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2024-07-04

四川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精选8篇)

1.四川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篇一

在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第二届“众汇杯”

运动会开幕式上的讲话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尊敬的车总、田总,尊敬的公司各职能部门经理及全体员工:

大家早上好!今天,我和我的学生有幸参加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第二届“众汇杯”运动会开幕式,此时此刻,我们心潮澎湃,激动万分,感到无比荣幸。我谨代表我校的三百多名师生,向公司领导及其员工表示最真诚的感谢!你们的善举,将深深地感染和影响着我校全体师生及学生家长,在当地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我们也将不负众望,奋力拼搏,加强内部管理,继续强化为学生服务的理念,把学校办成一所社会满意、家长满意的优质学校。下面,请允许我占用一点时间罗列一下公司对我校的倾情帮助:

2013年6月初,经八步镇同步小康驻村工作组邓繁荣组长介绍,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罗建华经理一行4人于6月19日对我校及5位品学兼优困难学生进行了走访调研,拟定4名学生进行帮扶,由每个家庭提供一个以帮扶学生姓名开户的银行账号给分公司,分公司每月向银行转账300元帮助该生完成学业。调研回来后,我对他们的善举表示感谢并进行了座谈。顺便学校面临的一系列困难向罗经理等人作了介绍,他们表示将尽个人绵薄之力帮助学校解决一些实际的问题。回到公司后,罗经理等人将所调研情况向公司领导汇报,向员工宣传并进行了捐款发动,表示要把所有的捐款用于学校,以解学校燃眉之急。

7月2日,罗经理来到学校,帮助学校在八步镇订做了168套课桌凳(价值25200.00元),这些课桌凳已于9月2日运到学校使用。

7月19日,罗经理等人又在贵阳为学校购置了急需的学生食堂节能灶,价

值22000.00元。节能灶已于9月2日开学时得到使用。

9月11日,总公司领导和罗经理以及分公司部分员工来到学校,为学校赠送3台电脑、1台复印打印一体机、10副羽毛球拍、5筒羽毛球、10对乒乓球拍、5盒乒乓球、2个乒乓球桌,价值20000余元;当天捐赠仪式结束后,总公司领导和罗经理以及分公司部分员工又分组亲自走访了我校10多名留守儿童家庭,为每个家庭送去了500到3000元左右的生活补助金。

这些资助,从开始到落实,短短2个月左右的时间全部到位,公司自始至终都把资助我校当作自己的事情来做,这种高效的工作作风值得我们去学习。今年8月,公司又将邀请我校10名学生加上带队老师共计12人全部免费参加“众汇爱心夏令营:爱上北京系列——北京励志感恩夏令营单飞9日游”夏令营活动,这次活动,虽还未出行却已经在当地引起了轰动,家长们说:“孩子们是幸运的,大人们想都不敢想的事情,孩子们却在毫不相识的公司的帮助下去了北京,孩子们值了等等话语”。我相信,通过这次夏令营活动,孩子们必将在旅游和玩耍中去体验生活、增长知识、拓展视野、学会思考、学会处理问题、感受多元文化、培养独立人格以及对于加强孩子们的思想道德建设有着重大的意义,这次活动的价值和影响是不可估量的。我们也要以公司对我们的爱心助学活动为契机,对学生进行好以“学会感恩”为主题的德育活动教育。要让全体师生真正感受到你们真诚的关爱,无私的帮助,不仅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物质帮助,更重要的是在精神层面上产生的影响力。

企业从诞生那一天起就创造着文化,而文化也塑造着企业,企业只有将发展与文化创建结合起来,才能走上健康、持续、快速、长远的发展之路。据我所知,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企业文化工作方面做得特别到位,每年都要举行内容丰富的各种各样的活动,这在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及凝聚力方面具

有强大的无可比拟的作用。

长长帮扶路,绵绵手足情,爱心无止境,助学见真情。在这里,我们要特别感谢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领导、感谢贵州分公司的罗建华、闫婷婷经理及所有员工······感谢所有关心和支持学校的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我也期望我们学校能够和公司一直长期的联系下去!

最后,预祝本次运动会取得圆满成功!

祝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在未来的日子里,事业蒸蒸日上,再创灿烂新辉煌!

祝各位领导、各位来宾身体健康、工作愉快、阖家幸福!

谢谢大家!

织金县八步街道利民小学 韩德贵2014年8月2日

在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第二届“众汇杯”

运动会开幕式上的讲话

尊敬的各位领导、叔叔、阿姨:

大家好!我叫杨丹妮,是一名来自边远山区的小学四年级学生。今天,我有幸参加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第二届“众汇杯”运动会开幕式,这是我这一生第一件特别荣耀的事情,此时此刻,我的感受只能用一个词来形容,那就是:幸福!对于你们公司给予我们学校以及学生的无私帮助,刚才我们校长已经列举得多了,现在我还清晰的记得:叔叔阿姨们换上防滑鞋徒步十多里山路去到我家的场景,细心的问候、真切的关怀,我当时热泪盈眶说不出话来。第二天到学校很多同学也说起你们去他们家的情况,我们拥在一起,感动让我们同时流了泪,我的老师也流泪了···我只能代表我的老师与同学们对你们表示最衷心的感谢了!

我知道我们无论说多少谢谢,也不能表达尽我们的感激之情。这份情比山高,这份心比海深。然而,我们又能拿什么回报你们呢?在此,我代表我们学校的300多名学生向你们郑重承诺:我们一定刻苦学习,用优异的成绩来回报你们的爱心捐助,我们也要向你们学习,将来向你们一样再去支助他人,决不辜负你们的殷切期望。世界上最美丽的言辞也代表不了行动,请你们看我们的实际行动吧!

一份真情、一份爱心、涓涓细流能汇成江海;只要人人都献出一份爱,世界将会变成美好的人间!我将代表我们学校的300多名同学,在公司的帮助下,为实现我们共同的“中国梦”而努力学习,我们决不会辜负你们的帮助的!

最后,我祝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财源广进,生意兴隆!祝各位领导、叔叔、阿姨身体健康、工作愉快、阖家幸福!

谢谢大家!

织金县八步街道利民小学 杨丹妮

2014年8月2日

2.四川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篇二

一、文献综述

(一)债务期限结构

从债务融资的期限角度,可以将其划分为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它们之间的比例即债务期限结构。长短期负债的配置会影响到企业的财务风险与资本成本,西方的委托代理理论和信号传递假说认为,短期负债可以减少代理成本,传递企业成长性的信号,从而提高企业价值;税收假说则认为长期负债的税盾效应大于短期负债,在税率确定且收益曲线向上倾斜时采用长期负债更为有利。此外,Hart和Moore(1995)提出,短期负债的治理效应主要体现在对企业的清算与约束经营者对自由现金流的随意决定权方面,长期负债的治理效应主要表现为防止企业经理人的无效扩张。近年来国内学者开始关注债务融资结构的研究,韩德宗、向凯(2003)认为高风险公司倾向于短期负债,固定资产规模与长期负债比例正相关,公司规模与银行信贷期限正相关。徐卫红(2009)的实证结果显示,短期负债对公司业绩带来负面影响,长期负债对公司业绩产生正效应。胡援成、刘明艳(2011)指出负债权益比率是我国上市公司债务期限结构最为重要的影响因素,而流通股比例与资产期限的作用并不突出。

(二)债务类型结构

从债务融资的来源角度,可以将其划分为银行借款、公司债券、商业信用和其他负债,它们之间的比例即债务类型结构。不同的债务来源既是基本的融资方式,又是重要的公司治理手段。我国企业负债主要由银行提供,且银行借款普遍存在预算软约束现象,使其对企业的治理效应弱化。商业信用是企业通过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短期负债,由于我国缺乏完善的信用环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监督比较困难,其治理效应同样较弱。公司债券的持有人通常较为分散,使得债务人违约时难以通过谈判避免清算,因此债券融资对企业具有较大的硬约束。不同企业间的其他负债类型差别较大,考虑到可比性,选取各类企业均普遍存在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项目作为代表。对于企业必须向职工和股东支付的款项,其他负债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存在着较强的治理效应。国内学者对于债务类型结构的研究相对较少,但也已取得了进展。比如,童盼、陆正飞(2005)发现银行借款和商业信用对投资规模的影响存在差异,商业信用的影响程度更大。陈正良、孔兵(2010)指出我国企业的银行借款与代理成本显著负相关,具有积极的治理效应;债券融资并未降低代理成本,存在弱化的治理效应;商业信用与代理成本显著正相关,具有消极的治理效应。

二、研究设计

(一)变量定义

当前很多学者对我国上市公司债务融资结构的代表指标进行了系列研究,本文参考孙延庆和徐卫霞(2009)的观点并经过修正后,从总体水平、期限结构、类型结构等3个方面设计了债务融资结构的研究变量,如表(1)所示。

(二)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由于西部地区特殊的市场环境与政策导向,其上市公司债务融资结构的变化趋势及行业特征亟待进一步论证。在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扶持下,伴随“十二五”规划的推进,四川省涌现出一批蓬勃发展的大中型企业,截止2012年5月,共拥有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88家(沪市34家,深市54家)。本文基于西部大开发的时代背景,以四川省作为样本区域,以2006年至2010年作为考察时限,剔除了ST及部分数据缺失的公司28家,最终得到60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所有样本数据均来源于CCER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数据库,并经过手工整理,数据分析通过SPSS17.0统计软件完成。

三、实证检验分析

(一)变化趋势分析

样本公司2006年至2010年各研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1)债务融资结构的总体变化趋势。样本公司2006年至2010年债务融资结构的总体变化趋势图,如图(1)所示。从表(2)与图(1)可以看出,样本公司资产负债率的均值为49.77%,2006年至2010年间呈逐年下降趋势,符合50%的国际通行标准,处于较为理想的状态。此外,资产负债率的最大值为219.16%,表明该企业在当年亏损,股东权益为负值,导致资不抵债;方差为0.0578,说明四川省上市公司在2006年至2010年的债务规模相对稳定,虽缓慢递减但波动不大。在债务期限结构中,短期负债比例总体上小幅下降;长期负债比例总体上平稳上升。在债务类型结构中,银行借款比例保持逐年递减;债券融资比例几乎没有变化;商业信用比例则呈显著上升趋势;而其他负债比例虽然下降,但降幅很小。由此表明四川省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的降低,主要是由于银行借款的减少造成的,本文认为这与2006年至2007年央行连续8次上调贷款利率以及2008年下半年央行连续4次降息等宏观调控政策有关。(2)债务期限结构的变化趋势。由表(2)可以得知,样本公司的短期负债比例很高,2006年至2010年的均值为83.96%,方差为0.0372,变化幅度很小,比较稳定。同时,由图(1)可以看出,该变量2006-2008年几乎没有改变,保持在86%左右,2008年以后变化较为明显,从2008年的86.18%下降到2009年的79.99%,其后又略微上升到2010年的81.04%。表(2)显示了样本公司的长期负债比例远远低于短期负债,2006年至2010年的均值为16%,方差为0.0374,变化幅度不大,同样比较稳定。同时,图(1)反映了该变量2006年至2008年保持在13.5%-13.8%的水平状态,2008年以后则出现与短期负债比例相反的变化趋势,2008年至2009年增幅较为明显,从13.83%上升到20.01%,2010年又回落到18.96%。由此可见,四川省上市公司的债务融资主要来自于短期负债,尽管总体上呈现小幅下降的变化趋势,但比例仍然过高,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偿债压力,进而演变为较高的财务风险;长期负债比例虽然呈现平稳上升的变化趋势,但比例还是过低,未来应考虑适当降低短期负债比例,逐步提高长期负债比例。(3)债务类型结构的变化趋势。图(1)同时反映了样本公司2006年至2010年银行借款、债券融资、商业信用、其他负债与负债总额之间的比例关系及变化趋势。可以看出在四川省上市公司的债务类型结构中,银行借款比例最高,均值为36.6%;商业信用比例次之,均值为35.01%;其他负债比例与前两项相比大幅减少,均值为3.66%;债券融资比例最低,均值为0.32%。从2006年至2010年的时序特征来看,银行借款比例呈现逐年递减的变化趋势,由2006年的38.41%下降到2010年的34.55%;商业信用比例则呈现逐年递增的变化趋势,由2006年的30%上升到2010年的39.32%;而其他负债比例和债券融资比例一直维持在很低的水平,并没有出现明显的增长势头。由此可见,四川省上市公司的债务融资主要来源于银行借款与商业信用,且2008年以前银行借款比例较大,2008年以后商业信用比例跃居首位。原因在于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在企业的融资过程中呈现一种相互替代关系,银行信贷的有限性以及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使企业更多通过往来款项获取资金。而我国债券市场发展不充分,债券融资比例极低,其他负债也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未来应适当提高这两项债务来源的比重,保证上市公司债务类型结构的多样化与合理性。

(二)行业特征分析

本文分行业对债务融资结构进行了特征分析。(1)债务融资结构的总体行业特征。样本公司2006年至2010年各行业资产负债率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3)所示。可以看出,采掘业(B)、建筑业(E)、批发和零售贸易业(H)、金融保险业(I)、房地产业(J)的资产负债率较高,均值在60%以上,其中采掘业(B)的资产负债率在所有行业中处于最高水平,均值为80.74%,最大值为167.69%;其他行业的资产负债率相对较低,均值在30%-45%左右,其中信息技术业(G)、传播与文化产业(L)的资产负债率在所有行业中处于最低水平,均值分别为31.51%、31.29%。(2)债务期限结构的行业特征。如表(4)所示,信息技术业(G)、金融保险业(I)、房地产业(J)、传播与文化产业(L)的短期负债比例都很高,均值在90%以上,其中金融保险业(I)的短期负债比例在所有行业中处于最高水平,均值为96.49%,最大值为100%;采掘业(B)、制造业(C)、建筑业(E)的短期负债比例同样较高,均值在80%-90%之间;水电煤气生产供应业(D)、交通运输仓储业(F)、批发和零售贸易业(H)、社会服务业(K)的短期负债比例相对较低,均值在70%以下。所有行业的长期负债比例都远远低于短期负债比例,其中只有水电煤气生产供应业(D)、交通运输仓储业(F)、批发和零售贸易(H)、社会服务业(K)长期负债比例的均值在30%以上,而其他行业都低于20%。由此可见,我国的管制型行业,如水电煤气生产供应业(D)、交通运输仓储业(F)的资产负债比率和短期负债比例较其他行业更低,而长期负债比例则较其他行业更高。原因在于:1.管制型行业的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较强,往往具有明显的股权融资偏好,其总体负债水平相对较低;同时,这些公司一般是当地的龙头企业,容易从银行取得长期贷款,其长期负债比例相对较高。2.管制型行业的上市公司大多属于垄断性企业,收益风险主要源自需求不足,而非市场竞争引起;同时,其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比较稳定,经营收益波动较小,具有初始投资大、后续投资小、投资回收期长等特征,因而其长期负债比例高于其他行业。(3)债务类型结构的行业特征。如表(5)所示,采掘业(B)、金融保险业(I)、传播与文化产业(L)的银行借款比例相对较低,均值分别为19.39%、7.37%和14.46%;其他行业银行借款比例的均值都在20%以上,其中水电煤气生产供应业(D)、交通运输仓储业(F)、批发和零售贸易业(H)和社会服务业(K)的均值超过了50%。这说明银行借款仍是大部分行业债务融资的主要来源。各行业中只有制造业(C)运用了债券融资,但其均值仅为0.53%;其余行业的债券融资比例都为0。水电煤气生产供应业(D)、交融运输仓储业(F)、金融保险业(I)和社会服务业(K)的商业信用比例都偏低,均值都在10%左右;采掘业(B)、批发和零售贸易(H)和房地产业(J)的商业信用比例也不高,均值在15-30%之间;制造业(C)、建筑业(E)、信息技术业(G)和传播与文化产业(L)的商业信用比例较大,均值在40%以上。随着市场竞争程度的加剧,商业信用将越来越成为多数行业债务融资的重要来源。大部分行业其他负债比例都很低,最高的行业是传播与文化产业(L),但其均值也不过7.53%,最低的行业是建筑业(E),其均值仅为1.4%。由此可见,大部分行业的债务主要来源于银行借款和商业信用,债券融资和其他负债的比例极低,特别是很少有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各行业的债务类型结构存在着显著差异,这些差异大部分归属于行业差异而非年度差异。其中,管制型行业,如水电煤气生产供应业(D)和交通运输仓储业(F)的银行借款比例较其他行业更高,而商业信用比例则较其他行业更低。这是由于管制型行业的上市公司容易获取银行信贷的支持,且作为垄断性企业无需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所致。

四、结论

本文研究结果显示,四川省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呈缓慢递减趋势,波动程度较小,总体上接近国际通行标准;短期负债比例偏高但呈小幅下降趋势,长期负债比例偏低但呈平稳上升趋势;债务融资主要来源于银行借款与商业信用,且二者之间具有相互替代关系,银行借款比例逐年递减,商业信用比例逐年递增;而来自职工和股东的其他负债比例不大,很少有企业运用债券融资。四川省所有行业的短期负债比例都远远大于长期负债比例,且大部分行业的银行借款比例与商业信用比例较高,债券融资比例与其他负债比例极低;各行业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参差不齐,债务融资结构存在着显著的行业差异;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管制型行业的资产负债率、短期负债比例、商业信用比例较其他行业更低,长期负债比例、银行借款比例较其他行业更高。

摘要:本文以2006年至2010年四川省60家上市公司为样本,对其债务期限结构与债务类型结构的变化趋势及行业特征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短期负债比例偏高但小幅下降,长期负债比例偏低但平稳上升,企业债务主要来源于银行借款与商业信用,且二者呈现相互替代关系。各行业的债务融资结构存在显著差异,管制型行业的资产负债率、短期负债比例、商业信用比例较低,长期负债比例、银行借款比例较高。

关键词:债务融资,期限结构,类型结构

参考文献

[1]韩德宗、向凯:《我国上市公司债权融资结构的实证研究——以医药、生物制品行业为例》,《经济科学》2003年第2期。

[2]胡援成、刘明艳:《中国上市公司债务期限结构影响因素:面板数据分析》,《管理世界》2011年第2期。

[3]童盼、陆正飞:《负债融资、负债来源与企业投资行为》,《经济研究》2005年第5期。

[4]孙延庆、徐为霞、徐卫红:《上市公司中债务融资类型结构与公司业绩关系比较研究》,《商业时代》2009年第32期。

[5]Myers S C.Determinants of Corporate Borrowing.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77.

3.四川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篇三

摘 要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出现的非银行地方性金融企业,提供专业的担保产品,如何确保担保产品的安全与利益,本文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探讨风险管理的内涵,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定义、特点、意义我国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问题、解决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现状的对策。

关键词 融资性担保公司 风险管理 全面风险管理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内涵

融资性担保业务流程分为:担保调查与信用分析,担保审查与担保办理,保后管理。融资性担保业务流程管理实质就是风险管理,以保证最大限度地获取收益的过程。融资性担保风险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风险,是指融资性担保担保公司在经营融资性担保产品中,由于事前无法预料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或是未来的的实际情况变化与预测不相符,或使其实际的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背离,从而导致担保公司蒙受经济损失或不获利,丧失获取额外收益的机会的可能性。狭义风险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融资性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保费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由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提供担保产品的金融企业,特别是担保产品的特点决定它对各种风险要严格控制与防范。

风险管理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提供担保产品时,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处理等方法,预测、回避、分散风险,从而减少或者避免经济损失,保证不发生垫款损失的行为。按照现在经验,可以分为非全面风险管理与全面风险管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定义、特点、意义COSO委员会认为:全面风险管理是一个受到该实体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个人的影响,并应用在整个机构战略设施的过程。他被设计用于识别整个实体的潜在重大风险。他能组织的具体情况提供一个风险管理框架,并为组织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各业务层次、各类型风险所进行的通盘管理,在对风险进行科学量化的基础上,以“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为核心,从而在内部实现对风险通盘管理,同时借助监管部门和市场力量的约束,形成一个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者及市场的三位一体的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的特点是:

1.整体化的风险管理,对各种风险进行统筹管理;不是以各个部门为单位,对风险管理分割的分散化管理。

2.连续性的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纳入到时日常经营之中;不只是某时点的一定时段的风险管理。

3.全面的、大范围的风险管理;不是小范围、局部的风险管理。

二、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意义

1.强化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是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的监管需要

去年,我国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担保公司进行整治,通过省金融办检验达标的,广东省共301家获得获得地方性金融許可证,这301家则取得与银行合作的 “通行证”,融资性担保公司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大举措。通过对历史问题的整治,如何管理融资性担保公司,强化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是监管的重要工作,是确保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2.融资性担保公司确保竞争力的需要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提供担保产品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是高风险行为,是管理风险并收取超额利润的企业,风险管理的水平决定其生存与发展的能力,是竞争的要求,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是融资担保公司发展的基本保证。

3.融资性担保公司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的需要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如何入手,是管理者应当首先解决的问题,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新生事物,所以目前大都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处于非全面管理阶段,在探索管理经验,而全面管理是商业银行的先进管理经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自觉掌握全面风险管理精华,创造出适合自己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三、我国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问题

1.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意识刚起步,处于处自发阶段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我国2010颁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规范管理,作为省级新设立的金融办公室不象银行监督委员是从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的,从成立之日就有大量成熟的监管队伍,而省级以下的金融办公室的组成人员,机构新,人员新,监管能力有待提高,而融资性担保公司又是以提供担保产品为主的金融企业,对其经营规律因出现时间短而未能掌握,所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监管刚起步,处于自发阶段。

2.公司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与体系未建立

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业在我国刚起步,公司对风险管理处理探索阶段,根本不可能按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设置组织结构与体系。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规模较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律师或注册会计师作为首席风险官,但并没有对风险管理提出理为科学的要求,担保不仅是法律问题或是财会问题,而是金融问题,金融是法律、会计等综合运用的有自己规律的专业领域,将风险视同法律问题或是财会问题,也误导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结构与体系的建立。

3.风险管理人才匮乏

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人才来源主要是有三种,一种是从银行退休人员,因为从银行一线人员挖管理人才是不可能的,这一类有丰富的管理经验,但对风险管理的理论水平低,未能掌握科学有效的全面风险管理的知识,未能自觉的运用该知识指导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一种是从律师等法律界人士招聘作为风险管理人才,因为目前中国没有财税金融专业的律师,而多为通才,不能融合财会等经济实际状况,未能提交高效、简单、促进业务的风险管理措施;一种是注册会计师等财会界人士招聘作为风险管理人才,因为目前中国没有财税金融专业的会计师,为通才,不能融合法律而未能促进业务与风险管理并存的风险管理措施。担保业务属于金融行业,必须培养自己风险管理高级人才。

解决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现状的对策

4.加强监管力量与监管规划的建设

金融办公室的组成人员,机构新,人员新,未掌握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产品经营规律,风险监管刚起步,处于自发阶段。金融办公室监管人员要加强金融、财会、法律等综合技能的学习,多从银行等金融单位招聘精英,充实监管力量;根据目前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不同规模、发展历史、市场定位和担保产品策略等,适当引进全面风险管理观念和方法,制定系统的全面风险管理监管的规范,指导监管日常工作,使监管规划实用、高效,使担保业务健康发展。

5.建立全面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与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应当建立包括决策、实施、执行、和监督部门在内的自上而下的垂直化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构建一个严密、高效、健全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建立直接对股东会负责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各类业务以及各个部门的风险进行集中的统一管理,不要将风险管理分散由各业务部门单独负责。在操作层面上,对风险度大的岗位,设置与业务经理平等的风险经理,风险经理由风险管理委员会领导,负责对业务部门经营中所涉及的风险进行日常监测、评估、管理、和报告。风险管理人员实行垂直管理,确保风险管理的独立性。

6.完善风险内部控制制度

风险管理与内控制度是融为一体的,只有内控制度执行得好,风险管理才能落到实处。风险内部控制制度的构建主要是,一,建立风险识别和评估系统,通过对风险的定性分析与定量测算,有效评价风险的状态与程度,为风险控制提供基本依据。二,健全内部授权审批机制,保证担保产品的安全与利益。三,完善岗位责任制,落实绩效考核制度。四,将风险防范作为内部审计监察的主要目标,实行风险评级制度,将内部控制作为提高全面风险管理的首要手段来抓。

7.培养全面风险管理的高端人才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的识别、防范、控制和管理需要精通金融财会法律理论、数理统计、以及熟悉担保业务的高层次复合人才。因此,要按照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加强专业学习,全面提高了从业人员的素质,尽快培养和建立一支全面风险管理人才队伍。融资性担保公司要从成立之日就培养、挖掘、和储备符合条件的人才,并与绩效考核等薪酬制度相结合,保持人才稳定,不流失。加强培训,加大对风险管理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风险控制能力,适用不断变化的业务需要。

参考文献:

[1]王梅丽.广东融资性担保整结束,仅301家获牌.南方都市报.2011.4.11.

[2]赵志宏.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国金融出版社.

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2010年6月2日)起施行,这是为了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10年第3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0]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日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10年第3号令)等法律

法规,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以安全性、流动性、合法性、收益性为基本准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 建立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组成,负责研究制订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政策和业务监管制度,建

立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市场准入、关闭和退出机制,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监管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省政府金融办为全省担保行业主管部门和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会同其他成员单位履行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审批、监管职责,指导、督促市县政府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和风险控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由联席会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确定。

第八条 各市、县政府是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管理和风险防范。各市、县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要牵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行业管理工作,建立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制度,承担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地方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监管;对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认真履行出资人责任,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高效运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等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省、市、县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八)符合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总体要求;

(九)省联席会议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筹建和开业,按照《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全部为实缴货币资本,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四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按注册资本实行分级审批,其中,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由省政府金融办审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的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审批,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涉及政府出资的,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金融或经济管理的职业经历,掌握任职专业知识;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批准机关按照审批权限核准。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依照《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的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省联席会议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变更,属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设区的市政府金融办(或市政府指定部门)初

审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的市政府金融办(或市政府指定部门)批准后于10个工作日内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涉及政府出资的,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到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省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所在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合并的,应在合并决议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机构承继。

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0日内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股东、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融资性担保公司,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第二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要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省联席会议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股东资格、股权设置和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境内企业法人和经济组织投资入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财务状况良好,入股上一盈利;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计算;

(八)省联席会议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省联席会议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权和组织机构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三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不设立董事会的,应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督部门(岗位)或利益相关者派驻的专职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会或监督管理部门(岗位)应对总经理或其经营负责人实施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主要负责人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融资性担保公司章程,超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权范围做出决策,致使融资性担保公司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的专业委员会,提高决策管理水平。

第五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三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机构治理的有效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三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四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四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四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四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四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四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第四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建立发起人和股东承诺制度。发起人向批准机关出具承诺书。公司股东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

第四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承担的方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对贷款担保风险实行比例分担。

第四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五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

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五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辖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

各设区的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机构概要报告。

第五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提交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当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报告资本金运用情况。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应当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五十六条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必要的整改。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指定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五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六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主管部门。

第六十一条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第六十二条 各设区的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应当于

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各设区的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应当及时向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第六十三条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和对外交流等工作,切实推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加强自身建设和文化建设,促进融资性担保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行业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全省融资性担保业自律组织接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十五条 省政府金融办应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评级制度,积极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参加外部信用评级,并向社会公布评级结果。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应将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八条 违法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具体规范整顿方案由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定。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皖金〔2010〕12号

各市政府金融办,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0〕34号)精神,现将《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保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合法、运作规范、监管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10年第3号令)、《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10﹞34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一、组建工作要点

(一)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

1.全体发起人(出资人)签订协议书,确定拟组建融资性担保

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2.召开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制定筹建方案。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拟设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4.预先核准名称。筹建工作小组应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5.向所在地政府(市级或县级)或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风险处置责任承诺书。

6.筹建审批

①按照注册资本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其中,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由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初审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以下的,向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申请筹建,由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审批,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涉及政府出资的,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②审批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按规定程序在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书面决定。

③筹建工作组自收到同意筹建批复文件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完不成筹建工作的,有正当理由的,经

批准,筹建期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二)申请开业的主要工作。

1.验资。发起人(出资人)认缴全部出资额后,筹建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2.筹建工作小组就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与当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进行沟通。

3.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及有关各项规章制度。筹建工作小组应按照政府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起草融资性担保公司章程草案及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各项管理制度。

4.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5.开业审批

①按照注册资本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其中,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由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初审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以下的,向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申请开业,由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审批,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涉及政府出资的,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②审批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按规定程序在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业的书面决定。

③审批机关批准开业的,应向融资性担保公司颁发经营许可证。④筹建工作小组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批复文件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凭证、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依照有关规定开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各项业务。

⑤筹建工作小组应在收到批复开业文件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批复开业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及格式要求。

1.筹建工作小组是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人。筹建申请书、开业申请书主送所在地人民政府,由所在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受理及初审。

2.申请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ⅩⅩ担保公司的材料”或“关于ⅩⅩ担保公司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3.申请材料内容参照《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目录》等有关规定。

4.申请材料一式4份,其中报送省政府金融办2份。涉及政府

出资的,另行报省财政厅1份备案。

二、有关事项说明

(一)主要发起人。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需符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以下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二)筹建工作小组及其组成。

筹建工作小组由作为主要发起人(出资人)商其他发起人(出资人)成立;其成员组成及职责须经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审议通过。

(三)设立方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其中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

(四)公司治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和设置公司组织架构。

融资性担保公司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确保机构高效、安全、稳健运行。

(五)从业资格。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负责人进行必要的任职资格审查,相关人员应

具有从事金融或经济管理的职业经历,具备一定的银行金融知识,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关审核要点

各市、县人民政府及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组建工作的政策指导,严格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标准和程序,受理筹建及开业申请材料,并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核:

(一)筹建申请材料。

1.申报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组建对象符合规定条件,可行性报告论证充分。3.履行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决议内容齐全。4.发起人(出资人)符合规定的条件。5.对筹建工作小组的委托授权合法有效。

6.筹建工作方案中关于股本结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内容符合监管要求,组建方案切实可行。

7.业务发展规划周密详实,有明确的服务目标和手段,金融服务能够覆盖适当地域和人群。

(二)开业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内容合法合规。3.公司章程草案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4.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5.股东符合规定的条件,股本结构符合监管规定。

6.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审计内容完备,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7.公司治理合理,组织架构清晰,内控制度健全,高管人员配备合理。

8.有相应的专业从业人员。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以及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材料齐备。

附件:《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目录》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报材料目录

一、筹建申请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应载明拟设立机构名称、住所、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条件。

(二)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出具的风险处置责任承诺书。

(三)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

(四)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拟设立机构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公司治理架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

时间安排等。

(五)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发起人(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发起人(出资人)权利和义务、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约定:如果存在任何隐瞒,则该发起人、出资人在本公司的投票权受到限制)和附件。全体发起人(出资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包括:

1.发起人(出资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上一盈利状况、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2.自然人发起人(出资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拟入股金额以及占总股份比例。

3.企业法人的有权机构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及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企业法人关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入股情况、关联企业向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以及企业法人提供上述资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

5.发起人(出资人)基本情况及最近两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6.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出资人),应提供其注册地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7.发起人承诺书。内容包括:自愿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所提供材料真实、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抽逃资金、不非法开展金融业务、不非法集资等。

(六)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同意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决议。

(七)筹建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八)加盖筹建工作小组印章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九)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邮编)。

(十)筹备工作委托书。

(十一)发起人(出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股东简历。

(十三)公安部门对主发起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十四)主发起人家庭财产情况说明。

(十五)股东信用记录证明。

(十六)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开业申请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本结构、业务范围,章程制定,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是否符合开业条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任职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筹建工作组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个人承诺书(对是否有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及诚信和公正履职等进行承诺)。

(三)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章程草案(应载明:公司业务范围,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内审制度、评估制度、事后追究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突发应急机制等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应详细说明股东资格情况。

(六)监督机构(岗位)的设置情况及人员简历。

(七)有权机构审议通过以下有关事项的决议: 1.筹建工作报告。2.章程草案。

3.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4.选举董事。5.选举董事长。6.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7.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管理制度。

各项决议应标明决议编号。创立大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应如实记录实到人员所持表决权占全部表决权的比例以及通过决

议的赞成、反对、弃权表决权数及比例,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以及全体表决人员签字,选举董事(理事)、监事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的赞成、反对和弃权的表决权数及比例,董事会决议应由全体董事签名,监事会决议应由全体监事签名。

(八)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制度。

(九)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十)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人员的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

(十一)组织结构图。

(十二)发展规划。未来业务发展规划、财务发展计划及风险管理计划。

(十三)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四)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五)筹建批复或延期筹建批复的复印件。

(十六)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邮编)。

(十七)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文件。

印花税税目表

一、购销合同

0.3‰

二、加工承揽合同

0.5‰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0.5‰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五、财产租赁合同

六、货物运输合同

七、仓储、保管合同

八、借款合同

九、财产保险合同

十、技术合同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

十二、营业帐簿

1.记载资金的帐簿

2.其他帐簿

十三、权利、许可证照

十四、股票交易

0.3‰

1‰

0.5‰

1‰

0.05‰

1‰

0.3‰

0.5‰

0.5‰ 每件5元每件5元

5.四川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篇五

项目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在保项目风险管理,提高公司对担保风险的跟踪识别和应变处置能力,确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借鉴公司以往在保项目五级分类(正常、关注、预警、逾期和代偿五类)管理的实践经验教训,以融资担保业务为主,完善制定本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如下。

一、在保项目的风险分类标准(一)正常类项目

正常类项目,是指被担保客户经营活动正常,能够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影响被担保客户偿还本息因素的在保项目。其主要特征:

1、被担保客户财务状况良好,现金流量稳定,各财务指标合理。

2、被担保客户诚实守信,履约意愿强。

3、反担保措施手续齐备有效。(二)关注类项目

关注类项目,是指被担保客户经营活动基本正常,预计可以正常还本付息,但存在潜在影响被担保客户按期偿还贷款,或者有发生代偿可能性的在保项目。其主要特征(为符合其中条件之一)

1、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等外部环境对被担保客户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影响客户的还款能力。

2、客户改制(如分离、租赁、承包、合资等)将会影响客户的还款能力。

3、被担保客户的股东、关联单位或母子公司等关联机构与当事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被担保客户关键财务指标如销售收入、现金流量、销售净利率等有较大的下降,资产负债率有较大的上升或已达到(或接近)警戒线。

5、被担保客户未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6、被担保客户还款意愿较差,不能按规定报送会计报告,不能积极配合跟踪监管等。

7、被担保客户的经营地点、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重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持有人等发生变化并可能影响客户偿还贷款。

8、被担保客户不能正常支付银行贷款利息。

9、其他可能影响被担保客户正常履约的重大变化。(三)预警类项目

预警类项目,是指被担保客户经营活动出现重大变化,正常经营收入不能保证偿还贷款,需要通过出售、变卖资产或对外融资等手段偿还贷款的在保项目。其主要特征(为符合其中条件之一):

1、被担保客户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如销售收入和经营现金流入大幅下降、经营亏损,对外支付困难。

2、不能偿还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影响到正常经营。

3、被担保客户内部管理出现严重问题。

4、被担保客户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季节性停产等特殊情况除外)。

5、主要反担保出现灭失、产权纠纷、重复抵押、转让等现象,严重影响项目的第二还款来源。

6、法定代表人预警信息(下列为符合其中条件之一):(1)有赌博恶习、涉毒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2)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永久居住权,或在国外开设分支机构。(3)被公众媒体披露的其他不端行为。

(4)社会公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着品质、行为反应不良。(5)通过企业提供的常规联系方式经常无法联系到法定代表人。(四)逾期类项目 逾期类项目,是指被担保客户未按期偿还贷款,但未代偿。(五)代偿类项目 代偿类项目,是指被担保客户到期不能偿还贷款,导致代偿。

二、风险项目(含小贷个人项目)的认定程序

(一)正常类项目的认定。由项目经理A、B角与项目主审沟通提出认定建议,经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管理部备案。

(二)关注类项目认定。由项目经理A、B角提出认定建议,经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牵头组织项目经理A、B角和管理部项目主审会审,报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管理部备案。

(三)预警类项目的认定。由项目经理A、B角与项目主审沟通提出认定建议,由所在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联合牵头进行部门会审,会审结论经相应业务、风险管理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管理部备案。如有紧急情况,可按特殊程序进行。

由于宏观经济运行中外部因素对行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管理部在项目监管稽核中发现风险因素,管理部可直接提出风险项目建议,经相关业务、风险管理分管领导同意后,列入关注或预警类项目。(四)逾期类项目的认定。由项目经理A、B角及时与项目主审沟通逾期情况,按照《担保业务逾期、代偿、追偿和损失的管理办法》程序执行。

三、风险项目管理方法(一)风险管理的重点。主要针对关注类特别是预警类项目,加强事中跟踪监督管理。(二)跟踪管理的主要途径。

1、项目经理A、B角跟踪管理。按公司现行《在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项目主审抽查监督。对列入关注类(含关注类)以上级别的潜在别的潜在风险在保项目,管理部应该从事行业投向、业务质量、风险防范等目的出发,融稽核与研究于一体,加强对潜在风险的项目现场核对监管。

现场稽核,可以采取联合项目经理的方式进行,也可以由管理部独立组织两名以上的项目主审或律师另行深入再报企业的方式进行。

由管理部直接现场稽核的在保项目,应事先确定好目标并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做好周密安排。稽核的担保额度,不限于800万元以上的在保项目。稽核的频率,每月平均不少于一户但不多于两户。

对已经现场稽核的在保项目,凡是管理部派员参与跟踪监管的,由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写出《跟踪监管报告》后,管理部所排人员应予以审核并加注其相应的稽核意见,分报所在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管理部独立组织现场稽核的,由管理部独立出具现场稽核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业务、风险分管领导。

3、合作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对公司以外担保机构承担大部分风险直至100%风险(协议委托我公司全权代理的除外)的再担保项目,在外部担保机构确实负责管理、规范运作、质量可靠的前提下,应定期不定期的与合作担保机构沟通情况、以收集其对该项目的跟踪监管报告为主,实施事中监管。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我公司项目经理仍应加强指导和及时协助监管。

4、其他。鼓励公司全员利用政府、合作银行、有关企业及同事、亲友等各种有效渠道,及时收集和反映我公司在保项目的风险情况。项目经理对各种渠道反映的相关风险动态信息,应尽职尽责的予以及时核查落实和分析原因,并对信息来源予以保密。对社会各界提供资金来源或风险信息准备,确实为我公司避免一定额度代偿或追偿损失的,公司可视具体情况予以一定奖励。

四、项目风险的汇总分析

6.四川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篇六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负责人 就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实施。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银监会融资担保业务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发布施行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什么是融资性担保?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办法》是根据当前融资性担保业规范发展和防范风险的需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的。《办法》的制定实施,将对融资性担保业的规范和发展产生现实和长远的积极影响。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的需要。长期以来,由于担保行业缺乏相对统一的准入要求和经营规范,也没有建立持续的日常监管制度,我国融资性担保机构仅作为普通的工商企业进行注册管理,导致行业市场定位不清、机构发展无序、经营管理失范,融资性担保的专业优势和增信功能未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进而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制定《办法》正是要通过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明确其性质、市场定位和基本的运作规则,促使其按照审慎经营原则,确立可持续经营的业务模式,增强发展能力,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融资性担保业规范经营、加强监管的需要。十几年来,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扶持下,我国融资性担保业从小到大,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缓解中小企业特别是广大小企业、微小企业融资难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融资性担保业不断暴露出业务运作规范性差、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不足,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担保行业的整体形象,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造成了不利的社会影响。十多年的发展实践证明,不进行行业规范,不实施持续的监督管理,融资性担保业是难以持续健康发展的,甚至会危及国家经济金融的稳定。制定《办法》,可以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运作,加强持续有效的监管提供制度依据。

(三)是防范和化解融资性担保业风险的需要。融资性担保业经营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承担的是责任。融资性担保作为一种经济活动,体现的是一种增信和财务杠杆的作用,具有金融和中介两重属性,是一个高杠杆率、高风险的行业,其核心竞争力直接取决于担保机构自身的资本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和实施《办法》,加强对担保公司资本金、杠杆率、拨备、公司

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的审慎监管,促其提高风险意识,及时处置风险,尽快步入健康稳步发展的轨道。

问:《办法》的起草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当前融资性担保业发展和监管实际,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性担保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为发挥担保机构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作用创造必要的制度条件。为体现这一指导思想,《办法》的起草确立了以下原则:

一是紧密联系实际。立足当前担保业实际状况,着重总结担保行业发展的基本规律,体现规范管理和促进发展并重的理念。比如,在资本金准入门槛的设置上,充分考虑了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较大的现状,授权地方监管部门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又如业务范围、担保放大倍数以及有关审慎指标等,都充分考虑了担保机构现状和扶持发展的要求。

二是尊重市场规律。市场能管好的,办法不作过多、过细的限制。比如,银行对担保公司的评估和选择,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市场对担保公司的监管,可以通过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的约束和指引,引导担保机构加强风险控制,审慎经营。在具体监管指标设置上管住主要方面和突出风险点,重点对准入、经营规则、监管要求以及资本金管理、准备金管理、集中度控制、为关联方担保、信息披露等主要风险控制措施做出规定,对于其他问题则主要由地方监管部门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或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等进行规范。

三是着力规范管理。对担保机构违背基本经营规则的严重不规范不审慎行为,比如一些脱离主业、专干副业,打着担保名义,实际从事放贷、骗贷等行为的担保机构必须进行规范整顿,净化融资性担保市场。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即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七章,五十四条。其中,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与依据、经营原则、监管体制及相关释义;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重点确立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制度与设立的条件;第三章业务范围,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禁止行为;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对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集中度管理、风险指标管理、准备金计提、为关联方担保的管理以及信息管理与信息披露等进行了重点规范,对公司治理、专业人

员配备、财务制度、收费原则以及风险分担等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对非现场监管、资本金监管、现场检查和重大事项报告、突发事件响应、审计监督、行业自律以及征信管理等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度内规定了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制定相关办法的授权、规范整顿等内容。

问: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问: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多少?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就是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发展融资性担保业的实际需要,由当地监管部门来决定,但任何地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都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问: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开展哪些业务?

答: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同时,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其中,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问: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规定了哪些禁止行为?

答: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问:《办法》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审慎监管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审慎监管,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实行审慎监管是由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性质、定位决定的。一方面融资性担保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其涉及的领域具有广泛性、业务品种呈现多样性,和投资、融资一样,体现的是一种信用放大和财务杠杆的作用,因而具有金融性和中介性两重属性。另一方面,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外部担保和增信,在促进金融资源向中小企业以及新兴朝阳型、科技创新型政策扶持产业有效配置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成为政府弥补“市场失灵”的手段之一,同时也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因此,从性质和定位上讲,融资性担保公司是特殊的金融机构。

二是实行审慎监管是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风险特征决定的。融资性担保业是经营信用、管理风险的行业,其高风险性为全世界公认。一方面,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风险发生机制具有较强不确定性。由于担保项目的金额、期限各异,反担保措施的落实程度千差万别,担保项目的离散性很大,大数法则无法或难以适用,很难精确地计算出合适的担保费率以维持业务需求与保本盈利之间的平衡。因此,对每笔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另一方面,由于融资性担保业务面临来自被保人、担保公司自身、金融机构以及法律、政策等几个方面风险的集合,其中任何一个方面发生问题,担保机构都将直接承担责任风险,这就对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控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三是实行审慎监管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高风险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内在的亲周期性,决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在自身稳健的基础上。一方面必须实施审慎的会计原则,客观、真实地记录和反映资产与负债价值,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与经营业务的规模和风险偏好相匹配;另一方面,必须通过加强审慎监管,进行风险提示和预警,促使其加强风险分析、研判和管控,实施科学决策和审慎经营管理。

问: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原则是什么?

答:融资性担保业务审慎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并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二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实行前置行政许可,推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三是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放大倍数、拨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问:融资性担保业务实行何种监管体制?

答:根据国办发〔2009〕7号文件精神,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

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组成,银监会牵头。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问:近期在规范和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发展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融资性担保业经营和监管工作要以落实《办法》为重点,逐步树立审慎经营、审慎监管的理念,一手抓风险防范、一手抓科学发展,持续推进改革创新和规范发展,不断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全力促进融资性担保业的健康发展。具体来讲,要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调查研究,加快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2010年,联席会议将紧紧围绕宏观经济和融资性担保业运行中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加大调查研究力度,按照“全面统筹,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急用先行”的原则,抓紧研究制定配套的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做到监督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促进融资性担保业规范经营、规范发展。积极指导地方监管部门,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办法》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是加大扶持力度,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积极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关融资性担保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抵押质押登记和征信管理体系,协调工商、税务、房管、司法等部门,提高抵押登记、债务追偿的效率。

三是全面调查摸底,稳妥推进规范整顿工作。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到2011年3月31日,各地监管部门将在全面调查研究,摸清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底数的基础上,对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全行业的规范整顿工作,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改革创新和重组改造,督促其按照审慎经营理念逐步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经营规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走上依法规范经营和良性发展的轨道。

四是加大培训力度,着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目前,人才问题已成为制约融资性担保业发展的一个“瓶颈”。联席会议将指导各地监管部门实施担保人才战略,制定多层次、多方位的培训计划,在出台各种监管制度的同时,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高管人员培训力度,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学习型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持续业务培训,尽快提升行业人员的业务经验、专业技能和风险意识。同时,指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发现人才、吸引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留住人才 的良好机制,把融资性担保机构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来持续推进。

五是加快推进有利于融资性担保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推动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联合打造的信息征集与信用评价体系,完善信息查询制度,实现企业信息的共享。推动建立社会信用惩戒机制,严惩失信行为,通过强化社会信用意识,从根本上降低担保风险,为融资性担保体系的完善奠定坚实的基础。

《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解读及规范整顿工作培训

会议记录

时间:2010年10月21日

地点:广州华泰宾馆迎宾楼一楼一号会议厅

到会领导:广东省金融办地方金融处金圣宏处长; 广东省银监局法规处王智(女)副处长; 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许霞(女)会长; 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任玉桐秘书长。会议主持: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许霞会长 广东银监局法规处王智副处长作开班讲话

一、介绍银监会融资性担保部及与金融办工作分工

融资担保业长期以来一直是游离于监管之外,致使担保行业准入门槛低,恶性竞争不断,利润被摊薄,信用风险增大。

为加强监管、规范业务、促进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同时解决全国各地多头审批、多头监管、情况迥异的格局。2009年2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批复同意由银监会牵头,建立有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七部委及国务院法制办参与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监管当地融资性担保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监管、指导和协调工作,今年9月,银监会融资担保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正式成立(牛成立任主任,朱永扬、文海兴任副主任,樊卫东处长、刘斌副处长、许晓征副处长),这对融资担保业的规范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目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刘明康主席已经签署2010年第6号令,即针对《暂行办法》制定下发八个配套性文件,已经下发到各省金融办,近日将转发到各地市。在地方,各地银监局不参与融资性担保业的监管,还是由地方政府金融办(局)承担审批、日常监管和风险防控职责。

二、对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整顿工作的看法

目前,我省正在对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调查摸底,开始着手规范整顿工作。对比全国来说,广东的规范整顿工作不是最快的,也不是最慢的,但是最有序的。广东担保行业发展起点比较高,省金融办认识很到位,工作很有成效。

相信,规范整顿顺利完成后,我省的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将步入暂新的阶段,这对推动银担合作,优化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意义重大。

广东银监局及各地市分局也会大力支持规范整顿工作,需要银行配合的,我们银行机构将大力支持。

希望担保公司以此为契机,加强行业自律,积极配合参与规范整顿工作,进一步做大资本实力,做强融资担保业务,做精风险管理,从此走上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道路。

广东省金融办地方金融处金圣宏处长作政策解读

省金融办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工作放在我们处,我一直比较关注我省担保行业的情况,这次实施细则的出台,我也参与了起草工作,对政策的设计背景等也比较了解,下面,我将和大家一起解读和学习实施细则,同时也探讨一下接下来要进行的规范整顿工作。

我这个报告讲座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一是介绍实施细则起草的背景,二是对其中的重点条款进行解读,三是探讨如何贯彻落实细则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四是探讨如何做好规范整顿工作。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起草背景

(一)我省担保在全国的位置及全国担保的总体形势

根据银监会的统计,2009年底全国工商登记在册的担保机构约有1.4万家(其中有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6000多家),注册资本约3500亿元,融资性担保机构累计担保金额1.7万亿元。

我省信用担保行业在政府各级部门和协会的大力协助推进下,近年来取得了较快发展,我省工商登记的担保机构为1219家,约占全国的8.7%;其中融资担保机构249家,占全国4.2%;注册资本总额近300亿,占全国8.3%,资本规模全国各省第三名;融资性担保机构累计担保金额3200亿元,占全国18.8%,近全国五分之一的市场份额,业务规模位居全国第一。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

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第548号令公布《国务院关於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明确将融资性担保的设立审批纳入特许经营行业。

2009年2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职责进行明确划分,奠定了融资担保行业特许经营的基础。

2010年3月8日以七部委“令”的形式联合下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奠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经营的基础,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这是担保行业第一部全国规章性的管理办法,虽然以前有《担保法》,但不是专门针对担保公司的。《暂行办法》比《担保法》更具体、更全面。它的出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标志着融资担保行业地位的提升,从此进入了政府系列,成为了特许经营行业,进入了审慎经营(对担保公司)、审慎监管(对监管部门)的新时期。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暂行办法》出台后,广东省政府向各部门转发了学习意见,要求省金融办牵头起草实施细则。省金融办牵头成立了由广东省发展研究中心、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专家委员会、广东省再担保公司、省金融办共同组成的起草小组,进行了大量的调研。

起草的调研工作得到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省担保协会和各地市担保协

会、担保公司的大力支持。前后召开了24场座谈会,由200多家银行和担保公司参加,前后共收到了意见建议149份。

今年3月底,省金融办草拟了细则草稿,开始征求各方意见,前后共采纳了75条大的修改意见,小的修改意见和重复意见不计其数,先后八易其稿后送省政府审批。在今年9月9日的省长办公会上过会,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的形式于2010年9月27日颁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关于担保的有2条,这是我省担保行业发展史上的两个里程碑。第142号令提到担保业的审批工作如何落实,确定了省内终审权;再一个就是这第149号,是全国第一个以省政府令形式颁布的担保实施细则,其他各省有的是多部门联合发文,有的是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说明了省政府重视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得到了银监会的肯定和赞赏。

希望各担保公司认真学习、领会、贯彻和执行《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重点条款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起草依据——《暂行办法》。

第七条:监管分工——设立审批、日常监管、风险处置。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是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守土有责)。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设立由省金融办审批。

但并不是省金融办一家说了算,由省金融办、银监局、经信委、工商局、财政厅、发改委、担保协会专家等组成审核委员会,实行无记名票决,保证公平、公正。

第九条:设立条件。

1、章程:往往有很多问题,不规范,授权不符合法规要求等。

2、股东的持续出资能力:将来银监会融资担保部要对条款要出释义,至少包括投资额度不能超过净资产、最近两年保持盈利、自身经营稳定、企业的诚信无污点等普适性要求。

第十条:注册资本——实行地区分类管理。第十一条:设立所需材料。

1、高管任职资格: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从业人员资格特别是高管的任职资格的审核相当严格。因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高管对担保公司队伍建设特别是经营班子建设,以及公司治理都影响重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下发的八个配套性文件,其中一个就是董监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其中对“高管”的解释为:董事(正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及董事会成员)、监事(正副监事长及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总监)的总称。

对高管任职资格的普适条款包括: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品行,诚信,熟悉经济金融法规,有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经验、能力和知识等。

明确有下列情况的不准担任高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因违反职业操守和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最近5年担任高管的企业被撤并破产且个人负有重大责任的;曾在履职时有对抗依法监管、对抗案件查处、发布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的;被取消金融业高官任职资格未满年限的;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明知不符合条件欺骗、贿赂取得资格的;个人或配偶有数额较大的未偿还债务的。

对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现任的高管,应重新申请确认,条件不符合任职资格但具备实际能力的,经考核后可重新认定。

省金融办与省工商局联合发了个通知:为了高效做好规范整顿工作,2000万以下的增资审批工作下放;高管任命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任命要报省金融办审核任命,其他由市金融局负责。在规范整顿期间按这个文件办理,规范整顿后就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来办理。

2、内控制度:银监会担保部很快会下发两个指引文件,明确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有些共性的是所有融资性担保公司都必须有的。

3、营业场所:租赁的要有长期的租赁合同,自有物业要有产权证,消防验收证明;由于担保公司现金不多,暂时不需要公安验收证明。

4、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实行地区分类管理,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设立。

连续2年连续赢利;注册资本1-2亿(地区分类),代偿损失不能高于净资产的5%。2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五条:持证经营:

融资担保公司要持有经营许可证,非融资担保机构想从事融资担保业务要按新机构设立的标准和程序重新审批,领取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设立和变更。所需材料清单、程序会在省金融办网上公布,各担保公司要经常常去省市金融办网站看看,第一时间获取最新资讯。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二十七条:经营范围。

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经省金融办批准可以兼营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融资咨询、自有资金投资。这9项将来是我们营业执照的规范表述。

要从事之外的业务,要单个专项审批。第二十八条:从事再担保业务的条件。2年以上,2-3亿(按地区分类),代偿和损失不高于净资产5%,2年无违法违规。

第二十九条:不得从事的业务。

吸存,放贷,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非法集资。这个条款争议很大。但非法集资是肯定不允许的。非法集资联席办原来在银监部门,但银监作为垂直部门难于协调地方各部门,后来放到了政府。目前省政府成立了“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机构设在金融办。宋海做组长,金融办领导担任主任,公安、工商、银监领导担任副主任,十几个部门为成员单位。

担保公司在增资中一定要注意避免非法集资。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必须是自有资金。不能多人资金以一人名义入股。要把握三个原则:一是股东出资人要写入花名册,二是股东要同股同酬,三是不能承诺高回报或固定回报。

担保机构的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挪用客户保证金,二是资本金来源是非法集资。一旦经营有问题就会引发社会稳定问题。因此,这是两条高压线,在座各位一定要紧记。

第四章:经营规则与风险控制 第三十二条:担保费。

有人会问为什么不规定费率,或给出一个浮动空间。以前有些地方也作过规定,例如规定担保费为同期利率的50%,或同期利率50%的基础再允许上下浮动50%。但这不适合广东的实际情况。广东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不能硬性规定费率,要按照市场法则来。

第三十三条:客户保证金管理。

从今年11月开始,新担业务存入保证金要开专户,要三方签订托管协议,委托银行监管,只作信用保证,不能拿去投资或挪作他用。

政策意图:保证金管理规范,高额收取的欲望就会降低,就能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现在不能挪用,只能放在专户上。必须兑现,审核时会看这一点。第三十四条:放大倍数、关联担保、担保责任余额

放大倍数不能超过净资产的10倍,去年底我省平均是放大倍数2.3倍,大部分在5倍以下,能达到8倍左右,接近10倍的已经很优秀了。

注意关联担保。现在有些担保公司为同一公司(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个人的担保有超过15%的。关联担保高了风险很大,没必要。

担保责任余额计算上,我省比别的省要宽松。扣除合作方承担的风险部分,只计算担保公司自身实际承担的风险担保责任余额。

第三十五条:其他投资。大家十分关注“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所指的范畴。目前省里也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这是《暂行办法》里的提法,还要等银监部门的释义。

目前我们省的理解是:除担保主业以外的,包括融资链上中小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典当)、其他产业的股权投资、股票等。担保公司投资子公司算不算还有争议,要等银监会担保部解释,我们理解是也算,要避免担保公司不断投资设立担保子公司、孙公司套取银行授信,资金无限放大。

为了资本金保值增值,闲置资金可以购买高流动性、高变现能力固定收益回报类的“金边债券”、理财产品(不受此20%限制),此外其他投资产品归到其他投资上。

第三十七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国家规定担保责任余额的50%,我省实行差额提取,可以转回和扣减当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极大减少了担保公司运营成本,提高了盈利空间。两金的提取办法担保部还会出台文件,我们也将出台更细的操作办法,主导思想是大力支持担保公司发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监管队伍建设。

对担保有三道风险管理防线:一是市场机制;二是行业自律,制定规则;三是政府行政监管。

政府将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协会在引导行业自律,自觉合规经营上的作用。但担保机构以前是备案管理,现在是特许经营,因此要打造稳定、懂专业、高素质的监管队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只有令(国务院令、国家部委令,省政府令)才可以规定法律责任,规范性文件不能规定法律责任,规定了也是无效的超范围发文。因此省政府以令的形式发布细则是对的,充分说明了省政府法律专家的水平。别的省的做法存在法律上 的瑕疵,我们这里就不讨论了。

第五十七条:责任追究。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代偿超过5%就要报告到省市监管部门。银监会即将颁布的8个规章中,包括统计办法、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项的报告制度(已经联席会议通过),很快会转发给大家。

第五十八条:无证经营。

无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融资担保业务要取缔和处罚。

三、如何贯彻落实细则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

(一)从思想上要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审慎监管的观念。

要解决思想认识的问题,监管部门要练内功、练手段;担保公司要养成良好的合规经营的习惯。

(二)落实监管职责,职责要分明,不能扯皮。省市两级监管部门分级授权、联合监管,加强非现场监管。重点地区(广州、佛山、东莞、惠州等)由市授权县级部门监管。

(三)尽快完善相关的配套监管制度。

以前是按照惯例来做,3月8日后开始有规可循。最近出台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即将下发的配套制度(《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提取暂行办法》)以及下发《融资性担保抵(质)押登记管理及相关权利实现问题》、《关于增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等制度规范,并指导各地制定相关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对融资担保的监管进入了有规可循的新时期。

因此,希望担保公司的高管树立守法意识、学习意识,不能闷头做业务,要看大环境,学新法规和有关配套制度。

(四)担保体系自身要加快发展。

政策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经营。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融资担保业。

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共发展。目前我省担保机构资本金结构为民营资本占85%,外资占11%,国有资本占4%。一方面,我们要限制小打小闹,注重机构质量,培养民营资本担保主力军;另一方面,要适当增加外资(尤其是台资和港资)和国有(体现政府调控手段和产业扶持的政策意图,可以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比例。

市场要有差异化,发展直保、联保、互保、再保多层次市场格局。

(五)完善外部环境,为担保发展创造条件。

完善法制配套、财政补贴(进一步完善财政扶持和补贴机制)、税费优惠、银担合作(完善银行合作风险分担机制,对持证的担保机构银行在准入上要开辟绿色通道)、风险分担市场机制(大力发展再担保,一类地区要帮助二类地区分担风险,互相支持,承担社会责任)。

加强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抵质押手续办理、政法协助债务追偿),加强分类管理(完善评级制度)和信息服务(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等。

四、如何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整顿工作? 规范整顿的目的不是要将整个行业推倒重来。

重点是针对五个方面:注册资本不实,重大违规经营、挪用保证金、风险拨备不足、内控治理混乱。

此次规范整顿要处理好两个关系:规范整顿与健康发展,从宽与从严(3月8日前的从宽,给机会给时间自我调整整改,把问题说清楚;3月8日后特别是11月1日后顶风作案的要从严打击处理)。

对于基本守法经营,对中小企业发展有贡献,存在瑕疵和小问题的,要从宽处理,加强引导和指导,帮助这些担保机构走上规范化经营道路,发挥更大作用。对于打着担保旗号,不做担保主业,热衷“异化业务”的,要从严处罚,直至取缔,坚决清理出队伍。

只要在2008年3月8日以来到2010年9月30日的2年半时间内,有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有合作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也算)的,都可以申请登记。

进入规范整顿名单队伍的担保机构,省市金融办会将名单通报给工商和银监两个部门,在规范整顿业务办理上给予关照。

申报登记后重点整改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资本金管理,虚假注资的要补足,借出去放贷的要尽快归位。二是经营业务上,要严格按照经营范围9方面,剥离别的业务,该更改的要改正,该停止的要停止。三是高管任职资格。要严格按照银监会第6号令关于高管任职资格要求审核。四是保证金管理,主要审核11月1日后新保业务有无签定三方协议按照规定存入专户。五是审慎性指标,参加规范整顿的担保公司在提出验收申请前要由第三方做专项审计,鉴定指标是否合适。审计机构由各地金融局推荐可选择的范围(验收申请提出前一周左右要完成专项审计)。六是风险拨备情况。七是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合规性。八是准入和变更是否符合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例如公司名称需要调整的,可以提前先去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核准登记,申请验收时就报上了将新名称写进经营许可证,再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正式注册登记手续。

规范整顿结束后担保市场将分化为两大阵营:一个是持证经营的融资担保阵营,另一个是非融资担保阵营。不符合要的,可以采取变更、重组、撤消、解散等方式,从事非融资业务可以用担保但不能用“融资”两字。非融资担保公司想从事融资担保业务要等规范整顿结束后,按照新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程序来申请。

五、交流互动、提问答疑环节。

1、规范整顿期间能否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答:规范整顿所需时间长,而且工作量很大。在此期间有充足的时间,在所在市里可以批的变更手续建议先变更完毕,以减轻最后规范整顿审核的压力。

2、对典当、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融资担保子公司的投资算不算在20%内?

答:目前未有定论。可在申请验收的时候写清楚,解释清楚,我们将提请审核委员会讨论。

3、“两金”能否有监管条件下使用?

答:不可以使用,是用来防范将来可能出现的风险的。但达到一定数额和比例后是否可以转增为资本金,将来可以讨论。

7.四川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篇七

1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概念及经营范围

1.1 概念

所谓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指的就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 负责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而融资性担保指的是担保人和银行等有关的金融机构间的债权人约定, 也就是在被担保人不履行债权责任时, 要由担保人来对其进行负责。

1.2 经营范围

在得到监管部门允许的情况下, 担保公司可以承担以下业务 (其中包括部分担保和全保业务) , 主要有:贸易融资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贷款担保、信用证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以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也可以同时兼管如下业务:诉讼保全担保;建设工程等相关的货款担保、履约责任担保、投标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相关的履约担保业务等;与担保业务相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等。但要注意的是要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并经营。另外, 虽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较广, 涉及的业务也相对较多, 但是仍需要对从事的活动加以注意, 不可以参与擅自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吸收存款以及受托投资等相关活动;在没有得到监管部门允许的情况下不能经营其他有关业务, 对于从事非法集资等活动的担保公司要进行查处, 严惩不贷。

2 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现状

因担保公司自身存在一定的风险性, 所以要更加注重财务管理, 对风险进行合理规避, 但是现阶段在此方面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以下对这些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以找出良好对策, 规避风险。

2.1 宏观方面

一方面, 受立法级别的影响。我国在融资性担保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还不健全, 只有一个相关的规章制度, 法律效力比较低。另一方面, 缺乏明确的监管体制。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批复有关银监会与担保业务监管方面体制的建立, 目的是为了担保业务更好地进行有效的风险规避和监督管理。但是, 也正由于监管体制的成立, 所以凸显出我国在监管方面存在的弊端, 现阶段我国的监管正处于一种两级双层的监管状态, 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和明确的责任归属, 从而使监管的难度大大增加, 不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

2.2 自身方面

2.2.1 缺乏完善的内控体系

当前, 虽然融资性担保公司得到了广阔的发展, 但是因其自身的规模相对较小, 没有完善健全的内控体系, 所以在风险抵抗这一方面显得有些薄弱。比如, 岗位职责不明确、分工不清晰, 甚至有些相互不相容的岗位也未进行分离, 在监管和审批方面的体制不够健全, 导致经常有与审批权不一致的问题发生。

2.2.2 财务风险管控意识匮乏

我国大部分担保公司都没有正确的对待企业中的财务管理, 缺乏对财务风险的管控意识, 甚至无人管辖, 他们只是过分的追求风险大、收益高的其他活动, 比如私自对客户存取的保证金进行挪用或者通过企业之间的关联性而套取银行资金, 以供房贷使用等, 这些人员的行为和不重视, 都会给担保企业带来损失。

2.2.3 财务管理人员的水平不均衡

担保看似简单, 其实是融入了多项专业知识的工作, 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也就是意味着, 负责财务管理方面的人员要身兼多项专业知识, 并具有较强的综合能力。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 财会管理人员对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还相对薄弱, 不但使企业的工作效率得不到提升, 还会增加其风险。

3 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策略

3.1 设立内控体系, 对财务风险进行科学合理的预测和规避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该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对公司内部的管理体制、会计核算体制以及内控体系等进行健全和完善, 而且还要定期的与相关机构联合, 以达到开展外部审计的目的。要在公司的内部形成以风险为核心的内控体系, 以此来提高对风险的预测和管控水平。此外, 还要坚持财务审查的严格性和谨慎性要求, 完善岗位责任制, 将责任、岗位落实到个人, 明确分工, 对财务风险的预测和处理程序进行整改, 及时制定应急方案, 使有关对策和应急方案可以不断与公司成长相适应, 以便在风险来临之际可以及时对其进行控制, 减小风险带来的损失, 将其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3.2 强化公司内部有关成本费用的监督和管理

成本、费用在公司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它的占有率决定着公司的收益, 所以要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管控, 只有最大化降低企业的成本和费用, 才可以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促进企业的不断发展。公司要想对成本费用等进行管控, 首先应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公司的标准流程办事, 不私自授权批复与公司经营不相关的费用和成本的支出, 要对此方面的报销流程及手续等进行全面的完善、监督, 增强对财务工作的预算编制和成本考核等, 实时对相关费用进行管控和监督, 从而为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减小风险。

3.3 增强员工素质, 提高队伍水平

如果想要达到高融资担保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的最优化, 一定要从最基础的方面入手, 通过不断培训, 增强员工的素质, 最终提高队伍的整体水平。

一方面, 为了能够达到财务管理人员综合技能和素质的提升, 我们可以多鼓励员工进行适当的换岗, 当员工将每一个岗位都熟悉以后, 就会对企业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 这样才能够在工作中游刃有余。还可以定期的组织一些培训活动, 从整体素质和专业技能两个方面入手, 在理论知识灌输的过程中培养员工的良好工作态度和思想, 提高队伍水平。

3.4 合理制定评价指标, 提高评价水平

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来说, 全面把控现状, 对财务进行合理及时的分析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 因为这样不但可以全面地对公司现状进行了解, 还能够准确找出在财务管理方面所出现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及时加以改变。在评价的指标选择上也一定要合理, 比如相对企业现状来说, 应该选择负债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固定资本情况等几项重要指标进行评价;相对经营结果来说, 应该选择利润情况、净资产利润情况、成本投入情况等几项重点内容进行评价;相对风险控制来说应尽可能选择超过期限的担保情况、担保放大倍数情况、投资所遇到的奉献情况、担保所需要的支出情况等主要内容进行评价。

4 结语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能够为一些小型公司在融资时提供相应的担保, 可以为它们的发展壮大保驾护航。同时财务的管理又是每一个融资公司所不能缺少且至关重要的东西, 所以, 如果融资性担保公司想要在当今社会的大环境下求得生存, 想要有条不紊的发展壮大, 就必须要加强财务管理。其中最为关键的也是最为基础的就是需要相应的管理部门认识到它的重要性, 要让工作人员对全局进行把控, 加大力度建设规范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提前预测可能会发生的危险和困难, 控制资金成本的投入, 加强员工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从而弥补高融资担保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的漏洞, 为高融资担保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增长和企业发展模式的不断转变, 促使中小型企业迅速成长, 并成为现阶段最具活力的经济群体之一。受中小企业自身发展时间和信誉的限制, 使其在进行融资时的难度加大, 因此, 就有了信用担保机构的产生, 它属于中小型企业和融资间的桥梁。在近些年来也得到了较快发展, 且范围和规模都在不断扩大, 它的出现解决了中小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 由于担保公司具有高财务杠杆的特性, 所以也决定了其风险性, 甚至会与国际性的金融风险相关联, 因此, 必须要进行有效、科学的财务管理, 做好财务风险的管控工作, 从而降低风险率。本文就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现状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相关措施, 以期使财务风险得到最大限度的规避。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策略

参考文献

[1]姚永芳.试析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策略[J].中国商贸, 2014 (20) .

[2]谭艳芳.融资性担保公司加强财务管理的方法论述[J].广东科技, 2014 (22) .

[3]刘延东.关于融资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改进实施策略研究[J].时代金融, 2015 (21) .

8.四川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篇八

关键词:仓储物流物流融资管理机制权衡分析

中图分类号:F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6(a)-0210-01

1 前言

由于银行、物流企业、融资企业合作三方处在三个不同的行业领域,其经营目的有着本质的不同,所以,必然造成了三方的关系是既合作,又存在矛盾和差异的。故三方合作关系的建立是在三方对各自权力和义务的求同存异的基础上的,这就需要三方在各自的利益诉求上进行妥协及退让,站在更高的共同利益的角度,以谋求合作的产生。

因此,三方合作的管理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管理过程。其管理的范畴跨越了企业的边界,建立在物流过程各个节点企业所构成的“虚拟组织”之上,具有系统的自组织自相似性、整体性、有序结构性、开放性与动态性等特征。

2 某公司仓储物流融资的管理机制探讨

从某公司的角度来说,作为三方合作中的一员,其仓储物流融资管理系统是三方合作管理系统的一个子系统。跨企业边界的某公司仓储物流融资管理是一个复杂的、开放性与动态性兼备的系统管理过程。

仓储物流融资管理的系统平衡并不是静态的,而是一个复杂的非线性动态管理过程。某公司物流量、组织方式、资源、技术和能力等的变化,都将造成该公司仓储物流融资管理的非线性变化。系统在多因素的合力作用下,随时间的变化由一种稳态跳变到另一种稳态,呈现出非线性的动态平衡特征。

由于仓储物流融资管理结构是一个开放的动态有机整体系统,并处于另一个更大的系统中。它具有多层次结构管理的复杂性、开放系统管理的复杂性、动态管理的复杂性和行为管理的复杂性等,呈现的是非线性动态特征。因此,不可能用传统的线性方式来描述某公司仓储物流融资的管理模型。而只能通过建立量化模型,利用计算机仿真方法模拟不同策略下现实系统的行为模式,帮助人们了解某公司仓储物流融资管理动态行为的结构性原因,从而分析并设计解决动态复杂问题和改善系统仓储物流融资管理绩效的解决方案。

3 合作各方管理目标的差异与利益权衡分析

由于融资需求企业、物流企业及金融机构分别处于不同的行业领域,其经营目的不同,所以,必然造成了三方的关系是既合作,又存在矛盾和利益冲突的。作为物流企业,某公司的在仓储物流融资业务上的管理目标为:一方面,设立与仓储物流融资业务相匹配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创新体系,以实现其经营目标并达到利润的最大化;另一方面,还必须权衡三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在平衡各方利益后,从大局出发,做出一定的妥协和让步,以保证虚拟组织的共同利益。这样的权衡实际上并不是物流公司所特有的,而是合作各方,包括银行、融资企业都采用的管理策略。同样,这一目标的管理范畴跨越了企业的边界,建立在物流过程各个节点企业所构成的“虚拟组织”之上,所以具有系统的自组织自相似性、整体性、有序结构性、开放性与动态性等特征。

总之,每个参与方都必须在本公司利益和三方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从而使合作得以进行。当然,如果某方在三方合作中起主导地位,其谈判和要价能力比其他方强的话,支点就可能向那方倾斜,以使系统维持的平衡状态。

例如在当前市场情况下,许多中小企业都盼望通过物流融资的手段得到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资金;而在物流行业中,由于准入门槛低,竞争激烈,物流企业迫切地希望开拓新的市场以维持生计,这样融资企业和物流企业就处在相对劣势的地位,谈判能力自然不如金融机构。那么,有利的合作约定必然向强势企业,即金融机构倾斜。于是,对于融资企业,他们只能接受相对较低的质押率:而对于物流企业,也只能接受一些本来他们并不一定能很好防控的风险。

4 某公司仓储物流融资的管理模型分析

从三方合作的角度分析了合作各方在管理目标上的权衡后,接下来我们运用质量管理中的过程方法分析一下该公司在仓储物流融资业务中的管理机制。过程方法中把过程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COP过程、SP过程、MP过程。在该公司仓储物流融资业务的管理中,这些过程分别如下:

COP过程即以顾客为导向的过程,指那些通过输入和输出直接和外部顾客联系的过程。这些过程主要包括传统的物流服务和基于三方的物流监管服务。传统的物流服务如仓储服务中的入库、出库、装卸、盘点、在库管理;运输服务中的运输过程、在途管理、单据流转、保险等,涉及外贸的运输还包括报关、报检等服务。物流监管服务包括协助确立质权、质物监管、重要单据管理、质物信息提供、针对质物的专属出入库流程及台帐等。

SP过程为支持过程,指支持COP过程实现的过程。为了使监管服务顺利开展,对监管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对计量设备和运输、装卸设备进行必要维护;使用能满足信息服务的信息系统;对项目资金进行合理安排;对服务质量进行控制和改进等都是必要的支持过程。

MP过程为管理过程,指顾客导向的输入和输出交接处或COP过程与过程之间的过程,如管理评审、资源配置、更好地管理融资物流项目,评价和控制而设立的机制,对公司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数据分析等。管理过程是为了对服务质量、盈利情况进行整体它从宏观的角度为公司的管理和决策提供支持。要滿足银行的监管需求和融资客户的融资及物流需求,物流公司必须在质物监管和传统的物流服务领域为客户提供可靠的服务。同时,为了使服务过程顺利,人员培训、设备维护、信息系统、资金配置、服务质量控制等支持过程和管理评审、资源配置、数据分析等管理过程都必不可少。只有当所有环节紧密配和,形成畅顺的、不断适应市场和环境变化的良性过程管理机制时,才能保证客户的需求被满足,从而使客户满意。当任一环节出现问题时,输入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那么客户就无法获得满意的服务。而客户的不满意,就意味着物流公司客户的流失和销售收入的减少。

5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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