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2024-07-01

鄂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11篇)

1.鄂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篇一

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及《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行政机关的考核。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各乡镇政府、县级各行政机关的考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及工作机构的配备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措施实施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安排及落实情况,办公设施配置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和工作情况;

(五)网上公开办事、互动交流栏目维护和开展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及便民服务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八)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建立及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落实情况;

(九)依申请公开政府的信息收取成本费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复议、办结、回复情况;

(十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送和工作报告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社会评议、综合评定等方式开展。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每进行一次,被考核单位要参照考核内容做好自检自查工作,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检查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确定检查内容和单位进行检查。

(四)社会评议是由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公众征集对各县市区政府、各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五)综合评定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政府网站评议结果、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确定后及时通知被考核单位和市考委办,并通过发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其它媒体进行公布。

第十条 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和专项奖励。

对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按照国务院和省上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附2:市直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附1:

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为科学准确地考核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考核评分标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体系建设情况(8分)

(一)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确定了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并真正发挥作用(2分);

(二)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2分);

(三)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分);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有效地开展工作(2分)。

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20分)

(一)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且指南和目录比较完善,操作方便,及时更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完整、准确(6分);

(二)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告、公开专栏、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4分);

(三)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四)政府决定的资源配置、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五)项目审批、资质审查、证照办理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六)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及依申请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4分)。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12分)

(一)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得到落实(2分);

(二)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并得到落实(2分);

(三)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并得到落实(2分);

(四)建立并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2分);

(五)建立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用管理制度(2分);

(六)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2分)。

四、政府信息公开经费设施保障情况(10分)

(一)政府信息公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落实到位(5分);

(二)安排经费能够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2分);

(三)配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设施(3分)。

五、服务“窗口”建设情况(8分)

(一)建立了公开办事大厅,或实行了“一站式”、“一厅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做到真公开(2分);

(二)实行和落实 “首问负责制”,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2分);

(三)办事程序、办事步骤和服务方式以一定形式(如导示图、流程图、办事指南等)向群众公开(2分);

(四)通过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以及宣传报道等,总结政府信息公开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2分)。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化的建设情况(20分)

(一)开通并规范运行县、区长公开(热线)电话或信箱(3分);

(二)建立政府的网站、网页,并有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专页、专栏(4分);

(三)能够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办公业务网等载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内容以及服务承诺、责任追究等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5分);

(四)政府网站开设了网上办事、互动交流栏目等功能,并真正发挥作用(5分);

(五)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配置了相应查阅设施,为群众提供了便利的服务(3分)。

七、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6分)

(一)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开,运用准确(2分);

(二)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办理有关事务的办事依据、办事条件、标准和办结时限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三)各部门自定的办事时限的公开情况(2分)。

八、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送和报告编报情况(6分)

(一)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表(2分);

(二)及时编写并上报政府信息公开报告(2分);

(三)及时在网站上公布本报告(2分)。

九、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10分)

(一)充分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情况(2分);

(二)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员队伍,充分发挥作用(2分);

(三)对群众投诉能否做到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公开(2分);

(四)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2分);

(五)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的群众满意情况(2分)。

附件2:

市直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为科学准确地考核市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评分标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的建设情况(8分)

(一)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2分);

(二)建立专门的领导机构,有效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分);

(三)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2分);

(四)能够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分)。

二、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实行情况(6分)

(一)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意见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2分);

(二)全面落实《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公开内容(2分);

(三)定期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和工作总结(2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安排落实情况,办公设施配置情况(6分)

(一)安排落实了工作经费,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进行(3分);

(二)办公设施、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配置齐全(3分)。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4分)

(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制度(2分);

(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考核(2分)。

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情况(35分)

(一)编制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且指南和目录比较完善,操作方便,及时更新(6分);

(二)按照国务院《条例》和市政府《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内容完整、准确(10分);

(三)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准确公开(6分);

(四)办理业务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办结时限的公开完善准确(6分);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及依申请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7分)。

六、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6分)

(一)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得到落实(2分);

(二)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并得到落实(2分);

(三)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越权发布政府信息(2分)。

七、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及便民服务情况(20分)

(一)建立部门的网站、网页,并有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专页、专栏、网上办事、互动交流等功能(10分);

(二)充分利用公众信息网、办公业务网等载体,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内容以及服务承诺,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6分);

(三)开通并规范了公开电话或电子信箱,认真做好答复工作(2分);

(四)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设施及便民服务(2分)。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办结情况(5分)

(一)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热情、耐心,做到“马上就办”(1分);

(二)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群众满意情况(2分);

(三)对群众投诉做到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公开(2分)。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送和工作报告情况(6分)

(一)及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表(2分);

(二)按时编写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工作报告(2分);

(三)及时在网站上公布工作报告(2分)。

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制度的执行情况(2分)

认真执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制度(2分)。

十一、社会评议情况(2分)

通过政府网站社会评议栏目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2分)。

2.鄂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篇二

日前, 江苏省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发文, 对10月以来全市各单位报送信息的内容、质量、程序等进行总结通报。其中特别指出, 对不按要求向市档案馆及时报送信息的单位, 将由市政府分管领导部署整改工作, 并在年终软环境测评中对该单位从重扣分。

连云港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中心建设是该市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 明确由该市政府办公室牵头, 市档案局配合推进。去年3月, 该市印发了《关于建立向市、县 (区) 档案馆送交政府公开信息制度的通知》, 要求建立各部门、各单位向档案馆送交政府公开信息制度。今年7月, 该市政府办公室又专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的通知》, 明确要求自2009年8月起, 实行现场送交方式, 每月9日、10日,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填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送交明细表》, 连同政府信息一起送交市档案馆, 并现场办理送交手续。同时, 该市还出台了《连云港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试行) 》,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实施责任追究。对一次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 将在年终软环境测评中从重扣分;对二次未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报送的单位, 要求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过问, 责成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对三次以上仍不按要求及时报送的单位, 市政府分管领导将召集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会议, 专题部署该单位整改工作。

3.鄂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篇三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州市区(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惠城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的审批工作,惠阳区、大亚湾区、仲恺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加建电梯的资金:

(一)业主共同出资: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属于政府直管的公房可由公房管理单位利用租金收入出资加建电梯,并通过提高租金等办法收回投资;

(三)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本条款第(一)项所规定的资金来源,业主可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

第五条 申请既有住宅加建电梯,须经加建电梯住宅2/3以上业主的同意。

第六条 加建电梯由既有住宅的产权单位或2/3以上业 主共同提出申请。申请人也可以委托原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等负责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申请人及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作。

第七条 涉及到规划、国土、质量、产权的问题,申请人应当按法定程序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房产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提出加建电梯申请,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补充勘察、设计,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加建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应满足现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申请既有住宅加建电梯,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加建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后,对加建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及其他条件进行审查。

(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建筑设计方案在当地公众媒体、拟加建电梯工程的现场和政府网站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天;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公示期限届满无异议或经依法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申请人取得加建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和监理。设计文件中应有隔音、减振等内容。如设计单位认为有必要对旧住宅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的,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现场查勘、测试并编制鉴定文件,作为补充设计的依据。

第十一条 申请人完成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工作后,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将补充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质监等部门审查;

(三)向颁发既有住宅楼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安装电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三条 电梯的安装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的,应当对其安装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电梯的安装过程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 检验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加建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

第十六条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程规划验收合格后,申请人还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电梯内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档案。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档案后,申请人还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九条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所有权变更登记,加建电梯的分摊面积可按下列情形计算:

(一)业主共同出资加建电梯的,分摊比例按业主签订的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计算;

(二)已售公有住房由原产权单位出资加建电梯的,分摊比例按原产权单位与现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计算;

(三)使用社会资金等其他合法资金加建电梯的,分摊比例按照投资人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计算。

4.0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方案 篇四

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县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考核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办及直属单位:

现将《靖宇县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 月 日

靖宇县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扎实推进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等办法的通知》(白山政办发„2009‟1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靖宇县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加强县级政权机关民主政治建设和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以公正、廉洁、高效为基本要求,大力提高机关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我县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为县域经济和社会进步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组织领导

全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主体为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次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范围为各中省直单位、县政府各部门、公共事业性单位、县政务大厅各分厅。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组织领导。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行使行政 职能的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织建立、责任落实、方案制订及政府信息公开研究部署、工作推进等情况。

(二)公开内容。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部门职能、许可审批、政策法规、行政执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及部门动态等事项进行公开情况;单位财务收支和管理使用情况、其他需要公开事项进行公开情况。公用事业单位服务职能、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政策法规、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服务承诺、便民措施、办理时限、监督办法及行业动态等内容进行公开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是否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在产生或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是否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是否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是否有充分理由。

(四)信息管理。是否认真执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内已发布信息是否及时备案,立卷归档备查。公开内容是否严格依法、发布及时、更新迅速。是否有固定的信息工作主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政务信息管理工作。

(五)公开形式。是否按照要求,结合部门实际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政务大厅、便民窗口、热线电话、电子触摸屏、便民手册、宣传单、公开栏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公开形式中采取至少三种公开方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六)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预先审核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内部公开等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七)工作宣传。与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沟通上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通过新闻传媒有效宣传本部门工作情况。

(八)立档归卷。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文件、材料等是否完备规范,并做到及时立卷归档。

(九)政府信息公开效果。机关作风是否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是否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是否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是否明显提高。

(十)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各等次的标准为:优秀(90~100分)、良好(70~89分)、合格(60~6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具体评分标准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细则》中确定。

(十一)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自查阶段(7月1日-8月1日)。被考核单位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

(二)检查考核阶段(8月2日-9月15日)。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将采取实地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实地考核采取“一看、二访、三听、四查、五评”的方式进行。“看”是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访”是察访工作的现状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听”是听取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汇报和基层单位及群众的反映;“查”是检查承诺践行情况;“评”是根据《细则》进行评分。

(三)总结评比阶段(9月16日-10月25日)。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综合各单位考核情况,提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意见,报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以文件形式公告具体考核结果。

(四)表彰整改阶段(10月26日-11月15日)。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中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进行推广;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合格”等次,单方面工作明显不足的单位,应当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后10日内制定出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措施,上报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认真整改的部门,视情节取消本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由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府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失职或拒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靖宇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靖宇县200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细则 附件2:靖宇县2009政务大厅分厅考核细则

二○○九年 月 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政务公开

考核

方案

——————————————————————————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保护区管理局 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

5.鄂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篇五

社会评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社会评议的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政府信息;

(九)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十)其它。

第五条评议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被评议的市政府部门和行业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整改结果。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市人民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第八条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6.鄂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篇六

中共XX乡委员会关于印发《XX乡党委政

府信息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村三委、各站所:

为加强我乡党委政府信息报送工作,形成信息报送奖惩长效机制,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制定《XX乡党委政府信息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XX乡委员会

2014年6月4日

—1—

XX乡党政综合办公室2014年6月4日印发XX乡党委政府信息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信息工作是乡党委、政府了解各村、各站所工作,有效掌握全乡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的主要渠道,及时准确的报送信息是乡党委或乡党委政府领导进行科学决策的迫切要求,也是全乡各部门的重要责任。为进一步加强全乡信息工作,根据《香格里拉县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委信息工作的实施意见》(香办发〔2013〕133号)文件精神,结合新形势新任务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紧密围绕乡党委的中心工作,按照提时效、建机制、强队伍、保质量、严考评、明奖惩的要求,推动全乡党委政府信息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全面提升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的为乡党委了解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服务。

二、信息报送

第三条乡党委政府成立XX乡党委政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办,由XXX同志负责全乡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工作。由XXX负责信息审核工作。

第四条 各村各站所指定一名信息员(具体信息员名单附后),指定的信息员必须每周报送一次信息到乡信息办。各信息员要及时、适时、准确、全面地报送信息,乡信息办要及时收集和汇总各类信息,经过分析研判整理后第一时间上 —2—

报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

第五条信息报送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1、各村委会报送内容:村三委一周内工作开展情况;上级领导到村检查、督查情况;XX村及XX村恢复重建工作开展情况;矛盾纠纷、隐患等重要情况。

2、各站所报送内容:站所一周开展工作情况;上级领导,对口部门检查、督查情况;培训,下乡工作开展情况。

3、在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及工作亮点等材料。

4.其他需报送的重要情况。

第六条各村、各站所每周上报信息数量不得少于1条。

第七条信息报送程序:各村、各站所信息员起草信息——报乡信息办XX——报乡分管领导审核——报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重要信息、敏感信息经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后再报县委信息综合室。

三、考核奖惩

第八条按照“坚持标准、质量为本,分类考核、激励先进”的原则,乡信息办以量化奖惩的形式,每月对各村、各站所的信息工作情况进行综合目标考核。

第九条考核对象为各村信息员、各站所信息员。

第十条奖惩标准

1、每周信息员要求至少上报1条信息到乡信息办,迟报第1次罚款10元,之后依次累加。不报,第1次罚款20元,之后依次累加。本村、本站所信息员未按时上报信息,本村总支书记、本站所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将一并处以相同罚 —3—

款。

2、采用奖励:单篇采用奖励。《XXXX信息》采用的,给予信息采用奖励费10元。《信息专报》采用的,给予信息采用奖励费15元。《信息参考》采用的,给予信息采用奖励费20元。常态化定期采用的网刊信息,给予每个信息采用奖励费5元;凡被县级其他单位采用的,给予信息采用奖励10元;被迪庆日报等刊物采用的,给予信息采用奖励20元;被州级刊物采用的,给予信息采用奖励30元;被省级刊物采用的,给予信息采用奖励50元;同1条信息被多个信息刊物采用的,累计奖励。

四、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乡信息办以每月1日至30日为一个考核月,每1个月就信息采用情况进行通报。未完成信息任务数的各村、各站所信息员及站所负责人、分管领导不得被评为当年先进。

第十二条信息考核成绩纳入我乡综合考评内容;信息质量较差或单月内没有上报信息的,视情况给予约谈;全年内没有上报信息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书面写出情况报乡党委说明情况。

五、信息员调整

第十三条如因客观原因需调整信息员,请各村、各站所及时将调整后信息员上报乡信息办。

六、附则

—4—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乡党政综合办负责解释。

附件:

1、乡信息办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

乡信息办邮箱:XXXXX@qq.com2、XX乡各村、各站所信息员名单

—5—

7.鄂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篇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一部分:工作情况概述

2008年,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的关心指导下,在中心支行党委的正确领导下,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抓认识、抓基础、抓机制、抓实效,促进了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是抓思想保障。中心支行党委切实将政务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树立良好基层央行形象的重要任务列入中心支行重要工作议程,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组织,充分利用全行开展集中学习和各科室科务会学习时机,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条例》和政务公开相关政策文件,组织社会信息化保密常识答题活动,签署“保密承诺”,督促全行员工充分认识政务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是抓基础保障。中心支行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市政府、市保密局举办的政务公开系列业务培训,并通过下发文件、召开会议、督促检查等形式加大全行政务公开推进力度。同时,积极夯实政务公开的制度基础:一方面较好的完成了《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指南》和《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以及监督途径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另一方面圆满完成了《中国人民

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试行)》等制度的制定工作,进一步明确了政务公开的组织管理、程序内容和检查监督等方面内容。

三是抓机制保障。首先,成立了由中心支行一把手行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强化管理,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办公室组织协调、监察室监督检查、其他领导小组成员共同配合的大格局。其次,建立了政务公开联络员机制,各部门明确一名政务公开联络员,通过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及时贯彻上级行、中心支行政务公开要求。最后,严格保密审查机制,推行《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保密审查单》,落实“四步审查法”,以程序规范确保政务公开信息保密审查的万无一失。

四是抓实效体现。为稳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取得实效,年内,中心支行结合依法行政检查,先后对辖内各支行和相关业务科室政务公开内容、效果等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同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通过公布机关“行风建设”投诉电话,开辟网上征询专栏,向金融机构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行风建设监督员会议等形式,广泛听取外部监督渠道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部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是有效整合内部载体。中心支行将《保密法》、《条例》等内容在内联网上公布,要求全行干部职工认真阅读与学习,并在内联网上开辟“政务公开”专栏,定期交流政务公开学习和工作心得,努力增强全行干部职工政务公开意识,不断提高员工学习贯彻《条例》、推进政务公开的自觉性。

二是拓展对外宣传渠道。一方面依托“中国〃常州”政府门户网站、营业大厅触摸屏等平台对外公开中心支行机构职能、行政许可项目、适合对外公开的履职业务信息等内容,保证公众对基层央行依法行政的知情权。另一方面紧密结合基层央行履职实际,通过地方媒体、宣传活动、培训班等形式,积极、主动宣传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如中心支行行领导和外汇管理部门负责人走进常州新闻台《政风热线》节目,就听众关心的新《外汇管理条例》内容及有关政策法规作了详细解读,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按照上级行部署,开展了以“五个一”为重点的政务公开宣传月活动,并利用“6〃14”政务公开集中宣传日,专题宣传人民银行职责、政务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流程等内容。此外,为积极支持地方经济金融发展,贯彻常州市委、市政府“服务企业关爱有加、支持企业克难求进”的要求,中心支行利用《常州日报》、《扬子晚报》和《金融时报》等平面媒体,及时、主动发布《人行常州中支“六字法” 促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立足外汇管理“五项”服务 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有关支持企业克难求进的金融服务举措,得到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赞扬。

三是建设“一站式服务”平台。2008年,我中心支行为便利企业与市民,将贷款卡发放核准、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外汇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等行政许可对外服务窗口整合并迁入营业大厅,并制作行政许可业务办理指南供公众查阅。同时,落实“首办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行政问责制”等四项机制,积极构建中心支行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工作“一站式服务”平台。

第三部分: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08年,暂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中心支行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

第四部分: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2008年,我中心支行暂无收到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向我中心支行提出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第五部分: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减免情况 2008年,我中心支行无行政收费项目。第六部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2008年,我中心支行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政务公开工作作为一项全局性、系统性、长期性工程,仍面临着诸如公开内容欠全面,事后公开多于事前、事中公开,重简单公开轻及时反馈等问题。对此,我中心支行下阶段将从以下三方面加以着力改进。

一是夯实政务公开基础。首先,完善培训计划,将政务公开作为全行培训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分层次抓好各级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基本规范、政务信息目录知识等方面的培训,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和普通员工政务公开意识。其次,健全组织机构,以“各司其责、相互协作、共同推进”为原则,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进一步明确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专职工作人员职责。第三,提升工作效能,以合理适度为原则,根据政务公开的不同内容,采取多种公开形式,最大限度地保证员工、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适时延伸政务公开领域。最后,重视依申请公开工作,不因辖内暂未收到政务公开申请而掉以轻心,积极做好相关准备,随时启动依申请公开审核程序。

二是构筑政务公开合力。在巩固和完善政务公开日常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强化领导小组成员的责任意识,增强各单位、各部门员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自觉性;进一步发挥政务公开联络员作用,协助部门负责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部门间的协调联动,形成政务公开工作合力,充分发挥政务公开的整体效能;

8.鄂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篇八

市级相关部门、中心各窗口、科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部门窗口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部门窗口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和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市级部门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委发〔201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各部门应遵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行政审批、公共服务项目较少且发生量较小,没有选派窗口工作人员到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纳入综合窗口。第三条 考核以部门窗口为单位,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形式与程序

第四条 考核采取量化形式进行,坚持自我管理与大厅管理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自我管理以首席代表为主,大厅管理以督察科为主。

第五条 考核领导小组由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科室负责人和部门窗口小组长组成,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

第六条 考核分季度考核和考核。季度考核为考核的基础。

考核为上12月起至本11月止。第一季度为上12月起至本2月,第二季度为本3月至5月,第三季度为本6月至8月,第四季度为本9月至11月。

第七条 考核分值由基础分、加分项和减分项三部分构成。基础分为100分,包括10大项29小项指标。加分项、减分项分别在基础分实得分基础上加减,加分合计最高分为20分,减分无低限。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到行政审批科或编制机构管理部门指定集中行使行政审批职能的科室(以下所称行政审批科均包含编制机构管理部门指定集中行使行政审批职能的科室),其他科室不再行使行政审批职能。(6分)

第九条 行政审批科及人员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6分)

(一)行政审批科人员全部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由编制机构管理部门指定科室行使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应当明确该科室具体从事审批工作的人员并全部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3分)

(二)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窗口的市级部门应选派首席代表。首席代表由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占编制职数的科级干部担任。(3分)

第十条 签订《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授权书》,授予首席代表审批决定权、审核上报权、组织协调权和窗口管理权、印章使用权,向首席代表授权到位。(8分)

部门应授予首席代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审批决定权、审核上报权。除少数经政务服务中心核实报市政府同意的重大审批事项外,市政务服务中心抽查发现首席代表未按部门授权书规定行使审批决定权、审核上报权的,该申办件对应事项确定为未授权,此项不得分;按规定应当选派首席代表而未选派首席代表的,该部门所有事项均确定为未授权,此项不得分。

部门应授予首席代表组织协调权和窗口管理权。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及其他事项的评估、论证、勘验、检测等,不是由首席代表组织协调的,此项不得分;首席代表无法协调管理窗口工作及其人员的,此项不得分。部门应授予首席代表印章使用权。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及其他事项不能在政务服务中心现场盖章办结的,此项不得分。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以行政审批科为主导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现场办理。(10分)

(一)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事项的咨询、申请、受理、审批、办结(制证)、取件环节均在政务服务中心现场进行。少数确需集体决定的重大审批事项,经政务服务中心核实报市政府同意,其审批环节可以在部门机关进行,但咨询、申请、受理、办结(制证)、取件环节应在政务服务中心现场进行。(5分)

抽查发现有一个环节未按要求在政务服务中心现场办理的,该季度不得分。

(二)向申请人发放的证照、批文由首席代表或授权的窗口工作人员签发。(5分)

抽查发现凡有一件申办件的证照、批文不是由首席代表签发的,该季度不得分(少数经政务服务中心核实报市政府同意的重大审批事项除外)。

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办理,但未通过窗口统一发放证照、批文的,该季度不得分。

第十二条 按要求开展并联审批工作。(10分)

(一)积极支持配合开展并联审批工作。执行省政府并联审批有关规定和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有关制度,建立健全部门窗口并联审批制度。(2分)

(二)并联审批工作职责纳入行政审批科并指定专人负责并联审批工作。(3分)

(三)按照市政府及政务服务中心要求牵头或协同开展投资建设项目、企业设立登记项目以及涉及两个以上部门项目并联审批,按时办结率100﹪,群众评议满意率95﹪以上。(4分)

按时办结率达100﹪,超期一件该季度不得分。

(四)使用统一的并联审批软件或行政审批通用软件,并联审批事项全部录入相关软件受理办理。(1分)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使用统一的行政审批通用软件。(7分)

(一)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应进全进政务服务中心。(3分)

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在原部门或其他场所受理、办理的,此项不得分。

(二)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涉及征求其他部门意见或需其他部门现场核实的,相关部门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明确办事时限及责任人员。(2分)

(三)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事项全部录入行政审批通用软件受理办理。(1分)

未将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事项即时录入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的,该季度不得分。

(四)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事项按要求配置标准流程,逐环节、逐岗位明确办理时限和责任人。(1分)

未按要求配置标准流程、逐环节逐岗位明确办理时限和责任人的该季度不得分。

第十四条 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大厅建设,认真开展网上咨询、网上预约、网上预审、网上审批。(6分)

(一)认真制作示范文本并上传到电子政务大厅,方便申请人。(1分)

(二)积极开展网上咨询服务,各部门至少开通1个在线咨询窗口,咨询窗口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为在线时间,在线咨询应答待机时间不超过5分钟。(1分)

咨询窗口每个工作日不在线的,或应答待机时间每个工作日有5起超过5分钟的,该季度不得分。

(三)积极开展网上预约服务。(2分)

网上预约申请、网上预约办件不予受理办理的,该季度不得分。

(四)积极开展网上预审、网上审批,及时办理网上申请事项。(2分)

网上预审、网上审批件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该季度不得分。

第十五条 现场办结率100﹪,按时办结率100﹪,群众评议满意率95﹪以上。(33分)

(一)现场办结率100﹪。(12分)

未达到100﹪的,该季得分为12分乘以现场办结率。

(二)按时办结率达100﹪。(9分)

超期一件该季度不得分。

(三)群众评议满意率95﹪以上。(6分)

群众评议满意率达不到95%的,此项不得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0.1分。

(四)有效投诉为零。(6分)

发生一件有效投诉减1分。有效投诉超过2件的,从第3件起每件次减2分。

第十六条 认真执行“三项制度”。(4分)

(一)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3分)

认真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耐心细致接受问询,不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拒绝、搪塞申请人。凡是违反规定、不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致使申请人多次跑路、多次补正材料的,该季度不得分。

认真执行服务双岗制、去向请假留言制。有一个岗位未按服务双岗制明确顶岗人员或有一人次未执行去向请假留言制,该季度不得分。

(二)认真落实限时办结制,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事项承诺时限比法定时限精简70﹪以上。(1分)

第十七条 加强窗口自身建设。(10分)

(一)严格按市委、市政府规定和有关要求选派窗口工作人员。(2分)

未按规定选派窗口工作人员的,该季度不得分。

(二)认真执行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按时上、下班,严格请销假制度。需参加会议、现场评估、论证、勘验、检测等请公假的,应出具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2分)

窗口工作人员有上班迟到、早退,非正常请假外出的,每人每次0.2分。

(三)保持窗口整洁规范,不得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2分)

(四)积极参加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召开的会议和其他各项活动。(2分)

(五)认真完成政务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2分)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部门推行“两集中、两到位”、并联审批以及推进电子政务大厅建设等有新举措,借鉴性、推广性较强的,以《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简报》进行通报表扬。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三项制度”等行政效能建设以及廉洁自律等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以《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简报》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在基础考核分的基础上,部门窗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加分,同一事项按最高加分计算,不重复加分。

(一)部门推行“两集中、两到位”、并联审批以及推进电子政务大厅建设等有重要举措或取得重大进展,由省委、省政府以工作通报、简报形式表扬推广的,每次加2分。

由省政务服务中心以《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简报》形式表扬推广的,每次加1分。

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以工作简报形式表扬推广的,每次加0.5分。

(二)受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委书面表彰的,每次加2分。

(三)受省级以上(含省级)主要新闻媒体正面报导的,每次加2分。

(四)被群众授予锦旗的,每次加0.1分,被群众来信表扬的,每次加0.1分。

(五)除市政府向社会公告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项目外,其他与企业、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加1分。

(六)部门主动申请将审批事项纳入并联审批办理的加1分。

(七)网上在线咨询、网上预审、网上审批满意率超过95﹪的,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各加0.1分,网上预审通过审查的,每件次加0.1分,最高不超过3分。

(八)方便办事群众,受到群众认可、经督察科核实的下列情形予以加分。

工作时间17:30后前台加班办件,每办一次加0.5分。

节假日预约办件,每办一次加1分。

市、县部门窗口上报件通过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网上办理,每办一次加0.5分。

(九)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来窗口检查指导工作,每次加0.5分。

(十)部门窗口工作人员为完善行政审批、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积极建言献策被采纳的,每条加1分。

(十一)报送信息在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反映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每篇加0.1分,在省级网站反映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每篇加0.2分,同一信息只加一次分。

(十二)窗口工作人员在应对突发事件中有特殊贡献,经考核领导小组核实的,每次加1分。

(十三)部门及窗口工作人员积极参加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机关文化建设等活动,表现突出、获得表彰的,每次加0.5分。第二十一条 在基础考核分的基础上,部门窗口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减分。同一事件应减分的,按最高标准减分,不重复减分。

(一)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三项制度”等行政效能规定,被省委、省政府和上级政府及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每次减2分。

(二)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服务中心相关规定,由政务服务中心以《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简报》形式通报批评的,每次减0.5分。

(三)被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负面报道、曝光经核实的,每次减2分。

(四)违反有关规定对下级部门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干预的,每次减1分。

(五)咨询3次以上(含3次)不转入申请,或申请环节未一次性告知清楚,使申请人更正材料3次以上(含3次),每件次减0.1分。

(六)超期未办结或超期办结件的,每件次减2分。

(七)无正当理由退件的,或非因办事群众过错以相同理由二次以上将申请作退件处理的,每件次减0.1分。

(八)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搭售报刊杂志或其他书籍资料等不廉洁行为经查属实的,每次减0.1分。

(九)窗口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发生争吵、抓扯的,或向中介机构介绍业务、从事其他有偿中介活动的,每次减0.5分。

(十)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看视频、炒股(含看炒股软件界面和股票网页)、打瞌睡的,每次减0.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减1分。

(十一)窗口工作人员有“吃、拿、卡、要”等违反纪检、监察政纪行为的,每人次减2分。

(十二)窗口工作人员因严重违反政务服务中心相关规定被退回原单位的,每人次减2分。

第二十一条 部门窗口工作中出现本办法未作规定但应给予表扬肯定情形的,比照本办法规定的类似情形加分;出现本办法未作规定但应给予批评纠正情形的,比照本办法规定的类似情形减分。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季度考核结果以《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行政效能考核报告》形式向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 部门窗口考核结果报市目标办与部门绩效管理挂钩,并作为“政务服务示范窗口”、“政务服务标兵”的主要评选条件

第六章 附则

9.镇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创造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政务环境,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市场监督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为载体反映的内容。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所有政府信息,均应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辖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指导、推动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各政府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和辖市(区)监察部门、政府法制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议。政府机关要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办法,要求政府机关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府信息。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十条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市政府规章、各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

4.行政许可项目收费依据、条件、程序、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和监督投诉渠道;

5.行政执法依据、主体、人员、程序、结果、投诉渠道等情况。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2.政府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2.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政府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政府机关下列信息,应实行机关内部公开:

(一)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二)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及审批情况;

(三)公务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情况;

(四)其他应当内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本条

(二)、(三)款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受免于公开的限制:

(一)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本条

(四)、(五)款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政府机关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申请内容应包括:

(一)公民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明及号码、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

(三)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包括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

(三)申请提交时间。

第十五条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并给予适当形式的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者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政府机关向其提供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政府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政府机关逐步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的新技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向政府机关提交申请。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相关信息的查询、提供,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七条政府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政府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第十八条政府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政府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各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政府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印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政府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政府机关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条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政府公报,报纸、杂志;

(二)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和政府部门的专业网站;

(三)档案馆;

(四)现行文件查阅中心;

(五)行政服务中心;

(六)在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大屏幕、触摸屏等;

(七)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电话声讯台等公共媒体;

(八)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

第二十一条各政府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各政府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

各政府机关应当适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电子屏幕、政务公开栏等途径公开以供查阅。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和其他政府机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互联网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公报上公开,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的公开形式。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公报应当及时发至指定发放点,方便公众获取。并备置于各辖市(区)政府办公地点的适当场所、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方便公众免费查阅。

各政府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咨询。第二十四条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由市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五条政府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办事指南、政府信息目录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损害的;

(五)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费的。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本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政府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八条依据本办法应当公开的政府机关的有效规范性文件,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应当通过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予以公开,也可以同时通过其他适当形式公开。第二十九条各辖市、区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适用的实施细则。镇江新区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10.鄂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篇十

为全面加强滨州统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应对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提高对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保证网络与信息安全指挥协调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满足突发情况下信息系统安全稳定、持续运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

滨州市统计信息系统安全应急工作,由滨州市统计局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成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及信息安全通报工作办公室,由局办公室、计算中心和综合科组成,负责信息安全日常事务处理、应急处理及安全通报等事务。

二、工作原则

(一)明确责任、分级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要求,逐级建立并落实统计信息系统责任制和应急机制。

(二)加强领导、分工合作: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流程,实施统计信息系统的应急处理工作。

(三)积极预防、及时预警:各单位应及早发现安全事件,及时进行预警和信息通报;积极做好应急处理准备,提高对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协作配合、确保恢复:各单位要协同配合,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系统的恢复。

三、应急措施

(一)电力系统故障的应急处理流程

1.报告

任何单位和人员发现本单位电力系统出现异常情况时,都应及时向局办公室报告。

2.局办公室是电力系统故障应急处理的第一责任单位。

局办公室应立即启动电力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流程,尽快查清故障原因,提出解决办法,确定故障排除可能需要的时间,报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及信息安全通报工作办公室。

3.计算中心机房停电的处理

网络运行负责人应根据停电时间和UPS电池的供电能力,在保证重点网络关键设备用电的前提下,提出机房设备部分关机或全部关机方案,报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及信息安全通报工作办公室。经认可后,安排相关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操作实施。

4.电力系统恢复供电后的处理流程

电力系统恢复供电后,局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通知计算中心,以便以最快的速度恢复关闭的网络应用。

计算中心网络和系统管理人员在接到通知后,按照规定的流程开启关闭相关设备。

(二)消防系统应急处理流程

1.报告和简单处理

当出现火情、火灾时,发现人员应在最短时间内报告局办公室及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及信息安全通报工作办公室。若火情严重时,应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并尽可能采取一些简单可行的方法作初步处理,如:使用周围的灭火器、水源(在允许用水灭火的场合)或采用其他灭火措施、手段。进展情况随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2.灭火

计算中心机房出现火情并且无法进行局部处理时,机房管理人员在紧急报告有关领导的同时,应立即疏散物理场地楼层以内的工作人员。在自动灭火系统未启动时,按下紧急启动按钮。

(三)网络信息系统故障的应急处理流程

1.报告和简单处理

网络设备、网络应用系统故障应由发现人通知计算中心,计算中心立即检查故障,进行初步故障定位。如果网络、应用系统出现比较严重的问题,对网络业务的正常运行造成较大的影响,需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

2.故障判断与排除

对简单故障,运维人员应迅速排除故障,解决问题并记录。如果需要更换设备,应上报有关领导,经批准后马上更换故障设备,尽快恢复网络、应用系统运行。运维部门判断无法及时修理时,应立即通知相关的系统运行服务提供商,在最短的时间内安排修理或更换系统。

3.网络线路故障排除

如发现属外部线路的问题,应与线路服务提供商联系,敦促对方尽快恢复故障线路。

4.启用备份线路、设备、系统(如果存在的话),迅速恢复相关的应用。

(四)网站检测与自动恢复系统应急处理流程

1.报告和简单处理

发现滨州市统计局对外网站不能正常打开或网站内容被恶意篡改时,任何人员都有义务向计算中心报告。由局网络应急小组组织应急响应,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故障排查。

2.处理和恢复使用

先由网络运维部门查看网络连接情况,若不是网络故障,则由计算中心排查软、硬件故障。待故障处理完成并经过测试后,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内容的正常应用。

(五)黑客入侵的应急处理

1.报告和简单处理

发现网络上有黑客攻击行为,任何人员都有义务向计算中心报告。计算中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切断受攻击计算机与网络的连接,停止一切操作、保护现场,并上报有关领导。

2.处理和恢复使用

对于黑客攻击,由计算中心组织应急响应专家小组查找入侵踪迹,分析入侵方式和原因。由安全管理员根据对入侵事件的分析,组织相关人员对内部网计算机整改,防止黑客用同样的手段再次入侵其他系统。安全管理员检查确定无安全隐患后,才可将受攻击计算机重新连接网络,或启用备份计算机来恢复应用。

3.应急响应

安全管理员应做好记录,保护现场,进行日志收集等工作。如果能追查到攻击者的相关信息,可以对其发出警告,必要时可以采取进一步的行动,乃至采取法律手段。根据破坏程度,经有关领导同意后,上报公安部门。

若系统已被黑客破坏,无法恢复,应将受黑客攻击的计算机上的重要数据备份到其他存储介质,确保计算机内重要的数据不丢失。如果数据无法恢复,经有关领导同意后,可与国家指定的部门联系,由他们来协助恢复,为保证数据信息安全,需在安全管理部门作记录。

(六)大规模病毒(含恶意软件)攻击的应急处理

1.报告和简单处理

发现网络上有大规模病毒攻击的行为,任何人员都有义务向计算中心报告。由计算中心组织应急响应,切断受攻击计算机与网络的连接,停止一切操作、保护现场,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2.已知病毒的处理和恢复

使用最新版本杀毒软件对染毒计算机进行全面杀毒,并对染毒计算机系统进行漏洞修补。安全管理员确定没有病毒和安全漏洞后,再连接网络恢复使用。

3.未知病毒的处理和恢复

观察网管软件根据监视窗口的链路状态,由此判断感染病毒或恶意程序的客户端、服务器所科的楼层交换机。打开该交换机的端口流量分析窗口,根据流量判断感染病毒或恶意程序的客户端所科交换机端口。关闭该交换机端口,隔离该工作站、服务器,阻断与局域网的连接。根据端

口状态功能,查看该感染病毒或恶意程序的工作站的IP地址。根据IP地址信息找到该工作站的具体位置,对该工作站进行病毒或恶意程序清除工作。

11.鄂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篇十一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云阳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推行政务公开是新时期、新形势对政府工作的新要求,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做好我县政务公开工作,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9〕125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云阳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九日

上一篇:党员转正下一篇:2011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国际贸易学在职研究生就业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