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2024-08-27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精选8篇)

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篇一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培训材料

2011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概述

第二部分

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操作流程及网上申报实务 第三部分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现场核查实务

第四部分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疑难问题解答及案例分析 第五部分

金融机构、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实务

注:本材料仅供业务培训参考,统计申报具体业务操作以相关正式文件为准

第一部分

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概述

一、我国为什么要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对外经济金融交往不断扩大,有必要建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一)统计监测跨境资金流动。统计监测我国跨境资金规模和流动趋势,为维护我国国际收支平衡、促进我国涉外经贸稳定发展提供统计数据支持。

(二)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定期编制并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报送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投资头寸表”,以此履行IMF成员国的基本义务。1995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令颁布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标志着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全面建立和实施。

二、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1980年以前,我国仅有外汇收支统计,其中主要项目是进出口贸易以及非贸易。由于当时实行的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方针,外汇收支和外汇储备的规模都很小。

第二阶段:1980年-1984年,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初步建立。在这一期间,有两个原因促使国家宏观决策当局开始重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1)我国恢复了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合法地位,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有关条款规定,其成员国有义务向基金报送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同时,提供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和资料是从国际金融组织取得优惠贷款的必要前提;(2)1979年以后,我国大量引进技术设备造成外汇收支逆差,给宏观经济平衡带来了困难。1980年,当时的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提出,应着手制定国际收支编制计划,以国家统计局为主草拟了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该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1980年,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试编制了国际收支平衡表。1981年,上述有关部门在“国家外汇收支报表”的基础上,初步制定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第三阶段:1984-1995年,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不断改进。1984年11月,由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原有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和体系进行了修改,所采用的标准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第四版。1985年9月,正式对外公布了我国国际收支概览表,并自1988年开始,每年公布上一国际收支平衡表。

第四阶段:1996年至今。1995年8月,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令的形式正式颁布了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于1995年8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随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制度,即我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居民进行交易,均需通过该金融机构间接地向所在地外汇局申报交易内容,并在所有银行推广运行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简称BOP系统)。1997年,又陆续推出汇兑业务统计申报制度、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制度以及一些专项抽样调查制度,这些制度都是对间接申报制度的有益补充。在此基础上,1997年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按照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的原则进行编制公布。1998年开始按照季度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供内部参 考和与基金组织磋商使用。至此,我国全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三、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和体系有何主要特点?

我国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和体系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一是实行交易主体申报制度。《国际收支申报办法》规定,由交易主体根据国际收支交易性质,按不同的国际收支交易类型进行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制度,主要是因为只有交易主体才能够真正了解交易的性质,交易主体能够根据详细的国际收支交易分类进行准确申报,从而保证国际收支申报信息的准确性。

二是统计申报体系独立完整。1996年前,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来自不同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统计申报数据质量和报表公布频率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国际收支申报办法》实行之后,我国逐步开始建立了以间接申报为主、直接申报为辅,独立于各行政管理部门的数据采集体系,并且设计了四个补充性的统计申报制度和多个专项调查制度,涵盖了我国所有涉外经济领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

三是制度和体系与国际接轨程度高。在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和体系创建过程中,对世界各国的统计申报体系进行了全面考察和研究,并结合我国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组织最新要求,设计创建了现行的制度和体系。我国现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方法,与西方发达国家,如德国、荷兰和法国等欧洲国家所采用的方法基本一致,这些统计申报方法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在各方面已趋于成熟。我国现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和体系,是以先进的统计申报制度和统计申报方法为基础创建的,制度和体系创建起点高,统计申报数据国际通用性强,为今后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四、我国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包括哪几项具体制度?

我国现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订和实施,目前主要由以下各项具体制度组成:

(一)通过金融机构间接申报制度。通过金融机构间接申报制度是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的主体制度,“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是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的主干电子化系统,该系统近年来进行了两次升级和改造,一般以该系统逐笔统计申报业务量来衡量各省市自治区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量。

(二)金融机构直接申报制度。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非居民人民币存款、贸易融资等多项直接申报制度。我国境内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需要定期向当地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部门直接申报其自身对境外的资产负债及损益变化情况、非居民人民币存款存量情况、贸易融资情况等。

(三)多项专项统计调查制度。国际收支专项统计调查以企业和个人为调查对象,为调整部分国际收支统计项目、编制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提供调整参数,目前主要包括贸易信贷调查、换汇成本调查、国际货物运输费保险费调查、国际旅游支出调查等制度,其中贸易信贷、换汇成本等专项调查已经开发运用了相应的电子化统计申报系统。

五、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法律框架是怎样的?

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法规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国际收支申报办法》;第二个层次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层次为各种业务操作规程,包括:《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等。

第二部分

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操作流程及网上申报实务

一、几个基本概念

(一)金宏工程,即宏观经济管理信息系统,是我国电子政务一期重点工程中的十二大业务系统之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承担。目标是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实现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高业务管理信息化和科学决策水平,促进宏观经济管理部门间的业务协同与互动。

(二)国际收支平衡管理信息系统,“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简称外汇金宏系统)。

(三)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国际收支平衡管理信息系统的子系统,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家“金宏工程”的建设要求,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发布)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开发,提供给境内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以下简称间接申报)的专用电子系统,包括银行版、外汇局版和企业版网上申报系统。申报主体可通过该系统进行间接申报,申报方式包括纸质申报和网上申报。

(四)网上申报,是指申报主体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申报的申报方式。

(五)纸质申报,是指申报主体填报纸质申报单进行申报的申报方式。

(六)涉外收付款,是指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包括跨境人民币收付款),以及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具体内容包括:

1、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包括银行卡项下的涉外收付款。

2、通过境内银行对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从境外向境内银行发出支出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3、通过记帐方式办理对外援助的涉外收付款

4、与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相关的涉外收付款。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银行自身及银行之间发生的跨境收支以及非银行机构和个人的外币现钞(包括出国取现)存取除外。

(七)申报主体,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所有非银行机构和个人。

(八)基础信息,是指涉外收付款和贸易进出口核销所需的境内收付款中必须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采集的信息。

(九)申报信息,是指申报单中由申报主体填写的除核销专用信息外的信息。申报信息可以是申报主体填写的纸质申报单中的内容,也可以是申报主体通过网上填写发送到银行的内容。

(十)核销专用信息,是指核销主体填写的仅用于进出口核销的信息。

二、外汇金宏系统的构成和功能

(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包括外汇局版、银行版和企业版。

1、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包括申报单管理、统计核对、基础档案管理、公共数据查询、网上申报管理、国际收支业务准入管理和系统管理七项业务,以及提供业务操作员的管理功能;

2、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包括申报单管理、基础档案管理、公共数据查询、网上申报管理和统计核对等五项业务功能,以及提供用户角色的管理功能;

3、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包括申报单管理、基础档案管理和公共数据查询等业务功能,以及提供用户角色的管理功能。

(二)统计分析与辅助决策子系统

统计分析与辅助决策子系统,主要实现对整合后的数据进行查询统计,提供报表和多维分析,实现决策支持功能。

(三)外汇代码标准管理系统

外汇代码标准管理系统(简称代码系统),代码系统包含公共代码和档案信息的维护、注册公共代码、公共代码外部服务和系统维护等功能模块,主要实现对标准代码统一管理,各信息系统共享使用功能。

(四)消息传输系统

消息传输系统(简称MTS),主要实现系统间数据传输交换。

根据不同用户权限,所涉及的应用系统也有所不同。其中,外汇局用户涉及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国际收支综合查询系统、国际收支统计分析系统、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和MTS消息传输系统;银行和企业用户涉及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和MTS消息传输系统。

(五)整合数据库 整合数据库,主要实现对网上申报系统及其他系统国际收支业务数据整合功能。

(六)应用服务平台

应用服务平台(简称ASOne),为应用开发和部署提供统一的支撑平台,包括提供统一的用户管理、界面集成、单点登录、权限控制等。

三、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简介

(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操作任务

1、外汇局总局主要操作任务包括:网上申报按地区和银行开通、代码管理、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的审核。

2、外汇局分支局主要操作任务包括: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建立、国际收支业务准入、单位基本情况表核查、申报单管理。

3、银行主要操作任务包括:企业网上申报开通、单位基本情况表建立、申报单管理等。

4、企业主要操作任务包括:申请网上申报开通、申报。

(二)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业务功能特点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业务与旧版国收系统业务流程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实现数据从分散模式到集中模式的变革。旧系统采用数据分散模式,全国800多家外汇分支局、6000多家商业银行分支行都是独立的小数据库系统,层层读数、层层汇总、层层制作、层层上报。网上申报系统采取数据集中模式,全国只有一个数据中心,数据中心设在总局,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没有数据库系统,只有业务客户端。银行端同样采取了集中模式,银行各业务网点只需银行版客户端,连接其总行或数据集中。

2、开发统一的数据交换平台。网上申报系统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数据交换平台,实现 了“物理上集中摆放,逻辑上分散管理”模式。银行通过消息传输系统(MTS)与总局应用系统进行数据交换。

3、提供国际收支网上申报功能。网上申报系统采用全国集中模式,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登陆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进行申报,银行可以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对企业网上申报信息进行处理。

申报主体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进行网上申报只提供涉外收入申报,暂不提供对外付款网上申报。

4、建立外汇代码标准管理。通过制定外汇管理局统一的公共代码体系,达到信息系统内数据的充分共享和无障碍采集,并为业务系统提供服务。具体包括公共代码和基础档案信息管理。

5、与进出口核销相关系统紧密结合。网上申报系统同进出口核销系统关系更为密切,其涵盖了全部进出口核销系统数据信息,既包括需要核销的跨境收支信息,也包括需要核销的境内付款信息(境内特殊经济区域)。

(三)国际收支网上申报数据采集范围

现行的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数据采集范围已扩展为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中国境内银行办理的跨境收付款业务(包括跨境人民收付业务),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所发生的收付款业务(汇发[2010]22号文),但暂不包含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汇发[2011]34号文)。

对等值金额在3000美元以下(含)的对私涉外收入款项实行限额申报,即收款人可免填《涉外收入申报单》,但涉及贸易出口收汇、非居民项下的对私涉外收入款项不实行限额申报。对于实行限额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银行仍应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报送基础信息。

四、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管理考核

(一)准确性。指银行是否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操作规程准确审核申报人报送的申报信息;是否选择正确的申报单、申报单的填报内容是否与相应的实际业务内容相符,交易编码、国别等申报单重要要素是否准确,银行录入的申报信息是否与实际收付信息相符;是否“单单相符”。

(二)及时性。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2]第三号,从2003年1月1月起,涉外收入申报的时效性为5个工作日。申报单位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 法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规定及时填报、传输申报信息。主要是指解付银行是否在收到涉外收入款项并贷记收款人账户的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收款人是否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申报银行填制相应的申报单;付款人是否在办理涉外付款前在付款银行办理申报手续;付汇银行是否在款项汇出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相应的涉外汇款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三)全面性。主要是指申报银行有否将属于国际收支申报范围的信息全面、完整的录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申报主体和申报银行有否将申报单留存联保存两年、申报单各栏目是否全面填报、申报银行是否将申报信息全部传送到外汇管理局。

附件: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汇发[2010]22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凭证有《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其格式和内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修改,由境内银行按照有关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规定的要求备案后自行印制。

《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应作为付款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和境内银行涉外付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

第三条 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入或涉外付款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称“申报主体),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发生涉外收入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T)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T)后五个工作日(T+5)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发生涉外付款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机构申报主体在办理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并按照本操作规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外汇局按规定受理申请并办理赋码工作。境内银行信息要素发生变更时,应按照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信息要素变更流程办理。外汇局应当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为开办国际收支业务的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业务的开通/关闭设臵。

第五条 境内银行应确保基础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督促和指导申报主体办理申报,并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

第六条 境内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及有关规定,设计和开发其接口程序,实现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之间的数据转换。

第七条 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应当妥善保管《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自留存联。

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保存期限至少为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自行销毁。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境内银行应按照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的有关规定,将涉及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的纸质《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的“外汇局留存联”报送外汇局。

第九条 境内银行应对申报主体的有关信息进行保密。外汇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到境内银行或申报主体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持有并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境内银行或申报主体相关人员的陪同下进行。境内银行或申报主体应提供核查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第二章 单位基本情况表

第十条 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自行印制《单位基本情况表》一式两联(见附表),并提供给机构申报主体使用。

第十一条 凡在境内银行任何一家网点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申报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境内银行应对机构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机构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进行核对,核对有误的退回申报主体修改;核对无误的于本工作日内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或通过银行接口程序进行处理:

(一)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已经存在,并显示为已经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包括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属性、国别、是否为特殊经济区企业、外方投资者国别、住所/营业场所)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键要素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同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传真或报送至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由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转至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对关键要素进行修改。

(二)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存在,但显示为尚未经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键要素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在核实后将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修改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三)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不存在的,经办银行应于本工作日内将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在《单位基本情况表》“申报方式”中选择“开通网上申报”。经办银行应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开通该机构的网上申报,并将系统自动生成的管理员用户名、用户密码和生效日期等信息告知给该机构。

该机构自开通网上申报的第二日起可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管理员密码,并创建业务操作员用户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该机构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关闭涉外收入网上申报业务,经办银行应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闭该机构的网上申报,自关闭网上申报的第二日起,该机构应通过纸质方式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第十四条 《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发生变更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及时通知其一家经办银行,并提交本操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该经办银行对机构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申报主体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于本工作日内将材料传真或报送至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由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转至该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应于收到材料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应于当日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核查,发现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要素有误,应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直接进行修改。外汇局发现已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有误,应通知该机构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境内银行和外汇局应及时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对《单位基本情况表》非关键要素的变更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机构申报主体因注销、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而需要停用《单位基本情况表》时,经办银行应向其所在地外汇局传真或报送需停用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勾选“单位基本情况表停用”。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负责将停用需求汇总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于外汇分局停用需求中住所/营业场所为其辖内的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进行停用处理;对于外汇分局停用需求中住所/营业场所不在其辖内的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该机构信息发至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分局确认,并根据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分局的意见进行停用或者不停用的处理。

第十八条 境内银行和机构申报主体应妥善永久留存纸质《单位基本情况表》备查。

第三章 涉外收入申报

第十九条 解付银行应于涉外收入款项解付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结汇中转行应于涉外收入款项结汇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二十条 不结汇中转行在以原币方式向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划转涉外收入款项时,应将原始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逐笔传送到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该原始信息应能够表明该笔款项为境外款项。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收到该笔款项后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第二十一条 采取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的境内银行应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原始经办银行应及时跟踪境外到款情况;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行。原始经办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第二十二条 涉外收入纸质申报流程:

(一)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涉外收入款项解付/结汇之日,通知申报主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涉外收入申报(通知内容应包括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产生的该笔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号码和该收款人应于何日前完成该笔涉外收入申报等相关信息)。

(二)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为其解付之日后或结汇中转行为其结汇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申报单背面的填报说明逐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交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

(三)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收到申报主体提交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1.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其他种类的凭证;2.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3.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四)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审核发现有误,应于本工作日内与申报主体核实后直接在原涉外收入申报单上进行修改并在修改处签章,或者将申报单退回申报主体。

(五)申报主体应于申报单退回的当日对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退回的申报单进行核实。核实有误,则在原申报单上进行修改、在修改处签章并及时退回经办银行;核实无误,则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连同原申报单一并及时退回经办银行。

(六)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审核无误后,应在《涉外收入申报单》“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加盖银行业务印章。“银行留存联”由境内银行按规定留存;“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于申报主体申报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内将申报信息录入或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二十三条 机构申报主体可以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完成涉外收入申报,并可以不填写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的申报主体仍可以通过纸质申报方式完成涉外收入申报。

第二十四条 涉外收入网上申报流程:

(一)对于以网上申报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自动将其《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和涉外收入基础信息发送到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

(二)涉外收入款项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为其解付之日后或结汇中转行为其结汇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完成涉外收入申报。

(三)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本工作日营业结束前对前一个工作日的网上涉外收入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1.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2.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四)对审核无误的申报信息,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予以审核通过;对审核未通过的申报信息,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系统中标注原因,要求申报主体核实。申报主体应于当日对未通过银行审核的涉外收入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并在系统中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或对核实无误的说明原因。

(五)申报主体发现所报送申报信息有误时,应及时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该申报信息。

第二十五条 通过境外汇路进行的境内款项划转,应由款项原始汇出银行在SWIFT报文的52场填写原始汇款行信息。对于不通过SWIFT系统的银行,应比照SWIFT格式发送报文,将原始汇款行信息传递给境内收款行。

第四章 涉外付款申报

第一节 汇款项下涉外付款业务

第二十六条 申报主体以汇款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

第二十七条 境内银行收到申报主体填写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其他种类的凭证;

(二)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

(三)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汇款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审核有误的,境内银行应要求申报主体修改或重新填写。审核无误的,境内银行方可为申报主体办理涉外付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 境内银行应将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该笔涉外汇款的申报号码填写在《境外汇款申请书》“银行留存联”“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并在“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加盖银行印章。“银行留存联”由境内银行按规定留存;“外汇局留存联”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八条规定处理;“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

第二十九条 境内银行应于款项汇出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将相应的涉外汇款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 行版)。

第三十条 境内银行应将审核无误的境外汇款申报信息,于款项汇出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二节 信用证保函、托收等项下涉外付款业务

第三十一条 申报主体采用信用证保函、托收等汇款以外的结算方式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使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境内银行收到境外来单后,填制《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应由银行填写的到单信息,并在第一联“到单通知银行/客户留存联”上签章后,将相应联次送达付款人。

第三十三条 申报主体收到《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后,应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联填写完整,并加盖印鉴后,按境内银行规定时间,退还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手续。

第三十四条 境内银行收到申报主体提交的《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内容为

(一)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其他种类的凭证;

(二)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

(三)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付款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审核有误的,境内银行应要求申报主体修改或重新填写;审核无误的,境内银行方可为申报主体办理涉外付款手续。

第三十五条 境内银行应将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该笔涉外付款的申报号码填写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银行留存联”“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并在“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加盖银行印章。“银行留存联”由境内银行按规定留存;“外汇局留存联”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八条规定处理;“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

第三十六条 境内银行应于涉外付款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将相应的涉外付款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三十七条 申报主体在境内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返还境内银行的,境内银行应在涉外付款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内将审核无误的涉外付款申报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三十八条 申报主体未在境内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返还银行的,申报主体应于境内银行按惯例付款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

境内银行应将本工作日内审核无误的涉外付款申报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五章 申报数据的修改处理

第三十九条 境内银行发现所报送的基础信息有误时,应在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境内银行对基础信息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人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对公/对私属性的改变,境内银行应删除原错误基础信息,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报送基础信息。

境内银行对基础信息中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币种或收付款金额时,应通知申报主体按原申报号码重新申报,或者删除原错误基础信息,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报送基础信息。

第四十条 纸质申报的申报信息有误时,境内银行应及时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进行修改。对于以录入方式处理的申报信息,境内银行应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凭申报主体修改后的申报信息直接进行修改;对于以接口导入方式处理的申报信息,银行应凭申报主体修改后的申报信息在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网上申报的申报信息有误时,申报主体应及时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该申报信息。

第四十一条 对于已经申报的无实际交易背景的涉外收入或付款的错汇款,经办银行应当删除该笔错汇款项的申报数据,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

对于因交易被撤销等而支出或收到的原涉外收付款的退款,申报主体应在《涉外收入申报单》或《境外汇款申请书》中勾选“退款”,退款的交易性质应当与原涉外收付款的交易性质相对应,如无相对应的交易编码,则填写所属大类项目的其他项。

第六章 逾期未申报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机构申报主体未在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情节严重的,经办银行所在地外汇分局应以书面形式对该机构申报主体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

第四十三条 对于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经办银行和申报主体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经办银行应当督促该机构首先逐笔补报其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并通知其应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其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

(二)申报主体应通过纸质申报方式或网上申报方式补报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履行补报义务后应向外汇分局申请签发补报确认书。

(三)申报主体应当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经办银行审核无误后,凭申报主体提供的外汇分局为其出具的补报确认书,方可为其办理该笔新收涉外收入款项的解付手续,并完成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报送。

第四十四条 外汇分局在特殊处理措施期间已满,并确认该申报主体已经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后,应当以书面方式解除该机构的特殊处理措施。

第四十五条 外汇分局应当根据辖内申报业务情况制定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标准和程序,并将该标准和程序事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第七章 外汇局职责

第四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管理和指导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二)核查全国范围内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三)建立和维护全国的外汇局基本情况表金融机构代码表、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

(四)维护全国的单位基本情况表;

(五)统一管理和维护系统参数公共代码数据;

(六)按境内银行总行开通/关闭收入网上申报功能;

(七)考核、考评外汇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数据质量和工作质量;

(八)对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九)定期清理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历史数据;

(十)分析、编制公布有关统计资料;

(十一)国家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管理辖内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日常工作;

(二)核查辖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三)建立和维护辖内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

(四)核查和修改辖内单位基本情况表;

(五)根据辖内银行分支机构的申请开通/关闭其收入网上申报功能;

(六)考核下级外汇局和辖内银行、企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数据质量和工作质量;

(七)制定辖内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标准和程序;

(八)对辖内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九)分析、编制提供辖内有关统计资料;

(十)上级外汇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附

第四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涉外收付款,是指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涉外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具体内容包括:

1.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包括银行卡项下的涉外收付款。

2.通过境内银行对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从境外向境内银行发出支出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3.通过记账方式办理对外援助的涉外收付款。4.与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相关的涉外收付款。

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银行自身及银行之间发生的跨境收支以及非银行机构和个人的外币现钞(包括出国取现)存取除外。

(二)申报主体,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所有非银行机构和个人。

(三)境内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付款相关业务的银行。

(四)解付银行,是指收到款项后将收入款项贷记收款人账户的银行。

(五)结汇中转行,是指收到款项并将收入款项结汇后直接划转到收款人在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

(六)不结汇中转行,是指收到款项后不贷记收款人账户,以原币形式划转到收款人在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

(七)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家“金宏工程”的建设要求,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办法进行开发,提供给境内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以下简称间接申报)的专用电子系统,包括外汇局版银行版和企业版。申报主体可通过该系统进行间接申报,申报方式包括纸质申报和网上申报。

(八)纸质申报,是指申报主体填报纸质申报单进行申报的申报方式。

(九)网上申报,是指机构申报主体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申报的申报方式。

(十)申报号码,是指由银行按外汇局要求编制的号码,共22位。第1至12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具体定义见下文);第13至18位为该笔涉外收入款的贷记客户日期/结汇中转日期或该笔涉外付款的支付日期(按年月日YYMMDD格式);第19至22位为该银行的当日业务流水码。银行当日业务流水码不得重号。

(十一)金融机构代码是唯一标识境内从事金融业务的经济组织(金融机构)的四位数字代码,该金融机构所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代码与总行(总公司)保持一致。金融机构代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制并分配。

(十二)地区代码,是指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银行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

(十三)金融机构标识码是唯一标识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代码,每个总行或分支机构均拥有一个唯一的12位金融机构标识码。

(十四)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包括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信息有关的银行的各种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账务处理系统及人民币系统等。

(十五)数据接口规范,是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供银行开发接口程序时使用的一种数据标准。

(十六)基础信息,是指涉外收付款和贸易进出口核销所需的境内收付款中必须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采集的信息。

(十七)申报信息,是指申报单中由申报主体填写的除核销专用信息外的信息。申报信息可以是申报主体填写的纸质申报单中的内容,也可以是申报主体通过网上填写发送到银行的内容。

(十八)核销专用信息,是指核销主体填写的仅用于进出口核销的信息。第四十九条 境内银行以电子银行等方式接受委托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应满足本操作规程中所规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原则,并事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第五十条 对等值金额在3000美元以下(含)的对私涉外收入款项实行限额申报,即收款人可免填《涉外收入申报单》,但涉及贸易出口收汇、非居民项下的对私涉外收入款项不实行限额申报。

对于实行限额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境内银行仍应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报送基础信息。

第五十一条 银行卡项下自动柜员机(ATM)取现和电子收款机系统(POS)消费交易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另行规定,但银行卡项下涉外收入款项和涉外支出款项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五十二条 办理资金集中收付业务的财务公司,可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规定通过境内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也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视同境内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操作规程的行为,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6]57号文件附件3、汇发[2009]35号文件附件4汇发[2009]37号文件附件4、汇发[2009]43号文件附件4、汇发[2009]45号文件附件7)同时废止。

第三部分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现场核查实务

一、现场核查实务

与非现场核查实现数据表面准确性不同,现场核查是对数据真实性、完整性的有力保障,其目的主要是通过各种核查手段,及时发现被核查单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错报、漏报、重报的问题,督促被核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错误;其核查对象包括银行和企业;其内容主要包括对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统计申报、银行非居民人民币账户数据统计申报的核查;其方法主要是采取调阅会计凭证、逐笔勾对、审核账户开户资料等,同时运用电子化技术,快速高效地查找问题。

(一)银行现场核查流程

1、入场听取汇报,展开现场核查。

(1)听取被核查对象汇报相关情况,汇报内容要求包含该行国际收支业务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制订及执行情况,并对照目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作出初步评估意见。

(2)发出《国际收支现场核查调阅资料清单》,调阅核查所需资料。

2、跟踪数据源头,进行“三性”核查。

(1)对银行涉外收支数据核查采用逐笔勾对的方式。核查涉外收支申报数据全面性和及时性。

①将取自外汇局版的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申报数据与被核查对象的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申报数据进行逐笔勾对。

②将取自外汇局版的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申报数据与由银行提供的有关会计科目的流水清单进行逐笔勾对。

③ 逐笔勾对核查是否存在有申报数据无会计数据的情况或有会计数据无申报数据的情况。

④ 对未能勾对到的数据通过查阅会计凭证予以查证,对属于错报、漏报、重复申报等的数据应填写记录清单,同时保留相关的会计凭证复印件,并要求被核查银行有关人员签字及有关部门盖章确认。

核查涉外收支申报数据准确性。

核查的内容包括:申报主体使用的凭证种类是否正确;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凭证上的要素是否填写完整;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是否匹配;境外收付款人的国别、结算方式是否正确。

2.对银行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核查。通过取自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和对公单位在各外汇指定银行的账户开户资料的核对,核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填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对银行留存的纸质申报单进行核查。核查采用随机抽取以往月份申报单和当月申报单的方式。

4.对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内控制度进行核查。

(二)企业现场核查内容

1、核查目的

(1)增强企业国际收支申报意识,提高申报主体履行申报的自觉性,提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的影响力。

(2)全面了解核查对象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规范核查对象国际收支申报行为,从源头上解决影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质量的问题。

(3)确保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提高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监管水平,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的监测预警功能。

2、筛选核查对象原则

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随机抽取、轮换选取核查对象。也可根据工作重点通过非现场监管信息,如日常非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其他关联业务系统信息,筛选和确定特定的核查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企业现场核查工作。

3、核查项目

(1)熟悉了解核查对象外汇业务操作流程、外汇收支业务性质及外汇资金核算流程,并根据核查对象办理外汇业务实际情况确定现场核查方式、方法及应采用的相关手段。

(2)现场核查核查对象国际收支申报单的留存情况。

(3)现场核查核查对象是否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及时、准确、全面地通过金融机构申报其国际收支活动。

主要包括:

①核查对象通过境内金融机构第一次办理涉外收付申报时,是否准确无误地 向银行填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在单位情况发生变动时,是否及时向银行提交变更后的信息资料。

②核查对象通过境内金融机构收取境外汇入的款项,是否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解付银行填报相应的涉外收入申报单。

③核查对象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支付的款项,是否在银行办理该款项支付时一并申报。

④填报的申报单种类是否正确。

⑤申报单填报的要素是否准确、全面、规范。⑥申报信息与对应的实际交易内容是否相符,交易附言是否正确反映该笔收付汇的真实交易性质,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是否相对应,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⑦纸质申报单是否经申报主体和银行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确认。如果银行代申报,核查对象是否与银行签订代申报双方协议。

⑧核查对象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将每一笔应进行申报的涉外交易办理了申报,是否存在错报、漏报、迟报、重复申报的现象。

附件: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

(汇发[201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以下简称“间接申报”)的核查工作,提高申报数据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21号)以及《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及其支局(以下简称“各分支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应认真完成间接申报核查工作,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间接申报核查方式包括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

间接申报非现场核查(以下简称“非现场核查”),是指通过运用与间接申报统计相关的辅助核查软件及其他核查手段,对申报情况进行的核查。

间接申报现场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是指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前往银行和申报主体工作场所,现场调阅与涉外收付款相关的原始交易凭证及其他相关凭证,对申报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四条 各分支局间接申报核查工作的管理原则:

(一)负责对辖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的间接申报业务进行培训、核查和考核;

(二)负责对其下级外汇局间接申报核查工作进行培训、指导、检查和考核;

(三)应及时处理上级外汇局反馈的核查结果并将有关事项及时通知下级外汇局,督促其与辖内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核实或修改;

(四)核查工作应落实到岗;

(五)应加强与本单位内其他部门的联系和协调,通过其他部门反馈的数据问题总结核查工作经验、提高数据质量。

第二章 非现场核查

第五条 非现场核查主要是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以下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外汇局版)中涉外收付款数据和单位基本情况表有关情况的核查,以及综合查询系统电子数据的核查。

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核查主要包括对涉外收付款申报电子数据的导(录)入及时性和完整性、信息要素的表面一致性、信息要素的内部关联关系和逻辑关系正确性,以及单位基本情况表等内容的核查。对综合查询系统的核查主要包括对滞留数据的核查。

第六条 各分支局应运用核查软件并辅以其他核查手段,按以下要求开展非 现场核查:

(一)每日完成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新增及修改单位基本情况表的核查;

(二)每旬完成一次所辖银行申报电子数据中“已申报信息”及“待申报信息”的逐笔核查,对“逾期未申报信息”进行催报,对“删除申报单”的删除理由进行排查,并对“滞留数据”进行清理;

(三)各分支局应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电子文档或纸质文件保存24个月,并将核查出的问题通知相关银行,督促其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如需修改,应按《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所辖银行涉外收付款申报电子数据中各项要素的准确性。

(一)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核查涉外收付款凭证种类选择是否正确;

(二)核查申报号码、收/付款人名称、结算方式、交易币种、交易金额、收/付款账号、(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交易编码、交易附言、预收预付款类型、是否为退款等各项要素的准确性;

(三)核查(对方)付/收款人名称与(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之间、交易币种与(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之间、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之间、收/付/汇款人名称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及组织机构代码之间、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与申报主体类型之间、境内非居民项下收支交易与交易编码之间、有外债编号的收支交易与交易编码之间等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四)其他要素的填报是否准确、规范。

第八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所辖银行涉外收付款申报电子数据中基础信息与申报信息导(录)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及时性。

(一)核查银行基础信息通过接口程序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时间是否符合《操作规程》规定的时限。

(二)核查银行或企业的涉外收付款申报信息导(录)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时间是否符合《操作规程》规定的时限。

(三)为保证基础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外汇局不要求银行对基础信息中境内“收/付款人名称”的英文信息和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包含的地址信息进行修改。境内“收/付款人名称”字段可以为中文或者英文,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字段中可以包括对方“付/收款人”的名称和地址信息。

第九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所辖银行涉外收付款申报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一)核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范围报送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基础信息或申报信息的情况;

(二)核查银行删除数据的情况。

第十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单位基本情况表的电子信息各要素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核查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组织机构代码(含特殊机构代码)的准确性;

(二)核查机构名称是否准确规范,包括机构名称是否采用简称、是否包含不需要的空格、是否含有不合法的特殊字符、是否存在乱码等;

(三)核查经济类型与机构名称之间、经济类型与组织机构代码之间、经济类型与常驻国家之间、行业属性与机构名称之间等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等;

(四)核查其他要素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如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邮寄地址及是否为特殊经济区内企业等。

第三章 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现场核查是对银行和申报主体涉外收付款申报业务及相关情况的核查,具体包括对单位基本情况表填制和保存情况、银行接口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报信息与实际交易的一致性、申报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对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银行或申报主体留存联)填制和保管情况以及银行间接申报内控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等进行的核查。

第十二条 各分支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一)各分支局每年至少应对辖内4家银行进行现场核查,三年内完成对辖内所有银行的现场核查。如辖内银行超过30家,则应在三年内至少完成对辖内30家银行的现场核查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辖内业务情况的变化,不定期的以国际收支司发文形式调整各分局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最低银行数量要求。

(二)对一家银行的核查可以依据申报数量及申报质量合理选择该银行一家或几家分支机构进行抽查,鼓励对该银行所有分支机构开展普查;

(三)各分支局应结合非现场核查中大额交易和重要项目重点核实的情况,对相关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不定期现场核查;

(四)各分支局可根据申报工作的总体情况和工作安排,不定期地组织下级局之间对银行或申报主体进行现场交叉核查。

第十三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所辖银行涉外收付款申报数据中各项要素的准确性。

(一)核查内容:申报信息中申报号码、收/付款人名称、结算方式、交易币种、交易金额、收/付款账号、(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交易编码、交易附言、预收预付款类型、是否为退款等各项要素的准确性。

(二)主要核查方法: 1.汇款项下涉外收付款凭证核查。通过调阅银行汇款科目项下的流水清单以及留存的相关业务档案进行;

2.信用证和托收项下的涉外收付款凭证核查。通过调阅银行信用证和托收项下的业务明细数据以及相关信用证来单资料和托收协议进行;

3.各分支局可结合现场核查中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方法进行核实,以保证申报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所辖银行涉外收付款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一)核查内容: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申报数据(包括基础信息及申报信息)。

1.是否按《操作规程》要求自动生成申报号码; 2.是否存在有申报数据但无会计数据的情况; 3.是否存在有会计数据但无申报数据的情况;

4.是否存在既有会计数据又有申报数据,但不属于申报范围的情况。

(二)主要核查方法:采取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电子数据与银行会计账目中的收汇、付汇流水清单逐笔勾对等方式。

第十五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银行接口程序是否符合《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接口程序验收要求》(汇综发[2010]122号附件)。

第十六条 各分支局应对银行申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核查。

(一)核查内容: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住所/营业场所代码及名称、常驻国家(地区)代码及名称、外方投资者国别(地区)代码及名称、经济类型代码、所属行业属性代码、是否为特殊经济区域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等信息是否准确;

(二)主要核查方法:通过比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和机构申报主体在银行的账户开户资料,核查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 各分支局应对银行留存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进行核查。核查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一)核查以往月份涉外收付款凭证。1.是否准确使用涉外收付款凭证种类;

2.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填写的信息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电子信息是否一致;

3.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的填写是否准确、完整、规范; 4.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留存期限是否满24个月。

(二)核查当月涉外收付款凭证。

核对当月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银行留存联)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相应申报数据,查看是否存在涉外收付款凭证导(录)入不及时的情况。

第十八条 各分支局应对银行间接申报内控制度进行核查。

(一)符合《操作规程》要求的间接申报内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其他与国际收支工作相关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各分支局应对银行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情况进行核查。

(一)核查经办银行是否督促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逐笔补报其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

(二)核查银行为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办理新收款项入账或结汇是否符合“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各分支局可开展对申报主体的现场核查,主要核查申报数据的真实性。

(一)核查方法:将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相关申报主体的国际收支申报数据与其相关会计科目以及相应的有效凭证(合同、协议、发票等)进行核对。被核查单位会计科目中所反映的收入、支出款应与银行出具的对账单一致。

(二)核查的内容包括:申报号码、收/付款人名称、结算方式、交易币种、交易金额、收/付款账号、(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交易编码、交易附言等。

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现场核查应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各分支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在执行国际收支申报现场核查前,应制发核查通知书,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核查单位。

(二)各分支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现场核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或本单位的介绍信,其中必须有一名以上的核查人员持有“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

(三)各分支局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可疑申报数据如涉及采用纸质申报方式时,应调阅相关的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进行查证,确认责任归属,并应对现场核查调阅的资料进行记录,填制“国际收支现场核查调阅资料清单”。

(四)各分支局应向被核查单位了解其国际收支项下实际收付汇会计账务处理的情况,通过逐笔勾对会计凭证、核对会计报表等方法,对其涉外收付款申报数据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填写“国际收支现场核查工作底稿”。

(五)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分支局应进行材料取证。材料中应包含该材料与原件一致的意思表达、材料提供人、提供日期和银行业务公章。

(六)在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离场前,各分支局应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填写“国际收支现场核查事实与评价”。

(七)现场核查结束后,各分支局应根据现场核查情况、违规情况和处理方案撰写并向被核查单位下发《现场核查报告》,要求被核查单位根据《现场核查报告》上报整改报告。

(八)各分支局在现场核查结束后,应根据“国际收支现场核查事实与评价”以及《现场核查报告》对被核查单位的现场核查情况进行集体评价和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填写“国际收支现场核查集体审议记录”,作为是否移交外汇检查部门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分支局应建立现场核查档案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为24个月。核查档案主要包括:核查通知书(复印件)、国际收支现场核查调阅资料清单、国际收支现场核查工作底稿、国际收支现场核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核查报告(复印件)等。保存期满后,可按照档案管理程序销毁。

第四章 大额交易与重要交易项目重点核实

第二十三条 各分支局应按季度开展大额交易重点核实工作。

(一)各分支局应按季度对辖内单笔货物贸易项下收入(支出)金额3000万美元(含)以上,其他项下收入(支出)金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大额交易进行重点核实。

如辖内当季货物贸易项下的收入(支出)金额达到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交易不足10笔时,各分局应重点逐笔核实辖内货物贸易项下收入(支出)排名为前10名的交易。

如辖内当季非货物贸易项下的收入(支出)金额达到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交易不足10笔时,各分局应重点逐笔核实辖内非货物贸易项下收入(支出)排名为前10名的交易。

(二)为确保大额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各分支局应采取非现场核查、通过银行或申报主体确认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大额交易重点核实工作。

各分支局应向银行或申报主体下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通知书”(参见格式五)进行再确认(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下发,通过电子方式下发时,不需加盖公章),并留存银行或申报主体反馈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确认回执”及经确认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反馈表”。各分支局对于银行或申报主体确认后仍有疑问的,可进行现场核查。

(三)对于在大额交易重点核实中发现的申报错误,各分支局应督促相关银行及申报主体及时进行修改。

(四)在当季大额交易重点核实结束后,各分局应汇总当季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填报“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反馈明细表”以及“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汇总表”。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变化,不定期以国际收支司发文形式调整各分局大额交易重点核实的金额标准及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分支局可结合核查工作实际情况,根据当期辖内涉外资金流动的情况及特点,选择所需核实的重要交易项目,不定期组织对辖内重要交易项目的重点核实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分支局应当建立大额交易与重要交易项目重点核实档案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为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按照档案管理程序销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现场核查与非现场核查中发现的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的行为,外汇局各分支局国际收支部门可采取约见谈话、通报等方式督促被核查单位予以整改。

第二十七条 各分局应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制定“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现场核查案件移交标准”,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分支局国际收支部门可视被核查单位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的情节及其整改情况,根据集体审议结论、《国家外汇管理局案件移交操作规程》(汇发[2001]21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汇案件移交有关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0]155号)等有关规定,将违规案件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分支局应按照对银行考核的相关规定,将对辖内银行间接申报核查情况纳入当期考核。

第三十条 外汇局各分局应于每季度后20个工作日内将辖内核查情况汇总后以书面形式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核查报告内容可包括:

(一)当季开展非现场与现场核查的情况;

(二)当季开展大额交易和重要交易项目重点核实情况,并附汇总的辖内“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反馈明细表”(分为收入和支出两类)以及“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汇总表”;

(三)结合具体实例归纳总结核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及核查方法;

(四)当季对被核查单位的处理情况;

(五)上季被核查单位存在主要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其他内容。如日常核查操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某些交易项目下的异常收支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1年2月1日起实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的通知》(汇发[200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开展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工作的通知》(汇国发[2007]8号)同时废止。

第四部分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疑难问题解答及案例分析

问题1 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如何申报?

答复:

1、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所发生收付款(包括外汇与人民币)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于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涉外收付款,经办银行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2)经办银行应当为其非居民机构客户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报送外汇局;

(3)经办银行应将《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电子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报送给外汇局。

(4)此类收付款的交易性质同一申报在“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31”,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从境外收款”或“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2、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所发生收付款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按以下规定办理:

(1)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应纳入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数据采集范围,银行应依据相关规定完善接口程序的数据采集范围;

(2)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应由境内居民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号)的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涉及进出口核销的境内收付款,境内居民无需再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3)境内居民收到境内非居民外汇款项的申报: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境内非居民向境内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在付款报文的付款附言中注明“NRA payment”字样(如果通过境内非居民离岸账户办理付款,则注明“OSA payment”字样),以便于境内收款银行识别该笔款项的来源并通知境内居民及时办理申报。境内收款银行在收到上述来自境内非居民的款项时,应当及时通知、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居民在收到境内非居民的外汇款项时,应当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交易性质按照其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中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收到境内非居民外汇款项”的字样;

(4)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支付外汇款项的申报: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境内居民向境内支付外汇款项业务时,应就收款人情况询问该境内居民,以便判断对方收款人是否为境内非居民,如对方收款人为境内非居民,则应当要求该境内居民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性质按照其与境 内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字样;

(5)自2009年8月1日起,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外汇收付款应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6)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3、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与境外所发生的收付款应当申报在“服务―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的相应项目下。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与境内发生的收付款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4、境内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收付款业务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5、“非居民”和“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境内非居民”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收付款业务的非居民,包括按照规定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开立账户的非居民。

问题2 外币现钞形式的边境贸易应如何申报?

答复:按照现行规定,边贸外币现钞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销方面的处理流程:

1、企业首先要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银行审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并留存该申报表的银行留存联复印件,且银行不为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也无需将该申报表的数据录入间接申报系统;

2、企业凭该申报表银行留存联正本、结汇水单、核销单、报关单到外汇局办理核销业务;

3、外汇局核销人员需将该申报表银行留存联的相关信息补录入出口核报系统后为企业办理核销业务,并留存该申报表和结汇水单。

问题3 福费廷、代付业务应当如何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答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

1、采取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的境内银行应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原始经办银行应及时跟踪境外到款情况;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行。原始经办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2、代付业务由申报主体在原始经办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1)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境内开证行根据境内进口商的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给境外出口商,同时,境内开证行委托一家银行即期付款给境外收益人(即境外出口商),如果代付行是一家境外银行,则在境外代付款项到期后,境内进口 商通过境内开证行归还境外银行代付款项时,境内进口商应当在境内开证行(即原始经办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性质应根据实际性质区分贸易货款和代付款项的利息分别填写相应的货物贸易和收益项下的交易编码。如果代付行是一家境内银行,则在境内代付行对外付款时,境内进口商应在境内开证行(即原始经办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原始经办行应及时跟踪境内代付行对外付款情况;境内代付行应于对外付款当日将付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行。原始经办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中的付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由客户申报在相应的货物贸易交易编码下。

(2)在国内货物买卖中,境内开证行根据境内买方的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受益人为境内特殊经济区域的卖方,开证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委托一家境外银行即期付款给信用证下的境内受益人,信用证到期时境内买方再通过开证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项、利息以及相关费用。境外代付银行付款给境内受益人时,境内受益人应在其解付行/结汇中转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申报在“其他投资-负债-获得外国贷款-获得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23”,交易附言注明:代付款项的汇入;在信用证到期日境内买方通过开证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项以及利息时,境内买方应在开证行(即原始经办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即分别申报在“其他投资-负债-偿还外国贷款-偿还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金”和“收益-其他投资收益-借款及其它债务利息支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分别为“802023”和“302031”。

问题4 交易附言如何才能较好地描述涉外交易内容? 答复: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的使用规则是: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应当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根据其收付款项的交易性质选择适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交易附言是指申报主体对该笔交易的交易性质所做的详细描述,供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人员在判别交易编码填写正确与否时使用,如对交易附言进行统一规范,则会使其失去核对功能,此外,交易附言还可以用来监测国际收支交易中的异常情况。因此,申报主体在填写交易附言时不能仅仅照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的项目名称,而应当对该笔交易进行详细的表述,且交易附言没有固定的格式要求。

问题5 目前关于间接申报限额内免申报是怎样规定的?

答复:根据有关规定,限额内免申报仅限于等值3000美元(含)以下的对私涉外收入,对私涉外收入之中涉及贸易出口收汇、非居民项下收汇则不实行限额申报,其他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的涉外收付款不论金额大小均需要进行间接申报。限额内免申报是针对申报主体而言,对于属于限额内免申报的对私涉外收入,申报主体可以免于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但外汇局鼓励个人对此部分交易也填制《涉外收入申报单》。

问题6 一笔收汇系统仅提供两栏可申报的性质,如单笔收汇存在三种交易 性质,并且同时包含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银行该如何申报?

答复:目前,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和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收入/支出)提供了两栏,如果一笔涉外收入/支出款项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在第一行填写最大金额交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第二行填写次大金额交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如果涉及进出口核销项下交易,则核销项下交易视同最大金额交易处理。

例如:一笔涉外收付款(举例10000美元)有三个以上(含)交易性质,其中最大金额为服务项下交易(5000美元),次大金额(3000美元)和第三大金额(2000美元)均为需要办理进出口核销业务的货物贸易项下的交易。该笔款项填写交易编码时,首先根据货物贸易核销项下优先的原则,在第一栏内填写货物贸易项下较大金额(即3000美元)的交易编码;然后根据金额从大原则,在第二栏内填写服务项下交易编码,相应金额填写余额,即7000美元,但应在交易附言栏内注明其中5000美元的交易性质和2000美元的交易性质。

案例1 银行间头寸调拨以及汇路原因的间接申报实例

1、国内A银行在国内B银行开有结算账户,两行在调拨头寸时需通过两行的境外分行,再由境外分行划拨到两行的境内总行清算,则两行在汇往境外分行时,是否需要申报?分析:银行间头寸调拨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但需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申报。

2、银行对外支付的与自身经营有关的费用,如对境外本行员工支付的工资、房屋租金,培训费用,非贸易小额购物等是否需要申报,如果要申报,是否视同一般公司进行申报?分析:境内银行自身业务经营有关的对外收支行为,不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银行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案例2 各种类型的个人涉外收付款间接申报实例

1、境内居民个人收到一笔亲属从境外汇回来的汇款,其亲属是在境外工作半年的中国工人,该笔收入款应如何进行申报应?分析:在国外工作一年以下的中国工人仍是中国居民,其将在国外取得的收入汇回中国国内,国内亲戚收到汇款时,应当申报在“收益-职工报酬-一年以下雇员汇款收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01010”。

2、境内居民个人因私或因公出国,从其账户中取现或携带旅行支票或汇款至其境外个人账户,收款人为该境内居民。则此类款项申报时收款人国别应如何填报?未用完的旅行支票退回时应当如何办理申报?分析:对于中国居民因私或因公出国,其取现、携带旅行支票或对外汇款申报的处理如下:(1)如从外汇账户中或用人民币购汇后取现、开立旅行支票,则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2)如汇款至其境外个人账户,则应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收款人国别应为中国,国际收支交易性质应为“存放境外存款”,交易编码为“801031”。(3)中国居民归国后将未用完的外币现钞和旅行支票退回银行时,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3、境内居民个人从其现汇账户将外汇汇出境外,用于支付在境外经商应付的房租费、购设备费、购货物款等,如何进行申报?分析:如该居民个人在境外短期经商,则房租费应申报在“服务-公务及商务差旅支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202020”,交易附言注明:经商期间房租。购设备费、购货物款申报在“货物贸易-一般货物-一般贸易支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01010”,交易附言中注明“设备/货物采购”。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发[2011]3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以及外汇指定银行国际收支业务人员更好地了解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现对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以及其他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进行明确。同时,对29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的调整及具体要求

(一)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所有外汇及人民币收付款均属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申报主体为境内居民机构或个人。其中,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二)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其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流程和要求如下:

1.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居民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

对于境内银行离岸账户(OSA账户),应区别由居民开立还是非居民开立,居民开立的OSA账户不应视为非居民。

2.境内居民从境内非居民收款的申报。为便于境内收款银行识别该笔款项的来源并通知境内居民及时办理申报,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非居民向境内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在付款报文的付款附言中注明“OSAPAYMENT”或“NRAPAYMENT”字样。境内收款银行收到上述来自境内非居民的款项时,应当通知、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居民收到境内非居民支付的款项时,应当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中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收到境内OSA/NRA非居民款项”字样。

3.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付款的申报。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就收款人情况询问境内居民,以便判断对方收款人是否为非居民。如对方收款人为非居民,则应当要求境内居民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向境内OSA/NRA非居民支付款项”字样。

(三)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与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经办银行应按照22号文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非居民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申报流程和要求如下:

1.经办银行应当为其非居民机构客户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将《单位 基本情况表》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报送给外汇局。

2.经办银行应将《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报送给外汇局,无需打印相关凭证。

3.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其交易性质统一申报在“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31”,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从境外收款”或“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4.驻华使领馆、驻华国际组织和外交官个人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其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应当申报在“服务-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的相应项目下,与境内所发生的收付款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四)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境内居民应在收付款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其中,境内居民收到境外居民汇入的款项时,应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性质进行申报;境内居民向境外居民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

对于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其既涉及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付款,也涉及境外居民与境外非居民之间的收付款。境内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7号)中《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况报告表》的有关规定申报以下数据:境内企业的出口收入存放在境外账户时,应按照出口收入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境内企业将境外账户中存放的出口收入直接用于境外支付时,应按照支出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此外,当境内企业将存放在境外的出口收入调回境内时,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申报在“货币和存款收回—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1031”。

(五)境内居民与境内银行之间的交易,例如因支付境内银行费用或者归还境内银行贷款等导致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内银行的境外账户支付款项等属于国内交易,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银行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制度》((96)汇国发字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申报其境外账户变动及余额情况。

二、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涉及的概念

(一)关于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认定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个人的认定依据是其是否在我国居住一年(含)以上,一年(含)以上的视为中国居民。实践中,在缺乏相关辅助信息的情况下,可按照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认定其是否为中国居民。

(二)关于币种和金额的确定

1.《境外汇款申请书》中的“汇款币种及金额”是指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实际付款币种及金额。其中,汇款币种是指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币种,而非客户账户的币种;汇款金额为汇款人申请汇出的金额,其中可能包含境内银行扣费。鉴于银行通过外汇金宏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接口程序从自身计算机系统中提取数据时,“汇款金额”可能为银行实际对外支付的金额(不包含境内银行已扣 除费用),因此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电子数据可与汇款人填写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存在差异。

2.《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的“付款币种及金额”指付款人支付款项的币种及金额,可能包含境内银行费用。实际付款币种及金额指银行实际对外支付的币种及金额,不包括境内银行已扣除的费用。因此《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的“付款金额”可能大于或等于实际付款金额。

(三)关于国别的确定

1.对于涉外收付款中对方收款人或付款人的国别,应申报为该笔涉外收入或支出的对方付款人或收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

2.对于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国别项暂申报境外居民境外账户开户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

3.对于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为反映我国对外负债的变动情况,国别项应申报为境内非居民的常驻国家或地区。

三、关于部分特殊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

(一)关于优惠贷款、买方信贷等涉外收付款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1.对境外提供优惠贷款、买方信贷等交易的申报。境内银行对境外提供优惠贷款、买方信贷等,应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填报《金融机构对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并根据贷款期限和借款人分类(外国政府/境外金融机构/境外其他部门)归属在相应项目下。

如果境外借款人使用该笔优惠贷款或买方信贷从境内企业购买货物或服务,资金由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内企业支付,则境内解付行/结汇行应通知境内企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应按照基础交易性质申报在境内企业与境外借款人之间的交易项下,交易附言除描述该项交易外,还应注明“使用境内银行对外提供的优惠贷款/买方信贷”字样。

2.接受境外提供的优惠贷款、买方信贷等交易的申报。对于境内企业接受境外提供的优惠贷款或者买方信贷,如果资金汇入境内,则在境内企业收到款项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性质为“获得买方信贷本金”,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24”。

如果贷款未汇入境内企业在境内银行的账户而是存放在境外,且境内企业从境外进口货物或服务,并由境内企业通过境内银行对外发出指令,在境外提取贷款支付给境外出口商,则境内企业通过境内银行对外发出指令的同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应按照基础交易性质申报在境内企业与境外出口商之间的交易项下,交易附言除描述该项交易外,还应注明“接受境外优惠贷款/买方信贷”字样。

如果贷款未汇入境内企业在境内银行的账户而是存放在境外,且境内企业向境内供货商购买货物,并由境内企业通过境内银行对外发出指令,在境外提取贷款汇入境内供货商在境内银行的账户,则由境内供货商在收到款项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性质为“获得买方信贷本金”,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24”。

(二)关于QFII、QDII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1.对于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所发生的跨境 收付款,由境内托管人代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申报主体仍为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托管人应严格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

QFII项下的资金自境外汇入时,应申报在“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3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资金汇入”。资金汇出境外时,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申报:本金汇出境外时申报在“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3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本金汇出”;利息汇出境外时,若能够区分,则将投资股票所得收益申报在“证券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支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0202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股息等汇出”;投资债券等其他证券所得收益申报在“证券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支出”,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02022”,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债券等利息汇出”。

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包括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通过境内托管账户对境外进行投资所发生的跨境收付款,由境内托管人按照有关规定代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申报主体(即申报单证中的境内收/付款人)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除商业银行外)通过其在境内银行开立的非托管账户与境外发生的其他跨境收付款,申报主体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并由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QDII项下境内托管账户资金汇出境外时,应申报在“货币和存款—存放境外存款”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103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II项下资金汇出”。境内托管账户收到境外汇入款项时,应区分以下情况:境内托管账户收到境外汇入的本金时,应申报在“货币和存款收回—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103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II项下本金汇回”;收到利息收入时,投资股票所得收益应申报在“证券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收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0202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II项下股息等汇回”;投资债券等其他证券所得收益应申报在“证券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收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02022”,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II项下债券等利息汇回”。境内托管人应按照13号文的规定,将以境内托管人名义在境外开立的“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的余额纳入《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进行统计。

(三)关于特殊贸易融资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关于福费廷、保理、押汇、海外代付等特殊贸易融资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应在上述业务所涉收付款发生实际跨境时,由申报主体(境内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原始经办银行按照实际交易性质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四)关于出口贸易境外融资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对于境内出口商由境内银行提供担保,从境外银行获得贷款性质的境外融资业务,境内出口商应在以下环节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外银行向境内出口商提供融资时,境内出口商应将该笔款项申报在“获得外国贷款-获得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23”;境内出口商从境外进口商收回货款时,应按照该笔交易的实际性质申报在相应贸易项下;境内出口商向境外融资银行偿还款项时,应将该笔款项申报在“偿还外国贷款-偿还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23”。

(五)关于未纳入海关统计货物贸易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某些货物的所有权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了转移,但货物未发生实际跨境,或货物虽发生跨境但无需报关的货物贸易项下涉外收付款,也应纳入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该类收付款申报在“货物贸易—其他收入/支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09000”,交易附言中应注明业务类型,如“邮寄货物”、“网络购物”等。但非批量购买的图书报刊、软件和医药分别记录在相应的服务项下。

(六)关于居民与非居民联名账户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若银行为一居民个人和一非居民个人开立了联名账户,如果该联名账户内资金主要由境外汇入,则应将该联名账户视同为非居民账户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即该账户与境外发生的所有收支交易以及该账户与境内发生的所有收支交易均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如果该联名账户内资金主要为境内汇入或存入,则该联名账户视同为境内居民账户,即该联名账户与境内居民发生的收支交易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七)关于可转让信用证项下涉外收入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对于可转让信用证,由转让人全额收取货款后再向受让人划拨的,应由转让人进行全额申报;由银行直接将款项分别划入转让人和受让人账户的,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应申报在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八)关于银联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境内居民使用银联卡在境外提现与消费的,以及非居民使用银联卡在境内提现与消费的,统一由银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相应的收支应申报在“因私旅游”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202030”。

(九)关于不结汇中转行划转涉外收入款项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根据22号文规定,通过不结汇中转行划转的涉外收入款项,应由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在收到该笔款项后办理涉外收入申报。不结汇中转行在以原币方式向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划转涉外收入款项时,必须注明原始收款行,以便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十)关于不足0.5美元涉外收付款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收付款金额为正整数,对于不足0.5美元的涉外收付款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即无需报送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

四、关于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

根据22号文第四十九条规定,境内银行以电子银行等方式接受委托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应满足22号文所规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原则,并就国际收支统计有关事宜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现将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明确如下:

(一)关于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界面的要求。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界面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确立的原则,并按照《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格式和内容设臵网上银行系统界面,使其至少包括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所需信息,如汇款人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汇款币种及金额、收款人名称及常驻国家(地区)、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及交易附言等,以满足报送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要求。

(二)关于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国际收支申报流程的要求。以电子银行方式办理涉外付款业务的境内银行应根据22号文的有关规定,制定电子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范,对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号码编制、基础信息接口导入、申报或核销信息的录入/导入、纸质申报凭证打印和签章、信息审核、修改等作出规定,以规范电子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报送。

(三)关于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纸质申报单的要求。境内银行通过电子银行方式办理客户对外付款业务时,可根据汇款人的电子银行汇款指令直接打印《境外汇款申请书》,并在“申请人签章”栏内注明“本笔付款来自电子银行”,同时在“银行签章”栏内加盖银行印鉴。

(四)境内银行就其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有关国际收支统计事宜进行备案时,应提交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界面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流程等材料。若同意上述备案,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进行回复;若不同意备案,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于受理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回复。

(五)境内银行办理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还应符合现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外汇分局特殊处理措施标准和程序的备案要求

根据22号文第四十五条规定,外汇分局应将辖内“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标准和程序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上述标准和程序应适用于外汇分局全辖,下属支局无需另行制定相关标准和程序。分局制定辖内“不申报、不解付”标准和程序后,在实施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对此备案进行批复。

(二)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现场核查的有关问题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1]1号)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现场核查结束后,各分支局应向被核查单位下发现场核查报告。关于现场核查报告的具体名称,各分支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该条第(七)项与第(八)项的执行顺序可由各分支局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六、本通知中所提及的“居民”和“非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境内非居民”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收付款业务的非居民,“境外居民”是指在境外办理收付款业务的中国居民。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并遵照执行。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9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目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9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目录

1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国际收支申报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汇国复[2002]15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部分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问题的复函(汇国复[2003]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3]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等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复函(汇国复[2003]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4]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4]2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4]4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奥组委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时限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函[2007]22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驻华机构、驻华国际组织、外交官个人和驻京外国新闻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批复(汇国复[2007]2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中国工商银行买入海外代付资产项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事宜的批复(汇国复[2007]4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国际收支交易编码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7]5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核销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7]7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后边境贸易申报与核销有关事项的批复汇综复([2007]5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电子银行对外付款业务的批复(汇综复[2007]15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美国摩根大通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对外付款相关问题请示的批复(汇综复[2007]23号)

1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美国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汇款业务相关问题请示的批复(汇综复[2007]24号)

1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国银行奥运外汇临时账户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7]30号)

1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7]41号)

1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7]73号)

20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人民币跨境流动国际收支漏申报相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7]117号)

21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诺基亚公司对外付款项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8]1号)

22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8]5号)

23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对上海市分局国际收支处有关汇兑业务统计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8]7号)

2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8]9号)

2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银行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12号)

2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相关问题的复函(汇综函[2008]48号)

27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汇出汇款海外银行扣费国际收支申报事宜的批复(汇国复[2009]2号)

2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9]85号)

2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09]90号)

第五部分

金融机构、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实务

第一章 金融机构代码

一、金融机构标识码定义

金融机构标识码是标识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代码,是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开办外汇业务唯一性的标识代码。

例如:440000000101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二、金融机构标识码的编制原则及结构

(一)金融机构标识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自行编制

(二)金融机构标识码采用12位数字层次编码法编制,1-6位数字代码是该金融机构网点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7-10位数字代码是该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代码;11-12位是数字或字母顺序代码。

(三)金融机构标识码发布后不得变更。为保证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唯一性,已停用的金融机构标识码将不再赋予其他金融机构。

三、金融机构标识码申请及发放程序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汇综发[2009]82号),广州地区金融机构依照以下程序进行标识码申领:

(一)广州地区各金融机构辖属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的标识码,应由广州地区分行统一申领。各金融机构分行应根据此前辖属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标识码申领顺序,初步拟定新申领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的标识码,并在书面申领材料中列明;

(二)各金融机构分行统一申领机构标识码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领材料并加盖公章,2、《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汇综发[2009]82号附件5),3、当地行业监管部门、本单位上级部门相关批复文件,4、申领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5、申领单位《营业执照(副本)》,6、申领单位《金融许可证》,7、列表说明分行辖属广州地区已经申领机构标识码的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机构相关情况并加盖公章;

(三)各分行辖属广州地区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金融许可证编码、工商营业执照号码、所属外汇局代码、上级行代码、金融机构级别、金融机构地址等基础信息要素发生变更时,各分行需在当地行业监管部门、本单位上级部门相关批复文件签发日期之后1个月之内,前来我分局申请办理基础信息更新,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2、《金融机构标识码维护申请表》(汇综发[2009]82号附件7),3、当地行业监管部门、本单位上级部门相关批复文件,4、申领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5、申领单位《营业执照(副本)》,6、申领单位《金融许可证》,7、列表说明分行辖属广州地区已经申领机构标识码的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机构相关情况并加盖公章(详见附表)。

四、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系统准入

金融机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系统准入,是指金融机构获准开办外汇业务、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之后,需要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通“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准入权限,经核准后登陆国际收支网 上申报系统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

根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和《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有关规定,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申请开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准入权限需要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系统准入应由广州地区分行统一申请,并就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业务具备的基本条件做以下说明:

(一)说明申请业务准入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相关的内控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编制情况;

(二)说明申请业务准入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对应管理部门设臵、岗位职能设臵、人员从业经历的情况;

(三)说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接口程序设计原理、申报系统与业务系统基础信息对接、申报信息录入环节和具体操作的情况;

(四)说明申请业务准入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对应的外汇业务种类情况。

第二章 特殊机构代码赋码

一、特殊机构定义

特殊机构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目前不属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予正式组织机构代码范围的、确因办理收支业务需要统一标识的申报机构,包括部分境内机构(部队、武警等),以及在境内银行有收支业务的境外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等。例如:广东省军区司令部、亚迅(香港)有限公司、意大利驻广州总领事馆、广东省合生珠江教育发展基金会等。

二、特殊机构代码

特殊机构代码是指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向特殊机构统一赋予的、仅供该机构在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时使用的专用代码,该代码不作为认可特殊机构为有效机构的证明。

三、特殊机构代码申领步骤

(一)由申报银行审核该机构是否应该申领特殊机构代码(企业情况、名称填写、数据库)。

1、该企业真实情况;

2、企业名称正确性(关键);

3、在特殊机构数据库里查询该企业是否已赋码。

(二)银行向外汇局递交申领表(邮件、纸质)及企业登记证(准备办理登记的企业需到当地技术监督局办理协办单)。

1、电子邮件发送申领表到外汇局;

2、递交纸质申领表及企业登记证复印件;

3、到当地技术监督局办理协办单与第2点要求一起递交外汇局。

附件:

关于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业务系统准入相关事项的通知

(粤汇综字[2011]85号)

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广州分行:

为便利广州地区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规范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系统准入,确保外汇业务机构信息的一致性,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汇综发[2009]82号)、《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号)以及《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汇综发[2010]122号)规定,现将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及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系统准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金融机构标识码是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开办外汇业务唯一性的标识代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依照以下程序进行申领:

(一)广州地区各金融机构辖属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的标识码,应由广州地区分行统一申领。各金融机构分行应根据此前辖属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标识码申领顺序,初步拟定新申领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的标识码,并在书面申领材料中列明;

(二)各金融机构分行统一申领机构标识码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领材料并加盖公章,2、《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汇综发[2009]82号附件5),3、当地行业监管部门、本单位上级部门相关批复文件,4、申领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5、申领单位《营业执照(副本)》,6、申领单位《金融许可证》,7、列表说明分行辖属广州地区已经申领机构标识码的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机构相关情况并加盖公章(详见附表);

(三)各分行辖属广州地区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金融许可证编码、工商营业执照号码、所属外汇局代码、上级行代码、金融机构级别、金融机构地址等基础信息要素发生变更时,各分行需在当地行业监管部门、本单位上级部门相关批复文件签发日期之后1个月之内,前来我分局申请办理基础信息更新,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2、《金融机构标识码维护申请表》(汇综发[2009]82号附件7),3、当地行业监管部门、本单位上级部门相关批复文件,4、申领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5、申领单位《营业执照(副本)》,6、申领单位《金融许可证》,7、列表说明分行辖属广州地区已经申领机构标识码的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机构相关情况并加盖公章(详见附表)。

各金融机构广州地区分行在申领机构标识码和维护机构基础信息过程中,应全面掌握汇总辖属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的最新设置情况和外汇业务开办情况,协助我分局及时更新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基础信息,防止由于标识码不规范、基础信息陈旧导致外汇业务不能正常开展的现象发生。原则上,标识码经我分局 录入“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并发布后将不再变更。由于系统升级等原因导致原有标识码无法继续使用的,相关金融机构应申请对原有标识码进行停用处理,并重新申领新的标识码。为保证标识码的唯一性、前后一致性,已停用的标识码将不再赋码给其他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使用。

二、金融机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系统准入,是指金融机构获准开办外汇业务、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之后,需要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通“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准入权限,经核准后登陆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根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和《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有关规定,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申请开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准入权限需要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系统准入应由广州地区分行统一申请,并就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业务具备的基本条件做以下说明:

(一)说明申请业务准入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相关的内控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编制情况;

(二)说明申请业务准入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对应管理部门设置、岗位职能设置、人员从业经历的情况;

(三)说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接口程序设计原理、申报系统与业务系统基础信息对接、申报信息录入环节和具体操作的情况;

(四)说明申请业务准入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对应的外汇业务种类情况。

各金融机构广州地区分行应按照规定创造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业务各项基本条件,在申请自身及辖属分支机构、营业网点间接申报系统准入时,可提供汇总以上各项情况的详细书面说明材料。我分局将依据相关法规规定、书面说明材料以及现场查看情况,审核申请系统准入的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是否已经具备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基本条件。对已经具备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基本条件的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我分局将及时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准予其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业务操作权限。

广州地区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如需停止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业务,应在计划停办业务日期之前一周通知我分局,并在停办日期之前正常完成每笔间接申报业务操作。我分局接到通知后,将及时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取消相应的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办理间接申报业务操作权限。

三、为确保广州地区外汇业务机构信息的一致性,促进各外汇业务系统之间机构信息共享,我分局将定期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提取标准格式的广州地区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机构标识码信息,发给相应金融机构进行核对、清理,具体核对、清理要求我分局将做进一步的通知。

四、对于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 统操作规程》以及本通知的行为,我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2.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篇二

一、修订的背景与新要求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 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而经过了20年后, 中国人民银行对这一办法作以了修订, 并由国务院签署发布。1995—2014年, 这20年, 我国经济蓬勃发展, 对外经济发展更为迅猛, 因此, 为适应新形势、新问题和新要求, 对该办法作以了修订。这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以下简称新《办法》) 的修订, 体现了国际收支形势快速变化和宏观经济监测分析的最新需要。

修订的内容主要可归纳为:一是明确规定统计范围扩大至“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二是申报主体由中国居民扩大至非中国居民;三是根据电子银行、国际银行卡以及证券市场的管理和发展情况, 增加对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的申报要求;四是增加对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的申报义务;五是根据对申报主体的修改情况, 增加了对这些申报主体的保密义务;六是删除原《办法》中的有关罚则, 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处罚。总的来看, 修改后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可以满足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国际收支统计和监测的需要。

新《办法》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 其中, 做好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现场核查是加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监测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现场核查是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管理部门到银行或申报主体现场调用原始交易凭证及其他相关凭证, 对申报信息进行的核查。

通过近期对辖区部分银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现场核查的情况来看, 存在申报数据真实性现场核实困难等问题, 笔者为此将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难点进行汇总并提出相关建议, 希望借以提高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现场核查的有效性。

二、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难点

(一) 部分错误申报信息无法纠正

笔者近期在对辖内银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个别银行在办理出口保理融资还款和进口押汇付汇申报业务时存在申报单上填写的现汇账号 (结算账户) 和实际收付款账号 (临时账户) 不一致问题且无法进行纠正。经核实, 这是由于外汇局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和外汇账户系统之间存在数据不衔接问题所致, 外汇账户系统数据采集的内容不包含银行临时账户, 银行如果在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填写临时账户账号, 则外汇账户管理系统中显示“缺少银行开户信息”进而会产生“缺少开户信息的数据”的一笔错误数据, 因此银行在填写进口押汇付汇和出口保理收汇时在申报单中无法填写实际的收付汇账户 (银行临时账户) , 而只能选择相关联的企业结算账户, 经调查此类问题普遍存在。

(二) 网上申报数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工作的全面推行, 在简化申报环节, 方便银行和企业的同时, 对外汇局在监管上也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 即如何在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现场核查中核对网上申报数据的真实性问题。《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 (以下简称《制度》) 中要求, 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现场核查要通过现场调阅与涉外收付款相关的原始交易凭证及其他相关凭证对申报情况进行核查, 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核对申报主体填写的涉外收付款申报单内容与网上申报电子数据是否一致, 而随着网上申报的普及推广, 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信息由申报主体直接在网上进行申报, 银行无需留存申报主体相关涉外收入的任何纸质原始资料, 包括涉外收入申报单, 导致在对银行现场核查中无法对涉外收入交易的真实性进行核对确认。

(三) 上级行代申报行为影响现场核查效果

在对银行现场核查中发现, 有多家银行存在上级行代申报情况, 即上级行以自身机构申报代码或用下属行的机构代码代替下属行进行统一申报, 下属行不保留任何原始交易单据。上级行代申报行为, 从银行自身角度来看, 有利于其内部自我监督, 方便统一管理, 但从监管的角度来看, 受原始单据回调困难、电子数据下载权限限制等诸多因素影响, 不但使基层局现场核查的效果大打折扣, 还容易产生监管真空。

(四) 缺少有效的现场核查软件支持

按照《制度》要求, 核查涉外收付款申报数据及时性和完整性, 需将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电子数据与银行会计账目中的收汇、付汇流水清单逐笔进行比对。核查中发现, 辖内部分银行在日常业务结束后不保留收付汇流水清单, 相关传票当日或隔日全部上交分行, 回调困难, 只能采取电子核对的方式进行核查, 而受权限制约, 大多数银行会计账目电子数据无法从终端下载, 即使上级行授权下传数据, 因格式不同, 核对十分困难。特别是新版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升级后, 总局停用了申报数据下发系统和地方版核查软件, 外汇局急需开发系统的现场核查软件, 对银行申报信息和会计系统数据进行整合, 提高现场核查的有效性。

三、对策和建议

(一) 优化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和其他外汇业务系统的数据衔接渠道

随着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和外汇局多项外汇业务系统数据衔接的日趋紧密, 国际收支申报数据的真实性直接关系到其他外汇业务系统的数据采集质量和主体监测水平, 特别是银行端口的外汇业务软件开发应以文件和相关的操作规程为依据, 做到和外汇局非现场业务系统的有机结合, 避免出现文件要求和实际系统操作出现脱节现象。

(二) 对申报主体实行分类监管

随着网上申报工作的逐步推广, 银行对涉外收入申报真实性难以掌握, 建议完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核查制度》, 将对申报主体的现场核查情况纳入常规考核, 与银行考核并行, 对银行的核查重点放在申报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上, 对申报主体重点核查真实性, 根据申报主体业务量大小单独形成一套考核系统, 以错、漏报频度、额度为切入点进行量化考核, 并适时将考核结果在全辖进行通报, 把考核较差的申报主体列入“国际收支黑名单”管理, 对其申报业务采取备案制, 强化对申报主体的监管。

(三) 规范上级行代申报行为, 明确责任归属

针对目前基层外汇指定银行出现的由上级行代申报情况, 外汇局应出台相关规定, 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 对上级行代申报行为的具体方式、档案留存、责任归属等加以明确, 避免出现责任不清, 管理混乱, 甚至造成监管真空。

(四) 双管齐下, 提高现场核查效率

鉴于目前各外汇指定银行实行的无纸化管理模式, 外汇局一方面应明确要求银行完善自身业务系统及授权, 保证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能提供自身会计业务流水电子清单;另一方面开发相应的国际收支现场核查软件, 使银行会计账目电子数据能与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数据进行自动匹配, 提高现场核查效率, 现阶段可利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开展国际收支申报核查, 但同时要注重对国际收支申报核查人员的系统操作培训, 这样才能真正利用好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提高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现场核查的有效性。

摘要:2014年1月1日, 国务院新修订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正式实施, 而在现场核查中发现的统计工作难点主要有:部分错误申报信息无法纠正;网上申报数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上级行代申报行为影响现场核查效果;缺少有效的现场核查软件支持。相应地, 本文提出对策和建议:优化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和其他外汇业务系统的数据衔接渠道;对申报主体实行分类监管;规范上级行代申报行为, 明确责任归属;双管齐下, 提高现场核查效率。

3.欧盟社保统计算清收支细账 篇三

核心系统清晰显示社会保障不同类别的收支数据

社会保障的功能是帮助社会成员缓解风险和危机给个人或者家庭造成的不良影响,或者是为了满足社会成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欧盟统计局的社会保护综合统计体系根据社会保护的功能不同(即针对不同的风险和需要)将社会保障项目分为8个大类,分别为疾病与健康保障福利、残疾福利、老龄福利、遗属福利、家庭和儿童福利、失业福利、住房福利以及社会排斥福利。

社会保护综合统计体系的重点项目是其核心系统,主要负责提供关于社会保障项目不同层次的收入以及支出数据信息,展现一个国家社会保障事业的资金来源和用途。按照欧盟统计局制定的社会保护综合统计体系,每年各个欧盟成员国都要向欧盟统计局提供非常详细的社会保障项目的收支数据。公众可以很方便地通过欧盟统计局的官方网站查询到这些数据。

对于社会保障项目的收入和支出数据,社会保护综合统计体系对其进行详细的分类。其中收入部分主要包括由机构或者企业雇主、或者雇员自己缴纳的社会福利费用,其总和构成社会缴款;还有来自政府的资金支持,比如财政拨款、税收支持等;其余的收入包括来自其他社会保障项目的转移收入以及社会保障项目自身的财产性收入,如利息、红利等。对于社会保障项目的支出,同样包括四个方面。其中社会福利费用支出是社会保障项目总支出中最重要的一部分,这部分所占总支出比重的高低能充分地反映出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社会保障事业的效率。此外,其他类型的支出还有社会保障项目为满足自身正常的运营造成的管理费用支出和为其他福利项目提供资金造成的转移支出及支付利息、缴纳税收等造成的其他支出。

按照上述社会保护综合统计体系对于社会保障项目收支的分类,欧盟统计局不仅给出了欧盟27个国家整体的社会保障费用收支总数据以及每个国家的收支总数,而且根据社会保护综合统计体系针对社会保障项目的8个分类,还给出了欧盟整体以及每个国家在不同项目上的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数据。

社会缴款和政府缴款构成社会保障收入绝大部分

下面列举出一些社会保护综合统计体系的统计数据。通过这些数据的展示,我们能够更加全面和清楚地了解社会保护综合统计体系的功能。首先以欧盟27国总体为对象,列举出2009年欧盟27国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和收入数据(见表1)。

从表1中的总收入部分可以看出,2009年欧盟社会保障总收入为35582亿欧元,其中来自社会缴款金额占所有收入总额的56.8%,广义政府缴款占总收入的39.1%,而其他收入占总收入的4.1%。可以看出,欧盟27国的社会保障收入中社会缴款占了一半以上,另外广义政府缴款也占了总收入的三成左右,这两部分构成了其社会保障收入的绝大部分。

从总支出部分可以看出,2009年欧盟27国为社会保障事业总共支出34703亿欧元,占2009年欧盟27国总GDP的29.5%,人均社会保障支出约为6935欧元。其中,社会福利支出占支出总额的96.1%,管理费用支出占支出总额的3.0%,其他费用支出占0.9%。可见欧盟在社会保障费用上的资金利用效率较高,社会福利支出所占比重很大,管理费用等非福利支出仅占很小的比重。

社会福利支出主要用于老龄福利和疾病/健康福利支付

社会保护综合统计体系核心系统除了统计欧盟及其成员国上述社会保障收入和支出总额以外,还按照社会保护综合统计体系的8种社会保障项目分别统计了各个社会保障项目的福利费用支出数据,表2显示了2009年欧盟27国在各社会福利项目上的福利费用支出数据。

从表2中可以看出,2009年欧盟27国社会福利费用支出的33361亿欧元中,老龄福利费用支出最多,其占总费用支出的39%,占GDP合计的11.1%。其次是疾病/健康福利费用支出,占比为29.6%,占GDP合计的8.4%,而其余社会保障项目社会福利支出所占的比重均小于10%。数据显示,欧盟27国的社会福利支出主要用于老龄福利和疾病/健康福利的支付,这也说明了欧洲国家对于老年人福利事业,以及国民健康事业方面较高的重视程度。

4.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篇四

第642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2013年11月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二、第七条修改为:“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三、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作为第九条,修改为:“中国境内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的交易商,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四、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五、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有直接投资的企业及其他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非金融机构,必须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和相应的利润、股息、利息收支情况。”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 —1—

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

七、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有权对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申报的内容进行检查、核对,申报人及有关机构和个人应当提供检查、核对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八、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应当对其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

九、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十、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国际收支统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1995年8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根据2013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居民,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除外;

(二)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三)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

(四)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地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和保税仓库等。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程序,负责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进行监督、检查;统计、汇总并公布国际收支状况和国际投资状况;制定、修改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制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及报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第六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第七条 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第八条 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的,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交易内容。

第九条 中国境内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的交易商,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第十条 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外开立账户的中国非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通过境外账户与非中国居民发生的交易及账户余额。

第十二条 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有直接投资的企业及其他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非金融机构,必须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和相应的利润、股息、利息

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以就国际收支情况进行抽样调查或者普查。

第十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有权对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申报的内容进行检查、核对,申报人及有关机构和个人应当提供检查、核对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第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对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只将其用于国际收支统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际收支统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

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应当对其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 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国际收支统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

5.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篇五

(汇综复[2008]1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关于银行外币卡国际收支汇兑业务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上海汇发[2008]1号)收悉。现将有关银行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批复如下:

一、有关境外发行银行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一)境外银行卡持卡人在境内银行柜台、代兑点或者在境内自动柜员机(atm)提取人民币现钞,境内银行及其代兑点应按照《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进行汇兑业务申报。境外银行卡持卡人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目前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和汇兑业务申报。

(二)境外银行卡持卡人在境内电子收款机系统(pos)消费,境内银行应按照《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进行汇兑业务申报。

二、有关境内发行银行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一)从境外将款项直接汇入境内银行发行的银行卡,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二)境内银行卡持卡人在境内柜台或自动柜员机(atm)取现,以及在境内电子收款机系统(pos)消费,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和汇兑业务申报。此复。

二00八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银行外币卡国际收支汇兑业务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

总局: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在进行国际收支汇兑业务统计申报专项自查时发现,各地分行根据当地外汇管理局的监管要求对银行外币卡执行了不同的统计申报办法,不利于银行自身的合规管理以及集中式的内部风险管理。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4]6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有关银行外币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按下列规定执行:2.境外卡持卡人在境内银行柜台提取人民币现钞,境内银行应按照《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及其有关规定进行汇兑业务申报。3.有关银行外币卡项下其他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事宜,另行规定”、“银行外币卡境内使用,应当遵守境内禁止外币计价结算的外汇管理规定。境内特约商户(包括免税店)受理的银行外币卡交易,其与收单金融机构之间必须以人民币清算”。《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深圳市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富[2002]12号)规定:“外币信用卡持卡人在atm取现和在pos消费,目前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但该文件并未明确是否需要进行汇兑业务申报。

我分局认为,根据《通知》的有关精神,可将境外卡持卡人在atm取现和在pos消费视为汇兑行为,纳入汇兑业务的统计范畴。

妥否,请批复。

附件: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关于银行外币卡国际收支汇兑业务申报的请示(略)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日

6.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技术总结 篇六

本人从事统计工作多年,在工作中不断学、不断进取,积累丰富的经验,为xx的发展作了不的努力:

一、加强统计基础管理工作,不断探索统计管理新途径

一是建立健全统计管理体系,用制度确保统计工作落到实处。随着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原料的大量应用,纺织行业日新月异,整体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呈现出智能化、网络化、精细化管理的发展趋势。根据公司日成本管理的要求,编制了《际华三五xx纺织有限公司统计基础工作实务》,明确了各职能统计的岗位职责及统计原则,统一了各统计指标口径、范围、方法及统计数据流程,制定了原始记录、台帐、报表管理制度。描述了原始记录、进度台帐、报表、历史台帐、分析报告的定义,规定了填制台帐、报表的要求,叙述了撰写统计分析的内容、格式及方法,绘制了数据流程图,从制度程序上加强统计工作管理,确保了公司统计管理机制的正常运转。

二是完善统计管理考核办法,确保制度的严肃性。建立了《统计工作检查与考核规定》,采取单位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相结合等方法,用检查考核来确保制度的严肃性。

三是积极探索统计创新,有效评价生产水平。无梭织机发展迅猛,但没有权威机构确定无梭织机的“折标产品”与“折标水平”。我根据现有无梭织机336台,按幅宽、供纬方式、开口形式可分为六种型号。根据其机械性能和技术指标,结合近几年对引进设备消化、吸收应用和再创新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以《中国纺织工业部纺织生产定额》为基础,制定了《无梭产品折标细则》,确定了无梭织生产水平的评价体系,评价体系的建立,可比性增强,使工作目标明确化,指标评价数量化,无梭织机生产效率由75%上升到85.63%,设备运转率由95%上升到97.9%。

二、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统计在生产经营中的重要作用

一是强化培训,全面提高统计人员素质。我始终把加强学习、提高素质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2009年9月至12月对统计、记录人员进行了培训,主要采集中讲课与个别辅导相结合的方法,授课、巡回指导近200课时,培训重点内容是信息化平台数据共享的实施与电脑操作,为公司实行内部模拟法人制度和日成本管理起了保障作用。

二是定期开展统计分析,为经营决策提供重要依据。统计分析是基于对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真实地再现生产经营过程,揭示内在关系和发展变化规律的有效方法,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建立了每月一次统计分析制度,根据各单位成本管理特点制作了不同ppT统计分析模板,明确了各单位统计分析的主要内容。重点对用棉量、用纱量、回花、回丝、制成率、用煤用电等成本因素及主要质量完成情况,与行业先进指标进行对标分析,揭示管理上的“短板”,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当好参谋。

三是加强过程控制,降低生产成本。通过对返筒纱构成的分析,发现返筒、退筒管理过程中存在漏洞,及时完善了返筒纱、退筒纱管理制度,使返筒纱率下降了50%,每月不仅节约原料、减少人工成本、搬运费数万元,而且还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可以说事半功倍,一举两得。

三、加强市场形势分析,持续改进和加强统计管理工作

统计工作是企业管理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企业面向市场、科学决策的有效途径。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地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持续改进和加强统计管理工作。

首先是建立了迅速灵敏的统计信息化管理网络。为了积极开拓市场,加强过程控制,规避经营风险,我们将统计信息自下而上的单向运行变为上下左右之间的多向运行,生产任务明确化,过程控制精细化,环节平衡科学化。我坚持现代统计技术与传统统计办法相结合,逐个辅导各单位完善订单跟踪台帐,坚持“算了做,做了算”,做好每一个订单的策划、综合试算平衡与衔接。

其次是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加强过程控制。今年以来,为了积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提出了“利润=收入-成本”工作思路,我牢牢抓住投入、产出这两个重点,为各车间编制了日投入产出自动生成、盘点自动计算、自动汇总的电脑程序,编制了车间各工序制成率计算控制程序,逐步推进公司日成本管理体系。目前,盘点自动计算、自动汇总电脑程序正式启用,盘点计算汇总准确率达100%,降低盘点时间80%。各工序制成率控制程序投入使用后,真正做到了日清、班清、工序清,数据流走向清,当数据发生异常时,可及时追溯生产过程控制情况,可针对性地解决过程控制中存在的问题。统计数据核算电脑化,确保了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促进了企业管理水平上台阶。

xx连续三年评为汉川市统计局评为先进统计单位,本人连续三年被xx市工业战线评为先进统计个人。

2009年8月,xx纺织有限被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评为先进统计单位。本人被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评为优秀统计员,撰写的《充分发挥统计工作三大职能,提升统计管理水平》论文获得优秀论文奖。

在统计管理工作中,我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下一步,我将继续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加强基础管理为突破口,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网络的基础上,持续改进和加强统计管理工作。一是统计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充分应用统计信息技术的优势,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统计信息网络,加快信息处理、传递和反馈速度,实现统计数据的快速更新,及时反映本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济效益情况,强化企业统计信息决策功能,实现统计管理“信息”、“咨询”、“监督”的三大职能。二是统计人员“有位必有为”。主动围绕市场和生产经营中心,建立适合公司生产管理特点和市场需要的数据库与内部台帐报表,定期开展统计分析与成本分析,为公司科学决策提供有效数据。三是要坚持尊重事实,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用数据说话,确保

各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要有勇于进取,不畏困难的勇气,有不断创新、超越自我的信心。积极探索统计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

7.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篇七

一、我国城镇化水平及分区域统计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标准划分我国包含东部(含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和海南)、中部(含河南、江西、山西、湖南、湖北和安徽)、东北(含黑龙江、吉林和辽宁)和西部(陕西、宁夏、青海、甘肃、新疆、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广西和内蒙古)四大经济区域。

(一)全国及四大经济区域城镇化率总体统计

全国及各区域2005-2012年城镇化率及其增长率结果如表1所示。

单位:%

注: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3)》相关数据计算(本文所用数据皆为官方权威数据库最新数据)。

为更直观体现全国及四大经济区域城镇化率的变化,将表1的结果体现为图1和图2。

由表1和图1可知,2005-2012年,(1)我国的城镇化率在逐年提高。其中,全国城镇化率从42.99%增长到52.57%,东部区域从59.31%增长到66.11%,中部区域从37.58% 增长到47.98%,东北区域从54.77%增长到58.75%,西部区域从35.18%增长到44.26%。(2)东中西部地区的城镇化发展水平不均衡。从城镇化率的平均值看,东部区域最高(62.52%),以下依次是东北区域(56.47%)、中部区域(42.53%)和西部区域(39.42%)。而且,东部和东北区域的城镇化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47.78%),而中部和西部区域城镇化率则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由表1和图2可知,从2006年到2012年,(1)我国的城镇化率保持正向增长。其中,全国的城镇化率增长率从3.14%变化为2.54%,东部区域从1.42%到1.42%,中部区域从3.69%变化为3.66%,东北区域从0.69%增长到1.32%,西部区域从2.75%增长到3.38%。(2)东中西部地区的城镇化平均发展速度快慢不一。从城镇化率增长率的平均值看,由高到低依次是中部区域(3.55%)、西部区域(3.34%)、东部区域(1.56%)和东北区域(1.01%)。其中,中部和西部区域的城镇化率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值(3.14%)。

注: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3)》和世界银行数据库相关数据整理并计算。

(二)我国四大经济区域内部城镇化率差异程度的统计分析

离散系数,也称变异系数,是一组数据的标准差与其相应的平均数之比,常用于比较不同样本数据的差异程度。把每年各经济区域内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化率当作一组数据,根据该组数据的标准差与该组数据的平均数之比,计算四大经济区域2005-2012年城镇化率的离散系数,结果如表2和图3所示。

从表2和图3可知,2005-2012年,(1)东部和西部区域城镇化率的内部差异总体上逐年缩小,而东北和中部区域则呈现两段式变化。其中,东部的离散系数分别从0.30下降到0.23 ;西部的离散系数保持0.22不变;以2009年为分界年,东北的离散系数经历先保持不变后上升的过程,中部的离散系数大致经历了先下降后上升的过程。(2)区域内部的城镇化率平均差异程度不一。从离散系数的平均值看,东部区域的差异程度最大(0.26),其后依次是西部区域(0.22)、中部区域(0.09)和东北区域(0.07)。

二、城镇化水平的国际比较

按照世界银行2011年的标准,中国分别可归属于“中高等收入国家”和“中等收入国家”;同时,中国又是代表新兴市场力量的“金砖国家”(含中国、俄罗斯、巴西、印度和南非等五国)之一。因此,将中国与“中高等收入国家”、“中等收入国家”、金砖国家及世界传统的七大工业国即G7国家(含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和加拿大等七国)的城镇化率进行比较,有助于全面认识我国的城镇化发展水平。我国与上述各类国家的城镇化率及其增长率统计结果见表3、图4和图5。

从表3和图4可知,2005-2012年,(1)中国和其他4类国家的城镇化率均逐年提高。其中,中国的城镇化率从42.99% 增长到52.57%,中高等收入国家从53.92% 增长到60.86%,中等收入国家从44.77%增长到49.34%,金砖国家从57.52%增长到61.10%, G7国家从77.74%增长到79.74%。(2)与其他4类国家相比,中国的平均城镇化率处于中下水平。从城镇化率平均值看,G7国家最高(78.77%),其后依次是金砖国家(59.31%)、中高等收入国家(57.41%)、中国(47.78%)和中等收入国家(47.06%)。

8.国际化妆品消费统计与预测 篇八

《国际市场追踪》认为,不能指望在21世纪里个人护理品市场将会有两位数的增长,许多种类的产品销售年增长率会低于3%。彩妆品市场的飞速增长归功于在非附着类及长效产品中使用了新的具有护肤及防晒功效的组分。该报告还注意到,染发品市场获得较大增长的原因是老龄人口的增长,以及染发产品在使用上越来越方便。

尽管1993~1997年间许多国家的化妆品市场有较高的增长,但近年的经济动荡还是损害了1998~1999年的市场发展。在过去的5年内,巴西成为第五大化妆品市场,中国成为第八大化妆品市场。其他获得较大增长的化妆品市场有拉丁美洲及亚洲市场,其中包括阿根廷、智利、泰国、韩国、印尼及台湾地区。

《国际市场追踪》统计表明,美国在全球仍保持其第一位的化妆品市场占有率。而在1993~1997年间,巴西的化妆品市场突飞猛进增长了197%,中国的化妆品市场增长率为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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