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组织及职责(共11篇)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组织及职责 篇一
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应由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2、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方能开写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其他人员开写的处方,药剂人员不得配发。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方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
3、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及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4、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病人≤3日量,其他病人一次量;其它剂型: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病人≤7日量,其他病人≤3日量;控释制剂≤15日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仅限于院内使用。住院患者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一日常用量。
5、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院保管。
6、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或者由医院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7、医院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8、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院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3)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9、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名。
10、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
11、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退药。
12、销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在区卫计委监督下进行,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13、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的及发现骗取或冒领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到区公安部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区卫计委。
14、院保卫科负责药库、药房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保卫工作。中午班、夜班有值班人员做好巡查工作。
15、对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滥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情况,应坚决抵制和及时上报,杜绝违反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现象发生。
药 学 部 2017年08月21日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组织及职责 篇二
1 方法
1.1 中心药房要求麻醉科严格执行本院制定的麻、精一药品管理制度, 制定出全新的麻醉科麻、精一药品管理及使用的工作流程。
1.2 要求麻醉科安排不同专人分开管理麻、精一药品及耗材。
1.3 建立麻、精一药品基数, 采用钥匙加密码双人保险柜专柜管理。
1.4 每天正常上班时间, 麻醉师到专管护师处签名核对领取统一数量的基数袋。并于每天下班前 (17:30) 将剩余基数及已使用的麻醉、精一药品空安瓿和处方交还专管护师, 当面清点核对后签名。由专管护师将当天正常班内回收的基数袋补充基数后集中放置在保险柜内保管。17:25夜班人员到专管护师处领取基数麻、精一药品基数袋, 次日8:00归还。
1.5 17:30后到次日8:00, 麻醉师则须向住院总归还基数袋, 当面清点核对后签名。由住院总将回收的基数袋集中放置在另一保险柜内保管, 等专管护师上班后交接补充。
1.6 科内给每位麻醉师配一个带锁的不锈钢柜屉, 方便麻醉师白天对麻、精一药品基数袋的保管。
1.7 建立电子版麻、精一药品病人使用专用册, 每天由专管护师对每张处方进行详细登记与核对。
1.8 建立麻、精一药品点数簿, 专管护师每天登记好每天麻、精一药品余数、安瓿数及处方数, 做到帐物相符。
1.9 设立规定数量的麻、精一药品借药袋, 医生所取基数袋药品不能满足当天手术需求时, 可向专管护师借用, 并在借用登记本上签名确认, 借药袋要求当天归还, 归还时当面清点核对后签名。
1.1 0 建立节假日麻、精一药品交班簿, 周五、六、日 (节假日) 值班人员做好严格交接班, 登记好余数、安瓿数及处方数, 确保药品账物相符, 不得丢失。
1.1 1 规范麻醉处方的书写。除麻、精一处方规定填写的内容外, 使用的麻、精一药品用量不足一支时, 须注明余量弃去, 并附执行麻醉师及证明人双签名。
1.1 2 每周一及周四由专管护师凭处方及空安瓿到中心药房补充基数。
1.1 3 补充基数时, 中心药房要严格把好关, 处方及空安瓿数量品种必须相符, 不相符的, 拒绝发药。
1.1 4 建立监督机制。中心药房不定时对麻醉科的药品管理进行检查, 监督其麻、精一药品的管理和使用。
2 结果
用新的管理模式对麻醉科麻、精一药品进行管理, 比原有的管理模式更加规范、更有条理;每天专管护师对麻醉药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管, 保证了麻、精一药品账物相符;规范了麻醉处方的书写, 现在该科的麻醉处方合格率达100%。新的管理模式使麻醉科的专管护师更主动、清晰、准确、规范地管理好麻、精一药品。
3 讨论
麻醉科原有的管理模式存在以下问题:①没有制定清晰的工作流程, 管理较混乱;没有严格执行现行的麻、精一药品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②麻醉医师只有麻醉基数袋的借用签名, 而没有归还手续。回收的基数袋中剩余的基数连同麻醉空安瓿与借用时常有不符, 专管护师须一班一班地去追查到底是谁没有开麻醉处方, 为何空安瓿不够, 十分被动。③我院麻醉科的麻醉医师比较多 (48名) , 而专管护师除了管理麻醉、精一药品外, 还要兼管耗材, 以致没有足够的时间清晰管理麻醉药品。④检查时有账物不相符的情况出现。⑤麻醉处方书写不够规范, 常有漏填内容等等。
经过一年多的不断改进和实践, 用新的管理模式替代原有的管理模式, 明确了麻醉科麻、精一药品的管理及使用的工作流程;严谨清晰的交接班制度, 增强了麻醉师的工作责任心;堵塞了麻、精一药品使用的漏洞, 从根本上规范了麻醉科麻、精一药品的管理;提高了专管护师及中心药房专管药师的工作效率和满意度;提高本院中心药房及麻醉科的药品管理水平, 达到比较满意的效果。
摘要:目的 对本院麻醉科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 (简称麻、精一药品) 管理模式进行改进, 优选出规范而又适合本院麻醉科实际工作的管理模式。方法 就本院麻醉科麻、精一药品的现行管理模式进行分析研究, 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模型, 优选出改进方案。结果 用新的管理模式对麻醉科麻、精一药品进行管理, 比原有的管理模式更有条理, 更规范, 使麻醉科的专管护师更主动、清晰、准确、规范地管理好麻、精一药品。结论 用新的管理模式替代原有的管理模式, 规范了麻醉科麻、精一药品的管理, 堵塞了麻、精一药品使用的漏洞;提高了专管护师及中心药房专管药师的工作效率;提高本院中心药房及麻醉科的药品管理水平。
3.麻醉药品管理探讨 篇三
【关键词】麻醉;麻醉药品;管理
麻醉药品不同与麻醉药,麻醉药是指被吸收后,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机体功能受到广泛抑制,引起意识、感觉和反射消失及骨骼肌松弛的药物。麻醉药品顾名思义就是麻醉性镇痛药,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可选择性地减轻或缓解疼痛感觉,但不影响意识、触觉、听觉等,同时可缓解因疼痛引起的精神紧张、烦躁不安的不愉快情绪,连续应用会致药物依赖性。
WHO对药物依赖性作出定义:由药物与机体作用造成的一种精神状态,有时也包括身体状态,表现出一种强迫性或定期用藥的行为和其他反应,目的是要去感受它的精神效应,或是为了避免由于断药所引起的不舒适,其中包括躯体依赖和精神依赖。
麻醉药品的管理是医院药剂科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2005年以来卫生部相继颁布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根据这些法律法规,针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完善了麻醉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现就有关问题及解决措施探讨如下。
1 麻醉药品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1 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临床科室麻醉药品没有按规定配备专用保险柜,没有配备报警装置,甚至有的科室把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存放在同一个抽屉。手术室、肿瘤科现存药品账物不符,存在药品流失的隐患。个别医生把关不严,门诊、急诊患者的处方信息填写不全,处方登记健全有难度。
1.2 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科室处方登记逐日消耗,登记信息不全,无空安瓿回收、销毁记录,使用后剩余的药品未及时回收和销毁。临床用药观念滞后,用药结构不合理,长期以来,杜冷丁几乎成为我医院医师治疗癌症疼痛和慢性疼痛的“唯一”选择,使患者受到“成瘾”恐惧症的困扰,导致止痛效果佳、不良反应小的吗啡等其他麻醉药品用量偏低,造成癌症用药种类偏一。
1.3 复诊和随诊记录不全对办理“专用病历”的患者,未及时建立随诊和复诊制度,造成药品的流失,《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1次,这是防范杜绝麻醉药品非法流失的重要措施之一。
2麻醉药品使用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2.1 完善相关制度根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要求,各医院应成立专管业务的小组,分管负责人负责,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医院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医教科、药剂科、护理部和保卫科参与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且要求药学部门承担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对参与以上工作的应挑选工作责任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并对这些药学、医护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2.2 麻醉药品的管理 各医院实行药库、药房、临床科室药柜三级管理。药房和各临床科室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保留基数。麻醉药品设专库、专柜保管、双锁双人专管。保险柜规定一人拿钥匙,另一人保管密码。麻醉药品专库外有保安24h巡逻,保险专柜设有红外线报警装置,建立了麻醉药品失窃应急预案。建立了空安瓿管理制度,做好空安瓿回收登记。空安瓿销毁时须有药剂科主任、保卫科长、药品管理员、药品采购员共同在场,填写销毁登记表并签字。
2.3 麻醉药品的使用医院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执业医师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后,对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确实需要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必须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3 结论
在麻醉药品的管理中,严格执行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要求的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专用账册、专人负责、专库或专柜五专管理,并且实行专库专柜双人双锁管理,符合了麻醉药品管理的新要求[1]。现在许多省市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已经全面实现网络化及动态监控,建议医院进一步完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信息网络管理系统,最终达到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监控“一针一片”流向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刘兴才,邵伯,尹洪波。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商榷。中国药师,2007,10(11):1145
4.售用麻醉及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篇四
一、兽用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采购、保存、使用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公安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按照计划向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定点供应单位采购麻醉及精神药品。
三、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药品入库验收、使用、回收、报损、销毁等均执行严格程序,并建立详细记录。
四、采取有效的安全保管防范措施,防盗、防抢,专柜存放,发生药品丢失、被盗、被抢事件或发现骗取,冒领事件的,立即按规定向公安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五、兽用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必须是执业兽医师,在使用麻醉药品处方前,兽医师需向畜主讲清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对动物治疗疾病的意义及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在使用同意书中签字后方可使用。
六、兽用麻醉、精神药品只限在本机构诊疗场所内凭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使用,不得出售和转让。执业兽医师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除本机构动物珍疗机构需要外,执业兽医不得开具兽用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处方。
七、有下列情形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兽用麻醉、精神药品可带出本院(诊所)使用,执业兽医外诊需要使用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外调的。
八、开具的兽用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有一名执业兽医审核签名后方可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或对处方用量用法有疑问的,核查人员应当拒绝签名,发回主治医生重写,不得使用该处方。
九、在紧急情况下,如危重病例,可在主治医生的主持下,经征得畜主或畜主委托人同意,无需同时二名医生签名就可使用兽用麻醉、精神药品,以免耽误检查和治疗。
十、兽用麻醉、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要标明药品名称、规格、动物体重、公斤体重用量、总用量、使用方法等。处方得不得涂改,如有涂改痕迹,必须重写。
兽药管理制度
一、遵守《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严格管理、规范用药。采购、使用方法兽药产品,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二、建立兽药采购审核制度,对首次采购的兽药,国内兽药应该索取生产企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以及产品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进口兽药应该索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从兽药经营企业采购的,还应速去供货商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兽药入库,出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兽药出入库,药房人员要认真核对兽药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标签和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号,并检查包装、外观性状等无异常,经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入库、使用,同时做好记录。
四、根据药品存放环节,温湿度等要求,采取必须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加强监控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
五、药品要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区存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每月定期开展清查工作,如发现假劣兽药,要向当地兽药监管部门汇报后统一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
六、不得未经兽医诊断并出具药房,进行兽药销售,经营兽药的,应该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七、特殊药品,如麻醉药品、激素类药品的管理,还应该严格执行《兽用买醉及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八、在诊疗过程中,出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立即停止用药,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反应。并及时按照规定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负责。
诊疗服务管理制度
一、动物诊疗机构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动物疗珍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依法开展动物诊疗活动,并不断完善场所环境、设施设备、人员技术、管理制度、提高诊疗水平。
二、在诊疗场所明显位置设立公示栏,公式《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收费标准、专业兽医人员资格证明、服务承诺、管理部门监督电话等内容。
三、动物诊疗机构从业人员应统一着装,挂牌上岗。对畜主态度和蔼,讲文明,讲礼貌。诊疗中耐心解答畜主的咨询,杜绝“生、冷、硬、顶”行为。
四、医护人员应注重动物福利,善待、爱护动物。
五、执业兽医要认真,详细咨问畜主,对就诊患畜检查要全面,检验项目要合理,记载病历要准确,对病情和治疗方案解释要充分,对动物的诊断救治处置应得当。
六、加强对治疗工作的检查,病历、处方笺要规范,医嘱要明确。检查、检验、配药、治疗、注射、手术等诊疗操作要严格执行技术规范,提高诊疗质量,严防诊疗事故的发生,对输液中的动物要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动物在输液中的不良反应。
七、应当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监督管理工作。
八、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其所在单位不得阻碍,拒绝。人员健康及培训管理制度
一、动物诊疗机构应该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执行,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公章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并建立培训记录档案。
二、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执业道德,按照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药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执业,定期参加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三、应对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和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和不起参加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本院(诊所)的培训或学术交流、技术研讨,不断更新业务知识,学习先进技术,提高员工素质。员工每年接受教育培训活动 个学时以上。
五、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生必须具备健康证明材料方能上岗,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常规健康体验,并建立从业人员讲课档案。
六、从业人员做好各种防护工作,注意公共卫生及自身健康安全,患有人畜工患传染病的人员应该停岗或转岗,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七、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每年 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执业兽医应当于每年 月底前将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明确专人负责动物疫情报告工作,从业人员应根据国家规定自觉履行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义务,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二、加强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知识的宣传、教育与普及等工作。配合兽医管理部门(包括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调查以及检测工作。
三、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做好记录,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当地兽医管理部门报告,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四、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本单位不得向社会直接发布动物疫情。
卫生消毒制度
一、动物诊疗机构的环境、物品消毒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二、配合满足环境、物品卫生消毒需要的卫生、消毒设施、设备。
三、建立严格的消毒程序,对不同环境、物品采取有效消毒措施,加强卫生消毒管理,并做好记录。
四、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卫生消毒技术培训,学习卫生消毒知识,熟练掌握消毒器械、药品的使用技术和方法,规范使用消毒器械和药品,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制度。
五、分门别类,有序地存放器械、物品。消毒与未经消毒,使用与未使用的物品要明确分开,独立存放并有明显的标志。
六、从业人员应当着本机构统一规定的医生服饰上班,进行诊疗操作前后应当对手和器械、用具采取清洗、消毒措施,避免交叉感染,防止疫病的传播。
七、进入动物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尽量使用一次性灭菌医疗用品,对重复使用的手术器械、医疗用品,必须经过物理、化学等灭菌方法进行消毒方可使用,确保医疗用品的清洁、卫生,达到无菌化使用要求,检查、诊断、治疗等与动物直接接触的医疗仪器,设施应当用后立刻消毒,做到“一宠一用一消毒”。
八、地面、环境应白痴清洁,有血迹、体液、排泄物、废弃物等时,应及时清扫和消毒。
九、动物尸体、病理组织、诊疗废水以及各种污染物、感染物、医疗废弃物按照《无害化处理制度》及时处理。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设置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二、严格按照农业部的规定以及《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等技术规范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三、动物诊疗机构委托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单位处理死亡动物尸体,病理组织,医疗废弃物的,应该与其签订委托处理协议。
四、及时手机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内。
五、对医疗中产生的易感染性废物,必须当天处理,如被委托单位不能及时处理的,本机构必须采取主动处理的方式进行有效的无害化处理,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和诊疗废水,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需经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然后被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六、不通过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应当采取消毒并作毁形处理,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处理,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七、医疗废弃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该设置安全措施,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弃物;经无害化处理的动物组织、体液、排泄物、各种医疗废弃物等应该及时处理,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八、医疗废弃物的这哪是贮存设施、设备、运送工具应当在使用前后进行消毒和清洁。
九、对死亡动物尸体、病理组织、菌种、毒种保存液及其它医疗废弃物等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其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十、负责医疗废弃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人身健康受到损害。
处方管理制度
一、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
二、执业兽医师才具有处方权。
三、开具处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管理,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禁用药品。
四、处方字迹清楚,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含糊不清字句,处方完成后必须有处方开具权的兽医签名方有效。处方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签名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五、医护人员必须凭处方发放、使用处方药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遇缺药、超剂量、有配伍禁忌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处方的,要退回医师修改并且在修改处签字后才能配方调剂。
六、严格控制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麻醉、精神药品必须专方,经由执业兽医师开具。
七、处方只限本院(诊所)使用,不得把处方外用,不是本院(诊所)开具的处方药品,不得在本院(诊所)使用。如需转院治疗,经医院(诊所)负责人同意,可把处方复印件一同并转。
八、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九、处方每日装订,按使用日期妥善保存,保存期3年以上。
十、处方每日装订,按使用日期妥善保存,保存期3年以上。
服务承诺
5.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篇五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都属于特殊管理药品。因为它们都有独特的毒副作用,滥用或者流入非法渠道会危害个人健康,并且造成严重的公共卫生等社会问题。国家对这些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何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吗啡、可待因等。古柯类:可卡因及其制剂等。大麻类:印度大麻及其制剂等。合成类:哌替啶、芬太尼等。
现在临床常见麻醉药品的品种:盐酸哌替啶注射液、盐酸吗啡注射液硫酸吗啡缓释片、盐酸布桂嗪注射液、芬太尼透皮贴剂、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枸橼酸舒芬太尼注射液、注射用盐酸瑞芬太尼、磷酸可待因片、盐酸羟考酮缓释片等等。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特殊管理药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麻醉药品专用标识是蓝色正方形内有白的圆形,圆形内有一个麻字,并且有两道横条,就像这张图片所示。
麻醉药品与麻醉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麻醉药品指麻醉性镇痛药,有依赖性,能成瘾。而麻醉药或称为麻醉剂,包括全麻药和局麻药,全麻药是一类能抑制中枢神经功能的药物,使意识和反射暂时消失,骨骼肌松弛,主要用于外科手术前麻醉。局麻药是在用药部位可逆性的阻断感觉神经冲动的发生与传递的药品,在保持一定清醒的情况下,可逆的引起局部组织痛觉消失。一般情况下,局麻药效果局限于给药部位,并随着药物从给药部位扩散,而迅速消失。麻醉药没有依赖性,不成瘾。两者不同。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依据对人体产生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精神药品一旦超范围使用,又可以成为毒品。因此它的储存和使用要认真管理。严禁滥用。第一类精神药品包括哌醋甲酯、氯胺酮、三唑仑、盐酸丁丙诺啡等。
第二类精神药品包括地西泮、氯硝西泮、艾司唑仑、阿普唑仑、唑吡坦、苯巴比妥、曲马多等。
精神药品的标识使用两个白色和两个绿色的小方块交错拼成的一个大的方形。上面两个方块是白色和绿色,下面两个方块是绿色和白色。“精神药品”四个字分别在四个小方块内。白色方块内是绿字,绿色方块内是白字,就像这个图片所示。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有明显的双重性质。麻醉药品主要用于镇痛,精神药品主要用于镇静、催眠、抗焦虑等。两类药品临床上医疗广泛,具有医疗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精神依赖性。不合理使用或者滥用会产生身体依赖或者精神依赖。如果流入非法渠道还会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因此对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严格管制,只限于医疗和科研应用。
鉴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双重性质,我们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来规范麻精药品的使用。一方面对麻精药品实行严格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另一方面要保证人民群众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合法、安全、合理的使用。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癌症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癌痛病人使用吗啡无极量限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等。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与管理。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与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与监督工作。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该经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机构批准,取得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应该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等部门参加的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的管理培训。执业医师参加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是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物处方。
同样药师要接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的管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下面看下储存的环节。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由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制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专库有防盗设施和报警装置。专柜用保险柜,双人双锁管理。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都有防盗设施,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建立专用账册。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入、使用、发放、调配实行批号管理和 追踪,必要时可以查找、追回。专用药品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 5 年。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进行销毁。销毁时应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下销毁,并且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申请后,应该在 5 日内到场监督销毁。
下面与麻精药品相关的处方问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有 3 部分组成。处方前记、正文、后记。处方前记要包含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的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的编号和开具日期等。并可以填列专科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注射剂。每张处方为注射剂 1 次,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其它剂型每张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其中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 日常用量。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不得超过 15 日常用量,其它剂型 每张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
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该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 1 日常用量。
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有 2 个,一个是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另一个是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处方调剂的环节。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门诊药房要固定发药窗口。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要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 3 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 2 年。保存期满后经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以销毁。
空安瓿和废贴的回收。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收回的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如果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医疗机构发生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最后谈下癌痛治疗的相关问题。疼痛是癌症患者最常见的症状,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为合理的止痛,WHO 制定了癌症三阶梯止痛治疗原则。癌症三阶梯止痛治疗原则是用药方法的阶梯概念,并且同时遵循 5 项基本原则。第一条是首选无创途径的给药,比如口服、直肠栓剂、输液皮下输注等,可以依据患者的不同病情和不同需求来给与选择。第二个原则是按阶梯给药。指镇痛药物的选择应该依据疼痛的程度由轻到重,选择不同程度的镇痛药物。对轻度疼痛,首选第一阶梯非甾体类抗炎药,以阿司匹林为代表。中度疼痛弱阿片类药物,以柯代银为代表,可合用非甾体类抗炎药。重度疼痛选强阿片类药物,以吗啡为代表,同时合用非甾体类抗炎药。两种药物合用可增加强阿片类药物的使用效果,减少强阿片类药物的使用量。
三阶梯用药的同时,可以选择三环类抗抑郁药或抗惊厥药辅助治疗。第三个原则是按时给药。指止痛药物应该有规律的按时间给以,不是等患者要求时给以,使用止痛药必须先测定患者疼痛的计量,下一次用量应在前一次用量的药效消失前给药。患者出现突发剧痛时,可按需给以止痛药控制。
第四个原则是个体化给药。阿片类药物无标准用药剂量,存在明显剂量差异,能使疼痛得到缓解的剂量就是正确的剂量。阿片类药物应该从小剂量开始,逐渐增加剂量,直到缓解疼痛,并且没有明显不良反应。
第五个原则注意具体细节。对使用止痛药的患者注意监护,观察疼痛缓解程度和身体反应,及时采用措施,减少药物不良反应,提高治疗效果。
癌痛治疗存在一些常见误区
误区 1 :使用非阿片类药更安全。这种观点是不对的。
对于慢性癌痛需要长期用止痛药的病人,使用阿片药更安全。长期用药对肝肾等器官无毒性作用。
对长期服用非甾体抗炎药的病人,随用药时间延长,出现胃肠、肝、肾、血小板毒性反应的危险性也随之增加。对于非甾体抗炎药剂量达到限量时,如果疼痛仍不能满意控制,应当选用阿片类药物镇痛。
误区 2 :疼痛剧烈时才用止痛药。这种观点是不对的。及时按时用止痛药更安全有效,且所需的止痛药强度和剂量也最低。长期得不到有效止痛治疗的癌痛病人,容易出现因疼痛出现的交感神经功能紊乱,发展为难治性疼痛。
误区 3 :止痛治疗能使疼痛部分缓解即可。
止痛治疗的目的是缓解疼痛,改善病人的生活质量。止痛治疗的最低要求是无痛睡眠。更高要求是让病人达到无痛休息和无痛活动,以真正实现改善病人生活质量的问题。
误区 4 :用阿片药出现呕吐、镇静等不良反应,应立即停用。除便秘副作用外,阿片类药物的不良反应大多是暂时性或可耐受的。
阿片药的呕吐、镇静不良反应,一般出现在用药最初几天,数日后症状多自行消失。对阿片药不良反应,进行积极预防性治疗,多可减轻或避免发生。
误区 5 :认为哌替啶是最安全有效的止痛药。
WHO 已将哌替啶列为癌痛治疗不推荐的药物。因为哌替啶止痛作用只有吗啡的 1/10,而其代谢产物去甲哌替啶的清除半衰期长,且有潜在神经毒性及肾毒性。
误区 6 :认为终末期癌症病人才能用最大耐受剂量阿片类止痛药。
阿片类止痛药用药剂量个体差异较大,无封顶效应。如果病情恶化,已经疼痛加剧,可以通过增加剂量达到镇痛效果。对任何重度疼痛病人,只要止痛治疗需要,都可以使用最大耐受量阿片药,以达理想疼痛缓解。
误区 7 :认为长期用阿片类止痛药会成瘾。
癌症疼痛病人长期用阿片类止痛药治疗,尤其是口服其他长效制剂,按时给药,发生成瘾(精神依赖性)的危险性极小。
误区 8 :认为一旦使用阿片类药,就可能终身需要用药。
癌症疼痛病因控制及疼痛消失后,随时可安全停用阿片类止痛药。吗啡日用量在 30-60mg 时,突然停药一般不会发生意外。长期大剂量用药,应逐渐减量停药。在最初两天内减量 25%-50%,后 2 天减量 25%,直至日用量减至 30-60mg 时停药。
减量时,观察病人的疼痛情况,即病人有无腹泻等激动症状,如果疼痛评分 >3-4,或有戒断症状时,应缓慢减量。
误区 9 :认为肺癌病人不能用阿片类药物。
6.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篇六
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建立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医、药、护和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结合卫生院实际情况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度规定和人员职责;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保证药品安全及合理用药。
1、“印鉴卡”的管理
药房应指派专人依据“印鉴卡”的申办规定,负责向市卫生局申办、换发“印鉴卡”,申报用药计划及变更手续。按期报送药品购用情况统计报表。批准核发的“印鉴卡”由专人保管,除购买药品之用外,不得带出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库。
2、专用保险柜和基数卡的管理
药库贮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保险柜,专人负责。药库与各调剂部门,各调剂部门与临床用药科室实行基数管理,基数卡注明所用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及负责人签字,人员变更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3、药品采购与验收
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根据药品用量和库存情况提出购药计划,药品采购员应向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采购药品。药品到达后,由采购员和库管员共同检查验收药品至最小包装,并核验购药票据凭证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麻醉药品、一类精神验收合格后,由药库特殊药
品管理人员及时入库实物,每次购药后及出库时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须检查印鉴卡、购货发票、入库单、帐卡、药品、处方、领药单等均无误后方可进行其它工作。
4、药品的储存和保管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全部贮存于专用库内,库房钥匙由指定人员保管。贮药保险柜双锁双人负责,除库管人员和调剂部门专门领药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库内。
5、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钥匙备案管理
存放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保险柜实行双锁双人负责制,历任管理人员情况须备案。
6、药品的领发
各部门指定专人凭处方、领药本领取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基数卡”限定的数量。发药人和领药人需认真核对发药名称、数量、产品号、有效期后签字领药手续。领药人员必须亲自运送药品至领药部门并将药品存入专用保险柜、完成入帐等相关手续,中途不得停留或办理其他事宜。
7、临床科室的药品管理
临床科室需要留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时,应与调剂部门建立基数卡,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负责人审核签字,临床需求变化时应及时变更基数卡。
8、管帐人员交接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调整时须在监督人员在场情况
下进行交接清点并记录,交接完成后报存药房。
9、药品过期、损坏申报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药品有效期和质量情况,保证质量合格。过期药品须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识;药品验收时发现缺少、破损的药品当时解决;发现质量问题按照药品质量处理程序处理。
10、药品销毁管理
破损和过期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统计汇总后报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报市卫生局批准,并进行监督销毁、记录。
11、药品丢失、被盗案件报告
药品使用中一旦发现骗取、冒领者,或发生药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立即报告主管院长和院保卫处,并向市卫生局、公安局、药监局报告。
12、值班巡查
7.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组织及职责 篇七
1资料与方法
以2010~2011年医院留存的所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门诊病历为研究对象, 分析基本信息、病史、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等数据, 评价其质量。
2结果与分析
2.1整体情况
我院2010~2011年共有留存病历211份, 其中癌痛病历187份, 患者平均67岁, 所患疾病前三位分别是肺癌、胰腺癌、胃癌。其中173份门诊病历记录清楚, 书写规范, 能详细了解一个患者的病程及用药历史, 达到了麻醉药品管理的需求。小儿多动症病历共24份, 平均年龄9.4岁, 哌甲酯的用法用量也符合相关规定。
2.2主要问题通过本次门诊病历的调查, 发现了目前存在的不少问题与缺陷, 给医疗安全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带来隐患, 应当引起重视。
2.2.1门诊病历的完整性
有些门诊医生对病历的书写比较简单, 有的项目未填或明显填写错误, 如年龄、详细地址、诊断、病史等。本次调查发现此类病历共14份, 给医疗安全带来隐患[3]。
2.2.2用药纪录的完整性
门诊医生对麻醉药的管理重视不够, 书写病历有的字迹潦草, 难以辨认;有的记录简单, 如患者已多次使用麻醉药品, 时间超过三个月, 再来配药时只在病历上书写"家属代配药", 对现病史、患者状况一字未写;有的对使用药品的记录模糊, 如只在病历上书写“吗啡缓释片30 mg bid”, 没有写一次配药数量, 病历上无法知道用量, 对下一次的取药时间就没有限制, 存在监管漏洞。
2.2.3癌痛三阶梯治疗的规范性广泛性
肿瘤已成为城市人口第三死亡原因, 肿瘤的发病率居高不下[4], 我院统计资料显示, 二年时间只有近200个晚期癌痛患者进行了门诊止痛治疗, 只占年门诊量的0.025%, 且37.6%的患者只取过一次药。可见晚期癌痛患者的止痛治疗远远没有普及。可见如何提高晚期癌痛患者生存质量任重而道远。
2.2.4麻醉药品的使用分析
吗啡缓释片与芬太尼贴为晚期癌症止痛的主要用药, 占近80%。吗啡缓释片是一种镇痛控释制剂, 具有成瘾性低、止痛效果好、镇痛作用平稳、长效等优点。芬太尼贴使用方便, 不良反应发生率低, 患者依从性好, 对慢性持续疼痛的止痛疗效明显优于急性疼痛。吗啡缓释片和芬太尼贴日均费用在30~70元, 超过其他传统的止痛剂。本次调查发现一例使用哌替啶针作为癌痛用药, 共3支。哌替啶作用时间短, 易成瘾, 且易蓄积中毒, 不推荐用于癌症患者的长期治疗。其他传统的麻醉药如阿桔片、布桂嗪、可待因等用量平稳, 虽然其疗效不如吗啡缓释片及芬太尼贴, 但其价格相对便宜, 所以临床也有使用。
2.2.5多余药品处理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 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此条规定具体执行困难, 主要是患者家属将多余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的执行困难, 我院执行新制度以来从未发生过多余麻醉药品收回, 这些药品的流向是存在很大的变数, 如果有不法之徒进行贩买造成的后果无法挽回。
参考文献
[1]孙燕, 顾慰萍.癌症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第2版.北京:北京医科大学出版社, 2002:70.
[2]侯庆源, 刘建荣, 王际传.加强麻醉药品使用流程管理的体会.中国药房2008, 25 (19) :1962-1963.
8.药剂科中麻醉药品的管理研究 篇八
【关键词】药剂科;麻醉药品;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R1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019(2015)01-0548-01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因此,对于麻醉药品的使用和贮存必须严格管理。只有医院药剂科对麻醉药品加强管理,才能保证患者临床治疗的合理性与安全性。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医院2013年常规使用的麻醉药品共计4165张,统计分析所有麻醉药品的使用情况。
1.2方法
根据麻醉药品的通用名称进行分类,并统计麻醉药品的规格、用药次数、用法用量、总用量等,并参考WHO推荐的限定日剂量与《新编药物学》,确定药品使用的频度DDDs(DDDs=总用药量÷药品DDD值),计算DUI(DUI=DDDs÷用药总天数),评价麻醉药品使用的合理性(注:DUI<1.0,表示医师的处方剂量
2.结果
2.1麻醉药品使用情况
我院麻醉药品处方共计4165张,麻醉药品品种共8种,其中注射剂5种,普通片剂2种,缓释片1种,如表1所示。
3.讨论
通过如上研究认为,我院麻醉药品的使用基本合理,但仍有不合理用药情况需提高重视,建议医院药剂科从如下几点加强管理:
⑴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落实。首先,严格遵循“专人负责、专柜储存、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的原则,加强对麻醉药品的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必须严格落实,确保管理效果。其次,患者麻醉药品的注射剂或贴剂,需要再次调配时,必须要求将原批号的空安瓶以及使用过的贴剂交回,并在专用登记薄上详细记录收空安瓶患者姓名、药品名称、回收日期、数量及批号。再次,针对回收的空安瓶与贴剂应每季度集中销毁一次,销毁时应该用药剂科管理人员报告,待同意再进行销毁[2]。
⑵加强对临床用药的审核。一,麻醉药品的临床应用需遵循WHO提出的三阶梯镇痛原则,同时结合患者的情况个性化给药;二,针对神经痛、镇咳、内脏绞痛、心绞痛等疾病,我院门诊基本不予开取麻醉药品,但有些疾病在必要时还需给予麻醉药来镇痛,因此,门诊用药时必须严格按照新规定要求,严格审查病例,详细记录患者资料,然后再开具麻醉药品处方;三,对于医院存放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必须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其监督下销毁,并做好记录。
⑶加强药医务人员素质教育。医院药剂科人员应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增强责任心,不得为了利益或人情而为患者开具麻醉药物,不符合要求的麻醉处方应坚决退回,加强医务人员素质,严把各个关口,确保合理用药。
总而言之,医院药剂科必须加强对麻醉药品的管理,才能确保临床用药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肖廷英,等.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规范化管理实践[J].中国药业,2012,2(28):40-41.
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 篇九
(玉医2007,9,1)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验收管理
1)药剂科根据临床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的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验收,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设专用帐册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3)验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时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确保片剂无发霉、变色、裂片现象;针剂澄明度合格;药品有效期在一年以上;标签印刷清楚,字迹清晰方可入库及领用。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管及安全管理
1)麻醉、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专用保险柜进行保管,存放地点的门、窗有防盗设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安装报警装置。
2)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3)保卫科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存放地点的值班巡查安全工作。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管理,使用专用账本,设专柜保管并双人双锁。
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严禁外借。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须实行实库存管理,每天进行清点,做到帐物相符,如有误差应及时查实。药库严格凭门诊药房和住院药房的领用单出库,出库时认真核对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和有效期,及时做好药品的出库帐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管理人员应做好药品实物的交接工作,做到帐、物、批号相符。门诊药房和住院药房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负责人必须每天按处方核对登记册,核查药品库存和有效期,做到帐物相符并注意库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质量检查。
7)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失窃应保留现场,迅速向医务科、保卫科、分管领导、玉溪市卫生局和市药监局汇报,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8)住院药房管理负责人须协助医务科每季度检查各临床科室小药柜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保管、质量、有效期及数量。对存在问题的科室应给予指导,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医务科,由医务科提出处理意见上报院领导处理。
9)药库人员须定期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有效期,及时更换印鉴卡。
10)药库人员须严格执行注射剂“计划制”和其它剂型“备案制”的采购管理原则,及时将有关数据上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印制、保管及领用管理
(1)药剂科根据有关规定设计我院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经主管院长审核后定量印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2)后勤服务中心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专职管理人员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认真记录专用处方的领用日期、领用科室、处方起止号码、领用人签名、发放人签名。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统一由科室护士长到后勤服务中心处领用,科室须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使用情况登记册》,认真记录处方领入日期、处方起止号码、处方使用日期、使用处方号码、使用处方医生,做到妥善保管、登记发放。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发生失窃时,应迅速向医务科、保卫科报告,并向药剂科报告失窃处方的起止号码,由药剂科监控处方的流向。失窃处方自失窃之时起作废,并在医院网站上进行通告。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作废时,各科室登记后交药剂科专职管理人员处理。
(7)麻醉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三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两年。
(8)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超过有效期两年以上,其专用账册方可销毁。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参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考核”合格者方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处方权统一由医务科管理。
(2)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相关病历由医院保管。
(3)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不得带出医院。如果患者确需在家中使用,必须由医院派医务人员带注射剂出诊至患者家中给患者注射,并带回空安瓿和残留液,24小时内交还药剂科。
(4)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到院外使用时,医师在患者或其代办人出示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患者的身份证明和代办人员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并且医师应在相应的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患者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超过4个月,医生应要求患者复诊,确定需要继续使用的方可开具处方;以后每4个月患者必须复诊一次。
(6)医生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7)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实行限量管理。
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院内使用。)
②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③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盐酸哌替啶注射液处方为一次用量。
3)门诊药房的配方管理
(1)药剂人员应首先核查处方是否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处方各项内容是否完整,处方医生是否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处方用量是否符合要求,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调配。(2)调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药剂人员必须认真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并认真填写药品使用方法。调配好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核对人核对无误后,交由发药人员再一次核对病人姓名、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并认真交待用药方法及注意事项后,方可将药交给患者。配药人员和发药人员均须在处方上签署全名。
(3)药剂人员须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登记本上记录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处方医生、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在第二类精神药品登记本上记录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生、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4)成人注射室须储备一定数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门诊药房调配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时,不发药品实物给患者,由药师开具麻醉、精神药品针剂注射单交患者,患者持注射单即可到成人注射室注射。
(5)门诊药房不得办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退药手续。患者停药后,患者(或患者家属)自愿交回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由医院按规定销毁处理。
(6)药剂人员须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登记。
4)住院药房的配方管理
(1)药剂人员应首先核查处方是否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处方各项内容是否完整,处方医生是否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处方用量是否符合要求,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调配。
(2)调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药剂人员必须认真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认真填写药品使用方法;配药人员须在处方上签全名。
(3)调配好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核对人核对无误后,发给取药护士,并要求护士在处方背面签名。
(4)调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时,要回收空安瓿并登记。
(5)药剂人员须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登记本上记录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处方医生、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以及复核人。
(6)第二类精神药品用于出院带药时须在第二类精神药品登记本上记录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生、处方日期、发药人以及复核人。
(7)各临床科室、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科室必须以书面材料具体说明剩余原因)。
(8)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院药剂科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残留液的回收、销毁管理
(1)药剂科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2)科室护理人员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残留液的回收、销毁登记制度;住院药房人员对空安瓿的回收应严格核对药品批号,做好交接登记。
(3)门诊护士按医嘱为患者注射完麻醉注射剂后,须立即收藏空安瓿并按时交还门诊药房,药剂人员按规定进行回收、登记并销毁。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新药引进管理
10.病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篇十
为加强医院病区(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促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保证医疗安全和患者正常医疗需求,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是国家法律法规严格监控的药品,由于其特殊的药理作用,对临床科室备用特殊管理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完善管理,各科室应按照以下流程领用、补充备用特殊管理药品。
二、备用特殊管理药品的配置流程:
1、科室初次配置备用特殊管理药品,科主任、护士长应根据本科室疾病特点和需要,设立基数,填写科室备用特殊管理药品目录及明细表(附表1,一式二份,科室、住院部药房各一份)。报药剂科、医务科审核,并经主管院长或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后方可配备。
三、备用特殊管理药品的补充流程:
1、基数药品实行动态管理,基数药品使用后应及时补充,以保持在规定的基数内,保证随时可用。
2、定期核对检查批号、效期、外观质量,发现问题,如有沉淀、污染、变色、潮解、过期、标签模糊、包装损坏或有涂改和其它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情况,应停止使用,同时应立即报告护士长,详细做好登记,以便及时处理。
3、药品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做到先进先出,防止过期失效。每月对药品效期进行自查,建立药品效期记录本并做好登记工作。对接近有效期6个月的药品,应及时联系药房予以更换,以确保药品质量。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后的空安瓿应妥善保存,补充时必须凭专用、有资质的执业医师处方和空安瓿到药房领药。补充基数时,可向药房工作人员要求发放有外包装的药品,以便识别有效期和生产批号。无外包装的药品应询问并清晰标记。
四、为规范备用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相关科室应按照以下要求管理特殊管理药品: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按“五专”要求,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的“五专”管理。
2、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记录本(附表2),内容包括使用时间、患者姓名、床号、性别、年龄、临床诊断、处方编号(病历号)、身份证号码、品名、剂型、规格、批号、使用数量、原存数、补充数、现存数、执行人、核对人双签名。
3、有醒目标示,数量固定。储存各环节应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实行每日交接制,做到帐物相符。并有交接班登记。交接有交接人双签名,每日交班时核对、清点。
4、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残余量实行制度化管理,保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残余量能在双人监督下被销毁并有记录。并保留详细的双签字登记表(附表3)归档保存。
5、医院定期对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内容包括:药品质量、贮存条件、帐物相符、批号、效期、特殊药品管理等内容。
6、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医院药剂科和保卫部门报告: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骗取或者冒领的。
7、临床科室所有毒、麻、限剧类药品,只能供住院患者,并按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借用。
1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组织及职责 篇十一
一、组织管理
(一)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负责,包括医务科、药学科、护理部、保卫科等相关人员(见医院下发文件)。各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实行护士长负责制;手术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由科主任负责。药剂科负责全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三)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等制度,制订各岗位人员职责。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须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权限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且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五)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验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淄博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
(二)药品采购员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准备材料填写医疗机构基本情况信息,并依据临床用量和库存量合理提出购用申请表,由药学部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医疗机构法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印鉴,加盖齐鲁石化医院集团中心医院公章。上报淄博市卫生局备案审批本单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申请表》。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计划由药库保管员和计划员依据临床用量及各药房库存制订后交药学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采购员填写《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
申请表》,报院办公室加盖医院公章后方可进行采购。
(四)药品采购员应在淄博市卫生局划定的负责本单位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药品采购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申请表》交由定点批发企业的指定的专人购买。
(五)货到后药品采购员和药品保管员须立即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填写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验收入库登记本,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六)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加盖公章后向定点批发企业查询、处理。
(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库药房应保持合理库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只能采取银行转账结算。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保管
(一)药品存放要设立专库或专柜,并设有防盗设施。
(二)药库有专库或专用保险柜,并有防盗监控及自动报警设施;调剂室有专用保险柜;手术室、各病区应设有专用保险柜并有防盗设施。
(三)专库和专柜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四)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一)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库存数量由药剂科根据日常消耗确定,不超过两周用量。保险柜必须每天结算。
(二)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由各药房根据本药房日常消耗确定,不超过两天用量。
(三)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的药师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四)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五)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格式按山东省卫生厅制定的统一格式: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字样椭圆形标记。
(六)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七)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八)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账册的保存,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九)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十)各药房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按月汇总。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十一)各病区根据需要可以配备少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但必须在药学部备案,且每个品种不超过5支;手术室根据需要可以与药剂科协商备用数量。按“科室、病区急救等备用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十二)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原则只限于在本院内临床使用。其他单位紧急借用,应由借用单位及时备案。
(十三)若遇紧急情况,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
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门、窗装有防盗设施及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险柜。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均配备保险柜及必要的防盗设施。
(二)保卫人员值班期间,要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和处理,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包括药库、药房、病区及手术室等)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四)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发放和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管理。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须实时库存管理,做到帐物相符,如有误差应及时查实。遇失窃、被抢应保留现场,迅速向分管院长、院保卫科汇报,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凡因管理失职造成麻醉药品失窃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九)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必须保存空安瓿、空贴,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余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是双人监督废弃,实名签字记录。
(十)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空贴交回药房,药房做好回收登记。
(十一)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每按规定申请,监督、销毁,并作记录。报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报损与销毁
(一)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报损、销毁是指根据本院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养护、使用等过程中造成药品内在质
量(变质、失效、过期等)或外观质量(外包装严重破坏、破损,字迹不清等)发生变化,不能再继续使用者;药剂科各药房无偿收回的患者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报损、销毁。
药剂科各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退药。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药房。
(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严格按照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流程图”进行操作。
(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流程中,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真实性、及时性原则,并始终保持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完成每一项相关工作。
(四)报损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在贮存待销毁期间,要做到专柜专锁并严格控制贮存条件,避免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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