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2024-10-04

工伤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精选11篇)

1.工伤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篇一

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三款、《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六款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人数×天数×70%

支付主体: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

交通食宿费

交通食宿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支付主体: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

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配置标准×器具数量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

①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支付方式:按月支付。

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即最长也不超过24个月。

支付主体: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一、二款。

②停工留薪期内的陪护费,需要支付,但尚无明文规定按什么标准进行计算。

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处理: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支付主体: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生活护理费

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②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伤残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月数

一级:24个月 ;二级:22个月 ;三级:20个月 ;四级:18个月 ;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 ;七级:12个月 ;八级:10个月 ;九级:8个月 ;十级:6个月。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4条、第35条。

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百分数

本人月工资:实务中一般按定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无明文规定)

①一级至四级:一级:90% ;二级:85% ;三级:80% ;四级:75%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条件:从评残后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前。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②五级至六级:五级:70% ;六级:60%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补足差额。如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则发放正常工资。

支付主体: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一款。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

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①一级至四级不享受。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②五级至六级:五级30个月、6级25个月。

条件之一: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主体: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二款、《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

③七级至十级: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条件之一: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④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主体: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含5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

旧伤复发待遇

享受上述1、2、3、4、5的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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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伤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篇二

三、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基本思路

1、城乡劳动力就业及流动的统筹

首先,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劳动力资源方面的基础作用。规范和完善劳动力供求信息收集与发布。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劳动力就业服务体系, 劳动就业法律法规体系和就业制度等, 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积极探索城乡统筹就业的新路子。第二, 健全农民工就业的组织管理机构, 统筹规划和协调城乡劳动力的就业问题, 工业化加速期的城乡劳动力统筹命题, 重要的是经济发展中的产业结构升级和就业结构演变之间的协调问题。第三, 一方面必须保持一定的经济增长速度, 因为城乡劳动力统筹问题同经济增长命题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另一方面, 工业化越深入, 技术及资本对劳动力的排斥相对越强劲, 产业的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度相对越高, 而劳动密集度相对会下降, 因而同样的经济增长率创造的就业机会会相对减少。所以除了以一定的增长速度支撑城乡就业的统筹外, 必须注重发展性措施, 尤其是城市化的发展对城乡劳动力统筹的意义。

2、抓好农村内部劳动力的转移消化工作

通过农业的广度、深度开发加速农业内部各产业的发展, 在

(上接第131页) 责任, 应当行使提请和说明义务, 否则, 该免责条款就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综上所述, 无论是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险法》还是《合同法》, 让保险公司承担“伤残鉴定费”都是于法有据的, 可是, 目前法院对此却判决不一, 笔者曾因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伤残鉴定费”而上诉至中院, 结果被劝说撤诉, 并告知现在江苏省都是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伤残鉴定费”的。而2010年4月20日《人民法院报》曾报道过一篇“拒赔伤残鉴定费, 保险公司未获支持”的文章, 内容为:保险公司以交强险无伤残鉴定费的赔偿项目而拒赔, 但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南昌昌北支公司赔付伤残鉴定费的案例, 法院审理认为, 《保险条款》规定的赔偿项目虽无伤济结构, 并使其最终成为容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场所, 彻底解决农业劳动力结构性过剩的问题。

3、大中小城市与小城镇协调发展

首先, 完善乡镇企业的体制和机制, 提高乡镇企业家素质和大力引进技术、人才, 不断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创造乡镇企业良好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资源的就业环境, 缓解农村偏远地区劳动力资源过度转移所带来的危机, 直到最后消除它。第二, 引进先进技术, 提高企业及第三产业的生产力水平, 扩大规模以促进吸纳劳动力水平。第三产业是个新兴产业, 伴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提高它将是个具有非常大的发展潜力的产业, 同时也是目前农村劳动力主要就业的方向。第三, 加快试点小城镇的建设步伐, 高起点规划小城镇, 搞好供水、供电和交通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要引导乡镇企业发展与小城镇相结合, 通过深化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发育要素市场, 来逐步冲破乡镇企业的社区封闭性, 为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创造条件。

作者简介:

曾敏, 女, 上海人,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涉外学院经管系助教, 研究方向:经济学。

残鉴定费, 且规定保险公司不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但《条款》并未明确伤残鉴定费属不赔偿的其他相关费用, 交强险条例也无此规定。伤残鉴定费是被害人证明伤残程度所发生的费用损失, 侵权人应当赔偿。保险公司以不赔偿交通事故其他相关费用而拒赔伤残鉴定费, 不予支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显然更符合我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即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作者简介:

吴宁, 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内容为:“……受害人因伤致残的, 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 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可见, 该司法解释中也未将“伤残鉴定费”例举在其中, 这是否就可以认定为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 因为“伤残鉴定费”未在司法解释的详细列举中明确列明, 故该费用应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呢?显然不能, 如果受害人被侵权人打伤了, 法院只可能让受害人按比例承担过错责任而不可能让受害人承担“伤残鉴定费”, 该司法解释之所以未将伤残鉴定费单独列入其中, 是因为该项费用是包含在残疾赔偿金里示。

3.北京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篇三

一、北京市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24222元(赔偿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93776元(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为:48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以上两项合计为:217998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具体范围详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二、北京市职工1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9664元、最低为58132.8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9%(最低不得低于2179.98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三、北京市职工2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66442元、最低为53288.4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85%(最低不得低于258.87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四、北京市职工3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4222元、最低为48444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8%(最低不得低于1937.76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五、北京市职工4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17998元、最低为43599.6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75%(最低不得低于1816.6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六、北京市职工5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93776元、最低为38755.2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最低不得低于1695.5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2111元)。属于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北京市职工6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69554元,最低为3391.8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最低不得低于1453.3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5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925元)。属于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北京市职工7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45332元,最低为2966.4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74元)。属于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小结:关于上述三项赔偿项目,7级工伤伤残等级的,最高可获得赔偿额为22672元,最低可获得赔偿额为1986.4元。

九、北京市职工8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2111元,最低为24222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5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555元)。属于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小结:关于上述三项赔偿项目,8级工伤伤残等级的,最高可获得赔偿额为181665元,最低可获得赔偿额为84777元。

十、北京市职工9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96888元,最低为19377.6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37元)。属于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小结:关于上述三项赔偿项目,9级工伤伤残等级的,最高可获得赔偿额为137258元,最低可获得赔偿额为59747.6元。

十一、北京市职工1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72666元,最低为14533.2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185元)。属于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小结:关于上述三项赔偿项目,1级工伤伤残等级的,最高可获得赔偿额为92851元,最低可获得赔偿额为34718元。

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备注一:

1、以上各项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计算所得。

2、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3、以上赔偿金额标准按北京市29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48444元即月平均工资437元为基数计算。

4、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计算。

4.工伤伤残鉴定时间 篇四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工伤伤残鉴定的最佳时间

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伤残鉴定,一般而言,伤残等级鉴定是在工伤医疗期满时进行,但是如果医疗期尚未满,但是工伤职工的病情属于相对稳定阶段,也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工伤对人体致残的情况和结局千差万别,由于伤残性质、健康恢复状况、单位和个人的实际情况不同,对不同的个人、不同的伤残确定的医疗期限不一样,因此进行鉴定的最佳时间也不尽一样,在此不可能具体地一一作出介绍,只能对各种致残情况分门别类的作一个大致的介绍,在实务中,还需依照个人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判断,伤残鉴定《工伤伤残鉴定时间》。

各种致残情况大致分为三类:器官损伤、功能障碍、职业病损伤。

(1)器官损伤。器官损伤是工伤造成某人体器官肢体的直接损伤或者缺失,如手被机器绞断等,另外,由于器官功能严重衰竭、肢体严重损伤、感染而采取的器官切除和截肢手术也可以包括在器官损伤中。虽然器官的损伤缺失较为直观和具体,评定分级也有严格清晰的限定,在损伤发生或者器官切除、修补时就可以决定伤残等级,但是,对器官损伤的鉴定要等到临床手术后修复创伤、伤口愈合以后进行,一旦临床上治愈或好转(主要指伤口愈合),就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2)功能障碍。《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在总则部分规定:“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

(3)职业病损伤。同意外事故造成的工伤致残不一样,职业病对人体的损害主要是内科伤害,而且病情可能在不同时间有变化,很难有准确的医疗终止期,所以,职业病没有一个最佳的评定时间,只有一个相对的评定时间,而且进行伤残评定之后不像意外事故造成的工伤评定那样基本稳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对此有如下规定:“本标准所列各类血液病,内分泌及免疫功能低下及慢性中毒性肝病等,病情常有变化,对已进行过评残,经继续治疗后残情发生变化者应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评级。”“鉴于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一般不存在医疗终结问题,所以在执行此标准时,应每l一2年鉴定一次,故鉴定结果的有效期为1—2年。”

二:工伤鉴定程序所需的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申请表一份。

3、申请人为工伤职工本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申请人为工伤职工近-亲属的,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提供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和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及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

4、工伤职工本人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5张。

5、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6、住院病历及相关检查报告。

5.工伤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篇五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93776元、最低为38755.2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最低不得低于1695.5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6.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程序 篇六

一、工伤认定程序

1、工伤认定申请

(1)、申请人及申请时效

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均可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24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 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受理及取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有协助工伤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义务。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工伤认定结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伤残鉴定程序

如果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亦称为伤残鉴定)。医疗终结期、劳动功能障碍、生活自理障碍均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残疾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情况,分为十个,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需要三项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1)、伤残鉴定申请人: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均可作为申请人申请伤残鉴定。

(2)、申请的提出: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认定工伤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医疗终结期需要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

(3)、鉴定时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7.工伤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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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以及伤残鉴定标准

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的义务,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参保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项补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四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

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

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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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

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

九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更多内容。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工伤(没有致残的)赔偿标准

1、医疗费:工伤治疗费用所需的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也要支付。

3、康复费用:按规定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符合规定的也能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辅助器具费:具体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辅助器具费标准支付。

5、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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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医疗期工资(单位支付):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应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致残的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1)职工伤残1至4级退出工作岗位的,按月支付伤残津。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2)职工伤残5至6级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为其缴纳应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伤残5至10级,保险公司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伤残5至10级,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这里的亲属是依靠死亡职工生活、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抚恤金的数目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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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但是其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8.工伤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篇八

调整对象和范围

此次待遇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是,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1至4级伤残津贴每人月增331元

调整标准和原则是,等级为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331元;等级为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74元。调整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371元的,调整到2371元;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925元的,调整到1925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1至4级工伤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低于2371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上世纪70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527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372元。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4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30元。供养亲属范围按1月1日实施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

生活护理费以2013年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进行调整。在2013年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公布前,度生活护理费仍按照2013年生活护理费标准执行。待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公布后调整。

5至6级伤残津贴由单位支付

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为职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已将等级为1至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9.工伤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篇九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本人是××××××(用工单位)的员工,身份证号码:××××××××××。于×××× 年×××× 月×××× 日因工负伤。经治疗并医疗终结后,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请给予办理。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写伤残鉴定申请书注意事项:

1、伤残鉴定申请书可以在起诉前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2、立案后,伤残鉴定申请书须在举证期限内完成并交至人民法院;伤残鉴定申请书材料交一份给人民法院。

10.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篇十

伤残等级(针对肢体)

一级伤残 肢体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 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二级伤残

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三级伤残

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四级伤残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五级伤残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六级伤残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b.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七级伤残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b.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c.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d.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e.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f.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八级伤残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c.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e.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f.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九级伤残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e.一足足弓构破坏;

f.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十级伤残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11.南京市工伤伤残鉴定 篇十一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南京市工伤伤残鉴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 南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财政、卫生、物价、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当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有关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对本规定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群众监督。

第六条 工伤保险应当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提留、财政支持、社会赞助等方式筹集资金,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

第二章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

第七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以及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或者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参加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退伍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以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失踪的,或者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以及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

(二)自杀或者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蓄意违章、违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工伤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在15天之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天,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申请工伤认定。逾期不报告的,由企业负责按本办法的待遇标准支付工伤费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工伤报告后,应当组织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和职工。

第十条 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企业应当及时安排其到工伤医疗合同医院进行治疗,紧急时可以到就近医院或者医疗机构救治。

工伤职工需要转院治疗或者到外地就医的,由工伤医疗合同医院提出意见,报经办机构批准。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等级,并定期检查伤残状况。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人事、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主管人员组成,并聘请有关医疗专业人员参加。

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鉴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第三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者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等按照规定全额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企业按照本市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企业按照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未实行医疗保险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可以在规定的工伤医疗期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限应当按照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不同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工伤医疗期由指定的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工伤医疗期超过12个月的,须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第十五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由企业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本人工资。工伤医疗期满经鉴定符合伤残等级的,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在工伤医疗期间,经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证明需要护理的,由企业负担费用。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或者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享受以下待遇:

(一)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办理因工致残退休手续,并享受以下待遇直至死亡为止:

1、发给一次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本人工资计发,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标准,伤残鉴定《南京市工伤伤残鉴定》。

2、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90%、85%、80%、75%。

3、评上护理依赖等级者,按月发给护理费,其标准按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为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完全护理依赖者中特别严重的按60%发给。

4、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时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确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5、需易地安家的,由企业一次性发给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二)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且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标准。

2、因伤残安排适当工作后,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90%,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3、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的伤残职工,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经本人同意,可以退出生产岗位,由企业办理因工致残内退手续,并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在此期间企业和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符合退休条件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

4、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愿意另行择业的,可以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者伤残回乡安置费。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义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照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死亡,享受以下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计发。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亡职工本人工资54个月的金额。

(三)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时有供养直系亲属的,按月发给抚恤金,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工亡职工本人工资。

(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比照本条(一)(二)(三)的规定执行,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50%发给。

第十九条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企业凭工伤认定书、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工亡证明和医疗费用单据等材料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由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

因工致残职工,经定期检查其伤残程度或者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时,原保险待遇应当按照重新鉴定的等级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遗属,家居外地,在领取抚恤金的当初,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二十一条 按月领取的工伤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每年7月1日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赔偿)的,按照先民事赔偿、后工伤保险支付待遇的顺序处理。民事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死亡补偿费)、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不重复支付相应待遇,民事赔偿支付的上述待遇标准低于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补足差额部分。本办法中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仍可以享受。

第四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二十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收、缴纳、管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的风险储备金。

工伤保险基金的风险储备金按照工伤保险基金的2%提取,风险储备金达到5个月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和时不再提龋

工伤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以上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根据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费率按月缴纳。根据行业风险类别、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频率,将用人单位的差别费率划分为三类:一类0.7%,二类0.5%,三类0.2%。

第二十六条 工伤保险费在实行差别费率的基础上,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发生工伤和职业病以及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情况实行浮动费率,浮动幅度原则上为本行业标准费率的5%至40%。

第二十七条 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逾期末缴纳的,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

职工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

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缴纳的滞纳金在自有资金中列支。私营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以本市上一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列入成本。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 存入银行的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二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存款利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本办法中的工伤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购置安装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本规定中工伤待遇的其他费用由企业按照原渠道支付。

第三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下列项目支出:

(一)统筹项目支付的待遇;

(二)工伤风险储备金;

(三)事故预防费、安全奖励金和工伤保险宣传和科研费;

(四)职业康复费用;

第三十二条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审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调查取证,确定工伤补偿;

(三)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同,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事业;

(四)进行工伤保险统计;

(五)开展工伤保险的宣传、教育和咨询;

(六)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及其亲属虚报、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因工伤亡和患职业病的职工及其亲属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可以直接到企业或者经办机构查询。职工与企业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讼诉。

第三十五条 职工和企业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仍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复查结论为最终结论。

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或者无法确定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高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计发基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因工死亡,是指因工伤事故或者职业中毒直接导致死亡、工伤或者职业病医疗期间死亡、工伤旧伤复发或者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以及在按照本规定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工伤,有关一次性的工伤待遇不再补发;有关定期工伤待遇高于本办法的,继续享受,低于本办法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工伤,有关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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