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政府采购

2024-07-02

佛山市顺德区政府采购(共8篇)

1.佛山市顺德区政府采购 篇一

唐山市财政局采购管理:唐山市政府采购一般程序、采购人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建议计划,由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时同时批复。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临时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规定程序编报临时采购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采购项目属于预算内、外资金的,由财政部门将资金从财政国库或财政预算外专户划拨到财政集中收付中心。采购项目属于采购人自筹资金的,在实施政府采购前由采购人将本次采购资金划转到财政集中收付中心。采购资金需要分期付款的,在采购前,采购人存入财政集中收付中心的资金应当不低于采购项目所需资金的百分之三十(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高于百分之三十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其余资金须填报自筹资金承诺书。、采购人根据采购预算填制政府采购计划表,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采购项目和有关规定核准采购人的政府采购申请,签发政府采购计划核准书,并确定采购方式,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或自行组织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采购,采购人根据计划部门批准的工程立项,填制《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计划表》,报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其招投标程序及管理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计划表,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采购项目的具体技术要求,协助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招标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及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经采购人确认后对外发布公告。对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应公布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在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信息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并填制抽取评审专家备案表。特殊情况需要在专家信息库以外聘请专家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应当推荐一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7、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和采购人代表参加,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将评标结果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顺序,现场公布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和中标金额,并予以公示三天。无疑议后,以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人,由采购代理机构向其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法和招投标文件的有关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更改政府采购合同的,由采购人落实资金后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补办采购计划、中标通知书和采购合同。、采购人依照合同约定条款组织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涉及有关行业标准的应聘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制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凭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和有关凭证,填制《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拨款申请书》,由财政集中收付中心向中标供应商支付。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采购,采购人凭有关凭证填制《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拨款申请书》,由财政集中收付中心预付或支付工程资金。

本文由国家采购师认证培训中心 编辑发表,转载注明出处

2.佛山市顺德区政府采购 篇二

从安徽省马鞍山市招管局获悉, 安徽省马鞍山市成功对重点工程商品混凝土实行批量采购, 3家混凝土供应商成功中标, 最高优惠率达85%, 从9月1日起, 3家混凝土供应商将为市重点工程局工程项目提供一年商品混凝土“专供”, 这是马鞍山市首次对大宗建材实行政府批量采购, 此举不仅为加强政府投资重点工程成本及质量控制奠定“底气”, 更节约了政府资金投入。

据介绍, 目前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上有十余家混凝土生产企业, 生产能力、质量参差不齐, 为加强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主要建筑材料的成本及质量控制, 市招管局与市重点局紧密合作, 对重点工程商品混凝土进行批量采购。2013年7月25日, 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受市重点工程建设局委托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马鞍山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采购公告, 对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商品混凝土采购项目组织竞争性谈判。项目内容:马鞍山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商品混凝土采购;供货范围:各种标号商品混凝土;供货有效期:1年 (2013年9月1日~2014年8月31日) 。为保证评审的公开、公平、公正, 2013年8月14日, 安徽省马鞍山市招管局从外地抽取了5名经验丰富、专业精通的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以造价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为计价依据, 中标供应商最高优惠率达85%。

(摘自中安在线网)

3.佛山市顺德区司法局文件 篇三

顺司字〔2007〕9号

关于转发《佛山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宣传

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各司法所,局机关各科、处: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佛山市司法局制定了《佛山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佛司〔2006〕40号),现将全文转发给你们。结合《顺德区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关于开展“五项普法”活动的方案》的要求,现就我区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 1 —

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增强实效的原则,广泛、深入、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我区司法行政系统全体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的意识。同时,着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夯实以农村、社区为重点的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基础,更好地满足公民的法律需求,为建设富裕和谐顺德营造良好的法制基础和环境。

二、狠抓任务落实

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进一步增强全区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在法制宣传上既要兼顾全面,又要突出重点,防止形式主义,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顺利开展的同时要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能取得实效。同时要认真履行职责,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载体,充分发挥顺德区“五五”普法高级讲师团以及“五五”普法宣讲团队伍的积极作用,采用法制讲座、报告会、电视普法、网络普法、短信普法、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狠抓《关于开展“五项普法”活动的方案》中举办1000场法制讲座、评选10000户“学法守法诚信家庭”、培训100000名“法律明白人”等各项普法任务的落实。

三、加强组织领导

区司法局成立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2 —

导小组,组长由局党委书记、局长马智荣担任,副组长由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冯兆昌担任,成员有党委委员、副局长薛最常、李林枝和党委委员、秘书科科长章东波。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冯兆昌兼任,副主任由章东波兼任,成员有宣教科科长吕翠琴、基层科科长廖浪棉、公律科科长刘桂荣、公证处主任张骥、法律援助处主任梁永标,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局机关各科、处,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要加强领导,把“五五”法制宣传教育作为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实施,明确职责,保障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转发 法制宣传教育 规划 通知

抄送:各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佛山市顺德区司法局秘书科2007年4月23日印发— 3 —

4.佛山市顺德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篇四

佛山市顺德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始立于1958年,至今已过50个春秋,1993年率先改制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家建设部核定的行业甲级建筑设计院,也是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的理事单位之一。

佛山市顺德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配套完善,技术力量雄厚,现有国家级专家、高级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设备师、注册规划师、市政工程师、景观设计师、室内工程师等各类工程设计技术人员三百多人,可承接国内外各类型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城市规划、市政设计、建筑机电设备安装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及室内设计。

多年来,佛山市顺德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全面贯彻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的建设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与设计规范,加强技术管理,坚持质量第一,提供优质服务,勇于开拓创新,致力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运用,并自行开发了佳友设计软件,树立了高品质的企业形象,公司已全面实施TQC全面质量管理,并且为适应国际化的管理标准,已于2008年获得ISO9001国际质量认证。佛山市顺德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致力于全面提升整个设计每个环节的服务质量,打造更加优秀的设计作品。

招聘: 建筑学2人, 土木工程2人.地 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立田路建筑设计大厦

联系人:钟灵

电话:0757-22600161

5.佛山市顺德区政府采购 篇五

受理编号:(XX培报批字)2012001-----(镇街自编)

受理人:张三受理时间:2012年1月1日 审批人:张三(xx镇街机构报批专干)

申请人:李四(法人代表)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4XXXXXXXXXXXXX1029 申请人联系电话:139XXXXXX99(李四)

申请机构类型及名称:佛山市顺德区XXX教育培训中心 业务办理类型:开办/变更/撤销

提交材料审核情况:已按规定审核

受理查询电话:0757-22xxxxx传真:0757-22xxxxxx

说明:

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格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天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②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xx街道教育局

6.佛山市顺德区政府采购 篇六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及抽样方法

调查对象为调查前12个月内在本地区居住6个月以上,且年龄大于或等于18岁的居民。采用多阶段分层整群抽样的方法,全区随机抽取4个镇(街道),每个镇(街道)随机抽取3个村居,每个村居随机连续抽取50户,每户用kish表法随机抽取1名18岁及以上居民进行调查。调查户置换率应在10%以下。

1.2 调查内容和方法

运用国家2013年慢性病及危险因素监测调查表,由经过统一培训合格的调查员上门抽样确定对象。确定的调查对象以村居为单位,集中现场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一般人口学特征、生活行为方式、健康状况等。身体测量包括采用标准方法测量身高、体重、腰围、血压和心率。生化检查包括测空腹血糖(FPG)、75 g葡萄糖2 h血糖(2 h PG)、糖化血红蛋白(Hb A1c)、总胆固醇(TC)、甘油三酯(TG)、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和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

1.3相关定义和标准

采用WHO(1999年)糖尿病诊断标准[1]。本文中自报糖尿病患者指经二级以上医院明确诊断为糖尿病者;新确诊糖尿病患者指为本次调查中FPG≥7.0 mmol/L且2 h PG≥11.1 mmol/L,自报无糖尿病既往史者。心脑血管病史指自报经二级以上医院明确诊断为心肌梗死或脑卒中者。糖调节受损(IGR)指空腹血糖受损者(IFG)和糖耐量低减(IGT)的总称。高血压诊断依据《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2];血脂异常指HDL-C≤0.91 mmol/L及TG≥2.22 mmol/L,或正在接受调脂治疗;超重或肥胖指体质指数(BMI)≥24,或腰围男性≥90 cm、女性≥85 cm者。静态生活方式指在工作、家务、交通行程期间或在休闲时间内,不进行任何体力活动或仅有非常少体力活动的生活方式[1]。

1.4 质量控制

前期准备:制定了工作手册和工作统一流程,调查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现场调查:现场表格回收时由专业人员逻辑核对,区慢病防控部门专业人员在各现场调查点抽查10%调查表复核,对逻辑差错、漏缺项的返回调查点核对。数据处理:采用Epi Data软件建立数据库,数据采用二次录入方式,数据录入误差小于5‰。运用SPSS 16.0进行统计分析,包括χ2检验、各种构成比和率(95%CI)等。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共抽取600户,其中置换19户,置换率为3.2%(19/600)。共调查596人,应答率为99.3%(596/600)。调查对象中男性241人(40.4%),女性355人(59.6%)。年龄介于18~89岁;平均年龄(50.76±14.78)岁,其中男性平均年龄(48.29±15.04)岁,女性平均年龄(52.43±14.39)岁。调查对象的基本信息见表1。

2.2 糖尿病的患病率

调查对象中,自报糖尿病31例,新确诊糖尿病23例。按2010年第6次全国人口普查人口构成标化后,计算出顺德区18岁以上人群糖尿病标化患病率为6.5%(95%CI:4.5%~8.5%)。18岁~年龄组糖尿病患病率为6.1%(95%CI:3.9%~8.2%);65岁~年龄组患病率为20.1%(95%CI:12.9%~27.2%)。糖尿病患病率随年龄增加而上升。男性和女性糖尿病标化患病率分别为5.1%(95%CI:2.3%~7.8%)和8.2%(95%CI:5.3%~11.0%),性别间患病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1.224,P=0.265)。见表2。

2.3 一般人群糖尿病危险因素暴露水平

IGR、超重肥胖、血脂异常、静态生活方式等是可改变或可预防的糖尿病危险因素,可通过健康教育、行为干预等方式预防或消除。以2010年第6次全国人口普查人数为标准人口进行标化,计算上述危险因素在人群中的暴露情况,暴露率前3位分别是超重或肥胖49.4%(95%CI:45.4~53.4%)、高血压史13.6%(95%CI:10.8%~16.4%)和IGR 6.8%(95%CI:4.8%~8.8%)。同时暴露2种以上的占48.7%。男性血脂异常(χ2=22.6,P<0.01)和静态生活方式(χ2=11.553,P=0.01)暴露率高于女性。其余危险因素暴露率性别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为0.176~2.445,P为0.118~0.916)。见表2。

2.4 糖尿病人群指标控制情况

根据糖尿病“五驾马”的治疗原则,对自报糖尿病患者各项控制指标进行分析,血浆中HDL-C指标达标人数最高,占90%。其余指标达标比例均<60%,最低达标指标血浆LDL-C只占19%,血糖控制达标人数仅占45%,全部指标均达标的只占6%。见表3。

3 讨论

3.1 糖尿病患者发现及其血糖控制现况

调查显示,顺德区18岁以上人群糖尿病患病率为6.5%(95%CI:4.5%~8.5%),较该地区2002年的患病率[3](3.28%)上升98.2%,高于全省2007年糖尿病流行病学调查的患病水平[4]和国内部分城市的患病水平[5]。虽然低于2009年的全国[6]和世界[7]患病水平,但仍不能忽视。在自报糖尿病患者中,血糖控制率仅为45%(14/31),全部指标达标的仅占6%(2/31)。这显示在糖尿病人群中开展健康教育及行为干预工作不够或效果不明显。通过调查新发现糖尿病患者23例,占全部患者的42.6%(23/54),即调查人群糖尿病知晓率只有57.4%(31/54)。调查对象中只有17.1%(102/596)过去36个月内有健康检查结果,且自我保健原因体检的只占全部体检人群的36.3%(37/102)。

3.2 糖尿病的危险因素

糖尿病危险因素有IGR,年龄≥45岁,超重肥胖,患者的一级亲属,有巨大儿(出生体重≥4 kg)生产史,妊娠糖尿病史,高血压史,血脂异常,心脑血管疾病患者,有一过性糖皮质激素诱发糖尿病病史者,BMI≥28 kg/m2的多囊卵巢综合征患者,严重精神病和(或)长期接受抗抑郁症药物治疗的患者,静态生活方式[1]。调查对象中,男性血脂异常和静态生活方式暴露率高于女性,这可能与男性应酬多,而家务则以女性为主导有关。超重或肥胖暴露率为49.4%,远高于2007年全国调查水平[8]。糖尿病2种危险因素标化暴露率达48.7%,即本地区18岁以上群中48.7%属于糖尿病高危人群。自报慢性病患者按医嘱改变生活行为方式的比例仍较低,提示慢性病患者健康知识与行为之间还存在差异,对行为危险因素知识的掌握,并没有伴随着健康行为的形成[9]。研究表明,糖尿病患病率高,而知晓率低,近半数成年人超重或肥胖,医务人员开展危险因素高危人群干预工作的不足,群众自我保健检查意识薄弱,隐匿患者多,糖尿病患者病程控制不理想是该地区目前糖尿病的防控现状。

IGR是最重要的2型糖尿病高危人群,每年约有1.5%~10.0%的IGT患者进展为2型糖尿病[1]。必须以IGR人群为重点,落实高危人群的健康教育及行为干预,降低危险因素暴露水平,才能有效预防2型糖尿病的发生。社区落实35岁及以上人群首诊测血糖制度,加强一般群众对糖尿病防控知识的普及,有效发现无症状或轻症糖尿病患者;对已确诊的糖尿病患者,应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10],实施规范管理,制定个体化治疗管理及健康教育方案,才能有效预防控制该地区糖尿病的蔓延。

注:IGR—糖调节受损。合计()内计算的患病率(暴露率)是根据2010年第6次全国人口普查人口构成标化后的患病率(暴露率)。

注:Hb A1c—糖化血红蛋白;HDL-C—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L-C—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

作者声明本文无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摘要:目的 了解佛山市顺德区不同人群糖尿病流行现况及其危险因素,为制定糖尿病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方法 采用多阶段分层整群抽样的方法抽取社区18岁以上居民约600人进行现况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家庭及个人问卷、身体测量及实验室检测。结果 顺德区18岁以上人群糖尿病标化患病率为6.5%,性别间患病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1.224,P=0.265)。超重或肥胖、高血压史、糖调节受损(IGR)、血脂异常和静坐生活方式是该地区糖尿病的危险因素,其暴露率分别为49.4%、13.6%、6.8%、4.9%和4.3%,同时暴露2种以上的占48.7%。男性血脂异常(χ2=22.6,P<0.01)和静态生活方式(χ2=11.553,P=0.01)暴露率高于女性。自报糖尿病患者的血糖控制达标人数仅占45%,全部指标达标只占6.0%。结论 顺德区人群糖尿病患病率处于全省较高水平,糖尿病患者改变生活行为方式的比例较低,需加强糖尿病与其他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7.佛山市顺德区政府采购 篇七

为了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全行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树立物管行业诚实、守信新形象,努力创建诚信企业和构建和谐社会,加强诚信建设,完善诚信机制,在全行业大力倡导和弘扬诚实守信良好风尚为宗旨,结合顺德区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实际情况,顺德区物业管理协会特制定本制度。

全行业自觉遵守,接受社会监督。

月内申请加入顺德区物业管理协会,成为协会团体会员。

(二)本制度颁布前已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在2009年8月1日

前加入顺德区物业管理协会。

(三)区外物业服务企业在顺德区首次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两个月内加入

顺德区物业管理协会。

(四)协会会员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并按规定缴纳会费、履行会员

义务。

3、区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 设机构,并履行会员大会决议。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职权由章程规定。

4、理事会理事由协会民主选举产生。

5、区物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监管,建立诚信档案和诚信风险预警公告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规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批评、业内警告或者公开谴责通报等处理。

(一)受到区物业协会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物业服务企业,两年内不得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并在《诚信评分手册》中记分、备案。

(二)受到区物业协会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一年内不得聘用其从事相关工作;

(三)区物业管理协会给予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业内警告、公开

谴责或通报批评的,应当报区主管部门备案;给予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

服务从业人员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二)有关招投标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由物业管理协会报区政府主管部门处

理;

(三)有关顺德区物业服务市场价格诚信行为加分记录或者低价竞争等不良行

为记录,物业管理协会报主管部门处理;

(四)有关企业诚信等级评分等工作,物业协会成立顺德区物业管理行业诚信自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成员由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组成,经理事会议与协会法律顾问合议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顺德区物业管理行业诚信自律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顺德区物业管理行业诚信自律工作办公室,由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六)由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建立企业《诚信评分手册》,并接受区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企业不良行为的记分办法

(一)A类情形之一的,记5分 1.1 未按时缴纳会费的;

1.2 对于“企业服务质量与价格不相符”投诉,被认定为有效投诉的; 1.3 在服务范围内,一年中经查应改进但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3次以上的; 1.4 不配合政府各级主管部门和区物业协会对企业开展相关检查等工作的; 1.5 其他规定应当给予记录5分处理的情形。

(二)B类情形之一的,记10分

1.1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1.2

私自印刷及涂改示范文本,不按规定使用顺德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示范文本》的;

1.3

违反企业退出项目的行为规范,未按规定和时间办理移交手续的; 1.4

泄露业主资料,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的;

1.5

实行酬金制收费的企业,未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的;

1.6

其他规定应当给予记录10分处理的情形。

(三)C类情形之一的,记15分

1.1

在行业中出现“以低价等不正当手段”承接管理项目导致市场恶性竞争的行为的;

1.2

违反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支付经费,侵害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的; 1.3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或者进行经营的; 1.4

未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注销手续的;

1.5

在行业中歪曲事实、造谣惑众,严重破坏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声誉,迫使该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的; 1.6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垄断搬运价格及行为的; 1.7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1.8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 1.9

其他规定应当给予记录15分处理的情形。

(四)D类情形之一的,记20分

1.1 未按物业服务合同条款约定,将物业服务项目整体外包给其他企业经营的;

1.2 转让或以出租、挂靠、外借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 1.3 退出时向新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损毁、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

1.4 聘用公开谴责人员造成对本企业员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人身、财

产侵害等行为的;

1.5 承接项目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时间早于企业资质申办时间的;

1.6 因企业责任,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1.7 其他规定应当给予记录20分处理的情形。

3、企业优良行为的记分办法

(一)在考核中获得国家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企业从业人员有重大违纪行为的,按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情形进行处理。

(一)记分起点分值为100分,企业如出现优良行为加分较多时,可允许超出100分;

(二)企业诚信记分按每进行统计,年末计算及分布总分值;

(三)扣分分值记录将由相关部门转交协会或者由协会直接受理的有效投诉,在经协会进行核实后,以企业每次发生的不良行为作为扣分依据;

(四)考评分值在90分或以上为一级诚信优良企业,考评分数在80分至89分为二级诚信优良企业,颁发《荣誉证书》及公开表彰,并可考虑免予佛山市企业资质换证规定现场检查;

(五)考评分值在60分(含本数)至79分为三级诚信合格企业,按佛山市企业资质换证规定现场检查为两年一次;

(六)考评分值在60分以下为三级失信企业,必须限期要求整改,每半年按佛山市企业资质换证规定进行现场检查,连续2次整改仍不能通过的企业,受到物业协会公开谴责通报,并由区政府主管部门采用降级或者取缔企业资质证书等相关处罚;

(七)企业可以通过一系列创优行为来对诚信分值进行加分,此条是作为对企业创优的激励机制之一;

(八)同一类型的不良行为如果重复发生,可以重复扣分;针对同一项目的表扬奖励,原则上加分分值不重复,以表彰单位最大为限,如项目在同一获得市优后又获得省优,那么该企业的诚信加分的分值应为加分行为中分值最大的20分。

6、分值记录及公告办法

(一)《诚信评分手册》记录顺德区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业绩、企业资质、市场行为、奖罚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由区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区物业协会予以登记并加盖公章,企业更改登记内容应于7日内通过计算机网

络上传协会数据库。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区政府主管部门及主管部门委托物业协会等监管机构在执法检查或日常监管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可以投诉。

(三)企业诚信评分总分按累计后向社会公布,公布方式将在《珠江商报》、区政府主管部门网站、区物业协会网站以及企业管辖的小区内进行公示。

(四)企业对公示分值有异议,可向物业管理协会提出申诉。

15天内送达区政府主管部门及被投诉人。

6、协会工作人员遇到业主对其企业服务行为不满意或有异议时,应告知其具有投诉的权利,且投诉应在投诉事项发生的30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因素等造成投诉人不能在前述期限内进行投诉,投诉人应在不可抗力因素等消除之后30日进行投诉;否则,视为无效投诉。

7、业主、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逾期提出投诉的,投诉人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所投诉事项的真实性,方可认定为有效投诉。

8.佛山市顺德区政府采购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到顺德创业、工作和服务,加快各类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集聚,再造强势的引才局面,根据《关于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决定》(顺发〔2011〕29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某一学科、专业领域或管理岗位上有较深造诣和较高威望,在重要岗位上工作,能承担重要任务,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发挥较大作用的人才。我区高层次人才分为国家级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杰出人才和优秀大学生四个类别,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认定是指对人才已获得的荣誉、称号、资格予以直接承认确定,评定是指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学科、行业专家组成评委会和专家组,对人才根据有关标准进行评审确定。具体条件见《佛山市顺德区高层次人才确认细则》(附件,下称《确认细则》)。

第三条 吸引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坚持“重点突出、科学评价、优先引进、以用为本”的原则。政府发挥引导和综合服务作用,区财政在每年全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经费,用于开展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关工作。

第四条 突出用人单位在引才工作中的主体地位。鼓励我区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人才载体、行业协会和其他各类组织积极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通过人员聘用、项目合作、项目开发、科研攻关、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入股、咨询顾问、学术交流等形式,为用人单位的新产品开发、技术转型升级、人员培训等提供智力支持。鼓励高层次人才到我区注册企业进行创新创业,实施科技成果应用转化。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区属部门负责本行业高层次人才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国家级人才引进

第六条 国家级人才分为国家级顶尖专家和国家级顶尖人才两大类别,其中国家级顶尖专家包括国家最高科学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国家级顶尖人才包括长江学者成就奖获得者、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5 名完成人等。

第七条 对国家级人才实施特别津贴制度。符合我区高层次人才确认条件的国家级顶尖专家,由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给予每人每月3 万元的特别津贴;属国家级顶尖人才的给予每人每月2 万元的特别津贴。特别津贴发放期最长不超过3 年。用人单位给予国家级人才的津贴与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投入比例不少于1∶1。

第八条 鼓励以国家级人才为领军人物,自带成果和项目团队到我区创新创业。有关扶持办法按本办法第六章“创新创团队引进”实施。对以户籍或人事行政关系在我区的人才为第一完成人、同时注册地在我区的企、事业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区政府一次性给予该单位工作经费1000 万元。对户籍或人事行政关系已在我区,以在我区工作期间的主体成果申报并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的各类人才,区政府一次性给予个人工作经费800 万元和成就奖励金200 万元。

第九条 对于国家级人才在我区企、事业单位担任研发项目负责人,经评审后可给予科技项目研发资助。第十条 国家级人才在我区工作期间,参与与业务相关的国际学术会议、交流访问、短期进修等学术研修活动,给予学术研修经费补贴。按广东省外中国境内(含港澳地区)、境外亚洲以内、亚洲以外的不同会议地点,由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分别给予一次性2000 元、5000 元、8000 元的补贴,每人每年申领额度不超过2 万元。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学术研修基金,支持国家级人才开展学术交流。

第十一条 举办国家级人才休假联谊活动。每年由政府组织一批区内国家级人才外出休假,经费由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安排。

第三章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

第十二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对象包括中央组织部“千人计划”入选者、获得“国家友谊奖”和“南粤友谊奖”,且在我区工作的国(境)外高级专家等。

第十三条 政府在公共管理和服务部门设置面向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国(境)外专家特聘岗位”,聘请具有国际一流水准的规划、建设、环保、水务、交通、城市管理、教育、公共卫生等领域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区工作,实行协议薪酬制。

第十四条 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特别津贴制度。符合我区高层次人才确认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由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给予每月2 万元特别津贴。特别津贴发放期最长不超过3 年。用人单位给予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津贴与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投入比例不少于1:1。

第十五条 鼓励以海外高层次人才为领军人物,自带成果和项目团队到我区创新创业。有关扶持办法按本办法第六章“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实施。

第十六条 对于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我区企事业单位担任研发项目负责人,经评审后可给予科技项目研发资助。

第十七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我区工作期间,参与业务相关的国际学术会议、交流访问、短期进修等学术研修活动,给予学术研修经费补贴。按广东省外中国境内(含港澳地区)、境外亚洲以内、亚洲以外的不同会议地点,由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 元、3000 元、5000 元的补贴,每人每年申领额度不超过1.5 万元。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学术研修基金,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开展学术交流。

第十八条 举办海外高层次人才休假联谊活动。每年由政府组织一批区内海外高层次人才外出休假,经费由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安排。

第四章 杰出人才引进

第十九条 杰出人才对象分为三类。其中一类杰出人才包括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等,二类杰出人才包括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获“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等,三类杰出人才包括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技师以上职业技能资格的高技能人才等。

第二十条 对在职一类杰出人才实施特别津贴制度,由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给予每月5000 元的特别津贴。特别津贴发放期最长不超过3 年。

第二十一条 鼓励以杰出人才为领军人物,自带成果和项目团队到我区创新创业。有关扶持办法按本办法第六章“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于杰出人才在我区企事业单位担任研发项目负责人,经评审后可给予科技项目研发资助。第二十三条 一类和二类杰出人才在我区工作期间,参与与业务相关的国内外学术研讨、交流活动,或应邀到国内外著名机构或者企业进行技能训练,参与技能技艺交流等活动,或代表我区参加全国技能大赛,给予学术研修经费补贴或参赛津贴资助。按广东省外中国境内(含港澳地区)、境外亚洲以内、亚洲以外的不同会议地点,由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 元、3000 元、5000 元的补贴,每人每年申领额度不超过1 万元。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学术研修基金,支持杰出人才开展学术交流。

第五章 优秀大学生引进

第二十四条 优秀大学生是指在国内“211 工程”普通高等院校的国家重点学科在读或已毕业、并符合《确认细则》相关条件的大学生。

第二十五条 鼓励用人单位对适用型人才签订委托培养协议,加大对适用人才的前期投入,抢占人才引进先机。

第二十六条 设立“智造顺德”奖学助学金,扩大与有战略合作关系高校的深度合作。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支持每校每年10 万元专门对在校成绩优异学生进行定向培养奖励,对生活贫困优秀学生实施助学帮扶。

第二十七条 扶持大学生创业。支持高校开展大学生创业竞赛活动。设立优秀大学生创业扶持基金,为在校期间拥有研究成果的在校学生提供创业资助、小额贷款、贴息贷款等扶持政策,引导优秀大学生毕业后在我区进行创业,实施成果的定向孵化。

第二十八条 优秀大学生进入我区博士后工作站、大学生创业基地等人才载体创业或工作的,享受我区相关的人才载体扶持政策。

第六章 创新创业团队引进

第二十九条 大力扶持以高层次人才为领军人物的团队来我区创新创业。我区在启动资金、项目孵化、创业投资、场地安排、创业服务等方面给予扶持,并在选题立项、人才配置、经费使用、奖励分配等方面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让领军人物享有充分自主权。

第三十条 按照《中国南方智谷引进创新团队和项目扶持办法》的要求对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进行认定,分为世界一流水平、国际先进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和国内优秀水平创新创业团队项目以及优秀初创型团队项目五大类别。

第三十一条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参照南方智谷的相关扶持办法,在项目启动、成果转化等方面提供资金扶持,对实现产业化项目提供贷款贴息,对获得省专项资金支持的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区财政按省资助额度的50%分阶段提供配套资金。对特别优质的创新创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十二条 场地支持。经评审获得创业资助、团队资助和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资助的企业,免费提供最高5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或按企业实际支出的场地租金连续3 年给予50%的补贴,每年最高8 万元。

第三十三条 引导社会资金扶持团队创新创业。鼓励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和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创新创业团队的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区政府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给予不少于风险投资基金首次投资总额10%且最高300 万元的配套投资。

第三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扶持团队创新创业。支持引导金融机构为创新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和项目建立信贷体系和保险担保联动机制,支持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和信用担保公司向研发成果转化提供融资。区政府对积极为创新创业团队提供信贷和担保支持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创新创业团队设立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相应的经济发展政策扶持和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进入我区的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享受孵化器提供的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优先申报各级科技经费。

第七章 进一步加大招才引智力度

第三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享受人才安居政策。对不同层次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不同标准,分别给予免租入住人才公寓、提供租房补贴或购房补贴的安居方式,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我区优质公共服务,在入户、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障、出入境等方面享受相关优先优惠待遇。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获得突出贡献人才奖励。具体按相关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十九条 经我区确认的高层次人才进入我区事业单位工作,可按照有关规定不实行公开招考。对于杰出人才进入已满编事业单位工作的可申请专项编制,需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而暂无空缺职位的,可申请特设岗位破格聘任。

第四十条 建立区领导定期听取国家级人才意见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定期收集高层次人才的工作意见,及时办理解决。推荐各类高层次人才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和决策咨询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一条 加强顺德区域人才优势宣传推介和人才招聘对接活动。全面开展顺德城市形象、产业发展和人才专题的推介活动。每年定期自行组织或委托法定机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等组织开展顺德“研交会”、行业性、专业性招聘会等活动,打造顺德企业与各地高层次人才对接交流的平台。开展企业“千里求贤”,密切我区用人单位与人才聚集地区的长期联系,到境外开展紧缺人才定向招聘。

第四十二条 建立人才需求信息库。通过信息库搭建平台,收集国际、国内、省内和珠三角地区的人才供给情况,发布我区的紧缺人才目录以及用人单位招才信息,加强企业和人才的信息对接。

第四十三条 广泛开辟招才纳贤渠道。借助顺德海外社团,设立一批人才工作站;加强与高校合作,设立一批引才联系点;及时向人才工作站和引才联系点发布高层次人才需求信息。对协助开展招才引智工作的人才工作站、引才联系点、中介机构、服务机构等给予相应工作经费补贴,每年每个机构最高补贴10 万元。

第四十四条 鼓励用人单位以各种方法激励人才。引导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鼓励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和年薪制,以高薪引才、高薪留才。鼓励以科技成果、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企业股权,对高层次人才实行期权激励。引导企业实施年金制度,为人才购买商业保险,加大人才保障力度。

第八章 资格确认

第四十五条 根据《确认细则》,经过认定或评定的相关程序,符合我区高层次人才条件的申请人,可享受本办法的有关优惠和待遇。第四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从已在我区工作或来我区创新创业的优秀人才申请人中认定或评定产生。高层次人才条件的认定和评定不受国籍、户籍、地域限制。其中对符合《确认细则》所列认定条件的直接进行认定确认;对不符合《确认细则》所列认定条件,但其实际贡献、业绩及专业水准已达到或接近相应层级高层次人才评定条件的,通过评定予以确认。

第四十七条 对高层次人才的确认申请长年受理,认定工作原则上每个季度集中进行一次,评定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提出申请,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确认细则》的条件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经认定或评定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给“德才卡”,并凭卡享受我区优秀人才优质公共服务。

第四十九条 对于落户南方智谷并经区政府按《中国南方智谷引进创新团队和项目扶持办法》认定的创新团队,不再对其团队成员资格进行重复认定,以不重复享受经济待遇为原则,其团队成员享受本办法中的公共服务、参评奖励等扶持政策。

第九章 经费申请和管理

第五十条 凡符合相应资格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特别津贴、学术研修津贴等经费;政府委托开展引智招才活动的各类组织,可申请工作经费补贴。

第五十一条 有关扶持经费申请原则上每个季度集中受理一次。由用人单位或高层次人才提出申请,按照条件初审、拟定资金扶持方案、公示等程序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拨付资金。

第五十二条 在高层次人才工作组织实施、认定评定和考核管理等业务工作过程中支出的相关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从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十三条 有关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的要求管理。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资金预算申请,区财税局进行资金预算审核、拨付、监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项目自评后,区财税局对相关项目进行再评价。

第五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所有资金,追回已拨付的经费,并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同一项目(身份)重复申请扶持的; 2.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3.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 年12 月31 日止。

附件 佛山市顺德区高层次人才确认细则

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吸引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高层次人才分类和申请对象

(一)分类。我区高层次人才分为四大类别,分别是国家级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杰出人才和优秀大学生四个类别。其中国家级人才分为国家级顶尖专家和国家级顶尖人才两类,杰出人才分为三类。

(二)申请对象。凡在我区工作或来我区创新创业的人员,以及我区高新技术、高端制造、高端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柔性引进(与该单位签订3 年以上协议,每年在我区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 个月;对国家级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可放宽至签订2 年以上协议,每年在我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 个月)的人员,达到高层次人才确认标准的,均可申报认定或评定。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不受国籍、地域、户籍和身份的限制。

二、高层次人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2.近5 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其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高度相关且专业水准在所从事的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在业内具有较高声望。

3.符合规定的年龄要求。申报认定或评定为“国家级人才”者,不受年龄限制。申报认定或评定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或“杰出人才”者,年龄应在60 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分类条件。1.第一类别:国家级人才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属国家级人才中的“国家级顶尖专家”类别: ①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②中国科学院院士; ③中国工程院院士;

④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⑤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⑥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属国家级人才中的“国家级顶尖人才”类别:

①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广东省领军人才; ②近5 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i.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5 名完成人;二等奖前3 名完成人; ii.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5 名完成人,二等奖前3 名完成人; iii.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 名完成人,二等奖前3 名完成人; iv.长江学者成就奖; v.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vi.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vii.南粤功勋奖和南粤创新奖;

viii.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③近5 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i.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ii.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iii.国家“973 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 iv.国家“863 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v.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 vi.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vii.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viii.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3)申报评定为“国家级人才”类别人才的标准为:近5 年来,在工作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做出重大的贡献,或拥有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项目且项目发展潜力巨大,实际专业水准、业绩和贡献达到或接近国家级人才评定标准,在国内相关业界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高水平人才。

2.第二类别:海外高层次人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于“海外高层次人才”类别: ①近5 年,中央组织部“千人计划”入选者;

②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我区创业,企业被评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产值在1 亿元以上企业的海外归国人员;

③获得“国家友谊奖”和“南粤友谊奖”,在我区工作的国(境)外高级专家;

④担任过世界500 强企业区域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部门负责人,受聘本区规模以上企业;

⑤担任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样委员会委员;

⑥受聘于我区科研学术与教育卫生机构,获得以下奖项者: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科普利奖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

⑦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取得专科医师资格的人员;或在以上8 国获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并在原卫生部直属11 所医学院校博士毕业,取得国内三甲及以上综合医院或副省级以上城市专科医院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第三类别:杰出人才

根据不同的资格条件,杰出人才分为三个类别: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于杰出人才中的“一类杰出人才”类别: ①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②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③近5 年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 名完成人; ④近5 年,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⑤近5 年,国家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于杰出人才中的“二类杰出人才”类别: ①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名中医称号获得者; ②近5 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i.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ii.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前5 名完成人、一等奖前3 名完成人、二等奖首名完成人; iii.教育部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2 名完成人。③近5 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i.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ii.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iii.国家“973 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组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iv.国家“863 计划”专题组组长、业务副组长,且专题通过验收; v.“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vi.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一负责人,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vii.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业务副主任前2 名,国家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

viii.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项目第一负责人;

ix.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x.珠江学者特聘教授。

④近5 年,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⑤近2 年的中国专利优秀奖、省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⑥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近5 年获得国家级先进(优秀)个人荣誉称号或奖励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⑦具有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资格,且近5 年获得国家级先进(优秀)个人荣誉称号或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⑧在文体艺术、教育卫生以及社会科学等领域造诣较高并取得显著成果,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近5 年内获得过国家级先进(优秀)个人荣誉称号或奖励的社会科学人才。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于杰出人才中的“三类杰出人才”类别: ①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②具有技师以上职业技能资格的高技能人才,或者省级技术能手、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的高技能人才;

③取得普通高等院校博士学位且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④外国专家;

⑤属我区急需引进的其他短缺专业人才。(4)申报评定为“杰出人才”类别的标准为:

近5 年来,在工作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达到全省领先水平,或做出较大的贡献,或拥有处于省级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项目且项目发展潜力较大,实际专业水准、业绩和贡献达到或接近杰出人才评定标准,在业界有较大影响力的优秀人才。

4.第四类别:优秀大学生

在国内“211 工程”普通高等院校的国家重点学科就读,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大学生,可申请评定为我区高层次人才中的“优秀大学生”类别:

(1)获得本院(系)一等奖学金两年以上的在读生;(2)被评为学校优秀大学毕业生的毕业生。

三、确认程序

(一)确认方式。

我区高层次人才的确认分为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

1.认定。认定是指对人才已获得的荣誉、称号、资格予以直接承认确定。具体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个人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本《细则》上述所列指标或资格条件的,予以直接认定,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发给“德才卡”确认。认定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2.评定。评定是指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学科、行业专家组成评委会和专家组,对人才根据有关标准进行评审确定。对高新技术、高端制造、高端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优秀人才,虽不符合本细则所列认定条件,但其实际贡献、业绩及专业水准已达到或接近相应层级高层次人才评定条件的,通过评委会评定。高层次人才评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二)评定机构。

高层次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定高层次人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请省内外各相关专业领域及有关行业中的优秀专家,组建评委会和各专业评委库。每次评审前,在监督员的监督下, 评委会办公室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委组成评委会和专业组。

(三)评定程序。

评定工作按照公告、申报、初审、评定、核准、公示、审批、发证的程序进行。1.公告。向社会发布评定公告,宣传有关政策,公开评定时间、条件和程序。

2.申报。采取所在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个人填写《申报表》,提交学历(学位)、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核实申报材料,并将申报材料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加具推荐意见,送主管部门或所属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初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能证明申报人学历(学位)、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是否符合评定条件,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4.评定。对申报评定的申报人,由评委会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定,提出候选人。

①专业组提名。各专业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全面审阅。在对申报人业绩、成果和贡献等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基础上进行投票。专业组根据专业、层级分配名额1:2 的比例,按得票多少确定提名人选,提名人选得票必须达到半数以上。

②评委会评定。评委会认真听取专业组对提名人选的评议汇报,审阅提名人选的材料,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评委会根据专业、层级分配名额,按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得票必须达到半数以上。

5.核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候选人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

6.公示。对通过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的人选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 个工作日。

7.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8.发证。对审批通过的高层次人才,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德才卡》。

四、考核与管理

(一)、建立我区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实施动态管理服务。高层次人才在我区工作服务期间,达到更高层级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层级人才确认。经确认的高层次人才享受有关优

惠待遇。

(二)、对高层次人才进行考核管理。由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考核,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重点考核创新成果、业绩贡献、人才培养等内容,考核结果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考核结果对人才实行动态管理。考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三)、对离开我区或不再与我区用人单位履行工作协议或合作协议的,以及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高层次人才,终止其“顺德区高层次人才”资格,并终止其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顺德区高层次人才”资格,收回“德才卡”,终止其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并按要求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1.学术、业绩、成果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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