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四项制度

2024-06-22

食品流通许可证四项制度(共10篇)

1.食品流通许可证四项制度 篇一

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流通安全,本经营者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持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洗净双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三、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六、对于自检或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协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其他前置证照和《营业执照》后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食药监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

理制度

一、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并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淡色工作服,不能佩带首饰、假发、假睫毛、假指甲、戒指,喷洒香水、化妆、涂抹指甲油;离开工作岗位时,要换下工作服,不得将工作服穿离工作岗;工作服及工作帽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干净。

四、必须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常洗澡、换衣、修剪指甲、洗发,做到个人仪表整洁。

五、上班时不能在工作岗位上嚼中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食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六、凡是参与食品经营的从业人员都应先取得食品安全相适应的健康证明,包括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和可能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

七、食品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组织单位参与食品经营的员工开展食品安全的培训活动,做到培训有计划(培训计划书),召开有记录(签到表、影像资料)。

八、食品安全培训应当重点围绕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日常经营的各种规范制度开展。

九、从业人员健康证在超过有效时前,及时办理新的健康证明。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一、认真制定、落实、检查本单位的各项食品安全制度是否到位,协助本单位法人、负责人做好日常的食品安全管理落实工作。

二、依法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严把商品进货关。

三、建立健全商品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保存进货商品的各种信息和数据,保证进货商品的可追溯性和销售商品流向信息的真实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四、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并做好建立培训档案工作;

五、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并做好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六、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售后服务,妥善解决消费投诉和纠纷;

七、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在食品经营期间,确保有人在岗。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一、为了保证食品的质量以及食品的安全,特制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保证落实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二、适用于本单位内,对质量安全有关的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协调、管理工作,批准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和自查报告。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食品安全管理单位报告食品安全自查结果。

四、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向本单位管理层提交自查小组名单,并全面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实施活动,食品安全自查审核方案和食品安全自查报告。

五、本单位起草的食品安全自查审核方案应当含有组建食品安全自查小组名单,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实施方案,对不合格项目的整改、实施效果进行确认。

六、食品安全自查审核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予以公开,并保留相关的自查报告备查。

七、自查频次:每年不少于 1 次且时间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质保部每年初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在每个内所进行的安全自查,并覆盖所有的相关部门。

八、当有下列情况时,需追加食品安全自查。

1、发生了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或外界有重大投诉;

2、组织的内部机构、质量方针和目标等有重大改变;

3、其他应该追加的情况。

九、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单位食品从业人员都可以向本单位相关管理层提出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的准则、范围、频次和方法的建议,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批准实施。

十、食品安全自查的准备应当有本单位内负责自查组长提出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批准,经批准生效的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表中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即被指定为该次食品安全自查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

十一、食品安全自查的实施前,应当召开一次简短的会议,组长介绍自查的目的、范围、准则、方式、计划和自查人员分工及日程安排,澄清自查计划中不明确的问题,确定末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在受检部门人员陪同下,由自查组长主持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员采用现场观察、查阅资料、提问等方法进行抽样调查。要对照自查表中记录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的事实。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将不符合事实与受检部门交换意见。

十二、自查结束后自查小组成员互相交流分析,确定不符合事实。在编写“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时,须事实描述清楚,证据确凿。

十三、帮助受检核部门制定并评价纠正措施。并对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确定不合格项,取得受检部门签字认可。

十四、召开末次会议,由自查组长报告自查情况和自查结果。就食品安全提出检查结论,并对如何提高食品安全提出建议,确定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

十五、提交自查报告。

十六、食品安全自查的记录由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存。

十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检查时,应当及时予以提供.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

清洗消毒制度和

维护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卫生管理要求

1、食品经营者应保证经营环境、设施设备、人员满足食品经营卫生要求。

2、食品经营者应对所经营食品安全进行承诺。

3、经营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控制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经营卫生管理。

4、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每年一次的食品安全培训。

5、经营单位应建立与食品经营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2.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要求

二、采购 1、应建立食品采购制度。包括供货商的选择和评价、采购流程、食品验收标准等内容。

2、应设立食品采购质量控制部门,对供应商的合法资质、生产能力、加工条件、卫生状况、质量管理水平、信用资质等进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方档案。、应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案。4、采购实行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5、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运输

1、应建立食品运输制度。明确送货人员在食品运输过程中对于车辆卫生、食品卫生的质量安全职责。

2、食品运输应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

3、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运输包装材料或容器应完整、清洁、无污染、无异味、无有毒有害物质,达到相关食品卫生标准要求,且应具有一定的保护性,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能够避免内部食品受到机械或其他损伤。

四、散装的食品应该具备符合安全卫生和运输要求的独立外包装。

1、冷藏食品的运输可采用冷藏车、保温车、冷藏列车、冷藏船、冷藏集装箱等运输工具。一般情况下,允许冷藏温度接近的多种食品拼箱装运,但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不得进行拼箱,避免串味或污染:

a)不同加工状态的食品,如:原料、半成品、成品;

b)不同种类的食品,如:水果和肉制品;蔬菜和奶制品;蛋制品和肉制品; c)具有强烈气味的食品和容易吸收异味的食品; d)产生较多乙烯气体的食品和对乙烯敏感的食品。

2、冷藏食品运输包装应使用 GB/T 191 规定的“温度极限”标志或用文字直接标明食品应保持的最低温度和最高温度。

3、冷藏食品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应符合 GB 6388 的规定。

4、冷藏食品的运输包装尺寸应符合 GB/T 15233 和 GB/T 16471 的规定,采用托盘包装时还应符合 GB/T 16470 的规定。

5、食品运输有冷藏、冷冻温度要求的,应符合 GB/T 24616 的相关规定。

五、验收、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经营单位应设立验收机构。食品应根据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双方制定的合同(协议)进行验收。、应查验索取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明及认证证书,并备案。、建立进货和验收记录,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信息。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

5、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6、货证不符的应拒收或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识; 应检查标识是否清楚、正确,标识不清楚的单独应存放。

六、贮存、应建立食品贮存制度。贮存管理人员应熟悉制度要求和各类食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2、贮存场所应建在地势较高,干燥,交通方便的地区,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3、贮存食品的场所应保持清洁,定期清刷,无积尘、无食品残渣,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应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应有充足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亮度应能满足工作需要。

4、食品常温贮存的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空气清新。、食品贮存仓库和货架的设计应满足食品卫生要求,在食品贮存区域,不同类别食品应进行适当的物理隔离。食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应在 10cm 以上。

6、具有强烈挥发性气味和腥味的食品,要求不同冷藏温度的食品,需经特殊处理的食品,容易交叉污染的食品应专库储存,不应混放。、上架食品应分类贮存。、贮存的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9、贮存有温度要求食品的场所应有降温或调节温度的设施。贮存冷却物和冻结物的冷藏间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 GB 50072 的规定、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定期检查库存食品的质量和数量,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七、销售

1、应建立食品安全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销售人员在食品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

2、应有与经营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销售场所。营业场所应布局合理,与生活等区域分开。

3、应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施设备。食品销售有温度要求的应配备销售冷冻食品必备的冷藏库(柜)、冷冻(库)柜等设施设备。

4、销售场所应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和消毒的设施设备。照明设备安装在食品的正上方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备。

5、与食品表面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无毒、无害或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表面平滑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质制造。

6、销售场所应进行定期卫生检查和清洁,冷藏、冷冻库(柜)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清洗、清除异味,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

7、销售冷藏、冷冻食品应按食品标签明示的温度进行控制,超出温度、湿度规定应及时采取措施。

8、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9、销售的食品应分类上架摆放或垫离,不应落地码放。

10、上架销售的食品必须严格控制在保质期内,做到先进先出,并为消费者预留合理的存放和使用期。

11、装销售。12、13、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应延长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不应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应以破坏性方式处理销毁,并记录。应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记录销售食品的基本情况。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废弃物处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废弃物的控制,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范围内产生的废弃物的管理控制。

第三条 本单位内部企管部负责废弃物存放和处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生产、办公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的分类、收集等工作。

第四条 废弃物分类

1、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废弃物:指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不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

2、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废弃物:指在生产、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可回收的废弃物。

3、废弃物的收集和存放

4、各部门应按照废弃物分类,设置临时放置点、废物箱,并分别设置明显标识。

5、废弃物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时放置到存放场所。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及存放、废弃灯管、废电池等应放入有害废弃物存放箱、专用存放设施内或交给企管部统一管理。

6、一般废弃物存放

a)生产中产生的布料、线头直接回收至存放处。b)已经报废不能使用的设备放入报废设备区。

c)不可回收的废弃物放入不可回收垃圾区域——垃圾池。

7、废弃物的处理

a)废弃油由企管部统一处理。

b)更换下来的含油物品等易燃物,废旧灯管、废电池等其它有害废物,由企管部联系有处理能力的合法机构进行处理。

8、一般废弃物的处理

一般废弃物的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的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可回收的废弃物企管部转卖给物资回收部门;不可回收的废弃物与生活垃圾等,由有资质的垃圾清运单位清理。

9、废弃物的处理记录

企管部对废弃物的处理情况应记录在《废弃物清单》中。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食品召回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知悉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

二、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三、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

四、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五、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

六、食品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应急处置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方案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经营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二、食品经营者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对病人进行救治,防止事故扩大。

三、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要在 2 小时内向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四、食品经营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在经营场所设立相应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处理消费者对食品的投诉,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食品销售凭证(发票、信誉卡),作出特殊承诺的提供书面凭证。

2、确定受理后,对消费者的具体投诉内容和要求进行登记,包括投诉人姓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购买食品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情况、消费者的要求等相关内容。并由投诉人签字盖章,将投诉人提供的凭证和有关材料复印存档。

3、受理消费者食品投诉后,指定具体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调查人员首先应将消费者投诉情况调查清楚,结合投诉人意见分清责任。应当给消费者退货、换货、赔偿的及时给消费者解决;经营者没有责任的,耐心向消费者解释清楚。

4、对于投诉事件,工作人员能自行处理的,要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负责人请示,待负责人做出决定后再作处理。

5、消费者直接投诉到消费者协会的,负责人应积极配合消协妥善处理,不留后患。

五、食品经营者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上述所有文件我已全部阅读知悉并严格遵守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2.食品流通许可证四项制度 篇二

为了更加明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食品流通许可受理、核发、审查、批准以及监督检查中的具体职责, 更好地推进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程序化建设, 促进人民群众食品放心消费、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009年7月30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周伯华同志签署了第44号局长令、发布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 。这是我国食品流通行业的一件大事, 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尽管本办法对许可食品划分了“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型, 但是对于食品流通许可该许可哪些类食品, 大家尤其是第一线的同志们在认识上还存在一定的分歧。笔者主要对《食品安全法》及本办法所应当调整的“食品”, 谈谈几点个人看法。

一、关于“食品”的广义概念与狭义概念

关于“食品”的概念, 在理解上存在一定的争议。“食品”在汉英词典中的解释:food;foodstuffs;food products;provisions;eatables;edibles;comestibles。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明确食品的涵义是,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 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法》的“食品”范畴是成品和原料以及剔除以治疗为目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那部分物品。《食品安全法》不调整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活动。

《食品工业基本术语》对食品的定义是, 食品是指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 包括加工食品, 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 不包括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的物质。在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管理工作中, 通常还把“其他与食品有关的物品”列入“食品”的管理范畴。

但是如何界定既属于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 仅仅按照传统概念的理解是不够的, 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就此专门做出规定。2002年3月30日, 卫生部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第一次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禁用物品名单公诸于众。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按笔划顺序排列)

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 (桂圆) 、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 (甜、苦) 、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 (大枣、酸枣、黑枣) 、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 (生姜、干姜) 、枳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 (艹下加需) 、桃仁、桑叶、桑 (木右加甚) 、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 (艹下加服) 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按笔划顺序排列)

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 (需提供可使用证明) 、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国家标准GB/T7635-1987, 将加工食品共分为了18类: (1) 粮食加工品。如小麦粉、大米等; (2)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如花生油、大豆油等; (3) 肉加工品, 如生、熟畜肉和禽肉等; (4) 蛋制品, 如蛋白粉、松花蛋; (5) 水产加工品, 如鱼类干制品、海带加工品; (6) 食糖, 如白糖、红糖; (7) 加工糖, 冰糖; (8) 糖果, 如奶糖; (9) 蜜饯果脯; (10) 糕点; (11) 饼干; (12) 方便主食品, 如方便面、面包; (13) 乳制品, 如奶粉、干酪、液体奶、酸奶; (14) 罐头; (15) 调味品, 如味精、酱油、食醋、食盐; (16) 其他加工食品, 如粉丝、腐乳; (17) 饮料, 如葡萄酒、果汁、矿泉水; (18) 茶叶。

因此, 狭义的食品概念主要是指受《食品安全法》调整、实施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实行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那部分“食品”。广义的食品概念还涉及到:所生产食品的原料, 食品原料种植, 养殖过程接触的物质和环境, 食品的添加物质, 所有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 设施以及影响食品原有品质的环境。

二、关于“食用农产品”的概念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 “本法所称农产品, 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的农产品不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制作的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农产品的概念, 避免了与《产品质量法》所界定的产品概念的交叉和重复。

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对食用农产品的概念进行界定。2002年10月15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自2002年12月1日施行) , 对食用农产品的概念进行了界定, 这应该是全国范围地方性法规较早明确“食用农产品”这个概念的。食用农产品是指通过种植、养殖、捕捞形成的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及其直接加工品, 包括植物产品、动物产品和微生物产品。也有的同志认为, 食用农产品是指对粮、菜、果、肉、蛋、奶、鱼等主要农产品。

2005年4月4日, 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 (商建发[2005]第001号) 中的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中明确了食用农产品的范畴。商建发[2005]第001号文件的附件明确, 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食用农产品的范围应当包括:植物类农产品、畜牧类农产品、渔业类产品等类型。

商建发[2005]第001号文件中, 列明并且强调了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的特殊一些农产品, 主要有以下类型:

(1)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

(2) 各种蔬菜罐头 (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 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 (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

(3)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4) 精炼植物油;

(5) 中成药;

(6)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7) 各种蛋类产品的罐头;

(8)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 如酸奶、奶酪、奶油等;

(9) 各种蜂产品口服液、王浆粉;

(10)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11) 罐装 (包括软罐) 水生植物产品;

(12) 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品中, 以鱼油、海兽油脂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乳剂、胶丸、滴剂等制品;

上述这些农产品, 规范性文件中不将其列入“食用农产品”的范畴 (它们事实上又的确是食用农产品) 。笔者倾向于认为, 既然政策中已经明确上述12类品种列为不属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 其应当属于应当受《食品安全法》所调整之“食品”范畴, 这样的划分, 也许更切实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如果笔者这样的推论成立的话, 建议把上述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畴的初加工农产品, 命名为“食用农产品中接近于食品的范畴”。

因此, 按照笔者的理解, 食用农产品应当是指通过对粮、菜、果、肉、蛋、奶、鱼等主要农产品及其直接加工品, 但排除不属于食用农产品的、更为接近于“食品”范畴的那部分农产品初加工品 (即:扣除政策已经排除的12类) 。

三、食品流通许可意义上的“食品”概念

那么, 食品流通许可究竟该对哪些“食品”进行许可呢?

所谓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 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 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食品流通许可是一种比较典型的行政许可形式。根据《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流通许可的有关管理办法之要求,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 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出台前, 流通环节经营活动中的“食品”如何被相关部门如何许可?据笔者了解, 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前, 国家授权卫生部门统一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2006年, 卫生部在其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卫生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72号) 《食品生产经营方式及范围 (供填写食品卫生许可证参考用) 》 (附件2) 中, 对涉及《食品卫生许可证》中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中的“食品”这一范畴予以了明确。其中, 卫生部门在生产 (加工) 中涉及的“食品”有22类: (1) 乳和乳制品。 (2) 油脂。 (3) 冷冻饮品。 (4) 果蔬制品。 (5) 蜜饯凉果。 (6) 豆制品。包括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等。 (7) 糖类、巧克力和糖果。 (8) 粮食及其制品。 (9) 糕点。 (10) 肉及肉制品。 (11) 水产品及其制品。 (12) 罐头。 (13) 蛋及蛋制品。 (14) 调味品。 (15) 饮料。 (16) 茶叶。 (17) 酒类。 (18) 婴幼儿食品。 (19) 保健食品。 (20) 新资源食品。 (21) 食品添加剂 (香料香精除外) 。 (22) 集体用餐配送。 (23) 其他。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制定;在经营中涉及的“食品”, 卫生部门将其界定在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冷冻 (藏) 食品和各省级卫生部门具体制定的其他食品。其中, (1) 散装食品。包括直接入口食品、非直接入口食品。 (2) 预包装食品。 (3) 冷冻 (藏) 食品。 (4) 其他。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制定;在餐饮服务中涉及的食品。 (1) 餐馆。主食、热菜、烧烤、火锅、凉菜、裱花蛋糕等。 (2) 小吃店。点心、小吃、早店。 (3) 快餐店。参照餐馆、小吃店经营范围标注。 (4) 食堂。参照餐馆、小吃店经营范围标注、标注是否含营养膳食。 (见下页图表)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 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大类“食品”来核定食品流通中许可的“食品”, 间接明了, 简便易行, 突出了食品流通许可的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重点内容。

但是, 面对纷繁复杂的经济社会, 尤其面对种类繁多、技术更新很快的“食品”类别, 尤其是外商投资等涉外型市场投资或者办理工商登记中, 都反映将许可的食品仅仅界定在“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大类, 无法让市场主体的投资人, 做出具体的投资决定, 而且对于选择投资方向非常不利, 因此, 一些市场主体希望将工商机关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进行细化;在实践中, 基层有不少同志也希望能将产品、食用农产品和食品进行明确的区分, 便于在操作层面上推进食品流通许可工作。

应当承认, 提出上述建议的这些同志对食品流通许可工作是相当了解的, 对食品流通许可工作也是寄予厚望的。他们想大力推进食品流通许可工作出发点是好的, 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也有一定的、合理的因素。但是, 在《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前后22稿起草过程中, 社会各界对于应当许可的“食品”也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直至定稿都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 所以笔者倾向于认为, 目前还暂时维持将对流通许可的“食品”, 界定在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 这样做更为妥当。原因是: (1) 社会各界对“食品”在认识上存在差异, 甚至有一定分歧。比如,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明确食品的涵义是,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 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而《食品工业基本术语》对食品的定义: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 包括加工食品, 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 (2) 对“食品”这个名词应当包括的范围争议很大。比如, 2002年5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 B/T4754—2002) 中有“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等名称, 而《食品工业基本术语》明确, 食品不包括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的物质。 (3) 食品业是关系千家万户、千厂万店的最基础产业, 食品以及相关的范畴本身又在飞速更新, 需要进行科学的归纳和总结。比如, 健康食品与垃圾食品, 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转基因食品等等层出不穷, 这些都需要科学的定义和分类, 给食品流通许可增添了难度, 如果处置不当, 对于开展食品流通许可极为不利。 (4) 使用“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名称来开展食品流通许可, 具有可操作性, 而且也有过运行的先例。比如,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 国家卫生部门在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时就使用过类似的定义 (如前所述) , 在这方面就有过相对成熟的经验和探索的实践。

3.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 篇三

1、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取得主体资格的经营者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产证和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负责人、经办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需验原件);

5、食品流通单位需配备持B类(食品流通)合格证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6、与食品经营有关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图;

7、与食品经营有关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8、操作流程;

9、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4.《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指南 篇四

一、办事项目 : 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新证。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4、《湖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三、申请范围: 从事食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经营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 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到乡镇食药所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设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新设企业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新设个体工商户提交《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不申请字号名称的,可免交)。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1)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图》;

(2)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图》;

(3)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分别提交下列材料,以及《经营场所平面图》: ①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②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③出租房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在《经营场所平面图》上用红色水笔勾勒出“从事食品流通的经营和储存的场所”。

(4)填写经营场所应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没有门牌号、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

(1)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

①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

A.企业法人的负责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B.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C.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D.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即理事长

E.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

②新设企业还须提交负责人任命书(个人独资企业不需提交)。

A.企业法人负责人的任命书是指: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B.合伙企业负责人的任命书是指:全体合伙人的委派书

C.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的任命书是指:成员大会关于理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的选举决议

③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负责人。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

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

②申请人还须提交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或《聘用意向书》。负责人兼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不需要提交《聘用合同》或《聘用意向书》。

③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④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⑤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⑥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应标明用途、面积、设备设施位置等,对于经营散装食品的,该布局图应体现出单独的销售区域);食品操作流程文件,如供货、销售流程等。

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1)食品经营企业和许可项目需要现场核查的食品经营者所需提交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存贮、运输制度、冷链销售制度等,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者还应当有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2)不需要现场核查的食品经营者,可将上述制度合并,根据相关要求制定。

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⑨补充说明:

(1)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在“申请人签字”处签字的,指定(委托)人应当在指定委托书的“其他委托事项及权限”处详细注明。

(2)关于许可申请人

①已设企业申请的,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

②新设企业申请的,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

③企业新设分支机构申请的,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

④已设或新设个体工商户申请的,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⑤不得作为许可申请人的情形:

A.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B.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申请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新设企业)、营业执照(已设企业)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收取该复印件,并将原件归还申请人。

(二)受理

1、乡镇食药监所负责受理

受理服务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受理后,由乡镇食药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四)审批

食药监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

(五)发证

作出准予决定并应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向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办理机构/部门

食药监局、乡镇食药监所

六、办理时限

1、收到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3、作出准予决定后十日内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七、收费标准

5.办理预包装食品流通许可证指南 篇五

一、根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食品安全要求。

二、选址:25米内无明显污染源,有给排水条件,有自来水或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源;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

三、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四、采购人员采购食品时,必须确认供货单位持有效食品、生产、餐饮流通许可证;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建立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进货台账制度。

五、应设置存放食品原料的多层存放架和地台板。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同库存放。配置排风通风及完善的“三防”设施。存放食品时食品与墙壁保持30厘米距离,与地面保持20厘米距离离地离墙存放。

六、卫生制度和卫生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七、定期对销售场所、专用工具、工具容器等进行有效的消毒。

6.食品流通许可证四项制度 篇六

(一)企业

1、设立

办理程序:提出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

办理地点:在市局注册登记的在市局办理,在区县局注册登记的在所在地区县工商局、直属分局办理

所需资料: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分支机构的,或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不需要提交,但需要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应当为房屋产权证;不是自有产权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经营设施空间布局,是指反映经营活动场所平面布局和周围环境的图示或文字说明)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制度文本应当载明食品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以及开展食品进货查验、质量自检、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企业、食品批发企业的制度文本,还应当载明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销售台帐的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8.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设立登记费标准:不收取费用

7.食品流通许可证四项制度 篇七

成都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流程:

第一步: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相关材料,领取《接收材料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后等待许可核准结果,工商机关需要现场核查;

第三步:领取《准予许可通知书》,十日内凭通知书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直接领取许可证。

食品流通许可证提交资料:

1.核名通知书复印件(已有营业执照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鲜章);

2.经营场所的使用说明(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复印件,如已有营业执照的加盖鲜章); 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销货台帐制度、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制度); 4.平面简图;

5.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管理人员健康证(原件)及省份证复印件; 6.食品安全承诺书(全体股东签字或加盖企业鲜章);

注:所有复印件必须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价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食品流通许可证说明:

1、从事食品批发或零售的经营者,均应取得食品流通许可,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均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2、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才能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

3、从事食品批发或零售的经营者在《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施行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

相关法律法规:

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注销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缴销《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

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根据《食品法》进货时需要出具检疫部门的相关许可证书(合格的检疫报告)平时需要做好台帐,台帐和进货单据需要保存两年以上,台帐可以手写,也可以在电脑上做电子版的台帐 进口食品必须有中文标签,不能全都是洋文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细节东西

特别提醒一下:如果没有检疫报告,你在开店经营期间,工商部门在对你的店进行例行检查时你不能提供相关报告的话,可能会被罚款的。

关于我省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2015年11月02日

为贯彻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规范、有序执行食品经营许可制度,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6年6月1日起,我省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将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并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全省统一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前,仍沿用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从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为过渡期,此期间办理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截止于2018年9月30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篇八

名称:

申请日期:

一1一

填报说明

1.申请人指:①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②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③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④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2.名称应当与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或者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3.经营场所要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4.负责人指: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⑤个体工商户业主;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5.主体类型选填其中一项。

6.经营期限:新增食品流通许可项目的营业执照期限低于3年或申请人申报的经营期限低于3年的,按照营业执照期限或申请人申报的经营期限核定。分支机构核定有效期限不能超过总公司的有效期限。经营期限超过3年的,许可证有效期限核定为3年。

7.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由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可由业主承担。

8.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民族、户籍登记住址,但需在户籍登记住址一栏填写国籍。

9.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一种:①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②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③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④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⑤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0.预包装食品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散装食品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乳制品指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包括:液体乳类(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配方乳);乳粉类(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配方乳粉);炼乳类(全脂淡炼乳、全脂加糖炼乳、一2一

调味/调制炼乳、配方炼乳);乳脂肪类(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干酪类(原干酪、再制干酪);其他乳制品类(干酪素、乳糖、乳清粉等)。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表

一3一

一4一

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一5一

9.食品流通许可证四项制度 篇九

经开分局 龚青韩冬芸

自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园食品安全法》以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机关,担负着食品流通环节从许可到监管的基本职责。笔者在从事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工作实践中,认为目前食品流通许可证配套法规和规章尚不健全,许可要求申请条件等规则尚未全面厘清,导致在食品流通许可后续监管工作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和困惑,亟待加以梳理与明确。

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的思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我局自2009年7月17日核准首张《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当年核准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107张《食品流通许可证》。至今已快到有效期限。这样一刀切的时限设定,给后续监管工作带来被动。因为食品经营户中,其经营场所大多数是租赁他人房屋的,而且租赁期限很少长于三年,但在许可证中的有效期限均为3年,因此许可有效期限定为三年没有实际意义。如果该房屋在三年内另租他人从事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者未注销许可证,后接手的食品经营者就无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再如房屋租赁期限短于3年的,到期后是否让经营者再次提供租赁协议也恐不现实。为此,笔者建议,许可期限设定可为灵活,应符合实际需要设定。即为许可有效期限与实际租赁期限同步,这能避免因原经营户关店后许可证不注销而无法在同一经营场所新办许可

1证的麻烦。再则可按其租赁期限确定许可有效期限。

二、关于健康证明的思考。

一般来讲,从事食品经营者均有健康的身体和无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从业人员。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食品流通许可实施细则(暂行)》中都未明确指出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需提交健康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这样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笔者在实际操作中碰到此类概念模糊的法律法规条文很难掌握,食品经营人员是指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的哪些人员?这是值得商榷的首要问题。其次,规定要求提交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未明确要求提交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健康证明,实际上,在小型食品经营企业(公司)、个体食品经营户中,主要负责人均直接从事食品经营。再次,提交的“健康证明”取自卫生疾控中心还是各级医院没有明文强制规定。以上关于“健康证明”的法律效力问题,笔者认为:一是小型食品经营企业(公司)、个体食品经营户的企业(公司)法人、负责人均要提交健康证明材料;二是只要正规的卫生部门包括医院、疾控中心所提供的“健康证明”、“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等证明材料均具备这种证明的法律效力,对于持有外地卫生医疗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同样能证明申请人的健康资格;三是食品经营人员提供的“健康证明”有效期均为一年时间,在实践中对于法律法规中所要求的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应当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的法律条文,笔者认为,许可机关受理时只认可申请人提交的《健康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即可。

三、关于负责人痕迹(签字)思考。

食品流通许可作为工商部门一项新的职能工作,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过程中,往往来申领办证的人员不是企业负责人,而是企业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因此,涉及负责人是否需要当面签字,在《行政许可法》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配套法规和规章中均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定论标准。但从司法诉讼和实务部门实际操作来看,如果不留下负责人签字痕迹,容易出现食品流通许可审查不当败诉的案例和监管执法难点。笔者认为,食品流通许可必须强化负责人当面签字,留下法律依据。为确保食品流通许可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安全性,只有强调企业负责人当面(签字)留下了痕迹依据,才能杜绝伪造材料和没有书面留痕的出现,无疑给许可的安全性加了一把锁。我国的《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和《民法通则》均一致规定,当事人的签字和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技术上伪造签字的难度要大于伪造印章的难度。出于对行政效率、工商登记机关对于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真伪的辨别能力之考虑,形式审查在工商登记机关确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并不意味着其就不必对实质审查方面的违法或者失误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工商部门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个体经营者)当面签字、不会签字的要求其盖私章并加按指纹。

综上所述的食品流通许可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中出现的标准缺陷,对食品流通许可后续监管工作带来困惑难题,建议省局制定统一的、系统的食品流通许可范围申请条件及审查规则,从而既有效地

10.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提交材料清单 篇十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不需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不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取得主体资格的经营者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负责人登记表

5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6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9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10经营设备清单

11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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