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检察官考试试题

2024-08-08

法官检察官考试试题(共8篇)

1.法官检察官考试试题 篇一

江苏省2018年考试录用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

2018年全省人民法院、检察院考试录用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工作与全省考录公务员工作一并进行,公开招录法官助理465名、检察官助理187名。根据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以及江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条件

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需符合2018年全省考录公务员规定的有关条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A);

(二)全日制普通高校政法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并符合招考职位所规定的专业、学历等条件和要求;

(三)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2年1月30日至2000年2月5日期间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2018年硕士以上学位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7年1月30日以后出生);

(四)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

(五)身体健康,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二、考录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和资格初审

本次招录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网络报名和资格审查与全省招录公务员工作同步,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组织实施。报名时间为2018年1月30日9∶00至2月5日16∶00,报名网址见江苏省201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二)笔试

1、笔试内容

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统一参加A类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

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各科目考试范围以《江苏省201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

2、笔试时间

2018年3月24日:

上午

0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资格复审

笔试合格人员在参加面试前需进行资格复审,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或资料不全者,取消面试资格。考生不按规定的要求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四)面试

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原则上按照1∶3的比例,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工作按照省统一要求组织实施;面试除了要考察作为公职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外,还要结合审判、检察业务工作需要,考察法律适用和解决审判、检察工作实际问题等能力。

(五)体检与考察(政审)

面试结束后,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合成考生总成绩。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招录职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与考察对象。

体检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考察按照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实施。

(六)公示录用

各招录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检、考察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在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招录单位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在体检、考察(政审)、公示等环节因报考人员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而出现计划缺额时,应按该职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做一次性递补。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后,不再递补。

三、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新录用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计算。新录用人员参加职前培训,未通过培训考核的,取消录用;试用期满需要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新录用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需要在助理职位工作满五年(含试用期),如要选任法官、检察官,可以参加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遴选,并在基层院任职;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实行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务序列,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待遇,人均收入水平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人均收入一定比例。

四、纪律与监督

招录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要求,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新录用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专业素质。为方便社会各界监督,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025)83785173(法官助理)(025)83798096(检察官助理)。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公务员局 2018年 1月26日

2.法官检察官考试试题 篇二

关键词:法官;民事检察;自由裁量权

社会民事活动的活跃性与民事法律规范成文法的滞后性,民事法律规范立法的开放性与法官适法的艰巨性等因素,予以法官相应的自由裁量权,从民事检察的角度,如何认识与理解法官的这种自由裁量权,并在民事检察过程中较好地把握法官在民事经济审判过程中体现出来的自由裁量权,在检法两家对自由裁量权的认识上,尽可能地接近最大的公约数,履行好民事检察法律监督职能,是本文的重点关注。

一、检察监督有利于维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执法品格和客观价值

法律稳定性与社会流变性之间的矛盾一直是困扰成文法国家的一个难题,法律犹如是固态,社会犹如是液态。纵观社会现实总是处于不断发展、不停流变之中,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滞后于社会现实需求的现象不可避免。当业已确立的法律同一些易变且重要的社会发展力量相冲突时,法律就必须对这种稳定政策付出代价。所以,要承认检察监督的有限性,避免以检察监督中的恣意裁量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当干涉。此时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是这对矛盾最好的调节器,它可以有效防止滞后于时代的法律因适用于个案而导致的具体正义的丧失。

司法裁判的过程,其实是一种法律论证过程。社会现实的纷繁复杂性与人的认识能力的相对性,决定了立法者不可能成为一个全知全能的预言家,不可能为人们提供一整套毫无疏漏的行为方案。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能弥补法律不合目的性缺陷、实现个别正义的最佳手段,而存在着客观平台。法官自由裁量权与立法活动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一种良好的互动关系。

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法官亦享有自我判断的自由裁量权。法律适用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案件。要进行法律适用,必须首先获得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即所谓的“找法”的过程。“找法”的结果有以下几种可能:其一,找到了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法官能直接对法律规范进行文意解释,将待决事实置于该规范下进行适用;其二,找到了可以使用的法律规范,但规范中的法律概念不确定,或找到的规范属授权条款,需要法官对不确定概念的外延进行界定,或对授权条款进行补充完善;其三,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只有一般性的法律原则,存在法律漏洞,需要法官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

二、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检察监督的现状

在我国,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广泛,法官违法裁量行为更多地以选择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论证等隐性形式出现,如个别法官或因徇情,或因徇私,在自由裁量权限内该用上限的用下限,该用下限的用上限,该适用此套法律体系的适用彼套法律体系等,但检察机关一般仅对显性的违法裁量行为进行监督,而不对此种形式合法,实质与司法“潜规则”。

由于民事案件具有私法性质,其自由裁量的结果只涉及具体当事人,因而对民事审判中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行使,理论界研究甚少,司法实务界也探讨不多,以致缺乏对司法实践的具体指导。据某地区法院系统的相关资料显示,上诉案件48%是针对自由裁量权的,改判、部分改判的案件56%是针对自由裁量权的。法官的自由裁量必然包括选择不作为的情形,不作为的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巨大的裁量权,其在司法实践中发生违法的频率比作为的裁量权要高出几倍。

当前形势下,检察机关监督审判权行使的现状并不乐观。民事再审审查可以根据申请再审事由、案件事实、难易程度等情况,采取径行裁定、阅卷审查、询问当事人等审查方式。这些方法其监督效果也不是非常理想。因此,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的掌握,在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就多一些在法律监督的手段。这也要求法官必须公开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除了让当事人了解法官裁量的根据外,也是有助于我们从民事检察法律监督的角度,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法律监督。

三、强化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检察监督的具体路径

(1)端正监督理念,充分发挥检察监督保障法官裁量正义的职能作用。法律至上,即检察机关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须以法律规定或理念为基本纬度,以法定的对象、范围、程序、手段、方式为监督权行使的界限,既不得放弃法定的监督权,怠于行使监督权,也不得将监督权异化为无节制%无限制的权力,妨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应该对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体现,多一分认识与理解,多一分理性与尊重,切莫越俎代庖,依法地履行法律赋予的民事检察法律监督的职能。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性进行监督,并不意味着必须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意见甚至抗诉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其他和缓的方式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性进行监督。

(2)能动监督方式,不断提高检察监督保障法官裁量正义的效果。从民事检察法律监督的角度应看到法官具有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现实意义,但是也要同时认识与把握到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并非可以不受任何控制而凭个人的意志任意行事,也要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进行。当前检察机关监督法官自由裁量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孤立使用各种监督方式,不能恰当地在监督的各个阶段将各种监督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其相互为用,相互补强的效用。

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职能分工的考虑,为了防止检察监督权成为审判权之上的审判权,现行法律只赋予了检察机关监视审判权并督促审判机关自行改正的权力,不可能理想化地赋予检察机关强制审判机关按照其监督意见执行的硬性权力。因此,当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法律缺漏,需要法官填补的时候,法官应当根据已有规则所体现的法律精神来裁量,裁量应尽量与已有规则所体现的法律精神相吻合。应考虑法律维护人的尊严,保护人的权利,扩大自由,创造平等机会,促进社会发展等总的价值取向;或还应考虑调整该法律关系的法律的价值取向;或还应考虑适用的具体法条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等。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是法律的精神,是深层次的法律,一般法律意识的人是不可能很清楚的。只有将自由裁量的来龙去脉论述清楚,才能避免认识偏差,达成共识,才能使当事人服判息讼,自觉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就要求法官必须公开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除了让当事人了解法官裁量的根据外,也是有助于我们从民事检察法律监督的角度,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法律监督。

(3)把握各项规定,保障监督权力的理性回归和准确定位。当前我国在实体法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部门法的法律规定上体现。如在我国《合同法》总则中,以“诚实信用”、“社会公共利益”、“合理”、“必要”、“交易习惯”、“有理由”、“正当”、“过高”等不确定性的文字作法律条款的有二十余处,这类法律规范用词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其内涵、外延不确定,在法律条文中采用此类词语作为法律概念或者用作标准型的定语,条文内容必然具有不确定性,可以随这些用词的内涵、外延变化而变化,具有相当的弹性和伸缩性。这此弹性条款给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留下了相当的余地,能较好地适应复杂而多变的客观现实,具有较强的适应性,从而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生命力。另一方面,弹性条款授予了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对于立法上未作明确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标准,可自由裁量。通过对以上部门法中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的掌握,在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就多一些在法律监督的手段。

参考文献:

[1]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德)H·科殷.法哲学[M].北京:华厦出版社,2002

[3](英)丹宁勋爵.家庭故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法官检察官为什么辞职 篇三

法官、检察官是当今多少人梦寐以求的职业,光荣、高尚,肩负着多少人寄予重望的公平和正义,成为构建社会秩序的脊梁。

但是,他们能是什么人所说的“是特殊材料”做成的吗?我看不是,走出办公室,脱下法官袍和检察官制服,他们也是一群极普通的人,有着常人一样的喜怒哀乐,柴、米、油、盐、酱、醋、茶,他们一样也少不得,他们照样会因一笔奖金而欣喜,照样会因霸道的克扣和摊派骂娘。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发生了改变,这只队伍已不再是铁桶一块,近几年来,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地方各级相应机构,陆续有一批人自动辞去了法官、检察官的职务,做出了新的选择。如果以单位的级别、人数作为比例去进行统计的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辞职的比率要高居榜首,这种现象耐人寻味。大家都知道,进入法官、检察官的队伍不容易,而想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的一员更是难上加难。是什么原因促使他们毅然决然作出了这样的选择?他们是一伙勇敢的人吗?他们是开拓者,还是因守不住清贫而远离了他们一度坚守过的责任和尊严?有人说,做法官、检察官就要守得住清贫,这可以作为一条个人的信念,但是不能成为一条定理,为什么做法官、检察官就一定要清贫呢?在一定程度上,合法的财富也是衡量一个人能力和成就的重要尺度,也是保证一个人、一个家庭生活质量必不可少的物质资源,因此,我们不能对这样的一个群体有太多的苛求,我想避开所有的先入之见,通过对几个辞职的法官、检察官的采访,试图对这一现象作出一些粗浅的解析。

王律师辞职前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二处的处长,1993年,25岁的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并取得了硕士学位,进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对于一个来自农村,父母都是农民的他来说可谓是光宗耀祖,蓬荜生辉。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干就是八年,200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竞争上岗,他旗开得胜,成为研究室二处的处长,年仅32岁,当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最年轻的处长,正当他事业一帆风顺的时候,他却做出了一个让领导,让同事大吃一惊的举动:2001年二月,他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辞呈,接着走出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进入一家律师事务所成为了一名律师。在官本位观念如此浓重的中国,他何以有这样的勇气走出这个最高级别的司法“衙门”而步入市井街巷之中?半年进去了,他是否为自己的选择后悔?九月的一天,我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王律师。

王律师住在石景山区六合园一个极普通的居民楼里,现在供职于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33岁的他看上去更年轻,干练。在谈到什么时候想辞职的时候,他说,在他还没当上处长之前,于1999年就有了这个念头,尽管他在单位里人缘不错,他所从事的立法研究与他所学的专业很对口,但是如果步出机关,走近北京蓬勃发展的经济圈,他深感机关生活节奏的沉闷、缓慢。“没有压力,没有动力,缺少活力,更没有成就感。慢慢地就把一个人的创造力、想象力、个性与热情耗尽了,年复一年,你不知道你要干什么,你不知道你应该怎么干,你不知道你能干的什么样。总之,你的命运不是掌握在你自己手里,一切都必须听天由命,或者是等待一个常识你的领导出现,然而在走马灯式的职位更迭中,这样的机会少的可怜而且转瞬即逝。”王律师说,“30来岁是一个人最宝贵的创业时期,我不愿意自己在那样的环境中失去个性和活力,而那些毕业后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经过几年的拼搏令我刮目相看的昔日同学也是促使我下决心改变生活方式的重要原因。”

提高生活质量是每个人无可指责的愿望,生活质量的标准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在不断的重新定位,更多的公务员阶层已经体味到作为一个手头拮据的精神贵族总是在心理上有着一种难以克服的自卑与寒酸。王律师在高检每月的收入不到二千元,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有什么大的改观,面对房改、子女教育以及想在北京维持一个像样的生活档次,这样的收入就显得捉襟见肘了。我问王律师:“并不是所有步入商海的人都能取得成功,新经济有其诱人的一面,但对于另一些人来说,也可能是陷阱。”王律师说:“这我也想到了,如果我干律师不

成功,我也不会再回到公务员队伍里,我曾对同事们说,三年以后,如果你们看到我进了学校做了教师,那就是我做律师失败了。”

王律师说:“有一个舒展的心态对一个人的身心健康相当重要,在机关,你一切都必须小心翼翼。”他举例说:“今年辞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厅长职务的杨立新教授最近就民商法的部分问题发表了一些观点,这些观点在他做民行厅厅长是时候是不可能讲出来的,现在是学者了,身份不一样了,讲起话来就自由多了。”

我问他:“你离开高检没有人劝阻你吗?你的父母同意你的选择吗?”王律师说:“近几年来,从高检辞职的人究竟有多少,我都数不清了,大家已经不对这样的事感到惊奇。至于我父母,他们肯定不会同意我的选择,我父母到现在还不知道这件事。”

在谈到辞职前后收入的差距时,王律师颇有感慨,他没有直接谈到自己,而是说到前些日子在一家银行碰到罗缉,罗缉曾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他离开了高检,成为一名律师,两个人在闲聊中,罗缉说:“和以前相比,有两个不一样的„太多‟和„太少‟,以前是付出的太多得到的太少,现在是恰恰相反。”

王奕属于那种不是因为收入方面的原因而离开法院的人士之一,他现在供职于北京市莫少平律师事务所。1985年,他毕业被分配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进入法院或者检察院曾经是他的追求,但是,在那里工作了十年之后,他感到了失望。

他说:“和我想象的大不一样,懒散成风,人浮于事,人们为了一个小小的位置、一个小小的名誉而相互排挤,勾心斗角。没有朝气,没有活力,甚至没有诚实、没有正义。我感觉到的只是压抑和空虚,我觉得如果在那儿长期呆下去,我会毁了自己”

谈起在法院的那段时光,王律师似乎至今还耿耿于怀。

“没有人把心思用在办案、用在学习业务上,我在那里是做了九年的书记员,第十年,我成了助理审判员,也就是那一年我离开了法院。

“1993年我参加了律师资格考试,取得了律师资格,但是当时并没有想去做律师,虽然那时我已经对法院的工作感到了乏味,后来,我在法院谈了个女朋友,当时我就快30岁了,还没分到房子,没有人想到你是晚婚而去照顾你,但是,因为我在本单位谈了个女朋友,当时的院领导想把我们两个人调走一个,理由是任职回避。说我们两个人不能在同一个单位工作,当时为了把我女朋友留下,我就提出来我走。当时,院里只给了一下午的时间考虑,我也没有用多少时间考虑,就决定了。那天下午,和我同时提出来要走的一共是四个人,这有点出乎领导的意料,但是既然有言在先,也没有办法了。

“我出来后,别人根据我的性格判断,都认为我会去学校,做教育,没有人认为我会去做律师。我当时也想的非常简单,认为我有在法院的工作经历,有在法院形成的关系,这对我从事律师职业会有帮助,实际上不是那么回事,在法院的经历却让我在更长的时间里不能适应从法官到律师的角色改变,而我过去的同事却处处在我的道路上设置障碍。没有人因为我过去做过法官而对我另眼相看。而我在法院十年给我的经验是:我十分了解那些法官,在某些案子里,我知道他们在想什么,或者打算怎样去做。这就是法官的经历给我的一些优势。”他说,过去法院里的那些法官仅仅只是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强,还不像现在这样一心钻到钱眼里,处处想着捞钱。

做律师并不是像别人想象的那样简单,也不是所有的律师都能挣到大钱,在谈到做法官和做律师的收入时,王律师说,他做律师也没有挣到很多钱,甚至还比不上现在法官们的收入,他如果目前还在法院,收入不会比他目前的收入低,但是,他并不为自己的辞职而感到后悔。

“至少,我现在不感到压抑了,我自由了,钱不是最重要的,我现在挣钱也不多,但是人应该有一个让自己感到舒展的环境,有一个好的心态。这一点我现在是满意的。”

随着成克杰、李继周案件的开庭审理,张建中的名字开始被媒体和大众所关注。作为这

两起案件的代理律师,尤其是他在成克杰案辩护中的出色表现广为业内人士称道。但是,很少有人知道他也是一名辞职的法官。现在,张建中供职的共和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东三环盛福大厦19层内,几乎占据了该层四分之三的房间。共和律师事务所从当初创建时的10个人,已经发展到目前拥有100多名员工,并且在上海、深圳和美国的西雅图设有三个分所。作为该律所的主任律师和创始人,张建中应该说是事业有成。

张建中是北京人,53年生。从年龄层次上讲,他应当属于新中国最为不幸的那一代人,忍受过大饥荒时期的艰难,目睹过文革年代的疯狂,饱尝了失去受教育机会的沉痛,走过了面向黄土背朝天的知青岁月。但是他又是从那最为不幸的一代中经过个人不屈不挠的奋斗而取得了成功的极少数人之一。

和相当一部分事业辉煌的人士一样,他没有显赫的学历,没有让人眼花缭乱的各种证书,有的只是自己独特的经历、见解、意志和奋斗的汗水。他1982年从部队转业后被分配到铁路高级人民法院,也就是在这一年,北京市开始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张建中参加了考试,后来拿到了法律专业本科学历。

经过1983年的“严打”整治以后,法官、检察官等执法人员的社会地位大幅度提高,法官的待遇虽然不是很高,但是也还是属于许多人追求的高贵职业。当时的律师业才刚刚起步,律师这一职业并不被人重视,至少倍受公、检、法人员的歧视。律师的经济收入也还没有像现在这样可观。但是,在1986年年底,眼看着铁路高级人民法院即将与最高人民法院合并,张建中放弃了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机会,毅然辞职,走进了律师队伍。

在谈到当时为什么辞职时,张建中说:“在法院工作几年,亲眼目睹了我国法院系统的这种完全行政化的管理体制,深深地感受到这种体制的弊病,审案的不判,判案的不审,领导人开会来决定一个案件的走向。主办案件的法官扮演的像是一个文书的角色。很多判决根本就不是办案法官的主张,但是你还不得不在卷宗上签上你的名字。

“我是个喜欢讲真话的人,从来讨厌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做事。1983年„严打‟期间,我担任死刑复核的工作,我复核过七、八十起死刑案件,当时我的情绪非常低落。工作中我突然感觉到律师工作的重要,应该有人去帮助那些可怜的、处于生死存亡边缘的人们。而且更多经济生活的领域会成为律师的一个范围广阔的活动空间。虽然那时的律师地位还很低,收入也不怎么样,我只是模糊地感觉到律师应该,而且日后也会有更大、更多的发挥自己个性和能力的余地,而我所从事的。工作却让我感到压抑,我经常感到自己只是一个被人操纵的木偶,无奈而且无助。你实现不了自己的主张和意愿,你听不到自己的意见和声音,所以这些,都被一个强大的国家机器运转的声音淹没了。当一个人不能战胜某种环境的时候,就应该想到去避开这个环境。我想发出自己的呐喊,想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空间,我应该在这个体制中尽可能地去为自己寻找或者营造一个适合自己个性的环境,同时我也意识到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步伐的加快,律师业会有光明的前景,而这个行业应该是一个适合我个性的领域。所以我选择了辞职。

“那时辞职并没有经济上的原因,当时还不知道律师能挣大钱,也不是为的挣大钱,只是为了少一点限制,多一些自由,有机会作一些自主的发挥。一开始去的是北京市第七律师事务所,总共只有七八个人,在那里,收入并不比在法院高,但是在那里,我有了很多宝贵的积累,在能力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不久,我就成为那里的副主任律师。在那里干了三年,1989年,第七律师事务所和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合并,成为当时全国最大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我仍担任副主任律师,到了1994年,肖杨担任司法部长时,律师业开始改制,律师彻底从国家公务员中分离,其实,那时的律师虽然按编制还属于国家公务员,实际上是自劳自食,其身分处于一种不伦不类的状态,我当时又率先从那种不伦不类的„公务员‟律师队伍中跳了出来,自己带了几个人,创建了这个„共和律师事务所‟。

“辞职以后,有一段时间不太适应,昔日的同事在态度上也有了不同的变化,律师毕竟

是从西方引进的,中国传统的司法体制中没有他的位置,从民族文化心理的层次上讲,他与中国源远流长„包公‟式问案是相互排斥的。法官总是认为律师经常给他们带来麻烦,甚至影响到他们的办案质量。尽管我们在不断的引进西方的民主(即使是社会主义民主也是从西方引进的),但是律师在司法活动中的运作能够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一部分,而且要让人们特别是法官在文化心理的层次上接受他,还要经过相当的时间。

“尽管现在不断的有法官、检察官辞职去做律师,但是这其中的大向多数只是看到了律师的高收入而已,其实律师工作的外部环境没有什么改变,从某些方面讲,比起我一开始做律师的那几年,形势反面更加严峻。”

张建中用更多的时间来谈论律师执法环存在的问题,并且对现在的司法腐败深恶痛绝。他说,开始那几年,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虽然说不上融洽,但是那时由于律师们的经济地位并不突出,法官只不过是有些优越感、工作不太配合而已。现在律师的经济地位有了变化,相对优越的经济地位和相对紧缩的工作环境与法官正好形成了一种互补的状态,而急于脱贫的法官就开始利用这种状态来谋取利益,他们通过律师在当事人之间沟通,于是就有了各种暗箱交易,法官与律师之间关系由于出现了相互利用的因素,就很难保证判决的公正性,而律师为了保障被代理人的权益,即使这个权益应该受到正当的保护,但是为了避免及有可能发生的恶意操作,也不得不适应某些法官的暗示而从事一些龌龊中介,很多律师就这样被逼良为娼。一旦这种交易出于某种原因失败,于是就会有种种拆台甚至报复的现象出现。总之,诉讼关系中不正常的因素越来越多了。

出于职业的原因,张建中律师感觉到近些年来,法官们致富的心态是越来越强烈了。张建中律师还谈到他在对外交往中的一些感受,谈到和他打过交道的一些外国法官,他非常赞赏他们的高质、高薪、高地位。我问他,如果你是处在他们那样的环境中,你会选择做律师还是做法官?张建中毫不犹豫地说:“我会选择法官。”

这就是环境的力量,它是这样强烈地影响着人们的抱负、信心和事业的取向,又是这样高效地制造着庸才和精英。

4.法官检察官考试试题 篇四

荐 106 刘桂明 原创 | 2010/8/17 23:36 | 投票

关键字:律师 教授 中国的法官 检察官 谁过得更好?

博主按语:

严格意义上说,这不是一篇文章,而是一个问题,一个面向所有法律人乃至全社会的问题。当然,在校的法科学子可能更加关心。尽管这是一篇未必进行了充分论证的文章,但绝对是一篇选题对路并足够吸引眼球的文章。

法学教授、律师、法官检察官,谁过的滋润?

北大法律信息网

胡月军

每年都有一大批新生涌进法学院(法律人的职业技术学院)学习,有人是“蓄谋已久”,有人与法学院结缘属于父母的“包办婚姻”,还有人阴差阳错、误跌误撞进法学院(本人正属于此列)。每年也都有一大批法学毕业生从法学院出炉,毕业人数套用宋丹丹那句著名台词来描述就是:那怎么能说是特别多呢,那是相--当壮观(法学硕士在中国已经实现了从重质量科研能力到重数量规模的“历史性伟大转变”)。找工作是上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谁都想在拿到文凭之后找一份体面的工作,过上滋润的生活,如果你通过上学从而找到了一份好工作,活生生证明了“知识改变命运”,那你就是一个佳话;如果大学本科甚至硕士、博士毕业之后始终没有找到一份好工作,活生生再现了“百无一用是书生”,那你就是一个笑话。

进了法学院,学了法学,将来未必就从事法律职业,比如欧美政界名人中,不少人从法学院毕业后做了法律职业的“逃兵”,实现了华丽转身,驰骋政坛有威名。对于那些将来想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学学生,正如江平教授所言,有三条道路可选:第一,做学问成为教授或者立法者;第二,精辩论、超高收入,成为律师或者法务工作者;第三,秉持公正,成为法官检察官。有人立志当法学教授,有人梦想当律师挣大钱,有人发誓当法官检察官。“少年书生志气宏”,现实是,不是你想当律师、法官检察官,你就能当好律师挣到大钱,当好法官检察官为人民伸张正义;也不是你想当法学教授,你就能大笔如舟、著作等身。年轻人爱说豪言壮语爱做梦,等到了中年,你也许会感叹:人这一生,不要说干成一件大事不容易,就是把自己的小家过好也不容易。对于法学院学生来说,不得不由刚入学时候“很傻很天真”地简单喊出“我想当XX”逐渐在毕业时修正为“很冷静很现实”地告诫自己:我不能由着自己的性子来,得现实点,法学教授、律师、法官检察官,谁过的滋润?谁过的滋润,我就当谁。

法学教授、律师、法官检察官,谁过的滋润?这个提问,体面高雅的修饰性问法是:“学法学专业的人,朝哪个方向发展好?”。依我看,何必如此拐弯抹角,还是“法学教授、律师、法官检察官,谁过的滋润?”问法更骇人而醒目,收视率会更高。

不管你是想当法学教授、律师还是法官检察官,你一定要“武松打虎”打到就业之路上的“大虫”司法考试(依我看,司考不只是一个简单的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还涉及到尊严问题,一个法学院学生,如果始终不能通过司考,虽然不能夸大其词说是一生之中的败笔和耻辱,但绝对也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如果你通过不了,你就别想当律师挣大钱、法袍加身了;如果你虽然考不过司考,但是肯勤勉努力有学术敏感,还有博士学位护身,可以进高校嘛。如果你很不幸,这几样“护身符”,你一样也没有,对不起,你将来的工作,很可能就与法律职业无缘了。

法官检察官属于公务员序列,要是你“多才多艺、长袖善舞”,自然“广阔天地、大有作为”。律师也要具备很好的人际关系,有点遗憾,关系有时候胜过能力。曾有一名大名鼎鼎的律师感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中国的律师在世界上是综合素质最高的法律人,因为在中国当律师,不仅要面对残缺不全的劣法、笨法,还要学会“眼观六路、耳听八方”,时刻提防来自四面八方数不清的明枪暗箭,当律师真的需要勇气和智慧。法律人中的佼佼者尚且很难成为大律师,佼佼者如此,泛泛者又当如何呢?

那么究竟法学教授、律师、法官检察官,谁过的滋润?我曾立志当法学教授著书立说,对于这一梦想,我一位兄弟兼诤友不以为然,他语出惊人,让我为之一震、无言以对,他说:“说实在的,当看到自己名字写在出版物上时确实有一种满足感,但是当回到现实又有几个人知道呢?那只是懵懂时候的一点虚荣心,发了文章、出了书又能怎样?不还是要吃饭睡觉,不还是上级领导让你干啥,你就得干啥。”如果当法学教授不好,无法过的滋润,那么法官检察官、律师过的怎么样呢?法学院的毕业生们,在若干年后的同学聚会俨然是一次“法学教授、法官检察官、律师--生活状况研讨会”。老同学开怀畅饮,看看别人现状,反观一下自己,自然免不了“想过去、看今朝,思绪此起彼伏”,少不了比较一番,倒倒自己的苦水,夸夸别人的得意之处。混的不好的法官检察官经常会向律师们哭穷:“你们总体收入可是比我们高多了啊,你们比我们有钱,还比我们自由啊,羡慕你们啊。”家家都有难念的经,人人都有难办的事。律师们则向法官检察官们抱怨:“我们当了律师就等于放弃了被提拔的机会,放弃了社会地位和影响力,别光看见我们的总体收入高于你们,你们得算算,我们的开支实际上相当大,收入与支出相抵之后,剩下的也不多了。”我一位在最高法院供职的朋友指出真实的情况是:“混得不好的法官检察官知道自己收入低,也没权没势,他们不但不会哭穷的,相反他们要装出样子。混得不好的律师明明知道自己收入也低,地位也低,他们也要装出样子。至于混得好的法官和混得不错的律师,他们在某一方面都很风光,一个有权、一个有钱,一个气粗,一个财大。从某种意义上,他们才是利益一致的共同体。”法学教授有的则戏称自己是“卖文为生”,坦言自己往法学核心期刊发论文、出书也是“呕心沥血”,并开玩笑说,法学教授给外人的印象往往是清瘦、穷酸,没有法官检察官不愁吃喝,过的滋润啊。更有甚者表态,今后他要:以卖文为生为耻,以名利双收为荣;以形容枯槁为耻,以油光满面为荣。我对此无言,实际上大多数法学教授一心潜心学术研究和培养后进。

曾有一位记者向民众做过一个调查,内容是:他们心中的法学教授、律师、法官检察官印象。其调查结论是:若按收入来排序,应该是律师、法学教授(其额外收入是讲课费、兼职律师费)、法官检察官;若按总体风险和社会成本来排序,应该是律师、法学教授、法官检察官;若按稳定性来排序,应该是法学教授、法官检察官、律师;若按社会地位来排序,应该是法学教授、法官检察官、律师;若按权力排序,应该是法官检察官、法学教授、律师;若按进入门槛而言,三者门槛都很高,相比之下,最高的是法官检察官,其次是法学教授,最后是律师。(如果说十年前律师因为律考而显得比复转军人进法院的法官能力素质高,因而抱怨法官素质低还说的过去;那么现在进法院、检察院至少得通过公务员考试,素质不再比律师低,我身边同学的情况证明了这一点,实际上,很多人是没考上法官、检察官、没能进高校,退而求其次当律师了。)在中国,至今尚未建立律师转业体制,于是乎,那些有法学博士学位的法官、检察官们可以选择去做法学教授和律师,而后两者很难“法袍加身”,尤其是律师。毕竟,想当一辈子律师的人并不太多,正如很多商人积累到一定财富之后,就想从政一样,有很多律师工作到一定年限之后可能会考虑转业当法官,这在英美顺理成章,在中国则是“蜀道难,难于上青天。”也正是基于这种现实,有人将法官与律师的“孽缘”简练概括为:法官、律师收入反差--大;愿当法官者--多;法官转做律师者--少;律师转做法官--难。

宏观而言,现实情况告诉我们:只有极少数甚至不到10%比例的律师算是混的不错,绝大多数律师的日子过的不滋润;而法官检察官,死工资虽然不高,可是到哪里都是坐上宾,受人尊敬、说话好使,尽管钱少了一点,但是日子过的蛮不错。(很多律师也掩饰不住他们因为自身社会地位低以及不得不主动结交、巴结法官、检察官而心生不满、甚至嫉妒。)至于法学教授,除了极少数成名的能够名利双收之外,大多数也是在默默无闻中生活,要是他们喜欢这种自由的生活、安贫乐道,也算惬意,只怕他们不自甘寂寞,那日子过的也不会滋润。

写到这里,法学教授、律师、法官检察官,谁过的滋润?我也只会发问,不能作答了。其实,过的滋润、幸福也是一种主观的感觉,人在不同阶段,自己的需求是会变化的。我们年轻人大多缺钱花,尤其是“月光族”,于是从法学院毕业时或许想“好好打拼,天天挣钱”,那么他们愿意不辞劳苦当律师;那些立志治国平天下的毕业生,更愿意当法官检察官;但是如果一路上磕磕绊绊到了一定年纪,也许会厌倦冗繁、无休止的审判、检察工作,转而心中更渴望自由、自在,更关注内心自省,那么他可能会有当法学教授的冲动,做一只闲云野鹤;所以,他们没有那个绝对的过的滋润,关键看他们需要什么。在别人看起来过的滋润的人,未必是真过的滋润,因为人类比其他动物善于伪装或者是每个人都会有点虚荣心,只有敢于放弃那些不必要的,抓住对自己最重要又最现实,又真正不虚荣的人才会过的真正滋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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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官检察官考试试题 篇五

随着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订和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我国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进。但客观地说,我国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还很不完善,以致于严重地制约和影响着法官、检察官队伍的优化和素质的提高,既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也不利于司法腐败的防治。因此,还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对我国现行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改革。

一、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

在多数国家,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学历都被限定为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这是因为法官、检察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作为法律的守护者,必须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和独特的思考论证方法,而这只有通过专门的培养和训练才能获得。我国对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经历了一个逐步认识、不断提高的过程。建国初期至 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前,按照有关领导的观点,充当法官、检察官者应为工农出身,政治面貌清白,具备高小文化者即可。而且由于高等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落后,法学本专科毕业生非常有限,因而高中毕业生、复转军人、社会招干进入法院者占了大多数。1983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增加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规定。但由于这一规定比较笼统,加之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可以通过短期培训获得,而且同时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自1983年至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颁布时,我国仍然沿袭过去的做法,把公安司法机关作为安置复转军人的主要场所,以至于在大部分的`法院、检察院,复转军人出身的法官、检察官占了法官、检察官人数的一半以上。从总体上讲,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和素质并没有太大的提高。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我国第一部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对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23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有良好的政治、业 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五)身体健康;(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2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由此可见,从 1995年开始,我国法官、检察官任职的学历条件必须达到专科毕业以上。

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对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进行修改,提高了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中的学历条件(其他条件未作修改),从开始,我国法官任职的学历条件必须达到本科毕业以上。同时,修订后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任何人要获得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资格必须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且成绩合格,获得《法律 职业资格证书》。

由上可见,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我国对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不断提高,从而使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有很大的提高,进而为实现司法公正和防治司法腐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同时我们还应看到,我国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还有进一步提高的必要和可能。这是因为:第一,我国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与国外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迄今为止,国外大多数国家都已规定法官、检察官必须是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而在我国已加入WTO并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致力于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的情况下,仍规定所有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也可担任法官、检察官,这显然极大地忽略了司法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且与世界潮流不相符合。第二,当前,进行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已成为人民群众的强烈的要求,而要达到这一要求,其根本的途径就是提高法官、检察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以素质促公正、防腐败,因此进一步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已是时代的要

6.法官检察官考试试题 篇六

据新华社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9月15日上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是我国改革发展的成功实践。改革和开放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改革必然要求开放,开放也必然要求改革。要坚定不移实施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坚定不移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坚定不移引进外资和外来技术,坚定不移完善对外开放体制机制,以扩大开放促进深化改革,以深化改革促进扩大开放,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增添新活力、拓展新空间。

焦点

建立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

深圳检察院改革较为彻底,所有业务部门的处长、科长均被免除职务,组建以主任检察官为核心的办案小组。薪酬只和检察官等级有关,与行政级别完全脱钩。改革之后,检察官的收入较执法类公务员平均增长15%。市检察院检察官一般都能享受到相当于处级公务员的待遇,部分检察官甚至可享受到相当于局级待遇。

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会议强调,开展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是促进法官、检察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要突出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对法官、检察官队伍给予特殊政策,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要注重向基层倾斜,重点加强市(地)级以下法院、检察院。要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在统一制度的前提下,体现职业特点,建立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设置办法相衔接、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要建立与工作职责、实绩和贡献紧密联系的工资分配机制,健全完善约束机制,鼓励办好案、多办案。要加大对一线办案人员的工资政策倾斜力度,鼓励优秀人员向一线办案岗位流动。

广东试点

深圳普通法官也可享副局级待遇检察官收入比执法类公务员高15% 2014年6月,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由中央牵头的新一轮司改全面启动,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贵州等7地作为首轮司改试点。

2014年11月广东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获批(包括总方案《广东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和6个子方案),内容包括完善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法院、检察机关人员分类管理等,并确定深圳、佛山、汕头、茂名四市为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市。

按中央有关部门要求,改革后,法官员额比例应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39%以下。为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

法行政人员三类,制订下发了《广东省试点法院主审法官选任工作意见(试行)》,以鼓励优秀人员向一线办案岗位流动。

今年4月15日,省检察长郑红表示各试点单位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将在6月前正式运转。广东省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昨日表示,目前改革各项工作都在进行当中。

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实施方案,广东省高院表示,目前正在与省委组织部协商具体的操作方案,由于涉及到工资系统、人事财政等的调整,落地还需一段时间。

不过一些试点法院、检察院已经走到了前面,深圳已先作出了自己的尝试。法官有了单独薪酬体系 不需升官也可达到副局级待遇

2014年6月底,深圳法院完成了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职系。法官有了单独的薪酬体系。每一个法官等级对应若干薪级,每一薪级确定一个工资标准。改革后,法官只要考核称职以上的,每年能晋升一个薪级,一定年限能晋升一个法官等级,待遇就能上升一个档次。以盐田区法院为例,一个普通的法官并不需要升官,只要随着薪级的晋升,最高就可以达到副局级干部的待遇。

业务部门处长、科长均被免职 薪酬与行政级别完全脱钩

去年12月,深圳市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实行了人员分类管理,建立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和独立薪酬体系。

全市921名具有检察官资格的人员中,862名继续选择进入检察官序列,59名检察官选择了检察辅助人员或者行政序列。深圳检察院的改革较为彻底,所有业务部门的处长、科长均被免除职务,组建以主任检察官为核心的办案小组,主任检察官直接对检察长负责,以往部分负责人审批制度不复存在。破除了以往“审者不定、定者不审”的弊病,主任检察官也要为案件终身负责。

7.法官检察官考试试题 篇七

一、将工资软件升级到15.75以上版本。

二、套改政策简述:

1、软件将参与套改的人员设有两种人员分类:员额法检------员额内的法官、检察官人员;司法辅助------已经进行公务员登记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

2、员额法检人员套改办法:基本工资只设职务等级工资一项,每个职务等级内设若干工资档次,其每个职务等级档次对应的工资标准请在软件的“档次级别工资标准”模块中查阅。方法为:进入菜单【初始设置】【档次级别工资标准】“法官检查官职务等级工资”。根据原综合公务员类的级别可直接套改出员额法检人员的职务等级档次,其套改表请在软件的菜单【初始设置】【套改工资标准】第三页面 “法官检察官工资套改表”中查阅。原岗位津贴保留,工作性、生活性等规范津贴补贴标准暂按法官检察官职务等级对应的综合公务员同等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其法官检察官职务等级与综合公务员职务对应的层次关系请在软件的菜单【初始设置】【套改工资标准】第四页面“司法人员职务和综合公务员类职务对应层次关系”中查阅。

3、司法辅助人员套改办法:基本工资执行与综合公务员相同的结构和标准。其司法辅助人员的职务与综合公务员职务对应的层次关系请在软件的菜单【初始设置】【套改工资标准】第四页面“司法人员职务和综合公务员类职务对应层次关系”中查阅。津贴补贴标准暂按司法辅助人员职务层次对应的综合公务员同等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若基本工资低于套改前标准,应保留。

三、套改操作

从软件主操作界面进入“在职人员基本信息”模块选则单位选择第六页面“警员套改法检套改”,点击“法检套改”。此页面可以全部完成套改操作。

1、点击左下角【筛选更新】按钮,则未套改的公务员均被筛选出来;

2、点击【修改法检职务】按钮,则现人员分类、法检职务、任职时间3列变亮,此时可以选择录入修改这3列信息,尤其是任职时间和司法辅助人员的套改后职务需要补录;

3、选择要套改的人员,点击【套改计算】按钮,则系统自动计算套改后员额法检的职务等级档次以及套改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同时在备注栏显示”试套”。

4、点击【保存结果】按钮,则系统自动将“试套”状态的人员套改后信息保存到人员基本信息库中,同时将备注栏的”试套”改为“已套改”状态;

8.法官检察官考试试题 篇八

“案多人少”、“杂事太多”,这是在基层法官、检察官口中常能听到的感叹。如今,伴随新一轮中央司法改革正式在6个省市启动七方面改革试点,这些法官、检察官背负的“包袱”,有望被甩开。

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具有基础性地位。同时,它也被赋予了另一种厚望:使司法人员能专心办案、找回渐失的尊荣感。

一线法官为何流失

在法院、检察院工作的人,并不都是法律意义上的司法人员。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所谓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就是把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可圈可点。”这是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对上述改革举措的四字评价。“一直以来,我们的司法人员与普通公务员没有区别,仅仅是多了一个司法资格考试。法官、检察官的薪酬与行政级别挂钩,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分散了他们的精力。”侯欣一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对此,刘力(化名)深有感触。这位上海市某检察院的年轻检察官,总感觉自己大量的时间,都浪费在了一些“和业务无关的琐事”上。

“以前,我们不仅要完成业务方面的工作,还要参加行政部门的各种活动,事情又杂又繁琐。”刘力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坦承,让他觉得“闹心”的还有,业务不但要向主任检察官汇报,还得向科级领导汇报。“因为程序多,办案的周期也被拉长了。”

有同样感受的还有吕娜(化名)。上学时,她就笃定理想要做一名法官。但几年法官当下来,她却明显感觉到,这个群体的尊荣感在降低。

“审判职业的专业化特点,决定了法官应该有别于一般公务员。但现在,我们和一般的公务员几乎没什么两样,工作却不像他们那样清闲。”吕娜说,她的想法或许有些绝对,但几年下来,“案多压力”、“考核压力”、“保障压力”像座座大山,压得她有点喘不过气,原来的梦想也像是灌了铅,越发沉重。

“和一般公务员相比,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付出与收入不成正比,慢慢地,就容易心理失衡了。”吕娜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记者查询发现,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一位在司法系统担任要职的列席代表,曾给出过一组数字:“近5年来,上海市法院系统每年平均流失法官67人,年龄在40~50岁之间。”他说,这批业务熟练的法官,往往流向了党政机关和商界,或者干脆“下海当律师”。极端情况时,法官流失造成“断层”,连开庭都开不起来。

法官、检察官与普通公务员“基本无区别”的弊端,也让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忧心。

他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透露:“有数据显示,在深圳某个区的法院,要到52岁才可以评到副处级,而在其他行政部门,34岁就可以。”

“这样一比,问题显而易见。”朱征夫说,“要留住优秀的一线司法专业人才,以往的体制,确实需要改革。”

“同工不同酬”窘境如何破除

“不能充分体现司法职业特点,不利于建设政治素养好、专业素质高的职业化司法队伍,不利于把优秀人才留在司法一线。”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曾这样总结当前“法官”与“官”基本不区分的弊端。

在此形势下,今年6月,新一轮司法改革以大范围的试点安排拉开序幕。伴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被确定为司改的政策导向之一。

春雷声中,有媒体预测,目前拥有法官资格、但不从事一线审判工作的人员,不久或将面临新的职业选择:是在法院“做官”,还是去做“法官”?

但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并非一个孤立的动作。中央司改办负责人曾表示,其实现的基础之一,是要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把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一线。

“以往的法官、检察官人数,都是按照行政区或地区人口数分配的,但各地之间的案件数量是不同的,这样就出现了‘同工不同酬’问题。”侯欣一认为,实行“员额制”,是对旧有评价标准的一个冲击。这也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政策导向之一。

这一点,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已走在了前面。

本报今年4月9日曾报道,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共设计有8个法官编制,这是按照该法院未来每年2000~2500件的收案量、每位法官年均办案250件以及保障审判质量、法官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的。法官人数不得随意增减,只有法官员额“空缺”时,才能补入。

但对于更多的地方,“员额制”还是个新鲜事物。多位基层检察官、法官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表示,不知道这项改革会给他们带来什么影响。

“我个人感觉,‘员额制’需要在周密的调研基础上,才能推行。”吕娜说,“比如,要有对法官案件饱和度的调研。还要考虑到不同区域,案件数量和案件难易程度不同的实际。”吕娜认为,应该在此基础上划定统一的资源配置,否则一旦标准缺失,“员额制”就很难称严密、科学。

侯欣一也谈到了他对这项改革举措的思考:“从案件难易程度讲,有的案件容易,有的案件复杂。因此,单纯以案件数为标准,难免还会出现问题,希望之后可以慢慢推进。”

遴选委员会应接受社会监督

而另一项与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息息相关的,则是法官、检察官的选任制改革。据中央司改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法官、检察官的选任,以后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并尊重司法规律。为了保证专业能力,将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检察官人选。然后,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再由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

“以往的法官、检察官入职,仅有一个入职考试,这次建立相应的遴选制度后,可以相对中立客观地选拔优秀的司法人员,也可以调动基层法官、检察官的积极性。”侯欣一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这项举措,也引起了刘力和同事们的关注。

“遴选制扩充了基层法官、检察官的晋升通道,直接调动了基层检察官、法官的工作积极性,我们都感到干劲儿十足。”刘力说。

但如何保障遴选委员会的中立客观性,是改革难点之一。侯欣一强调,保障遴选机制的公正中立性,还需要做很多工作。比如,遴选委员会的组成,应该包含多种身份的人员在内,并接受社会监督。

这一观点也与朱征夫不谋而合。“遴选委员会的成员应该是多元的,比如律师、法学学者,都应该充实在内。”

“以往的司法体制改革,多是在机制上下功夫。比如,完善诉讼制度、审判制度等,但真正触动到体制上的措施几乎没有。”侯欣一认为,本轮改革触及到了体制,是一大进步,颇值得期待。

“但触及体制的改革,必然伴随阻力。”朱征夫提示,阻力可能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选任制度的改革,一些高层检察院、法院的权力变小,可能触及某些群体的利益;另一方面来自改革实际遇到的问题,比如待遇的变化,有的人待遇会降低,可能会有抵触情绪。”

刘力同样对本轮改革抱有期待。

“最大的愿望当然是加薪和升职。”刘力笑着说,“希望改革可以完善检察官薪酬体系,建立主任检察官负责制,扩大主任检察官审批权。同时,明确责任终身制的相关规定,减少法院、检察院的非业务部门人员,扩充业务部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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