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企业合同范本

2024-07-22

中外合作企业合同范本(共9篇)

1.中外合作企业合同范本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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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1)

第一条 约因

限公司,遵照 法律注册的 公司(简称),地址 为甲方与 有限公司,遵照 法律注册的 公司(简称),地址 为乙方。

甲方和乙方(简称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营公司)。

合营公司的宗旨系引进专利,按专利提供技术诀窍进行合作生产。甲方提供生产厂房及所需设备,乙方提供专利技术。双方按本合同附件列明的项目投入。

合营公司由甲方独自经营管理,乙方承包使用技术的全过程,保证其产品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乙方提供的专利技术按本合同第五条款规定,以提成费的办法作投资合同模板

为补偿。

第二条 定义

本合同及附件中所引用的技术名词分别阐述,其意义兹明确如下:

2.1. “产品”系指合同附件所列的产品。

2.2. “专利”系指经登记获有专利权的和经登记获有实用型专利权*的及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须经申请的专利技术。

2.3. “技术”系指为满足生产、使用、保养及销售该产品所需的技术,并为乙方目前所持有的或将来能获得的并有权向第三者公开的技术数据、配方、生产程序、图纸、说明书、手册目录及信息等。

2.4. “商标”系指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商标为准。

2.5. “技术协助”--按合同规定,乙方每年派出三(3)名生产和发展该产品的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生产部门指导生产,逗留期限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定。该专家的薪俸及往返差旅费由乙方承担,在中国逗留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由合营公司负担。投资合同模板

应合营公司的要求,乙方按双方商定的适当时间内派三(3)名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就有关生产、生产过程及销售产品等方面提供更有效的技术协助。合营公司应支付专家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差旅费及在中国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等费用。

2.6. “技术信息互换”--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将已改进的技术通知合营公司。合营公司在使用技术中作改进时,应通知乙方。经改进的技术,其所有权属改进的一方并受本合同载明的保密条款所约束。

2.7. 乙方保证:按双方议定时间提供的技术信息应是准确的、完整的和清晰的并且由乙方提供的实用技术是最先进的;合营公司按乙方的要求,在正确的应用其技术的状况下,合营公司的产品应达到国际的先进水平。

第三条 专利和商标的使用

3.1.按合同的规定生产、使用和销售该产品外,不经乙方同意,合营公司不得使用其专利、商标和技术。

3.2.事先未得到书面同意,合营公司不得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修改。合营公司生产的产品与乙方生产的产品质量应相同。乙方有权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确保投资合同模板

合营公司的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

3.3.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向合营公司提供的使用技术系在中国境内生产及销售其产品,并按合同条款的规定亦向乙方提供在国际市场中销售的产品。

3.4.合营公司应乙方的请求,在可能的情况下,于适当的时候在 以乙方的名义申请、登记、注册其提供的技术,使乙方获得其技术专利及专利权。

3.5.合营公司按照双方的议定,在销售产品上须标志商标时,并标明该产品是按乙方的许可证制造。

3.6.合营公司出售的全部产品所使用的名称和标志均载明于附件。经乙方同意后合营公司可使用其他名称和商标在中国市场销售。

第四条 第三方伪造及侵犯

合营公司若发现有任何伪造的产品、或侵犯专利、或商标时,应立即通知乙方。虽然,仅乙方独家持有对其伪造产品或失常的使用产品、侵犯专利或商标时采取追究或多次诉讼或采取其他行动的权利,但乙方对合营公司就上述有关情况提出的各种建议,应给予适当的考虑。为此,乙方可用合营公司的名义作原告人或双方联合作原告人,合营公司对此不应无理由的予以拒绝,但须先取得合营公司的专题书面投资合同模板

批准。

第五条 提成费

5.1.在合同期限内合营公司须向乙方为合营公司提供的技术及协助给予补偿费。

5.2.根据合同及附件的生效日起一百八十(180)天内合营公司应支付售出该产品的总净售额 %的提成费。其提成费应根据该产品的净售价计算。

5.3.按合同附件规定的提成费应从得到该项技术之日起执行 年,以后,每年递减 %。

5.4.合营公司应保持完整、正确的记绿,便于确定向乙方支付的款额,乙方可派会计师代表乙方审查其记录,自 年 月 日起,于合同期限内每年每季度后六十(60)天内向乙方提供季度的销售报告。销售报告应列明上一个季度内出售产品数量的净售价并附上应支付的款额数字。销售报告应由合营公司主管财务者签署。

5.5.合营公司根据合同及乙方书面指定的银行将所得款额以美元按时汇至投资合同模板

乙方。

第六条 技术培训

6.1.按合营公司的合同,乙方应向公司提供技术培训,为提高公司雇员的技术水平。

6.2.乙方同意向合营公司选拔的雇员按下述技术范围提供培训: 产品的制造、发展、销售和使用; 加工生产及有关工厂实习;培训其他有关的技术待合营公司与乙方协商而定。

6.3.乙方不提供与制造、销售或维修保养该产品无直接关系的任何事宜的培训,亦不提供乙方对第三方承担有保密义务项目的培训。

6.4.培训人数和内容、地点、期限及其他有关培训事宜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定。

6.5.合营公司若需要求乙方派遣指导人员、技术专家及有关管理人员至中国对中方人员进行培训,合营公司应支付聘请人员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全部差旅费及在中国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费用。投资合同模板

6.6.按本合同规定,合营公司属下的雇员凡参加并完成由乙方提供的培训计划者,自培训完结后1年内,不得向合营公司提出辞职。

第七条 优先条款

7.1.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需要的材料、设备、配件等在价格、供货时间和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购买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产品。

7.2.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需的各项服务,在费用、时间和服务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单位签订承包和技术服务合同。

7.3.在费用、时间和质量方面同等的条件下,合营公司必须优先购买和采用由甲、乙任何一方直接签订承包合同的一方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第八条 保密

合营公司承认并同意在合同期内由乙方提供的技术系属秘密。合营公司及其全体雇员和工作人员应按合同列明的目的而使用其技术。在未得到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开或透露此技术。自签署合同至终止合同,该项技术的保密期限为 年。投资合同模板

第九条 合营期限

9.1. 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是以合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为期 年。

9.2. 当合作经营期限届满前六(6)个月,除双方同意终止外,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继续作为期二(2)年的延长,但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9.3. 在未得到乙方事先专题书面的同意,合营公司或甲方应保证将全部技术和其他权利退还给乙方,且在将来任何时候无权继续使用与本合同有关的专利、商标或技术。

第十条 仲裁

10.1.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执应首先通过各方主管部门以互相信赖的精神予以解决。若于三十(30)天内双方主管部门不能解决时,双方可推荐第三方予以调解。

10.2. 若于三十(30)天内调解不能解决时,甲方与乙方同意将争执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仲裁程序暂行规定予以投资合同模板

仲裁。

10.3. 若对本合同的有效性、解释或强制执行等发生争执时,仲裁员应根据合同条款及国际商业惯例予以有效的解决。

10.4. 在发生争执,并将争执提交仲裁过程中,除所争执并提交仲裁的争执者外,双方都应按本合同的规定,继续执行各自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

10.5. 仲裁的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或由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暴动、传染病及瘟疫。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导致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将履行合同的时间延长,延长至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

11.2.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用电报或电传将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通知另一方,并于十五(15)天内用航空挂号信将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书寄给另一方。若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时间超过六十投资合同模板

(60)天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进一步解决履行合同事宜。

第十二条 合同文字和工作语言

12.1. 本合同及附件用中、英文书就,两种文字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合营公司的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文书就,两种文字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同意用英语和汉语为工作语言。

第十三条 其他

13.1. 本合同书就的标题,仅为醒目参考用,不影响本合同的意义和解释。

13.2. 合同的中、英文本各一(1)式四(4)份,每种文本双方各持二(2)份。

13.3. 甲、乙方及合营公司之间的通讯来往均以中、英文为准。

13.4. 按本合同规定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应以书面文字为准并按对方的地址寄出后七(7)天,视为有效送达。投资合同模板

甲 方:

乙 方:

姓 名:

姓 名:

职 务:

职 务: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见证人:

姓 名:

职 务:

日 期:

同约定。双方提供的合作条件作为投资,而收回投资的办法是以加速折旧、增加利润幅度或以产品分售及采用提成费等办法来实现。合作期满后财产不再作清算分配,具体处理办法依双方所签契约中明文规定实施。合作经营、分工经营、委托一方经营或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取何种方式视契约中规定的条款付诸实施。

* 实用型专利权系指在学术、技术、工艺等领域中具有创造性的发明并能解决实际问题,发明者提供图纸、模型及技术说明书等资料,经申请批准后可受到保护者,通称实用型(Utility Model)专利。

2.中外合作企业合同范本 篇二

出于现实的需要, 为了规范急剧变化的事物, 被动立法, 我们可以成为无奈型立法。由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现和发展出乎意料, 合作经营企业的立法才开始, 因此笔者认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立法属于无奈型的。合作经营企业出现在合作经营企业立法九年前, 在合作经营企业法颁布前, 合作经营企业已经是一片繁荣, 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合作经营企业如是繁荣。美国学者皮特曼·B·彭德看中国外资企业立法时, 认为“中国政府最初认为, 合资企业是引进外资较为可取的途径, 认为这种投资形式将使中国较快得到技术和管理经验。因此, 合资企业立法工作先于其他几种合资方式着手进行。”然而“合作经营企业比合资经营企业有较多的灵活性, 其结构在某种程度上接近于合伙人关系。在开放政策的头十年, 中国参照合资企业管理法规管理合作经营企业。由于没有专门的管理规定, 投资者设计了有创造性的运行结构和管理方法。合作双方确定各方的投资额和资金形式, 以及利润的亏损的分配, 利润及亏损的分配与投资比例并不一致。而且不需要国外投资者至少投资2 5%”。与合资经营企业不同的是:外方在合作经营到期之前即可收回其投资资本。皮特曼·B·彭德说“中国一方面在经济上向外国投资开放, 一方面又希望对外国影响加以控制, 以防干扰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 有关外国投资法律体系反映了这一矛盾。

二、合作经营企业法制定之后的合作经营企业

立法需要给被规制者一种定位, 合作经营企业法应该给合作经营企业一种定位, 立法的定位直接关乎一种事物的兴衰。王卫国教授把合作经营企业定位为一种过渡期现象。笔者认为, 这种过渡期现象的观点是对合作经营企业的一种很有意义的定位。在合作经营企业在理论上被给以很高的认可时, 能从另一个角度给合作经营企业一个冷静地思考。起码我们可以思考, 在实务中, 不会只是体现合作经营企业的灵活性所导致的中外双方投资的积极性。合作经营企业缺陷自身所带的缺陷使得我们应该去思考重新看待合作经营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在立法后比重上有所减少, 这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的投资战略有巨大的变化。首先, 投资信心的变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 外商投资的政治风险逐渐降低, 政治风险的降低必然使得资本深度进入中国市场, 在这种情况下, 资本的撤出和资本的活力相比显得居于次要位置, 资本要具有活力, 具有更强的再生能力就需要更多地关注企业的治理结构, 两相比较, 合作经营企业的缺陷强烈暴露出来。其次, 外商投资主体越来越集中在一些有实力的企业, 乃至企业集团, 跨国公司。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决不会只是看重何时收回资本, 而是如何分的中国市场。历史上, 外国在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的一般形式, 是外国拥有全部产权的子公司。在这种背景下, 公司战略就显得必要重要, 公司如何整合市场, 如何运作公司, 乃至公司文化、理念的培养等等都使得外商投资主体倾向于控制企业, 倾向于独资。笔者认为合作经营企业把许多内容交给双方在合同中去约定, 可能并不影响外商投资主体的战略, 但实践中, 独资化已经更多的使外商关注规范化的公司运作, 这也是合作经营企业比重下降的一个因素。

三、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国社会

在合作经营企业法颁布之后, 合作经营企业有所退潮。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 笔者的角度是, 法律如何连接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国特有的社会, 如果合作经营企业只是一种过渡期现象, 是中国社会转型期的产物, 那么合作经营企业退潮也是应然, 可为什么我们的主流观点仍然是在肯认合作经营企业的一些特点, 诸如灵活性等等。其实, 立法也许并没有更多考虑合作经营企业是稳态的, 还是非稳态的, 但是笔者认为合作经营企业在繁荣背景上看, 有不稳态的方面, 随着中国社会转型的完成, 随着对外交流的深入, 合作经营企业在企业内部治理和企业战略规划上都会让步于其他的企业形式。

如果说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成为中国一种稳态的企业制度, 那么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出台是否给合作经营企业带来了一些消极的影响。如果把一种制度的构建在合同基础上, 同时又给它太多的限制, 这是否会导致原本制度定位的错动。实践证明, 立法本身带来了一些效率问题, 立法创造了规则, 使我们对合作经营企业有了更多的可守 (必守) 规范, 照顾了秩序, 但是合作经营企业的内部动力可能受到了限制, 出现了一定的效率问题。改革伊始, 没有法律, 同时也给了缺乏法律的效率, 这是合作经营企业能够短时间兴起的社会基础。

笔者认为, 合作经营企业法的立法是过渡性的产物, 而合作经营企业尽管会退潮, 但仍然会有它的存在必要性, 它的灵活性还是可以深层阐释的。在加入W T O和国际接轨的大背景下, 可以预见, 如果对合作经营企业重新定位, 走出特别立法, 进入合同法, 合伙法乃至公司法的规制范畴, 合作经营企业会在另一个层次再次呈现一个量上的高峰。

参考文献

[1]皮特曼·B·彭德译者马勒马强:中国涉外经济法制——进展与挑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第27-28页

[2]《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三款, 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中, 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中, 对合作各方向合作经营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 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由此看, 合作经营企业立法对注册资本的还是有限制的。

[3]皮特曼·B·彭德译者马勒马强:中国涉外经济法制——进展与挑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第29页

[4]皮特曼·B·彭德译者马勒马强:中国涉外经济法制——进展与挑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第27页

3.中外合作企业合同范本 篇三

关键词:中外合资;档案管理;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为能够扩大国际经济合作以及技术交流,允许外国的公司企业以及经济组织、个人等,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并经政府批准在国内和中国的企业公司等进行的合作。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吸收外资的工作作为基本国策的一个构成,中外合资经营就是比较好的模式,在这一过程中档案形成的背景相对比较复杂化,并有着诸多的环节,所以在发展中就会有比较鲜明的特点。

1 档案形成的特征以及档案组织的特征分析

1.1 档案形成的特征分析

档案形成的特征层面,在内容上外商投资企业档案就有企业创建阶段形成的文件,以及经营管理和生产技术活动形成的文件等。外商投资企业都是属于跨国公司,所以在转让技术材料的形成者的复杂特点就相对比较突出。首先是外方所提供的文件材料有着比较多样的形式,在提供的图样上主要是PDF格式的光盘,也有着底图以及文字材料等,同时还有多种系统软件。这些材料文件的材质以及规格层面都有着比较大的差别。

另外,在材料文件的来源多样性上比较突出,由于国别比较多合作商遍布,所以在形成文件材料的国家也比较多。这些方面的特征对实际的档案管理有着很高的要求,管理的程序也就会比较多。

1.2 档案组织的特征分析

首先,档案收集的来源较为广泛。外商投资企业档案材料的渠道来源较为广泛,且档案资料所涉及的范围也较宽广,导致档案收集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档案收集和整理工作较为烦琐,困难重重。这与我国国内的档案收集方式不同。我国多数企业以及科技文件材料等保存形式都有着成套性的特征,但是合资企业在管理方式和成套管理的原则上与我们国家有着很大的区别,他们所引进的技术档案材料中,档案的编号以及排列缺乏相连性和成套性。

再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要求相对较高。由于档案的内容所涉及的行业,以及专业类别,会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因素存在着多样性和复杂性等因素导致档案管理的要求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对高额利润的追求目标,使得组织结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合的高效性方面也有着高要求。

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档案管理特征与具体的管理策略

2.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档案管理特征分析

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档案管理特征也是体现在多方面的,其中在法律性的文件以及涉外性的文件比较多,中外合资企业的各方权益以及经营生产方式都是在合同下签署规定的。所以一旦遇到法律纠纷就会通过法律性的文件规定来实施解决。管理过程中是坚持以我国档案法为准则进行展开的。要能够严格遵守以及贯彻中国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章制度,外资企业也要能够在这一法律的学习以及宣传和培训层面进行加强,在相关的法律认识上能够深化。

先进性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档案管理的又一突出特征,具体表现为:其档案的形成时间领先于其他类型的企业;项目洽谈到合约签订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明显先于其他企业;此外,还有部分的材料档案在归档之后会成为合资企业最先产生的档案。另外,多元性也是档案管理的特征之一,具体体现为档案来源的多元性以及文书档案形式的多元性。

再有,就是档案管理的实用性特征,在这一方面主要体现在档案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所发挥的依据性作用,在维护合资者合法权益上有着法律效益,这成为了组织以及检验企业工作的必要依据。

2.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档案具体的管理策略

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档案管理进行有效优化,要从多层面进行措施的实施,在管理层面要能得到强化管理,并要能将合资企业归入到档案监督指导的范围当中;在管理职能上进行明确化,并要能够建立必要管理体制,不能无序和随意地建立档案管理,要把建立档案管理机构以及管理制度双管齐下,参照国内企业档案工作机构的设置方法实施灵活性的设置。然后制定档案管理的有效标准,进而来避免由于标准的不同造成管理上的混乱问题发生。

再者,对中外合资经营的档案管理要在宣传上加强提高认识,对档案的管理要能主动了解及掌握多样化的信息,并要能和外经委的相关部门进行密切的配合。要能让更多的人以及中外企业的领导干部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识,在领导的带头下将档案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完善。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要能因地制宜一起分类指导,对各部门的管理要能得到分散管理。

另外,要能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档案管理办法得到规范化,并要能够在档案管理的业务建设层面得到有效强化。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分类立卷等具体办法的实施要细致,在方法的应用上也要能够灵活的变通,为能够适应保密工作的需要,针对一些比较特殊性的文件材料要采取特殊的方法进行管理。

档案的管理过程中要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能够通过专业化的培训方式加强档案管理水平。建立中外合资企业相适应的档案管理形式,在档案管理上既要能够统一化,也要能够分散化进行管理,这样才能将档案工作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3 结语

总而言之,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档案管理过程中,要能通过多种管理方法并用的形式,针对性的加以实施。只有从实际出发才能够发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的良好作用,也才能够保障中外企业的合作效率提升。此次主要从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档案管理的特征及具体管理方法进行了简要分析,希望能对实际档案管理有所启发。

参考文献:

[1]覃静.院校学生档案管理的问题与改革[J].大众科技,2014(03).

[2]姜丹洋.浅谈企业档案对企业文化建设的作用[J].经营管理者,2013(23).

[3]秦燕.档案保密管理探微[J].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02).

[4]陈琬.信息技术与档案利用服务模式的创新[J].办公室业务,2013(03).

4.中外合作企业合同范本 篇四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企业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介绍信(原件)或委托书(原件);

2.设立中外合营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3.工商部门名称核准登记表(复印件)

4.新设立中外合营企业的合同(原件)、章程(原件)

5.中外合资者合法是的开业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使馆认证(原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原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需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护照影印件

6.中外双方的资信证明(原件)

7.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

8.中外投资者向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为金牌董事的委派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履历表(原件)

9.中外投资者以设备、物料作价投资的财产清单;涉及以房地产等不动产作价投资的,还需提交权属证明(原件)

10.项目申请报告(原件)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及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原件)1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原件)1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原件)1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原件)

5.中外劳务合作合同 篇五

中外劳务合作合同

甲方:国公司法定地址: 电话:电传:电报挂号: 乙方:中国公司法定地址: 电话:电传:电报挂号:

第一条根据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国工程师、技术工人、行政人员(翻译、厨师)到国工作。具体人数、工种、工龄和月工资详见本合同附件(略)。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乙方人员出入中国国境和过境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乙方人员出入国国境的签证和在国境内所需办理的居留、劳务许可证等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

第三条

1乙方人员在国工作期间,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人员支付每月的工资。2凡工作不满1个月的乙方人员,按下列公式计算:不满1个月的工资 月工资

=———×工作天数(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30天

3上述工资应以乙方人员到达国之日起到离开国之日止计算。

4乙方于每月末将乙方人员该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列具清单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单开出之日起3天内按清单所列金额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当天牌价电汇给北京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公司帐户,并按国银行的规定负担其手续费。同时书面通知中国驻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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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甲方将乙方人员月工资和加班费的25%以国货币支付并汇给中国驻国大使经济参赞处在银行帐户。

第四条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从到的旅费,并负责将此费用汇到上述乙方帐户。乙方人员从返回,由甲方通过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员提供机票。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只限往或返单程的行李超重费,其重量为20公斤。

第五条

1甲方负责乙方人员的住宿费,在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提供从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负责国营医院的医疗费。

2乙方人员的工资和加班费不交所得税。

3甲方为乙方人员在国家保险公司投保生命保险。其保险费每人为(货币及数量)。4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服和工作所需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电、空调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6乙方人员的居住面积如下:

(1)组长、工程师、技术员、行政人员为8~10平方米; (2)其余人员为4~5平方米。

7甲方向乙方提供厨房所用的炊具和旨在自己用饭所需的餐具。

第六条

1乙方人员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

2根据工程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员加班时,加班工资按下列比例计算: 平时加班为日工资的150%。周假日加班为日工资的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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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1乙方人员享受周日假和国官方规定的节假日为17天。

2乙方人员每年享受带薪休假30天。如乙方不愿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报酬,其工资按下列方法计算: 月工资

———×假期工作天数。30天

第八条

1根据总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内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人员应享受3个月或本合同所余期限的工资,但以最短的时间为准。乙方人员将有权享受回的机票。

2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断电、断水、材料供应不足等,在停工期间甲方照付乙方人员的工资。但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使其在其他项目上工作。

第九条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在国内其家庭人员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对有事人员给予2个月的紧急事假,并向其支付代替平时总假期的报酬。眼过2个月的期限没有工资,对此乙方负责其旅费。

紧急事假,超过2个月的时间,乙方应在2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予以替换,并负责替换者的旅费。

第十条

1乙方人员因工作生病或伤残,甲方在2个月内负责支付在国内的医疗费和全部工资。如在2个月内不能痊愈,乙方应负责替换,在此情况下的1个月内甲方负责伤者回的旅费和替换者来的旅费。同样,甲方将根据国通行的规定对伤病者给予补偿的各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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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期间,乙方人员如发生死亡,甲方应办理一切丧葬或遗体火化以及遗体或骨灰运回的一切善后费用。还有行李及遗物运回的费用。

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国保护法的规定向死者家属支付抚恤金。

第十一条

1乙方人员在服务期间,应遵守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要保守机密,不泄密,在其执行任务期间或合同结束以后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乙方人员应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2甲方应为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时间以外和住地内的社会活动自由,尊重乙方人员的生活习惯以及对推动工作的良好建议。

第十二条

1服务期为年,从乙方人员到达地算起,其间包括乙方人员在国内或国外所享受的假期。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期满根据甲方要求,经乙方同意可以延长。3当本合同延期后,乙方人员在工作年后,月工资增长15%。

第十三条

1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甲方有权撤换其不称职的任何人员,乙方并在甲方通知后的3个月内予以替换,不给任何费用。

2在合同期内,乙方人员擅自放弃工作,将不给予机票待遇。但由于执行工作而生病,且有医疗证明者除外。

3在本合同签字期间或签字后,凡乙方已在的人员,不享受从到的机票。但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在工作结束时,负责其从至的旅费。

4甲方不允许乙方人员在工作以外的时间干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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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1自工作开始,甲方向乙方支付2个月的预付款,并在4个月内偿还。2乙方人员抵达后,国现行出差补贴规定适用于乙方人员。

第十五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事故的一方应在15天内电报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经双方协商决定后,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亦可商定补救办法的补充协议,以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或双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责任,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双方应相互提供履约合同的银行担保书,或协商约定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十八条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者。

第十九条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及其实施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双方在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时,可协商修改、补充及至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但不影响当事人对于损失赔偿的请求权和合同关于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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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二十二条甲方协助乙方在合同履行地聘请一名当地律师担任乙方的法律顾问,以协助和指导乙方履行合同和解决争议,其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适用法律选择由双方协商同意的第三国家实体法,并参照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本合同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本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若干份。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国市签字。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职务:职务:

见证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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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外合作经营公司合同 篇六

第二十二条 合作公司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包销或代销,或由合作公司直接销售。

第二十三条 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合作公司可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合作公司的产品合作商标为。

第九章 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合作公司董事会于合作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正式成立之日。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人组成,甲方委派人,乙方委派人。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由方委派。董事任期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或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或者简单半数决定。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是合作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案保存。

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合作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方推荐,副总经理人。由甲方推荐人,乙方推荐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年。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一章 原材物料、设备购买

第三十三条 合作公司所需原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尽先在中国购买。

第三十四条 合作公司委托乙方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的,应邀请甲方派人参加。

第十二章 筹备和建设

第三十五条 合作公司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处。筹建处由人组成。其中甲方人,乙方人。筹建处主任一人,由方推荐,副主任一人,由方推荐。筹建处主任、副主任由董事会任命。

第三十六条 筹建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掌握工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合作各方指派若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筹建处工作人员编制、报酬及费用,经合作各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

第三十九条 筹建处在工程建设完成并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后。经董事会批准撤销。

第十三章 劳动管理

第四十条 合作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作、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作公司和合作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各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章 税务、财务、会计

第四十二条 合作公司按中国的法律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三条 合作公司外籍员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员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四十四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合作公司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讨论决定,但应不少于%

第四十六条 合作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七条 合作公司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对合作公司财务审查,并将结果报董事会和总经理。

如一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会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另一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由聘请方负担。

第四十八条 每一会计年度的头四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自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查通过。

第十五章 外汇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合作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合作公司应分别开立外汇和人民币帐户。

第五十一条 本合作公司的一切外汇收入都必须存入中国银行或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国外银行,一切外汇支出由合作企业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外汇平衡由本合作企业自行负责。

第五十二条 本合作企业的外籍和港澳员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外汇部分在依法纳税后,有权汇出国外。乙方分得的外汇红利,依法缴纳税收后,可以汇国外。

第十六章 利润分成

第五十三条 自获利年度起,合作各的利润分配如下:第年至第年,甲方占%,乙方占%,第**年至第年;甲方占%,乙方占%。

第十七章 合作期限

第五十四条 合作公司的期限为年。合作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作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作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第十八章 合作期满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合作期满合作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十九章 保险

第五十六条 合作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中国的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作公司决定。

第二十章 合同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五十七条 对本合同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

第五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作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同意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作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五十九条 由于合作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作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要求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向合同审批机关申请批准终止合同。如合作各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作企业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 合作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投资的各项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及提供合作条件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

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五十九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六十一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合作各方应相互提供履行的银行担保书。

第二十二章 不可抗力

第六十三条 由于地震、台风、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告知合作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

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一旦不可抗力消失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继续履行需履行的合同。

第二十三章 适用法律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五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根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作各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六十六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五章 文字

第六十七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八条 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协议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九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条 合作各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设计各方权力、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合作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合作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七十一条 本合同于一九年月日由合作各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昆明市签字。

甲方:__公司 乙方:__公司(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7.中外合作企业合同范本 篇七

1.1 人员变动频繁

虽然在项目申报初期合作双方就培养方案已经进行了反复论证, 外方教育机构承担的专业课程是相对固定的, 但是由于外方教育机构的人员聘用机制与中方教育机构不同, 外方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大, 所以每学期担任相同课程的外方教师是不固定的。虽然这样会带来课程内容的多样性, 但是这给中外教师的磨合增加了难度。

1.2 中外教师授课内容脱节

由于外方教师流动性比较大, 所以任课教师的安排会相对滞后, 一般在任课前1-2个月才会敲定最终人选。而此时第一阶段中方教师的授课任务已经开始, 中外双方并没有针对教学内容进行任何沟通。沟通缺失导致的问题就是中外教师授课内容的脱节。

1.3 中外教师缺少沟通

外方教师在中国停留的时间通常是1-2周, 并且要在这段时间完成40-80学时的授课任务, 以及考核和阅卷工作, 时间非常紧迫, 中外双方教师可以沟通的时间极其有限。中外双方教师的沟通主要集中在课程时间安排、考试方式、学生学习状态等这些管理范畴, 而关于课程内容、教学理念、教学方法、科研等专业和学术方面的探讨少之又少, 优质教育资源的引进无法达到最大化效果。

1.4 考核方式单一

由外方教育机构教师讲授课程的考核由外方负责。由于授课时间过于集中, 考核方式只能采取单一方式, 一张试卷、一份报告或者一个Presentation。这种单一的考核方式一来不能有效的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二来也不能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全方位的考核。另外, 由于中方教师在考核中没有发言权, 学生在第一阶段的学习也很消极, 课堂效果并不理想。

2 教学质量保障机制

2.1 构建多层级沟通机制

针对外方教育机构人员流动大的特点, 中外合作双方应该构建多层级的沟通机制, 保证外方教育机构中始终有相关人员对项目的运作是完全掌握的, 避免出现外方机构每次更换项目负责人都要重新进行项目对接。此外, 要建立中外双方教师之间的沟通机制。这种沟通不仅局限于合作的教师, 而是全部项目的教师, 彼此可以就教学方法、教学内容、课程设计、科研等展开广泛交流, 并鼓励双方教师展开教学和科研的合作, 实现真正的资源共享。

2.2 优化考核方式

虽然按照合作协议, 双方负责各自承担授课任务的考核, 但是既然课程已经采用了两阶段的模式, 那么考核也应该由双方商定, 这样能够避免单一考核方式的弊端, 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全过程监督。鉴于中方教师负责第一阶段的基本知识讲授, 可以在第一阶段结束后安排预备考试, 对学生第一阶段的学习效果进行评价, 只有通过预备考试的学生可以进入第二阶段的学习。

2.3 加强教学督导

督导机制是一个十分有效的教学质量保障的辅助措施, 督导工作应该坚持“以导为主、以督为辅”的工作方针[2]。中外双方各自的教学督导机制都已经比较健全, 但是中外教师联合联合授课却是教学督导环节的一个盲点。中方的教学督导应该对中外教师联合授课进行强化监督, 收集更多教学信息, 经过综合加工整理, 形成优化建议及时反馈给项目合作双方、任课教师和学生, 促进两阶段教学过程的进步。

结束语

“双教师、双阶段”的模式是合作双方根据项目运行的实际情况摸索出来的, 这种模式具有很多优势, 对于项目的顺利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为了让这种联合授课的模式发挥最大效用, 项目合作双方必须加强沟通, 进一步完善课程的设计, 提高教学内容的一致性, 优化考核方式, 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从而获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摘要:中外教师联合授课是保证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本文剖析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教师联合授课存在的主要问题, 并从构建多层级沟通机制、优化考核方式和加强教学督导三方面提出提高教学质量的方法。

关键词:中外教师联合授课,教学质量,保障机制

参考文献

[1]高佳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教师联合授课的实践与探讨[J].现代交际.2017 (6) :172.

8.认证领域中外合作攀高峰 篇八

本刊特邀出席该实验室的落成典礼。在典礼上,CSA集团总裁兼CEORobert M.Griffin先生表示:“新的实验室进一步巩固了我们与中国市场建立长期关系、满足中国市场以及该地区最宝贵和最尊敬的客户需求的承诺。如今,CSA的标志在美国、加拿大以及全球各地都受到广泛认可和接受,被全球数十亿产品所采用。我们可以为中国大陆的客户提供卓越的本地测试和认证服务,帮助他们加速将产品出口至北美市场以至全球市场。”

据悉,新的实验室将以“广东加华美认证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市场上运营,而不再采用“广东加美华认证有限公司”的服务。“广东加华美认证有限公司”为一合资公司,由CSAInternational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合作成立(CCIC)。该公司名称的确定也反映了CSA International对发展中国市场的决心。

CSA International及OnSpeX总裁兼广东加华美认证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Randall W.Luecke先生指出:“实验室的成立更加加深了我们与CCIC之间的合作,在长达11年的友好合作中,CCIC给予了我们极大的帮助,我们也在中国帮助很多企业顺利通过认证。这次成立的实验室是我们在中国大陆成立的首个实验室,将帮助CSA International与CCIC实现更好的服务定位,我们将努力使广东加华美成为客户首选的认证合作伙伴,为客户出口全球市场的众多产品提供及时、高质且高效的服务。”

9.中外合作企业合同范本 篇九

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答:1.优先拨付破产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破产企业所欠税款4.破产债权包括破产宣告前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券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券。

有限公司股东的义务。答1.出资的义务,这是股东最主要的义务

2.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的义务3.对公司的债务负有限责任的义务4.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义务5.对公司其他股东诚实信用的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6.不得滥用公司法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7.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票于债券的区别?1.公司债券是一种债券凭证,股票是股权凭证

2。公司债券到期后应还本付息,而股票上记载着资金成为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股票持有者无权占有试用处分自己所投入的资本,只能把股票在证券市场上抛售。3.债券利息是在公司债券上的明确规定的,与公司经营状况无关。而股票的股息,红利的高低取决于公司经营的好坏,股票持有者比公司债券持有人员有更大风险。

4.当公司进行清算时,公司债券优先于股票持有人,获得债务的清偿。5.债券持有人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与公司之间属于外部关系,股票持有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公司的监督和管理,与公司之间是内部关系。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1.投资主体单一,国有独资公司只有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才有投资资权。2.范围限定,国有独资公司,只限有限公司法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3.组织机构按特殊程序建立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部份职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4.国家实施监督管理,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部分依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家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必须同时具备哪四个特征?答:1.必须是人们的劳动产品2.必须经过加工制作的制成品3.必须是动产4.必须是用于销售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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