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减免 问题 对策

2024-06-29

农业税减免 问题 对策(精选9篇)

1.农业税减免 问题 对策 篇一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0]1227号 【发布日期】1990-10-09 【生效日期】1990-10-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司减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0年10月9日国税函发<1990>1227号)

湖南省税务局:

你局(90)湘税流字第289号《关于对流通领域公司减免税如何掌握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的意见(国办发<1989>1号)中明确的,对综合性公司、金融性公司和流通领域的公司一律不得减税免税,是针对1986年下半年以来成立的公司过多、过滥,而且有相当一部分公司存在政企不分,官商不分,转手倒卖,牟取暴利的问题所作的规定,目的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加强对商品流通的管理,使之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而商业、物资部门所属的专业性公司,是国家准许的商品经营单位、财务制度健全,多数能够依法经营。因此,对商业、物资等部门所属的专业性公司,在正常经营中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可以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照顾。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农业减免税收资格认定申请 篇二

XX地(国)税局:

我公司于xx年x月x日在xx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xx年x月xx日在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税号为xxxxxxxxxxx,经营地址xxxxxx,法人代xxx,经营范围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采用《新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固定资产采取成本发,存货按先进先出法。设置的账薄有总账、日记账、明细账等。

xx年企业营业收入xx元,营业成本xx元,费用xx元,营业外收入xx元,营业外支出xx元,利润xx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费共xx元。

我公司属自产自销行农业企业,属于无污染的天然湖泊养殖模式,主要养殖产品为xx,xx年预计销售额约xx万元,已在国税局办理了增值税减免备案登记,从xx年x月xx日起执行,根据规定特申请办理城建税、堤防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

减免手续。特请贵局予以办理相关减免资格认定为感。

xxxxxxxxxxxxxx

3.农业增值税减免申请书 篇三

xxxx市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是主营xxxx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公司的注册地为xxx,实际经营地址为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我公司从事的种植和养殖在《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特提出能够给予减免增值税。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xxx 申请日期:20xx年x月x日

农业增值税减免申请书二:

xxx国税局:

*************(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生产销售叶面肥,冲施肥,有机肥,复混肥,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13号)的有关精神,特向国税机关申请免征我单位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的增值税。当否,请审批。

xxxxxxx厂(章)20xx年x月x日

农业增值税减免申请书三:

临泽县国家税务局:

4.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解读 篇四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5日

访问次数: 621

信息来源:海安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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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一年一度的税收减免的备案、审批等资料集中上报期,为了更好的把握有关营业税的减免税政策,现将金融保险业的减免税政策进行汇总,以飨读者:

一、法定免税项目有:

1、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其中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2、《营业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细则第22条规定,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二、具体规定:

1、人民银行贷款业务免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1994]88号)

2、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税。下列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①金融机构从事贴现、转贴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7]45号)

②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收入,包括购买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5]79号、财税[2000]15号)

3、出纳长款收入不征税。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7]45号)

4、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和其他税收。(财税字[1995]108号)

5、农村信用社改革减征营业税

(1)按照自愿参加、严格审核的原则,国务院同意北京„„山东„„新疆等21个省(区、市),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地区。从2004年1月1日起,对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税率征收。(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66号)

(2)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税[2004]177号)

6、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303号)

7、个人住房贷款收入免税。从2000年9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公积金委托银行发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94号)

8、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为扩大有效内需,国务院决定增发国债,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国债资金转贷给省级人民政府。用于转贷的专项国债属于财政资金,不同于银行信贷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对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20号)

9、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银行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银发[2001]245号)

10、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78号))

11、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上述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财税字[1999]303号)

12、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对1998年及以后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20号)

13、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不征税。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财税字[2000]7号)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2]13号)

14、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和其他税收。(财税字[1995]108号)

15、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买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的具体范围是: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承购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3130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中国银行总行承购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1600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承购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2470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国家开发银行承购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1000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定向发行的专项债券期限为10年,固定年利率为2.25%。自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金清算之日起执行。(财税[2001]152号)

16、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营业税政策。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3]141号)

17、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免征营业税。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21号)

18、中国银行重组转让股权不征税。对中国银行在中银香港集团重组上市过程中,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换取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3]126号)

19、保险公司开展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营业税政策。从1994年1月1日起,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一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财税字(94)002号)

20、保险业务收入免税。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保险公司应当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后,可从其以后应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财税[2001]118号)

21、一年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免税。对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寿保险、养老保险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财税[2002]94号、156号)

22、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财税字[1996]102号)

23、分保费收入不征税。保险业务实行分保险的,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7]45号)

24、追偿款免税。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3]16号)

25、不动产转移过户免税。对保险分业经营改革过程中,综合性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划转过户到因分业而新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契税。(国税发[2002]69号)

2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营业税政策。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以前暂免征营业税。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4]78号)

27、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不征收营业税。以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征收营业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2]128号)

28、社会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营业税政策。对社会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2]75号)

29、担保、再担保机构的营业税减免

(1)对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3年内免征营业税。凡收费标准超过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一律征收营业税。“从事担保业务收入”是指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国税发[2001]37号)

(2)信用担保机构免税基本条件: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免税期限: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免税

5.农业税减免 问题 对策 篇五

第六节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或销售额、转让额)×适用税率

注意:(1)采用差额(余额)计税的行业及项目,考生应重点予以关注。

(2)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二、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例题·计算题】某市商业银行2009年第四季度发生以下经济业务:(1)取得贷款业务利息收入600万元;支付单位、个人存款利息100万元;(2)取得转让公司债券收入1100万元,债券的买入价为900万元;(3)取得金融服务手续费收入15万元;(4)吸收居民存款500万元。计算该银行第四季度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正确答案】本题考核营业税的计算。根据营业税额法律制度规定,贷款业务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债券等金融商品买卖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提供金融服务,以金融服务手续费为营业额;银行吸收居民存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金融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

(1)贷款业务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600×5%=30(万元)

(2)债券转让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用税率=(1100-900)×5%=10(万元)

(3)手续费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15×5%=0.75(万元)

该银行第四季度应缴纳营业税税额=30+10+0.75=40.75(万元)第七节 营业税起征点与税收减免

一、营业税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 000—5 000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二、营业税税收减免

(一)免征营业税的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二)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项目

1.金融保险类;

2.科技信息类;

3.文化教育类;

4.军转、残疾和下岗再就业类;

5.医疗卫生类;

6.其他业务类。

第八节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营业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营业税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九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两个显著特点:(1)税款专款专用;(2)属于附加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从地域上看分布很广。具体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行政区域的不同,设置了三档比例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适用税率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减免

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三税”的一种附加税,原则上不单独规定税收减免条款。如果税法规定减免“三税”,也就相应地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八)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三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

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市建设税的地点。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三税”的同时缴纳的。所以其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二、教育费附加

(一)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与计征依据

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2.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之和为计征依据。

(三)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

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四)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与缴纳

1.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 = 实际缴纳增值税 + 消费税 + 营业税 × 征收比率

2.教育费附加的缴纳。

教育费附加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款同时缴纳。

(五)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

6.农业税减免 问题 对策 篇六

43号公告将于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按照该公告要求办理税收减免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根据4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本公告的适用范围只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种税收优惠,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税收优惠,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即征即退等财政返还类、财政补助类优惠项目。

2.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和备案类,两类减免税的办理程序和开始享受减免税的时间不同。对于备案类减免税,按照43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在申报纳税时享受减免税的同时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材料或附送材料向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提交报备资料,税务机关受理之后,如果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在政策存续期间可以一直享受减免税;对于核准类减免税,纳税人必须先报送减免税申请材料,待税务机关受理并核准后,才可以享受减免税,且税务机关在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情形变化后可以重新审核。但是无论何种情形,纳税人都不得未向税务机关履行相关程序而自行享受减免税。

3.税务机关将加强对享受减免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的后续监督和检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对纳税人申报材料、计税依据的真实性和减免税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和是否按照规定期限和规定用途享受减免税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的正确性进行监督检查。税务机关既可以实施对减免税材料和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也可以进行实地核实。检查中如果发现企业违规享受减免税,税务机关将取消纳税人的优惠资格,追缴税款、滞纳金并追究纳税人法律责任。

7.农业税减免 问题 对策 篇七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号公告)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渝府发〔2014〕32号)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有关审批事项公告如下:

一、减免税审批权限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及市地税局相关直属单位。

二、减免税申请条件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条件

除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外,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

1.被认定为市级特困企业的;

2.当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3.已全面停产、停业,无经营收入来源的;

4.从事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事业的;

5.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

三、减免税报送资料和申请时限

(一)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时,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申请减免及税额等);

3.纳税申报表和纳税情况;

4.财务会计报表;

5.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复印件;

6.有关部门出具的困难、受灾等证明材料;

7.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人申请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时,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申请减免及税额等);

3.损失情况盘点登记和损失计算清单;

4.纳税申报表和纳税情况;

5.财务会计报表;

6.有关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等证明材料;

7.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上述减免税的纳税人必须财务核算真实、账务健全,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三)减免税原则上按年审批。符合上述减免税申请条件的纳税人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减免税申请和相关资料。2014年减免税申请时限可延长至10月底前。

四、减免税审批相关要求

(一)减免税审批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高效和从严把握的原则,并实行集体研究审批。

(二)对市级相关部门联合认定为市级特困企业的,免征当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备案减免。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缓欠税管理办法》(渝地税发〔2011〕252号)规定执行。

(四)各区县地税机关应建立完善减免税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对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撤销减免税决定,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五)各区县地税机关应建立减免税统计制度,定期统计本地区的减免税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局上报上减免税审批情况。

(六)市局将加强对减免税审批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减免税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违规审批减免税的,依法撤销减免税决定,同时责令主管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2日

8.中国西部农业环境问题及对策 篇八

中国西部农业环境问题及对策

摘要: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非常重要的基础产业,为了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发展农业经济,消除贫困,根据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研究资料,本文评述了我国西部地区农业生态环境现阶段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指出了潜在的生态危机,最后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对策.作 者:黄军    HUANG Jun  作者单位:重庆市云阳县农业局,重庆,云阳,404500 期 刊:中国西部科技   Journal: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WEST CHINA 年,卷(期):, 9(3) 分类号:X3 关键词:中国西部    生态环境    对策   

9.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问题及对策 篇九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问题及对策

谢家智(作者单位:西南农业大学经贸学院重庆400716)

农业保险被称作为现代保险中最尖端的课题,它也是现代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要素。研究和发展农业保险,对推动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矛盾分析,探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

一、农业保险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农业保险是商品经济(特别是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外农经专家认为:农业科技、农业投入、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发展,特别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现代农业承受着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的威胁,这些风险的存在和发生,严重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农业经济现实的“弱质”状况,加之超小规模的农户分散经营,造成了农业风险机制的脆弱性,我国农民的收益和农业经济处在一种极度的不确定性状态,客观需要创建一种转移分散风险、分摊经济损失的风险管理机制,现代农业保险具有这一功能。农业保险的发展,对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二、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

(一)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或现实需求)不足。主要原因有:(1)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狭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因而也不愿付出现实的保险成本。(2)保险价格即保险费率因素,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还主要是由人保公司以商业形式经营,国家支持和补贴较少,相对农民收益而言,保险费率较高,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3)受传统农业的影响,农民的保险意识还较差。

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必然导致农业保险范围过窄,规模狭小,很难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理论,农业保险经营者风险集中,赔付率较高(自1982年以来,中保农险的平均赔付率达103%),商业性保险公司无法获得直接经济效益,这就很难刺激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在萎缩的`供给和低迷的需求状态下,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缓慢。

(二)现行我国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自1982年我国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各方都在结合自身的情况,积极探索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概括起来大致有:(1)保险公司独自经营;(2)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3)保险合作社经办;(4)农民互助保险组织经营等形式。这些探索无疑对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是有益的,但这些分散的、缺少风险基金的组织无法满足农业保险的需要,其矛盾性表现在:(1)现行的保险组织体系无法充分调动政府、保险人、被保险人三者的积极性,作为农业保险的主体,其主体作用尚未充分体现。(2)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的关系: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农产品的公共福利性以及当前我国农业的实际情况决定了农业经济问题1999年第5期农业保险应具有政策性,这就必然要求在组织的设计上应建立政策性的保险机构,但是现有的保险体系缺乏这一农业保险的核心组织。(3)承保面的选择与责任控制问题。保险经营以大数法则为其理论基础,保险基金是“取之于面,用之于点”,只有如此,才能保障其经营的稳定性,这就要求扩大承保面;另一方面我国地域辽阔,农业生产条件差异较大,农业内部各业之间以及不同地域之间,农业系统风险各异,况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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