中心。实际上, 独立医学实验室如同我国物流业、会展业一样, 是我国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产
生的一个新的产业。
世界上最大独立医学实验室每天可以处理美国全国各地20万客户的超过30万
独立医学实验室在国外早已普遍存在, 在美国已经发展成为很成熟的一种产
业, 世界上最大独立医学实个标本。验室每天可以处理美国全国
各地20万客户的超过30万个标本。除了常规检测, 独立医学实验室的功能已经延展到疾病筛查、遗传性疾病检测及预测、各类标记物检测、出具第三方临床评估报告、司法鉴定等方方面面。而在中国, 这个行业才刚刚启程。
方兴未艾的独立医学实验室
何谓独立医学实验室?按照业界普遍的说法, 独立医学实验室是指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下,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从事医学检测的医疗机构。它与医院建立业务合作, 集中收集并检测合作医院采集的标本;检验后将检验结果送至医院, 应用于临床。这类实验室没有自己的临床, 没有临床医生, 专门做医院所不能做, 或者不愿意做的项目。
在美国, 30%左右的化验单都是由独立实验室发出的。在欧洲和日本, 则有
50%的化验单由独立实验室发出。我国的独立实验室于上世纪90年代起步, 发展到现在已经有100多家, 但市场规模只占了全国检验市场的1%左右。近几年来, 国内一些医院为了降低运营成本, 越来越多
地将后勤保障、临床实验诊断等“核心竞争力”以外的工作“外包”给一些专业服务机构。以“现行医疗机构有益补充”自我定位的独立医学实验室由此得以快速发展。
事实上, 我国几乎每家医院都有自己的检验科 (临床实验室) , 但各种硬件、软件水平参差不齐。众多中小医院、民营医院、私人诊所没有资本和实力投入医学检验, 大型三甲医院也有一些因投入高、标本量小、收入少而不愿意投资的医学检验项目。“医学独立实验室的出现, 对改善这种情况有一定帮助。”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主任申子瑜曾在不同场合均如此表示。
国内对独立医学实验室现实的市场需求以及由将要进行的医疗体制改革而产生的对独立医学实验室新的市场需求, 都将推动国内独立医学实验室继续发展。就医学独立实验室的优势, 中国临床检验标准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振华这样举例解释:有的医院做性激素检测, 由于进行相应检测的患者少, 一个月才收到50个标本, 考虑到成本等因素, 只有累积到一定的标本数量才能进行一次检验, 而这些对于独立医学检验机构则不成为问题。医院背负沉重的设备经费负担, 意味着昂贵的医疗资源浪费, 患者的支出也难以降低。
在美国, 前三名独立医学实验室的市场份额达到60%以上, 市场的集中度也很高。但我国迟至1994年, 才出现第一家独立医学实验室。并且是在广州医院院长钟南山和广东省卫生厅的支持下, 由广州医学院等三方出资成立的广州金域医学检测中心。
据了解, 申请设立独立医学实验室需要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许可证》, 即使在各项条件符合的情况下, 申请获得批准大约也需要年时间。“目前体制下, 申办一家独立医学实验室的难度相当于申请开设一家医院, 审批相当严格, 这限制了该行业的发展。”一位医药行业研究员分析称。
不过, 独立医学实验室可复制性非常强, 经营好一家独立医学实验室, 积累了一定经验, 发展连锁独立医学实验室还是比较容易的, 并且, 欧美的独立医学实验室都采用连锁经营模式。”业内人士分析说, “目前, 独立医学实验室在局部地区的竞争还相当激烈, 价格战的产生也可以印证这一点, 到独立医学实验室渗透相对较低的城市开设连锁独立医学实验室,
抢先与当地医疗机构展开合作, 将是提高竞争力的关键。”
市场先入者还能够得到很大的先发优势。达安基因内部人士认为, 独立医学实验室与医院之间往往采用排他式合作, 一家医院只会与一家
独立医学实验室进行合作。以广州为例, 目前, 与广州达安和广州金域合作的医疗机构分别约为600和700家, 它们一共占据了广州及其周边地区近1 300家医疗机构的市场, 新进入者的市场空间很小。
充满困惑的新兴产业
据了解, 按照国外标准建设一个独立医学实验室, 需要投入5 000万-6 000万元人民币, 但产出也是可观的。据不完全统计, 2010年中国的医学检验收入约有800亿元, 其中第三方医学检验仅占医学检验收入的1.5%。而在欧美等发达国家, 这一比例占到30%-40%。即便如此, 国内独立医学实验室的发展轨迹表明, 这座“金矿”的开发并不如想象中的那么顺利。
从广州金域成立至今, 我国还没有出台适用于独立医学实验室的法规和行业标准, 医疗机构中也没有独立医学实验室这一类型。缺乏标准与规范也限制了独立医学实验室的发展, 因为独立医学实验室的立命之本——检验质量得不到根本保障。即使是在独立医学实验室发展已近60年的美国, 也存在不少问题。美国国家标准局曾对852所不同类型的独立医学实验室的实验结果进行了统计调查, 平均只有28%的样本结果是在医学上可以接受的。
有人表示, 检验结果不能在各医院互认导致检验不能较大范围铺开。一直以来, 各家医院检验的数据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 无法达到数据共享。不同仪器生产商又有不同的地域标准、各个医院间质量管理和控制水平不一、检验水平参差不齐、试剂质量不稳定等因素, 导致临床检验结果很难互认。
然而一业内人士指出, 社会对新兴独立实验室的检测质量和水平犹存怀疑是目前独立医学实验室发展之最大阻碍。不久前便有报道称, 一些检验机构的检测质量跟不上自身企业扩张的步伐, 导致医疗纠纷频发。另有业内人士表示担忧, 独立实验室日益介入医院医学检验领域, 客观上
使医院特别是一些中小医院忽略了对自身医学检验力量的培养和投入, 不利于医学检验整体发展。
2010年中国的医学检验收入约有800亿元, 其中第三方医学检验仅占医学检验收入的1.5%。
公信力是独立医学实验室的命脉。事实上, 无论是患者还是医院, 最关心的还是独立医学实验室所能提供的检
验服务质量。作为第三方医学检测机构, 意味着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更要重视检验的合法性、质控的严格性, 使检验结果可复现, 对未来可能的医疗事故也要做充分预防, 既要减少医院的风险, 也要保护病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 随着检验市场进入快速增长期, 一些不和谐因素也开始出现了。例如, 某些地区已经出现了恶性竞争, 为了节约成本, 不惜降低质量。对此, 业内人士呼吁, 目前由于还没有行业统一的质量控制标准, 给监管带来了一定难度。而检验数据统一标准的缺失, 也使检验数据的跨区域共享产生难度。未来, 第三方检验市场要想获得长足发展, 必须要避免低水平竞争, 以专业化来获取社会认可度, 提升业务量。
躁动不安的融资市场
近些年, 随着医疗制度改革的深入, 许多医院不得不直接面对市场, 另外, 随着越来越多的非国有资本进入卫生医疗市场, 医院更重视成本和收益核算。因此, 如果检验项目标本数量如果达不到一定的规模, 大部分医院将不会对此类项目进行投资。也就是说, 医疗体制改革、非国有资本的进入以及13亿人口导致医学检验出现了极大的市场缺口, 这迫使医学检验开始走向市场化、集约化。即使前路困难重重, 不可估量的市场潜力也让融资市场躁动起来, 越来越多的独立医学实验室开始走向世界, 热钱开始源源不断地流入这个新兴领域。
日前, 国内最大的独立医学实验室金域检验正式与美国第四大独立医学中心克利夫兰签约。双方合作被认为是一次强强联手。克利夫兰医学中心出席此次签约仪式的代表直言看好中国医疗市场的发展前景, 并希望可以借道金域广阔的市场网络, 创造出一个崭新的模式。据悉, 这是克利夫兰医学中心与中国医疗机构的首个合作项目, 也是我国独立医学实验室首度携手国际顶级医疗机构。依照双方的协议, 此次双方合作将在临床检验、远程病理会诊、人才培养、引进新检验项目方面开展全方位合作。
“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医学检测项目已达5 000多项, 但中国一流医院检测项目只有1 000多项。”金域医学检验中心董事长梁耀铭表示, 希望通过高端合作, 不断引进国外先进的检验项目, 更好地服务医学临床。也希望借助此次合作的机会加强中美双方在医疗方面的市场理解, 并以此为契机, 为日后更深层面的战略考虑做好准备。目前, 金域检验已经连续透过联想投资引入两轮风险投资资金, 正在计划以香港为跳板, 开展国际业务。目标是从印度独立医学实验室手中, 争夺来自美国的第三方检测外包业务。
据了解, 随着新医改政策的激励, 我国国内第三方独立医学检验市场正在迅速成长。金域检验作为全国最大的独立医学实验室, 目前已在全国18个省区 (市) (包括香港) 设立中心实验室, 并且以平均每年50%的收入增长率稳定增长。而其主要竞争对手、国内排名前三的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周二已经通过创业板审核, 即将于近期挂牌上市。在此之前, 一直瞄准业内“一哥”位置的迪安诊断同样引入了包括上海复星、天津软银等投资者。而此轮上市融资后, 迪安诊断的扩展脚步将进一步加速, 届时将在国内新建三个独立医学实验室。
3.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 篇三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和要求
(一)学分分类
1、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I类学分;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教育基地举办,由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4、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学分的要求
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获得规定的学分。
2、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要求为:区及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初级及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
3、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五年)内,区及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累计不得低于25学分,且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中有不低于10学分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获得。
4、经单位批准,凡参加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的25分。
5、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累计6个月及其以上,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参加援外(援藏)医疗队6个月及其以上,或参加6个月及其以上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和指导老师及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二、学分授予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I类学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两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学分由项目举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并提供由举办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部属单位或一级学会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凭证。
2、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两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学分由项目举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并提供由上海市继续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凭证。
(二)II类学分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两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学分由项目举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并提供由举办单位所在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凭证。
2、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完成自学计划,写出综述并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3、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教材、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合格,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4、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参加援外(援藏)医疗队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5个月以内,经考核合格者,按每月5学分授予学分。
5、在经认可的刊物上发表论著和综述,发表当年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际学术刊物18—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物(ISSN)6—4学分
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市级学术刊物5—3学分
地市级学术刊物4—2学分
内部刊物2—1学分
6、科研项目与科技成果:已批准的科研项目或已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在立项或通过鉴定的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或成果类别课程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课题或成果类别 课程组成员排序(余类推)2 3 4 5
国家级课题或成果 10 9 8 7 6 学分
省、部级课题或成果 8 7 6 5 4 学分
市、厅级课题或成果 6 5 4 3 2 学分
7、出版医学著作,出版当年按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8、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9、发表医学论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10、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所授予的该类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1、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所授予的该类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以上2—11项及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6个月及以上的卫生支农、进修或援外(援藏)医疗队,均由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学分。
(三)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按该项目所属等级及规定的学分办理;编制远程教育课件的脚本,按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级别授予标准学分。
三、学分登记和验证
(一)学分登记
1、学分登记的有效凭证为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明、自学综述、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单位组织的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证或登记证、进修证、考试成绩单等原始材料。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明和单位组织的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证明或登记证,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时数、考核结果、学分数、签章等。
2、学分登记由各单位负责,使用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继续教育证书是记载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及完成情况的有效凭证,证书的发放和使用按省人事厅《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各单位应建立起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和学分登记管理制度,每年按期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和取得的学分进行审核、登记、存挡,并报有关部门验证。
4.卫生技术人员每年都应当将本人当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有效凭证,按单位有关学分登记的要求和时间安排,报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当年所取得的学分情况(学分授予的佐证材料保存方法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并根据不同的学分要求认定其学分完成情况。审核的内容包括:项目内容与本人专业、岗位是否相关,学分类别与授予的学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学习期间是否有违纪情况,是否完成学分要求等。
5.各单位根据审定结果,将卫生技术人员当年取得学分的各项具体内容和学分数,分类汇总登记到其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中;将其当年所取得的Ⅰ类学分、II类学分、学分总数和完成情况登记到继续教育证书“继续教育登记”页,登记内容为“xxxxx年Ⅰ类学分xx分、学分总数xx分”,加盖“完成”或“未完成”印章,同时由验证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每年按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学分完成情况汇总后,按《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评估试行办法》有关要求上报。
(二)验证
1、继续医学教育验证分省、市两极。除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验证外,各市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
2、部门要根据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继续教育登记”页上由单位登记、签章的学分情况,按照我省对不同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要求,审查其继续医学教育的完成情况。凡完成规定要求的,在其继续教育证书“验证登记”页“验证意见”栏中加盖“完成”印章,未完成的加盖“未完成”印章,同时由验证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的验证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的学分登记情况,应于次年的3月份前完成验证工作。
(三)卫生技术人员凡未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其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凡申报晋升、聘任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或申办执业再注册者,必须出示本人经验证合格的继续教育证书。
(四)在学分登记和验证工作中,各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各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和验证工作的监督和检查评估。
四、各卫生医疗单位非卫生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按省人事厅《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4.实验室管理制度(试行) 篇四
第一条 实验室设主任一名,日常管理人员若干名,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实验室使用按照《实验室使用管理制度》实行,试验完成后,试验人员须清理干净试验现场和设备装置,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原则上不安排加班试验、过夜试验及节假日试验。如有特殊需要,由试验负责人提出试验申请(含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方案),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验。第四条 管理员按照《日常安全卫生管理制度》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卫生管理。实验室仪器管理按照《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实行。
第五条 试验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试验的安全,所有试验人员应严格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走廊内禁止流动吸烟。进入实验室工作需穿工作服,实验室严禁进行玩电脑游戏、吃东西或睡觉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 实验室主任原则上每周至少检查实验室安全卫生情况两次,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管理员进行整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领导书面汇报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八条 日常检查中发现管理员或试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将对试验人员和试验负责人、管理人员采取处罚措施。
实验室使用管理制度
1、每天进入实验室工作和离开时应签写时间。
2、试验前必须正确估计易发生的安全问题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重大仪器设备要事先制定好安全操作规程。
3、试验前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在工作期间不得擅离岗位,试验完毕离开实验室之前要切断电源、水源和火源并关好门窗,由管理员检查确认后方能离开。
4、盛药品的容器上应贴上标签,注明名称、溶液浓度。不得私自将药品带出实验室
5、试验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涉及有毒物质的试验人员应穿戴防护装备,试验要在通风橱中进行。化学试验室备有废液桶,试验后的有毒残液要妥善处理,严禁倒入下水道。实验中所用药品不得随意散失、遗弃,对反应中产生有害气体的实验应按规定处理,以免污染环境,影响健康。
6、未经管理员批准,不得擅自挪动实验室仪器与设备。
7、及时将使用后的试验药剂、仪器设备、器械放回原处;玻璃器皿必须当天清洗干净,放置规定位置,不得隔夜;对试验完成后剩余的样品按有关规定处置,不得长期存放于实验室中。
8、进行有危险的试验操作,应事先书面申请(含应急方案),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在管理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日常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1、定期检查消防器材、排风扇及通风橱等是否能正常使用,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定期检修实验室电路及用电设备,保证安全;保持实验室的上、下水道通畅、完好,如发现问题或隐患及时向实验室主任汇报予以解决。
2、危险药品要专人、专类、专柜保管,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各种危险药品要根据其性能、特点分门别类贮存,并定期进行检查,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3、如遇火警,应立即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组织灭火,马上报警,并及时向主任报告;如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进行人工呼吸,急送医院救治;如发生人员中毒,应立即切断毒源控制扩散,将中毒人员移至通风处,并急送医院救治。
4、未经分管领导、实验室主任批准不得外借仪器、设备,不得同意无关人员参观;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仪器室;不得将各房间钥匙转借或复制他人。
5、保持实验室整洁卫生,坚持每天小扫、每周大扫。每天试验结束后,要及时清扫地面和整理台面物品。仪器设备应布置整洁、表面无尘。
6、每天下班前检查确认电源、水源和火源是否切断,门窗是否关好,检查试验人员环境卫生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贵重仪器由专人负责操作,维护以及保养,精密仪器实行上机培训、定期检查制度。
2、建立健全贵重仪器和精密仪器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购买合同、随机文件、技术资料、安装调试、维修使用记录等。
3、对一般仪器和设备装置实行定期保养。定位存放仪器及相关附件,醒目标出仪器操作要点、附件名称,撰写完整的仪器操作使用步骤。
4、一般实验人员未经培训,严禁使用精密仪器。使用精密仪器设备前应认真填写使用日期、时间、使用人员和用途等信息;使用结束后应认真填写仪器使用之后状态和离开时间。
5、不得擅自改变仪器及附件存放位置,确需移动位置必须经管理员同意,使用后放回原处。使用后及时清理仪器及附件。
5.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 篇五
中医学基础实验教学目前主要存在2种模式,一是依附于不同理论课的教学内容中,作为理论教学的补充;二是独立于理论教学之外,专设中医学基础实验课程。通过对不同模式的分析比较,提出中医学基础实验课程应独立设课,并可分为基础性实验和创新性实验2个部分。
中医学基础实验课涉及到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等学科,是运用科学实验方法研究和发展中医学的一门新型学科。不同于西医的实验室医学,中医历来重视临床实践,对于中医人才的培养往往强调“读经典,做临床”。毫无疑问,中医的优势就是在独特的中医理论为指导下的临床实践。所以,长期以来,中医院校比较强调后期临床教学,把实践教学的重点放在了临床教学阶段,但对基础阶段的实验教学相对比较忽视。从相关的中医基础学科实际教学来看,多以理论教学为主,实验教学观念落后,往往被视为理论教学的附属,或认为实验教学可有可无[1]。
但是实验教学作为现代教育中广泛运用并行之有效的一种教学手段,具有直观性、客观性和科研性等特点,有课堂教学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能适应现代中医药学发展的需要,必须要借助科学的思维模式,在中医基础知识学习阶段,通过设立中医学实验课程,培养学生团队协作意识和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及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6.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 篇六
为规范检验机构从事委托检验工作的行为,加强对从事委托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范。
【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监〔2010〕358号 【发布日期】 2010-06-29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为了规范检验机构委托检验行为,提高工作质量,促进检验机构建立健全自律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总局制订了《委托检验行为规范(试行)》,并经6月13日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10年3月4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质检系统食品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检验工作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质检监〔2010〕100号)同时废止。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检验机构从事委托检验工作的行为,加强对从事委托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由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开展的委托检验,以及依法授权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被授权的名称开展的委托检验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委托检验是指委托方与检验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检验之外的委托检验行为。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检验机构开展委托检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检验机构开展委托检验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诚信、独立的原则。
检验机构对接受的委托检验行为负责,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法律法规规定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授权和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授权和资质认定,并在授权和资质认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委托检验工作。
从事委托检验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岗位培训,并按规定具备相应资质。
检验机构的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应当符合委托检验的要求。
第七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导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委托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检验机构的委托检验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从事委托检验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各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设置的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从事委托检验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委托检验的实施
第八条 检验机构在接受委托检验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委托检验合同。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前,检验机构应当对委托方的检验需求、检验依据、样品及其资料、以及检验能力能否满足委托方要求进行评估,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检验。
第九条 委托检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委托方信息、对样品的要求、样品的状态、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异议处理、样品处理方式和保存期、双方权利和义务等约定,并注明委托方对样品及其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对委托方提供的样品(无法提供样品的特种设备除外)是否适宜检验进行验收,做好验收记录,必要时可拍照留存。委托方提供的样品和资料不真实时,检验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委托方需要检验机构进行抽样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通过双方合同约定进行抽样,填写抽样凭证。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规定对样品(无法提供样品的特种设备除外)的标识、储存、流转和处理进行管理,并保存有关记录。
对委托方有复检要求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本单位工作规范和合同约定,保存备用样品,以备复检。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依据合同开展检验,检验过程应当有可以溯源的记录。
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必须依据有关标准、合同约定和实际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出具检验结果,检验机构对样品的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当依据检验项目不能对样品(无法提供样品的特种设备除外)做出综合检验结果时,不得出具综合检验结果。
如果委托检验的结果仅能证明样品本身的检验项目与所依据标准的符合情况的,不得出具证明样品所属批次产品的质量报告。
第十四条 委托检验结果的报告应当有唯一性标识。委托检验结果的报告应当有样品描述,必要时可附样品图片。
当样品的生产者及其他相关信息无法确认时,委托检验结果的报告中不得填写生产者名称及其商标。
第十五条 委托检验的原始记录、委托检验结果的报告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至少保存2年,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对检验结果的异议和申诉,保存有关记录。
第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委托检验自查工作,每至少一次,并向隶属的或给予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十八条 检验机构在委托检验工作中发现带有区域性、普遍性以及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信息时,应当向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检验机构开展委托检验,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资质认定范围开展委托检验工作,超资质认定范围使用资质认定标识;
(二)强制企业委托检验;
(三)不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四)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
(五)参与或默认委托方在检验样品或资料上弄虚作假;
(六)泄露委托方技术秘密、商业秘密;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三章 委托检验的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对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检验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的内容可以包括:
(一)是否存在超资质认定范围检验情况,是否存在超资质认定范围使用资质认定标识;
(二)是否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三)检验记录是否完整并可溯源;
(四)检验结果的报告是否规范;
(五)检验设备、设施和环境是否符合要求;
(六)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信息是否报告;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委托方问卷调查、委托检验相关方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发现检验机构在委托检验工作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直至撤销检验机构的资质。
对委托检验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对委托检验活动中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举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 附则
7.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 篇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扩大我省优势医疗资源的辐射范围,切实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和基层医疗水平,满足我省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群众能得到方便、及时、有效、优质的诊疗服务,并在减轻患者经济负担的同时,保证医疗秩序,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医患双方权益,使远程医疗会诊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远程医疗会诊,是医疗机构之间运用远程通信技术和计算机多媒体技术,采取网络视频、音频同步的方式,为患者完成病历分析、病情诊断和进一步确定治疗方案的医疗咨询服务,不包括远程手术及护理、远程医学教育等。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充分发挥医院信息系统(HIS)、电子病历(EMR)、影像归档和通信系统(PACS)、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S)等在远程医疗会诊中的作用。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坚持面向农村、面向社区,服务基层的原则,积极为农村、社区医疗机构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服务。
第四条
远程医疗会诊实行分级管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建设、运行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建设、运行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立远程医疗会诊网络。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 江苏省远程医疗会诊网络由江苏省远程医疗会诊中心、设区市远程医疗会诊分中心以及各网络单位组成。
第七条 依托江苏省人民医院设立江苏省远程医疗会诊中心,是全省远程医疗会诊的业务指导及协调机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卫生部备案。
江苏省远程医疗会诊中心职责:
1.对设区市远程医疗会诊分中心、各网络单位提供技术指导,保证远程医疗会诊网络的有效运行;
2.建立并及时汇总公布和更新江苏省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单位名单、远程医疗会诊医师专家库;
3.制定远程医疗会诊的流程和质量控制考核标准; 4.开展远程医疗会诊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5.定期收集、整理、分析全省远程医疗会诊相关信息,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参考。
第八条 各设区市可依托本地的三级综合性医院设立1个远程医疗会诊分中心,冠名“江苏省远程医疗会诊(设区市名)分中心”,经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厅备案。
设区市远程医疗会诊分中心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单位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2.建立并及时汇总公布和更新本辖区内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单位、远程医疗会诊专家库;
3.组织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远程医疗会诊相关人员技术培训;
4.定期收集汇总本辖区内远程医疗会诊信息,并及时上报省远程医疗会诊中心和各设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省远程医疗会诊中心、设区市远程医疗会诊分中心依托单位也是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单位。
中心或分中心申报所需材料: 1.中心或分中心建设方案;
2.依托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辖区内各网络单位管理人员与会诊医师人员名单; 4.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远程医疗会诊的网络单位应接受非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单位的会诊网络使用申请。拟加入远程医疗会诊的网络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一级及以上各类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具有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工作的场所、基本设施,拥有至少一名经过培训合格的专(兼)职网络技术管理人员;
3.建立远程医疗会诊的管理制度; 4.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拟加入远程医疗会诊的网络单位应向所在地远程医疗会诊中心或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2.《远程医疗会诊机构申请书》一式三份;
3.远程医疗会诊设施建设情况、设备清单及使用状况; 4.远程医疗会诊网络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名单及技术职务证明;
5.对外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服务的机构还应提交具备远程医疗会诊资质的医师人员名单,技术职务证明;
6.远程医疗会诊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省远程医疗会诊中心、设区市远程医疗会诊分中心的挂靠单位须为中心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远程医疗会诊由申请远程医疗会诊机构和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机构共同实施。
申请远程医疗会诊机构应当为具有执业许可的各类医疗机构。
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机构应当为二级及以上各类医院且具备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单位的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本规范实施前已经开展远程医疗会诊的机构,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补办上述手续。
第十五条 省卫生厅、各设区市卫生局定期公布审核确定的提供会诊机构名单、专家库名单,供申请远程医疗会诊机构选择。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远程医疗会诊工作的医师分为远程医疗会诊医师和申请远程医疗会诊医师。
经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单位推荐,远程医疗会诊中心或分中心审核,远程医疗会诊医师可入选远程医疗会诊医师专家库。
远程医疗会诊医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
2.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会诊、咨询内容与本人执业范围、专业技术一致; 第十七条 远程会诊医师与申请会诊医师的关系属于医学知识咨询关系,与患者无法律意义上的医患关系。
远程医疗会诊只作为临床诊疗活动的辅助手段,对患者诊断、治疗的决定权属于申请会诊机构,若出现医疗纠纷由申请会诊机构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开展远程医疗会诊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资料,维护患者和会诊医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申请远程医疗会诊程序与要求
1.申请远程医疗会诊机构拟申请远程医疗会诊时,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程序、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并签订“远程医疗会诊同意书”,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备案;
2.申请远程医疗会诊机构与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机构取得联系,通过会诊网络发出会诊邀请函。邀请函主要内容应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会诊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拟邀请会诊医师姓名、专业及技术职务要求;
若申请远程医疗会诊机构非网络单位,还应与提供远程医疗会诊网络服务的网络单位联系并办理使用手续。
3.申请远程医疗会诊机构,应在会诊时间前由经治医师准备好会诊所需各项资料,包括:较系统的简要病史、完整的临床检查(检验、医学影像、病理及其他特殊项目检查)的文字、数据及图像等资料。所有病历资料整理成电子文档格式(文本文件如txt格式、doc格式,表格文件如exl格式,图像文件如jpg格式)后上传提供远程会诊机构;
4.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服务时,患者经治医师应当全程在场,介绍患者病情,听取会诊意见并做好记录。参加人员应提前15分钟到场,并安排好会诊步骤、会诊的主题和需提的问题。
5.会诊结束后,申请远程医疗会诊医师应将会诊结果记入病程记录,并向患者或其亲属通报远程医疗会诊结果。
第二十条 提供远程医疗会诊程序与要求
1.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机构在收到会诊申请及所需资料后,根据其会诊要求,确定相关专家,并确定会诊时间。普通会诊一般在48小时内作出会诊安排,3个正常工作日内完成会诊,并在会诊前24小时通知申请医院及患者,以便做好准备。急会诊一般在2小时内作出会诊安排,3小时内完成会诊;
2.会诊结束后,会诊专家将会诊意见通过会诊网络反馈申请会诊方。
3.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机构应负责做好会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建立远程医疗会诊病例电子档案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远程医疗会诊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远程医疗会诊中心、设区市远程医疗会诊分中心及各网络单位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必须遵守国务院《互联网 7
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卫生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得利用远程医疗会诊网络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若发布远程医疗会诊广告,须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得发布与远程医疗会诊无关的内容,禁止夸大或不实宣传。
第二十四条 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服务收费标准。普通会诊,设区市范围内100元/次/专科、设区市范围外200元/次/专科。急诊会诊,设区市范围内200元/次/专科、设区市范围外400元/次/专科(远程医疗会诊的收费标准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物价部门共同制定)。
申请会诊机构应将远程医疗会诊费统一支付给提供会诊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提供会诊机构会诊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负责提供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
网络单位提供非网络单位使用远程医疗会诊网络的,应收取相应费用。
第二十五条 医师在参加远程医疗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收受申请会诊机构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开展远程医疗会诊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本规范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附则
8.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 篇八
学校宿舍管理工作是学校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营造文明和谐的住宿环境,加强对在校住宿学生表现的综合评价,宿舍管理工作采用量化管理制度;对住宿生中的好人好事给予加分鼓励;对住宿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扣分处理。
学生的住宿表现是学生操行评定的一项重要指标。在学期、学年结束前,将通过宿生自评、室友互评,由室长、宿委和生活指导老师以及宿管员对宿生表现进行鉴定。生活指导老师及时把鉴定结果反馈给班主任和级长,作为学生及班级考核的依据。
具体加、扣分做法如下:
一、加分
对住宿表现好的宿舍、宿生将分别授予“文明宿舍”、“模范寄宿生”、“寄宿生标兵”称号,作为班级、住宿生参加“双优班”、“三好学生”评选的重要依据。
加分方法实施如下:
1、在全校内务卫生大检查中,被评“优”的宿室,每位住宿生加2分;被评“良”的宿室,每位住宿生加1分。
2、四周内卫生检查连续获评“优”,无住宿生违反纪律被扣分的宿室,获颁“文明宿舍”,每位宿生加1分;两周内未被扣分的宿生加0.5分;一个月内未被扣分的宿生加1分。
3、在宿舍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做好事的宿生加1-2分。
4、积极参加学生宿舍组织的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获得优胜奖的住宿生加1分。
5、对宿舍精神文明建设、宿舍管理工作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的宿生加0.5--1分。
6、敢于大胆检举、揭发、制止宿舍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宿生加1-2分。
7、积极配合生活指导指导老师参与宿舍各项管理工作,获得师生好评的宿生加1-2分。
8、努力创建宿舍文化。根据自己宿舍的具体情进行布置,原则上不能张贴、涂画,可以摆放、吊挂等,或创设自己宿舍的口号,舍风,要求美观、温馨、整洁!每月评比一次,并设置“温馨家园”示范宿舍奖,被评上示范宿舍的将获得一面“温馨家园”示范宿舍流动红旗及加住宿生1—2分的奖励。
9、建立自己宿舍的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对于宿舍纪律管理好,宿舍卫生及布置美观,舍员之间团结和谐,学习氛围好的宿舍,每月加1-2分。
10、设立宿舍“流动红旗”,每周评选一次,每层楼评选6个优秀宿舍,如果一个月四次都被评为“流动红旗”的宿舍,每个舍员加2分。
11、宿舍上OK榜的,每天加0.3分/个人,宿舍人数乘以0.3加到每月星级班统计中。
二、扣分
住宿生扣分累计达8分,就由生活组提出警告,累计扣分达10分,立即作停宿处理;一学期被停宿两次的学生,学校从此不再受理该宿生的住宿申请。凡住宿期间有停宿记录的宿生,取消参加“三好学生”评选的资格;住宿生整体表现差的班级(或当月有两个以上的学生被停宿),取消当月参加“双优班”的评选资格。
扣分方法实施如下:
(一)请假制度
1、学生确有事不在宿舍晚休,必须先到班主任处办理请假手续,再交一份请假条给宿长或生活老师办理请假手续,方能离校。
2、住宿生周日晚必须在21:50时前到宿舍报到,因故不能回校晚休的,必须在18:00时前由父母(法定监护人)电话通知班主任或生活老师,星期一补回由父母(法定监护人)写的请假条。
3、住宿生若有急病不在宿舍住宿,由家长(法定监护人)亲自电话通知生活老师,回宿舍的当天补交由父母(法定监护人)写的请假条,违者扣1分。
4、住宿生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宿舍,不参加晚休扣1分;不参加午休扣1分。
5、住宿生因故不能参加每周宿舍组织的清洁卫生工作,必须提前征得生活指导老师的亲自批准。凡参加每周宿舍组织的清洁卫生工作迟到的宿生扣0.5分;不参加清洁卫生工作的宿生扣1分。
6、住宿生未请假擅自离开宿舍不参加晚休,经生活老师与家长联系证实回家晚休的,次日必须补回由父母(法定监护人)写的请假条,并由班主任、级长、德育主任加具意见,并扣1分。如不按要求补办手续的,作缺席处理扣2分,再发生类似情况,作停宿一周处理。
7、住宿生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宿舍不参加晚休,经生活老师与家长联系证实无回家的,作立即停宿一周处理。
8、午休请假:午休一般不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办好请假手续,请假手续的审批应按要求由相应的专人审批,其他人审批均无效。学生会、团委中午开会,由团委书记、德育主任签批请假条。班或级组工作由班主任、级长或德育主任签批假条。
(二)纪律
1、住宿生应服从生活指导老师、宿管员、寝室长以及室长管理,尊重宿舍管理人员,违者扣1-3分。严重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作停宿或退宿处理。
2、住宿生午休、晚休由本人签到,不得委托他人代签到,如委托他人签到,委托者扣1分,代签者扣1分
3、休息预备铃(哨声)响后,住宿生应立即回本人房间准备就寝。休息铃(哨声)响后,住宿生应立即上床休息,不得做任何与休息无关的事情(包括洗脸、刷牙、洗澡、洗衣服、喝水、吃东西、吃药、挂蚊帐、讲话、开手电筒等),违者扣1分。
4、休息时间不听室长、宿管员劝阻,仍在室内、阳台、走廊、楼梯间追逐打闹,大声喧哗者,扣1分。
5、住宿生不得在午休、晚休时间看书、做作业,不得带手机、相机、Mp3(4)、下棋、打牌、玩游戏机等,违者扣1分。违规使用的物品将被收缴,学期结束时,根据一学期的表现再写申请到德育处领回。
6、住宿生不得与其他宿生同床共眠或到其他宿室休息,违者扣1分。
7、住宿生不得携带、观看、传播、贩卖不健康刊物、音像制品等,违者没收违规物品,并作停宿处理。
8、同宿舍之间应团结友爱,不得给同学取不雅的外号,不以大欺小、以强凌弱,违者扣1分。
9、严禁住宿生在宿舍吸烟、喝酒、赌博、斗殴、吸毒等,违者视情节轻重,除作停宿或退宿处理外,交德育处按校纪处理。
10、住宿生不得随意涂改宿舍内公布栏的内容,违者扣1分。
11、住宿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异性宿舍,违者作停宿处理。
12、上课(包括晚自习)期间,住宿生一律不得滞留在宿舍,违者扣1分;学生在非休息时间进入宿舍,必须有班主任或级长的批条,再找生活老师开门,否则视作违纪处理,以非正当手段进出宿舍者,立即作停宿或退宿处理。
13、住宿生不准带小动物进入宿舍,违者立即作停宿处理。
14、住宿生要有明确的是非观念,敢于大胆检举、揭发宿舍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住宿生有义务积极协助、配合生活指导老师对违规、违纪时间进行调查。
15、住宿生被停宿后,应在回校第一天交回家长回条;宿生被发停宿警告通知后,应在下周一交回家长回条;如违反以上要求,每次扣1分。
16、严禁宿生带饭菜(包括家长送来的汤水等)进入宿舍,违者扣1分。
17、宿舍有人讲话,查不到个人,整个宿舍扣分,班主任负责追查扣个人分并反映到生活老师处,24小时后没有结果,每人都扣分并加到星级班中。
18、未到时间早起床、聚集到楼梯的每次扣1分。
19、休息期间没有经过生活老师的同意出宿舍打电话的,每次扣1分。
(三)内务卫生
1.在全校内务卫生大检查中,被评“不合格”的室,每位宿生扣分。
2. 住宿生应按学校的内务标准整理好个人的内务:叠好被子,收好蚊帐,摆齐鞋子,床铺上不得有任何杂物。鞋子摆放不整齐、床铺上有杂物的宿生扣分;不叠补子、不收蚊帐的宿生扣分。
3.室长每天安排一名值日生负责早、午、晚扫地(包括清扫室内、走廊、厕所)、倒垃圾、整齐摆放水桶、水瓶等用具。盥洗室地面不干净,洗澡间、杂物架不整洁,扣值日生分;值日生不倒垃圾、不拖地、不洗厕所,扣分。
4. 严禁住宿生向室外泼水,乱扔垃圾、杂物,违者扣分,并由生活指导老师安排清洁卫生工作。
(以上内务卫生违反三小项(含三项)以上每项扣0.5分,追究到个人,三项以下提醒教育,可以不扣分。)
5. 严禁住宿生把篮球、排球、足球带回宿舍,违者扣1分,球收缴后交德育处处理。
(四)爱护公物
1.住宿生损坏宿舍内公物应照价赔偿;恶意毁坏公物者,立即停宿或退宿,并交德育处以校纪严肃处理。
2.宿舍设施需要维修,请统一呈报生活老师。住宿生未经宿舍管理人员同意,擅自撬门、撬窗、撬锁者,除照价赔偿外,立即作停宿或退宿处理。
3.最后离开宿舍的宿生必须关灯,关风扇,关水龙头,违者扣1分。
4.住宿生不得在室内乱钉、乱画、乱张贴,污损宿舍环境,违者责成恢复宿舍原状,并视情节轻重扣1分。
(五)安全
1.严禁住宿生携带蜡烛、火柴、酒精、打火机、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宿舍;严禁私自开关总电闸;严禁私带电器接用宿舍电源。凡有违以上规定者,作停宿或退宿处理。
2.擅自进入他人宿舍,损坏他人财物。除责成赔偿损失外,还将作停宿处理。偷窃他人财物者,交德育处按校纪处理;如情节严重者则交公安机关处理。
3.未经宿舍管理人员批准,住宿生不得带非宿生进入宿舍,违者扣1分;住宿生不得留非住宿生(包括亲属)在宿舍居住,违者立即作停宿处理。
4.住宿生不得携带容易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刀、枪、利器等)进入宿舍。因此违规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宿生,除责成赔偿伤者一切费用外,并作停宿或退宿处理。
5.从高空掷物,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住宿生,立即退宿,并交德育处进一步处理。
6.住宿生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不得携带大额现金和贵重物品(包括手提电脑、随身听、快译通、手机等)进入宿舍。如有遗失,责任自负。
三、退宿要求
学期结束,住宿生必须清理好自己的物品,包括阳台晒衣架、毛巾、柜子里外的各种物品,带走要用的东西,并把废弃物丢到垃圾箩内,若退宿后晒衣架上仍有物品,生活组将视为废弃物处理。柜子不能上锁,若退宿后柜子仍锁住,生活组有权开锁清理。
本管理条例解释权归南海实验中学。
9.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 篇九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建筑市场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保障房屋使用功能,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按照建设部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以下简称分户检验),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对每一户及公共部分的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间的几何尺寸、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等内容进行的专门检验。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本办法所称户,是指由使用面积和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单元。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分户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具体实施分户检验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市管住宅工程分户检验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分户检验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分户检验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分户检验的质量验收规范主要包括《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等标准。
第六条 分户检验应以每户住宅和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间为一个检验单元进行。
第七条 分户检验应当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基础上,对以下项目内容进行分户检验:
(一)房间及公共部分空间尺寸;
(二)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
(三)门窗安装工程质量;
(四)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五)防水工程质量;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工程质量;
(七)电气工程安装工程质量;
(八)其他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分户检验的具体项目及实施细则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根据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我市一定时期内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缺陷适时确定,并统一制定分户检验表格。
第八条 分户检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确定分户检验小组人员。分户检验小组组长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副组长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检查人员由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检验工作;
(二)分户检验小组应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施工图纸上注明;
(三)分户检验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确定的分户检验具体项目及实施细则,对本办法要求的分户检验内容进行逐户检查;
(四)分户检验小组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几何尺寸、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与复查情况应记入检验记录;
(五)分户检验小组发现设计质量问题的,应书面通知设计单位提出方案并整改,整改与处理情况应记入检验记录;
(六)分户检验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分户检验的情况汇总后报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表交给住户。
第九条 分户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竣工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应当对分户检验工作进行随机核查。核查工作应包括分户检验小组是否按规定填写分户检验记录,分户检验的内容是否存在缺漏、是否按规定整改,实物抽查的结果与分户检验记录是否存在异常差异等内容。核查工作对实物的抽查户数应不少于工程总户数的1%,且不少于3户。
第十一条 验收组在对分户检验的核查中发现分户检验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经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每栋住宅工程的显著部位镶刻包含工程名称,开、竣工时间以及工程参建单位名称及负责人姓名的铭牌。
第十三条 分户检验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检验为合格工程的,应按有关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两年。试行之日起组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应执行本办法。关于发布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
实施指南(第一号)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要求,为了加强对全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指导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搞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工作,结合我市当前住宅工程质量的状况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现将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实施指南(第一号)向社会推荐发布于后,同时提供相关检验用表供参考。请在实施中注意收集情况并及时反馈我站,以便适时调整实施指南内容。
附件:1.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2.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实施指南(第一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实施指南
(第一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根据《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要求,结全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现状、质量通病发生率和当前质量投诉主要问题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有关要求,制定实施指南。请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通过合同约定确认分户检验有关事项,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方案,做好分户检验工作。
一、分户检验质量标准
分户检验的质量标准主要包括《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等规范标准。
二、分户检验的条件
(一)工程已完成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二)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
(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四)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在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进行的分户检验项目不受以上条件约束。
三、分户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分户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一)确定分户检验小组成员;
(二)分户检验小组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分户检验方案;
以上工作应工程开工前完成;
(三)配备好分户检验所需要的检测仪器和计量工作;
(四)作好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和外墙、外窗淋水试验的准备工作;
(五)作好通水,通电的准备工作。
四、分户检验的组织和程序
分户检验的组织和程序应按《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第八打执行。
五、分户检验合格的评价
(一)分户检验合格的评价
分户检验项目符合本指南的规定,每一检查单元计量检验的项目中有80%及以上检查点在允许偏差范围内,且最大偏差不得赶过允许偏差的1.5倍即为合格。
(二)分户检验不合格的处理
1.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返工或制定处理方案进行处理,然后对返工或处理部位重新组织分户检验,直至分户检验全部合格。
2.当返工或处理确有困难,在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情况下,为了避免社会财富的更大损失,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通过分户检验,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表》中明确告之用户,并积极与用户协商处理。
六、分户检验项目
(一)建筑(结构)尺寸偏差及现浇楼板裂缝
1.现浇楼板厚度及裂缝
(1)质量要求:现浇楼板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偏差应符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现浇楼板不应有可现的裂缝。
(2)检验方法:板厚及裂缝检查均在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分别进行测量和目测检查。板面裂缝检查目测高度宜距地1.5m左右,俯视检查;板底裂缝检查应站立室内地面仰视目测检查。
(3)检查数量:自然间全数检查。其中板厚检查起居室和卧室测点少于5点,其中一个测点应布置在房间中部,即4角点加1中心点;其余房间、阳台各测不少于3点,即在房间或阳台一条对象线上2角点加1中心点,角部测点宜在墙角(或板角)距墙面(或板角)长、宽两个方向均500mm处。
2.建筑尺寸
(1)质量要求:房间内墙面之间净距极差值控制在20mm以内;室内净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室内净高偏差值控制在-20mm以内,极差值控制在20mm以内。非矩形房间的内墙面净距差由分户检验小组自行确定。
公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墙面净距应满足相关规范的最小值要求。
(2)检验方法:尺量或仪器等检查,墙面之间净距测点宜在离地1m高左右,距墙角500mm处;公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墙面有凸出物处,墙面之间净距应增加测点。
(3)检查数量:自然间全数检查;房间内墙面之间净距按每个房间长、宽两个方向各测不少于2点;公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墙面之间净距按每层分别各测不少于2点;室内净高起居室和卧室测点应不少于5点,其中一个测点应布置在房间中间,即4角点加1点心点;其余房间各测不少于4点,即4角点。角部测点宜在墙角(或板角)距墙面(或板角)长、宽两个方向均约500mm处。有坡度要求的房间 不测室内净高。
(二)门窗安装
1.门窗开启性能
(1)质量要求:门窗应开启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窗应有防止脱落的措施;进户门开启方向符合设计要求。
(2)检验方向:开闭、手扳和目测观察检查。
(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门窗的密封性能
(1)质量要求:门窗扇的橡胶密封条或毛粘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应脱槽;玻璃密封条与玻璃、玻璃槽口的接触应紧密、平整。
(2)检验方法:目测观察、手扳检查。
(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3.外窗的排水性能
(1)质量要求:有排水孔的门窗,排水孔应通畅,数量符合设计要求。
(2)检验方法:目测观察。
(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三)墙面、地面和顶棚
1.墙面面层
(1)质量要求: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抹灰层应无空缺(空鼓面积不大于200c㎡者可不计);抹灰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
(2)检验方法:抹灰空鼓用小锤锤击检查;抹灰面层外观质量用目测观察和手摸检查,目测观察检查时宜距离面800—1000㎜远。
(3)检查数量:自然间和阳台全数检查,公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按层检查;其中抹灰空鼓沿墙面长、宽两个方向每个墙面各测不少于3处,即墙面两端加中间部位,每处面积约1㎡范围;当单片墙长度超过3m时,每增加1m应增加1处,均匀布点。初装饰工程有防水层的部位不检查空鼓。
2.整体地面面层
(1)质量要求:地面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空鼓面积不大于400 c㎡,且每自然间不多于2处者可不计);面层表面不应有裂缝、脱皮、麻面、超砂等缺陷;有排水坡度要求的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2)检验方法:地面空鼓用小锤锤击检查;地面坡度用坡度尺或泼水后检查;地面面层外观质量目测观察检查,目测高度宜距地1.5m左右,俯视检查。
(3)检查数量:自然间和阳台全数检查,公共部分走道和楼绨间按层检查;其中地面空鼓检查数量每间房间及阳台、公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应各不少于5处,其中一处应布置在房间或阳台、公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中部,即4角部加1中心处,每处面积约1㎡范围。初装饰工程卫生间不检查空鼓。
3.顶棚
(1)质量要求: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无脱层、空鼓;抹灰层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采用免抹灰工艺的顶极不应有可见的裂缝。
(2)检验方法:抹灰空鼓用小锤锤击检查;面层外观质量及裂缝站立室内地面仰视目测检查。
(3)检查数量:自然间和阳台全数检查,公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应各不少于5处,其中一处应布置在房间或阳台、公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中部,即4角部加1中心处,每处面积约1㎡范围。
(四)防水工程
1.层面
(1)质量要求:屋面工程不应有渗漏和积水现象;天沟、泛水、变形缝等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2)检验方法:层面渗漏和积水采用蓄水或雨后观察检查,蓄水检查最浅处蓄水深度不得小于20mm,蓄水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天沟、泛水、变形缝等构造采用观察检查。
(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阳台
(1)质量要求:无渗漏,排水坡向正确,排水通畅,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2)检验方法:房间渗漏采用蓄水检查,最浅处蓄水深度不得小于20mm,蓄水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积水和阳台渗漏采用泼水后观察检查。
(3)检查数量: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阳台全数检查。
3.外墙
(1)质量要求:外墙面不应有渗漏现象。
(2)检验方法:雨后或淋水后目测观察检查。
(3)检查数量:逐户全数检查。
4.外窗
(1)质量要求:外窗不得有渗漏现象。
(2)检验方法:雨后或淋水后观察检查。
(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五)玻璃安装工程
1.安全玻璃使用
(1)质量要求: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不处使用非安全玻璃。
(2)检验方法:目测观察检查玻璃上的安全认证标识。
(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护栏玻璃
(1)质量要求:护栏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 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玻璃临空高度达到5 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2)检验方法:目测观察检查玻璃上的安全认证标识,玻璃厚度尺量检查。
(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六)建筑给排水工程
1.管道、配件安装
(1)质量要求:管道、配件安装固定牢固,支、吊架间距符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管道安装坡度、坡向符合设计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排水管道清扫口和塑料排水管道伸缩节、阻火圈的设置符合设计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管道穿楼板、穿墙的套管安装符合设计或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给水暗管道标识清楚。
(2)检验方法:安装牢固目测观察或手扳检查;支、吊架间距尺量检查;管道坡度、坡向用坡度尺或水平尺、拉线和尺量检查;清扫口、伸缩节、阻火圈目测观察检查;套管目测观察检查;暗埋管道 标识目测观察检查。
(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地漏、存水弯
(1)质量要求:地漏型式符合设计要求,有效水封深度不小于50 mm;存水弯设置符合设计要求,有效水封深度不小于50 mm。
(2)检验方法:地漏和存水弯型式及设置目测观察检查,有效水封深度尺量检查。
(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3.管道系统功能
(1)质量要求:管道、配件等接口严密,无渗漏;管道畅通,不堵塞。
(2)检验方法:系统通水后目测观察检查。
(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七)建筑电气工程
1.线路敷设
(1)质量要求:导线的材质、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2)检验方法:打开配电箱目测观察并与设计图纸进行核对检查。
(3)检查数量:配电箱内进出导线全数检查。
(七)建筑电气工程
1.线路敷设
(1)质量要求:导线的材质、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2)检验方法:打开配电箱目测观察与并设计图纸进行核对检查。
(3)检查数量:配电箱内进出导线全数检查。
2.配电箱安装
(1)质量要求:箱内电气元件规格、型号、数量符合设计要求;电气元件标识清楚、动作灵活;箱体接地连接正确。
(2)检验方法:电气元件规格、型号、数量和标识目测观察并与设计图纸进行核对检查;电气元件进行现场动作试验检查;接地目测观察检查。
(3)检查数量:配电箱内电气元件全数核对检查;每个空气开关现场开、关动作不少于2次。
3.灯具安装
(1)质量要求:距地高度小于2.4 m灯具金属外壳应接地;照明系统灯具选择正确,光源无损坏,灯具与控制开关对应正确。
(2)检验方法:接地情况拆开灯具目测观察检查;其余通电检查。
(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开关、插座安装
(1)质量要求:开关、插座型式符合设计要求,接线符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天关操作灵活、控制有序;插座接地线无串接现象;除空调插座外的其它插座回路按规范要求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2)检验方法:开关、插座型式目测观察并与设计图进行核对检查;接线拆开开关、插座进行检查;带漏电保护的插座用适配仪表进行漏电开关的模拟动作试验;开关操作现场动作试验检查。
(3)检查数量:开关、插座型式全数检查;插座接线拆开数量每个回路不少于1个,且每户总数不少于4个;开关接线拆开数量每个回路不少于1个,且每户总数不少于4个;漏电模拟动作试验全 数检查;每个开关现场动作试验不少于2遍。
5.等电位联结
(1)质量要求:等电位联结所用材料和连接方式符合设计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2)检验方法:目测观察检查。
(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八)通风空调工程
1.厨房、卫生间通风
(1)质量要求:厨房、无外窗卫生间应用通风措施和预留安装排风扇的位置和条件,且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采用竖向通风道时,应有防止支管回流和坚井泄露的措施,且应符合设计要求。
(2)检验方法:目测观察并与设计图纸进行核对检查。
(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空调设备的安装
(1)质量要求:空调室外机应留设搁置位置,且便于装拆、检修,并应符合设计要求;穿墙空调孔洞应预留,并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无渗漏和反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2.检验方法:目测观察并与设计图纸进行核对检查。
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七、分户检查测点的保留
凡可标识的分户检查测点位置应用不易褪识的标记加以标识并保留。
重庆分户验收实施指南
1、分户验收依据:
①、《住宅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渝建发〔2007〕199号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实施指南(第一号)》;
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01); ③、《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⑤、《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⑥、《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⑦、国家、重庆市现行的相关施工验收规范。
2、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是分户验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工作包括:
①、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分户验收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
②、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研究确定分户验收检验批验收项目、内容及数量,绘制抽查点分布图;协助解决分户验收中测量设备、人员、资金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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