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处设置

2024-07-09

办事处设置(精选4篇)

1.办事处设置 篇一

XX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调研

今年,XXX按照区编办要求,圆满完成了机构编制核查和机构编制管理证换发工作。近日来,我办对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情况开展了一次调研,现将情况综合如下:

一、单位设置基本情况

目前,XXX共设X个事业单位,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XXXX,其中,XXXXX核定事业编制XX人、XXXXX核定事业编制XX人、XXXXX核定事业编制XX人、XXXXX核定事业编制XX人。根据统计,XXXXX实有工作人员XX人,超出设置编制数目。

二、存在问题

目前,XXXXX与XXXXX设置为一个单位,但在实际的工作中,XXXXX主要负责协调有关社会服务组织,承担政府委托的管理和服务项目,开展便民利民、文化娱乐等服务;XXXXX主要负责宣传人社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各类社会保险,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解劳动、人事争议等。两部门实际分工不同、职能不同,且均没有下设科室,存在人员与岗位不符现象。

设置单位数目少,许多工作人员编制在XXXXX,但实际工作岗位在办事处相关职能科室,或存在人在XX科室,干 1的活是管理服务工作等情况。

三、意见建议

将XXXXX与XXXXX分开设置,下设相关科室,明确责任分工,规范岗位秩序。

设置财政所、计划生育服务站、文化服务中心、城市管理服务中心等事业单位,将行政职能与服务职能区分开来,同时也可解决XXXXX超编问题。财政所负责街道办事处预算内外资金、财政预决算管理等工作,具有筹集资金、运用资金、监督管理资金、财源建设职能,需设置编制4人;计划生育服务站具有计划生育政策、优生优育知识咨询宣传,避孕药具管理与发放,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等职能,需设置编制4人;文化服务中心运用各种文化艺术手段,进行社会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指导社区文化室工作,做好文体娱乐室、图书阅览室、歌舞娱乐场所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承办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城市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城市基础及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等各项工作的监管、协调与服务工作,负责解决和协调辖区项目或单位在水、电、暖、路、通讯等基础设施方面的需求,完成办事处及城市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宜。

XXXX街道办事处

2012年X月X日2

2.办事处设置 篇二

[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发表时间]2009/8/20 14:39:53[阅读次数]10125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责任处室

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

责任人:汪继芳

许明清

联系电话:65608472 65608586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设置

程序:

1、申办人向办学所在地区级政务服务中心提交办学申请和申办材料。

2、受理机关一次性告知申办人申办材料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区教育行政部门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申请筹设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代市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后提出意见,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同意筹设的,由批准机关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各类学校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5、申请正式设立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代市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提出评审意见,报局办公会研究后作出是否同意正式设立的决定。

6、举办者取得批文和办学许可证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时限:

1、受理机关收到申办材料后,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办人申办材料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办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筹设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并按法律规定程序告知申办人。

3、民办教育机构的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筹设期间,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申请正式设立;筹设期满,仍达不到设置标准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请。

4、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以内作出是否同意正式设立的决定,并按法律规定程序告知申办人。需提交材料:

民办高中阶段教育机构设置分筹设和正式设置两个阶段。未达到设置标准的,可先申请筹设;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申请正式设立。

1、申请筹设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

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赠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经过筹设,申请正式设立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办学章程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学校的名称、地址;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形式等;

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职责、任期、议事规则等;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章程修改程序。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3、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1和2的(3)至(6)项规定的材料。

(二)变更

1、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2、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3、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四、收费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3.某街道办事处办事指南 篇三

办理养犬登记的程序

办理依据: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对象和范围:

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的社区居民 办理程序:

社区养犬居民携犬到社区服务站进行养犬登记,如符合条件,社区服务站将开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同时养犬户与社区服务站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到田村派出所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提交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社区服务站开具的《养犬义务保证书》; 3.1000元现金(初次登记),次年500元。办理时限: 7日可取

注:养犬户每年携犬到派出所办理年检

办理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登记

办理依据:

《海淀区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办理对象和范围: 本社区出租房屋居民 办理程序:

1.出租房主出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和出租房屋协议书(社区服务站留存1份); 2.填写《北京市来京人员信息登记表》、《北京市出租房屋信息登记表》; 3.填写《出租房屋登记薄》; 4.按规定交纳出租房屋税款;

5.出租人与社区服务站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提交材料:

1.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租赁房屋协议书》 办理时限:

七个工作日内可取税票

代办暂住证

办理依据: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 办理对象和范围: 社区外地来京人员 办理程序:

本人持身份证(原件)、房主身份证以及房产证到居住地社区服务站填写《北京市来京人员信息登记表》,并由社区服务站开具居住证明,然后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应提供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房主身份证 3.租住房屋房产证 办事时限:

手续齐全7个工作日内即可取 提供义务咨询:

为来京务工人员提供义务咨询,主要涉及“房屋租赁、劳务纠纷、暂住证办理”等方面的法规、政策,提供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民政科

代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办理依据:

《海淀区城乡低保文件汇编》 办理对象和范围:

有本市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低保标准 办理程序:

个人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的书面申请到社区居委会,居委会对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登记表》,居委会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社区评审小组初审其家庭经济状况,并将评审结果在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提出意见后,居委会将申请家庭提供的相关材料代交到街道社保所,社保所初审材料,同时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后,由居委会协助填写《北京市城市低保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初审合格后交到民政科,民政科审核后,报海淀区民政局审批。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入证明 4.存档证明 5.求职证明

6、婚姻状况证明

7、《协议书》

8、《申请社会救助待遇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及声明书》

9、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具体参照城乡低保制度实施细则的相应执行规定)办理时限:

自材料齐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代理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

办理依据:

《海淀区城乡低保文件汇编》 办理对象和范围:

有本市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低保标准低于低保边缘标准 办理程序:

个人提交申请书到社区居委会,居委会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收齐各项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核实该家庭基本情况,填写《北京市低收入家庭申请登记表》,社区评议小组初审评议其家庭经济状况,填写《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评议意见书》无异议后,由居委会将材料代交到社保所,社保所初审材料,同时通过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后,由居委会协助填写《北京市社会救助入户调查表》,通过《申请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基本情况公式书》将评审结果在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社保所填写《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表》将材料交到民政科,民政科审核后,报海淀区民政局审批。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入证明 4.存档证明 5.求职证明

6、婚姻状况证明

7、《申请社会救助待遇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及声明书》

8、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具体参照城乡低保制度实施细则的相应执行规定)办理时限:

自材料齐备之日起35个工作日

代理困难人员临时救助申请

办理依据:

《海淀区城乡低保文件汇编》 办理对象和范围:

有本市户口,因病、因灾及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城乡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2.城乡低收入家庭;

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人员且家庭损失和因患病家庭负担医药费在10万元以上的。办理程序:

满足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向社区居委会提出救助申请,填写《北京市海淀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社区居委会代交到街道民政科,最终由海淀区民政局审批。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入证明;(指第3类人员)

4、低保证、低收入证或者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的复印件;

5、申请子女教育救助的,应提供在校证明、入学通知书、学费正式收据; 6.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收费收据、处方;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办理时限:

自材料齐备之日起一个季度

代理低保人员医疗救助申请

办理依据:

《海淀区城乡低保文件汇编》 办理对象和范围:

1、城乡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2.城乡低收入家庭; 办理程序:

由申请人按季度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城市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由社区居委会代交到社保所初审后,社保所交到街道民政科,最终由海淀区民政局审批。提交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低保证、低收入证或者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的复印件; 3.享受医疗保险等待遇证明(医保本首页)复印件;

4.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处方,未参加医疗保险报销的必须提供明细,如已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只需提供分割单,不必提供明细。

5、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只有在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永定路医院)就医的才能申请医疗救助。(急诊除外)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自材料齐备之日起一个季度 备注:

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边缘对象,不享受医疗门诊救助

 代办老年优待卡

办事依据:《北京市老龄委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卡办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申请对象和范围:本市户口,65岁(含)以上的老年人。

提交材料:身份证复印件1份;本人免冠1寸彩色白底照片一张,照片背面只填写姓名。联系电话只填写一个 办事程序

1、申办人到所居住社区居委会申请

2、居委会将材料交街道民政科审核,由民政科报区老龄办审批

3、区老龄办审批办理后,将《老年优待卡》返回至街道民政科

4、申办人到社区领取

申请时间:符合办卡条件的老年人可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老年优待卡》。(居委会每月20日前报民政科)

 代办理老年优待证

办事依据:《北京市老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工作的通知》。申请对象和范围:

本市户口,在本社区的年满60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办事程序:

提交材料:申请人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由居委会初审后退还申请人),1寸照片一张到本社区居委会申请。

1、申办人到所居住社区居委会申请

2、居委会将材料交街道民政科审核,由民政科报区老龄办审批

3、区老龄办审批办理后,将《老年优待证》返回至街道民政科

4、申办人到社区领取

 代办90-100岁高龄老年人津贴补助 办事依据:

京政办发【2008】47号 申请对象和范围:

本市户口,90岁以上老年人 补助标准:

90岁-99岁,每月每人100元;100岁以上每月每人200元。

提交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两份,2寸彩色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如需委托别人代办,则需要同时携带委托人的身份证、委托书的复印件,然后填写《高龄老年人津贴申请表》。办理程序:

1、申办人到所居住社区居委会申请

2、居委会将材料交街道民政科审核,由民政科报区老龄办审批

3、区老龄办审批后,将高龄津贴补助审批手续返回至街道民政科

4、居委会通知申办人到本社区领取 其他事项:

未成立居委会的新建居民小区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居委会上报审批表时间:老年人到生日的月份报

 代办80岁以上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办事依据:

《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的通知》: 申请对象和范围:

本市户口、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申请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提交材料:本人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由居、村委会初审后退还申请人);本人免冠1寸照片2张 办事程序:

本市户口长期居住在海淀区田村路街道社区的老年人(可委托相关人员或单位代理)向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

1、申办人到所居住社区居委会申请

2、居委会将材料交街道民政科审核,由民政科报区老龄办审批

3、区老龄办审批办理后,将《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返回至街道民政科

4、通知申办人到本社区领取

居委会上报审批表时间:每月新增居委会在20日前报 保姆兑现: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报 注: 老年人到80岁提前一个月上报

代理爱心家园爱心卡救助申请 办理依据:

海政办发[2006]55号 办理对象和范围:

1.本地区享受城乡低保的重残人家庭;

2.本地区18岁以下或在校学生且无经济收入的孤儿;

3.本地区“三无”人员(无经济收入、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人); 4.本地区孤寡老人(低于城乡低收入标准)。办理程序:

1.田村路地区的贫困群体向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经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了解,召开评议小组会评审通过;

3.社区居委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天,群众无异议,上报街道民政科审核,经爱心家园管委会审批,给予发放爱心救助卡,登记备案。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低保证、城乡低收入证、医院证明等;

3、申请人照片(一张一寸)。

代理爱心家园救助申请

海政办发[2006]55号 办理对象和范围:

1、因突发事件或因大病导致的贫困家庭;

2、低于城乡低收入标准的单亲困难家庭、特困老人、困难残疾人等; 办理程序:

1.田村路地区的贫困群体向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经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了解,召开评议小组会评审通过;

3.社区居委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天,群众无异议,上报街道民政科审核,经爱心家园管委会审批,给予发放爱心救助卡,登记备案。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低保证、城乡低收入证、医院证明等;

3、申请人照片(一张一寸)。

 代理申请廉租房

办理依据:

《海淀区城乡低保文件汇编》 办理对象和范围: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731元的边缘困难家庭,且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含)以下的家庭。办理程序:

由申请人到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办理。(详细情况见文件)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 代理经济适用房住房

办理依据:

《北京市经济使用住房管理办法》 办理对象及范围: 户籍所在地居民 办理条件: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详细条件见文件)办理程序:

由本人到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办理 办理时限: 35天

 代理限价商品住房

办理依据: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办理对象及范围: 户籍所在地居民 办理条件: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办理程序:

由本人到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办理 办理时限: 35天

 办理军退人员办理转区、转街道手续 本人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一份; 本人申请;

转区人员每年3月份前,转街道人员每年7月份前提出申请; 自收到申请材料齐全后,五个工作日内交区有关部门办理。办理军退、地退人员公费医疗变更医疗单位手续

1、每年10月底前由本人向街道民政科提出申请;

2、自收到申请材料齐全后,五个工作日内交有关部门办理。 办理优抚对象转移手续

1、本人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一份;

2、本人申请;

3、自收到申请材料齐全后,五个工作日内交区有关部门办理。 办理残疾军人证遗失补办手续

1、在市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一份;

2、本人申请;

3、本人近期两寸免冠照片一张;

4、自收到申请材料齐全后,五个工作日内交区有关部门办理。 办理地退人员、征地超转人员区内转移手续

1、本人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一份;

2、本人申请;

3、自收到申请材料齐全后,五个工作日内交区有关部门办理。 办理军退、地退人员死亡抚恤金、丧葬费手续

1、死亡人员“死亡证明”原件;

2、自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交有关部门办理。 办理残疾军人及享受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死亡手续

1、死亡人员“死亡证明”原件;

2、自材料齐全后,五个工作日内交区有关部门办理。

残联

代办残疾证 办理依据: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办理对象和范围:

户籍在本社区的残疾人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薄、四张两寸近期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2、填写《北京市残疾人证申领审批登记表》(需要居委会盖章)

3、社区居委会开具残疾鉴定介绍信

4、请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到指定医院做鉴定: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如无身份证,请携带户口薄)、北京市残疾人证申领审批登记表、以往看病医院病历相关资料原件或病历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5、将填写医疗诊断建议的北京市残疾人证申领审批登记表、户口本复印件、一张两寸照片交到社区居委会填写北京残疾人基础信息登记表

6、社区居委会将材料交到街道残联审核

7、街道残联将材料报送到区残联审核

8、审核通过后由街道残联送区残联盖章

9、通知居委会到街道残联领取残疾人证

10、申请人到居委会领取残疾人证 提交材料有:

1、填写医疗诊断建议的北京市残疾人证申领审批登记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贴好,申请人须填写声明并签字、居委会工作人员在受理处签署意见并盖章);

2、北京残疾人基础信息登记表;

3、申请人户口本(首页、本人页、本人变更页)及一张两寸近期免冠照片。代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代理重残认定 办理依据:

市残联、市财政局(京残发„1999‟99号)文件 办理对象和范围:

户籍在本社区且家庭平均收入低于民政低保边缘的重度残疾人 办理程序:

申办人提交相关材料到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填写“海淀区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和生活补助认定表”交街道残联进行审核,并上报区残联审批。提交材料:

1.户口本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变更页)2.身份证复印件 3.残疾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代理重残无业、生活补助审批 办理依据:

市残联 京残发[2007]23号文件 办理对象和范围:

户籍在本社区,劳动年龄段内重度残疾且无业、无固定性收入的持证残疾人

办理程序:

申请人携相关材料到社区申请,社区审批合格后,填写《北京市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享受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社区公示7日无异议后交街道残联,由街道残联审核且合格后,最后区残联审批且合格后,街道残联通知社区,由申请人到指定银行办理存折,统一发放。提交材料:

1.北京市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享受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

2.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求职证或档案存放处提供的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3张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办理时限:

每月20号之前

代理海淀区长期失业残疾人生活补助 办理依据:

海残工委[2008]11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海淀区长期失业残疾人生活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理对象和范围:

户籍在本社区,在劳动年龄段且失业满一年以上的轻度残疾人 办理程序:

本人向社区提交申请,携相关材料,社区审核是否符合标准,填写“海淀区长期失业残疾人生活补助审批表”一式两份,社区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街道残联审核,合格后报区残联审批,批准后由街道残联通知社区,申请人到指定银行办理存折,统一发放。提交材料:

1.海淀区长期失业残疾人生活补助审批表

2.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档案存放处提供的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3张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办理时限:

每月20号之前 代理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 办理依据:

市残联 京残发[2010]94号文件 办理对象和范围:

(一)具有本社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含享受民政部门“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的残疾人),不分年龄、不考虑是否就业,每月按1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已享受长期失业每月200元补助的残疾人除外)

(二)具有本社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就业年龄段内,未享受低保待遇的的轻度残疾人,失业且无稳定收入,按照每月100元给予补助(已享受长期失业每月200元补助和在校的残疾人除外)办理程序:

1.本人或监护人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社区申请

2.社区居委会初审合格后填表,公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残疾类别及等级、就(失业)状况和家庭情况以及有无固定性收入等(见附件),公示无异议将所有材料上报街道残联 3.街道残联审核合格后上报区残联 4.区残联审批合格后从次月开始享受补助 提交材料:

(一)、享受低保待遇的需提交:

《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残疾人证、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或民政重残生活补助证复印件,社区公示材料,一式两份,3张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二)、未享受低保待遇且失业的需提交:

《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残疾人证、户口本、身份证、求职证或档案存放处提供的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区公示材料,一式两份,3张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办理时限: 每月20号之前

代理海淀区精神残疾人免费服用精神类药品补助 办理依据: 海残字【2009】17号文件 办理对象和范围:

(一)具有本社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精神残疾人。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口本原件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领取和填写《海淀区精神残疾人免费服用精神类药补助申请审批表》、《海淀区精神残疾人用药通知单》、《知情同意书》,由地段医生签署意见后,社区报送街道残联初审,街道残联报送区残联审批。提交材料:

1.《海淀区精神残疾人免费服用精神类药补助申请审批表》、《海淀区精神残疾人用药通知单》、《知情同意书》一式四份

2.精神残疾人的户口本、残疾人证、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还需要提供低保证(或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复印件、及其他材料一式四份

3、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6张。办理时限: 每月6号之前

社保所(旧)

代办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流程》的通知(京劳社农发[2009]14号)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实施办法》(海行规发[2009]19号)

办理对象和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男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能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

办理程序:

1.参保人到就近北京市农村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2.参保人每月1-10日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服务站办理缴费手续。

提交材料:

1.户口本及复印件

2.身份证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 3.专用存折

4.低保证、残疾证及复印件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代办退休人员药费报销

办理依据:

办理对象和范围:

医疗关系在本街道社区所的退休人员

办理程序:

1.退休人员持加盖有医院公章的药费单据到社区服务站办理 2.药费发生的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药费单据上必须同时又“上传号”和“手册号”;若没有“上传号”和“手册号”,必须有“急诊”章;

4.在医保定点药房购药必须有医院的“外购专用章”;

5.药费发生的医院为本人医疗蓝本选定的医院以及北京市指定的19条A类医院和医保定点专科医院。

提交材料:

1.药的处方

2.费用发生的明细单据

3.留观(住院前七日且未回家)发生的费用必须上交医疗蓝本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代办社区居民丧葬补贴

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贴居民丧葬补贴方法》的通知(京民殡发[2009]10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民殡发[2009]143号)

办理对象和范围:

2009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具有本市户籍、且未享受我市丧葬补助费待遇的居民。下列人员除外:

①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②企业在职人员;③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④正在领取失业金的人员;⑤已在外地领取丧葬补贴的人员;⑥在工伤保险基金内领取丧葬补贴金的人员;⑦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人员;⑧三无人员、五保户等已由区财政或福利机构负担其丧葬事宜的人员;⑨在监狱服刑或在劳动教养场所执行劳动教养期间死亡人员;⑩其他形式享受丧葬补贴待遇人员。

办理程序:

1.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死亡后,申请人(直系亲属)应先到亡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后,再到亡者原户籍所在地社区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社区服务站受理申请时将个人提供的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同时检查亡者生前是否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核对无误后出具书面受理证明;

3.社区服务站受理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将亡者情况在亡者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报送社保所;

4.区民政部门对亡者丧葬补贴待遇资格进行核准。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由社保所按规定发放丧葬补贴金;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出具不予发放书面证明,由社保所转交社区服务站,再通知申请人。

提交材料: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亡者已加盖死亡章(户口专用章)的《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居民、非火化区居民提交死亡证明或土葬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代办“一老一小”、“无业人员”大病医疗保险

办理依据:

关于实施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险老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 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

关于实施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 办理对象和范围:

“一老”: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户口新进京人员。

“一小”:本市非农业户籍、非在校少年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异地学生,当年高考复读学生;新出生婴幼儿。

“无业人员”:本市非农业户籍,在劳动年龄内未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且男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居民。

办理程序:

1.办理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社区服务站进行申请

提交材料:

(一)参保人员提交材料: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张;

2.北京银行办理借记卡的京卡申请表复印件2张或邮政储蓄存折复印件2张; 3.享受低保、困补及退养、老积极分子需提供相关证件;

4.无业人员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

5.三岁以上婴幼儿、非在校生、老年人、无业人员需提供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

(二)个人信息变更提交材料: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特殊病和异地医院变更提供盖章后的申请表; 3.退保需提供书面申请。

(三)医疗费报销提交材料: 1.网络未结账证明;

2.入院证明、出院证明、诊断证明;

3.住院费用收据、明细、留观药费需有处方; 4.医保手册。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代办退破产企业领取煤火费人员证明

办理依据:

办理对象和范围:

破产企业平房住户

办理程序:

1.每年9月破产企业领取煤火费人员到所在社区服务站开具证明;

2.社区服务站根据街道社保所提供的名单对申请人是否住平房烧煤取暖进行核实,如属实则出具证明。

提交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退休证

办理时限:

每年9月底办理

计生办

代办新生儿入户登记 办理依据: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计生法字[2003]142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

父母均为本市户口,出生的新生婴儿要求入户的 办理程序:

新生婴儿出生后,其父母应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到母亲户口所在村、居委会盖章,然后到母亲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批盖章后到母亲户口所在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到父亲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的,要到母亲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生育服务证》变更手续。

育龄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的,如新生儿拟入本市户口,符合本市规定的,当事人应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一方需提供本人婚姻、生育情况的有效证明(外籍一方驻中国使馆生育证明或外籍一方在国外居住地政府出具的证明或外籍一方就本人婚育情况进行的书面声明并并公证)。提交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夫妻双方《结婚证》,再婚者需持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定判决书,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原件及复印件

5.《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6.女军人需持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身份证明 注:

1.女军人及其配偶均为驻军部队现役军人,要求在京办理《生育服务证》的,须在女军人部队所在地街道、乡镇办理《生育服务证》并入户,不以居住地或男方部队所在地为准办理。

2.现役女军人配偶户口在外地,要求在本市办理《生育服务证》,须在女军人部队所在地街道、乡镇办理《生育服务证》并入户,不以居住地为准办理。代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办理依据: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办理程序:

一对夫妻依法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到各自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可在北京市海淀区人口计生网站下载申请书进行填写,网址;上网后点击“人口计生委”),经所在单位核实盖章(没有工作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核实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生育双胞胎的夫妻可到女方单位领取《初育双(多)胞胎夫妇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待遇申请书》,无工作单位的到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提交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夫妻双方《户口本》 3.夫妻双方《结婚证》 4.孩子《出生医学证明证》 5.北京市一孩《生育服务证》 6.《申请书》一式三份

材料齐全后,上交街道计生办,即可办理。* 相关提示: 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又结婚的不能申请办理北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代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办理依据: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计生法字[2003]142号 办理对象和范围: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方为田村路街道户籍的居民 办理程序: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计划生育或人事档案专用章,由女方户籍所在街道计生办核实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1、女方有单位的:女方单位有计生或人事部门的加盖计生或人事档案专用章,到女方单位领取《生育服务证》;女方单位无计生或人事部门的,凭单位证明并加盖公章到女方档案存放处领取《生育服务证》。

2、女方无单位的:女方档案在人才、职介的,凭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到女方档案存放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女方档案在乡(镇)、街道社保所的,凭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到在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3、女军人及其配偶均为驻军部队现役军人,要求在京办理《生育服务证》的,须在女军人部队所在地街道、乡镇办理《生育服务证》并入户,不以居住地或男方部队所在地为准办理;现役女军人配偶户口在外地,要求在本市办理《生育服务证》,须在女军人部队所在地街道、乡镇办理《生育服务证》并入户,不以居住地为准办理。提交材料:

1.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者提交历次《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定判决书、调解书,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3.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

4.女军人持军官证、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身份证明

5.男方为外省市户籍的还需要出具男方户籍地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二级《婚育情况证明》。办理、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一)办理北京市流出人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对象和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拟离开本市三个月以上的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到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先到本人的单位(有单位的:单位有计生或人事部门的需出具该部门证明;单位无计生或人事部门的,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档案在人才、职介、乡(镇)、街道社保所的,凭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开具婚育状况证明,持有效证件和证明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提交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正反面)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3.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本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对象和范围:

进入本区的外省市成年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30日内,应当向现居住地居委会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加盖查验证明专用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每年查验一次。办理程序:

持有效证件或证明到居委会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提交材料:

1.《身份证》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代理随父入户登记

第一个子女办理随父入户登记 办理依据:

《关于新生儿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办理计划生育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生法字[2003]143号 办理对象和范围:

(1)父母均为本市户口,要求随父入户登记须办理的手续。

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婴儿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应在女方户籍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生育服务证》变更手续,然后到男方户籍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迁入手续。

提交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2.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3.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者提交历次《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印章)、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后的《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页、第三页及第三页的副页和背面变更页)

6.女军人要有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身份证明。

(2)父亲一方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新生婴儿随父入户登记须办理的手续。办理程序:

父亲一方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未在母亲户籍地登记入户,可在父亲户口所在地办理北京市一孩《生育服务证》。

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第一个子女,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又申请随父入京的,由父亲户口所在计生办审查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应当为其出具《生育第一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

提交材料:

1.填写《生育第一个子女随父入户申请表》,夫妻双方书面申请,经男方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有单位的含档案存人才、职介的:需出具该同志的婚育状况证明并加盖单位计生或人事部门公章;无单位和档案在、乡(镇)、街道社保所的,凭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2.母亲户籍地已经办理的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3.女方户籍所在社区居(村)、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二级婚姻生育情况证明(一年内有效)。

4.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者提交历次《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印章)、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5.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复印户主、本人及变更页,《身份证》正反面)。

6.《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父亲存档单位(无档案的有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8.计生办同时查验女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9.夫妻双方填写《申领生育服务证声明书》

10.特殊情况请咨询街道计生办。计生办咨询电话:88268324、88268201

代办独生子女父母各类奖励与帮助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办理对象和范围:

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每月领取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双方每月各5元),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增休3个月奖励假的,奖励费发至15周岁止)。办理程序: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文件规定范围内的人才、职介,特殊情况须核实)存档人员,由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人才、职介出具证明后,由乡(镇)、街道计生办发给;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社保所)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3)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计生行政部门发给。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提交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存档人员需出具人才、职介中心个人存档人员还需持存档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 办理依据: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通知(海政发[2009]51号)办理对象和范围:

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户口均在本辖区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办理程序:

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到各自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填报《一次性奖励申请表》,夫妇双方按规定填写,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无单位的由户籍地村、居委会签署意见盖章)。(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文件规定范围内的人才、职介,特殊情况须核实)存档人员,持单位委托存档证,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发给;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社保所)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提交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本》主页和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6.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婚育证明

7.街道办事处社保所出具的无业证明或人才、职介中心出具的个人存档卡原件及复印件

8.《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的,也可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或单位出具的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工资条(财务部门)复印件办理领取手续

9.离婚的需提交《离婚证》或离婚调解(判决)书,丧偶的需提交配偶死亡证明 办理时限:

此项奖励,由区人口计生委上报区财政,每年由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发放。

(三)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办理依据: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办理对象和范围: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办理程序: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到各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填写《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对其父母经济帮助申请表》,由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上报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提交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子女意外伤残需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注:区人口计生委统一到指定医院进行鉴定)

3.子女死亡的需持医院死亡证明和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4.结婚证

5.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定判决书)

6.《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的,也可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或单位出具的领取过独生子女费的证明及工资条(财务部门)复印件办理领取手续 办理时限:

此项经济帮助,由区人口计生委上报区财政,每年由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发放。

(四)贫困独生子女家庭经济帮助 办理对象和范围:

帮困对象以家庭户为单位,满足下列全部基本条件和特殊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帮困金,帮困金为每户1000元,一次性发放(原则上每户享受帮困金不超过两次)。基本条件:

1.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本人为海淀户籍,其父母双方至少有一方为海淀户籍;

2.享受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特殊条件:

1.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或实施重大手术),并有二级甲等以上级别医院的诊断证明;

2.独生子女父亲或母亲患有重大疾病(或实施重大手术),并有二级甲等以上级别医院的诊断证明;

3.因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特殊困难的。

由于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独生子女家庭,由区人口计生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另议。办理程序:

困难独生子女家庭,由母亲(海淀户籍)或父亲(母亲为非海淀户籍),向其户籍所在居委会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上报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帮困的独生子女家庭,由母亲(母亲为海淀户籍)或父亲(母亲为非海淀户籍),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帮困金申请。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居民小区,申请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提出申请。

乡(镇)、街道计生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区人口计生委,区人口计生委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将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家庭名单返回各乡(镇)、街道计生办,并由申请人户籍地社区居(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确定为帮困对象。

提交材料:

1.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证》;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夫妻双方《户口本》及《身份证》; 4.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后,上报区计生委,由区人口计生委上报区财政,每年由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发放。

(五)申请办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程序 办理依据:

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口发[2008]53号)、转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及政策解释》的通知(海人口发[2008]31号)办理说明: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指具有北京市户籍、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特别扶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

2、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金。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进行评议;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5、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

特别扶助对象如发生情况变化,由社区居(村)委员会及时上报。提交材料

1、本人及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历次《离婚证》或其他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

6、公安机关出具的确认子女死亡证明(或户口簿上死亡户口注销章);生育的子女未上户口即死亡的,出具当事人本人自述的书面材料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7、1992年4月1日之前收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入户及户籍关系证明;1992年4月1日之后依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及公安部门提供的入户及户籍关系证明;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解除收养关系的有效证明。

8、一方丧偶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9、其他有关证明。

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参保范围及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在全区常住人口计划生育家庭范围内普遍开展,包括居住在海淀区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保障特殊困难家庭,如特扶计生家庭、独生子女夭折家庭、城市低保计生家庭,(特殊家庭保费由政府补贴)及结婚无子女家庭。

上述范围内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其夫妇及子女年龄在工作65岁以下及1周岁以上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计划生育家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双方及其子女构成的家庭(小家庭或核心家庭)。其中,女方为投保人,男方及其子女为连带被保险人。

城市低保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双方或其中一方,并且其子女具有海淀区田村路街道户籍并持有海淀区签章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书的计划生育家庭。

独生子女夭折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双方或一方具有海淀区田村路街道户籍,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并且已夭折的计划生育空巢家庭。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双方或其中一方居住在海淀区田村路街道半年以上的计划生育家庭。投保流程

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登记审核。

街道计生办审核确认,并把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反馈给社区居委会,居委会据此收缴计划生育家庭每户30元投保费。投保期限

投保期限为一年。第二年重新办理。

文教科

代理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京中小学借读证明

办理对象和范围:

父母双方均为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并居住在本地区的需要申请入学的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 办理程序:

申请人需准备以下相关材料到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代为转送到街道综治办文教科进行审核,并填表盖章,开具“在京借读批准书”。提交材料:

1.父母一方《暂住证》(暂住地在本辖区内且暂住证在有效期内);

2.全家户口薄(证明需入学子女与其关系,同时查验需入学子女年龄是否符合当年入学规定);3.父母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加用工单位营业执照(如劳动合同、受聘合同、营业执照等); 4.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等)和房主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5.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三个工作日即可办理完毕

代理流动儿童少年在京中小学借读证明

办理对象和范围:

父母双方均为来京务工人员,并居住在本地区的需要申请入学的流动儿童少年 办理程序:

申请人需准备下列材料到街道办事处文教科审核填表盖章,开具“在京借读批准书”。提交材料:

1.孩子及其父母的户籍证明 2.父母的身份证、结婚证 3.本地区的暂住证

4.暂住所在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5.原籍政府出具的无监护人的证明

6.学生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有学籍的,还应持学籍所在学校开具的同意外出借读的证明 办理时限:

4.办事处关于 篇四

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

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监管,是新时期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构建和谐发展环境的需要。办事处把农村“三资”的管理和监督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根据农村集体实际,积极探索“三资”监管的有效途径,逐步健全完善了“三资”管理制度,并通过规范运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做法有:

一、领导高度重视,加强队伍建设办事处党工委高度重视农村“三资”管理工作,有办事处主任**同志兼任核算中心主任,班子成员任副主任,设专职会计七名。同时成立了有办事处纪委、财政、核算中心等工作人员参加的专项审计清查小组,定期进行审计,采取专业清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办法,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对问题村(居)进行整改。办事处党工委定期召开班子会,听取专题工作汇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二、注重加强培训,提高三资管理工作成效。

一是对管理中心会计进行培训。坚决落实“强队伍、强管理、强服务”的目标,狠抓财务人员培训。管理中心人员均通过自学及农业局集中培训,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二是对报账员进行培训。并定期召开会

议,使学习与实际业务处理有机结合,通过制度讲解,案例分析,提高村干部依法按规操作村级三资管理意识。进一步提高了全体报账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了凝聚力,形成团结一致、积极向上的村社区报账员队伍。

三、加强监管力度,强化制度建设

(一)加强村级财务监管工作力度,结合村(居)实际情况,办事处先后更新修订出台了《**街道办事处村(居)级财务管理制度》和《实行等级管理规范村级干部工资报酬管理办法》两个文件。**办事处核算中心对村(居)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了重新修订,重点针对资金管理、资金预算、财务收支管理、财务开支审批、收入台帐、重大经济活动民主决策、招待费管理、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票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制定了严格详实的实施细则。

(二)抓住资金管理这个核心。办事处核算中心全面代管村集体财务,接受区经管局的业务指导、培训、管理和监督,每村只设一名报账员,定期报账,负责处理村内日常经济业务活动,由核算中心统一在银行开户,并以村为单位设立专户,分村核算,利息归村。坚持村级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支配权、审批权和独立核算权不变。统一会计账簿、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规范操作程序、统一票据管理制度、统一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进行高标准、严要求,进一步加强了村级财务管理与监督力度。

(三)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管理,严把“三道关”。实践证明,抓住了资金管理,就铲除了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严格收支两条线,严把三个关口,构建了规范有序的资金管理运行机制。一是严把收入关。把村集体各类性质的收入全部纳入管理范围,规范资金收入的收缴程序,村集体收入资金必须在三天之内交乡镇核算中心代管,不准公款私存,对土地发包、征用补偿等大额度资金收入,乡镇核算中心和群众代表全程参与,从源头上监控,彻底杜绝了坐收坐支、收入不入账和私设“小金库”现象。二是严把支出关。严格控制招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对村居每个月的开支建立限额,对超支部分一律不予报销,谁批准谁负责,受到群众的一致拥护和好评。三是严把入账关。对村集体报账单据,特别是开支实行预决算、村干部会签、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核算中心审计等制度,层层把关,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开支,核算中心一律不予入账,并加盖“作废”章,予以扣留,由批准人或经办人退赔。

四、严格落实财务制度,加强财务公开力度

1、严把审核关,坚持每月对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审核,确保会计核算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2、严格资金审批制度,未按程序经办事处主管领导审批的资金,核算中心做到不予办理。

3、严格落实财务公开,推行阳光财务。每月5日前对

村居上月财务收支情况做好账务处理,出示公开榜,交包村干部带至村(居)公开。同时实施了严格的检查回访制度,办事处为核算中心配备了数码相机、移动硬盘等设施,在公示期内核算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定期地到村(居)照相,并将检查情况作为对村(居)的一项考核指标定期公布。采取多种措施促进村(居)财务工作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

4、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核算单位会计资料和电算化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五、规范“三资”监督管理的主要成效

(一)强化了村级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自我办实行村账委托代管以来,村级资金统一管理,按村设账,专户储存,监督使用,保证了村集体资金的安全性,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解决了过去农村财务基础工作薄弱、财务制度落实不到位、账目设臵混乱、转移挪用资金、隐瞒收入、随意开支、会计信息不实等到问题。解决了长期以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混乱的问题,有效避免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闲臵、流失和浪费,维护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安全,为保值增值奠定了基础。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一系列制度的实行,增强了村级财务的透明度,保证了农民的知晓权、监督权和民主决策权,有效地控制了村级不必要的非生产性开支,杜绝了公款私存、白条抵账、支出无度和集体资产跑、冒、滴、漏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改变了过去的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取得了明显效果。

(二)加强了基层组织建设。近几年,对核算中心和各村委会的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紧紧地抓住“民主管理”这一主题,通过对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建立并实施规范的管理,不仅盘活了村集体资产、资源,也确保了村级财务的及时公开。特别是近几年对“三资”管理不断完善,对提高农村基层干部依法治村、民主管村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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