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租赁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

2024-07-19

农村土地租赁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精选8篇)

1.农村土地租赁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 篇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甲方(出租方):邳州市邹庄镇邹埠村民委员会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事宜,订立合同。

一、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位于邹庄镇邹埠村组地长

.宽亩(以实际丈量为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乙方种植,用于设施农业钢架大棚建设。今年秋天一定要建钢架大棚。

二、出租期限

出租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租金支付时间与方式

租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元;在国家调整粮食价格时,以调整的比例及土地市场价调整,采取现金支付,第一年的土地租金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给甲方,以后的土地租金乙方应于每年的十月一日之前一次性付清给甲方。先交款后使用。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合同共5页 第1页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租金;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出租地用于设施农业的钢架大棚建设,制止乙方损坏承包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由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3、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生产环境和社会环境,积极保护乙方合法收益权。

4、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约定行使土地使用权,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甲方应及时兑现本地发展设施农业方面优惠政策。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在承包和开发的土地上建造钢架大棚,用于农业生产,并有权享受甲方出台的关于发展设施农业方面的优惠政策。在开发的水面中,用于特种水产养殖。

2、乙方在承租地块上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乙方在承包土地期间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权利。

4、乙方在承包土地期间被依法征用、占用时,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5、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租金。

6、承租期满,及时向甲方交还承租的土地;需要继续租赁的,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先承租权。

7、乙方在承包期限内将承包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可以对外出租部分钢架大棚或水面,乙方享有收益权。

8、乙方无需向原承包户承担任何支付租金的义务,原承包户直接和甲方结算租金等相关费用,原承包户和当地农户与乙方无任何经济和物质上的牵扯,如有牵扯全部由甲方负责承担。

六、承包合同到期后乙方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理。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和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坏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1、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新开发出来土地的,未用甲方规定建设标准钢架大棚或温室大棚的。

2、荒芜土地的,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

3、每年在规定时间内不按时限交纳土地租金的。

4、不守法经营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5、在租期内违反甲方规定种植其它作物的,土地租用金拒退。

八、违约责任

1、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需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方可变更或解除

合同。

2、甲方干预乙方生产经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3、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1 %承担违约金。

4、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租金的1%承担违约金。

5、乙方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恢复原状或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6、乙方在承包期内,中途拆除钢架大棚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追回已享受的政府补贴,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解决。

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可以向市、镇两级人民政府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2、国家提供的支农惠农政策性补贴由甲方或发包方享有。

3、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四份,有甲、乙双方和发包方各执一份,分别报

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各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5、在生产经营中,如发生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6、为弥补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乙方可自愿参加农业保险。

7、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证意见:

鉴证人:

负责人:

鉴证单位:(签章)

签证日期: 乙方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2.农村土地租赁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 篇二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债权的物权化,救济途径

一、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物权性质

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1],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的用益物权应属于物权的范围, 那么其取得方式必然也要符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一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民事主体基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取得, 基于民事行为的取得又可分为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不论是创设取得还是移转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都离不开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对于土地承包权合同的性质有“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经济合同说”, 在上述观点中, 经济合同并非主流观点, 争议集中在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2]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于民事合同, 理由如下:

( 一) 从合同的主体上看, 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双方无论是在发包的一级市场还是在土地流转的二级市场, 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

( 二) 从合同的目的来看, 行政合同的签订主要是为了政府职能的实现, 从而完成其作为行政主体的任务。由此来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并不是行政合同。

( 三) 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上看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在行政合同中, 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 而土地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故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民法调整范围内的合同, 而非行政合同。

在此, 笔者更深入探讨在民法制度的框架内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是受合同法调整的, 但在其保护上应该被物权化。综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应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或取得, 而且纵未登记也具有物权的对抗效力; 地方人民政府发放证书、登记造册, 只是为了“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而非取得和发生物权效力的要件。[3]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同源的, 受物权法保护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充要条件。这是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的重要区别。

债权的物权化对于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什么是“债权的物权化”学界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有学者认为债权的物权化是指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4]还有学者将“债权物权化”归纳为债权通过制度的设计被赋予了原先本不具备的性质或效力, 这些性质或效力体现出物权的特点, 包括排他性、优先效力、对抗效力。[5]在此笔者颇为赞成第二种观点对于“债权物权化”的界定。债权物权化制度设计的本质是为了增强债权的效力, 赋予债权以物权的某种效力, 使之能够有效地被保护。而物权法将受其保护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规定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充要条件, 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二、现今法律对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规制

土地承包经营分为家庭方式的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 家庭方式的承包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其流转权限上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民事案由中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分为6 类。这其中既包括了家庭方式的承包也包括了其他方式的承包。民事案由规定将以上的土地在二级市场的流转所发生的合同纠纷规定为合同纠纷, 将农村土地在一级市场的分配所引起的合同纠纷确认为物权纠纷。笔者将从纠纷发生的性质入手, 来分析我国现今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解决的立法现状。

我国立法上对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案由规定从根本上反映出了目前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力度, 其合理性是值得商榷的。

三、对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解决制度的思考与重构

( 一) 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1.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取得。这与不动产物权取得方式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同。对于怎么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学界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有学者提出农地使用权设立合同, 应采取书面形式, 当事人双方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6]王利明教授则认为应区分家庭方式的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家庭方式的承包。家庭方式的承包因其特色不需要登记增加登记机关的压力, 而其他方式的承包不涉及成员权, 且承包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自主约定, 因此其他方式的承包应该设置登记制度。在此笔者不能赞同上述学者的观点。理由如下:

从目前我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来看, 我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都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登记只是对抗要件, 未经登记仍可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其行使权利的方式受限。

从是否涉及成员权的立法精神来看, 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虽然不是直接基于其自身的成员权取得的, 但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将农村的非耕种土地进行承包给本集体组织以外的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 并报乡 ( 镇) 政府批准。其他方式的承包经营权是基于成员权的行使间接取得的,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没有成员权而否定其依据土地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违背我国相关法律的。

从取得方式来看, 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这较家庭方式的承包其限制较少。但我国《物权法》规定对于农村集体内部的“四荒”土地, 允许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现行的法律对农村的土地利用方式采取了区别对待的规则, 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决定后, 可由集体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承包此类土地。采取这类承包的方式一般有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农村非耕地的承包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不仅要遵守《招投标法》、《拍卖法》有关规定, 而且要结合土地承包经营的特点, 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权, 承包的方法、程序、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特别是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开。法律对于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程序要比家庭方式的承包严格许多, 若在对其增设登记等程序会使得其取得方式过于复杂, 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2. 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适用物权法区分原则的思考

有学者认为将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上的权利分开是不可取的, 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并不是一旦法律规定, 承包经营权人就自然取得了对土地享有的物权, 在法律规定承包经营权以后, 农民还需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 才能产生物权, [7]对此笔者不能赞同。笔者认为: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区分原则, 用来区分物权的变动的结果与可能产生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 说明了因债权设立物权的效力产生物权边变动结果的物权的效力是不同的, 是两个法律关系。[8]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中承认区分原则不仅有利于协调民法中物权变动制度、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等各项制度而且有利于在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纠纷。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合同的一种, 因而它也具有合同的一般性质。合同是典型的债权, 债权具有相对性, 非有法定情形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这也就意味着合同法允许在一个标的上设立数个相同的债。物权是典型的绝对权, 具有对世性, 因而长久以来, 物权一直惯行着“一物一权”的原则。笔者认为将两者之间的关系量化, 其两者之间的关应是映射关系而非函数关系。

基于上文的论述, 实践中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形式以合同为主。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该如何保护自己权利? 是基于合同法产生的权利还是基于物权法产生的权利? 有学者认为农村土地的经营形式, 只有“承包经营”可以作为用益物权得到物权法上的保护, 而农村实际存在的经营形式则看不到赖以得到物权法保护的依据。[9]对此, 笔者颇为赞同, 但是对于立法上想要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救济尚有距离。

笔者认为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救济应该完全的物权化, 只要有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那么无论是那两方之间发生纠纷都应该采取物权的救济方式。原因如下:

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是一种稳定的物权。农业本就是投资多, 时间长, 收益慢的产业, 如果将农村的土地流动性增强势必会导致投机资本进入农村土地, 不利于我国目前农村土地的利用。

保护农民的集体利益。我国目前农村的现状很难保证农民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乡村组织以行政命令的办法和“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 并成为新阶段侵犯农民权益的主要形式。[10]确立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实质上是增强了农民手中的权利。首先, 物权受侵犯所产生的物上请求权, 如排除妨害请求权等。此类救济性物权的行使不以权利人有过错为阻碍。其次, 物权性的救济赋予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于村委会行使发包权也是一种限制。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可能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产生重复发包的现象, 那么若以债权来约束双方的行为显然不合适。若是物权性质的保护, 则面对此情况对于发包人来讲就是无权处分, 对于承包方而言就享有追认权。物权更有利于保护农村集体的利益, 也更加有利于提高农村的土地利用效率。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 农业是国家生存的根本, 截止至第六次人口普查, 我国乡村人口居住比例仍有50. 32%[11]。因此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完善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经济的发展, 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对于稳定我国土地制度的根基具有关键作用。

参考文献

[1]物权法127条.

[2]张伟.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规制论[D].中国地质大学, 2011.

[3]江平.民法总论 (第二版)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

[4]郑在义, 龚端.合同相对性原则外制度在合同法中的地位[J].国家检察院学报, 2004 (6) .

[5]程晓丽.论债权的物权化[D].华东政法大学, 2008.5.

[6]2014年民事案由规定.

[8]王利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保障研究[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1.

[9]江平, 民法总论 (第二版)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

[10]渠涛.民法理论与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3.农村土地租赁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 篇三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问题;途径

近年来,我国农民就业形势更具多元化,从事非农业生产人员数量呈逐年增加的态势,这对农村生产要素的重新配置和流动带来了较大的影响,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逐渐增多,对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因此,需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效的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安定团结。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不够

农民不仅自身法律意识淡薄,而且文化素质普遍不高,这就导致大多数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缺乏深入的了解,从而导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断,甚至还存在个别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经营权利进行侵犯的行为,承包合同相关条款得不到执行。

2.土地承包合同的程序没有法律效力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30年不变,但在一些土地承包合员签订时,没有在公开及公正的环境下签订,部分合同甚至是以口头确立的,合员签订十分随意,缺乏书面的保证。部分合同甚至是由村领导干自行确定,不仅没有相关方案,而且没有经过村民的同意,合同缺乏公正性,个别村干部利用手中职权,往往以较低的价格在土地承包合同签订过程中使亲朋好友获得利益,非法承包现象较为严重。部分没有书面合同的村民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一旦出现问题,则会对农村的和谐、稳定带来较大的影响。

3.土地经营权流转不规范

一直以来我国城乡之间经济发展都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也导致当前许多农民不再从事农业生产,涌入城市。大量农民外出外工,使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现象十分普通,但很多农民土地流转过程中采用的都是口头约定,不签订法律合同,甚至存在土地弃耕的现象。一些较偏僻落后地区,不仅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不合理,而且在政策上对土地承包行为监督不及时,再加之农民自身文化素质较低,这就导致土地承包过程中对于自己和对方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从而导致土地经营权流转不规范,存在着许多违规现象。

4.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归属于政府机构管理,但由于实际工作中,管理人员自身素质不高,再加之对工作缺乏认真、负责的态度,这就导致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不到位,在执行土地承包合同过程中极易出现各种矛盾和问题,从而导致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

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途径

1.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力度

需要在实际工作中重视村级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合其能够知法、懂法,从而在实际工作中充分的运用法律来维护好农民及村集体的切身利益。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可以将其印制成册,做到农民人手一份,还可以以公告牌的形式在各村委会进行张贴,加大对土地承包法的宣传,使村干部及村民都能够认真、深入的领会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各种规定,从而做到有效的贯彻落实。

2.做好合同收集工作

管理部门在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处于重要地位。为此,管理部门应该提高自身责任意识,注重工作的实效性。工作中,要着重对土地合同档案管理做好收集工作,实现制度规范化,通过专人进行管理,形成完善的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责任制度。在农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相关部门应该及时有效进行收集,避免合同长时间在农民手中存放。在进行收集的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严格检查,做好合同和实际的核查工作,只有二者相符才能入库,确保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信息的真实性。

3.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

首先,对于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主管相关部门应在制度上、法律上、合同上、管理上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相关工作,通过流程制度的确立,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从而做到制度上的保障。其次,在进行承包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应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化管理。

4.提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面对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管理工作将不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没有一支业务精、政策通、纪律严明、管理科学的人员队伍是很难胜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重任的。因此,需要我们不断地在队伍建设上下功夫,花力气,为做好新时期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创造有利的工作条件。

5.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来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同时制定详细的土地流转规程,进一步对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进行引导和规范,确保流转程序的合法性,合同的规范性及流转手续的完备。作为农经部门,更需要对农民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进行引导和指导,办理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证,积极调解土地流转纠纷,对土地流转合同进行备案。进一步完善乡镇农经监管部门职能,强化对土地流转的监管,更好的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另外,当前还要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充分的的利用市场调节来强化对土地流转的有效管理,构建农村土地流转长效机制及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库,更好的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三、结束语

在当前农村发展过程中,作为农村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其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构建和谐农村的基础,因此需要针对当前农村经济的新特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构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体系,对各方面工作进行统筹,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新农村的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吴木生.福建省潭头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探析[J].北京农业,2013,12.

[2]郑永宁.原州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及意见和建议[J].农业科技与信息,2010,21.

4.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合同范本 篇四

户主: 身份证号: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XXXXXXXX村三社

户主: 身份证号: 为了充分推动承包人的生产积极性,提高高效农业的突出性,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特制定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将北平三支渠以北 亩土地共块承包 给乙方,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乙方只有土地使 用权,不得荒芜,不得缺少面积。

2、乙方在承包使用期间,如政府征用其土地,乙方自觉解 除合同,为废弃合同。

3、承包时间共,从二零一三年元月一日起至 止。

4、每亩每年共交承包费 元, 亩,合计:

5、一旦违约合同,按生产值得50%赔偿。

6、本合同自承包期开始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内,任何一方比的擅自变更 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作出充分的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篇五

承包方(甲方):

住址:

受让方(乙方):

住址: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以(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入股)形式将座落,等级等,面积亩的承包地(其中水田亩;旱田亩)流转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流转期限年(年月日至年月日),流转费用每年(人民币大写)元整,付款时间为每年月日前。

第二条:流转期内,乙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收益权和、的权利,并接受发包方依法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流转期内,乙方承担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和、等义务。

第四条:流转期最后一年,乙方应与年月日前向甲方交齐当年流转费用后,方可使用流转土地,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流转给乙方的土地。

第五条:流转期满,乙方应保证流转的土地达到流转时土地等级和质量。

第六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等协调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双方约定条款。

第八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第九条: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承包方(甲方):(签字)代表人:(签字)

受让方(乙方)(签字)代表人:(签字)

鉴证机关(公章)承办人(签章)

6.农村土地租赁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 篇六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甲方将本村社有关农户委托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乙方,并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标的(地块)

甲方将位于丰都县高家镇汶溪村六社亭子坝的土地45.708亩,出租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二、出租年限

出租年限自2013年10月 1日至2028年 9 月 30日止。

三、土地出租金标准

土地出租金按每年每亩稻田生产稻谷700斤乘以当年稻谷市价计取。

四、付款方式:一年一付(即第一年于2013年10月1日支付,第二年于2014年10月1 日支付,依此类推),出租金由甲方社长统一领取,再由社长按每户应得数额分别支付到户。

五、甲、乙双方权利

1、乙方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生产经营权,实施各种合法经营活动。乙方同时享有该土地出租期内的处置权。

2、在该土地范围内修复和修建的设施归乙方使用和所有。

3、在出租期内若遇国家征用及政府整体规划该出租土地,土地补偿费用归甲方,地面构建筑物和附着物等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4、乙方享有甲方农户同等优惠政策和外来投资优惠政策。15、乙方自主用工,当地农户不能做霸王工。

6、出租期满后,乙方享有财产自主处置权。

7、出租期满后,乙方拥有优先承包权。

六、甲、乙双方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足额支付土地出租金。

2、甲方应协助乙方搞好治安管理,不能在乙方流转的土地范围内开采沙石、放牧和其它有损乙方利益的活动。甲方尽力为乙方提供方便,负责出租期内的纠纷调解工作。确保乙方项目不受损失。

3、在土地出租期内,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所从事的经营活动。

4、甲方负责落实整个土地片区的完整性和面积的真实性。

七、甲方提供甲方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确保真实有效。

八、违约责任

1、甲方因农户的界址不明确和户内分地而造成的纠纷一律由甲方自行处理。若因此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2、在出租期内,如甲方和农户在乙方流转土地范围内开采沙石、放牧和其它有损乙方利益的活动,甲方赔偿经济损失。

3、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按出租期的剩余年限的出租金总额两倍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应向守约方赔偿全部损失。

九、争议解决方式:先协商,协商不成提请高家镇人民政府调解。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和乙方签字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一份,鉴证单位存查一份。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社长)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年

鉴证单位:丰都县高家镇汶溪村村民委员会

鉴证人:

鉴证日期:年

7.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篇七

1 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变革

新中国成立后, 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四次变革:①1949—1952年的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 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建立了个体农民所有制。②1952—1956年的合作化运动把农民土地私有制变成了合作性质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又逐渐将土地合作社所有制变为“三级所有, 队为基础”制度。在这一阶段, 农民逐步失去了对土地的各项权利, 集体获得了对土地的所有权, 并实行集体劳动和统一经营。③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下放给农户, 而保留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农户分摊原来由集体承担的粮食征购任务、农业税、乡统筹和村提留。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农业生产中长期存在的按劳分配的难题, 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从而使家庭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 成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④2003年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 是对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法制化, 是对党在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归纳和总结, 是对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进一步巩固、完善和发展。一方面确认了土地承包者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法律地位; 另一方面规范了承包当事人的行为, 从而保证土地承包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地进行, 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

2. 1 规模扩大, 速度加快

近年来, 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速度和规模逐步扩大。如截至2013年10月, 皖北县级市界首土地流转总面积40.8万亩, 占耕地总面积的70.2%。

2. 2 流转形式多样

一是转包, 即家庭劳力不足, 暂时无力经营但又不愿放弃承包土地的农户, 将承包期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的使用权以一定条件转给他人从事农业经营。这是当前农村最为广泛的一种土地流转方式。二是租赁。农户将自己的土地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他人经营。这种方式不改变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承租人只向承包方交纳租金。三是置换。农户之间进行土地互换, 实现连片规模经营。四是联合经营、土地入股等其他方式。

2. 3 流转主体多元化

目前, 除农户外, 一些专业户扩大经营规模, 新的专业户不断涌现。同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科研机构以及科技推广人员等也加入到土地流转队伍, 租赁农户承包地, 发展专业化、规模化的农业生产。

2. 4 流转的有偿性

土地承包权的流转基本上是有偿的。租金多以每年每亩一定数量的小麦或稻谷, 按当年市场价折合人民币兑付给出租承包地的农户。如皖北地区每亩1000元左右。

3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3. 1 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不规范

目前, 土地经营权流转主要以转包为主, 当事双方很少向发包的村委会或村小组登记备案。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明确。这将给今后的土地调整、合同变更、承包底册管理、纠纷调处等工作增加难度。

3. 2 流转市场发育迟缓

1982—2014年, 中央下发了16个关于“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 尽管中央对农村土地的基本政策是稳定的、明确的, 但在具体执行中, 一些地方引导乏力, 服务缺失。另外, 由于农户的承包地块分散, 好坏参差不齐, 难以统一中介流转, 制约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发育。

3. 3 租赁时间过短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 除担负产出农产品的经济功能外, 还担负着农民生活的社会保障功能。一些农户不愿将所承包地的经营使用权长期地转让出去, 害怕失掉饭碗。因此, 大部分租赁合同期限在5年以下, 造成对土地的掠夺经营, 降低耕地的利用率。

3. 4 流转纠纷时有发生

产生纠纷的原因: 一是发包人主体资格混乱。既有村委会, 也有村民小组。二是流转合同内容不明确、不完善, 条款缺失, 权责不清。三是仲裁机构滞后。对这些问题如不加以规范和解决, 将引发诸多矛盾, 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

4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策和建议

4. 1 加大宣传力度, 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土地流转是农村发展的客观要求。合理、规范的土地流转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人口变化引发的人地矛盾, 也是实现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途径。要采取送法下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 大力宣传土地流转的原则、程序和重要意义, 提高广大干群的政策意识和法律意识, 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条件。

4. 2 建章立法, 规范运作

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尚处于自发阶段的现状, 建议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 明确界定发包方主体和农民的土地权利。例如, 哪些土地由村集体发包, 哪些由村民小组发包, 农民有哪些处分权等。及时制定有关指导和规范土地流转的配套措施, 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操作程序, 构建适应市场及农村实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体系。

4. 3 培育流转市场, 发挥基层和中介组织的作用

由于自发性流转加大了交易和履约成本。同时, 流转双方达成土地流转协议后, 也不可避免地出现某些农户由于丧失非农就业机会、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租赁价格上涨等种种原因而悔约, 给受让方造成损失。对受让方来说, 也可能因资金不足、管理不善等原因而拖欠租金, 给农户带来损失等。因此要充分发挥乡村等基层组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引导、组织、监督作用, 成立流转中介服务组织, 促进流转市场的发育完善, 降低交易风险。

4. 4 加强引导, 优化服务

土地问题是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核心, 是农村稳定的基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做好土地流转法律、政策服务工作, 及时办理合同变更、解除手续, 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 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并按照“自愿、有偿、依法”的原则, 建立一套科学、合理、规范的操作程序和制度, 从而有效避免土地流转矛盾纠纷, 推动土地流转健康发展。

4. 5 建立流转纠纷调处长效机制

要研究完善流转双方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关系, 建立有效的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尤其要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 从稳定、规范、维权、发展的原则出发, 建立既方便群众、又能快速调处流转纠纷的新机制, 在基层最接近农村、农民的地方设立仲裁机构, 有效化解各种矛盾, 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8.农村土地租赁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 篇八

摘要:通过对目前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的重要模式、主要成果、现存问题及采取对策进行了初步探讨,有助于规范土地流转,避免引发纠纷,提升土地生产率,加快农业生产现代化步伐,尤其为今后出台一系列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相关政策提供了有力支撑。

关键词:承包土地;流转;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S-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1)-11-0055-2

1 当前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的主要模式

1.1 互换土地

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

1.2 转包土地

土地转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将自己的土地承包权转包给他人的一种形式。

1.3 租赁土地

租赁土地,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其中,有大户承租型、公司租赁型等。

1.4 土地入股

入股,亦称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

1.5 “股份+合作”

“股份+合作”,是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为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村里按照“群众自愿、土地入股、集约经营、收益分红、利益保障”的原则,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按照民主原则对土地统一管理,不再由农民分散经营。合作社挂靠龙头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合作社实行按土地保底和按效益分红的方式,年度分配时,首先支付社员每股土地保底收益,留足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然后再按股进行二次分红。“股份+合作”形式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新突破。

2 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的主要效果

从全国各地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情况来看,尽管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但它的出现对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2.1 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

推进土地流转,提高了土地出产率,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加快了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推动了二、三产业发展,加快了农民变民工、变职工、变市民的步伐。

2.2 促进了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

土地流转把一农一户分散经营的土地集中起来,由合作社组织统一经营,或由合作社对外公开招标,让有实力的能人开发经营,实现了机械化生产和规模化经营,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促进了专业化生产、标准化生产。

2.3 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转出土地的农民除获取土地流转的收入外,还可以腾出身来从事二、三产业,或者走进规模化农场就近打工获取报酬,由过去单一的种植业收入扩展为“薪金、股金、租金、保障金”等多种非农收入,拓宽了增收渠道,提升了农民收入。

2.4 促进了农业产业化深化升级

通过土地流转,加快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了农业区域化生产,促进了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增强了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推动了农业产业化升级。

3 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出现的主要问题

由于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目前还处在一个分散的、自发的、不规范的初始阶段,在流转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需要今后亟待解决的问题。

3.1 土地流转面积较小

现在单块零散流转多,整村整组连片流转少。

3.2 流转区域性差别大

城郊地区、地势平坦、交通便利、农田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农村土地流转较快;偏僻山区、土地分散贫瘠、农田灌溉条件较差的耕地流转较慢,甚至无人问津。

3.3 土地流转手续不健全

现土地流转的农户大部分都是通过私下的口头协议流转土地,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对承包户、经营户、村集体三方的权利、义务界定不明,一旦发生纠纷,调解难度很大,不利于社会稳定。

3.4 土地规模化经营程度不高

由于流转的面积小,且比较分散,因此,土地规模化经营程度不高。

分析当前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部分农民过度依赖土地,把土地作为收入的主要来源;存在浓厚的小农意识,缺乏市场竞争意识,法律意识淡薄;农村土地流转没有形成规范性机制;乡村两级基层组织对土地流转工作热情不高,不能正确引导农民合理参与土地流转。

4 进一步推动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策

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土地流转的政策,必须切实解决当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只有这样,才能推进土地流转又快又好的发展,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4.1 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信息中心

及时登记汇总可流转土地的数量、区位、价格等信息资料,定期公开可开发土地资源的信息,接受土地供求双方的咨询,提高土地流转交易的成功率。

4.2 加强对土地流转的规范和监管

以实施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流转管理工作制度和规程。要把指导合同签订和开展流转法律政策宣传、流转咨询、流转价格评估等多项服务结合起来,依法建立合理的流转关系和利益关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建立流转合同签证制度,并建立健全流转情况登记备案制度。

4.3 制定农业发展区域化布局

把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纳入农业规划项目,明确土地流转的方向和规模,合理确定土地流转的规划面积,引导土地有序流转,促进土地、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向现代农业产业集中。

4.4 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救助、养老保险等制度,努力为土地流转提供配套性政策支持。

4.5 促进农民工就业

积极探索“农业企业化、农民职业化、报酬工资化”的现代新型农业运作机制,采取多种措施为农民就近就业提供良好选择。

4.6 积极建立流转纠纷调解机制

要加强与司法、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起多部门协调解决流转工作重大问题工作联动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土地承包和流转中的问题,畅通纠纷解决渠道,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土地流转纠纷问题,促进流转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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