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用地审批征地程序

2024-10-21

工程建设用地审批征地程序(精选11篇)

1.工程建设用地审批征地程序 篇一

1、用地预审。用地单位在用地项目立项前,必须向县国土局提出用地预申请。县国土局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部《限制、禁止用地目录》、拟建项目的投资强度等对用地情况进行预审,并出具预审结果批复。

用地预审时,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六项):

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②预审申请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③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④地质灾害评估报告或者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承诺。⑤是否压覆矿床证明材料。

⑥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和位置图。

2、受理征收土地事务。县国土局用地股在受理征地申请时,申请单位要提供以下资料(四项):

① 用地单位的《用地申请报告》;

② 发展计划局批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③ 城镇规划局签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④ 环保局的项目环境评价意见。

3、征收土地调查。征地调查的具体工作包括(三项):权属调查、地类调查(地类表见附件)、地上附着物调查等。

调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各地类进行核对并现场划分,对青苗情况和权属界线进行图上标注;被征地农户签字确认情况,签字确认的结果作为征地补偿的基本依据。

调查中,征地范围定界由有土地勘测定界资质的专业测绘单位操作。测绘单位进行分地类面积测量,最后提供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4、听证。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要求举行听证的,由国土局组织听证。

5、上报用地审批资料(十个)。建设用地报批基本过程是:对基础资料齐全的,由用地股拟定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供地方案),国土局签署意见,呈报县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市政府、省政府审批。

上报材料包括:

① 建设用地申请表;

② “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供地方案);

③ 发展计划局的项目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④ 用地预审批复;

⑤ 拟占用土地所在的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1:1万)和市、县或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对需要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要提供调整方案获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涉及调整地块的局部复印件);

⑥ 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平面图和标准横断面图;

⑦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⑧ 省国土资源厅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对涉及占用耕地的用地项目);

⑨ 征地调查确认表;

⑩ 征地听证材料或者村集体放弃听证的材料。

6、两公告一登记。在被征地的村张贴征地公告,土地权属及地类和青苗、附着物登记,补偿安置方案登记。

7、协商签订书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① 签订单位:在不低于本县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无政

[2005]72号文件)的基础上,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协商签订书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② 协议内容:补偿方式;补偿款金额及支付方式;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等。

签订协议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形成书面决议,并妥善保存。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8、拨付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被征地农业人口。征地单位支付的征地补偿费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涉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还要向所有权人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是指尚未收获的农作物。

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

① 对失地农民的主要安置途径(四种):

一是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兴办企业和发展第三产业,统一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用地单位需要用工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通过上述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安置单位。

二是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的,应提出申请,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需要统一安置、由个人自谋职业的协议,安置补助费可以全额发放给被安置人。

三是耕地资源和土地后备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可优先考虑进行农业安置,通过调整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增加的耕地,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以调地方式安置人员的,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

四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将所得的征地补偿费用于参加社会保险。

②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原则(五点):

征地补偿费自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用地单位全部支付给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按征地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逾期不支付征地补偿费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分配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专款专用,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活和参加社会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兴办公益事业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或以入股的方式参与经营性项目开发建设,分享红利;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附属物、构筑物补偿费根据补偿登记支付给所有者。

征地补偿费用实行专户储存,其使用管理办法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集体表决确定,收支情况每半年张榜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并上报国土资源、财政、农经、监察部门和乡(镇、办事处)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提出质询,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我县目前执行的标准是统一年产值的十四倍、十五倍、十六倍,见无政[2005]72号文)。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按省政府制订的分配办法执行。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9、让地。由村委会统计核算各户土地面积,张榜公布到户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数量,履行征地补偿费发放手续并发放补偿费。补偿费到户后,被征地集体要让出土地。

2.工程建设用地审批征地程序 篇二

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监管的做法

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示制度。健全土地划拨、出让结果公示制度。建立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公示制度。

落实内部会审制度。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供地许可、临时用地审批等事项通过会审会集体研究决策,执法监察和纪检机构参与会审,对存在违法行为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参与会审的人员对会审意见签字负责。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制定基准地价和确定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和拍卖挂牌起始价、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等事项都按要求纳入集体决策的范畴。参与集体决策的人员对集体决策的结果签字负责。

严格审批管理把关。包括控制用地总量、调整供地结构、严格供地方式。、明确合同约束、强化批后监管、实施网上监管等七项措施。

建设用地审批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建设用地审批项目点多面广,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处理难度大。近年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的问题。

土地管理法有待完善。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数量很少,现行法律法规对宅基地管理方面也未做出较为具体的规定,造成实际工作的被动。例如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界定问题,《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仅作了 “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等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而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形式复杂多样,没有专门法律法规作依据,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情况难以准确把握和向群众解释。

用地定额指标不全面。目前,国家和湖南省对工业项目和部分基础设施项目出台了明确的用地定额指标规定,但对大型商业城等经营性项目、国家机构办公和业务用房项目、各类学校和医院建设、社会福利性项目等,尚没有明确的用地定额指标控制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核审批此类建设用地项目时,没有权威性依据,用地随意性较大。

批后监管工作需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建设用地审批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批而未用、不批即用、少批多用、改变用途、改变规划条件等问题仍旧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一户多宅、未批先建、乱搭乱建、建新不拆旧等现象还时有发生;工业用地不能如期开工、竣工等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经营性建设用地在使用过程中擅自转让、改变用途、随意改变容积率等问题较为突出。

闲置土地处置不到位。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大量使用土地,土地闲置问题越来越突出。 2010年 8月19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了全国违法违规土地清理数据:全国上报房地产违法违规用地宗数3070宗,面积约18.84万亩,其中闲置土地2815宗,面积16.95万亩。由于闲置土地成因复杂,处置工作政策性、利益性强,稍有不当,有可能会引发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处置难度较大。

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政府职能部门之间配合不力,直接影响着建设用地审批监管制度的落实。在实施核查和竣工验收时,不仅需要规划、城建、房产等部门的积极配合和相互支持,而且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但部门之间或技术协作单位之间往往各自为政,难以统筹协调。此外,目前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还不适应全程跟踪监管的需求。

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监督管理的建议

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不仅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而且要盘活挖潜存量建设用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对于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既要严格用地项目的立项审批和产业准入,严把建设用地供地审批关,又要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从强化建设用地合同管理入手,完善和落实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实施全程监管。

提高思想认识,转变传统观念。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家的土地管理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深刻领会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监管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切实转变用地和管地的传统观念,增强做好建设用地审批监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同时要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增强社会各界依法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引导用地单位依法依规用地,提高建设用地利用率。

完善法律政策,促进依法管理。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填补立法空缺。建议尽快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如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审批条件、人均用地标准以及建设程序规定,尤其是对申请宅基地的资格界定的细化。其次建议省政府统一出台针对历史上遗留的如移民户、拆迁户等宅基地管理的办法和政策。此外,建议健全建设用地项目用地定额指标制度。除对工业项目等明确限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指标以及开发进度等要求外,尽快出台其他各类建设项目控制标准,如对大型商业城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国家机构办公和业务用房项目用地、各类学校和医院项目用地等,也应制定参考控制指标。

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建立土地审批权责统一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上报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审批事项,涉及的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超年度用地计划、是否未批先用以及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补划、补偿安置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建立分管领导负总责,承办人员负具体责任的工作责任制。

构建“一张图”土地利用综合监管平台,运用科技手段强化土地审批监管。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形成的全市土地利用现状、农村土地权属和基本农田数据成果为基础,将影像图、地形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图、区片价位图叠加形成底图,结合行政审批,及时录入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的时间、耕地占补平衡、用地类型和界址点坐标等数据和征收土地、招拍挂供地、地籍确权、土地登记每个环节的相关信息,以及违法用地处罚、补办和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等,形成 “批、供、用、补、查”一体化管理的综合监管平台,实现 “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三维工作格局,实现从土地征收转用审批、土地供应、出让合同签署到权属变更,从土地执法巡查信息到查处整改结果反馈、从土地初始登记到商品房预售和在建工程抵押转让的全过程监管。

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基层国土资源所是与建设项目距离最近的部门,了解辖区内建设用地项目情况最迅速、最直接。应充分调动国土资源所监管的积极性,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将各类行政审批的建设项目通知基层所,基层所再定期反馈建设项目的用地情况。并改革财政供给体制,增拨专项工作经费,解决好一线巡查监管工作人员的生活保障。

强化执法监察,完善监管机制。完善土地违法行为发现机制。强化卫片执法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明确和细化巡查责任,严格实施目标考核。健全乡镇、村执法监察信息员、协管员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察网络。其次,要完善土地违法行为报告机制。对本地区内的土地违法态势、土地违法数据要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完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机制。包括案件督办制度和土地违法公开曝光制度。将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工作制度化、定期化,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将发生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列入“土地违法记录单”,通过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向当地金融机构通报,并向社会公示。

建立和落实违规违约用地的责任追究制度。因监管不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等,造成违法违规用地,致使一个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达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15%,或者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严格依法追究监管人员和用地单位的法律责任。

坚持部门联动,落实共同责任。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联动机制。国土资源、规划、城建、房产等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部门协作、联动监管机制,共同抓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要把建设项目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建设项目没有国土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规划、城建、房管等部门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建立违法案件查处部门联动机制。积极主动争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的支持配合,确保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到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案件查处情况、研究土地违法形势、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的措施。完善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工作制度,细化移送程序,规范案件移送工作。

建立遏制土地违法行为部门联动机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做到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办理项目审批、核准,不办理建设规划许可,不发放施工许可证,不通电、通水、通气,不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不发放贷款,不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作者系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3.工程建设用地审批征地程序 篇三

时间:2008-2-21 9:44:04 | 来源:甘肃国土资源网 | 点击数:163 |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2001年5月30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厅发[2001]43号)

根据《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精神,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基础上,现就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程序和报批材料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办理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有关手续等问题预审后,提出肯定性意见的,用地正式报批时,附上预审通过意见,部不再对已预审内容进行重复审查。

预审通过但对上述问题提出完善性意见或预审后情况发生变化的,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作局部调整、补充耕地资金需进一步落实、需补充完善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有关手续、项目初步设计发生变更等,省级以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落实预审意见,在建设用地正式报批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用地,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按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用地报批,由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可不随同坝区、水库淹没区及专项设施迁建用地报批。

三、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于每年年初,向拟钻井区域所在地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产能及配套设施拟使用土地的有关情况,先按临时用地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每年下半年,再一次性由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将产能及配套设施所需建设用地进行汇总,依法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四、输变电所、塔基、输油、输气、输水管道的增压站、检查站及导航台、站、粮食储备库等同类、多点工程用地,可由项目所在地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报批材料,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以省为单位一次性按规定程序报批;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以省为单位分期报批。

五、城市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小部分建设用地确需超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规划可作局部调整,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同时报批;道路、管线工程等单独选址项目,确需进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简称圈内),圈内部分的用地可以随同该工程的圈外用地一同按单独选址项目要求报批。

六、预审通过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分批次用地,在用地正式报批前,一些任务重、施工期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军事国防等特殊项目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如公路(包括城市道路)、铁路的桥梁、隧道、水利(电)枢纽的导流(渠)洞、进场道路等,在查清所需使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兑现被用地单位群众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妥善处理好先行用地有关问题的前提下,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先行用地申请,报部审查同意后,可以先行用地。

七、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正式报批时,应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但大型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部分区段,因地形地质情况复杂,确实无法在报批建设用地前完成土地勘测定界工作的,可暂不附该地段的勘测定界有关图件资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进行现场踏勘,实地调查用地范围、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明用地范围。土地勘测定界工作必须抓紧完成。

八、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在正式报批时,“建设批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中“土地总面积”和“其中:耕地”两栏可不再填写。

九、符合已发布建设用地指标规定标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正式报批时可不附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

4.石家庄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篇四

一、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修订)

4、《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

5、《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02]25号)

6、《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临时用地、取土的管理意见》(市国土资字[2002]17号)

二、审批权限

市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三、临时用地应具备的条件

1、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

2、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

3、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4、其他符合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满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

四、审批程序(市区范围内)

(一)申请 当事人向所在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临时用地,填写《临时用地申请表》。

提交资料:

1、区人民政府或市直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2、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需提交规划部门同意临时建设的书面证明;

(二)权属调查(10日)

分局接到申请后,进行实地勘查。确认地类、面积,绘制用地位置图。

(三)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与被用地单位或个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用地合同需注明,本合同自国土资源局批准临时用地之日起生效。

(四)填写《临时用地审批表》,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组卷上报。分局填写《临时用地审批表》;使用耕地的,临时用地单位或个人与分局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3日)

(五)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7日)

1、审核 市局耕地保护处对上报案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1)建设项目是否属于临时用地范围;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是否经规划部门同意;

(3)用地面积是否合理;

(4)签订的临时用地合同是否合法;

(5)使用耕地的,是否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复垦措施和制约手段是否切实有效;

(6)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2、耕地保护处出具初审意见,呈报主管局长、局长审批。

3、制作《临时用地批准书》 耕地保护处根据主管局长、局长批示,填写《临时用地批准书》,加盖印章;

4、返还分局 耕地保护处将审批材料返还分局。

(六)交费、颁发《临时用地批准书》(3日)分局在接到市局批准文件后,3日内通知申请人到分局交纳有关费用,领取《临时用地批准书》。

申请人领取《临时用地批准书》后方可建设使用土地。

收费项目:

1、土地复垦费 土地复垦费,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费标准为5-20元/平方米;当事人自行组织复垦的,经验收合格后,退还收取的土地复垦费。

5.工程建设用地审批征地程序 篇五

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1〕43号(2001年5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城乡规划土地局、规划国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根据《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精神,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基础上,现就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程序和报批材料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办理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有关手续等问题预审后,提出肯定性意见的,用地正式报批时,附上预审通过意见,部不再对已预审内容进行重复审查。

预审通过但对上述问题提出完善性意见或预审后情况发生变化的,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作局部调整、补充耕地资金需进一步落实、需补充完善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有关手续、项目初步设计发生变更等,省级以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落实预审意见,在建设用地正式报批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用地,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按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用地报批,由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可不随同坝区、水库淹没区及专项设施迁建用地报批。

三、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于每年年初,向拟钻井区域所在地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产能及配套设施拟使用土地的有关情况,先按临时用地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每年下半年,再一次性由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将产能及配套设施所需建设用地进行汇总,依法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四、输变电所、塔基,输油、输气、输水管道的增压站、检查站及导航台、站,粮食储备库等同类、多点工程用地,可由项目所在地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报批材料,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以省为单位一次性按规定程序报批;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以省为单位分期报批。

五、城市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小部分建设用地确需超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规划可作局部调整,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同时报批;道路、管线工程等单独选址项目,确需进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简称圈内),圈内部分的用地可以随同该工程的圈外用地一同按单独选址项目要求报批。

六、预审通过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分批次用地,在用地正式报批前,一些任务重、施工期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军事国防等特殊项 1 目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如公路(包括城市道路)、铁路的桥梁、遂道,水利(电)枢纽的导流(渠)洞、进场道路等,在查清所需使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兑现被用地单位群众的地上附着物和

青苗补偿,妥善处理好先行用地有关问题的前提下,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先行用地申请,报部审查同意后,可以先行用地。

七、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正式报批时,应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但大型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部分区段,因地形地质情况复杂,确实无法在报批建设用地前完成土地勘测定界工作的,可暂不附该地段的勘测定界有关图件资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进行现场踏勘,实地调查用地范围、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明用地范围。土地勘测定界工作必须抓紧完成。

八、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在正式报批时,“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中“土地总面积”和“其中:耕地”两栏可不再填写。

九、符合已发布建设用地指标规定标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正式报批时可不附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

十、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用地需补充耕地,使用补充耕地储备库内耕地进行“先补后占”的,可以实行台帐管理,进行指标划转。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能出具储备库中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证明,并在已往建设用地报批时上报建设项目的补充耕地位置图的,可在补充耕地方案备注栏中对已上报过的补充耕地位置图的图幅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名称、规模和指标划转后剩余耕地的数量作出具体说明,在建设用地正式报批时可不再上报该补充耕地位置图。

2001年5月30日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6.工程建设用地审批征地程序 篇六

第四章

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

第四章 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

4.1 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 4.1.1 项目建设地点

该项目建设地位于沙市区北湖路八号。东邻文湖怡景,南临北湖紫晶城,西靠北湖路,北接荆州一轻工业学校。4.1.2 项目占地面积

该项目规划总占地11522.89平方米,折合17.28亩,其中,建设用地10144.72平方米,折合15.22亩;道路代征地1378.17平方米,折合2.07亩。4.1.3 项目土地利用状况

拟建项目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三栋29层,一层地下室.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率,最大限度提高绿化率,小区建筑密度24.77%、容积率4.0绿化率33.37%。项目设计的土地综合利用率较高。

4.1.4 项目占用地耕地情况

项目建设地已规划为居民住宅区。该区域周边没有军事单位,不是文物保护所在地。没有占用耕地项目建设地距荆江大堤约5公里,项目实施对防洪不会造成影响。4.2 建设用地区域情况 4.2.1 地域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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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物华天宝,人杰地灵,自古就是兴旺发达的通商口岸。该市依托富庶的江汉平原,是名副其实的鱼米之乡,也是闻名遐迩的轻纺工业城市。辖区总面积1.41万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1576平方公里,城市建筑面积67平方公里。总人口664万人,其中城区人口近75万人。2011国内生产总值1043.12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16513元。现代化的邮电、通讯服务网点遍及城张,先进配套的网络通讯体系架起了联结全国、通往世界的空中桥梁。社会服务功能完备。医疗卫生设备先进,教育条件良好,文化娱乐设施齐全。

荆州历史悠久,文化灿烂,蕴藏着丰富的文化资源。加入世留组织后,随着荆州商留活动逐渐频繁,其地理位置的优越性和重要性会更加凸显。荆州地处江汉平原腹地,是重要的交通枢纽和商品贸易、物资集散中心。市场立足两湖平原,辐射华中五省及全国。其优越的地理位置、浓厚的商业氛围、稳固的经营基础、良好的市场资源,吸引了众多商户在此投资发展。荆州的经济地位和交通地位将更为重要,也将大力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与繁荣,荆州发展现代工业的区位优势更加明显。4.2.2 社会环境条件

近年来,荆州市电力、水利、电信、市政等基础设施全面加强。电力方面,建成亚洲最大的三峡交直流输变电工程——荆州换流站、完成城乡电网改造投资10亿多元,电力保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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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不断增强,全市用电负荷居全省第二位。通信网络发展迅速,成为全省第二在信息枢纽节点和传输中心。水利方面,1998年长江大水之后,国家投巨资建设长江堤坊工程,5年多来全市水利基本建设投资68.27亿元,重大基础性险情得到整治,荆州治水取得历史性重大成就。城市建设方面,中心城区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城区控制性规划覆盖率达80%;相继建成了沙隆达广场、九龙渊公园、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等工程;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规模15亿元,重点加强城市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小城镇建设步伐加快,建成国家经重点镇7个,省级重点镇9个,全市城镇化率达35.77%。项目建设所在区域是荆州市重要的教研区,周边的配套齐全,学校、医院、超市、银行、体育场、学校、幼儿园、菜市场等生活配套设施齐备,给在此区域居住的居民带来极大的便利。4.2.3 交通条件

荆州市交通便利,全市公路通车里程达3954公里,内河通航里程1744公里。沙市港是长江十大港口之一,属国家二类通商口岸,年吞吐量980万吨,集装箱14万标箱。凭借繁忙的长江水道,东达宁沪杭,西接云贵川。公路网络通达全国,207国道纵穿南北,318国道横贯东西。以条江黄金水道、宜黄高速、荆东高速、襄荆高速、随岳高速公路等为主干的水陆交通网络可通达海内、联结九州。荆州铁路与焦枝线接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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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量达120万吨。沪蓉高速铁路今年正式投入使用,荆监一级公路投入使用,汉洪高速也在开展前期工作,荆州的交通运输体系将进一步完善。

项目选址于北湖路,连通白云路和太岳路,直达江津路,周边有多路公交车直达荆州古城和沙市城区中心,交通十分便捷。

4.2.4 公共设施及社会依托条件

1、电力供应

荆州电力供应条件较好,城网和农网改造已经完成,全市拥有各种类型变电站290个。其中220变电站10座;拥有沙市热电厂和松木坪电厂两座火力发电厂,并有投资30多个亿元的西电东送的重点工程——500千伏的荆州换流站,电网建设水平居全省前列。

本项目用电主要为住宅户用电和公共照明用电,每户按4千伏安,456容量为1824公共照明、水上景观和其他动力装机200千伏安,合计1792千伏安。电源由市供电部门供电,小区内10KV线路引入,场内建配电房50平方米,设置500KvA、630KvA箱式变压器各一台和二台及配电柜等变配电器材。

2、水源供应

荆州市不仅有长江黄金水道穿过,而且市域内河湖众多,水网密布,是全国内陆水域最广,水网密度最高的地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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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有大小河流近百条,均属长江水系。荆州市不仅水资源极其丰富,开发利用程度较高,而且水质好。荆州市水源充足,城区现有水厂5个,日综合生产能力近百万吨。

本项目供水采用荆州市城市供水管网,城市供水管径为DN400,小区用管径DN100的接入,供水压力为0.3Mpa,能达到供水压力。本项目排放水的冲洗污水、生活污水及雨水,日排水量约180吨。雨水经地沟每50米设一个平篱雨水口收集后排放。

3、通讯

全市通讯基础设施设备。2007农话交换机容量33.9万门,增长8.9%;市话程控交换机容量36.7万门,增长2.2%;移动电话用户发展到29.5万户,增长55.3%;住宅电话50.9万户,增长5.8%。4.3 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

随着经济和地市化的迅速发展,荆州市土地利用的问题和矛盾也日益突出,特别是“房地产热”和“开发区热”造成了大量圈占土地的现象。基于荆州市为二级中等城市,土地资源贫乏,为杜绝这一问题的进一步恶化,荆州市制定了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的有关政策。

拟建项目建设和地是荆州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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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实行土地招、拍、挂取得的。该地块位于荆州城南开发区,荆州市城市规划将该区域规划为居民区。项目建设符合城市规划,也符合土地利用的集约规定。项目建设设计是根据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划意见书》(JGY20110122)设计的,各项建设指标严格按照规划意见书执行。4.4 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

7.工业用地及厂房建设审批办理流程 篇七

1、土地规划调整报批(企业-国土局-省国土厅);

2、获取批文;

3、农转用报批(地方政府-省政府);

4、获取批文;

5、招拍挂(缴保证金,国土局);

6、成交确认书(国土局);

7、出具提供建设用地的通知(当地政府文件);

8、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国土局);

9、出具蓝线图(地方政府或园区);

10、出具红线图(国土局出具盖章);

1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局);

12、环评报告表或登记表或报告书(环保局);

13、立项核准或备案(发改局);

14、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

15、签订出让合同(国土局);

16、缴交出让金、契税、耕地占用税等;

17、办理土地证(国土局)。

18、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局);

19、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公安局);

20、人防申报(人防办);

21、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或建设局);

22、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局);

2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局);

24、竣工消防验收(公安局);

25、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局);

26、房屋产权证(建设局);

27、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局城建档案馆)。

8.工程建设用地审批征地程序 篇八

1.市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4.建设用地申请表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它立项批准文件

7.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它设计批准文件

8.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审核意见

9.用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需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表和专家组审查意见。

10.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其中建设用地需提供土地使用证

11.听证相关材料

12.征地补偿费50%存入专户证明材料

13.信访会审情况责任说明表

14.征地协议书

15.补充耕地验收文件(补充耕地“边补边占”的,须加附建设单位瑟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的补充耕地协议,落实资金,明确责任和义务)

16.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须加盖市、县两级地籍审核专用章及负责人签字)

17.土地利用现状图(须加盖市、县两级地籍审核专用章及负责人签字)

18.补充耕地位置图(须加盖市、县两级地籍审核专用章及负责人签字)

19.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

20.其它要求

(1)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加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总调整方案和调整前后的局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须加盖规划审核专用章及负责人签字)。

(2)占用基本农田的,加附补划基本农田方案及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

(3)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加附草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占用林地的须加附林业部门同意使用林地的文件 21.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还须提供:

(1)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须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号)

(2)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须加附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核算及准备情况的说明。

9.工程建设用地审批征地程序 篇九

从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获悉,山东省将改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审批方式,以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工作。

首先,山东省将实行拆旧-安置和拆旧-城镇建新两种报备方式。试点县(市、区)组织开展专项调查,查清当地农村建设用地现状和整治潜力,了解群众意愿,评估城镇建设用地需求;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下达的周转指标规模,综合考虑当地资源状况、经济条件、项目实施难易程度及群众意愿等因素,组织编制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并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和现场踏勘,并对符合条件的上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10.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篇十

建设工程审批程序及办理所需资料

毅达项目

一、中心报名参加土地拍卖(土地发展)

需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书

4、保证金

5、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拍卖成功后鉴定土地确认书。

二、办理土地测量(测绘院)

1、申请报告

2、交款凭证

注:该项工作预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市规划局用地处)

需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书(网上下载打印盖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窗口领取

4、建设用地单位的申请报告(注明地块的位置、面积、性质、投资额等)

5、土地合同

6、土地拍卖确认书

7、地形软盘

8、地形图一式一份

注:该项工作预计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申办《建设用地批准书》(市土地局)

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表(窗口领取)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选址红线图(复印件)

4、交齐地价款的所有凭证

5、地形图四份

注1:收件后,先安排放样,放样人员由土地局测绘处安排,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选址意见书

2、选址红线图

3、地形图软盘 注2:该项工作预计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申请项目立项(计委)

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注明地块的征地面积、建筑面积、投资金额等)

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3、《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选址红线图(复印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5、土地合同及确认书

6、银行资信证明(自有资金为项目总投资额的35‰)注:该项工作预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协办规划总平方案招、投、评标

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委托咨询公司

1、签定协议

2、缴费

(二)市建委备案

1、招标文件

2、参标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注册建筑师证书(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3、参标单位提供的方案本、挂图(需加盖封条)

(三)预定开会场地(咨询公司落实)

(四)开标,设计院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参加人员身份证

2、介绍信

注1:会议由咨询单位主持,建委科技处人员监督,抽取专家,确定中标单位,设计的每份方案本需正本一本,副本七本 注2:此为公开招标模式。

七、申请规划总平图(市规划局总工室)

需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书

2、《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选址红线图各一份(复印件)

3、选址红线图一份(原件)

4、规划总平蓝图六份

5、土地合同

6、电子软盘(总平)

注:该项工作预计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申请试放样(市测绘院)

需提供以下材料:

1、规划总平图(原件,复印件)

2、规划总平电子软盘

3、用地红线图原件,复印件及拷盘

4、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5、设计方案图纸

注:该项工作预计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申办管线总平图(市规划局)

需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书

2、申请表及电子版

3、《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选址红线图(复印件)

4、规划总平图(复印件)

5、管线总平蓝图三份

6、管线设计说明三份 注:有地下室的需要提供地下一层平面图,建筑面积未超过10000㎡时由规划局直接出具管线记要,若建筑面积超过10000㎡,则由规划局牵头召开管线会议,管线总平蓝图、管线设计说明另加八份

7、组织总平联审会议,会议记要由各单位会签

注1:方案联审单位我司负责送达材料,联审意见单核发后送往设计院修改,修改好后出一份送给经办审核,核发综合管网图 注2:该项工作预计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申请施工用水(市自来水公司)

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安装登记表(窗口领取)

2、征地批文及征地红线图

3、管线记要及管线总平图

4、规划总平图

5、地形图六份

注1:收件后先安排设计、确认方案、缴费、破路、安装 注2:该项申报工作预计在10个工作内完成。

十一、申请施工用电(市供电局)

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安装登记表(窗口领取)

2、工程委托书

3、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

6、立项批文

7、规划总平图

8、规划红线图

9、管线纪要及管线总平图

10、土地拍卖文件

11、用电设备明细表

注:永久性用电一并申报,该项申报工作预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二、单体拨地放样及试放样(测绘院)

需提供以下材料:

1、地形软盘

2、规划总平图(原件)

3、规划总平图软盘

4、选址红线图(原件,复印件)

5、建筑一、二层平面图

注:该项工作预计在15个工作内完成。

十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用地科)

需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书

2.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复印件)4.立项批文(复印件)

5.《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选址红线图(复印件)6.规划总平图(原件)7.地形图一份 8.地形软盘

9.拨地放样单或者土地局放样单 10.土地确认书记土地合同

注:该项工作预计在15个工作内完成。

十四、申办《土地使用权证》(市土地局)

需提供以下材料:

1.法人身份证、法人委托书、委托报件人身份证

2.土地登记申请表、委托书、宗地界址申请表(窗口领取)3.营业执照(加盖工商局核对章)4.规划总平图(复印件/原件核对)

5.《建设用地批准书》 及用地红线图(原件核对)6.土地使用合同(原件)7.市政府用地批文(原件)

8.征地所交纳的各种费用发票及完税证(复印件)9.代码证书(原件核对)10.地形图五份

注1:窗口收件后,经办通知看现场、缴费、取件 注2:该项工作预计在20个工作内完成。

十五、申办建筑单体核样(市测绘院)

需提供以下材料:

1、测量回单(原件)

2、单体红线图(原件)

3、规划总平图(复印件)

4、规划红线图(原件)

5、用地红线图(原件、复印件)

6、地形软盘

7、每幢楼的各层平面图、剖面图、立面图

注:该项申报工作预计在15个工作内完成。

十六、申办地质勘察报告审查

1、需提供以下材料:

2、地质勘察报告(四份)

3、地质勘察原始资料

4、计算书

5、勘察合同

6、报审表

7、立项批文

8、规划总平图

注:该项手续办理预计在10个工作内完成。

十七、申请桩基先行审图

(一)打份申请报告至市建设局工程科审批同意

(二)需提供以下材料:

1、桩基图纸(三分)

2、桩基、上部计算书

3、地质审查报告

4、建筑图(平、立、剖)

5、申请表(审图中心领取)

注:该项申报工作预计在20个工作内完成。

十八、建筑单体建审(人防、消防、环保、建委、规划局)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防:

1、申请报告、方案、扩初会审纪要

2、人防建审报批申请表(窗口领取)

3、建筑红线图(复印件)

4、规划总平图(复印件)

5、立项批文(复印件)

6、建筑、结构、水、电施工图各一套 注:该项工作预计在15个工作内完成

(二)消防:

1、建筑设计审核流程表

2、消防设计审核表(消防支队窗口领取)

3、建筑红线图(原件)及规划总平图(复印件)

4、管线总平图及会议纪要(复印件)

5、水总平蓝图

6、泵房及水池样图

7、建施、水施、电施图纸各一套

8、报件人身份证及介绍信

注:该项工作预计在15个工作内完成

(三)环保:

1、申请报告

2、环境影响报告书四份

3、立项批文

4、规划总平图(复印件)

5、管线总平图及管线纪要

注:该项工作预计在15个工作内完成

(四)施工图审查:

1、全套施工图四套

2、施工图报审表

3、规划总平图

4、立项批文

5、建筑红线图

注:该项工作预计在30个工作内完成。

十九、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

需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人防加盖审核公章)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3、管线总平图及管线会审纪要(复印件)

4、立项批文(复印件)

5、规划总平图(复印件)

6、单体放样单

7、人防审核意见书(原件)

8、审查部门加盖公章的建施图一套,盖设计单位出图章的四套

9、施工图面积核算表(加盖公章)

10、建筑红线图

11、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原件)

12、《土地证》

13、抗震设防报审表

14、《桩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注:该项工作预计在25个工作内完成。

二十、申报工程报件(市建委)

需提供以下材料:

1、计委立项批文(原件核对)

2、工程报件单(窗口领取)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交费单

注:该项工作预计在10个工作内完成。

二十一、申办《施工许可证》(市建委)

(一)质检站

需提供以下材料:

1、质量监督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注:窗口开单缴费,以建筑面积收取

(二)安监站

1、安全申请表

2、安全施工员作业证书(安全、电工、焊工、塔吊、脚手架、搅拌。原件核对)

3、项目经理证(原件核对)

4、与脚手架公司合同(没分包不用)

5、施工合同

6、保险单

7、施工组织计划(分项都要)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9、设计院提供预防事故发生措施指导意见书及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和指导意见设计文件(各两份)

10、备案表(六份、网上下载,加盖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公章

(三)散装水泥、新型建材缴费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注:散装水泥每平方米2元,新型建材每平方米8元

(四)建筑业处窗口报件:

需提供以下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窗口领取)(加盖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公章)

2、计委立项批文(复印件,原件核对)

3、建委科技处备案表(原件)

4、消防审核意见书(原件)

5、建设工程项目报件表(复印件及原件核对)

6、建筑工程安全监察登记表(原件)

7、建筑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原件)

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安全站备案表,新型建材及散装水泥缴费单(原件及发票核对)

9、《建设用地许可证》(复印件及原件核对)

10、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原件)

12、施工组织设计(原件)(只需第一页、加盖施工,建设,监理公司公章)注:该项手续办理预计在30个工作内完成。

二十二、申办《噪音许可证》(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环保局)

需提供以下材料:

1、《噪音许可证》申请表(窗口领取)

2、《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核对)注1:缴费标准:依据施工工期

注2:该项手续办理预计在15个工作内完成。

二十三、申办《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市政工程管理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煤气

第一步先去勘测院进行地形图放样,所需材料:

1、勘测院的地形图测量存单

2、规划总平图

3、单体红线图

注:出具修测后的地形图七份

第二步去煤气公司申请图纸设计及核画三张地形图(外线)

1、所需材料:

(1)修测过的地形图三份(2)各层建筑平面、立面图(3)管综及会议纪要

(4)各建筑平面的CAD软盘(5)各层水施平面图

2、收件后设计人员看现场,确认调压箱及入户管位置,煤气引入管位置确定(煤气公司人员确定外管位置后报规划局批准,需提供该道路的断面图)

3、签定合同交纳设计费,运传费

(二)电业

第一步去电业局窗口报件,所需材料:

1、勘测院修测后的地形图3张

注:收件后找原来设计永久性用电人员核画(20楼设计组),画好后送19楼配网中心审核盖章

(三)自来水

第一步报件,所需材料:

1、勘测院修测后的地形图9张

2、规划总平图

3、管线总平图

4、立项批文

5、水电电子版

6、申请表(窗口领取)

注:收件后,由自来水公司转到城建设计院设计 第二步签订合同,出预算,缴费

(四)有线电视

所需材料:

1、勘测院修测后的地形图3张 2总平图

3、电施系统图

收件后进行总体管网设计—管道预埋—验收—穿线开通 收费:380元/户

(五)电信

注:与有线电视一致

(六)排污

第一步报件,所需材料:

1、勘测院修测后的地形图3张

2、规划总平图

3、管线总平图及会审纪要

注:将六个部门核画的地形图送往规划局市政处窗口申报定位,收件后,经办去现场确认,确认无误后,通知各部门出具施工图向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需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申请表

3、规划总平图

4、管线总平图及会审纪要

5、各专业施工图一套

6、修测后地形图三份

7、地下管线图纸(规划局购买)

注:各项手续按工程进度分次办理,每项手续办理预计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十四、申办统一标识(房管局/测绘院)

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规划总平图(原比例1份,16K3份)

3、每号楼的架空层,底层,标准层平面图(原比例1份,16K3份)

4、建筑红线图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统一标识核准书(自己编制,一式3份)注1:以上材料原件核对,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2:该项手续办理预计在15个工作内完成。

二十五、申办《预售楼许可证》(市房管局)

需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核对)

2、土地批文(原件核对)

3、土地合同(原件核对)

4、征地红线图(原件核对)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核对)

6、《施工许可证》(原件核对)

7、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件核对)

8、施工计划书

9、建筑总平图(原件核对)

10、统一标识及无拆迁安置说明

11、监管协议

12、报备员证(原件核对)

13、商品房预售申请表

注1:所提供的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公章 注2:该项工作预计在30个工作内完成。

二十六、申办单体竣工验收

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检站五部门验收

1、先去市质检站窗口领取1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填写,加盖公章后送往质检查站(在验收前7天送达)

2、将“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填写,加盖公章(每幢楼一式6份)

3、具体五单位来现场验收时,需现场人员在验收报告及备案表上签字、每单位加盖公章(验收报告及备案表暂存公司后备用)

(二)环保局验收,所需材料(环保局)

1、验收申请报告

2、申报验收表格(环保局窗口领取,一式4份)

3、规划总平图(加盖竣工图章)

4、管线总平图(加盖竣工图章)

5、排污接管证明

(三)消防验收,所需材料(消防支队)

1、消防验收申请表(施工、设计|建设三单位加盖公章)

2、消防验收附表(施工、设计、建设、监理四单位加盖公章)

3、营业执照(法人签字)

4、加盖竣工图章的全套竣工图

(四)申报人防验收(人防办)

1、申请验收报告

2、地下室建筑平面、顶板结构平面

3、人防门的合格证

4、人防审核意见单

5、隐蔽纪录

6、施工纪录

(五)申办地下,地面物(建筑)管线测量(测绘院)

1、测量收费存单(原件)

2、建筑单体红线图

3、规划红线图

4、征地红线图

5、规划总平图

6、单体核样单

7、取得规划竣工测量资料及地下管线综合竣工资料

(六)申办规划验收,所需材料:

1、填写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盖章)

2、规划竣工测量资料(原件)

3、地下管线综合竣工资料(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5、《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配套的红线图(煤气、电信、电业、有线、自来水)

6、规划总平图

7、建筑单体红线图

8、管线总平图及会议纪要

9、建筑物竣工平面图、剖面图

10、永久性供电缴费手续(供电合同)

11、安防系统安装情况报告

12、消防验收意见书

注:各项手续按工程进度分次办理,每项手续办理预计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十七、申办档案存档(市档案馆)

需提供以下材料:

1、立项批文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3、征地红线图及征地批文

4、建设项目审查意见书(环保、消防)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正本)

6、建筑红线图

7、地质工程勘察报告及地质图

8、施工合同(包括桩基)

9、图纸会审纪要(包括桩基)

10、设计变更通知

11、桩基试验报告

12、桩基竣工平面图

13、砼(桩基),砂浆抗压强度报告书

14、钢筋砼承重构件出厂合格证(包括桩基)

15、隐蔽工程验收纪录

16、沉降观测记录

17、单体工程(桩基、上部)质量综合评定材料

18、电梯评定

19、桩基竣工验收证书、地基验槽纪录、结构验收纪录 20、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勘察、设计、监理、施工)

21、工程决算审核单(包括桩基)22《施工许可证》 23工程竣工图

注1:所有的材料均为原件

注2:该项手续办理预计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十八、报备(市建设局)

需提供以下材料:

1、《施工许可证》

2、工程勘察成果及施工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3、质量合格文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使用功能试验报告)

4、地基、基础、结构工程收纪录

5、检测报告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7、消防验收意见书

8、环保验收意见书

9、档案馆存档意见书

10、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市共担提出具)

11、住宅质量保证书

12、住宅使用说明书

1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4、备案表(原件3份)

15、电梯验收合格文件

注:该项手续办理预计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十九、申办土地总登记(市土地局)

需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加盖工商具核对章)

2、代码证书

3、委托人身份证

4、法人代表身份证

5、立项批复(复印件)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7、规划总平图(原件核对)

8、《建设用地许可证》及建设用地红线图(原件核对)

9、土地使用合同(原件)

10、市政府用地批文(原件)

11、征地红线图

1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13、验收合格证书

14、土地验收票据

注1: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向项目所属的区土地局报件 注2:该项手续办理预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办理楼盘预登记应提交的资料清单(市房管局)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原件∕复印件(加盖城市建设档案馆公章)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原件∕复印件(加盖城市建设档案馆公章)

4、施工许可证 原件∕复印件(加盖城市建设档案馆公章)

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原件

6、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原件∕复印件(加盖城市建设档案馆公章)

7、营业执照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预售许可证 原件

9、建施图纸 原件(经规划局盖章)

10、新建房屋范围地形平面图 原件2份(比例:1:500)

11、各幢建筑面积丈量计算成果资料 原件

12、楼盘概况 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13、预登记楼盘表 原件2份(每页加盖单位公章)

14、开发公司出具所移交楼盘统一按XX地址进行登记的说明 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11.建设用地审批流程 篇十一

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权),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物权法》第135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二)法律特征

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他人的土地为标的物而设定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仅以土地为限;而且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

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保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这里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如桥梁、沟渠、铜像、纪念碑、地窑,建设用地使用权即以保存此等建筑物或工作物为目的。

第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利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定限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虽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但其主要内容在于使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因而是用益物权。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物权法》第137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可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即出让或划拨。

第一,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者通过这种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即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三种形式:协议、招标和拍卖。

第二,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我国物权法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3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

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上述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及续展。

第一,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分别不同种类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规定。通过土地划拨及乡(镇)村建设用地程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通过这种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除了法律规定的使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外,可以无期限地使用土地。

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

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二,关于续展的问题,《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住宅用地到期怎么具体续期,是无偿还是有偿还不得而知,各种观点也异说纷呈。国家应该出台有关具体规定。

(五)当前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审批程序。

1.建设项目的五证两书。在谈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程序之前有必要简要一提建设项目审批证书,也就是常说的五证两书:

“五证”是:

⑴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核发。

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规划部门(规划局)核发。

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规划部门(规划局)核发。

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建设部门(建设局)核发。

⑸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管部门(房产管理局)核发。

“两书”是:

《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

取得五证的程序:

(1)立项批准。一般是由开发商向城市计划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告,说要在某地建设住宅一处;或者说与某某公司合作,利用原来的职工宿舍修建住宅一处,其中多少分给职工,多少进行销售。根据当地的城市发展情况,一般情况这些申请大部分都可获得批准。

(2)建设用地许可证。开发商拿着立项证明到规划局,说我的这块地已经批了可以建设某个项目了,你看从城市规划角度行不行?规划局根据各地的城市发展规划,说可以,那么就再发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此宗土地可以用于住宅建设。

(3)土地使用权证。开发商凭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国土资源管理局,问是否可以将此宗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我?国土资源管理局一般也会说可以,你交了土地出让金后,我给你一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实,这是一开始就说好了的,如果此时不批准,那前面的工作不全白费了!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商得到了地,然后就要进行住宅设计,将这个设计的内容再交给规划局,说你看我的这个工程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吗?规划局经过审核,认为符合规划要求的,就再发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意此证与上面所讲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不一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证明此宗土地可以进行住宅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证明这项工程的设计内容符合规划要求。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发商拿着上述几个证件以及与建筑商签订的合同,到建设委员会进行登记,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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