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告(共6篇)
1.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告 篇一
xxx卫生局
关于启用《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的通知
各镇(中心)卫生院,县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做好我县《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精神,依照相关印章规格和式样,决定刻制并启用“xxx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现就使用“xxx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工作由县卫生局委托县妇幼保健院承担,需要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由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儿童父母或领养人填写“xxx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后,到县妇幼保健院办理。
二、县妇幼保健院在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手续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审核下列证明材料:助产单位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情况证明;新生儿母亲所在单位或镇政府、街道
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新生儿父母亲的户口簿、身份证,具备上述证明后方可办理。
三、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加盖“xxx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在工作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县卫生局、县公安局报告。
附件1:“xxx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印模 附件2:安康市xxx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抄送:市卫生局,市妇幼保健院,县公安局档
(二)附件1xxx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印模
附件
2xxx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
申请人:联系电话:申请日期:年月日
1、补证提供材料: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如无法提供双方证件请说明理由并提供所在单或居/村民委员会书面说明)、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刊登有原《〈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的报纸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3、补证对象为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4、本申请由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儿童父母亲或领养人亲自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2.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告 篇二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第2号
成文日期:2010年10月0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精神,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普通发票的启用时间及新旧普通发票的衔接要求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从2010年10月1日起分期分批在全省各地供应并启用新版普通发票,2010年10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为新版、旧版普通发票同时使用的过渡期。从2011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二、新版普通发票种类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新版普通发票按其填开方式分为“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
(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规格:241㎜×177.8㎜(三联),241㎜×177.8㎜(四联),210㎜×139.7㎜(三联)。
联次:三联,即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四联,即发票联、业务联、记账联、存根联。
2、国家税务总局暂时保留的票种。
(1)《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两种。
规格:241㎜×177.8㎜。
联次:四联单,即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存根联。
(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代开)两种。
规格:241㎜×177.8㎜。
联次:四联单,即发票联、办证联、记账联、存根联。
(3)《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两种。
规格:241㎜×177.8㎜。
联次:三联单,即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
(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规格:190㎜×105㎜(佰元版)。
联次: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三)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1、规格一:175㎜×77㎜。
联次:左右二联,即存根联、发票联,共有7种面额: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
2、规格二:213㎜×77㎜,为有奖定额发票。
联次:左中右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和兑奖联,共有7种面额:壹元、贰元、伍元、壹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版。
三、新版普通发票的适用范围
(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适用于贵州省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除外)。
(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适用于贵州省境内经营规模小,暂不具备计算机开票的纳税人。根据经济发展的形势,将逐步取消该票。
(三)《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适用于经营规模小,无固定经营场所、流动性较强或有特殊经营需要的纳税人。
四、企业冠名发票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各市、州、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企业冠名发票,申请事项要按照有关行政审批手续程序办理。其开票软件由行业主管部门(协会)或用票单位自行开发,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使用。
五、新版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和真伪鉴别方法
新版普通发票采用了全新的多重防伪技术,普通消费者可根据其防伪标志识别发票真伪。
(一)纸张识别
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采用具有“贵州地税”专用水印标识、有色感温变色线、隐形荧光防伪线等三项防伪功能的无碳纸张印制。发票联具有三项防伪功能:(1)“贵州地税”专用水印:将发票联置于灯光或阳光下,可看见清晰“贵州地税”专用水印标识;(2)有色感温变色线:防伪线常温时显红色,升温至40℃变为无色,降温后又恢复为红色;(3)隐形荧光防伪线:使用荧光灯照射,在有色感温变色线上呈荧光效果。
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四类发票均采用背涂绿色水印干式复写纸印制,具有以下防伪特征:经书写后字迹一次性转移到下联发票,背面字迹透白,字迹清晰不可涂改。
(二)印制技术识别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均采用信息网屏植入的方式印制。具有以下识别特征:
1、浮子印刷:在“发票联”右下角印有“贵州地税”拼音的黑色标识,将该“发票联”复印后,复印件的黑色区域内会显现出“复印件”字样。
2、信息查询识读笔:信息查询识读笔在“发票联”任何位置进行识读时将语音提示发票名称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等信息。
六、有关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用票单位)必须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和正确使用新版普通发票,严禁使用不合法的普通发票。
(二)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各级地税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税务机关检举揭发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事项
根据新版普通机打发票的开具需求,省地税局已开发出“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申报和发票开具软件”,免费向纳税人(用票单位)提供。新版普通发票开票软件下载有以下两种方法:
(一)通过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网址为:。
(二)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拷贝。
特此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3.关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须知 篇三
一、医院接产的孩子所需证件
(1)接产医院的病历复印件及妇产科是否开具《出生医院证明书》的证明;
(2)户口所在派出所孩子未入户证明;(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均要开具未入户证明)
(3)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
(4)每周二、四到平罗县妇幼保健所保健科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书》;
二、家庭接产的孩子所需证件
(1)到妇幼保健所领取亲子关系证明;
(2)接产人员证明(若由村级保健人员接产,必须提供保健员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复印件)、村委会证明;
(3)户口所在派出所孩子未入户证明;(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均要开具未入户证明)
(4)户口所在地卫生院证明材料。
(5)每周二、四到平罗县妇幼保健所保健科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书》;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书》咨询电话0952——6018314。
关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须知
一、医院接产的孩子所需证件
(1)接产医院的病历复印件及妇产科是否开具《出生医院证明书》的证明;
(2)户口所在派出所孩子未入户证明;(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均要开具未入户证明)
(3)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
(4)每周二、四到平罗县妇幼保健所保健科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书》;
二、家庭接产的孩子所需证件
(1)到妇幼保健所领取亲子关系证明;
(2)接产人员证明(若由村级保健人员接产,必须提供保健员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复印件)、村委会证明;
(3)户口所在派出所孩子未入户证明;(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均要开具未入户证明)
(4)户口所在地卫生院证明材料。
4.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告 篇四
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了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谁接生谁负责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制度,不得对能及时提供真实
身份证明的新生儿父母增设任何条件和程序限制《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
二、接生者在告知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时,首先由接
生者在《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上填入新生儿母亲姓名、父亲姓名、家庭住址、新生儿性别、出生时间、出生孕周、健康状况、体重、身长,并签上接生者姓名。
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在新生婴儿母亲出院前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申
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接生者应及时告知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的重要性,若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内容与原始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病历信息及身份证不符的,一律不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院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统一由行政办公室人员每逢双号日到产科护士站收集,并及时打印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对不能及时填完整《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上信息内容的,在新生儿母亲出院前也要将申领表上交给行政办公室人员,接生者应交待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当能完整提供信息材料时,固定于每月十五号上午带上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原件、预防接种证、住院收款收据到二楼办公室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其它时间一概不予办理。
本通知自2010年5月5日开始执行。
集美杏西医院
5.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告 篇五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京卫妇精字〔2010〕1号
各区县卫生局: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化管理,卫生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凡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的,需出具委托函,明确受委托机构的职责。
二、《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本市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3号)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印章,并按照要求加强印章的管理。
三、本市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存根联填写完整,拆切后贴至《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表存根粘贴处或《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记录》中,《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记录》使用日期截止到2010年6月30日。
四、《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和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规定进行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并填写相应的登记表(附件1、2、3、4)和登记汇总表(附件5、6、7)。因各种原因被取消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应将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上交至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北京妇产医院负责北京地区助产机构以外分娩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自2010年7月1 日起,办理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领证人须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助产机构外《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五、按照户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凡本市签发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均应机打,手工填写、涂改、登记项目不齐全(非婚生除外)的《出生医学证明》应视为无效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应使用规范汉字打印,在国内进行户籍登记者,新生儿姓名栏不能填写外文。
六、《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管理,每例废证均须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登记表”(附件8),签发机构每年2月15日前,将上一的废证及废证登记表报至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于当年2月28日前,将辖区内的所有废证及废证登记表报至北京市卫生局妇幼与精神卫生处。
对2009年及以往的废证,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于2010年4月1日前组织进行认真清理并做好严格登记后,报至北京市卫生局妇幼与精神卫生处集中销毁。
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按期上报“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年报表”(附件9),于每年2月28日前,将上一报表报至区县妇幼保健院,区县妇幼保健院于当年3月15日前,将辖区内的汇总数据报至北京妇幼保健院。
八、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助产机构内《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助产机构外《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3.《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登记表
4.《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登记表
5.助产机构外《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汇总表
6.《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汇总表
7.《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汇总表
8.《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登记表
9.《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年报表》 10.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6.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告 篇六
【发布文号】深卫人发〔2009〕182号 【发布日期】2009-12-03 【生效日期】2009-12-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深圳市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深卫人发〔2009〕182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及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粤卫办〔2009〕108号),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废证率超过1%的单位要责令其整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二、我市从2010年1月1日起启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统计表,请各相关单位按文件要求做好签发登记和信息统计工作。
三、市妇幼保健院要按照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文件要求完善印章和各种登记制度,组织开展相关的人员培训,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信息统计与督导工作,按要求做好全市废证登记、收集,按时上报省卫生厅集中销毁。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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