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变更注册所需材料

2024-09-01

建造师变更注册所需材料(精选8篇)

1.建造师变更注册所需材料 篇一

1、《二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2份(公路、水利水电专业3份);

2、建造师资格证、身份证、劳动合同、毕业证、学历验证;(所有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公路、水利水电专业2份,其他专业1份)

3、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变更注册

1、《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2份;

2、身份证、原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劳动合同;

3、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增项注册

1、《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2份(公路、水利水电专业3份);

2、身份证、毕业证、学历验证、劳动合同、增项专业资格证书或考试合格证明(所有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公路、水利水电专业2份,其他专业1份)

3、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4、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或考试合格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文件。

延续注册

1、《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2份;

2、身份证、劳动合同、原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所有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文件。重新注册

1、《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2份(公路、水利水电专业3份);

2、建造师资格证、身份证、劳动合同、毕业证、学历验证;(所有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公路、水利水电专业2份,其他专业1份)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2份;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注销注册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2份;

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3、符合《河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四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第十五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2.建造师变更注册所需材料 篇二

首先登陆河北建设执业信息网(网址:http://),然后登陆“河北省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依次点击个人登陆和企业登陆,按照相关说明进行操作,新用户首先要申请成为系统的“用户”,待开通使用权限以后方可进行操作,按照相关要求上传、填写完相关信息后,在线打印出企业版的“汇总表”。

其次,登陆“河北省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首页“原注册申报系统”中“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按照系统提示的操作说明完成“申请表”的在线打印。

第三,集中受理材料的地市,企业可以将注册所需的申请表、复印件、原件报至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集中受理材料的地市和自愿单独申报注册的单位,可以将注册所需的申请表、复印件、原件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8号窗口。

说明:打印企业版“汇总表”的系统登陆需要的是用户名和密码,打印“申请表”的系统登陆需要使用企业的资质锁开通一级建造师注册业务。

(一)初始注册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1、《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3、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套;

4、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制式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有资质的企业提供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新成立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说明:聘用企业将《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附件材料一套,按照上面1-6的顺序装订(另一份申请表不装订)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专业是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以外专业的、再提供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套,按照上述顺序单独装订在一起”。

(二)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1、《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制式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有资质的企业提供资质资质副本复印件一份,新成立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

说明:印章要在领取新的印章时,以旧换新。聘用企业将《企业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附件材料一套,按照上面的顺序装订(证书不装订,另一份申请表和注册证书不装订)后上报。

(三)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一是执业企业变更的:

1、《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在不影响原执业企业资质的前提下,提供申请人工作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3、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有资质的企业提供资质资质副本复印件一份,新成立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二是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1、《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与更名后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有资质的企业提供资质资质副本复印件一份,新成立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是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1、《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一份;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新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说明:聘用企业将《企业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两份和附件材料一套,按照上面的顺序装订(证书不装订)后上报。

(四)增项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1、《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身份证、注册证、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制式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说明:聘用企业将《企业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附件材料一套,按照上面的顺序装订(另一份申请表和注册证书不装订);“申请增项专业是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以外专业的,再提供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套,按照上述顺序单独装订在一起” 后上报。

(五)注销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1、《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说明:聘用企业将《企业一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附件材料一套,按照上面的顺序装订(另一份申请表和注册证书不装订)后上报。

(六)重新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说明:同初始注册。

(七)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提交下列材料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1、《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一张。

说明:聘用企业将《企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附件材料一套,按照上面的顺序装订(另一份申请表和注册证书不装订)后上报。

提示:

1、以上都用A4纸打印或复印;

2、装订在材料的上方,订书钉不要钉住条形码;

3.建造师变更注册承诺书 篇三

建造师在变更注册的时候往往需要变更注册承诺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造师变更注册承诺书范文,欢迎阅读借鉴!

建造师变更注册承诺书一

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建造师变更注册承诺书二

姓名 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号 联系电话 原聘用企业名称 现聘用企业名称 02566911298 王 XX 身份证□ 专业 市政公用工程 注册证书号 苏 23208090XXX 护照□

军官证□

警官证□

2XXXXXXXX80929 通讯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五台山 13 号

南京翰韬睿智建筑人才咨询服务公司 电话:02566911278;02566911298;***;QQ:470009720

在岗 情况

无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已竣工验收□

在建工程已办理移交手续□

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所列情况(需提供相关附件)□

申请人 意见

本人对承诺书的内容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 法律后果。申请人(签字): 我单位聘用的 王 XX XX 年 5 月 26 日 同志,其申报材料真实,同意该同志申请变更注册。

原聘用企 业意见 负责人(签名):(企业公章)XX 年 5 月 26 日

原省辖市 建设(建 筑)主管 部门或省 有关厅局 业务部门 意见

核查情况属实 □

核查情况不属实 □

审查人(签名):

主管部门全称(加盖公章)年 月 日

4.一、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流程程序 篇四

第一步:个人版填写

1、登录中国建造师网站,点击二级建造师注册系统,点击个人版登录入口,在页面右侧“注册建造师变更、增项、注销等登录入口”处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资格证书编号,密码等,点击登录即可。

注:姓名、身份证号码请用初始注册时的信息填写,可到企业版“已注册人员”信息中核对信息。

原始密码为7个0。

2、登录后,点击左侧目录树中“变更注册”选项,选择您所在变更的内容:聘用企业变更、姓名变更,信息填写完整后点击表格下方的“保存”按钮。

第二步:原企业版操作

1、原单位登录企业版,点击目录树下的变更注册—人员调出按钮,查看到人员信息表格后(此信息表格需要登录个人版填写后便可以看到),点击人员信息后边的“审核”按钮,核算无误后点击表格下方的“保存”按钮,完成企业的审查工作;反选该人员,点击“同意调出”按钮即可。

2、新单位登录企业版,点击目录树下的变更注册—人员调入按钮,查看到人员信息表格后,在人员信息前面小方框中打“√”选中,点击“同意调入”按钮,调入成功后,将审报状态选择为“已调入”点击查询,调入成功的人员便会显示出来,点击人员信息后面的“审查”,核实无误后点击“保存“,在人员信息前面小方框中打“√”选中,点击“上报”即可

3、打印表格:将人员状态选择为“已上报”点击“查询”,在显示出来的上报人员中,点击“查看”弹出“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点击“打印”可打出个人信息表格资料。

办理流程:

建造师个人系统调出

原单位同意调出

新单位同意调入

新单位打印变更申请表

新单位寄给建造师

建造师原单位签字盖章

原单位所在省建设厅盖章

新单位上报即可

第一步:个人版填写,登录中国建造师网站,点击一级建造师注册系统,点击个人版登录入口,在页面右侧“注册建造师变更、增项、注销等登录入口”处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资格证书编号,密码等,点击登录即可。

注:姓名、身份证号码请用初始注册时的信息填写,可到企业版“已注册人员”信息中核对信息。

原始密码为7个0。

登录后,点击左侧目录树中“变更注册”选项,选择您所在变更的内容:聘用企业变更、姓名变更,信息填写完整后点击表格下方的“保存”按钮。

原单位登录企业版,点击目录树下的变更注册—人员调出按钮,查看到人员信息表格后(此信息表格需要登录个人版填写后便可以看到),点击人员信息后边的“审核”按钮,核

实无误后点击表格下方的“保存”按钮,完成企业的审查工作;反选该人员,点击“同意调出”按钮即可。

原聘用单位出具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审核意见表

2、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份(系统自动生成须有条形码);

3、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执业印章;

5、聘用执业单位变更的,应当提供:

(1)、原聘用单位建造师变更注册审核意见表

(2)、原聘用单位解聘合同(或相关证明)

(3)、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现聘用单位应聘合同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6、聘用执业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核原件)、以及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7、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第二代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核原件)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

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流程

一、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二、一级建造师执业企业变更注册程序:

1,申请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或中国建造师网站,登录“一级建造师管理系统”网上申请变更,原聘用单位及新聘用单位网上点击同意后,由新聘用单位打印《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且在网上上报。

2,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资料经申请人所在县、市建筑主管部门分别同意并盖章后由企业直接报送到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省建设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打印证书、更换执业印章。注册证书上的变更注册等用印栏统一加盖“省建设厅建造师注册管理专用章”。

三、变更注册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通过注册系统打印)及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系统电子文档;

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3、执业单位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或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4、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5、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5.建造师变更注册所需材料 篇五

公司各有关单位、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员工:

根据省注册中心《关于二级建造师变更、增项、注销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建执注字[2009]37号)》和建设部《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的要求,有关单位和已注册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员工要根据实际情形的变化,及时办理变更、增项、注销注册等手续。请具有企业资质的单位根据本企业资质的实际情况,对调出、调入公司的人员及时办理注册单位变更手续。

取得注册建造师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增项)的员工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同主专业同时申报初始注册。已进行初始注册后取得注册建造师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增项)的员工可申请增项注册,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报流程及所需资料见附件1。

附:

1、关于二级建造师变更、增项、注销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部 2009-3-2

附1:

关于二级建造师变更、增项、注销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建执注字[2009]37号

【执业注册】2009-2-26发布,阅读次数: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7]7号)文件要求,现就二级建造师变更、增项、注销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报人员范围

通过历年我省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人员。

二、注册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网址:http://jianzao.ljzc.net/)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各类注册具体申报流程见附件1)

(二)聘用企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在注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企业印章后,将申请注册材料和证书原件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

(三)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合格人员网上数据后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三、注册所需材料

(一)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聘用企业变更所需材料:

1、《二级建造师聘用企业变更申请表》;

2、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原件;

3、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4、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新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

5、新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聘用企业将申请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名称变更所需材料:

1、《二级建造师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名称企业所有本企业的二级建造师及二级临时建造师的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原件;

3、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4、企业更名后与所有本企业的二级建造师及二级临时建造师重新签订的制式劳动合同复印件。聘用企业将申请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姓名变更所需材料:

1、《二级建造师姓名变更申请表》;

2、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原件;

3、申请人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申请人将申请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增项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增项注册所需材料

1、《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2、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原件;

3、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4、增项专业逾期未注册的,需提供其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聘用企业将申请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注销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注销注册所需材料

1、《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申请人申请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注册材料包括:

1、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上报函;

2、《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

3、初审合格人员每人一份《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四、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造师注册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及时组织企业申报,严格按照时间要求报送材料。各有关企业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件,做好本企业符合条件人员的注册申请工作。

(二)申请人的申请表必须是在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上申报成功后,通过网上打印的带有条形码的申请表,否则不予受理。

(三)取得二级建造师临时证书的人员,同样可以申报变更注册及注销注册。

(四)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及以上建设类执业资格证书的,都要注册在同一个执业单位。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市级用户名、密码进入管理系统,看到本区域内上报人员及企业的各项信息,并严格审查申报人员网上信息,确保上报合格人员信息准确、完整。

(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答好申报人员及单位的注册相关问题,按属地管理负责将申报人员网上填错的信息打回,并将审查合格的人员书面材料存档。

五、其他

二级建造师变更、增项注册不收取注册费,收取印章费88元/人,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不收取费用。

山东省建设厅注册中心二级建造师财务系统已经开发完毕,即日起市地受理的注册人员财务信息必须全部录入系统,请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阅读系统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系统要求进行申报。

附件:二级建造师各类注册具体申报流程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

二级建造师各类注册具体申报流程

一、变更注册(分为本市内聘用企业变更、跨地市聘用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姓名变更)

1、本市内聘用企业变更流程:登录个人用户→点聘用企业变更→选择新企业保存后点变更注册上报→登录新企业用户(如企业之前未在系统中存在,请注册企业用户)→点聘用企业变更→选择人员设臵新合同日期点上报市级,打印申请表→市级在聘用企业变更中审核通过上报省级,并在注册证书变更页记录**年*月*日变更至*(企业),加盖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公章,将上报函及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聘用企业变更注册人员汇总表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2、跨地市聘用企业变更流程:登录个人用户→点聘用企业变更→选择新企业保存后点变更注册上报→登录新企业用户(如企业之前未在系统中存在,请注册企业用户)→点聘用企业变更→选择人员设臵新合同日期点上报市级,打印申请表→原企业市级审核通过后,在聘用企业变更到外地市中选择人员点同意调出,留存一份申请表及附件材料复印件→新企业市级在聘用企业变更中审核通过上报省级,并在注册证书变更页记录**年*月*日变更至*(企业),加盖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公章,将上报函及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聘用企业变更注册人员汇总表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3、企业名称变更流程:登录企业用户→点企业更名(含临时),输入单位新名称,选择所有二级建造师人员(含临时),上报市级(上报前请确定企业里没有正在系统中办理其它业务的人员),打印申请表→市级在企业更名(含临时)中审核通过上报省级,并在所有注册证书变更页记录**年*月*日变更至*(企业),加盖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公章,将上报函及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企业名称变更注册人员汇总表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4、姓名变更→登录个人用户→点个人姓名变更,输入新姓名,保存上报→登录企业用户→点个人姓名变更,选择人员点上报市级,打印申请表→市级在个人姓名变更中审核通过上报省级,并在证书生成中打印新注册证书,将上报函及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姓名变更注册人员汇总表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二、增项注册

申报流程:登录个人用户→点增项注册,填写新增专业信息后保存上报→登录企业用户→点增项注册,选择人员点上报市级,打印申请表→市级在增项注册中审核通过上报省级,并在注册证书增项页记录增项专业内容及有效期(与印章有效期一致),加盖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公章,将上报函及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增项注册人员汇总表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三、注销注册

申报流程:登录个人用户→点注销注册,上报企业→登录企业用户→点注销注册,选择人员点上报市级,打印申请表→市级在注销注册中审核通过上报省级,将上报函及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增项注册人员汇总表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二级建造师临时证书变更、注销注册流程可参照以上流程。

附2:

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市[2007]10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部制定了《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四月十日

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一、注册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为规范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部)为一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核工作。

二、注册申报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条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

(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聘用企业将《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附表1-3)、《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表1-4)、《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附表1-5)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建设部。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材料报送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附表1-6)要求办理。

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申请注册的,建设部将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送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国务院有关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表》(附表1-7),连同按企业申请人汇总后生成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汇总表》(附表1-8)移送建设部。

第八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1);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九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3-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十条 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4-1);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5-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二条 重新注册

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6-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第十四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第十五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三、受理和初审

第十六条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建法〔2004〕111号)规定,进行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不得由同一人办理,确保程序合法,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污损更换和注销注册有关规定,对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注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或材料不齐全,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按规定填写初审意见。

第十九条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军队系统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人员申请注册,由总后基建营房部负责受理和初审,其材料报送程序和初审要求,比照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范围执行。

四、审核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建设部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建设部审批时不再组织专家复审,仅对申请人重复注册、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移送建设部。建设部应将审核意见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建设部委托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5日内办结。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执业企业、企业名称和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审查合格的,在注册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进行登记。跨省变更的,由注册建造师提出变更申请,通过原聘用企业报原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调入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办理。办结10日内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审批汇总表》(附表3-3)报建设部备案。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注销注册办理,销毁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办结10日内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汇总表》(附表5-2)报建设部备案,建设部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销情况。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销毁更换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办结10日内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发或更换汇总表》(附表7-2)报建设部备案。建设部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公告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办或更换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建设部收到初审意见后,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建设部审批时不再组织专家进行复审,仅对申请人重复注册、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应自收到全部注册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移送建设部。建设部将审核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审批日期为注册证书签发日期,注册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四条 建设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注册证书照片上加盖骑缝钢印;经审批同意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注册证书内页加贴建设部统一印制的防伪贴,并加盖骑缝印章。

经审批同意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统一编号后发放,办结10日内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发放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汇总表》(附表1-9)报建设部备案。

五、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五条 注册证书

注册证书采用墨绿纸制材料,形状为长方形,长124mm,宽87mm,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一)注册证书采用两种编号体系。注册编号由一个汉字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证书编号为全国注册证书印制流水号;

(二)注册编号规则适用于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编号。注册编号的汉字和各组数字的含义为:

1、编号首位汉字表示现注册省份简称,如:北京为“京”。总后基建营房部简称“军”;

2、第2位表示注册建造师级别,一级为1,二级为2;

3、第3、4位表示初始注册时受聘企业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如北京为“11”、湖北为“42”等。总后基建营房部代码为99;

4、第5、6位表示取得资格证书年份,如2005年取得资格证书的,表示为“05”;

5、第7、8位表示初始注册年份,如2007年初始注册的,表示为“07”;

6、第9-13位表示初始注册时,申请人在注册申请地省级注册流水号,如第1个表示为“00001”。

例如:京111050700001,表示该注册建造师的现注册地是北京,级别是一级,首次注册地是北京,资格证书为2005年取得,首次注册年份为2007年,首次注册时流水号是00001。

(三)注册编号首位汉字代表当期注册地,其它数字编号一经注册不得改变。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的,编号首位汉字随注册省份改变而改变,数字编号仍沿用初始注册时编号。

(四)注册证书的注册编号与执业印章的注册编号相同。

第二十六条 执业印章

(一)、执业印章式样

执业印章式样如下图:

1、印章形式为同心双椭圆。规格分别为:外圆长轴50mm、短轴36mm,内圆长轴36mm、短轴22mm,印模颜色为深蓝色。

2、执业印章按样章的规格、形式制作,并依次标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宋体、字高4mm;

(2)印章持有人姓名,中隶书、字高4mm;

(3)注册编号与印章校验码,宋体、字高3.5mm;

(4)注册专业,宋体、字高3mm;

(5)执业印章有效期截止日期,宋体、字高2.5mm;

(6)聘用企业名称,宋体、字高4mm。

3、“京111050700001(02)”中,“京111050700001”为注册编号,02为印章校验码。

4、样章中“2010.09.07”表示印章有效截止日期是2010年9月7日。

(二)执业印章校验码

印章校验码由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示印章遗失作废后补办印章的累计次数。初始注册时校验码为00,第1次补办为01,最多次数为99。

(三)注册专业简称

建筑工程专业简称“建筑”,公路工程专业简称“公路”,铁路工程专业简称“铁路”,民航工程专业简称“民航”,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简称“港航”,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简称“水利”,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简称“市政”,通信广电工程专业简称“通信”,矿业工程专业简称“矿业”,机电工程专业简称“机电”。各专业简称之间由一个空格“ ”连接,表示有多个注册专业,如“建筑 公路”表示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

(四)无论申请人注册一个专业还是多个专业,只能核发一本注册证书和一枚执业印章。

(五)注册多个专业,由于专业增项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导致专业之间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不同的,执业印章有效截止日期为注册有效期最早截止专业的日期。

六、其他

第二十七条 一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申请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交回原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证书销毁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建设部不收取一级建造师注册费和注册证书费。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注册工作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请商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解决。印章制作费标准请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报省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第二十九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

二级建造师申请注册,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建设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6.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所需材料 篇六

一、变更注册所需材料

1.申请表一式两份(注册系统申报成功后直接打印)(调出省的三份);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仅变更专业时); 3.购买社保清单(或退休证)(调出省除外);

4.劳动聘用合同(使用劳动主管部门的标准文本,合同期不少于1年)或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调出省除外);

5.原注册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或到期合同或退休证明(姓名变更除外);

6.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

7.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仅变更专业时); 8.本人执业印章(调出省除外);

9.小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二张(调出省除外);

10.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资质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仅企业名称变更时)。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网络办理流程

1.企业在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上登录,填写注册资料上报; 2.到省注册窗口提交书面材料;

3.省注册窗口审核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4.企业登陆注册管理系统查询审批进度,“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网站查询审批结果,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查询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领取通知; 5.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造价工程师

办理条件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4.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5.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6.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7.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8.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所需材料

1.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正反面打印);

2.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件(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需复印资格证书1~4页);

3.本人与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采用劳动主管部门的标准文本,合同期不少于1年且合同应有本人签字); 4.注册单位的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一式两份)(单位无造价咨询资质除外);

5.单位购买社保的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单位无造价咨询资质除外);

6.本人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单位无造价咨询资质除外);

7.建造师变更注册所需材料 篇七

1、本人手持身份证彩照(本人手持身份证彩照:查看样式(下图),请本人手持身份证拍照上传,如果您上传后不能清晰浏览到内容,请重新上传,大小为100K以下。)

2、执业药师资格证(执业药师资格证:查看样式(下图),请上传资格证图片文件,如果您上传后不能清晰浏览到内容,请重新上传,大小为100K以下。)

3、变更需要:执业药师注册证(执业药师注册证:请上传执业药师注册证图片文件,如果您上传后不能清晰浏览到内容,请重新上传,大小为100K以下。注:需要邮寄旧的注册证书。)

4、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药品经营许可证100KB以下)、营业执照(其他栏上传)

5、免冠照片(上传本人近期标准2寸(170X236)证件照片,请上传蓝色底或红色底色的标准证件照,白色底色将不予受理。格式为jpg,大小为20K以下。)

6、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请上传资格证图片文件,如果您上传后不能清晰浏览到内容,请重新上传,大小为100K以下。)

7、身份证正反面(身份证(正反面):请使用A4纸复印身份证正反面上传,如果您上传后不能清晰浏览到内容,请重新上传,大小为100K以下。)

8、继续教育学分证明(继续教育学分证明:请上传继续教育学分原件,如果您上传后不能清晰浏览到内容,请重新上传,大小为100K以下。)

9、其他附件(营业执照等,其他附件:如果有其他附件需要补充,请上传其他附件图片文件,如果您上传后不能清晰浏览到内容,请重新上传,大小为100K以下。)

本人手持身份证彩照上传样式

8.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需要什么手续 篇八

首先要你原单位出具解聘证明,在网上同意变更注册,就是那个每个单位都有的那个注册的软件,然后你新的公司在软件上同意接收,在把相应的材料装订好报到当地建委等相关部门审批,就行,但是每个地方的程序可能不是太一样,为了避免浪费时间,你还是到当地建委问一下,大体步骤是这样的。

网上先个人申请变更注册单位,拟变更单位受理后打印,去原注册单位盖章(离职证明也得开具),然后去原注册单位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后再到拟变更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再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去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时建造师本人要去,带上身份证。

首先要原聘用单位开解聘证明,盖上原单位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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