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一课制度及内容(精选8篇)
1.三会一课制度及内容 篇一
三会一课内容及要求
三会一课内容及要求一
“三会一课”是指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支部党员大会、按时上好党课。
一、支部委员会
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由二中党支部书记主持。
主要内容是:
1、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
2、讨论制定完成工作任务的措施;
3、研究党的建设和党员管理方面的问题;
4、研究关于干部选拔、调整方面的问题;
5、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方面的问题;
6、讨论研究协调工、青、妇等群众工作方面的问题。
二、支部党员大会
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如果书记或副书记缺席,可以由支部委员主持。主要内容是: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
2、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3、讨论和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4、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
5、讨论决定其他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三、党小组会
党小组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党小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是:
1、学习上级组织有关文件精神和党报、党刊及其他相关材料,学习学习先进党员的模范事迹等;
2、汇报党员个人思想和工作情况,分析本小组党员和群众思想状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研究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情况以及党员发展、转正情况;
4、改选小组长、酝酿支委候选人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候选人;
5、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党员的处分及党务方面的工作等。
四、党课
党课:每季度进行一次。主要内容是:对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性、党的基础知识、时事政治、科技文化等方面的教育。
“三会一课”制度
“三会一课”制度是党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制度,是党的基层支部应该长期坚持的重要制度,也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是我党经过长期实践证明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党组织生活制度。“三会”是: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一课”是:按时上好党课。
一、支部大会制度
1、会议时间: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
2、与会人员:会议由全体党员参加,根据内容的需要,有时可吸收非党干部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参加。
3、会议内容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党支部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
(2)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3)讨论发展新党员和接受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4)选举支部委员会成员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
(5)讨论需由支部大会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4、会议形成的决议由支委会负责检查落实。
5、会议记录:支部组织委员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认真保管,年终归档备查。
二、支部委员会制度
1、会议时间: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及有必要时,支部书记可随时召集。
2、与会人员:会议由全体支委会成员参加。
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
3、会议内容:
(1)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
(2)讨论通过支部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3)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5)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及党员发展对象,评选优秀党员。
(6)讨论支部工作重要事项和工作措施。
4、会议要求:
支部委员会决定重要事项时,到会支部委员必须超过半数以上;如遇重大问题要作出决定,到会的委员不超过半数时,必须提交党员大会讨论。
5、会议形成的决议,应确定有关支委会成员负责检查落实,并向书记报告执行情况。
6、会议记录: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缺席人员名单、会议议题、会议决议等。会议记录由专人保管,存档备查。
三、党小组会制度
1、会议时间: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支部有特殊任务,次数可增加,也可推迟召开。
2、与会人员:会议由小组全体党员参加,由党小组长主持。
3、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
(1)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传达支部的决议,讨论贯彻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
(3)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支部决议的情况。
(4)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定期召开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4、注重效果:会前要有准备,会议内容要集中,每次会议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解决一两个问题即可。
5、会议记录: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认真保管,存档备查。
四、党课制度
1、上课时间:每个季度上一次党课。
2、党课内容:
(1)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
(2)学习党的方针政策。
(3)学习党建相关理论和知识。
(4)结合当前形势,对党员进行先进性教育和形势、任务教育。
3、党课要求:
(1)要认真制定党课计划,由组织委员负责。
(2)建立考勤制度,无特殊情况,不能无故缺席。对因故未能参加党课的党员要及时补课。
(3)党课教员由支部书记担任,也可以邀请上级领导及党员先进典型人物和由具备授课能力的其他支委担任。每次授课必须要充分准备,讲课时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4)每次党课要认真做好记录,以备上级检查考核。
三会一课内容及要求二
“三会一课的内容及要求”
党组织生活中“三会一课”指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课,主要依托党支部、党小组开展活动。通过“三会一课”对党员进行党的知识教育,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十七大”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业务知识,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文件、指示,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各项任务。
一、三会一课的内容:
1. 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党员大会每月必须召开一次。会议由支部委员会召集,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本支部的工作需要确定。
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吸取和审查党支部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支部的重大总是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增补和撤销支部委员;接收新党员;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意见,决定职权范围内的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党员大会有权修改或否定支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支部委员会如发现党员大会的决议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院党委的决议时,可请示上级党组织裁决或重新召开党员大会再次讨论决定。
支部党员大会是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形式,要充分开展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对于经过讨论暂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不要急于作决议,下次会再议,必要时可报告上级党组织。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支部党员大会有时可以吸收非党干部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大会协议必须经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2. 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必要时也可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长和有关党员干部参加。会议议题一般包括:研究、贯彻上级党委的决议和指示,讨论制定完成工作任务的方针办法,研究党的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方面的问题,分析支部党员队伍状况,检查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方面的问题。
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议的内容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议事要遵守规定的程序。对会议议题的执行情况要检查督促。
3. 党小组会。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党小组会的内容一般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党支部的近期工作,结合本小组的实际情况确定,每次解决一两个问题。内容包括:组织党员学习;研究如何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和各项工作任务;党员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选举和发展党员工作;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党员的处分等党务工作事项。要抓住四个环节:一是会前要与党支部沟通确定内容、方法,通知党员做好准备;二是抓住中心内容讨论,力求统一思想;三是明确责任,及时督促检查议定内容;四是做好记录,向党支部汇报。
4. 党课。党课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的重要形式。党课应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结合本校实际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内容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知识和科技文化知识,党员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等。授课人主要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党龄较长的党员担任,也可由本支部党员分别准备专题,轮流上课或请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授课。
党组织应在上党课前抓好授课人教材的准备,授课过程中组织好听课和讨论,注意收集党员的反映和要求,不断改进党课质量。每个党员都应当自觉地接受党课教育,不断提高党性修养。
二、三会一课的要求:
第一,要体现在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上。通过坚持和创新“三会一课”活动,规范基层党支部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和工作,进一步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推进基层领导班子建设,从而不断增强基层党支部的凝聚力,成为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要体现在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员意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上。通过坚持和创新“三会一课”活动,健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接受组织教育的长效机制,从而不断加强党员的党性锻炼,促进党员坚定理想、牢记宗旨、立足本职、埋头苦干,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三会一课”活动的效果要体现在促进企业的和-谐发展上。通过坚持和创新“三会一课”活动,将企业的中心工作融入到“三会一课”活动中,充分发挥党小组和党员在企业稳定、经营、管理和生产中的桥梁、骨干、带头作用,把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国企又好又快发展方针落实到基层、班组、岗位,促进企业的和-谐健康发展。
[三会一课内容及要求]
2.三会一课制度及内容 篇二
对旧的事业单位会计体系进行了重大的调整,以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的方向。本文从新旧《制度》差异入手,分析因内容改变所带来的相关影响,从而全面理解、运用新事业会计制度,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的资金和资产管理水平。
一、新旧制度差异分析
(一)引入资产损耗科目,满足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双重管理
当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实际购置价格将会被作为初始核算时的入账价格。在后续的使用过程中,会从提取的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中支出固定资产日常维护和修理所需资金。由于在多数情况下,财政预算资金是固定资产重置或更新升级的唯一来源,因此事业单位不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
相同地,对不实行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时也会面临同样的问题。无形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事业单位不需要进行价值摊销,而是在最后处置时将无形资产的价值一次性摊销。
这种简单的一次性摊销方式不能够恰当地反映这两种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渐发生地价值损失。在日常使用过程中,这两种资产的实际价值虽然已经大打折扣,但其账面价值却依然等同于购置时的价值。由于资产的无形损耗,旧资产的价值甚至高于重置价值。这种会计核算方式将会导致事业单位资产的账面虚增,使资产流失有机可乘,而会计监督很容易变成纸面文章。更重要的是,这种会计核算方式不能够反映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时所耗费的真实成本,而这正是对事业单位各项活动进行绩效评价的基础和前提。
在新《制度》中,根据事业单位性质不同,存在是否计提折旧两种情况。对于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价值摊销的事业单位,新《制度》创新性地规定了“虚提”折旧和摊销的方法。此类事业单位在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或对无形资产价值摊销时应当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这种创新性的计提方式同时满足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需要。不仅能够方便事业单位编制预算,又有利于事业单位依据资产实际价值进行财务管理,使事业单位能够真正落实“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资产管理原则,为事业单位内部成本核算提供真实会计数据支持,同时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如实反映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
(二)构建合理的收支结余会计科目体系,明晰核算事业单位不同来源的资金收支结余情况
原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近些年实施的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等新制度存在着内在的冲突,特别是在核算规定上。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通过对会计科目的重新设置解决了这一内在冲突。
在收入方面,取消“拨入专款”科目,重新界定了财政补助收入的核算口径,“财政补助收入”核算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在支出方面,“事业支出”科目新设置了“财政补助支出”、“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支出”、“其他资金支出”等明细科目。这些明细科目的设置有利于核算不同来源资金的支出。
在结余方面,基于“财政拨款结转结余不参与预算单位的结余分配、不转入事业基金”、“专项资金进行专款专用”等原则,新制度很严格的把非财政补助以及财政补助的结余结转区分开来。新设置“非财政补助结转”、“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等明细科目,同时要求对非财政补助资金区分结转和结余分别核算。对于以前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财政补助结余形成及分配,新制度也确立了合理的的账务处理流程。
新制度加强了对财政投入资金的会计核算,对于财政补助收入、支出情况以及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的形成过程设计了清晰的账务处理流程,能够有效区分事业单位的同级财政拨款资金、专项资金、经营资金以及其他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并将可分配结余与不可分配结余自然区分出来,对于实施部门预决算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将发挥更为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三)改进事业单位财务报表体系,提升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新制度改进了资产负债表的结构。资产负债表是事业单位财务状况的静态反映,它揭示了某一特定时点资金来源渠道和资金的具体分布。而收入支出表则可以认为是资产负债的动态变化表,它反映了资产负债表上某一个或某一组项目在两个不同时点上前后所发生变化。
旧《制度》中,资产负债表在格式上采用“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的平衡原理,资产和支出都作为资产部类列在左方,负债、净资产和收入作为负债部类列在右方。在这种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和净资产这些静态的和收入、支出这些动态要素予以对比反映,在效果上就是把财务状况信息和业务成果信息混合在一起,导致了时期和时点会计信息的混淆,加大了会计信息的模糊性。这既不符合资产负债表的定义,也违背了明晰性原则。而且资产负债表中的收入支出项目与收入支出表属于重复信息,增加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而且,这种结构与国际非营利组织会计报表结构不一致,从会计发展角度看也不利于将来的继续发展。
因此,新《制度》中资产负债表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列示。”取消了原资产负债表中的收入、支出项目。
新制度将收入支出表的格式由原来的横式改为纵式,并借鉴企业会计制度,将事业单位的收入支出及结余采用分块分步的方式列示出来。同时,新制度对报表附注给予了明确规范,要求事业单位应就单位的重大投资、借款、重要资产处置情况等能够影响会计报表理解的重大事项做出说明。
新制度理顺了财务报表的层次,改进了各报表的项目、结构和排列方式,提升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信息披露的档次。同时,新制度取消了收支情况说明书,增设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重点披露事业单位同级财政拨款的收支结余情况,符合我国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也更能满足单位预算管理需要。
二、新制度实施过程的几点补充建议
资产负债表仅反映了事业单位的总体负债,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作为财务决策以及财务监督的足够依据。财务决策很可能还需要负债的明细信息及结构信息如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每月还贷额以及贷款利息。为此,事业单位可能需要在财务分析中对此予以额外的说明。
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并未反映单位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伴随国库支付制度、部门预算制度的推行,部门预算成为国库支付的法力依据,事业单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每月上报用款计划,申请资金,以维持单位的正常业务开展。财政部门也根据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和业务发展进度拨付资金。但是现有的会计报表体系不能反映预算的执行情况,无法满足单位、财政等主管部门报表使用者的需要。因此,建议增设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月报表,加强对单位部门预算的执行监督。由此也可以看出预算单位的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利于预算单位自身加强对预算的管理,积极组织收入完成预算进度,严格按预算控制支出。
三、结束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也日益革新,逐步落实并实现改革目标,通过制度的完善,各方的统筹规划以及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与资产管理能力的不断健全,传统的“簿记型”会计向“管理型”会计转型,进一步让会计核算工作满足事业单位的资源优化配置,强化财政监督、进行绩效管理与评价的需要,适应事业单位的新改革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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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延亮.浅析《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几点变化——对新制度征求意见稿的解析[J].商业会计,2012(14)
3.创新“三会一课”的模式与内容 篇三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内容缺乏吸引力。问题主要体现为“三会一课”与中心工作的结合不紧密、存在两层皮的现象。支委会上讨论的内容老套、陈旧这一现象在很多党支部上都存在,上面布置什么学什么,没有布置就随意安排,缺乏规划性和创新性。
二是形式缺乏创造力。“三会一课”的形式一般都是沿袭以往的形式,很难有创新,主要以单向灌输式教育为主,无法很好的调动党员的学习热情和兴趣,也不能让党员积极的参与到问题的讨论中来。
三是效果不理想。“三会一课”缺乏科学统一的质量评价标准和评估机制,整体效果不理想,无法很好的起对提高党员思想觉悟、增强党员先进性意识的作用。
二、创新“三会一课”模式与内容的途径
(一)更新观念,确保“三会一课”务实创新
要彻底改变“三会一课”的问题,必须要从思想观念入手,跳出就党建抓党建,紧紧围绕“烟叶生产、卷烟营销、专卖管理、严格规范”这四项中心工作,以服务大局为重心工作,进一步拓宽领域,强化功能,更新企业党组织、党员的思想观念。
一是紧跟形势,服务中心。“三会一课”不仅要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大政方针和国家局、省局会议精神,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觉悟和执行的自觉性。还要认真学习和研究企业党组的发展思路、工作目标,组织党员学习讨论,明确目标任务,增强责任意识。“三会一课”的学习不能是一个形式和过场,通过学习,党员干部要能准确把握工作动向,强化管理基础,切实提高政治觉悟和工作的执行能力。
二是关注党员诉求,增强党员的关注度。要充分联系时下的热点重点问题,针对干部职工的关注点,及时有效的组织开展”三会一课”,既要学习有关政策规定,又要帮助干部职工解决热点问题。要调动气氛,多多开展讨论,消除误会,拓宽眼界,统一思想,增强团结进而通过党员带动,在全体员工形成知政策、熟要求、广支持的良好局面。
三是创新方式,适应新需求。在新形势下,不能再局限于“三会一课”传统的方式,要及时改变传统观念,拓宽“三会一课”的形式、内容,采取轮流讲、大家讲、知识共享等多种方式,丰富三会一课的形式,使其更加生动活泼。
(二)形式多样,实现“三会一课”丰富多彩
形式与内容相互依存,丰富“三会一课”形式对提升会议效果,特别是党课教育质量推动最为明显。因此创新形式,实现“三会一课”丰富多彩,形式多样。
一是要分门别类,对症下药。 形式是服务于内容的,开展“三会一课”要以阶段的重心工作为依据,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方法和形式。在进行形式政策类学习时,可以借助多媒体的形式,采用文字与图片相结合的方式,图文并茂,抓重点、讲中心,以强化党员的感性认识,引发党员的深度思考。在进行先进典型的宣传时,适时合理的应用影像资料,配合研讨交流、主题汇报,能起到强化学习的效果,有利于增强“三会一课”的感染力。
二是立足实际,双向互动。开展“三会一课”要始终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在新时期、新常态下要积极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创新。要充分结合企业的生产实际,针对性的把实践和学习结合到一起,以提升党课的质量和实效性。要主动改变以往的单向灌输为双向互动。可以通过在党小组举办一些列的读书演讲、心得交流、征文比赛等活动,让党员有更多的机会加入到思想交流中来,使党员在平等参与中受到教育。要打破以往的学文件、听讲话等党组织作为主体、广大党员作为客体的定向思维,变一人讲、众人听为大家讲、众参与,使广大党员真正成为各种学习活动的主角。
三是因事制宜,因时制宜。要结合“三会一课”的议题、内容,采取走出去、请进来、换地方和分散学集中讨论、集中学分组议、领导讲党员听、党员发言领导听及实行支部与支部、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一起学习讨论等方式,开展“三会一课”,切实增强了“三会一课”的互动性、活动性和灵活性。在理论学习上,针对企业党支部分布实际,以互联网为载体,开展网上读书、网上学习;在业务学习中注重与线路实际状况相结合,摸清问题;在思想教育中,注重内外结合,务虚与务实相结合,学习与考核相结合。
(三)充实内容,增强“三会一课”吸引力
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要保持和增强“三会一课”吸引力和生命力,就必须积极主动的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形势的发展,推陈出新,创新“三会一课”的内容。
一是结合工作,贴近实际。要坚定不移的把“三会一课”内容的着力点放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实践“三大课题”、做好“四篇文章”、提升“五个形象”上,放在企业发展面临的矛盾问题上,放在促进工作出彩、出精品上,使“三会一课”更加贴近干部职工的工作实际。
二是关注思想,贴近群众。要关注党员思想动态,以“三会一课”为平台,让党员反映自己对企业发展意见建议,表达自己的意愿,使“三会一课”更加贴近群众。这样不仅能把党员思想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还能起到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关系的作用。
三是综合全面,提升素质。为了进一步促进党员综合素质满足业务工作的需求以及与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统一。“三会一课”内容不仅要继续涵盖政治理论知识,还应该将企业生产经营的业务技能知识、文明礼仪知识等内容充实进去,多角度全方位提高党员的综合素质。
(四)完善载体,实现“三会一课”持续发“效”
要想达到达到整合资源、提高实效的目的,“三会一课”必须从。内涵上拓展,在外延上延伸,统筹安排,完善载体,实现“三会一课”持续发“效”。
一是拓展内涵,深化主题活动。将国家开展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业开展的“235”主题教育,全省系统开展“崇德守法、感恩奉献”活动,全市系统开展“四多四少”、“慈善一元捐”“金叶青年论坛”等活动作为“三会一课”的有效载体,这不仅丰富“三会一课”影响面,也为主题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证。
二是延伸外延,相互促进。党员是三会一课的组织者,参与者,在进行党建主题系列活动,党员应起到先锋模范作用,结合活动的内容,是载体得到有效延伸并且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三是统筹安排,破解参与难题。要上实行党委班子成员联系党(总)支部、支委成员联系党小组制度,重指导,层层抓落实,对“三会一课”质量实行逐级包保。时间上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统筹安排活动时间,避开烟叶收购季节。同时,要利用现代媒体开展“三会一课”,以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为新载体,打破传统方式上时间、空间等因素的限制,能最大限度的发挥“三会一课”的作用。
(五)创新制度,落实“三会一课”保障有力
要强化目标管理,变软指标为硬任务。制定“三会一课”目标考核制度,分别规定出全年党小组生活会、支委会、支部大会的次数,实行量化管理,把“三会一课”活动与创先争优、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共产党员挂起钩来。要建立督查机制,变务虚为务实。党支部要建立支部、党员学习档案和学习记录本,严格考勤制度,请假、缺课要及时补课,确保“三会一课”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更加深入的完善各项考评制度,在进行党员敢赌绩效考核、业务素质考核时将“三会一课”的落实情况也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以此推动“三会一课”质量不断提升。
(作者单位:郴州市烟草公司)
作者简介
陈重,男,湖南衡阳人,本科,郴州市烟草公司职工.
4.三会一课制度及内容 篇四
我校落实“三会一课”、“四议两公开”、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发展、党务公开等相关制度的情况
一、加强党支部建设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一年来我校党支部坚持把“三会一课”制度落到实处,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议,研究支部工作以及学校重大问题,坚持每月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在党员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求党员成为校园中良好风气的带头人,按照十七大报告中的要求,一定要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一定要戒骄戒躁、艰苦奋斗,一定要刻苦学习、埋头苦干,一定要加强团结、顾全大局。另外我们还坚持每季度组织一次党课学习,比如;我们组织党员干部以及党积极分子深入学习了温家宝总理在北京35中看课之后与教师座谈的讲话精神;学习了有关规范办学文件精神,组织教师撰写师德自查,签订了行风建设责任状,做到警钟长鸣,引以为戒。学习了党的十七大报告精神,明确了党在新时期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及改革开放,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支部委员平时带头学习,号召全体党员大兴学习之风,争创学习型组织,在学习中做到了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学习,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了正确的工作观,对待工作认真负责,以大局为重,以群众为本,以团结为要,振奋精神,讲究奉献,提高了党员的思想境界,明确了努力方向保持了忘我的工作热情,全身心的投入到教育教学之中,以苦为乐以学校的发展为自身成功的基石。
二、认真贯彻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
我校推行“四议两公开”作法是:每一项重大决策先由校长提议、党支部审议、全体党员初议,最后由教职工大会决议。“两公开”即公开每期收费项目和政策依据。期末及时结算清退。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有效遏制乱收费现象的发生;二是实行政务、教务、财务公开。学校每项重大决策、人事、评优、评先、晋级以及各项建设、开支等及时公开,让大家心里清楚、明白,接受教职工监督。
学校推行民主决策,通过教职工的广泛参与。即保障了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使学校民主管理的内容具体化,程序规范化,又加强了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性。把规范程序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机统一起来,确保了学校政治制度建设和民主运作的稳步推进。收到了较好成效。
5.三会一课的内容: 篇五
1.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党员大会每月必须召开一次。会议由支部委员会召集,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本支部的工作需要确定。
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吸取和审查党支部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支部的重大总是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增补和撤销支部委员;接收新党员;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意见,决定职权范围内的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党员大会有权修改或否定支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支部委员会如发现党员大会的决议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院党委的决议时,可请示上级党组织裁决或重新召开党员大会再次讨论决定。
支部党员大会是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形式,要充分开展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对于经过讨论暂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不要急于作决议,下次会再议,必要时可报告上级党组织。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支部党员大会有时可以吸收非党干部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大会协议必须经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2.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必要时也可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长和有关党员干部参加。会议议题一般包括:研究、贯彻上级党委的决议和指示,讨论制定完成工作任务的方针办法,研究党的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方面的问题,分析支部党员队伍状况,检查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方面的问题。
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议的内容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议事要遵守规定的程序。对会议议题的执行情况要检查督促。
3.党小组会。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党小组会的内容一般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党支部的近期工作,结合本小组的实际情况确定,每次解决一两个问题。内容包括:组织党员学习;研究如何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和各项工作任务;党员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选举和发展党员工作;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党员的处分等党务工作事项。要抓住四个环节:一是会前要与党支部沟通确定内容、方法,通知党员做好准备;二是抓住中心内容讨论,力求统一思想;三是明确责任,及时督促检查议定内容;四是做好记录,向党支部汇报。
4.党课。党课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的重要形式。党课应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结合本校实际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内容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知识和科技文化知识,党员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等。授课人主要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党龄较长的党员担任,也可由本支部党员分别准备专题,轮流上课或请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授课。
6.2018年5月“三会一课”内容 篇六
支部委员会会议(5个支委成员)
时间:2018年5月 日(5月初)地点:村会议室 参会人员:村支委成员
主持人:XXX党支部书记 记录人:XXX 会议内容:
一、讨论本月党员主题活动日的内容
开展集中学习,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二、计划发展党员的情况
三、其他日常工作
村党支部党员大会
时间:2018年 5月 日 地点:XXX村委会议室
参会人员:村全体干部、在家党员 主持人:XXX 记录人:XXX 会议内容:
一、“主题党员活动日”(前面三点是规定动作)1.组织党员现场交纳党费。2.支部书记组织党员重温入党誓词
3.组织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
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条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二十九条 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第三十二条 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第三十八条 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九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第四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四十四条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七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第四十九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五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第五十一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领域的合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一)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
(二)向赃款赃物所在国请求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
(三)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第五十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第五十五条 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第五十六条 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第五十八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九条 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六十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一)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十一条 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四条 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五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四)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七)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
(八)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具体规定。
7.三会一课制度及内容 篇七
一、思维导图简介
思维导图是世界记忆大师托尼·巴赞 (Tony Buzan) 开发的一种组织性思维工具。思维导图是从一个中心主题发散出来的自然结构, 通过符号、关键词、图像、线条和颜色, 遵循一套基本、简单、自然、易被大脑接受的规则, 逐步建立的一个有序的发散的树状图, 它是对思维过程的导向和记录。[2]思维导图依据大脑的结构特征及运作规律, 可以将左脑的顺序、逻辑、数字、文字、清单以及右脑的空间、图像、节奏、色彩和想象力综合调动起来, 轻松地将原本枯燥的大量信息变成有高度组织性、活泼有趣、容易记忆的彩色图示。它在加速资料积累的同时, 还可便捷地依据信息彼此间的关联, 进行系统化地分类储存、管理和应用;充分开发了大脑的潜能, 提高了大脑运作的效率。同时, 在绘图过程中既可增强学习兴趣, 加深学生对知识的记忆, 又可激发联想与创意, 提升学生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可谓“一幅图像调动了无限的思维联想, 一幅图像胜过千言万语”。
思维导图的制作方法并不复杂, 可简要概括为以下几步:将中心主题放于中央位置, 整个思维导图将围绕这个中心主题拓展;大脑不受任何约束, 围绕中心主题内容充分联想, 画出各级分支, 记录下瞬间闪现的灵感;保留适当空白, 以便随时增加内容;整理各级分支内容, 寻找它们之间的关联, 并且要善于用连线、颜色、图形等表示;与同学所绘思维导图进行交流、探索与完善。[3]
二、利用思维导图构建中学历史教学模式
为了更加有效地改进历史教学, 培养学生的思维与实践能力, 我们还需要先探讨中学历史的学科特点。首先, 历史知识是以年代、地点、人物、事件四个要素为基础的, 具有逻辑性和发散性;其次, 历史知识具有时间先后的顺序性和连贯性, 帮助学生形成科学的、系统的历史关联体系很重要;再次, 中学历史教学又特别注重对历史事件的总体掌握与联系, 知识具有综合性。[4]可见, 中学历史教学非常适合使用思维导图进行构建优化。
根据中学历史课程的特点, 笔者结合自身长期的教学实践及当前中学历史教学实际存在的问题, 依据中学生创新思维培养理论, 构建并实践了思维导图在中学历史教学中的应用模式, 如图1所示。
三、基于思维导图的中学历史教学案例设计
下面我们就依据思维导图在中学历史教学中的应用模式, 以高中一年级历史教材 (人教版) 中的一节课《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确立》作为案例, 探讨思维导图在中学历史教学中的实践应用与效果。
1. 教学设计与实施
设计理念:是根据历史新课改教学目标结合思维导图的应用模式设计的。在教学实践过程中, 教师利用多媒体创设问题情境, 激发学生的兴趣与想象, 引导学生思考, 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和个性发展, 给学生充分发挥的自由空间, 并让学生运用思维导图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 使知识条理化、线索化、图像化、系统化, 使学生易于理解和联想, 从而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直觉思维、形象思维、辩证思维以及自主、协作的学习能力, 较好地完成教学目标, 提高教学效果。
教学内容分析:本主题讲的是我国1953年到1957年的历史, 涉及第一个五年计划、第一部宪法、“三大改造”等知识, 对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初步确立具有重大作用。[5]本教学设计采用了启发式的教学方法, 由教师补充背景知识及“一五”期间的建设成就, 其中“三大改造”对于中学生较难理解。
学习者特征分析:学习者为高中一年级的学生, 已具备中学历史中关于“社会主义”的相关知识, 并具备了一定的计算机知识, 能够应用一些基本软件, 如office、画图工具、思维导图制作方法等, 能进行简单的探索性学习。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通过本课的学习, 学生应掌握:第一个五年计划;“一五”期间经济建设取得的主要成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和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颁布;“过渡时期”的概念;过渡时期总路线;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通过思维导图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培养学生分析、概括、解决问题的能力, 发展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过程与方法】在导入新课时, 通过回想和补充三年经济恢复时期的知识, 使学生明确本课历史事件发生的背景, 有利于知识的连贯和综合。通过制作思维导图, 使“三大改造”的知识条理化、形象化, 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介绍我党在过渡时期所取得的建设成就, 使学生认识到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中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核心力量, 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 才能发展中国, 对学生进行坚持党的领导和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教育。
教学重点:“一五”计划的主要任务和成就;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运用思维导图整理概括知识点。
教学难点:“三大改造”。
教学方法:讲解法、任务驱动法、启发式教学法、小组合作教学法。
教学媒体:多媒体教学设备、因特网及制作思维导图的工具软件。
课时安排:4学时
教学过程:
【创设情境】
教师在展开新课之前, 用思维导图工具制作一些优美的、简洁的作品, 让学生欣赏作品, 并对作品作出评价, 说出自己对作品的一些想法和建议。教师问:“同学们知道这些生动描述我们历史知识的作品是如何制作和使用的吗?你们想亲手为我们的历史课制作一些漂亮的作品吗?那么本节课我们来揭开这些作品制作的奥秘吧!”通过这样的导入, 不仅可以激起学生为历史知识制作思维导图的兴趣, 还将学生引入了本课主题的学习。
【搜集、分析、整理信息】
在这一环节中, 教师为学生提供三年经济恢复时期的知识, 使学生明确本主题历史事件发生的背景, 有利于知识的连贯;教师还给学生提供与本主题知识相关的网站索引, 学生可以根据教师提供的资源索引, 收集信息。这一环节要求学生进行小组内的合理分工, 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各小组根据检索到的信息, 进行归类分析、整理, 为下一步制作思维导图奠定基础。
【小组讨论、协商交流, 制作思维导图作品】
根据收集、整理的信息, 小组内进行交流讨论, 制作思维导图。可以将本主题的历史知识分为“过渡的开始”“道路的选择”“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道路”三个部分进行绘图。在此环节可让每个学生负责绘制图的一部分, 进行发散思维, 激发灵感;然后交换任务, 根据本部分的内容, 其他同学在前一个同学绘制的基础上, 补充遗漏的内容, 也可加上自己新的见解。在制作的过程中, 可能会出现一些技术问题, 教师应及时给予相应的指导。
【提交作品, 展示成果】
在规定的时间内, 每个小组将制作完成的作品发布在学生作业区内 (范例如图2、图3所示) , 教师浏览学生作品, 并给予及时适当的反馈。
【总结评价】
此环节根据每个小组提交的作品, 开展教师评价、学生之间开展相互评价、学生的自我评价, 找出不足, 对作品进行修改完善。
【课堂小结】
根据思维导图结构, 有层次、有逻辑地总结主题内容:本课主要介绍了我国1953年到1957年的历史。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公布, 使我国由国民经济恢复阶段进入了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新阶段。1954年召开的一届人大和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为完成过渡时期总任务起了动员和法律保证的作用。1956年“三大改造”的完成, 标志过渡时期结束, 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超额完成, 建立起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 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
2. 教学案例实施总结
通过案例实践证明, 利用思维导图优化历史教学设计, 可将枯燥的传统线性板书教学转变为现在的发散性教学;通过对教学内容进行分析、总结、归纳, 可以使复杂、抽象的问题变成具体化、形象化, 将原本枯燥的海量知识信息变成了容易记忆、有高度组织性的彩色图示, 使教学内容的组织、展示和讲解更加清晰简洁、重点突出、活泼有趣。另外, 思维导图本身图文结合、色彩化的特点, 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通过在思维导图中运用分析、归纳、分类等思维方式, 能够显著地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逻辑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此外, 在绘制过程中, 不但可以增强学生对知识的记忆, 有效提高思考技巧, 培养想象力、创造力和组织能力, 而且还可以有效地加强师生、生生之间的协作与交流, 对知识的加工和建构具有重要的意义, 确实有效地提高了课堂教学效果。
四、结束语
思维导图作为一种革命性思维工具和教学策略, 它有效地改变了传统的教学方式, 特别是对于历史的学习, 思维导图能帮助学生将零散的历史知识结构化、条理化和系统化, 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学习效率。恰当地运用思维导图, 将有利于培养学生对知识的建构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尤其在当前教育信息化环境下, 思维导图作为一种方兴未艾的教学策略, 它在历史教学以及其他学科上还有更深层次、更多价值的应用, 这需要广大教学工作者做出更为积极的研究与探索。
摘要:思维导图作为一种新的思维模式和教学工具, 正逐渐受到广大教育者的重视。文章介绍了思维导图的特点及制作方法, 并以一节中学历史课教学设计为例, 详细分析了思维导图在中学历史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试图探索并构建基于思维导图的中学历史教学模式。
关键词:思维导图,历史教学,创新思维,教学设计
参考文献
[1]赵红华, 陈丽华.思维导图在钢结构教学过程中的应用[J].现代教育技术, 2010 (2) .
[2][英]东尼·博赞著, 张鼎昆、徐克茹译.思维导图——大脑使用说明书[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2005.
[3][英]托尼·巴赞.思维导图——放射性思维[M].北京:作家出版社, 2005.
[4]罗波.新课改背景下的高中历史教学探究[J].新课程研究, 2011 (6) .
8.“三会”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篇八
程中推进社区民主自治建设。现在大家普遍把这种制度概括为“三会”制度。
一、“三会”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会”就是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在街道、区有关职能部门支持下,由居民委员会出面召集的决策听证会、矛盾协调会和政务评议会,事前听证、事中协调、事后评议,它们构成了一个相互关联的整体。
(一)事前听证,集思广益,使决策更加民主化、科学化
决策听证会是指社区在实施涉及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是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准备实施的各种与居民群众相关的事项前,由居民委员会出面,召集社区各方面成员代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集中民智,推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力求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如某小区准备统一更换新邮箱,居委会召开听证会听取居民意见,其中有一幢楼的居民反映,由于原来邮箱是嵌入式的,现在改为挂壁式,给居民出行带来不便,特别是残疾人出入受到影响。改装工程根据居民的意见,改为分体式安装,减少了对居民出入的影响,居民十分满意。又如某街道针对老城区来沪人员较多,准备在一些弄口增加公共厕所。居委会受街道委托召开听证会,来沪人员十分欢迎,但本地居民认为老城区不能再占用有限的公共空间,经过各方共同讨论磋商,变建固定厕所为流动厕所,既为来沪人员提供方便,也促进了社区成员和睦相处。
(二)事中协调,充分协商,使各方利益寻找到平衡点
矛盾协调会是指社区根据各类成员包括居民与居民之间、居民与驻区单位之间、居民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矛盾,由居民委员会出面,需要时还邀请政府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的相关人员,引导帮助矛盾双方自主协商、对话解决有关利益纠纷,把矛盾特别是影响社区稳定的因素化解在基层。如某饮食店因安装脱排风扇可能产生的噪音、油烟等问题与周围居民发生矛盾,居委会召开店方、居民、相关职能部门一起参加的协调会。会上,居民了解到该饮食店是解决再就业的福利企业,提出希望饮食店在安装过程中尽量减少对居民影响,如果店方尽了力,就是有些影响居民也能谅解。最后,在管理部门的建议下,店方对安装方案进行了调整,得到了居民认可,饮食店与周围居民关系也得到了改善。又如,某石库门房子二楼三楼住着两家来沪务工人员,二楼做羊肉串生意,每天在家在煤气灶上用木炭引火,煤气和炭烟直窜三楼,呛得三楼一家不敢开门,妨碍了正常生活。居委会几次上门做工作了解情况后,专门召开了居委会调解主任、来沪人员协管员、社区民警和当事双方、房东等参加的协调会。会上,两家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争得面红耳赤。在让两家房客充分表达各自意见之后,调解主任及时阻止了两家的争论,并从维护社区安全和谐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对二楼人家指出将木炭放在煤气灶上引火,不但影响楼里其他的邻居,而且还有安全隐患。对三楼人家指出:二楼房客是做烤羊肉生意的,作为邻里要互相理解,况且两家都是到上海来谋生的,都不容易,更应该团结和睦才是。调解主任又特别请两位房东给两家房客介绍了两家人几十年来和睦相处亲如一家的好传统,希望他们要和睦相处,不要为了一些小事斤斤计较,遵守社区的乡规民约,将两家和睦相处的好传统保持下去。在大家的劝说和疏导下,两家房客表示接受大家的意见,今后和睦相处,二楼房客表示为了社区安全、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再在煤气灶上烧木炭。协调会后,居委会和社区民警还多次上门关心两家人的生活和工作。
(三)事后评议,大家监督,把工作成效的评判权交给群众
政务评议会是指居民委员会定期召集各方面代表,对街道办事处、政府行政执法管理部门在社区的基层单位“七所八所”、物业管理公司、居民区社工等履行职责、兑现承诺的情况等,组织开展工作评议,评议结果作为考核相关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的依据之一。目前,卢湾区各居委会普遍建立健全了年终评议会制度,通过召开评议会,把评议结果作为对社工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某小区有一位社工因工作不主动,不遵守劳动纪律,评议结果不合格,被扣除了三个月的奖金。党支部、社工协会及时对她进行了批评帮助,使这位同志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有了很大的转变,劳动纪律和工作责任心有了明显的进步,还充分发挥自己懂电脑的长处,帮助居委各条块打印整理资料,居民满意度得到了提高。各街道还运用评议会的形式,拓展了对街道机关干部、“七所八所”的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作为年终评比、晋升、奖励的重要依据,进一步推进了机关干部队伍建设。
据粗略统计,7年来卢湾区共召开了1700多次的听证会,每一次听证都汇集了居民群众的智慧,在决策过程中由于更多地听取来自不同群体的声音,使决策更民主化、科学化;共召开了近6000次矛盾协调会,每一次协调通过利益各方的共同参与,通过理性对话、形成共识,实现居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共召开了2100多次政务评议会,每一次的政务评议都写满了居民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的答案。如今的“三会”制度已经成为广大居民群众所认同的“参与社区事务、表达利益诉求、体现平等对话、行使民主权利、实现当家作主”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切实可行的好形式,是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群众社区自治的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和途径。
二、“三会”制度实践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三会”制度的实践,进一步转变党在社区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也使新时期党的群众工作焕发新的活力
随着“四个深刻”变化,党组织不可能像计划体制下包揽一切行政、社会事务,必须改进党在社区的领导和活动方式,“三会”制度就是社区党组织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具体抓手。“三会”制度的实践,逐渐改变了过去党组织包揽一切行政和社会事务的状况,对基层民主建设的领导寻找到了有效途径和载体,党组织通过对社区自治组织的政治和组织领导,发挥社区各类党员的主体作用,积极引导自治组织和广大居民群众的民主参与,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党组织更多的是在决策上发挥定向把关作用和政治思想上的导向作用,党在新形势下领导社会和管理社会的能力得到了锤炼和提高。同时,实行“三会”制度,通过决策听证,了解民意,集中民智,谋好为民之策;通过矛盾协调,引导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尽好安民之责;通过政务评议,倾听群众意见,改进工作作风,树好亲民形象,进一步实践了党的群众路线,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新形势下的党的社区群众工作也找到了新的着力点,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二)“三会”制度的实践,进一步扩大居民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夯实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基础
由于我国长期以行政为主导的社会管理模式,自治组织选举产生后如何开展自治,使广大居民群众如何积极、主动参与到民主自治中来,一直处于探索之中。“三会”制度的实践,进一步丰富了基层民主形式,它更广泛、更经常、更直接地让居民群众参与,使自治组织找到了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和载体。从实践来看,“三会”之所以成功,之所以受到居民的欢迎,关键就在于无论哪一种会议形式、哪一个实施阶段、哪一个重要环节,都有居民主动、广泛的参与,这种参与的过程就是广大居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过程,就是实现当家作主的过程,也是居民群众在民主的具体实践中不断提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的能力,提高民主素质的过程。如今,“有事情用三会”已成为社区街道、居民群众和政府部门的共识,由此很多利益矛盾在基层就得到了緩解和化解。“三会”制度作为基层民主实践的一种创造,以居民直接参与对话、协商的形式,进一步扩大了居民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夯实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
(三)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使干部队伍的作风建设有了具体抓手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0年来,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方面居民群众在赞扬党和政府的同时,对物质精神生活的需求日益增长,另一方面部分干部在受到鼓舞感到自豪之余时而流露出自满松懈情绪,不断破解难题、攻克难关的精神状态受到挑战。“三会”制度的实践,使广大干部在倾听群众呼声和为民办实事的过程中,自身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得到锤炼,正视差距、不甘平庸、再创佳绩的紧迫感日益增强,卢湾区的经济和社会事业也得到了进一步地发展。近几年来,卢湾区第三产生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比重不断上升,今年上半年,现代服务业税收收入已占全区税收收入的61.3%,财政收入和区级税收收入增幅位居中心城区前列。城区网格化管理水平不断提升,达到“三高一低”目标。社会事业发展不断推进,在全市率先制定83项教育现代化指标。帮困救助等关注民生工作不断加强,上半年开展低保救助7.6万人次,发放金额1367.8万元。同时,对政府行政权力运用的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把干部的言行直接置于“三会”制度的运作过程,本身就是一种最好的监督。特别是政务评议把有关部门及其干部参与社区工作的情况交由居民群众评议,这样就把政务运行公开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从制度上保证了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的有机结合,保证办事的依法、公正、公开,进一步加强自身作风建设。
三、“三会”制度实践的思考
中国共产党上海市第九次代表大会报告把听证会、协调会等作为推进上海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措施,为“三会”制度建设进一步深化和拓展指明了方向。三个会能否开好,能否吸引广大居民广泛参与,能否得到居民群众的欢迎,这是“三会”制度有效性的关键,“三会”制度的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理性思考的智慧,更需要具体操作的韬略。
(一)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和党员在基层民主建设中的引领带头作用,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社区基层民主建设是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在推进基层民主中坚持党的领导,又要根据社区发展的新的形势和要求不断改进党在社区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和党员的引领、带头作用,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这几年,卢湾区委在完善社区党建工作新体制的同时,不断加强和改进居民区党组织建设,一方面构建居民区党总支、楼群(小区)党支部、楼组(幢)党小组、党员责任岗四级组织网络建设,在有条件的自治组织和群众团队中建立党的组织和工作机构,以服务群众为重点,形成了信息反馈、服务测评、利益协调、资源整合等一系列党建工作机制;另一方面积极发挥社区各类党员的主体作用,让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到社区各类组织中去,无论是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自治组织,还是群众文体团队,通过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带领居民群众参与到社区民主自治建设中,使党组织凝聚人心、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作用进一步体现,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增强。
(二)加强社区组织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广大居民群众民主自治能力
一套民主制度的形成不可能仅有了一套制度的设计就大功告成了,制度必须与传统的传承和新的民主习惯培养相结合,缺一不可,培育社会良好的自我管理能力,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充分发挥社区在社会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必须不断加强社区组织自身建设,提高居民群众的民主自治能力,促进更广泛的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在社区自治层面,组织的建设目前存在着一种准行政化的倾向,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工作的重心还是围绕政府公共服务任务的完成,社区组织特别是自治组织自身作为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方的作用难以发挥,这就使居民委员会这样的自治组织在运用“三会”制度过程中造成很大的局限,卢湾区在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即自身作为方面,探索了居民委员会与社工制度相分离路径,努力使政府公共服务的内容与居民自治内容相分离,并从制度上予以保证:居委会民主议事和社区工作者具体执行分开,以确保社区居委会的职责分工明确、运作程序流畅和服务管理有序。同时,区委、区政府又积极从自治经费、实事项目确立等多方面为社区自治提供支撑和保障,使社区自治真正围绕居民群众的需求。
(三)把转变政府职能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结合起来,不断加强为居民群众服务的力度和广度
“三会”制度能否实施,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政府的依法行政。卢湾区把政府依法行政与政府职能的强化、转化和弱化有机结合,着力抓好“三分清三整合”:即政府条块职能要分清、“三性”(地区性、公益性、群众性)工作要整合;政府行政事务与居委会社会事务要分清、服务群众工作要整合;不同群体的服务需求要分清、全体居民的共同需求要整合。围绕“三个中心”(行政事务受理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不断完善和规范社区服务网络,以社区居民需求为导向,建立覆盖全体社区成员、内容完善、服务便捷的社区服务体系,使政府公共服务、社会组织市场化服务、社区公益服务共同发展、共同完善。不断扩大覆盖面,在做好为困难人员、老年人、残疾人、来沪人员等服务的基础上,想方设法使公共服务覆盖更多的人群,如企业白领、外籍(境外)人士等;在服务内容上,还要尽力满足居民对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方面的需要,使社区服务的内容更加丰富多样、更具时代性。同时,更加注重服务的个性化和针对性,注重服务的质量和群众的满意度。
(四)进一步加强“三会”制度的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保证居民群众更好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
“三会”制度建设是一个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卢湾区针对“三会”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扩大知情权、参与面、保证会议决定的有效执行等问题,通过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更好地保证居民群众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目前,在“三会”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开始推行了公示制、责任制和承诺制等三项保障制度:
一是听证会推行公示制。包括听证内容会前告知和听证结果会后公示。对听证会的举行时间、地点、邀请对象、听证内容以及听证会上达成的共识均须在社区醒目位置予以告知和公示,让居民广泛知晓。并在听证会上邀请法律工作者参加共同听证,从程序和内容上体现民主与法制的结合。听证会后形成的书面建议材料,经居委会确认后以公示的形式予以张贴。公示的格式要统一,书写要规范,加盖居委会和相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公章后在社区公共阅读栏张贴,为期3~7天。其间如有异议,由居委会和相关部门或单位商议。居民有权利对公示内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反映。
二是协调会推行责任制。对于社区成员间的公益性、社会性事务和一般矛盾、利益冲突,通过协调会协商解决。对协调结果要落实具体责任人予以贯彻执行。协调会由利益当事人(或单位)参加,并根據协调的内容,确定由居委会成员、社区民警、治安调解社工、司法助理员、法律工作者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人员参加,确保协调过程的公正合法。整个过程记录在案,存居委会备查。在此基础上,协调如达成一致,要形成规范的调解意向文本,明确权利和义务,落实责任人。由利益当事人、责任人在文本上签字盖章,参加协调会的相关人员也应同时签字盖章作为见证。对未能按协议内容落实的一方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是评议会推行承诺制。被评对象包括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征收组、市容管理所、房管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单位部门及其派驻在社区的工作人员和居委会聘用的社区社会工作者等。被评单位、部门和个人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向居民作出整改承诺。居委会应对被评对象执行整改承诺的表现和情况向社区居民和主管部门予以及时地、客观地反映。被评个人收到评议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居委会反馈,对存在问题作出书面整改计划,有具体的落实目标和措施,并由本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社区居委会备案。本单位、部门应将评议小组的评议意见和整改表现作为该个人年度考评的依据之一,并和其奖金分配直接挂钩。被评单位、部门收到评议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居委会反馈,对存在的问题责成相关部门或科室进行调研,落实相应的改进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社区居委会备案,并委派专人定期听取社区居委会的意见,切实做好本单位、部门的改进工作。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区民主自治的基本路径是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不断探索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载体和形式,特别是把自治回归到其真正的涵义中去,一切以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出发点,形成自下而上的基层民主实践路径,让广大居民群众在自治实践中接受民主的教育与熏陶。
作者单位:中共上海市卢湾区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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