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执法监督机制(8篇)
1.消防执法监督机制 篇一
浅谈消防监督人员如何提升消防监督
执法服务水平
临泽县公安消防大队 贾志鸿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发展,“服务”作为一种职业精神的理念已经受到各行各业的重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体现了公安消防机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也体现了消防工作的意义和价值。如何提升消防监督服务效呢?谈一点体会和认识。
一、强化服务意识。一是以深入学习和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主要内容,大力开展执政为民、廉洁从政学习;以深入学习和践行科学发展观为主要内容,大力开展党的优良传统学习;以深入学习和践行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大力开展遵纪守法学习,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和思想道德修养,正确对待权力、地位和个人利益。二是要强化发展意识,确立大局观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不断提升消防部队创优发展软环境的能力和水平,增强为大局服务、为大局奉献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克服本位主义和小团体意识做到胸怀宽广、目标明确。三是要强化创新意识,确立效率观念。要形成“效率第一”的工作理念,改革陈规陋习,着力营造“发展第一、服务至上”的浓厚氛围。四是要强化诚信意识,确立法制观念。确立依法监督、依法行政的行为规范和服务准则,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消防服务。五是要强化公仆意识,确立群众观念。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千方百计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凡是涉及群众利益切身利益的事无论大小,都要竭尽全力去办,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
二、提高便民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的高低决定着消防事业的兴衰成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是衡量消防服务水平高低的唯一标准。消防机构要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提升人民群众对消防机构的认可度,就必须改进工作作风,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体恤民情,尊重人民群众的尊严,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从人民群众最希望消防机构做的事情做起,把人民消防为人民真正落到实处。一是体现一个“早”字,增强服务的主动性。对重点工程、重点场所的消防监督早参与,对当地火灾形势早分析,对消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向政府早报告。二是体现一个“实”字,增强服务的有效性。尽量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质量,减轻企事业单位的负担,“一百个您好,不如把一件实事办好”,“一千个微笑,不如办成一件实事有效”。三是体现一个“勤”字,增强服务的自觉性,对亟待解决的问题,高效快捷“立即办”,对疑难复杂的问题,积极主动“上门办”。做到“不说等等看,只说立即办”、“不说不能办、只说怎么办”。坚决克服“门难进、脸难看、冷硬横推”现象,真 正做到态度热情、处事公正、执法文明。四是体现一个“新”字,增强服务的针对性。从实际出发,不断创新服务的方式方法,对一些模凌两可、法律和规范没有明确界定的项目,要创新思维“探索办”,确保服务工作做到点子上。
三、坚持执法为民,提升安全服务效果。消防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人民群众在希望消防机构提供良好的服务态度和简捷的便民措施的同时,更期盼消防机构能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如果社会火灾隐患四伏,恶性火灾事故频发,人民群众得不到最基本的消防安全保障,再好的服务态度和便民措施也不能使人民群众对消防服务满意。当前消防机构大力开展的“执法为民”教育,其本意也是要求广大消防官兵牢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认真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消防监督执法、灭火执勤和抢险求援等神圣职责,为社会公众消防安全提供优质服务。因此,要提升消防安全服务效能,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科学认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统一辩证关系,扎实做好消防工作。一要严格执法,坚决消除火灾隐患,遏制重特大恶性火灾发生,维护公共安全。严格执法是消防工作的主业、主题和中心,离开了严格执法,就谈不上提供良好的消防环境,就谈不上优质的服务。严格执法就是要严格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把好消防安全各个关口;就是要坚决惩治消防违法违章行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就是要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 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二要大力加强消防装备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消防部队灭火救灾和抢险救援能力。做到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避免人员伤亡,最真心实意地为群众排忧解难。使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消防部队是一支能打恶仗、能打硬仗、能打胜仗、能保安全、值得信赖的部队。三要进一步拓展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更新宣传教育手段,为人民群众增强消防知识、提升避险能力提供良好的学习的平台。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安全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增强防范技能、提升避险能力的渴望越来越强烈,对消防机构提供学习的平台的需求更加迫切。创建全方位、多形式、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阵地,势在必行。
2.消防执法监督机制 篇二
作为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一部分, 我国《消防法》自颁布实施以来,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对其重视程度很高, 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 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当前消防行政执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 地方行政干预依然存在。公安消防机构作为我国社会内的一种军队, 是直接受到公安部门的管理及领导, 但是公安消防部门实际执法过程中, 往往摆脱不了人情网或者是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影响。职能部门与当地政府部门所在的办公场所不同, 每个部门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不同, 进而造成两个部门在目标确定及工作方面等等方面都存在一定不同, 进而造成行政执法与经济发展相矛盾, 社会中所部分存在与消防法律或者是有关法规相违背的单位得不到整改或者是改正的处罚。与此同时, 消防公安部门内的小部分直返人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 利用工作职能的特点, 将全力凌驾于法律之上, 进行不公正的判决, 进而造成违法单位继续经营建设。
(2) 执法手段匮乏, 强制性行政措施难于实施。 (1) 现有的有关法律对于消防行政处罚力度较青, 执法人员的实际工作难以顺利开展。例如, 公安消防布部门在需要进行强制执行或者是没收违法等行政处罚中, 往往需要向公安部门或者是法院进行申请, 进而在公安部门的帮助之下完成, 要是出现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 所需要办理手续的时间较长, 进而非常容易出现执法操作或者是违法执法的情况, 进而造成公安消防在行政诉讼中失败。当事人对于公安消防部门的处罚决定选择局部执行, 公安消防部门由于没有强制执法的能力, 进而有关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同时法院也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 并不愿意处理该类案件, 进而造成社会内的火灾隐患难以得到节约, 对于公安消防机构的影响了造成了严重影响。 (2) 公安消防机构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 所需要进行的程序十分繁琐, 并且时间较长, 严重影响了公安消防行政执法效率。现在公安消防机构从一个裁决制定到最后的落实, 最少需要3个月,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 消防公安机构所处罚的对象还在继续营业, 所存在的火灾隐患得不到有效整改, 但是出现火灾, 所造成的后果将十分严重。
2 加强和改进消防执法工作的必要性
自从我国消防法在正是颁布之后, 社会各界的消防安全意识虽然有一定程度的提高, 主要是与社会之前消防安全意识相比较, 但是就我国社会整体情况而言, 我国社会消防安全观念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公安消防部门的执法环境还是十分严峻的。 (1) 有关管理人员对于消防安全工作较为忽视, 进而造成在对企业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方面质量较低, 工作人员对于消防有关法律法规了解程度有限。 (2) 社会内的群众对于消防执法认识程度较低, 对于消防工作所进行的处罚认识存在一定差异, 特别是在对于违法案件处理中, 大部分人都希望通过拉关系或者是说情等等形式, 适当较少行政处罚, 或者是让公安消防部门撤销消防处罚, 这些都会消防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严重影响。所以, 提高消防执法工作环境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事情。
为了能够提高我国公安消防机构执法的公正严明性, 首先就需要完善消防监督机制。消防监督机制主要由两部分构成, 分别是内部监督及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主要是提高审核及执法工作质量, 严禁出现躲避责任的事情;外部监督主要是有关部门群众进行监督, 只有做到内外兼修, 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消防安全隐患的问题。公安消防部门也可以通过提高宣传强度的方式, 提高社会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让其对于消防安全的重要性有着更加清晰的认识。公安消防机构也可以通过各种需求, 扩宽消防法制宣传范围, 在提高宣传强度的同时, 最大程度让社会群众对于宣传内容进行掌握了解, 从而让社会群众能够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这也是保证公安消防工作质量的有效途径, 所以需要不断加强。
3 加强和改进消防执法工作的对策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在正是实施之后, 公安消防机构工作情况能够得到有效改善, 公安消防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也拥有法律作为保证, 消防行政执法行为也能够进一步规范, 进而真正将我国有关消防法律落实的实处, 但是, 在对于我国消防行政执法情况研究之后, 发现了我国消防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问题, 想要有效解决我国消防行政执法所处在的问题, 需要有关部门的共同研究。为了能够提供我国公安消防机构消防执法性能工作的合法性及高效性, 有效解决消防工作所存在的问题, 更好的为社会经济发展建设服务, 公安消防部门应该营造良好的消防行政执法环境。根据这种情况, 笔者希望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 改变我国消防行政执法环境内所存在的不法行为, 进而保证法制社会的构建, 进而笔者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1) 公安消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做到依法办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内容开展工作, 在对于社会矛盾或者是冲突事件解决中, 可以借助制内途径, 借助制度的权威性。但是我国现在公安消防机构在实际执法过程中, 所具有的人治色彩较为浓郁, 在对于社会矛盾及冲突解决中, 难以通过制内途径进行解决。要是长久以往, 我国所制定的制度就会逐渐边缘化, 社会群众对于法律的权威性就会产生怀疑, 群众更多的回通过非法途径解决矛盾或者是冲突。想要彻底改变我国这个情况, 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政府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也应该做到如此。 (1)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一定要根据社会实际情况不断进行修改调整, 这样才能够为公安消防机构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方面的保证; (2) 我国司法法律制度改革工作应该加速开展, 主要目的就是保证我国司法工作的公正; (3) 对于有关领导人员进行法律观念的教育, 提高工作法律观念, 让人们真正尊重法律, 遵守法律。只有让社会群众充分信仰法律, 才能够提高法律在社会内的权威性, 对于社会内矛盾及冲突有效解决, 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2) 构建健全利益表达机制。实际上, 构建健全利益表达机制与我国现在的实际民生和社会矛盾有着紧密关联。正是人们无法通过体制途径表达自身的诉求, 保证自身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 所以人们不得不通过体制外的方式吸引社会的重视。通过体制外维权实际上能够加剧社会矛盾及冲突, 对于社会稳定性造成严重影响。所以, 我国必须构建健全的利益表达机制。也就是说, 我国现有的人大会议及政协会议制度还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 这样就能够为人们利益诉求提供一个良好的途径, 也成为我国关注民生的主要途径。我国政务公开制度及公共政策听证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及拓宽, 真正将上情下达落到实处, 所构建的利益表达机制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向弱势群体倾斜。国家应该通过制度和政策、物质等方面保证弱势群起能够参与到国家的政策法规的各个层面中, 并适当向弱势群体倾斜, 进而以最大的可能保证国家立场的公正性, 从而维社会之公平与正义。
(3) 要优化政府职能, 以人为本, 建为人民服务的有限型服务型政府“中国目前日益频发的社会冲突, 并不仅仅是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可以解决的, 还必须通过政府体制的及时转型而得到解决和控制。”对于政府职能改革, 必须以市场失灵为起点, 以社会自治为基础, 以提供公共物品为核心, 以政府失灵为警戒。必须要以“做该做的事情”、“管该管的事情”, 要以“一切为人民服务”的人本思想, 要以构建服务型政府为目标重塑政府, 重拾政府的威信。同时, 要通过分权、放权的形式, 引入第三部门, 大力发挥第三部门在社会经济发展与治理中的作用。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 只有政府规范了自己的行为, 人民才会信服政府, 只有政府真正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为人民排忧解难, 社会的矛盾与冲突才会得到有效的排解和控制, 社会才会更加长治久安。
摘要:公安消防部队既是消防的监督者, 又是消防的管理者和审核者, 消防行政和监督执法不分, 难免会出现不按规定执法、不按程序执法等不良现象。在完成艰巨复杂而庞大的消防执法工作任务的前提下, 如何建立健全公安消防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的新思路、新办法是本文的立足点与出发点。
关键词:消防执法,消防监督,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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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防执法监督机制 篇三
随着人们对火灾现象及其规律研究的不断深入,在一定程度上實现了对火灾过程的定量描述和分析,并由此产生了一门新兴工程学科——消防安全工程学。在发展以性能为基础的规范的同时,消防安全工程也在快速发展。消防安全工程学由于其潜力、复杂性以及应用性而在基础理论、方法学和实用工具领域得到较大的发展。当然人们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建筑设计中完全量化的消防安全工程方法。
2 现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模式的不适应性
在现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模式下,公安消防机构介入了从消防设计审批、施工检查、竣工消防验收到建筑使用后续监督的所有环节,全面监督审查设计、施工及竣工现状是否符合建筑工程消防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新形势下,这种监管的弊端日益凸现。
2.1监督形式单一,抑制了各方积极因素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积极参与”,是国务院既定的消防工作方针,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建筑管理原理的。依此原则,建筑工程消防安全应由建设、设计、审查、施工、监理各方分别负责,并置身于社会市场机制之中。现行体制下,消防机构作为唯一的监督主体,全程介入,实行行政与技术双重监管,一方面导致了责任错位,弱化了单位自身义务,抑制了社会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消防机构警力有限,面对繁重的工程监督任务,日显力不从心①。
2.2行政审批交叉重复,造成行政资源浪费
在工程施工前和竣工后消防机构连续实施的技术审查、施工审批和竣工验收审批,在内容、程序等方面几乎是重复的,一方面造成了社会成本和行政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消防机构两次审批之间的矛盾。此外,消防部门在建设部门发放施工许可后实施消防施工审批,一定程度上形成政府许可的重复,两者之间也难免存在审查意见上的冲突。
2.3行政机关包揽技术审查,难以保证审查质量
政府职能改革要求,政府主要履行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技术性工作应社会化。消防机构当前承担着大量的社会管理服务工作,投入到工程技术审查中的精力难以保证,加之具有军队性质,技术骨干人员流动频繁,与专业的技术机构相比,技术力量先天性不足,容易导致出现错审漏审、错验漏验等问题。
2.4规格式的规范适用模式无法应对工程建设新情况
现行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制订是后发式②的,适用是规格式的③,实施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奉行“严格主义”,严格依据现行标准进行,对无相应标准的工程无法实施审批,由此产生的问题是,超出技术标准调整范围的新型建筑,必然处于无规范可依的状态,无法实施审查和审批。
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制度改革思路
立足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国内实践成功经验,对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思路。
3.1 简化建筑工程设计消防监督程序
明确工程建设各方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按照通过审核的图纸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审查机构审核消防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其审核结论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将按图施工情况、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等纳入监理的内容,公安消防机构实行施工图备案。
3.1.1取消公安消防机构防火设计审核许可
建筑设计审查机构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力量,可以承担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对此,有的观点认为,由于对机构缺乏必要的监控,无法保证消防设计质量。笔者认为,首先,建筑设计审查机构对审查的建筑工程设计负责,是法定职责,其次,建筑设计审查机构的执业规范、监管机制④已经比较完善;再次,防火设计委托审查行为同时是民事行为,受市场机制和合同关系制约。机构技术服务质量不合格,将导致赔偿金和信誉损失。最后,工程竣工消防验收保证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不能投入使用。因此,笔者主张,由建筑设计审查机构承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取消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核许可,是可行和必要的。
3.1.2实行工程消防设计专项审查
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审查效率,建筑工程审查机构在开展建筑工程设计审查时,可以一并审查消防设计,但考虑到消防设计的相对独立性和重要性,应予以专项审查,并出具专项审查意见。
3.1.3消防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消防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掌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情况,因此有必要进行登记式⑤备案:建设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出具备案通知书,建设单位持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核合格的结论和施工许可证向消防机构申请备案,消防机构经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备案凭证,存档备案资料,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备案情况。
3.2强化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为确保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符合消防要求,避免形成先天性火灾隐患,应着重加强竣工工程消防验收工作。
3.2.1规范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1)严格依照验收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有观点认为,为保证建筑工程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的统一,验收应该以工程消防设计为依据,笔者认为,验收应以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为依据,严格按照消防验收规范进行。理由一是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机构的技术审查质量需要把关,二是防止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变设计。
(2)规范验收程序。消防机构组织实施消防验收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应该予以配合。
3.2.2 加强小型和偏远建筑的验收
现行监督管理模式一般只针对城市具有一定规模的建筑工程,对小型建筑和农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地区的建筑工程,实行“不报不理”,长期以来,已经形成了大量未经消防审核、验收的建筑物,这些建筑物大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其中大量的居民住宅,被擅自改变用途,形成住宿与其他用途合一建筑⑥,火灾危险性极大。
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今年来此类火灾形势严峻,应该引起重视。笔者认为,公安消防机构取消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后解放的行政精力,应转移到这方面来。一方面,应尽快制订小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解决无规范可依的问题,另一方面,应制订针对小型建筑的验收程序,实行简单审查,简易备案。
3.2.3推行自验收和检测前置
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建筑单位申请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应该保证提交承诺的工程状态真实,为此,应该实行建设单位申报前自验。对于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固定和半固定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消防系统,由于直接决定着建筑物消防安全水平,在验收前,应当经过专业检测机构的检测。
3.3推广应用性能化防火设计
无对应的消防技术标准可适用的的新型建筑,可以通过进行性能化防火设计,形成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技术依据。
3.3.1性能化防火设计的概念
性能化防火设计,是指针对特定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目标,综合考虑其使用功能、建筑构造、火灾荷载、环境条件等相关因素,运用消防安全工程学的原理和方法,提出具体防火设计方案的设计过程。其设计结果应当达到现行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等消防安全水平,在适用前应当经过评估验证并形成设计文件。目前,这种设计模式,在国内正在推广应用,并取得较好的工作效果。
3.3.2性能化防火设计的适用范围
性能化设计作为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补充,只适用于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未作规定的建筑物(包括整个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空间)。
3.3.3性能化设计主体
考虑到性能化防火设计是建筑防火设计的一种特殊形式,可由现有建筑设计机构承担。为保障设计质量,从事性能化消防设计的机构应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资质或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电气(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为确保机构设计能力,可以实行机构资质认证制度和消防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由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并公布。
3.3.4适用程序
性能化设计可以按照批准、设计、审查、验收的程序进行。拟进行性能化防火设计的建筑单位经建设部门批准后,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设计,提交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制订机构⑦审查,审查同意⑧后,视为具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3.3.5验收
适用性能化防火设计的建筑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关于验收的依据,按照消防法规,应该是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但由于适用性能化防火设计的建筑没有对应的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笔者认为,依据性能化设计文件验收,是符合消防法规精神的,也是顺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此外,验收应当按照验收规范进行,检验标准是工程施工现状达到现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等消防安全水平。
3.3.6后续日常监督
基于上述理由,对实行防火设计性能化的建筑物,投入使用后,若没有相关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也应以性能化设计方案作为监督管理的技术标准。
4配套的立法建设
4.1修订《消防法》,制订《消防法》实施细则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主要是要在明确建筑、设计、施工、审查、监理等主体职责、改良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方面进行源头性规定。以《消防法》有关规定为基础,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制订《消防法》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各环节具体事项,建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施检测维修等中介技术服务及相关人员的资质管理和执业资格制度。
4.2公安部、建设部联合制定部门规章
以《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30号令)为蓝本,制订公安部、建设部联合规章,细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施工、验收有关主体的法定职责,各阶段的工作程序,建立性能化防火设计制度,规范建筑设计审查、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机构资质管理和监督管理。
4.3 制订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标准
由于我国尚无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方面的技术规范,实务中只能参照设计规范执行,因此,应尽快制订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标准和验收规程。
注:①消防机构执法力量日益不适应建筑工程监督工作需要,统计表明,消防监督员辖区面积有200~400 km2,人年均监督建筑工程量有100个左右,而审核、验收一个建筑工程,至少需要3~4个工作日。
②即在建筑物出现并形成一定规模后,有关机构才会有针对性的制订规范。
③俗称“处方式”,意指设定好各类建筑消防要求,根据建筑使用性质、规模对号入座的适用各类建筑,此模式可视为我国法律体系思想———大陆法系思想在技术标准領域的延伸。
④建筑部门对建筑工程设计审查机构通过条件认可,实行资质管理和日常监管,并出台了相关的规定。
⑤登记式备案是相对审批性备案而言,即备案不作为施工或验收的许可条件。
⑥俗称“三合一”建筑,在同一建筑物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储存活动,并设有人员住宿。
⑦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制订机构系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制订和解释机构。为确保设计质量达到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同等水平,由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制订机构审查是比较合理的。
4.消防监督执法岗位练兵复习题库 篇四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
编 写 说 明
为深入推进消防监督执法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活动,全面提高消防监督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根据新修订《消防法》、《消防法》配套规章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部消防局防火监督处组织人员编写了《消防监督执法岗位练兵复习题库》,供全国消防监督人员学习使用。
题库共分消防基础理论知识、消防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五章,既有选择题、判断题和简答题,又有结合消防监督工作实际的案例分析题,基本涵盖了消防监督人员应知应会内容。
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黑龙江、江苏、山东、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云南、新疆等公安消防总队的大力支持。李悦、刘沐炎、李经政、刘梅梅、苏丹、赵长林、杨栋、袁政、金开能、李杰、孙玉丽、肖兴军、韩波等同志参加了编写,马恩强、吴礼龙、李彦军、王刚、刘激扬、鲁云龙、薄建伟、王欣、胡安雄、韩子忠等同志进行了审核。
由于时间仓促,题库中难免存在错误的地方,恳请提出宝贵意见。
5.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篇五
关于印发《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消[2006]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部党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我局组织制订了《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局。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
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消防监督执法档案,促进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公安档案管理规定》和《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在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活动中形成的,记载完整执法过程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 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落实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和离任移交制度。
第四条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地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档案分类和归档内容
第五条 消防监督执法档案分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开业(使用)或举办大型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火灾统计6类。第六条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档案设立审核卷、验收卷。审核卷归档内容包括消防设计审核法律文书及其审批表,申请人申报材料,专家论证或集体审查意见,送达文书及其他有关材料。当申报材料中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有条件的可以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图纸。
验收卷归档内容包括消防验收法律文书及其审批表,申请人申报材料,现场抽查记录,送达文书,内部移交手续及其他材料。
第七条
开业(使用)或举办大型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档案设立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卷、举办大型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卷。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卷归档内容包括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其审批表,受理文书,申请人申报材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送达文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举办大型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卷归档内容包括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其审批表,受理文书,申请人申报材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送达文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消防监督检查档案设立法律文书卷,其中重大火灾隐患设立专卷。法律文书卷归档内容包括监督检查中各类责令改正通知书、复查意见书及其审批表,检查记录表,文书送达回执及其他材料。
第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检查档案设立法律文书卷、质量抽查卷。法律文书卷归档内容包括产品质量检查法律文书及其审批表,检查记录表,消防产品质量现场检查判定报告,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的凭证,送达文书及其他材料。
质量抽查卷归档内容包括有关生产、销售、维修企业名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强制认证证书,型式认可证书,消防产品检验报告,消防产品质量通报以及其他材料。第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档案设立调查卷、重新认定卷和刑事案卷。
调查卷归档内容包括火灾报告表或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及其审批表,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讯)问笔录,技术鉴定、模拟实验资料,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火灾现场图、照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物证目录和其他有关材料。
火灾事故重新认定的,分立重新认定卷,其归档内容包括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或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复核决定书及其审批表,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书或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重新核定申请书,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讯问)笔录,技术鉴定、模拟实验资料,火灾现场图、照片,其他有关材料。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分立刑事案卷,其归档内容包括诉讼文书、证据材料、侦查工作等,需要移交的,保留复印件。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的档案按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在每类档案中分立处罚卷,一案一册。其归档内容包括监督执法中涉及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审批表,结案报告(表),立(受)案材料,证据类材料,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听证材料,强制执行材料,罚没款票据,其他有关材料。
有消防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分立行政复议、诉讼卷。
第十二条
火灾统计档案,其归档内容包括火灾报告表,灭火救援出动报告表,火灾月报、季报和年报表。
第三章
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人员、经费、场地、设施;
(二)积极采用先进的档案管理技术;
(三)组织检查、鉴定、销毁档案。
根据需要,行政主要负责人可以明确由行政分管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设立能够保障档案安全的档案室,没有条件设立档案室的,可以设立档案专柜,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
第十五条
消防监督人员负责对所承办的消防监督执法有关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保管案卷材料,严防遗失;
(二)归档案卷应当齐全完整,符合有关规定;
(三)按期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消防监督档案;
(四)严禁弄虚作假,私自留存或销毁案卷材料;
(五)调离本岗位应当同时移交所承办的案卷材料。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消防监督人员对案卷材料立卷、归档;
(二)接收移交的案卷,履行签字手续,编制移交清册;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编号、编目、排列和存放;
(四)做好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和销毁等情况登记工作;
(五)不得擅自复制、翻拍、抄录、涂改、伪造、抽取、销毁档案,严防丢失、损毁;
(六)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开业(使用)或举办大型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档案以单位、项目建档,以执法阶段立卷,按类别集中存放。在消防监督执法活动完结后30个工作日内立卷归档,并将案卷移交档案室。档案管理人员在接收案卷时应当逐卷清点,由交接双方在移交目录上签字。火灾统计档案按月装订、按年建档,并在每年3月份前完成对上一年火灾统计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推行办公自动化系统和编制消防监督业务管理软件时,应设立电子文件的归档功能,实现文档生成与归档一体化。逐步实现档案计算机数据管理、整理编目、检索查询、安全保密功能。建立消防监督执法电子档案,应当进行物理归档,将保存载体与纸质档案一并移交档案室管理。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借阅、查阅制度,为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服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查阅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的,应当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消防监督执法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长期为16年至50年,短期为2年至15年。各类档案保管期限如下:
(一)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档案
长期 其中建筑内部装修
5年
(二)开业(使用)或举办大型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档案15年 其中举办大型活动
2年
(三)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15年
(四)消防产品质量检查档案
长期
(五)火灾事故调查档案
长期 其中特大火灾事故
永久
(六)火灾统计档案
长期
第二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每年对保管期满的档案进行鉴定。保管期满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编制销毁清册,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销毁。第二十二条
电子档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归档范围、内容、保管期限应符合本规定。电子档案应当采取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确保不被非正常签发、修改和删除,保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及理论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坚持原则,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纳入消防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凡消防监督档案管理不符合本规定或者重要档案缺失的,考核评议结果应为不达标,单位执法质量考评不得评为优秀;连续2年不达标的,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工作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其他消防监督工作档案另行规定。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县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的建立、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6.消防大队执法制度 篇六
目 录
一 执法岗位资格制度...............................................2 二 执法工作例会制度...............................................3 三 集体讨论制度...................................................4 四 法律审核制度...................................................5 五 消防执法理由告知制度...........................................6 六 消防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制度.......................................7 七 罚缴分离制度...................................................8 八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9 九 消防执法责任制度..............................................12 十 消防执法主责承办制度..........................................13
十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技术复核制度........................14 十二 法律文书行政领导审批制度....................................15 十三 消防行政许可网上流转制度....................................16 十四 专家论证制度................................................17 十五 建筑工程审验分离制度........................................18 十六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验收备案受理 工作交接制度...........19 十七 消防监督检查任务指令制度.....................................20 十八 消防监督错时检查制度........................................21 十九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报告和立销案制度..........................22 二十 防消联勤工作制度............................................23 二十一 行政处罚裁量制度..........................................24 二十二 指导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制度............................25 二十三 警务公开制度..............................................26 二十四 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制度..................................27 二十五 执法质量和绩效考核制度....................................28 二十六 建立单位和个人执法档案制度................................29 二十七 网上执法监督制度..........................................31 二十八 执法情况复查制度..........................................32 二十九 执法外部监督制度..........................................33 三十 举报投诉处理制度............................................34 三十一 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制度......................................35 三十二 消防监督技术装备保障制度..................................36
一 执法岗位资格制度
一、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执行公安部规定,具备公安消防岗位资格。未取得公安消防岗位资格的,不得从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二、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包括:大队全体干部。
三、大队负责消防执法承办、审核、复核、审批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业务和法律专业知识,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与本人职级相对应等级的公安消防岗位资格。
四、公安消防部队院校毕业学员,要在见习期内应取得公安消防岗位资格;新调入公安消防部队的干部,应在一年内取得相应等级的公安消防岗位资格。取得公安消防岗位资格前,不得直接从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五、在消防监督执法岗位工作但尚不具备公安消防岗位资格的干部,应按公安部《公安消防岗位资格制度规定》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等级的公安消防岗位资格。首次未通过的,允许补考一次,仍未通过的,视情调整岗位。
二 执法工作例会制度
一、大队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例会,分析消防工作形势,研究部署消防工作任务。
二、大队执法工作例会由大队长主持,大队全体监督人员参加。会议主持人同时兼任会议的召集人,负责召集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三、执法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听取关于消防执法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分析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意见。
(二)分析辖区的火灾形势,研究部署消防执法重点和工作任务。
(三)研究讨论需要报请政府和上级领导机关的重大执法事项。
(四)研究消防执法队伍状况、问题和解决意见。
(五)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执法工作的文件,研究落实上级部门有关消防执法工作的部署。
四、执法工作例会情况应作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三 集体讨论制度
一、对于消防执法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大队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二、集体讨论的范围:
(一)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国家重点建筑工程验收备案受理、批准投入使用和批准开业;
(三)撤销消防行政许可;
(四)给予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大额罚款(给予个人拘留、处单位3万元以上罚款)等较重行政处罚的;
(五)重大以上及疑难火灾事故调查的证据认定和原因认定;
(六)确定能否同意延期整改;
(七)重大火灾隐患的立案和销案;
(八)消防刑事案件;
(九)其他需要组织集体讨论的事项。
三、集体讨论程序:
(一)对于做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给予停产停业或大额罚款(大队作出3万元以上罚款)等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大队长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二)对于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由大队长(或委托技术复核人)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集体讨论,形成书面意见。
(三)对国家重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受理,应由大队长主持集体讨论,对单项验收备案受理进行汇总,做出综合评定结论。
(四)重大以上及疑难火灾事故调查的证据认定和原因认定意见,应由主责火灾调查员组织集体讨论后提出。
四、集体讨论应形成书面意见,由全部讨论人员签名确认后存档备查。
五、集体讨论制度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意见。
六、集体讨论应形成会议记录(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部别、职务及技术职称等;
(二)讨论的具体事项、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
(三)经集体讨论形成的结论或意见;
(四)集体讨论主持人签名,参加讨论的人员签名;
(五)对有不同意见的,记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
七、集体讨论的结论,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
四 法律审核制度
一、大队要根据法制工作需要,明确专兼职法制人员,负责本单位法律审核工作。
二、法律审核的范围:
(一)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除当场处罚案件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刑事案件。
三、法律审核的内容:
(一)制定的有关制度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执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证据的获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自由裁量是否恰当,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三)法律文书填写是否规范,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四、法律审核的处理:
(一)执法案件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量罚得当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量罚不当的,提出纠正和变更的意见;
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写明理由,退办案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4、违反法定程序的,指出错误,退办案人员纠正;
5、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
(二)法律文书
1、填写规范,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作出同意下发文书的意见;
2、填写不规范,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或错误的,要求承办人员修改后重新报审;
3、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或违法的,作出不同意下发文书的意见。
五、规范性文件和执法案件未经法律审核或经法律审核不合格的,主管领导不得签发。
六、大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支队备案。
七、行政拘留的案件要报主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核。依法由其他机关审批的规范性文件和执法案件,由审批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法律审核。
八、对案件进行法律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进行实地调查访问。
九、法律审核坚持“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法律审核,应当依法提出审核意见,并承担法律审核责任。
五 消防执法理由告知制度
一、执法过程中应将相关执法内容告知当事人,增加消防执法透明度,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
二、消防执法理由告知可采取口头告知、书面告知、电子信息媒体告知等方式进行。
三、消防执法理由告知内容:
(一)申请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要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要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四)依法作出不予消防行政许可,要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要说明理由;
(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要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要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六)在火灾原因、责任认定法律文书下达后,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重新认定火灾原因、事故责任的权利及申请重新认定单位和时限。较大火灾或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火灾,在火灾原因、责任认定法律文书下达后,要组织有关当事人说明主要认定依据和理由;
(七)依法判定消防产品不合格的判定报告,要告知相关单位判定不合格的依据、内容、结果及应有的权利;
(八)其他事项。
四、执法工作中,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要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采纳。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执法理由告知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 消防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制度
一、大队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消防验收备案受理、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等四项消防行政许可,实行集中受理。
二、实行网上受理或窗口受理:
(一)县人民政府对消防行政许可实施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的,大队要认真执行,指定专门人员到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受理;
(二)未对消防行政许可实施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的,大队要在办公场所设立专门的消防行政许可窗口集中受理消防行政许可;
(三)大队要将消防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在集中受理场所公示,有条件的应在本级人民政府或公安消防机构互联网站上公布。
三、消防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申请人要求对行政许可予以说明、解释的,首问受理人员应当予以说明、解释。
四、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大队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受理书面凭证应当明确受理时间、资料目录、办结时限、受理人员等内容。
五、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六、消防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个工作日内录入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进入内部审批流程。
七、行政审批法律文书要从受理窗口发出。消防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后,受理人员应在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将《送达回执》交由主责承办人统一整理存档。
七 罚缴分离制度
一、大队办理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实行罚缴分离制度。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二、在办理消防行政罚款处罚案件时,公安消防机构或代收银行应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
三、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银行的名称、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
四、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
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所得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公安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的消防执法过错,要予以纠正并记录在案,依照《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主责承办人、复核人、法核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二、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执法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其他执法过错。
三、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要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主官依照权限对本级执法活动负责,是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五、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责任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因主观过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的;
(二)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违反程序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后果的;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不按照规定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对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到期不复查,或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不按规定报告的;
(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未依照有关规定核查处理的;
(五)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
(六)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导致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错误或无法认定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停止举办、强制执行、临时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九)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中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七)项情形之一的;
(十)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导致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十一)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的;
(十二)其他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六、发生消防执法过错的,依照《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八、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九、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对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十、追究执法过错责任,需要给予经济惩罚的,大队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 消防执法责任制度
一、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合理分解消防监督执法业务职能,明确执法岗位职责,确定每名消防执法人员的职责范围。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消防验收受理,必须审核的工程项目报支队,大队实行受理承办人、内部审批制度。
三、消防监督检查、火灾调查实行主责承办人、内部审批制度。
四、消防行政和刑事案件办理实行主责承办人、法律审核、内部审批制度。
五、消防执法主责承办人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内容、标准等要求履行执法职责,确保执法质量,对消防执法承担直接责任。
六、技术复核人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承办人意见进行复核,对法律文书格式进行复查,对消防执法承担技术审查责任。
七、专兼职法制员对大队承办的消防行政和刑事案件进行法律审核,对大队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核,对消防执法承担审核责任。
八、消防监督业务主要负责人对执法质量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九、大队行政主官是本级消防执法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履行消防执法职责,对消防执法承担领导责任。
十 消防执法主责承办制度
一、公安消防机构办理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许可、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消防刑事案件等具体事项时,消防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或消防监督业务主要负责人要在执法人员中指定一人作为主责承办人,对承办的具体事项负主要责任,其他承办人负次要责任。
三、主责承办人带领其他承办人依法办理消防执法的具体事项,确保执法质量。
四、主责承办人负责法律文书的制作及对其他承办人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初审,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随办结、随立卷、随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五、主责承办人要取得公安部消防局颁发的公安消防岗位资格证书,并从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两年以上,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监督执法业务。
十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技术复核制度
一、大队建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技术复核制度。大队要明确一名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二级以上岗位资格的人员承担技术复核工作;须审核的建筑工程报支队审核。
二、技术复核人对备案抽查工程进行技术复查,承担技术复查责任。
三、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技术复核内容应当包括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适用规范、建筑设计定性、建筑总平面、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建筑消防设施设计的准确性等方面。
四、技术复核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抽查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责承办人应当向技术复核人提供已有的资料、拟办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
五、技术复核人对主责承办人拟办意见进行技术审查后,出具内部审批意见,由主责承办人提交行政审批人审批。
六、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技术复核的,主责承办人不得提交行政审批人审批。
十二 法律文书行政领导审批制度
一、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文书行政领导审批制度,除《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当场处罚决定书》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受理可由负责承办的消防监督员直接填发外,其他消防执法法律文书应当经过行政领导审批,未经审批的法律文书不得发出。
二、消防执法审批坚持“逐级审批,各负其责”的原则,按照权限进行逐级审批,不得越级审批。
三、大队行政主官是本级消防执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查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签批法律文书,承担消防执法领导责任。
四、行政领导审批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审批时限,不得有压案、压卷现象。
十三 消防行政许可网上流转制度
一、大队所受理的消防行政许可要按规定在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中进行网上流转。
二、各类消防行政许可项目在受理时应当登记,并及时录入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进入网上流转审批流程。
三、消防行政许可网上流转审批流程为项目受理、任务分配、承办人办理、法律文书制作、技术复核、行政领导审批、法律文书发出。在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上进行流转的消防行政许可,应同时或之后签发纸质审批件,制作档案并妥善保管。
四、特殊情况下无法进行消防行政许可网上流转或流转存在困难,将影响具体行政许可行为的,可通过纸质文件流转,其内容与程序应当符合相应规定,事后应在网上补录。
五、消防行政许可的受理人、承办人、技术复核人、行政审批人等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要求履行职责,对消防监督业务信息中以各自名义制作、审核、审批的文书及事项负责。
十四 专家论证制度
一、为规范专家论证工作,根据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申请专家论证的范围:
(一)对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重大火灾隐患的认定及其整改期限的确定;
(二)对于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消防设计内容和新技术、新材料带来的消防安全新问题;
(三)由于特殊使用功能的需要,消防设计难以执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对建筑防火分区、疏散距离、灭火系统等的规定;
(四)其它需要专家论证的消防设计问题。
三、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过程中遇到复杂疑难技术问题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由大队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意见并由参加论证的专家签名确认,论证意见可作为整改火灾隐患的依据,并报支队备案。
四、消防设计问题的专家论证,由建设单位向大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需要论证的技术问题及理由;
(二)建筑工程项目概况;
(三)消防设计说明及图纸。
申请专家论证的消防设计问题属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同时还应分别提交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的技术说明、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技术文件和应用情况。采用国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应提交该标准的中外文对照文本。
五、大队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当对消防设计技术问题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认为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支队防火处,并提交有关材料(一式十份)。
六、经专家组论证通过的消防设计论证意见,方可作为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和验收备案受理的依据。
十五 建筑工程审验分离制度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和消防验收备案受理工作实行分离制度。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受理人员不应承担对同一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受理的主责承办人。
三、建筑工程在消防验收备案受理之前由备案抽查受理人员实施消防监督,在受理消防验收备案之后由验收人员实施消防监督。备案抽查受理人员必须将全部审核资料移交给验收人员。
十六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验收备案受理 工作交接制度
一、大队应当建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消防验收备案受理工作交接制度。
二、建筑工程必须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合格、消防验收备案受理合格后方可进行交接。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消防验收备案受理不合格或未经消防备案抽查、未经消防验收备案受理的建筑工程不得进行交接。
三、建筑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受理人员向消防验收备案受理人员交接。
四、对前一备案抽查环节发现的问题,必须督促整改,合格后方可交给下一个监督管理环节。
五、对后一个备案抽查环节发现前期重大执法问题,应提请单位行政领导或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执法情况复查。
六、交接工作应填写交接记录表,记录表中应载明建筑工程名称、工程基本情况、使用性质、交接时间、交付人、被交付人签字。
十七 消防监督检查任务指令制度
一、大队要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07号令)的要求,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抽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二、消防监督抽查应当以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主,适当抽查一定比例的其他单位。
三、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安排二次以上检查,其他单位的检查数量应不低于监督干部每星期人均4个场所。
四、公安消防机构要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火灾危险性大的重点季节等时期,根据消防安全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消防监督检查活动。
五、对公安部消防局或总队支队统一组织的检查或专项治理活动,大队应当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组织开展。
六、大队要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活动前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计划应当包括检查范围、检查分工、检查内容、工作要求、检查时限等。
七、大队及其消防监督人员应当按照计划依法对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抽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检查计划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或改变消防监督检查任务。
八、大队制定的检查计划、实施情况应当按要求存档备查并报支队备案。
十八 消防监督错时检查制度
一、大队要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利用夜间、双休日和节假日,对生产、经营性的场所进行错时消防监督检查。夜间检查的时段为20时至次日凌晨2时。
二、错时检查的对象:
(一)歌舞厅、影剧院、演艺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茶座、酒吧、网吧等休闲场所;
(三)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幼儿园、医院等;
(四)体育馆、文化活动和旅游景点等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举办场所;
(五)其他人员密集、火灾高发期,需要错时检查的部位和场所。
三、错时检查的内容: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消防安全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在位,防火巡查是否组织并如实记载;
(二)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是否完好有效;
(三)消防设施是否运行正常,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在位,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功能;
(五)是否存在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六)是否存在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使用、储存、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行为;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四、错时检查由大队组织实施,应达到下列量化要求:
(一)工作日和休息日的错时检查,在县城区每月不少于3次。
(二)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火灾高发时段等重要时期,根据具体情况实施错时检查。
五、错时检查要出示证件,可着便装。
六、错时检查,要给予消防监督员一定的执勤补助,检查时间超过零点的,要适当安排补休。十九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报告和立销案制度
一、大队要按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确定的判定方法、判定程序和步骤,准确判定重大火灾隐患。
二、判定重大火灾隐患要组织集体讨论,并有记录或会议纪要。
三、涉及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应按照《专家论证制度》的要求组织论证。
四、判定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立案并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依法督促限期整改。
五、《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抄送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检察院、法院。
六、重大火灾隐患要录入“全国火灾隐患网上追踪信息系统”,实施跟踪督办。
七、大队应当以公安局正式文件形式将辖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
八、单位或者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大队应及时以公安局文件书面报请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九、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合格后,要在《复查意见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销案并报上级公安消防机构。
十、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应当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在执行后5个工作日内销案并报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
十一、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合格后,大队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摘牌。
二十 防消联勤工作制度
一、大队要加强“防消联勤”工作,大队消防监督与中队要建立情况互通机制。
二、大队应及时将辖区重点单位变化及火灾隐患情况分别通报给执勤中队。
三、执勤中队对辖区内因关系到国计民生确实不能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采取相应对策,在5个工作日内制定详细周密的灭火救援预案,并组织实地演练。
四、大队要配合执勤中队做好“六熟悉”和实地演练的协调工作。执勤中队在进行“六熟悉”和灭火救援预案编制与演练中,对发现的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堵塞、消防设施损坏等问题,要立即反馈单位并告知大队。
五、大队对执勤中队通报社会单位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在2个工作日内要及时组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消防指战员在灭火战斗时,应该注意发现和保护起火部位和起火点,特别是扫残火和拆除某些构件和清理火场时,应该注意保护好起火部位的原状,对于有可能为起火点的部位,尽可能做到不拆散已烧毁的结构、构件、设备和其他残留物。
七、执勤中队应参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救援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演练和消防供水设施试验,配合大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
八、火灾发生后,大队值班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完成灭火救援任务。
二十一 行政处罚裁量制度
一、大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合理行使处罚裁量权。
二、大队行使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要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
三、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四、有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五、在行使行政处罚中,应当告知行政处罚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六、公安消防机构和消防监督人员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情况将作为执法质量检查和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因裁量权实施不当,引起当事人申诉、控告或复议的,经查证属实,承办人员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应当认定为不合格;取消年终消防执法评先资格。
七、因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导致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二 指导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制度
一、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要求,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按照上级组织制定的对县(市、区)公安机关及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及标准,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和检查考核,和其他公安业务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评比。
三、大队要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建立消防监督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帮助公安派出所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消防监督执法权限、程序和行为。
四、大队要适时对负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民警的业务培训,培训工作要认真组织,确保参训民警学好能用。
五、大队要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民警的面对面指导,尤其是在典型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建筑工程验收、火灾隐患整改、火灾原因调查等工作中,请公安派出所民警参与,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民警消防监督的业务水平。
六、指导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指导公安派出所消防专兼职民警业务学习与培训;
(二)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和消防宣传“五进”工作;
(三)指导公安派出所建立健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和档案;
(四)协调解决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负责对联系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执法程序、法律文书制发等环节的实地指导和帮助。
七、大队要提请县级公安机关将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公安机关对派出所工作的考核、评比范围,对成绩显著的派出所和民警,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十三 警务公开制度
一、大队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布,实行警务公开。
二、公安消防机构应通过受理窗口、新闻媒体、网络等形式实行警务公开。
三、警务公开应坚持客观、全面、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采取群众便于了解的方式。
四、警务公开内容:
(一)大队领导和消防监督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照片和联系方式;
(二)本辖区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和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情况;
(三)监督抽查和专项治理有关事项及结果;
(四)消防行政审批事项、范围、依据、申报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审批流程和审批结果;
(五)消防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处罚裁量标准;
(六)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
(七)其他事项。
五、大队开办的消防互联网站要链接中国消防产品、阻燃制品信息网和建设部门企业资质查询网站,提供消防产品、消防设施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信息服务,公布消防产品监督抽查结果。
六、警务公开范围、内容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更新。
二十四 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一、大队要按照《消防法》和《贵州省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细则》,建立健全消防监督执法档案,建立执法档案室,加强执法档案管理。
二、消防监督主责承办人负责对所承办的消防监督执法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有关集体讨论记录、专家论证意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备案表等资料应与法律文书一并归档。
三、消防监督主责承办人要在消防监督执法活动完结后30个工作日内立卷归档,并在立卷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档案管理室,确保执法档案的完整和有效利用。
四、执法档案室要配备相应装具,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对消防监督执法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五、档案管理人员在接收档案时要进行审查,经确认无误后,由交、接双方在接收记录上签字;按照有关规定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编号、编目、排列和存放。
六、借阅、使用执法档案,应经单位行政负责人同意,办理借阅手续,并按时归还,注意保密,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二十五 执法质量和绩效考核制度
一、公安消防机构实行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制度。
二、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工作进行的考核评议。
执法绩效考核是指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执法工作达到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综合执法成果进行的绩效评定,以及上级机关下级行政主官进行执法责任和绩效的评定。包括受理窗口满意率、消防行政许可办理情况、消防监督检查任务完成率、火灾调查率和查清率、行政处罚案件和“两案”办理等内容。
三、大队要严格依照《贵州省2011年消防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落实消防执法质量考评办法。
四、大队行政主官是本单位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大队行政主官要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本单位执法工作制度、执法队伍、执法装备建设。
五、个人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优秀的,报支队予以通报表彰。报评个人三等功或十佳监督员人选。
六、对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不达标的个人,大队取消个人报当评先评优资格。连续两年个人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不达标的,下一考评暂缓晋级晋职,并视情调换岗位。
七、在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过程中,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执法活动确有错误、不适当的,或需要追究有关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责任的,按照部局《公安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或追究。
二十六 建立单位和个人执法档案制度
一、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本级所有执法活动建立单位和个人执法档案。
二、单位和个人执法档案按装订,记录当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形成的与执法活动相关的文件材料,次年1月15日前应整理归档完毕。
三、档案内容
(一)单位执法档案:
1、单位基本情况;
2、消防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3、执法目标责任书;
4、执法业务学习培训、考试考核情况;
5、相关执法工作文件材料,具体包括:
(1)执法工作总结,应当包括办理刑事、行政案件,履行消防管理职责等执法活动情况;
(2)本级制定的执法规范性文件;
(3)执法质量考评、检查情况(大队每季度);(4)本级所有消防执法业务的基础数据台帐表。
6、执法监督情况,具体包括:
(1)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涉法上访、控告申诉等情况;(2)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机关和上级公安机关、公安消防机构及有关部门下发的执法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或决定、查处函的落实和办理情况。
7、奖惩情况,具体包括:
(1)本单位及消防执法人员因执法工作受表彰情况;
(2)执法过错责任认定和因执法过错、执法违法受党纪、政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
(二)个人执法档案
1、个人基本情况;
2、执法目标责任书;
3、参加执法业务学习培训、考试考核情况;
4、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览表;
5、个人执法工作总结,主要包括办理刑事、行政案件,履行岗位职责等执法活动情况;
6、执法监督情况,主要包括:
(1)执法工作被投诉以及查证落实情况;(2)所办案件复议、诉讼、赔偿等情况;
(3)因执法工作存在问题被有关领导机关、监督机关或部门查处、通报、纠正等情况;
7、奖惩情况,具体包括:(1)因执法工作受表彰情况;
(2)因执法过错、执法违法受党纪、政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
单位和个人执法监督和奖惩情况的有关文件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应一并存入执法档案。
四、单位和个人执法档案由单位统一保管。列入执法档案的材料应当收集齐全、完整、分类整理(纸质档案的有关内容应与电子档案内容一致),经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行政主官审核后归档,长期保存。
五、消防执法人员因工作变动调换执法单位的,其个人执法档案由其原单位移交新单位管理。消防执法人员因转业等原因不再从事消防执法工作的,其个人执法档案不再移交,报支队统一封存。
二十七 网上执法监督制度
一、公安消防机构应建立完善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对消防执法工作进行网上监督。
二、公安消防机构要明确网上执法监督的责任人。
三、网上执法监督工作必须遵循监督与指导、网络与案卷相结合的原则。
四、网上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执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有无滥用职权、越权执法情况;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受理及审批流程是否符合要求;
(三)认定违法事实是否清楚,法律依据是否准确,法律文书用语是否规范;
(四)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幅度、种类是否合法,是否按规定正确运用处罚裁量权,对违法的主体、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认定是否正确,是否合理把握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情节;
(五)法律文书下发时限是否合法,有无执法中断现象。
五、网上执法监督采取开展定期执法质量评议和不定期随机抽查,并可采取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六、在网上督查中发现执法问题的,应当区分以下情况依法处理:
(一)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的,要立即更正;
(二)对法律文书已经送达行政相对人,无法更正执法过错的,要立即指派执法人员撤销法律文书,避免产生法律后果;
(三)发现执法超过法定时限的,要责令立即予以纠正;
(四)发现已经结案的行政执法案件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执法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严重过错的,要立即向执法相对人说明情况,主动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消除不利影响。
七、网上执法监督情况纳入消防执法质量考评结果。
二十八 执法情况复查制度
一、公安消防机构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本单位执法人员执法存在问题时,应及时指派负责执法监督的负责人对有关执法情况进行复查。
二、对涉嫌存在执法过错、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的案件,行政主官要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消防机构调查处理。
三、执法情况复查通过调阅有关执法案卷的方式进行,必要的情况下,行政主官可以查阅有关案卷、询问有关当事人、现场检查,有关人员应予以配合。
四、执法情况复查的内容包括: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齐全。
五、负责复查的行政主官应将复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书面报告上级执法监督部门的负责人。
六、单位收到上级消防机构下发的处理意见后,要立即进行改正,对存在执法过错、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的责任人员,按照权限进行处理。
二十九 执法外部监督制度
一、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执法活动,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及社会群众的监督,积极改进和完善执法工作。
二、在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消防执法人员要充分听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公安消防机构可采取聘请特邀执法监督员、发放消防执法监督回执卡、设立监督电话、设立意见箱、新闻舆论监督等形式,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征求一次意见,以便改进工作。
四、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积极参加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的行风评议等活动。
五、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邀请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大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可以同时邀请上级消防执法监督员参加。
六、公安消防机构接到有关消防执法活动的提案、议案、建议、咨询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或者答复。
三十 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一、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应做到有问必答、热情接待、妥善处理。
二、大队设立信访接待室,确定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五上午为主要领导接待日。
三、举报投诉处理实行首问跟进制。单位要确定专职或兼职举报投诉接访工作人员。接访工作人员要认真对待举报投诉群众的来电、来信、来访,坚决杜绝各种理由的拒访现象。
四、首问接访工作人员对于属于本单位受理的举报投诉情况,要及时报告当日带班领导,经带班领导首长批示后,按要求限时办理;对于属于上级消防机构处理的情况要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及时上报处理;对于不属于消防机构受理的情况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必要时给予书面答复,并可建议其向相关部门单位申请解决诉求。
五、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应填写《公安消防部门处理信访事项登记表》。受理举报投诉事项的工作人员或经办人员要对举报投诉人身份及举报投诉内容保密。
六、对于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投诉举报,依照《公安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暂行规定》及时处理。
七、对于消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火灾调查不服的信访投诉,应当认真听取申诉意见,进行文字记录,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行政领导审批。
八、在接待、处理举报投诉中,工作人员发现有企图自杀、行凶、爆炸等异常行为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
九、对于举报投诉中有继续上访尤其是越级上访可能的,要及时向上级如实报告相关情况。
十、受理举报投诉事项的工作人员或经办人员与举报投诉事项或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十一、定期对信访工作进行形势分析,凡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查证处理后要及时写出书面材料向上级进行报告。
十二、举报投诉处理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包括举报投诉处理登记表、举报投诉书面材料、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核实的有关证据以及举报投诉处理报告等有关资料的档案。
十三、在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投诉案件时因工作人员违反程序、拖延查处、不作为等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十一 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制度
一、大队消防执法人员每年进行岗位业务培训;
二、大队消防执法人员离岗业务培训,消防执法人员每年离岗业务培训不少于15日;
三、坚持训用一致,培训求实效,培训工作要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训练质量。
四、初次进入消防执法岗位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培训并取得消防岗位资格;
五、初次进入消防执法岗位的人员,必须在消防执法业务岗位见习3个月后方可履行执法职责。
三十二 消防监督技术装备保障制度
一、大队要按照《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GA502-2004)的要求,配齐消防监督检查、消防验收、火灾调查所需的仪器设备。
二、大队要明确装备登记、移交程序和要求,明确专人管理、维护和保养。
三、大队要分批指派消防监督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技术装备应用培训,确保装备使用人员熟悉装备性能、技术指标及有关标准,遵守操作规程。强化消防监督技术装备应用训练,切实保证消防执法依据、数据、证据科学有效。
四、维修和计量检定记录应存档备查。
7.消防执法监督机制 篇七
一、消防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权力消防”滋生,“特权”思想严重。
随着消防行政业务增多,消防机构内也滋生了一股“权力消防”的意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认为消防执法监督就是一种“权力”的象征,想怎么办就怎么办,想怎么管就怎么管,服务意识较差。同时,又缺乏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这就出现了“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的怪现象;二是不切实履行职责,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乱管,有利益的猛管,没利益的就不管,往往造成行政不作为和违法违纪现象。
(二)消防执法监督水平不高。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消防执法监督工作的技术化、专业化、法制化的要求越来越高,与时代的要求差距也越来越大,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消防监督队伍不稳定,专业水平和业务水平不高。消防监督队伍流动过于频繁,职业化程度低,消防监督队伍的文化结构也不尽合理,水、电、建筑、化工、法律等专业人才缺乏,消防监督的技术含量不高,手段不够先进,难以承担日趋复杂的工作需要。二是执法的随意性大。由于现行消防法律法规授予消防监督机构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较大,又受人为因素的影响,致使执法过程中随意性较大,有失公平、公正的原则。主要存在以下五种情况:一是表现在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额度上,没有量化标准,在执法过程中很容易造成随意性;二是在火灾隐患的认定上,有些明明是一般火灾隐患,却被认定为是重大火灾隐患,缺乏科学的依据和说服力;三是在证据的取得上,有些地方的火灾调查、行政处罚工作连一份询问笔录都没有,更不用说音像、资料、书证、物证了。各种审批程序更是流于形式,任意填写和修改,甚至是结案后又补的;四是表现在行政处罚的执行上,罚款变成赞助,停产停业变成罚款,拘留变成罚款的现象更是普遍;五是朝令夕改。同一事项因人而异,办理的程序和结果可能截然不同,行政审批超过办结期限或承诺期限,信用不足。这种执法的随意性,极大地阻碍了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也很容易滋生腐败,极大地损害了消防监督机构的声誉和形象。
二、应对策略和措施
(一)以提高业务素质为基本点,奠定良好的工作保障的基础。
在新形势下提高消防监督质量和效果,客观上要求消防监督人员必须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在当前情况下,需要做到:
1、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把提高消防监督干警的业务素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消防监督干警的素质直接影响消防监督工作的质量,必须把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放到重要位置,在干好各项工作的同时,安排固定时间,加强业务学习。同时加大教育培训投资,为干警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2、抓好基本业务理论的学习。
消防监督人员必须熟知本职业务,这是干好防火工作的基础。应在全员岗位练兵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对《消防法》、《X X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一系列消防技术规范的学习,采取定期学习和不定期考核、全员讲解和个别指导、普遍学习和重点掌握等方式,使消防监督工作的每个岗位人员达到对本职业务的熟知、熟练、熟用,在此基础上,分岗位重点掌握各自的业务理论知识。
3、建立健全学习激励机制和严格的素质考评制度。
定期对干警素质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选拔干部的主要依据,尤其是拟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必须是素质综合测评中的优秀干警。只有这样才能激励干警自觉学习的积极性,达到全面提高队伍素质的根本目的。
(二)以营造高效、便捷的服务环境为切入点,全面提高消防业务服务质量。
1、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牢固树立服务意识。
全体消防监督干警要明确权力就是责任、管理就是服务的原则,转变思想观念,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思路,切实树立服务意识,增强服务的自觉性,实现“要我服务”为“我要服务”的思想转变。
2、立足现有业务,深化服务举措。
前期在实行警务公开过程中,各级消防机构采取了一系列服务措施,提高了效率,方便了群众。加入世贸组织后,消防监督在服务措施方面需要进一步深化,引进高科技手段,发挥互联网、触摸屏等高科技手段在服务社会、方便群众方面的作用。要将这些措施形成制度,在此基础上采取新的措施,确保服务内容具体,避免形式主义。
(三)以依法行政为落脚点,努力提高执法质量
依法行政是一切工作的根本落脚点,在消防监督工作中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努力提高执法质量。
1、规范执法程序,减少执法的随意性。
对消防监督人员的执法行为,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有关规定,对执法的程序、签字用印、执行等程序进行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法,确保在处罚过程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得当、程序合法,减少主观随意性。
2、违法必究,严格执法。
在具体防火工作中要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对消防违章的单位和个人,该警告的警告,该罚款的罚款,该停的停,绝不姑息迁就。在日常业务工作中,做到“请吃不到、送礼不要、原则不丢”,做到不讲面子、不看条子,坚持原则,维护好消防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公开处罚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在消防监督工作中,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疑问的个案,要认真接受咨询,提高执法的透明度。
我相信,只要消防监督队伍的领导和全体同志全身心地投入到消防监督工作中,重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和纠正。消防监督执法水平能够进一步地提高,消防监督工作一定会向更完善、更有效的方向发展。具备现代管理水平并拥有高素质人才、高科技装备的公安消防监督队伍也一定会在有效预防火灾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不断地发展, 社会职业、分工的不断复杂化、新型产业多样化、消防工作的社会化、消防监督国际化趋势、违法手段技术化、相关法律健全更新滞后等诸多因素, 使得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执法面临更多更复杂因素, 面临更严峻的新形势和新任务, 同时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特别是新《消防法》出台后, 如何改革和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树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新观念, 更好地为国家、社会和人民服务成为消防部队面临的新课题。
8.消防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篇八
【关键词】消防监督;执法;问题;对策
1.当前消防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1消防监督执法不够深入、细致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越来越多,日常监督检查的任务越来越重,再加上每年开展的很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以及消防工作的全面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量极大,基层大队的消防监督干部普遍只有2-3名,警力不足,导致部分社会单位失控漏管,一些火灾隐患长期不能消除,但同时,我们的一些监督干部在监督执法的过程中不深不细,工作态度浮躁,不能全面掌握社会单位的情况,造成对单位的监管不到位,火灾隐患仍然存在。
1.2消防立法不完善
立法是执法的基础,“有法可依”,才能“执法必严”。目前,我国的消防立法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地方,这是造成我国消防执法难的根本原因。我国的消防立法未从根本上摆脱计划经济的影响,许多方面还留有空白,一些必须与《消防法》配套的规章有待制定。如《消防法》第10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由于本条对建设行政部门发施工许可证只有禁止性规定,而《消防法》对其违规发放施工许可证的行为却无对应的法律责任规定,造成部分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或审核不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仍发给施工许可证,给新建项目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此外,营业性场所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而非营业场所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法律责任如何追究就缺少明确规定。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使消防监督执法的效力范围受到局限,许多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1.3执法队伍薄弱,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法律法规意识淡薄
有些消防监督人员缺乏消防业务知识,执法素质参差不齐,业务水平高低不同,平时不严格要求自己,不主动学习理论知识和钻研业务技能,在日常的监督执法过程中,存在业务不精,执法不严,要求不高,不会管、不敢管等问题,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发现不了,难以适应日趋复杂的消防监督工作的需要。
1.4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成效不明显
公安派出所对消防监督工作认识不足,存在误区,认为消防工作是消防部门的事,消防部门是消防监督工作的执法主体。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派出所担负的任务也不断扩大,再加上派出所的警力有限,常常为了应付日趋繁重的社会治安工作,而把消防工作放在一边。此外,派出所干警在消防监督业务技能方面业务不熟,多数派出所民警不知道如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不知道什么是火灾隐患等等。各种原因造成大部份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仍然停留在表面,甚至有的未开展消防监督工作,导致消防安全存在失控漏管、乡镇防火工作十分薄弱的局面。
1.5消防监督执法受行政手段干预较多
发展是第一要务,为推动地方经济持续较快发展,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不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然而,由于部分行政领导责任意识不强,对消防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招商引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重经济效益、轻消防安全”的现象,有的甚至采取“保姆式”服务,向外来投资者随意承诺可以缓办消防审批手续,允许其在消防配套设施建设方面偷工减料。而投资方往往因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抱有侥幸心理,“消防设施不投入、安全措施不落实”现象时有发生。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一旦查出问题,这些单位便利用地方政府急于实现经济价值的心理寻求“地方保护”,以权代法、以关系代法、以土政策代法、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妨碍消防监督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消防监督部门碍于地方政策、碍于人情,碍于关系,无法大刀阔斧、理直气壮地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对一些显而易见的消防违法违规现象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含糊带过,消防监督执法难免失之于软,失之于宽。此外,当前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建立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机关已成为时代的主题。有的消防监督干部对政府和行政机关这一变革无所适从,对政府和行政部门的管理方式的改变片面理解,错误认为“服务”就必须放松消防监督执法,不能很好地把“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结合起来,甚至,将监督执法与热情服务简单对立起来,害怕坚持“严格执法”,会违背政府服务改革、服务发展的大局和根本要求,而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于不顾,对该依法查处的消防违法行为不去立案查处,不能及时有效地制止、纠正各类消防违法行为。
2.针对难点问题的对策建议
2.1抓执法主体责任落实
尽管目前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具体到每一个执法行为和执法动作,还缺乏明确的要求和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基层消防监督人员执法不规范、不到位,不知道做什么、不知道怎么做等问题。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就是要求我们不但执法主体要合法规范,而且执法程序也要合法规范;我们的执法行为不但要符合法定条件,而且要充分体现严格、文明,实现公平正义。因此,我们把加强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作为提高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素质、执法能力、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的重要手段,使全体消防监督人员都熟悉本职岗位常用法律、法规,并且能熟练、正确运用,掌握最基本的执法技能。从执法的每一个行为动作入手,从每一个环节开始规范,为全省消防监督执法树立了标杆,提供了方向,从硬件设施投入和软件建设中,提供了很好的示范,使消防监督人员方便掌握具体执法行为、执法动作的基本要求,指导正确执法、规范执法和高效执法。
2.2稳定执法队伍,建立育才机制
由于公安消防部队的现役体制,人员流动性较大,每年都会有相当一部分有着丰富执法经验的干部转到地方工作,每年都有新人到监督执法岗位工作,所带来的弊端是有目共睹的。为此,要改革现有的干部培训机制,着力从“通才”和“专才”相结合的角度去培养执法干部。对于消防执法岗位的人员(非领导岗位)任用不能过于频繁,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着力从丰富工作经验、提高实际工作能力的角度去培养执法干部。
2.3强化监督机制,加强消防行政执法的监督
没有严格的执法监督,必然会导致腐败。要保证执法的公正严明,必须强化监督机制。监督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包括司法、人大、群众与舆论等的监督。内部监督要着重抓好执法审核制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如抚州支队制定的集中法审制度,设立专职的法核员,用于规范消防监督执法行为,加大对消防监督人员的监察约束力度,避免执法过错行为。
2.4加强消防法律和消防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我们执法中出现的大部分问题都是我们对法律法规没有熟练掌握造成的,所以要搞好消防执法工作必须加强法律业务学习。为此,建立和完善业务培训、考核制度对此相当重要。应从入门基础抓起,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应落实季度执法例会制度,并开展定期的业务培训,使执法人员能更加熟悉地掌握常用的消防法律法规,增强对法律文书的理解及使用能力。同时,及时组织考核。各岗位监督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从而提高整个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
2.5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消防观念和意识
开展消防宣传不仅可以增强人民群众对消防事业的重视,而且能提高公民、单位负责人的消防法制水平,使他们能够自觉地遵守消防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能够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形成一个公民、单位负责人监督消防执法的监督机制,从而使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更加规范化。因此,在执法工作中我们要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树立部门企业单位负责人的消防安全理念,将消防安全与生产经营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和自觉做好防范工作的自觉性。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而重要的工作。虽然工作中我们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但只要我们不断地研究探索,我们就能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只要我们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自觉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以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体现监督工作的人性化原则,积极推动消防工作的法制化、社会化进程,我们就能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参考文献】
[1]吴昊.适应新形势创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新机制[J].科技资讯,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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