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2024-08-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共15篇)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一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2]766号 【发布日期】2002-08-20 【生效日期】2002-08-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摩托车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2]766号

2002年8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摩托车生产企业的税收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税收漏洞,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等十个委、部、局联合下发了《 关于整顿摩托车行业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109号)。为了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摩托车生产企业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将具体内容部署如下:

一、检查范围:所有摩托车生产企业,重点是重庆、广东、江苏、浙江等地的中小摩托车生产企业。

二、检查时间:2002年9月―10月。

三、检查: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5月1日。若发现有涉嫌偷骗税的,可追溯到以前。

四、检查内容:

(一)增值税检查

1、增值税销项税额方面的检查内容

(1)有无隐匿收入,少计销项税额的行为;

(2)有无视同销售,少计销项税额的行为;

(3)有无价外收费,少计销项税额的行为;

(4)有无其他少计销项税额的行为。

2、增值税进项税额方面的检查内容

(1)有无利用非法票据抵扣销项税额的行为;

(2)有无利用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的行为;

(3)有无虚列运费和擅自扩大运费抵扣范围,从而多抵扣销项税额的行为;

(4)有无其他多抵扣销项税额的行为。

(二)消费税检查(1)自产自用的摩托车(用于赞助、广告等方面),是否按规定计提消费税;

(2)价外收入(代垫运费、返还利润)是否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3)是否存在将销售收入挂在往来帐上,减少应税收入的情况;

(4)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虚开发票、将整车按零配件开具发票,并按零配件纳税的情况;

(5)包装物收入是否按规定计提消费税;

(6)在计征消费税时是否存在扣除外购摩托车轮胎已纳消费税的情况;

(7)是否存在设立销售公司,降低出厂价格侵蚀消费税税基的情况;

(8)是否存在关联企业相互之间采取低价供应零配件,低价供应摩托车,以减少计税收入,侵蚀税基的情况;

(9)委托加工的摩托车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

五、检查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这次专项检查工作。

(二)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地于2002年11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报告报送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和稽查局)。报告中除写明上述检查内容外,还应对摩托车行业征收管理的总体情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存在问题所造成的税收流失(要有数据)、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完善摩托车增值税、消费税政策和征管措施及建议加以阐述。同时,认真填写“摩托车行业税收专项检查企业明细表”(附件1)、“企业纳税情况明细表”(附件2)、“摩托车生产企业纳税情况汇总表”(附件3)、“销售公司纳税情况汇总表”(附件4)、摩托车生产企业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

(三)各地上报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要在寄送纸质材料的同时,通过NOTES信箱或互联网将电子文件报总局,其中,总结报告的文字部分统一为Word文档形式,汇总报表为Excel电子表格形式。

NOTES信箱的地址为:“总局税收专项检查”邮箱

E-mail信箱的地址为:Xtc2002@sina.com

附件:1摩托车行业税收专项检查企业明细表(略)

2、企业纳税情况明细表(略)

3、摩托车生产企业纳税情况汇总表(略)

4、销售公司纳税情况汇总表(略)

5、摩托车生产企业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二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认真落实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核定定额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定额公开和公示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存在采取“一刀切”等方式随意调高定额现象;是否存在通过改变纳税期间等方法,变相回避执行起征点政策现象。

(二)委托代征情况。重点检查:委托代征程序是否规范,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的权利义务责任是否明确;对代征单位的日常管理是否到位,是否进行了税收政策辅导;代征单位是否存在随意调整定额,违规征收税款情况。

(三)税收强制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相关税务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开具和使用;是否存在扩大查封、扣押对象范围情况。

(四)组织收入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依法征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开展工作;是否存在突击收税、强制预缴税款等违规征税行为。

各地税务机关在对上述内容实施检查的基础上,可根据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他检查内容。

二、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以各地自查和税务总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自查整改和重点抽查两个阶段。

(一)自查整改

各地要以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重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发现的句题,要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各地应于2012年10月1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报告上报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可将电子版通过FTP上传至制度处文件夹下)。

(二)重点抽查

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检查组将于2012年11月至12月对部分省(区、市)国税局、地税局进行抽查,被抽查单位应在抽查前准备以下材料:

1.自查报告;

2.自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

三、工作要求

此次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扎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总局报送自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三

林策发[2009]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检查,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

国家林业局

二00九年九月七日

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与建设.维护森林风景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利用的良好秩序,促进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被许可人(以下简称被许可人)从事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监督检查经费统一纳入国家林业局的行政许可项目经费预算。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准予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许可所依据的资格和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二)被许可人是否按规定编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按照经审批的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三)被许可人对森林风景资源进行保护利用的情况:

(四)被许可人依法组织开展森林生态旅游活动的情况:

(五)被许可人执行森林公园管理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的情况;

(六)其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第七条监督检查包括书面监督检查和实地监督检查两种方式。

书面监督检查,由被许可人根据国家林业局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汇报材料。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国家林业局核查。

实地监督检查,由国家林业局或者委托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被许可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在进行实地监督检查时,参加实地监督检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监督检查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检查结果的,应当回避。

实地监督检查可以不事先通知被许可人.但应当场出示检查通知和工作证件。

第九条实地监督检查的措施包括:

(一)进入国家级森林公园进行实地检查;

(二)要求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汇报建设和管理情况:

(三)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四)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凭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实地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提交国家级森林公同实地监督检查报告,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受委托进行的实地监督检查。应当自检查结束10日内向国家林业局报送国家级森林公园实地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一条国家林业局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公开举报方式,并及时组织力量或者委托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实举报事项,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经监督检查,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由国家林业局通知被许可人限期整改,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督促实施;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改变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面积、四界范围、隶属关系、被许可人和公园名称: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和报批,或不按总体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三)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

(四)存在滥伐林木、开矿、采石、挖沙、修坟等破坏森林公园景观和环境的活动:

(五)存在破坏、侵占、非法转让森林公园的土地或者森林风景资源的行为;

(六)未按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公众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森林生态旅游服务的:

(七)管理机构不健全或者管理机构不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

(八)需要整改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在整改期满后15日内向国家林业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对整改不力的,由国家林业局视情节给予通报、警告。

对森林风景资源质量下降且不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要求,或者其他不具备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条件的.可以依法撤销该行政许可。

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被许可人拒绝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被许可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撤销该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对国家级森林公园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经营活动,并应当为被许可人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严禁以监督检查的名义向被许可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或者摊派任何费用。严禁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以及取得影响公正的其他非法利益。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的有关材料由国家林业局以适当方式公开。

对被责令整改的国家级森林公园名单及其整改情况和被撤销、注销的国家级森林公园名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四

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涉农价格与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确保工作落实

开展涉农价格与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巩固减轻农民负担成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中央农村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发[2010]1号的具体行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不搞形式,不走过场,确保涉农价格与收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抓好组织实施,提升检查成效

此次专项检查,各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切实搞好检查;要组织检查人员系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涉农价格与收费政策,抽调骨干力量深入乡镇、村庄,调查了解涉农价格与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三、明确检查重点,加大执法力度

此次专项检查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在国家确定的范围内,合理安排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同时,要结合农村医保制度改革,对农村药品价格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政策详见附件二)。各市区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该退还给农民的坚决退还,该收缴的坚决收缴。对那些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价格违法单位,除责令将多收款项退还农民,还应依法予以罚款,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四、加强舆论宣传,发挥监督作用

各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在加大对涉农价格与收费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的同时,要注意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涉农价费政策的宣传,增强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

举报电话和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作用,认真受理农民的投诉举报,积极调查,及时处理,真正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检查与调研相结合,做好总结工作

在认真查处农民反映强烈的涉农价格与收费热点、难点问题的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摸清实情,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专项检查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分析治理形势,提出下一步治理工作的思路与政策建议。

5.关于开展机电运输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五

各煤矿企业:

为坚决遏制煤矿重大机电运输事故发生,促进煤矿机电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根据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矿机电运输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鲁煤安管字[2017]86号)及市煤炭局转发文件(济煤传[2017]83号)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煤矿实际,经研究决定,立即开展全集团公司煤矿机电运输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8月24日至8月25日

二、检查方式

**煤矿、**煤矿由集团公司组织检查

陕西**、宁夏**自行组织对各项目部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集团公司

三、重点检查内容

1、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矿机电运输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鲁煤安管字[2017]86号)文件中的8项重点内容。

2、《关于加强集团公司煤矿机电提升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便发[2017]59号文件中的重点内容。

3、煤矿全面安全“体检”问题落实整改的实效。

四、具体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认真组织机电设备隐患排查工作。对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要明确责任人,落实措施,限定时间,彻底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六

签发人: 各区队:

为认真做好2016机电设备安全运行工作,为全年机电设备安全运行打好基础,防止重大机电事故发生,根据矿领导指示,机电科计划于本每月份20日对全矿井上下机电设备进行机电安全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超前防范”,杜绝重大机电事故引起的安全事故及导致长时间停产事故的发生,为全年机电设备安全运行及煤矿产量完成打好结实基础。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煤矿机电安全专项检查活动顺利开展,特成立机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赵海军

副组长:张东东、李奇、冯伟、孙景才

成 员:机电科全体职员及煤矿各区队机电主要负责人,各区队机电包机人

机电专项检查组负责全矿机电安全专项检查的统筹安排、部署落实工作。

针对矿机电安全专项检查组要求,相应成立以机电科负责人为分组组长,机电队长或机电技术员为副组长,1名电工,1名机

修工参加的机电专项检查小组。各机电专项检查小组负责对所属区队机电设备完好状况、运行情况、保护整定、设备润滑、现场管理及机电内业等进行全面检查。分组情况如下:(1)综 采 组

组 长:乔 宇

副组长:董军、孟祥军

成 员:李国庆 综采队一名电工、机修工 共6人

(2)掘 进 组

组 长:呼豹、燕建平

副组长:王伟

成 员:温志田 掘进队一名电工、机修工 共5人

(3)机电运输组

组 长:白利杰

副组长:刘 洋

成 员:杨继洲、李国华机运队电工、机修工 共6人

三、时间安排

机电安全专项检查组决定于本每月份20日对各区队进行机电安全专项检查并对检查问题进行罚款或教育。

四、检查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机电专项检查组在机电安全专项检查组的统一安排下对各区队进行检查。各区队要高度重视机电安全专项检查,组织召开专门会议,宣传发动、安排部署迎检工作。

(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机电专项检查组要本着专业、负责的态度,正确履行职责,严格坚持标准,确保机电专项检查公平、公正进行。机电安全专项检查小组对活动开展不力的区队及个人,将严格按照煤矿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附件:煤矿机电管理处罚条例

机电科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七

当前, 一些地方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活动有所抬头, 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行驶问题日益突出, 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并造成环境污染。为整顿和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 切实加强报废汽车管理, 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决定于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 在全国集中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 坚持“立足源头、依法严管, 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 依法严厉查处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利用报废汽车总成拼装车、驾驶报废汽车或拼装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 整顿违法违规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企业, 曝光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和市场, 力争使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得到遏制。同时, 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措施, 探索长效监管机制, 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一) 全面整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商务主管部门要对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 对不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GB22128-2008) 的强制条款要求、不按其强制条款规定作业和回收车辆没有逐车登记的, 要责令限期整改, 并暂停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要推广应用视频监控、数据联网等手段, 强化对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管, 督促企业完善制度, 规范回收拆解行为, 并在公安部门监督下解体回收大型客货车及他营运车辆;要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报废汽车回收、存储、运输、拆解、注销等环节, 严格程序、堵塞漏洞, 坚决杜绝回收的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流向市场。

公安部门要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治安状况加强监督, 对明知或应知有盗抢或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 未向公安机关报告, 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 要依法严厉查处,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 依法查处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零配件的违法行为;对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 要依法严惩, 吊销营业执照。

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管理, 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 一经查实, 暂停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提请公安部门依法惩处;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 大力整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和惩处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行为, 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对涉嫌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商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管力度, 督促企业严查交易车辆有关证件, 防止报废汽车、拼装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流入社会;发现交易报废汽车、拼装车的, 一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车辆, 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 (个体工商户) 的监管, 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坚决打击承修报废汽车、擅自改装汽车的违法行为, 一经查实, 要依法对违法维修企业 (个体工商户) 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 要依法责令其停业整改。

公安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对汽车维修企业 (个体工商户) 擅自更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 坚决予以查处, 并将其法人代表 (经营者) 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合格证的监管, 督促车辆生产企业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加大对车辆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防止其涉足报废汽车非法拼装领域, 坚决杜绝汽车产品合格证流入非法拼装市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管, 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要严格认证一致性检查, 杜绝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汽车。同时要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 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 依法移交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三) 严厉打击报废和拼装车辆上路行驶行为。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报废登记管理, 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汽车, 要按规定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建立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信息共享、核查机制, 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按规定要求出具注销证明。

公安部门要结合开展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 加大路面查处力度, 对驾驶拼装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要依法收缴车辆、强制报废, 并对驾驶人依法处以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营运车辆准入和退出, 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 应依法收回车辆营运证。

(四) 积极建立报废汽车管理长效机制。

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完善报废汽车管理制度, 强化监管措施, 抓紧出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加快推动《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总结整治活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 健全规章制度, 落实管理责任, 堵塞管理漏洞。推动建立车辆登记、注销、回收拆解等信息共享平台, 形成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引导企业加快建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自律机制。加强回收拆解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完善回收服务网络, 推动车辆收购合理定价。同时, 积极探索通过地方立法等途径, 强化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管。

三、工作安排

(一) 动员部署阶段 (2012年9月) 。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 结合实际情况, 制订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 细化治理目标和任务, 明确整治重点和要求, 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工作。

(二) 集中整治阶段 (2012年10月~2013年1月) 。

各地有关部门按照确定的工作目标、要求和进度, 全面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对行政区域内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拼装车、倒卖报废汽车和拼装车的“黑作坊”、“黑窝点”以及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等违法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 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进行认真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 予以督促整改, 对违法违规行为, 坚决依法查处。

(三) 督查总结阶段 (2013年2月) 。

各地对照整治目标, 认真做好检查总结。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 对重点地区和重点目标进行督查, 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 落实整治责任。

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工作保障, 督促落实整治任务, 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确保专项整治落到实处。

(二) 加强部门协作, 形成监管合力。

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 抓紧牵头建立报废汽车专项整治部门协作机制, 及时通报信息, 强化协作配合关系, 形成部门监管合力, 实现对报废汽车的注销登记、回收拆解、路面巡查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 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力合作, 密切配合, 做好地区间、部门间联动, 务求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 加强舆论宣传, 强化社会监督。

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多层面、全方位地宣传专项整治情况。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案件, 跟踪报道大案要案, 及时公布经清理整顿依法取缔的企业名单, 大力宣传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典型企业, 综合报道阶段性整治情况。同时, 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发动社会监督, 引导和鼓励公众对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四) 加强信息报送, 及时沟通情况。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八

各学院、部门:为维护学校收入分配秩序,规范津补贴发放,确保绩效工资有序实施,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现开展部门、学院津补贴发放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检查范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除学校下拨发放的绩效工资外,各部门经费、学院经费实际发放各类校内津补贴的情况。检查内容:通过检查单位发放台帐和查询财务平台,摸清各类发放津补贴的经费来源、支出去向和发放水平,填写统计表,对照有关规定,检查是否存在超额、超范围、超标准发放以及违反规定程序发放、无依据发放情况,提出相应整改意见。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建立长效监督机制,杜绝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

二、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单位自查1.部门经费发放津补贴情况(1)对照2016年校内部门经费(包括部门日常经费和部门牵头管理经费)预算(杭师大发[2016]14号)和各部门已申报的奖励补贴项目,检查部门经费发放津补贴情况,清查支出去向,包括人员类别(校内、校外人员)和支出用途(如评审费、讲座费、考务费等),如实填写《部门津补贴发放自查统计表》(附1-1表),对照检查有无违规情况,并在“自查意见”栏中注明。(2)结合年度预算和部门工作,梳理本年度计划发放的津补贴,检查各类补贴项目是否都在部门经费中安排了预算,各类奖励项目是否都有文件依据,完整填报《部门奖励补贴项目申报表》(附1-2表)。2.学院经费发放津补贴情况(1)学院创收经费发放津补贴自查。清查学院各类社会服务性项目(创收项目)经费实际发放津补贴,确认发放科目和发放水平,填写《学院津补贴发放自查统计表》(附1-3表),其中发放校内人员(包括校内其他学院和部门人员)的津补贴归入学院劳务费限额,从而掌握当前学院创收经费发放校内津补贴(自筹绩效工资)水平,已经超额或预计超额的,请在统计表中予以申报。(2)学院业务经费发放津补贴自查。清查学院教学经费、学生经费、行政经费等学院业务费发放津补贴情况,按上述要求如实汇总填写统计表(使用部门统计表:附1-1)。

(二)学校检查学校人事、财务和审计、监察部门组成专项检查组,对各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各单位发放津补贴水平和总量,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以查促改,纠建并举,协调相关部门和学院,共同研究制订规范津补贴政策,完善学院创收分配办法,健全绩效工资实施监督和总量调控机制。结合本次检查,拟订“关于规范绩效工资发放的暂行规定”草案(附2),一并下发征求意见,请各单位在自查中予以对照,结合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学校检查组进一步研究后加以完善。

(三)工作要求规范津补贴发放是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整改“四风”问题的具体要求,是规范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重要举措。请各单位予以高度重视,落实责任,主动认真开展自查,在规定时间完成自查工作,如实上报情况。结合本次检查,对2015年上述经费支出津补贴情况要进行“回头看”。对在本学期初部门检查中已发现的,或在本次自查中发现的,2015年度学院劳务费发放超额的学院,请主动按本次检查要求,清查2015年度情况,如实填写2015年度的自查统计表,同时提交自查自纠报告。请各单位于6月15日前将《规范津补贴发放自查统计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人事处。联系人:杨鸿,李睿,28867732。

附件1:规范津补贴自查统计表1-1《部门津补贴发放自查统计表》1-2《部门奖励补贴申报表》1-3《学院津补贴发放自查统计表》(创收支出)附件2:关于规范绩效工资发放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人事处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九

【周燃安字】2016—023号

关于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公司、部(室)、站:

为切实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排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燃气事故发生,确保公司安全运营,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省集中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豫安委办明电【2016】40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周口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周安委【2016】2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决定近期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结合近期省市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安排,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各部门要彻底排查和整治在经营中所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进一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提高事故防范能力,促进公司安全稳定运行。

二、专项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此次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涉及公司各个经营场所,包括加气站、输配站、配气站、城区运营中低压管网、燃气用户、高压输气管线等。

(二)整治重点:

1、燃气管道和设施占压、圈占问题。2、2016年入户安检及台账建立情况,全年安检任务完成比率,剩余比率完成方案,用户存在的问题整改跟进情况。

3、高中低压管道警示设施完好及维护补充问题。

4、站区安全警示标示及应急消防、安防设施完好状况,消防应急通道畅通问题。

5、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执行问题,记录是否完整属实,是否为不合格气瓶进行充装。各操作室、控制室值守运营情况。

6、站区人员持证工作问题,安全设施及附件(压力容器、管道、安全阀、压力表、防雷设施、加气机、高压软管、流量计)、消防应急设施(消防器材、报警器、防毒面具、燃气泄漏检测仪)、安防监控设施定检情况,报告的完整性。

7、燃气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情况,漏点的发现及处理。

8、档案建立情况,如运营维护台账,教育培训台账,应急演练台账,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台账,用户宣传台账,三级安全教育台账,用户安检台账,安全设施及其附件台账,巡线记录,应急出警台账,用户宣传台账等。

9、抢险车辆及应急工具设施维护保养及完好使用问题,确保设备设施齐备完整。

10、一线岗位工作人员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劳保用品配置穿戴问题。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及警示设施配置等问题。

11、电器设施及线路良好使用问题,对违规使用问题给予整改。

12、民用户、工商业用户私接私拆私改问题处理,偷盗气查出问题。

三、工作要求

1、各部门及管理系统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此次专项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不走形式,认真彻底。

2、各部门把整治情况务必于11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于安全部王冠处,材料要附有整治工作照片。安全部将按部门逐一落实跟进,并曝光、通报、考核。

3、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深入一线,抓好这项工作,不得敷衍,要全面掌握部门隐患情况,亲自制定方案督促整改。

此通知,望各部门认真落实。

周口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安全委员会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十

一、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十一

公司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运行安全稳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采取各部门自查和安全生产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全厂特种设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在7月20日前汇总到安全生产部,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1、2、主要检查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行车、码头吊等特种设备。检查安全技术档案、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台帐、检修记录、缺陷记录等;3、4、5、等

6、检查支承或支座是否损坏、基础下沉、倾斜、开裂及紧固件的完检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证(上岗证),是否持有,是否有效; 检查定期检验记录,是否按公司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检查设备本体、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是否有裂纹、变形、泄漏好情况等。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十二

关于开展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党支部、根据上级纪委的要求,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 内开展一次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活动,现将专项检查 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时间

201 O年11月中旬至1 2月底

二、检查的内容及评分标准

l、对中央、省、市、县出台的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 件的贯彻落实情况(3 O分);

2、建立健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情况(20分);

3、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2 O分)。主要检查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农业补贴政策 落实情况;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村公共事业投入政策落实情况; 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移民补贴资金、救灾救济资金、扶贫资金、退耕还林资金等发放情况。

4、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使用情况及村务公开 情况;(20分)

5、各村(居)组织开展自查情况。(1 0分)

三、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听、看、查、访等方式进行。

1、听。听取各村(居)党支部开展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 作和部署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情况汇报;

2、看。看相关资料、记录和经费开支财务凭证,以及各 村的帐目往来、党务公开情况等;

3、查。核查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农村集体资金、资 产、资源管理情况等;

4、访。随访一定数量的党员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普通农户、低保困难户,听取情况和反映,核实 相关问题。

(附检查安排)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十三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十四

春节过后各施工项目将陆续复工,为预防和控制节后复工项目的质量、安全隐患,杜绝质量、安全事故,实现全年施工生产的良好开局,现对项目复工前质量和安全检查提出如下要求:

一、落实责任。

各复工项目项目经理负责组织领导该项工作,为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组织开展质量和安全隐患的自查自纠,落实责任,预防和控制项目复工后的质量、安全隐患,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分公司(事业部)负责人为该项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督促复工项目开展自查自纠,并组织专门力量对复工项目进行复查,确保复工项目的质量、安全隐患真正得到有效整改。

二、突出重点。

(一)工程质量方面:

按照验收标准重点检查项目停工前一周已施工部位的质量状况,判断其是否受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二)施工安全方面:

1、认真做好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针对春节过后劳务作业人员变化大、新入场作业人员多的特点,项目部要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以及安全技术交底,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法的自觉性。

2、扎实做好复工前的现场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土方工程、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卸料平台、脚手架、施工用电、临边及洞口防护、施工现场消防、临时设施等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要安排专人及时整改。

复工项目经项目自查自纠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由项目部向分公司(事业部)递交书面复工申请,再由分公司(事业部)对复工项目组织复查,复查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复工。分公司(事业部)应将所属复工项目的复查情况及是否具备复工条件通过周报或专题报告等形式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对未开展项目复工前检查或经检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复工,致使项目复工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影响项目施工生产正常或发生事故的,一经查实,公司将给予分公司(事业部)严厉的批评和处罚。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十五

签发人: 各区队:

为认真做好2016年度机电设备安全运行工作,为全年机电设备安全运行打好基础,防止重大机电事故发生,根据矿领导指示,机电科计划于本年度每月份20日对全矿井上下机电设备进行机电安全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超前防范”,杜绝重大机电事故引起的安全事故及导致长时间停产事故的发生,为全年机电设备安全运行及煤矿产量完成打好结实基础。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煤矿机电安全专项检查活动顺利开展,特成立机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赵海军

副组长:张东东、李奇、冯伟、孙景才

成 员:机电科全体职员及煤矿各区队机电主要负责人,各区队机电包机人

机电专项检查组负责全矿机电安全专项检查的统筹安排、部署落实工作。

针对矿机电安全专项检查组要求,相应成立以机电科负责人为分组组长,机电队长或机电技术员为副组长,1名电工,1名机

修工参加的机电专项检查小组。各机电专项检查小组负责对所属区队机电设备完好状况、运行情况、保护整定、设备润滑、现场管理及机电内业等进行全面检查。分组情况如下:(1)综 采 组

组 长:乔 宇

副组长:董军、孟祥军

成 员:李国庆 综采队一名电工、机修工 共6人

(2)掘 进 组

组 长:呼豹、燕建平

副组长:王伟

成 员:温志田 掘进队一名电工、机修工 共5人

(3)机电运输组

组 长:白利杰

副组长:刘 洋

成 员:杨继洲、李国华机运队电工、机修工 共6人

三、时间安排

机电安全专项检查组决定于本年度每月份20日对各区队进行机电安全专项检查并对检查问题进行罚款或教育。

四、检查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机电专项检查组在机电安全专项检查组的统一安排下对各区队进行检查。各区队要高度重视机电安全专项检查,组织召开专门会议,宣传发动、安排部署迎检工作。

(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机电专项检查组要本着专业、负责的态度,正确履行职责,严格坚持标准,确保机电专项检查公平、公正进行。机电安全专项检查小组对活动开展不力的区队及个人,将严格按照煤矿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附件:煤矿机电管理处罚条例

机电科

上一篇:2021年最新社区党员教育活动方案下一篇:群众路线教育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