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土地合同书

2024-10-09

出租土地合同书(精选13篇)

1.出租土地合同书 篇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甲方(出租方):邳州市邹庄镇邹埠村民委员会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事宜,订立合同。

一、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位于邹庄镇邹埠村组地长

.宽亩(以实际丈量为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乙方种植,用于设施农业钢架大棚建设。今年秋天一定要建钢架大棚。

二、出租期限

出租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租金支付时间与方式

租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元;在国家调整粮食价格时,以调整的比例及土地市场价调整,采取现金支付,第一年的土地租金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给甲方,以后的土地租金乙方应于每年的十月一日之前一次性付清给甲方。先交款后使用。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合同共5页 第1页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租金;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出租地用于设施农业的钢架大棚建设,制止乙方损坏承包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由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3、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生产环境和社会环境,积极保护乙方合法收益权。

4、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约定行使土地使用权,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甲方应及时兑现本地发展设施农业方面优惠政策。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在承包和开发的土地上建造钢架大棚,用于农业生产,并有权享受甲方出台的关于发展设施农业方面的优惠政策。在开发的水面中,用于特种水产养殖。

2、乙方在承租地块上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乙方在承包土地期间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权利。

4、乙方在承包土地期间被依法征用、占用时,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5、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租金。

6、承租期满,及时向甲方交还承租的土地;需要继续租赁的,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先承租权。

7、乙方在承包期限内将承包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可以对外出租部分钢架大棚或水面,乙方享有收益权。

8、乙方无需向原承包户承担任何支付租金的义务,原承包户直接和甲方结算租金等相关费用,原承包户和当地农户与乙方无任何经济和物质上的牵扯,如有牵扯全部由甲方负责承担。

六、承包合同到期后乙方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理。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和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坏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1、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新开发出来土地的,未用甲方规定建设标准钢架大棚或温室大棚的。

2、荒芜土地的,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

3、每年在规定时间内不按时限交纳土地租金的。

4、不守法经营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5、在租期内违反甲方规定种植其它作物的,土地租用金拒退。

八、违约责任

1、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需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方可变更或解除

合同。

2、甲方干预乙方生产经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3、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1 %承担违约金。

4、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租金的1%承担违约金。

5、乙方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恢复原状或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6、乙方在承包期内,中途拆除钢架大棚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追回已享受的政府补贴,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解决。

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可以向市、镇两级人民政府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2、国家提供的支农惠农政策性补贴由甲方或发包方享有。

3、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四份,有甲、乙双方和发包方各执一份,分别报

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各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5、在生产经营中,如发生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6、为弥补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乙方可自愿参加农业保险。

7、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证意见:

鉴证人:

负责人:

鉴证单位:(签章)

签证日期: 乙方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2.出租土地合同书 篇二

2011年10月, 某省审计厅对该省文化集团董事长进行了离任审计, 在对其子公司诚意公司进行延伸审计时, 专门对诚意公司店面出租进行了审计。诚意公司向审计组提供了房产出租合同, 合同主要条款为:租期从2010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第一年租金为33万元, 以后每年递增1万元。承租方提供的合同 (审计组从承租方所在地县工商局取得) 主要条款为:出租标的和期限一致, 但第一年租金为50万元, 以后每年递增3万元。省审计厅针对这种情况出具了审计报告, 认为诚意公司3处房产均出租给关系户并存在阴阳合同问题, 并责成该省文化集团查清原因并做处理。

二、审计核实过程

针对审计报告指出的上述问题, 2012年3月该省文化集团公司派出工作小组3人, 到诚意公司核实情况。工作小组首先找诚意公司经理谈话, 工作小组介绍了省审计厅审计报告指出的房产出租存在阴阳合同情况, 然后要求该公司经理说明出现标的和期限相同但年租金却相差十几万元的两份合同的原因。该公司经理首先让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向工作小组出示了标有年租金为33万元的原始合同和相关批文, 然后表示自己与房产承租方签订合同是在集团公司批准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的, 他强调自己从未见过标有年租金为50万元的合同, 估计是承租方私自篡改了合同内容。工作小组还找办公室主任单独谈话, 办公室主任讲到年租金为33万元的两份原始合同是在公司经理与承租方签订后由他盖的单位公章, 他也没见过年租金为50万元的合同。诚意公司财务部提供的一份现金交款单显示, 承租方已按照合同约定于2011年7月1日把第一年的租金33万元汇入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户头。

为了进一步查明存在两份年租金不一致合同的原因, 工作小组成员走访了承租方。承租方讲到, 承租诚意公司的房产主要用于和若干个合伙人合股经营商铺, 他本人占大股。他本人于2007~2010年与诚意公司签订了第一期房产租赁合同, 第一期合同于2010年9月到期, 续签合同时发现租金和商铺的装修费都涨价了, 为了变相补贴装修费, 他重新打印了合同的第一页, 修改了合同的部分内容, 把原始合同中的第三条“租金第一年为33万元, 以后每年递增1万元”改为“租金第一年为50万元整, 以后每年递增3万元”, 目的在于向合伙人多收租金, 把差额部分装进自己的口袋。承租方坦言, 由于和诚意公司签订的原始合同共有两页, 第一页有年租金的内容, 出租方和承租方的签字、盖章在第二页, 由于原始合同没有盖骑缝章, 他很轻易地取下第一页, 把已修改了年租金的假合同和原始合同的第二页装订在一起, 然后把假合同复印若干份分发给每一位合伙人, 并借此假合同为每一个合股商铺做了工商登记, 由此形成了两份年租金不一致的阴阳合同。工作小组还取得了承租方在造假合同的第一页上写的证言:“此页内容与诚意公司订立的合同不一致, 把金额33万元改为50万元, 每年递增1万元改为3万元, 是我修改并重新打印, 特此证明。”承租方还出示了他所保存的与诚意公司签订的原始合同, 工作小组发现合同上出租方姓名和承租方姓名签字的字迹和县工商局存档的合同 (私自修改后的假合同复印件) 的字迹是一致, 由此可推断承租方是在诚意公司经理并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修改了合同金额, 出示修改后的假合同给共同入股经营商铺的各个合伙人, 并用于工商登记, 以达到向合伙人多收租金的目的。

三、引发的思考

基于上述核查情况, 工作小组认为诚意公司房产出租存在阴阳合同是由房产承租方私自修改合同内容导致的, 不追究诚意公司的责任。但从这次审计核实工作中, 我们还是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 切实履行完整的审计程序才能得出真假阴阳合同的结论。

从这次省审计厅审计过程看, 他们只到诚意公司取得房产出租合同, 再到县工商局取得承租方用于工商登记的房产出租合同, 两份合同一对照, 就发现租期等条款一样, 但租金却不一样, 随即确认诚意公司经理签订阴阳合同, 从中捞取好处。从表面证据上得出这个结论是合理的, 但核实的结果却并不是这样。主要原因是审计程序并不完整, 没有严格遵循审计准则的要求, 其实只要与承租方沟通了解再进一步核实后就会真相大白。

2. 加强合同管理是预防阴阳合同的保证。

诚意公司在签订此份房产出租合同时未盖骑缝章、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等疏漏, 导致合同内容容易被篡改。另外, 出租方对已出租房产不能就此撒手不管, 应明确一个部门加强后续管理, 关注承租方是否转租、是否合法经营、消防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相关问题。这也可防止阴阳合同的产生。

3. 实施招投标办法是预防阴阳合同的关键。

3.出租土地合同书 篇三

然而,雖有重典在前,仍有人試圖挑戰法律。在九澳高頂馬路,石礦場東南側,一幅72000平方米,等同九個足球場大的特區土地,2011年遭人霸佔,政府透過跨部門行動成功收回。但在2012年政府人員巡查時,發現現場部分圍網被人自行拆除,部分土地被重新非法佔用放置大量建築機械、棄置車輛、貨櫃及雜物,鳩占至今。

筆者認為,政府對非法占地的執法仍有改善空間,使用法律保護土地,管理土地的同時,應完善檔案,或增設先進儀器設備等進行衛星監控。建議加快並及時推行法律處理程序,這樣才會對社會起警醒、阻嚇作用。

此外,該幅土地不能長期閒置,被破壞的山體需要修復,政府就應趕緊修復,土地一時沒作任何建設規劃,政府不妨順勢而為,將其作為置放材料場地出租,把霸佔者變為承租人,加強統一管理,變無序為有序。政府成了出租方,實質上就是土地擁有者,村民手中本就不被承認的“紗紙契”無形中成了一張廢紙。等到該幅土地開始規劃使用,政府給點懷柔政策,在住房、就業、經商方面,予他們政策傾斜扶持。如此,多年難解的土地糾紛,最終合法又合情的解決了,而且還為今後解決類似歷史遺留問題,總結了經驗,提供了範例。

從目前來看,九澳72000平方米土地為國家所有無疑,這由不得持“紗紙契”的村民同不同意,政府把它出租成為可能,還只能租給九澳的原住民,特別是那些持有“紗紙契”的人,如此“租”才有意義。而若他們根本就不吃政府這一套,政府除了硬碰硬,依法解決霸佔問題外,抑或還有其它辦法?考驗施政者的智慧。(澳門/韓洋)

4.土地出租合同 篇四

说明:合同编号,6位(流转合同统一编号,不分类型)

甲方(出租方) 甲方代表姓名:

甲方住所:

原土地承包合同编号: 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

乙方(受让方) 乙方代表姓名:

乙方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出租土地面积、位置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 亩出租给乙方,出租土地的面积、位置及用途详见下表:

(说明:表格可调整,行数可增加)

二、出租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月(大写,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标准(或金额)约定:

(二)租金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三)租金标准变更约定:

四、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甲方作为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应继续履行相应的义务。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和保护土地的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4、甲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应报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5、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乙方在受让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3、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流转费。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乙方在承租期限内因故不能继续经营土地的,应将土地退还给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土地流转给他人。

五、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影响,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纠纷解决方法

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约定:

(1)当前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统计:

(2)当前地上队附着物及相关设施作价和归属约定:

(3)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约定:

2、有关国家政策性补贴归属的约定:

3、出租土地被征收、征用依法应获得补偿费归属于的约定:

4、其他约定: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可以向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申请鉴证。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各一份。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1、本合同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是土地流转双方流转关系确立的依据。

2、按不同流转方式,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具体分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

转包,指承包方(即《转包合同》中甲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受让方(即《转包合同》中乙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流转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出租,指承包方(即《出租合同》中甲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即《出租合同》中乙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互换,指承包方(即《互换合同》中甲方、乙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转让,指承包方(即《转让合同》中甲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受让方(即《转让合同》中乙方)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入股,指承包方(《入股合同》中甲方、乙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

3、本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转土地的面积、用途;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为必填项目,否则合同无效。

4、流转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不得对合同内容随意进行增补或删减。应妥善保管,如有严重污损、毁坏、遗失,应及时报告乡镇经管部门作出处理。

5.农村土地出租合同 篇五

乙方 (承租方):***********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经营权出租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位于 ,面积共计20亩(水田旱地各10亩)土地经营权,出租给乙方从事种植业、农业开发及观光旅游服务等生产经营。边界四至界限:(见卫星平面图附后)

二、出租期限

6.农村土地出租合同(精选) 篇六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自愿将位于,面积 亩农用耕地承租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起,西至,南起,北至。

二、土地现状、承租用途及经营模式: 1.土地租赁前为稻田; 2.承租用途为:虾稻共作。3.经营模式为:乙方自主经营。

三、土地的承租经营期限及承租金交付:

该地承租经营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年租金为 元/亩,(大写),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向甲方支付承租金,租金一年一付,每年的 月 日付清.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特别约定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2.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租金。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的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4.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帮助协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与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治安等方面的纠纷,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出租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6.乙方在受让土地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7.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流转费,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8.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9.乙方拥有该流转土地的优先承包权。合同到期后,乙方不继租时,复耕费由乙方承担。乙方继租,但甲方不同意时,则由甲方补偿乙方前期开挖费用。

五、合同补充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甲方土地流转收益不受损失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将承租土地时购置的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的所有权由第三方来管理。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的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本土地租赁合同自行解除,甲方应按照实际未履行的承租期返还乙方已支付的承租金,同时甲方还应支付乙方在承租经营的期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七、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照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租金额20%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调、调解不成时,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也可直接向当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出租土地合同书 篇七

关键词:租赁合同,根本违约,催告义务,解除权,合同法

租赁合同是双方、有偿、诺成的一种合同类型, 因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相互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违约以后严重剥夺了出租人订立合同期望得到的东西, 出租人能否直接解除合同或者必须履行“催告义务”, 这对出租人利益的维护有着不同的效果。因此,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第227条之规定, 对出租人解除权的行使方式进行比较研究, 并提出修改《合同法》第227条的立法建议。

1有关合同解除的比较分析

合同解除, 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 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 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 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也是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合同法》第93条和94条对合同解除均作了规定, 但对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却有不同的要求。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 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4条 (三) 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必然引起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因不知道对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仍为履行的行为, 从而遭受损害, 本条规定, 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 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概而言之, 合同解除可直接行使, 也可经催告后行使, 如《法国民法典》第326条第一款规定:在合同当事人一方履行迟延时, 相对方在一定合理期限催告其履行;于该期间内仍不履行时, 相对人可以解除合同。第325条规定在可归责于债务人的理由, 债务人履行不能的, 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直接解除合同。类似的规定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也有规定。而英美合同法却规定, 一方鉴于违约而取消合同的权利;实际是据违约的严重性和后果决定的, 以此为标准, 把违约区分为重大违约和轻微违约。值得注意的是, 即使一方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违约, 美国法院在许多情况下并不允许受害方直接解除合同, 而是要求给违约方一个自行补救的机会。当然, 并非在所有违约情况下都应首先给违约方一个自行补救的机会, 如违约方没有履行能力进行补救 (违约方以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或者不愿自行补救 (明确表示不履行) 时, 受害方可及时解除合同。通过上述比较可知, 非违约方可通过两种方式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一是直接解除, 二是“先行催告”后再解除。

2对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解除权的再认识

基于上述合同解除的一般原理, 在租赁合同中, 出租人依约定或法定的事由可以解除合同。但由于租赁合同有其特殊性, 因此法律对出租人行使解除权作了严格限制。一方面是为了限制一方因另一方的违约而任意解除合同, 从而使本应该继续存在的合同关系因解除而消灭, 不利于对财产的充分利用, 增加社会财富, 另一方面出于保护承租人利益的需要, 也有必要对出租人解除权的行使作一限制, 从而达到平衡双方权利义务的要求。但有时这种限制不见得是合理的, 如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合同或者过分迟延履行, 使得对出租人而言, 履行已没有任何意义, 也不能解除合同, 这显然有违公平、诚信之原则。因此, 在租赁合同中, 过分地保护承租人的利益而忽视对出租人利益的维护是不妥的。我们应该尽可能多的通过 财产的使用权, 达到物尽其用、合理配置资源, 实现财产增值的目的。

《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我国合同法采无过错责任原则, 因此, 只要有违约行为, 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本条的规定, 既没有区分动产和不动产, 也未指明违约的程度, 而一概要求出租人只有在履行催告义务后可行使解除权, 这在实践中会造成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首先, 就一般动产租赁而言, 法律并不要求严格的登记制度, 而对于不动产租赁, 只有经过法定的登记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这既指合同的订立也指合同的解除。其次, 在动产租赁中, 出租人往往要通过多次租赁才能实现自己购买租赁物的成本, 如先进的设备, 其租期较短, 租金也较高。如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 这显然不能达成出租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导致“合同落空”。而在不动产租赁, 尤其是作为生活资料的房屋租赁, 一般租期较长。这是从满足公民“居住”这一基本生活需要而出发的, 在当前住房租赁市场不断扩大的情况下, 对于稳定社会秩序, 安定人民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 对于不动产租赁应作出有别于动产租赁的相应规定。再次, 基于合同自由原则, 如果承租人在约定期限不交租金或迟延交纳, 出租人即可终止合同时, 得依法约定。应该说, 这样的约定对动产租赁是适用的, 交纳租金是承租人最重要的义务, 也是出租人订约的最主要目的。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 出租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但在不动产租赁中, 这样的约定未必能有效地平衡双方的利益。由于不动产租赁的特性, 承租人更希望能保持合同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如果在合同中作出这样的约定, 势必对其不利, 有如同“流质契约”的意图。《法国民法典》规定:偏于对承租人不利的约定无效。这样的规定是免于承租人以危险负担, 但例外是在临时性租赁的场合可以作如此约定, 如照相机、自行车租赁等。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即行解除条件, 这样既有利于出租方再次通过出租实现财产利用的最大化, 也可以促使承租方谨慎履约, 防止对其不利的情况出现。因此, 在动产租赁中, 通过约定解除条件, 在条件成熟时, 出租方可免于催告直接终止合同;而在不动产租赁中, 法律应限制出租人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质言之, 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和公平原则, 在租赁合同中, 有必要区分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 并对二者在约定解除合同的效力分别加以规定。当然在出租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上也应当是不同的。这亦说明对《合同法》第227条修改的必要。

3承租人违约与出租人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违约与解除合同有密切关系, 但并非任何违约都导致合同被解除。“合同解除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 目的是为了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最常见的违约情形就是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 此时, 对于出租人来讲, 《合同法》第227条规定了出租人的“先行催告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 违约的情况很难完全避免, 如果对违约的具体情况不加分析, 一律允许受害人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就有可能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也可以说对出租人而言, 在承租人违约时, 一律要让出租人履行催告义务也难免造成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不公平。租赁合同是一种以租金之支付为目的之契约, 按期足额无阻碍地收取租金是出租人最重要的权利和目的。很显然, 依据《合同法》第227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的行为是对出租人权利的严重侵害, 并已造成出租人订立合同目的的落空。从这个角度来讲, 承租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虽然各国法律对根本违约的具体规定是不同的, 但其本质上都是指;“一方违约实际上剥夺另一方根据合同约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这也是判断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的标准”。从《合同法》第107条来说, 我国采取的是“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 但事实上, 我国合同法在归责原则上已形成了“以严格责任为主, 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体系。而《合同法》第227条是这一体系的具体体现。从违约形态来讲,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行为是一种实际违约。“未支付”说明承租人未履行合同义务, “迟延支付”说明其履行不符合约定而非拒绝支付。对出租人而言, 在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时, 以及承租人能够履行而拒绝履行, 让其在此情况下都要尽“催告义务”显失公平。在上述情形下, 都表明了承租人完全不愿意继续受合同约束的故意, 合同对该方当事人已形同虚设。因此, 出租人有权在实际履行和解除合同之间作出选择。拒绝支付租金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 剥夺了出租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已构成根本违约。在“迟延支付租金”的情况下, 各国民法典或合同法都规定出租人应给予承租人宽限期, 只有在该期内仍不支付时, 出租人可行使进一步的救济措施——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实际上, 在所给的宽限期内承租人仍不支付租金时已由原来的继续履行转为拒绝履行, 已构成根本违约, 出租人当然可以解除合同。但为保护承租人的利益, 常就不动产租赁, 对承租人未依约支付租金时出租人之解除权予以限制。如我国台湾民法第440条规定:“租赁物为房屋者, 迟付租金之总额, 非达二个月之租额, 不得依前项之规定, 终止契约。”法国民法亦有相似的规定。如此规定, 有利于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颇值得我国立法借鉴。但对动产租赁是否也应作出类似的规定, 目前法律无明文规定。依笔者之见, 在动产租赁或临时性租赁的情况下,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时, 出租人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权, 不应加以限制, 因此, 在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时, 出租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而不必催告, 出租方可以要求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以达到救济之目的。但在无正当理由迟延支付租金时, 应区分租赁标的物是动产或不动产, 如果是动产租赁, 出租人可以不经催告而经行解除合同;反之, 如果不动产租赁, 出租人的解除权应受到限制, 其催告义务不能免除。在房屋租赁的场合, 我国应借鉴台湾地区民法的立法经验。

4结语

基于以上分析, 笔者认为, 对出租人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加以区别。具体而言, 第一, 在动产租赁或临时性租赁中, 出租人可通过约定解除合同而不必催告。但在不动产租赁中, 应限制出租人对承租人不利的约定, 否则无效;第二, 在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时, 出租人得直接解除合同也不必催告。第三, 在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迟延支付时, 动产租赁中, 应允许出租人在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两者作出选择, 一旦选择后者, 出租人也可直接解除合同;不动产租赁中, 出租人应给予承租人履行支付的宽限期, 否则, 出租人直接解除的行为无效。在房屋租赁中, 应借鉴我国台湾民法立法原则, 对出租人行使解除权作出期限限制。综合以上认识, 笔者建议对我国《合同法》第227条作出如上修改, 以适应市场经济对法律保护日益提出的要求, 也才能更好地维护租赁合同当事人应有的利益平衡。

参考文献

[1]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 67.

[2]王利明.论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的关系[J].中国法学, 1995, (3) :19.

[3]张用江, 汪少鹏.关于合同解除的几个问题[J].中国法学, 1998, (3) :92.

[4]姜振颖, 贾小刚等.合同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286.

8.政府土地出租合同范本 篇八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由乙方承租,达成如下条款。

一、出租面积

甲方将位于南杜村原铁厂东的荒地出租给乙方,面积以附图(附后)为准。

二、出租期限

自二0年月日至二0年月日。

三、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租期年,每年元,共计元。乙方在协议签订后天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篇九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为了加快推进高效设施农业项目的进程,提高土地产出率,增加农业收入,甲方双方就土地经营权流转租用一事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面积及用途: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面积出租给乙 方从事花木生产种植经营,不改变土地性质,不从事其他经营。

年,自2011年11月1日至

三、出租价格:出租土地的价格以每亩元计算,合计元。

四、土地交付时间为2011年月日。

五、权利和义务约定:

1、出租期限内,甲方不得提出无理要求。

2、承包期内,国家的涉农补贴归甲方。

3、国家需要征用土地时,土地征用费及土地补偿费归甲方。青苗费及在田树苗等归乙方,本合同终止。

六、合同期满后,乙方应清除一切障碍物,将土地整平交给甲方。

七、违约责任: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 相应的经济损失,具体损失依据损失情况确定,不得用无理要求来违反合同。

八、生效条件: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需经双方签字,并经村委会备案、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见证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单位一份。

甲方: 乙方: 见证方:

10.出租土地合同书 篇十

乙方:

为改善京郊环境、丰富果木品种、本着公平友好达成如下协议:

一、出租土地面积、位置及用途:

甲方自己承包的农业用地80亩,位于通州区宋庄镇师姑庄,高尔夫球场北侧,东至高士禄,西至大堤,南至张凤金,北至大沟,东西长360米,南北宽150米,用途为种植养殖,甲方自愿将其拥有承包权的80亩果园(其中的40亩自东向西)出租给乙方。

二、出租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三、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每亩年租金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每年1次交清,拾陆年内租金不变。

四、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甲方必须出示当地村委会允许转租的证明。

3、甲方承诺此地有转租权,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继续承租或正常生产、经营,甲方应赔偿乙方前期投入的全部资金包括租金及收益的经济损失的2倍。

4、甲方作为原承包方与发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依然有效,甲方协助乙方行使该承包地经营权和使用权,但不干预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5、转租三年内土地如被征地补偿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应返给乙方所有的支出,退还剩余租金按天数计算。三年后土地被征用,所有的征地补偿款按甲方50%,乙方50%份额分配。

6、乙方在承包期遇到当地纠纷事件,应由甲方调解,一切

事务由甲方负责,乙方放心工作。

7、甲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应报发包方(村委会)

备案。

8、甲方同意每年领取的该承包地的农业补贴归乙方所有。

9、乙方在承包期内遇到其他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或

损失由甲方全额赔偿给乙方。

10、甲方保证乙方的水电的正常使用,如因水电不能正常

使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全额赔偿乙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乙方在承租时,甲方有机井一眼,三相电,正房5间,甲方同意将以上地上物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

2、乙方在流转地块上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权、经营和产品处理权。

3、乙方在承租期内,有转租权利,但对甲方有通知义务。

4、在合同期满后,如果甲方愿意继续承包,乙方应有优先承

租权。

五、违约责任:

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到合同履

行地法院起诉。

六、未尽事宜见附表,附表内容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并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乙方

11.土地出租协议书 篇十一

出租方:简称甲方:

租用方:简称乙方:黄达昌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位于分地块耕作使用有偿转租给乙方种养使用,现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甲方将土名大同园各户土地共6.08亩租给乙方种养使用。

二、乙方租用时间为拾年,从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止,期满后双

方可协商续约。

三、租金计算,从2011年1月开始,按前五年每年元人民币一亩,后五年每年

元人民币一亩计算,双方签约后,乙方提前缴交租金一年,最后一年不用缴交。

四、甲方只提供地块给乙方,乙方自负水、电、路一切费用,乙方在租用甲方地块

内经营使用,工商、环保、消防、治安由乙方负责,乙方在租用地块内只能经营种养,不能经营违法行为。

五、乙方在租用期内,如若政府征用的,地上物的补偿归乙方所有,征用土地款项

归甲方或村集体所有。

六、在租用期内,双方不能以任何借口随意收回土地(政府除外),否则赔偿给对方

一切经济损失。

七、期满后,乙方应在地块内清除石块平整好归还给甲方使用。

八、甲乙双方签约后,乙方先付给甲方共3000元人民币作租用按押金,到协议期满

土地完好交回给乙方,押金3000元人民币返还乙方,此项由甲方黄树发妻林志霞负责最后一年租金中收回各户押金返还给乙方。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出租车出租合同 篇十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云DT1259上黄下绿千里马出租车出租晚上,押金  元(      ),合同期满退还    元(     ),剩余    元(     ),半月内无违章记录全额退还。

1、租车时间为壹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交接车时间为晚    至早     ,租金为包月价,价格为每月     元(       ),交车每超时10分钟,加租金5.00元。

2、平常发生的.修理费用由甲方负责,属于乙方操作上出现损坏由乙方负责(如前大灯灯泡、轮胎、缺水)。

3、乙方因交通肇事,在修复期间的经济损失每天按200.00元(贰佰元整)支付给甲方。

4、由甲方给乙方行车证、城市营运证,共二证,如乙方发生遗失,一切补偿费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营运过程中,应本着安全第一、严格遵守《曲靖市有关客运规定》,如违章扣证、扣车,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6、由于出租车工作的特殊性,乙方在营运中中应特别重视自身安全,万一发生车辆被抢、被盗,以及造成的各种责任事故,包括车毁人亡,甲方不负任何责任,除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及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7、承包期内,车辆不得用于非法营运,不得将车辆随意交于第三者营运,如乙方用于或提供给其他人用于非法营运,造成刑事案件、民事纠纷等后果自负,与甲方无关,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8、乙方在与甲方合作期内,无燃油补贴费用。

9、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自动失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住址:

13.农村土地出租合同期限规定 篇十三

[导读]农村土地出租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达成出租协议,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协议到期后,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的一种经济活动。

一、农村土地出租期限有哪些规定?

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但是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和租赁的,那么,农村土地出租期限是多久?最高期限是多少呢?下面,来买地网就来带大家一起看看中国的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出租都有哪些规定。

第一种情况土地出租最长可达七十年。

需要说明,承包土地跟土地出租是同一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这种形式的承包政策性强,法律要求严格。

第二种情况土地出租最长可达二十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城关法务 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土地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二、农村土地出租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吗?

处理该问题主要有两种办法:第一种办法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为土地承包方面的特别法,应当适用其规定。只要土地出租的期限不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即可。比如: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为 15年,那么出租的期限不得超过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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