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税收专业化管理的若干思考

2024-10-24

关于实施税收专业化管理的若干思考(共7篇)

1.关于实施税收专业化管理的若干思考 篇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关于基层分局税收专业化管理的实践和思考

关于基层分局税收专业化管理的实践和思考

目前,税收专业化管理的概念尚无明确界定。但借鉴去年全国所得税和反避税工作会议提出的所得税专业化管理的概念,可把税收专业化管理理解为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管理的不同特点,通过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税收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充分运用其掌握的专业技能,探索实施以分行业管理和分规模管理为重点的分类管理,达到加大管理力度和强化管理深度的目的。江苏省仪征市局积极探索、勇于实践,结合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整合、优化和合理配置税收管理资源,因地制宜实施基层分局税收专业化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实施税收专业化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江苏省仪征国税系统下设六个基层分局,三个在城区、三个在农村。六个分局按区域共设立了25个责任区,从事税收征管工作的人员共有64人,仅占全系统干部的38%,且城区分局人员年龄结构偏大,平均在50岁以上。全市共有各类纳税人5673户,而税收管理员只有44人,人均管户128户。部分责任区管理员还集受理、调查、核批于一身,人少户多事多且权力相对集中,导致许多责任区管理员疲于应付,特别是对纳税评估、服务性调研、退税工作、联动任务、注销清算、风险应对等特殊事项的完成敷衍了事、质量不高。另外“一人统管”一方面导致纳税服务效率低下,另一方面也容易滋生腐败,纳税人满意度有所下降。

二、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的具体方案及措施

在经过几上几下、反复征求意见的前提下,仪征局基层分局专业化管理具体方案终于出炉。方案总体思路是:推行管事与管户有机结合的管理模式,建立日常事项税务管理的大责任区管理模式,对税收风险应对、纳税评估、注销清算检查等特殊管理事项由业务素质相对较高的税收管理员承担。具体措施如下:

一是明确内设机构基本柜架。按专业化管理方案,各分局设办税服务厅、基础管理股和项目管理股三个内设机构。撤销原先各小责任区,建立大责任区,将合并后的大责任区税收管理工作分为基础类税收管理和项目类税收管理两类,分局内部综合管理工作职责并入项目类税收管理股。农村三、四、五分局只设一个责任区,城区一、二、六分局考虑到一、二分局个体工商户占总税源均在50%左右,在设立一个企业责任区外另设个体管理责任区,六分局因专司涉外企业征管,无个体工商户,也只设一个责任区。

二是明晰内设机构功能职责。办税服务厅的主要功能职责为受理、咨询和分局税收计会统等工作。包括税务行政许可、发票发售、认证报税和依纳税人申请的各项业务受理等。基础税收管理股的主要功能和职责是税源基础管理工作和内部综合管理工作。包括催报催缴、办税服务厅受理后需管理员调查的事项、日常巡查、发票检查、执法检查指标及异常数据处理和反馈、税源调查和个体双定户定额核定调查,项目税收管理股的主要功能职责是税收分析、风险管理等工作。包括分局层面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工作、重要涉税事项的调查、重点税源户的风险应对、所得税减免、税前列支审批类事项的调查和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税源户、重点项目的审核、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宣传、经费收支管理工作,文明创建及分局内部的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等。

三是健全以流程为导向的征管机制。改革后,各分局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进一步健全了以流程为导向的征管运行机制。一是规范涉税事项受理、调查、核批节点的岗

责配置,凡是由纳税人提起的各种申请事项一律由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要求对纳税人办税事项实现“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闭环运行模式。二是涉税事项不同的环节设置不同的管理人员,即受理、调查、核批严格三分离,做到受理人员不调查,调查人员不受理。三是尝试在城区分局实行“一机双卡”、农村分局实行“一屏双机三卡”的受理模式,推行全职能窗口,综合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各项涉税事宜,最大程度地向纳税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实施税收专业化管理取得的成效

据笔者跟踪调研,该局税收专业化管理推行以来,在多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也为实现县(市)局实体化、推行绩效考核等工作奠定了基础。

一是有效增强了服务厅功能。纳税人所有依申请的涉税事宜,均在办税服务厅受理,全面落实了“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十六字方针。受理时一次性告知资料要求,避免了纳税人多次跑、多头跑。受理后,凡属办税服务厅有权核批的或不需要流转的,当场办结;凡属分局核批或市局核批的,打印受理通知书告知纳税人预计办结时间和联系电话。流程流转后,受理岗制作内部传递单,将纸质资料传递给基础管理股,基础管理股完成调查流程后将纸质资料传递给核批岗位,核批环节完成后再将资料传递给办税服务厅受理环节,受理环节出具文书通知纳税人领取批件并将核批后的资料整理归档,资料沉淀大厅备查。这种模式与ctais2.0系统流程相匹配,既强化了办税服务厅功能,好方便了纳税人,同时也制约了管理员的权力。纳税人完全可以根据受理通知书,要求税务机关到期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避免了过去管理员说了算、随意性大或办事拖拉等工作作风不实的不良习惯。另外,在城区分局实行了“一机双卡”,在农村分局实行了“一屏双机三卡”的全职能窗口模式,实现在一台计算机上完成税务登记、报税、认证、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发售等各项业务,不仅在较大程度上节省了人手,缓解了基层人手不足的矛盾,也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纳税人。

二是责任区管理工作高效保质。通过对项目管理员和基础管理员的职责划分,对税收风险应对、纳税评估、注销清算检查等特殊管理事项,由一支高素质高技能的项目管理员伍完成,既提高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又体现税收管理精细化,同时也进一步完善了对基础管理员的监督和制约,限制了基础管理员的自由裁量权。基础管理员也能抽调出了更多的时间投入到户籍巡查、实地调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掌握企业税源动态变化,采取纳税辅导、政策解读、日常监控、善意提醒等手段加强税源基础管理工作,税收纳税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

三是优化了人力资源配置。各分局都根据不同的税收专业岗位,结合干部队伍的整体状况和个人特点,对现有的税收管理人员进行了重新组合,努力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广大干部的潜能。在对税收管理员职责分解后,将业务素质较高、综合分析能力较强的干部调配到项目税收管理岗;将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干部调配到业务相对单一的基础税收管理岗,做到人尽其才、各尽所能。

四、推进税收专业化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

基层分局税收专业化管理工作没有现成模式,只能在专业化的理论上,不断摸索、不断实践和不断积累。仪征局在探索实践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现有流程设置尚需进行调整。ctais2.0征管信息系统处理涉税事项是基于原先的责任区流转,而专业化管理按项目分工,特殊性事项分离出责任区后,角色设置及流程运转方面尚不能完全和实际相匹配,导致项目税收管理股人员借用基础税收管理股人员或基础税收管理股人员借用征收服务人员的口令操作,不利于明晰职责、不利于落实责任、不利于考评考核。

如ctais2.0系统以基础性税收管理员名义报错的“无银税协议”等基础信息,该错误信息系统只设定办税服务厅的登记认定受理岗和综合服务岗有此维护权限,而基础性税收管理员只能借用服务厅人员口令进行维护。建议在ctais2.0系统中责任区管理岗“税务登记”模块中增加“银税协议”等基础信息维护权限。再如一般纳税人注销流程中,项目税收管理员在做完注销清算工作后,要借用基础性税收管理员口令进行操作。建议维护ctais2.0系统岗位配置和角色设置,便于按事项流转工作流的目标的充分实现。

二是相关配套机制亟待完善。通过一段时间的磨合,现在三个内设机构的人员都知道了要“做什么”,但至于“怎么做”和“做得怎样”的相关岗责考评体系尚未明确,也为下一步推行绩效考核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建议上级局配套出台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基础性税收管理员和项目税收管理工作规范、岗位职责、绩效标准以及考核奖惩办法等,便于基层对照执行。县(市)局也要积极主动地结合基层分局工作实际,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岗责体系,便于分局更好地实施专业化管理工作。

三是多人等候的状况仍需改善。此次专业化管理改革,在较大程度上强化了征收服务厅的功能,纳税人几乎所有涉税事项的办理都集中在了征收服务厅,对服务厅的办税功能也是较大的考验。因此按上级局统一部署,在城区分局实行了“一机双卡”,在农村分局实行了“一屏双机三卡”的模式。实际工作中,这种全职能窗口模式只节省了一个纳税人办理多件事项的等候时间,但也意味着其他纳税人等候的时间加长,特别是在城区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分局。

建议上级局加大对基层管理分局的经费倾斜,添置必要的计算机硬件设施,在城区分局增加2台套备用卡、机,在农村分局增加1台套备用卡、机,在涉税事项受理高峰时起到缓解众多纳税人排队等候办理的压力。

(江苏省仪征市国税局 宰有福 田原 万晓峰)

2.关于实施税收专业化管理的若干思考 篇二

关键词:税收法制建设,税收立宪,税收基本法,税收司法保障

税收既是经济范畴, 也是法律范畴, 这是由税收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既是法治国家, 也是租税国家, 税收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成为国家机器的经济基础, 我国亦是如此。税收制度的完善既表现在形成了适应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的税收经济制度, 也表现在要建立和完善税收的法律制度, 两者是有机的统一, 要相互支撑、共同建设。改革开放以来, 特别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 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税收制度。主体税种中, 流转税地位稳固, 所得税作用在上升, 调节性、辅助性税种逐步完善。但与税制自身建设相比, 税收法制建设相对滞后, 还存在着税收宪法依据不足、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税收法律层次低、缺少税收基本法和税收司法不完善等问题。税收法制建设任务繁重、时间紧迫。

一、完善税收立宪、奠定税收法制根基

现代法治国家,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 国家征税权源于宪法, 国家征税权行使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侵入要受到宪法的约束, 从而构成所有税收法律关系的基础。缺乏对公民财产权保障和对政府征税权约束的社会就不是法制社会, 依法治税的根本是要有一部能够完善保护公民权利和制约政府征税权的宪法。通过宪法上有关税收的条款和对税的征收与使用限制性规定, 有助于规范国家的征税行为, 防止征税权的滥用, 合理配置税权。世界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有明确的税的条款, 其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税收法定主义精神。比如在英国, 从1215年的《大宪章》到1629年的《权利请愿书》, 再到1688年的《权利法案》, 规定国王未经国会同意而恣意征税是非法的, 只有国会通过的法律才能向人民征税。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七款规定:“所有征税议案首先在众议院提出……”。法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有关下列事项的准则——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收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韩国宪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收的种类和税率, 由法律规定”。正是由于各国宪法条款中具有税收法定主义的规定, 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政府征税权的滥用。二是明确划分税权。许多国家都在宪法上规定了税权的分配问题。德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联邦拥有对关税事项和国库专营事业的专有立法权。……在地方货物税与联邦立法所征税收不相同的情况和范围内, 各州有地方货物税的立法权”。西班牙宪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地方财政应拥有行使法律赋予各级行政机构的职能所必须的充足的手段, 主要靠地方赋税和从国家、自治区税收中分成”。巴西宪法就分别规定了联邦、州和联邦区的征税权。三是禁止性条款的规定。在宪法中设置禁止性条款是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 保证重要税收的立法权由代议机关行使, 进而保护国内经济自由。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十款规定:“任何一州, 未经国会同意, 不得对进口或出口货物征收任何输入税或关税, ……”。巴西宪法在第五章第十九款规定:“禁止联邦、州、联邦区和市:在本宪法规定的情况外, 设立或增加未经法律规定的税收项目”。意大利宪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各区不得在区与区之间征收输入税、输出税或过境税……”。

我国宪法中直接涉及税的条款仅有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该条款的重心在于强调公民的纳税义务, 这种以国家本位为基础的对纳税义务的片面强调, 将国家和纳税人置于一种不平等甚至对立的境地中, 虽然是从维护国家权力, 保证人民履行纳税义务的角度出发的。而税收立宪的要义是规范国家征税权, 在国家征税权和保障公民财产权上达到平衡, 因此要在宪法中规定税收基本制度, 专门规定税收立法权、规定税权分配及限制, 奠定税收法律关系的最基本规范。

我们认为, 仅从制定《税收基本法》来规范最基本的税收法律关系的主张, 由于缺乏宪法依据而难以起到驾驭、统领其他税法的目的, 应通过修宪来完善我国的税收立宪, 奠定税收法制根基。参考世界各国宪法规定, 借鉴世界宪政文明的普遍经验, 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宪法进行完善:第一, 确立税收法定主义。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税的立法权属于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 主要的税收法律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如税收基本法、征管法、所得税法、增值税法、关税法等;省级人大掌握地方性税收立法权, 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条例和实施细则等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第二, 设立禁止性税条款。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加入了对私有财产权承认的条款, 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就要求税的征收要受到财产权保护的限制, 通过宪法条款的设定从宏观上平衡国家税权和纳税人权利, 以其中的禁止性税条款的规定约束国家税权力的行使。因此在宪法中设定禁止性税条款有利于保护公民财产权利, 如禁止征收妨碍货物在国内自由流动的税收, 禁止将国家基本税的立法权让渡给政府。第三, 明确纳税人权利。纳税人在税的征收和支出方面的权利关乎到公民自身的财产权保护, 理应成为宪法条款的重要内容。应在宪法中明确公民有亲自或通过其代表参与决定税收立法的权利, 有寻求税收司法保护的权利。

二、健全税法体系、提升税法层次

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应该是由宪法、税收基本法、税收程序法、各税种实体税法、法规、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细则所组成的, 呈金字塔型结构。最高端是宪法, 其次是税收基本法, 第三层是程序法和各税种实体法, 第四层是国务院制定的全国性法规, 第五层是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细则、国家级规定、国务院财税机关文件。第六层是地方性法规、办法和规定等。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特点是:宪法依据不足, 缺少税收基本法, 实体税法立法比重小, 程序法缺乏与《税收征管法》配套的有关法律, 暂行条例、实施条例与实施细则比较详细, 文件、规定等数量大、复杂、透明度差, 地方性法律法规不健全。

完善税法体系, 提升税收法律级次要侧重于健全全国人大和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税收立法机构, 实现以国家立法机关立法为主, 以授权立法为辅, 并逐步缩小授权立法的范围, 最终取消授权立法。及时将实践中已经成熟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积极创造条件, 有步骤地将主要税种采取国家立法形式, 其他税种逐步完成立法程序;提高各实体税法的法律级次, 以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应尽快提高目前以暂行条例形式颁布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法律级次, 进一步修订个人所得税法, 研究制定社会保障税法、遗产税法等新税法。对于税收程序法, 须制定与税收征管法相配套的税务机关组织法的有关税法, 从而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要按“简化”、“透明”的原则规范和清理涉税文件和规定, 逐步建立统一、公平、公开、高效透明的税法体系。

三、加快税收基本法的立法进程

税收基本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制定税收基本法将开启我国税收法制的新纪元, 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但在立法过程中仍有几个问题需要斟酌。

一是税收基本法的称谓问题。在中国的立法实践中, 全国人大的立法文件中很少冠以“基本法”的字样, 只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使用了这个称谓, 但那属于一国两制, 具有高度的特殊性, 不能与在内地使用的法律相提并论。主张使用税收基本法的称谓, 是为了突出其法律效力级次, 强调其在税法体系中的统领地位。但这样有悖于我国长久以来形成的立法惯例, 与已经出台的税收立法不相衔接。“基本法”这个词不宜随意在法律文件中使用, 比如德国的基本法的称谓就是特定的, 即指宪法, 其他立法是不能使用“基本法”称谓的。根据我国立法实践, 还是称为《税法通则》或《税收通法》为好。

二是税收基本法与宪法的关系。税收基本法作为税法领域内的基本法, 是整个税法体系的灵魂, 是税收的一般性法律规范, 其范围包括税收法律的一切基本内容, 包括税收的基本原则和税收的基本制度, 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地位。但税收基本法毕竟是宪法统领下的一个部门法律文件。作为部门法, 税收基本法的制定必然要遵循中国现行宪政体制下的立法规范。而且, 税收基本法的一些根本问题只能通过宪法的修改和完善加以解决。税收方面的重大原则应当诉诸宪法, 先立宪后治税, 这是法治国家立法规律所决定的。与其将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准备限制在少数专家学者和国家财政税务机关范围内, 倒不如推动全社会力量极力促成下次全国人大完成税收立宪, 并可同时或稍后通过税收基本法。

三是关于税收基本法的内容取向。从理论上讲, 税收基本法应该对税收法律、法规的一般的和共同的事项都要做出规定, 但鉴于我国税收法制化渐进性特点, 应突出重点, 抓住主要内容。大体可包括总则、税收立法程序、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税务组织机构和人员、税务执法、税务司法、税务违法处罚、税务争议的处理、税法解释、税务中介机构、附则等部分。重点围绕税收立法机关、税收执法机关、纳税人权利和义务来展开, 明确界定税收立法和解释权的占有和分配, 界定税收管理体制和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纳税人的权利及其保护问题等等。这些问题既是当前我国税收立法和执法中面临的重大问题, 也是税收法律体系中的核心问题。税收基本法的制定可围绕这一主要问题, 而对其他某些次要问题, 通过以后的修订来解决。

四、建立规范有力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

税收司法权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 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有关税务刑事诉讼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权力。税收司法权的行使是维护税收程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目前, 我国税收司法权行使的一个特点, 就是大多由不同的司法机关在司法程序中的不同阶段分别行使税收司法权。只有对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和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是由人民法院单独行使税收司法权。对偷税、抗税、骗税等案件,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税收司法权;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 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税收司法权。这种不同的机关在司法程序中的不同阶段分别行使税收司法权的现状, 已经形成司法掣肘, 再加上由于信息不对称, 一些税务机关对涉税案件该移送的不移送, 都严重影响到税收法律的效力, 尤其使一些案件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使税收法治显得异常乏力。健全税收司法保障体系, 也有利于遏制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执法工作的现象, 有利于纳税人寻求司法救济, 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建立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范履行公检法机关的税收司法权;二是设置专门的税收司法机关, 如税务法院、税务警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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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实施税收专业化管理的若干思考 篇三

关键词:国有公司;薪酬管理;薪酬体系

中图分类号:F24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8-0165-02

一、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薪酬管理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一)薪酬不能反映岗位价值,工资水平与市场价位脱节

在国有企业薪酬的制定中,身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进入单位时间的先后往往成為薪酬高低的关键,能力的作用却相对次要。这使得企业中的一般员工单凭工作年限也能获得较高的薪酬,而很多高素质的人才却由于进来较晚而工龄少、资历浅、薪酬低。这种状况对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极为不利,这种不合理的薪酬体制使企业人员管理工作越来越差,企业竞争力越来越低。

(二)薪酬结构不合理,激励功能不健全

薪酬由基本薪酬、奖金、津贴、福利等四部份构成。在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结构中,基本薪酬往往不是很高。而且奖金所占的比重也很少,而其实这部份往往是最有激励功能的部份。与之相反的是,津贴和福利较多,且与业绩没有关系,所起的激励作用很小。这种工资制度存在平均主义,从而使企业的激励体系中出现了一种该大的不大,该小的不小,责、权、利不相匹配,激励作用不强的现象。

(三)分配方式单一,在职消费混乱

现行的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薪酬对技术要素、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重视程度不够,且较难兑现;薪酬结构中几乎没有经营者的长期薪酬激励措施,对员工尤其是经营者和企业的核心骨干的长期激励不足,没有建立利益共享的机制,很难使员工为企业长远利益着想。在这种机制下往往是经营者自行决定,他们通过手中权力,以权谋私,造成在职消费膨胀,给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

二、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实施全面薪酬管理的必要性

(一)吸引高素质人才,避免优秀员工的流失

据最新调查研究显示,国企面临造成严重影响的首要危机是人力资源危机。在本次调查中,59.8%的国有企业中存在着人力资源危机,35.1%的国有企业认为,人力资源危机对其企业产生了严重影响。留住人才,吸引优秀的人才加盟公司,以保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这就要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必须建立一套全面薪酬管理体系,及时对优秀员工的工作进行评价,减少优秀员工的流失。

(二)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增强企业竞争力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逐步完善,以及WTO效益的显现,许多企业原有的按部就班的薪酬方式越来越受到冲击,建立岗酬结合、技酬结合、劳酬结合,形成责权利相结合、工效紧密挂钩的薪酬分配体系,实现个人利益与企业长远发展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积极性,以便增强企业竞争力。因此,目前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的改革就显得非常必要了。

(三)提高经营者的素质和能力,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成败、企业的兴衰,取决于人。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领导干部的人事关系也是政企不分,没有真正从行政干部中划分出来。所以对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人的奖惩任免,应制定合理的薪酬体系,与所监管国有资产经营效益挂钩,不能让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者的薪酬长期同于现有的公务员。实施合理的薪酬管理,提高经营者的素质和能力,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实施全面薪酬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一)设计员工的精神报酬

报酬设计应体现内部公平,注意对员工精神报酬的设计,应改变过去企业薪酬制度的不明确,不稳定、随机性以及存在的隐性收入,忽视了员工的精神报酬,很难形成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和正常的价值体系。

(二)反映人才的市场价值

公司的工资水平合理,相比整个市场和同行业的薪酬状况具有吸引力,公司的薪酬才具备竞争力,才能吸引优秀的人才。反之,会造成人员流失,不利于公司内部的稳定,也不利于高素质人才的加入。其结果是不断招收新员工以满足运作需求的同时,老雇员又不断离职的恶性循环。国有企业提供的整体薪酬水平应当客观反映人才的市场价值,即遵循竞争性原则,从而使之能够对企业内外的人才产生吸引力。

(三)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企业的长远发展离不开企业员工尤其是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长期努力,要使得企业员工能长期努力,企业必须要形成一种凝聚力。具有长期激励作用的薪酬设计无疑起着不可代替的作用。企业的薪酬设计应注重对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长期激励和约束,既满足其目前的需要,更要使其关注企业的经营和长远发展,使其与企业成为利益共同体,荣辱相关。

四、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实施全面薪酬管理的措施

(一)整合不同的薪酬文化

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属下企业是由许多不同的行业组成,当一个公司存在几种不同的薪酬体系时,根据亚当斯的激励理论,如果人们认为分配不公平,就会影响工作热情。因此,在薪酬进行改革时必须考虑如何建立适应本企业特点的薪酬体系。所以,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制定薪酬时要考虑人力成本占总成本费用的比例,与同行业相比是否有竞争力,与企业自身现金流量相比是否有承受力,通过对企业全部岗位的评价,整合不同的薪酬文化。

(二)设计以岗位工资为基础的薪酬体系

所谓岗位工资制,是首先对岗位本身的价值做出客观的评价,然后根据这种评价的结果赋予任职者与其岗位价值相当的薪酬。将身份工资转化为岗位工资;采取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相结合,把绩效工资分为长期激励和短期激励,短期激励主要发月度、季度和年度奖金的方式发放;长期激励主要以延期支付的方式和股票期权等激励方式为主。

(三)引入报酬机制,明确薪酬的导向

这就要求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资占全部报酬的40%或50%,激励报酬的奖金和股权部分要明确发放方式和标准。一个明确公平的奖金分配方式,是把员工的目标与企业目标联系起来的最佳途径,在薪酬制度中引入风险机制,使薪酬成为一种激励与鞭策并用的措施;这就不但从物质上激励员工奋发进取,而且从心理上激励员工与企业荣辱与共的决心和相互竞争的信心。

(四)薪酬方式和管理方式多样化及人性化

大多数员工对内部与外部薪酬公平都很关心,普遍认为根据员工职责的特点,内部薪酬公平至关重要。这就要求企业经营者重新考虑现有的管理方式,不要以为今天的员工只要提高工资就可以达到激励的效果。员工们所希望获得的除了物质薪资外更希望得到适当的关心、赞赏、选择、尊重、良好的人际关系以及参与的机会等精神薪资。这种精神性的要求往往不需要金钱成本,但是作用确实很大,据了解,在员工流动过程中,很少是因为报酬原因引起的,而大多数是因为不和谐的人际关系。企业经营者应了解不同员工的不同的需求,让员工自由选择,各取所需,切实做到调薪方式和管理方式人性化

(五)推行四种激励方式

1年薪制,即以年度为单位,确定经营者的基本报酬。年薪一般包括“基薪”和“效益年薪”两部份。

2股票期权。即经营者在与企业所有者约定的期限内(3~5年)以某一预先确定的较低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企业股票的权利,这是企业所有者对经营者实行的一种长期激励的报酬制度。

3动态股权制。即在公司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中,以企业经营、管理、技术、销售等关键岗位的人员为主要激励对象,设置岗位股、风险股、贡献股相互配套的三种股份,实行按劳分配、按资分配、按贡献分配“三位一体”的分配方式。

4职务等级工资制。即职务基薪加奖励的工资制度,并在奖励制度中强调工效挂钩。这是目前比较普遍的薪酬形式,没有实行上述三种薪酬体制的企业基本是沿用这样的制度。

(六)把握薪酬支付的透明度,注意与员工沟通薪酬

薪酬信息公开还是保密对许多企业来说都是一个难题,这源于企业员工对薪酬公平性的高度敏感性。企业采取绝对的薪酬保密制度,或者采取绝对的薪酬公开制度,对企业来说都各有其优点,关键是把握好“尺度”。沟通很重要,要让员工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如果员工不知道为何拿钱,对员工也起不到激励作用。

(七)设计符合员工需要的福利项目,实现薪酬与绩效挂钩

薪酬激励与员工的利益密切相关。员工个人的福利项目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强制性福利,企业必须按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比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另一类是企业自行设计的福利项目,旅游、健康检查、带薪假期等。因此完善的福利体系对吸引和留住员工非常重要,它也是公司人力资源系统是否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

当然,任何薪酬管理方法都不是万能的,只有薪酬管理制度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与员工加强沟通,听取反映;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才能使薪酬管理制度得以贯彻实施,并取得更好的效果。

4.关于实施税收专业化管理的若干思考 篇四

编者按: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5年来,已经成为一项最重要的农业机械化支持政策。现代农业装备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农业生产,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又明确提出,健全农业补贴制度,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完善办法,特别要支持增粮增收,逐年较大幅度增加农民种粮补贴。在这样的利好政策下,探索科学有效地实施购机补贴政策,在加大投入的同时,更加着力用好投入,提高投入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首次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列入中央财政支持政策范畴。这项政策实施四年多来,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由2004年的7000万元增加到2008年的40亿元,极大地调动了农民购机、用机的积极性,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到2007年底,全国农机装备水平和农业机械化作业水平显著提高,装备结构有所改善,农机总动力比2003年增长了27.1%,农民购买重点开始转向了先进适用、经济安全、节能环保和关键、急需的农机具,以及高性能、大马力、复式作业的田间作业和配套农具。全国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42.5%,比2003年提高了10个百分点;水稻收获机械化水平达到46.2%,连续3年增长幅度都在5个百分点以上,其中2007年比2006年提高了7.4个百分点;栽植机械化水平发展速度快,势头猛,潜力大;玉米机收也正呈加快发展势头。可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农机经营收入和农机户收入的增加,以及农机工业发展和装备技术创新,为粮食生产和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了技术保障。

伴随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的深入实施,一些问题不容忽视,值得深思。

一是补贴资金总量与实际需求存在差距。目前,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从整体上看还比较低,农民收入水平不高,购机能力不强,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需求量较大。比如广西,典型的老少边穷地区,水稻种植面积居全国第六,2007年水稻栽植机械化水平仅为0.1%,机收水平仅为10.4%,农民人均纯收入仅3224元,低于全国4140元的平均水平,农民对购机补贴资金需求量大。据调查,2007年,广西仅有不到40%的申请购机补贴的农户享受到了中央财政购机补贴。在笔者调研的安徽宿州、江西部分地区等也不同程度存在类似问题,补贴资金总量远远满足不了农民和农业生产的需求。另一方面,增加农业机

械购置补贴投入,单靠政府财政行为是远远不够的。从目前补贴机制来看,市场作用还没有充分体现,特别是金融信贷支持作用还没在发挥出来。

二是个别品种机具总量饱和与局部区域短缺问题。近几年来,补贴机具的品种以粮食主产区需求为主,特别是小麦联合收割机拥有量从全国总量来看,在2006年趋于饱和后就停止补贴。目前小麦联合收割机拥有量大多集中在小麦主产区,而西部地区受经济影响购买滞后,小麦联合收割机拥有量较少。中部到西部地区跨区作业成本费用较高不合算,西部地区小麦机收市场出现短缺。一些经济作物生产机具和适宜丘陵山区农业生产的作业机械尚未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农民需求迫切。如何协调这种饱和与不饱和问题,是实施补贴政策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的现实情况。

三是不同经济发展区域补贴比例问题。我国地大域广,自然条件差异较大,地区间发展存在不平衡性。发达地区农业机械购买力较强,欠发达地区农业机械购买力较弱。2007年笔者采用调查问卷的形式,在全国26个省区市的225个县对农民购置农业机械的意向及选择条件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区域分为平原地区、丘陵山区和丘陵山区平原交错地区。不同区域对农业机械及其购置补贴比例的需求是不同的,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共性是现阶段3类区域对大中型拖拉机、旋耕机等耕作机械、植保机械、谷物联合收割机等收获机械都有大量需求,特别是平原地区,由于主要是粮食作物生产,这类机械需求量比较大;个性主要体现在丘陵山区和交错地区对小型农业机械需求迫切,特别是丘陵山区,由于地块小,作物品种及种植多样化,对适合作业的手扶拖拉机及配套农具、微耕机等多功能小型农机具需求旺盛。各区域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比例要求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讲,平原地区各方面发展较快,经济条件较好,对补贴比例要求相对低一些。丘陵山区各方面发展缓慢,经济条件落后,对补贴比例要求相对高一些。而目前中央财政资金对各地的补贴比例都是最高不超过30%。经济发达地区对于农民购机不仅实行中央财政资金补贴30%的比例,而且在此基础上,省级或者地市级还予以累加补贴,有的地区农民购机享受的补贴累计达到80%或者更高。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如部分粮食主产区、西部地区、丘陵山区等),省级财政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予以的投入相当有限,有的省份为了使购机补贴资金有更大的受益面,对于中央财政资金补贴的比例往往控制在20%左右。这样造成了极大的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农业机械化发展形成越来越大的区域差异。

四是补贴机具管理问题。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根本目的是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支持农民购置和使用农业机械从事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要求确定享受购机补贴的对象应遵循公开、公正和农民直接受益基本原则,要求享受购机补贴的机具切实在农业生产

中发挥作用,并在两年内不允许违规转卖。政策实施过程中,对于购机补贴对象,目前虽然对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有一定的优先原则,但基本上还是“普惠制”,对于散置在千家万户的农业机械进行监管难度很大。在某些地区,有些购机农民为了自己利益,钻国家购机补贴政策的空子,将享受补贴的机具进行违规转卖,违背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初衷。

五是缺乏必要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是保障购机补贴政策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和条件。随着补贴资金逐年增多,补贴范围进一步扩大,相应的工作量大幅度上升,但并没有下达相应的工作经费,造成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困难。购机补贴程序一般包括宣传(电视、报纸、电台等)、培训、会议、资料印制及存档(申请表3份、购机协议3份、公示张贴、公示存档、档案袋、邮寄公示等)、机具编号(字牌及字牌架每乡1付每镇2付、字牌(镀锌板)、字牌架、油漆、机具编号人员差旅费)等。笔者2008年7-8月份对购机补贴管理成本进行调研,大部分地区在补贴工作实施方面存在经费困难。据调查,补贴一台机具的直接成本在60元左右(包括3张申请表1.50元、3张身份证复印件1.50元、3张购机协议1.50元、2张公示10元、喷字10元、培训30元/人、其它4元/台),下乡服务费20元左右/台。另外,宣传费、培训、会议等费用也是不小开支,2008年浙江省嵊州市这项开支达到4.1万元,富阳市为5.5万元,安吉县为6.6万元。而这些地区农机管理部门年工作经费十分有限,如富阳市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7人,年工作经费11.9万元;缙云县工作人员7人,年工作经费3.5万元,这些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从事农机化新机具、新技术推广应用,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跟踪调查,农机社会化服务等工作。而缙云县2008年承担了100万中央资金额度的补贴工作量,共补贴8-15马力拖拉机、40-80马力拖拉机、旋耕机、背负式机动喷雾器、茶叶加工机械、全喂入联合收割机、半喂入联合收割机、手扶插秧机1245台,实施补贴的工作经费开支达到5.1万元,购机补贴工作经费占到补贴资金额度的5%左右。可见,在实际补贴过程中,工作经费十分缺乏,现有的工作经费不足以支撑补贴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个问题尤其突出。这个问题如果不能有效解决,随着购机补贴资金规模的扩大,将会直接影响补贴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由以上分析可见,在加大投入的同时,如何用好投入,提高投入效益,使补贴政策和效益最大化,必须解决上述矛盾和问题,建立完善的补贴投入机制和运行管理模式。为此,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是进一步扩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规模。2007年底,全国农业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仅仅为42.5%;水稻栽植机械化水平仅为11.1%,水稻机收水平为46.2%;玉米机收水平仅为7.2%;大豆机收水平为47.4%;马铃薯、花生、油菜、棉花等主要作物收获

机械化刚刚起步;经济作物生产机械化急待发展。可见,现有农业机械化水平总体不高,一些主要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还很低,装备水平距离现代农业的发展目标还有很大差距,按照2008年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购机补贴资金40亿元计算,平均每亩耕地投入装备补贴仅为2.2元。因此,建议进一步扩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规模,对一些机械化水平低的关键环节作业机械适当提高补贴比例,进行重点推广,调动农民购机用机的积极性。

二是进一步扩大补贴机具的种类和范围。2008年补贴机具的种类涵盖了动力机械、耕作机械、种植机械、植保机械、收获机械、粮食干燥机械、排灌机械、畜产品生产机械、水产品生产机械等9大类33种机具,在重点保证粮食生产的同时,对油菜、牧草、挤奶、水产养殖等方面的生产机械给予了一定扶持。但其中,在动力机械的补贴种类中,15-25马力段的动力机械是空缺,南方深水田耕作有比较大的需求;一些经济作物生产机械、丘陵山区用小型特色机械、设施农业机械等还未列入全国统一补贴目录。建议适当扩大全国补贴机具的种类和范围,同时各地要用好用足国家补贴政策,结合各地实际,突出重点,切实选出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地方特色机具采用中央补贴资金进行补贴,以满足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的需要。

三是继续重点补贴具有一定规模的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机专业合作社。具有一定规模的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机专业合作社是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重点对象。真正形成“一户购机,多户使用”的共同利用、提高效率的新局面。与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农机经营相比,参与社会化作业服务的专业户和服务组织可以克服农机经营规模偏小、资金有限、机具配套比较低等问题。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机专业合作社通过集中资金购买大中型、高性能农业机械,使其服务能力不断提升,逐步形成从机耕、机播、田间管理到机械化收获、农产品运输等多样化的社会化服务功能。更重要的是,可以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管理,有效防止倒卖现象出现造成补贴市场混乱,使补贴政策效果下降,影响补贴执行效果。而补贴对象如果是一家一户的散户,则较难实现对补贴机具的管理;针对大户或者农机专业合作社的补贴机具有利于进行监管,以保证发挥补贴机具的作用,也符合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两个转变”的要求。并建议对具有一定规模的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机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加大补贴倾斜力度,根据经营规模和组织规模,提高补贴的台(套)数,促进其生产能力的提高。

四是实施农业机械购置区域性差别补贴措施,中央财政资金对经济发达地区实行引导性补贴,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实行扶持性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不是一个短期的扶持政策,而是一个长期的支持政策。近几年来,平原地区或粮食主产县农业机械化发展较快,主要是

政策支持力度较大的结果。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相对较少的情况下,向粮食主产县倾斜无疑是正确的选择。但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应在保障粮食安全的条件下向丘陵山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促进丘陵山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农业机械化发展,满足丘陵山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的实际需求,防止在农业机械化发展上出现“马太效应”。因此,在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过程中,应因地制宜运用政策调控手段,采取补贴比率区域性差别的方法,适当调节资金资源向弱势群体和新技术推广应用配置倾斜,促进区域农业机械化发展。一方面补贴机具的确定应在坚持通用类农机具全国统一竞争择优筛选的制度下,适当扩大地区非通用类选型范围,以满足不同区域对特色农机具的需求。另一方面,补贴率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区域农民购机能力、不同作物机械化发展水平及作业市场化程度,区别对待。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财政能力较弱,区域农民购机能力较弱特别丘陵山区应加大补贴比率,实行扶持性补贴;对于经济发达地区,应充分调动地方财政投入力度,实施引导性补贴;区域农民购机能力较强和作业市场效益好的农机具可适当降低补贴率,采取财政贴息的方式,支持金融信贷机构向农民提供购置农业机械贷款,实施混合型补贴。对于政府导向的新技术、新机具应加大补贴,促进其尽快普及,提高农业科技含量。通过差别补贴方法,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支持政策在多层面、多方位发挥作用,促进不同区域农业机械化进程,全面提高农业机械化平,这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五是完善补贴机制。补贴机制的形成直接影响补贴效果,应当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目前的补贴资金主要来自于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的稳定顺畅实施与运行,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缺一不可。在市场竞争和政府宏观调控中,市场竞争是首要原则,是宏观调控的前提条件。在正确处理二者关系时,应以市场竞争为主,宏观调控的侧重点应在于以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更好地保证市场竞争作用的发挥,维护市场秩序,在不破坏竞争法则和不损害效率的前提下,对社会分配环节进行必要调节,使收入分配取向公平,保证社会稳定、经济平稳运行。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单靠政府财政资金是不够的,效果也是有限的。财政投入在于引导、示范、调节,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各种补贴资金市场化运作方式。因此,在增加财政补贴资金量的同时,需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各种市场化运作方式,完善补贴机制,扩大其他补贴支持渠道,通过财政信贷贴息引入金融市场,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带动多方面多渠道的资金投入,解决不同经济发展区域和不同作业服务市场程度下的农民购机能力问题,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满足不同补贴对象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监管,建立全国统一的补贴机具信息网络,实行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加大查处力度,坚决打击违法

转卖补贴机具的行为。同时,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财政补贴资金量一定的比例(5%左右)下达工作经费,为做强做大补贴工作提供条件。

六是丰富和拓展农业机械化支持政策的内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是农业机械化支持政策的重要内容。但是,农业机械化支持政策不仅局限于此,需要不断完善与之相衔接和配套的支持政策,共同构成农业机械化支持政策体系,实现互促共进。(1)加大农机化科技创新投入。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和购机补贴资金量的增大,对农业机械化技术和农业装备需求呈现出高技术含量、多样性的发展趋势,对农业机械化科技创新提出了新要求,而目前农业装备有效供给不足问题凸现,急需加大农机化科技创新投入,促进农机化科技创新。(2)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随着农业机械数量的增加,农村机耕道建设和农机场、库、棚问题愈加突出,急需有关部门设立专项予以解决。(3)加大农机安全生产监管投入。随着农业机械数量的增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监管问题与矛盾逐渐显现,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支持也应随之增加。(4)实施作业补贴。对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明显的农业机械化新技术和新机具的推广应用阶段进行作业补贴,推进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和生产效率提高,促进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5)实施农机具更新报废补偿机制。鼓励农民更新淘汰耗能高的老旧农机具,实现节能减排,保障安全。

中国农业大学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杨敏丽

5.关于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思考讲解 篇五

新华社2008年1月20日称兰州市的非居民税收管理几乎是一个盲区。通过调查发现,非居民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四个方面:一是非居民从事经济活动的资料信息税务部门在现有体制下难以获得,无法实施有效的管理。二是对外国企业的税收宣传力度不够,内容缺乏针对性。三是非居民税收管理手段单一,没有将税收情报交流、合作和反避税的国际税收管理手段综合运用在非居民税收管理中,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涉外税收部门始终处于被动状态。四是从事非居民税收管理的税收人才缺乏,难以满足开展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的需要。

按照前文的标准,我市的非居民管理情况也不容乐观。

一、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重要意义及我市的现状

今年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按照国际惯例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首次将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提到与居民企业比肩重要的地位,随着经济全球化持续深化发展,非居民企业税收所占份额将逐步提高,新法对该内容的规定具有高度的战略前瞻性,对今后开展好这项税收管理工作起到巨大的推进和指导作用。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

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是指我国政府对非居民企业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以及对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行使相关税收征收和管理的活动。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完善的制度和熟悉制度及相关业务知识的管理人员才能有效地完成工作。

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能够有效地维护国家的主权,保护我国的税收权益不受到损失;其次是符合国际惯例,能够使我国企业在国际间的经济贸易以及金融科技领域的交往中享受到对等的待遇;还有能够增加财政收入,并使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目前我市非居民税收管理主要着眼于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开具这项业务展开进行的,采取统一审批、集中开具的管理模式,由直属局负责全市售付汇凭证的开具工作。我市国税有关部门在加强了对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审核开具的管理之后收到了一定成效,通过大量的事实也证明这是目前一条避免税款流失、实施对非居民企业进行税收管理的有效途径,严格审核售付汇税务凭证使我市国税负责征收的非居民所得税收入近三年来呈现出逐年递增的态势,如下图所示:

今年1至5月份非居民企业税收收入为4409万元,基本保持了稳定的增长。: 作为管理手段的税务凭证的开具情况如下

从上述情况可以得出结论,完税证明的开具份数呈逐年递增的趋势,而不予征税证明的开具份数则呈逐年下降的趋势。收入与完税证明开具份数成正比例增长。

上述情况一方面证实了加强对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的审核是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一个有效手段,另一方面也证明我们这项工作的管理手段也非常单一,面对日益复杂的征纳关系我们的管理模式亦显得过于陈旧和僵化,统一开具的管理方法虽然简化了办事程序,方便了纳税人办理有关业务,但是其弊端也很明显,即非居民税收管理上税务机关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不可避免地存在漏征漏管的现象。

二、我市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面临的共性问题及个性问题(一共性问题

通常情况下,非居民税收管理涉及面广,管理的难点在于异、繁、乱、杂、散、变。

1.“异”是新法实施后前后政策的差异需要有机衔接的紧迫性问题。新法施行后,企业在执行过渡时期税收政策方面出现了衔接问题,新法包括实施条例中没有解释的一些具体业务,原有规定是否适用有待明确,如外国企业常设代表机构在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时新的申报表中有关计算公式与(85财税外字第200号文件规定的不一致,没有考虑营业税税率,在实际工作无法掌握。

2.“繁”是涉及事项多,涉及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劳务所得,以及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投资性所得或财产转让等收益。此中,既有单纯的投资、服务、劳务,又有混合、兼营业务,要弄清事情发生的原委本不容易: 3.“乱”是涉及的业务联系多,境内外所得准确界定难,管理部门多,信息归集处理和实际形成合力难: 4.“杂”是涉及的知识面宽,要求管理人员既要懂国内财务又要精国际税收,既要熟悉外语,又要懂合同、外汇、贸易知识:

5.“散”是税源大小不均衡,地域分布零散,具体业务发生时间、空间不固定,突发性、偶然性强,税源监控管理的可

预见性差: 6.“变”是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对象多变,涉及具体个案情况复杂多变,征免税判定的政策规定往往滞后于经济的发展,难以及时找到准确对应的依据、标准,没有一劳永逸的管理措施、方法、手段,需要随机应变。

此外,对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而言,不仅有涉税事项发生时空的不确定性和业务本身的复杂性带来的固有风险,还存在获取信息的真实性和时效性,税收政策规范的滞后性,征免税项目判断准确性等不确定风险,特别是对纳税人及纳税义务发生的掌控上难度较大,不利于有效地实施征收管理。在具体的操作上稍有差错,很容易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和外国企业对我国法制环境和投资环境的负面评价。

(二个性问题

1.管理体制不健全、职能发挥不利。我市目前的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主要围绕着售付汇凭证审批开具展开的,售付汇税收证明采取在直属分局统一审批、集中开具的管理模式,其他各基层单位没有设立专职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相应的管理人员,没有形成上通下达的完整工作体系,基层单位的税务干部,对非居民企业税收相关的法规、政策了解不多,不能及时了解管辖区内企业的相关业务情况,从根本上影响了工作职能的发挥,从而制约此项的开展。

2.目前的规章制度不完善、不利非居民税收工作的开展。

我市在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相关操作规程目前尚属空白,省局层面的相关文件也没有出台。我市国税相关职能部门虽已经制定的《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工作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承包工程所得税征收管理规定》等文件,但由于效力层级的问题需要等待上级机关相关规定出台后才能予以确认颁布实施,从而对我市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产生消极影响。

3.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

我市管辖范围内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扣缴义务人,由于对税法缺乏必要的了解,对其扣缴的义务认识模糊,往往是需要向境外付汇时才知道自己负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这直接导致一方面税款可能不能及时足额入库,另一方面在签订相关合同时不能在数额不小的税费问题上争取到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4.信息渠道不通畅,不能及时掌握非居民企业税源信息。正如前文提到的,我市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手段单一,体制和模式落后,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这项工作的开展。纵向方面,税源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不负责纳税行为的审核和税款的征收管理,这本身就是征管工作中严重的脱节现象,目前这项工作严重依赖银行境外付汇的控制措施,实际是上本末倒置,在源头无法进行有效管理,而在发生境外售付汇业务时才能简单地了解纳税行为发生的情况,管理上十分被动。如果银行政策有所改变这项工作势将无所作为;此外,这种体制在税源信息

掌握上也存在先天不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对此项纳税行为基本无从了解,所以信息渠道通畅实为奢谈。横向方面,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及金融机构在非居民企业税源方面的信息交流几乎为零,这些部门和机构并无法定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协调解决的困难程度显而易见。

三、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一些具体思考(一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立法工作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非居民税收管理方面的规定站在立法的高度具有纲领性的指导意义,但是在具体操作的层面仍显得过于笼统,此外,还需统一不同税法中的同一概念和相互交叉重叠因素,制定易于理解、便于遵从的税收政策,保持适当透明度;构建立法层次合理、简洁明了、操作性强的非居民税收政策体系。具体如国内税制应当根据经济的发展进行适时改革,修订非居民境内纳税义务的判定标准、应税所得范围、特许权使用费定义等,提高严密性和操作性,利于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并考虑非居民纳税人的合理要求;还有要针对管理所存在的问题,加

强国内法规和政务信息化的建设,明确纳税申报所需附送资料的具体内容、税务部门审核评析的重点、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具体方法及合理标准、征纳双方争议较大时的解决途径等,加强非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停留天数、地址等信息控管和对境外收入的取证和评估工作,为税收执法提供指引。

(二明确属地原则下的专业化非居民税收管理体制

非居民经济活动的偶发性、流动性和复杂性要求其税收管理高效、精细,既保证税收征管的严密,又避免引起国际间税收管辖的争议。因此,应对非居民税收管理本末倒置的情况予以彻底解决,对非居民企业实施属地原则下的专业化管理,成立基层管理部门内设置的专门负责非居民企业税收业务的税务管理机构,建立新的合作型税法遵从模式,增强税收管理的适应性,建立友好的征纳信任合作关系,提供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和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改善税收遵从,提高监管力度和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具体到我市,应着重改变目前的管理模式,逐步使非居民税收走上正规化建设的道路上来。

(三试行外国企业临时提供劳务备案制

目前,根据我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国企业在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现阶段,此类税收多由支付人代扣代缴,其相应管理侧重于对扣缴义务人的管理,而且部分境内劳务时间短暂、地点分散,实行税务登记制度增加了税收遵从和管理双重成本,收效不大。而要求外国企业临时提供劳务进行备案,可由外国企业自行或委托境内支付人代为办理,在劳务发生前或发生初将劳务合同或协议报送主管税务部门,帮助其事先控制税务风险,提高其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意识。

(四重新认识在非居民税收管理中反避税的重要性

我市目前的反避税重点只重货物购销活动,应适当地向劳务提供方面倾斜,对非居民避税行为给予足够的关注。近年来非居民利用税收政策漏洞或征管手段滞后规

避劳务税收的现象越来越多,各级税务部门应加强调研,拓展非居民税收的反避税工作思路,探索非居民税收反避税的手段和方法,完善相关制订和操作规程。

(五充分发挥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的效用

在签署国家间税收协定时适当调整其中的非居民税收管理内容,增加国际间涉税方面的司法援助条款,使其朝着更有利于推动经贸往来和人才流动的方面发展。同时,开展反滥用协定调查,与部分国家换函或谈判,修订原有协定,堵塞漏洞,防止协定的滥用。应拓展国际税收信息交换与分享,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和税收协定网络,定期与缔约国互相提供及核实税收情报,开展外国教育机构与我市院校联合办学的境内外劳务费用的情报交换工作,防范非居民进行国际避税。

(六、加强与我市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及时掌握非居民税收管理信息 及时地掌握信息是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关键。没有及时、真实、有效的信息作导航,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就会无的放矢。我们应当建立与地税、外管、外贸、外汇,外事、发改委等职能管理部门的有效沟通机制,加强联系、沟通和合作, 定期交换国地税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信息、外汇收支排名和非贸易付汇项目信息、大型技改项目备案、技术贸易审核备案信息、外籍专家来华工作和指导等信息。

(七、关注付汇大户,逆向追溯,寻找准非居民税收管理的疑点,加强对非居民企业的反偷漏避税工作

其他兄弟城市的经验证明,通过关注付汇大项目来把握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方向是行之有效的方法。根据付汇信息,逆流而上、顺藤摸瓜总能找到付汇的缘由,从缘由再分析查找疑点。基于这样的思路,我们需要强化对付汇信息的加工处理工作,从中取得全市季度大额付汇项目汇总金额和涉及企业名单,通过逆向追查付汇缘由和项目明细,核查付汇依据的合同、协议、票据,清分境、内外收入归属等过程,判定相关事项是否符合法定征、免税或不征税条件,查核是否存在偷税、避税事实。通过宣传辅导,针对经常性或重复发生的业务实行有效的源泉控管。

(八、加强宣传,强化政策辅导,确保非居民税收管理到位

非居民税收管理涉及的经济业务复杂,政策执行要求高,管理责任重大,因此需要加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从业人员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操作辅导,将管理工作前移。为此首先,要抓好相关岗位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辅导,提高税务干部对非居民税收管理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增强非居

民税收管理职业敏感性,提高其在管理中的实际操作能力,通 过受训人员来宣传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收集相关信息以达到 有效监管跨国税源的目的; 其次是对具有跨国业务的大企业和 有重大项目、追加投资、股权变化、外籍专家参与设计和管理 等业务的企业提前介入,及时掌握重大项目实施单位、外国企 业参与招投标及中标情况、合同、协议签订的涉税条款和价款 的构成,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提请扣缴单位 关注外方应纳税义务、了解自身扣缴法律责任,使其明确不熟 悉政策、不履行义务可能发生的纳税风险; 再有就是对有确定 性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辅导其依法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分项 明确扣缴义务发生时间、计算方法和申报缴纳方式、扣缴手续 费结算。

(九)、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为契机,使其更好地服 务于我市总体的国际税务管理工作 理论上,非居民税收管理是国际税收管理的的一部分,但 是,其又有相对独立的特性,所以必须与国际税务管理进行有 机结合,才能使得二者相得益彰,相互促进。实际上,非居民 税收管理与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调查、税收情报交换、企业所得 税的纳税评估和涉外审计紧密相连的。境外费用发生的真实性 与情报交换工作相关联,非居民税收管理信息为专项情报交换 工作提供线索,情报交换又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深化提供手 段。对外付汇项目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关系到所得税税 11 基是否受到侵蚀,对反避税调查和所得税评估有着重要的作 用。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外方取得的收入纳税了并不代表境 内企业所得税税前支出就合理、合法。境内劳务、特许权使用 费等费用支出项目作价是否合理也有待于反避税调查去审查 确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注重把握非居民税收管理与国际税 收管理各环节、各专项工作的相互关系,努力抓好各环节的相 互融合渗透,尽可能把各专项工作有机衔接起来,形成整体合 力,增强国际税收管理能力和水平。总之,我市

6.关于落实税收管理员责任的思考 篇六

一、问题及成因

1、安于现状,不思进取。部分税收管理员对税收征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注意思考,不善于思考,知之不多,研究不深,该想的办法没想出来。工作积极性不高,节奏缓慢,不能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有的甚至连钟也不想撞,得过且过思想严重;一些人思想滑坡,纪律松弛,责任心、进取心不强;一些人精神不振,作风漂浮,活力不足。

2、学风不浓厚,作风不扎实。部分管理员不善于学习,自身的业务素质跟不上形势的发展,与“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存在着较大差距,在管理工作中表现出诸多的不适应;部分管理员不愿意学习,缺乏学习业务的紧迫感、危机感,认为不想当业务尖子,业务只要能应付就行,工作凭经验,业务靠老底,对税收新知识、新政策缺乏系统的学习和掌握,因此,落实好管理员责任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3、法制观念不强,服务水平不高。部分税收管理员法制意识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规范、以权谋私的现象仍然存在;税收服务观念未能转变,为纳税人服务意识不强,不能站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看待税收工作,服务水平不高,服务不到位。

4、管理观念落后,创新意识不强。部分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观念滞后,照搬照套思维方式积习很深,对税收征管软件依赖性严重,缺乏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导致眼界不宽、思路不活、办法不多、工作停滞不前。

5、重数量轻质量,重结果轻管理。部分税收管理员“以收入论英雄”的思想依然存在。“重结果,轻过程”粗放式管理思想根深蒂固。个别税收管理员在实际工作中认为只要能完成领导安排布署的工作任务和收入任务,就一荣俱荣,万事大吉。导致工作质量不高,业务操作不规范,税收管理不精细。

6、反馈制度不健全,监控管理不到位。税收管理员下户的过程仍然游离于有效的监控视线之外。税收管理员只要踏出单位的大门,负责人就无法再跟踪管理员对某一件事到底怎样干,干到了什么程度,甚至是否亲自干这一件事也无从知晓。一件工作布置下去,精细管理的要求提出了,能够贯彻执行到什么程度,完全取决于管理员下户过程中办事的责任心和效率。

二、措施和建议。

(一)设置科学合理的岗责体系。根据《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的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工作要求以及对税收管理员的监督要求,结合税源管理工作实际,合理进行岗位设置,建立配套的岗责体系,这是落实税收管理员责任的前提。

1、细化工作职责。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细化岗位工作职责,具体落实到每一位税收管理员头上,分片管理,并将各环节之间的联系制度化。

2、规范工作程序。制定具体的税收管理员工作程序,规范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3、强化监督管理。提高税收管理透明度,坚持“一人管户,双人上岗”的进户制度,实施税收管理员下户调查(核查)廉政反馈单,定期、不定期地召开纳税人代表会议,听取意见,建立外部监督网络,开展“开门纳谏”活动,提高税收管理的透明度。

4、强化考核体系。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科学化考核。转变考核方式,转变以前的“定性考核”为“定量考核”,制定统一、具体的考核细则,在考核的时候严格以数字来说话。

(二)提高税收管理员综合素质。税收管理员要在税源管理过程中担任好“六员”的角色,必须具备基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因此必须着力提高税收管理员综合素质,这是落实税收管理员责任的基础。

7.关于实施税收专业化管理的若干思考 篇七

一、提高数学教学质量,营造良好学习氛围

数学教学质量的提高是一个学校取得成功的关键,这也就意味着该学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数学学科是一门基础教育,它是学习交互的桥梁,以往教师那种独霸教学讲台的时代已经过去,现在我们主要是设法通过一种新的教学模式来满足学生的学习要求。现在学生已经很难去适应老师通常所说的那种所谓“你问我答”的教学模式,学生更多的是希望自己能够有一种适合自己的学习模式,从而全面提升数学教学质量,以此来促进学生数学综合能力的提升。

教学质量应该遵循教学规律,老师不能盲目地为学生提出一些错误的教学观点。“教死书”是数学教学中的一个弊端,教师应建立好的知识结构体系,加强师生之间的互动交流,将更有特色的教育创新模式运用到学生身上,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认清教学目标的分层次设计,而且还应该让学生知道注重教育的重要性。课余时间老师可以多为学困生做好教学工作,端正学困生的学习态度,在思想上做好引导,这样学习效率才能得到有效提升。

二、“生本理念”下的课堂教育改革

生本理念又称之为生本教育理念,教育的理念就是一切为了学生,站在学生的立场完成教学目标。生本教育是教与学中最重要的学习资源之一,它作为一种发展学校德育课堂的教育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让自己去体验教育带来的真善美。构建有生命力的小学数学课堂教育,鼓励学生活跃思维,放开想象力,教师应以公平教学的设计模式对待学生,不用低俗的眼光看待成绩较弱的学生。小学数学教学是一门多元化的艺术教育课程,要求人人参与,并彰显学生的生命活力。除此之外,“生本理念”教育课堂的提出,教师需具有创造性的思维及敏锐的洞察眼光。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现多方位的全面发展,有效增强学生的学习主动性,课堂上也就更具活力感。“生本理念”具有高度的教育理论结构体系,它将自身不具有的伦理观、行为观和道德教育课程观整合起来,更有效地培养学生教育之理念,更好地保证学生取得学习上的成就。教育课堂教育改革要严格把握学习重心,充分有效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运用教学过程的探究来提高课堂教学的政策方针,将书本上的知识移到自身上去。当然,我们不能让教室的布局引发课堂上带来的混乱,老师应将本质性的东西简单地表述出来。生本理念体现出了教育的针对性,重点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

三、基于生本理念下的教学新模式

都说适合学生的教育才是最有用的教育,学生教育的着眼点在于如何诠释教学目标,生本教育引发人们的思考,而先学后教的另一种教学新模式也在不断涌现出来,要深入生本理念的教学模式,贯彻落实数学教学方针。我们的理念是“相信学生,追求育人成果”,相信学生就是相信自己,本人认为作为学生家长,应该有义务帮助孩子扩展知识面,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帮助孩子配合老师的教学任务,那样学生的学习方法才会有巨大的改变。

生本理念的教学模式是新型的生态课程,俗话说教少学多的教学理念是一种具有代表性的教学思想。它可以让学生有自主思考的空间,一方面教师应注重一些教学原则,要求教师了解教学目标;另一方面还是要对学生充满自信,这样学生以后的发展就有很高的提升空间。高效课堂教学目标模式是目前最积极,也是更多小学教师所采用的教学方法,要做到这一教学目标,就要做到加强小组学习的建设,小组教学的设计理念是决定教师实施新型教学模式的首要条件。生本模式这一教学理念要求课堂上的一体化教学,教学的表现方针在于多开展教学活动,这样学生在学习生活上就得到了很有效的交流空间。

总之,高效课堂教育模式的建设虽然得到了有效的提升,但还是希望教师多把课堂教学讨论策略作为常规化的教学任务。同时也要求小学数学教师提高专业素养,多注重创新,这样生本理念的课堂教学模式就将有一个美好的前景!

摘要:生本教育作为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它采用以学生为本的教学理念。随着教育改革的一步步推进及创新型教学模式的高速发展,现代的小学数学课堂教学遵循“生本理念”的生态模式。生本教育的目的就是为学生提供一种新型课堂教学环境,数学课堂教学的核心是强调学生的自主学习,即帮助他们更直观地理解文章大意。

关键词:小学数学,生本理念,教育模式

参考文献

[1]李玲娓.生本教育理念下小学数学阅读教学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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