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干部交流工作暂行办法

2024-09-20

西和县干部交流工作暂行办法(共8篇)

1.西和县干部交流工作暂行办法 篇一

党政群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党政群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为规范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激发干部队伍活力,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提升工作效能和执行力,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交流轮岗的形式和重点

(一)中层干部交流轮岗的主要形式:

1、跨部门交流。即中层干部在县直机关不同部门之间交流。

2、跨区域交流。即县直机关与乡镇机关、乡镇机关与乡镇机关之间中层干部交流。

3、内部轮岗。即中层干部在本部门、本乡镇不同岗位之间轮换。

(二)中层干部交流轮岗的重点:

1、中层干部中的副科级后备干部;

2、同一单位或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中层干部;

3、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政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专职岗位上的中层干部。

二、交流轮岗的对象

(一)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的对象:

1、副科级后备干部缺乏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经历的;

2、在同一单位任职满8年,或在同一单位的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岗位任职满5年的;

3、按照《公务员法》应当回避的;

4、在同一单位工作满5年,本人自愿交流,并经本单位党组(委)同意的。(二)内部轮岗对象:

1、在同一单位的同一岗位(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岗位除外)任职满5年的;

2、县直机关应进行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的对象,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

3、应进行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的对象,因其他各种原因经组织批准未能交流的。

三、交流轮岗的程序

(一)跨部门交流工作程序:

1、产生预备交流人选。根据本办法和交流条件,分别采取个人申请、组织批准,单位推荐,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直接确定等三种方式,产生预备交流人选。

2、确定预备交流职位。在用人单位申报预备交流职位的基础上,组织人事部门将申报单位空缺的职位、预备交流人选所对应的职位统一调剂,确定预备交流职位,进行公示。

3、组织填报交流志愿。根据确定的预备交流职位要求,书面征求预备交流人选的择岗志愿。

4、双向选择确定交流人选的职位。结合个人意愿和用人单位意见,提出交流人选和职位的安排意见。对个人志愿与交流职位不能达成一致的预备交流人选,组织人事部门可以个别征求志愿,实施调剂安排。

一次性交流岗位较多时,可实行跨部门竞争上岗。

5、研究决定并XX手续。对确定交流的中层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并XX相关手续。

(二)跨区域的县直机关与乡镇机关、乡镇机关与乡镇机关之间的交流,坚持顺向、有序流动的原则,由组织人事部门协调实施。

(三)内部轮岗由各部门、各乡镇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进行,或进行竞争上岗。

四、交流轮岗的保障措施

(一)中层干部交流轮岗工作一般每2年集中组织一次。(二)今后凡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应具有两个以上单位的中层岗位工作经历;提拔担任乡镇领导班子成员的,原则上应具有乡镇工作经历。对交流的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是后备干部的,仍列为新单位的后备干部。(三)鼓励县直机关干部自愿交流到乡镇机关工作。

五、交流轮岗工作纪律

(一)干部交流轮岗应严格执行领导职数和编制规定,不准超职数、超编制配备中层干部。

(二)各级党组织必须严格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轮岗对象。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对象,不得借交流轮岗超编进人、对干部进行排挤或打击报复。(三)任何地方和单位都必须坚决执行上级关于干部交流、轮岗的决定。

(四)干部必须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轮岗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轮岗决定的干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2.西和县干部交流工作暂行办法 篇二

中办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2007-02-09 07::

54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5年任期内应保持稳定

该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适用范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同一职位最多连任两期

该《规定》指出,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达到退休年龄的;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在一个任期内因工

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执行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该《规定》还指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拒不服从回避可就地免职

该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

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3类情况需进行回避

《规定》指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职务层次较低方回避

该《规定》还指出,第三条所列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实行回避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调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级难以安排的,报请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协调解决。经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需要实行地域回避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任期内调整的,在任期内予以调整;任期内难以调整的,任期届满后予以调整。第六条指出,领导干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党组)作出决定。必要时,组织(人事)部门可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

第七条规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况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所在单位党组织发现其有需要回避情况的应当提出回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党委(党组)作出决定。

第八条规定,个人、组织有权反映领导干部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拒不回避可就地免职

该《规定》指出,领导干部有需要

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对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

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适用对象: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

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交流重点主要为正职领导

《规定》指出交流对象主要为: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重点为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及其他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新提拔担任县(市、区、旗)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应当有计划地易地交流任职。县级

以上地方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新提拔的一般应易地交流任职。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四种情况可不交流或暂缓交流

《规定》指出,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5年的(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

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干部交流应按规定作离任审计

《规定》还指出,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进行。地区之间的干部交流,重点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人才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支柱产业及重大项目建设进行。

干部交流应注意与领导班子换届相结合

《规定》指出,干部交流应突出重点,增强计划性、针对性,注意与领导班子换届调整相结合。市、县两级党政正职领导成员未任满一届的一般不交流,同一地区党政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同时交流;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审计。

《规定》指出,干部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纪律:任何地方和单位必须执行上级党委(党组)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各级党委(党组)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任何人不得借干部交流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3.西和县干部交流工作暂行办法 篇三

中共峄山镇委员会

峄山镇人民政府

关于镇村干部工作纪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转变干部作风,进一步推进镇村工作,不断提高镇村干部工作效率、标准和质量,根据《邹城市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在全镇建立镇村干部工作纪律档案,对违反纪律的人员及时量化计分,并计入本人纪律档案。具体考核办法:

一、计分标准

(一)机关干部出勤方面

1、上班迟到、早退的,发现一次扣2分。

2、有事不请假的,发现一次扣3分。

3、无故不上班的,发现一次扣5分。

4、擅自离岗、贻误工作的,发现一次扣5分。

5、窗口服务不尽职、作风松散,导致投诉的,一次扣5分。

(二)镇村干部会风方面

1、会议迟到、早退的,发现一次扣1分。

2、在会场内打瞌睡的,发现一次扣2分。

3、会议期间打电话的,发现一次扣2分。

4、无故缺席或由他人顶替参会的,发现一次扣3分。

5、违反会风会纪、在会场内大声喧哗的,发现一次扣5分。

(三)工作方面

机关干部:

1、办公桌未放置岗位牌、工作期间未佩戴胸牌的,发现一次扣2分。

2、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炒股、娱乐活动等行为的,发现一次扣5分。

3、不按要求及时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贻误工作的,发现一次扣10分。

村级干部:

1、镇及上级部门去村开展工作,找不到村干部,发现一次扣2分。

2、属于村级解决的问题和事情,未能按程序办理反映到镇及上级部门的村,发现一次扣5分。

3、不按要求及时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贻误工作的,发现一次扣10分。

4、出现越级访或集体访,每次扣5分。

(四)执行“禁酒令”方面

机关干部:

1、机关人员工作日午餐违规饮酒的,发现一次扣5分;被市效能办查处的,发现一次扣15分。

2、机关人员到企业、村级检查督导服务时,主动索要财物、宴请的,一经举报查实,一次扣10分。

3、酗酒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的,发现一次扣10分。

村级干部:

酗酒影响、贻误工作的,发现一次扣5分;酗酒扰乱正常社会秩

序的,发现一次扣15分。

二、责任追究

机关干部:

1、机关干部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年度内被扣分的,给与批评教育;扣5分(含)以上者,给与通报批评,由分管领导进行谈话;扣10分(含)以上者,主要领导进行谈话,给与效能告诫;扣20分(含)以上者,取消当年一切评先树优资格。被邹城市级(含)以上效能部门通报者,除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落实处理措施外,取消当年一切评先树优资格。

2、机关干部违反效能建设规定,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报镇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凡不按要求办理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村级干部违反效能建设规定,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报所在管区,镇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留存档案。凡不按要求办理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连带责任。

村级干部:

1、村干部违反工作纪律规定,年度内被扣分的,给与批评教育;扣5分(含)以上者,给与通报批评,由管区书记进行谈话;扣10分(含)以上者,由包管区领导进行谈话,年底罚款500元;扣20分(含)以上者,由主要领导进行谈话,取消当年一切评先树优资格。

2、违反规定,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报所在管区,镇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留存档案。凡不按要求办理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连带责任。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镇村干部纪律档案暂行办法峄山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4.西和县干部交流工作暂行办法 篇四

晋办发[2012]18号

各市、县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信访局拟定的《山西省党员领导干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省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2012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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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党员领导干部信访 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信访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对信访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或其他直接责任的共产党员,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 信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 -2-

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引发或承办处理信访问题的党员干部,对信访问题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方式:

(一)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工作岗位;

(四)责令辞职或免职;

(五)党纪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

(一)未按领导包案要求包案,或“五包”责任不落实,造成赴省越级集体上访或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的;

(二)对本地、本部门的信访积案,包案领 -3-

导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和未向交办机关及信访人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发生信访问题需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职能部门不重视、不配合、不作为,导致越级上访或进京非正常上访的;

(四)在规定时限内,未按要求劝返接回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造成滞留的;

(五)发生30人以上赴省越级上访、5人以上进京非正常上访,事前未排查到位或未及时按程序报告的;

(六)对赴省进京集体上访人员失控,导致上访人员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及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扰乱公共秩序的;

(七)在信访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中不达标,被列为重点管理地区、部门或单位的;

(八)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量月考核半年内有2次排在前1名的市、前l0名的县(市、区)、-4-

前2名的省直部门和省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处理:

(一)对上级信访部门交办、转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结又不申请延期或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对赴省进京集体上访人员失控,导致上访人员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及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因信访工作被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整改不到位再次引发上访或非正常上访的;

(四)重复进京非正常上访量月考核半年内有3次排在前1名的市、前10名的县(市、区)、前2名的省直部门和省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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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调离岗位处理:

(一)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予解决而没有妥善解决,引发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发生150人以上赴省集体上访、50人以上进京集体非正常上访的;

(三)发生群众越级集体上访后,没有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未能及时解决问题,造成群众重复越级集体上访的;

(四)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年内被诫勉谈话或作出书面检查2次以上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

(一)对于进京非正常上访,相关领导未按要求及时妥善做好劝返接回和稳控工作,酿成事端的;

(二)对越级上访、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和 -6-

集体上访行为处置不当,使矛盾激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重复进京非正常上访量月考核半年内有4次以上排在前1名的市、前10名的县(市、区)、前2名的省直部门和省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四)对赴省进京集体上访人员失控,导致上访人员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及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或堵塞交通,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年内被通报批评3次以上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处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者相应党纪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分别给予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相应党纪处分。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 -7-

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10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20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引发50人以上赴省越级重复上访、10人以上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较大损失的;引发150人以上赴省越级重复上访、50人以上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导致3次以上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较大损失的;导致5次以上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处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者相应党纪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分别给予直接责任者、主 -8-

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相应党纪处分。

(一)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引发3次以上进京集体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较大损失的;引发5次以上进京集体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较大信访突出问题或3次以上进京集体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较大损失的;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5次以上进京集体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3次以上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引发5次以上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 -9- 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引发3次以上进京集体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较大损失的;引发5次以上进京集体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者相应党纪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分别给予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相应党纪处分。

(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导致3次以上赴省集体重复上访或者2次以上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较大损失的;导致5次以上赴省集体重复上访或者4次以上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导致3次以上 -10-

赴省集体重复上访或者2次以上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较大损失的;导致5次以上赴省集体重复上访或者4次以上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引发100人以上赴省越级上访或者50人以上进京非正常上访,造成较大损失的;引发200人以上赴省越级上访或者100人以上进京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导致2次以上进京集体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较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导致4次以上进京集体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处 -11-

理。导致2次以上赴省集体重复越级上访或进京集体重复非正常上访事项发生的,给予直接责任者相应党纪处分:情节或后果较重的,导致3次以上赴省集体重复越级上访或进京集体重复非正常上访事项发生的,分别给予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相应党纪处分。

(一)超越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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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处理。

第十五条 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列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可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有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可同时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组织处理;未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作出深刻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前述情形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依照干部管理权限,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提出建议,同级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决定,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审核通过后,由同级联席会议责任追究小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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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给予通报批评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提出建议,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决定,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审核通过并签发后,由同级联席会议责任追究小组办理;

(三)需要给予党纪、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联席会议提出信访工作问责建议,经同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报请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受到信访工作通报批评以上责任追究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干部提拔任用前需征求信访部门的意见。

省委组织部对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量排在全省前10名的县(市、区)实行重点管理。-14-

该县(市、区)的县(市、区)委书记在重点管理一年内不得提拔;两年内仍排在全省前10名的,给予组织调整。

第十八条 对于因同一信访事项需追究责任的其他人员,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可以提出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由相应机关进行问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信访局会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5-

5.西和县干部交流工作暂行办法 篇五

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遵守群众工作纪律,强化群众观念,弘扬优良作风,保持清廉本色,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不符合为民务实清廉要求和有关法规制度规定,履职不当,作风不正,为政不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条

问责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分级负责、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六条

履职不当,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或违反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二)在群众遭遇困难或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或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管理、教育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处理涉法涉诉事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三)在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耕地保护、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处置等关系群众利益的工作中,不听取群众合理意见,不依法依规办理,不按程序公开,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四)违规占有公共财物或享用公共资源,在项目审批、社会,保障、就医就学、惠农资金和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廉租房分配等事项中搞暗箱操作、权力寻租,或优亲厚友、显失公平,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五)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违背科学发展、盲目铺摊子上项目,制造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虚报工作业绩,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七)漠视群众诉求,对群众来信来访敷衍塞责,不按规定办理,不及时答复群众合理要求,造成群众利益受到损失的;

(八)在执法监管中作风粗暴、滥用职权,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在便民服务中“索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九)其他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作风不正,损害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工作时间打牌,上网炒股、下棋、玩游戏、聊天购物、看影视作品,出入休闲健身娱乐场所等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二)无故旷工、迟到、早退或者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三)工作中态度生硬、故意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互相推诿、超过规定办结时限,应一次性告知而不一次性告知导致拖延审批时限,或公开承诺的事项不能兑现的;

(五)工作日中餐饮酒或发生酒驾行为的;

(六)言行不当,行为失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有损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形象行为的。第八条

为政不廉,以权谋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索取、收受或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会员卡,接受其提供的高消费娱乐、宴请、旅游活动,或由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费用的;

(二)在公务活动中赠送或接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用公款送节礼,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超标准、超规格接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三)严重超面积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多处占用办公用房,豪华装修办公用房、配置高档办公家具及办公用品,违规多占住房的;

(四)超编超标配车、违规换车和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公务用车以及公车私用、私驾公车的;

(五)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报销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无关费用的;

(六)照顾安排无实质内容出访,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的;

(七)公款旅游,或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

(八)未经批准在国有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经批准在国有企业、社会组织中兼职但违反规定领取报酬、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九)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的;

(十)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市场经济活动的;

(十一)强制、误导服务对象接受无法定依据的有偿培训、检查检测、勘验鉴定、评估评价或强行推销物品、搭车收费的;

(十二)无视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自定政策,乱开口子,随意办理资金收支,违规审批、借款,或者私设“小金库”的;

(十三)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廉洁从政行为的。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九条

问责方式主要包括:

(一)批评教育;

(二)书面检查;

(三)诫勉谈话;

(四)通报批评;

(五)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

(六)停职检查;

(七)调离岗位;

(八)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九)免职;

(十)降职;

(十一)辞退。

第十条

对应当问责的人员,根据问责情形的具体情节确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的: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

(二)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串供、作伪证、不配合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拉拢调查人员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或影响继续扩大的;

(五)同时发生两种问责情形或三个月内出现两次以上问责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减少损失,挽回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

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实行问责,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举报、投诉、控告、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单位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单位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单位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单位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单位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对问责线索进行调查。

问责调查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机关单位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作出问责决定和作出对被问责对象申诉处理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山。

第十五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第十六条

应当受到批评教育方式问责的,由问责决定机关单位或被问责对象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受到其他方式问责的,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七条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拒绝执行问责决定又没有在规定期限申诉的,依照管理权限一律先免职,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 5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受理机关在接到被问责对象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依据有关规定变更原决定;

(三)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被问责对象的名誉。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将问责决定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单位。第二十一条

调查人员办理的问责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出现错误或者失误,致使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上级机关、其他机关要求实施问责的,被问责对象所在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其处理结果。对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名投诉,应按规定给予答复。第五章

问责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受到问责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到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问责的,取消被问责对象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问责的,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问责处理的领导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四)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任免的人员,采用本办法第九条

(六)至

(十一)项问责方式进行问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被问责对象的《问责决定书》等有关材料应及时归入其个人档案。问责决定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或者在所在单位公布。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商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厅解释。

第二十六条

6.大学学生交流学分认定暂行办法 篇六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本科生对外交流学习期间修读课程、成绩认定、学分转换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具有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具有下列情形中的外出学习经历,其在外校的学习成绩,可按照本办法进行课程学分认定工作。

(一)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

(二)学校与国(境)外高校开展校际合作,派遣学生参加国际学生交流项目或学分互认、学位互授联授项目;(三)学校与国(境)外高校合作,派遣学生到国(境)外进行短期研修、游学、实习;(四)经学校备案,学院与国(境)内外高校院(系)合作,派遣学生访学交流项目;(五)省高等学校课程联盟校际访学交流项目;(六)经学校批准,学生自行到国(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

二、选课要求

派出学生在离校前应在学业导师指导下,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结合交流学校开课情况,提出学期课程修读计划;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提交及确认选课结果,并提交课程认证申请,经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审核通过后,作为交流学习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转换的依据。

三、课程认定原则

学生学习结束后,需提交由交流学校出具的成绩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教务处审核备案,一份由学校档案馆存档,一份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一)学生在交流学校所修课程名称、教学内容与我校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一致时,可直接认定为相对应的课程,课程学分以我校培养方案的学分为准;(二)学生在交流学校所修课程与我校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名称不同,但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的,经开课学院审核,可认定为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的课程,课程学分以我校培养方案的学分为准;(三)学生在交流学校所修一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涵盖本校专业培养方案中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教学内容,且经过学时学分转换后,该课程学分等于或大于该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学分之和的,经开课学院审核,可认定为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对应的课程,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成绩均按所修课程成绩分别记载,课程学分以我校培养方案的学分为准;(四)本校专业培养方案中一门课程教学内容涵盖了学生在交流学校所修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经开课学院审核,认定为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对应的课程,成绩按照交流学校所修课程名称分别记载,课程学分以我校培养方案的学分为准;(五)非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相关学院可根据教学内容判断是否认定为专业选修课,认定后的课程学分以我校培养方案的学分为准;(六)交流期间修读课程不能认定为专业课的,修得学分可认定为通识选修课学分;(七)学生参加的国(境)外短期项目可根据时间长短认定为我校通识选修课学分;

(八)学生离校前有不及格课程且为必修课情况的,交流期间应当修读相同或相近的可替换课 程,否则,返校后重修该门课程直至通过。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时间 每学期开学后第 1-5 周为集中受理时间,其中:第 1-2 周,学生按照要求准备材料并提交给所在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第 3-4 周,学院、教务处逐级核定结果;第 5 周,成绩汇总上网。

(二)材料准备 学生需提前准备以下材料:《大学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附件 1)

一份、交流学校出具的成绩单一式三份、成绩单为外文的需提供中文对照表一式三份、所学课程内容简介一份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备齐后交至所在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

(三)材料审核 学院组织相关专业教师,召开会议审核学生提交的材料,如涉及需要认定的跨院开设课程,需邀请有关学院教师一并参加,学生本人列席会议接受现场答疑。教学管理办公室整理课程学分认定结果,汇总填写《大学课程学分认定结果汇总表》(附件 2)。

(四)复核确认 各学院将汇总表、原始成绩单、成绩中英文对照表各一份交至教务处学籍管理科,教务处组织校内专家进行结果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反馈至学生所在学院,由其负责补充材料或重新认定。

(五)成绩上网 上述流程全部结束后,学籍管理科负责汇总整理全部材料和成绩信息,将相关课程对应成绩录入教学管理系统。

五、成绩记载方式

(一)若交流学校成绩记载方式与我校相同,则无需转换,直接记载;(二)若交流学校成绩记载方式需转换为我校的百分制时,按以下对应关系进行转换后记载:

1.若交流学校成绩记载方式为五级制时,如优秀、良好…不及格,或 A、B…F,或5、4…1 等,按表 1 对应关系转换:

表 1 成绩等级 优秀(A 或 5)

良好(B 或 4)

中等(C 或 3)

及格(D 或 2)

不及格(F 或 1)

百分制成绩 95 85 75 65 45 2.若交流学校成绩记载方式以 A+、A、A-…F 方式给出,则根据表 2 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

表 2 成绩等级 A+

A A-

B+

B B-

C+

C C-

D F 百分制成绩 100 95 87 83 80 77 73 70 67 60 45 3.若交流学校成绩记载方式为二级制时,按表 3 对应关系转换:

表 3 成绩等级 合格(P)

不合格(F)

百分制成绩 85 45(三)若交流学校成绩记载方式需由百分制转换为我校的五级制时,按以下对应关系进行转换后记载:

1.若交流学校成绩记载方式为百分制时,按表 4 对应关系转换:

表 4 百分制成绩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五级制成绩 优秀(A)

良好(B)

中等(C)

及格(D)

不及格(F)

2.若交流学校成绩记载方式以 A+、A、A-…F 等方式给出,则根据表 5 中对应关系转换:

表 5 成绩等级 A+

A A-

B+

B B-

C+

C C-

D F 五级制成绩 优秀(A)

良好(B)

中等(C)

及格(D)

不及格(F)

3.若交流学校成绩记载方式为二级制时,则根据表 6 中对应关系转换:

表 6 二级制成绩 合格(P)

不合格(F)

五级制成绩 优秀(A)

良好(B)

中等(C)

及格(D)

不及格(F)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大学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 2.大学课程学分认定结果汇总表(一)

3.大学课程学分认定结果汇总表(二)

年 5 月 18 日

附件 1

大学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

(学生用表)申请编号: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学生填写部分 所在学院

专业

班级

姓名

学号

性别

手机号码

邮箱

申请原因 □国外访学交流项目

□国外学位互授联授项目 □境外访学交流项目

□国内访学交流项目 □自行联系国(境)内外学习

简要描述(访学交流学生,需要写明时间、项目名称、访学高校、专业及主要课程。)

准备材料 清单

学院审核部分 学院审核 结果 经审核,该学生提交的材料中,认定为我校

专业

门课程共

学分,提交教务处复核。

教学管理办公室主任:

学院(盖章)

****年**月**日 教务处复核部分

教务处复核 结果 是否有不合格材料

□无、□有; 是否同意学院审核结果 □是、□否。

复核人:

教务处(盖章)

****年**月**日

备注:申请编号由学院教学办登记,格式为年份+学期+学院代码+三位流水号,如:2015-秋-01-001;

附件 2

大学课程学分认定结果汇总表(一)

(校际访学交流)

姓名

学号

学院

专业

联系电话

该生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赴_________________国(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学交流学习,期间修读以下课程并获相应成绩。

专业课程转换栏

学生所修 交流学校课程 转换后的 我校课程 课程名称 学时 学分 成绩 课程名称 课程性质 学时 学分 成绩

学院意见:

院教学院长签字:

****年**月**日

教务处意见:

签名:

****年**月**日

附件 3 3

大学课程学分认定结果汇总表(二)

(短期研修、游学、实习)

通 选课转姓名

学号

学院

专业

联系电话

该 生 于________ 年________ 月 至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赴_________________ 国(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学进行

活动。

学生所参加 交流学校活动 转换后 我校通选课程 活动名称 起止时间 评价结果 课程名称 课程性质 学时 学分 成绩

换栏

学院意见:

院教学院长签字:

****年**月**日

教务处意见:

签名:

7.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办法 篇七

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办法

国发[1975]第129号 1975年8月13日

(1975年8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国发[1975]129号)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军队每年将有一定数量的干部退出现役。这些干部经受了革命战争的考验和社会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建设的锻炼,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对革命战争的胜利和军队建设事业作出了宝贵的贡献。

这些干部退出现役到地方以后,在各条战线上,是一支重要力量。现对军队干部退出现役的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一、转业。退出现役的军队干部,一般办理转业手续,由地方各部门、各地区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具体条件,并参照他们原来在军队中所担任的职务,分配适当的工作。连、排职干部一般转业回原籍,可以转到厂矿、企事业等基层单位当职工或地、县、人民公社当干部。在分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时,要注意发挥他们的专长。有的干部因家庭等方面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在地区上照顾的,可给予适当照顾。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后,按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

二、复员。退出现役后需要复员以及本人自愿复员的连、排职干部和个别营、团职干部,经组织批准,办理复员。

干部复员,一般回本人原籍省、市、自治区。如原籍无直系亲属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照顾的,也可到爱人、父母所在地区安排。入伍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厂矿、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如本人要求,可以复工、复职;原是部队职工的,一般由本人原籍省、市、自治区安排适当工作。

复员干部安排工作后的工资待遇,按1972年1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复员干部安排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

对复员回农村的干部,应热情支持。需要修建住房的,所需材料,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价拨。

1969年至1975年7月31日期间复员的干部,没有安排工作生活有困难的,各省、市、自治区要根据干部的具体情况,逐步安排适当工作;已丧失工作能力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武装部就地办理退休手续。

三、退休。年满55周岁以上的,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按照国务院1958年7月5日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办理退休。对国务院1966年国国字58号通知修改的退休干部生活费标准,部分修订如下: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8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入伍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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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金的60%;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70%;满15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75%。其它各项和安家补助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退休干部原则上回本人或爱人原籍省、市、自治区安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到爱人或父母、子女工作地区安置。退休干部需要修建住房的,经费由军队解决,由当地革命委员会负责修建。如建筑材料当地革命委员会解决有困难,可纳入国家计划。

四、军队每年退出现役转业地方工作的干部数量和分配去向,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和总政治部拟定计划,上报审批后实施。各军区、军兵种、总部与接收干部的省、市、自治区、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按照分配计划联系交接。就地转业的,各大单位也可直接与所在省、市、自治区商定办理,并上报备案。对转业地方工作的干部,军队要提出分配使用的意见,供接收单位参考。转业干部的工作确定后,由军队师以上政治机关直接介绍到指定地区或单位报到。

退出现役的干部的爱人,有工作的,原则上随同干部一起调动,有关单位应予分配工作。随军家属可随干部一同前往,当地人民政府应准予落户。

五、认真做好军队退出现役的干部分配和安置工作,使之各得其所,对加强社会主义建设和军队建设,增强军政、军民团结具有重大意义。军队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过细地做好退出现役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他们发扬革命精神,服从党的需要,做到能上能下,能官能民,能工能农,一切行动听指挥,愉快地接受组织安排。到地方后,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保持和发扬人民解放军的优良传统,鼓足干劲,力争上游,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地方各部门、各地区对军队退出现役的干部应当热情欢迎,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要从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关心爱护他们,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教育地方干部和军队退出现役的干部互相学习,互相帮助,搞好团结,做好工作。

8.村干部严格管理暂行办法 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硬,全面提升全市村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切实加强村干部队伍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根本目的是:建立健全村干部选拔任用、教育培训、管理监督、激励保障等制度,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努力建设一支党性强、能力强、改革意识强、服务意识强的村级干部队伍。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在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的指导下,由乡镇街、村两级共同组织实施,相关制度要纳入村目标管理考评办法,与工资福利相挂钩,明确奖惩。

第二章 培养、选拔及使用

第四条 拓宽村干部选拔任用渠道。进一步完善村党组织“双推一选”、“公推直选”等方式,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打破地域、身份、年龄、资历、职业等界限,采取“选”、“派”、“聘”、“考”等多种形式,大胆选拔和启用各种能人担任村干

—1—

部。

1、“选”。即,从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村致富带头人、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农民经纪人、优秀农副业大户、回乡大中专毕业生、退休干部、乡村医生、乡村教师、大学生村官和村级后备干部中选拔村“两委”干部。

2、“派”。即,从机关事业单位选拔一些优秀的年轻同志下派到村任职。

3、“聘”。即,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有计划地选聘一些热心农村工作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干部担任村干部。

4、“考”。即,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考,选拔各类人才到村任职。

第五条 明确管理权限。认真执行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任免干部。

1、村党组织书记的管理由各乡镇街党(工)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村党组织书记调整、实绩考核、述职述廉、民主评议等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2、村委会主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和程序,进行选举和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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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控制村干部职位和职数,鼓励交叉任职,鼓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村民委员会主任。

4、对新任命或选举产生的村主要干部,由乡镇街党(工)委进行任职谈话,并实施承诺上岗制度,新任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要将任期内在发展集体经济、推进社会事业、抓好民生工程、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执行党风廉政有关规定等方面要完成的目标任务,以及在社会事业、民生工程等重点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向乡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本村党员、群众作出公开承诺。承诺内容要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

第三章 任职资格和职责

第六条 村干部任职资格。村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和资格:

1、政治素质高,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能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服从上级党委领导,有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组织纪律观念强;

2、工作能力强,思想观念新,视野开阔,敢于负责,主动作为,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领导才能,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能力较强;

3、群众口碑好,廉洁奉公,不谋私利,有奉献精神,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善于做群众工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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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和村民中有较高威信。

4、村干部任职年龄一般应在60周岁以下,具体以上级和我市相关文件政策规定为准。

5、村干部文化程度应达到高中(中专)以上。第七条 村干部工作职责

1、村党组织书记的职责:(1)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要求,做好包括对村民委员会在内的其他村级组织的领导工作。(2)负责召集村党支部(总支、党委)会和党员大会,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研究安排村党组织各项工作,将村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总支、党委)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3)了解掌握全村党员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4)检查村党组织工作计划、决议执行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反映,按时向支部(总支、党委)会及上级组织报告工作。(5)经常与党组织委员和同级其他组织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协调好各个组织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6)抓好村党组织的学习,按时召开支部(总支、党委)的组织生活会,搞好村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村党组织的集体领导作用。

2、村委会主任的职责:(1)负责召集村民委员会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将村务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及时提交村民委员会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讨论决定。(2)抓好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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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会工作计划、村民委员会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决议的贯彻和执行。(3)抓好村民委员会学习、工作、议事、财务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检查和通报制度的执行情况。(4)向村党组织和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汇报工作,督促、协调、指导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按照各自的分工完成工作任务。(5)抓好村民委员会自身建设和村民小组长队伍建设。

3、各岗位之间的关系。村党组织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党组织书记在党员大会和支委(总支、党委)会授权及其岗位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支持村委会主任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实施村民自治。村委会主任在村党组织书记的领导下,在村委会授权及其岗位责任内开展工作。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学习培训制度

1、科学设置学习内容。坚持按需施教、学以致用的原则,紧扣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实际和村干部需求,确定培训内容。突出“两学一做”主题,重点加强党章党规、方针政策教育,学深学透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法律法规、现代农业、扶贫开发、市场经济、实用技术、社会管理等方面知识技能的培训,提高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能力、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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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依法管理基层事务的能力。

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结合工作实际,集中学习培训时每期进行一次学习体会交流。

3、遵守学习纪律。集中学习期间,不无故缺席,不迟到、不早退,遵守课堂纪律,不得做与学习无关的事。

4、合理设置学习方式。乡镇街党(工)委要根据不同对象制定具体培训内容,结合基层干部大讲堂,确保村“两委”干部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新上岗的村干部,上岗前须参加岗位培训和专业培训,掌握业务知识。各村每月集中学习一次,学习时间不少于2小时,并做到集中学习与分散自学相结合,每月自学不少于4小时。集中学习时要有专人记录。

5、抓好学历教育。到2020年全市大专以上学历的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比例要达到80%以上,今后新配备的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含在读);新配备的其他村干部,一般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选拔任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6、加强大学生村官的培养。建立跟踪培养制度,明确1名乡镇街领导干部和1名村干部结对联系帮带,努力提高大学生村官的能力素质。大学生村官的考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乡镇街党(工)委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奖惩、选派的重要依据。

7、加大村级后备干部的培养力度。按照村级后备干部“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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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计划”工作要求,切实抓好村级后备干部选拔、培养。村党组织负责抓好后备干部的正常教育,明确联系人,确定自学的内容,以及参加集中培训。在职干部培训时,应吸收村后备干部参加学习。在换届或村“两委”缺职时,应优先从村级后备干部中选拔任用村干部。第九条 工作制度

1、村“两委”工作制度。把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融入农村各项工作中,实行村级各种组织向村党组织报告工作制度,健全和落实村级事务“小微权利清单”,健全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村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建立健全村委会向村党组织汇报工作制度,村委会要随时向村党组织汇报工作,重大事项应提前向村党组织请示汇报。实行村民委员会财务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联审联签”制度。提倡村委会公章由所在乡镇街农经站负责管理保存的办法,每次使用村委会公章,要经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同时签字同意并记录在案后,乡镇街农经站才予加盖,任何人不得私自保存或使用村委会公章。

2、实行“四议一审两公开”民主决策制度。凡涉及村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都必须按照“四议一审两公开”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并认真填写农经部门印发的“四议一审两公开”工作手册,要一事一本。“四议”,即村党组织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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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即乡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审定;“两公开”,即实行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需要经过“四议一审两公开”决策的主要事项包括:集体土地承包、租赁、征收、征用及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集体资产处置;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村长期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村级重大项目和大宗财务支出;村干部报酬;村集体大额收益以及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和群众关注的其他重大事项。乡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宣传教育和督查指导,对“四议一审两公开”制度不落实、程序不规范的,要追究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严格执行民主管理制度。(1)加强村财务管理。认真落实村财乡镇街代管制度,村各项收入由乡镇街农经站统一开票收取;村各项支出由乡镇街农经站按审批程序核销。实行村集体资金支出联签会审制度,村一切财务收支,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村报账员签字、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签字盖章,经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负责人审批签字,由村报账员报账,坚决杜绝“先花钱、后报告、坐收坐支”等现象。村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市委组织部下发的管理使用办法执行,坚决防止套取资金和违规使用。在换届选举之前,村各项财务账目、资产台账等要统一封存交乡镇街农经站保存。(2)强化民主理财工作。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对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的作用,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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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杜决不合理开支。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及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村务监督委员会不正常履行职责或者不作为、乱作为的,可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审核,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核认定为不合理的财务支出不得入帐。(3)依法维护群众利益。健全资金、资产、资源等“三资”账目,村集体资产、资源开发利用实行公开招标、公平竞争,严禁个人说了算或暗箱操作。

4、深化党务、村务和财务“三公开”制度。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党务、村务和财务“三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定期对村党务、村务和财务等方面情况向村民公开。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资金管理与使用,土地、荒山等承包、征占地补偿、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等问题,要加大公开力度,实行全过程公开,确保让百姓知情、了解、掌握,让百姓心里明白。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各村都要在村部或文化广场设置固定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手册、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及时进行公开,各村公开栏要必保做到每季度更换一次。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公开。村民对“三公开”工作如有异议,可以向村“两委”班子和上级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进行反映,涉及到的行政村要在一周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第十条 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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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病不能工作的村主要干部,必须持病历诊断证明和书面请假条,履行请假手续。7天以上的由乡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病假期满,经诊断确需继续休息的,必须重新办理请假手续。长期病假不能正常工作的,乡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根据有关政策予以调整、停职、免职。

2、村主要干部因私事请假,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一般假期不多于7天,要向乡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请假。

3、村主要干部因公外出3天以内的,向乡镇街分管负责人请假;3天以上,要向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请假;超过一周的,书面报告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如在途中因事不能及时返回,必须电话报告主要负责同志,并按时销假。

4、假期结束,必须按时或提前向批假人报到销假。否则,超期部分作旷工处理。

5、村一般干部的请销假,由各村党组织书记视情况审批。未经批准或超过期限作旷工处理。村一般干部因事、因病长期不上班影响工作的,乡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根据有关政策予以调整、停职、免职。

第十一条 审计制度

1、村干部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任期内的各项经济指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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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情况、精神文明建设情况、社会事业发展情况、各项经济收支、往来及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

2、村干部审计包含在职审计和离任审计两个方面。在职审计,每年由乡镇街进行常规审计。村干部提拔、换岗、调动、退职、离职都必须接受相关的离任审计。

3、审计结果作为村级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十二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

1、要认真落实组织生活会的各项要求,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加强村党组织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三会一课”、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设岗定责、承诺践诺、民主评议等制度。坚持每半年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会议召开前要向乡镇街党(工)委请示。组织生活会要有党员、群众代表参加,各党小组(党支部)也要召开组织生活会。增强开好组织生活会的自觉性,要严肃纪律、严格要求,克服简单应付、敷衍了事的消极思想。

2、坚持民主集中制。班子成员要坦诚交流思想,互相帮助,涉及班子成员之间的一些问题,要沟通思想,求大同、存小异,化解矛盾,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坚持原则,强化集中,形成共识,增进团结。

3、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决克服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谈成绩不谈缺点、只作批评不作相互批评的现象。班子成员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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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深刻检查自己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成员提出的意见,正确的要诚恳接受并切实改正;不符合事实的要作出说明。班子成员要从团结、大局、发展的愿望出发,对其他成员提出批评意见,对班子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4、切实落实整改措施。根据群众的意见和班子个人存在的主要问题,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班子的整改措施要明确具体责任人。组织生活会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群众通报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接受群众监督。组织生活会记录报乡镇街组织办留存。

第五章 评议、问责

第十三条 “一诺双述双评”制度

把“一诺双述双评”作为加强对村“两委”班子和村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抓手,结合各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村“两委”要认真组织开展“一诺双述双评”工作,乡镇街党(工)委负责监督实施。“一诺双述双评”具体工作要求参照市委组织部下发的《村、社区开展“一诺双述双评”工作实施方案》。乡镇街党(工)委要及时准确地将“一诺双述双评”评议结果向各村进行反馈,并通过适当方式向村民进行公开。测评不称职票超过30%的,由乡镇街党(工)委进行诫勉谈话;超过50%的,要按照有关政策进行调整。村党组织书记向乡镇街党(工)委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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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述职抓基层党建工作要与“一诺双述双评”工作结合开展,并接受评议,评议结果差的要限期整改。第十四条 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

1、考核测评。乡镇街党(工)委要根据工作需要在换届、调整、考察时进行民主测评。

2、评议结果由乡镇街党(工)委统一汇总,采取适当形式反馈,并存入村干部个人档案。

3、不称职票超过30%的,由乡镇街党(工)委进行诫勉谈话;超过50%的,要按照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村干部问责制度

1、问责内容。问责的内容包括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三种。“不作为”,即,在其位、不谋其政,脱岗离岗,擅离职守,不履行职责,对各项工作和群众关心的问题采取拒绝、抵触、放任的态度和行为。“慢作为”,即,事业心、责任感不强,工作热情不高,动力不足,执行力欠缺,畏苦怕难,推诿扯皮,拖拉怠工,工作业绩较差。“乱作为”,即,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淡薄,吃、拿、卡、要,不依法行政,欺下瞒上,班子不团结,勾心斗角,刁难顶撞,态度骄横,作风粗暴,服务较差,群众反映较坏。

2、问责程序。(1)广泛监督。在强化组织监督的基础上,通过阶段考核,走访座谈,述职测评,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等形式,开门纳谏,强化社会监督。(2)组织审定。乡镇街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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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召开会议,研究确定问责对象、方式和期限。(3)实施问责。与被问责对象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听取问责对象的意见反馈。(4)落实整改。确定整改联系人,落实整改措施。(5)考核鉴定。检查整改措施,对现实表现作出鉴定,以便作出撤销决定或作出进一步处理。

3、问责方式。问责分为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公开检讨、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调整、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等七种。

第十六条 辞职制度

村干部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三种类型。

1、自愿辞职

(1)村干部由于能力、身体及不能发挥专长等原因,要求不再担任职务的,可以自愿提出辞职。

(2)村干部自愿辞职,由本人向乡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15天内作出接受与否的答复;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辞职,由本人书面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提出申请,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决定后及时发出公告,并报乡镇街备案。

2、引咎辞职

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引咎辞职:

(1)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等违法违纪处分的;

(2)因盲目决策或违反决策程序给集体和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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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致使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恶性事件的;

(4)个人品德、行为不端,或发生其它与村干部身份不相符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符合上述四种情形的村干部,应主动向乡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递交引咎辞职申请,乡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在接书面申请后15天内作出答复。然后履行相关程序。

3、责令辞职

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令辞职,拒不执行的根据相关政策启动罢免程序;

(1)群众公认度低,考察民主测评结果连续两年不称职率超过30%,且测评结果与组织考察掌握的情况一致的;

(2)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的;

(3)旷工连续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4)符合引咎辞职条件,而本人不主动递交辞职申请的;(5)拒不执行乡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正常工作安排,拒不履行职责的。

责令辞职由乡镇街党(工)委根据考核考察情况,集体研究决定,下发书面通知,责令辞职的村干部在接到通知的15天内提出书面辞职申请,需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必须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对责令辞职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一周内可以提出书面复议请求,在乡镇街党(工)委未作出撤销或更改处理决定之前,责令辞职决定必须执行,相关人员应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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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工作、停发工资处理。

第六章 激励保障

第十七条 建立村干部报酬正常增长机制。实行村干部基本报酬加业绩考核奖励报酬收入制度。严格按照上级规定落实村干部基本报酬,并根据国家、省、市政策以及农民人均纯收入变化情况,按照上级规定进行调整。业绩考核奖励报酬标准由乡镇街党(工)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村干部考核情况确定。对于没有能力支付奖励报酬的村,村干部只能得基本报酬,不允许再出现将工资挂账、欠账等现象,产生新的村级债务。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村干部政治激励机制。要进一步提高村干部的政治待遇,对特别优秀、贡献特别突出的村党组织书记,采取一定的方式和程序,通过评选等方式享受一定的激励待遇,充分调动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积极拓宽村级干部参政议政的途径,注重在优秀村级干部中选拔产生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第十九条 对离任正职村干部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对正常离任年满60周岁村级正职干部按上级文件政策每年发放一定的生活补贴。

第二十条 健全关爱机制。对生活困难老干部、老党员,在“七一”、春节等节日走访慰问,做到“三必访”。对年满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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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岁、党龄25年以上死亡的党员给予丧葬费补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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