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移动管理办法

2024-09-15

广西移动管理办法(精选6篇)

1.广西移动管理办法 篇一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

类别:文件标号:颁布时间:内容:国库管理

桂财库〔2002〕37号 2002-10-28

区直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保证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本着“总体设计,预算内、外收入并举,分步实施”的原则,对区直单位和部门视不同情况,分期分批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

二、经研究决定,首批纳入改革试点的区直单位

和部门为自治区林业局、旅游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水产畜牧局、建设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劳动与社会保障厅、人防办、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

三、实行改革试点的单位和部门,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相应取消原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设立的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过渡户。其余单位和部门仍按现行缴库办法执行。

四、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反馈情况。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 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和•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2‟37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纳入试点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区直单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批准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共同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自治区财政厅和

自治区计委(物价部门)共同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含资金、附加)。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三)主管部门(含代行政府职能的行业性组织)集中的收入。指区直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下级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包括所属服务中心及下属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和其他资金。

(四)罚没收入。指区直执收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的罚没收入。

(五)其他预算外收入。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款以及其他应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等。

第三条 区直单位分为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执收单位一般是主管部门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主管部门本级、有下属单位的各级执收单位,分别视同一个执收单位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是负责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区直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包括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和自治区财政厅为主管部门开设的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第六条 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库是由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缴款,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集中汇缴是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所收款

项按日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第七条 区直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并对所属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第八条 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负有缴纳非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非税收入。缴款人有权向执收单位了解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代理银行是指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进行资格认定后,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的代理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与自治区财政厅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办理开设区直单位非税收入账户、资金收缴、汇划清算以及信息反馈等业务。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对代理银行代理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清算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库单一账户是自治区财政厅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该账户按收入和支出设臵分类账,收入账按政府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是自治区财政厅在代理银行设立的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区直单位非税收入和支出活动的账户。该账户按执收单位设臵收入和支出分类账,收入账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该账户用于收缴区直单位非税收入,与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清算,向国库单一账户缴款以及拨付区直单位预算外资金。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是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在代理银行为区直主管部门设立,用于其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以及与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进行清算的银行账户;该账户用于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不得用于执收单位的支出。所属执收单位级次多、分布广、情况复杂的主管部门,可以申请由自治区财政厅为其开设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通过招投标确定三家代理银行,书面通知区直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区直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在这三家具备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中,自行选择其中一家银行的营业网点作为开户银行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第十五条 区直主管部门设立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必须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通知代理银行按规定为其配臵账号。代理银行应将拟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通知上述部门办理开户手续。代理银行应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手续。

第十六条 区直主管部门增加、变更、撤销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收入收缴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十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区直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应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票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多收、少收或不收。

第十八条 执收单位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的收入范围或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方便缴款人缴款和有利于管理监督的要求确定。无须当场执收的收入,可实行直接缴库;必须当场执收的收入,可实行集中汇缴。

第十九条 代理银行负责将每日代收的资金实时划转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收缴的资金,由代理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按日自动汇划国库单一账户和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当日营业终了,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余额为零。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应当统一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行政事业性收入或罚款)专户核算,并于当日办理缴库。当日来不及办理的,应于次日办理(节假日顺延),不得占压、挪用。

第二十一条 涉及到自治区与地(市)分成的收入,暂由区直单位负责按自治区与地(市)的分成比例或办法,将自治区本级的收入按旬分别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收入由地(市)单位代收的,暂由受托的地(市)单位按旬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自治区本级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第二十三条 缴款人缴款后,区直执收单位凭银行盖章并退回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据以登记收入台账。区直主管部门凭代理银行报送的非税收入日报表,据以登记收入台账。第二十四条 办理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与自治区财政厅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以及有关规定,按执收单位,分收入项目向自治区财政厅、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报送日(旬、月)报表(格式见附1)。日报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旬报于每旬后2日内,月报于每月后4日内报送。

第二十五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规定向区直单位反馈非税收入收缴信息,并与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对账。自治区财政厅、主管部门、执收单位、代理银行要按月核对非税收入收缴信息,保持账务一致。

第二节 直接缴库

第二十六条 非税收入实行直接缴库的,由执收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款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格式见附2),由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有代理资格的银行营业网点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对于设有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的区直主管部门,由缴款人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第二十七条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只用于向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缴款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第一联:由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二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由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执收单位留存。

第二十八条 缴款人缴款时,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三联到代理银行网点缴款。缴款人缴款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的第一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在第四联加盖印章后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九条 实行直接缴库的,执收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后采用转账方式办理缴款。采取现金方式缴款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不作为银行间凭证使用。

第三十条 缴款人与执收单位不在同一城市的,缴款人应当按规定通过银行汇兑结算方式将资金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代理银行收到款项后通知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负责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送交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负责按规定录入相关财政信息,•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不作为银行间凭证使用。

第三节 集中汇缴

第三十一条 区直单位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汇缴的,由主管部门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即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收据,以下简称票据),向缴款人收取款项。缴款人一般采取现金方式缴款。

第三十二条 区直单位每日应将所收款项,按非税收入项目汇总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非税收入 每日汇总额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库。

第四节 收入退付

第三十三条 区直单位非税收入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后,需要退付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付。属于下列范围的,可以办理收入退付:

(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由于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

(三)其他需要办理退付的。

第三十四条 区直单位非税收入退付,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和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办理,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不得办理收入退付。

第三十五条 区直单位非税收入退付,由区直主管部门统一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开具收入退还书送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或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办理收入退付。

第三十六条 区直单位非税收入退付,一般通过转账办理,不退付现金;需要退付现金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节 票据管理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负责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以及管理监督工作。

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需要纳税的,应按规定使用自治区税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税务发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票据,并加盖自治区财政厅的票据监制章。

第三十九条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纳入票据管理体系,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和发放,印制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厅通过预算安排。

第四十条 票据由区直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向自

治区财政厅领购,并实行•票据领购证‣制度。•票据领购证‣不得私自转让、销毁。区直单位首次领购票据时,应当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批准收取非税收入的有关文件复印件,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发给•票据领购证‣;再次领购票据时应出示•票据领购证‣,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方可继续领购。

第四十一条 区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领购使用登记制度,设臵票据登记簿,并定期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填写票据。票据填错的,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丢失的,应及时声明作废,并报告自治区财政厅。

第四十二条 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对于用量大、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票据,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第四十三条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统一由区直单位登记造册报自治区财政厅核准后销毁。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要加强对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收入收缴管理的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在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

(二)负责开设、管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并为区直主管部门开设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三)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将非税收

入项目、标准的变动情况以适当方式通知代理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四)负责管理和监督区直单位票据的印制、发放、使用、核销工作。

(五)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协调与代理银行、执收单位间的有关业务关系和账务核对工作。

(六)对区直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及代理银行执行代理协议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建立健全其他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在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自治区财政厅管理和监督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

(二)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代理银行的资格认定标准,负责对代理银行进行资格认定。

(三)对代理银行开立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业务实施监督、检查和审核。

(四)对代理银行代理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各代理银行应按照本办法和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与自治区财政厅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要求,及时做好有关账户开设、资金收缴、汇划清算以及收缴信息的录入和反馈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对收费时间相对集中、当日现金收取量较大的执收单位,代理银行可根据有关规定加强服务。

第四十九条 区直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二)督促所属执收单位严格执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政策,防止执收单位违反规定多收、乱收或少收、不收。

(三)监督检查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第五十条 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收取非税收入,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一)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收、乱收、少收或不收。

(二)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三)收款必须向缴款人开具缴款票据。

(四)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

(五)及时将所收款项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第五十一条 缴款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对执收机关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非税收入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有权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区直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区直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区直主管部门、区直委托代收单位未按规定将区直单位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 代理银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书‣规定,借故占用财政资金或发生拒收、压票行为,不及时汇划资金的,一经查实,由代理银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并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交财政或应交自治区本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历年财政结余,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转让收入,以及部门和单位财政资金存款利息,也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填写说明

一、联数及用途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一式五联:

第一联(回单):由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

第二联(借方凭证):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

第三联(贷方凭证):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

第四联(收据):由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 第五联(存根):执收单位留存。

二、填制方法

(一)填制日期为开票时的年、月、日;

(二)执收单位编码按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编制的代码填写;

(三)组织机构代码按全国统一编制的国际码填

写;

(四)付款人即缴款人,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付款,要具体填写缴款人全称、账户、开户银行,如果是现金付款,则只须填写缴款人全称即可;

(五)国库单一账户的收款人全称为“自治区财政厅”,账号为“2510101”,开户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收款人全称为“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汇缴财政专户的收款人全称为“主管部门的具体名称”,账号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和非税收入汇缴财政专户的账号,开户银行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和非税收入汇缴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

(六)金额为缴款数额,分为大写和小写;

(七)收入项目为具体的收入项目名称;

(八)收入项目编码为自治区财政厅对具体收入项目统一编制的号码;

(九)收缴标准按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填写;

(十)数量、单位按实际情况填写。

三、收入退付 收入退付时,由执收单位通过区直主管部门统一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准后,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或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办理收入退付。

2.广西移动管理办法 篇二

1远程移动办公现状

目前, 广西电网公司还没建有远程移动安全接入平台, 用户远程移动办公主要通过SSLVPN和Citrix, 虽然解决了一些的安全管理需求, 并可以快速部署一些无线移动应用, 但在信息安全方面很难提供专业化定制服务, 同时移动作业的业务较为复杂, 需求细化的应用情况明显支持不足, 并且很难扩展企业级别的应用。

2移动安全接入平台建设

远程移动安全接入平台采用省级大集中、多级接入的架构模式来建设, 由公司本部对省级各单位应用进行统一管理、监控, 各单位用户各种智能移动终端统一接入访问, 具体接入方式如图1所示。

a.移动终端:移动终端通过专用的无线接入点接入到运营商基站。b.移动运营商:通过运营商搭建的虚拟专线直接与南方电网公司内部服务器连接, 保证移动办公服务器到移动终端上的连接都是在公司内部网络, 保障移动办公的数据在网络传输上的安全性。c.远程移动安全接入平台:移动办公平台部署在广西电网公司原有的网络安全架构内, 保证移动办公服务器在原有网络安全架构下运行, 不需要改变原有的网络安全架构。d.内部业务系统前置机:为现有应用系统针对移动业务开发的接口服务。包括移动OA办公、基建和营销等。

2.1平台架构结构。移动安全接入平台分成移动终端、移动接入通信层、安全控制层、展示层、服务处理层、数据交换和内部核心业务层, 如图2。a.移动终端层:主要用于移动办公人员进行操作的统一入口, 在PDA、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等移动终端上运行。移动办公人员通过登录远程移动安全接入平台后进入移动应用门户界面, 根据分配的权限使用不同应用系统的客户端。b.接入通信层:主要包括3G、CDMA、GPRS等公共无线通道的接入, 为接入的移动终端提供通道的通信和安全保障。c.安全控制层:通过多种安全策略, 保障移动终端的安全有效接入、数据传输安全和企业内网安全。d.展示层:管理平台提供给管理人员使用, 应支持多浏览器, 如:IE、Safari、Chrome等。e.服务处理层:服务处理层为移动安全接入平台核心层, 主要完成业务处理、用户管理、系统管理、访问监控等功能。为移动终端提供移动应用的服务端支持。f.数据交换层:数据交换层担负着各应用系统与远程移动安全接入平台之间数据交互的任务。g.核心业务层:移动应用的具体业务实现, 可以根据具体需要进行补充开发和扩展, 如移动协同办公系统。

2.2平台主要功能特点。平台主要功能特点包括接入管理、短信管理、用户管理、安全管理、系统管理和应用管理等, 如图3所示。

2.2.1接入管理。能够为所有移动应用提供接入管理, 整合无线通道, 实现统一专用通道, 支持对移动协同办公、移动抢修、移动营销、移动调度、远程集中抄表等移动应用接入做统一的集中监管, 控制接入权限。具备APN接入申请、审核、维护, 实现APN用户整个生命周期进行流程管理与监控。具备APN入网申请的添加、修改、删除。包括申请标题、申请事由、申请号码。实现APN入网申请的审批功能, 提供excel导出功能, 申请通过的号码将按运营商导出。2.2.2短信管理。具备短信发送功能, 支持通讯录选择、附加手机号 (多个手机号间用英文“;”间隔) 、短信内容 (可从短信模板中选择, 应支持长短信, 超过70字, 小于1000, 短信末尾应加电子签名 (例如:<广西电网>) , 支持回返发送成功、失败的提示信息。能够记录短信发送的发送记录, 并可按发送时间段, 手机号码进行短信查询。支持系统管理员对短信发送进行统计分析, 并可形成报告文件。2.2.3用户管理。移动终端用户拥有个人信息管理功能, 支持自行修改登录密码、用户姓名以及手机号码等功能。具备用户查询、添加、修改、删除等功能。用户信息包括:用户名、用户姓名、密码、机构、联系电话等。并支持与其他系统同步。支持对某个用户或多个用户进行认证码的发送操作, 认证发送成功后, 认证码会以短信的方式发送到用户的手机上, 用户使用认证码方可使用移动应用功能。用户登录验证成功后, 远程移动安全接入平台会返回该用户所拥有的移动应用权限, 移动门户系统根据权限提供可用的移动应用。支持针对某个用户进行对多个移动应用授权操作, 包括某个用户对移动应用的批量授权操作。支持用户的手机号、IMEI、用户基础信息、用户帐号进行绑定, 用户在首次登录远程移动安全接入平台时, 系统将提示、告知用户已绑定移动终端设备。支持用户锁定、激活等功能, 如用户24小时内密码错误3次则锁定该用户, 24小时后自动解锁, 也可通过手工解锁。具备禁用、注销功能, 如移动终端丢失或报停, 通过禁用用户帐号以保证使用安全, 也可使用用户激活功能恢复禁用的帐号;支持通过注销功能删除该用户信息。具备添加、修改、删除等角色, 支持多级角色管理, 可为所有用户进行角色分配, 支持单位管理角色分配。具备组织机构管理功能, 包括查询、添加、修改、删除。2.2.4安全管理。用户在登录移动应用门户时通过AD域认证之后会触发动态口令系统生成动态口令, 并将其以短信的方式发送到用户的手机上。平台管理员可以根据需求设置动态口令的有效时间, 如设定动态口令的有效时间为2分钟, 则2分钟后用户需要再次申请。管理平台可以对在有效期内的动态口令的状态进行管理, 包括动态口令的启用、失效、查询等功能。用户收到的动态口令进行登录验证, 该验证除了进行口令正确性的验证, 还需进行有效期的验证。验证通过之后用户方可进入移动应用门户操作界面;验证失败则返回登录界面, 提示重新登录。包括动态口令的查看功能, 可以通过生成时间段, 或者手机号码, 或用户帐号进行查询, 显示的信息不包含动态密码, 只显示口令的有效期。支持服务端证书管理证书, 并可在远程移动接入平台中显示证书的相关信息, 包括证书的创建日期, 所有人, 签发人以及有效期。能实现移动终端证书管理, 并可在远程移动接入平台中显示证书的相关信息, 包括证书的创建日期, 所有人, 签发人以及有效期。提供证书下载接口, 为通过验证的用户提供证书下发服务。支持SSL服务端与移动终端证书的合法性校验功能。2.2.5系统管理。支持多级管理, 可添加、修改以及注销所有系统操作员信息, 如图4。支持资源添加、修改等功能, 信息包括:资源标题, 资源内容, 更新日期, 状态 (正常/注销) 等, 并提供添加、修改成功或失败的信息提示。具备平台功能管理, 包括配置系统功能名称, 功能地址以及功能使用状态等相关信息。具备平台帮助管理, 包括平台帮助信息的维护, 可新增、修改、删除, 并在各个功能界面中点击帮助即可显示相应功能帮助。支持公告信息的添加以及修改, 包括公告标题, 公告内容, 添加日期, 状态 (正常/注销) 等, 并提供添加、修改成功或失败的信息提示。具备txt, doc, docx, xls, xlsx, ppt, pptx, pdf, jpg, png等文件解析服务功能, 无需安装office等办公软件。具备移动终端反馈的意见管理功能, 提供用户反馈信息和系统使用过程中自动反馈信息。2.2.6应用管理。具备移动应用管理功能, 包括添加、修改、删除、更新移动应用系统。具备应用发布、更新、卸载等功能, 同时对移动应用系统名称、系统资源, 版本号、系统位置等进行配置, 当移动应用有版本升级时, 会提示用户进行下载安装。具备发布信息查询按系统名称, 所属平台, 或者发布时间等条件进行查询操作。移动安全接入管理平台应提供移动应用快速开发的技术支持, 通过配置模式包括移动应用的可视化适配开发。用户可完成界面设计和界面流程定制, 提供应用功能的维护管理功能, 包括新增应用的发布, 已有应用的更新卸载等功能。具备应用界面配置管理功能, 内置UI组件, 用户可自定义应用界面、服务绑定、流程配置操作等功能。具备应用功能发布管理功能, 能够实现应用功能的发布、启动、停用、卸载等步骤进行全程管理, 保障功能发布的安全性。并通过功能发布, 把开发、测试通过的功能进行发布, 及时通知用户功能的发布和变更情况, 系统通过“版本管理”会自动进行功能版本备份, 当移动终端需更新功能, 只需重新登录系统即可完成对新功能的加载。支持业务应用系统接口映射功能, 移动终端通过Webservise、API等接口与应用系统进行通信, 包括接口名称定义、控制字符串、接口转发等。支持按系统名称, 应用系统用户使用、移动终端操作系统、机构信息进行统计, 也可以统计所有移动应用的用户使用数量。能监控针对系统平台、应用数据、系统架构等多个层面, 根据监控数据归类、总结、分析, 对比系统正常时段及异常时段的各项监控指标, 寻找异常点, 并进行调优测试, 验证有效性。

2.3平台主要技术特点

2.3.1自主知识产权移动安全管理平台。高可靠性、高处理性能的技术架构:软件的运行硬件平台做到冗余备份, 单点的故障不会影响软件的运行;引入当前表、归档表、历史表级联使用技术;采用负载均衡、排队调度、缓存刷新、多进程多线程等技术, 确保系统性能。统一的客户端发布管理:管理平台为各类移动应用子系统的发布和管理提供了统一的平台。具有相应权限的用户可以针对 (IOS、Android、Windows Phone等) 不同操作系统, 发布各类移动应用。可靠的数据加密和交换引擎:数据交换引擎作为一个独立的系统进行设计, 实现了移动应用子系统与管理平台的加密数据传输功能, 并提供硬件和软件的双重数据加、解密, 使硬件和软件加密形成互备, 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可靠。动态口令系统融合:在管理平台实现动态口令生成与管理功能, 用户通过短信取得动态口令, 无需再另购动态口令系统, 也不必再进行相关的集成。实时的运行监控:实现对移动应用门户和各子系统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系统管理员可以随时掌控移动应用门户和子系统的使用情况。实现通道的统一管理:对无线应用接入通道进行统一管控, 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控。2.3.2可配置的通道策略与控制模块。在移动安全接入平台中, 通道策略与控制模块是移动应用与其服务器交互的桥梁, 同时充当着保护企业内网资源安全的角色。包平台实现RSA+AES数据加解密, 数据交换平台分发及返回数据。随着移动终端的发展, 设备的运算速度已逐渐提高, 能满足办公需要。对于企业移动应用来说, 主要的性能瓶颈在于无线网络带宽, 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压缩传输数据, 以便提高系统性能。实现了数据的压缩、加密、解密、断点续传等数据传输功能。为所有移动应用提供接入管理, 整合无线通道, 使其成为实时性、安全性和稳定性更高的统一的专用通道。对移动协同办公等移动应用接入做统一的集中监管, 控制接入权限, 实时监控使用情况。2.3.3统一的移动接入门户。为移动安全接入平台提供了统一的移动终端入口和操作界面, 用户可通过移动应用门户登录移动安全接入平台, 并使用平台中包含的各项移动应用子系统 (如:移动协同办公系统) 。独立、松耦合的系统架构:各子系统、模块采用面向服务的组件化思想设计和开发;可确保各子系统模块间的独立性和低耦合, 便于整体部署, 灵活适应电力行业不同的业务系统建设需求。支持多操作系统:客户端支持IOS、Android、Windows Phone等多操作系统及智能手机、i Pad平板电脑等多种移动终端。多种文件格式解析:无需安装相关软件, 就能支持txt、doc、docx、xls、xlsx、ppt、pptx、pdf、jpg、png等多种常见文件解析。

3实现目标与达成经济效益

3.1实现目标。广西移动安全接入平台的建设主要实现了以下目标:a.整合并统一管控广西电网公司各应用系统远程/移动访问的接入通道, 提高内部应用系统访问的安全性。b.完成移动安全接入平台的实施建设, 实现与短信MAS系统的整合接入, 实现与广西电网公司AD域集成。平台建设完成后可支持企业各移动应用的整合接入。c.为广西电网公司系统内用户提供统一的企业级移动接入平台客户端, 支持i OS操作系统、Android (手机屏幕3.5至5.5英寸, 平板电脑屏幕7英寸、10.1英寸) 、Windows Phone (手机屏幕3.5至5.5英寸, 平板电脑屏幕7英寸、10.1英寸) 等主流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 并通过一体化的框架和服务化的发布管理, 实现各类移动应用系统便捷、快速的发布, 以及移动终端的自动更新。d.提供多重的安全保障策略来保护移动接入过程中的数据安全和企业内网安全, 为平台提供全面的安全保证和灵活的移动应用接入。

3.2达成经济效益。广西电网公司移动安全接入平台实现了目前已有的各类无线应用业务在移动客户端的集成整合, 并能支持各类新增移动应用的集成接入, 在移动平台中实现了单点登录, 在客户端一个帐号管理下实现多系统的登录, 使得用户通过移动平台客户终端就可以完成多项移动业务。主要的经济效益体现在:a.降低开发成本:大集中的移动安全接入平台, 保障在平台部署时, 能够轻松地实现对异构后台系统的广泛支持, 免去了重复部署的麻烦, 实现了网络资源的节约化, 避免了未来异构系统之间的不兼容性。为移动应用的接入提供了第三方接口, 避免了在数据规划和接口标准上的重复投资。b.降低系统的运行维护成本:只需要较少的投资和二次开发, 就可以实现业务扩充和功能改造。c.为企业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增加了新的沟通模式, 扩大了无线移动办公的覆盖范围, 增加了使用人群, 提升了现有业务系统的价值。

4结论

广西电网公司根据南方电网于2012年制订并下发的《远程移动安全接入平台技术规范》的具体要求下, 在公司原有远程办公系统 (VPN和Citrix) 的基础上, 建立统一规范的广西电网远程移动安全接入平台, 在保证企业内网安全和企业信息安全的基础上, 为各种智能移动终端接入公司内部业务系统, 进行移动办公提供一个安全、高效的管理平台。对移动应用系统提了供统一的管理和控制。为移动应用的接入提供了方便、快捷和安全的第三方接口, 避免了在数据规划和接口标准上的重复投资。

公司内部员工利用移动终端设备, 通过移动安全接入平台, 能够随时随地完成办公。有效打破了时间、地域和环境的影响, 提升了员工的工作效率。同时, 公司用户使用无线移动业务, 可实现移动调度、移动抢修、移动信息化管理等多种功能。移动安全接入平台在广西电网公司的信息化建设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 移动技术的飞速发展, 智能终端不断的推陈出新, 人们对移动办公的需求越来越大, 为了满足广西电网公司能够方便、高效、快捷和安全的完成移动办公, 减小由于时间、地域和和环境所带来的限制, 广西电网公司根据南方电网于2012年制订并下发的《远程移动安全接入平台技术规范》的具体要求, 在公司原有远程办公系统 (VPN和Citrix) 的基础上, 建设了移动安全接入平台, 该平台为移动办公提供了一个信息安全、高效的管理。对移动应用系统提供了统一的管理和控制, 为移动应用的接入提供了方便、快捷和安全的第三方接口。通过移动安全接入平台, 提高了广西电网公司员工的工作效率, 为公司的安全生产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3.广西移动管理办法 篇三

【摘 要】对广西10多所高校的100名外语教师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广西高校的外语教师在使用以手机为代表的移动终端进行外语教学方面呈现出良好的势头,教师对于使用手机进行外语教学持积极的态度,但教师使用手机教学基本上还处于自发阶段。基于调查结果,阐述广西高校外语移动教学发展策略。

【关键词】移动互联网 移动语言学习 外语教师 移动教学 调查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6)01C-0108-03

一、移动语言学习理论和相关研究

2000年由知名远程教育专家Desmond Keegan博士撰写、丁兴富教授翻译的《从远程学习到电子学习再到移动学习》一文的刊登,引发了中国教育界对移动学习的关注和思考。Keegan博士把移动学习(m-learning)介绍为:“只要能够实现其电话装置的无线通信连接,无论在飞机场、在床上或在他们选择的任何地方,都可以进行学习”。移动学习是一种通过诸如移动设备和无线网络等无线技术传播学习资料的方法,学习者只需接入网络,学习可以在非固定时间、地点发生。全国高等学校教育技术协作委员会将移动学习定义为:“依托目前比较成熟的无线移动网络、国际互联网,以及多媒体技术,学生和教师通过利用目前较为普遍使用的无线设备(如手机、PDA、笔记本电脑等)来更为方便灵活地实现交互式教学活动,以及教育、科技方面的信息交流”。无线设备和技术的特点满足了语言学习中如听说等技能训练、人际交往互动、实践应用知识等要求,创造了新的学习契机,一种新的学习方式——移动语言学习(mobile-assisted language learning,MALL),逐渐形成。移动语言学习关注移动技术在语言学习中的使用,是移动学习和计算机辅助语言学习(CALL)的结合体,增添了传统语言课堂教学所不具备的许多可能性。

目前利用以手机为代表的移动终端进行语言学习在国内已经陆续展开。已有研究表明,利用移动终端进行外语教学具有可行性,比如学生可以通过智能手机上安装的QQ和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进行口语训练。西部高校的学生也正在利用移动互联网进行大学英语学习。然而,目前除了对于学习主体——学生的研究,高校外语教师对于移动教育基本工具和技术的掌握情况如何,少有专文探讨,甚为遗憾。截至2015年11月,在中国知网上以“移动语言学习”为篇名的文献只有43条,再以“教师”为关键词进行二次检索,则结果为零。可见目前移动语言学习的研究重心有失偏颇,忽视了对语言教师的调研。教师作为学校推进信息技术的重要主体,其态度与行为对手机移动教学的应用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研究高校的移动语言学习现状的同时,调查外语教师在移动语言教学方面的情况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问题

笔者所在的教改项目小组特别设计了问卷,以期通过了解广西外语教师在将手机等移动终端用于教学方面的现状,从而因地制宜地提出对外语教学的一些建议。这有赖于以下三个问题的解决:教师将手机等移动终端用于外语教学的现状如何?教师如何使用手机进行教学外语?教师对基于手机的移动语言教学所持的态度如何?

(二)研究对象

研究对象为广西高校的外语教师。笔者利用参加区内外语学科学习交流的机会邀请与会教师,以及通过电子邮件邮寄问卷调查表的方式邀请各校外语教师参与问卷调查,包括广西大学、广西民族大学、广西医科大学、广西财经学院、桂林理工大学、广西职业技术学院等10多所本科院校和高职高专院校在内的100多名具有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职称的外语教师接受了问卷调查。

(三)调查工具

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问卷内容在参考王伟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从以下四个方面调查教师在将手机等移动终端用于外语教学方面的情况:一是教师态度;二是教师需求;三是移动教学约束性条件;四是综合评价。共17道题,有多选和单选题,全都是封闭式问题。

(四)数据收集和分析

数据收集主要是由本项目组的老师利用与区内外语教师学习交流的机会完成,包括参加2014年11月在桂林举办的“中国外语微课大赛”广西壮族自治区赛区启动仪式暨微课设计与应用研讨会,以及2014年12月在南宁举办的广西翻译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广西外语学科建设暨翻译研究论坛等。与会的教师以匿名的方式真实填写学校情况、职称、教龄等个人信息。此外,还通过电子邮件邮寄问卷的形式发放。一共发放问卷101份,回收有效问卷100份。调查数据由笔者用SPSS18.0进行统计和分析。

三、结果和讨论

在这100份有效问卷中,86%的外语教师来自本科院校,14%来自高职高专院校。其中,8%具高级职称,17%具有副高级职称,63%具有中级职称,12%具有初级职称。他们在问卷四个方面的回答情况如下:

(一)教师态度

1.以手机为代表的移动终端作为教学工具的接受倾向。调研显示,89%的教师拥有智能手机,87%的教师拥有笔记本电脑,其他的移动设备包括平板电脑(45%)、MP3/MP4/MP5(41%)、电子词典(31%)、kindle电子阅览器(8%)。这说明智能手机已经逐渐超过传统的手提电脑,以其小巧的设计和强大的集成功能,成为最主要的便携式移动终端设备,而以往常被用于语言学习的MP3设备和电子词典等工具,已经不太能满足综合化语言学习的需要。在这100名教师中,95人平时使用手机上网,只有5人不使用手机上网。说明作为上网工具,手机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在使用手机时间方面,67%的教师在急需某些信息时使用,66%的教师在零散时间(如走路排队等)使用,52%的教师在无聊发呆时使用,44%的教师在备课时使用,也有39%的教师在课间使用。说明教师已经意识到手机除作为即时通信工具外,其作为信息查找工具、学习工具、教辅工具的优势也日趋呈现。相比其他渠道而言,利用手机获取资源更加方便快捷,不受时间和地点的约束,可以帮助教师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将某些教学准备工作化整为零。

2.以手机为代表的移动终端作为教学工具的应用意向。调研显示,对于“是否愿意尝试利用移动终端辅助外语教学”,87%的教师表示“愿意”,认为“使用移动终端进行外语教学,能提高学生的外语学习兴趣”;3%的教师表示“不愿意”,认为“移动终端会对授课过程形成干扰,更倾向于依靠个人的知识和能力实施教学”。总体来说,教师对手机教学的接受倾向表现较为积极。接受调查的教师有超过九成为副教授职称以下的年轻教师,此意向与年轻人乐意接受新事物、愿意尝试新方法有很大的关系。

(二)教师需求

1.功能需求。如果移动终端与外语教学结合是趋势,那么外语教师希望移动终端能够实现怎样的功能?调研发现,教师希望在手机上实现的功能前三位是“发布教学信息”(71%),“上传教学资源”(69%)、“布置作业”(67%),也有部分老师希望借助手机课下给学生答疑和互动,监控学生的学习情况以及进行问卷调查和意见收集。此方面反映出课后教师对与学生交流的渴望,希望借助移动终端教学提高课堂反馈效率,并满足学生的个性化需求,从而提高教学质量。

2.内容需求。调研发现,外语教师最需要的三种内容是课文背景知识(75%)、听力课本音频(65%)、课前热身活动(60%)及单词(60%)。在外语教师看来,课文背景知识宽泛,单词数量大,课前热身活动及听力音频播放耗时长,而课堂时间却有限,因此,外语教师更加希望将那些宽泛耗时的知识放在网络上无限循环播放,让学生自主学习,在课堂内集中讲解精华内容,解决学生遇到的问题,提高学习效果。

3.移动教学约束性条件。72%的老师认为信号差是影响使用手机上网的主要因素。一方面是无线网络信号覆盖面不够。另一方面是教师的手机设备跟不上,由于手机资费的压力原因,有的老师只使用2G智能手机。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减少资费压力,以免手机用户因资费压力产生对智能手机的恐惧和拒绝。

4.综合评价。手机教学的最大优点是可以随时随地教学,最大缺点是信号差,费用高。教学习惯很难改变、缺少移动教学的外语资源、缺少移动教学软件所要求的硬件设备也是限制教师手机移动教学的主要因素。

关于对手机教学的建议,教师们的选项依次为:第一,建议开发配套的、免费的外语学习资源,如APP的应用,外语微课等(占79%);第二,认为移动教学应与传统课堂教学相结合(占67%);第三,教师应掌握一定的移动教学策略(占64%);第四,教学产生的数据流量资费不宜过高(62%);第五,教师应该加强对学生的引导和对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占53%)。这反映出大部分老师担心的仍是与手机教学相适应的资源建设问题,英语资源少、适合本校校情的资源更少,而且资源更新慢、有的资源制作水平不高,这是不少西部高校一直面临的问题。再加上手机学习的资源不同于电脑学习的资源,具有特殊性,这类资源的制作也需要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

四、结论与启示

(一)结论

本研究随机调查广西区内高校各个级别的外语教师,他们在将手机等移动终端用于教学方面的回答,基本能够反映目前广西高校外语移动教学的总体情况,能够回答之前提出的三个问题:

第一,教师将手机等移动终端用于外语教学的现状。从调研可见,广西高校的外语教师在使用手机等移动终端进行外语教学方面目前呈现出良好的势头。随着移动教育在中国日渐流行,移动教育的理念也渐向语言教学领域渗透。随着移动互联网建设步伐的加快、校园局域网无线wifi和各运营商校园无线wifi的建成和完善,以及智能手机功能的升级换代和4G资费套餐价格的日趋走低,广西高校外语教师已经开始自发地使用随身携带的可接入移动互联网的手机进行与教学有关的活动。

第二,教师使用手机进行外语教学的方式。从调研可见,目前广西高校的外语教师用手机等移动终端进行外语教学基本上还处于自发的、按照个人意愿安排进行的阶段。他们大多是根据手机的固有功能以及联网后能实现的网络功能,进行搜索信息、收集资料、即时通信等基本功能的使用,使用的场合也多为非正式课堂。2014年秋季以来,广西10余所院校联合倡议“无手机课堂”以来,越来越多的高校步入了整治课堂“低头族”的行列,这在很大程度上促使外语教师将手机辅助外语教学的活动安排挪到了课外,作为补充学习资源、丰富第二课堂、督促学生学习的一种手段。

第三,教师对基于手机的移动语言教学所持的态度。接受问卷调查的大多数外语教师对于使用手机进行外语教学持积极态度。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西部高校中移动语言教育的理论和实践研究还很少,缺乏足够的教学成功案例供他们效仿和参考,再加上教学任务重而导致移动语言教育理论学习缺乏,以及科研经费紧缺而造成资源建设速度缓慢。然而,根据教师们在问卷中反映出的积极态度,可以预测:随着外语教学改革的深化和移动教育理念的继续渗透,在移动终端功能更加强大以及移动语言学习资源更加完善等各方面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教师们极有可能积极地使用手机等移动终端设备进行更加系统的移动语言教学,推动西部高校移动语言教育研究与实践的进程。

(二)对外语教学的启示

根据调查结果,课题组基本了解广西外语教师在将手机等移动终端用于教学方面的现状,这对于广西高校今后的外语教学有如下启示:

第一,建设适合移动终端学习的外语平台,如外语微信订阅号、公众号,优化现有教学资源。为了配合移动终端学习使用率的提高,应建设真正适用、实用、好用的学习资源,如小流量网页、音频、视频片段,以便老师和学生随时随地无障碍获取。把手机作为英语学习的工具,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也有利于发动学生加入资源建设活动,如让学生共享他们收集的高质量资源,让高水平的学生制作一些英语视频等,既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又可以为教师节省搜集建设资源的时间。

第二,建设强有力支持的“云”后台。移动教学离不开“云”技术的支持,因为所有的计算都在“云”端,而移动设备仅仅是“云”端计算后显示的图像或声音内容而已。只有在校园网内部的“云”支持下,移动设备在教学中才变得有用。除了校园网“云”平台外,一些免费的公共“云”平台也可以让学生在连不上校园网的地方方便用资源,比如大型网站提供的云盘等,以及网络上提供的便利教学的云服务,如问卷星等。

第三,加强教师培训,转变观念,吸引学校管理者、教师乐于尝试移动教学。一方面,通过培训,提高管理者、教师对移动教学的认识,逐步认同手机移动教学;另一方面,加强案例宣传,将应用推广与技术、培训服务相结合,让教师乐于尝试手机移动教学,推进移动教学的发展。同时,辅以奖励机制,激发教师教学改革和教研的热情,推广新兴高效的语言学习方式。

第四,提高教师整合教学资源和使用教育技术的能力。教师处于教学一线,应该过“技术”关,掌握相应的教育技术,在授业解惑以外,还应能独自制作整合一些教学资源。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要制作适合本人、本班、本校的学习资源,让英语资源“接地气”。现在的外语教师已不能满足于掌握制作PPT技术,而应跟随时代发展的需要,制作出适合在移动设备上使用的新的资源,如微课、慕课。从2013年全国高校微课教学比赛举办开始,全国、各省市、各学校相继组织了微课比赛,而外语学科方面,2014年起举办了中国外语微课大赛。这些微课比赛促进了外语教师整合教学资源和使用教育技术的能力。

第五,充分发挥年轻教师的优势,让他们成为移动教学改革的主力军。随着高校扩招,外语教师需求的扩大,外语学科中最活跃的要数那些乐于尝试新事物的年轻教师。他们有的是年轻的学者,有丰富的理论知识,有的是教学好手,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这是一个庞大的群体,正如同这次调查的对象,绝大多数都是年轻教师。他们接受新知识、学习新技术的能力更强,出于晋升等各种原因从事教学科研的动力更大,是在移动语言学习改革实践中可以依靠的一支队伍。

由于人力、时间的限制,本调查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毋庸置疑的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通信资费的降低、智能移动终端的普及,移动教学是未来教学的发展方向,将成为网络时代“教、学、研”三位一体的一种新技术。

【参考文献】

[1]Desmond Keegan.从远程学习到电子学习再到移动学习[J].开放教育研究,2000(5)

[2]王建华,李晶,张珑.移动学习理论与实践[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24

[3]翁克山,李青.移动语言学习概论[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4

[4]李佳.基于智能手机即时通信的大学英语口语训练模式探索[J].高教论坛,2014(10)

[5]李佳,邓桂东.西部高校基于移动终端的大学英语学习现状调查和启示——以广西大学为例[J].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1)

4.广西移动管理办法 篇四

自治区主席 陈 武

2014年2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并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体系。

第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应当成为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具有否决其政绩效力的依据。

第二章 生育调节与人口管理

第五条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开展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与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就落实生育政策、节育措施、孕情检查、奖励措施等内容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城市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管理范围内有关的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奖励措施。

第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瞒报、虚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七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二)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

前款规定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八条 符合规定生育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14周以上,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自然流产或者意外事故引起流产的证明而终止妊娠的;

(二)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死亡证明的;

(三)已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不能提供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证明而终止妊娠的。

第九条 已婚育龄妇女每半年应当进行一次免费孕情检查。孕情检查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不符合规定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育龄夫妻按照政策生育后,应当自觉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进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用人单位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用人单位,应当为流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育龄妇女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卡,应当将流入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纳入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范围,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收养人收养子女,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在办理中国内地公民收养登记时,应当凭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

生育状况证明或者无子女证明,方可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无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或者无子女证明的,民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收养手续。

第三章 技术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凭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介绍信》提供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或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制度和档案,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基本项目统一结算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孕妇在医疗保健机构分娩时,应当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或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如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负责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填写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分娩报告卡》,并在孕妇分娩后7个工作日内通报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奖励与保障

第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规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5%;

(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2014年3月1日零时后生育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5%;2014年3月1日零时前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当时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职工,继续享受原规定待遇,即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10%。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独生子女:

(一)双胞胎或者多胞胎;

(二)父母生育一个子女后又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父母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父或母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又收养一个子女的;

(五)同胞兄弟姐妹中,有属于1982年11月25日以后超生的,但未满18周岁死亡而仅剩一人的;

(六)再婚后的夫妻原有子女总数两个及两个以上,且发生抚养教育行为的。

第十九条 农村居民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

(二)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

(三)调整承包地、宅基地时优先安排,分配集体收益时按多一人份额分配;

(四)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五)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就业、就医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 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到子女年满18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人民币120元,并按下列途径支付:

(一)夫妻双方在不同单位工作的,由各自所在单位分别支付50%;

(二)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

(三)夫妻只有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

(四)夫妻双方属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人民政府支付;

(五)夫妻双方是农村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支付;

(六)夫妻双方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人民政府按比例或者全额支付。

第二十一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下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的奖励,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

(二)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

(三)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

(四)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含第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

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数,城区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法定的统计数据为征收基数,县(含县级市)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法定的统计数据为征收基数。

当事人实际收入高于当地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应当结合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情节和实际收入水平确定征收基数,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计征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作书面征收决定书,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缴纳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征收点收到款项后,应当于当日解缴国库。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决定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周年,第一次缴纳应当不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40%。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双方当事人及其违法生育的子女不得享受集体经济的分配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 为违法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有效节育措施、补救措施或者不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二)骗取、提交虚假无效计划生育证明;(三)隐瞒或者编造虚假的生育或者避孕节育情况;

(四)与计划生育证明有关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人,被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县级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认,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员违法生育或者有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落实有关奖励与优惠规定;

(二)不履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三)不履行法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义务;

(四)其他不履行协助管理计划生育义务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办理代征代缴社会抚养费的有关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截留、贪污、挪用、克扣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罚款;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五)利用职务索取、收受贿赂;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计划生育证明或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不依法出具社会抚养费收据;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原来的奖励或者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夫妻离婚或者丧偶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负责;父或母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以及再婚后的夫妻双方原有子女总数两个的,应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同时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回发证机关,已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再退回;

(二)违法生育,属夫妻离婚的,各自所受行政处分不变,罚款、计划外生育费或者社会抚养费未交清的继续交清,双方承担的数额应自行协商解决;属丧偶的,按原罚款、计划外生育费或者社会抚养费未交清的部分减半交付或者征收;

(三)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过去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再退回;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的,其父母因违法生育所受行政处分不变,罚款、计划外生育费或者社会抚养费已交部分不退回;

(四)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收养子女的,应当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同时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回发证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5.广西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篇五

责任编辑: 日期: 2012-01-16

文章有效性:有效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购销活动频繁,印花税应税凭证使用范围不断扩大,为了规范我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义务人,对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各类合同、账册、证照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下简称“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应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集中于财会部门登记。应税凭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 纳税申报,印花税实行三自纳税(即自行计税、购买和贴花)、申报纳税和委托代征的缴纳办法:

(一)申报纳税指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两种。

(二)委托代征指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理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应税合同或权利许可证照的印花税。

(三)印花税采取何种缴纳办法,需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指县<市>级局及以上)核准后确定。缴纳办法一经确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不得自行变通(实行双定征收的纳税人,亦按此办理)。

(四)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1.纳税人采用三自纳税办法的,须按《印花税条例》及《印花税细则》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使用贴花方式或缴款书、完税证方式缴纳税款。

2.纳税人采用申报纳税办法的,须按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和内容办理申报,报送《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申报表》(附件2)及《征管法》和《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纳税资料,使用贴花方式或缴款书、完税证方式缴纳税款。

第四条 纳税期限

(一)纳税人采用三自纳税办法的,应在合同的签订、书据的立据、帐簿的启用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在国外签订使用于国内的合同,则在使用时贴花。

(二)纳税人采用纳税申报办法的,可按月、季或年进行汇总申报缴纳;汇总申报的期限,由各市具体规定。

纳税人应在确定的纳税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并缴纳印花税款。第五条 代征管理

(一)根据强化印花税源泉控管、方便纳税的原则,主管税务机关可以: 1.委托金融、保险、建筑安装等单位负责代售印花税票、代征签约另一方的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印花税; 2.委托工商、房管、土地管理等部门代售印花税票、代征应税权利许可证的印花税;

3.委托科技局、公证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单位代售印花税票、代征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委托代征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受托相关部门的委托代征工作制度:

1.主管税务机关应与代售、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书》,明确税款结报期限、存票的最高限额、代售或代征手续费支付比例和其他代售责任; 2.代售、代征单位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和代征税款的情况; 3.代售单位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应负责赔偿。第六条 核定征收的缴纳方式

(一)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并予以征收: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凡订立了应税合同或合同性质的协议,而未载明数量金额的;或者虽载有数量金额但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纳税人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申报,或申报不实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或拒不提供应税凭证的;

4.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大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5.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以及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质时使用各种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未按规定申报的,采用核定征收印花税。

(二)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附件3),并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三)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性质的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按下列固定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1.购销合同:

工业、商业物资批发行业、商品批零兼营行业按购销额80%的比例核定; 商品零售分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般商品的购进部分按购进额的50%进行核定,销售部分按销售额的30%进行核定。

单件单价在1万元及以上的大宗商品(汽车、摩托车、大型工程机械等)部分,按购销额的80%进行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商品房购销额100%的比例核定; 其他购销合同,按购销额80%的比例核定。

2.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80%的比例核定。3.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80%的比例核定。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5.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 比例核定。

6.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收取费用100%的比例核定。7.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100%的比例核定。8.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的比例核定。9.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10.技术转让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费100%的比例核定。11.产权转移书据按书据转让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四)核定征收合同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五)上述固定比例为暂行比例。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实际执行时,可根据当地合同的签订及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测算税收负担情况,以便在一定时期后做进一步的修订。

(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纳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和分户纳税资料等等,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和合理。第七条 处罚

对纳税人违反印花税有关规定的,应依照《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八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第11号令

1988-08-06 国务院

全文有效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帐簿;(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以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份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第十二条 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十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

一九八八年八月六日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范 围 税 率 纳税义务人l、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按购销金额 立合同人 预购、采购、万分之三贴

购销结合及 花

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2、加工承揽 包括加工、按加工或承 立合同人

合同 定作、修缮、揽收入万分

修理、印刷、之五贴花

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3、建设工程 包括勘察、按收取费用 立合同人

勘察设计 设计合同 万分之五贴

合同 花

4、建筑安装 包括建筑、按承包金额 立合同人

工程承包 安装工程承 万分之三贴

合同 包合同 花

5、财产租赁 包括租赁房 按租赁金额 立合同人

合同 屋、船舶、飞 千分之一贴

说明 附 机、机动车 花。税额不

辆,机械,器 足一元的按

具、设备 一元贴花 立合同人

等合同

6、货物运输 包括民用航 按运输费用 立合同人 单据作

合同 空、铁路运 万分之五贴 为合同

输,海上运 花 使 用

输;内河运 的,按

输、公路运 合同贴

输和联运合 花

7、仓储保管 包括仓储、按仓储保管 立合同人 仓单或

合同 保管合同 费用千分之 栈单作

一贴花 为合同

使 用的,按

合同贴

花:

8、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 按借款金额 立合同人 单据作

金融组织和 万分之零点 为合同

借款人(不 五贴花 使 用

包括银行同 的,按

业拆借)所 合同贴

签订的借款 花

合同

9、财产保险 包括财产、按投保金额 立合同人 单据作

合同 责任,保证、万分之零点 为合同

信用等保险 三贴花 使 用 合同 的,按

合同贴

税 目 范 围 税 率 纳税义务人 说明

10、技术合 包括技术 按所载金额 立合同人

同 开发、转让、万分之三贴

咨询,服务花

等合同

11、产权转 包括财产 按所载金额 立据人

移书据 所有权和版 万分之五贴

权、商标专 花

用权、专利

权、专有技

术使用权等

转移书据

12、营业帐 生产经营用 记载资金的 立帐簿人

簿 帐册 帐簿,按固

定资产原值

与自有流动

资金总额万

分之五贴花。

其他帐簿按

件贴花五元

13、权利、包括政府部 按件贴花五 领受人

许可证 门发给的房 元

照 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

照、商标注

册证、专利 证、土地使

6.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篇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1号

颁布时间:2008-09-08 10:17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29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飚 二○○八年九月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毗邻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域,是指毗邻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办法所称海岸线,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确定的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的痕迹线。

第三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海洋渔业、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渔业、交通、海事、建设、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本级海洋功能区划,并按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五条 下列情形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由原编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一)公共利益;

(二)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

(四)其他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情形。

第六条 海域使用实行分级审批。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下列项目用海:

(一)填海5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三)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下列项目用海:

(一)围海10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100公顷以上7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县级(含市、城区)人民政府审批下列项目用海:

(一)围海1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1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本条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海域应当向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包括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者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

(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和申请使用海域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其中,单位申请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海岸工程或者海洋工程项目用海,还需提交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八条 下列项目的用海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一)填海、围海项目;

(二)跨海桥梁、海上平台等海洋人工构造物项目;

(三)海砂开采项目;

(四)海底电缆管道项目;

(五)毗邻海洋自然保护区、港口区、航道区的项目;

(六)其他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项目的用海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

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渔业养殖用海在100公顷以下,且不影响港口码头、航道、锚地、军事、国防等其他项目用海的,可以不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材料。

第九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海域使用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申请使用海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二)尚未设置海域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无争议;

(四)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建议批准的用海项目申请,应当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送毗邻该申请海域的相关乡(镇)、村公示。公示内容为拟建议批准用海的四至范围、用途、面积和图件,公示期限为5日。在公示期限内对建议批准用海无异议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建议批准用海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复核。

对不予批准的用海项目申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除依法申请取得外,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有二个以上申请人申请使用同一海域的,应当采用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第十四条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变更或者终止,应当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十五条 以有偿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继承,但海域使用金未缴清的除外。

第十六条 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需要,或者海洋功能区划的调整,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依法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应当与原海域使用权人协商或者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七条 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金缴纳标准,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使用特定海域不足3个月的排他性临时用海,应当在使用前向县级(含市、城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明确其用途和使用期限。其中,临时用海毗邻军事用海区、港口区、航道区、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的,应当在用海前向县级人民政府申领临时海域使用证。

临时用海期限届满,用海单位应当自行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一)擅自将海域用途改变为围海型项目用海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当缴纳的海域使用金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将海域用途改变为填海型项目用海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当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当缴纳海域使用金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海域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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