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联盟章程范本

2024-07-29

企业联盟章程范本(精选7篇)

1.企业联盟章程范本 篇一

宿州市高新区企业家联盟章程及服务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联盟名称为宿州市高新区企业家联盟。

第二条:本联盟是为了团结高新区企业家而成立的非赢利性群众团体。第三条:本联盟宗旨是为会员构建一个企业家与企业家、企业家与政府,企业家与学术机构之间的沟通桥梁,为会员提供一种分享生活与共享资源的社交平台,让会员能够获得商业信息、结交知己朋友、分享管理经验、体验品质生活。

第四条:本联盟的目标是打造一流的企业家商务联盟,为会员自身发展创造更广阔的空间,培育诚信企业家领袖的思想家园,探索企业家诚信精神和共同价值,凝聚企业家道德共识和诚信力量,为高新区企业家打造诚信经营的共赢平台。

第二章

会员

第一条:本联盟会员对象:会员由来自高新区内注册企业的企业家构成。会员包括:长期担任企业董事长(董事会主席)、总裁、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职务,带领企业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在社会取得积极影响的企业家。

第二条:会员资格:凡符合本章程之约定,愿意积极推动本联盟宗旨,企业年平均销售额或投资额在500万人民币以上的,拥有良好社会信誉并热心实践和体验本章程的首席执行官,经我部邀请、会员推荐、自愿申请并经联盟会员管委会严格审核通过者,即可拥有我部会员资格,同时享有会员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条:本联盟入会方式及程序:本联盟采用邀请、推荐、申请三种入会方式。联盟现招纳会员名额仅限50名,待日后联盟营运正常及会员团队不断扩编后再招纳更多优秀联盟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无需缴纳会员费,但须缴纳保证金一万元,满一年后方可退费。入会自愿,退会自由。2.经理事会对企业和企业家诚信经营评估通过。3.颁发联盟会员卡、会员证书和会员手册。第四条:会员须履行的义务

1.承诺及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联盟各项规定和运行流程。2.以联盟名义进行商务活动时,自觉维护本联盟的声誉。3.积极实践联盟的宗旨,参与联盟的活动,促进信息交流。4.创造会员聚会的机会,提供聚会的条件。

5.确保提交的资料真实、准确、合法,并承诺有变化时及时通知联盟处更新。

6.在联盟进行调研时,有义务提供调查问卷中的详细资料,并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合法,并首发、诚信、保守商业秘密。7.恪守相互尊重、诚实守信的交往原则,并能以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为本联盟及联盟其他会员提供互动式公益服务。第五条:会员的权益

一、学习充电方面表现形式如下:

1.论坛:每年至少举办四场联盟领袖大讲堂,所举办活动和其他活动,会员可全程免费参与

2.聚会:每2个月组织一次企业家会员聚会活动,每次挑选出一名会员企业作为聚会东道主,大家前往所在会员企业后,由东道主会员将自己企业目前存在的困惑或问题拿出来剖析,由其他会员共同为其出谋划策或协助解决困惑及问题。

3.杂志:每半年出版一期《联盟总裁圈》内部刊物,将通过邮寄形式送达给每位会员。

二、人际拓展方面表现形式如下:

1.沙龙:每年举办至少四场企业家沙龙联谊活动,会员可全程免费参与。

2.旅游:每年组织两次家庭旅游,会员家庭直系成员共同参与,一次省内游,一次省外游。

3.通讯录:免费获赠一本会员通讯录,以方便会员之间相互交流,进而扩大自身人脉圈。

三、商业机会方面表现形式如下:

1.年会:每年举办一场会员大会,并制作精美会刊,会员可于大会期间相互交流商业信息,同时免费为会员在会刊提供商业信息发布平台。2.考察:每年组织1-2次对外名企考察,扩大会员视野,发掘商业机会。

3.宣传:义务帮助会员的商业信息发布到国内各大招商网上,让会员拥有更多的商业机会。

四、健康养生方面表现形式如下:

1.锻炼:定期组织会员前往联盟特约合作商家处享受高档健身体验。

2.养生:定期组织会员前往联盟特约合作商家处享受养生保健体验(如:理疗、食疗、SPA等)。

3.讲座:每年举办1-2次《企业家健康管理》讲座,协助企业家做好自己及家人的健康管理。第六条:会员的延续及取消

1.凡积极参与联盟活动,配合联盟工作,履行会员义务即可延续会员资格。

2.凡触犯刑律或本联盟章程的会员,公开宣布破产的会员,或自愿要求退出的会员,将自动失去会员资格。第七条:会员管理

本联盟设有会员管委会,负责联盟会员事务的日常行政管理,制定会员发展和会员服务政策,协调和帮助全国范围的会员事务管理和发展工作,监督联盟品牌资源的使用与传播,建立会员发展与服务网络。

第八条:联盟各职能部门的组织架构

本联盟设秘书处和会员事业部两大常设机构,为会员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精细化服务,会员事业部将能部门在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负责特定区域内的具体工作,可为会员解决多方位问题和困难。第九条:本章程修改权与解释权归本联盟,自联盟成立之日起颁布实施。

宿州市高新区企业家联盟(制)

2.企业联盟章程范本 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宗旨;

二、名称和住所;

三、经营性质;

四、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五、经营范围和范围方式;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的分配形式;

九、劳动用工制度;

十、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一、终止程序;

十二、其他事项。

联营企业法人的章程还应载明:

1、联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2、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3、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

4、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

5、要负责人任期。

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范例

此范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一般规定及企业的一般情况设计,仅供参考,起草章程时请根据企业自身情况作相应修改!

XXXX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名称:XXXX研究院(以下称“企业”)

企业住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

邮政编码:100013

第三条 企业是中国XX集团公司设立的,以科技开发、产品研制、技术服务为主要任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中国XX集团公司是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XXXX万元,由中国XX集团公司以货币方式投入。

第五条 企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按照市场需求,切实把技术创新作为增强企业生产力的关键措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第六条 企业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活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内贯彻执行。

第八条 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企业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企业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章 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九条 企业宗旨:依托科技优势,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步伐,把企业建设成集工程承包、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产品制造、技术服务等为一体的科技型企业。

第十条 经营范围:

主营:建筑业(土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监督及管理,工程与产品检测,计算机软件与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械电器设备、化工产品、五金交电、通信设备等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兼营:实业投资、物业管理、培训、房屋租赁;日用百货的销售、机动车停车服务等业务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经营方式:工程承包、设计、生产、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销售、代销、代理、装修等。

第三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企业实行院长负责制。设院长1人,副院长若干人和总会计师。

第十三条院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院长由中国XX集团公司任命。

第十四条 企业建立以院长为首的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系统。院长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负有全面责任。

第十五条 院长领导企业的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企业的各项计划。

(二)决定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

(三)聘任、解聘企业中层领导干部。

(四)提出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计划、基本建设方案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职工培训计划,工资调整方案,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工资列入企业成本开支的企业人员编制,制定、修改和废除重要规章制度的方案。

(五)依法奖惩职工。

第十六条 院长依靠职工群众履行本法规定的企业的各项义务,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企业的决策机构为院务会议,成员包括: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

第四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职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职工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履行义务。

第五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二条 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缴纳各种税、费、基金。

第二十三条 企业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办法。企业遵守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纪律。

(一)做好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正确核算成本费用,合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预提和摊销费用,计提和处理资产损失。

(二)开展目标成本管理。

(三)加强资金的监督和控制,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内部管理制度。

(四)加强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企业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本位币为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 企业会计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

第二十六条 企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帐目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企业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缴纳各项税款。

第六章 劳动、人事、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工资分配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二十九条 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多种形式吸收优秀科技人才。企业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实行公开竞聘、择优聘用、定期审核,并实行任期制。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录用、辞退职工。

第三十条 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职工工资分配制度。

第三十一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劳动保障制度。

第七章 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决定解散;

(二)企业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撤消;

(三)企业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三十三条 企业因前条原因终止的,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应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债权、债务,编制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目。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批准,清算组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起草、修改经中国XX集团公司批准,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范本) 篇三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上海市民政局颁布的《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了规范“XXXXXX(全称)”[以下简称XX]的日常活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名称:XXXXXX XX住址:上海市 区

第三条 XX宗旨: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信守职业道德,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以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准则,„„。第四条 业务范围[必须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一致]:

第五条 XX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第六条 XX由XXXXX XXXXX(出资或申办的单位或个人)举办,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七条 XX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XXX(全称),登记管理机关是XXXXX(全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八条 XX实行 XXXX[决策机构:如董事会、理事会、管理委员会等]领导下的X[执行机构负责人如校长、院长、所长、主任等]负责制。决策机构是XXXX[如董事会、理事会、管理委员会等],其成员由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及授权人员组成。XXXX 设 XXX[如董事长、理事长、管理委员会主任等]壹人,副XXX若干人,由XXXX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XXX长为法定代表人。第九条XXXX[决策机构]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XXX[如董事长、理事长、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负责召开,XXX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开。XXXX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XXXX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XXX,根据XXX长提名,决定副XXX及其他各业 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二)制定XX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制定和修改XX章程。

(四)决定设立和撤销工作部门。

(五)审议和批准中心的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 十 条 召开XXXX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成员。XXXX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XXXX会议由出席会议的成员行使表决权,XXXX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才有效。

第十二条 XXXX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XXXX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秉承公平、公正,从推进XXXXXX(全称)发展的根本利益出发的规则。

第三章 X[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十三条 X的产生:X、副X由XXXX选举产生,报上级部门批准,任期4年。第十四条 X的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XX的发展规划。

(三)执行XXXX的决议。

(四)管理XX事务,组织实施XX各项活动。

(五)聘任与解聘XX员工。

(六)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X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X代行其职权。

第十六条 XX设立监事会,其职权是:检查单位的财务状况,对法定代表人、X、副X在执行单位职务时的违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XX的经费来源:

(一)组建时的原始投入。

(二)XX开展业务活动时的收入。

(三)社会各界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XX的注册资金由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出资。根据运作和发展需要,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可以继续投入。

第十九条 XX的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入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的处理

第 二十 条 XX的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须解散时,须经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XX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清算人员一般应由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中心的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三条 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中心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二十五条 XX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XX [单位简称]XXXX[决策机构]。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主。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XX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XX XXXX。

4.企业联盟章程范本 篇四

1、本章程仅适用于中外合资的有限公司。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选择设监事会的,将“监事”章节删除;不设监事会的,将“监事会”章节删除。

3、本章程中股东自行约定的事项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4、本章程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不得手工填写。

5、本章程供参考,股东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但章程中应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3条所列事项。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各方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中文):

公司名称(英文):

; 公司注册地址:。

第三条 公司股东各方为:

甲方:,注册国家(地区)/所属国别(地区),法定地址: ; 乙方:,注册国家(地区)/所属国别(地区),法定地址:。

(注:若有丙、丁„„ 方,依此类推。)

第四条

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其中: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出资方式为:,占注册资本的 %;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出资方式为,占注册资本的 %。

(注:若有丙、丁„„ 方,依此类推。如有专项规定不需列明投资总额的,则删去投资总额项)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缴付期限:。

(注: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行业外,公司股东可自行约定出资期限,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八条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须经合营他方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由 名(注:3-1

3人)董事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注:若有丙、丁„„ 方,依此类推)。董事长一名,由 方委派,副董事长 名,由 方委派。董事每届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注: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由他方担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和表决。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

1、公司章程的修改;

2、公司的中止、解散;

3、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公司的合并、分立;

……(注:事项内容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增加)

第五章 监事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注:1-2人),由股东共同委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共同委派可以连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职责)

第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八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监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共 人(注:不少于3人),包括 名股东代表和 名公司职工代表(注: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共同委派,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职责)

第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 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 年,并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公司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职责)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注:董事长或总经理二者选其一)担任。

第八章 公司劳动管理及财务等其它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员工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纪律等事宜。公司支持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设立工会组织。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财务、会计、审计、外汇、统计、保险等制度。

第九章

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经营年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股东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注: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对合营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年限届满;

(二)董事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四)、(五)项而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及其修改须经董事会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本章程系股东各方自愿选择的格式化章程文本,当事各方承诺已知晓文本全部内容,除下划线处填入的文字和根据说明需要删除或修改的条款外,其余文字和条款未作任何改动。

5.企业联盟章程范本 篇五

章程

(本文本仅供参考。投资者可根据《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进行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四章 投资者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税务、外汇管理 第九章 职工及工会

第十章 期限、终止和清算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成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投资者名称、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投资者名称:…… 英文名称:……

在……国(地区)登记注册,法定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注: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写明姓名、国籍、身份证号、常住住所、电话、传真)第三条 公司的名称、法定地址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 公司法定地址:南京市……。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是……(注:投资者名称)投资经营的企业,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以后,公司应当向投资者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四条 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以及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方可实施的事项,经公司投资者决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外汇、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担保、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 投资者决议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通过投资者决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减少或者转让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延期、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应由投资者决议的重大事宜。

第五章 董事会

议记录及决议文件,经与会代表签字后,由公司抄送全体董事,并连同委托书一并存档,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公司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休会期间需经董事会决定的事宜,也可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董事书面表决作出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其住所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公司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注: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1人,副经理…人。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经理协商。

第二十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各项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基本制度和具体规章;

(四)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五)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六)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经理、副经理每届任期…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兼任经理、副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经理、副经理必须是常驻公司住所的专职人员,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经理或副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管理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或按公司的管理规定,予以解聘;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触犯刑律的,要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的,应提前…天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决议批准,方可离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等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外汇事宜,按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外汇管理部门同意的银行开设人民币账户及外汇账户。

第四十九条 对于公司按中国法律规定缴纳所得税并扣除、支付或拨出任何其它款项后所余利润,董事会应编制它认为需要的利润积累、分配或投资计划,报投资者批准决定执行。

第五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九章 职工及工会

第五十二条 公司职工的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和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以及中国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方案,拟定劳动合同文本后,由公司和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招聘职工,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职工进入公司要有试用期进行考查,试用期间要订立试用合同,试用期满转为正式雇佣,应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上应包括工资待遇、应遵守的事项和雇佣双方签名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 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制度、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中规定事宜的职工给警告、记过和降薪等处分,对情节严重者,可给予辞退、开除、对开除的职工应报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第五十六条 公司待遇,原则上参照公司住所地现工资制度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方案由董事会审议确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五十八条 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订、生效、解释、变更和争议的裁决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依据。如有抵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为准。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主动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审计、劳动管理、环保等部门的依法检查和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经投资者同意可以修改补充,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经修改补充的条款,作为章程的有效附件。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注:也可同时用另一种文字书写,如有不一致之处,以中文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于二○○ 年 月 日由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注:或授权代表)在中国江苏省南京市签署。

投资者:(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6.联盟章程(模版)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中国光伏产业联盟,英文名称为 China Photovoltaic Industry Alliance(简称光伏联盟或CPIA)。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中国光伏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积极投身于光伏产业,从事光伏产品及应用的研究、开发、制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光伏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协助政府提升产业整体的技术研发水平及制造水平,促进在中国建设完整的产业链和成熟健康的市场,维护产业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联盟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联盟内部实行民主管理。

第六条 联盟总部(即联盟秘书处所在地)设在中国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光伏产业内部及与其他产业在技术、经济、管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协调联盟成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并完善光伏产业链;

(二)推动制定光伏产业的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使其在本行业和其他相关行业中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推广,推动产品认证、质量检测等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开展对产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统计、研究,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本产业发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反映成员的愿望和诉求,提出产业发展建议,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四)组织联盟成员推动光伏市场发展,营造良好的产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五)搭建光伏产业共享信息、培训交流的平台,促进产业资源有效利用,对外开展咨询服务和人才培训等活动;

(六)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企业的联系和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中国光伏行业利益、形象;

(七)组织联盟成员防止行业不正当竞争,积极应对国际纠纷;

(八)开展有益于光伏产业发展的公益事业。

第三章 成 员

第八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准备从事光伏产业的研发、制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机构,承认本章程,均可向联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为联盟正式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

第九条 成员分为理事会成员(简称理事)和非理事会成员(简称成员)。

(一)理事会成员:

联盟发起人(联盟发起人是指积极参加联盟成立初期的活动,并自愿作为发起人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组织)为当然的理事会成员;

承认本章程的非理事会成员,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成员提名,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即可成为联盟理事会成员。

(二)非理事会成员:

承认本章程,向联盟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成员提名,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即可成为联盟非理事会成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1、为联盟成员;

2、对光伏产业有重要贡献和影响力;

3、遵守适用于理事会成员的有关规定;

4、由理事会决议,并经全体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申请成为非理事会成员:

1、承认联盟章程;

2、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3、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4、遵守联盟知识产权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

5、由理事会决议,并经全体理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第十一条 加入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经理事会成员提名;

(二)提交加入联盟的下列书面材料:

1、加入联盟的申请;

2、申请单位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证件复印件;

3、申请单位的光伏产业发展计划和已经开展的工作。

(三)联盟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意见提交理事会;

(四)理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

(五)联盟秘书处向获得同意并已缴纳相关费用的申请单位颁发成员证书。

第十二条 成员退出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向联盟理事会提交书面退出声明,并交回成员证书;

(二)自提交退出声明日三十日后退出联盟。成员退出后,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三)1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 成员违反联盟章程及其他制度或做出不利于联盟的行为,并在接到理事会发出书面警告六十日内无改正行为,予以除名。成员除名后,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成员被联盟除名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

第十四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非理事会成员:

1、有权参加联盟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交流、培训、国际合作等活动;

3、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各工作组的活动;

4、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有关技术等相关资料;

5、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服务;

6、有权向联盟提出建议和议案;

7、有权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8、有权退出联盟。

(二)理事会成员:

1、非理事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2、参加理事会会议,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优先获得联盟服务的权利;

4、向秘书长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5、委派代表参加秘书处;

6、对联盟财务收支进行查询;

7、有权向理事会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和议案;

8、有权退出理事会或联盟。第十五条 成员应尽以下义务:

(一)非理事会成员:

1、遵守联盟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联盟的决议;

2、积极承担和配合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4、维护联盟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5、按联盟规定缴纳会费;

6、设立一名联络员,向联盟及时反映本单位的信息,提供成员的资料和变化情况;

7、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二)理事会成员:

1、非理事会成员的义务;

2、按时参加理事会的活动;

3、积极完成理事会指定的任务;

4、应秘书处的要求派代表参加秘书处的工作。

第十六条 附属机构:成员公司拥有或可以控制其附属机构50%以上的股权,并且附属机构与其母公司有相同的光伏产品经营领域,那么附属机构的成员资格应包含在母公司内。母公司应代表附属机构在理事会会议、联盟大会和工作组会议上进行投票。与成员单位有关联的公司(除了其附属机构外)应交纳各自的会费,并且其在会议中有独立的一票表决权。附属机构也可以自愿成为独立的成员,交纳一份成员费,但是附属机构的投票权和工作组的成员资格应由母公司来代理,除非理事会考虑到此附属机构已很大程度上独立于母公司等因素,并批准该附属机构可在理事会会议、联盟大会和工作组会议中行使自己的投票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大会。联盟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联盟秘书长召集。联盟大会须有联盟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理事会或半数以上成员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联盟大会的职权:

(一)审批理事会做出的联盟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批准和修改联盟章程;

(四)换届选举理事会成员;

(五)决定终止、清算等事宜;

(六)其他须经联盟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联盟的决策机构,对联盟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首届理事会由联盟发起人组成。

理事会设立联合主席不超过五个,副主席若干,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联合主席和副主席在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筹备并组织召开联盟大会;

(三)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审议修改章程的决议;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和联盟的主席、副主席;

(五)决定联盟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决定各工作组组长的任免;

(七)制定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八)审议批准联盟机构的设置和变动,领导联盟秘书处及各工作组开展工作;

(九)审议批准各工作组提交的有关提案;

(十)制定联盟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十一)制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和报告;

(十二)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批准成员的奖励和惩戒;

(十三)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审议变更、终止联盟等重大决议;

(十四)解释联盟章程;

(十五)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下设联盟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根据需要设置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

秘书长或经理事会认可的副秘书长为联盟法定代表人,向联盟大会及理事会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联盟秘书处的职责:

(一)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协调管理联盟内各工作组及成员的活动;

(二)负责筹备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三)起草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四)起草联盟工作总结和报告;

(五)负责受理企业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核;

(六)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七)负责联盟大会和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条 联盟大会及理事会联合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光伏产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本职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 联盟根据发展需要可以成立若干工作组,工作组相关规则另行确定。

各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及副组长人选由工作组推荐,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每届组长及副组长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各工作组在联盟理事会及秘书长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各工作组的组员会议由各组组长负责召集。

工作组组员会议的职责:

(一)讨论和决定本工作组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协调本工作组中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成员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和经济合作;

(三)推荐组长和副组长人选;

(四)讨论和决定本工作组内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各成员单位应按要求,确定与联盟有关工作机构相对应的代表人员和联系人,以便加强联系,使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联盟的经费主要来源:

(一)成员单位按联盟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联盟举办的各类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联盟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大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联盟的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包括成员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联盟理事会每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独立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表决通过后报联盟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联盟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三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联盟大会表决通过,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任何在联盟内或由联盟讨论的内容,包括联盟大会、理事会会议、工作组会议议题和内容仅在成员内部是公开的。任何成员都应该遵守联盟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七条 联盟所从事的所有活动均严格遵从所有现行的法律法规。特别地,成员应知悉其各公司按一定的商业规则互相竞争,他们的行为不能违反任何现行的反垄断法律和法规。每位联盟成员应积极地鼓励和促进光伏产业的竞争环境。成员应确认他们不会在竞争者之间谈论有关产品成本、产品定价、销售渠道、市场分区或客户配售等问题。因此,每位成员有责任为其参加联盟活动的代表就限制在正式会议或非正式聚会等场合谈论关于联盟目标宗旨的重要问题上提供相应法律的建议和忠告。每个成员还应知悉在符合联盟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发竞争性的技术和标准以及将该成员的专利权许可给第三方以使竞争技术和标准进行运作的行为是自由的。

第三十八条 知识产权:任何成员不得因参加联盟而明示或默示地授予或被视为授予该联盟或其他成员关于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或该成员拥有或控制的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或许可,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

未经其他成员的明示书面许可,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公开方式使用其他成员的名称,但是任何成员均可以披露和公开其在联盟的成员身份,并且联盟也可以披露和公开任何成员的成员身份,除非该成员以书面形式明示请求联盟不披露或公开其在联盟的成员身份。

第三十九条 此章程不是为了(也不应该被理解为)在成员之间建立一个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代理关系等实体。任何成员在没有得到其他成员或联盟的书面授权时,都没有权利代表其他成员或联盟签订协议或承担义务。成员不应承担由其他成员或联盟的未授权行为带来的责任、损失或损害。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联盟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的官方语言为中文。本章程即使被翻译为其他语言,仍以中文版本为准。

7.联盟章程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为鹤壁市冠军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的性质是:以在鹤壁市区内从事建材行业商家为主体、自发志愿加入;

第三条 本联盟宗旨:资源共享、相互帮助、合作共赢、扩大联盟成员品牌影响力、提升销售业绩。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一条 组织联盟商家进行大型团购活动,拓展业务范围; 第二条 组织联盟商家进行经营管理交流,组织员工进行业务培训; 第三条 代表联盟商家对外进行宣传、联络扩大联盟影响力。第三章 联盟会员 申请加入联盟资格

(一)拥护联盟章程、诚实守信、在鹤壁建材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团队人数必须在3人以上、能组织参加大型团购活动;

(三)需交纳3000元联盟保证金,联盟章程签字,并在月底前补足保证金;

(四)本联盟最低期限3个月,不满3个月退出,扣除保证金;

(五)本联盟执行强制带单政策,每家成员每月必须给联盟所有成员带够一单,单值不低于3000元,每月5号之前未带单成功的品牌兑现500元/品牌带单费,到期未兑现直接从保证金中扣住;

(六)订单有3天退单期,过退单期视为带单成功;

(七)按时交纳联盟议定的费用及各项罚款;

(八)需要联盟成员半数以上成员投票通过。

(九)联盟退出机制

1.自愿退出,扣除各项费用,1个月后退还保证金; 2.连续2个月被带单为0或者带单为0,退还保证金,退出联盟; 3.违反联盟章程第四章 第六条,或者拒不执行联盟决议,扣除保证金,退出联盟; 4.品牌停止营业;

5.其他未尽事项联盟成员讨论决定。第四章 联盟成员活动规则

第一条 联盟成员需严格遵守联盟章程、维护联盟的合法利益;

第二条 联盟活动形势按月度规划,以小专场形势进行,注重日常带客、带单,具体见《月度专场计划》;

第三条 联盟成员之间带单,单值5000元以下带单费50元、5000元(含)及以上带单费100元;

第四条 联盟月度带单第一名奖励300元,最后一名乐捐300元; 第五条 联盟员工带单第一名奖励200元;

第六条 联盟成员执行联盟会议决议,拒不执行联盟决议的成员第一次罚款200元、第二次直接清除联盟资格,保证金扣除;

第七条 联盟成员需配合第三方执行的各项规定、处罚措施、严禁在员工大会上顶撞第三方,第一次罚款200,第二次直接清退联盟; 第八条 联盟成员不允许参加其他建材行业组建的联盟,查证扣除保证金、清退联盟,永不接受申请加入联盟。

第九条 联盟成员不允许将共有客户信息泄露给其他建材同行,如发现查证、第一次罚款500元,第二次清除联盟并扣除保证金;

第十条 联盟各项罚款均有交财务管理,用于各种联盟奖励、宣传费用等,每月5号之前财务发收支明细。第五章 联盟机构 第一条 联盟大会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讨论决定联盟重大事项;

(三)新加入联盟成员的审核通过;

(四)联盟会员大会每月固定召开一次,具体日期由会长通知。第二条 联盟常设机构

(一)会长:由联盟成员推选、任期1年,负责起草联盟章程、监督和执行联盟成员落实各项联盟会议决议、负责联盟成员奖励和处罚的提报、执行;

(三)财务:联盟成员推选,负责联盟各项费用收取、核算,每月5号前结算费用。

第三条 联盟活动期间 第六章 联盟成员员工活动

第一条

联盟每月组织不少于1次的销售技能培训、各品牌可以组织 联盟成员员工进行本品牌的相关培训。

第二条 联盟不定期组织联盟成员员工进行员工旅游、聚餐等活动,费用均摊。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一条 联盟成员均可提议修改联盟章程、须经2/3以上成员通过; 第二条 联盟活动期间、不接受联盟章程修改提议、结束后方可提出修改意见,原则上每月修改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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