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合伙协议书

2024-08-19

教育合伙协议书(共11篇)

1.教育合伙协议书 篇一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资源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公司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共识:

一、合作目的:

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积极调动各合作方的社会资源,拓展高尔夫体育产业。合作方在条件成熟时注册成立“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以便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二、、公司注册名称:

1、公司拟核准名称:“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

2、高尔夫体育主题公园项目

3、预算原则:合理投入,成本领先,长远兼顾。

三、公司注册资本金:万元人民币。

四、公司运作:

1、公司为独立的经营核算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公司治理结构:

1、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2、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运作,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董事负责制,执行董事按照公司章程行使责、权、利。

3、公司实行股份制财务体系管理原则,公开、公正、透明。

六、出借资金额及股本结构:

1、甲方以人民币出资万元,享有公司%股权,以技术及资源入股,享有公司%股权;

2、乙方以人民币投资万元,享有公司%股权,;

3、丙方以人民币投资万元,享有公司%股权,;

七、公司注册及筹办期间有关人员待遇及相关约定:

1、筹办期:年月日起至年月。

2、投资策略:公司投资发展定位与规划、项目定位与策略及经营目标等由执行董事及其团队制定,报董事会批准通过、备案,并由管理团队付诸实施。

3、执行董事及公司管理团队须严格遵守公司法及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4、管理团队实行红股年度激励原则:

八、公司的股权(债权)转让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债权)的,经全体股东同意后股东之间可以优先受让。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债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3、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九、公司成立后管理岗位月度基本工资及费用标准:

公司高管每届任期年限为年。同意先生任执行董事。

(一)公司成立后专职股东月度基本工资及费用标准(212月1日起执行)。

(1)执行董事(专职股东)月基础工资:元;(含交通、路桥、油费、通信费等)。

(2)交通、路桥、油费、通信费用凭有效据核销。

(3)其它专职股东及员工资费用标准:

十、相关分红及投资人回报等事项约定:

1、效益分红每半年一次,按股份持有比例进行分红。中高层管理骨干的红股激励标准,由董亊会或执行董事按贡献及责任大小进行分配。

十一、管理团队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1、管理团队须有明确的项目投资及经营目标:如投资目标、收益目标、项目定位、投融资规划及策略。

2、管理团队按月度(次月10日前)向董事会呈报月度财务经营分析报表。

3、执行董事和管理团队对年度收益目标负责,对未完成公司董事会年度经营目标接受相应经济处罚。

十二、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以上条款而出现违约行为,违约方无条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内的各项重大投资、扩充业务范围、融资、资本调配及转让股份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签名同意后方可实施及有效。

十四、其他事项约定:甲方同意以有限公司—————%股权作为投资人本金及收益承诺的担保之一。

十五、本协议从股东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十六、该合作协议书作为公司(董事会)章程的补充,同具法律效力。

十七、未尽亊宜以补充协议方式,经全体股东(董事)决议签名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所有签订的合同、协议、章程以本框架协议书发生冲突的以本协议书为准。

甲方股东签名:

乙方股东签名:

丙方股东签名:

2.教育合伙协议书 篇二

记者:您能否从中西对比的角度, 介绍一下我国高校生涯教育发展的现状?

朱伦: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到现在, 我国的生涯规划教育工作有了长足进展。总体来看, 高校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工作资源投入初具规模, 在工作比重、经费投入上均有较大发展。

从工作内容来看, 西方高校的职业辅导人员, 工作内容主要分为就业渠道工作和职业生涯规划工作, 我国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工作则基本是事务性工作、就业渠道工作和职业生涯规划工作三足鼎立。从人员情况调查结果来看, 绝大部分高校就业指导、职业规划工作专职人员在1~8个之间, 但仍有20%的学校没有专职职业生涯规划教师。在欧美等西方国家, 从业人员要求具备教育学、心理学硕士以上的学术背景, 在我国, 该人员比例仅为36.4%。

在国外, 从幼儿园开始就有职业生涯意识的启蒙和教育, 大学阶段生涯规划的意识较为成熟, 而我国尚没有早期的职业生涯规划的启蒙教育, 大学生基本缺乏职业生涯规划意识。

根据调查报告, 目前也是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高校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重要任务, 是树立学生职业生涯意识、帮助学生了解自己并提升自我认识的能力和促发学生实际行动。

记者:在现有情况下, 提高高校职业生涯辅导教育的效果, 您有何建议?

朱伦:高校职业生涯规划教育途径的理想与现实之间仍然存在一定差异, 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有如下几个:

就业指导中心加大投入, 师资力量增多, 提供更多个性化服务, 这有赖于职业生涯规划工作的发展和分化;

现有师资水平的提升。让专兼职教师逐步发展成为顶尖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专家, 引领学校其他部门、教学单位的教师共同推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

构建层级化职业生涯规划服务体系。虽然个性化辅导和咨询、课程的方式是最为有效的教育方式, 但并不是所有的学生都需要个性化辅导和咨询等最顶级的服务。因此, 可以根据学生不同层级的问题, 提供不同的教育和服务。

记者:对于高校从事就业指导工作的老师来讲, 他们如何实现个人的成长, 获得成就感和幸福感?

朱伦:成就感不足, 可能源于投入的不足。在双肩挑的现实情境下, 我们需要提高自己的管理能力, 留出时间多看一些专业书籍, 适当做一些咨询, 做一些研究, 这样, 咨询会更有效果, 课也能讲得更生动, 个人也才会得到成长, 幸福感自然产生。另外, 大部分课堂以说教为主, 而体验更加能够引发学生的思考, 激发学生对生涯的持续关注和后续行动, 所以, 体验式课堂更值得提倡。当老师通过自己的工作, 看到了学生的成长, 他也就会有成就感了。

3.教育合伙协议书 篇三

律师您好:

去年6月份,我与杨某签订开办煤厂的合伙协议,这个煤厂用的采矿许可证是我们从另一个煤厂买来的。此后,我与杨某就煤厂经营发生争议,我要求杨某按照当初约定,支付我的煤厂收益。但是,杨某说那张从别人手里买来的采矿许可证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是无效的,所以我无权要求获取收益。请问他的说法是否有道理?

四川成都 李志成

李志成读者:

你好!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只有经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组织和个人才可以依法采矿。采矿权的转让必须获得国土资源厅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才生效。你与杨某共同投资的煤厂所拥有的采矿许可证是经转让获得,但却并没有获得批准,是无效的,进而导致你们据此签订的合伙协议不能实现目的。你无权要求煤厂收益,但是你可以要求杨某返还你的投资,如果对你造成损失,可以根据对方过错程度,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赔偿。

因股东纠纷导致公司陷入僵局怎么办

律师你好!

前两年我公司与新力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一制冷公司,新力公司委派三名董事、我公司委派两名董事组成制冷公司董事会,董事长由新力公司委派。今年1月,制冷公司原董事长任期届满。为选举新董事长,我公司派驻制冷公司的两名董事建议召开董事会,但遭到新力公司委派的三名董事拒绝。此后双方一直未能解决此问题,导致制冷公司至今没有法定代表人,经营根本无法运作,这也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正常运营。请问有何解决办法?

江苏南京 武萍

武萍读者:

你好!从你提供的情况看,制冷公司已经陷入“公司僵局”,即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使得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公司事务处于瘫痪状态。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你们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制冷公司。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无效

律师您好:

去年我公司向另一公司购买一项专有技术。作为条件之一,合同中规定我们只能购买他们提供的零配件。今年以来,市场上的配件价格大幅度下降,而这家公司的配件价格仍然很高,这让我们不能接受。我们要求降低价格,或者直接从市场上购买配件,但对方加以拒绝,并威胁说如果我们从市场上购买配件他们将起诉我们违约。他们的这种做法合理吗?

北京 赵金胜

赵金胜读者:

你好!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技术合同的相关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无效,而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正是“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表现形式之一。所以对方限制你们购买配件渠道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对方的做法也不合理。

编辑:夏伟

本期“律师信箱”由 北京市燕园律师事务所刘明俊律师独家赞助

4.教育合伙协议书 篇四

合伙经营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为规范合伙企业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全体合伙人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合伙经营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和管理优势,进行经营活动,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第二条 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公司(店铺)名为:

经营场所位于:,面积:。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

第四条 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经营期限届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延长经营期限。在经营期限内,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伙经营。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1)甲方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出资。(2)乙方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出资。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交齐,由合伙事务执行人

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根据各合伙人的出资的情况按出资比例划归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 合伙事务执行人、合伙事务执行及合伙事务分工

1、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权限为:在单笔交易金额为 万元内进行交易。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5)在经营期间,合伙收支款项统一在银行设立的 账户上流转,由 负责保管和收银,负责记账。每个月底结算,并制作结算单。

2、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会计账簿。

3、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2)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3)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8)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第七条 工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

2、奖金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水、电、气费用)、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利润的分配将以出资为依据,按合伙人所占出资比例分配。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八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④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退伙是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3、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除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事项之外,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2)合伙人享有合伙企业利益的分配权;(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4)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或不足清偿债务时,合伙人由于承担清偿责任超过应承担的部分,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其他合伙人应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应承担的部分;

(5)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2、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自身义务、维护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利益;(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有违反,其业务获得利益的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2、禁止合伙人在同一个城市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经营的继续

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要求退还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合伙企业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 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的职工工资及其他合理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七条第二款的办法进行分配。(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不履行出资义务,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5、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本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经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全体合伙人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4、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捺印后生效。

合伙人(甲方):

合伙人(乙方):

5.教育合伙协议书 篇五

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东莞市***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

个,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

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 ……

(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臵备合伙人登记册,登记各合伙人名称、性质、住所、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及其他必要信息;执行事务合伙人并应根据上述信息的变化情况随时更新合伙人登记册。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出资数额的 %,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足。

2、有限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出资数额的 %,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足。

……

本合伙企业成立后,如因经营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增加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新入伙合伙人的出资应当在签订入伙协议后七日内一次性缴足。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约定期限逾期缴纳出资的,应向其他守约合伙人支付其承诺出资金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由守约合伙人按各自实际出资占守约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的比例分配。

有限合伙人知悉其持有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比例与合伙人在***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任职岗位是相对应的。有限合伙人承诺在财产份额锁定期内因***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本人的工作岗位调整的,愿意按新的岗位对应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数调整自己所持的本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如果有限合伙人调整后的岗位对应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低于调整前岗位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人愿意将多出的合财产伙企业份额按原始购买价格转让给普通合伙人。以有限合伙人和***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签定的岗位职责说明书和绩效考核方案为依据。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1、全体合伙人同意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若有合伙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足认缴的出资额,则按合伙人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本合伙企业因向合伙人分配收益而预先缴纳的有关税项和所得税,被视同收益分配的一部分,从合伙人资本帐户余额中扣减;本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以人民币或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进行,分配任何有价证券的价值以派发当日有关部门公布的市场收盘价为计算依据。

2、合伙人共同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所有合伙人按本合伙企业成立时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担亏损;当本合伙企业成立后合伙人变更出资比例时,根据亏损时的实际出资比例分担。

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不得对外举债。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按期缴付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具有股权投资和企业管理的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三)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经营信用记录。

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经全体普通合伙人决定:委托 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本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及本补充协议执行合伙事务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如违反本协议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规定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撤销该委托;在该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故不再行使执行事务合伙人职责时,经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另行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由普通合伙人表决。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但应在决定变更时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第十八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普通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二十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普通合伙人的入伙条件:

(一)用于合伙企业的出资必须为普通合伙人合法拥有的资金;

(二)充分认知并愿意承担合伙企业的投资风险,愿意承担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义务;

有限合伙人的入伙条件:

(一)必须属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正式员工或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才能成为本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二)用于合伙企业的出资必须为普通合伙人合法拥有的资金;

(三)充分认知并愿意承担合伙企业的投资风险,愿意承担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

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吸收其他普通合伙人入伙或将部分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本合伙企业继续存续。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合伙人利用***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岗位职权受贿、侵占、盗窃或造成该公司财产5万元以上损失的;

(二)合伙人擅自泄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秘密;

(三)合伙人未就离职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而单方面提出辞职;合伙人的言论或行为造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或商誉、社会评价等严重损失的。

(四)如合伙人被处以刑事拘留以上刑罚,且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并在合伙企业办公所在地予以公告。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或公告发出之日起三日后,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同意遵守本合伙协议的,经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普通合伙人一致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章 财产份额的转让

有限合伙人承诺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以营业执照颁发签发之日为准),所持有的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三年内不得对外转让或退伙(但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或出现本合伙协议约定的强制转让或者退伙事由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在三年届满之日起的每年允许转让其所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三分之一,对外转让的财产份额的受让人入伙应当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在五年内无论何种原因从公司离职的,其持有的尚未获准转让或退伙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需按照入伙的原价转让给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锁定期内,凡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事由(包括但不限于),自情况核实之日起有限合伙人自愿将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按照入伙时原价转让给普通合伙人:

(一)***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有限合伙人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损害公司声誉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开设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公司。

(三)自行离职或被公司辞退。

(四)有限合伙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个月个人考核不合格、或者累计三个月个人考核分数低于80分、或者整个考核不合格。以有限合伙人和***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签定的岗位职责说明书和绩效考核方案为依据。

(五)违反***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其他行为。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被刑事处罚的其他行为。

(七)由于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达到公司董事会认定的重大损失标准(或高于伍万元人民币)。

(八)其他董事会认定的违规行为。

有限合伙人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可以转让持有的获准转让或退伙的本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其持有的尚未获转让或退伙的合伙企业份额需原价转让给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有限合伙人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从【罗曼罗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起,有限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可全部转让或退伙。

当有限合伙人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起,其持有的已获准转让或退伙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可全部转让或退伙;其持有的尚未获准转让或退伙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允许其转让或退伙其中一半,另一半需原价转让给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达到了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条件时,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并经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达到本协议约定的退伙条件时,即可要求合伙企业准予其退伙,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应同意其退伙。退伙方式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的任意一种:

(一)按退伙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所对应的***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股票的价值折合成现金退伙;

(二)合伙企业将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对应的***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股票直接转让给退伙人。

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允许将其在本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三)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经普通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6.合伙协议书 篇六

甲方:蒋杏春夏树林

乙方:莫正田范可夫

狮子山碎石场原属刘荣飞所有,因其拖欠当地大量债务(运费、租金、工资等),致使碎石场停产。后来,刘荣飞自愿将狮子山碎石场的一切资产设备及产品按照338.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蒋杏春,并签订了转让协议,因此,蒋杏春取得了该碎石场的生产经营与资产处置权。现因蒋杏春资金不足,邀请乙方合伙经营该碎石场,经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出资及持股比例、后期流动资金:

1、由于甲方在项目前期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在此次合作中,甲方以已投入的105万元作为入股资金,占碎石场50%的股份,(105万元开支明细附后)。

2、乙方出资现金人民币300万元,占碎石场35%的股份,乙方出资主要用于如下方面:

(1)、代替刘荣飞支付所欠当地村民运费及工资等约180万元。

(2)、支付刘荣飞原股本金30万元(含甲方已支付部份)。

(3)、支付料场场地租金15万元。

(4)、余下部份用作为项目启动资金;按碎石场转让协议要求,项目开工后分期支付刘荣飞转让费用剩余部份。

3、刘荣飞不出资、不参与经营。赠与刘荣飞碎石场15%的股份。

4、后期流动资金的筹措:项目启动后,所需流动资金不足的部份,由碎石场整体以贷款的方式筹措、或按股东持股比例筹措,所筹措的资金由碎石场负责承担财务费用,所筹措的流动资金在贷款回笼时优先支付。

二、退股及分红:

碎石场实现正常供货后,贷款回笼在保证有正常运营资金后,按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资金。

1、退股:碎石场实现盈余后按各方出资比例优先退还本金。

2、分红:股本金全部退还后,盈余部份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三、销售费用及传输:

1、利润计算方式:碎石场利润为碎石场与常安高速所签合同价格冲减成本及各项费用后的结余部份。

2、销售费用:碎石场按2元/吨提取销售费用,销售费用实行包干使用,销售费用在货款回笼后按比例支付。

3、运输费用:由甲方委派人员负责联系运输事宜,运输价格按当地市场价格,出资双方均有权组织运输,并按最低价组织或最低价整体承包运输。

4、甲方必须保证碎石场在常安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中销售20万吨以上。

四、常安高速完成后碎石场的善后处置:

7.合伙协议书 篇七

投 资 合 伙 协 议 书

红牌楼波尔菲特3楼茶楼投资合伙协议

投资合伙协议书

茶楼出资入股方,以下简称甲方 茶楼出资入股方,以下简称乙方 茶楼出资入股方,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姓名 ,性别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姓名 ,性别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丙方:姓名 ,性别 ,住址 身份证号码:

本茶楼项目位于红牌楼波尔菲特酒店3楼,名字暂时为四品茶府(具体名称待注册后定),甲乙丙三方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合作投资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红牌楼波尔菲特3楼茶楼投资合伙协议

以茶楼财务报表为依据,净利率 %按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剩余的 %利润作为茶楼活动资金,该 %利润的使用办法需经甲乙丙三方同意后执行。

2.公司经营亏损按股东实际持有股份来承担亏损金额及相应责任。3.债务承担:合伙期间甲乙丙三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由茶楼为抵押(名声)向

红牌楼波尔菲特3楼茶楼投资合伙协议

红牌楼波尔菲特3楼茶楼投资合伙协议

权利和义务。当合伙人 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合伙人权利和义务时,由其配偶 作为股东代表代理执行。

2.合伙合伙人 的股权属 夫妇共同所有,需要共同承担茶楼的权利和义务。当合伙人 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合伙人权利和义务时,由其配偶 作为股东代表代理执行。

8.合伙协议书 篇八

甲方: 乙方:

一、甲乙双方共同参与商量。此20**年8月18日,自愿购买主车:陕E74163挂陕EA326,半挂车一辆,合伙经营。合伙期间,其家属和他人不得参与干扰,不得因个人原因影响车辆正常运转,如有违约,由责任方付当天所有开支。

二、车辆归甲乙双方共同财产。合同期间,车辆购置款、修车、盈利与车有关所有账务,一人一半,各尽其责,双方协议决定,车挂于甲方名下,乙方负责保管车辆每天开支、收入等所有账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三、甲方自己开,乙方雇佣司机,每月根据当月情况,付给司机工资。乙方管账期间,每月十七号,乙方需负责按时付给车队当月车款。每月月底付司机工资和当月所有开支,之后,利润平分。必须做到账务明确。

四、自购车之日起,任何人不得随意提出退出。如有一方提出退出,所有投资,对方啥时有,啥时付给。

五、自经营之日起,车上事物,甲乙双方不得互相指责,埋怨。

六、卖车时,需经双方同意。如有一方不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自作主张买卖车辆。

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自保管。

甲方:

乙方:

9.个人合伙协议书 篇九

甲方: 姓 名________,身份证号;乙方: 姓 名________,身份证号;丙方: 姓 名________,身份证号;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经营职责:共同经营中,由甲方负责进货支出和费用支出,(费用有:人员工资,各种招待费,房租,消耗用品等)即现金管理(建立专用账户)。任何支出由乙方确认后签字入账。

由乙方负责店内经营和货物管理,即账目管理。乙方必须把当天营业额全额交予甲方用于各种开支,并结算当天的营业利润一并交予甲方入账。任何一方不得在店内取走现金和货物,如需取货必须现金结算并做好记录。经营中,甲乙丙三方对未经对方同意赊销出去的货物,由经手人(三个月内)负责全额收回,造成损失,由经手人全额承担赔偿。

盈余结算:店内盈余每半年(盘货)结算一次,除去一切开支后按约定比例分配,在结算中如出现应有现金与现有现金不符,由甲方全额赔偿。如出现应有货物与现有货物不符,由乙方全额赔偿。

过期货物处理:在经营中乙方负责盘查店内预过期货物,需提前6个月和3个月提醒甲方知晓,并作好记录共同处理,处理不掉按正常损耗于店内核销,如未通知甲方和未做好记录的过期货物由乙方全额赔偿。纠纷处理:如甲乙丙三方发生纠纷,不能共同经营的情况下,由双方共同协商(签署另外协议),可将本店交于一方经营,经营方应按期支付另一方一定的经营利润,(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并签订协议)以年结算支付。经营中选择经营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本店,如造成损失由经营方全额赔偿另一方,并视转让无效。

第一条 合作项目名称:佛山市九童贸易有限公司。

第二条 合作项目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上佳市青龙南路16号之一店铺。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销售、维修、电动车、自行车、电脑、安装监控工程、视频监控、广告设计等贸易型经营范围。

第四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占总投资额的 %; 乙方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占总投资额的 %; 丙方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占总投资额的 %;(二)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于___ 年__ 月__ 日以前交齐。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于___ 年__ 月__ 日以前交齐。

第1页,共5页

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于___ 年__ 月__ 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第一年年终总利润 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第二年年终总利润 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第三年年终总利润 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投资比例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未经合伙人同意,不允许再加入伙人,以下情况下允许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三方合伙人同意;承认本伙协议,并签署合伙人共同拟定的合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第2页,共5页

(三)出资的转让。经过合伙人三方协商同意后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七条 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乙方负责门店的经营管理与人员调配。甲方负责财务会计与运营决策。

(二)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_______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作债务;

5.办理相关证件。

第八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5.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将公司机密泄露给第三方。

第3页,共5页

第十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2.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3.被依法撤销;

4.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 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 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修改完成后的补充协议同等具有法律效力。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作人各执一份。

(四)其他细节条款另有附件说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4页,共5页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五)因应酬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成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普通合伙协议书 篇十

一、本合伙企业的名称为: 经营地址:

二、合伙目的: 合伙企业的经营: 经营范围和方式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

三、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以货币出资、元,占 %,在营业执照签发前到位; :以货币出资、元,占 %,在营业执照签发前到位; :以货币出资、元,占 %,在营业执照签发前到位; :以货币出资、元,占 %,在营业执照签发前到位; :以货币出资、元,占 %,在营业执照签发前到位;

五、合伙企业产生的利润或亏损按出资比例分配或分担,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执行,确定、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 伙人。

七、合伙人的入伙或退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九、若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其他合伙人赔偿损失,赔偿数额和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 决定,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十、修改、补充本协议须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后方可修改、补充。

11.合伙养殖协议书 篇十一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决定合伙投资创办一小型山羊养殖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养殖场修建、出资、经营等相关的事项约定如下:

一、甲方用土地约500平方米(位于观音村哨上,东抵秦涛家土,西抵公路,北抵秦涛家土,南抵孙平家房屋),作价股金15万元作为入股资金、乙方出资股金15万作为入股资金,用于修建圈舍坪基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购置种羊,如在修建圈舍过程中,因国家政策等其它意外因素导致不能继续修建的,甲方愿意补偿乙方投资资金的一半损失。双方合伙期限为长期,如须散伙,须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

二、在修建好圈舍,开始从事山羊养殖活动后,甲方负责山羊的喂养管理,乙方负责山羊的养殖销售。甲乙双方各占该养殖场股份50%,双方平均分割收益。

三、甲方必须如实把放养、生产、死亡的山羊及时通报给乙方,以便乙方知晓养殖的实际情况,乙方必须把销售的情况及时通报甲方,以便甲方知晓销售资金的流转情况。

四、如果因市场供求等关系原因,山羊养殖无法经营下去,双方可暂时停止养殖山羊,但双方的合伙协议仍然有效,经双方协商可以养殖其它牲畜,也可将养殖场临时用于开展其它项目经营或转租,所得收益由双方平分。

五、在合伙协议生效后,乙方如果退出合伙,其投入的股金作废,甲方不予退还;甲方如果违约或中途退出,或者未经乙方同意,私自出卖该养殖场的,除赔偿乙方所有投入资金外,并支付乙方违约金4.5万元。

六、如果遇国家政策或企业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征用、赔偿等,该养殖场的一切赔偿项目,包括地上附着物房屋圈舍的赔偿款、拆迁安置补偿款、征地补偿款、安置地等,均作为双方共同资产,甲乙双方对以上补偿款物进行分割时,各自享有一半的权利。如果因经营不善、各种意外因素导致亏损所产生的债务,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双方未尽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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