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有关福利制度(共7篇)
1.事业单位有关福利制度 篇一
关于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和福利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聚焦民政主业,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着力保基本兜底线,着力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大力发展基本社会服务,按照市委市政府“一港双城三带四区”发展格局定位,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构建我市福利设施专项国土空间规划,实现福利设施建设的高标准、高速度、可持续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推进新时代“创新驱动经济强市、生态宜居美丽xx”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遵循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解决人民群众生活需求最迫切和民政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最薄弱的环节入手,把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规划水平的标准。
共同推进,统筹协同。坚持市县编制共同推进,协同联动,立足民政实情,以人民所思、所盼、所忧为主线,从全市民政发展大局中进行战略规划。
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坚持xx“沿海率先发展创新示范区”功能定位和“一港双城三带四区”发展格局定位,抓住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统筹考虑民政事业发展痛点、难点和问题,提出开创性务实措施。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注重宏观、尊重规律,前瞻谋划,科学分析,根据各自发展阶段特征和需求,量力而行,有针对性地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确保规划能用、管用、好用。
(三)基本思路 一是明确思想指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引,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统筹谋划、研究、设置民政各项业务发展指标、规划任务和重大项目。
二是树立全局理念。“十四五”时期,将开启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征程,坚持把民政“十四五”规划和福利设施专项规划放在建设“创新驱动经济强市、生态宜居美丽xx”全过程中谋划,体现全局发展,既要部署五年的目标任务和重点,也要加强对未来十五年甚至更长远发展的思考。
三是聚焦发展重点。全面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职责,确定要集中突破的领域和任务,集中力量对薄弱环节和滞后领域进行集中攻关,推动民政事业整体持续发展。
四是科学创新发展。深化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牢牢抓住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区治理、殡葬服务等政府关注、群众关切的痛点难点,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激发社会参与活力,形成统筹推进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整体合力。
二、任务安排 此次规划编制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福利设施专项规划(2019—2035)两个规划共分前期摸底研究、提出思路框架、起草发布文本三个阶段。
(一)前期摸底研究阶段(2019年9月30日前)1.民政公共服务设施情况摸底研究 工作任务:
一是认真调查摸底。全面精准掌握目前已有服务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设施配备、服务提供、风险隐患和短板等情况,彻底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形成设施分布图;
二是提出建设需求。按照“统筹谋划、补齐短板,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统筹考虑实际需求与科学发展,精准提出“十四五”期间乃至2035年的建设种类、数量、布局等总体需求,争取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以保障未来用地需求;
三是提出运营方案。在摸清底数和未来需求的基础上,对机构正常运营的基础性需求做出判断,提前筹划“建、管、用”有效衔接的资金解决一体化方案。
工作要求:各县(市、区)要全面掌握本地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底数,明确设施建设重点,明晰短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思路,谋划编制设施建设规划。市局各业务科室要统筹各县(市、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总体需求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精心整理服务设施摸底情况和建设需求情况,于2019年9月30日前送规划财务科,为编制xx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福利设施专项建设规划提供数据资料支撑。
责任科室: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社会事务科、养老服务科、儿童福利科,各县(市、区)民政局。
2.民政政策举措落实情况摸底研究 工作任务:
一是开展政策举措落实情况调查摸底。围绕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社会组织、社会救助、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社会事务、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慈善社工、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和福利彩票发行等工作,系统梳理各业务领域政策,形成政策目录,彻底摸清政策举措实施效果、资金补贴发放标准、服务保障对象人数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结构、服务质量等情况,形成摸底清单;
二是组织重大课题研究。全面总结“十三五”以来的发展经验,根据业务工作摸底总体情况,组织开展本业务领域课题研究;
三是提出工作构想。深入把握国内外大环境和发展大势,精准了解我市实际情况,全面分析本业务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不足,结合课题研究,深入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提出“十四五”期间的工作构想。
工作要求: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自我创新发展,体现自身特色,有针对性地研究发展思路,提出意见建议并报送市局对口科室。相关业务科室要着重提出各项业务发展的主要方向和主要举措,形成一批高质量的理论研究成果,于2019年9月30日前送规划财务科。
责任科室:机关党委(人事科)、社会组织管理科、社会救助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区划地名科、社会事务科、养老服务科、儿童福利科、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各县(市、区)民政局。
(二)提出思路框架阶段(2019年10月1日—11月10日前)1.提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基本思路的重点内容 工作任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引领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全面建设经济强市、宜居xx,擘画全市发展蓝图影响深远、意义重大。民政“十四五”各项重点业务纳入“十四五”规划纲要,有助于从党委政府层面解决阻碍民政事业发展的矛盾问题,推动民政各项业务高质量发展。要在前期摸底和课题研究的基础上,深入思考、集体研究、共同谋划,提出拟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的基本思路和发展目标、重要内容,使部门规划内容体现到政府战略意图中。
工作要求: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体现本地特色,研究提出纳入县级规划纲要基本思路的重点内容。市局相关业务科室要认真研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发展思路,加强对各县的指导,并将纳入市“十四五”规划纲要基本思路的主要内容于2019年11月10日前送规划财务科梳理汇总。
责任科室:社会组织管理科、社会救助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区划地名科、社会事务科、养老服务科、儿童福利科、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各县(市、区)民政局。
2.提出民政“十四五”规划和福利设施专项规划基本思路和框架 工作任务: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和福利设施专项规划指引未来五年民政事业发展和福利设施建设的重点和方向,是事关民政事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在摸清底数和未来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深化课题研究成果,把课题研究成果中的每一个重要事项引向深入,逐项提出重大事项的规划目标、发展指标、工作任务、保障措施。同时,算好劳动力、资金、土地、财政等重要资源要素的平衡账,围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和福利设施专项规划的基本思路、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要内容。
工作要求:各县(市、区)民政局、市局各科室于2019年11月10日前将细化深化的“十四五”规划、福利设施专项规划的基本思路和框架送规划财务科,市局规划财务科于2019年11月底前将汇总材料送省民政厅规划财务处。
责任科室:机关党委(人事科)、社会组织管理科、社会救助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区划地名科、社会事务科、养老服务科、儿童福利科、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各县(市、区)民政局。
(三)起草发布文本阶段(“十四五规划”起草时间2020年初-2021年4月底、2035年福利设施专项规划起草时间2019年12月初-2020年4月底)工作任务: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共同起草xx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福利设施专项规划,形成文本草案,征求相关部门、民政系统、社会公众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修改完善,报局党组会研究审议,正式报送市政府印发实施。
责任科室:机关党委(人事科)、社会组织管理科、社会救助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区划地名科、社会事务科、养老服务科、儿童福利科、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各县(市、区)民政局。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编制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挂帅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各单位要把规划编制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人负责,为规划编制工作提供保证,统筹推进规划编制工作。
(二)上下联动。
市局各业务科室在做好市级各项规划的基础上,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局属各单位的指导;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既要思考本地区“十四五”和福利设施专项规划研究编制,又要配合市局相关科室开展调查摸底、前期研究等工作,从体现可操作性、实效性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以促进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福利设施专项规划编制的顺利进行。
(三)落实责任。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敢于担当,精心筹划,积极主动作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明晰责任,及时安排落实各项工作,严格按照工作分工和时间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2.事业单位有关福利制度 篇二
一、职工福利费的含义
根据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 号)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二、企业会计制度职工福利费的变化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以下称新准则),将在企业任职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职工从企业得到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列为职工薪酬统一核算,同时明确了职工薪酬的具体内容,其中包括职工福利费。从而改变了原有会计制度关于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等相关内容的会计核算,尤其是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发生了质的变化。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把职工福利费纳入到职工薪酬项下二级核算,并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按照受益对象据实分别列支于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当期损益中,总额不受限制,改变了原有职工福利费独立核算且按职工工资总额14%计提为最高限额列支于成本费用中的做法,从而有可能扩大资产成本、产品成本,降低当期收益。新准则没有给出职工福利费的具体内容,而我国企业财务通则将职工福利费分为法定职工福利费和非法定职工福利费两种,并对法定职工福利费的内容作出了规定,但没有规定任意职工福利费的具体内容,从而使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变得比原来简单的多。这种简单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会计人员无需对属于任意职工福利费的费用进行判断(因制度没有要求)。二是职工福利费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据实列支,从而简化了核算工作。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变化,对与企业会计制度日益趋同的军工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新旧制度职工福利费财务核算对比
1、归集来源不同
《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工字[1997]384号)(以下简称旧制度)中规定,职工福利费是在净资产下的专用基金中核算,资金来源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 从成本、费用中提取和从结余分配中转入,即“先提后用”。新制度规定职工福利费据实开支,即“不提只用”。
2、使用方向不同
旧制度中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亲属统筹医疗费超支补助、职工医疗费的超支部分按规定由单位负担的费用和其他必要的福利支出,其收支差额作为企业积累在净资产中反映。旧制度中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既可以用于集体福利,也可以用于职工个人的福利开支事项。新制度下,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个人福利的开支事项。
3、会计核算方法不同
在旧制度下,职工福利基金除了计提业务外,几乎不存在日常开支的业务发生。各项福利开支均是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下核算,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计入相关成本费用。而新制度则规定,用于职工个人福利的支出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科目归集后,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四、新制度下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
1、期初余额的会计处理
旧制度下,可以按照财政补助结余不超过40%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显然,职工福利基金计提属于结余分配范畴,对应于企业会计中的提取盈余公积。如何处理应付福利费的年初余额是执行新制度亟需解决的问题。
第一种做法:将负债类科目应付福利费余额全部转入权益类科目专用基金的二级科目职工福利基金中。这种做法会使报表的资产负债率发生较大变化,对报表信息使用者准确衡量当期的偿债能力并做出合理决策造成一定干扰。但是,对于单位本身,在利润预算指标能够完成、对EVA影响较小的前提下,其转换期的偿债能力较大提高将有助于当期的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种做法: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直接转换为应付职工薪酬的二级科目应付福利费的余额,在以后的会计期间里继续使用,直至用完为止,再在工资总额的14%限额内据实列支。这种做法的优点是符合会计处理的延续性和一致性要求,但是,相比旧制度而言显著地增加当期利润,甚至根据余额的大小能显著影响以后若干期间的损益。
2、后续计量
新制度规定单位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用于职工个人福利的支出,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职工福利基金用于开支单位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建设支出或补助、集体福利待遇等,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可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用于职工个人福利的支出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科目归集后,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区别“集体”和“个人”除了按照制度规定外,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也起了重要的作用。在实务中,为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存在两种极端的可能。一是由于利润预算目标完成难度大,而把职工福利费全部在“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中核算,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新制度的规定。二是为了利润预算执行准确性,便把职工福利费全部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计入相关成本费用。这种做法属于不完全合规的降低利润的盈余操作。
五、思考及建议
1、健全制度、核算规范、统筹管理
各军工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制定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明确规范职工福利费的开支项目、标准、审批程序以及审计监督。各单位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职工福利费开支,可以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职工福利费预算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纳入单位财务预算,按规定批准执行,并在单位内部向职工公开相关信息。
2、优化工资总额策划
虽然央企下属的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有着严格的工资总额预算控制,但是这不能成为四处“隐藏”工资的理由。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具备天然的高科技企业的属性,应当充分挖掘优惠政策,享受高科技企业的政策红利。
3、合理增加职工福利费的开支
有些单位工资总额上涨,福利费也应该同时上涨。职工福利费是确保全体职工生活水平上涨的保证,能够提高职工整体的生活水平。在一个单位里发放福利费不会差别太大,不会像工资薪金那样,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建议有关部门在按照中央精神上涨工资同时,适当考虑福利费的上涨,可以将工资上涨的部分截留在福利费上,即将工资上涨的比例下降14%,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上,与单位发放的福利费的规定保持一致。至于福利费的列支依据问题,建议军工事业单位依据要求有发票做依据,并且在管理上一定要到位。但需要注意的是几类“福利”容易混淆,即对于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需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作为“各种津贴和补贴”,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4、确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列支额度区间
职工福利费是职工为单位服务而享有的一项权利和待遇。对于法定福利,单位不得对本单位职工实施差别政策。法定福利以外的福利—职工福利费,是由单位自主决定的,因此,单位可以依据自身条件自行决定职工福利水平。为了保护职工的福利待遇及国家利益不受侵害,军工科研院所必须规定职工福利费支出的最低数额和最高数额,具体可采用与单位所得税法相同内涵的工资薪金总额为依据,确定一个统一的支付比例区间,强制要求单位必须为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且不得低于区间的下线,也不得高于区间的上线,单位依据其经营状况在区间内自行决定职工福利费具体比例,这是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这样既能维护职工利益,又能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
5、加强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对比学习
央企下属的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包含大量的科研院所,而这些科研院所在2015—2016 年会迎来蓄势已久的转企高峰。随着《中国制造2025》规划的出台,航天航空装备、海洋工程装备与船舶、汽车、节能环保、通信网络等等产业重点突破。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转制势在必行。这些优质资产势必会进入军工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里,提高军工资产的证券化率。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再到上市公司,这自然造成会计准则适用性的重大调整。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不能仅仅局限于目前适用的会计制度,而应当针对企业会计准则和上市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积极展开对比学习研究,为单位今后的各项财务战略决策包括盈余管理需求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Z].1997.
[2]财政部: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Z].2012.
[3]财政部: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Z].2013.
[4]吴虹颖:央企下属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职工薪酬对盈余管理的影响——基于新《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思考[J].商业会计,2015(12).
[5]张娟:探析科研事业单位如何加强职工福利费的财务管理[J].财会研究,2011(3).
[6]赵瑱:职工福利费核算的变化、问题及完善措施[J].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5).
3.用福利点数延伸福利制度 篇三
那么,对于福利制度,应该如何创新才能挖掘其潜在的激励作用呢?市场上的一些促销手段是可供我们借鉴的,比如说积分活动。作为消费者,或多或少都在消费过程中接触到各种与积分有关的促销活动:打手机有话费积分,在商场消费有购物积分,坐飞机有里程积分,刷信用卡有累积刷卡积分,到饭馆吃饭有积分,住酒店有积分……积分无处不在。我们以商场的积分为例。积分活动一般都是与一张积分卡联系在一起的,商场会以无条件或有条件的方式向消费者发放这张积分卡,也叫做贵宾卡、金卡、会员卡等。消费者每次消费时出示这张卡,其每笔消费都会记录到磁卡里,根据商场自己的规定换算成相应的积分,消费者可以用卡里的积分兑换相应的礼品。这种促销方式很有效。积分卡的广泛应用给了我们启示,如果我们把员工的业绩表现、工作年限、职位级别、特殊贡献等等换算成相应的福利点数,然后我们向员工提供一份福利菜单,标明每一项福利所需点数,员工根据自己的福利点数选择自己更加需要的福利,这样的方式一方面能激励员工,因为他只有更好地表现才能获得更多的福利点数,另一方面,也满足了公司不同员工对不同福利的需要,比如有的员工希望向公司贷款买车,有的却希望买房,年长一些的员工可能更希望有补充养老保险,而年轻一些的员工可能更希望有机会出去旅游。
可获得福利点数的项目中,大部分都是公司希望激励员工的内容,员工想要获得更多的福利点数以换取右边他所需的福利项目就必须努力去“挣”:争取更好的业绩,争取积极参与公司的活动等。而右边的可换取的福利项目,员工则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取舍。
这种制度看上去很简单,而且也与福利的激励作用、满足不同福利需要这些目标紧密联系。但其实实施这种福利管理方法最重要的一点是如何公平、可控地制定其各个细项,如哪些项目可用来换取福利点数,各能换取多少点,以及各项福利需要多少点数才能换取等等。
换取福利点数的项目
只要能吸引、保留、激励员工的项目都可以设定福利点数,如工作年限、出勤率、业绩评估结果以及公司内部活动的参与度等等,都可以设定福利点数。而且一旦设定了福利点数,就让一些本来与福利没有关系的项目与福利联系上了。比如有些公司有一项叫做“推荐奖”的制度,即在公司有空缺职位并且人事部在公司内部公布该信息以号召公司员工推荐合适的人选后,如员工成功推荐,即可得到一定金额的奖励。如一家生产自动化设备的美国公司规定,成功推荐一名普通员工,可获得3000元奖励;成功推荐一名工程师之类的员工,可获6000元;成功推荐部门经理及以上级别的员工,可获得8000元奖励。如果把这些奖金变成福利点数,然后由员工自主地选择福利项目,那么员工就把这些公司的激励政策与福利联系上了。又比如有些公司会有内部季刊,对投稿的员工会以发放书籍或其他东西作为奖励,但如果有福利点数制度,那么只需要给他相应的福利点数就可以了。还有一些福利由于是所有员工必须享受的,如各项社会保险,那么就可以把“公司正式员工”作为一项可获得福利点数的项目,而且在福利菜单上,这些福利项目要被设定为必选项,作为“公司正式员工”可获得的福利点数也必须足够换取这些福利才可以。另一些公司如果认为是所有员工都必须享受的,也都可以照此办理,如年底双薪,一定数量的年假(超出的年假天数就必须用福利点数来换,但应该有个最高限),一定数量的全薪病假等等。
添减福利项目
目前基本上每个公司都会有一些常见和特有的福利项目,所有以往的福利项目都可以继续实行,只要可操作就行。要注意,由于是员工自主选择福利项目,所以有些福利项目可能就只有很少数的人申请,那么以往集体购买时的优惠价格很有可能就不能再继续享用。
在设立福利项目之前,应该进行员工需求调查,一方面可以知道究竟什么样的福利是员工所需要的,一方面也可以大致预测到什么样的福利项目会有多少员工申请,这对于如何管理及实施这些福利项目也会有所指导。同时,由于这些福利项目都是员工所希望得到的,因此它们会更加有效。
各项福利所需点数
这也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为了尽量做到公平,应该把各项福利所需花费的金额计算一下,以此为基础确定福利点数。一些福利项目如果是公司鼓励大家享受的,就可以用比较少的点数,比如说免费班车,因为毕竟公司已经花钱购置了班车。但那些确实搭不上班车的人,就可以把点数用在别的地方。还有一些集体活动,公司可以对选择这些集体活动的员工奖励一些福利点数,就好比是商场里“买一送一、买二送一”的促销活动。
实行福利点数制度,员工们对公司福利制度的关注程度一定会增加许多。目前很多员工并不知道公司为员工的福利投入了多少,讲到福利,一般只会联系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而不会主动地把公司在福利上的其他投入算到里面,如公司的休假制度、灵活的工作时间、年底双薪、公司对工作环境的改造等等。但通过福利点数,员工们增加了对福利的了解之后,会更清楚地了解到公司的福利制度是怎样的,公司为每个员工付出了多少福利成本。
4.事业单位有关福利制度 篇四
1、推进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意义
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改革的原则
一是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二是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三是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四是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五是实行分级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
3、哪些人员可参加本次工资套改
(1)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建制成人高等学校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未达到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的正式工作人员。
(2)2006年6月30日以前达到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参加本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
(3)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企业举办的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但由学校派遣到校办企业工作,现仍属学校事业编制、工资关系仍在校内的工作人员,列入这次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
4、改革后的工资由几部分组成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本次套改即指基本工资的确定。
国家对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引导,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
同时,完善薪级工资调整机制,从2006年7月1日起,在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年正常增加1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5、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依据什么确定
套改后岗位分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管理人员、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其中,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因此,需要由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职务等级信息及任职年限等确定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根据“薪级”确定薪级工资标准,则: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而薪级工资标准则由有关工作时间、套改年限等信息确定。即相当于在以下坐标系中首先确定“薪级”,再根据“薪级”确定薪级工资。
任职年限
薪级
岗位
级别
套改年限
6、岗位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厅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县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县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分别详见组织人事部网站工资改革专栏:《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
7、确定薪级工资标准需要提供那些材料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薪级工资标准由相应的“薪级”确定,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而“薪级”需要由“不同级别的岗位上的具体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两个信息确定。
岗位及级别的认定如上问题4所述。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工资套改时,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例如研究机构的助理研究员到高校被聘为讲师的,其讲师与助理研究员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套改年限=工作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其中:
(1)工作年限
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下同)。
实际工作时间起点按以下原则确认:1)招工、招干参加工作的,以招工、招干登记表批准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2)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参加工作的,以分配报到或参加工作登记表填写的时间为准。3)大中专院校毕业后,经公开考试录用参加工作的,以录用审批表中批准的时间为准。4)部队转业或退伍的干部、战士参加工作时间以批准入伍的时间为准。5)国家、自治区及兵团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扣除年限是指因表现不好或犯错误受党纪、政纪处分考核不定等次或定为不合格的年限,以及请长事假等未参加考核的年限。
(2)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
指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国外学制以国家留学生服务中心认定为准。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分别详见组织人事部网站工资改革专栏:《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薪级工资套改表》、《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薪级工资套改表》、《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薪级工资套改表》、《事业单位普通工人薪级工资套改表》。
8、岗位变动后基本工资如何调整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不允许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分别按不同的系列确定、交叉享受。
9、新聘用人员如何兑现工资待遇问题
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明确岗位后,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的次月起,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10、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如何适当高定工资档次
5.事业单位有关福利制度 篇五
国人部发【2007】100号
一、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司长、副司长晋升职务后,级别工资如何晋升?
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中由副司长晋升为司长的,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关于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的规定,在此基础上级别高定一级,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司长、副司长晋升职务的其他情形,均按照国人部发〔2006〕58号文件的规定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
相当于上述机构司长、副司长职务的副省级城市的公务员,晋升职务后,参照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工资。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内设的副部级单位,能否参照执行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高定级别的政策?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内设的副部级单位,不能参照执行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高定级别的政策。
三、新任职务层次低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是否能同时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
所任职务层次低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如晋升后的职务高于巳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以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层次为基础,按规定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如晋升后的职务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相同,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不变;如晋升后的职务低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均不变。
四、公务员晋升职务增加工资和符合“滚动升级”条件增加工资在同一时间的,如何增加工资?
“滚动升级”是指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的规定,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确定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l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公务员晋升职务增加工资和符合“滚动升级”条件晋升级别增加工资在同一时间的,先按晋升职务增加工资的规定增加工资,再按“滚动升级”的规定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五、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公务员,如何执行“滚动升级”的政策?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公务员,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如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或按原任职务的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的规定年限,且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
六、因受处分工资套改时低定级别的公务员,如何执行“滚动升级”的政策?
因受处分工资套改时低定级别的公务员,按低定级别前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滚动升级”,如符合条件,可在现级别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
七、事业单位新聘用的各类院校毕业生,如何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事业单位新聘用的各类院校毕业生,聘用满一年后的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从次年的1月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例如,2006年4月新聘用的硕士毕业生,2007年考核合格,从2008年1月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八、事业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如何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事业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满l年后的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从次年的1月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例如,2006年10月进站的博士后人员,2007年10月进站满1年后考核合格,从2008年1月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九、事业单位岗位变动人员,如何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变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比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十、2006年7月1日后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并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能否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
2006年7月l日后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并在表彰奖励文件中明确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可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
十一、受单位派遣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工作六个月以上的人员,从何时开始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如果这些人员在不同类区间流动工作,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如何执行?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中“受单位派遣,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工作六个月以上的人员”是指所在单位不在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内,受单位派遣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的人员。这些人员从受单位派遣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工作的当月起开始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如果这些人员在不同类区间流动工作,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月计发,每月的标准根据本人当月工作时间最长的类区标准核定。
十二、所任职务(所聘岗位)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岗位)不同的人员,如何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所任职务(所聘岗位)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岗位)不同的人员,按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岗位)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十三、技工学校专职教师和各类体校教练员,能否提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
技工学校专职教师和各类体校教练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均提高10%。
十四、广播电视天线工学徒期满后,薪级工资能否高定?
广播电视天线工学徒期满后,转正定级薪级工资可高定1级。
十五、聘用到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殡葬事业单位的毕业生,能否提前转正定级?
聘用到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直接从事病瘫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痴呆傻、病残婴幼儿和严重精神病、传染病人护理工作或直接从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并直接接触救助对象,以及殡葬事业单位从事尸体接运、整容、防腐、火化等直接接触尸体岗位的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制定。
十六、哪些人员可执行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政策?
执行中小学教师提高工资标准的范围,严格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劳人薪〔1988〕2号)执行。具体包括:小学、幼儿园、普通中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学校(含教师进修学校)的专职教师,属于事业编制的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的专职教师,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的教师。
人事部
6.工资福利和退休管理有关业务政策 篇六
二、工龄认定
(一)工龄的概念
工龄,即工作年龄的简称。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我国职工工龄的计算,分为一般工龄、连续工龄和折算工龄3种。工龄是确定和计发职工享受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的基本依据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一般称为工作年限。
(二)工龄的计算形式
工龄的计算分为一般工龄、连续工龄、折算工龄3种形式。
1、一般工龄
也称总工龄,是工作人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的主要或全部来源的时间,即工作人员参加工作的总时间。
2、连续工龄
是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目前,凡是由组织调动的,无论是企业之间的互调,还是由企业调到机关、事业单位,或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到企业,都可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连续工龄可作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能算作连续工龄。
3、折算工龄
也称“加算工龄”。是以正常工龄乘以国家规定的折算系数而得出的工龄。凡是从事井下、高空、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有损害身体健康的工种的职工,均按规定的折算率折算工龄。实行折算工龄的职工,除可提前退休外,还可享受较高水准的退休保险待遇。
(三)工龄计算的政策规定
1、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工龄计算
根据[1955]国秘字245号命令和1953年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细则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建国前的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机关、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含公私合营)连续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2、集体有所有制人员工龄计算
根据[1964]内人工字第180号文规定: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他们在集体所有制单位专职从事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3、精简、退职、离职人员的工龄计算
根据[1964]中劳薪字31、484号文规定:工作人员经组织动员精简或批准退、离职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个人原因或自动离职又重新参加工作的,离职前的工作时间不计算工龄。
4、病假期间的工龄计算 根据国人事[1956] 55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工龄照算;超过6个月的,超过部分不算工龄。
5、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根据[1980]教计字279号文规定:“1970年前进入大中专学校学习的职工,由于工作需要经组织调派学习的,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学习期可算工龄。由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发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算工龄,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79年后考入各类学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1970年至1978年间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学习期间,都计算为连续工龄。”
6、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
根据[1963]中劳薪便字260号文规定:军龄和入伍前的工作时间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
作的复员退伍军人,其待分配期间也计算工龄。
7、教师的工龄计算
根据国文办字[1963] 377号文规定:“解放前夕各级学校教职员工(不包括敌伪、国民党政、军学校)的工作时间,可与解放后在学校的工作时间合并合为连续工龄。”桂劳险字[1983] 32号文规定:“民办、代课教师直接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或进入大专学校学习毕业分配成为国家职工,其最后一次任民办、代课的工作时间,可与成为国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8、卫生医务人员的工龄计算
根据[1966]内人工字10号文规定:“因工作需要,从联合诊所调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他们在联合诊所的工作时间可与调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劳薪字[1962] 308号文规定:“私立医院职工经组织调动或随单位转为公办医院的,其在私立和公办医院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字[1986] 6号文规定:“乡村医生、赤脚医生转为国家职工后,仍从事医疗生工作的,其任乡村、赤脚医生和国家职工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9、乡干部和农民技术员的工龄计算
根据内人工字[1964] 214号、[1965]内人工字87号文规定:“根据地、解放区和建国后在农村的乡和相当乡级的党政机关中担任支书、乡长、秘书、财粮和治安委员、妇女主任、民兵队长和上述职务的副职干部专职从事该项工作的,以后成为国家职工的,其在乡和成为国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3] 31号文规定:“乡(公社)的半脱产干部(含集体编)编转为国家干部后,最后一次在乡(公社)的工作时间,可与成为国家干部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局[1983] 317号文规定:经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吸收,领取事业费补贴的乡(公社)的专业农业技术员、畜牧兽医员,转为国家职工前,最后一次任农民技术员期限间可以与录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桂人通字[1989] 17号文规定:“我区的小乡、大队干部被直接吸收为国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任小乡、大队干部工作期限可以成为国家职工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0、归侨职工的工龄计算
根据[1962]中劳薪字136号文规定:“回国参加建设的科技人员,回国前最后一次在国外的工矿、文教、卫生等到部门工作的时间,可与国内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85]侨政会字010号文件规定:“60年代初,因未执行政策而精简的归侨职工,现已重新安排工作的,其精简期间,可与精简前后的工作
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1、知青的工龄计算
劳人培[1985] 23号规定;“知识青年1967后‘文革’期间组织安排到农村插队的,插队期间(以户口迁到农村后实际劳动时间为准)可与成为国家职工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桂劳人类字(1985)5号文规定:“插青于1970至1978年间进入各类大中专、技工学校学习,学习期间可与插队和成为国家职
工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2、临时工的工龄计算
根据[1956]国直人司字79号文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临时工转为国家工作人员后,其转为国家职工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1963]中劳薪字185号文件规定:“季节工转为固定工后,其在本单位每年做季节工的实标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便字[1980] 41号文规定:“亦工亦农工被本单位招为正式工,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13、落实政策人员的工龄计算
根据中组发[1980] 7号文规定:“因冤假错案被错误处理失去公职的人员,平反纠正后,被错处期间和被错处前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组发[1980] 50号文规定:“因右派或思想政治问题被错处的大中专学生,平反纠正后,其工龄从被迫离校之日算起。”桂处建组字[1984] 1号文件规定:“文革中被错处的临时工,经平反后,不论何时安排工作,被错处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时间可与平反后的工
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4、受处分人员的工龄计算
凡受刑事处分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受管制和缓刑处分仍留用的,管制和留用期间可计算工龄,受管制和缓刑处分人员如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工龄从恢复政治权利后参加工作或继续工作之日算起。[1963]交劳计字80号文规定:“被判刑人员重新参加工作,其工龄从重新工作之日算起;对个别犯罪情节较轻(如过失犯),表现较好,经任免机关批准,刑前的工作时间也可计算工龄。”
15、宗教单位职工和宗教职业者的工龄计算
根据[1965]宗教研字016号文规定:“由我党派到宗教团体工作的人员(包括宗教界进步分子的一些实际已作干部使用的人员),他们的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勤杂人员以工资为生活来源的,也可计算工龄。”
16、特殊岗位人员的工龄计算
根据劳保条例第15条规定:“从事井下、高温、高空作业者,每年按一年零3个月计算工龄。”[1963]中劳薪字125号文规定:“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人员和常年在海拨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人员,其工龄计算可参照井下、高温作业人员的规定计算工龄;常年居住在40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其工龄计算参照从事有毒有害身体健康人员规定办理。”
(四)工龄审批
提供个人申请书,单位和主管部门签加意见(盖章),招干(工)审批表复印件,工资表复印件(插队知
青提供名册),呈人事劳动局审批。
三、教护龄津贴
1、教龄津贴
劳人薪[1985] 40号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执行范围: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的时间不计算教龄。标准:满5年—10年,3元/月;满10年—15年,5元/月;满15年—20年,7元/月;满20年以上,10元/月。
2、护龄津贴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中,担任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长职务或取得主管护师、护师、护士、助产士职称的下列人员(包括从事护理工作的医士助产士班毕业的医生、助产士、公共卫生护士),均可发给护士工龄津贴。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调离护理工作岗位,仍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仍可享受护龄津贴。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事假超过2个月者,停发护龄津贴。标准:满5年—10年,3元/月,满10年—15年,5元/月,满15年—20年,7元/月,20年以上10元/月。
四、最低工资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的通知》(桂政发[2008] 30号)
桂林市670元/月,5元/小时 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五、退休管理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 104号)的通知。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岁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工人退休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根据×劳人护[1985]6号文规定凡是: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3、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公务员退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
当退休。
第八十八条,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
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四)特殊人员延长退休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高级专家: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设计师、特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专家。
审批程序:专家单位提出意见,征得本人同意,县级医院体检表,填写审批表报人事部门审批,每次批准不超过三年,需延长时间的,报地(市)一级人事部门审批。
(五)特殊人员退休待遇
1、《关于我区镇南关解放之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问题的复函》(桂人函[1999] 37
2号)
我区1994年10月1日至1949年12月12月11日参加工作的干部,现仍在广西工作的退休后,其工资按区劳动人事厅关于贯彻区人民政府《对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干部退休后发生活补贴的决定》退休费比例按100%,每逢在职人员正常调资时可参照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办法增加退休费(1999年12月执行)。
2、《关于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生活福利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发[1998] 97号)在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单位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乡镇不少于20年(女满15年),并在农业技术推广岗位工作至退休的科技人员,退休后其退休费比例按100%计发。
3、《关于提高林业基层科技人员生活福利待遇问题的通知》(桂人发[2000] 106号)
在县、乡两级林业事业单位,从事林业科技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乡镇级不少于20年(女满15年),并在林业科研、技术推广岗位工作至退休的科技人员,退休后其退休费比例按100%计发。在本规定下发前退休的林业科技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2000年12月12日
起执行)。
4、〈关于工龄满30年以上归侨退休职工退休费按原工资标准发放的通知〉(桂侨会字[1995] 1号)“对在我区机关、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归侨职工,退休后其退休费按原工资标准发给”(1995年11月21日起执行)。
5、桂人福字[1992] 1号,男教师教龄满30年,女教师教龄满25年,退休后享受退休时全额工资。
(六)被判处刑罚人员的退休
1、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
知》(人核发[1989] 2号)。
由于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职务、身份和工资级别均未确定。加之,缓刑又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不执行刑罚的考验期限。因此,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退休手续。
2、《关于被宣告缓刑的工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可否办理退休等问题对黑龙江省劳动局的复函》([1982]
劳险字24号)
工人被判处缓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仍留原单位工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已具备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
退休手续,享受有关退休待遇。
退休工人被判处徒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仍可享受有关退休待遇。
3、《关于退休职工被判刑期间可否享受退休待遇的复函》(劳人险局[1982] 4号)退休职工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在缓刑期间可以继续享受退休待遇。
4、《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能否增加退休费问题的函》(人函[1996] 286号)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并按规定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的,如在缓刑期适逢国家规定给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则不应给其增加,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按规定增加,但缓刑考验期间的差额不予补发。
5、《区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中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工人退休费计发问题的批复》(桂人函
[2002] 230号)。
事业单位中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工人,如聘任有职务的,在聘任期间可按所聘任的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这部分人员退休时应按工人的工资制度重新确定工资并按所确定的工资计发退休费。他们在聘任期间所享受的职务工资不能作为退休费计发基数。
(七)退休审批
1、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退休
呈个人档案由人事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副主任科员以上公务员由任免机关审批。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提供个人申请书,单位公示情况,个人档案,特殊工种劳保补贴,由人事劳动部门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审批。
3、丧失劳动能力退休
提供个人申请书,劳动能力鉴定等级表(达到丧失劳动能力)、个人档案,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县人事劳动局审批,企业职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4、公务员提前退休
提供个人申请,由任免机关批准。
六、死亡人员补助
(一)遗属一次性困难补助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91]31号)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劳保条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除按规定发给抚恤金外,另由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按其死亡当月工资合计数发给遗属三个月(不含
死亡的当月)工资。
(二)一次性抚恤金 国家机关人员:
《转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07] 61号)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上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事业单位人员: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
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丧葬费
《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
人发[1998]107号)
一、自治区直属机关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调整为1600元,因工(公)牺牲的人员,每人增加
400元。
三、各地、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及范围,可以在不超过上述标准和范围的前提下,由当地人事、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制定。
七、机关事业单位遗属补助范围及标准
(一)补助范围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91] 31号)
1、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它亲属:
①父母父年满六十周岁、母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②配偶:丈夫年满六十周岁、妻子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③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原夫所生子女、不包括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以后出生或抱养的第三个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未满十八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或已满十八周岁的在学校读书的,或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补助标准
《自治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7]117号)摘要如下:
1工龄满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其他工作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按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发给生活补助费。
工龄未满五年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按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费。
2孤身一人的的遗属,补助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增加30元。
3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在职人员固定收入是指基本工资,个体工商户利润收入),扣除800元作为其本人生活费,所余部分作为供养遗属生活费,不足部分由单位予以补助。
八、职工假期
(一)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
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
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病假待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按以下标准发给: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按下列标准发给: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70%;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80%,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90%。
工作人员在病假期,可以连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福利待遇。
工作年限计算,按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探亲假期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 36号)
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20天,如自愿2年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期一次,假期20天。根据实际可给路程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职工探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的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四)婚丧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假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的通知》([1980]劳总薪字29号、[1980]财企41号,1980.2.20)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婚丧假。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在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
根据行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生育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发布1988.7.21)第八条:女职工在月经期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
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
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不满4个月的,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生育,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五条: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不适用本规定。
女教师产假问题(教人[1992] 8号)
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预产假时间可以顺延。请各地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执行。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
优。
7.法国福利制度引质疑 篇七
然而,另一方面,朱弗还在等待着政府拨付的一大笔养老金,这些钱可以帮他实现62岁回乡养老的计划。
沿着Rue Louis Braille大街往前走有一家面包店,面包师的妻子维吉妮·查格罗斯(Virginie Chargros)靠政府每月发放的404美元“家庭补贴”来贴补家里3个小孩的开销。她和丈夫每周工作6天,每个月收入约为2200美元。“如果没有政府补贴,我们就不能给家人一些‘小享受’了。”查格罗斯说。
政府在法国人的生活中无处不在,从制定工作场所的法规到发放健康、教育补助。然而现在,这一现象却成为了争论的焦点,因为这个国家已经步履蹒跚,不知道是否还可以继续维持二战后形成的社会民主主义模式。
这种“一辈子”的社会福利项目所需的费用越来越高,一点一点耗尽了法国政府提高必要的税收来为这些项目埋单的能力,从而给来自社会党的奥朗德总统制造了越来越多的政治问题。法国的创新能力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遭到了质疑,投资者因为政府法规和高昂的税收而选择退缩。
不过,在这个位于巴黎东南方523公里的中型城市里,人们只是无意识地把教育、工作习惯和对福利的渴望变成了自己生命中的固有元素。
“你不能剥夺美国人的枪,同样地,你也就不可能剥夺法国人的社会福利。”25岁的路易斯·帕里斯(Louis Paris)说。帕里斯的家也在Rue Louis Braille大街上,这是圣埃蒂安一个典型的街区,有很深的工人阶级根基,历史上一直倾向于社会党。
“他们不会支持的。”目前失业的帕里斯说。帕里斯大学毕业后得到了一份提供救济金的全职工作,不过在失去这份工作后他还一直在找新的工作。
这条以盲文发明者路易斯·布莱叶(Louis Braille)名字命名的街道上发生的种种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为什么连续几任总统在社会福利方面都只进行了谨慎的改革。
这条街上的第一个街区看起来相对繁荣一些,其中最大的一座建筑物之一是中央政府出资的当地保健福利金办公室。第二个街区里有8个空置的店面,见证着过去4年的经济萧条。
这个城市的家庭平均年收入是2.5万美元,大约为美国家庭平均收入的一半,比法国的平均值略低一点。然而,这个数字却并不能体现到底有多少东西是政府埋单的。
在法国,大部分的儿童保健和高等教育都是由政府拨款,而且国民普遍可以享受,医疗服务也是如此。这三项服务在大部分美国家庭的支出中是花费最多的几项。
在法国,医疗保健的花费是由对工人和雇主所收的税收来负担;工人每月收入的10%用来支付医疗保险。根据法国政府的数据,对雇主来说,工资税总额可高达48%,也就是说如果一名员工1个月工资为1000美元,那么雇主就要支付1480美元。
有了雇主所缴纳的这些税金,员工可以得到政府提供的两年的失业保险。一对夫妇如果有不止一个孩子,那么除第一个孩子以外,每个孩子每个月都可以得到一笔钱,金额最低为生第二个孩子所得到的176美元;大部分工薪族每年有5周的假期,不过很多专业人员和企业家却远休不了这么多假。
即使是对社会福利项目的微小削减引起的反对都很激烈。法国前总统萨科齐减少了一些社会保障金支付,缩小了可领取失业救济金和最低工资福利的人群范围,不过由于引起了成千上万人的抗议,这些方案都没能实施。
奥朗德在一个要求人们多工作18个月才能领取退休金的方案上遇到了很强烈地反对。削减预算的压力和根基深厚的政府福利项目之间的紧张对立给每个人的生活都带来了影响。
今年31岁的萨拉·瑞威特(Sarah Revet)也住在这里,她在生了小孩之后又回到当地政府办公室工作。同时,由于有一个3岁的孩子,瑞威特还享受着政府补贴的学前福利金,另外还有政府发放的家庭福利,这使她可以给自己另一个1岁的孩子请保姆。
然而,由于预算削减,瑞威特下岗了。此时的她并没有资格领取失业救济金,因为她之前的工作只是暂时性的兼职工作。尽管如此,瑞威特仍然相信这个政府系统会确保穷人在安全保障网络的覆盖下。
同样住在这条街上的朱弗认为政府之所以会陷入这样一个可怕的困境在于公务员人数太多。根据欧盟统计局(Eurostat)的数据,政府支出约占GDP的56%,而在德国和美国,这个数字分别为44%和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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