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合作协议书

2024-09-07

第三方合作协议书(精选12篇)

1.第三方合作协议书 篇一

运输合作协议书

甲方:钦州合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乙方:钦州百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友好的原则,在协商一致,共同发展的基础上,为以后在其他项目上的合作建立一个坚实的基础,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合作宗旨

甲乙双方皆承认对方为自己的战略合作伙伴,践行“安全第一、客户为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合作宗旨,以钦州港为平台,立足北部湾,逐步扩大市场份额,为钦州危化品运输行业的迅速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合作方式及条件

1,甲乙双方将优势互补。甲方尽所能提供可靠稳定的物流货源,同乙方丰富的市场营运及企业管理经验相结合。通过各自的经营活动,及时沟通市场信息,确定共同目标,为双方经营活动提供切实有效的鼎立支持。

2,甲乙双方的货源、运力要进行科学合理的统筹安排,尽所能达到最大的经济效益。甲方或有大量货源,客户要求增大运力时。甲方愿介绍乙方共同参与为客户服务,其运费统一由甲方就当时的协议共同结算。

3,取得货源的一方,与客户所签的运输合同,其合作要点有义务告知另一方,以便双方愉快合作,切实履行,共同遵守。

4,取得货源的一方,有优先决定车辆及路线的安排权,但工作中尽可能照顾对方的车辆,其运价以市场价为基础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5,根据甲乙双方的约定,乙方对双方车辆实行总调度,对驾驶员、押运员、安全员实行统一协调安排,其所产生的消耗费用由车辆所有权人承担。

6,在双方合作过程中,除驾驶员、押运员经双方协商可调配运用外,甲乙双方无权干涉对方的企业内部管理。

7,若有需要,甲方可为乙方提供低于市场价的车辆运输用油,但乙方必须按时将甲方油款付清。

8,甲乙双方合作期间,乙方的加油车,车辆调度系统,路政网络系统,乙方愿借与甲方共享使用,乙方拥有系统的所有权。

三、权利与义务

1,甲乙双方本着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合作宗旨,应尽其所能,诚信友好,共同把钦州港的物流运输业做大做强。

2,乙方必须全力支持甲方完成每批次运输合同任务,否则视作违约。3,乙方有义务对甲方工作人员包括驾驶员等进行业务辅导,安全知识培训的工作义务,对其车辆维护保养、安全运输等提供必要性的帮助、警告和提醒

4甲方对于自身每批次的运输合同计划,有对乙方告知的义务,以便乙方能妥善安排运力。

5,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运输合同的结算时间,及时结算运费,不得延误。

四、利益分配

甲乙双方按各自的车辆营运状况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五、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都必须为对方的一切业务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披露,若一方泄密,对对方造成损失,另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

保留法律追偿的权利。

六、其它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其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补充,若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七、合作期限

本协议有限时间暂定

甲方(盖章)

年。从年月年月日。乙方(盖章)日至

2.第三方合作协议书 篇二

近日,浦发银行推出了专门为第三方支付机构量身打造的第三方支付合作代理缴费平台。浦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客户只需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一点接入,即可为全国22省累计200余个项目进行缴费。

第三方支付合作代理缴费平台的推出,使得浦发银行能够将庞大的代缴费服务网络开放给第三方支付机构共享,从而省却后者独立洽谈所面对的高昂成本。截至2012年6月末,浦发银行已在内地29个省、116个重点城市设立了分支机构,全国性商业银行的经营服务格局不断深化。

据了解,目前浦发银行第三方支付合作代理缴费平台的合作企业已包括付费通、通联支付等多家国内知名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而去年下半年,浦发银行已率先将第三方支付合作代理缴费平台向中国移动开放,双方携手推出了便民生活缴费业务,使中国移动用户可以享受更加便捷的一站式缴费服务,也提升了浦发银行服务各类收款机构的能力,成为双方资源共享、提升客户服务满意度进而实现共赢的又一成果。

3.第三方合作协议书 篇三

一、贸易视角下中法产业竞争力分布十分广泛

产业竞争与互补性是开展经贸投资合作的基础和前提条件,系统准确地比较分析中法产业竞争力,对于未来中法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选取世界市场占有率、显示性比较优势、贸易竞争力三个指标,使用2000—2014年联合国贸易统计SITC 2分位数据,对中法两国产业竞争力进行测算。

(一)世界市场占有率分布情况

2014年,中国世界市场占有率居前10位的出口产品主要集中在SITC第六、七、八类,其中第81章预制建筑物产品世界市场占有率最高。2000—2014年,世界市场占有率居增幅居首位的产品是第81章预制建筑物产品,提高了40个百分点。传统优势出口产品第65章纺织品、第84章服装、第85章鞋类、第83章箱包的世界市场占有率分别提高了31个百分点、27个百分点、25个百分点、23个百分点。

2014年,法国世界市场占有率居前10位的出口产品较为分散,覆盖了SITC第零、一、三、五、八类等章,其中第11章饮料产品世界市场占有率最高,为18%。2000—2014年,世界市场占有率居增幅最大的产品是第96章非合法货币的铸币,提高了3个百分点。增幅超过1个百分点的商品还包括第83章箱包、第94章未列明动物、第57章炸药类、第85章鞋类、第34章天然气、第25章纸浆。

(二)显示性比较优势分布情况

2014年,中国显示性比较优势居前10位的出口产品中,具有极强竞争优势的产品有五类,包括第81章预制建筑物、第85章鞋类、第83章箱包、第84章服装、第65章纺织品,RCA指数分别为3.31、3.07、3.02、2.85、2.61。2000—2014年,出口产品显示性比较优势增幅最大的是第72章电气机械,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由1.10提高至1.80,增长了0.70,竞争优势由一般转为较强。此外,近年来行业发展势头较好的运输设备,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也呈现增长势头,但优势尚不显著。

2014年,法国显示性比较优势居前10位的出口产品中,具有极强竞争优势的产品有六类,包括第11章饮料、第55章香料、第00章活动物、第35章电力、第83章箱包、第02章乳制品和禽蛋,RCA指数分别为4.72、3.54、3.03、2.80、2.74、2.62。2000—2014年,出口产品显示性比较优势增幅最大的是第83章箱包,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由1.70提高至2.74,增长了1.01,竞争优势由较强转为极强。

(三)贸易竞争力指数分布情况

2014年,中国贸易竞争力居首位的产品是第95章枪支和弹药,贸易竞争力指数为0.98,这主要是由于中国该类产品国内消费市场有限,进出口十分不平衡导致的。除去该类产品,贸易竞争力指数大约0.9的产品还包括第81章预制建筑物、第84章服装、第85章鞋类、第82章家具,出口量均是进口量的19倍以上。2000—2014年,中国第56章肥料;第64章纸类贸易竞争力指数增幅超过1,由净进口转为净出口,出口量是进口量的3倍左右。

2014年,法国贸易竞争力指数分布整体低于中国,居首位的产品是第93章特种交易和商品,贸易竞争力指数为0.94,是贸易政策导特殊情况。除去该类产品,法国贸易竞争力指数大于0.5的产品包括第00章活动物、第35章电力、第11章饮料,分别为0.80、0.78、0.63。2000—2014年,法国各类产品贸易竞争力指数改善并不十分显著,第94章未列明动物贸易竞争力指数增幅最大,为0.46,由净进口转为净出口。

总体来看,中法两国产业竞争力呈分布广泛和走势分化两方面特征。中国优势产品的国际产业竞争力水平高于法国优势产品,且竞争优势在2000—2014年间呈现强化走势,特别是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竞争力提升较快。而法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产品分布则较为分散,且受后发国家在国际市场上的冲击,产品竞争力普遍呈现下降走势。

二、中法两国产业竞争力存在较强的互补性

按照习惯标准,以世界市场占有率15%,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1.25,贸易竞争力0.5对产品竞争力进行整理。在SITC 2分位水平上,中法两国有27类产品的竞争力同时低于临界值,主要是农产品和原料等初级产品,包括蔬菜、烟草、油籽、煤、石油等。除去这些产品,两国产业竞争力分布如表1所示。

中法两国仅在第57章炸药类和第83章箱包同时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产业形成一定的竞争。中国竞争力集中于制造业,主要包括劳动密集型传统优势产品以及近年来发展较快的电器机械等资本密集型产品。法国竞争力分布则相对分散,其中第11章饮料、第55章香精、第83章箱包竞争力较高,主要是因为法国高档消费品和奢侈品竞争力较强,葡萄酒、化妆品以及高档箱包的世界市场需求十分旺盛。

动态来看,2000—2014年中法两国优势产业互补性普遍增强。其中,部分产品是由于中国出口政策导向转变,逐步取消对初级产品出口支持,使得法国相应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对中国形成互补,例如第0章活动物、第4章谷物、第35章电力等;另外一部分产品则表现为中国在国际市场上对法国的补充,代表性产品包括第81章预制建筑物、第65章纺织品、第82章家具等,法国受到生产成本等方面的制约,产品国际竞争力不断降低,而中国产品则随着生产技术的提高,竞争力快速增强。

三、对中法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的建议

一是加强农业及传统制造业合作,包括肉制品等农产品深加工、服装、机械制造、航空、航天等领域。虽然法国一些产业的竞争优势呈下降走势,但其拥有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科学完善的营销网络和品牌战略,与中国强大的规模生产能力和成本优势相结合,可在第三方市场打造形成包括品牌、研发、生产、销售在内的全生产链条合作,提升中法两国产业整体竞争优势。

二是深化新兴产业合作,包括节能环保、数字经济、新能源、新材料、循环经济等领域。全球正在进入空前的创新密集时代,各国均积极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先机,法国作为世界工业强国,科技研发能力居世界领先地位,中国伴随着新型工业化建设和创新驱动战略实施的不断加快,产业创新能力也在快速发展,并已形成了一系列的特色优势领域,双方应不断加强联合研发,突出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形成“联合研发、联合投资、联合生产”的第三方市场开发模式。特别是在中法均具有优势的核能领域应加大合作的力度和深度,如联合投资电站建设、扩大技术合作和联合发展新技术等。

三是发展基础设施合作。当前,发达国家存在大量老化基础设施需要更新升级,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基础设施不足制约经济发展的问题,英国政府出台《国家基础建设规划》、欧洲成立基础设施投资基金、非洲和拉美努力推进提高本地区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规划。中法两国在钢铁等基础设施建设相关领域产业国际竞争力较强,尤其是中国具有大量的优势产能,双方应加强资金、建造、装备、运营等多方面衔接,在互联互通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拓展更广范围、更加持久的产业合作。

4.三方合作协议书 篇四

合伙人

甲:身份证号:

乙:身份证号:

丙:身份证号: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第二条 总投资为×××万元,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以×××作为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乙方以×××作为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丙方以×××作为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店铺。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三个月由合伙人三方共同商议决定,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三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经营利润三方平等分配,经营费用所有支出也有三方共同承担。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丙三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合伙期满时,其中一方合伙人撤资或转让须经另两为合伙人同意,要求提前一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转让在同等条件下以现合伙人优先。

第七条:合伙期满或不愿再经营经下去,经合伙人三方研究都同意转让,转让费甲占

乙占丙占。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伙人甲:×××(签字或盖章)合伙人乙:×××(签字或盖章)合伙人丙:×××(签字或盖章)签约地点:

5.市场合作推广协议-第三方 篇五

甲方: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一级经销商)(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二级分销商)(以下简称丙方)

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现就甲方委托乙方、丙方在区域范围内为甲方产品做市场推广服务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须向乙方、丙方提供市场推广所需的真实资料,并确保其推广的产品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

2.在推广活动期间,甲方按照协议要求,在收到乙方、丙方开具的市场推广服务费发票后,如期支付款项或冲抵乙方的提货款。

二、乙方、丙方责任:

1.在甲方同意的区域内产品代理销售范围内,乙方、丙方应当在约定的活动期内,提供足额时间的市场推广服务和发展分销终端等活动。

2.乙方、丙方应当在收取服务费或冲抵应支付给甲方的货款之前。按照本协议和税法规定,开具市场推广服务费发票提交给甲方,并列明市场推广服务内容。

3.乙方、丙方对甲方产品和品牌有强烈的认知度,认同甲方的经营理念,在市场推广活动中不得损害甲方产品形象,也不得恶意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保持良性的市场竞争活动。

三、服务费

乙方与丙方应收取的服务费,以甲方最终确认金额为准。

四、费用结算方式

乙方和丙方的市场推广服务费发票统一开具给甲方,并由甲方统一支付费用款项或冲抵乙方的提货款。

五、其他

1、本合作协议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3、其他未尽事宜,合同三方另行协商。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自甲、乙、丙各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6.三方合作协议书(范本) 篇六

合作协议由:项目出资人(甲、乙、丙)三方签订

甲:,乙:,丙:,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合作 荣新花园9号楼、11号楼建筑 项目,总投资为

万元人民币,其中甲方出资

万元,占

%股份;乙方出资

万元,占

%股份,丙方出资

万元,占

%股份,三方通力合作,分工如下:甲方负责

;乙方负责

、丙方负责

。第二条 本合伙项目经营期限为

月。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三个月办理有关手续。第三条 三方共同经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

全体合伙人负责。购买任何物品由三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购买。

第四条

净利润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条

对于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本协议到期后,三方视 情况看是否继续合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己方的有关本项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交给留存方。第六条

违约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第七条

本工程主体已完工,完工之前所欠工程材料款()在以后结算时应当优先偿还工程欠款。工程款结账或偿还欠款时,三人必须一致同意,不得有异议。若期间销售楼房,也须三方同意价格后,方可销售,销售楼款优先还工程欠款,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扣除。还清主体工程欠款之后,三方方可结算主体工程以后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本合同由双方共同制定,如变更由三方共同协商。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附加协议,三方共同制定,享有共同的法律效益)。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三方合伙人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有效期暂定

年,自三方签字之日起计算。未尽事宜,三方可再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

7.校院企三方联动,深度合作结硕果 篇七

南京卫生学校坐落在美丽的扬子江畔、紫金山脚, 是一所建立于1918年的百年老校, 更是一所焕发青春魅力的卫生职教名校。学校先后被评为国家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基地、江苏省高水平示范性职业院校、江苏省首批技能教学研究基地、江苏省课改实验学校。2011年至2014年连续承办四届全国职业院校中职组护理技能大赛, 受到教育部门、卫生部门以及省市教育卫生部门领导和专家的高度评价。

2013年, 南京卫生学校被教育部门等三部委批准创建第三批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性学校, 凭借国家示范校的浩荡春风, 学校自此迈上了崭新发展的快车道, 极大地推进了学校的内涵建设, 人才培养模式不断创新、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大幅提升, 尤其在校企合作运行机制等方面加大改革创新步伐, 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办学成果。 (作者:王翔卜玉辉)

8.三方协议,效力如何 篇八

邢志阳(江苏南京)

律师意见:公司的做法不合法。“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俗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而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经与毕业生平等协商后签订的,对工作岗位、工作待遇等劳动法上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的书面文件。“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在签约主体、约定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

第一,三方协议制订的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规和规定,有效期为自签约日起至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止这段时间。劳动合同是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限定和保护。

第二,三方协议涉及学校、用人单位、学生三方面,三方相互关联但彼此独立。劳动合同是双方合同,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的权利、义务构成。

第三,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仍然是学生身份,但是签订劳动合同时就转换为劳动者身份。劳动合同一经签订,三方协议的效力就此丧失。如果劳动合同与三方协议附件内容矛盾的,一般以劳动合同为准。

三方协议只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签订的就业意向,不是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对劳动关系没有约束力,只有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并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意向变为现实之后,毕业生才能和用人单位形成正式的劳动关系。因此,您应该要求公司与您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9.公司三方合作协议书 篇九

地址:

法人代表:

职务

乙方:

地址:

法人代表:

职务:

丙方:

地址:

法人代表:

职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甲乙丙三方同意就甲方所属单位的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作为投保方,负责保险统一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在丙方协助下与乙方签订确定承保和理赔条件的保险合作协议。

甲方所属单位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作为该保险的具体投保人。乙方与其所属分支机构作为该保险的保险人。

2、固定投保人负责各具体项目的统一投保管理工作并缴纳保费。

具体投保人是保险的具体参与者,是履行保险合同的实体,是保险涉及投保和索赔等所有保险事项的实际处理者。

乙方按协议的承保条件承保甲方保险业务。

3、甲方根据标的情况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将《投保单》传真给丙方,然后由丙方站在___小时内以传真的方式通知所在地乙方的分支机构出具保险单和保险费发票,并在___个工作日内把保险单和保险费发票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送达给丙方,同时将保险单副本直接送到甲方项目部。

4、甲方所属单位有案协议约定的`时限和保险费发票列明的金额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费按年月周为周期进行结算。

由丙方向甲方所属单位提供本结算周期内所有投保项目的投保单和保险费发票原件,甲方所属单位在收到保险单和保险费发票后,对保险费进行汇总,在___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费划至丙方指定的银行。

丙方在收到保险费后的___个工作日,向乙方出单部门全额结付保险费。

5、乙方有向丙方支付保险经纪费的义务,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按照乙方出具的《承诺函》中协议去执行。

6、乙方在参照其在参照《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格式条款的基础上,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对保险期限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由乙方给予赔偿。

7、本保险协议关于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赔偿处理、双方权利及义务等内容可以参照乙方《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格式条款,如果甲、乙、丙三方针对本协议签订了补充协议,则以补充协议为准。

8、乙方有权不承担保险单出具之日起至未缴纳保险费期间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赔偿责任,保险单效力自动终止。

直至投保人按规定交纳保险费之日起,保险单才能自动复效。

9、自投保人保险费划出之日起,就视为乙方已经收到保险费,乙方要承担保险费在保险合同各方划转期间的保险责任。

10、丙方协助甲方所属单位办理投保、索赔与保险相关的事宜。

11、下列文件均可作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

(1)竞争性谈判文件

(2)竞争性谈判响应书

(3)竞争性谈判结果确认书

(4)投保单

(5)保险单

(6)批单

(7)特别约定条款

(8)补充协议

(9)保险理赔承诺

(10)形成协议的其他文件

12、本协议具有不排他性,不影响甲方及其所属单位在该类业务上与其他保险公司合作,甲方对于业务规范和提供给乙方的承保份额不做任何保证。

丙方将根据乙方的承保及理赔服务质量,动态安排乙方的承保份额。

13、协议的解除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解除本保险协议。

无论本协议是否被解除,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出具的保险单,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内,本协议的所有条款针对该保险单持续有效。

14、保密事宜

本协议三方将对所有相关的非公开信息采取实行严格的保密措施,并仅限用于协议有关的目的,而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加以利用。

本协议三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或在合作过程中接触到的、对方提供或告知的尚未公众所知悉的下列信息(“保密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3)项目的有关各项信息;

(4)本协议三方各自的其他商业秘密;

15、争议处理

三方之间的一切由本协议而引起的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

甲方:

乙方:

丙方:

10.三方合作养生项目协议书 篇十

订立协议各方: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协议,由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协议范围内,三方的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为明确三方的责权利,更好更规范地拓展市场和服务消费者,三方约定:甲方负责本项目的选址、实体门店的装饰装修,包括运营资金的筹措等相关事宜的筹备工作;乙方负责提供本项目技术层面的支持; 1 丙方负责本项目的开展、推广以及对项目运营期间的市场可行性审核和定位把关。

第二条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在于确保各方忠实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方职责和权利,本协议生效后,三方即可经工商设立注册为单独的企业法人或经营者进行商业活动。各方已联建成为一个商业共同体,必须遵守对本项目经营期间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商业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商业要求;

第三条

各方利益分配份额的约定

甲方

%,乙方

%,丙方

%;

第四条 本协议合作经营期限:有效期从2017年4月

日至20

****年**月**日,由签约日计。除非本协议提前终止,乙方及丙方可在协议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甲方提出延长协议合作的书面请求,经与甲 2 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补充合作协议,效力等同本协议。

第五条

三方的职责分工框架:甲方负责组织本项目的品牌宣传,并协同承担市场开展的促销活动,最大限度地支持本项目的经营。甲方在作出的广告及推广活动之前,须先将有关活 动资料通知乙方,以使乙方能于活动前作出适当准备及加以响应。本项目的品牌和产品及相关的灯箱广告、POP广告、店铺内外之装潢设计及陈设,丙方定出 VIS形象设计,乙方提供相应技术层面上的辅导。

第六条

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负责注入本项目所需的资金款项,办理本项目启动后必须的相关运营证照以及所需的印章刻制,保证本项目运营期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乙方负责本项目运营期间涉及的相关技术支持,保障项目运营期间各种器具及设施的安全、高效使用,以提高效能为准则,以促进项目发展为宗旨,保质保量完成项目施工段的技术工程。

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本协议生效后,及时配备所需的从业人员投入工作,启动本项目的经营管理活动。

2.恪守客观、公正和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原则,按照现代企业标准和规定程序执行。

3.合作经营期间所产生的税赋及经营中产生的各项运营费用,摊入项目企业的经营成本统一核算。

第七条 本协议签约前三方的债务承担:本协议签约之日前,三方各自原有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本项目概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本项目启动后(自本协议 生效后)产生的债权债务,按本项目正常的经营办法办理。

第八条

合作期间的合作共事规则。

1.坚持“以公信树形象、以团结求发展、以安全增效益”的经营理念,以“各司其职、顾全大局”为合作前提,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相处准则,以“优势互补、合力推进”为合作态度,同心同德,提升质效,坚决杜绝各自为政的不良行为,力争实现项目合作伙伴成为家庭成员式的和谐氛围。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上墙公示,严格按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理项目运营事务,使项目走上“制度化、集约化”的发展轨道。

3.财务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各方可共同或分别委派专业财会人员管理本项目经营期间的财务账册及现金流,增加经营管理透明度;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项目企业的运营及财务状况通报会,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项目的财务收支必须做到日清月结、确保收支明晰;原则上每月7日结算上月营业盈余,扣除项目企业的各项运营成本后,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盈利。

5.倡导“勤俭节约、艰苦创业”的经营理念,精打细算,严格把关,坚决杜绝铺张浪费、奢侈腐化等现象;对涉及工农关系协调等非经营性开支,经各方商议并并统一意见后执行。

第九条

不可抗力等事件的约定:

如因不可抗力,或非各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发布进入紧急状态以及社会骚乱等情况而不能履行协议义务,本协议的履行可以终止。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援引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必须在10天内或通讯障碍消除之日起三天内以书面的方式,必要时以传真或电传的方式,立即通 知另一方当事人该事件的发生。如果他在上述期限内未能这样做,他将不能继续从本协议中获益。

第十条

如果产生有关本协议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绝协商的,则任何一方均可诉请本协议签定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及见证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三方各留存备案一份,见证方一份,复印件无效。各方兹承认签署本协议,并已阅读及明白本协议所列条款所包含的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

如果某个条文认为是不适用或无效的,可以在本协议的附加协议中予以更改和修正;该条文不适用或无效不应影响整个协议的效力。同时签署的本协议的附加协议中的更改和修正,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地点:郑州市

区 签约日期: 2017年4月

11.三方就促进自由贸易达成协议 篇十一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会长 王天凯

从明年起中国进入新的“十三五”规划。情况依然错综复杂,但我们仍将坚定不移地推进模式转变和产业升级。

韩国、日本是中国一衣带水的邻国,纺织产业的友好联系和加强与日韩的合作也是中国纺织业界的心愿。

近年来,中日韩之间的经贸合作关系日益深化,中韩自贸协定今年6月正式签署,两国共同扩大市场与投资开放,将为纺织行业带来更为充沛的发展活力。中韩自贸协定谈判期间,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多次向中国政府部门表达了全面开放市场、与韩国纺织业共同发展的愿望。

今年以来,中日韩自贸区谈判进度也有所加快,三国政府间的经济往来合作更趋紧密,将为纺织行业创造更有利的发展环境与合作契机,三方纺织业也应当抓住这一机遇,进一步深化交流,力求合作,共同发展。

对于三方纺织业未来合作,建议重点关注三个问题。

首先是深化产业创新与生态发展合作,集思广益,构建更多元化、多样化的业界平台。推进技术应用、生态标准、时尚创意、创新人才等方面交流,增加生产方面和实际事务方面的合作。

其次是加强贸易经济合作,推进企业之间紧密的产业链、价值链的合作,共同挖掘中国内需潜力。加强投资信息的交换,使海外投资和资源相配合,建立更具有协作发展空间的跨国产业布局体系。

三是建立更加常态化的沟通机制,三方协会在现有专题小组及联络人机制基础上,适当增加沟通频率,定期交换重要信息,适时就自贸区、技术标准等重要事项开展专项沟通。

引领世界纺织产业

日本纤维产业连盟会长 下村彬一

现在日本参与的广域经济合作谈判中,TPP(环太平洋经济合作协议)经过长年的交涉于上个月初达成了基本协议,期待能对其他谈判带来好的影响。

我认为这不仅是扩大出口,还是促进进口,促进贸易与投资,进一步扩大面向世界市场的潮流、创造需求的良机。

对于我们纺织业界来说,从现在的贸易情况及今后扩大市场战略方面来看,正在参与的谈判里中日韩FTA是最为重要的经济合作谈判,在本次会议中也将谈论,希望能积极推动这一课题的进展。

中日韩纤维产业合作会议迎来了第五届。我们三国的纺织产业在消费者需求高水平化、市场高度成长的情况中,不论是量还是质都处于引领世界的阶段,要以此责任与气概开展活动。

期待今天也能从此意义上开展坦率、高水准的意见交换。下面就目前的事业环境、本会议的意义和今天的议事内容阐述我的想法。

世界各地快速推动区域经济合作,世界无边化也在快速推进。

中日韩三国是世界纺织先进国家,也是世界最大的纺织产业集群,希望充分意识这一点,由我们纺织业界自己验证FTA/EPA的意义和效果并积极推动。

为了使中日韩FTA尽早成为联系彼此纺织产业的贸易自由化结构,需要认识到纺织产业是所有产业的领跑者,要实现高水平的合作内容。

另外,以中日韩领导的形式,对包括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在内的广域经济合作协议RCEP带来好的影响,实现更高水准的合作。

今天,为了加快今后政府间的谈判,希望能开展视野更为广阔的讨论。我相信中日韩纺织业界是以共同发展、双赢关系为共同目标的合作伙伴。

为实现共同成长和发展,希望能携手合作,引领世界纺织行业,加强相互的信赖关系。

期待加快FTA谈判

韩国纤维产业联合会会长 成耆鹤

本次会议在11月1日于首尔举行的中日韩首脑会议后举行,我认为在时机上有很重要的意义。中日韩纤维产业合作会议作为三国之间产业会议是唯一定期举行的会议,可以认为中日韩的产业合作中纺织产业是先驱者。

今年,三国的经贸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日本参与的TPP谈判于10月5日达成了基本协议、韩中两国于6月1日正式签署自贸协定,预计今年底或明年初生效。不仅如此,包括韩中日三国在内的16个国家共同参与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谈判也进入了实质性阶段。在如此的贸易环境转型过程中,三国的纺织产业将发挥至关紧要的作用。

期待中日韩FTA也能以上次的三国首脑会议为契机加快谈判速度。因此,本次会议就区域内贸易自由化以及原产地规则等交换意见,希望能达成更和谐合理的方案。

今后中日韩FTA、TPP、RCEP等将创造出多样化的地区合作,并使全球供应链发生变化。在这样的贸易环境变化中,中日韩的纺织产业也会在全球化价值链中发挥最重要的作用。

中日韩三国的合作对半岛的和平与国际关系发展甚为重要。期望三国在推动自贸协定的过程中,超越经济利益,将开城工业园区视为整合三国产业链的有效资源。

还想进一步强调的是,围绕中日韩三国的世界贸易环境的变化实际上将对各国纺织企业带来怎样的机遇,对此努力研究对策也非常重要。

通过本次会议,期待中日韩的纺织服装业,将全球经济疲软、贸易环境变化视为新的机会而不是瓶颈,应作为探索新成长动力的踏脚石。

从这些观点出发,中日韩三国的纺织业界要把中日韩纤维产业合作会议作为产业及贸易合作的渠道而积极加以应用,并使之能进一步发展。

12.第三方合作协议书 篇十二

2010 年 《国家教育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下称 《教育规划纲要 》)颁布实施,要求“办好若干所示范性中外合作学校和一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2], 对新时期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发展作出了明确的方向指引。 在此指导下,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发展适时作出了由规模扩大、外延发展到质量提升、内涵建设的重大战略转移,质量建设成为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核心战略导向。 2013 年12 月,《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指出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建设目标:“高水平、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逐步增多,品牌专业和示范课程初具规模,结构更加优化、布局更加合理,质量评估和认证体系趋于完善,质量监管和信息公开平台基本建成,对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促进作用更加明显,对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进一步提升。 ”[3]

在《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的指引下,近年来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规模稳步增长,办学模式、类型日趋多样化,办学层次覆盖从专科到博士, 涉及整个高等教育层次。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取得的成绩是主要的,但一些历史遗留“顽症”仍没有得到很好解决。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与“一带一路”建设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一、 近5 年来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的进展与成效

自改革开放以来,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已发展30 余年,逐步经历了恢复、探索、调整和法制化阶段;其地位实现了从“中国教育事业的补充”到“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的演变。 《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实施以来,质量建设成为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核心战略导向,在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办学高校等多方的共同努力下,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和显著成效。

(一)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顶层设计指向质量建设

2012 年3 月,教育部发布《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从“准确把握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界限”“严格对境外学位证书的认证程序和标准”等七个方面要求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对涉外办学开展专项清理整顿。 ”[4]该通知的下发实施,有力地规范了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秩序,为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工作的有序稳步推进奠定了基础; 对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中关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目标起到了重要作用。 2013 年7 月,教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下发《关于近期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有关情况的通报》指出,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存在“外国高校‘连锁店办学’”“中介机构参与包办中外合作办学”“个别中方高校办学目的不端正、动机不纯”等现象,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上述情况,结合实际工作,对当前正在开展的有关工作,加强统筹,科学指导,严格把关,以保证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5]2013 年12 月,教育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 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提出八项指导意见,“一、明确质量保障建设总体目标;二、加强全面统筹,优化布局结构;三、完善优质教育资源引进机制;四、规范办学过程管理;五、完善质量评价体系;六、加强质量监管和行业自律;七、推动改革创新,加大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支持力度;八、强化分级管理。 ”[6]该文件是《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实施以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工作下发的最为重要的一个文件,既是对《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实施3 年来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工作的系统性总结,也为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的下一步工作指出了明确目标。 除发布上述文件之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还运用多种措施促进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建设。 如2014 年9 月对615 个高职高专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办学信息进行了公示,并公布了中外合作办学督查热线;2014 年10 月对停办的252 个本科以下层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进行了公示;2015 年1 月完成了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网站的改版工作,初步建立了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申报的“一站式”审批机制。 总体来看,《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实施的5 年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加强了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顶层设计,有力促进了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朝向质量建设。

(二)加强了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监管,形成多方质量保障体系

质量保障是世界跨境教育发展中的核心问题,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作为跨境教育在我国的主要实现形式,自《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实施以来,也逐步建立了多方质量保障体系。

早在2009 年,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就曾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进行评估试点工作。 2013 年,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重启了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评估工作,当年129 所高校的346 个本科及以上机构和项目参加了评估。 此后,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评估工作制度化,每年评估一次。 2015 年,高职高专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也被纳入评估,教育部国际司在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山东等5 省市开展试点评估工作。 通过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评估,加强了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过程监管,落实了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政策初衷,进一步规范了办学秩序,对于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和项目,需要提交整改方案接受再评估,有效地促进了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质量的提升。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主导的合格性评估之外,一些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发达的省市,其教育行政部门还积极推动示范性评选。 如上海市教委从2011 年开始的上海市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评选,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质量示范和引领作用。

近年来我国教育界的一些社会组织也积极探索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认证工作。 自2012年以来,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开启了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认证试点工作,已对包括高等教育阶段中外合作办学在内的10 余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开展了质量认证。 “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由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委员会按照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行业标准对其进行的质量认可和证明”体现出“自律性”“过程性”“权威性”和“国际化”等特点,是配合政府加强宏观管理和过程监督的有效举措,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自我改进和提高具有促进作用,也为社会公众鉴别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质量提供重要参考[7]。

除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组织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评估与认证之外,作为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办学主体———广大高等院校,近年来也重视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保障工作,积极谋求合作外方国家的教育质量保障专业性组织的认证或评估。如东北财经大学萨里国际学院获得了美国国际高等商学院协会(AACSB)的认证和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QAA)的评估。

(三)办学规模覆盖全国28 个省份,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一批高素质国际化人才

截至2015 年6 月, 全国依法经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获准举办或设立的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共计1807 个(包括专科和本科及以上)。 其中,法人机构10 个(含2015 年4 月批准筹建的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 非法人机构73 个, 项目1724 个,地域分布覆盖全国(不含港澳台)除西藏、青海、宁夏之外的28 个省份,具体分布情况如表1①。

从表1 可以看出,目前,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分布较为集中在我国经济社会发达的东部地区,这些地区外向型经济高度发达,需要大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对国际化人才的培养做出了积极贡献,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助推作用。 有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 年,中外合作办学“在校生规模约55 万人,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生已超过150 万人。 ”[8]

二、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不足,难以体现中外合作办学本质要求

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3 个方面:

1. 引进合作外方高校世界名校较少, 引进国外名校比例不升反降。 如有研究指出2011—2014 年我国新举办的合作办学项目中,外方合作高校进入世界500 强高校仅占10% , 而这一比例在2011 年前为23%[9]。

2. 一些高校忽视优质教育资源的多样性, 秉承“西方发达国家至上”的观念,造成外方合作国(地区)过于集中少数几个国家。目前的1052 个本科项目,合作外方高校来自英国、 美国、 澳大利亚三国占比达到近60%。对于具有特色专业和优质课程的其他国家(地区)鲜有合作,具体情况见表2。

3. 一些办学机构、 项目引入外方实质教育资源过少,未达到2006 年2 月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的4 个“三分之一”②要求,如在教育部2014 年实施的中外合作办学评估中,参评的73 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 引入外方课程最低比例仅为8.1%,不足“三分之一”的项目占41%③,具体情况见表3。

(二)区域分布失衡,难以适应和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人才培养需要

从表1 中可以看出,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区域分布呈现出东多西少的格局。 东部地区的10 省共有项目943 个、机构54 个,占全国比分别为54.7%、65.1%,10 个法人设置机构全部位于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6 省共有项目348 个、机构10 个,占全国比分别为20.2%、12%。 东北三省共有项目263 个、 机构11个,占全国比分别为15.2%、13.3%。西部地区12 省份共有项目170 个、 机构8 个, 占全国分别比9.9%、9.6%。 目前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区域分布格局,反映了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向东部地区集聚的现象,无益于助推我国广大中西部地区改变高等教育落后的现实,反而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这些地区优质教育资源的相对稀缺程度,不利于改变我国高等教育资源区域分布失衡的局面,难以适应和服务于国家“一带一路”建设需要。

在国家 “一带一路” 建设重点圈定的18 个省份中,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共有737 个项目、39 个机构,占全国项目、机构比例分别为42.8%、47%,详见表4。 这一比例尽管看似占全国总数近半;但这18 个省份中包含了上海、浙江、广东、黑龙江、吉林、辽宁这些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较好的省份。

被圈定的18 个省份中, 不少省份有着特殊功能定位,如新疆定位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福建为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云南为面向南亚、东南亚的辐射中心; 广西为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陕西、甘肃、宁夏、青海4 省份则定位为面向中亚、南亚、西亚国家的通道、商贸物流枢纽、重要产业和人文交流基地。毫无疑问,这些省份特殊功能的发挥,对“一带一路”战略整体建设至关重要,需要大批国际化创新型和应用型人才作为智力支撑。在本身高等教育资源供给能力不足和供给质量不高等现实情况的制约下,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是这些省份突破国际化人才培养困境,实现高等教育后发跨越式发展的一条有利途径。

(三)办学层次较低,学科专业设置低水平重复

当前,世界范围内正在孕育、兴起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也要求经济社会发展指向创新驱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我国高等教育能否培养大批创新型、应用型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提质增效的关键, 也是我国由制造大国走向制造强国、创新强国和服务强国的决定性因素。 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作为培养高素质国际化人才的重要途径,必须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需求;然而,目前高等教育中合作办学在办学层次和学科专业设置上与这一目标的实现仍有差距。

在办学层次上, 目前批准设立或举办的1807 个项目和机构已经覆盖自专科到博士整个高等教育层次。 1724 个项目中,本专科占比合计占总数近90%,研究生层次比例仅10%多一点,见图1。 机构方面,一些机构开展多个层次教育,因此以开展某一层次教育来统计机构数,开展研究生层次教育的机构占总体比例仅16.3%,见图2。 从办学层次的统计来看,目前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无论是项目还是机构,本专科层次均是主体,高层次的研究生教育比例过小。同时,研究生层次因招生数量较少,在同样比例情况下学生规模远少于本专科层次。当前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过低的人才培养层次,是无法满足知识经济背景下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较高知识储备的要求,难以助推我国经济发展从低端制造向高端创新迈进。

学科专业方面,按照授予的学位类型,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办学专业涉及除哲学和军事学外的10 大学科门类,主体是工学和管理学专业。 以852 个本科项目看,属工学、管理学的专业共计占全部项目近60%;而在国家所亟需的诸如法学、医学、农学等专业比例过小,仅各占总体比例1%~5%,见表5。

部分学科过高比例的背后,实质是办学专业设置的低水平重复。 国内高校热衷于开设办学成本低、回报快的一些传统“热门”专业,造成一些专业设置出现扎推现象。 如本科及以上的项目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48 个,机械设计与制造及其自动化36 个,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有31 个; 专科层次项目, 计算机类86个,旅游管理类80 个,经贸类79 个,财会类76 个,市场营销64 个,工商管理62 个。 学科专业设置低水平重复,违背了“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10]的要求,容易导致国外劣质教育资源在华倾销,无益于提高合作办学质量,更无法适应新常态下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多样化人才的需要。

(四)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不健全,质量保障机制存在欠缺

无论是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老牌跨境教育发达国家,还是马来西亚、新加坡等跨境教育发展新晋之秀,其经验均表明健全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是跨境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完善的质量保障机制是确保跨境教育质量的根本。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提升, 必须正视和解决目前存在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不健全和质量保障机制存在欠缺的问题。

适用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主要以执行了十余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下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为主。 作为我国对《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教育服务贸易承诺转化的国内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起到了监管和规范作用,但由于其本身存在的“转化瑕疵”[11]50和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近十余年发展对其带来的冲击,使得其难以有效适应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日新月异的发展实践需要,近年来要求适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呼声也日益见长。

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不健全的主要表现有:第一,《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仅适用于“引进来”办学,对“走出去”办学无法适用,制约了中外合作办学的纵深发展;第二,对诸如投入体制等根本问题缺乏明确规定,或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不协调,无法规范实践发展,如《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大学的中外方合作者保证办学经费,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 下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规定中方公办院校 “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12]的规定不协调,造成民办非企业法人性质的中外合作大学办学经费基本以学费为主, 无法获得国家财政性教育拨款;第三,相关配套政策落实不到位,如《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明确规定中外合作办学可以参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允许合理回报”, 但一直未有相关配套的可操作管理办法。

在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机制建设方面,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其一,仅对合作办学的基本条件在准入时有所要求,无法改变办学过程质量保障依赖外方高校及其所在国家专业组织的局面;其二,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和处罚落实不够,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处罚退出机制效用发挥不足;其三,受制于我国教育评估、认证发展整体落后的现实,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仍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形成适应不同类型、层次项目和机构的科学合理评估标准体系,评估对象仍未包括中外合作大学;其四,当前针对中外合作办学评估与认证尚未与国际接轨,评估与认证结果认可度不高,一些社会中介性组织本身带有的官方色彩也遭受独立性不够的质疑。

三、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的建议

(一)从跨境教育战略高度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全面、充分认识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所蕴含的价值

在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选择,加之教育商品属性的不断彰显,促使跨境教育成为20 世纪80 年代以来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主要潮流之一;形成了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主的教育输出国和以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亚洲国家,为主的教育输入国。近年来,跨境教育发展出现新趋势,一些输入国家和地区,如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俄罗斯等,也积极推动本国优质教育资源向外输出,形成输入与输出并举的发展新局面。 这种新趋势背后的原因是,这些国家逐渐突破对跨境教育仅是国家间教育交流和合作的认识,更加全面认识到跨境教育发展蕴含拉动教育服务贸易增长、促进教育国际化、增进国际关系、提升国际影响力等多种功能。

作为跨境教育在我国的主要实现形式,中外合作办学发展也经历了“逐利和寻资、文化理解、政治互益、能力建设等”[13]多种因素推动,但主要以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提升我国教育质量为目的,而诸如拉动经济消费、提升国际影响力等重要功能一直未能得到应有重视。 究其原因,与我国以往未能从跨境教育战略高度去认识和发展中外合作办学有关。

2014 年10 月29 日, 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将“提高教育文体消费,完善民办学校收费政策,扩大中外合作办学”[14]作为我国今后推进消费扩大和升级,促进经济提质增效重点推进的六大消费领域之一。 几天之后的APEC会议上,习近平主席提出实施跨境教育新倡议,APEC各成员国也决定实施跨境教育。这些信号表明跨境教育的产业属性和增进国际关系等功能得到了我国政府认可。在我国经济新常态和“一带一路”建设的时代要求下,必须转变以往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认识停留在简单的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层面,要从跨境教育的战略高度全面认识、指导、规划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国家教育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形势要求,提高我国高校国际化办学水平和高等教育国际影响力, 推动我国由跨境教育单一的输入国,向输入与输出并举国转变,扩大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人文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国际形象、文化影响以及国家“软实力”。

(二)优化办学层次和专业结构,促进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科学、合理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

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顶层设计与规划,加强对不同类型、层次中外合作办学统筹管理、分类指导。应尽快研究制定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学科专业指导目录,鼓励高校申报举办我国急缺、新兴的和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学科专业,严格限制过剩专业审批,对一些投资大、见效慢、市场吸引力小,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基础性学科专业,给予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扶持。 引导高校举办与自身办学实力相适应的合作办学,对于“985 工程”和“211 工程”高校,应鼓励申报硕士、博士层次的合作办学; 地方性本科院校应以本科层次合作办学为主。建立、完善专业数据库,向社会公布外国高校在我国合作办学信息,为国内高校寻找国外高校合作办学提供专业信息服务,对存在“连锁店”现象的国外高校严格限制在我国再举办相同专业。加快落实处罚和退出机制,加强对现有专业的核查整治,对于一些办学效益差、质量低,未引进实质教育资源的专业在办学周期结束后不再受理延续申请; 一些严重损害学生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应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条件下立即勒令停止,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禁止举办高校在未来若干年再申报合作办学。

高等院校要端正办学意识,将人才培养、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提升教育质量作为举办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根本目的, 消除利用合作办学为学校创收,或为学生赴外升学提供服务等不端动机;结合自身办学定位、办学实力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寻找世界知名高校,或是具有特色专业、课程的外方高校进行合作办学; 加深对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有效利用,合理转化、吸收外方有益经验,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严格遵守执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相关规定,切实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突破对优质教育资源内涵仅是课程、师资的狭隘认识,注重对合作外方高校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人才培养模式、教育教学理念、学校内部管理体系等方面的引进与吸收。

(三)完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和质量保障机制,为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提供良好环境

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其一,尽快完善跨境教育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适时修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统筹“引进来”和“走出去”,改变目前分割管理和适应不同法律法规的局面。其二,进一步对“合理回报”的适用对象做出区分,明确落实相关配套操作制度与程序。 对公办高校的“引进来”办学应明确公益性,加强其办学成本的“阳光核算”制度建设;民办高校则“属于服务贸易范畴,其办学活动应更多受市场调节”[11]163, 应明确其利用合作办学获得收益的正当性、合法性。其三,对不同办学形式的审批和管理进一步优化,推进不同形式合作办学更好发展。 如对数量众多但却办学周期较短的项目,是否可以通过评估和认证方式确保准入质量和办学质量,而不必与机构一样走繁琐的申报程序;是否可以参照国外经验纳入高校办学自主范围等。 其四,对中外合作大学的相关问题应进一步明确规定,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地位和作用,中外合作大学的投入体制问题。 其五,进一步推进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学历学位互认和学分互换工作,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纵深发展消除国际间的政策制度性障碍。

在质量保障机制的完善上, 可从教育行政部门、高校、社会中介机构三个方面发力。 教育行政部门要改变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重审批、 轻管理的局面,树立全过程监管意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世界认可的质量评估体系,加强对进入我国的外国高校办学资质认定与评估,从源头上把控引入教育资源的优质性;研究和制定针对不同类型、层次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标准与评估机制,并实行全过程的动态质量监测;加强对外方师资的任教资格鉴定,建立健全合作办学师资的聘用、管理和培训制度。 推动关于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的社会中介性组织发展,淡化其运行过程中的行政因素干预;中介组织自身要加强与国际专业组织合作,完善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认证的质量指标体系和程序,不断提升质量认证的认可度。 高校应加强质量保障意识,将自身视为合作办学质量提升的第一责任主体;树立以学生为本的办学意识,不断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和方法,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只有“明确政府、办学者和社会中介组织各自的角色定位, 厘清各自的职能,形成分工负责、协调推进的合力,”[15]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建设才能有效推进。

(四)加大并落实政策扶持,促进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适应和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明确指出“国家鼓励在中国西部地区、 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16];2006 年的 《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引导中外合作办学逐步向中西部地区发展”[17];2013 年的 《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2012—2020 年)》也提出“办好一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引进国际先进理念和优质资源。 ”[18]然而,这些规定和要求并没有扭转广大中西部地区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落后的现实。 上文已述,西藏、宁夏、青海三省仍未突破空白,甘肃和新疆也仅只有1 个项目,2011—2014 年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新批准举办的本科及以上项目中,西部地区仅占11%[9]。

中西部地区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落后的原因复杂多样,简言之:一方面,区域经济、交通各方面发展的相对落后和高等教育资源的贫瘠,造成对国外高校难有吸引力;另一方面,相比于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高校的国际化意识相对薄弱,对合作办学的积极性也较低。

针对这些情况, 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大、落实相关政策扶持,如必要的资金扶持和免税政策;探索多种多样的合作办学形式,如地方政府可推动区域高校与东部高校合作,利用东部高校“搭桥引线”吸引国外高校合作办学,或探索与东部高校和国外高校的多方合作办学。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审批上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增强信息服务,在一些边疆省份探索建立面向国外的区域高等教育交流与合作中心;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尽快制定本区域高等教育合作办学发展规划,编制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区域功能定位需要的学科专业目录,引导本地区高校引进与自身办学实力相适应的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中西部高校自身,应重视国际化办学理念,意识到合作办学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办学实力提升以及对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作用; 积极发挥、利用中西部地区丰富的人文和自然资源优势,开展相关特色专业的合作办学; 积极向东部地区高校借鉴经验,节省自身摸索探索时间,实现后发跨越发展。

(五)推进中外合作办学智库建设,为高等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人才支撑

2014 年2 月教育部印发 《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推进计划》, 关于建设新型教育智库成为学术界热点话题和高校重点推动工作。建设新型教育智库目的在于促进教育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实现教育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中外合作办学是跨境教育在我国的主要实现形式,其新生事物的特性使得其发展必然缺乏相关专业智力支持;近年来的实践也证明,相关理论研究的滞后和专业人才的匮乏,已经成为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的重要障碍。

目前,以中外合作办学为研究对象的专门研究机构仅有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2010 年3月19 日成立)。 2013 年9 月15 日,教育部以中外合作办学为专题召开新闻发布会,教育部有关方面负责人指出,以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理论研究基地和政策咨询平台———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为代表的中外合作办学研究在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中外合作办学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做了奠基性的工作,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外合作办学理论研究“用不上、不够用”的局面[19]。 但这对于日新月异发展的中外合作办学实践而言, 仍显不足,尤其是在新的时代要求下如何科学、合理应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面临诸多挑战上。 可以预见,随着质量建设的深入推进,势必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理论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提出更高要求。因此,有必要在现有学术机构的基础上,在国家层面组建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智库,发挥其在“战略研究、政策建言、人才培养、舆论引导、公共外交”[20]等方面作用,为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和人才支撑。

摘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实施以来,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进入质量提升新阶段,质量建设成为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核心战略导向。5年来,在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办学高校等多方的共同努力下,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取得一系列成果。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发展中的历史遗留“顽症”仍没有得到很好解决。总结5年来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取得的进展与成效,分析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进程中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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