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2024-10-15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通用10篇)

1.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篇一

2016年土地管理基础: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规定考

试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规定,__情况下,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A.竞买人不足三人 B.竞买人不足七人

C.竞买人的最低应价未达到底价 D.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末达到底价 E.竞买人的最高应价已达到底价

2、是指在城市中,随着土地离道路距离的增加,道路对土地利用价值影响为0时的深度。A:标准深度 B:标准宗地 C:路线价区段 D:地价指数 E:时间因素

3、从企业价值评估的角度看,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差别主要是的差异。A:盈利能力 B:经营能力 C:投资能力 D:变现能力 E:土地

4、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是__。A.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B.省人民政府

C.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D.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5、根据旧城区土地利用和开发特点,某投资费用的构成主要有__。A.安置补助费 B.福利费 C.土地费用 D.前期工程费 E.房屋开发费

6、在孤立国,农产品的运费和重量与产地到消费市场的距离成关系。A:正比 B:反比 C:不相干 D:难以确定 E:时间因素

7、容积率是建筑用地中总建筑面积与__之比。A.建筑基底面积 B.总用地面积 C.楼层数 D.建筑密度

8、是建筑地段地租的基础。A:农业地租 B:绝对地租 C:垄断地租 D:矿山地租 E:时间因素

9、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城市的基准地价都是在地产市场不健全、交易案例少的条件下采用__的方法评估而得出的。A.分等估价 B.定级估价 C.分等定级 D.基准估价

10、某二手房占地面积60平方米,建筑面积150平方米,重置单价为1200元/平方米,其耐用年限为60年,已使用10年,残值率为0,用重置价格折旧法平估其现值为__万元。(采用平均年限法估算其折旧)A.15 B.18 C.108 D.150

11、有一比较案例2004年5月20日的土地价格为300元/平方米,该市该类地价指数以2004年1月20日为基数,以后每月平均上涨1个百分点,则该比较案例于2004年10月20日的土地价格为元/平方米(保留到小数点一位)。【2004年考试真题】 A:314.3 B:314.4 C:315.0 D:315.3 E:时间因素

12、路线价法中确定标准深度时,应采用临街各宗地的。【2009年考试真题】 A:平均深度 B:深度的中位数

C:道路对土地利用价值影响为零的深度 D:城市统一确定的某一深度 E:时间因素

13、在估价中.土地开发程度一般根据待估宗地条件、__和实际已开发程度确定。A.估价原则 B.估价目的 C.估价方法 D.估价程序

14、城市规划中,对地价影响相对更大的因素是。A:地形、朝向、地质条件 B: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 C:绿化、环境质量

D:面积、形状、土地使用年限 E:土地

15、有一栋房屋,占地面积为30m2,建筑面积为36m2,耐用年限65年,已使用15年,重置价格为54000元,残值率为20%,则该栋房屋的现值为__元。A.50000 B.44031 C.50072 D.60000

16、在建筑工程中,材料费约占总造价的__。A.40%~50% B.50%~60% C.60%~70% D.70%~80%

17、由于土地的特性,对一块土地的利用,常常同时产生两个以上用途的竞争,并可以从一种用途转换到另一种用途。A:土地经济供给的稀缺性 B:土地用途的多样性 C:土地用途变更的困难性 D:土地增值性 E:35%~50%

18、住宅密度等于。

A:总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 B:建筑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

C:一定区域内住宅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D:一定区域内总用地面积占住宅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E:土地

19、房产分丘图是绘制房产权证附图的基本图,采用的比例尺为。A:1:2000~ 1:5000 B:1:1000 ~1:2000 C:1:500~1:1000 D:1:100~1:1000 E:土地

20、将评估对象在未来每年的纯收益折算为评估时日收益总和的方法是__。A.收益还原法 B.市场比较法 C.剩余法 D.路线价法21、2009年上半年我国各主要大城市均出现土地市场、房地产市场的火爆现象,房价过快上涨、“地王”频现,业界普遍认为存在一定的房地产泡沫现象.根据土地估价的基本原理,在出现房地产泡沫的情况下,才能够评估出估价对象客观潜在的价格。【2009年考试真题】 A:市场比较法 B:成本法

C:收益还原法 D:剩余法 E:时间因素

22、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土地得到的价格称为。A:比准价格 B:交易价格 C:基准地价 D:出让底价 E:时间因素

23、土地价格按()方式分类,可以分为交易价格、理论价格、评估价格等。A.土地权利  B.土地的存在形态  C.土地价格形成  D.土地价格使用目的2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制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文件,这些文件包括__。A.公司章程 B.财政报表 C.发起人协议 D.招股说明书 E.股市行情

2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路线价估价法中深度修正的方法。A:四三二一法则 B:苏慕斯法则 C:杉木正幸法则 D:哈柏法则 E:时间因素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以建设用地项目为单位进行,主要考核耕地补充方案中所确定的补充耕地的数量和__。A.地理位置 B.土地大小 C.气候条件 D.质量 E.资金

2、《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规定的内容有。

A:土地估价师资格应通过公开考试取得

B: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实行土地估价行业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注册的制度 C: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土地估价人员和评估机构的注册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提供查询服务

D: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土地估价人员和评估机构的注册信息向社会公开,但不提供查询服务

E: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监管

3、根据《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下列可以采取划拨用地的有。

A:监狱建设用地 B:劳教所建设用地 C:收容教育所建设用地 D:商品住宅建设用地

E:公路线路、桥梁、交叉工程、隧道和渡口建设用地

4、土地分等定级一般应遵循的原则有__原则。A.地域分级 B.土地差异 C.综合分析 D.主导因素

E.定量与定性分析结合

5、下列各项,属于资产必须具备的基本特征有。A: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B:被企业拥有或控制

C: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 D:具有可辨认性 E:以上均错误

6、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地价区段的划分,地价区段划分标准是。A:耕地肥沃程度相当的归同一区段

B:城市土地的区位条件、交通条件、人流量、位置相似的地块划归同一区段 C:商服繁华程度基本相同的地块划归同一个地价区段 D:面积相当的小区划归同一个地价区段 E:人口相当的小区划归同一地价区段

7、在土地估价实践中,中土地收益的确定,都是预期收益原则的具体应用。A:剩余法估价 B:时常比较法 C:成本法

D:收益还原法估价

E: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8、财务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包括__。A.会计主体 B.会计分期 C.持续经营 D.货币计量 E.会计监督

9、行政处罚的程序中,可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主要包括__。A.凡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B.凡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

C.凡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D.凡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E.凡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10、地价与地租的关系是__。A.10年的地租相当于地价 B.类似资本与利息的关系

C.地价的高低取决于地租的高低 D.地价是地租的资本化

E.地租收取的多寡主要受制于地价的高低

11、由于开发商在取得场地使用权时除了支付地价款外,还要支付__等费用。A.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手续费用 B.土地估价费用 C.房屋折旧费 D.登记发证费用 E.土地管理费

1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包括。A: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B: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C:商业用地

D: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项目用地 E: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项目用地

13、《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有下列__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A.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B.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C.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D.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E.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14、农业土地侧重于土地的。A:经济条件 B:地理位置 C:自然条件 D:土质状况 E:35%~50%

15、根据地下水的成因和埋藏条件划分,具有城市用水意义的地下水是.【2004年考试真题】 A:上层滞水 B:潜水 C:承压水

D:所有地下水

E:市政代征用地比例

16、关于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国有土地租赁是以国家所有者为出租人,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

B:土地使用权出租是以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出租人,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权能的传来取得

C:国有土地租赁权涉及两种登记,即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 D:土地使用权出租发生在土地一级市场 E:国有土地租赁发生在土地二级市场

17、下列属于公示价格的有。

A:政府为了明示土地价格、为其他价格类型提供参考而设立的价格 B:出让、转让目的下采用的价格 C:城镇基准地价

D:标定地价、监测点地价

E:农用地基准地价和农地综合区片价

18、信用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__方面。A.筹集社会各方面的闲散资金 B.融通和分配生产建设资金

C.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 D.反映经济活动、调节社会需求 E.增加市场资金的流通量

19、企业甲有一宗国有土地,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30 000 ㎡,土地用途为工业,其中10 000 ㎡出租给企业乙,用于存放企业乙的原材料;在其余的20 000 m,土地上,企业甲建造了一座生产厂房,建筑占地面积15 000 ㎡,建筑面积38 000 ㎡,现企业甲根据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时应以m,为计税依据。A:20 000 B:30 000 C:15 000 D:10 000 E:35%~50%

20、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价格实质上是。A:无限年期的土地所有权价格 B:有限年期的土地所有权价格 C:有限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D:完全的土地所有权价格 E:土地所有权价格的一部分

21、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用途分为__。A.耕地 B.农用地 C.建设用地 D.未利用土地 E.农田水利用地

22、非住宅国有建设刚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__。A.注销登记 B.变更登记 C.土地总登记 D.异议登记

23、影响土地区位的主要因素有__凶素。A.环境 B.社会经济 C.自然 D.交通 E.行政

24、建设用地开发是利用土地具有承载力和可提供操作空间的特点,把土地改造为__ 的过程。A.主要生产要素 B.主要生物产品 C.生产场地 D.生活场所 E.主要观赏对象

25、统计的作用包括__。A.提供信息 B.整理信息 C.咨询服务 D.监督管理 E.统筹规划

2.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篇二

韶关读者蒋申民先生陈述:

我和我们村里的余强宏是近邻。11年前,余强宏带着妻儿外出打工,他家中的母亲年龄大了,无法耕种土地,荒了多年,便对我说她愿意将她儿子的那块地无偿借给我使用,并表示不要我的收益,若她儿子不打工时,再将土地还给她儿子就行了。

为了将那块地侍弄好,我精心浇水施肥,近几年,我改种西瓜,收成不错,成了远近闻名的西瓜专业户。去年,余强宏遭车祸死去,其妻带着孩子改嫁他人,余母断了生活来源,要求我给予她经济补偿。出于报恩,我答应每月给她30元补贴,如果她要收回土地,我也同意。可是,余母的弟弟不依,因为当年我和余母的约定没有立下字据,所以,他到法院告我强占余母家的土地多年,并要求我作经济赔偿。

请问,我是否违反土地法?土地违法行为有哪些?如果他要告我,我该怎么办?

答:《土地管理法》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土地违法行为:

①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②超过标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③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④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

⑤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拒不交出土地的;

⑥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建窑、建坟、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⑦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⑧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等等。

由此可见,你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如果对方要告你,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2.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算不算超生?

广州市番禺区读者陈述:

主持人,我想向您请教一个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问题:双胞胎或多胞胎算不算超生呀?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头胎生双胞胎或多胞胎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能算超生,但不能领取《独生子女证》,不能享有独生子女的奖励和优待:干部和城镇职工十四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30元至50元或相当的奖励,由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时间不超过10年。

3.公公婆婆逼迫我生儿子,我该怎么办?

惠州市石岐镇读者李欣小姐陈述:

我和同村的小王结婚已有一年多。由于小王是独生子,所以,两位老人抱孙心切,一直催着我生男孩子,并且一再叮嘱我,说他们家是不能断香火的。今年初,我怀孕了,公公却说如果我怀的是女儿,就要我堕胎,并且告诉我他已经和村里的一个医生联系好了,只要肯给钱,那个人就有办法做B超鉴定婴儿性别,若是女孩则收300元,若是男孩则收600元。我反问公公,如果我每次怀的都是女儿,那该怎么办?公公说,那就每次流掉,直至我生到儿子为止。

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严禁B超鉴别胎儿性别。也就是说,帮孕妇做B超鉴别胎儿性别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医生将被撤消行医资格。

对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赢利为目的进行胎儿鉴定的单位和医生,卫生部门将撤消其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如果你公公继续如此顽固下去的话,你可以向计生办举报做B超的医生,以断绝你公公“非孙子不生”之念,同时,还可以向妇联求助,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并做你公公的思想工作。

特约主持:毛威

3.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篇三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监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联合印发了《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这对于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公务员廉洁从政,惩处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此前,中央纪委印发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分规定》在此基础上,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行政处分规定,明确领导干部只要实施了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行为,就应当受到处分。

《处分规定》将适用对象规定为副科级以上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副科级或者相当于副科级以上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副科级或者相当于副科级以上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处分规定》明确,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处分规定》共19条、3000余字,将行政机关公务员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细化为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审批出让、城乡规划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9个方面、39种具体行为表现形式,并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条款明确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

《处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2号令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0年6月18日监察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公务员廉洁从政,规范工程建设秩序,惩处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副科级以上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允许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二)要求建设单位对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三)要求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违反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

(四)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违反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规划、设计项目方案的;

(五)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安排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

(六)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的。

第五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对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办理招标事宜的;

(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第六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对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采用划拨、协议方式供地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采用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或者使用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三)影响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竞买人的确定或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的;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定后,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五)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供地政策的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土地,或者为不具备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

(六)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审批或者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七)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的。

第七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改变城乡规划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行为的。

第八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同意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三)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求有关部门允许其交付使用的;

(四)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等行为的。第九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的;

(二)要求试验检测单位弄虚作假的;

(三)要求项目单位违反规定压缩工期、赶进度,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四)在对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中介机构施加影响,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行为的。第十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施加影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行为的。

第十一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降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拆分审批、超越审批权限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二)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活动施加影响,导致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或者防治生态破坏的设施不能与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行为的。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物资采购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对不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支付资金,或者对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及时支付资金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有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行为之一,虽未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给本地区、本部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六条 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四条行为之一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副科级或者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工作人员;

(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副科级或者相当于副科级以上人员。

4.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篇四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共产党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不符合再生育规定或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法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符合再生育规定,但未满间隔期生育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条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五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六条拒绝、妨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党内严重警告至开除党籍,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㈠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㈡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㈢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的;

㈣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者施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第八条倒卖、变卖政府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九条应当发放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而拒不发放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

不应当发放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而发放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撤职至开除处分。

在发放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时,强行提供有偿服务,或者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

第十条擅自提高或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或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出具专用票据,或者下达、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十一条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主要目标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

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违反规定,未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㈠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的家庭财产、不经法定程序扣押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财物,以及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㈢索取、收受贿赂的;

㈣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㈤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㈥打击报复如实上服人口与计划生育数字的工作人员或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的。

第十三条依据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由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商有关部门解释。

5.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篇五

鄂文〔2009〕61号

各市、州、县委,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 2009年11月1日

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执纪行为,严肃惩处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组织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条违反规定收养他人的超生子女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生育子女的;

(二)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重婚生育子女或者有配偶与他人生育子女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节育证、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的;

(二)组织、介绍、胁迫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包庇违反规定生育子女人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打击报复计划生育违纪行为检举人或证人的。

第七条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开除党籍处分,给予所在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违反规定提供或者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

(二)实施假节育手术、出具虚假医学鉴定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开除党籍处分;给予所在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利用超声、染色体检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

(二)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给予所在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违反规定出具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等计划生育相关证明的;

(二)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

(三)倒卖、变卖政府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十一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非法关押或者殴打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员及其家属的;

(二)非法扣押或者毁坏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个人及家庭财产的;

(三)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所在行政区域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因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连续两年以上严重失调的;

(二)因违法行政行为导致计划生育恶性案件发生的;

(三)其他因工作措施不力,出现严重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依照本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的,由所在党组织或者纪检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6.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篇六

(1999年6月7日)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班子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其中诫勉谈话按照《中共河南省纪委关于对各级党的组织负责人及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或者受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党政机关负责人进行。

(一)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

(三)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的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第五条 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没有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没有组织实施的;

(二)根据有关规定,应该制定的本地、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组织制定或不予督促落实的;

(三)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

(四)不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

第六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其中诫勉谈话按照《中共河南省纪委关于对各级党的组织负责人及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由纪检监察人员或受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人员进行。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上级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和本地、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规划进行具体布臵安排,不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的;

(二)对责任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不组织检查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

(三)不召开(参加)民主生活会,或不检查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不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或不纠正存在的问题的。

第七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

(一)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解决,不重视案件查处工作的;

(二)对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不进行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教育,以致其发生不廉洁问题的。

第八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辞去职务,或者对其免职。

(一)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第九条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的,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的,视情节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给予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

第十条 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在决定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验收、投产工作中,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人用人严重失察,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负主要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对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委以重任或予以提拔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第十三条 对为骗取荣誉或物质奖励,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虚报浮夸、弄虚作假,多报、瞒报、编造、篡改有关数据或资料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四条 对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五条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规定》,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出现严重问题或者错误,受到批评仍拒不纠正处理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出现前款所列问题的,除对其中负有责任人员予以追究外,还要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第十七条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履行了职责,其责任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仍出现问题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扩大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的。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工作问题与个性问题、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需要给予领导班子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处理或者给予领导干部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的,由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后实施;其他处理措施由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主管机关、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7.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篇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令

国家信访局 第16 号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己经监察部2008年3月7日第3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4月17日第2次部务会议、国家信访局2008年4月8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6月22日由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监 察 部 部 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国家信访局局长: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惩处信访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信访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信访工作纪律,是指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三)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臵而未到现场处臵或处臵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臵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第十一条 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除给予政纪处分外,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可同时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组织处理。第十二条 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作出深刻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第十三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8.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篇八

关于印发《常熟理工学院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

《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规定(试行)》已经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熟理工学院2012年9月2日

主题词:学生处分规定通知

常熟理工学院教务处2012年9月2日印发1

常熟理工学院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及《常熟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具有我校全日制学籍的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水平测试、学科竞赛等,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学校依据本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可分为四种: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为考试违纪:

1.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不按指定位置就座,经监考人员劝阻无效的;

2.未按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等交到指定地点并不听劝告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

7.开卷考试时,擅自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和计算器等物品的;

8.携带通讯工具或其他有记忆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在考前未主动上交,在考试过程中被发现的;

9.为违纪或作弊行为掩盖事实的;

10.他人拿取自己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未加拒绝也未报告的;

11.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12.违反考试要求擅自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13.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4.其它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五条考生违反第四条1-3项内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违反第四条4-14项内容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六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电子设备的;

2.在课桌、墙面或身体上、衣服上、文具上等处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以及作弊证据的;

6.故意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8.在考试中故意将试卷带出考场的;

9.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0.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1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电子接收装置的;

12.在考试过程中向考场内他人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13.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的;

14.窃取或传播试卷或答案的;

15.参与共同舞弊策划的(三人或三人以上为共同舞弊);

16.其他恶劣作弊行为的。

第七条考生违反第六条1-8项内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违反第六条9-16项内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学生涉及考试违纪或作弊,所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栏内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累加一次考试违纪或作弊的,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如果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等级考试、水平测试、学科

竞赛等发生违纪或作弊的,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1-2年的处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九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1.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生发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各学院要立即上报,及时处理。

2.监考人员或巡视员发现违纪、作弊学生后,应当场立即收缴证据和试卷,终止该生考试,填写考场记录表或巡考记录表,并及时向学院或教务处汇报。

3.学院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由学生写出书面检查。学院将有关证据、学生检查、监考记录表复印件及学院初步处理意见原则上当天上报教务处。

4.教务处复核后,经学校批准,及时将相关材料转交学生处。

5.学生处以正式文件通报处理决定。

6.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条学生申诉

1.违纪、作弊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常熟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简称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2.对学生本人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有责任进行复查。

3.学生申诉委员会调查及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发文并校内通报或公布。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规定(试行)》(常理工教„2005‟1号)同时废止。

9.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篇九

四部门《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近日,中央纪委发布了《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就《解释》和《规定》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解释》和《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近几年来,按照党和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部署,各地各部门在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在畅通信访渠道、明确工作职责、规范信访秩序,推动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要看到,当前一些党员干部和行政机关公务员中还存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以及漠视群众疾苦的现象,尤其是少数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中没有很好地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不仅扰乱了信访工作秩序,而且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党群关系,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严肃党纪政纪,是追究违纪行为、落实领导责任制的有力措施。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专门针对信访工作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处理依据分散在相关法规中,又比较原则,致使实践中在适用纪律处分时经常发生分歧,影响了工作效率和责任追究的严肃性。为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处分规定,以严肃惩治信访工作违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问:为什么要分别出台《解释》和《规定》,两者是什么关系?

答:在纪律责任追究方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出台后,已经形成了党纪和政纪两种处分制度体系。因此,我们分别起草了党纪处分解释和政纪处分规章两个规定。

党纪处分采取解释的形式,主要考虑是,《党纪处分条例》赋予了中央纪委对《党纪处分条例》的解释权。同时,《党纪处分条例》对失职、渎职违纪行为的处理已有原则性规定,通过对《党纪处分条例》进行解释的方式可以解决现有问题,而且简便易行,有利于尽快解决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政纪处分采取三部门联合制定规章的形式,主要是因为,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考虑到《规定》主要是明确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政纪处分规定,因此,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联合制定规章为宜。

《解释》和《规定》的基本内容和政策界限是一致的。但两者的适用对象及适用的处分种类不同。《解释》适用于所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中共党员,适用的处分种类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规定》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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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适用的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问:《解释》和《规定》中的“领导责任”指的是什么?

答:出台《解释》和《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惩处信访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解释》和《规定》的重点是要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对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领导干部进行党纪、政纪处分,以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切实负起信访工作领导责任,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大局稳定。

为了实现对信访工作违纪行为领导责任的追究,必须明确“领导责任”的概念。关于“领导责任”的内涵,《党纪处分条例》已有明确规定,但现有国家法律法规中对什么是领导责任还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为此,我们在大量研究相关案例的基础上,借鉴《党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了“领导责任”,即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同时,为全面周密,除追究领导责任外,《解释》和《规定》也兼顾了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追究。

问:什么是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主要有哪些?

答:《解释》和《规定》所称的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是指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信访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等有关信访工作规定的行为。

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主要包括: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行为;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行为;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行为;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行为;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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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等十六种。此外,为避免遗漏,《解释》和《规定》还设计了概括性条款,规定了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也要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

同时,《解释》和《规定》对信访工作中各类违纪行为明确规定了党纪、政纪处分幅度,增强了《党纪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可操作性,为严肃处理违反信访工作纪律行为提供了明确依据。

问: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对贯彻实施《解释》和《规定》有何具体要求?

答: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要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信访制度,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解释》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

首先,要认真学习宣传《解释》和《规定》。通过新闻媒体、编印宣传材料,举办讲座和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大学习宣传力度,使广大党员干部、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正确把握《解释》和《规定》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明确自己所担负的责任,提高贯彻实施《解释》和《规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提高依法处理信访事项的能力和水平;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全面、正确了解《解释》和《规定》,为《解释》和《规定》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二,要严格执行《解释》和《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对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对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注重发挥公务员各项管理措施的整体效力,对在信访工作领域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要及时作出处理。

10.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篇十

湖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处理办法》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省教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24个月。

第六条 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七条 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第八条 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第九条 教师违反师德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予以清退或上缴。因违反师德规定谋取的荣誉等其他不正当利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条 教师因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并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三章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 2 —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政策方针的;

(二)组织或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或通过网络等方式发布、传播虚假信息而扰乱社会,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参加或组织非法组织的;

(四)违反或歪曲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六)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七)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

(二)(三)

(五)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胁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一)一学期内无正当理由旷课2次以上(含2次)或上课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擅自调课等情况累计出现5次以上(含

— 3 — 5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

(三)有酒后上课、课堂上吸烟、上课时接听或拨打电话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参加带彩娱乐,或工作期间炒股、网购、玩电子游戏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在命题、考试和招生中,泄露国家秘密或相关重要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一)因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引发家校间、师生间纠纷,无正当理由擅自剥夺学生在校(班)平等学习机会或参加集体活动权利,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体罚学生,或用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三)对学生实施性骚扰、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四)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履行而未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五)在校内外从事有偿辅导,或受他人、社会培训机构邀约参与有偿辅导,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社会培训机构推荐、— 4 — 介绍有偿家教生源而谋取私利的;

(六)收受或向学生及家长索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等财物的;

(七)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宴请,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的;

(八)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承担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的;

(九)向学生及家长强行推销图书、报刊、学习和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谋取经济利益的;

(十)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评优评先、职务评审等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他人的;

(十一)因在公共场所出现与教师身份不符的言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给单位或教师群体带来负面影响的;

(十二)诋毁、侮辱、谩骂、殴打家长或学校教职员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三)侵吞、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或有篡改数据、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十四)其它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四条 对教师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教

— 5 — 师所在学校或学校主管行政部门决定。其中,由教师所在学校决定的,报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教师或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的处分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其中,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还须报与主管教育部门同级的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教师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二)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认定的事实、拟给予的处分和处分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意见,并对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对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给予处分、免于处分,或者撤销处分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书,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处分决定书在送达教师本人和有关部门时,应实行签收制度。

— 6 —

(六)将处分决定存入教师档案。

第十六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教师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或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暂停其职责。

第十八条 对教师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十九条 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况的,处分期满后,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如教师本人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二十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职务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二十一条 教师处分解除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全体中小学教师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监督方式,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做具体规定的,参照有关人事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少年宫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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