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作合同

2024-09-14

国际合作合同(精选8篇)

1.国际合作合同 篇一

甲方:

乙方:

按照《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装饰工程施工规则基本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施工范围:甲方的所承接工程之

2、施工方式:乙方包工

二、甲方工作及责任

(1)、开工前 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进场时间。

并于开工时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2)甲方负责对本工程进行不定期巡检、联检并指派质量员负责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处理及处罚权。

(3)、甲方有权对乙方发出质量、工期、现场文明等方面整改要求,并限定整改日期及整改标准。

乙方应根据整改日期及整改标准及时整改。

(4)、若乙方因自身原因给甲方造成严重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开除乙方并没收乙方所有工程款项(包括质保金及未结算工程款)。

(5)、甲方所承接工程应优先安排跟甲方签订合同的施工人员

三、乙方工作及责任: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设计交底及施工图纸等。

(2)、乙方须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例如:开工前项目组成员、工具及设计方案的熟悉。

(3)、乙方须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范、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工艺流程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

竣工前2-3天通知甲方预计完工时间,并参加竣工验收、结算。

(4)、乙方需对甲方现场提出的问题按质量、工期、现场文明等整改的要求,在限定的日期内完成,否则甲方有权按照施工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损失。

(5)、乙方必须对甲方及业主方进厂材料进行维护,不得随意浪费及损坏,否则予以赔偿及罚款。

(7)、乙方人员必须出具个人身份证以作备案。

(8)、乙方的所有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服从甲方监督、检查、领导及甲方在工程中对乙方代表及工人提出的问题及工艺要求,若乙方借故推辞不落实,甲方有权对乙方按施工管理规定处罚。

直至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甲方不再支付该工程的工程款。

(10)、乙方须遵守物业部门管理规定,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运,必须做到每日清扫现场。

现场发现没有及时清理卫生的,将被处罚金。

(1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动与工程无关的设备,否则后果自负。

(14)、乙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将被没收所有工程未付、未结款项及保证金、保修款、并追究法律责任。

(15) 、乙方有责任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进度、材料、现场文明等方面按公司规定执行并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结算手续,并负责协调设计及客户。

(16)、乙方必须服从公司统一管理,严禁借公司之便承接为本公司所施工内业主的装修业务,否则将被没收所有工程未付、未结款项及保证金、保修款。

(17)、因乙方原因(在处理业主关系、质量、工期、施工文明等方面出现问题)导致业主不验收及尾款不能收回,由乙方负责并不结算尾款。

(18)、乙方应优先安排甲方所承接工程的施工。

四、合同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乙方结算工资按双方达成一致的价格进行结算 (见附表)

(2)、施工期间甲方应按时发放乙方生活费,以及发放不超过所施工工程量等价值工资的60%的工资,但需提前通知甲方。

工程完工、客户交付尾款后,乙方可要求甲方1星期内结算所有该项目的工资。

(3)因乙方原因(在处理业主关系、质量、工期、施工文明等方面出现问题)导致业主不验收及尾款不能收回,由乙方承担尾款。

五、工程质量及验收成品保护的约定

(1)、乙方须严格按公司规定及施工图设计说明中规定的材料做法、工艺标准施工。

(2)、乙方须按甲方规定并协助甲方邀请业主对其主管工程进行验收。

(3)、乙方施工前应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甲方,凡因误解图纸或因施工质量问题返工,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4)、工程完工提前2天通知甲方,由甲方工程部组织该工程的竣工预验收,对存在问题出具整改单,项目组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再通知甲方工程部复验,复验合格后由监理通知业主验收。

(1)、乙方在自进入施工现场至竣工验收前,负责对施工项目成品、半成品保护,搬运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严禁硬磕、硬碰。

(5)、乙方要组织合理的施工工序,易损、易划伤的项目尽可能安排靠近竣工日,在施工中须对易损、易划伤的物品采取合适的保护措施。

(6)、对业主自购的物品须当面清点,妥善保存,禁止到处乱扔。

(7)、乙方须对进场材料进行检查,有问题的材料应及时同时通知甲方,否则后果由乙方负责。

(8)、由于乙方责任所造成的成品损坏,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工期及保修期的约定:

(1)、保修期内,乙方负责维修非人为损坏的装饰工程,费用自理。

(2)、保修期过后一年内,乙方应派人按成本费维修。

(3)、项目组在接到甲方工程部维修通知后4小时内必须与客户电话联络,24小时必须到现场检查,48小时之内施工人员到位,对于水、电维修必须在4小时之内到达。

否则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人员进场,一切费用按实际发生的两倍计算并由乙方承担。

七、关于材料供应及相关合作事项的约定

(1)甲方负责施工现场的`材料供应及现场的材料管理。

乙方有全要求甲方材料员材料按质按量及时到位。

八、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约定

(1)、甲方在进场后须为工程配置有效灭火器及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2)、乙方在施工中须严格遵守《建筑安装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违反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5)、乙方须安全文明施工(必须上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险),对乙方在施工中出现的一切因公、因私人身伤亡事故,以及对第三方造成的伤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甲方一概不负任何责任。

(6)、乙方必须做到每日下班关水阀、断电,建立严格的检查制度,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各种标志、铭牌及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九、关于施工过程及竣工资料整理的约定

现场施工管理以乙方项目组为主进行管理,工地的所有竣工资料由乙方进行整理装订甲方的人员进行配合。

十、关于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的约定

(1)、乙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将被没收所有工程未付、未结款项及保证金、保修款、并追究法律责任。

工期规定

(2)、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3)、凡工期变更,乙方必须征求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如因延期导致尾款不回来及其他危害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并不结算尾款。

十一、附则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合同双方签字认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3、合同履行完毕如乙方不在续签,乙方须提前6个月告知甲方,否则,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国际合作合同 篇二

关键词:国际商务,合同翻译,技巧

一、国际商务合同相关概述

主要从国际商务合同的概念、特征、种类等几个方面对其进行概述, 具体如下:

1. 国际商务合同之概念

国际商务合同的概念以“合同”的概念为基础, 因此, 需对合同这一概念进行明确。合同是指, 一种受到法律规定、约束的民事法律行为, 发生在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之间, 并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达成。而国际商务合同则是指, 我国公民与国外平等主体之间设立、终止或者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因为其为合同的一种, 因此, 也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并且这种约束力针对双方均有效。国际商务合同通常涉及到国外, 因此, 国际商务合同又被称为涉外合同。

2. 国际商务合同的特征

通过查阅相关国际商务合同及文献, 主要有以下几点特征:

第一, 签订国际商务合同的主体, 其中一方或者双方非中国国籍。

第二, 合同的某种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国境外。

3. 国际商务合同之种类

主要依据是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来对合同种类进行区分, 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代理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资经营合同;国际借贷合同;国际土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劳务合同;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国际技术、设备转让等。

二、国际商务合同翻译原则

精确指出, 国际商务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因此, 拟定合同之前, 应当积极运用法律官方词汇进行表述, 并且注意书写格式是否符合规范, 以此来显示合同的正规性、严肃性。结合实践经验, 从国际商务合同翻译原则做如下概述:

1. 表述准确

首先, 在拟定法律文书的时候, 对于某些关键字词语段, 一般使用同义词连续使用的方式进行表述。这是由于英文词汇中一词多义的情况较多, 对于同一个词汇, 合同双方可能存在不同理解。因此, 将两个或以上的同义词进行连用, 取其共同意思, 确保双方均不出现理解错误, 避免合同出现争议、漏洞。但是, 由于外文中同义词的数量也很多, 在选择使用哪一些同义词时, 也要结合语境仔细斟酌。

其次, 在进行合同翻译时, 词汇的选择还需要以句子结构、词汇搭配为标准, 也就是还需根据语法进行选择。此时, 需要翻译者对语法较为熟悉, 并且对词汇的搭配关系进行仔细思考, 避免在语法上出现错误。

2. 表述严谨

再者, 商务合同对用词是有基本规定的, 基本要求就是用词应当正式、规范, 并且词语符合一些约定俗成的含义。因此, 在进行翻译时, 应该要对本土语言、文化较为了解, 避免表述上的随意性。

三、国际商务合同翻译技巧

1. 翻译状语

在英文商务合同翻译中, 状语可以分为目的状语、方式状语等, 对其分别进行如下简述:

其一, 目的状语。

国际商务合同中的目的状语一般由so as to, in order to, so (such) …that, for the purposes of等短语引导。目的状语既可放在句尾, 也可放在句首, 位置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其表达的信息在合同内容中的重要性以及目的状语的结构。如果是次要信息等, 那么, 通常将其放置在句尾。

其二, 方式状语。

为符合商务合同翻译准确性的原则, 在翻译过程中要尽量避免出现让人产生歧义的现象。因此, 方式状语一般由介词短语或者副词来充当, 并且放置在其修饰的动词前后。有的方式状语结构较为简短, 有的较长。其表述的内容主要是用来约束合同双方权利、履行各方义务时所必须要采取的方式。例如, A treaty shall be interpreted in good faith in accordance with the ordinary meaning to be given to the terms of the treaty in their context and in the light of its object and purpose.在这句商务合同翻译中方式状语显得相当的长, 但是, 为了遵守商务合同翻译中严谨性的原则, 仍需要将方式状语放在该位置, 使其靠近动词。

2. 采用插入的方式

在国际商务英语合同中, 可能会出现结构复杂、句子冗长的现象, 为合同双方带来诸多不便。借助插入的方式, 可以较好的改善这一问题。例如, 翻译“申请人应该在接到主管机关批准后的三十日内将工商登记手续办理出来。”这句话时, 在合同翻译中, 可以借助插入的方式翻译为:“Applicant, within 30 days upon receipt of notice of approval from competent authority, shall go through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registration.”这样一来, 一方面, 能够让合同使用者更容易理解合同内容, 另一方面, 也能够更好的引起其对特殊部分的重视。

四、结语

总而言之, 国际商务合同对翻译有着特殊要求, 与日常用相比, 其专业性更强, 句子成分更复杂, 用词也更为专业化。因此, 要想切实提升国际商务合同翻译能力, 翻译人员不仅要学习好两国语言, 而且还要对双方文化常识、俚语等进比较了解。此外, 应当将所具备的理论知识, 运用到实践中来, 勤加练习, 多加总结, 逐步提升。

参考文献

[1]吴敏.国际经贸英语合同写作[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 2005:126-132.

[2]韦箫.对外贸易最新合同范本[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5:215-231.

[3]郑敏.商务英语函电与合同[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5:143-151.

3.谨防利用合作合同欺诈 篇三

一、劳保手套加工合同欺诈

这类信息多出自山东临沂等地,有时在同一报刊上可看到几家类似的加工合作信息,再看地址,竟然在马路东头一家、西头一家,或在马路两边对门。烟台人杨某据广告提供的加工信息,与“临沂某某劳保用品厂”签订了劳保手套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该厂免费提供加工设备和原料;产品全部由该厂回收,现金结算付给加工费,批结批清;回收手套的质量标准是眼看手模,没有瑕疵即可;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收取杨某数千元的押金。杨某认为,厂方免费提供设备和原料,收取押金也在情理之中,厂方不会不讲信用,万一……,还有厂方的设备和原料在押着。于是,杨某就如数交付押金。但等杨某送交产品时,该厂以产品不合格为由拒绝回收,杨某与之理论,说手套质量没任何问题,该厂仍坚持说不合格,要求解除加工合同。后来,在工商部门对该厂依法查处时发现,该厂提供给加工户的是劣质设备和原材料,按其收取的押金作价,比市场价格要高出许多。其目的是通过订立手套加工合同,设置合同陷阱,高价推销劣质设备和原材料,非法谋利。

二、联营合作合同欺诈

山东莘县某某贸易公司,在报刊上发布联营合作的广告信息,条件较优惠。张某看到后,经过联系洽谈,与该公司签订了合作生产打气筒、颗粒机的联营合同。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免费提供原材料;张某利用现有厂方和设备进行加工生产,并交纳合同定金;产品全部由该公司按双方商定的价格回收。张某认为,该公司免费提供原材料,交付定金也不会有多大风险。可是,在张某交付定金后,该公司以张某不能出具银行担保、其设备不能生产合格产品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将定金非法占有。后该公司被莘县工商局依法查处。

三、蜗牛养殖合同欺诈

山东滨洲王某发布蜗牛养殖的虚假广告信息,称蜗牛是含高蛋白质的营养食品,在大宾馆、酒店是上等菜肴,供不应求,养蜗牛成本低,易管理,利润大,成品蜗牛全部按价回收,短时间即可收回蜗牛种款投资。以此引诱多人与其订立蜗牛养殖收购合同,每人收取蜗牛种款6000多元。待养殖户按标准交回成品蜗牛时,王某以蜗牛达不到回收标准为由拒绝回收,并携款逃走。后经工商部门依法查处,责令其退回骗取的种牛款,为养殖户挽回了部分损失。

4.运输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篇四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缔结,用中、英文写成,两种文体具有同等效力,按照下述条款,卖方同意售出买方同意购进以下商品:

第一部分

1.商品名称及规格_______________

2.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_______________

3.单价(包装费用包括在内)_______________

4.数量_______________

5.总值_______________

6.包装(适合海洋运输)_______________

7.保险(除非另有协议,保险均由买方负责)_______________

8.装船时间_______________

9.装运口岸_______________

10.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

11.装运码头,卖方负责在每件货物上用牢固的不褪色的颜料明显地刷印或标明下述唛头,以及目的口岸、件号、毛重和净重、尺码和其它买方要求的标记。如系危险及/或有毒货物,卖方负责保证在每件货物上明显地标明货物的性质说明及习惯上被接受的标记。

12.付款条件:买方于货物装船时间前一个月通过______银行开出以卖方为抬头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在货物装船启运后凭本合同交货条款第18条a款所列单据在开证银行议付贷款。上述信用证有效期将在装船后15天截止。

13.其它条件:除非经买方同意和接受,本合同其它一切有关事项均按第二部分交货条款之规定办理,该交货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的部分,本合同如有任何附加条款将自动地优先执行附加条款,如附加条款与本合同条款有抵触,则以附加条款为准。

第二部分

14.fob/fas条件

14.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装运舱位由买方或买方的运输代理人___________租订。

14.2.在fob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装上买方所指定的船只。

14.3.在fas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交到买方所指定船只的吊杆下。

14.4.货物装运日前10-15天,买方应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卖方合同号、船只预计到港日期、装运数量及船运代理人的名称。以便卖方经与该船运代理人联系及安排货物的装运。卖方应将联系结果通过电报或电传及时报告买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者船只比预先通知卖方的日期提前或推迟到达装运港口,买方或其船运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卖方亦应与买方的运输代理或买方保持密切联系。

14.5.如买方所订船只到达装运港后,卖方不能在买方所通知的装船时间内将货物装上船只或将货物交到吊杆之下,卖方应负担买方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及由此而引起的及/或遭受的买方的一切损失。

14.6.如船只撤换或延期或退关等而未及时通知卖方停止交货,在装港发生的栈租及保险费损失的计算,应以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如货物晚于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抵达装港,应以货物抵港日期)为准,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十六天起由买方负担,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除外。上述费用均凭原始单据经买方核实后支付。但卖方仍应在装载货船到达装港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交负担费用及风险。

15.c&f条件

15.1.卖方在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时间之内应将货物装上由装运港到中国口岸的直达船。未经买方事先许可,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由悬挂中国港口*所不能接受的国家旗帜的船装载。

15.2.卖方所租船只应适航和适货。卖方租船时应慎重和认真地选择承运人及船只。买方不接受非保赔协会成员的船只。

15.3.卖方所租载货船只应在正常合理时间内驶达目的港。不得无故绕行或迟延。

15.4.卖方所租载货船只船龄不得超过。对超过15年船龄的船只其超船龄额外保险费应由卖方负担。买方不接受船龄超过二十年的船只。

15.5.一次装运数量超过一千吨的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卖方应在装船日前至少10天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船名、船龄、船籍、船只主要规范、预计装货日、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船公司名称、电传和电报挂号。

15.6.一次装运一千吨以上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其船长应在该船抵达目的港前7天和24小时分别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预计抵港时间、合同号、商品名称及数量。

15.7.如果货物由班轮装运,载货船只必须是______船级社船级或船级协会条款规定的相同级别的船级,船只状况应保持至提单有效期终了时止,以装船日为准船龄不得超过。超过20年船龄的船只,卖方应负担超船龄外保险费。买方绝不接受超过25年船龄的船只。

15.8.对于散件货,如果卖方未经买方事前同意而装入集装箱,卖方应负责向买方支付赔偿金,由双方在适当时间商定具体金额。

15.9.卖方应和载运货物的船只保持密切联系,并以最快的手段通知买方船只在途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如因卖方未及时通知买方而造成买方的一切损失卖方应负责赔偿。

16.cif条件

在cif条件下,除本合同第15条c&f条件适用之外卖方负责货物的保险,但不允许有免赔率。

17.装船通知

货物装船完毕后48小时内,卖方应即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所装重量(毛/净)或数量、发票价值、船名、装运口岸、开船日期及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如因卖方未及时用电报或电传给买方以上述装船通知而使买方不能及时保险,卖方负责赔偿买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害及/或损失。

18.装船单据

18.a.卖方凭下列单据向付款银行议付货款:

18.a.1.填写通知目的口岸的__________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运洋轮的清洁提单(如系c&f/cif条款则注明“运费已付”,如系fob/fas条款则注明“运费待收”)。

18.a.2.由信用证受益人签名出具的发票5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商品名称、详细规格及装船唛头标记。

18.a.3.两份由信用证受益人出具的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每件货物的毛重和净重及/或尺码。

18.a.4.由制造商及/或装运口岸的合格、独立的公证行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及数量或重量证书各两份,必须注明货物的全部规格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18.a.5.本交货条件第17条规定的装船通知电报或电传副本一份。

18.a.6.证明上述单据的副本已按合同要求寄出的书信一封。

18.a.7.运货船只的国籍已经买主批准的书信一封。18.a.8.如系卖方保险需提供投保不少于发票价值110%的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

18.b.不接受影印、自动或电脑处理、或复印的任何正本单据,除非这些单据印有清晰的“正本”样,并经发证单位授权的领导人手签证明。

18.c.联运提单、迟期提单、简式提单不能接受。

18.d.受益人指定的第三者为装船者不能接受,除非该第三者提单由装船者背书转受益人,再由受赠人背书后方可接受。

18.e.信用证开立日期之前出具的单据不能接受。

18.f.对于c&f/cif货载,不接受租船提单,除非受益人提供租船合同、船长或大副收据、装船命令、货物配载图及或买方在信用证内所要求提供的其它单据副本各一份。

18.g.卖方须将提单、发票及装箱单各两份副本随船带交目的口岸的买方收货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18.h.载运货船启碇后,卖方须立即航空邮寄全套单据副本一份给买方,三份给目的口岸的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分公司。

18.i.卖方应负责赔偿买方因卖方失寄或迟寄上述单据而使买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18.j.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19.合同所订货物如用空运,则本合同有关海运的一切条款均按空运条款执行。

20.危险品说明书

凡属危险品及/或有毒,卖方必须提供其危险或有毒性能、运输、仓储和装卸注意事项以及防治、急救、消防方法的说明书,卖方应将此项说明书各三份随同其他装船单据航空邮寄给买方及目的口岸的____________________运输公司。

21.检验和索赔

货物在目的口岸卸毕60天内(如果用集装箱装运则在开箱后60天)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复验,如发现品质、数量或重量以及其它任何方面与本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或船行负责者外,买方有权凭上述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退货或索赔。因退货或索赔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利息及损失均由卖方负担。在此情况下,凡货物适于抽样及寄送时如卖方要求,买方可将样品寄交卖方。

22.赔偿费

因“人力不可抗拒”而推迟或不能交货者除外,如果卖方不能交货或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负责向买方赔偿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和遭受的损害,包括买价及/或买价的差价、空舱费、滞期费,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买方有权撤销全部或部分合同,但并不妨碍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权利。

23.赔偿例外

由于一般公认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而不能交货或延迟交货,卖方或买方都不负责任。但卖方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用电报或电传告买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5天内航空邮寄买方灾害发生地点之有关政府机关或商会所出具的证明,证实灾害存在。如果上述“人力不可抗拒”继续存在60天以上,买方有权撤销合同的全部或一部。

24.仲裁

双方同意对一切因执行和解释本合同条款所发生的争议,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最多不超过90天,协商不能取得对买卖双方都满意的结果时,如买方决定不向他认为合适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则该争议应提交仲裁。除双方另有协议,仲裁应在中国北京举行,并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所制订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该仲裁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另有决定,由败诉一方负担。

卖方: _____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______

国际货物运输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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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办理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订舱、报关、报验、装箱,转运、代垫代付海运运费等相关运输事宜。

2.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订舱时,甲方应及时送交或者传真给乙方正确、齐备的托运单据。托运单应明确标明甲方订舱单位名称、电话、传真及联系人并加盖公章。托运单内容应注明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运费条款及特别要求。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时,应提供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

4.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装箱、中转运输时,应在托运单或者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包括代为联系仓储、装卸、转运、短驳、装拆箱等事宜。

5.为了维护甲方利益,乙方可以为甲方代垫代付海运运费,港口费用及其他代理代办费用。上述款项及运输代理费可采用包干费或者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方式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女,遇有关费率调整,应相应调整包干费.

6.甲方在其委托乙方办理的出口代运货物中,不得夹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

7.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应立即前往船公司办理配载等手续。除甲方能证明乙方在配载上有过错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货物未能按如期配载,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8.乙方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甲方要求变更订舱单所列事项的,应在货物装船--天前向乙方出具书面更改单,注明日期并加盖甲方印章。因变更订舱事项所引起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9.除甲方能证明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退税单、核销单等单据不能按期退交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应及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尽快收回。

10.甲方要求货物紧急出运时,应事先在托运单特别要求声明中注明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由乙方最后确认航期,否则乙方不承担延误运输责任。

11.甲方同意于船开后_____天内,将乙方代垫代付的海运运费、港口费用、其他代理代办费用及运输代理费以______方式付给乙方。

12.甲方如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准时付费,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费用时,乙方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13.甲方未及时付费造成承运人依法留置货物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14.如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所列明的原因造成的, 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乙方在代理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应尽心尽责,对于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______元人民币或每公斤______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16.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______海事法院审理。

或者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上述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各单位自行决定。)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甲乙双方如无异议,则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均可在期满前提出终止合同,但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18.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一式 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盖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盖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国际货物运输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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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乙 方: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办理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订舱、报关、报验、装箱,转运、代垫代付海运运费等相关运输事宜。

2、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订舱时,甲方应及时送交或者传真给乙方正确、齐备的托运单据。托运单应明确标明甲方订舱单位名称、电话、传真及联系人并加盖公章。托运单内容应注明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运费条款及特别要求。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时,应提供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

4、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装箱、中转运输时,应在托运单或者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包括代为联系仓储、装卸、转运、短驳、装拆箱等事宜。

5、为了维护甲方利益,乙方可以为甲方代垫代付海运运费,港口费用及其他代理代办费用。上述款项及运输代理费可采用包干费或者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方式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女,遇有关费率调整,应相应调整包干费.

6、甲方在其委托乙方办理的出口代运货物中,不得夹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

7、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应立即前往船公司办理配载等手续。除甲方能证明乙方在配载上有过错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货物未能按如期配载,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8、乙方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甲方要求变更订舱单所列事项的,应在货物装船--天前向乙方出具书面更改单,注明日期并加盖甲方印章。因变更订舱事项所引起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9、除甲方能证明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退税单、核销单等单据不能按期退交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应及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尽快收回。

10、甲方要求货物紧急出运时,应事先在托运单“特别要求声明”中注明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由乙方最后确认航期,否则乙方不承担延误运输责任。

11、甲方同意于船开后_____天内,将乙方代垫代付的海运运费、港口费用、其他代理代办费用及运输代理费以______方式付给乙方。

12、甲方如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准时付费,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费用时,乙方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13、甲方未及时付费造成承运人依法留置货物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14、如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所列明的原因造成的, 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乙方在代理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应尽心尽责,对于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______元人民币或每公斤______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16、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______海事法院审理。

或者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上述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各单位自行决定。)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甲乙双方如无异议,则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均可在期满前提出终止合同,但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18、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一式_____份。

甲方: 乙方:

签盖章:签盖章:

5.国际合作合同 篇五

同的规则制度要求,下面分别对这几个方面的不同之处做些许概括性的说明与探究。

(一)《公约》与《通则》性质和规则特点不同

《公约》的性质是多边国际条约。《公约》以条约方式统一国际商事合同法律,具有形式稳定、内容明确、在缔约国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等特点,这些特点也正是公约订立之初的优越性所在,但是,《公约》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首先是《公约》制定过程的漫长和高成本,这一特点也会限制《公约》的修订;其次,《公约》的国际条约性质使得《公约》的订立和规则确立成为国家行为,必然会限制统一化的程度;第三,为了使《公约》具有更大的包容性进而令更多国家接受,《公约》在规则设计上经常不能够坚持最优选择,由于在制定过程中需要考虑太多的因素,《公约》规则中随处可见不同法系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和妥协,有些无法调和的差异只能被排除在《公约》体系外或作模糊处理,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规则的明确性,而规则的不尽明确势必又给《公约》解释提出了重大挑战。《公约》能否实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规则统一化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裁判机构的正确解释而不仅是文本本身,变数大大加大;此外,《公约》采用的国际立法方式也使得批准程序较为复杂,一些国家考虑到《公约》与本国合同法的差异,考虑到《公约》的强约束性和退出的不易,会选择不加入《公约》或在加入时做出各类保留。

基于《公约》的上述局限性,《通则》立法上摒弃了《公约》的国际立法方法,而是以重述的方式来对国际商事合同领域的一些基本原则、惯例和习惯性做法进行系统的编纂。之所以这样选择,一方面是《通则》立法考虑到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以及普通法系根深蒂固的合同法非成文化传统;另一方面,《通则》的非强制性可以让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们在自愿基础上自由选择《通则》的适用方式。更重要的是,《通则》的非立法模式使得其在较大程度上摆脱了国家主义的困扰,可以在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法领域进行更多的尝试。《通则》的制定过程不仅是一个借鉴和吸收各国合同法以及以往统一合同法精髓的过程,也

是一个在多方面对《公约》有所突破的过程。

当然,由于《通则》不是国际条约,属于不具有当然拘束力的重述性文件,《通则》的接受程度和效用的发挥基本上都依赖于其本身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而缺乏《公约》的稳定性和强制性,但是,实

践证明,《通则》制定者的努力得到了学术界、实务界和商人们的普遍认同,获得了高度的评价。

(二)《公约》与《通则》调整对象和内容不同

《通则》的制定晚于《公约》,《通则》在很多条款上都吸收了《公约》的规定,但是除了部分的内容重合之外,《通则》的内容从广度和深度来说都超过了《公约》。

《公约》制定者在起草中对合同法领域的各国成文法、判例法以及法理学说、国际惯例作了充分的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取出被普遍承认的原则和规则,制定出了一套适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特殊要求的原则和规则。《公约》规则设计的科学性、灵活性得到普遍称道,并获得了普遍接受。然而,受制于《公约》的条约性质和规则特点,《公约》的内容是集中和有限的,主要围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合同各方权利义务、违约及救济等内容,而且其中还有些事项因为无法达成一致而没能提供或没能提供明确的解决方案,需要补缺或者解释。因此,严格地说,《公约》还不是一部完整的、全面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的统一法。

与《公约》相比,《通则》的内容则要全面且丰富得多。1994年《通则》即具备了较完整的体系结构,在前言之外具体分为七章,分别规定了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的不履行。并且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学会在2004年对于《通则》的修订主要是新增而非修改,增加了有关不一致的行为和合意免除、代理人的权限、第三人权利、抵消、权利的让与、义务的转移和合同的转让、时效期间的规则,总条款数则由原来的120条增加到了185条。这次修订将《通则》的调整范围由合同领域拓展到了一般民事关系,虽然《通则》作这些拓展主要还是为了更系统地调整实践中的国际商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这并不能掩盖《通则》在内容上相比于《公约》的极大优越性。

除了体系更完整、调整范围更广,《通则》的规则本身也更为具体。在体例上,《通则》在每一条规定后都附有正式评论,对各该条进行诠释和解释。这些评论是《通则》不可分割的部分,它们解释了部分重要《通则》规则的确立理由,也阐释了《通则》在实践中运作的多种方式。评论进一步丰富了《通则》的内容,也有利于对《通则》的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也是《公约》所不具有的内容。

(三)合同的成立方面规定不同

《公约》关于合同成立,尤其是在要约、承诺等方面的规定已经比较完善,所以《通则》基本采纳《公约》这一部分的规定,但是,《通则》在采纳《公约》有关合同规定的同时,也进行了大量的创造性

补充规定,这些补充主要表现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方面。

1、在合同的订立方面:(1)对订立合同形式的补充。《公约》只规定了对要约予以有效的承诺则可使合同订立,《通则》除此之外,还规定合同可以当事人双方足以表明其合意的行为而成立。(2)对变更要约的承诺。《通则》采取了与《公约》相同的规则,但没有像《公约》那样明确列出实质性变更要约的情况,而是把自由裁量权赋予了法官和仲裁员,因此具有比《公约》更大的灵活性和合理性。(3)确认了合同订立后书面确认的效力。《通则》规定了在合同成立后发出的确认书中,如载有添加条款或与先前商定条款不同的条款,只要是没有实质性变更协议且接受方没有毫不延迟地拒绝,则这些添加或不同条款应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这弥补了《公约》在此方面的空白。(4)《通则》增加了关于条款待定合同的规定,明确了待定条款并非合同有效成立的保障,从而适应了实践中当事人谈判中未考虑周全情况下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需要。(5)《通则》增加了格式合同问题的规定。由于《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中使用的格式问题未做规定,《通则》弥补了这一不足,规定了对国际商事交易中格式合同(即“标准条款”)诸方面的限制,明确了标准条款的定义,使用标准条款订立合同的规则,接受标准条款方可寻求的救济手段及标

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冲突时的处理等。

2、在合同的内容方面:《通则》对合同的义务规定更为完善,它把合同义务区分为达到特定结果的义务和竭尽全力的义务,并设立了判断标准,这为判断一方当事人是否履行了义务及在何种程度上履行了义务提供了具体的标准,同时也为当事人、法官或仲裁员提供了一个指南,具很强的合理性和可操作

性。

3、在合同的履行方面:《公约》仅在第79条规定了履行障碍,它通常被人们视为不可抗力而作为不履行的一项免责事由,而《通则》则明确地同时规定了不可抗力和艰难情势两种情况,它明确了不可抗力情况下,履行成为不可能,而艰难情势情况下履行仍有可能,但会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主张不可抗力的目的在于使不履行获得免责,而主张艰难情势则不能当然免除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而是允许其重新谈

判合同条款以避免显失公平的后果。

《通则》通过这种规定更能适应现代国际商事交易的需要,一方面能防止当事人滥用免责条款来逃避合同义务以维护交易安全,另一方面又客观地对待情况的变化,允许当事人的合同义务有所变更,以

避免显失公平的后果。

(四)违约方面的规定不同

在违约方面,尤其是不履行合同当事人的各种救济手段方面,《通则》也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

1、关于救济的积累,《公约》在第45,47,61,63款分别予以了明确规定,《通则》没有关于救济积累的一般规定,而是假定逻辑一致的救济手段都可以积累,这种规定较之《公约》更为全面和灵活。

2、关于实际履行,英美法和大陆法一直分歧颇大,基于这种根本性分歧和实践需要,《公约》对其作了特殊规定,在第28条中,把其作为一种可自由裁量的救济手段,但《通则》鉴于实际履行对国际货物买卖外的其它交易特别重要的事实,在遵循《公约》第46条的基本原则的同时,将其视为一种基本的救济手段,根据《通则》,实际履行并非一种可自由裁量的救济手段,即法庭必须裁定履行,除非存在《通

则》中规定的例外情况。

3、关于损害赔偿。《公约》把损坏赔偿作为主要的救济手段,予以了详细的规定,同样,《通则》也注意到了其在实践中应用最广的事实,但它基于给当事人以自由选择权的考虑,没有像《公约》那样规定其为主要救济手段。《通则》确定了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即普遍适用、充分赔偿和损害确定性原则,与《公约》不同的是,《通则》还规定了损害赔偿原则的两个例外:第一,免责条款,考虑到免责条款在国际商事合同实践中已相当普遍并越来越多地引起合同各方的争议,《通则》给予法庭一种基本公平原则之上的自由裁量权,即承认免责条款原则上有效,但法庭可驳回那种显失公平的条款,如免责条款有效,则可免于损害赔偿。第二,对违约所约定的付款,鉴于国际商事合同实践中经常存在不履行的约定付款,《通则》原则上承认了这种预先约定的付款,而不论其实际损失如何,但为避免不公平的结果,《通则》同时又对其作了限制,如这种预先约定的付款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则可依规定减少,如过分低于实际

损失,则可援引增加条款。

4、关于解除合同。对于解除合同的使用方式、期限、解除的效果等,《通则》基本都与《公约》一致,但《通则》对根本违约作了比《公约》更为详尽的规定,它在条款中规定的判定是否根本违约的标准,可用来更好地理解《公约》规定的极其模糊的根本违约这一概念。

除此之外,《通则》还在其它许多方面对《公约》规定不完整的地方予以补充,大大完善和弥补

了《公约》的不足。

《公约》与《通则》之间有着紧密联系,是目前最大并相对完整地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国际商事合同规则。《通则》继承了《公约》的优点,并进行了大量的补充与创新,适用范围更广泛,适用方式更灵活,内容更完整,具体规定更科学,因而可以视为是国际社会关于商事合同立法的新发展。二者

6.国际贸易之间合作合同范本 篇六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时间:2015年5月18日

甲方:国际公司名字及其代理律师事务所名字 乙方:公司及其代理律师事务所名字 鉴于甲方是一家设立于哈萨克斯坦主要为各类大、中、小型中资企业向中亚及俄罗斯等亚欧地区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融资及并购咨询、法律服务的综合性跨国投资咨询与法律服务机构。其服务内容包括亚欧地区之间能源、矿业、建筑、汽车机械、钢铁、大宗贸易、公司设立等多个领域的项目建议书、科研、投资咨询、法律评估、尽职调查等服务;乙方是瀛和律师机构在新疆的第一家成员所,秉承瀛和律师机构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团队理念,以理想、行动、坚持、超越为前进动力,为客户提供高水准、高效率、高品位的法律服务,其拥有一支学历高、素质高、业务精的专业律师队伍,在建筑地产、知识产权、金融证券、公司商事、企业并购等领域组建了专业的律师团队,是新疆首家具有专业划分和业务互补的管理运营模式的律师事务所。

为加强哈萨克斯坦卓朗国际投资咨询与法律服务公司与新疆瀛漠律师事务所合作,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着力开拓和发展律师事务所跨国业务,现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秉着共同发展、诚信合作的宗旨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宗旨

1、双方在合作中建立的互信、惯例与默契是商业合作战略伙伴关系的基础,提高效率与共同发展是双方合作的目标和根本利益。

2、本协议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双赢、互惠互利、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保守秘密、保护协作市场。

3、充分发挥双方优势,优势互补,提高竞争力,共同进行市场开拓。

4、本协议为框架协议,应是双方今后长期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双方签订相关合同的基础。

二、合作方式

1、甲、乙双方各自建立专业的业务团队进行营销信息交流 乙方授予甲方在国家(或区域)对(产 品)的销售代理权,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产品信息寻找在该地区的需 求信息。乙方通过甲方指定的业务员了解其相应国家(或区域)等产品的需求信息,乙方对以上信息负严格保密责任。乙方向甲方提 供乙方的产品信息(包括技术更新进步和新产品信息)以及公司的产 品动态和变化。

2、甲乙双方在战略合作中可采用的合作方式和操作方式(1)甲方根据不同客户实际情况,参加招投标和报价等。为顺 利夺标和获得订单,根据竞争对手和投标以及订单实际情况,乙方根 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报出合理的价格和交货期,支持甲方投标。乙方在 报价有效期内确定的价格不得随意更改。甲方中标后,甲乙双方将根 据实际标的另行签订产品买卖或定作合同,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付款方式以及其他条款应根据(不优于)甲方与最终客户签订的 合同条款确定,给予甲方足够的支持。(2)在甲方的积极参与及支持、并且双方就具体项目签订合作 协议的情况下,乙方通过招标或者直接销售与当地需求客户直接签订 合同时,乙方按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向甲方支付报酬(根据项目另行 协商)。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每年可以对乙方公司进行拜访、考察,以了解乙方产品 的生产过程和技术工艺水平,并有权监造其定制产品的生产。

2、甲方可以根据其对乙方产品的使用情况向乙方做出反馈,乙 方应对甲方的反馈和建议做出积极的回应。

3、如甲方的产品售往国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其产品的售 后服务,具体事宜另行协商。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甲方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或 海外分公司与乙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向甲方交付产品。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当数量的产品的销售和促销资料,如: 中英文产品目录,宣传手册。

3、如甲方要求,乙方应接待甲方客户的相关考察,乙方承认并 尊重甲方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未尽甲方允许乙方不得自行接触和 泄露上述信息。

4、乙方应积极回应甲方的询价和招标邀请。

5、乙方有责任根据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对其产品的质量负责,并 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产品的技术和售后服务支持。

五、保密

1、双方应对其通过工作接触和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的有关对方商 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2、除本协议规定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 用、复制对方的技术资料、商业信息及其他资料。

六、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20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果双方对于彼此之间的合作感到满意,经双方同意则本协议将自动 续延一年。

七、对于本协议中未约定的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产生的 争议可向甲乙双方各自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 两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国际合作合同 篇七

关键词:比较,错误,对表意人的救济,PICC

一、错误的含义

1.PICC的“错误”概念。PICC第3.4条就错误的概念作了如下界定:“错误是合同订立时所作的关于既存的事实或法律的不正确的假定。”从该定义中归纳PICC下错误的特征是:当事人的误解需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并且该错误是由于已经存在的法律事实引起的一种假定。相比较于大陆法系(例如,法国法认为“错误仅在涉及契约标的物的本质时才是构成无效的原因”)和英美法系(例如,美国法强调这种错误必须事关合同能否订立,应对合同所涉及的交易是有重大的影响,且认为错误的一方未承担该错误后果),我们可以看出PICC对于这种错误概念的界定有较大的内涵和外延,说明现在有关“错误”概念的界定是在逐渐扩大的。

2.中国合同法的“错误”概念。“错误”一词在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并未明确提及,而将这一概念定义为“重大误解”。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71条规定,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行为的性质、对方行为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的情形。

3.二者的区别。那么,究竟我国民事立法中的“重大误解”与PICC中的“错误”关系如何呢?所谓错误,是指表意人因误认或不知,致其表示与意思不一致1。而所谓误解,不仅指相对人在领会意思时发生了错误,而同表意人的本意发生了违背,也指表意人可能在不自知的情况下发生了表意同本意不同的表达。所以笔者认为,错误和误解只是发生错误所涉及的主体不同,而无论是“严重”的错误,还是“重大”误解,强调的都是行为人遭受到了较大损失,所以其内容和结果则较为相同。因此笔者认为尽管从字面上看,“重大误解”是“误解”的特殊情形之一,但是如果考虑到立法宗旨,再分析相关具体的条文规范后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重大误解”与PICC中界定的“错误”的表征和实质是基本相同的。

二、错误规则的适用

1.PICC。上文也提到,PICC第3.2.1条将错误定义为在合同订立时,就已存在的事实或者法律所做的不正确的假设。可见PICC中错误既包括对事实认定的错误,也包括对法律理解的错误。所谓事实认定的错误,即与具体订立事项相关的合同事实有认知和表达上的错误,而法律理解的错误,即关于该事项在适用法律上存在的理解与适用上的错误。另外,根据PICC第3.5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要想因错误而宣告合同无效需要至少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一是错误重大,如果是其他通情达理的人已知事实真相,在相同情况下不会像当事人一样订立有错误条款的合同,并且另一方当事人也犯此错误或故意使错误方一直处于错误状态中。二是错误重大,如果是其他通情达理的人已知事实真相,在相同情况下不会像当事人一样订立有错误条款的合同,并且在宣告合同无效时另方当事人未依信赖而行事。另外,依据3.2.11条则要求以通知对方当事人的方式行使宣告无效权。

2.中国合同法。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误解之所以重大,主要是指对事关合同涉及的主要条款和内容的误解,且此误解影响到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需要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方面的因素2。(2)误解通常来说并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共同铸就,而是单方当事人因为没有具备相应的经验和认知造成的,因而背离了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3)该重大误解应同合同的订立或条件的确定互为因果。正是基于这种误解,当事人才同意订立合同或肯定合同条件。若无该因果关系,则不会订立合同或确定要件,则其便不属于重大误解。

3.二者之间的比较。

(1)撤销权的行使程序上:PICC采取的是赋予错误方撤销权和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履行互相通知的义务。而中国合同法中有关重大误解撤销合同“必须经当事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批准方能撤销”。

(2)撤销权行使的主体:依PICC第3.2.2条规定,PICC中错误方可依法宣告合同无效。而实际操作中合同无效的宣告可由双方当事人同时行使,因为PICC承认共同责任原则。而中国合同法则认为,申请撤销合同的一方为误解人,但享有实际变更撤销权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

(3)构成要件上:PICC认为,误解方的另一方当事人也犯此错误或故意使错误方一直处于错误状态中的行为也是构成错误进而使合同无效的要件之一;而我国合同法更倾向于由于表意人主观原因而导致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该原因包括主观上的疏忽,或者是认识能力的局限。而PICC则认为,导致错误的原因不限于上述表意人的主观原因,还包括了由于相对方的“知道或理应知道该错误,但却有悖于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等使表意人对合同的相关内容发生认知错误。这样实际上将我国合同法中的欺诈等都看成是错误的原因。在这一点上PICC同中国合同法是存在差异的。

(4)错误的类型上:PICC中错误囊括了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两大类型,而我国合同法只将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品质量、数量等”(《民通意见》71条)的错误认识归为重大误解的内容,均属于事实错误一类,而法律错误不属于该范围内。因而可以看出我国对于错误的类型界定上是不完整的,这样在处理现实问题时,有可能无法找到适用法律。

三、错误合同的效力和救济

1.PICC。关于错误合同的效力,PICC3.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可因错误而宣告合同无效。除了前文提到的适用错误规则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的两项条件外,该法还规定了一方当事人不能宣告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况,一是只有此错误是由当事人重大疏忽所犯;二是因此发生错误的事实可能引起的风险已经被预料到或者该风险由错误方承担。这是基于保护过错方当事人权益和交易公平的考量。其中很有价值的一点是提出了“当表意人一方对该交易承担了某种风险,那么他就不能以错误为由撤销合同,以逃避自己应承担的交易风险”的思想,即如果一个人公开表意承担了某一风险,那其无论如何也必须继续承担。同时风险承担也可以从合同的性质、商人的角度或案件的当时情况等方面来确定3。

2.中国合同法。在我国,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效力未定的合同一道构成可撤销合同。同时合同法明确规定,因重大误解构成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这一法条体现了重大误解所构成的可撤销合同的两大特点,第一,其效力为可撤销;第二,有撤销权的机关实际上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最大的区别即在于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在撤销前有效,且过撤销期(我国规定除斥期间为一年)后,一方当事人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由此看出我国合同法更注重保护错误相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尽可能促成合同发生效力。

3.总结。从效力的角度看来,我们了解到,处理合同错误的方法无非两种,宣告合同无效或允许被撤销、变更。在这一点上,PICC采取的是宣告合同无效的处理方法,而我国合同法则赋予错误方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合同的做法。PICC宣告合同无效的做法从根本上否定了合同的效力,即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必实际履行合同,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这种做法实际上会极大地牺牲对方的利益,使整个交易都处于不安全中。而我国合同法赋予错误方申请撤销或者变更的做法,实际上认为合同自成立来是有效的,虽然经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后效力为无效,但基于双方当事人利益以及促成交易的考量而变更为正确的合同,却可以在较大程度上保护错误相对方的权益,维护交易公平。而在错误合同的救济方面,两法均规定错误方需对相对方作出补偿,但对于我国合同法的借鉴是,在救济层面不仅应当考虑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也要同时兼顾交易的安全与效率,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等因素。

四、对完善我国错误制度的建议

1.综上来看,在进一步明确错误的内容和范围的基础上,建议我国采用“错误”代替《合同法》所确定的“重大误解”。笔者认为,不仅仅是对事实内容产生的理解或是表达错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从事的与合同有相关关系的事物而引发错误,均应包括在错误的范围之内。另外,因为法律错误也受当事人的认知程度的影响,是由当事人自身原因造成,因而也应在此范围之内,受此规范调整。

2. 在撤销权的行使程序上,PICC采取的是赋予错误方撤销权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履行互相通知的义务,而我国合同法中有关重大误解撤销合同必须经当事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批准方能撤销。这种方式,实际上无形当中加重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预,既违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表达自由,耗费当事人时间精力,又浪费司法资源。因此本着促进合同达成,保证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应将撤销权赋予双方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是发生在私人主体之间的行为,当错误发生时,行为人自行解决是正当而便捷的,从而体现最大程度上的自由。PICC就采取了这种意思自治的途径,值得我国借鉴。

8.国际合作合同 篇八

摘要:本文是对我国《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违约责任上的若干比较,主要是从预期违约、特定履行及损害赔偿三个方面进行展开,以更加深入理解和掌握其异同,对我们正确理解法律文本及具体分析案例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合同;公约;违约责任;预期违约;特定履行;损害赔偿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违约责任都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进行比较:

一、预期违约

在我国,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期前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从这条规定来看,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形态。

《公约》第71条和第72条对预期违约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对第71条的分析,可以知道《公约》中关于预期违约的一般构成要件有以下:第一,具有不能预期履行义务的客观事实;第二,造成不履行的原因是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的严重缺失,或是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第三,依据客观标准,在程度上应当达到“显然”;第四,“显然”将不履行的是大部分重要义务,而不是附随义务或者是仅是小部分义务。为了区别,《公约》第72条对根本性预期违约作出了规定。但在实际案例中,对于区分究竟是违反了合同的大部分义务还是构成根本性违约可能不太容易。因此,在适用公约时需要借助商业惯例或者相关司法判例。

《公约》对预期违约这一制度的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交易安全和促进市场交流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合同法》在借鉴该制度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建立了预期违约制度。《公约》第71条吸收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的内容,我国《合同法》一方面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另一方面吸收了普通法系的先期违约制度。但与《公约》不同之处在于,我国《合同法》对以上两个制度规定在了不同的条文,即第68条、69条、94条、108条,而《公约》将此规定在了并排的两个条文。当然,这只是一个形式上的差异而已。相比较而言,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的规定较《公约》更为宽泛,既包括《公约》所指的根本性违约及违约大部分合同义务的情形,也包括违反小部分义务或者附随义务的情形。

二、特定履行

关于特定履行,《公约》第28条规定:“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于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即以“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为原则,以“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于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为例外。另外,《公约》第46条规定了买受人的履行请求权,第62条规定了出卖人的履行请求权。我国《合同法》第107条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条款,并列规定了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肯定了非违约方有履行请求权。

《合同法》第109条规定了金钱之债的债权人履行请求权,第110条规定了非金钱之债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第111条针对质量不符合约定规定了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其中的“修理、更换、重作”属于强制履行的表现形态,被称作“补救的履行请求”。在《公约》中,第46条第2款规定了替代,第3款规定了修理,并分别规定相应的请求权要件。其中,第2款要求“此种不符合同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且“必须与依照第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第3款要求“必须与依照第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即,并未要求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与《公约》相比,我国《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就显得更富有弹性。“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对方承担责任的方式”,这里的“合理”一词,其实是在赋予裁判者予一定裁量权的。同时,“修理、更换、重作”作为强制履行的表现形态应使用《合同法》第110条对履行请求权所作的限制。如其中第三项规定“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即排除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

三、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113条对损害赔偿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第119条对违约相对人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亦作出了规定。《公约》第45条第1款(b)项规定,如果卖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买方可以按照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和第61条第1款(b)项对卖方同样作出了类似规定。可见,《公约》第74条至第77条对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及计算方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因此,与《公约》相比,我国的《合同法》尚存在某些不足:第一,只是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范围 ,并没有规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公约》第75条和第76条明确规定了在宣告合同无效时可提供的两种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而我国《合同法》并未就国际上通行的计算方法作出规定,这样就赋予了法官在裁判此类案件时一些裁量权,增加案件解决的不确定性。第二,对迟延支付货款的利息如何计算未作出具体规定。《公约》第78条明确了收取利息的权利,但并未就利息率的确定作出统一标准。这一点应该是基于各个国家经济法律制度的差异而交由各国国内法管辖的缘故。我国《合同法》对是否收取以及如何收取未作规定,对于人们在实际案件中遇到此类赔偿利息问题而寻找法律依据时处于不利的地位,在这点上是应当值得思考的。(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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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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