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申请

2024-10-15

医疗救助申请(精选7篇)

1.医疗救助申请 篇一

2014年5月, 国家远程卒中中心在北京正式揭牌成立, 致力于推广远程卒中应用, 从而降低脑卒中发病率、复发率、致残率与死亡率, 改善当前脑卒中治疗干预现状, 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作为国家远程卒中中心的基地医院, 引入了Polycom远程视频系统, 用于脑卒中的远程诊断、远程手术支持和基层医生培训等。

宣武医院的专家在美国做行业交流时, 在匹兹堡大学医 学中心看 到国外同行展示 了如何利用Polycom远程视频进 行远程医 疗 , Polycom解决方案的 实用性、 可操作性 和兼容性 是宣武医院选择的主要原因。2014年5月, 宣武医院完 成部署了Polycom远程视频解 决方案 , 非常适合 远程卒中 : 高清晰度 的画面能 让医生在 远程会诊时 仔细观察 患者面部 、肢体等细 节 , 有助于更 准确的判 断病情 ;悬吊式的 麦克风不 需要医生 佩戴 , 医生在进 行手术时 能方便的 活动 , 不受任何 限制 ;Polycom视频解决 方案能很好 地兼容其 他不同厂 商的系统, 在与其他医院进行远程卒中合作时非常方便。

宣武医院神经内科主任郭秀海介绍, “通过远程视频系统, 远程卒中能够实现静脉溶栓、动脉溶栓、紧急会诊以及实时康复指导、查体动作纠正等等。由于脑卒中需要非常快速的诊断和处理, 因此图像和声音传送的实时、准确、稳定是非常重要的。Polycom的远程视频不但有很高的清晰度, 而且画面无延时、稳定性强, 这就保证了专家使用这个系统进行远程会诊、远程手术时能顺利进行。Polycom还有专业工程师团队在后台随时排除故障、解决问题, 能确保远程卒中不会由于网络、技术、硬件等原因出现意外, 这是对病人的一种保护。”

2.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您了解多少 篇二

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是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解决农村中低收入患病人群的医疗负担和基本生活需求。

一、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的对象

所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以及随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医疗待遇的新生儿,凡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列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1. 参合农村居民第一诊断或主要诊断患有儿童白血病(0~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4周岁)、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BH4缺乏症、危重孕产妇等22类重大疾病,其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

2. 除上述22类重大疾病外,参合农村居民当年度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2万元以上(含2万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4万元以上(含4万元)部分。

3. 对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规定其占医疗总费用比例上限,一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10%、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20%、市级及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30%,高于上限的范围外费用不予救助。

二、哪些情况不予大病医疗救助

对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1. 未经批准到统筹区域外或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2. 应由政府另行安排专项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预防接种、婚前医学检查、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范围内发生的医药费用;

3. 美容、减肥、陪护等发生的非疾病诊疗所需费用;

4. 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打架斗殴等有明显责任方造成的,因酒后驾车、无照无证驾驶、偷盗抢劫等违法违章造成自身伤害的,因自残、自杀、吸毒等造成自身伤害的;

5. 流产、堕胎及采取其他计划生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北京 罗丽莉)

3.医疗救助申请报告 篇三

大方县民政局:

我是大方县高店乡大山村关门山组村民张能信,男,汉族,现年39岁。我夫妻俩共生育一男一女,男孩,张凯,1995年7月16日生。2009年5月,因被一辆摩托车撞伤以致留下后遗症,于2010年6月发现癫痫症状,每星期发作3—4次,多次在本县多家医院治疗均不见效果,白白花费上万元的医药费,眼看孩子的病情一天天加重,一家人只好想方设法,到处借钱求医,后来打听到福建省漳州市兰光医院擅长医治此类疾病,我于2011年3月份把孩子送到该医院就诊,经各方面的检查化验,确诊为癫痫病。在漳州市兰光医院治疗将近一星期后,于4月4日分别在孩子头部左右两处作了手术,光医疗费和手术费就花去8835.8元(其中手术费3600元)。为此我家现在还欠着将近3万元的外债,除去田地的微薄收入外几乎没有其他的收入,3万元的债务不是一个小数字,因此特向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希望县民政部门能够考虑到我家的实际情况,能给予一定的民政医疗补助金为盼!此致 敬礼!

申请人:张能信

2011年4月19日篇二:申请医疗救助的报告 申请医疗救助的报告

临桂县民政局:

我是xx乡xx村委xx村村民xxx,今年45岁,家庭人口4人。我于2014年7月14日因“反复腰背部疼痛”到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临桂)治疗,经医生诊断为“1.腰椎管狭窄;2.腰椎间盘突出症。经住院治疗20天后出院,此次住院治疗共用去费用23739.15元,新农合报销14230.18元,起付额200元,自费额3210.32元。符合救助额6098元。因本人身体不好,劳动能力差;妻子也是体弱多病;家里就靠儿子一人在家务农维持生活,家庭收入微薄,生活非常困难,现特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望予以批准为盼。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14年9月2日篇三:民政局医疗及救助申请书 医疗救助申请书 xx县民政局:

我叫xxx,女,汉族,农民,现年47岁,家住xx县xx镇xx村,家庭其他成员4人。我患子宫粘膜肌瘤多年,在县市医院多次治疗无效,2012年5月下旬急性发作,在西安武警医院做子宫粘膜肌瘤手术,先后将近花去医疗费5600多元,亲人陪护住宿、生活花费1000多元,结果手术费用超出农村合疗报销范围,没能报销。手术后我体弱多病,生活所迫致劳累过度,引发先天性眼球震颤病症,诱发双眼白内障,双眼接近失明,痛苦万分,万般无奈之下,只好前往西京医院救治。手术分两次进行:第一次手术是2012年6月18日,手术费用7500多元;第二次手术是7月3日,手术费用6900多元。

短短三个月就做了三次手术,三次手术花费近25000多元,农村合作医疗仅仅报销2000多元,目前还在不断服药治疗。

4.如何申请医疗救助基金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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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医疗救助基金

【导读】医疗救助基金即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它能节省我们一定的生活开支,申请医疗救助基金有一定规定,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申请材料:

1、救助基金申请表;

2、一张一寸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无经济支付能力证明(街道可出具“贫困证明”)。

3、患者的账期及临时医嘱、入院记录、病程记录、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申请流程:

所有资料整理好后,送指本地的民政部门或医疗救助基金会进行审核,并等待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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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基金建立的目标

1、搭建医生群体参与公益的慈善平台

2、促进医疗公平、推动学术发展、创建医患和谐

3、打造关爱、和谐、互助、包容的价值观

设立医疗救助基金将有效杜绝因病致贫

我国现行医保制度采用的是医保支付封顶线制度,当病人通过医保、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等途径报销后,剩余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这样将导致许多经济收入相对较低的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如果设定医疗费用个人支付封顶线,当个人住院医疗费用按现行规定,通过医保、大病保险等途径报销后,对属于基本药物目录但超出个人支付封顶线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以有效杜绝那些大病患者和医疗负担过重的人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切实缓解群众反映的看病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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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医疗救助申请书 篇五

申请人,女,汉族,现年48岁,ⅹⅹⅹⅹⅹⅹ人,无固定居所,现因患卵巢癌在ⅹⅹ肿瘤医院治疗。

2001年我因不堪长期忍受丈夫酗酒后的家庭暴力,向ⅹⅹⅹ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以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离婚不成后,本人因实在受不了丈夫的虐待,只身一人赴ⅹⅹ打工,靠在ⅹⅹ一家制衣厂每月800元的清洁工工资维持生计。2009年2月份以来,我开始经常小腹疼痛,并伴有不寻常的肿胀、食欲不振、下背部疼痛等症状,经ⅹⅹⅹⅹ医院检查为种植转移、大量腹水、盆腔积液等病症,疑为卵巢癌。几个月以来,我先后到ⅹⅹⅹ区医院和ⅹⅹ肿瘤医院检查、治疗,医生确诊为卵巢癌并建议及早手术,结合化疗和中药辅助治疗,但起码要十多万元的手术、化疗费和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费用,这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无疑是沉重的负担,更何况对我这样一个没有家庭的孤苦人来说,简直就是一个天文数字。目前检查治疗、手术费已花去了5万多元,我早已是负债累累,可以借的亲朋好友逐个借遍了,更甚的是为了帮我治病,年迈的母亲和在家务农的外家亲戚们节衣缩食、东借西凑,然而凑来的钱与昂贵的医药费相比是杯水车薪。人最重要的是生命,特别是站在生命边缘的时候,对生命的渴望感最强,我多么渴望能早日凑齐医药费以延续生命。因此,特恳请民政局给予帮助,本人不胜感激!

申请人:

6.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原则的修正 篇六

资料来源:2006年一季度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季度监测报告[3]

1方法

本研究通过对贫困人群、医疗救助制度政策实施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获得目前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障碍和问题。并对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和意见进行整理, 以便更全面了解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通过文献研究, 了解贫困的国际界定与国内界定的区别, 帮助理解现有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和确立医疗救助制度的最终目标。

2结果与讨论

近年来随着政府财政能力的提高, 对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视, 各地方政府纷纷开展形式多样的医疗救助工作, 但从各地从事医疗救助工作官员的访谈结果来看, 财政能力仍然是他们考虑工作内容的第一要素。宁愿资金用不出去, 也不能超出财政能力的范围是设计救助方案中必须要遵守的原则。

相当一部分政策实施者认为维护社会稳定, 缓解社会矛盾是医疗救助的根本目的。现有的救助政策效果表现为“救死不救活”。救助内容狭窄和能力有限满足不了贫困人群的基本需要。这些问题的存在让我们思考实施医疗救助政策的目的究竟是什么?维护社会稳定还是缓解因病致贫, 因病返贫的社会不公平状况。这是在原则修正之前必须要明确的一个问题。

世界银行在《1981年世界发展报告》中指出“当某些人、某些家庭或某些群体没有足够的资源去获取社会公认的, 一般都能享受到的饮食、生活条件、舒适和参加某些活动的机会, 就处于贫困状态”。在《1990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又补充“贫困是缺少最低生活水准的能力”。主要依据家庭的收入与支出, 考虑医疗卫生、预期寿命、识字能力、公共货物、公共财产资源获得等情况。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对贫困给予的定义是“贫困一般是指物质生活困难, 一个人或一个家庭的生活水平达不到一种社会可接受的最低标准。缺乏某些必要的生活资料和服务, 生活困难。”从世界银行定义中, 我们可以大致了解贫困的一些基本特征, 那就是缺乏资源、缺少机会和能力。从国内的定义来看, 对贫困界定的范围实际要小的多, 政策制定者们关注的对象是那些物质生活水平在社会可接受的最低标准以下的人群。也就是国内的低保户和五保户等。那么, 按照国际标准, 那些应该得到救助的人远远大于现有救助制度中覆盖了的人群。随着社会的发展, 我国对贫困的定义也会逐步国际化, 那么, 让贫困人群获得公平的能力和机会将会成为贫困救助的最终目标。

在目前农村医疗救助模式下, 救助的范围非常有限。受到有限病种的限制, 相当部分贫困人口的健康需要得不到满足。同时在起付线、共付比的限制下, 也让那些符合救助基本标准的贫困人员望而却步。通过对贫困人群需方调查的结果来看, 有相当一部分贫困弱势人群因缺乏获取信息的能力、缺乏起付线以下的支付能力等原因而被排除在救助体制之外, 而贫困人群中相对富有的人才能真正能够享受救助。救助制度本身带来的不公平是目前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通过明确界定最困难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 真正为最困难人群的健康排忧解难是实现救助范围的合理覆盖, 提高制度公平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现场调查过程中我们还发现贫困程度的不同也会导致医疗救助需要的不同。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贫困居民尚有能力支付一些门诊医疗费用, 对他们而言住院医疗费用是需要得到救助的;而一些处于绝对贫困的家庭, 根本无能力支付任何医疗费用, 自我医疗成为他们满足健康需要的唯一途径, 健康权得不到最基本的保障是贫困居民面临的问题之一。

3建议

3.1 根据实际健康需要与财力情况相结合制定医疗救助方案

农村医疗救助政策的原则是这样论述的:从当地实际出发, 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这样的救助政策原则是否合适, 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商榷。 按照以上救助原则现有医疗救助的补偿标准的主要依据基本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上一年该项财政预算水平;二是本地区财政收入增长情况;三是上级政府重视情况。然后根据核定的补偿标准来决定救助的具体内容和补偿的水平。虽然从表面上看, 这种做法最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但是在救助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资金沉淀、受益面狭窄等问题却是无法回避的。从理论上讲, 居民的医疗救助需要应该是政府补偿考虑的首要因素, 但大部分政策制定和执行者却认为在现有财政能力下, 居民的医疗救助需要是无法满足的, 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 基于人道主义的精神、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对救助的对象给予适当的补偿。导致在很长一段时期内, 医疗救助的补偿忽视居民医疗救助需要的因素。

在实际工作中, 要想改变政策制订者们的思维和工作习惯是非常困难的, 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 按照现有的政策原则制定出来的方案一定是存在缺乏群众基础的。

3.2 进一步明确界定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

农村医疗救助政策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开始实施。但是要界定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界定标准, 如贫困人群中的低收入人员;老人、儿童、残疾者等无劳动能力的人员;患大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员;这些不同的界定标准可能会有交叉, 但是并不完全一致。对于这些不同的困难人员他们来说最急需的医疗支出又会有所不同, 如常见病、慢性病医疗支出;住院大病医疗支出;孕产妇和婴幼儿保健支出;儿童营养和保健;残疾康复等。因此如果不对这一原则做出明确的界定, 那么该原则是无意义的。

上面已经论述了具有不同贫困程度和原因的贫困人群具有不同的健康需求, 既然救助原则规定从贫困人群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开始实施, 那么现阶段的医疗救助制度应该建立在对最困难人员的健康需求的基础之上。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我国相当一部分地区都采取的是大病住院救助模式[4], 这就说明相当一部分政策制定者将最困难的人员界定为患某种大病需要住院的贫困人口。这一界定标准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否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这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我国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尚处在起步阶段, 与发达国家医疗救助制度相比还存在相当的差距。目前存在和发现的问题都是不可避免的, 有些问题与现有的政治体制和财政体制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单靠某个部门来解决是不现实的, 需要多部门共同配合共同协商, 这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来磨合。

摘要:文章通过对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目标和实施的缺陷入手, 阐述了对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原则修正的必要性;结合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基本原则与政策实施之间存在的矛盾, 提出制度原则的修正建议:根据实际健康需要与财力情况相结合制定医疗救助方案;进一步明确界定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原则

参考文献

[1]马进.中国农村健康保障办法的发展趋势[J].中国卫生资源2002;1 (5) , 26~28.

[2]刘远立, 饶克勤, 胡善联.中国农村健康保障问题不容忽视[J].中国卫生经济, 2002;4 (21) , 7~9.

[3]2006年一季度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季度监测报告.

7.医疗救助申请 篇七

医疗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口的医疗问题,通过拨款和捐助等多渠道,实施专门的帮助与支持。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涵盖城镇居民、农民的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医疗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但仍存在医疗救助资金不足、区域差距明显、覆盖范围不广等问题,大部分社会困难群体仍游离于医疗救助范围之外。针对于此,笔者对国外医疗救助制度的经验进行具体分析,进而借鉴国外相关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建议。

一、 国外医疗救助制度的创新经验

(一) 政府要充分体现了医疗救助职责

国外医疗救助资金来源稳定,多数国家政府提供的资金充足。以英国、法国和美国为例说明国外医疗救助制度充分体现政府的责任。在英国,以财政预算安排国民健康保险支出,对低收入者、高龄人、残疾者、无收入失业者等特定群体,提供普通群体的免费医疗服务外,还给予一些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免除,包括药品费、牙医费、挂号费、手术材料和部分麻醉费等。法国于2000年1月开始实施CMU《普惠制医疗保险法案》,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参加公共医疗保险,对于年税收入低于7775美元(6600法郎)的人不缴纳参保费用。由财政预算承担低收入人群的自付部分,商业医疗保险也为贫困人群提供一定经济补偿。对于无收入居民,政府为其提供100%的医疗疾病保险,从而实现95%左右的人口拥有医疗保险。美国为老年人和贫困人群、军人制定专项项目。包括老年人健康保险项目Medicare、贫困人群医疗救助项目Medicaid、退伍军人医疗计划。在费用补助方面贫困者不需缴纳起付线和共付费,由联邦和州政府共同补偿。虽然政府只负责承担少部分人费用,但从政府支出来看,2014年美国医保费用支出占财政比例45%,如加入税收补贴的话,已接近60%。可见,国外医疗救助实施中充分体现政府职责,提供充足资金,基本实现了医疗保障及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二) 医疗费用补偿方式实现多元化

国外医疗救助补偿方式多元化,包括挂号费、医药费、住院费、药品费等。如瑞典医疗费补偿主要集中在挂号费与医药费上。规定当年累计挂号费、医药费超过一定数额时,超额部分可享受政府补助甚至完全免费。患者去医院或转诊的路费超标时给予一定补偿,长期病号的一些长期必用药品费免除。普通群体住院时,住院标准设有最高限制,实际费用很低,特定人群住院时免费。澳大利亚实施独具特色的药品津贴计划(PBS)和医疗费用支出“安全网”。目前,PBS药品目录大约有2500类,每年更新约600多类,大多数处方药物都属于PBS补助范围。公民购买PBS目录内的药品支出达到临界值时(2012年临界值为1363.3澳元),仅需付费5.8澳元,费用主要由联邦政府承担。医疗费用支出“安全网”方面,个人支付的费用一旦超出临界值(2009年,对于拥有医疗优惠卡的低收入家庭,其达到安全网的临界值是555.70澳元,对于其他的病人则是1111.6澳元),病人将会得到其自付费用80%的额外补贴。国外医疗救助从多方面实施了费用补偿方式,达到了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医疗卫生需求。

(三)医疗补偿标准由医院性质区分

国外大部分国家都建有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医疗补偿标准由其医院性质区分。如法国以医院性质制定病人担负的医疗费用比例,医院建有公立医院、定点私立医院和普通私立医院。在非定点私立医院就诊,社保局对其费用报销的比例较低,如果患者在公立医院、定点私立医院就诊,社保局将报销的医疗费用和药品费的比例分别达70%、65%。再如澳大利亚公民在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个人自付比例仅约16.6%,由政府出资补偿,其提供的公共医疗费用支出占总医疗费用的72%。在私立医院就诊时,个人需支付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的15%和25%,当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临界值时,可享受免费待遇。巴西结合免费医疗制度和私人健康保险制度两种方式,对于贫困人群到公立医院就诊、体检或申请其他预防性服务均免费。政府根据特定人群的医疗费用,对公立医院按期拨付方式进行偿付。此外,政府规定私立医院必须向中低收入者提供一定数量的免费服务,每年免费服务均可自行决定。国外医疗补偿标准因医院性质而异,公立医院的补偿标准远远高于私立医院,满足了社会各界不同医患群体的医疗需求。

(四)针对高龄化人群的医疗救助要突出

高龄化人群是医疗救助对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瑞典和新加坡针对高龄化人群的医疗救助最为突出,补偿力度较大。瑞典针对老年人,政府出资为其修建养老院、退休者公寓等老人服务设施,提供免费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保障署对其还给予一定额外补助金,且针对照料高龄化者的服务人员众多,基本实现了提供1对1的服务。新加坡政府对于老年人设立了乐龄保计划。乐龄保计划主要针对65岁及以上公民给予医药津贴,有效解决了老龄人口医疗保健问题。2014年新加坡政府拨出80亿新币设立了建国一代基金,不以个人经济情况区分终身资助满65岁及以上的国人在医药方面的开销。这笔由财政预算支付的专款,预计未来至少20年里承担建国一代的大部分医药费。瑞典和新加坡均强调医疗救助制度中照顾高龄化人群的政策责任,为其提供了较完善的医疗卫生保障。

(五)要建立相关医疗救助基金

医疗救助基金是政府为帮助特定人群支付医疗费用而专门建立的捐赠基金,对于医疗救助制度的实行具有重要保障作用。如韩国通过颁布《医疗保护法》,规定无劳动能力、无收入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支付范围涵盖其从门诊到住院服务的全部医疗费用;对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者,其门诊医药费用以及一部分住院费用由医疗保护基金承担,其余的住院费用可无息贷给。1993年新加坡政府出资建立了医疗基金项目。医疗基金从第一笔2000万新元捐赠开始,每年捐赠金额达1000万新元。每一个公立医院都建有审批申请和发放基金的委员会,针对特定人群提供帮助。从1993医疗基金运行以来,共有上万人申请并得到了帮助。据新加坡卫生部数据显示,2005年28万人受医疗基金的帮助,2012年达58万7400人次。同年,医疗基金中提供给急症机构和长期护理机构贫困病人的资金分别达8600万新元和1600万新元。针对高龄患者提供的总援助金额为3320万新币,增幅达19%。医疗救助基金不以公民社会经济地位为根据,充分体现了团结互助的社会共济原则。

二、我国医疗救助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救助制度标准混乱,申请程序繁杂

目前,我国医疗救助制度标准混乱,申请程序繁杂。一方面,缺乏全国统一的医疗救助政策,各地方政府纷纷依据自身发展情况颁发地方性救助规章政策,如烟台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烟台医疗救助办法》,江苏2016年3月6日落实城乡农民享受医保待遇及关系转移接续新政,青岛2016年6月9日实施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新政等。医疗救助制度的标准混乱,一定程度上使各地医疗救助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不利于整体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申请医疗救助程序繁杂。由于医疗救助工作在民政、财政、卫生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互合作,协调步伐的情况下才能顺利进行。但是,这些部门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明确的分配和有序的联系,均从各自的角度开展工作,导致医疗救助资金得不到合理、有效利用,申请者获得医疗救助的过程漫长。而英国申请者可在两个工作日内就能得到救助资金,但在我国至少需要十五个工作日。

(二)医疗救助覆盖区域差距明显

与国外医疗救助制度相比,我国医疗制度在救助覆盖区域存在明显差距。由于我国城乡二元化经济结构长期存在且各地经济发展、财政收入、人口分布等情况存在一定差距,导致不同地区医疗救助情况也各不相同。对城市居民来说申请医疗救助的过程并不复杂,接受救助不会很困难,但对于农村居民来说申请过程复杂、手续繁多,且农村偏远地区交通不便利,行政审批过程冗长拖沓。据新华网数据显示,我国2014年临时救助650.7万户次,其中,城市家庭333.5万户次,农村家庭317.2万户次,城市家庭受助次数明显高于农村家庭。此外,城市之间医疗救助范围、资金投入力度存在差距。在发达城市医疗救助范围较广,资金投入力度较大,特别是在东南沿海发达城市,医疗救助覆盖了全市有需要的大部分弱势群体;但在中西部落后地区,医疗救助工作很难有效开展,覆盖范围较小且资金投入不够,差异化明显,并且仅有一小部分特需人员才能得到救助。从财政下拨的资金来看,如2015年某市获得中央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仅为3000多万元,而有的其它市竟获得医疗救助资金高达近7000万元,救助资金差距较大。

(三)医疗救助资金投入不足,资金筹集渠道单一

医疗救助工作必须依靠足够的资金才能顺利开展,为了保证救助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国家把医疗救助纳入了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但是,医疗救助资金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财政对医疗救助的投入仍有不足之嫌,资金投入总额不足,无法应对贫困患者增多及医疗费用上涨的情况,供需矛盾尖锐。据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城市、农村低保月人均医疗救助水平分别达98元、139元,同比增长12%、15.8%,虽然获得部分提高,但这些补助是无法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另一方面,医疗救助资源筹集渠道比较单一,没有建立规范、稳定、长期有效的多渠道筹资机制,主要依靠政府下拨资金,而社会捐助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据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总收入中,中央财政投入占63%,地方财政投入占32%,社会捐赠占了不到5%。综上可知,医疗救助资金投入与开展医疗救助工作所需资金还有较大差距。

(四)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相对狭窄

目前,部分地方存在医疗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救助范围狭窄等问题。虽然2015年21日民政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扩大了救助对象范围,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还表明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生活无法自理人员等纳入救助范围,还增加了救助金额总数,但是仍有少数城乡低保中的一般保障对象未能充分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尤其是流通人口和外来务工人员。据凤凰光数据显示,2015年广东市规定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年度救助限额可达11万元,而外来务工人员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仅有3.5万元。可见,医疗救助制度的公平性、可行性有待提高。

三、完善我国医疗救助制度的对策

(一)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实施多方筹资方式

从国外救助制度的成功经验来看,政府需提高医疗救助制度有效性,保证其稳定的资金渠道和充足的资金来源。因此我国可持续资金筹集机制的建立必不可少。政府方面,可以借鉴英美国的做法,在社会救助制度发展过程中,不断强化政府责任与义务,充分重视政府的基础性地位,有效发挥其在资金来源渠道中的保障性作用。同时重视社会各界力量,加强中央财政资金投入比重,采取多方筹资方式,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规模,大力发展民间捐赠,带动慈善机构的力量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包括个人、企业、社会、慈善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国际组织等),全面促进医疗救助事业的快速发展。并建立专门捐助机制,以期保证医疗救助的长期有效性。

(二)建设医疗救助相关法律,加强协同管理

目前,我国医疗救助制度不完善,应借鉴国外经验,参照美英两国的《社会保障法》与《济贫法》等,从法律层面保证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虽然,大多地区政府部门管理中已明确了加强卫生扶贫工作内容,但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弱势群体医疗救助依然缺少强有力经费方面和法律层面的保障。对于弱势群体医疗救助难题,应当采取由民政部门主要带头负责,多部门协同管理的模式。卫生部、财政部,社会保障部等多部门共同保障弱势患病群体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通过提高法律内容的针对性与明确性,使医疗救助有法可依,并且通过建设统一完善的法律,明确医疗救助各环节的有效实施。保证有限救助资金的救助效果与效率,进而推进我国医疗救助事业的良性运行与发展。救助者方面,应明确救助对象,确定其法律权利与义务,核实其收入水平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和标准等。而对救助部门方面,我国应严格审核救助程序和资金来源,确保救助方式的合理性。并对资金滥用或筹资困难等问题,采取及时有效的协同管理措施,杜绝挪用和骗取救助资金等不良行为。

(三)加快建设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医疗救助一体化建设

2015年12月9日我国正式实施《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称《意见》)。目前政府应按照《意见》加强城乡医疗救助统筹一体化建设。通过整合城镇居民、农民的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针对目前城乡和农村发展的自身特点,重点考虑全国范围内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遵循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统一筹资标准。从正面宣传并引导医疗救助一体化的建设,学习各地区成功经验,及时关注公众反馈,通过网络等方面对社会预期及时回应,努力整合并营造城乡医疗救助一体化的良好社会氛围。应加快推进各医疗救助机构结算业务合并工作,如通过合并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结算业务,提高医疗救助效率。建立就医,人员以及费用信息流通共享平台,加强农村地区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衔接性。扩展医疗救助范围,提高医疗救助制度农村困难群体覆盖率,实现住院或大病救助的“零门槛”。此外,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职能,及时解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群与特困人员的医疗服务问题,切实提高医疗救助保障制度的及时性与可及性。并且在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职能的基础上,实施多部门协同管理办法,最大化利用城市困难群体的医疗卫生服务功能。

(四)规范医疗机制,减少不合理费用支出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加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完善,医疗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医疗费用也大幅度上涨。基于此,一方面,政府要建立明确的医疗救助运营机制。由专门医疗管理机构规范药品生产流程,确保药品流通安全,监控药品使用渠道,控制药品价格。通过规范医院以及医生的医疗行为,医疗程序等方法减少医疗资金消耗。国家民政部门与医疗相关部门需共同建立疗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以定协议的方式确立双方应承担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利,促使针对医疗检查,药品,治疗等方面的收费合理性。应明确规定医疗救助基金范围内的诊疗服务,药品名称与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医疗费用,解决大量不合理的救助资金消耗问题,大力提高医疗救助中就医困难的病患群众救助水平。另一方面,各级卫生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制,全面监督其医疗程序,加强其在运用国家基本药物和诊疗技术过程中的合理性,严格管控不合理支出,费用过度消耗等问题,进一步节约医疗成本。

(五)采用预先救助方式,注重边缘群体

医疗救助制度按救助时间分为预先确定受助者和事后垫付医疗费用两种方式。从国外医疗救助制度来看,除新加坡外,医疗救助制度多采用预先救助方式。预先救助制度,有助于医疗救助机构通过身份准入方面的审核来控制医疗费用。但我国医疗救助制度中,预先救助制度的占比低,对于提高边缘人群医疗服务可及性有限。因此,我国应积极采用预先救助制度,在疾病风险发生之前,依据边缘群体收入水平或其他条件,确定被救助对象,为其提供相应证明,该人群患病时可直接在医疗服务机构享受相应的卫生服务,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救助机构直接与医疗服务机构结算。所谓边缘群体是指,收入水平高于相应的医疗救助资格线,但难以负担高额医疗自付费用的群体。预先救助制度偏重于边缘群体,提供相应的医疗救助计划,有利于保证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与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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