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2024-10-13

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精选6篇)

1.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篇一

北京2015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企业工伤事故

考试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应急演练参与人员在演习过程中有不同的分工。通常分为参演人员、__、模拟人员、评价人员和观摩人员。

A.联络人员

B.控制人员

C.治安人员

D.后勤人员

2、我国伤亡事故统计是一项__的统计工作。

A.系统性

B.经常性

C.长期的D.多层次

3、大火已被抑制或燃烧已被控制的情况下,经常采用__控制烟气。

A.浮力

B.加压控制

C.空气流

D.防烟分割

4、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由__负责。

A.国务院

B.人事部

C.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

D.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5、某物业公司组织工人进入下水道和化粪池进行疏通作业时,由于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多人中毒死亡。此类场所最常见的,可导致人员中毒的有害物质是__。

A.硫化氢

B.一氧化碳

C.放射性物质

D.二氧化碳

6、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响应级别分为三级,在一级紧急情况中,通常由()作出主要决定。

A.紧急事务管理部门

B.现场指挥部

C.事故单位负责人

D.生产安全监督部门

7、在故障假设分析法中,评价结果一般以__表示。

A.文件夹 B.表格形式

C.集体讨论

D.现场记录

8、__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它的热效应和光化学效应造成的。

A.噪声

B.高温

C.激光

D.紫外线

9、对事故的调查主要有三种形式,其中不包括__。

A.群众监督

B.舆论监督

C.组织监督

D.政府监督

10、__不包括在安全生产“五要素”之内。

A.安全文化

B.安全法规

C.安全科技

D.安全投入

11、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__。

A.上位法与下位法

B.《宪法》与《刑法》

C.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D.国家法律与地方法规

12、凡进入石油及化工生产区域的罐、塔、釜、槽、球、炉膛、锅筒、管道、容器等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称为__。

A.动火区作业

B.动火禁区作业

C.设备内作业

D.设备禁区作业

13、某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部门正在开展合格供应商的选择评价,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的运行模式,该项工作属于体系运行的__阶段。

A.策划

B.实施与运行

C.检查与纠正措施

D.管理评审

14、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评审的目的是,评价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__。

A.符合性

B.有效性

C.灵活性

D.合规性

15、预警信息系统主要由信息网、中央处理系统和信息判断系统组成,各子系统发挥自身的功能,完成预警的作用。下列各项功能,属于预警信息系统功能的是__。A.完成将原始信息向征兆信息的转换

B.评价导致事故发生的人、机、环、管等方面的因素

C.采用各种监测手段进行监控

D.根据具体警情确定控制方案

16、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__。

A.罚款

B.警告

C.拘留

D.行政处分

17、生产性噪声是由机器转动、气体排放、工件撞击、摩擦等产生的。生产性噪声可分为__三类。

A.振动性噪声、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

B.冲击性噪声、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

C.气体性噪声、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

D.空气动力噪声、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

18、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不包括__。

A.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B.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C.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D.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19、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除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外,其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实行__级分工负责的体制。

A.一

B.两

C.三

D.四

20、下列不属于事故应急救援系统的应急响应过程的是__。

A.应急启动

B.接警

C.安全检查

D.救援行动

21、要求用人单位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__,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A.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B.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

C.在职健康检查

D.定期的健康检查

2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规定,()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

A.国务院

B.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

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D.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3、为使检查工作更加规范,且能将个人的行为对检查结果的影响减少到最小的安全生产检查方法是()。

A.安全检查表法

B.仪器检查法

C.常规检查

D.专项检查

24、对危险较大的在用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条件的管理性或监督性定量检测检验属于()。

A.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

B.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

C.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D.专业(项)安全生产检查

25、企业生产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在不断变化,所以必须及时捕获、反馈各种安全生产信息,及时采取行动。这是__原则的体现。

A.动态相关性

B.动力

C.因果关系

D.反馈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中,必须满足的条件有__。

A.企业必须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B.烟花爆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C.配备专职注册安全工程师

D.厂区周边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企业要进行安全评价

2、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与所识别的风险有关并需采取控制措施的运行与活动,建立和保持计划安排或程序及其规定,提出并实施必要且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措施,以确保制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得以有效、持续地落实,从而实现职业安全健康__的要求。

A.方针

B.目标

C.计划

D.方案

E.遵守法律法规

3、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做到__。

A.及时、准确

B.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C.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D.处理责任人

E.经济制裁

4、视错觉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其主要类型有__。

A.形状错觉

B.色彩错觉 C.臆想错觉

D.文字错觉

E.物体运动错觉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了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下面说法正确的是__。

A.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

B.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C.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对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

6、企业实施__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A.新工艺

B.新技术

C.新设备

D.新项目

E.新材料

7、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分别给予__的行政处罚。

A.罚款

B.警告

C.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D.取消其相应资格

E.没收违法所得

8、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__。

A.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B.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C.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D.患职业病的

E.因承受不住工作压力而自杀的

9、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__。

A.易燃易爆场所评价

B.安全生产管理评价

C.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D.危险性预先分析

E.事故分析与重大事故模拟

10、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由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电气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石油化工安全、民爆物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涂装作业安全、交通运输安全、机械安全、消防安全、个体防护装备、特种设备安全和__等组成。

A.核电站

B.建筑安全

C.生命安全

D.通用生产安全

E.建筑设备

11、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__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A.同时设计

B.同时施工

C.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D.同时试车

E.同时验收

12、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制度是对特种设备实施__。

A.市场认证制度

B.市场认可制度

C.市场准入制度

D.设备准用制度

E.设备检查制度 13、200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__。

A.自然灾害

B.事故灾难

C.公共卫生事件

D.社会安全事件

E.社会治安

14、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包括__。

A.空间适用

B.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C.排除适用

D.优先适用

E.其次适用

15、属于特种设备的有电梯、锅炉、压力容器、______等。

A.厂内运输车辆

B.车床

C.起重机械

D.数控机床

E.配电设备

16、安全生产投入资金具体由谁来保证应根据__来定。

A.股份制企业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董事会予以保证

B.合资企业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董事会予以保证

C.一般国有企业由厂长或经理予以保证

D.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由投资予以保证

E.合伙经营法人予以保证

17、下列叙述有误的是__。

A.在爆炸危险环境中,电气线路安装位置的选择、敷设方式的选择,导体材质的选择、连接方法的选择等均应根据环境的危险等级进行

B.爆炸危险环境中电气线路主要有防爆钢管配线和电缆配线

C.敷设电气线路的沟道以及保护管、电缆或钢管在穿过爆炸危险环境等级不同的区域之间的隔墙或楼板时,应采用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

D.爆炸危险环境危险等级2区的范围内,配电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或电缆。在有剧烈振动处应选用多股铜芯软线或多股铜芯电缆

E.煤矿井下采用铝芯电力电缆

18、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组除要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应__。

A.认定事故的性质

B.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C.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D.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E.执行事故责任追究

19、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__。

A.《安全生产法》

B.《工会法》

C.《消防法》

D.《道路交通安全法》

E.《劳动法》

20、注册工程师因__情形,所在单位应向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注册。

A.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满半年

B.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C.受刑事处罚的

D.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E.同时在两个以上独立法人单位执业的21、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的因素有__。

A.病人的职业史

B.病人的身体状况

C.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

D.病人的病因

E.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22、异常气候条件引起的职业病列入国家职业病目录的有__。

A.中暑

B.风湿病

C.减压病

D.高原病

E.关节炎

23、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__。

A.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B.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C.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D.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E.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4、严禁以任何__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A.理由

B.途径 C.形式

D.名义

E.规定

25、依照我国《消防法》的规定,__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A.乡镇人民政府

B.城市街道办事处

C.村民委员会

D.居民委员会

E.公安消防机构

2.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篇二

地质勘探队应急抢险施工现场

地质灾害高边坡应急抢险施工现场

问题1 工伤性质的认定是否受当事人事故责任大小的影响?

处理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纠纷, 最首要的就是进行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使工伤认定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

工伤认定取决于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凡是与用人单位有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认定其有劳动关系。如果没有书面劳动合同, 但是在事实上构成了劳动合同关系的, 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按照劳动关系同等对待。至于用工的种类和用工的期限, 都不是特别考虑的因素。因此, 职工只要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 发生工伤事故后无论责任大小都不影响其工伤的认定。

【案例】某地质勘察工程公司2010年6月3日, 钻机班长冯某带班操作ZPC钻机施工, 钻机技术状况良好。18时20分因空压机冷却系统发生故障停止送气, 造成钻机无法工作而停机。19时15分恢复送气到机场 (安装钻机的地方) , 冯某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独自一人回到离地面高度3m的12号钻孔平台开机作业。因钻机操作平台脚手板铺设有缺陷, 下雨湿滑, 冯某在操作过程中重心偏移脚踏空失稳, 导致衣服前摆被绞进钻机卡盘上带毛刺的固定螺帽上, 身体随同主动钻杆在空中旋转, 人体猛烈撞击钢架管, 造成颅脑外伤, 身体多处严重撞伤, 致多器官功能衰竭, 21时在送往医院途中经120抢救无效死亡。

这是一起典型的违章操作责任事故, 但是按照工伤事故保险责任和工伤事故赔偿无过错责任的原则, 冯某工伤性质的确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益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问题2 工伤认定是否完全考虑三要素与行为目的一致性?

通常, 工伤的概念可理解为:在工作场所, 工作的时间内履行工作职责或接受单位委派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但在实际工作中, 时限、场所和职责三要素往往不是全部具备, 此时应重点考虑其行为目的来确定是否为工伤。

【案例】某地质勘察工程公司, 因建设、设计单位工期要求时间短任务重, 经常安排施工人员加班赶工期。2009年国庆放假期间, 公司一名职工未经安排, 私自来到工地加班, 结果被高处落物击中头部造成脑震荡重伤。

事故发生后, 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 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时间, 不仅是指劳动合同规定或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 也包括单位要求的加班加点时间。但该单位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 未经单位安排, 主动加班, 只要是在从事本职工作, 也应认定为工作时间, 在此时间内工作受伤, 应按照工伤处理。单位能够证明该职工是在从事私人事务的除外。

问题3 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伤责任自负”的条款是否有效?

为避免工伤事故责任, 雇方采取所谓“个人承包”, 并在合同中明确“工伤事故雇方概不负责”的做法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其实, 雇佣之间的合同只是双方用工的一种形式而已, 而非真正承包, 雇方的安全责任和管理责任不会因为雇佣关系密切而消失, “概不负责”的约定是无效的。

【案例】某地质勘察工程公司招用临时工, 要求工人进公司前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8月, 公司一名工人在一次施工中不小心被砸伤, 右腿骨折, 先后花去医药费6.4万多元, 造成该工人不能正常出工, 回家养伤。伤者向公司要求补偿, 但公司以进公司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规定:“发生工伤概不负责”为依据, 且医药费已经给予报销, 所以不能再给伤者工伤补偿。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9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该协议无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均有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的权力。因此, 公司与该农民工在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无效, 属于违法合同, 公司应承担该农民工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

问题4 委派与被借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 谁承担主体责任?

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决定了用人单位是工伤事故的责任主体, 单位人员受派外出, 委派单位是委派行为和旨意的发出者, 受派人员是行为和旨意的执行者, 委派期间发生伤亡事故, 委派单位是当然的责任主体。

同样, 单位外借职工的工伤事故也应由原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被借调职工的工资、履历等与工伤保险有关的档案资料, 一般应由原用人单位保管, 并不在借调单位之间转移, 所以, 原用人单位应是责任主体。

但是委派和借调, 原用人单位都可与接受委派的单位或借调单位签订有关工伤协约, 共同解决工伤保险补偿。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有多年的合作关系, 2010年甲公司因设备检查维修, 请乙公司技术员李某帮忙维修, 双方约定, 将乙公司技术员李某暂时借调到甲公司, 借调期为6个月, 在借用期间, 李某的工资由甲方支付。李某在甲公司维修设备时发生了工伤事故, 并被认定为工伤。

出院后, 李某找到甲公司支付其治疗费和其他伤残待遇。甲公司认为, 在其与乙公司的借用协议中, 双方只约定了甲公司在借用期间只需要支付李某工资, 但是对于工伤保险事项, 双方未作约定。因此, 李某的治疗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该由李某的单位乙公司承担支付。于是李某找到乙公司, 要求乙公司赔付其治疗费及伤残待遇, 但是乙公司称李某受伤发生在为甲公司工作过程中, 而非发生在原单位。因此, 乙公司认为, 李某的伤残待遇及治疗费用应该由甲方承担。

根据我国《工作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 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因此, 本案中, 李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该由原用人单位即乙方承担, 甲方因没有签有关工伤协议, 可不承担工伤补偿费用。

问题5 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

国家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 如何划分事故单位做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 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经营证照, 仅为个人 (或合伙) 与出租方或发包方签订租赁 (或承包) 合同, 若发生伤亡事故, 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不是独立法人, 属于单独核算单位, 若发生伤亡事故, 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是独立法人或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 若其生产经营活动完全脱离了出租方或发包单位而自主生产经营, 发生伤亡事故, 应认定承租方或承包方为事故单位。

操作人员正在对钻机做开钻前的最后调试

3.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篇三

本办法解决工伤事故由谁负责、向谁负责、怎么负责等一系列问题,分层级管理,把责任安排到每位员工身上,真正实现安生生产,保证员工的生命安全。1.适用范围

北京中科印刷有限公司全体在职职工在生产劳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确定、分类、报告程序、调查程序、调查处理、事故处理、待遇的管理。2.引用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

《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3.工伤范围 3.1 工伤认定范围:

3.1.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1.1.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3.1.1.2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1.1.3 患职业病的;

3.1.1.4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1.1.5 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3.1.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3.1.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3.1.2.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1.2.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1.2.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1.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1.3.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1.3.2 醉酒导致伤亡的; 3.1.3.3 自残或者自杀的。4.员工因工作伤亡事故,分为以下六类

4.1 轻伤事故:负伤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尚未构成死亡的事故。4.2 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4.3 重大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

4.4 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伤1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一次造成员工和居民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4.5 急性中毒事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使员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5.事故报告程序

发生员工因工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最先发现人或部门负责人,必须按照下列规定的程序,立即报告。

5.1 轻伤事故,负伤者或最先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或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当在当日报告公司综合保障部,同时报告公司主管领导。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5.2含多人事故,最先发现人应立即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立即报告公司综合保障部和公司领导,公司公司综合保障部立即将事故的基本情况用电话快速向公司所在区、县安全生产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报告后如有新的情况可随时续报。5.3 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按重伤事故的报告程序进行,同时公司综合保障部要立即报告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察机关。

5.4 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6.事故的调查程序

6.1 轻伤事故,由部门领导和工段工序部门的负责人会同安全员和受伤者所在班组的班组长组成调查小组进行事故调查。安全员按照对待因工伤亡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确认事故责任,对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出防范措施。

6.2 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公司综合保障部、有关技术和管理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对待因工伤亡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

6.3 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或公司组织调查。6.4 事故调查组的任务。

6.4.1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6.4.2 确定事故责任者。

6.4.3 按照《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6.4.4 协助发生事故的部门总结教训,制订预防事故重新发生的措施。6.4.5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7.事故的调查处理 7.1 现场处理。

7.1.1 发生员工因工伤亡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受伤者,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7.1.2 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或为防止事故继续扩大而必须移动的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负责人应组织现场人员查清现场情况,做出标志和记明数据,绘出现场示意图。7.1.3 轻伤事故的现场恢复,由部门主管领导决定。7.1.4 重伤事故、死亡事故恢复现场的权限,由企业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察机关批准。重大死亡事故的清理,由市安全生产监察机关批准。7.2 搜集证据。

7.2.1 发生伤亡事故,搜集负伤者和肇事者当天开始工作的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方法及精神状态,记录发生事故的部门、地点、时间,负伤者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序、工种、工龄、本工种工龄、技术等级。

7.2.2 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伤亡事故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测绘、拍照或者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生产、设备、设计、工艺的资料和工作环境状态、个人防护措施及医疗部门对伤亡者诊断情况等的资料。7.3 确定伤亡事故的类别和原因。

按照国家统计局、劳动部劳计字[1992]74号文规定,将事故进行种类和主要原因分析分类。(见附录2)7.4 事故书面报告。

7.4.1 轻伤事故于事故发生48小时内将《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重伤事故于事故发生后10日内填写《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死亡事故于事故发生后25日内填写《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重大死亡事故,于事故发生后30日内填写《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7.4.2 涉及两个以上的部门的伤亡事故,由因工伤亡员工所在部门报告,涉及的相关部门也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7.4.3 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部门必须在重伤事故发生之日5日内,死亡事故发生之日10日内将下列材料报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A 《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B 被调查人员的笔录; C 事故分析记录; D 事故现场示意图; E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8.事故处理 8.1 轻伤事故的处理,按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8.2 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的处理,按《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三条和《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执行。9.因工伤亡员工待遇

9.1 因工伤亡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9.2 因工负伤员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9.3 因工负伤员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转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医疗机构就医。需再次住院医治的,应先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批。

9.4 因工负伤员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9.5 因工负伤员工住院治疗工伤的,按照公司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地区就医的,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石景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同意,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公司按照员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9.6 停工留薪期

9.6.1 因工负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是指员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9.6.2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工伤报表后,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确诊的诊断证明,按照《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确定因工负伤员工停工留薪期,并以书面形式将停工留薪期的时间通知因工负伤员工所在部门及因工负伤员工本人。(见附录3)9.6.3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期满后,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工伤医疗机构认为仍需休息治疗的,因工负伤员工应在期满前3日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等材料。经企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企业以书面形式将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时间通知因工负伤员工所在部门及因工负伤员工本人。(见附录3)9.6.4 因工负伤员工工伤医疗期满,继续休假的不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执行。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9.6.5 生活不能自理的因工负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因工负伤员工所在部门负责。

9.7 因工负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伤残待遇。9.8 因工负伤员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石景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0.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的解释权归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11.附则:

11.1 本办法自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员会。11.2 本办法解释和修改权归公司法务部

前言: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本企业各级领导及职工、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各级领导及全体职工、员工。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几项规定》 《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方法》 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 3.1 董事长、厂长职责

3.1.1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权负责,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3.1.2 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3.1.3 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1.4 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

3.1.5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3.1.6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1.7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2 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副厂长职责

3.2.1 受董事长、厂长委托,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责;

3.2.2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企业职工、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负直接责任;

3.2.3 主持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每季度组织一次会议,研究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工作;

3.2.4 负责安全技术项目的审批,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合理使用,组织领导安全措施规划的制订、修改、实施,使生产区域逐步达到国家安全卫生标准要求。3.2.5 负责对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的审批,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2.6 负责组织领导厂内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制订整改计划,并监督整改计划的落实。

3.2.7 负责主持厂内重伤以上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制订防范措施。3.2.8 负责职工,特别是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培训工作,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典型,对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3.2.9 负责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3.3 其他副总经理、副厂长职责

3.3.1 根据领导分工原则,对各自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3.4 总工程师职责

3.4.1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企业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3.4.2 对企业的产品设计、工艺布置、工艺装备、设备设施布局的安全负责;

3.4.3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标准时,要同时提出相应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技术措施;

3.4.4 参加由于设计工艺等技术原因造成的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提出防范措施。

3.5 总会计师职责

3.5.1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5.2 依据国家规定,合理安排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动防护用品费用及职工安全教育经费等 3.6 企业中、基层领导职责

3.6.1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权负责; 3.6.2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6.3 坚持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对发现的不安全隐患,要及时解决;

3.6.4 定期对本部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坚持对新工人和调换工种人员上岗前的“三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6.5 有权拒绝企业违章指挥的命令,发现违章作业或紧急不安全情况,应立即予以制止,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3.6.6 组织加工制作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压力容器等危险性产品或临时作业项目,必须具有安全措施,同时进行安全教育。并经企业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3.6.7 负责本部门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6.8 依据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和修改本部门的二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负责贯彻执行;

3.6.9 负责编制本部门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计划,每年上报一次,经企业批准后实施;

3.6.10 熟悉并掌握《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负责组织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对重大事故及时上报,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3.6.11 负责做好本单位女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3.6.12 严格执行劳动保护防护用品、保健费用、防暑饮料的发放标准。3.6.13 企业中、基层领导(副职)职责

3.6.14 负责各自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协助部门正职抓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3.7 工段长及班组长职责

3.7.1 执行企业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制度和规程,对本工段或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全权负责;

3.7.2 在安全和生产冲突时,确保在安全的条件下组织生产; 3.7.3 负责对新进厂人员、变换工种人员和复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7.4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的命令,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对事故隐患应立即整改或并积极采取预防措施;

3.7.5 发生工伤事故或未遂事故时,应立即上报、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协助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3.7.6 负责组织本工段或本班组的日常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现场管理物料摆放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3.7.7 负责组织本工段或本班组学习企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3.8 安全员职责

3.8.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8.2 负责传达企业安全例会的精神,•协助领导组织开展本部门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3.8.3 协助领导做好本部门工伤事故、•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事故报告工作; 3.8.4 负责组织本部门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并坚持日检制,•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并迅速向领导汇报;

3.8.5 负责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及新工人入厂“三级”安全教育中的“车间级安全教育”。3.9 员工、职工职责

3.9.1 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禁三违,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9.2 参加企业组织的各种安全培训教育活动,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9.3 开展安全自查,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或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采取预防措施;

3.9.4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作业,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并提出安全预防措施或安全建议,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报告、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向调查人员如实反映情况。4.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4.1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职责

4.1.1 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

4.1.2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修改和执行本企业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4.1.3 定期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发现重大隐患事故,及时签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责成有关部门从速解决;

4.1.4 组织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办法》,做好各种安全宣传、教育及专、兼职安全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

4.1.5 研究分析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发生、发展规律,预测、预防事故发生,提出防范措施;

4.1.6 组织并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做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

4.1.7 参与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设备设施的设计及工程验收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执行“三同时”制度;

4.1.8 制订和掌握劳保用品、保健食品、防暑降温用品的发放标准,督促各部门加强管理,合理使用各种安全经费;

4.1.9 负责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档案,推广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4.1.10 贯彻执行企业《特种作业审批规定》、《特种设备管理规定》,责成有关部门落实执行;

4.1.11 负责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4.1.12 在调度生产时,发现有重大不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制止,并组织有关人员及时消除,做到安全生产,均衡生产;

4.1.13 在组织临时性生产任务、危险性作业时,必须有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4.1.14 负责企业文明生产定置管理和现场改造工作、物件堆放,要符合企业的安全要求,确保物料间距合理,道路畅通; 4.1.15 负责临时用电线路安全管理和审批,对使用到期的临时用电线路,督促有关部门限期队拆除临时线。

4.1.16 严格执行厂《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定期对有毒有害、接触粉尘、特种作业、高温、高空作业人员进行体检,并做好防治工作。

4.1.17 负责全厂防暑药品的采购和发放工作,并对其药品质量负责。4.1.18 部门主管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4.2 企业办公室

4.2.1 收到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要及时转主管厂长、经理,批示后交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4.2.2 起草总经理、厂长职代会工作报告时,要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列入职代会工作报告中;

4.2.3 起草公司、工厂工作总结时,同时总结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

4.2.4 董事会、厂务会,讨论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时,做好记录,及时传达下发; 4.2.5 部门主管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4.3 综合管理部

4.3.1 在组织编制年、季、月度综合计划时,将安全管理指标作为企业主要指标与生产经济指标,同时下达并统计考核;

4.3.2 负责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办法纳入企业管理制度中,并颁布下发、实施考核; 4.3.3 部门主管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4.4 设备后勤部

4.4.1 按照设备安全要求,定期进行状态监察,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4.4.2 设备更新精、大、稀设备大中修须符合安全和工业卫生技术要求。设备大修或改装时,必须配齐安全附件、防护装置和信号装置,确保齐全、有效。

4.4.3 对特种设备和危险性设备的管理、选购须符合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要求。在审查企业技术改造规划时,必须考虑安全卫生设施和防尘防毒项目。4.4.4 节假日加班安排检修设备和危险作业检修项目计划时,应包括安全装置的检查内容以及预防措施。

4.4.5 参加由于设备缺陷而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并从设备上提出防范措施。4.4.6 参与基建技改设备项目的规划,增添、扩建、专用机床制造方案审核,将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列为重要内容。

4.4.7 企业自行设计、制造的设备须符合安全技术、劳动卫生法规和标准,并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鉴定签署意见。4.5 采购部

4.5.1 编制年、季、月物资供应计划时,须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的物资计划。负责采购、供应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的物资。

4.5.2 严格执行厂《职工防护用品管理规定》,负责劳保用品的计划编制、采购、发放、保管工作,并对防护用品的质量负责。

4.5.3 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制度,确保原材料合理摆放,确保仓库及人身安全。做好防火防汛工作。

4.5.4 主管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4.6 动能能源部

4.6.1 负责全厂动力运行部门的安全管理,认真执行有关变配电、锅炉、压力容器等安全规程,确保动力设备正常运行。

4.6.2 负责全厂电网接地和防雷接地的检查测试,做好记录。

4.6.3 进行危险作业,须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中的有关规定。

4.6.4 负责制定各种动能设备的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记录,建立隐患整改资料档案。

4.6.5 负责全厂通讯设施和工业管网的安全管理。

4.6.6 节假日加班检修动能设施,须有领导带班,对加班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有安全防范措施。

4.6.7 参加由于动能设备缺陷而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4.6.8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境和工业卫生的要求,并按规定办理“三同时”审批手续。4.6.9 对全厂环境保护、尘毒治理的设备设施统一管理。

4.6.10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仪器卫生法》,做好食品卫生工作,防止食物中毒。4.6.11 定期会同区卫生防疫部门对食堂进行食品卫生测定,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4.6.12 做好食品机械维护保养,严格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4.6.13 主管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4.7 财务部

4.7.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足够的费用用于安全技术措施。

4.7.2 按规定标准发放保健费和防暑降温饮料费。4.7.3 监督、检查安措费用的合理使用。

4.7.4 部门主管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4.8 人力资源部

4.8.1 在编制教育计划时,将安全工业卫生教育内容列入教育计划。职工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时,应有安全教育内容。

4.8.2 会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对技校学生和来厂实习、代培、劳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8.3 新入厂和变更工种人员上岗前须通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准上岗工作。

4.8.4 严格劳动纪律,对因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者,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4.8.5 根据体检情况,对不适应高温、高空危险工程和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以及孕期女工应合理安排工作。

4.8.6 根据定员,合理配备劳动力,确保特殊工种和危险作业人员的安全。4.8.7 主管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4.9 武装保卫部

4.9.1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消防条例,配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做好安全生产。4.9.2 负责制订本厂消防制度和工作规划,并督促各部门认真实施。4.9.3 加强对厂义务消防队的领导,经常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技术训练。4.9.4 负责全厂消防器材的消防设施的管理,并组织定期检查和更换,确保完好。4.9.5 定期组织对防火重点部位及易燃易爆作业部位的安全检查,发现火险和不安全隐患,立即组织督促整改,并配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落实安全措施。

4.9.6 发生火灾应立即组织扑救。对因火灾引起的工伤事故,应配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组织调查、分析和处理。

4.9.7 负责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

4.9.8 贯彻执行厂《危险作业审批制度》,负责易燃易爆作业、禁火区域动火申请及剧毒作业的审批,并落实安全措施。

4.9.9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汛工作的指示,落实防汛器材和组织网络,做好厂区和社会责任区的汛期安全工作。

4.9.10 严格武器库的管理,确保仓库的绝对安全。4.9.11 负责民兵训练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训练安全。4.9.12 负责人防工事的防汛和安全工作。

4.9.13 主管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4.10 工会

4.10.1 监督、检查行政部门,认真贯彻国家的劳动保护法规、法令和本厂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4.职工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篇四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伤事故的定义、分类、报告、调查、处理及奖励。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7661-97《企业员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3 定义

3.1工伤事故: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职业中毒事件。

3.2 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它在道路上进行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它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火车、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以及行人与行人的相互碰撞,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或者因自身原因造成厂内交通堵塞的事件。3.3火灾事故: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人员灾害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3.4爆炸事故:物质急剧氧化或分解反应,使温度、压力增加或是两者同时增加并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3.5险肇事故:生产过程中已构成发生事故的条件,尚未形成人身、生产、设备等事故,但一旦发生就会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对人身安全构成较大威胁的行为。4 职责

4.1总经办保卫科负责组织因交通、爆炸、火灾导致员工伤害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4.2技术部安全环保科负责除交通、爆炸、火灾以外的导致员工伤害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提供人力资源部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有关资料,负责公司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上报及建档等工作。

4.3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工伤治疗等有关事宜,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4.4设备部、技术部、生产管理科等部门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5 工伤认定

5.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认定为工伤:

5.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5.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5.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1.6患职业病的;

AQ47-1 5.1.6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1.7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5.1.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5.2.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5.2.2醉酒导致伤亡的;

5.2.3自残或者自杀的。6 工伤事故分类 6.1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为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6.2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6.3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有人员死亡的事故。7 事故报告

7.1员工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工段长报告,同时报告本单位领导,由本单位领导向公司领导、安全环保科及有关部门汇报;重伤及以上事故可直接向公司领导、安全环保科汇报。重伤以上事故发生后,由安全环保科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7.2事故单位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和保护财产,视情况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人力资源部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伤害情况,立即联系治疗的有关事宜;在进行抢险抢救工作时应注意保护事故现场,未经安全环保科及有关部门勘察、拍照(摄像)、记录并允许,事故现场不得清理;因抢险救护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好标记。8 事故调查

8.1 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领导或其指定人员负责组织生产、技术、设备、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AQ47-2 8.2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人力资源部等)会同公司所在地县、市安监、公安、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8.3事故调查的程序

8.3.1组织事故调查组,明确任务和分工。8.3.2调查事故现场,事故前生产情况及事故经过。

8.3.3询问有关当事人员并做好笔录,同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配合协助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8.3.4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

8.3.5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8.3.6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9 事故分析及会议程序

9.1事故发生后,为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查找管理、操作、技术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总结经验,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事故的分析。9.2事故分析报告的内容: 9.2.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9.2.2事故的性质及类别; 9.2.3事故经过;

9.2.4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 9.2.5事故损失; 9.2.6事故预防措施; 9.2.7事故处罚。

9.3分析报告审批程序及时间要求:

9.3.1轻伤、重伤事故分析报告,原则上于事故后7日内完成,有关单位会签后上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签发,通报公司所属各单位。

9.3.2死亡事故分析报告,原则上于政府部门调查结束后10日内完成,有关单位会签后,公司分管领导审核,董事长审批签发,以红头文件形式通报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分别呈报政府有关部门。10 事故责任者确认

10.1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以下人员的行为造成的事故,确定为直接责任者: 10.1.1不完善、不科学的工艺方案及安排不周密的作业计划的制定者。10.1.2违规、违章、违纪等盲目蛮干的岗位人员或集体作业的负责人。

AQ47-3 10.1.3装备选型不当或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的技术人员、采购人员、检验人员。10.1.4不完善的规程、不科学的标准的制定者。10.1.5玩忽职守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10.1.6违规、违章、违纪的指挥人员。10.1.7恶意制造事故的人员。

10.1.8不具备安全工作环境、设备安全运行条件、确保质量的工艺条件和没有防护措施情况下作业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集体作业的负责人。10.1.9发现安全隐患不反映、不处理的人员。

10.2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以下人员的行为造成的事故,确定为主要责任者: 10.2.1为主协助直接责任者工作的人员。10.2.2不合理工艺、规程、方案的实施者。

10.2.3未履行监督、检查和确认职责的监督人员、检查人员、维护人员。

10.3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以下行为造成事故的人员,确定为直接领导或管理责任者: 10.3.1未组织制定相关制度、规程、标准,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10.3.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产品;建设国家禁止的项目;擅自拆除、挪用、毁坏在用的安全设施和工艺保证设施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3.3批准未进行环保和安全评定的建设项目或无安全措施的施工工艺方案投入生产、施工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3.4批准使用、安排不合格人员上岗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10.3.5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3.6对工艺方案、设备状态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确认、不纠正,擅自指挥作业或强行安排指挥作业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4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以下行为造成事故的人员,确定为主要领导或管理责任者: 10.4.1未按照有关规程制度、工艺要求、防范措施严肃认真地组织、监督、检查、考核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4.2未按照有关制度要求组织整改隐患,纠正岗位人员的不良行为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4.3不及时反映和抵制可能造成事故的上级要求、工艺条件、不合理制度、设备不良状态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4.4对在岗人员未进行规范的教育和培训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AQ47-4 10.5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虽无直接领导者责任和主要领导者责任,由于员工不执行规程和相关要求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确定为一定(次要)管理责任者。11事故责任追究范围 11.1轻伤事故责任追究范围:

事故岗位操作人员、工段长;责任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11.2重伤事故责任追究范围:

事故岗位操作人员、工段长;责任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厂(部)级领导;安全管理部门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领导。11.3死亡事故责任追究范围:

事故的岗位操作人员、工段长;责任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厂(部)级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全管理部门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公司安全分管领导和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责任。12事故处罚 12.1死亡事故处罚:

12.1.1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或留用察看6~12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工资停发,只发给生活费; 12.1.2处罚主要责任者3000—5000元; 12.1.3处罚次要责任者2000—3000元;

12.1.4处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50%,处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

12.1.5处罚事故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40%;事故责任单位主要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的50%;

12.1.6处罚事故责任单位一定领导责任者工资的30%;事故责任单位一定管理责任者工资的40%; 12.1.7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领导及相关责任部门领导当月工资的30%;

12.1.8公司安全分管领导当月工资的10%~20%;公司总经理当月工资的10%~20%,公司董事长当月工资的10%~20%。12.2 重伤事故处罚:

12.2.1处罚直接责任者3000—5000元。12.2.2处罚主要责任者2000—3000元。12.2.3处罚次要责任者1500—2000元。

12.2.4处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30%~40%;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管理责任者当月工

AQ47-5 资的50%;

12.2.5处罚事故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20%~30%;事故责任单位主要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的30%~40%;

12.2.6处罚事故责任单位一定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10%~20%;事故责任单位一定管理责任者工资的15%~20%。

12.2.7厂(部)级领导、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领导当月工资的10%。12.3轻伤事故处罚:

12.3.1处罚直接责任者1500~2000元; 12.3.2处罚主要责任者1000~1500元; 12.3.3处罚次要责任者1000元;

12.3.4处罚直接事故责任单位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15%~20%;直接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的20%~30%; 12.3.5处罚事故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10%~15%;主要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的15%~20%; 12.3.6处罚事故责任单位一定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5%~10%;一定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的10~15%。12.4在事故处罚中,责任个人的处罚金额超过个人当月工资的20%时,当月只扣责任人月工资的20%,余下部分在以后的月份中按月工资的20%进行扣除,直至处罚金额扣完为止。12.5设备调试和试生产期间发生员工伤害事故,按以上条款的30%~50%进行处罚。13险肇事故管理与处罚

13.1工伤险肇事故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管理。13.2工伤险肇事故处罚按照轻伤事故级别进行处罚。

13.3工伤险肇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必须采取措消除事故隐患,增加防护设施,完善有关制度、规程。13.4险肇事故分析,由责任单位原则上于事故后3日内完成,在本单位进行通报,同时报安全环保科备案;同时,按照《安全环保监督管理考核办法》,安全环保科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纳入月度考核。13.5凡发生险肇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的,一经查实,加倍处罚。14工伤治疗及待遇

14.1工伤治疗在公司与市劳动社会保障局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14.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按照工伤保险诊疗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关事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

14.3治疗期间,工伤人员享受《工伤保险条例》及公司所规定的有关待遇。

14.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山东省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办理。

AQ47-6 15奖励

15.1对熔炼厂、精炼厂、动力厂、设备部、物流部的奖励:

根据各单位工伤事故控制情况,每年年底由技术部安全环保科提出奖励意见(对各单位奖励5000~20000元)。

15.2对技术部安全环保科的奖励:

15.2.1公司全年死亡事故为零,奖励5000~10000元。15.2.2公司全年重伤及以上事故为零,奖励10000~15000元。16 附则

16.1 本办法由公司技术部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16.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5.煤矿工伤事故考核管理办法 篇五

为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更好地为职工创造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大幅度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伤事故考核范围

工伤事故考核范围为井下生产单位、地面生产单位及后勤服务单位。

二、工伤事故考核工作组织机构

1、工伤事故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安全管理部、劳资部、财务、工会、纪委

2、工伤事故考核机构:安全管理部

三、工伤汇报及申报程序

(一)生产类工伤汇报及申报程序

1、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论伤情轻重,不论用工性质,事故责任单位的带班干部、当班班组长、现场人员或安全员(瓦检员)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安全管理部、单位值班干部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工伤时间、地点、伤者姓名、事故概况、受伤部位及伤情、汇报人姓名等。汇报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虚报、瞒报。

2、矿调度室接到工伤事故汇报后,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领导、部门汇报。

3、安全管理部接到矿调度室工伤事故汇报后,有关人员必须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勘察事故现场并作详细记录。事故责任单位必须保持事故现场的真实性,反映真实情况。不得伪造、破坏事故现场。

4、工伤申报工作由安全管理部负责,收集整理工伤申报材料,并于工伤发生后1日内将工伤申报材料交矿劳资部。

(二)非生产类工伤汇报及申报程序

1、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非生产类工伤,由发生工伤的单位于事故发生后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矿调度室及时向有关领导、安全管理部、劳资部汇报。

2、非生产类工伤的申报工作由安全管理部负责,收集整理工伤申报材料,并于工伤发生后1日内将工伤申报材料交到矿劳资部。

四、工伤事故的分析

发生轻伤事故,由安全管理部及相关人员组织追查分析处理;发生重伤及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由矿分管领导组织,安全管理部、职能部门、事故单位相关人员参加追查分析,并签订《事故责任认定书》;发生“三违”行为被查处的,当事人必须到安全管理部签订《“三违”行为认定书》。

(一)、工伤本人“三违”造成的工伤

(二)、因他人“三违”造成的工伤

(三)、因外部及其他原因造成工伤

管理部因采掘生产技术失误、规程措施现场落实不到位造成工伤的;

2、地测管理部因地质、测量工作失误导致采掘工作面透老空(巷)、误贯通等造成工伤的;

3、调度室因生产调度指挥失误导致工伤发生的;

4、安全管理部因监督检查不力造成工伤的;

5、职教部门因未对从业人员(普通工种、安全技术工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造成工伤的;

6、机电管理部因设备供应不及时、不到位造成工伤的;生产服务部应材料供应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事故的;

7、劳资部因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不及时、不到位、企管部定员不合理造成工伤的;

8、机电工区因机电技术管理失误造成工伤的;

9、通风工区因“一通三防”监督管理失误造成工伤的;

10、救护队因抢险救灾不力造成工伤的;

11、工程技术人员编制规程、措施无针对性、无可操作性,不能指导现场施工而造成工伤的。事故的“连坐”处罚

(一)、对一次发生轻伤1~2人的责任者的处罚规定

1、工伤本人“三违”造成

对工伤本人罚款300元,工区党政主要领导按罚金的50%进行处罚,其他管理人员按比例进行处罚,班组长按罚金的40%进行处罚,当班其他作业人员按罚金的20%进行处罚。安全管理部开设罚单后由本人三日内交矿财务。另外涉及“三违”部分罚款按《大湾煤矿“三违”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2、他人“三违”造成

对工伤本人罚款200元,工区党政主要领导按罚金的50%进行处罚,其他管理人员按比例进行处罚,班组长按罚金的40%进行处罚,当班其他作业人员按罚金的20%进行处罚。“三违”人员根据《煤矿“三违”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3、因外部及其他原因造成

对工伤本人罚款100元,工区党政主要领导按罚金的50%进行处罚,其他管理人员按比例进行处罚,班组长按罚金的40%进行处罚,当班其他作业人员按罚金的20%进行处罚。经追查分析,视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关单位和部门相关责任人100元—1000元的处罚。

(二)、对一次发生3人以上轻伤(每3人轻伤按1人重伤计算)、重伤1~2人的责任者的处罚规定

1、工伤本人“三违”造成

对工伤本人罚款1000元,工区党政主要领导按罚金的50%进行处罚,其他管理人员按比例进行处罚,班组长按罚金的40%进行处罚,当班其他作业人员按罚金的20%进行处罚。安全管理部开设罚单后由本人三日内交矿财务。另外涉及“三违”部分罚款按《煤矿“三违”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2、他人“三违”造成

对工伤本人罚款500元,工区党政主要领导按罚金的50%进行处罚,其他管理人员按比例进行处罚,班组长按罚金的40%进行处罚,当班其他作业人员按罚金的20%进行处罚。“三违”人员根据《煤矿“三违”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工伤本人罚款300元,工区党政主要领导按罚金的50%进行处罚,其他管理人员按比例进行处罚,班组长按罚金的40%进行处罚,当班其他作业人员按罚金的20%进行处罚。经追查分析,视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关单位和部门相关责任人500元—2000元的处罚。

七、其他规定

1、工伤的认定,以医院报公司为准。

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批工伤假,劳资部要建立工伤人员管理台帐,动态掌握工伤人员基本情况,每月与安全管理部核对工伤人员。

3、劳资部、安全管理部等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医院检查了解工伤人员伤情及住院情况,检查中发现一次本人不在医院住院的,扣除当月住院补助;二次的,停发工伤工资;三次的,停止一切工伤待遇,后果自负。

4、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因“自伤”或因个人“三违”造成的工伤,工伤本人承担矿垫付医疗费用的10%,其费用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6.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篇六

一、比较法上的主要冲突解决模式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请求和工伤赔偿请求, 在传统的处理方式中, 二者不存在特别大的冲突。在处理二者的问题上主要采用四种模式, 分别是取代模式、选择模式、兼得模式和补充模式。

(一) 取代模式

取代模式主要指的是侵权赔偿请求被工伤保险请求所取代的一种形式, 二者是不能同时实现的, 当劳动者受到了交通事故带来的损伤时, 只能得到工伤的赔偿, 受到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的赔偿, 但是不能够获得损害赔偿。在这种模式下, 并不是将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请求完全地取代, 简而言之,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以及在上下班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能够申请双倍的赔偿。这一模式适用的国家主要有法国和瑞士等, 很多发达国家都采用这一模式。

这一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采用社会统筹的方式进行工伤保险, 这样能够使劳动者得到及时地帮助, 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的系数降低, 避免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冲突, 减少了不必要的诉讼, 而且实现了较高的效率, 能够减少社会资源的使用。但是取代模式也是存在缺陷的, 在这种模式下, 劳动者是不能获得完全的赔偿的, 不能够实现劳动者完全利益的保障。在取代模式下, 劳动者所获得的赔偿是少于按照侵权行为进行请求所获得的赔偿的金额的, 在这种模式下, 对于工伤事故是不能进行预防的, 而且其制裁方式也不是很完善。

(二) 选择模式

选择模式指的是劳动者在出现了交通事故后, 在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请求选择一种执行, 在劳动者选择了一项请求后, 另一项请求就会直接撤销, 就不能形式了, 所以, 劳动者在其中可以得到选择的权利, 但是两种请求出现了排斥的问题。在这种模式下, 是赋予了劳动者一定的权利, 但是同时也是对劳动者请求权的限制。这项权利的优点在于能够赋予劳动者选择的权利, 但是缺点在于很多权利都不能按照劳动者的意愿执行。通过比较分析, 可以看出工伤保险的数额比较小, 但是其稳定性比较高, 而且能够对劳动者进行及时地救助, 但是劳动者一般都选择的是交通事故险。

(三) 兼得模式

兼得模式也可以称为相加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 劳动者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和工伤赔偿权利都能够得到满足, 劳动者能够得到双倍的赔偿, 这种模式在英国被广泛地应用, 受害人不仅能够获得侵权的赔偿, 而且还能够获得工伤的补偿。这一模式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劳动者的赔偿权利, 但是, 这一模式不符合工伤保险试行的目的, 工伤保险的建立是为了能够降低雇主的责任, 实现责任的平均化, 但是兼得模式不能够使雇主的责任减轻, 而且还会使雇主面临着更加大的压力。在这种模式下, 劳动者尽管获得了双倍的赔偿, 但是其所赔偿的款项也不会超出实际的受害, 所以这种方式不能使劳动者获得意外的收益, 在很多国家的立法上是不被允许的。而且这种模式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尤其是在社会资源相对不足的国家, 会给国家带来很大的社会负担。

(四) 补充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 是劳动者遇到了交通事故后, 可以同时申请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 但是其所得的赔偿金额不会比实际所受的损失多。在这一模式建立的时候能够结合两种赔偿模式, 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受害者的要求, 劳动者在获得工伤赔偿请求后, 再获得侵权损伤赔偿, 但是应该将在工伤保险中获得的金额去除。保险人在获得赔偿的过程中, 能够请求加害人补偿。这种模式在很多国家被广泛地应用, 其既可以使受害人获得双份的利益, 同时又能够减轻雇主赔偿的负担, 使雇主的成本降低, 对社会资源也能够充分利用和节约。而且, 又能够确保受害者得到双倍的赔偿, 而且能够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到惩戒和预防的作用。其能够将现代的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制度结合起来, 实现更加严谨的逻辑。但是, 这种赔偿方式的缺点在于在处理纠纷的时候流程过于复杂, 而且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 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后还要负有赔偿的责任, 导致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的不确定的因素, 而且, 这种模式在实施的过程中效率是比较低的, 当一次损害发生后, 要进行两次程序的申请, 使当事人求偿的难度上升。

二、我国交通事故工伤双赔偿中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一) 我国工伤赔偿的立法流变分析

在我国, 工伤赔偿的立法也经过很多年的发展, 在对侵权问题和工伤保险问题的协调上, 也形成了完善的立法模式。

1. 两种请求权协调的立法形式

我国的《劳动保险法》中, 对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侵权存在一定冲突, 但是一般当二者出现冲突的时候, 都是按照侵权来定义的。但是, 这项规定在《民法通则》中则没有作出较为明确的解释, 直到后来的《交通事故处理方法》中才作出解释, 当职工因为出现了交通事故导致不能自理或者死亡, 应该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抚恤, 并且具有劳动保险的待遇。从这个规定来分析, 这种赔偿模式应该属于兼得的模式。交通事故赔偿的费用和生活的补助应该是由职工本人或者亲属领取的。

2. 两种请求权协调的立法现状

在《民法通则》中, 对两种请求权出现冲突后没有制定解决的办法, 现在, 我国在解决两种冲突时还是没有相关的法律的支撑, 只能通过协调的方法来避免冲突。

(二) 我国立法模式的选择

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 我国应该选择不同的模式, 我国现在经济和法律都处于转型的时期, 所以, 工伤保险制度还有待提高, 工伤保险的支付水平也是比较低的。

1. 不区分取代模式的分析

在不区分的取代模式中, 不论是否存在着第三人的原因, 而且无论单位是否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都使用取代模式, 这种模式就会显示出很多的问题。首先, 如果没有第三人加害的问题, 就会存在很多的损害是无法填补的, 而且造成工伤保险的水平较低, 在存在第三人加害的行为中, 采用这种模式, 导致了劳动者的救济权不能完全地实现。如果存在第三人加害的行为, 这种模式就不能起到对第三者惩罚的作用。如果是第三人加害造成的交通事故, 则会导致用人单位也要对交通事故负责, 对用人单位不公平。尽管这种模式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具有较高的效率, 但是不能提高受害者的赔偿金额, 还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如果是用人单位故意的侵害劳动者, 那么采用这种模式就不能合理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不区分补充模式分析

在这种模式下, 无论是否存在第三人加害的行为或者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 都采用补充模式, 也是存在弊端的, 如果不存在第三人加害的行为, 或者用人单位也不存在过失, 这种模式不能够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 会使用人单位的压力增加。如果存在第三人加害的行为, 也不能对加害人进行惩戒, 而且这种模式也不能根据具有的情况, 分析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 具有片面性。

三、结语

在交通事故与工伤保险双赔偿中, 还是存在着很多的弊端, 每种模式都存在着自身的缺陷, 所以, 在进行双赔偿的过程中, 应该结合具体情况, 实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减轻雇主的压力。

参考文献

[1]张照东.工伤案件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 2012, 03:105-113.

[2]张广永.第三人交通肇事侵权和工伤竞合的赔偿问题刍议[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1, 02: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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