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励、惩罚制度

2024-07-03

安全生产奖励、惩罚制度(精选6篇)

1.安全生产奖励、惩罚制度 篇一

北京远奥佳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人员素质,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确保生产安全,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与奖励、惩罚有机结合起来,特制订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一、制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对全体员工层层落实到人,企业与主要负责人签订,部门、主管安全负责人与主要负责人签订,班组与部门签订,每一名员工与主管人员签订,不留空白,使人人有安全生产责任,事事有人员管理安全。

二、安全生产责任明确标注:

①具体时段

②负责内容 ③责任目标 ④奖惩办法 ⑤监督人员 ⑥责任人

三、坚持以规章制度为依据,以具体工作岗位为基础,以岗位操作规程为标准,明确责任,确定目标。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进行、季度、月度奖惩。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单位安委会组织人员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和调查处理制度》明确责任,确定责任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书惩罚考核进行处罚。

六、奖励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一)奖励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二)奖励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4.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七、惩罚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2.安全生产奖励、惩罚制度 篇二

在项目成本分析时,项目管理人员首先在确定劳务费基础上,与实际中发生的奖励与惩罚费用相结合,再与计划人工费用相比较,把人工费按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后进行对比,从而确定了人工费对比分析差异。在材料使用中主要考察周转材料和主要材料的费用,分析费用变动的原因,从而对项目管理工作做出分析与评价。

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者,为顺利完成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任务,达到一定的目的,应该进行节点(进度、质量、文明施工)奖励和惩罚,奖励是从正面肯定一个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协调能力、管理能力,起到鼓励和指明方向的作用。惩罚是从反面否定一个项目施工负责人的行动,工作不积极、主动性差、没有创造性、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差、学习表现不好,起到制止的作用。江泽民同志指出:“为了爱护干部,党组织要抓好对干部的经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干部有缺点毛病,要及时指出进行帮助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警醒一个人教育一大片,当一个人犯了错误,根据“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为了教育项目施工单位人员,提高他们的积极性,业主有必要对项目施工人员进行奖励和惩罚,是做好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是把工程项目建设好,促进施工工作人员工作的有效措施。业主应该正确的运用奖励和惩罚方法,在工作中积极发扬他们的作用,才能作好施工工作人员的工作,促进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水利枢纽工程施工地点一般在远离城镇、交通和通讯设施不便、生活条件差等地点进行,在施工中容易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给工程项目工作带来了诸多矛盾,面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做好项目施工工作,继续发挥我们的管理优势,优化项目施工结构,对施工单位进行奖励和惩罚,是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手段,但不能滥用,用科学领导方法,要根据事实情况分别采用定期和不定期奖励和惩罚,其条件是:

1)奖励和惩罚要力求公正,褒贬都不能偏心,不要想奖励谁就奖励谁,想惩罚谁就惩罚谁;奖励和惩罚的内容要同事实相符,实事求是。要有求实、公开的奖励和惩罚措施。

2)奖励和惩罚在“一流作风、一流管理、一流施工、一流质量、一流形象、一流监督、一流效益、一流环境”中进行。

3)奖励和惩罚要同时进行,有奖励亦应有惩罚。

4)奖励和惩罚都要适当,恰到好处,过分的奖励,容易使人产生傲气,从而脱离群众,过分的惩罚,又易造成自卑心态,自暴自弃。

5)奖励和惩罚是以施工人员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为原则,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也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毛泽东同志曾说过: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一个施工单位表现如何,施工质量、进度如何,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要打破传统的短时间、小范围、临时性、突出性和少数人打分的做法,揭开奖励和惩罚的神秘面纱,实现由封闭向开放的转变。

6)奖励和惩罚都应该及时,这样才能强化干部队伍,奖励和惩罚不及时,就会减弱干部队伍力量。

7)奖励和惩罚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下进行。让各项目施工单位参与,让群众全方位监督。

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必须把安全施工作为衡量奖励和惩罚的永恒主题,坚决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管谁负责的原则

摘要:以某水利枢纽工程项目为背景,通过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就项目施工过程中如何正确处理奖励与惩罚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并从项目进度、质量、文明施工等方面作了论述,以确保工程项目质量。

关键词:工程项目,施工,奖励,惩罚

参考文献

3.安全生产管理奖励与惩罚制度 篇三

安 全 生 产 奖 罚 制 度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

XX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鼓励先进,惩罚“三违”,公司制定奖罚条款如下:

一、奖励:

1、凡创双标、单标的项目,都必须是目标管理内工程项目,其建筑面积在2500M2以上,建筑结构层次不限。

2、确定创标项目,发包与承包双方必须签订创标奖罚政策,合同一式三份。

3、创标项目确定后,分级上报主管部门,有分级主管部门分期到现场验收考核,一般分基础设施初建阶段、主体工程验收阶段、拆架子前期阶段,有施工单位向分级主管部门报告联系验收考核。

4、奖贴金兑现,凭主管验收部门发证为依据(文件)由总公司年终表彰大会上兑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施工过程中分期预付合同规定的部分金额。

5、在市级以上大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工程项目,奖励2000元。

6、奖贴金分配方法,合同上确定的金额极大部份是补贴施工单位增设现场设施的,也可以从奖额中抽出一部分奖给施工现场有关管理人员,以鼓励大家创标的积极性,奖额有项目承包者自行决定。

7、奖贴金由公司负责兑现,公司、办事处预付。

8、对创标的施工单位,在今后业务分配上建议从优。

9、公司组织质安大检查中的奖罚,由检查组临时决定。

10、合同创标,经主管部门验评不达标的工程项目,按合同规定处罚条款处罚,有发包方负责收取,此款全部上交总公司,年终清交汇算时结清,同时对承包者将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二、处罚:

1、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工地其项目经理给予行政上降级及在一年内给予少分业务或不给业务的处分,情节恶劣清退,经济处罚依据签具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和签具的工程管理目标责任承诺的有关条款处理。

2、在省级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者罚现金10000元,在市级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者罚现金5000元,在总公司例行的大检查中按《标准》打分不满75分者罚,缺一分罚100元。

3、安全职能部门出具的整改单,必须按规定日期整改好,然后回执报出具部门复查验收,若不送回执又不如整改者处50元-200元的罚款(奖罚款由安全部门开收付凭证,收付款由财务科负责办理)。附:违章处罚细则

序号

违章内容及额定

罚款对象

处罚标准(元)1

不戴安全帽每人罚

项目经理2

高空、悬空作业不系安全带

项目经理

3

井架、吊篮乘人每人各罚

个人

4

井架、吊篮乘人每人各罚

开 机 工

5

施工现场无“五牌一图”

项目经理

200 6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不编制

项目经理

7

安全生产资料不真实、残缺不齐

项目经理

200 8

无安全生产三级协议书签具

项目经理

200 9

强令职工冒险违章作业

指 挥 者

200 10

安全生产夫检查、无活动

项目经理

11

高空作业时乱抛材料、工具、杂物

项目经理

12

非操作人员乱开或玩弄机电设备

项目经理

200 13

作业时穿拖鞋、高跟鞋、塑料底鞋

项目经理

14

无故翻爬井架、脚手架

工 人15

不按规定布设安全网

项目经理

16

井架防护每缺一项

项目经理

17

电机设备无接地或接零每处

项目经理

18

特种工无证上岗(除停止操作外)

项目经理

200 19

易燃地区不设灭火设备每处

项目经理

50-100 20

脚手架未经验收使用

项目经理

21

发现触保器失灵每只

项目经理

22

闸刀无盖或无插头直接电源每处

项目经理

23

易燃易爆处吸烟(每人)

个人

24

擅自使用(明火)电炉

个人

序号

违章内容及额定

罚款对象

处罚标准 25

工地发现小孩

项目经理

26

外地工无身份

项目经理

27

乙炔气与氧气存放不符合规定

项目经理

28

打 群 架

项目经理

29

架子上面嘻闹

人30

食堂人员烧火时离伙房

人31

工地进行赌博(没收赌具)

个人

100-200 32

偷窃财物按现价

个人

1-5倍 33

酒后高空作业

个人

34

发现不满十八周岁的童工作业

项目经理

3000 35

吊盘内卸料不拉保险杠每次

项目经理

36

穿背心、赤膊作业

4.公司员工奖励与惩罚制度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员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自我约束的意识,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施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制度的员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 本公司设立如下奖励方法,酌情使用:

1、通告表扬;

2、奖金奖励;

第五条 有以下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奖金另行规定):

1、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3、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

4、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5、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6、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指标;

7、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公司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上级管理提名;

2、人力行政部门审核;

3、奖励金额确认后,由财务执行;

第三章 惩罚

第七条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以下处罚:

1、警告(当月无绩效奖金);

2、记过(3个月无绩效奖金);

3、辞退。

第八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给以警告处分:

1、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或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3、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5、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

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工作安排;

7、浪费公物情节轻微;

8、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

9、未按要求穿工作服;

10、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警卫或管理人员查询;

11、破坏环境卫生,影响公司形象; 第九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

2、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伤害或伤及他人;

3、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

4、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

5、携带危险物品入厂;

6、在禁烟区吸烟者;

7、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不当利益;

8、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提供伪证或制造事端;

9、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躺卧、睡觉;

10、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第十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以辞退处分:

1、偷窃同事或公共财物;

2、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

3、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

4、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

5、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

6、故意泄漏技术、营业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损害;

7、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8、拒不执行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9、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10、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11、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产,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12、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13、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14、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5、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6、制造、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的;

17、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8、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三日,在外从事同类产品职业或在假期在外另谋职业;

19、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严重扰乱公司秩序; 20、在厂区范围内赌博;

21、在厂内有伤风化行为;

22、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产秩序;

23、经常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

24、依合同约定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

25、因行为不当,公司无法再对其信任;

26、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

27、在公司打架,并且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一条 员工有第十中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二条 员工有第十条中的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人力行政部门报董事长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5.奖励无效,惩罚有效 篇五

凡事都不是绝对的,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味照搬西方的管理思想和操作方法,往往不适合东方的创业型公司。

怎么引导和鼓励员工做正确的事情、正确地做事,就是个很实际的问题。

用做“加法”的方式(奖励)还是用做“减法”的方式(惩罚)?

有2个例子让人印象深刻。

其一,管理“迟到”

公司刚成立的时候,人员招聘难度大(后来发现大公司人员也未必好招),团队总计30人,主要以年轻的“80后”业务人员为主。

管理团队决定公司每天早晨上班后就开晨会。结果发现每天都有人迟到,真正要到正式开会,大多时候要等上半个小时。

因为这样的“小事”,炒人似乎有点小题大做,同时新人又不容易补充。这事很让人挠头。忽然想到EMBA教育说要鼓励正确的,于是不遗余力地表扬那些从不迟到的员工,并且对当月不迟到、早退的员工加发奖金(这就是我说的加法,当然奖金额不是很高)。

效果呢?两个月后统计发现,迟到不仅没减少,反而略有增加。这让我备感迷惑,不得不四处请教:怎么能减少迟到?几乎所有人的回答都是:迟到的,按行政制度扣钱就是(做减法)。

于是重新审视一番,把制度做成逐级加倍扣款模式:每月第一次迟到不扣钱(人性化管理),第二次每人扣5元(象征性惩罚),第三次10元,第四次20元,第五次50元……试行2个月内,有两三个人被扣到过50元。两个月后,迟到现象下降大半。

其二,管理“薪资”

对业务人员的招聘,最终能不能成功,主要问题都是集中在待遇和考核上,

给业务人员定合适的基本工资,是管理者的基本功。

我们最开始招聘人员的时候,定的工资比较低:底薪600元,完成基本工作、每天走访6家客户再发600元。这个做法,一是保证在最低工资保障线上,二是以做加法的思路,鼓励员工完成基本工作。结果根本没人应聘,应聘者认为底薪只有600元太低。

于是重新定工资标准:底薪1200元,每天必须完成走访6家客户的要求,少几家就扣相应的钱数,这个方法又让人回到减法的管理方式。结果应聘人数大增,招聘难问题初步解决了。

其实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两种底薪都是1200元/月,差异是在背后的管理逻辑:对做得好的人加以奖励,还是对做得不好的人予以惩罚?

总结下来,西方文化里,对做对事情的孩子表扬,鼓励孩子自主尝试新事物,都指向“用奖励引导成长”这条路。不难看出,西方经典管理的重要思路之一,也是做加法,即让做得优秀的人有更多机会,让其优秀的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因此更擅长发挥人性的优点和优势。

反观我们的东方文化,从小强调“子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老师要严格教育学生,教而不严就是老师不负责任;“三天不打,上房揭瓦”――要对犯错误的孩子予以体罚。我们从小被老师点名批评、罚站、请家长、写检查,成长中到处是心灵创伤。教育的结果就是,孩子们长大后,对所谓的“对”的奖励的接受程度,不如对“错的惩罚”那么深。

同时,由于创业期企业没有足够的预算支持正规的入职培训和导师制度,反映在管理上就必须有变化――处罚在现实中可能更立竿见影一些。

不过,千万不能迷信“减法”的效果。实际上,随着企业的发展,减法的效果会越来越差,“加法”的长期效果则会逐步显现。

有长期生命力的公司,一定是“加法”做得更好。

管理者在实践中,要注意平衡这两种方法,尤其在培养团队、成就员工、不断创新等方面,加法更能取得明显成效。

6.论惩罚性赔偿制度 篇六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经济法,适用范围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中一种特有的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项很不完备且颇具争议的法律制度。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首先出现于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在之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食品安全法》中得到进一步发展,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 该制度再次面临大的变革和进步。

1.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理论

1.1 惩罚性赔偿的概念。

惩罚性赔偿 (Punitive Damages) 在英美法中属于损害赔偿 (Damages) 的一种类型。在我国, 不同的学者对惩罚性赔偿的具体定义是不同的。例如, 有的学者认为, “惩罚性损害赔偿 (Punitive Damages) , 也称示范性赔偿 (Exemplary Damages) 或报复性赔偿 (Vindictive Damages) , 是指由法庭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①也有学者认为, “惩罚性赔偿, 顾名思义乃为达惩罚之目的而科加于加害人的, 使其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以儆效尤的制度。”②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不是为了补偿原告所受的损害, 而是为了惩罚和遏制被告的不法行为。因此, 可以把惩罚性赔偿定义为:为了惩罚和遏制被告的不法行为, 法院判决给原告的超过补偿性赔偿之外的赔偿。

1.2 惩罚性赔偿的性质。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性质是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在英美法系国家通常被视为具有民事性质。但是, 从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目的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来看, 惩罚性赔偿又可视为具有刑事性质。由此可见, 惩罚性赔偿既具有民事性质, 又具有刑事性质, 即兼有公法责任属性和私法责任属性。因此, 惩罚性赔偿应当具有特殊性质——经济法性质。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 兼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 以维护社会经济公共利益为目的。惩罚性赔偿正符合经济法的性质。

1.3 惩罚性赔偿的特点。

惩罚性赔偿主要具有以下两个特点:惩罚性、补充性。

1.3.1 惩罚性。

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对加害人行为的惩罚和制裁。惩罚性是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最根本的一个区别。补偿性赔偿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受害人所受损害的赔偿。民事责任通常都是赔偿类责任。这一特点使惩罚性赔偿在性质上更符合经济法责任而不同于民事责任。

1.3.2 补充性。

惩罚性赔偿对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都具有补充性特点。刑事法律不能完全地实现对严重的不法行为的惩罚和遏制, 而民事法律通常只是考虑对受害人补偿, 对恶意的不法侵权行为也不具有惩罚和遏制的作用。惩罚性赔偿填补了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对违法行为惩罚和遏制的空白。

2.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

英美法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没有统一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 通常是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决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结合有关学理认识和司法实践, 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不法行为和主观过错。

2.1 不法行为。

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必须是实施了不法行为, 这是适用惩罚性赔偿必须具备的条件。不法行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相应的行为;二是该行为本身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方式, 可以将违法行为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惩罚性赔偿既可适用于作为的违法行为, 也可适用于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2.2 主观过错。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是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构成要件的。根据过错的程度不同, 通常将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过错的程度不同, 表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 则适用的法律也会不同。我国学者多数主张惩罚性赔偿只能适用于故意行为。

笔者认为, 重大过失也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重大过失的行为往往造成的损害后果极其严重, 对重大过失行为也应当进行惩罚和遏制, 以促使行为人及社会其他人尽可能地加以注意, 减少损失的发生。而补偿性赔偿对重大过失行为的惩罚和遏制力度不及惩罚性赔偿更为有效, 所以惩罚性赔偿也可适用于重大过失行为。

3.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

3.1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障碍。

3.1.1 公私法划分的理论障碍。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源自于古罗马, 为近代大陆法系所继承, 成为法律最主要的分类。在我国现行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 源自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公私法划分理念不仅大量存在, 在某种程度上还在强化。因此, 对于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传统的公私法划分理论构成重大理论障碍。

笔者认为, 公私法的划分对中国近现代法治的发展确实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 我们应当在重视公私法划分的同时, 也要重视公私法的融合, 积极建立公法、私法和经济法 (社会法) 三元划分的现代法学理念。这对于克服公私法二元划分可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构和发展所构成的障碍具有积极意义。

3.1.2 不当得利的理论障碍。

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中存在着这样一种观念:惩罚性赔偿制度使受害人获得的超过其所受损害之外的利益被视为一种不当得利。这种观念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构成了极大的障碍。

笔者认为, 惩罚性赔偿金对受害人并非是一种不当得利。从加害人角度讲, 是对其不法行为的惩罚金, 从受害人角度讲, 是对其追究不法行为的奖励金。

惩罚性赔偿金是由私人负担成本对不法行为进行起诉, 维护的是公共利益。私人为维护社会利益支付了成本, 惩罚性赔偿金归私人所有, 是对个人垫付的社会成本的补偿和为社会服务所应得的报酬。因此惩罚性赔偿金归于个人不是不当得利, 而是提起诉讼的个人应得的收益。

3.2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

根据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现状, 笔者认为, 应将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经济法责任制度加以构建和完善。现代法学理论认为, 公法是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的法律, 私法是以私人利益为本位的法律, 经济法则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律。经济法责任以维护社会利益作为主要目标, 具有社会性。惩罚性赔偿, 本质上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一项法律制度, 与经济法责任相吻合。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以经济法责任作为建构思路, 能使惩罚性赔偿制度得到合理的解释, 符合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趋势, 也能够使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

4.结论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项源自英美法的相当复杂的法律制度, 也是一项极具实用价值的法律制度。笔者认为, 我们应当以英美法的理论实践为基础,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从经济法责任角度对惩罚性赔偿进行分析和研究。构建和完善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使其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发挥重大作用。

参考文献

[1]曾隆兴.《现代损害赔偿法论》.台北:三民书局, 1996年:第28页。

[2]杨立新.《关于服务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金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3]张燕.“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 《法制与社会》, 2010年11月 (上) :第42页。

[4]谢哲胜.“惩罚性赔偿”, 《财产法专题研究 (二) 》, 元照出版公司, 1999年版。

[5]王立峰.“论惩罚性损害赔偿”, 《民商法论丛》, 第1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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