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委员会章程

2024-09-10

治安管理委员会章程(通用6篇)

1.治安管理委员会章程 篇一

郑州城市学院伙食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郑州城市学院伙食管理委员会简称伙管会,是代表和维护全校学生正当权益,配合学校后勤部门管理食堂的群众性监督自律组织,是联系同学和学校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伙管会在学工部、校团委、后勤服务集团的领导下,在校团委和后勤服务集团饮食服务中心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伙管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二条:伙管会经我校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由我校各院系学生代表组成,是代表和维护广大学生正当饮食权益的群众性组织,应当在沟通学校和学生、学生和食堂员工、学生和学校后勤部门之间充分发挥纽带和桥梁的作用。伙管会以“服务同学,锻炼自我,参与伙食民主管理,促进伙食水平提高,反映广大同学心声。”为宗旨,以“合理公正、求真务实”为会训,以维护师生正当饮食权益,监督保障校园饮食卫生安全,促进我校文明就餐风气形成为工作中心,始终坚持以同学利益为根本,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认真贯彻“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十二字方针,致力于为建设和谐师院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伙管会开展一系列的公益活动,以沟通学校和学生、学生和食堂员工、学生和学校后勤部门之间的了解,丰富同学和食堂员工的文化生活,锻炼会员的组织,管理和沟通能力,培养了会员的实干精神、奉献精神和团队精神,为会员将来适应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四条:伙管会主要工作内容:

1、监督检查我校大小食堂及其操作间的卫生状况,及时将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书面总结并反馈到后勤集团饮食服务中心及相关部门;督导检查我校食堂师傅的不文明行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后勤集团饮食服务中心及相关部门反映;负责全校各小卖部、商店出售小食品的质量(主要是保质期限)的检查。

2、配合食堂管理人员维持食堂内学生正常就餐秩序,宣传文明就餐,督导广大同学在餐厅就餐时,形成自觉排队、文明礼让、有序就餐、自觉回收餐具等良好习惯,对同学就餐时的一些不文明现象予以制止,以促进我校形成文明就餐的良好风气,为构建文明师院、和谐师院做出贡献。

3、对我校各学生食堂伙食的质量、价格、卫生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提出合理化建议;揭发、检举、制止损害就餐同学利益的行为,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对窗口服务进行监督,对广大同学反映的服务态度差的服务员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收集广大同学就餐投诉意见,向饮食服务中心及相关部门及时反映并提出建议,促进问题的有效解决;经常深入同学当中调查了解广大同学对于饮食服务工作的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到饮食服务中心,以进一步促进我校饮食服务工作水平的提高。

5、定期开展有关饮食健康、文明就餐、节约粮食等主题公益活动,促进广大同学养成积极、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配合饮食服务中心做好有关饮食服务的宣传工作,定期出版《伙食简报》,广泛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学校主管部门和饮食服务部门的工作。

6、定期召集各院系学生代表开展饮食服务工作学生座谈会等活动,促进广大同学对于饮食服务工作动态的了解和支持,增进广大同学与食堂之间的理解,使广大同学积极参与到伙食民主管理中来。

7、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搞好困难学生的营养就餐调查工作,组织开展食堂帮厨及在食堂内的勤工助学活动,切实解决特困同学的实际问题。

8、每学年定期在学生

与饮食工作人员、炊事员之间举办一些联谊活动,丰富广大同学和食堂工作人员的文化生活,增进相互了解,增进感情培养;定期开展最佳食堂、优秀服务窗口、最佳服务员、最佳厨师的评比活动。

第五条:伙管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有关重大决定须由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方可生效。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能

第一条:全体委员会:伙食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简称全会,由我校各院系符合相关条件的学生代表组成,是伙管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以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中全体委员的意志,通过协商讨论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全体委员会代表我校全体学生的利益,对我校全体学生和上级有关部门负责。伙管会全体委员会由伙管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召集。全体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一届全体委员会任期一年。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伙食管理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负责伙食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伙管会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代行全体委员会一切职责。伙管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在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审议决定伙管会一切重大事务。常务委员会对全体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会定期需向全体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常务委员会一般由常委会主任、秘书长、副主任、各部室副部长级以上成员及各院系常务委员组成。

第三条:主任委员:

1、负责伙管会的重大工作方向、项目的制定与调整;

2、负责伙管会与学校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3、伙管会主任委员一般由我校后勤集团饮食服务中心有关领导兼任。

第四条:秘书长:

1、全面负责伙管会日常管理工作;

2、主持召开部长工作会议,监督各部门积极有效的履行其职责;

3、负责制定伙管会工作计划,并负责、督促、检查各部工作开展情况;

4、做好伙管会工作总结,及时把有关情况向上级汇报;

5、定期做好对各部近期工作计划的讨论与研究,指导各部做好各项工作。

第五条:副主任委员:

1、协助秘书长做好各项工作;

2、直接领导伙管会所属各职能部门,做好分管各部门的日常工作,对各部的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

3、按照伙管会常委会的各项决定,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第七条:各部室部长、主任:负责伙管会各部门具体工作,各部室部长、主任为本部门第一负责人。

第八条:各部室副部长、副主任:各部室副部长、副主任协助并配合部长、副主任做好各项工作。

第九条:郑州城市伙食管理委员会设办公室、卫生监督部、宣传部、文艺部、文明督察部、信息部六个职能部门,负责伙管会日常具体工作。各部门设部长级委员一名和副部长级委员一至三名。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办公室:

1、负责伙管会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文件和材料的起草工作;

2、协助伙管会秘书长、副主任督促检查各部门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并做好日常考勤记录;

3、负责组织安排伙管会各类会议,确定议程,做好记录,重要会议应形成纪要,并督促检查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4、根据伙管会决定,负责协调组织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综合性工作及伙管会的有关重大活动;

5、负责伙管会新任委员、新任干部的培训工作,包括卫生检查工作培训、基本公文写作培训、活

动组织策划培训等,使之迅速了解伙管会各项规章制度及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6、培训工作按照《伙管会章程》、《会议制度》、《组织纪律及奖惩条例》、《卫生检查条例》、《换届竞聘选举具体实施细则》等文件进行,分定期与不定期进行,需定期组织新任委员干部培训及卫生检查工作经验交流会等活动。

卫生监督部:

1、负责监督检查我校大小食堂卫生状况,及时将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书面总结并反馈到后勤集团饮食服务中心及相关部门;

2、负责全校各小卖部、商店出售小食品的质量(主要是保质期限)的检查。

3、做好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安排工作;

4、负责每周卫生监督检查情况的汇报工作;

5、定期举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饮食保健知识交流活动、知识讲座、高校伙食管理经验交流会等各种活动。

文明督察部:

1、负责督导广大同学在餐厅就餐时,自觉排队有序就餐,自觉回收餐具,维持校内学生就餐正常秩序;

2、督导检查我校食堂师傅的不文明行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后勤集团饮食服务中心及相关部门反映;

3、促进我校形成文明就餐的良好风气,为构建文明师院、和谐师院做出贡献。

信息部:

1、及时了解我校学生饮食工作动态,定期出版《伙食简报》,以增进我校广大同学对于饮食工作的了解和参与;

2、对伙管会开展各项活动及重大事件的摄影、拍照等工作,以留下相关摄影资料并及时撰写好活动通讯稿,重大活动须发送到广播站、学校团委、后勤服务集团网站、院报、《学馨苑》刊物;

3、每月定期将收集的我校广大同学对于我校饮食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向我校后勤集团饮食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反映;

4、不定期的做市场饭菜价格调查;

5、做好伙管会网站的更新维护工作。

第十条:伙管会实行层级负责制,即:各部门对全体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负责,全体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对我校全体学生和上级有关部门负责;副部长向部长负责,部长向主管副主任委员负责,副主任委员向秘书长及主任委员负责。秘书长及主任委员向上级有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 委员

第一条:凡取得郑州城市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志愿加入伙管会,履行相关入会程序,经过相应考察期后,可成为郑州城市学院伙食管理委员会委员。伙管会干部委员实行聘任制,由主管伙管会的上级部门颁发相应聘书。伙管会委员享有基本权利,履行基本义务。第二条:新任各院系伙管会委员的产生采取同学自愿报名参加竞聘和各院系团总支学生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每个院系的各年级原则上应有1名委员名额。伙管会新任委员名额应参照各院系学生人数之多寡,相对平均分配到各院系,原则上各院系委员人数应在4至8名。

第三条:伙管会新任委员必须经过三个月的考察期合格后方能转为正式委员,否则为非正式委员。非正式委员不享有表决权,其他权利同正式委员。常务委员必须为正式委员。伙管会副部长级以上成员,在每年主要干部换届竞聘选举结束后,由新任主要干部(副部长级以上成员)组成的部长会议暂时代行常务委员会职责,直到到新一届全体委员会成立后,可选举产生各院系常务委员,以正式成立新一届常务委员会。各院系常务委员原则上在各院系伙管会正式委员中选举产生,人数应控制在在一至二名,以提高常委会工作效率。伙管会秘书长一般兼任常委会

主任,副部长级以上成员原则上直接成为常务委员,其人数不在各院系常务委员人数限制范围之内。

第四条:委员的基本权利包括:

1、委员享有参加伙管会全体委员会会议的权利,并享有全体委员会会议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2、委员有讨论伙食管理委员会工作的权利、有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伙食管理委员会所有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并要求做出答复的权利;

3、委员有向伙食管理委员会反映,或通过伙食管理委员会向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伙食管理方面的问题的权利;

5、委员有对在餐厅中发现的问题,当场询问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做出解释的权利,委员有直接向当事人或各大餐厅负责人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五条:委员的基本义务包括:

1、委员有自觉遵守伙管会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伙食管理委员会各种相关会议的义务;

2、委员有执行伙管会决议,服从组织领导,积极做好本职工作,维护伙管会荣誉的义务;

3、委员有关心我校饮食服工作动态,经常深入到广大同学中,了解广大同学对于我校饮食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总结,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的义务;

4、勇于揭露食堂(餐厅)损害同学利益的行为,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5、委员有积极参加和支持伙食管理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六条:委员有申请退会的自由。连续一个月不参加伙管会全体会议,或工作表现极差的应由常务委员会议讨论后予以除名。

第七条:委员退会后,应交还一切有关工作用品,伙管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将委员的工作情况反馈到所在院系。

第八条:伙管会纪律是伙管会各级部门和委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伙管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保证。对在伙管会各项工作及活动中,表现突出者,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对在伙管会各项工作及活动中,表现较差,视其情节轻重,应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伙管会纪律处分有五种: 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留职察看、撤职开除。伙管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将委员的奖励和处分情况反馈到委员所在院系。

第四章 伙管会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伙管会的职能不仅仅是监督食堂工作,参与民主管理,更重要的是配合食堂做工作,与主管部门一起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伙管会是权利与义务并存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伙管会应该积极履行自身义务,维护广大同学的切身利益,保持伙管会在同学中的良好形象,使同学充分信任伙管会,支持配合伙管会做好各项工作。第三条:伙管会有权对各学生食堂伙食的质量、价格、卫生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揭发、检举、制止损害就餐同学利益的行为,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有权对窗口服务进行监督,建议有关部门对服务态度差的服务员进行处理。

第四条:伙管会有义务帮助广大同学解决就餐中的一些问题,有义务会同食堂管理人员解决同学和炊管人员之间的矛盾。有义务宣传文明就餐,贯彻执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三自”能力。在工作条件允许时有义务维持就餐秩序,对同学就餐时的一些不文明现象予以制止。有义务组织好膳食工作的宣传,定期出版(伙食简报),广泛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学校主管部门和膳食部门的工作。有义务配合膳食部门搞好困难学生的营养就餐调查工作,有义务组织开展食

堂帮厨及在食堂内的勤工助学活动,切实解决特困同学的实际问题。有义务配合膳食部门开展最佳食堂、优秀服务窗口、最佳服务员、最佳厨师的评比活动。第五条:定期举行各种活动,定期召集各系学生会生活部部长及部分同学开展座谈活动。增加工作透明度,增进同学与食堂之间的理解,使广大同学积极加入到伙食民主管理中来。

第六条:伙管会应在每年十月十六日“世界粮食日”所在月内举行节约粮食等公益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本章程已经郑州城市学院伙食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通过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生效,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条:本章程修订,须经伙食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讨论通过,并报请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修改或重新修订。第三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郑州城市学院伙食管理委员会,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治安管理委员会章程 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调解,尊重事实,符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仲裁当事人。

第七条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农户代表人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不能共同推选的,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为五户(人)以上的,可以推选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

第九条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第十条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申请调解、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事由,当事人不能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仲裁时效从侵权行为终了时计算。

第十二条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人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材料,应当出具回执。回执应当载明接收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接收日期等。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十四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三)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第三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八条答辩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答辩人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二)对申请人仲裁申请的答辩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十九条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有关证据材料及其他书面文件,应当一式三份。

第二十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并告知申请人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仲裁庭

第二十一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

第二十二条双方当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独任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仲裁庭组成后,首席仲裁员应当召集其他仲裁员审阅案件材料,了解纠纷的事实和情节,研究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和理由,查核证据,整理争议焦点。

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补充证据,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自行调查取证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四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

第二十五条仲裁员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当事人认为仲裁员有回避情形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其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回避申请或者发现仲裁员有回避情形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主任的回避。

第二十七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一)被决定回避的;

(二)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因被除名或者解聘丧失仲裁员资格的;

(四)因个人原因退出或者不能从事仲裁工作的:

(五)因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被仲裁委员会决定更换的。

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仲裁程序继续进行。当事人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由仲裁庭决定。

第二十八条仲裁庭应当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政策解释,帮助当事人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当事人要求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程序。

第二十九条仲裁庭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事由、仲裁请求和协议结果,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陈述、意见、观点或者建议,仲裁庭不得作为裁决的证据或依据。

第三十一条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放弃仲裁请求并撤回仲裁申请,且被申请人没有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的,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程序。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的,应当说明反请求事项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在仲裁庭组成前提出反请求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在仲裁庭组成后提出反请求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决定受理反请求的,应当自收到反请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反请求申请书副本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反请求答辩书.不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庭应当将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与申请人的请求合并审理。

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反请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被申请人变更反请求的,由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仲裁庭组成后变更请求或者反请求的,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第四章开庭

第三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当事人请求变更开庭时间和地点的,应当在开庭三个工作日前向仲裁庭提出,并说明理由。仲裁庭决定变更的,通知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决定不变更的,通知提出变更请求的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公开开庭的,应当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信息予以公告。

申请旁听的公民,经仲裁庭审查后可以旁听。

第三十七条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就反请求缺席裁决。

第三十八条开庭前,仲裁庭应当查明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并逐一核对身份。

开庭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宣布案由,宣读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仲裁庭纪律、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仲裁员回避。

第三十九条仲裁庭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陈述的机会,组织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陈述事实、意见、理由。

第四十条当事人、第三人应当提供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明。

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该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一条仲裁庭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向双方当事人出示。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第三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仲裁庭应当准许,并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

证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第四十五条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仲裁庭应当组织当事人、第三人交换证据,相互质证。

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向证人询问,证人应当据实回答。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四十六条仲裁庭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行使辩论权,并对争议焦点组织辩论。

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双方当事人、第三人的最后意见。

第四十七条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书面提出先行裁定申请,请求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破坏性行为。仲裁庭应当自收到先行裁定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仲裁庭作出先行裁定的。应当制作先行裁定书,并告知先行裁定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先行裁定书应当载明先行裁定申请的内容、依据事实和理由、裁定结果和日期,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四十八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人笔录。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第三人

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当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不予补正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记录该申请。

第四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程序中止: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程序的情形。

在仲裁庭组成前发生仲裁中止事由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中止仲裁;仲裁庭组成后发生仲裁中止事由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中止仲裁。决定仲裁程序中止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程序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恢复仲裁程序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和第三人。

第五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程序终结:

(一)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没有继承人及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继承人、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权利的:

(二)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其他应当终结仲裁程序的。

终结仲裁程序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发现终结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裁决和送达

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首席仲裁员组织仲裁庭对案件进行评议,裁决依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第五十二条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和依据、裁决结果、裁决日期,以及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和期限。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五十三条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裁决书中有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补正。补正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

第五十四条仲裁庭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受理日期以受理通知书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延长期限的.应当自作出延期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人。

期限不包括仲裁程序中止、鉴定、当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补充申请材料和补正裁决的时间。

第五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第三人。

直接送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第三人下列事项:

(一)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裁决书所确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十六条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但本人不在场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仲裁文书送达后,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仲裁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将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当事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款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经送达。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独任仲裁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仲裁规则由仲裁委员会依照本规则制定。

第五十八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庭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五十九条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第三人,仲裁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第六十条仲裁文书格式由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共同制定。

第六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依法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鉴定等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3.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章程 篇三

宿舍管理委员会

章程制度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明建设,积极鼓励广大学生创造一个“安全、整洁、舒适、文明”的学习生活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进一步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根据我校学生公寓实际情况,由学生工作处和宿舍科研究共同决定成立长春工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舍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围绕学校提出的学生公寓“安全、整洁、舒适、文明”的管理目标,组织学生开展以育人为中心,以公寓为阵地,多种形式的公寓文明创建活动;强化学生文明自律意识,为优化学校育人环境作贡献;同时协助公寓管理中心妥善管理公寓楼院内的设施、物品,创建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组织卫生检查评比和丰富的课余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安全治保,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章 机构设置 长春工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在宿舍科领导下,在学生工作处和校团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舍委会接受学生工作处和校团委指导。

舍委会由宿舍科老师、主任、副主任、以及秘书处、纪检部、卫检部、宣传部、编辑部等五大部门组成。

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秘书处、宣传部、编辑部等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两名,纪检部、卫检部设部长两名,副部长两名。

第四章 成员具体工作职责

一、主任职责

1.负责学校舍委会全面工作。

2.讨论与制定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

3.听取工作汇报,总结工作经验,树立典型,发现问题及时解 决。

4.主动向学生处和宿舍科汇报工作情况和申请工作的指示。5.指导舍委会工作开展。6.组织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7.负责做好宿舍文明建设的相关工作。

8.与副主任一起负责对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成员进行工作考核、管理。

二、副主任职责 1.协助主任开展工作。2.做好分管工作任务。3.协调、监督各项工作开展。

4.负责分管男女生寝室详细统筹工作的开展。5.协调、处理舍委会工作中的突发问题。6.负责向上级领导汇报各项工作、活动的进展。

7.与主任一起负责对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成员进行工作考核、管理。

8.通过各种渠道做好学生信息反馈工作。

三、秘书处职责

1.负责起草舍委会章程、文件、计划、总结、各规章制度;负责收集意见,反馈信息、成员的档案管理工作。

2.联系和监督舍委会的工作‘负责记录和审查卫检、纪检的检查情况和结果;对全校寝室做好定期的通报表扬和批评;组织评比每学期的“文明寝室”,并且拟定文明寝室的初稿。3.做好舍委会内的“量化考核”工作,统计全体成员的出勤情况,并组织定期的通报;负责组织一年一度的恶“评优”工作。

四、编辑部、宣传部职责

1.负责舍委会各项活动的宣传、编辑。

2.负责舍委会管理章程制度以及寝室管理制度的宣传,编辑。3.负责更新寝室楼下宣传栏。

五、纪检部职责 1.负责规范全院学生的住宿、就寝纪律;

2.通过不定期的纪律安全检查,做好宿舍的防火防盗工作和对使用大功率用电器、乱拉电线等情况的检查工作,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全校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3.负责学生宿舍纪律秩序的抽查和通报,及时通报每周情况。

六、卫检部职责

1、统计全校各寝室的分布情况,了解全校卫生大致情况,负责全校的学生寝室卫生的检查和指导。

2、做好校文明宿舍创建的管理及每周的宿舍卫生检查和每月的寝室评比工作。

3、制定和修改内务评分细则。

长春工业大学

校学生会宿舍管理委员会

4.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章程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医政法规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院成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为规范委员会的各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委员会是医院管理的核心机构之一。负责实施标准化的医疗质量管理和全程质量监控,制定全程医疗质量监控量化标准和评分标准,并与科室目标责任制结合,监督质控措施的落实。

第三条 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规范医疗行为,保证规章制定和岗位职责的全面落实;对于发现问题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干预,并进行专门调研,制定全面干预措施。

第四条 委员会工作主要内容包括:质量管理目标、指标、计划、措施、效果评价及信息反馈等。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由分管副院长和医务处主任担任;委员若干人,由质控、护理、院感等职能部门及各业务科室代表担任;秘书一人。办公室设在医务处。第六条 委员会下设医疗质量管理小组,由质控科负责人任组长,组员由质控科成员及各业务科室代表组成。负责具体落实委员会各项工作及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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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委员会在院长和分管院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完成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对医院医疗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对医院的业务发展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

第八条 委员会每季度开会一次,讨论和审定临床、医技中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每年年终召开总结会议,总结当年工作,制定次年工作计划。

第九条 委员会的全体成员要自觉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医疗业务水平,要熟悉和了解各种质量指标,以及具体的考核标准。

第十条 委员会达成的决议、决定需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职责

1、负责全院医疗、医技工作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2、负责制定全院医疗、医技工作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3、负责制定和完善全院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持续改进方案,对各项医疗质量标准、各种诊断治疗技术操作规程和各种医疗文件的书写进行规范。

4、审议医务科制定的有关医疗质量管理具体实施措施。对全院医疗、医技工作中的安全隐患提出指导性的改进要求。

5、制定医院新技术、新方法准入管理制度和规定。

6、负责讨论、决定全院医疗、医技工作中的差错、过失和事故等事件的院内处理意见。

7、负责宣传贯彻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的有关知识,开展对全院医务人员的质量意识教育和质量安全意识教育工作。制定全院医、技人员质量教育、培训的要求。并检查其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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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负责宣传贯彻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的有关知识,开展对全院医务人员的质量意识教育和质量安全意识教育工作。

9、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临床、医技部门的医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按医疗质量标准规范医疗环节,使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二条 医疗质量管理小组职责

1、负责组织和实施医疗、护理、院感质量的检查、评价、考核、提出整改措施和反馈情况、检查落实等工作。定期抽查各科室、住院环节质量,提出干预措施,以书面的形式上报质量管理委员会或分管院长。

2、组织疑难病例、重大或罕见疾病(手术)、纠纷病案的讨论。

3、组织医疗差错和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

4、对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进行严格审核并按规定上报。

5、参加各种医疗文书、技术操作、诊疗水平、“三基”考核、制度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检查,并进行评价。

第五章 检查与奖惩

第十三条 诊疗环节检查内容

1、急诊抢救病人到院后开始处置时间≤5分钟。

2、院内急会诊到位时间≤10分钟。

3、急诊检查一般项目报告结果时间≤2小时。平诊检查一般项目报告时间≤24小时。

4、新入院病人,2小时内医师应完成检诊、开医嘱、写首次病程记录,疑难、危重病人立即检诊,并报告上级医师。实行值班医师、主治医师、正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三级检诊。

5、住院危重病人抢救必须争分夺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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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落实查房制度,主管医师每日查房最少1次,值班医师每班查房最少1次,特殊情况随时查房,专家或科主任每周查房最少1次,对诊断、治疗方案要逐一审查把关。

7、落实会诊、疑难病例讨论、术前讨论制度。

8、落实疑难病人、抢救病人逐级上报制度。

9、落实知情告知制度。

10、重视医院感染控制和抗生素的合理使用。

11、实行病历书写实时控制。

12、处方书写规范完整。

13、调剂不出差错。

14、“三基考试”要合格。第十四条 检查办法

1、各科每月进行自查,并提供自查报告至质量管理小组。

2、质量管理小组定期抽查,并以书面的形式上报质量管理委员会或分管院长。第十五条 奖惩制度

医疗质量管理小组定期通报抽查结果,并张榜公布。对于出现医疗质量管理问题未及时整改及重大医疗质量管理问题科室报院办公会讨论,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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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伙食管理委员会章程(小编推荐) 篇五

伙食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针对职工食堂卫生、饮食质量、服务态度和饭菜价格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本着“提高食堂卫生水平,确保广大员工饮食健康”的宗旨,特成立员工伙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伙委会)。

第二条 伙委会工作宗旨:

充分发挥员工与综合办公室及食堂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维护广大员工的正当权益,促进广大员工与综合办公室之间的双向交流和相互沟通,服务于广大员工。

第三条 伙委会工作原则:实事求是,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

第四条 伙委会职责范围:

(一)配合综合办公室做好职工食堂管理工作,发挥伙委会在综合办公室与员工之间的“上传下达”的职能。

(二)服务员工,督促职工食堂强化餐饮服务职能,接受员工对食堂服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员工与食堂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职能。

(三)负责检查、监督职工食堂的卫生状况、饮食质量、服务态度和价格水平。

(四)及时向员工传达食堂服务状况,引导和帮助员工提高饮食文化知识,增强餐饮卫生意识。

(五)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收集、了解员工对食堂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综合办公室反映情况并就处理结果向员工公布。

(六)协助综合办公室解决员工关于食堂服务工作的投诉和意见。

(七)提倡文明就餐,维持就餐秩序,开展员工与员工共建文明餐厅和互尊、互爱、互助活动。

第五条 伙委会组织机构:

伙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对伙委会进行全面协调统筹管理,以及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日常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伙委会人员组成:

主任:祁长瑞

副主任:张亚军

委员:薛永刚石永顺李忠刘亮张亚飞

第七条 伙委会主任的权利和义务:

(一)伙委会主任有召集、主持伙委会例会和特别会议的权利和义务。

(二)伙委会主任有对伙委会日常工作进行安排的权利和义务。

(三)伙委会主任有代表伙委会定期向项目领导进行工作汇报的义务。

第八条 伙委会委员的权利:

(一)有分组或集体对食堂服务工作行使检查的权利。

(二)有代表员工对食堂工作质询的权利。

(三)有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布的权利。

(四)有按照规定要求食堂及其员工立即处理纠纷并行使现场监督的权利。

第九条 伙委会委员的义务:

(一)有每月参加例会及与食堂联系会议的义务。

(二)有深入收集、认真听取并及时反馈员工关于食堂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三)有公正处理员工与食堂纠纷的义务。

(四)有定期向委员主任汇报、向员工公示工作情况的义务。

(五)有接受员工监督的义务。

第十条 伙委会工作形式:

(一)定期检查:伙委会于每月第二周周二下午3:30---4:30对食堂进行检查。

(二)突击检查:伙委会将不定期、不定时的对食堂进行突击式检查。

(三)结果公布:伙委会每月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四)联系会议:每月与食堂召开一次联系会议。联系会议应当有伙委会委员和食堂负责人参加。

(五)宣传调查:伙委会将不定期对员工就食堂的卫生、饮食、服务及价格情况以口头询问、分发《满意度调查表》等形式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伙委会工作纪律:

(一)伙委会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以理服人,避免与食堂工作人员发生冲突。

(二)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伙委会制定的任何条例,必须保持公正的原则,不得因公报私或其它类似行为。

(三)工作过程中必须注重效率,应将每次检查结果及时准确的公布,对广大员工提出的意见和反馈的信息必须认真听取,并及时而切实有效的处理,不得随意拖延。

(四)伙委会的全体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并认真执行以上条例,接受项目员工的监督。对不履行章程的,伙委会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者予以记过处分。

6.治安管理委员会章程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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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 章程 1999年4月第2次修改 讨论稿 总纲

同济大学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是代表维护全校学生正当权益,配合学校后勤部门管理食堂的学生群众性监督自律组织,是联系同学和学校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伙管会接受同济大学学生委员会主席团的领导及学生处、团委、后勤集团的指导。伙管会以‘组织向学’发动同学投入校园精神文明建参与伙食民主管理,提高学生伙食质量”为宗旨。

伙管会把“求实”作为自一己的会训。“求实”乃立会之是伙管会一切工作的前提.伙管会各级成员应牢记会训,实事求是,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伙管会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认真贯彻“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十二字方针。

伙管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有关重大决定须由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方可生效。伙管会加强校内和各兄弟院校的联系和交流,取长补短,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为“吃在同济”更增光彩!第一章 伙管会委员

第一条凡取得同济大学学籍,承认本章程并遵守伙管会工作条例的本专科中国籍学生可以申请加人伙管会。

第二条伙管会成员必须在监督部工作过,并且在伙管会任职超过半年方能转为正式委员,一否则为非正式委员。第三条委员的基本权利:(一)对伙管会的工作有参与权、表决权、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二)在委员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伙管会的任何委员(或部门),指出任何委员(或部门)的违纪现象。(三)对食堂工作有监督权。第四条委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伙管会章程,执行伙管会决议,积极做好本职工作,‘维护伙管会的声誉。(二〕及时向伙管会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勇于揭露食堂(餐厅)损害同学利益的行为,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五条.非正式委员不享有表决权,其他权利同正式委员。

第六条委员有申请退会的自由。退会应提前三十日向伙管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委员会议讨论后宣布除名,委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一个月不参加伙管会委员会议,或工作表现极差的,应由委员会议讨论后予以除名。

第七条,委员退会后,应交还一切有关工作用品,并向伙管会申请将自己工作情况反馈到所在院系。

第二章机构组成

第一条伙管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秘书长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千;下辖办公室、监督部、宣传部和武东分会。

第二条同济大学本部和南校区以及武东校区的工作为一个整体,武东分会日常工作独立开展,并挂靠武东校区学生会,同时接受武东学工办、后勤办、分团委的指导。第三条伙管会实行层层负责制。即副部长向部长负责部长向副主任委员负责,副主任委员向主任委员负责。

第四条办公室下辖纪检调研部、内务后勤部,管理员助理部;监督部下设监督各部和流动监督部,宣传部下辖学生记者站、·编辑部、宣传部,武东分会下辖监督部、宣传部。第五条伙管会每两年换届一次。下一届伙管会主任委员,秘书长及副主任委员由本届伙管会主任委员提名,并提交学生委员会审议决定。第一条

第三章伙管会的权利与义务

伙管会的职能不仅仅是监督食堂工作,一参与民主管理,更重要的是配合食堂做好工作,与主管部门一起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伙管会是权利与义务并存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伙管会应该积极履行自身的义务,维护广大同学的切身利益,保持伙管会在同学中的良好形象,使同学充分信任伙管会,支持配合伙管会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条伙管会有权对各学生食堂伙食的质量、价格、卫生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提出合理的建议。有权揭发、检举、制止损害就餐同学利益的行为,建议有关部门于以处理。有权对窗口服务进行监督,建议有关部门对服务态度差的服务员进行处理。

第四条伙管会有义务帮助广大同学解决就餐中的一些问题,有义务会同食堂管理人员解决同学和炊管人员之间的矛盾。有义务宣传文明就餐,贯彻执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三自能力,在工作条件允许下有义务维持就餐秩序,对同学就餐时的一些不文明现象予以制止。有义务组织好膳食工作的宣传,定期出版《伙食简报》,广泛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学校主管部门和膳食部门的工作。有义务配合膳食部门搞好困难学生的营养午餐调查工作,有义务组织开展食堂帮厨及在食堂内的勤工助学活动,切实解决特困同学的实际问题。有义务配合膳食部门开展最佳食堂、最佳明及务员、最佳厨师的评比活动。第五条定期举行各种活动,部长及部分同学开展座谈活动,定期召集各院系学生会生活部部长及部分同学开着那个座谈活动,增加工作透明度,增进同学与食堂之间的理解,使广大同学积极加入伙食民主管理中来。

第六条每年十月十六日的世界粮食日所在月内举行节粮月活动,在同济园中大力宣传节粮意识,形成一种节约粮食光荣.、浪费粮食可耻的风气。第四章伙管会例会制度

第一条伙管会主任会议主要职能是进行内部日常工作安排与管理。伙管会主任会议每周一次,由主任委员、秘书长、副主任委员参加,一讨论各职能部门人员安排和对各部门或成员奖励与惩罚的决定,重大决策必须经过委员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条伙管会委员会议每周召开一次,.由全体或部分委员参加,讨论过去一周的工作情况奋并对伙管会作出的重大决策讨论是否予以通过。

第三条伙管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有:决定对某个食堂(餐厅)的损害同学利益的情况,在有充分证据的条件下予以曝光;决定对某个食堂(餐厅)服务员损害同学利益的情况在有充分证据的条件下予以曝光;要求学校上级部门对损害同学利益的行为予以处理;伙管会工作方向的调整;伙管会章程的修改;伙管会机构的调整;伙管会的奖惩决定。

第四条伙管会各部门应每两周召开一次例会,总结近期工作,传达伙管会各种决议和决定。作好会议记录,及时上交伙管会办公室保存。

第五条在必要情况下,伙管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时应邀请学生处一校团委、后勤集团有关领导参加,汇报近期工作情况,并对一些重要问题进行协商解决。第五章伙管会会徽

第一条会徽用桥和两边的飘带作为中心图案,喻示着伙管会在同学与学校主管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会徽轮廓G和左右两边的H组成了“HGH”即“伙管会”三个拼音之首写字母。

第二条会徽代表伙管会,不得任意涂改,在任何场合绘制会徽必须正确无误。各级成员自觉维护会徽的尊严。不得滥用会徽,任何情况下杜绝褒读会徽的行为。第三条会徽由李志勇、张逸设计并由伙管会委员会议通过。

同济大学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同济大学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伙管会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自已的工作方向,使自身工作符合社会以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伙管会工作细则的修改解释权归伙管会,伙管会各 部门开展工作必须以此为依据。

第四条伙管会工作细则的修改需伙管会委员会议讨论审 议通过后方能实行。第一章伙管会(副)主任委员职责

第一条伙管会主任委员(简称“主任”)直接负责伙管会日 常工作。

第二条领导伙管会全体成员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管理食堂,建设食堂。组织发动同学投入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参与学生伙 食民主管理。

第三条加强与学校各级领导的联系,接受指导和建议。

第四条伙管会副主任委员(简称“副主任”)配合主任做好 安排分管部门工作的同时,加强与其它部门的联系,对其它非分 管部门的工作有权予以有根据地批评和建议,做好伙管会的整 体工作。

第二章伙管会秘书长职责

第一条负责监督处理伙管会一切日常事务,督促各部门积 极有效地执行其职责,加强和兄弟部门及兄弟院校的联系。.第二条协助主任协调各部门、各成员之间的关系,团结各成员,使其最大可能地发挥自身能动性。

第三条主持召开工作会议。

第三章伙管会办公室工作条例

第,条办公室是具体负贵处理伙管会日常事务的部门,是伙管会的中枢机构。建全办公室内部机制,:关系伙管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条负责办公室事务。.对各部上交的书面报告,总结、工作记录、会议记录以及各种档案、文件进行归纳整理保存。对监督部每周的工作记录予以及时统计,整理成书面浸告交主任委员,把需要反馈的意见或建议及时书面反馈给广大同学。

第三条负责接待工作。接受同学的投诉,及时将情倪送转伙管会各部处理,及时反馈给同学处理结果。办公室晚上设专人值班,接待当晚来访,做好值班记录。

第四条负责评估、总结各部工作情况,下设纪检调研部。对各部的工作进行检查,为对各部各成员工作评定提供重要依据。

第五条与全国各大高校的学生伙食管理部门及类似组织取得联系,利用信函访问等形式进行工作交流.吸取经验,完善自己,搞好伙管会的工作。负责与校外各种企事业单位的联系。

第六条负责物品领取、保管、发放。各部通过书面申请,领取所需物品,作好领取记录。

第七条负责各种通知的传达,负责文件资料的打印。

第八条负责出版(伙食简报》内部版。.负贵各种活动的组织

第四章伙管会武东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武东分会的日常工作结合新生院的实际情况独立开展,同时应加强与本部的联系,及时向本部汇报工作情况,使全校伙管工作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武东分会的工作由副主任委员即分会主任直接负责。

第二.条第三届伙管会的实践证明,做好武东分会成员转回本部留任工作,有助于伙管会整体工作的开展。武东分会成员在武东分会的工作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是伙管会的宝贵财富。所以武东分会的成员结束新生院的学习工作后应鼓励他们继续在本部担任原有职务。第五章伙管会监督部工作条例

监督部是伙管会主要工作部门,下设各部,负责监督伙食质量,具体如下: 第一条每个监督部在各大食堂设立二个监督岗,每次监督工作设监督员两人,在就餐高峰期及时发现间题、解决问题。

第二条监督员应主动热情地听取同学意见或建议,了解问题,解释问题。、当天工作结束后向食堂主任反映情况。

(一)根据同学提出的对当天饭菜质量和服务员态度的意见,能当场解决的要当场解决,例如:饭菜量少、饭菜内有杂物等;对于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向同学讲明原因,由伙管会和校主管部门协商处理并向同学反馈处理结果。(二)有同学反映意见时应当让该同学留下姓名和联系地址,’以便于伙管会有针对性、及时地解决问题,反馈解决结果。对于同学提出的关于个人习惯的意见或建议可以不让该同学留下姓名及联系地一址,但必须做好解释工作。(三)监督饭菜质量、价格、卫生、.服务态度是监督员主要的工作,’有同学反映饭菜质量问题的,应及时予以调换,.对价格及服务态度有异议者,经核实应当场解决。(四)在工作条件允许下,有义务维护就餐秩序。

第三条监督员工作纪律:(一)监督员应按时佩戴证件上岗,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岗。因故不能到岗者应提前向部长或副部长请假,说明原因。(二)上岗时,应把“监督岗”的牌子放在醒目之处,并保持监督岗的整洁。在岗上不得看书、吃饭,不得做一切与工作无关的杂事。非当夭工作的监督员和与工作无关的同学不允许聚集在岗上。监督员应详细做好值班记录,做到字迹工整,语句通顺。.(三)两位监督员中的一位同学下岗征询意见作好工作记录的同时,另一名同学应留在岗上,对来监督岗上反映意见的同学也要做好记录,不得造成 ‘空岗’,(即岗上监督员因某种原因都不在监督岗上)的情况。(四)监督员工作时应注意工作方式:对同学要热情,对食堂要友好。同学询问问题时应起立回答。

第四条·(一)各监督部实行部长负责制。(二)伙管会监督各部部长应对所在食堂存在的不足根据同学反映的情况向食堂主任提出建议及处理方法,’沟通就餐同学和食堂工作人员的思想,做到互通有无。(’三)部长应每周末对本周内的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方法及本组工作做“一周工作小结”和本周的“工作记录”,在第二周周一交办公室,并在食堂黑板上公布上周工作情况。黑板报内容应和食堂事先说明,并在一周小结中写清内容。工作小结内容应包括监督部工作情况,监督员工作情况,同学反映的主要意见及解决方法,食堂近期工作,部长和副部长个人工作。·(四)部长应每两周召开一次例会,会议记录上交办公室。

第五条’监督员纪律:监督员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达两次者予以警告,两次以上者予以开除。’监督员无故缺岗一次予以警告,两次予以开除。监督员因工作不认真而屡次受}t;平且不听从者予以开除。

第六条对不设监督岗的各学生食堂或餐厅由流动监督部不定期地进行突击检查,以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其工作条例如下:(一)流动监督一般为每周两至三次,一次抽查一个食堂。监督员必须佩戴、出示证件,每次裱般为2一3’人石(二)监督结束后,由部长结合工作记录向食堂主任提出意见或建议。每周用海报等方式向同学公布解决结果。

第六章伙管会宣传部工作条例

第一条伙管会宣传部是伙管会的重要部门,是伙管会向外界通报工作情况的重要阵地,是联系广大同学与学校之间的桥梁。

第二条宣传部成员应加强与伙管会及学校有关部门的联系,深入同学和食堂掌握饮食动态,以“快捷、高效”为宗旨,秉着“严谨求实”的态度,积极投人工作。

第三条宣传部应广泛利用会刊《伙食简报》、校报、校广播台、海报、传单、宣传栏、板报、横幅等形式宣传伙管会的工作和学校及食堂为改善学生伙食而作出的种种努力,增进同学与学校间的理解。

第四条定期出版(伙食简报》,发布食堂伙食信息,介绍伙管会近期工作情况,·宣传学校有关部门近期工作举措,弘扬中华民族饮食文化。

第五条宣传部工作应增强同学参与意识‘加强工作透明度,同时与各高校相关组织建立伙伴关系,互通有无。

第六条宣传部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做好会议记录,上交办公室保存。’

第七章食堂主任助理职责

第一条食堂主任助理应尽量利用课余时间深人食堂,直接参与食堂管理,与食堂职工共同劳动,力所能及地为食堂解决一些问题,了解食堂近期情况并向食堂主任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主任助理应至少每两周参加一次食堂民主生活会,与食堂职工座谈,互通有无·,增进彼此理解。职工也可以通过伙管会向后勤集团反映自己的要求。

第三声主任助理应及时向伙管会书面汇报近期的工作。

第四条主任助理负责以下几方面:〔一)负责有针对性地组织食堂与同学间的座谈会,加深双方理解。(二)负责组织开展食堂帮厨工作并执行学校安排的特困生勤工俭学工作。

第五条.食堂主任助理由伙管会聘请伙管会委员担任,无特殊情况应兼任各监督部部长,在伙管会第一线工作。食堂主任助理聘期为一学期(可连任)。

第八章关于食堂帮厨的规定

第一条食堂主任助理负责组织开展食堂帮厨工作,由各院系负责具体人员安排。第二条学生参加帮厨活动是每个学生光荣的义务,在帮厨活动中树立起“劳动光荣”的思想,亲身体验劳动者的艰辛与伟大。

第三条学生参加帮厨活动一般以班为单位,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食堂参加帮厨活动。

第四条学生参加帮厨活动应出示有关单位关于身体健康的证明,患有传染病的同学不允许参加帮厨活动,参加帮厨活动时应遵守食堂卫生管理制度。-第五条学生参加帮厨活动应服从工作人员安排,虚心向食堂工作人员学习,尊重他们的劳动。

第六条学生参加帮厨活动应填写劳动记录,并由食堂签字。

第九章干部选拔与人员流动·

第一条合理的人才流动制度可以调动起每位成员的积极性,挖掘自身的工作潜,·激发工作的动力,使组织显现出旺盛的生机和活力,是伙管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伙管会各级成员都应该重视干部的选拔培养与合理的人员流动。

第二条伙管会各级成员应该重视后备干部的选拔与培养。各级干部应有顾全大局的精神,积极向组织推荐优秀人才,不能任人唯亲,搞小集团。对向组织积极淮荐优秀人才的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三条伙管会重视人才的流动,让加人伙管会的同学到不同的岗位上去锻炼。培养伙管会后备干部,使伙管会的工作得以延续,伙管会的传统得以继承,伙管会的精神得以发扬。

第四条各级成员要经考察合格后,才能担任某一职位,原则上应参照以下办法进行:监督员考察三周,副部长考察五周,部长考察七周,副主任、秘书长考察十周。考察期满后在委员会议上予以正式任命。第十章内部监督机制

第一条伙管会是群众性监督自律组织,需在内部建立一套监督机制、规范自身的行为、净化自身的队伍,为提高伙管会整体工作水平,一树立良好的形象起积极的作用。

第二条办公室纪检调研部主要负责对伙管会各部日常工作的检查,对违反工作条例的现象予以及时指出,针对伙管会现存的问题在同学中广泛征求意见,使伙管会工作切合实际情况有条不紊地开展。

第三条纪检调研部成员应与各部成员和广大同学加强联系,协调好伙管会内部各种关系,.做好整体工作,维护伙管会形象。第四条纪检调研部成员必须以身作则、不拘私情、有高度责任心。应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对各部工作做出评定,及时指出各组工作的缺点与不足,对违反工作条例者的批评指正应注意方式。

第五条纪检调研部成员由工作出色、责任心强的同学担任。

第六条伙管会各级工作人员应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有权依照章程和工作细则指出任何部门和个人工作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勇于检举揭发违反伙管会章程和细则的行为。第十一章组织纪律和奖罚制度

第一条伙管会纪律是伙管会各级部门和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伙管会各项工作顺}93F展的保证,伙管会各级成员应严格执行伙管会的纪律。

第二条伙管会组织的.活动、会议因故不能参加者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请假。各级干部应随时对自己的工作做好记录,交伙管会办公室保存。全体成员每学期对自己工作做出总结,进行评定。

第三条伙管会每学期初对各成员上学期的工作进行评定,奖励决定通报全校及所在院系,惩罚决定只在会内生效并通报会内批评。

第四条各成员违反工作条例应及时予以批评和处分,处分分两种:警告和开除。处分只在伙管会内部生效,对开除出伙管会的同学应建议学校主管部门通报所在院系予以批评。各级成员工作出色,成绩卓越者予以奖励。具有以下条件,可由伙管会评为“伙管会优秀监督员”:(一)在监督部工作超过一学期;(二)熟记伙管会章程以及各J页规则制度;’(三〕积极认真地做好本职工作,在广大同学中有着广泛的影响;〔四)积极参加伙管会组织的其它活动;〔五)在‘伙食简报》上发表过文章。

具备下列条件,可评为“学生会优秀学生干部”:(一)熟记伙管会章程及各项规则制度,积极认真按时按量做好本职工作;(二)和组织成员相处融洽,积极参加伙管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为伙管会提出建设性意觅并被采纳实施;(四)在《伙食简报》上发表过文章:(五)积极向组织推荐优秀人才。

第五条详细参考各章有关内容。

第十二章各监督部土作考评方法

第一条监督部是伙管会最重要,最基层的部门。监督部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伙管会整体工作的成败,关系到伙管会在广大同学中的形象,所以应不遗余力地作好对各监督部工作的考评工作。第二条各监督部的工作考评分三部分进行。(一)办公室纪检调研部完成对日常工作的纪律检查。(二)办公室内务后勤部完成各监督部上交的工作记录、工作报告、工作小结、会议记录的整理鉴定。(三)纪检调研部在广大同学中完成对各监督部解决了哪些问题的调查。

第三条每学期应对取得优秀成绩的监督部予以表彰,肯定取得的成绩,改进存在的不足。对工作纪律混乱、工作效率低的监督部予以及时警告直至解散,并视情况由伙管会建议学校有关部门对有关负责人予以处理。

第四条具体办法参见第五章监督部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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