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支付收据

2024-08-06

工程款支付收据(通用5篇)

1.工程款支付收据 篇一

工程计量支付是项目施工管理的关键环节, 它的计算精度将直接关系着概算、预算实际执行情况, 是投资控制的一种表现手段, 是业主和承包人经济利益的焦点核心问题, 对加快承包人的资金周转、维护业主的最终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工程的计量支付与变更需要受到严格的监管和治理, 尤其是工程变更与签证工作, 来对工程的建设成本进行有效的控制, 保障整个项目的经济效益和质量水平。

1 计量支付与工程变更的关系

工程变更通常是对合同的原有规范、设计和方案进行变更和调整。从更深层次的内容来看, 这部分变更主要涉及了设计方案的变更以及进度调整, 还有对初期招标文件和清单的调整和新增。然而, 无论出于什么样的目标和设想, 都需要将该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考虑, 这种调整也必须以此为基础, 目标则是为了更好提升项目效益和进度, 因此, 设计的调整也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部分。工程计量是指依照专业工程管理和设计人员以合同规范为基础, 对施工方所从事的工程完成量进行实际审核与计量的工作。支付则是对财务人员工作的概述, 其工作的主要内容则是在合同规范下, 对施工方的服务费用进行确认, 并最终完成结算手续的工作。计量支付是工程承包方和发包方业务关系和资金关系的集中体现, 也是发包方把握工程质量和进度的重要手段。在实际的工程运行中, 工程变更所引发的费用变动会被计量支付工作反应。后者工作的实际内容是反应在合同和工程变更的内容上。

2 工程变更计量和支付管理要点

2.1 工程计量台账的建立

(1) 建立工程计量台账的概念及目的。工程计量台账是按合同条款有关规定, 对工程量清单更进一步量化细分, 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进行测量与统计, 对施工图纸载明的设计数量实施准确地统计管理, 也是投资控制的最基本的数据来源, 是计量支付的根本依据。工程计量台账目的便于详细地了解每个分项工程的设计、变更、计量支付、工程进度等方面的情况。直观地反映每个分项工程和整个合同工程的原合同、累计变更、变更后合同、已计量工程量和剩余工程量及支付等情况, 以杜绝计量中超计、漏计和重计现象的发生。 (2) 工程计量台账数据统计原则。工程计量台账的数据来自工程设计图纸、变更令和支付报表;数据统计来自设计图纸的分项工程的几何尺寸和数量统计表;属于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应编制汇总表。 (3) 工程计量台账建立方法。工程计量台账是对每一个工程子目 (对应唯一的清单编号) 的工程量按照公路里程桩号或分项工程部位进行分解并汇总。合同工程量依据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产生, 变更和计量支付随计量支付月报而变化、更新。

2.2 计量支付的依据

(1) 质量合格证书。施工方所完成的工程项目并不需要所有的都进行计量, 只需要对其中符合合同标准的项目进行计量, 然后对合规的项目进行质量合格证书的授予。 (2) 工程量清单前言和技术规范。工程量在清单前言与技术规范关于“计量支付”的相应说明中会对工程的每项工序的计量标准进行细致的明晰, 并且会对计量方法所包含的价格、内容以及范围等要素进行确定。 (3) 设计图纸以及测量数据。设计图纸作为计量的又一重要依据, 对于工程量有很直观的确定, 由于施工方自身原因所造成的工程量变更有明确的规则, 这部分将不会被计入工程量, 这也是直接关系支付款额的数据。

2.3 计量支付的原则

(1) 合同依照性原则。效用得到肯定的合同是双方所达成的合法协议, 是对今后双方利益和权力的根本保障。因此, 工程承包方和发包方都需要对合同内容存在较为明确的认识, 并遵照合同的相关内容对自身的义务进行细致的履行, 保障工程中各个项目都符合计量支付的相应标准。 (2) 公正性原则。公平性公正性原则则是对监理工程师工作的要求, 尤其在大型工程涉及大量工序的情况中, 监理工程师应当严格履行本身的义务和责任, 中肯的评判项目所涉及的计量和支付工作, 保障双方的权益都可以得到根本的平衡, 不会偏向任何一方。 (3) 实时性原则。计量与支付工作对于时效性有着严格的要求, 尤其是计量报告的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在一个星期之内。因为这类时效性关系到工人的工资, 极有可能会诱发罢工事件, 造成对于工程进度和质量影响, 甚至还会引发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 (4) 程序性原则。施工所涉及的资金流入和流出都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管理, 不仅仅确保计量支付工作的合法性, 也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避免, 更有效避免了因为违规设计调整所带来的安全风险。

3 工程变更计量和支付管理优化措施

3.1 加强工程前期计量支付的管理

做好工程的前期计量支付管理工作, 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 要增强计量支付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 不断学习新的专业理论和技能, 做到能够准确理解并把握各项工程技术的法规要点, 熟悉相关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第二, 要构建科学合理的计量支付台账制度。所有的工程设计图纸和文件都必须经过严格审核, 并把审核结果及时上报给相关单位和部门, 确认无误后方可建立台账。第三, 工程数量明细台账和计量支付台账必须建立在工程数量清单的基础之上。这是因为计量支付管理工作的基本单位一般都是分项工程所以要特别确定分项工程的划分, 因此, 必须对分部或者分项工程进行详细划分。

3.2 提高工程中期计量的准确性

公路的施工过程比较长, 其前期、中期、后期涉及的各方面因素也比较多。在其施工过程的中期阶段, 工程监督管理人员在做好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测量、确认后, 应该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做好工程计量, 从而做好中期工程的支付。工程中期的计量支付是否精确与及时都会直接影响到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协作关系以及工程的进一步施工进度。因此, 工程中期计量与支付必须控制在前期预测计划的范围之内, 对于变更的部分应该进行慎重的复核与审批。另外, 在遇到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没有达到合同规定标准的情况时, 应该对该工程不予与计量, 也不能进行支付, 必须要求工程承包商进行修复或整改, 直至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为止, 这样才能保证工程的真正的质量。

3.3 减少工程变更次数

设计人员在进行工程设计时, 应进入施工现场, 了解施工的实际情况, 设计方案完成后需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对于存在争议的问题要及时修改解决, 避免工程开工建设后再出现变更, 影响建设单位的投资效益, 从根本上避免工程变更的出现。实际工程中的工程变更需要双方, 要严格把控工程变更工作, 做到任何变更都能合法且可行。工程的具体内容也需要严格依照相关监管单位的管理细则, 对合同变更内容进行充分的认识, 保障后续工作的正常进行。

结束语

综上所述, 工程建设规模一般都较大, 管理内容较多, 进行计量支付工作需要尤其的小心和细致, 对由各种原因所引发的工程变更问题都需要进行严格的归类, 对于工程计量所涉及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监管方的工作人员需要对问题进行尽快的反映和分析解决, 以时效性、质量以及效率来保障工程的顺利完成。

摘要:做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和支付变更管理, 有利于保障整个工程的进度和质量。文章主要对工程变更计量和支付进行了几点探讨, 以确保工程投入和工程质量得到更好的保障。

关键词:工程,变更,计量,支付

参考文献

[1]陈娟.工程变更与计量支付工作的管理[J].交通世界 (工程技术) .2015 (05)

[2]黄凌君.浅谈如何优化高速公路工程变更与计量支付处理程序[J].公路交通科技 (应用技术版) .2013 (03)

[3]甄彬.对施工项目合同变更索赔管理的探讨[J].四川建材.2012 (02)

2.工程款支付收据 篇二

一、传统工程项目付款流程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 传统工程项目的付款流程

工程总承包情况下的款项支付一般从分包商开始, 因为整个合同体系涉及分包商、承包商以及业主。款项支付过程如下:

首先, 分包商提供进度结算, 然后由现场监理核实有关工程量, 审核该工程是否按照合同有关规定编制进度结算, 核实完毕以后, 提交总承包方审核后支付进度款。支付金额严格按照合同且按照实际施工情况进行计算, 要扣除分包项目、保修金, 不能完全以招标的工程清单量来计算, 以实际发生的数量计算。

其次, 工程总承包商按照监理核实后分包商上报的情况按照工程进度填制工程款项支付申请表, 提交工程建设情况月报时, 按照明细填写合同开工、竣工日期, 合同总价, 特别要准确计量本月完工数量以及累计完工比例, 在月度工程建设完成情况明细表中, 要注明工程项目名称、申报工程量、单价、金额以及工程形象进度, 承包商按照行业要求填写好工程款项支付申请表后, 向工程监理单位提出工程款项支付申请, 监理单位审核以后填写监理单位意见。

第三, 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及工程投资总额向工程建设单位出具工程款项支付证书, 在表内要准确填写如下项目:承包单位申报付款总额、经审核承包单位应该得到的款项, 按照监理单位的审核本期应该扣除承包商的款项以及本期实际应付款, 这是承包商向建设单位申报工程款的一个直接依据。

第四, 总承包商按照工程款项支付申请表、项目工程款审批表以及工程款支付证书三分工程款支付依据向建设单位财务部门请领工程款项, 建设单位的财务部门将三份证书审核完毕后向工程总承包商付款。

(二) 传统工程款项支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由第一部分所知, 在款项支付的过程中, 首先由分包商向总承包商提供进度结算, 总承包商审核完毕以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款项支付申请, 这样建设单位与分包商之间就不存在资金流的关系, 仅仅体现的是施工单位在为建设单位服务, 这样在工程款项支付过程中也就出现了问题:

1、总承包商以及分包商的素质对款项支付的影响。

建设单位将工程承包给总承包商, 承包商中标以后, 有些中标的承包商不具备专业的施工资质必然要将部分施工任务转包给具备施工资质的分包商, 在转包的过程中建设单位与分包商之间始终隔着总承包商, 多层转包给建设单位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多层转包下, 总承包商不会将与建设单位达成的工程造价全部转给分包商, 因为在总承包商转包的过程中是要考虑自身的利润问题的, 要从中提取一定的管理费以及利润, 这样在整个工程款中, 分包商的利润空间受到了压缩, 分包商很可能降低施工的质量, 这样就会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

2、工程款支付过程存在的问题。

如果工程有分包, 在款项支付过程中工程款由总承包商转给分包商, 业主与分包商不存在资金流的关系, 这样对于总承包项目中, 分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工程资金流转需要通过总承包单位的周转。根据合同关系, 传统工程款项的支付程序就是:建设单位—总承包商—分包商, 在这种支付流程下, 承包商就会以各种理由截留或者挪用分包商的工程款, 可能会出现建设单位已向总承包单位付款, 但施工单位又不能及时取得款项, 造成了一种尴尬的局面:即建设单位向总承包商按照工程支付进度支付了款项, 而分包商没有收到款项, 后续工程不能按照计划进行, 对施工单位的工作积极性有负面影响。

应该说, EPC总承包模式下涉及到建设单位、总承包商以及分包商三方的利益, 当然在款项支付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其中在总承包项目下最受瞩目的就是向分包商付款的问题, 因为中间隔着一个总承包商, 就会发生很多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导致建设单位支付了款项而分包商没有收到工程款, 不仅耽误工期也会引发诸多矛盾, 针对这个付款链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保护自身的权益, 维护工程的质量。

二、改善工程款项支付流程的建议

针对款项支付中存在的问题, 建设单位必须在初始合同中就加以注意, 制定完善的工程款项支付流程, 保证工程质量。

(一) 要从源头上进行管理, 建立合理的合同网络结构

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商之间的利益关系始于双方签订的合同, 因此建设单位要从源头上进行管理, 要基于对工程情况的分析, 建立合理的合同网络架构。

首先, 建设单位、总承包商、分包商之间都会签订很多合同, 形成诸多合同关系, 签订的诸多合同形成了合同网络结构, 建设单位在招标时, 要尽量选择具备专业施工素质的总承包商, 尽量采用总包方式, 减少总承包商再次平行发包的数量, 减少由平行发包引起的矛盾和问题, 进而减少各方的协调工作, 加快工作进度, 提高施工质量, 这样在款项支付过程中也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其次, 在分包的过程中明确合同范围。合同范围不仅指工作内容, 而是指对分包工程合同价格构成影响的所有因素。总包与分包之间, 分包与分包之间责任归属要明确划分。在整个合同体系中, 根据预定的项目分包计划, 针对合同的性质细化确定各个分包合同的范围。没有明确的合同范围, 合同体系上的各个主体必然会为了自身的利益发生矛盾, 导致施工项目受损。因此, 要对涉及工程款的工作内容、质量标准、材料规格、开工、竣工时间、使用设备、技术和管理人员以及风险分摊进行详细的规定, 合同的范围要描述清晰, 分包计划要同项目进度计划紧密结合,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明确规定责、权、利, 这样通过各方的配合、各个施工单位合理的衔接才能够顺利的执行合同。

第三, 最明确的也是对传统的支付流程提出挑战的就是:建设单位在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时, 为了避免总承包商延迟支付分包商工程款, 可以在工程结算条款中追加一个明确的条款:如果总承包商将工程分包, 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由总承包单位提出付款申请, 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单位支付, 这样承包商就不能以各种理由截留或者挪用分包商的工程款, 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提高工程的质量, 协调各方利益关系。

(二) 在支付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方法

为了减少支付过程中存在的总承包商截留工程款的问题, 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首先, 为了落实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的工程款, 总承包单位必须在第一次付款申请时提供各个分包施工单位的清单, 包括施工单位的单位名称、开户银行以及银行账号, 如果以后总承包商新增了分包商也要在清单上及时填写, 这样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施工单位的详细信息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 这样总承包商不经手这部分工程款也就会减少支付过程中的款项问题。

其次, 在申请款项的过程中, 由施工企业填制建设完成情况明细表, 将施工企业列报的工程形象进度表报总承包单位审核, 然后由总承包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填制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上报工程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根据总承包单位上报的工程形象进度及工程投资总额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总承包单位再凭上述三份工程款支付依据向建设单位财务填写工程款支付审批表请领工程款项。这一步骤中存在了与一般付款程序的不同, 向分包施工单位的付款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总承包单位的付款审批表的要求直接支付, 而不再通过工程承包单位周转。因为款项没有过工程总承包单位, 但建设单位在支付款项以后所挂“预付工程款”对应单位是工程总承包单位, 在日后的对账中可能会出现未达现象, 因此须建立工程款支付定期 (按月) 核对制度, 由建设单位于每月初编制上月实际付款清单, 交总承包单位核对。

第三, 建设单位在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时, 要注意以下问题:收款人为本公司的, “申请单位和收款单位”应填写一致;收款人为施工分包单位的, “申请单位”应填写总承包单位, “收款单位”应填写申请单位的分包施工单位。“经办人”均为总承包单位财务人员。第一次付款时须提供收款单位完整的名称、开户行及账号, 以后建设单位按首次付款的银行信息支付给收款人。在款项支付的过程中, 严格按照建设单位直接付款给分包单位的程序, 最大限度的避免总承包单位截留分包单位款项的情况, 保证施工质量, 维护业主权益。

三、结论

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构成了整个总承包合同的重要利益关系的主体, 传统支付款项的流程存在其自身的问题, 即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始终存在着总承包商这个媒介, 发生了诸多总承包商截留分包商的款项延误工期、降低工程质量的问题。因此, 改变付款流程, 由建设单位直接付款给分包商成了当下维护利益三方的共同选择。

摘要:近年来, EPC总承包工程模式越来越受到业主和承包商的推崇, EPC有其自身的优点, 但是也不可避免的存在问题, 传统工程项目的付款流程就经常出现资金不能及时到分包商以致延误工期的事情。因此, 由建设单位直接付款给分包商成为解决此问题的现实选择。本文将对EPC总承包项目工程款项支付进行探讨。

关键词:EPC,款项支付

参考文献

[1]、李宇彤.EPC合同模式中总承包商的风险分析[J].科技创新导报, 2009, (03)

3.工程款支付收据 篇三

对于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不妥,理由有二: (1) 这样做会造成借款人心里不踏实,因原借据是2 000元,而还款的收据是100元,总担心财务部门还会追讨1 900元的借款。 (2) 从记账凭证角度看,作为原始凭证的100元收款收据不足以支撑以下分录的贷记科目的金额(至少不严谨):借:管理费用1 900,库存现金100;贷:其他应收款2 000。

对于第二种观点,虽然能消除借款人的担忧,编制的记账凭证也是有根有据,但是收款收据金额与实际收款金额又不相符。

4.工程款支付收据 篇四

《财会月刊》2011年第7期刊登了荣树新同志的《报账还款时收款收据金额填写小疑问》 (简称“荣文”) , 探讨了借款人报账结清原借款时财务部门开具收据的两种方法。荣文案例如下:张山原借款2 000元购买办公用品, 后凭票据报销1 900元, 并交回余款100元, 结清原借款。荣文认为应按2 000元向原借款人开具收款收据, 并在收据备注栏注明“单据1 900元, 现金100元”字样。

笔者认为该方法不妥, 违背了可靠性原则。理由如下:首先, 该方法有违陈述真实性。陈述真实性是可靠性原则的重要方面, 任何一项计量或叙述, 都要与其所要表达的现象或状况一致或吻合。这就要求每一笔会计记录都要以客观的事实为依据。财务部门收到的现金明明是100元, 却开具2 000元的收款收据, 显然违背了陈述真实性。其次, 该方法有违可验证性。可验证性是可靠性原则的另一重要方面, 要求会计信息经得起复核和验证。在备注栏里注明“单据1 900元, 现金100元”也有失严谨。收到现金时, 一般情况都是出纳先开收据, 然后会计入账。1 900元的报销单据往往是由会计人员审核的, 而开收据的出纳人员没有审核职能, 这样出纳直接开具2 000元的收据是存在风险的。

因此, 笔者认为应该按照荣文的第一种观点处理, 即直接开具100元的收据即可。理由有两个: (1) 体现了陈述真实性。出纳人员收100元即开100元收据, 清晰明了。对于荣文提出的借款人心里不踏实问题, 笔者认为可这样处理:单位内部人员需借备用金时, 一般应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据。借款单据可采用一式三联式凭证, 第一联为付款凭证, 财务部门作为记账依据;第二联为结算凭证, 借款期间由出纳人员留存, 报销时作为核对依据, 报销后随同报销单据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第三联交借款人保存, 报销时由出纳人员签字后作为借款结算及时交回借款的收据。这样, 借款人持有出纳签字后的第三联就不用担心财务部门追讨借款的问题了。 (2) 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验证性。还款报销时:借:管理费用1 900, 库存现金100;贷:其他应收款2 000。荣文认为, 100元的收据不足以支撑贷方科目的记录。其实, 这样的担忧是不必要的。做上述会计凭证时, 一般情况下至少要有两个附件, 除了100元的收款收据, 1 900元的报销单据也应作为必需的原始凭证附在会计凭证后面。若采用三联式借款单据, 则第二联结算联也应随报销单据一起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三联式借款单据也有利于增强会计信息的可验证性。○

5.工程款支付收据 篇五

现代项目管理中工程价款主要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签证款、结算款和保修金五种具体款项。对于以上五种款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1999-0201) (以下简称“文本”) 通用条款中都做了相应的规定。下面就五种款项的支付时间和利息的计算作具体的说明分析。

1 工程价款的支付及其利息的计算

1.1 “文本”规定

预付款, 文本通用条款第24条规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 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 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预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 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并承担违约责任。”

进度款, 文本通用条款第26条第1款规定:“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 (进度款) 同期结算。”这一条的前提是确认计量结果。故承包人送达工程师的已完工程量报告, 需经工程师签收, 因为送达时间是进度款利息起算起始点的关键证据, 据通用条款第25条规定:“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未进行计量, 从第8天起, 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根据以上两条规定, 进度款的应付时间是承包人提交工程量报告后21天内, 当工程师计量确认提前完成时, 付款时间也应相应提前。

签证款, 文本通用条款第26条第2款规定:“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 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 应与工程款 (进度款) 同期调整支付。”按此条款规定, 签证款应并入进度款进行计量支付。

结算款, 文本通用条款第33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 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发包人收到竣工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 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 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以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并承担违约责任。”实际操作中,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应得到发包人的确认。根据文本通用条款第32条第3款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并在验收后14天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 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不组织验收, 或验收后14天不提出修改意见, 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保修金, 是指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从工程款中预留的, 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保修金是工程款的一部分, 在约定期限和条件下予以支付。

1.2工程价款的支付及其利息计算

根据以上分析, 五种工程价款的应付时间和计息期分别为:预付款是开工前7天, 利息起算是开工前6天;进度款及签证款是确认计量后14天内, 利息起算是确认计量后15天;结算款是确认发包人确认结算后28天内, 利息起算是确认结算后29天。保修金在文本通用条款中没有具体叙述, 我们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 对保修金支付及利息进行分析。

《解释》中共有3条讲利息。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 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 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 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 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 不予支持。”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18条规定:“利息以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 为交付之日;2)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 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 建设工程未交付, 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 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这3条《解释》规定了利息的相应计算方法。承包人体现在项目管理中有几点须注意, 结合第6条及第17条规定, 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 按工程欠款处理, 而工程欠款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工程垫资利息计算标准, 因为垫资利息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而欠款利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 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进行计息, 故在合同签订时不对垫资进行约定, 不对欠款利息进行约定, 只约定付款方式, 同时对承包人相对有利。第18条显然是在没有采用文本通用条款的情况下, 规定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工程价款的处理方式。

2结语

在实际工程施工过程中, 承包人大多是垫资施工的, 比如合同约定每期计量进度款按70%支付, 实际就形成30%的欠款 (或垫资) 。结合文本和《解释》这30%的欠款在计量当期就可以计算利息, 并不是等工程结束后才可以计息。当然《解释》同时也适用从约原则, 如对保修金在合同中约定, 期满后无息退还, 那30%欠款中保修金部分是不可以计息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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