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通用8篇)
1.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篇一
建筑施工分包合同
总包方(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分包方(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部《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紫登书院
二、工程地点:山西省太谷县
三、分包工程范围及工程量:按图纸要求所有建设内容及建筑工序,并包含砌砖和抹灰及外墙保温,工程量按图纸所标计算。
四、分包工程期限:2014年月日开工,年月日竣工。
五、乙方投入工程人数人。
第二条工程质量
甲方根据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进行技术交底和组织验收,乙方按照施工图纸和说明书要求精心组织施 1
工,并保证工程质量。如若工程质量达标准,必须返工,其工料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如若工程质量低劣又无法挽救的,应由乙方负责赔偿整个工料损失。
第三条安全生产
一、甲方对乙方承担的工程,要做安全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必须执行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提供的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乙方必须经过检查合格方可使用。施工中如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发生伤亡事故,其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劳动保护用品及施工属个人使用的带电操作工具等由乙方自行解决,如若乙方确有困难,可提出需用计划,甲方协助解决。
三、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因违反消防条件及法规造成火灾事故,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损失。
第四条生活管理
一、乙方工人进场后,由甲方提供住宿场地。
二、生活用具,用品等由乙方自理。
第五条分包工程价格计算方式
按平方米实行包干,每平方米价格元(总面积以施工图纸标准为准)。
第六条材料供应管理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质量要求和材料配给进行施工。乙方施工中用料浪费及不合理的超出限额部分,由乙
方负责并承担损失。乙方在施工中严格按垛(堆)顺序使用材料,做到日用日清,活完料净,保持现场整洁。
第七条施工机具
一、大型工具由甲方负责,保证使用需要。
二、小型机械及手工操作工具,由乙方负责。
三、对甲方负责供应的机具,乙方应认真保管保养爱护,如若出现丢失损坏,乙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现场管理
一、乙方人员应严格遵守现场管理制度,在甲方现场负责人统一领导下组织施工,有关计划进度,材料供应等工作双方应密切配合,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二、乙方应对施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爱护财产的教育,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保卫工作,严禁偷拿现场用料,如有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不法行为,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乙方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三、乙方施工队伍保持相对稳定,施工人员出入现场要配戴工作标志,不准其他人员出入现场和工作生活区域。
第九条付款方式
一、_乙方工人进场开工一周后,甲方按每人每天支付元。
二、施工至正负零,甲方支付乙方人工费已完成工程量的80%。
三、甲方搂乙方施工进度,每四层支付80%。
四、全部工程完工经甲方验收,甲方应付清乙方尾款。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分包的工程项目,不得再行转包。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检验达不到国家验收规范及标准规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责任追索经济损失。
二、合同签订后,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终止合同,否则承担相应损失赔偿。
三、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否则甲方对乙方实行逾期违约金惩罚,每逾期一天,按工程总量的%计算违约金实施惩罚。
第十一条附则
一、甲乙双方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至工程全部竣工并结算完毕后止。
总包方(甲方)签字:
分包方(乙方)签字:
2014年月日
2.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篇二
关键词:施工企业,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法律特征,合法要件
2002年全国的施工企业在完成资质就位以来,施工企业被划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和劳务专业承包三个层次;按照承包关系,全国的建筑市场逐渐形成工程总承包市场、工程专业承包(分包)市场和劳务作业分包市场。从目前建筑市场来看,分包交易活动的数量远远超过总承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通过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来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恰恰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引起的法律纠纷占到建筑领域法律纠纷案件数量的一半以上,暴露了总、分承包人对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管理存在缺陷。为了有效地减少因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引起的法律纠纷案件,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参与人都应当加强合同审查工作。
1 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和分类
1.1 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概念
1)工程施工分包的概念。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专业工程施工或劳务作业的承、发包关系。分包活动中,作为发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发包人,作为承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承包人。2)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是指施工总承包人将中标工程项目的某部分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分包给另一分包人完成所签订的合同,由分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或劳务作业,分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3)工程转包合同。所谓工程转包合同是指承包人之间签订的转包合同,实际上是一种承包权的转让,即中标单位将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转由其他承包人来承担。
工程转包行为是法律严格禁止的,工程转包合同与工程分包合同在名义上可能相似,必须从概念上进行区分。
1.2 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法律特征
1)主体特征。合同主体是特定的,由分发包人和分承包人构成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发包人是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接工程任务的施工企业,分承包人是从分发包人那里承接工程任务的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两者在合同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建设单位(发包人)不是分包合同的主体,但是总承包人(分发包人)和分承包人构成总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客体特征。合同客体是特定的,是分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标的是施工劳务,标的物是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而成的建设工程。合同客体必须是建筑工程中由法律、法规允许分包的部分。3)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横向的平等的财产关系,承发包双方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不平等的情况现实存在,施工总承包人(分发包人)处于优势地位,特别是相对于劳务分承包人。
1.3 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分类
按照承揽方式的不同,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
2 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合法要件
2.1 实质要件
1)主体要件。
分包合同的分发包人要具有分发包工程或劳务的资格,分承包人要具有完成工程项目的能力。首先,一般而言,分发包人与分承包人均应依据企业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其次,依据《建筑法》第13条规定,分发包人和分承包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意思表示要件。
意思表示要件有两层含义:首先,工程施工进行分包的意思,必须由建设单位、分发包人、分承包人三方协商一致且表示真实。分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时,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在主合同中约定允许分包;主合同中未作规定的分包活动,应在分包之前征得同意。其次,无论是专业分包还是劳务分包,其合同内容都必须由分发包人和分承包人协商一致;内容必须真实,不能有欺诈和胁迫情形。
3)客体要件。
分包的工程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分包的工程。
2.2 形式要件
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不能成立。
3 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3.1 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1)《协议书》:工程概况;合同价款;工期;工程质量标准;组成合同的文件;分承包人向分发包人承诺;分发包人向分承包人承诺;分承包人向分发包人承诺,履行总承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分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生效。2)《通用条款》: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工期;质量与安全;合同价款与支付;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与争议解决;保障、保险与担保;其他,包括材料设备供应、文件、不可抗力、分包合同解除、合同生效与终止、合同件数和补充条款等约定。3)《专用条款》:《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是相对应的,《专用条款》具体内容是分发包人与分承包人协商将工程的具体要求填写在合同文本中,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的解释源于《通用条款》。
3.2 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依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GF 2003-021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分包工作期限;质量标准;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标准规范;图纸;项目经理;工程承包人义务;劳务分包人义务;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事故处理;保险;材料、设备供应;劳务报酬;工量级工程量确认;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施工变更;施工验收;施工配合;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违约责任;索赔;争议;禁止转包或再分包;不可抗力;文物和地下障碍物;合同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生效;补充条款。
4 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审查
4.1 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常见的法律缺陷
1)因缺少必要的法律常识,合同签订后才发现合同中缺少一些必不可少的法律条款;合同虽已签字但不具备法律效力,使得因履行合同造成损失或发生经济纠纷后当事人得不到法律的保护。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原订合同有些条款因考虑不周,含糊不清,难以分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合同的条款之间、不同的合同文件之间的规定和要求相互矛盾或不相一致。3)合同双方对同一合同的有关条款理解各异,而合同中未能做具体解释,使得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矛盾或争议。4)合同条款漏洞太多,对许多可能发生的情况未作充分估计,因而亦未能相应研究考虑一些补救的条款在合同中做出具体规定。5)合同一方在合同实施中才发现合同的某些条款对自己极为不利,隐藏着极大的风险,或过于苛刻,使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无法履行。
4.2 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审查的具体内容
1)审查分承包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审查分承包人的主体合法性时,应审查分承包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资信;审查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代订合同的,要审查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签订合同;要求分承包人提供担保的,要审查担保人的能力和资格。2)审查分包合同内容是否违法。审查分包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时,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违反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审查分包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审查分包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时,要结合分承包人的设备、技术水平、资质范围、商业信誉等情况,加以核实对查,看其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诈或重大误解的情形。4)审查分包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可依照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两个示范文本进行审查,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确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给履行带来困难,为以后产生纠纷埋下隐患。5)审查分包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审查确定分包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词语,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6)审查分包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重点审查分包是否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合同是否附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如果约定分承包人提供担保,是否履行法定的担保手续;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是否真实有效等。
4.3 审查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方法
合同的审查一般通过编制合同审查表的方式进行。
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审查中,关键在于确定合同审查的内容。一般,合同审查项目的确定,主要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但在确定审查项目过程中,应结合具体的工程项目性质、特点以及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和地理条件以及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来实施具体的审查。参加审查的人员必须具备类似工程项目分包工作经验,最好是参加本工程项目分包谈判和签订合同的成员。
合同审查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加强合同审查无疑可以起到预防法律风险的作用,为依法履行合同,实现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法制化打下了基础,为实现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目的提供了保障。
参考文献
[1]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
[2]陈平东.分包法律风险的防范秘笈[J].施工企业管理,2009(4):104-105.
3.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篇三
关键词:分包;合同;风险;防范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 水利施工市场逐步走向规范与完善,国家逐渐出台了《合同法》、《招投标法》、《建筑法》等以合同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合同成为联系各合同主体的纽带,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必然要受法律的制裁。目前水利施工市场竞争激烈,施工企业利润减少,合同的风险加大。只有重视合同,重视合同管理,才能有效的降低工程风险,增加企业利润。
下面就以施工企业为例,浅析工程分包合同管理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
就目前国内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施工企业对合同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分包合同签订不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合同签订前没有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证书,是否由法律部门进行审核把关,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评审,甚至有的施工企业还存在先干活后签合同的情况。
2、合同管理流于形式。通常情况下,施工企业对合同签订阶段的工作比较重视,但是对分包合同的执行情况如分包项目进展是否顺利,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结算、支付情况是否正常,合同约定的质量、安全管理是否满足要求等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
3、合同管理机制不健全。部分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没有单独的计划合同部门,有时整个项目只有一名负责办理结算的经营人员,无法履行合同管理的相关职能。合同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全方位、全过程、全员性的工作。项目部要成立以项目经理牵头,以总经济师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合同管理组织机构,同时,做好合同管理人员的引进、培养、任用工作,切实加强合同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二、合同管理中应注重防范的风险
常见的施工合同风险因素主要存在于经济方面、工程方面和管理方面:
1、经济方面的风险:资金供应,即项目的资金支付能力情况;要素市场价格的波动;工程量清单存在失误等。
2、工程方面的风险:技术规范是否合理,技术说明是否明确;分包方提供材料设备的供应不及时或发生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延误,施工准备和施工组织是否存在不足。
3、管理方面的风险:双方签定的合同条款不完善,文字不细致严密,存在漏洞;项目管理不到位,前期项目部管理人员是否到位,对合同条款是否心中有数。
近年来,在建筑施工行业发生多起因合同管理不规范而引发一系列的问题,轻则使企业面临经济纠纷、拖延施工进度;重则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施工企业必须规范合同管理,提高企业的履约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
施工合同中的问题和风险总是存在的。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合同管理人员在合同实施时,首先要发现合同中的风险,然后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尽可能控制风险、避免风险发生,降低风险损失。主要措施有:
1、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充分了解《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同过程中一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会导致合同的无效,造成巨大的损失。企业应制订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等配套制度,使企业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规范化、程序化。
2、在签约前应充分了解、调查并评估对方当事人资信状况。对引进新的分包方,必须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对标的额巨大的合同,项目部应组织对分包方进行实地考察,做好考察评价记录。在经过充分了解后,再根据专业工程性质,进行公开招标,选择专业资质强、市场信誉好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3、使用合同规范文本,明确约定合同条款。签订合同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国家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以保证合同条款的完备。同时,合同管理部门应认真填写合同中所列明的每个条款,尤其应当明确约定标的物及其数量条款、质量和包装条款、付款方式和时间条款、交货方式和时间条款、违约责任等条款,注意用词严谨,避免语意模糊。
4、做好合同评审工作,规范合同签订程序和分包程序。施工企业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起草工程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起草后,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审,审查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完备、严谨,以保证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切实可行。合同经过评审后,按照合同会签程序,组织项目部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进行会签,并根据不同的审批权限报批。项目部按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并且获得批准后,才能以项目部的名义与分包方正式签订合同。
四、实行合同全方位的动态管理,做好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
1、落实分包合同交底工作。分包合同生效,分包方进场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分包方进行分包合同交底,主要内容有:分包合同施工范围,及其与其他分包施工单位工程范围的界限、协助关系;分包合同的进度要求、关键线路、工期节点;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和重大的技术方案,关键工序工艺的技术要求等;分包工程的质量目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以及控制要求;项目部相关管理制度等。
通过分包合同的交底,明确了分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范围,明确了项目部与施工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管理中的职责,解析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了分包合同的严格履行。
2、加强分包工程技术管理。项目部施工员严格要求施工分包单位按设计图纸施工。施工分包单位在实际施工时遇到与图纸不一致或有疑问,向项目部总工程师提出,不允许自行改动。
3、加强分包工程进度管理。项目部不定期抽查施工分包单位投入资源的情况,检查施工分包单位在现场的施工设备、技术力量、劳务人员等是否符合分包合同的规定。项目部工程管理部随时监控施工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对出现有进度滞后的现象时,及时查找原因并制订解决方案。对分包方施工进度,严格按分包合同规定执行奖惩。
4、加强分包工程质量管理。分包单位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签订质量责任书,编制并实施质量计划。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项目进行质量自检、互检,确认合格后由项目部组织验收。同时项目部的质检人员应不定期地对现场施工的质量状况进行监控和抽检。分包合同条款中明确构成工程实体的主要材料由项目部负责供应,防止施工分包单位使用质量低劣的材料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对施工分包单位采购的其他材料进行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存放在施工现场,更不得用于施工。
5、加强分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环保管理。分包单位应做到配备专职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保证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分包单位应认真进行危险源及环境因素的辨识和评价,找出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认真制定和落实控制措施。项目部定期对各施工部位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和环保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予以通报,给予奖惩。
6、施工企业计划合同部门应坚持合同履约期的评审制度,在施工过程中,每月组织项目部各职能部门、施工分包单位召开一次合同管理会议,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审视,分析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合同的顺利实施。
五、结语
4.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风险 篇四
一、目前施工分包合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风险
(一)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与风险:
1、合同文本的使用。由于合同文本不统一,各项目部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大量使用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大家可想而知在合同的核心条款上一般会对提供一方有利,或者在部分条款中隐含着法律风险或经营风险,而上述条款往往是非专业人员认识不到的。如郑东混凝土案,对方提供的格式文本在合同第九条已经约定了违约条款的情况下,在第十条又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支付对方违约金二十万元,大家想在这个合同履行中是我方的违约风险大还是对方?显然这条是对方针对我方可能违约而专门设计的。事实上也正是这一条给我们造成了较大的风险。因此公司很有必要统一合同文本,以堵塞其漏洞,防范风险。
2、在分包合同中对方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在实务中重点防范的对象就是个人挂靠单位与我方签订的合同对个人实力与单位资质的调查了,这一块是造成经营风险与法律风险的重灾区,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3、合同文字不严谨。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岐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比如在付款条件的约定上,一般都表述为“质保金5%,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支付”。按我们正常的理解质保期一满,第二天业主就应当付款,但这就给对方拖延付款留下借口、且对我方主张逾期支付违约金与利息的时间起算点不利。正确的表述为:“质保金5%,待质保期满几日内一次性支付”。
4、合同条款挂一漏万。就是说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见漏掉的往往是违约责任。有些合同只讲好话,不讲丑话;只讲正面的,不讲反面的,不懂得签合同应当“先小人后君子”的诀窍,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条款。如聚力钢筋案的合同文本“若乙方在施工配合时,严重延误工期或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经现场管理人员多次口头或书面通知、无任何改进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乙方所完成工程款待工程完工后半年内再结算”。大家想,这样表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对方产品质量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严重延误工期我方是无法主张违约金的,不但无法要违约金完工后半年内你还得给人家办款,约定极不公平合理。
(二)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与风险:
1、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问题在于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作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更重要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变更要及时。如郑东混凝土案,双方已经就合同终止达成口同协议,但由于没有以书面形式固定而带来风险。
2、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没有发。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建筑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可惜这一点往往遭到我们的普遍忽视,大多是通过口头沟通来解决问题结果受到惩罚。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3、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我们部分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或想提起反诉时无相关证据材料佐以证明。
4、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合同法》赋于了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但大多数项目经理不会行使。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不程进度款,我们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却没有
行使,怕与甲方把关系搞僵或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问题更难解决。
5、应当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的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因此在经济交往的相关文书上,一定要注意完善相对方合格主体的签名或盖章。
二、施工分包合同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于我们建筑施工企业而言,与总包的施工分包合同以及其他类似的合同从本质上讲就是为完成某一工程,围绕价款、质量、工期、承包或分包方式、工程量、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协商一致,对甲方、乙方甚至丙方的权利与义务的事先约定,是对未来将要发生的实现完工、竣工、结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责任的一种设想。既然是一种设想、一种预先约定,那么合同签定的质量以及履行这一合同我们有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施工经验等等,都可能成为了导致我们建筑施工企业合同风险、发生合同纠纷的直接根源。
目前由于公司施工项目分包合同大多由各项目部自主签订和管理,集团公司无法做到适时监督和跟踪,造成上半年纠纷频出,结合实践工作,我认为可能造成合同风险根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没有合同、仓促进场
我们有时为抓生产,同时也是缺少法律意识,在还未与分包承包人就一些关键条款达成一致时就让分包队伍先进场施工,导致工程完成大半甚至已经完工后还未签订合同的现象。由于没有合同约束,并且事实上双方在一些重要条款比如合同单价也没有达成一致,极易造成扯皮现象。尤其是在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时。
2.项目部公章的管理使用不规范
各项目部在合同文本上应明示项目公章的使用范围,没有注明。或者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发函告知甲方及相关单位项目公章的使用范围没有告知,以致扩大使用或不当使用造成表见代理。
3、合同文本与合同条款带来的履行风险
上面已经详细说明,不再赘述。
4.因为合同管理问题人为的导致合同风险产生
首先是签证问题,一旦发生工程法律纠纷,争议双方最大焦点往往是工程量问题,而工程量往往又与工程签证手续是否合法有效直接相关,所以签证手续是否合法有效直接关系着施工合同的风险大小与发生,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我们面对设计变更或者合同外用工导致工程量的增加,未能及时获得有效的签证将会直接导致合同的风险的产生和扩大。
其次,合同管理松散会使合同风险成批量的存在。接触、处理一些“问题合同”过程中我发现:在这些“问题合同”所涉及的合同存在许多令人难以置信的“遗憾”,在合同中竟难以确定准确的合同相对方是谁,比如我在驻马店办的一个案件,其涉及的内部合同,合同开头甲方空白,签字盖章施工企业公章签字十分完整,发包方只有某个人签字,连一个单位名称都没有;还有与某个所谓的有限公司一系列合同,后来查清签订合同主体根本就不是什么有限公司,其实只是一家个体装饰店,属于个体户。合同管理的松散,导致了诸如上面合同的产生,这种合同的诞生顺理成章的便导致了后来风险巨大施工合同问题的发生。这里我们不是惊讶这些问题合同存在,而是从中看出合同管理的松散往往是合同风险产生的温床。
三、解决问题与预防风险的办法
合同风险可能存在于合同订立、履行以及终止后的各个阶段。充分认识到防范合同风险,并制定相应的规避措施,有助于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有助于维护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减少和避免经济损失。对此结合实际总结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规章制度,妥善保管法人公章、分公司公章、项目公章、以及加盖印鉴的空白合同、便签等,防止表见代理。
这里我对表见代理做个说明:所谓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是因为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比如无权代理人拿着本人盖公章的空白合同,具有了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与本人相对一方相信他的行为代表了本人的行为,法律上视同为有权代理。实践中往往是公章、授权等管理不严造成表见代理严重的法律后果,一旦诸多资料显示本人公章资料的存在,施工单位将“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2、加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完善
一份规范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项目经理委任书应当明确以下五点:
一、委托事项;
二、受托人基本信息;
三、委托权限;
四、委托期限;
五、受托人不得转委托。(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与项目经理委任书范本各一份见附件一)
3.做甲方时尽量完善、明确合同条款,做乙方时严格审查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首先,因为合同只是一种设想,一种预测,因此越是不怕周到、仔细,合同产生风险可能性就越小。其中工程承包合同相对于其他合同而言更具有复杂性,决不能像一般的民事合同(例如债权债务合同)一样2页A4纸便解决问题,这样产生的合同即便做到了“条款齐全”,也很难达到合同条文明确、防范合同风险的目的。所以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不怕繁琐,“先小人后君子”,事先防范于未然。
其次,对于对方提供给我们的合同,必须进行审查。对我方不利的条款尽量要求对方修改,通过充分的沟通寻求平衡。要特别注意防范合同中的 “陷阱”。
4.加强施工过程中签证和工程资料往来函件的管理。
首先,工程项目经理以及其他工程负责人员的作为工程项目的‘钦差大臣’,签字盖章就是使用上方宝剑,所以切勿草率,感情用事,一旦涉及到建筑施工企业重大利益时要及时汇报,不要先斩后奏。类似于签证或函件上“情况属实,请领导批准或审查”之类语言在签证或函件上我们应尽量避免使用。
其次,增加工程量等合同外用工尽量事先取得签证,不要等到工程快要完工。
在许多工程施工过程中,我们面对工程量的大量增加,施工中过多考虑与甲方感情或者没有意识到要事先取得签证,一并等到完工或结算前才与对方谈签证问题,造成了极大的风险。翻开最高人民法院建筑合同纠纷案例,施工单位在诉讼中由于没有拿出有效的签证,导致自己诉求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案例比比皆是,不必要地造成了施工单位在一个个工程项目中的“壮烈”。
再次,如果业主对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的设计变更或施工变更追加合同价款的签证不予书面确认,我们该怎么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所以我们在施工中还要特别注意往来函件等其他证据的保留,提醒大家必须有自我保护的意识。
此外,对于非设计变更、追加工程量的签证,如果经济价值确实比较低,在施工过程中我们也要善于权变,不要因此伤了和气,以免人为的使得我方的施工管理陷入被动的境地。对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件即使没有签证,有关事实资料起到证明效果,我们也不必因此与业主、或工程师纠缠。
5、注重工程施工资料的管理收集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化解工程项目的不同风险,是我们生存与发展的必然选择。在对业主索赔过程中,把协商或合同解决经济损失作为上策,若确实协商无法解决,只有收集充足的证据,并在有效时限内诉诸法律解决。特别是对于那些诚信度极低且恶意“玩空手道”
拖欠工程款的业主,惟有通过诉讼追收。这就要求我们在平时就要注意收集以下方面的资料:
(1)投标文件。它是组成施工合同的重要部分,其内容包括承发包双方的要约和承诺,在索赔要求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
(2)会议纪要。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及有关针对工程召开的一切会议纪要;但纪要必须经过参与会议的各方签认,或由发包人或其代理人签章发给建筑企业才具有法律效力。
(3)来往信函。合同双方的来往信件,特别是对建筑企业提出问题的答复或认可信等。
(4)指令或通知。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各种指令、通知,包括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暂停等指令。
(5)施工组织设计。这是指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并经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6)施工现场的各种记录。如施工记录、施工日报、工长日记、检查人员日记或记录以及经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中停电、停水、停气和道路封闭、开通记录或证明等。
(7)工程照片。这是指注明日期、可以直观的工程照片。
(8)气象资料。现场每日天气状况记录,或请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证的气象记录。
(9)各种验收报告。如隐蔽工程验收报告、中间验收工程报告、材料实施报告以及设备开箱验收报告等。
(10)有关原始凭证。如建筑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和使用等方面的原始凭证,各种可以公开的成本和会计资料等。
(11)国家发布的相关规定及有效信息。国家颁发的法律、法令和政策性文件,特别是涉及工程索赔的各类文件;政府有关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调整造价的方法和指数等,一定要注意积累。
6、防范材料和劳务分包的风险
经常有材料商起诉承包人的案例,法院拿出由工程项目材料员出具的收据或欠条(收据内容大多为收到某物品多少,单价多少、价值多少,未付款等证据)并得到了法院的确认,判决由建筑企业承担。很难说这些证据都是真实的,而这些诉案总是发生在项目经理部解体后而项目不能控制时。因此,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材料数量的确认必须以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项目公章或建筑企业公章的收货单为准,否则不能作为材料商供应材料的依据。为避免因劳务或其他零星工程分包而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分包合同一定要与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单位签订,即使有时合同细节尚未落实而需先行进场,也应先签订一个非常简单的协议,表明分包单位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单位。
7、继续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防止发生纠纷对方以质量进行抗辩
依据最高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司法解释规定:
首先,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其次,无论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还是有效,如果建设工程经修复最终仍被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应支持。这实质上赋予了发包人变更合同的请求权。这也就成为了在建筑工程纠纷中,被告在挣扎中往往会拿质量问题作为对原告施工企业进行抗辩的原因。对此我们一方面要在具体施工过程中注意保留施工技术资料,另一方面就是继续严格强化质量管理,铸就质量品牌。
四、律师建议
企业的合同管理也应当是自始至终的全过程的、全方位的管理。结合本人的实践经验,我个人认为企业合同管理应做好以下五项工作: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资信调查、审查,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纷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等。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2、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通过学习培训,使合同管理人员掌握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
3、重大合同审查管理。把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影响大的合同挑出来,做为合同的重点管理对象,从合同的项目论证、对方当事资信调查、合同谈判、文本起草、修改、签约、履行或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的全过程,都由法务部门参与,严格管理和控制,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4、履行监督和结算管理。签约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所以集团公司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
5、违约纠纷的及时处理。合同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违约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强制履行等法律后果。集团公司审查合同时选择合适的违约条款和纠纷处理条款显得很重要,一旦发生违约情形,项目部要区别情况,及时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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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钢筋 篇五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黄陂区长轩岭街中心卫生院综合楼钢筋分项工程委托给乙方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及公平竞争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同意签订以下条款,保证共同信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黄陂区长轩岭街中心卫生院综合楼。
2、工程地点:长轩岭街新建街258号。
二、承包方式:
包工形式:包工、不包料。
三、承包范围:
按甲方提供设计图完成以下的工作内容:
1、主体结构(含二次结构)的模板制作安装、绑扎。
2、自备钢筋工程所需的机械设备、工具及工程所需扎丝。
3、按综合建筑面积 ___________ 元/m计算。
四、质量要求:
按《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确保各分部分项工程达到合格标准,力争优良。
五、施工管理:
乙方须绝对服从工程负责人和项目部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遵守工地项目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严禁使用童工,乙方在施工中应本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原则,不得
违章操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方可施工,否则如出现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施工中每道工序完工后做到工完料尽,所有原材料都随时清理使用。
六、工期要求:
乙方按甲方制定的总体进度计划积极配合确保该工程在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完工。
七、付款方式:
乙方在完成所有工程量后付工程款的70%,余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
八、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分别保存,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程款结清后失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6.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篇六
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子项目合同(以下简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分包工程概况及承包方式 1.1分包工程名称: 1.2分包工程地点: 1.3分包工程承包范围:施工承包范围: 1.4分包工程承包方式: 第二条 工期
以总合同及子合同工期为准。第三条 工程质量标准
3.1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达到现行国家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第四条 双方驻工地机构、代表及权限
4.1承包人驻工地代表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4.2 分包人驻工地代表
分包人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务: 4.3 承包人驻工地代表权限
4.3.1承包人派驻人员负责监督工程工期、进度、安全、质量、资金使用等工作。4.3.2承包人驻工地代表由承包人任命,如变更,应通知分包人驻工地代表,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款的依据。
5.4 按有关规定配合分包人竣工验收、交接及竣工文件汇编竣工决算等工作。5.5监督分包人大额资金使用情况。承包人认为必要时,可在告知分包人的情况下代付其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债务。占用承包人资金的代付款从下月工程款中扣回,并向分包人追收承包人所代付债务部分10%的违约金。
第六条 分包人工作及责任
6.1分包人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确定的合同价款对分包工程实行包干使用、自负盈亏。总包合同中对承包人的约束条款均对分包人具有同等约束力。分包人对本工程(1.3条规定的施工范围内)可能产生的风险已充分预见,并独立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6.2 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10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每月25日前报次月进度计划并总结上月进度情况,周五报下周进度计划并总结上周进度情况。
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6.3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及其鉴定审批和其他批复文件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工期完成并交付工程。
6.4 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若设计发生常识性错误,分包人有责任提前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不认可的一切返工损失、工期顺延等损失承包人均不承担。
6.5分包人必须派驻有组织指挥能力、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管理人员和组织优秀的施工队伍、设备进场,安全、优质、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在特殊岗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认可的特殊工种的岗位资格证书。
6.6除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外,并按承包人企业要求实施文明施工、建设企业文化,发生的费用,由分包
分包人未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总包合同解除
7.1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由承包人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撤出和移交现场,分包人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停工,并在承包人通知时间将机具、人员及未施工的原材料全部撤出,并按承包人要求保留必要的人员核对已完合格工程量,移交工程资料。分包人承担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7.2 因本合同第7.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结算价款扣除承包人管理费、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等后的余额。发包人未支付的部分由分包人承担。
7.3 在本合同第7.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协助分包人与发包人协商解决。
第八条 工程转包与再分包
8.1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与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合作。分包人应对合作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责任。
8.2 除8.1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视为分包人违约。
第九条 延期(提前)开工及工期延误
9.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如期开工,没有特殊理由且报经发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延期开工。发包人决定提前或延期开工的,以发包人确定的开工时间为准。
9.2 经发包人(或授权的工程师)书面同意,工期可以顺延。
9.3 发包人或工程师决定暂停施工并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后,分包人应立即停工,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和复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9.4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逾期竣工,分
11.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1.3 发生安全事故,由分包人自行承担伤亡事故及一切赔偿费用及政府部门及其他所有处罚。自然灾害以外原因造成的还应向承包人支付死亡10000-100000元/人,重伤2000-10000元/人的赔偿金。
11.4分包人必须按承包人制定的《工地形象宣传手册》进行工地宣传,如分包人不具备实施能力,可由承包人代行实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1.5文明施工必须满足承包人的要求和当地相关部门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如果乙方安全文明施工工作不合格受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和处罚。还应每次从合同价款中扣减(1000-5000)元作为分包人对承包人的补偿。
11.6 分包人根据相关规定配齐专职安全员,安全资料由分包人填写。第十二条 物资供应
12.1除承包人与发包人所签总包合同中规定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和承包人要求集中采购的材料外,其余材料及设备,全部由分包人自行采购供应,但由承包人统一签订合同,且由承包人监章并监督付款。
12.2分包人所提供的工程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和抽样合格记录,并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才能用于本工程。
12.3材料现场管理必须符合承包人现场管理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报送甲供材料及承包人要求统一采购材料用量表并对所报用量负责,分包人须在材料用量表上签字确认。工程完工后,分包人应与所有债权债务人(包括法人、自然人)核对帐务,办理债务结算清单,并出具其与债务人共同签字盖章的货款支付情况证明承诺函(注明应付总额和欠款金额);已付清款项的供应商家(包括法人、自然人),分包人仍须出具同商家共同签字盖章的无任何欠款的证明承诺函,否则承包人不予清算。
12.4特种机械设备进场使用前必须经过承包人对其机况和安装资质等进行审核同意,并经安检站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凡进场设备不符合承包人要求,承包人有权要
15.1 分包工程涉及的任何变更及工程二次经营内容统一由承包人牵头分包人具体办理,费用按各自施工范围发生自行支付。
15.2 本工程承包方现场办公建设费、施工用水建设维护费、场地主便道建设费等、由分包人按工程造价比例承担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
16.1资金下拨:发包人将工程进度款拨付至承包人帐户后,分包人填制项目部资金下拨申请单,项目签章齐全后上报承包人,承包人审核后计算额度,做为项目资金支付限度。出现债务纠纷时,发包人有权扣留资金直接向债权人支付,因分包人原因造成不能及时下拨,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分包人承担。
16.2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分包人每月(或每次)向承包人上报项目部资金使用计划清单一式两份(后附发票、点收单、收方单等),项目签章齐全后上报承包人审核,在审核过程中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对外部债务进行核对签认,承包人根据审核后的计划清单在支付限度内安排使用项目资金,严禁无计划使用资金,承包人派出人员有权拒绝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分包人承担。
16.3支付条件:项目所有的支出必须提供正规发票,收款单位必须和发票兼章单位一致。除有对应合同外,料费项目还应有收料单、送货单、现场验尺过磅依据等,劳务工费支付还应有收方计算单,专业分包项目还应有结算单等。
16.4票据、单据传递:分包人指派专人负责按承包人需要定期向承包人财务部传递票据,材料收支动态报表等资料,满足该项目的会计标准化核算、报表、会计建档等要求。
16.5税金的缴纳:本工程涉及的所有税金由分包人承担,主要包括建安税、各种附加、印花税及按当地税务部门要求缴纳其他税费。本工程税金由甲方(承包人)代扣代缴。
16.6使用发票的要求:发票必须由分包人有权签字人签字认可。除固定资产类发票不能使用外,其他不能在税前列支的种类应尽量避免使用,若必须使用则按使用金额的25%扣交承包人作纳税调整。
16.7项目现金使用范围:分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差旅费、业务招待费、19.1分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避免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环境污染,或其他由于环境污染的原因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环境保护必须满足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环评审查意见的要求
19.2分包人应确保因其活动产生的气体排放、地面排水、水土流失及污染等,不超过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数值。
19.3采用一切可靠措施保证居民房屋、树木、等不受损害。
19.4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包括有设计和无设计的防范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避免和减少由于环保措施不力或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19.5 分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指控及其它一切责任由分包人负责承担。
第二十条 违约及争议 20.1 违约
分包人除承担总包合同中的所有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外,还将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0.1.1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的,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10%的违约金; 20.1.2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导致承包人受到经济损失及发包人处罚的,分包人除承担承包人损失外,每拖延一天还应向承包人支付10000元/天的违约金;
20.1.3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分包人应在承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或整改达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还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返工部分)(5%)违约金。
20.1.4分包人违规使用无资格证、上岗证人员,一经发现按200元/人次处罚,并及时清理。
20.1.5分包人因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受到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罚的,除承担相应
21.3保险事故发生时,分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第二十二条 履约保证金
22.1分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前 天内,须向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万元。22.2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后,承包人退还分包人履约保证金。
(1)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发包人已将履约保证金全部退还承包人后按原缴纳渠道无息退还分包人(若有欠款应扣除后余额退还)。
(2)办理完毕,项目所有债务已结清。22.3农民工保证金
按地方政府规定办理,所需资金由分包人负责筹集,通过承包人缴纳,退付按原缴纳渠道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退还承包人后无息退还分包人。
第二十三条 其他
23.1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合理)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他人完成该指令事项,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23.2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总包合同、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报告批复和发包人的有关管理办法及规定,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电报、会议纪要等都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分包人应予以遵守。
23.3本合同未履行完毕终止的,由承包人通知分包人撤出和移交现场,分包人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停工,并在承包人通知时间将人员全部撤出,并按承包人要求保留必要的人员核对已完合格工程量,移交工程资料,协商分包人机具及未施工的原材料的处理事宜。如对分包人机具及未施工的原材料不能协商处理,且分包人对承包人无债务的情况下,分包人应在承包人通知的时间将其机具及未施工的原材料全部撤出,逾期视为分包人违约,未撤出的分包人机具及未施工的原材料作为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处理。
7.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篇七
1文献综述
根据作者另一篇论文, “核电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指总承包商受业主委托, 对核电厂建设项目的前期工程准备、设计 (E) 、采购 (P) 、施工 (C) 以及试运行服务等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实行全过程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并将从合同计价的角度对工程总承包合同内容所进行的梳理和归类, 界定为总承包合同的计价条件。总合同的计价条件在广义上包含全部合同文件, 在狭义上指与合同计价直接相关的价格、支付、调整以及风险分担等合同内容。
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开展工程设计的同时开始订立主设备采购合同、主要施工分包合同以及设计分包合同构成了核电项目采购实施的核心环节。目前在国内外核电工程的设计、设备制造、建安施工以及工程调试等领域具备资质要求的供应商数量比较少, 还没有形成完全有效的核电采购供应竞争市场[1], 故订立核电采购合同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还需要遵循特定的制度安排。
已有工程合同与计价相关研究较多关注标准合同范本评介或具体问题解决以及造价管理实际操作层面的探讨;已有工程合同价格风险相关研究多见于风险性造价确定的工具和方法以及造价风险控制的探讨等方面, 但尚未形成比较系统的理论体系;鲜见从合同计价条件角度针对EPC核电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其分包合同体系风险分担以及风险传递关系的系统性探讨。故本文将主要依据FIDIC标准合同范本以及IAEA核电厂招标说明指南等文献资料, 并基于总合同计价条件的基本内容框架, 分别从设计、采购和施工等方面对总承包合同及其主要分包合同的计价条件暨风险分担和计价方法基本规定进行系统比较, 同时对相关价格风险因素以及风险分担传递方式等进行比较详尽的探讨。
2核电项目EPC模式下的主要合同关系
工程建设模式确定以后, 业主与总承包商将通过总合同规定双方在项目实施中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和风险, 总承包商与其下游分包商也将以合同形式明确各自的工作边界以及分工协作关系。
从总承包商角度将下游分包合同分为三大类, 即设备及材料采购合同, 建筑和安装施工合同, 设计与技术服务以及调试和管理咨询服务类合同;它们共同构成EPC总承包商的合同体系, 下游合同规定的工作与总承包商内部机构直接完成工作的总和共同构成实施总承包合同的工作分解结构。众多参与方通过订立采购合同构建协调统一的行动规则, 最终建成符合总合同要求的合格电厂。
3 E、P、C实施过程主要特点以及制约因素
核电工程设计必须遵循“纵深防御、保守设计”以及符合核安全法规要求等特定设计原则, 设计决定了“核电厂的先天质量”并对整个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产生决定性影响;核电EPC总承包商的核心能力从根本上取决于其设计能力, 设计与技术服务环节构成了总合同执行暨项目实施的“龙头”。
核电厂工艺系统复杂, 设备及材料采购过程制约因素多变。一方面, 主设备需要特殊定制并对制造过程实行监造管理, 其中国际采购部分面临着非关税壁垒以及市场变化和进度延误等瓶颈问题;另一方面, 两台百万千瓦核电机组设备采购与供货费占EPC总承包合同费用的比例约为50%以上;从而使得设备采购与供货成为总合同执行暨项目实施的关键环节。
核电工程建筑与安装施工生产周期长、工作接口复杂。其中土建、安装工作仅从主体施工开始到冷态试验开始阶段持续时间即约为4年;施工期间现场人力投入多, 各参与方相互衔接与交叉作业, 集中体现了核电项目实施过程的有序与动态管理的至关重要性。
4 E、P、C总、分包合同计价条件的总体比较
4.1总、分包合同计价条件总述
核电EPC总承包合同对于工程分包的限定条件、职责分工以及分包管理程序等进行了约定。设备采购合同、建安施工分包合同以及设计分包合同等附属于工程总承包合同, 故应遵守总合同的相关约定, 即在制造与施工标准以及过程管理规定等方面保持与总合同约定内容的一致性。
对于总包商与分包商之间风险分担的约定, 采购供应合同、施工分包合同以及设计与技术服务等分包或外委合同亦遵循了标准合同范本风险分担的一般原则, 即总、分包方各自承担自身行为导致的风险损失, 双方共同承担项目实施层次的风险损失及任一方无法控制的风险损失。总承包商承担其总包范围内各分包或外委承包商总体协调和接口责任风险。其中对于设计与技术服务, 按照我国核电发展的自主化方针, 国内核电项目以总承包商为主体并联合各设计分包商承担合同电厂的设计与技服工作, 同时由总包商对合同电厂的设计与技服承担总体责任。
4.2基于风险分担的价格风险以及风险分担传递关系
基于合同价格类型以及其它风险分担条件, 国内核电项目EPC工程总承包的主要价格风险可以概括为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变动的风险、市场变化的风险、工程延期以及其它不可抗力风险三个方面, 总包商与业主以及总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将分别按照总、分包合同的约定分担这些风险。
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变动的风险因素包括设计深化以及变更等方面。首先, 采购供货合同通常采用固定总价形式, 总包商与其供应商各自承担责任范围内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变动的风险损失;其中总承包商由于其设计深化等原因导致采购合同计价条件变化而发生的风险损失由总承包商承担。其次, 建安施工分包合同趋于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 由于上述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计价条件变动以及招标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发生偏差的风险损失由总承包商承担。最后, 咨询服务分包或外委合同通常采用固定价合同形式, 委托方与服务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各自范围的责任和风险。
市场变化的风险主要指建设期所投入资源价格上涨的风险, 对于此类市场风险, 通常在总、分包合同中分别约定具体的调价方法;同时对于工程延期以及其它不可抗力风险的分担方式也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以便将上述风险在项目建设各参与方之间进行合理分担。
综上所述, E、P、C各部分主要风险分担的传递关系取决于总包商与业主以及总包商与其下游分包商对于风险分担的合同约定, 其中总包与分包之间风险分担传递的方式与分包合同的价格类型直接相关;总承包商的设计深化或一般设计变更等项目实施层次的主要风险, 始终都是由总承包商直接承担, 并未发生向下游合同的转移。
5 E、P、C总、分包合同计价方法比较
5.1计价方法规定的比较
对于合同初始签约价格的确定, 在计价范围和依据上, 总包合同采购、施工、设计等部分的初始签约价格主要以初步设计阶段技术资料为基础输入条件;分包方面, 设备采购与供货合同初始签约价格主要基础依据亦为当时阶段的设计资料, 建安施工合同计价主要依据当时可获得的参考工程量清单等, 设计与技术服务分包合同可获得的计价基础输入数据在深度上与总包合同相当。在合同计价的具体方式上, 对于已签分包合同部分, 总包合同相应的价格分项主要基于分包合同初始签约价进行估测;对于未签分包合同部分, 主要结合当时阶段招投标以及询价情况或类似项目经验数据进行分析后确定总包合同相应分项价格。
对于合同执行中的价款支付与价格调整, 在支付方式上, 总合同及其主要分包合同通常均按照“同期结算”原则设置支付计划, 并在支付时间上相互匹配以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供应。在合同执行价款调整方面, 总合同的变更与调价将以下游分包合同执行和结算情况作为基本依据。
综上所述, 从计价方法角度来看, EPC核电总承包合同与已签分包合同在计价方式上基本保持一致, 但是由于总包合同与其众多下游分包合同在签约计价时处于项目实施的不同时点, 可获得资料的深度可能存在偏差, 故依据已签分包合同对总合同进行估价时, 应注意分析并评估各类已签分包合同初始价格基准计价时点的差异及其对总合同价格的影响。
5.2基于计价方法的价格风险分析
基于总、分包合同初始签约价格的计价方法, 对核电总承包商在设计、采购、施工各个环节面临的主要价格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将分析结果概括为以下三方面。
一是签约时间早, 总包合同及其设计、采购、施工主要分包合同的订立均开始于项目前期阶段, 计价条件不完善, 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变动幅度偏大, 并且存在尚未识别的合同变更。例如改变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等设计要求是否导致总合同计价条件的实质性变化从而引起合同价格变动, 需要分析并确定责任方以便识别是否存在非己方原因的合同变更等。
二是从签约到执行时间长, 使得总包合同及其主要分包合同易受市场变动以及早期业主资金到位情况的影响。例如对于已签采购合同, 长周期设备合同订立开始时间早于项目正式开工 (FCD) 时间约为1.5年[1]甚至更长, 使得由于计价基础条件变化导致合同变更的风险增加, 从而加大了合同初始价格与最终实际价格产生偏差的不确定性。
三是对于未签分包合同部分总承包价格估测的基础数据 (设计概算) 与后续签订的分包合同在计价方法上存在差异。由于受到项目实施阶段资料可获得性制约, 对未签分包合同部分总合同价格分项的估价通常约定参照当时出版的可研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等设计文件。技术经济类设计文件与基于分包合同的总承包估价在计价方法上可能的差异包括:价格分项组合方式不同、计价时点不同、初始签约价格与实际价格不同, 还有 (设备) 材料国产化过程中由于材料代换引起的价格差异, 以及概算定额与新施工技术的适用性差异等。
由此可见, 对于E、P、C各环节存在的价格风险因素进行实时跟踪记录和研判是核电总承包商正确评估初始签约价格风险并进行合理报价的基础。
结束语
在标准化合同范本以及核电招标说明指南的基础上, 作者从工作实践出发并基于总合同计价条件的基本内容框架, 梳理了EPC模式下的主要合同关系以及各环节实施过程特点和制约因素;对总合同设计、采购和施工部分的计价条件与主要分包合同作了比较分析, 进而探讨了基于风险分担条件的价格风险以及风险分担传递关系;并通过总、分包合同计价方法基本规定的比较分析, 进一步探讨了总、分包合同基于计价方法的价格风险因素。从而系统阐释了核电厂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总、分合同的计价条件, 初步理清了总合同条款与合同价格的内在关联以及相关价格风险因素的存在方式, 为总承包合同的定价以及合同费用管理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持与合理建议。
参考文献
[1]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核电学院、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培训中心编.核电工程总承包与项目管理[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 2010.
[2]张水波, 陈永强编著.国际工程合同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1.
[3]国家能源局发布.核电厂建设项目建设预算编制方法NB/T20024-2010[S].
[4]李婕.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分担的比较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 2014.
8.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务分包管理浅析 篇八
关键词:劳务分包 施工管理
0 引言
所谓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我国的建筑业自推行项目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初步形成了以施工总承包为龙头、以劳务分包作业为依托的企业组织结构型式。在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企业为了保证工程任务的连续性而大量投标,有时可能会发生中标工程过多,企业自有人力资源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在工人不足时,虽然企业可以采取向社会招聘民工的方式来弥补人力不足,但需按《劳动法》要求对新招聘人员进行岗前技能培训,这会增大企业在培训方面的投入,而且新招聘人员即使经过培训,在短时间内效果不明显,其施工经验、业务技能等仍无法与具有长期类似施工经历分包队伍的工人相比。而合理的劳务分包能取长补短,具有专业技能强,而且能够发挥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对工程施工的协调、督促、照管的共同作用。另外劳务分包人有地利、人和优势,熟悉的施工环境等诸多有利因素也为承包人合理降低分包价创造了可能。现今劳务分包工作已成为总包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劳务分包工作管理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总包工程质量、进度和单位的信誉。因此,应对劳务分包工作的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1 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
不管劳务分包队伍与总承包单位的关系怎样,都不能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分包合同或协议书,总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一份明确的分包合同或协议书。合同签订要及时。有些分包工程不能及时签订合同,只管干活抢进度,形成了合同事实,或将某些敏感的经济条款放到工程干完再谈,使项目的合同谈判处于非常被动状态,达不到预期的分包目的,从而使双方引起扯皮和发生经济纠纷。施工企业往往对总包合同的签订较为重视,而对分包合同的形式、条款及订立审查程序等存有较大的随意性,时常出现分包合同中的工期、质量、安全、验收结算、违约责任等其中一项或几项缺漏或用词模糊不清,造成分包合同难以顺利履行,必然影响总包合同的正常履行;如遇分包方违约发生纠纷后,总包单位也无合同约定追究其民事违约责任。特别应当指出,还有的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变更调整、结算条款等严重不当,没有将总包合同中的有关变更调整及结算条件、时间、标准、方法等相联系,忽视了应当在分包中化解、分解总包合同的相应风险。作为总承包单位,还应在分包合同或协议书中明确分包工程的范围、价格及结算方式、质量技术要求、工期、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最终验收的标准。另外,总承包单位的现场项目部还需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现场管理,对现场管理的方式如质量监督、安全检查、施工配合、分项评定等,均应在分包合同或协议书中得到确认。
2 施工中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
2.1 对劳务分包队伍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进行审批 图纸会审后,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对劳务分包单位编制的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审批时应考虑劳务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是否能满足设计图纸及图纸会审要求和劳务分包合同要求,是否能满足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是否能满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若不能满足,应向劳务分包单位提出,要求给予完善。待补充完善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重新审查认可后,才能同意劳务分包工程正式开工。
2.2 核查劳务分包队伍的实际进场人员和小型施工设备 分包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的现场项目部应核查分包队伍的主要进场人员、及小型设备。针对现阶段建筑市场仍有一些不规范的地方,为防止分包工程被转包出去,总包单位核查分包队伍的实际进场人员和进场施工设备显得尤其重要。核查时主要以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作为依据,核对现场实际进场的人员与分包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确定的施工人员是否一致、实际进场的设备与《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配置的施工设备是否一致;若发现有不一致的地方,总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分包单位提出,要求其进行整改或做出必要的说明,直到符合规定的要求。
2.3 对劳务分包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劳务分包工程开工后,施工企业的现场管理人员应对其进行技术交底,并通过质量安全检查对劳务分包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 对施工工序质量的监督检查 施工企业的质检人员应对劳务分包工程施工中的工序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施工工序是否按图施工、是否满足经审批的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工序质量是否满足现行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对重要的关键工序,总包单位还应派人进行全过程的监控。对需要隐蔽的部位,在隐蔽前总包单位的质检人员应参与隐蔽验收,并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地方,特别是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应勒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以保证将质量隐患消灭在工序施工过程中。
2.5 对施工进度管理 施工企业加强现场进度检查监控,制定激励、奖罚措施,与有关各方及时沟通。总包单位应要求劳务分包单位按照 《施工组织设计》的总进度计划编制每月(必要时每周)的施工进度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进度满足合同要求。因工地实际情况不能按计划施工或因天气不好不能施工需要调整施工进度时,劳务分包单位应以“工程联系单”等书面形式上报总包单位认可。
2.6 现场施工人员的监督检查 施工企业督促分包采取措施加大培训投入,必要时直接介入专项管理。以总包方的技术能力支持分包商。注意考察分包商施工技术能力、人员素质;施工前,采用样板工程引路的办法总包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对劳务分包工程施工中的现场施工人员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核实,特别是对要求持证上岗的人员,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五大员、电工、焊工、机械操作工(包括桩机操作工、搅拌机操作工、起重机操作工)、架子工等,应检查人、证是否相符,证件是否有效。若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应勒令劳务分包单位限期更换,并将过期的特殊工种操作证送年审,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2.7 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的监督检查 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应对劳务分包工程施工中的施工机械设备使用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特别是垂直运输设备,应要求有安装、拆卸方案,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安装验收后方可使用。
2.8 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 施工企业的现场安全员应对劳务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对其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安全检查可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逐项评分,若发现有安全隐患,能马上整改的,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不能马上整改的,应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整改期限结束,检查人员应对其进行复查,直到复查合格。
2.9 劳务分包工程竣工验收 劳务分包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应对劳务分包工程实物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当劳务分包单位完成劳务分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后,总包单位应要求其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竣工报告》,上报总包单位。由他们组织对劳务分包工程实物质量检查验收,同时应检查是否按图施工、是否满足经审批的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要求等。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直到复检合格。只有劳务分包工程的实物质量通过了验收,施工企业才能接收劳务分包工程的移交,与劳务分包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进行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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