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处理的一般流程(精选6篇)
1.工伤处理的一般流程 篇一
工 作 流 程
一、工伤办理流程
1.一般工伤:工伤发生后,安全环保部派车,我们安排款项同伤者到市立医院,直接送员工到急诊处就诊,然后到门诊部缴费,办理就诊卡(收据要收好,以后退卡需以此单据为依据)。拿就诊卡及病历给主治医生进行就诊,就诊完毕请主治医生开疾病证明书(疾病证明书要到门诊缴费处盖章,以后工伤认定或报账必须要提交的)。员工完全康复后,到医院缴费处退卡,退卡时要打印清单、发票。如有住院,出院10天后到住院部15楼复印出院资料(如果经办人代为复印出院资料,需带经办人身份证和伤者身份证原件)。
2.工伤发生金额在200元以上要送工伤认定(工伤后一个月内必须办理)。工伤认定流程:
① 准备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工伤说明两份(以公司名义一份,以个人名义一份)、工伤认定申请书(轻伤3份,重伤2份)、伤者员工合同复印件一份、伤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疾病证明书复印件一份(重伤有住院者,疾病证明书如果字迹太草,需多复印一份出院小结)、重伤还需提供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② 以上文件均需加盖公司公章,文件准备完毕后,送劳动局进行工伤认定,轻伤劳动局当场就可审批完毕,直接领取经审批的工伤认定书。重伤则另外等劳动局通知进行工伤
鉴定(工伤鉴定需目击证人和伤者本人亲自到场),工伤监定完毕之后,等工伤认定审批,审批完成后,劳动局会电话通知公司经办人去领取工伤认定书。
3.工伤认定完成后,拿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劳动局签发)、工伤申请表原件(重伤)、病历复印件、伤者身份证复印件、疾病证明书原件、《企业职工因工伤残(亡)待遇申报审批表(表十七)》一式三份、医疗发票原件(另外复印一份给社保局盖章后带回,报账时需交财务)、清单正本、出院资料。以上资料准备完毕后,交社保局即可。等次月15日到社保局查询审批情况。
4.社保局审批完成后,领取审批完毕后的《企业职工因工伤残(亡)待遇申报审批表(表十七)》,然后连同发票复印件(有社保局或泰康盖章的)、工伤事故报告,填写付款申请单,到财务报账。所有领导签字后,所有报账资料扫描电子存档后,原件交财务部。工伤处理完毕。
2.工伤处理的一般流程 篇二
地质勘探队应急抢险施工现场
地质灾害高边坡应急抢险施工现场
问题1 工伤性质的认定是否受当事人事故责任大小的影响?
处理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纠纷, 最首要的就是进行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使工伤认定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
工伤认定取决于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凡是与用人单位有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认定其有劳动关系。如果没有书面劳动合同, 但是在事实上构成了劳动合同关系的, 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按照劳动关系同等对待。至于用工的种类和用工的期限, 都不是特别考虑的因素。因此, 职工只要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 发生工伤事故后无论责任大小都不影响其工伤的认定。
【案例】某地质勘察工程公司2010年6月3日, 钻机班长冯某带班操作ZPC钻机施工, 钻机技术状况良好。18时20分因空压机冷却系统发生故障停止送气, 造成钻机无法工作而停机。19时15分恢复送气到机场 (安装钻机的地方) , 冯某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独自一人回到离地面高度3m的12号钻孔平台开机作业。因钻机操作平台脚手板铺设有缺陷, 下雨湿滑, 冯某在操作过程中重心偏移脚踏空失稳, 导致衣服前摆被绞进钻机卡盘上带毛刺的固定螺帽上, 身体随同主动钻杆在空中旋转, 人体猛烈撞击钢架管, 造成颅脑外伤, 身体多处严重撞伤, 致多器官功能衰竭, 21时在送往医院途中经120抢救无效死亡。
这是一起典型的违章操作责任事故, 但是按照工伤事故保险责任和工伤事故赔偿无过错责任的原则, 冯某工伤性质的确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益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问题2 工伤认定是否完全考虑三要素与行为目的一致性?
通常, 工伤的概念可理解为:在工作场所, 工作的时间内履行工作职责或接受单位委派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但在实际工作中, 时限、场所和职责三要素往往不是全部具备, 此时应重点考虑其行为目的来确定是否为工伤。
【案例】某地质勘察工程公司, 因建设、设计单位工期要求时间短任务重, 经常安排施工人员加班赶工期。2009年国庆放假期间, 公司一名职工未经安排, 私自来到工地加班, 结果被高处落物击中头部造成脑震荡重伤。
事故发生后, 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 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时间, 不仅是指劳动合同规定或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 也包括单位要求的加班加点时间。但该单位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 未经单位安排, 主动加班, 只要是在从事本职工作, 也应认定为工作时间, 在此时间内工作受伤, 应按照工伤处理。单位能够证明该职工是在从事私人事务的除外。
问题3 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伤责任自负”的条款是否有效?
为避免工伤事故责任, 雇方采取所谓“个人承包”, 并在合同中明确“工伤事故雇方概不负责”的做法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其实, 雇佣之间的合同只是双方用工的一种形式而已, 而非真正承包, 雇方的安全责任和管理责任不会因为雇佣关系密切而消失, “概不负责”的约定是无效的。
【案例】某地质勘察工程公司招用临时工, 要求工人进公司前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8月, 公司一名工人在一次施工中不小心被砸伤, 右腿骨折, 先后花去医药费6.4万多元, 造成该工人不能正常出工, 回家养伤。伤者向公司要求补偿, 但公司以进公司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规定:“发生工伤概不负责”为依据, 且医药费已经给予报销, 所以不能再给伤者工伤补偿。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9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该协议无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均有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的权力。因此, 公司与该农民工在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无效, 属于违法合同, 公司应承担该农民工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
问题4 委派与被借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 谁承担主体责任?
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决定了用人单位是工伤事故的责任主体, 单位人员受派外出, 委派单位是委派行为和旨意的发出者, 受派人员是行为和旨意的执行者, 委派期间发生伤亡事故, 委派单位是当然的责任主体。
同样, 单位外借职工的工伤事故也应由原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被借调职工的工资、履历等与工伤保险有关的档案资料, 一般应由原用人单位保管, 并不在借调单位之间转移, 所以, 原用人单位应是责任主体。
但是委派和借调, 原用人单位都可与接受委派的单位或借调单位签订有关工伤协约, 共同解决工伤保险补偿。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有多年的合作关系, 2010年甲公司因设备检查维修, 请乙公司技术员李某帮忙维修, 双方约定, 将乙公司技术员李某暂时借调到甲公司, 借调期为6个月, 在借用期间, 李某的工资由甲方支付。李某在甲公司维修设备时发生了工伤事故, 并被认定为工伤。
出院后, 李某找到甲公司支付其治疗费和其他伤残待遇。甲公司认为, 在其与乙公司的借用协议中, 双方只约定了甲公司在借用期间只需要支付李某工资, 但是对于工伤保险事项, 双方未作约定。因此, 李某的治疗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该由李某的单位乙公司承担支付。于是李某找到乙公司, 要求乙公司赔付其治疗费及伤残待遇, 但是乙公司称李某受伤发生在为甲公司工作过程中, 而非发生在原单位。因此, 乙公司认为, 李某的伤残待遇及治疗费用应该由甲方承担。
根据我国《工作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 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因此, 本案中, 李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该由原用人单位即乙方承担, 甲方因没有签有关工伤协议, 可不承担工伤补偿费用。
问题5 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
国家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 如何划分事故单位做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 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经营证照, 仅为个人 (或合伙) 与出租方或发包方签订租赁 (或承包) 合同, 若发生伤亡事故, 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不是独立法人, 属于单独核算单位, 若发生伤亡事故, 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是独立法人或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 若其生产经营活动完全脱离了出租方或发包单位而自主生产经营, 发生伤亡事故, 应认定承租方或承包方为事故单位。
操作人员正在对钻机做开钻前的最后调试
3.资产证券化一般流程分析 篇三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SPV信用增级
0引言
资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起源于美国的一项重大的金融创新工具,如今已成为金融创新中一种主流融资技术。2008年的金融危机,资产证券化是危机发生的一个重要的原因。银行将次级房贷打包重组卖给投资银行,投资银行将次级贷款证券化,并销售到世界各地,最终由于美国房地产市场的崩溃导致全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危机。资产证券化,使得美国一地的金融危机扩展到了全世界,那么,什么是资产证券化呢?
1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理论
1.1资产证券化的含义目前,学术界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定义还存在着争论,一般我们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把握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关键要理解以下几点:
1.1.1并不是所有的资产都能证券化。这里的资产应该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缺乏流动性,因为具有流动性的资产就不需要将其证券化了:二是该资产必须能在可预见的未来带来现金流,也就是说能证券化的资产是要由收入作为支撑的。
1.1.2证券化是一种金融技术。它是通过资产的重新组合,并利用必要的信用增级技术,创造出适合不同投资者需求,具有不同风险、期限和收益组合的收入凭证。
1.1.3资产证券化过程必须有多个主体。这些主体应该至少包括:一,卖方,即原始权益人也称发起人;二,资产证券化公司,也叫特定交易机构,(简称SPV)在国外一般是投资银行;三,证券化资产的买方,一般是银行、基金和其它个人投资者。这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三个最基本的主体,复杂的资产证券化过程,可能还会涉及到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至衍生出一大批的从业者。
发起人主要是负责将各种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分类整理为一批批资产,卖给SPV,SPV再在以这些资产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简称ABS),而这些证券通过金融市场卖给了全市场的买家,主要有银行、投资银行、各类基金和个人投资者。
1.2资产证券化的动因
本文刚开始提到的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那么,既然资产证券化有其不利的一面,为何却发展如此迅速呢?这是因为,资产证券化有其发展的内在动因。
1.2.1资产证券化为发起人提供了一种融资手段资产证券化的本质是用将来的现金流换取现在的现金流。这是一种不同于贷款和股权融资的新型的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可以根据发起人的意愿,设计多种期限,灵活性很高的证券,相比其它融资方式更灵活。资产证券化扩大了发起人的融资对象,大量的分散投资者都可以购买资产证券化了的证券。
1.2.2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发起人的资本收益率发起人可以通过将资产证券化来达到融资的目的,融资后,发起人可以将资金投入到其它更有吸引力,利润更高的项目中。这样,发起人资本收益率就比以前更高。
1.2.3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发起人进行资产负债管理资产证券化为发起人的中期和长期应收款、贷款等资产提供了相匹配的负债融资来源,使得发起人可以凭借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来开展规模更大的业务。以就是说,原来以资本为基础的业务开展模式,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变为以资产为基础,那么,理论上讲,无论规模多大的业务,发起人都可以完成。
2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流程
2.1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条件并不是所有的资产都能够证券化,能够证券化的资产应该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资产的质量和信用等级必须能够被准确的评估,这是资产证券化的前提。典型的资产证券化是把许多风险水平相近的资产捆绑在一起,组成一个资产池。通过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以该资产为支持发行证券。有了准确的信用评级,承销商才可以准确的确定证券的利率。第二,要证券化的资产必须要有担保。在国外比较发达的资产证券化市场,被证券化的资产以住房和汽车等浪费信贷为主,这主要是因为消费信贷具有天然的抵押品即消费品本身。第三,要证券化的资产必须能产生可预见的现金流。由于债务最终是要用现金流来偿还的,因此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量的资产才能证券化。如美国的次级贷款的证券化,是以次级借款人的还款为现金流支撑的。2008年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就是由于房价的下跌,次级贷款的借款人还款出现了问题,导致以此为支撑的大量证券资产的迅速贬值,从而导致大范围的金融机构亏损、倒闭。
2.2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全新的融资工具,是需要多种理论支持的。首先,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析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原理。本文前面已经分析过,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以未来的现金流换取现在的现金流。因此,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的分析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原理。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析主要涉及资产评估、资产的风险与收益分析以及资产的现金流结构分析。资产证券化涉及到的第二个理论是关于资产重组的理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根据需求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然后对自己所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根据资产重组理论进行组合,形成一个资产池。这里通过资产重组关键是对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资产证券化涉及到的第三个理论问题是信用增级理论。利用信用增级来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是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要特征,为吸引更多投资者,SPV必须对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进行信用增级。通过信用专门组,使证券的信用质量和现金流的时间性与确定性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同时满足发行人在会计、监管和融资目标方面的需求。
2.3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流程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已经基本了解了资产证券化的内涵,那么,资产证券化如何进行呢?
2.3.1确定要证券化的资产本文已经分析过要证券化的资产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这些条件能够挑选出可以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发起人要根据自己的需要从这些可以进行证券化的资产中挑选出一组资产,组成一个资产集合。通过资产集合的方式能够使得违约风险更加分散,有助于提高该资产的信用水平。另外,在确定要证券化的资产时,不应该包含不良资产,如果将不良资产用证券化技术进行销售,是有违道德的,也不利于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
2.3.2将资产出售给SPV SPV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一般可由投资银行担任,负责资产的证券化。实际上,国外的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类型是银行将自己的贷款等资产打包,出售给自己的投资银行部门,也就是说SPV是银行自已的部门,但是SPV必须是区别于发起人,而且SPV要远离破产风险,这样才能达到通过SPV使资产信用增级的目的。
2.3.3信用增级为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改善发行条件,SPV必须提高资产支撑证券的信用等级。信用增级是资产证券化交易成功的关键。信用增级的方式有很多种,最主要的,以及经常被使用到的主要是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实现资产的信用增级。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如此高风险的次级贷款证券能销售到全球各地,主要是因为有保险公司为其承保,当证券贬值、甚至违约时保险公司遭受了巨大损失。全球最大的保险集团AIG险些在金融危机中破产。信用增级后,可以将资产打包成证券,交由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
2.3.4发行证券完成了信用增级和获得较好的信用评价之后,SPV就可以发行证券了。证券一般包括债券、优先股和收益凭证,有的证券是这几种证券形式的组合。SPV可以通过美国纽约、英国伦敦等全球金融中心将证券发行到全世界。这样,一些流动性很差的资产,通过证券化的处理就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流通了。
3绪论
本文是对资产证券化流程的一般性分析,是最简单的资产证券化模型。不可能涵盖现实生活中资产证券化的各个类型以及各种复杂的资产证券化流程。读者通过本文能够了解资产证券化的一般原理和各个运作主体的逻辑关系就是本文作者的最大欣慰。
4.工伤赔偿处理流程 篇四
第一步: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在社保机构工伤部门领取)
第二步: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2)首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及有关检查报告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复印件(验原件);
(3)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员工工作考勤记录卡(考勤表)复印件(验原件);
(5)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及其它旁证材料(如:物证、书证、片、录音等);
(6)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须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7)属暴力人身伤害的须提供案发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法院的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8)其它材料等。
第三步:到单位所属区社保工伤部门提交材料。工伤保险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开出《收件回执》,如材料不齐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开出《补齐材料通知书》;
第四步:材料基本收齐后,如申请人为伤者或其亲属(或工会组织),工伤保险部门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伤事故调查处理通知书》,核对有关情况;收到用人单位书面回复后,如双方有争议,工伤保险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核实后,工伤保险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开出《受理告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六步:工伤保险部门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并于20个工作日内送达伤者或其亲属(或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申请工伤理赔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
1、《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2、《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深圳市工伤职工自愿不做鉴定保证书》(原件一份);
3、工伤医疗门诊病历本、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一份);
4、单位银行账号、职工本人的银行存折(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事故属于工伤保险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注:该项情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员工被鉴定为1至4级伤残的,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一级伤残 为 二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 为 二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 为 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 为 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
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 为 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 为 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 为 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 为 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
(3)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如下标准支付护理 费: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护理费按照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
(4)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职工户籍由深圳迁往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由深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
用人单位应当按深圳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
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员工被鉴定为5至6级伤残的,可以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五级伤残 为 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 为 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5级伤残 为 本人工资的70%,6级伤残 为 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五级 计发 五十个月,六级 计发 四十个月。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五级 计发 十个月,六级 计发 八个月。
工伤员工被鉴定为7至10级伤残的,可以享受哪些一次性的赔偿?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七级伤残 为 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 为 十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 为 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 为 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七级 计发 二十五个月,八级 计发 十五个月,九级 计发 八个月,十级 计发 四个月。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
工伤职工应何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医疗终结期需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
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首次鉴定(伤残等级、医疗终结期、辅助器具安装、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一、申请条件: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本市务工人员,根据《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1992)粤劳险第51号文规定,伤情相对稳定,已满最短医疗期伤情相对稳定。
二、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工伤医疗有关资料(原始病历、X光片、CT片、MRT片及检查报告单等)、(3)、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4)、未参保无工伤认定书的应提供所在单位证明;非法用工 的应提交属地工伤管理部门的非法用工证明;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写《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者领取《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
2、按《鉴定通知书》,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带齐相关资料进行鉴定并领取回执。
3、申请人凭回执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鉴定结论。
5.劳动工伤纠纷处理流程 篇五
劳动工伤纠纷处理流程
1、先申请工伤认定
企业作为申请人,在职工发生事故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职工作为申请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2、等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单位不承认工伤时
要是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否认是工伤的,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没有有力证明的,应当承认工伤。
4、双方协商
在确定属于工伤后,单位和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能够坐下来协商的,就双方协商赔偿数额和范围。单位履行了赔偿义务,受害人无须再经过其它程序。
5、协商不成申请仲裁
双方协商不了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不再向法院起诉的裁决结果应当服从。
6、向法院进行起诉
受害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工伤处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篇六
一、工伤处理流程
1、组织救治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时,用工单位应立即将受伤员工送至就近医疗机构救治,伤情稳定后转至二级(含二级)以上或社保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与就诊医生积极沟通,建议在工伤保险医疗目录的范围内用药和诊疗。
2、事故上报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工单位应在48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上报;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龄、到岗工作时间、事件发生的详细经过、工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发生工伤的原因分析(缺一不可)。
发生重大工伤事故、重大意外事件(包括疾病死亡)及重大疾病住院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人力资源部,并通过电话沟通、医院看望、现场察看等方式了解员工伤情信息,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至人力资源部。
3、认定是否属于工伤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后,根据事故伤害发生的情形判定是否属于工伤。工伤认定三要素为: ①工作时间; ②工作场所 ;③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九)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例如:员工因违章操作负伤、员工因工外出期间遭受暴力侵害等属于工伤。
注解: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条件较为严格,应满足以下条件:(1)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2)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3)事故的主要责任不在员工本人或者双方同等责任;(4)事故属于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5)员工本人负伤、致残或死亡。
员工下班以后加班或者避开高峰时段之后再回家等情形,属于合理的时间。员工从工作地往返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如下班途中到菜场买菜再回家)属于合理的路线。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在招聘(面试)考核期间未办理入职手续受到的事故伤害;
(五)职工打架斗殴引起的伤害;
(六)上下班途中受到非交通事故的伤害;
(七)其他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事故伤害。
4、工伤认定
(一)申请认定
人力资源部接到工伤报告后,察看工伤员工是否缴纳社保。
缴纳社保的,按照社保统筹地人社局的工伤报案流程,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其报备,并做好记录工作,并按照工伤认定要求,通知用工单位在事故发生后25日内收集好工伤认定材料,在一个月以内将认定材料提交至人社局认定工伤;一个月内无法提交认定材料的,可在受伤发生后25日内向人社局申请延期认定,认定期限一般可延长15-30日。
说明:用工单位收集完工伤认定材料后,应对材料进行审查,需要补正的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
未缴纳社保的,由员工或其近亲属在事故发生后一年以内向事故发生地人社局申请认定,超过一年期限的不予认定。
说明:若事故伤害较轻,可简化程序酌情协商处理,但务必确保不起争议、不留隐患。协商赔付处理工作由用工单位协助人力资源部完成。
(二)申请材料的要求 申请工伤认定相关材料根据当地人社局要求提供,大致为以下内容: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说明:《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申请工伤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三)申请材料审核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四)调查核实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说明: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五)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一般在工伤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说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的时限中止。比如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工伤认定需要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则在该材料未出具之前,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暂停中止。
(六)工伤认定结论送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人力资源部承办人员在提交材料后须跟踪处理,直至获得认定结论,收到员工工伤认定书后要集中妥善保管。
5、劳动能力鉴定
(一)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无时间限制。工伤员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要求劳动能力鉴定的,需参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标准GB/T16180-2014)判定是否需要鉴定,符合十级伤残标准或有骨折的,方可安排其向所在地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不符合此条件员工要求鉴定的,由员工本人申请,相关费用视鉴定结果处理。
(二)申请鉴定材料
各地区劳动能力鉴定材料要求均有不同,大致为以下内容:(1)员工身份证复印件;(2)鉴定申请表一式四份;(3)工伤认定书原件;(4)诊断证明、病历本、出院小结及各种化验单、报告单等医疗材料;(5)一寸照片4张;(6)X光片及报告单。
(三)鉴定流程
(1)市级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单位申请的鉴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后,须在15日内送达员工本人签收。
(2)省级鉴定。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员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第一时间反馈至人力资源部,根据人力资源部指示协商伤残理赔事宜。
(四)鉴定费用承担
单位安排的首次鉴定相关费用由单位承担,员工要求并申请鉴定的费用视鉴定结果处理,即:有伤残等级的单位承担,无伤残等级的员工自理;省级鉴定由单位提出的费用单位承担,员工提出的由员工自理。
6、医疗费报销
(一)未缴纳社保的医疗费用的处理
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医疗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标准参照工伤 保险标准据实报销(与本次工伤无关的费用应予剔除),报销时根据财务要求大致提交以下材料:(1)病历本、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医疗费发票;(2)工伤诊疗终结报告;(3)劳动合同复印件、(4)员工身份证复印件;(5)用工单位证明材料。
工伤医疗期内发生的护理费,按当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由公司承担,因第三人侵权认定为工伤的,由侵权责任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二)缴纳社保的医疗费用的处理
工伤员工缴纳社保并认定为工伤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工伤员工医疗期结束后,应按照社保统筹地人社局要求提供以下材料报销:(1)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请表;(2)工伤认定书;(3)病历本、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医疗票据等医疗及费用材料;(4)工伤诊疗终结报告。(5)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单位证明。因参保地人社局要求不同,提交的材料和表格会有所不同,根据人社局要求提交。
工伤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医疗费报销:甲类药全部报销,乙类药大部分报销(约70%),丙类药不报销,差额部分由单位承担。
7、伤残待遇赔付
(一)伤残待遇内容 经劳动能力鉴定有伤残等级的工伤员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可享受相关伤残待遇。员工伤残待遇分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未缴纳社保伤残理赔处理流程
工伤员工收到鉴定结论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再次鉴定申请的,或省级鉴定结论出来后,由人力资源部主导,在用工单位协助下与员工进行协商一次性处理。协商前应认真查阅工伤员工的病历资料、医疗资料、劳动合同、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等相关材料,充分掌握员工各方面情况以及当地政策法规,制定处理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员工基本情况、伤情诊断及鉴定结果、员工诉求及要求协商补偿额度、合同履行地补偿标准和协商处理意见等。
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即刻到劳动部门或司法所请求出具《调解协议书》。若劳动部门或司法所不同意出具,可与工伤员工签订《工伤一次性处理协议书》,并立即办理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据协议约定兑现理赔,支付理赔款时须由员工出具收款收条。理赔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整理入档,由人力资源部统一保存。
说明:伤残理赔款审批流程:
人事管理中心经理→人资部医疗报销责任人→人资部负责人→运管部(航空部)负责人→人资部分管领导→财务部负责人→常务副总裁→董事长
伤残待遇协商无果产生争议被诉劳动仲裁的,由公司法务部负责应诉和处理后续事宜,人力资源部需将工伤处理相关资料转交法务部。
说明:与工伤员工协商一次性处理时,承办人员需携带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前往。处理员工工伤过程中,应从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和维护公司声誉的角度出发,尽可能采取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一次性补偿额度应控制在社保赔付额度以内。
(三)缴纳社保伤残理赔处理流程
人力资源部收到员工伤残鉴定结论后负责向社保基金申请。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统筹地区社保基金承担,收到员工伤残鉴定结论并确认双方对鉴定结果均无异议的情况下,15日后由人力资源部向社保基金申请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工伤认定书原件、伤残鉴定结论书原件、伤残待遇核准结算表等。
(2)工伤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向社保基金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请材料为: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书复印件、伤残鉴定结论书复印件、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伤残待遇申请表。
(3)由公司承担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须在员工办理离职时协商确定,标准参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说明:工伤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A、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B、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C、拒绝治疗的;
D、具有欺骗公司行为者; E、无法提供医院证明者; F、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8、与工伤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工伤医疗期和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1)医疗期:员工发生工伤后入院医疗即开始计算医疗期,医疗期截止于出院时间,以出院小结材料和病历记录时间为准。(2)停工留薪期:员工因公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称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需依据伤情的具体状况来确定,单 位一般按照就诊医院出具的建议休假单,来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受伤特别严重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按照员工出勤标准计算出的工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福利待遇,不含加班工资)。
(三)交通事故类事故处理注意事项
员工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了解事故信息,获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确认是否符合认定工伤的相关条件;属于员工主要责任的,发告知函以明确劳动关系处理的相关情况,可按照非因公负伤处理。
(四)工伤风险的规避及注意事项
①加强劳动用工安全监管,不断健全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 ②落实一线员工入职安全培训以及定期开展一线员工安全培训,增强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③了解员工操作场地及设备使用情况,查漏补缺。
④落实奖惩制度,对员工在工作中的不当方式和危险行为进行处罚公示。
⑤加强现场管理,重视事故多发环节。下班前(抢速度、忽视安全);刚上班(思想不集中);工作忙时(疲惫、忽视安全)。
⑥对本多发原因工伤案件进行逐一防范及规避:
(四)非因公受伤医疗期的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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