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的政治作用

2024-07-31

宗教的政治作用(精选8篇)

1.宗教的政治作用 篇一

总结赵朴初宗教思想 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

方立天

2007年11月6日,笔者应邀参加纪念赵朴初居士诞辰100周年学术座谈会,在会上作了题为《学习赵朴老总揽全局、开拓创新的卓越品格》的发言,这是从赵朴老如何观察、认识和领导中国佛教的角度来讲的。当时笔者就想,赵朴老还有许多丰富的宗教思想,值得我们总结。这次,笔者借参加纪念赵朴初居士逝世10周年座谈会的机会,总结了一下赵朴老的宗教思想,以期更好地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

赵朴老的角色定位与其宗教思想的形成

赵朴老是一位虔诚的佛教徒,同时又是一位当代的宗教领袖。作为一位佛教徒,他对宗教有一种虔诚的信仰,有一种高度的尊崇,也有很多实际体验。他长期担任中国佛教协会会长,作为一位宗教领袖,他对宗教的历史与现状、功能与作用有过深入的思考,具有一种远见卓识。

赵朴老是一位著名的社会活动家,是国家领导人之一。赵朴老在社会上广交朋友,热心社会文化慈善事业,是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名誉主席,为国家作出了贡献。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亲密朋友,新中国成立前夕,他参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后任第九届全国政协副主席,是国家领导人之一。赵朴老很爱国,观察问题会从国家、社会、民族整体的角度思考,他的宗教思想有一种把握全局的大观念,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赵朴老是一位文史大家,一位著名的人文学者。他著有《滴水集》、《片石集》、《赵朴初诗词曲手迹选》等,2007年,华文出版社又出版了《赵朴初文集》(上、下卷)。从他的著作里,我们能够感受到一种人文关怀,一种客观、理性的精神。赵朴老一生都在追求真理、追求学术、追求进步、追求崇高,这些精神也反映在他的宗教思想上,具有相当的深度和高度。

笔者认为,赵朴老宗教思想的形成是和他上述三位一体的角色定位直接相关的。他关于宗教结构、性质、功能、特点、规律的一系列观点和思想,具有全面性、说理性和创见性,值得我们当代的宗教学者思考和总结。

赵朴老宗教思想的要点

宗教的结构 赵朴老认为宗教由3个要素构成,首先,宗教是一定形态的思想信仰体系;其次,宗教是一定形态的文化体系;最后,宗教是具有同一思想信仰的人们结成的社会实体(见《赵朴初文集》,以下引文均出自本书)。他从精神层面、物质层面两方面来思考,认为宗教有3个要素。笔者认为,赵朴老的宗教三要素说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他强调了宗教也是一定形态的文化体系,突出了宗教的文化性。他还说:“佛教有自己独具的优势,一方面能给人类提供一种精神信仰,另一方面又具有总持人类文化、解决人生根本问题的智慧和方便。”在这个物质文明空前发展的时代,人类却面临着精神家园缺失的困境,而佛教作为一个文化体系具有许多明显的优势,能够完善人类的精神品格,为人类文明的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宗教是文化” 1991年,赵朴老阐述了宗教是文化的观点,他说:“宗教包含丰富的文化内涵,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宗教是文化。”他又说:“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还是一定形态的文化,即宗教文化。”他还把宗教文化提高到了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正因为宗教包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所以发掘、继承宗教文化的精华和优良传统是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1995年7月19日,赵朴老在《中国宗教》杂志创刊的新闻发布会上谈到,“过去把这些特征(按:指中国宗教特征)都概括为‘五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复杂性,我个人加了一性,即文化性。”强调中国宗教的六性,也足见他对宗教的文化特征的重视。

宗教与无神论 赵朴老讲过这样一句话,“佛不是神”,佛是一位历史人物,是一位思想导师,是引领人类从痛苦中解脱出来的精神领袖。由此也可以推论说佛教是一种无神论。联系佛教反对上帝创造世界,主张缘起论,认为一切事物都是因缘条件聚合而成,所以也可以说,从终极世界观的角度来考察,佛教确实具有无神论的因素。另外,关于社会上无神论的宣传,他提出“无神论宣传应当服从于党在各个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的基本任务。”“对群众进行无神论宣传要坚持正面教育。”赵朴老还强调“‘扫除宗教’这个口号必须予以‘扫除’”。

宗教与政治 1995年3月8日,赵朴老在全国政协八届三次会议上作了《关于宗教工作的几点认识和意见》的发言,谈到宗教与政治的关系的根本原则是政教分离。政教分离原则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宗教不得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教育等领域,另一方面从政府的角度来说,应该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不干预公民的宗教信仰与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只强调其中的一个方面,而忽视乃至否定另一个方面,都是违背政教分离这一基本原则的。因此,应该坚决反对和制止“以教代政”的不法现象,同时也要坚决克服“以政代教”的弊端。此外,赵朴老又积极提倡,宗教徒应该参政、议政,为社会服务。

宗教与民族 1997年3月5日,赵朴老在《做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工作的几点意见》的发言中,强调宗教与民族的可分性与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的不可分性。宗教和民族的关系不是相等的关系,宗教不是民族之为民族的基本特征和决定条件,“在某一民族中,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就信仰宗教来说,在同一民族中有信仰不同宗教的,在不同民族中有信仰同一宗教的。所以,不能把民族和宗教混同起来。”但是宗教工作与民族工作又具有不可分性,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有的少数民族是信仰一种宗教的,这里的宗教工作和民族工作就是密切不可分离的。我们不但要做好民族工作,贯彻好民族政策,同时也要做好宗教工作,贯彻好宗教政策,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 1994年1月20日,赵朴老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研讨会上,比较全面地论述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问题的意义,分析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条件,指出了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实体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依据,阐述了实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前提,具有重要的理论学术价值。

宗教与和平赵朴老着重从两方面来讲宗教与和平,一方面从佛教来说,佛教讲和平,他强调佛教在和平教义下的团结。他指出佛陀的教义就是和平的教义,佛教徒追求的最高的境界就是“‘圆满的和平’,无有挂碍、无有恐怖、得大自在、得大安乐”。另一方面,赵朴老强调世界宗教徒要团结,共同保卫世界和平。有了宗教徒的团结,就有助于这个世界的和平。他号召世界宗教徒“把保卫世界和平的事业作为人类共同的神圣的事业”。他还指出:“宗教的本质是和平的。各宗教追求的终极目标是个体心灵的和平和群体生存环境的和平。”因此,要充分发挥宗教在维护人类和平方面的积极作用,争取实现世界持久和平的美好前景。

当代中国宗教的基本特点 赵朴老将当代中国宗教的基本特点概括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助力,而不是阻力;是党和政府可以信赖的同盟者,而不是异己力量。”又说:“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始终是我国宗教的主流。”

赵朴老宗教思想的现实意义

赵朴老的宗教思想有助于提高、丰富我们对宗教的认识。赵朴老对宗教的本质作了界定,回答了“宗教是什么”的问题,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赵朴老的宗教思想有助于缓解、化解当前中国宗教的问题、矛盾。我们要有问题意识,要发现问题、面对问题、解决问题。笔者认为,当代中国宗教工作取得了非常大的成绩,但同时也要看到宗教的某些深层次矛盾,比如,宗教与政治的关系问题、宗教与世俗社会间的问题、不同宗教之间的问题等。就这些问题,赵朴老都在理论上有所回应,这对我们解决相关问题是有启发、借鉴意义的。

赵朴老的宗教思想有助于发挥宗教徒的积极作用。赵朴老的宗教思想归根结底就是为了运用宗教中的积极因素,发挥中国宗教徒在推动经济社会、和谐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也是赵朴老宗教思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者注:本文由白冰同志补充资料、加工整理而成。)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宗教高等研究院院长、佛教与宗教学理论研究所所长)

2.宗教的政治作用 篇二

同时, 国内新闻传播学界对美国女学者苏珊·朗格的研究也缺乏。2013年12月9日点击中国知网搜索, 以篇名为检索项, 分别以“苏珊·朗格”和“朗格”为检索词, 都检索到0篇新闻与传媒类论文;以关键词为检索项, 以“朗格”为检索词, 检索到0篇新闻与传媒类论文。然而, 朗格是传播学三大学派之一的媒介环境学派的先驱和奠基人之一。除了媒介环境学家的身份外, 朗格还是著名的哲学家、符号学家、美学家。而且, 恰恰是朗格的理论, 从符号研究的角度对宗教艺术对宗教传播的支持作用提供了理论支持。

一、艺术与宗教艺术

(一) 朗格对艺术的界定

为了以朗格的符号理论分析宗教艺术对宗教传播的支持作用, 需要先了解朗格对艺术的界定。朗格认为, 所有的艺术都是人类情感的创造形式, 从远古的呼吸和移动四肢的活力感觉, 甚至突然的休息, 到爱、痛苦、狂想这样深刻的情感, 艺术的本质特征由这种广博而又单一的表现人类情感的目的所规定。“表现性”是所有种类艺术的共同特征, 一件艺术品就是一件表现性形式, 这种创造出来的形式所表现的就是人类的情感。可见, 艺术品本质上所表现的正是人类情感的本质。凡是用语言难以完成的那些任务———呈现感情和情绪活动的本质和结构的任务———都可以由艺术品来完成。

(二) 宗教艺术是宗教与艺术的融合体, 宗教艺术支持宗教传播

宗教艺术以艺术的方式表征宗教精神, 属于宗教文化的范畴。宗教艺术以生动表现宗教教义和精神、发展传播宗教为职责。宗教艺术成功利用生动感人的形式, 使宗教思想为年龄、文化程度等方面不同的人易于接受。宗教发展与传播的实践证明, 宗教艺术对宗教系统的其它方面, 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强化作用, 能增强它们吸引教徒、加强或形成教徒宗教信仰的作用。人类的情感浩瀚又微妙, 但又是共通的, 所以, 艺术可以将用宗教教义表达出来令人觉得深奥的宗教思想, 转化为一般人都能领会与感受的形式, 并通过艺术渲染使宗教特有的神圣、肃穆得以表现。

二、宗教艺术支持宗教传播的符号理论分析

宗教艺术之所以能起到支持宗教传播的作用, 在于它采用的符号模式。通过朗格的符号划分理论, 可以明晰这个问题。

(一) 朗格对两种符号模式的划分

朗格认为, 人类心灵把经验转化为符号的独特需求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表征模式:推理性符号模式和非推理性符号 (表现性) 模式。前者严格讲就是语言符号, 后者严格讲是除了语言外的其他所有符号模式。两者具有同等的符号性, 都反映了高级的精神活动, 但形式和结构不同:它们表现的人的感知频谱不同, 前者表现的是人类的思想, 后者表达的是人类的情感。

推理性符号多半是真实性或命题式的语言, 表现性符号包括一般所谓的艺术, 比如摄影、舞蹈、雕塑和电影。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 推理性符号有助于线性思维、逻辑推理,

有助于拆借并重构思想使之以逻辑和语法序列展开;而表现性符号促进瞬间的、难以言传的领会。

语言以逻辑、论辩等方式表现思想, 语言符号组成话语, 话语是由一套具体的再现形式和逻辑特征来界定的。表现性符号不具备话语理性思维、论辩和推理的功能, 模拟的对象是人类的一切情感。如朗格在论述舞蹈时说, 一个舞蹈表现或具备了人类情感的种种特征, 这就是人们所谓“内在生活”所具有的节奏和联系、复杂性和丰富性等特征。郎格又说:我所说的“内心生活”, 是指一个人对世界生活形式的内在感受。通常情况下, 这类经验只能被模糊地意识到, 因为它们大部分是不可名状的。

2. 推理性符号组成的话语指向价值判断的正误, 表现性符号组成的艺术关注的是情感。

语言组成的命题性话语的价值标准是正误, 命题性话语需要时间、现实世界中的对象物来验证其对错, 在非语词世界中寻找证据。与此相反, 表现性符号用于各种艺术表现, 艺术的价值标准不在于对错问题, 而是情感上是否和谐。

(二) 宗教艺术属于表现性符号模式, 完成推理性模式难以完成的任务

人类体验到的世界的思想部分能用语言逻辑、推演表达;情感部分则微妙而不易言传, 往往以艺术的形式来表达。宗教艺术通过宗教建筑、雕塑等艺术形式服务于宗教活动, 属于非推理性模式的范围, 即人类所体验、体会到的情感世界。

语言只能表达人类浩瀚意识的一部分, 有局促性。一定程度上, 语言是浅表的刺绣, 底下是深层的意识过程。语言只能表达意识的片断或者碎片, 深层意识的海洋浩瀚而又无边无际, 语言这种浅表的刺绣没有能力完成表达的任务。正如朗格所强调的, 在技术意义上, 语言是一种抽样的方式, 只在某种现象、某种程度上比如光波、声波的部分振荡中抽取一部分样品, 而不是再现整个频谱。命题性语言可以说是我们经验的样品, 只代表感知经验的波峰和波谷。而在我们的文化史上, 这些现象对我们的生存而言, 是必要的零碎片断。在我们这个生物体的体验里, “声波”的其余部分静寂无声, 因为我们没有合适的语词来表达这些静寂的部分。

那么, 我们体验中静寂的部分比如宗教给我们的神秘感觉该如何表达呢?艺术地传播。宗教教义阐明了很多道理, 但宗教艺术传播了人类难以描述的种种宗教情感, 或神秘, 或神圣, 或沉静。宗教除了语言这种教义的传播, 还采用了丰富的宗教艺术传播形式。原因如朗格所说, 语言难以完成的那些任务———呈现感情和情绪活动的任务, 都需要艺术来完成。宗教的神秘意识属于日常生活中经历不到的有神秘色彩的内容, 是很难用语言描述的。施门慈描写过一个神秘的意识, 明确表达了语言的不可表达性。施门慈说:“就是现在, 我也不能找到语言, 将它说得明白。”鉴于语言的局限性, 宗教艺术就可以发挥特有的传播情感、情绪的作用。

结语

需要说明的是, 宗教艺术中也有使用语言的艺术, 如诗歌、文学艺术, 它们和其他诉诸形象、音乐的艺术一起服务于宗教传播。只是这两种宗教艺术诉诸于语言这种推理性符号, 其他艺术诉诸于形象、动作、音乐等表现性符号。

虽然都是使用语言符号, 但宗教教义不属于艺术范畴之内, 而诗歌、文学则属于艺术的范畴内。艺术作为一种表现性形式也就是一种知觉或想象的整体, 朗格认为, 对艺术意味的知觉就是一种直觉, 艺术品的意味是永远也不能通过推理性的语言表达出来的。诗歌、文学艺术虽然使用语言, 但不是推理性的, 而是表达的知觉的或者想象的整体, 这种为知觉而存在的事物是一种虚的实体, 表达的仍然是情感, 供我们去感知, 更多的是去想象。而且, 通过朗格的符号理论, 我们知道, 诗歌、文学艺术不需要向外推延和逻辑的验证, 宗教教义表达的哲理属于人类经验抽象出来的一部分, 是逻辑的思想, 不是知觉和想象的整体, 需要向外的推延验证。

总之, 宗教艺术的传播及效果不是推理性符号所能为的。宗教艺术作为表征人类情感的形式, 能表达人类高度复杂的情感, 实现传播诸种难以言传的、微妙的、精妙的情感的效果, 从而能被用来表现和传播宗教信仰, 为宗教活动服务。

摘要:宗教艺术从宗教中寻找艺术表现的根据表现宗教精神。据苏珊·朗格的符号理论, 宗教艺术起到支持宗教传播的作用, 是因为宗教艺术本质上就是以表现性符号来表现情感的形式, 能够表现推理性符号难以描述的情感。

3.宗教政治的回归与国际危机治理 篇三

宗教的回归和复兴

1648年召开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被认为是近代国际关系的开端,“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确立了主权独立的民族国家才是国际交往的平等主体,以教皇为代表的神权不再是国际政治舞台上的参与者。“威斯特伐利亚和会”是终结 “三十年战争”的国际会议,而“三十年战争”正是一场关乎宗教的政治地位与欧洲霸权归属的残酷争夺。此后,包括天主教教会在内的所有宗教组织都不再介入国际政治,他们所代表的神权也不再出现在国际关系的话语体系之中。在宗教学者看来,宗教作为曾经活跃的政治要素,不管自身情愿与否,都退出了国际关系的视野。取而代之是强调领土、主权、治权和族群意义上完整性的民族国家成为了国际行为体。宗教淡出公共视阈,转而专注于私人的灵性空间。

西方研究者将宗教在“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建立之后的境遇形容为“宗教的流放”。包括神学家在内的众多宗教领域人员都认同,自“三十年战争”以来,甚至倒推到宗教改革、启蒙运动,世界政治的整体特质是“世俗化”的。而转机发生在冷战结束之后,铁幕的消亡使旧有的、依照意识形态划分阵营的政治格局被打破,各种多元的国际关系行为体纷纷获得独立表达利益诉求的新契机。

苏东剧变后,许多前社会主义阵营国家因为意识形态体系崩塌,民众间出现信仰真空困境,而对意识形态广泛怀疑的舆论氛围和心理环境,给予了宗教发展的机遇。冷战终结,随之而起的即是宗教重新主宰民众的精神生活的境况,也是从这个时期开始,中亚、东欧等诸多动荡地区出现了“分裂主义”的新转向。以往分裂势力依据“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以来的既有逻辑,从世俗的民族主义寻求分裂的合法性,强调基于文化族群的共同体认同。然而这些努力在争取独立的道路上受挫之后,“分裂主义”转而利用宗教的心理感召力和社会聚合功能,将分裂行为粉饰成捍卫宗教利益,藉此获取更多的支持以瓦解既有的合法主权结构。

宗教回归国际政治的变化不仅仅是前苏东地区的特例。全球范围的伊斯兰教力量得到强势复兴,基督教福音派特别是五旬节教派在拉美以及更大范围的人口大规模增长,世界基督教中心向南方国家转移,亚洲传教人士的急速增长,西欧地区非欧洲裔天主教神职人员引进比例的提高,世界宗教“原教旨主义”的出现,新宗教运动的快速发展,非世俗化的中欧,宗教结社方式的自由化转变等等都被视为宗教复归的信号。

随着全球化的扩展和深化,这类宗教地位提升的趋势日渐增强。传统国际关系理论的描述中,国际关系的行为体包括:民族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各种利益集团等等,现在宗教的迅速发展使之成为不可忽视的新要素,宗教群体和宗教组织相应地逐渐具有了国际关系行为体的地位。对于曾经一度被“流放”和边缘化出国际关系实践的宗教来说,参与领域的政治性拓展是宗教在国际政治范围的一种回归和复兴。正如美国宗教社会学学者彼得·伯格(Peter Berger)所断言:“现代化并没有导致宗教的消亡,因而简单化得出世界已经‘世俗化’的结论是不确切的。”

自美国“9·11”事件发生之后,以神圣之名而发起的宗教冲突和宗教暴力事件一直都处在逐步升级的状态中。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的“文明冲突论”成为自我实现的预言,而在亨廷顿的假设中各个文明正是基于宗教文化划分敌我同盟的。有观点认为全球化下的宗教复兴现象的本质与其说是宗教被引入政治,不如说政治生活中曾经的边缘群体掌握了越来越多的政治权力更为正确。宗教群体对回到政治事务中保有主动的热情,基于宗教回归和复兴政治舞台的大环境,宗教群体得以把渗透着他们的伦理观、价值观的政策主张更便利地影响国际事件的走向。

在硬币的另一面,全球化不可回:的都市化和工业化趋势将不断地侵蚀着宗教赖以生存的传统文化价值土壤。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在同样的外部挑战之下却引发了相反的应对情况:宗教安抚了因经济技术发展落后导致的失落情绪,慰藉了茫然的心灵,结果宗教反而在这些国家大举复兴。但宗教的介入带来的未必都是安抚人心的正面效应,原本政治力量和政治资源就分散的国家不得不面临更多的不稳定因素。 宗教内部存在封闭性宗教和开放性宗教之分,但无论何种宗教传播态度,都不免与其他宗教之间发生竞争关系。这是深植到宗教群体内核的排他精神。宗教内在的排他属性和无国界属性使得区域冲突的可能性反而增加了。

2011年,本·拉登被击毙,但宗教的政治参与却有了新的形式。2010年开始的政治变革“阿拉伯之春”(Arab Spring)带给阿拉伯国家的政治效果还在继续发酵,众多国家的基层民众通过各种抗争手段推翻现有的世俗国家政权,在随后的民主选举中,以穆斯林兄弟会为代表的伊斯兰力量借民选获得了组建新联合政府的机会。其中埃及的“穆兄会”和突尼斯的“伊斯兰复兴运动”都是获得新竞选既得利益的伊斯兰教政党。

国际危机与宗教认同

国际危机具有多重类型,从烈度上分有张力状态、暴力冲突、小规模军事对抗,最高阶段的是直接战争,其表现形式则包含国际政治的外交层面,军事层面,甚至是经济层面。发生国际危机的根源从来不是单一的,特定区域内长期的、阶段性的非安全张力状态中常常可见宗教的身影。尽管程度上有差异,但应该说广义上宗教与各种国际危机都可能产生交集,因为信仰超越了国际政治的世俗成见。

宗教因素已经成为国际交往中日益不可忽视的政治要素。宗教天然具有跨民族、跨国境的自然属性,在信仰人群交汇区域,宗教问题常常与主权边境等国家安全问题交织在一起,给执政者提出一系列政治难题。在一个国家内,宗教布局一旦出现绝对主流的信仰,如果没有完善的维护宗教平等的制度作为保障,那些信仰的少数派很可能被动地成为受到利益伤害的社会群体。然而在更广阔的地区层面,这个国家内部的宗教少数派却可能在邻国找到更大比例的同信仰人口,形成新的认同圈。这个认同圈覆盖了原有的两国政治边界,由此产生扩大化了的宗教治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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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为宗教的回归和复兴,特定人群对现有民族融合的国家认同顺位低于狭隘的种族认同、宗教认同和组织认同,因此以往成熟的政治解决途径,比如和平协议,往往无法彻底根除宗教引发的对抗。

以菲律宾为例,超过80%的菲律宾人信仰天主教,是东南亚地区为数不多的以基督教为主要信仰的世俗国家。周边国家泰国、缅甸、柬埔寨、越南、老挝人口的90%为佛教信众,而马来西亚、印尼和文莱都以穆斯林占人口多数。2013年9月起,菲律宾境内发生穆斯林武装组织暴乱,叛军正是菲律宾南部伊斯兰教背景的反政府武装“摩洛民族解放阵线”(MNLF)。叛军攻占的城市和挟持的民众均以基督教为主要信仰,西方媒体多用穆斯林叛乱来形容这场暴力冲突。正缘于宗教性的国内危机容易外溢为地区性政治危机,而包含宗教力量在内的外部势力有可能利用该国宗教冲突的政治契机介入一国事务。因此,不难解释叛乱发生后,摩洛民族解放阵线发言人呼吁穆斯林人口占多数的邻国印尼参与到冲突解决中来。积极的方面是,地区性组织或者宗教亲缘国家如果在参与和平建设的进程中能够保持相对中立,并且坚持世俗化的立场,则提高了解决或者缓解民族宗教对抗痼疾的可能性。

外部立场的不同对“摩洛民族解放阵线”政治地位的定位解读也存在差异。“摩洛民族解放阵线”是伊斯兰会议组织的成员,很难说它是宗教恐怖组织,但其纲领和作为都决定了它是个有宗教背景的武装分裂主义组织。更为激进、更伊斯兰化的“摩洛伊斯兰解放阵线”(MILF)上世纪70年代从摩洛民族解放阵线中分离出来,近二十年“摩洛伊斯兰解放阵线”与菲律宾占多数的天主教人群冲突不断,活跃度高于“摩洛民族解放阵线”。菲律宾境内有的冲突只是这两个本国伊斯兰分裂组织内部利益斗争的外化。

宗教发展的时代性同时也是通过宗教人、宗教组织的主动能力体现出来的。这其中重要的一点是宗教内部的宗教精英、宗教神职人员和宗教普通信众对经典文本和对教典的解经释经。

分裂主义武装穆斯林组织,尽管都以伊斯兰教作为自身的旗帜,然而他们对信仰教义、对本组织的宗教诉求解释不甚相同。“摩洛民族解放阵线”一方面是以伊斯兰教为组织的意识形态;另一方面在对外官方宣传中也主张抛弃宗教、民族等差异,追求所有成员平等享有政治权利。“摩洛伊斯兰解放阵线”则更明确地追求建立伊斯兰共和国。这些伊斯兰分裂组织不满足于自治区形式的穆斯林社区,他们要求彻底从菲律宾独立,在菲南部建立起政治和财政均独立的自治伊斯兰国家。正因为对建立伊斯兰国家的强调,许多分裂组织吸引到了外部宗教亲缘国家和组织的政治支持甚至军事支持。比如卡扎菲治下的利比亚就曾经给予菲律宾伊斯兰叛军支援。从中央政府的角度,民族宗教自治区不应该容忍反政府力量持有武器,和平裁军直至解除武装才是控制叛乱、保障普通民众安全和社会安全的先决条件。

全球宗教复兴的另一个重要负面影响是愈加活跃的宗教极端主义和宗教恐怖主义危机。恐怖主义造成和平社会环境下人为的恐慌,给普通民众带来潜在安全威胁。然而悖论在于,就当前中国来说,过于敏感的安全保卫措施会客观上施加给特定族群以不信任感,长期来看很可能有损于中华认同,造成族际紧张。暴力的根源,很大程度上来自恐怖主义组织将狭隘偏激的反社会思想以信仰为平台和联系纽带,传入特定人群,但是过于隔离的族际状态却会加剧误解和恐慌。

亚洲地区许多国家都面临极端宗教原教旨主义组织的恐怖主义组织问题。在全球交往日益便捷的时代背景下,这些恐怖主义分子更频繁的跨境交往给临近国家造成安全威胁。“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ETIM)是被认为与基地组织有联系的恐怖主义组织,然而应该说无论是中国国内还是世界反恐大环境都对“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的信息掌握得不够充分,也正因此造成许多方面的误读。东突的活动的确有一定程度的民族因素和宗教因素参杂其中,但归根结底是针对无差别平民进行暴力攻击的恐怖主义行径。尽管从组织名称上看,东突有宗教背景,却无法掩饰其通过极端手段争取所谓的独立和分裂的内核。东突的组织发展路径与真正意义上的宗教之间关系不大,并不会激起主流伊斯兰教世界基于同宗之谊的援助。

2013年天安门撞车事件是自杀性恐怖主义袭击行为,这意味着国内恐怖主义活动范围的变化:不仅在高危的、分离主义活跃的地区有提高安全警卫的需要,现在对和平地区的特定社区也有更高的安保要求。然而应该看到,并不是所有支持反恐的国家都认可天安门事件是严重到需要与中国展开合作的关键时机。拉登被击毙之后,即便是基地组织也被观察家认为受到了严重削弱,其组织机构更加碎片化,很难再次形成有重大破坏力的大型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打击恐怖主义更多地回到了国内层面。全球反恐热潮消退之后,基于地缘政治的地区性反恐合作应是未来国际反恐的趋势。

地缘政治意义上的中亚地区,连接的是伊斯兰教传统控制的中东地域、斯拉夫文化主导下东正教为主的俄罗斯和多元宗教文化并存的中国。特殊的地理位置使得中亚诸国始终面临来自数种宗教力量的碰撞和角力。“9·11”事件后,中亚一度曾被视为抵御宗教恐怖主义蔓延的关键屏障。这个以伊斯兰教信仰为文化特质的地区,不仅存在温和伊斯兰,也出现宗教极端化倾向。中亚地区近年的伊斯兰化,尤其是原教旨化,特别是当宗教极端势力与分裂势力交织在一起的时候,很可能引发周边国家极端伊斯兰势力的聚合。宗教极端主义者得到信仰心理扶助,甚至物质资源的扶持。2010年吉尔吉斯斯坦的骚乱事件就被认为有恐怖组织“乌兹别克斯坦伊斯兰运动”和“伊斯兰圣战联盟”参与其中。悲观人士甚至将中亚伊斯兰化视作改变中亚局势的最主要威胁。2012年9月,当伊斯兰教世界抗议诋毁伊斯兰教先知的美国电影甚至导致美国驻利比亚大使克里斯多夫·斯蒂文斯(Christopher Stevens)遇难其间,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这些中亚国家都加入了谴责这部电影的行列。

近年来伊斯兰化的高阶尝试——建立伊斯兰国家,是最为严重的国际危机。波黑战争和科索沃独立等一系列政治变动之后,西方就有巴尔干地区会逐渐在欧洲制造一个新的哈里发王国,从而改变欧洲宗教政治格局的担忧。然而真正触及各国政府核心外交战略设置的是伊斯兰国(ISIS)的迅速崛起。一个有别于现代民主政治的、以极端伊斯兰为唯一信仰的、政教合一的、回归中世纪先知时代的神权国家,一个严重威胁周边国家安全的“哈里发王国”是世俗世界不愿意看到的。从宗教的角度来看,伊斯兰教基本教义内化到公共社会生活领域,严苛地规制所有民众的行为,伊斯兰教教法绝对高于世俗法律等等诸方面都证明了ISIS有别于此前所有致力于伊斯兰化运动的政治组织,它具有更强的神权至上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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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来国际危机的安全威胁不仅仅局限于伊斯兰教。佛教一直长期是被外界称颂的和平主义者,是自由、平和、宽容的象征。从宗教传统上看,佛教与暴力的关联性似乎是最小的。2013年6月美国时代周刊以《佛教恐怖主义的面孔》为封面报道,介绍了缅甸反穆斯林的宗教领袖维拉图上师(Ashin Wirathu)。文章指责了维拉图利用宗教身份在缅甸国内散播含有对穆斯林憎恶和仇恨情绪言论的行为,认为这位宗教领袖应为缅甸近几年频现的宗教暴力负责。

当把佛教安全议题置于缅甸周边的南亚和东南亚地区,这片上座部佛教传统兴盛的区域中,宗教对抗并不罕见。泰国南部佛教徒与穆斯林多有冲突,因为该地区穆斯林占多数,官方军队在平叛宗教动乱的时候不得不仰仗当地包括僧侣在内的佛教力量,或者将军营临时驻扎在寺庙内,或者直接武装僧兵作为防卫力量。斯里兰卡暴乱中常常可见僧侣褐红袍的身影。这些僧侣将斯里兰卡穆斯林和基督教群体视为敌人。佛教民族主义组织“佛教力量”宣称以保护斯里兰卡民族性为己任,他们以反境内10%左右人口的穆斯林为组织目标,鼓吹穆斯林人口增长过快挤占了佛教徒的言论,要求恢复斯里兰卡僧伽罗佛教传统,去除国内伊斯兰教的影响力。“佛教力量”还跨境支持缅甸佛教激进者对罗兴伽穆斯林的压迫,认为这是佛教徒必要的自我保护。上述事件能够在佛教盛行的国家长期存在,应该说一定程度上打压了其他宗教群体在这些国家的上座部佛教层面获得的合法性。

在中东、中亚、南亚、东南亚等地发生的国际危机中,宗教极端主义的核心目标是国家乃至区域的宗教单质化。为避免别国宗教人口因为生育、受教育等原因而在比例上削弱国家内某个宗教的政治地位,因此宗教民族主义、宗教沙文主义和宗教民粹主义都能够利用宗教的平台得到系统的权威性和正当性。宗教感情、宗教自信过度膨胀,滋生宗教民族主义和宗教沙文主义,侵蚀着宗教和平互动的基础,削弱国家的向心力。

基于信仰的危机治理

从普世性的伦理观来看,宗教尤其是温和的制度化世界宗教应符合大众普遍认可的道德期许。宗教从来不是仅仅局限于私人领域的虚无主义。宗教组织可以是国际行为体,在外交、经贸、军事之外,成为国际危机治理在非政府层面的重要补充。宗教思想在危机治理的过程中,一方面可以为跨地域的同宗信仰族群提供凝聚力的认同来源;另一方面对宗教文本的向善解读,能够从宗教权威的角度解除以宗教为名的冲突的合法性,使宗教极端主义丧失意识形态地位,缓解信仰层面上的安全威胁。

基于信仰的国际危机治理逻辑首先来自于“原罪观”。以基督教现实主义为例,尽管信仰者认为基督教是可得救赎的宗教,但是人类自身无法抵制自私的特质,因此来自于外部的压制才是抑制对抗、危机等不利政治现实的手段。譬如宗教领袖作为宗教群体的精英阶层就负有这方面的义务,应用其神权代理人的身份积极引导信众规避国际危机发生的可能性。相对的,非宗教力量也要从策略上限制那些为了一己群体私利而激化危机的宗教精英的可影响范围。再者,基于信仰的危机治理逻辑源于“赎罪观”。当宗教群体面对“非我族类”时,若坚信因信方能得救(赎罪),则很可能产生“传播自身信仰”和“增加自身信仰修为”的这两种行为导向,前者可能因为试图改变当地宗教版图而引发危机,后者则可能走向极端主义或原教旨主义的困局。最后,危机治理的逻辑还来自于“殉道观”,当宗教极端主义者把破坏安全的行为理解为牺牲小我成就大我的勇士、死士行为,对周边人群来说则是一种安全威胁。

宗教治理的重要方法是与政治制度合作的复合治理模式。而其典型的行为模式是以宗教仪式为核心的非世俗模式,它以代祷、国际祈福大会等为代表,通过这种特定仪式与敬拜对象建立超验交流,以此推进危机缓解。

以中亚为例,其伊斯兰化始于7世纪末8世纪初阿拉伯帝国的扩张。苏东剧变之后,伊斯兰教替代意识形态的地位,迎来复兴。尽管伊斯兰教在中亚地区的发展历史,断断续续地跨越千年,但是伊斯兰教宗教力量的影响力范围至今仍然主要局限于信仰领域。之所以伊斯兰教在中亚地区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力不足以形成宗教危机,是因为从宗教生活上看,中亚地区以清真寺为中心的集会维持在敬拜、学经等宗教活动范畴,没有形成伊斯兰色彩的政治性思想的外宣基地。中亚诸国国内虽然各民族信仰伊斯兰教的人口众多,但是真正认同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追求建立哈里发王国的民众比例并不高。在中亚,伊斯兰教教法规制穆斯林的个人行为、公共活动的能力有限,更不可能像ISIS一样歧视性地对非穆斯林征收人头税——吉兹亚。

在中亚,伊斯兰教群体尚未形成足以参与国家政治的合法、有力的宗教政党,更遑论影响地区政治。乌兹别克斯坦甚至以法律的形式禁止组建伊斯兰教性质政党。中亚伊斯兰组织的政治动员能力与世俗政治力量相比,还处于相对弱势。

全球化时代能滋生掌握政权的宗教力量的国家,往往是那些政治意义上的失败国家。中亚诸国的政府其管理能力仍然能维持控制伊斯兰组织所需要的行政效能。此外,从ISIS得到的教训是伊斯兰教法不可以凌驾于世俗法律之上,宗教组织不能掌握武器,国家的军方立场更不能转向伊斯兰化。宗教治理不等同于道德治理,宗教的道德属性不是其唯一属性,道德治理自身尚且存在诸多先验缺陷,宗教治理的不确定性更增添了管理难度。

中国近年来同样面临伊斯兰教背景的分裂主义组织破坏国家安全的现实问题。它很大程度上源于宗教的全球复兴,分裂主义越来越刻意强化自身的宗教属性,并且与周围其他宗教群体的隔阂日益加深。一旦分裂主义组织从外部宗教亲缘政治行为体得到了可观的经济、政治甚至军事支持,则将成为国家安全的巨大威胁。长远来看,解决分裂主义和宗教恐怖主义仍然需要依靠完善国家和地方的政治与法律制度,保证社会各个机制都能够有效运转,提高各地区经济水平,增加各阶层民众经济收入,避免出现宗教不平等和宗教歧视等社会问题。

全球化解构了传统的民族国家体系,宗教群体的社会政治身份得以强化,世界的宗教图景正在慢慢改变。这个过程虽说不见得会再次掀起宗教革命般的惊涛骇浪,但是对众多身处宗教张力地区的国家来说,安全问题绝对是个不小的挑战。总的来说,宗教在国际危机解决的过程中,其作用只能是高级政治、硬政治的补充。从有效性来看,是引导、压制、利用还是扩大宗教性治理模式尚值得继续讨论和考察。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研究所,上海高校智库宗教与中国国家安全研究中心)

4.宗教的政治作用 篇四

2016年07月22日 14:53:42

来源:《红旗文稿》2016/14 作者:田心铭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多次强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就是一条重要的政治纪律。今年4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指出: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严格这条政治纪律。

共产党员不得信仰任何宗教,这是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的思想原则、组织原则和政治纪律。毛泽东在民主革命时期就指出:“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但是决不能赞同他们的唯心论或宗教教义。”(《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707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1982年党中央印发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指出:“我们党曾经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这个规定是完全正确的,就全党来说,今后仍然应当坚决贯彻执行。”(《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233页)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等文件都反复申明了“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为什么党中央明确地把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规定为一条政治纪律,始终如一地坚持呢?

第一,党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世界观基础,如果党员信仰宗教,必然会动摇这一基础。马克思主义是彻底唯物主义和彻底无神论的世界观,它同任何唯心主义和有神论都是根本对立的、不相容的。共产党员必须把党的世界观作为自己的世界观。党员如果信仰宗教,就背离了党的世界观;党组织如果允许党员信仰宗教,就破坏了全党统一的科学世界观基础。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党员信仰宗教,必然危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理论体系和社会制度,必须坚持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依靠人民群众自己解放自己,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根本立场,遵循社会发展客观规律,从中国实际出发制定和执行各项方针政策。如果共产党员信仰宗教,把个人和人类的命运寄托于造物主或任何超自然的力量,不相信人自身的力量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就不可能真正理解科学社会主义、认识中国国情,就不能坚定、自觉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更谈不上献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第三,中国共产党是具有严密组织体系和强大组织能力的党,如果党员信仰宗教,必然危害党的组织。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是党最基本的组织原则。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严密是党的独特优势,是中国共产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发展成为世界第一大执政党的重要保证。共产党员必须忠诚于组织,与党同心同德,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宗教既是一种信仰,又是一种有其教义、教规、宗教礼仪、宗教活动和团体利益的社会组织。党员如果信仰宗教,成为在世界观上与党根本对立的宗教组织的成员,就会在思想上、行动上随时随地都面临着在党组织和宗教组织之间的二难选择,不可避免地会与党离心离德,危害党的组织和团结统一。

有人以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为理由,反对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的规定,指责这一规定限制了党员作为公民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公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表明他按照党章的规定立誓要坚持党的辩证唯物主义的无神论的世界观。党纪严于国法。“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党员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党的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是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既然选择加入共产党,那就不仅要严守国法,更要严守党纪。某些不愿意受党纪约束的人,退出党的组织仍然可以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宗教的自由。因此,党组织对党员的要求同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是一致的,不应该将它们对立起来。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规定预备党员必须宣誓“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之所以是必须坚守的政治纪律,归根到底是因为党员信教违背了《中国共产党章程》。

二 我们看到,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在杂志上公开发表文章,质疑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和宗教信徒不能入党的规定,要求“重新思考和制定策略”,编造出种种理由论证应该允许宗教信徒入党。对于这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必须认真对待。

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宗教信徒不能加入党组织,这是同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允许党员信教,或允许宗教信徒入党,都意味着党内可以有信仰宗教有神论、背离党的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成员,这都是同党章的规定相违背的。某些论者提出的种种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这里择其要者加以辨析。

理由之一:列宁讲过“不禁止基督教徒和信奉上帝的人加入我们的党”,世界上有些国家的共产党吸纳信徒入党。

列宁关于宗教问题的论述,始终贯穿着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坚持从俄国实际出发的科学精神。他指出,对于司祭能不能入党的问题,不能根据欧洲各社会民主党的经验做无条件的肯定的回答,因为西欧特殊的历史条件在俄国并不存在。在俄国,既不能一成不变地宣布司祭不能入党,也不能一成不变地提出相反的规定。如果有一个司祭愿意真心诚意地完成党的工作,不反对党纲,就可以吸收他入党,用党纲的精神来教育他。如果他入党后在党内积极宣传宗教观点,“那么党当然应该把他开除出自己的队伍”。(《列宁专题文集·论无产阶级政党》第178页,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中国共产党做出党员不得信教和信徒不能入党的规定,正是体现了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俄国的国情不同于西欧,中国的国情又不同于俄国。中国历史上有多种宗教,但中国从来不是一个宗教国家,而是一个世俗国家。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宗教成分,但人本主义和无神论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1982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对我国宗教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做了全面分析,指出:“在我国人口中,特别是在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汉族中,信鬼神的人不少,真正信教的人所占的比重是不大的。”(《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第1222页,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论断,指出了中国不同于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的一个显著特点。党中央的规定是从中国这一实际情况出发的。从那时以来,虽然情况在不断变化,但大多数中国人不信教的宗教基本国情没有改变。党中央还指出,在那些基本上是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当中,共产党员不得信教这项规定的执行,要按照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步骤,不宜简单从事。对于其中一部分忠实执行党的路线,积极为党工作,服从党的纪律,但还不能完全摆脱宗教影响的党员,不应简单地加以抛弃,而应当帮助他们逐步摆脱宗教思想的束缚;在新发展党员时,必须严格掌握,不要吸收笃信宗教和有浓厚宗教感情的人入党;对极少数不但信奉宗教,而且参与煽动宗教狂热,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党员,经批评教育仍然坚持错误立场的,应当坚决清除出党。

这些阐述进一步表明,党中央做出共产党员不得信教的明确规定,是建立在对我国国情全面分析的基础之上的,已经充分考虑到有的少数民族基本上是全民信教这一类复杂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具体政策来确保中央规定的执行。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不允许党员信仰宗教既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至于当代世界其他国家的共产党是否吸纳宗教信徒入党,那是他们自己的事情。各国政党都有权决定自己的方针、政策和事务。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干部,拿列宁关于俄国社会民主党的论述和其他国家政党的政策来公开反对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是站不住脚的,是违背党的思想原则和纪律的。

理由之二:政治信仰和宗教信仰是可以相互区分的,允许宗教界领袖和精英人士入党,可以体现政治上、社会意义上对宗教的关怀和包容,有助于党和政府加强对宗教在政治上和社会上的管理。

人们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与世界观、宗教观,既相互区别又紧密关联。因为二者有区别,所以一部分唯心主义者,包括宗教界爱国人士,虽然不赞同辩证唯物主义的无神论世界观,但是可以积极参加代表了他们根本经济、政治利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建设,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因为二者紧密关联,所以共产党员必须始终坚持政治立场、政治方向与世界观的高度统一。共产党员只有树立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不信仰任何宗教,才能把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当作自己的政治灵魂和精神支柱,矢志不渝地忠诚于党的事业,为共产主义奋斗终生。因此,党高举爱国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旗帜,坚定不移地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同时又对在统一战线工作的共产党员提出了严格要求。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在规定“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加强爱国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同时,又在同一条中明确规定:“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以政治信仰和宗教信仰可以相区分为理由,宣扬允许宗教信徒入党,反对党中央的规定,这是抹杀共产党员和统一战线工作对象的区别,把做一名共产党员的条件和党对统一战线工作对象的要求混为一谈。在统一战线和宗教领域工作的共产党员,只有坚定地树立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世界观、宗教观,才能深刻理解和坚定执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要求党组织以吸收宗教信徒入党来“体现政治上、社会意义上对宗教的关怀和包容”,颠倒了社会主义社会与宗教的关系、党与宗教的关系,不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而是企图让社会主义社会去适应宗教。其结果,不是加强党和政府对宗教在政治上和社会上的管理,而是让宗教影响和改变党的政策和性质,干预国家政治事务和社会事务。

历史已经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代表包括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内的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地为全中国人民服务。宗教的性质与此截然不同。任何宗教及其信徒都不可能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利益。如果像某些论者所主张的那样,“允许一部分宗教界的领袖人物和精英入党”,并且以这样的身份去“加强对宗教在政治上和社会上的管理”,那么,无论他们属于何种宗教,都不能脱离其所属宗教的背景、利益和关系,不可能平等地对待其他宗教和不信教的群众。其结果,绝不是加强而只能是破坏党和政府与宗教之间的关系、不同宗教之间的关系、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破坏宗教关系的和谐。至于有的宗教信徒主动改变自己的宗教信仰,承认党的纲领,要求加入党组织,那要另当别论,与我们这里讨论的宗教信徒能不能入党不是一回事。

(作者单位:教育部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

5.宗教在中国农民起义中的作用 篇五

“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问的力量的形式。”①宗教是自然压迫和社会压迫的产物、它自产生那天起就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人类历史、国际政治产生极大的影响。

在阶级社会它使人们放弃现实斗争,是统治阶级剥削奴役人民的精神“鸦片”。但被 剥削阶级也利用宗教进反行抗斗争,作为动员和组织革命队伍的工具、宗教对农民起义的准备、发动以及失败都产生重大的作用。在封建王权统治下,不可避免的、日益严重的社会矛盾靠封建制度自身的调节,是无法解决的,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残酷压榨,必然酿成农民起义。而宗教以神的名义,以神的语言,以类似民谣、乡谚等直接表述民众社会理想的神学预言.唤起相当多的人为信仰而献身的宗教热情,从而掀起声势浩大的群众运动。

在中国农民运动史上,宗教对农民起义进程影响的程度不同,有以下几种情况:

1、借用迷信观念作为起义的号召。如秦末农民大起义。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陈胜、吴广带领戍卒前往服劳役途中,因遇雨误期、依秦法律要杀头。在这生死关头,只好决计起义。他们在占卜先生帮助下:事先往买来的鱼肚子里塞进一个帛条,上面用红颜料写着“陈胜王”三个字,、后又在附近祠庙中夜燃簧火,模仿狐狸的叫声.呼喊“陈胜王”。戍卒看到帛条,听到“狐鸣’,大为所动、认为陈胜做王乃天意,因而愿随陈胜、吴广起义。陈胜和吴广打出起义旗号之后,又冒用已死的公子扶苏及名将项燕之名.以争取人心,使更多的人支持起义。陈胜、吴广领导的农民战争,为推翻秦王朝立下首创之功。

2、宗教从总体上影响着起义的进程。如汉末黄巾起义与道教就有着密一切的关系。起义领导者张角自称大贤良师,奉事黄老道(把中国古代神话传说中的黄帝和后来的老子作为教祖),成了原始道教中一个流派一一太平道的首领,认为黄帝时的天下是他们理想中的太平世界。张角利用太平道为旗帜,又派弟子们去各地传教,为起义作舆论准备,并用符水治病以进行传教,借此吸引和联络农民。他们把适于参加战斗的道徒编为三十六方,大方一万多人,小方有

六、弋千人,组成三十多万天兵天将,决定于公元184年农历3月5日“内外俱发,/州三十六方并起”,举行大暴动。张角起义军提出了“苍天已死,-黄天当立,岁在甲子,天下大吉”的响亮口号。起义军很快成为燎原之势。在张角起义的鼓舞下,各族人民相继奋起,随之发生了黑山起义军暴动、西北各族人民起义和张修领导的天师道徒起义。天师道是西南流行的由张陵创立的早期道教的一个流派。因为初入道的人要交五斗米,故俗你五斗米道。天师道起初在巴蜀设二十四治(治:教区组织的名称),张修是巴郡一个教区的首领,在黄巾起义后也于同年七月率众起义.北上攻取汉中,为后来张鲁在汉中建立天师道政权开辟了道路。从张角发动起义到黑山军的最后失败,历经二十余牟的农民战争;使东汉封建王朝受到致命打击。

3、一些农民起义不仅利用宗教,而且对宗教的内容进行大胆的改造。例如佛教和摩尼教以及教义源于它们的白莲教都劝人慈悲为怀,规定不可杀生,不可杀人。但是以白莲教为旗帜组织和发动起义的红巾军却与白莲教的教义相违,主张无情地惩杀反动官吏、豪绅地主和作恶僧尼、认为只有杀尽不平才能实现太平。

北宋的方腊起义中,方腊以摩尼教作为旗帜,汇集了成千上万摩尼教教徒作为起义队伍的骨干力量,在他的宣传鼓动中,既反对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三纲五常”,主张官兵平等,男女无别,也反对摩尼教中原有的不杀生等信条,而是提出“只有杀人,才能度人”、“‘只有杀人,才能成佛,,“见官吏,公使人,皆杀之”。除此之外,“还把摩尼教的教祖和某些经典都改变了。本来摩尼教是崇拜最高神摩尼光佛,而方腊改为崇拜东汉末黄巾起义领导人太平道首领张角,尊张角为教祖。这一改造倾向性是很明确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摩尼教的原来性质。

改造宗教作为农民起义的工具,太平天国起义领袖洪秀全的做法更为彻底,更全面。他吸收并改造了大量的基督教传统材料,套用了基督教的一些形式,如宣扬上帝创世、洪水没世,只有上帝是唯一真神,以洗礼作为入教仪式,定期拜上帝等。同时也把中国自古以来以宗法观念为中心的封建思想和宗教迷信资料,包括托梦启示、截纬祥瑞、巫术、星占等熔踌进自己仓」立的为农民起义所用的中国化的新宗教—拜上帝会。拜上帝会与基督教最大的差别在于:基督教主张教徒要顺服,而拜上帝主张抗争;基督教号召人们等候救主的降临,把幸福的希望寄托于来世的“天堂”,而拜上帝会要通过斩邪留正的暴力手段,实现今世的小天堂。“陈胜王’,、“苍天已死,黄天当立,.农民进行起义是天意吗?这实际上掩盖了起义者的社会政治观念。一些以宗教作为旗帜的农民起义之所以能发动起来,主要是由被压迫农民的切身利益决定的,是由直接反映这些利益的政治经济要求和社会政治观念激发和推动的。而起义者所采用的宗教形式、传统迷信形式(如带有浓厚宗教迷信色彩的民谣、预言)乃是用当时人民大众所能理解、接受的神的语言来强化这种要求,给起义所遵循的社会政治观念披上一件神圣的外衣。

恩格斯谈到欧洲中世纪神学时指出:“当时任何社会运动和政治运动都不得不采取神学的形式;对于完全受宗教影响的群众的感情说来,要掀起巨大的风暴,就必须让群众的切身利益披上宗教的外衣出现。”②中世纪的欧洲,存在着政教合一的情况。中国历史上教权始终但群众在王权,没有那么大的影响力,上受天命观的影响严重,在某些农民起义中,为了发动农民,也须给群众的切身利益披上天命观的外衣。中国自古以来,就讲信天命,商朝开始萌芽,周朝建立,正式把天奉为有意志有人格的至上神,周武王认为自己受命于天,自称天子。秦汉以来又盛行黄老神仙方术和天人感应,阴阳五行之说。春秋时期创立的宣扬天命观念的儒家,到了汉代把推演阴阳五行、占星变、言灾异、迎神送鬼、求雨止雨等都作为儒术的内容,使天命观流传更广。一个时代,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总起主导作用,被压迫群众 不能不受统治阶级宣扬的意识形态的影响.身处封建宗法制统治下的中国古代农民,天命论是极浓厚的。这就为起义的社会政治内容披上天命论或某种宗教的外衣提供了条件。同时封建统治者都把农民奉天命起义叫做“妖贼’,、“妖巫’,说他们是“诈称’,、“伪称”’天意。由此可见,天命论乃是剥削阶级独占的意识形态,是剥削阶级赖以维系统治的精神支柱。因此,天命论和宿命论所宣扬的人世社会一切受之于天,定之于命,乍一看来对一切信奉者都有效,凡信仰者机会均等,但阶级存在的本身,使天命论和宿命论的说教转化为关于统治阶级的特权受之于天,而被统治阶级的痛苦处境定之于命的意识形态。这个转化是由宗教的性质决定的。马克思说宗教是对人间谬误的天国申辩,是给人民身上的锁链装饰上虚幻的花朵。天命论和宿命论仅仅是为不合理的剥削制度申辩的,有利于维护剥削阶级专制统治的观念。之所以中国历史上许多农民会利用并能够利用宗教,是因为农民起义和宗教之间有许多相通之处,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1、在生产力低下,科学不发达,认识水平低的情况下,人们在自然界盲目力量和社会上异己力量的压迫下幻想以一种超自然的力量来解除痛苦,得到幸福,这就产生了宗教。宗教中强调帮助人解除苦难,而处在个体生产、自然经济中又受剥削的贫苦农民,为摆脱苦难处境,在找不到别的出路时,往往容易把希望寄托于宗教。

2、许多宗教都以神学的语言宣扬平等思想,尽管宗教中新讲的平等是虚幻的,不能实现的,例如佛教主张的“众生平等”,初期基督教所讲的“原罪的平等”、“上帝的选民的平等”以后基督教中常说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都是如烟似云的缥缈之物.在阶级社会里无法实现。尽管如此,以宗教语言提出的平等思想对身受压迫、思想受局限的农民仍有很大的号召力,’因为在极不平等的封建制度,处在残酷野蛮的封建压榨下的贫苦农民盼望出现一个政治上、经济上平等的社会。起义农民有自发的平等要求。加之起义领袖借用宗教中有关平等的教义,加进了反映贫苦农民社会政治要求的激动人心的内容,并以直接暴力手段争取今世的平等,这种经过改造的宗教平等思想一经提出,就有可能打动千千万万农民的心。

3、有一些宗教中提倡苦行,实行严格的平均主义,过极简朴的生活,这种禁欲主义思想,在农民看来,是对统治阶级所过的骄奢淫逸生活的否定抗议。另外在物质条件低劣。作战频繁的农民起义军中,也需要用这方面的有关教义和宗教感情来增强斗志.以利于军事上的胜利和起义军队的管理。如方腊领导的起义军中就规定实行素食、裸葬;太平天国起义军中建有圣库,规定从上到下不得私蓄财产,实行男女分营制等。

4、一些宗教中强调要顺服,主张绝对服从宗教首领的命令,有的起义领袖为了便于管理比较散漫的农民起义队伍,利用此类教义来约束部队,维持军中纪律。

5、在宗教中,一般都宣扬教主的绝对权威,教徒们要信奉教主的思想。为实现教主的思想而吃苦、献身,而参加农民起义的,习惯于小生产、家长制的农民,往往推出具有皇权主义思想的人作为起义领袖,在中国历史上大小数百次农民起义中,真正由农民自己作领袖的并不多。正如马克思所说:“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段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③,个体农民需要别人来主宰的这一特点,使得他们的起义容易披上宗教外衣。然而也使他们浴血奋战夺来的短暂政权很容易落到那些接受剥削阶级思想、转到地主阶级方面去的起义领袖或地主阶级野心家手中,导致最后建立新的封建王朝。

历史上一些农民起义利用宗教而最终失败的事实表明,有时起义领袖自我陶醉于宗教、迷信之中,危难中等待神灵解救,最后落空而失败;有时,起义农民和宗教信仰在严酷现实面前碰得粉碎时,倾刻热情消退,队伍受挫;有时,农民对宗教中所说的平等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在起义过程中当他们发现反掉一个不平等社会,又用自己的双手建立起一个新的不平等社会时.就心灰意冷,于是农民革命深深陷入难以解脱的自相矛盾;有时,在农民起义的后期.具有严重小农经济思想的起义领袖,封建宗法意识膨胀,逐渐走上皇权主义,起义所利用的宗教当中的消极因素日益突出,甚至象太平天国后期那样,表现为神学世界观,狂热崇拜领袖人物,企图依靠神权绝对命令控制局面等等。

6.宗教的政治作用 篇六

人教版必修2

一、学习目标

(1)了解我国的宗教政策是宗教信仰自由。(2)了解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3)了解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4)理解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学习过程设计

引入新课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也是一个多宗教国家。我国信仰宗教的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虽然不大,但绝对数字不小。因此,正确处理宗教问题也是十分重要的。

进行新课

一、我国宗教掠影

问题

1、你如何看待宗教现象?

P80教材用三个镜头展示了我国的宗教现状。我国各种宗教千百年以来和睦相处,宗教文化已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它们虽然有消极的一面,也有爱国的传统,都倡导服务社会。造福人类,也为增进国际宗教交流,维护世界和平作出了贡献。

二、全面正确理解我国的宗教政策

问题

2、如何看待宗教的产生、与消亡问题?

P80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它的存在有其深刻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有它自身的发生、发展、消亡过程。我国现阶段,宗教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还没有消失,宗教还将长期存在。这种现状决定了我们还不能用行政手段取消宗教,只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1、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问题

3、如何理解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含义、实质、内容? P80

2、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问题

4、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含义和目的是什么? P81

3、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问题

5、如何理解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P81

4、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问题

6、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不是鼓励人们信仰宗教呢? P81——82

三、弘扬科学精神

1、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体现了我国对待宗教问题的科学态度。

2、解决宗教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建设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国家,形成崇尚科学的社会风尚。

3、中学生是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必须树立科学的世界观。

(三)目标检测

1、据2004年《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统计,西藏自治区共有藏传佛教活动场所1 700多处,住寺僧尼约4.6万人;清真寺4座,伊斯兰教信徒约3 000余人;天主教堂1座,信徒700余人,各种宗教活动正常进行。这表明()

A.我国保护各种宗教活动 B.我国人民享有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

C.我国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D.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保护信仰宗教的自由 2、2006年11月30日是,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为江苏徐州教区王仁雷神父举行了辅理主教祝圣仪式。天主教教皇称这一做法违反了教规。国家宗教局回应说,自行祝圣是中国内部事务。这体现了我国()

A.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B.充分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C.支持宗教界积极开展对外交往

D.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

3、《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①能够使正常宗教活动得到法律保护 ②能够真正实现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③有利于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④有利于使宗教成为统治阶级的工具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④ 4、2007年1月,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方愿同梵蒂冈在承认“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建立正常的国家间关系,外交部发言人进一步指出,梵方不得干涉中国内政,包括不得以宗教事务为名干涉中国内部事务。这个主张主要体现了()A.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B.我国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 C.我国引导宗教为社会发展服务

D.我国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5、中共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对民族和宗教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取得了显著成就,如:内蒙古全区共出版各类蒙古文图书近千种约200万册,蒙古语言文字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格萨尔王史诗”、“藏医药”等被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宗教的文物、古迹、寺庙得到妥善保护,各种宗教活动正常举行,满足了群众宗教信仰的需要。材料体现了我国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与保护()

①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是一致的 ②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是一致的

③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是一致的 ④少数民族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是一致的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四)配餐作业 A组题

1、目前西藏自治区共有1’100多处宗教活动场所,住寺僧尼人数达到46000多人,各种宗教活动的开展使信教群众的需求得到了充分的满足。这说明我国()A.积极鼓励人民群众信仰宗教 B.宗教团体是联系信教群众的爱国组织 C.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D.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得到充分尊重 2、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我国在奥运村设置专门的宗教服务中心,开辟了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犹太教、印度教的宗教活动场所,为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宗教信仰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官员提供宗教服务,让不同宗教背景的人在同一屋檐下和谐共 处。这表明()A.宗教思想与科学世界观不存在根本的对立 B.正常的宗教活动都是在宗教服务中心进行的 C.宗教信仰与奥运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D.我国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2008年9月8日,中国中青年宗教领袖代表团在美国亚特兰大市与美国宗教界人士和当地政府官员开展交流,共同探讨如何发挥宗教作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运用相关知识,完成3一4题。

3、中国中青年宗教领袖代表团在美开展交流表明我国()A.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B.宗教界可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 C.依法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D.宗教界没有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4、发挥我国宗教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作用,需要宗教界()①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

②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整体利益

③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祖国统一多作贡献

④不断提高科学文化素质,逐步树立科学的世界观

A.①②③ B.①③④ C.②③④ D.①②④ B组题

5、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坚决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打击黑恶势力。之所以要取缔邪教做,是因为邪教()A.是近年来新出现的宗教,不具有世界性 B.是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邪恶势力 C.进行非法聚敛财物活动 D.涣散人们的意志,使人安于现状

6、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这是因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①能够使正常宗教活动得到法律保护 ②能够真正实现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③有利于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④有利于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长期存在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④ 7、2008年5月13日,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基督教全国两会等宗教团体分别以不同形式向各自组织发出通知,要求他们积极参加抗震救灾活动,踊跃向四川地震灾区捐款捐物。上述事实说明,我国宗教()①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②对社会发展的作用都是积极的③已成为教徒独立自主自办的事业 ④为促进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A.①② B.③④ C.①④ D.②③

2008年10月下旬,第七届亚洲宗教和平会议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举行。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派出28人的代表团参加了为期5天的大会,在大会上充分阐述了中国宗教界关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理念。运用所学知识,回答8~9题。

8、上述事实说明()A.我国宗教对世界和谐贡献力量 B.宗教界人士的世界观发生了根本变化 c.宗教对于社会发展主要起着消极作用 D.只有依法管理,才能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9、会议期间,我国宗教界代表人士和与会的各国、各地区宗教人士进行了广泛交流。这说明()A.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一项长期基本政策 B.我国宗教界在平等友好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

c.宗教是影响国家稳定的重要因素 D.我国宗教具有爱国主义传统

10、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为了()4 ①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②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③根除宗教对于社会发展的消极影响 ④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 C组题

11.2008年8月26日至29日,中共中央统战部负责人在云南考察时强调,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使寺庙真正成为爱国守法、管理有序、与社会相融的宗教活动场所。支持宗教界代表人士对宗教教规教义作出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阐释,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7.宗教的政治作用 篇七

一正确认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宗教信仰问题

(一) 重新认识宗教的实质及存在的消极影响

宗教就本质而言, 是人对客观环境错误地感觉、认识及至荒谬解释的结果, 作为文化也是与人类社会发展背道而驰的文化。但它的价值在于它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影响了人的思想感情和生活方式, 从古至今它的延续发展又成为了解认识人类历史和各民族文化发展的最有价值的社会现象, 甚至构成了传统文化的核心部分。从总趋势上说, 宗教的存在是长期的、曲折的、复杂的。江泽民同志曾说, 宗教走向最终消亡是漫长的历史过程, 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同时, 宗教具有两重性, 可调动巨大的社会力量, 既能维护社会秩序, 又易被利用破坏社会发展。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 从整体上看, 宗教信仰对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思想具有消极作用。从宗教的本质以及宗教在高校的现状与发展趋势来看, 宗教对大学生主要有以下消极影响, 在世界观上滋长以神灵论为特征的唯心主义;在人生观上产生消极的宿命论;在生死观上接受灵魂说和天堂地狱说;在认识论和方法论上滋长反经验和反理性的信仰;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引发相关的宗教管理问题甚至宗教群体纷争。

(二) 客观把握学生宗教信仰的总体状况

目前, 高校大学生信仰宗教的人数有逐渐增多的趋势。1998年, 北京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九五”项目“北京青年宗教信仰状况调查及对策研究”显示, 北京市大学生中明确表示有宗教信仰的占13.14%;2000年, 上海市教委重点课题“大学生深层次思想问题研究”显示, 上海市大学生中因各种原因而信教的合计11.18%。综合各地资料, 对大学生中宗教信徒所占比例的估计, 最高在20%左右最低在3%到4%之间。

总体而言, 大学生的“三观”主流仍然是积极向上的, 但信仰多元化的趋势已经日趋明显, 宗教的社会氛围日趋浓厚, 使部分大学生在耳濡目染中信仰了宗教, 大学生信仰宗教的人数日益增多。一些学生参与以庆祝宗教节日为名在指定宗教场所以外非法聚集的宗教活动, 在一些高校内也有学生和外教以学外语的名义组织宗教性质的聚集。这表明很多有宗教信仰倾向的学生对我国关于宗教事务的有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 对“宗教信仰自由”这一基本政策理解得非常片面。

(三) 大学生宗教信仰的影响因素

第一.社会、民族与家庭环境因素的影响。社会环境的急剧变化引起人们的信仰危机以至于向宗教靠拢;有些大学生是由于所在的民族都信教, 所以也跟着信教;有些是因为家庭祖辈或父母朋友笃信某种宗教, 大学生从小受其熏陶、感染, 自然而然地信了教。第二、内在心理的需要。很多大学生认为, 教堂、寺院是人际联络思想感情的好场所, “佛”、“主”是倾诉隐私的最佳对象;信教能弥补、治愈心灵的创伤, 给人以力量、信心。第三、宗教道德与文化的独特魅力的吸引。特别是追求至善的宗教道德, 是它最吸引人的地方之一。三大宗教几乎都包括了这么一些道德诫律、规范:不偷盗、不奸淫、不凶杀、不贪财、不抢劫、不诬陷、不妄语、平等爱人、惩恶扬善。这些诫律在抑制罪恶势力、稳定社会秩序、净化社会空气等方面都具有独特的积极意义。

(四) 认真反思理想信念教育的实际效果

长期以来, 就理想信念教育, 我们工作没少做, 但实际效果不甚理想。一个重要原因, 是我们在教育的过程中过于刻意地强调了教育的唯一正确性, 对教育的目的毫不掩饰, 说教意味浓厚, 对于受教育的主体是否接受很少考虑。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过:教育者的教育意图越是隐蔽, 就越是能为教育对象所接受, 就越能转化成教育对象自己的内心要求。一个学生这样写他信教的原因:“偶然的机会进入教堂, 讲道的牧师知识渊博, 态度谦恭, 生动活泼, 他所讲的道理深深地打动了我, 再加上教堂里纯洁宁静安详肃穆的景象, 使我觉得灵魂受到了一次洗礼, 仿佛与宇宙间那位至上的神相遇了。”这样的“信教原因”应该成为我们反思理想信念教育实效的切入点, 如何深入理解思想政治教育的内涵, 如何恰当地隐蔽教育意图, 化解学生的厌烦、抵触情绪, 把思想政治工作, 特别是理想信念教育做到“润物细无声”的境界, 是每个教育者必须面对和思考的课题。

二正确处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宗教信仰问题

(一)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要切实加强马克思主义和党的宗教政策教育

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对大学生进行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部分,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要在此基础上注重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 及时有效地批判各类唯心主义错误思潮, 通过加强学习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来提高大学生辨析是非和理论思辨能力。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教育, 使大学生明白宗教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历史现象, 有其产生、存在、消亡的过程, 虽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下还不可能消亡, 但正如恩格斯所言“在科学的猛攻之下, 一个又一个部队放下了武器, 一个又一个城堡投降了, 直到最后, 自然界无限的领域都被科学所征服, 而且没有给造物主留下一点立足之地。”

对大学生加强党的宗教政策教育, 使他们全面了解我国的宗教信仰政策, 认识到宗教信仰是我们党的一项长期国策, 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是我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表现。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是正确的。特别是在理解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时, 要认识到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 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但是中共党员和共青团员必须坚持无神论, 因为宗教的教义与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是截然对立的, 要求中共党员和共青团员在奉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同时更要旗帜鲜明地宣传无神论思想。

(二) 加强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 培养科学精神, 引导学生追求科学与真理

加强青年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 是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中心, 要以塑造精神家园为宗旨, 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构筑大学生的精神支柱, 加强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通过加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教育, 努力推进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进课堂、进教材、进学生头脑”工作。通过系统学习、深切领会、亲身实践, 不仅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理论认识水平, 而且有助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特别是提高学生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消除他们的思想困惑, 营造使学生健康成长的精神氛围, 与时俱进, 开拓创新, 构筑强大的精神支柱。

同时, 还要加强科学精神的培养, 引导学生追求科学与真理。当前,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科学技术比较落后, 这种现实国情决定了我国比其它任何国家都更需要科学。我们必须从社会主义兴衰成败的战略高度, 深刻认识在大学生中树立科学精神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科学不仅为我们提供了改造客观的物质力量, 而且也为我们提供了改造主观的精神力量, 提供了如何认识社会主义及怎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科学领域的成果更为我们揭露宗教的荒谬说教提供了事实依据。因此, 弘扬科学精神, 就是要求高校的大学生要特别尊重科技的价值, 重视其推动社会发展的价值和贡献, 要注重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和培养, 注重掌握科学的方法, 探索客观的规律, 追求科学和真理。

(三) 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敌对势力的宗教渗透, 粉碎“西化”、“分化”图谋

“宗教是人民的鸦片”, 马克思的这句名言是马克思主义在宗教问题上的全部世界观的基石。在阶级社会中, 宗教曾经成为麻醉人民、维护剥削阶级统治的工具。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 宗教借以存在的阶级基础消失了, 宗教变成了社会文化现象。但是, 宗教的本质仍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我们要教育大学生坚决抵制伸入高等学校的非法宗教触手, 特别是对那些到处宣扬宗教, 随意在高等学校开展宗教活动, 在大学生中培养和发展教徒以及到处散发宗教宣传品的非法宗教活动, 要坚决予以抵制。诚然, 在我国, 宗教已经完全变成个人的私事, 每个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 完全是个人的自由。但是, 对于无产阶级政党以及由无产阶级政党开办的高等学校来说, 就不是个人的私事。

由于西方敌对势力不愿看到社会主义中国的日益强大, 他们处心积虑、竭尽全力地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对我国进行渗透宗教就是他们借用的力量和重要手段。我们要教育大学生懂得, 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的宗教渗透活动决不是单纯的宗教问题, 这些渗透是国际上反动势力对我国进行“西化”、“分化”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当今国际上由民族宗教问题造成国家分裂的屡见不鲜。在一定条件下, 宗教极有可能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

面对和平与发展的世界主题, 大学生应该看到, 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并以传教为名, 行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破坏中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之实。我们应该教育学生要有较强的识别能力, 无论是接到寄来的宗教书籍、杂志、录音带、录像带和传单等物品, 还是有人向他们宣传宗教, 都要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 旗帜鲜明地予以抵制。作为高校宣传、思想教育和保卫部门, 更应该制定相应的规定, 设立对应的机构和学生干部为骨干的信息网, 以积极的态度组成强大的工作网络去应对。

(四) 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帮助大学生解决实际问题

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 在引导大学生树立科学信仰, 避免宗教迷信影响方面, 高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应当发挥积极的作用。大学生仍处于从幼稚到成熟的转折期, 在学习、经济、就业和竞争压力不断增加的时代背景下, 大学生在成长、学习和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越来越多, 大学生心理负担不断加重, 大学生在成长过程中的问题越来越难以依靠自身的力量予以有效解决。如果政府、学校、老师和社会不能为他们提供解决困难与问题的途径与渠道, 他们很有可能产生心理问题或者是厌学厌世情绪。当一些宗教主动接近他们时, 就很容易俘获这些需要帮助的弱势大学生。因此, 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通过科学的教育, 培养大学生健康的心理意识, 树立正确的社会参与意识摆脱逃避现实, 寄托虚幻、超现实的宗教神明的观念。此外, 要建立和完善大学生帮扶制度, 有效地解决大学生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有效地阻击宗教对弱势大学生的诱惑。为此, 必须深入研究并掌握大学生宗教信仰的心理机制和规律, 从重建理性认识、完善自我意识、锻炼优良的意志品质、学会情绪调节、塑造健全、健康的人格等等方面人手, 为大学生建立起强大、坚固的内在心理防御机制。通过富有成效地扶助经济贫困生、开展就业指导、心理咨询, 消除大学生成长中的种种困难、困惑、障碍。

参考文献

[1]杨显平.高校大学生宗教信仰问题的心理成因分析[J].前言, 2007 (3)

[2]陈金安.当前大学生宗教信仰问题的思考[J].浙江海洋学院学报 (人文科学版) , 2000, (3)

[3]金志霖.当代大学生与宗教信仰[J].当代宗教研究, 2002, (3)

[4]李素菊等.青年与“宗教热"[M].中国青年出版社, 2000, 18.

8.宗教的政治作用 篇八

【关键词】 对抗政治 宗教非政府组织 美国外交

【作者简介】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美洲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在“全球宗教复兴” 背景下,形形色色的宗教非政府组织及宗教人权倡议网络纷纷对国际关系产生日益显著的影响,它们通常不具有暴力性,但其影响范围更大或具有广泛的群众性, 尤其是一些宗教和人权团体发起的集体行动可以被视为“对抗政治”的一种形式。从对抗政治的视角来探究宗教非政府组织的政治参与是一个不同于以往的分析架构,本文选取美国宗教人权这一议题领域的典型案例“倡议国际”,从“宗教性跨国对抗”的视角来解释这一类型的组织如何在国际关系中发挥影响。

一、何为“宗教性跨国对抗”

随着20世纪60年代西方社会运动的兴起,西方国家的国内政治由此发展出有别于常规制度、正式政治的独特政治形态——对抗政治。 “对抗政治”在政治社会学领域并不是一个新鲜的术语,无论是集体行动、社会运动、还是倡议网络等,都被作为对抗政治的一种加以研究,且已具有大量的研究成果。诸多的理论认为,这一政治形态对其国内政治的民主和治理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而在国际政治领域,尽管有许多课题涉及此类形式的国际政治行为,但由于在术语上的宽泛选择以及分析层次上的不同,“对抗政治”在国际关系研究中特别是理论层面尚未得到充分的研究。许多国际关系研究者从全球治理的角度来看待跨国倡议网络和跨国社会运动,而政治社会学者更为关心的主题是“民主化”、“民族主义浪潮”等一些带有明显政治学色彩的命题。这类有意无意忽视宗教因素的研究是社会科学理论的“通病”。事实上宗教从来没有在对抗政治中缺席,无论是宗教性还是非宗教性,诸如波兰的“团结工会”是以波兰最具合法性且最为强有力的机构——天主教会——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又成功地利用了天主教会这一巨大的文化势力进行其声势浩大的社会运动。 随着宗教在国际关系中的“回归”,“宗教性跨国对抗”也成为有待从新的视角加以研究的议题。

目前学界对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研究主要有三大范式:多元主义、跨国主义和集体行动。需要说明的是,三大研究范式都来源于西方学者,因此难免有“西方中心主义”的色彩,尤其在集体行动范式中,往往以社会运动推动“民主化”为最主流的研究议题,研究范围涉及各个国家和地区,被冠以“对抗政治”的集体行动就是其最新的研究成果。 本文认为,塔罗和蒂利在使用“对抗政治”(contentious politics)一词时,是针对定义较为宽泛的社会集体行动,就这类行动的基本性质即“对抗性”来进行政治社会学的阐释。一方面,它超越了社会运动和倡议网络理论,换了一个视角对集体行动进行新的归类和理论整合;另一方面,它也继承了相当多的以往研究成果、观点。鉴于西方学者无论是从国际非政府组织研究的哪个范式入手,所选取的案例多半具有明显的政治倾向性,往往给予较为正面的评价,而“抗争”或是“斗争”这一译法在汉语语境中又具有偏褒义的含义,从而使得学术研究的客观性和中立性有所欠缺。因此,本文使用“对抗政治”主要出于对这类集体行动的客观描述性,并不认为发起“对抗”的一方必定代表着公正或是道德上的优势。

美国皮尤宗教与公共生活论坛2009年12月16日发布了对198个国家和地区在2006年到2008年间的情况所作的研究报告。该研究报告把对宗教的限制分为政府限制(横轴)和社会限制(纵轴)两大类,在限制程度上又分为高度(严重)、非常高度(严重)、温和、低度等级别,就某些国家的宗教受限度而言,可以出现政府较高度限制、社会较低度限制或社会较高度限制、政府较低度限制等多种情形。2011年该论坛再度发布关于国际宗教自由状况的报告,指出和两年前相比,全球约有三分之一的人生活在政府对宗教限制或社会敌意正在增加的国家,约有百分之一的人生活在政府限制或社会敌意有所下降的国家和地区。并且,前者是限制和敌意指数很高的国家,而后者则是限制和敌意指数很低的国家。换句话说,在皮尤论坛的调查报告看来,宗教自由状况的两极分化趋势愈加显著。 当然,西方国家对于所谓“宗教自由”问题的关注由来已久,冷战期间,宗教一直在幕后起着隐性的推动作用。 冷战结束后,世界范围内的宗教复兴表象之一就是宗教非政府组织在国际舞台上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人权运动中,逐渐衍生出以宗教人权为议题的宗教或世俗非政府组织,它们往往充当了西方外交政策的非正式执行者,成为在西方国家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国际宗教自由运动即新人权运动的主要领导者和组织者,并推动了跨国宗教倡议网络和国际宗教人权机制的形成。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与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其他非政府之间的互动,已成为全球和国际政治现实的重要因素。这种互动过程就是“宗教性跨国对抗”,它包含了至少三方行为体,即作为提出要求者的(非政府)宗教和人权组织、作为对抗对象的政府以及第三方的支持者。跨国对抗是因为发起者认为他们政治表达的常规性制度渠道不能使他们的要求得到相应的回复。由于宗教非政府组织和它们所对抗的政府或国际组织并不对等,尤其是对抗他国政府时,现有国际体系并没有常规性制度渠道,因此它们寻求在此之外用跨国对抗的形式提出要求。此外,本文将引发对抗的原因作为类别区分的界限,因而在分析概念上,既保持“对抗政治”中的一般概念,也使用“宗教性跨国对抗”这样的分类,以突出“宗教”因素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

从社会运动的角度来看,宗教人权运动接近于“新社会运动”。首先,人们加入传统社会运动一般是因为某种物质需求,但新社会运动的主要动机往往是为了实现一些非物质性的价值,而不是因为经济和物质上的受剥削和受压迫。第二,传统社会运动的背后往往有一个宏大的意识形态,而新社会运动想要改变的仅仅是社会上的某一种主流价值观和行事方式,(所以新社会运动又被称为“单议题运动”),其成员之间的凝聚基础往往是对一种共同身份的认同。因此新社会运动有时候又被称为认同政治(identity politics)。第三,传统社会运动的对象一般是统治阶级以及使社会运动参与者处于被剥削被压迫地位的经济和政治结构,但新社会运动并不追求打破国家机器和建立新政权,其对象往往是公民社会本身。第四,传统社会运动的组织形态是分层的,而许多新社会运动采用了一种大民主性的、平等的组织形态。在有些场合下,新社会运动的核心是少数专业人才。在更多的场合,其核心成员是一个个小规模的朋友圈子和社会运动网络,通过现代通讯手段迅速联络,达致协调行动。在目前西方,伴随各式新社会运动的是大量右翼社会运动的兴起和教会实力的增长。而且,西方社会已经进入了所谓“社会运动社会”,首先是保守派、精英层开始参与社会运动,一改以往社会运动特有的左派和草根性质,其次是一些对抗政治的形式经过多年发展被逐渐纳入到常规政治中并加以制度化。

现代通讯手段和社会网络的重新组合连接使得社会运动形成了一种外在式的动员结构。在这种结构模式下,我们见到的不是数个等级分明的社会运动组织,而是众多小型的、互相没有隶属关系的社会运动组织和网络。这些组织和网络的核心成员人数不多,有些人是一些社会运动组织的专职人员。它们在平时仅仅有着松散的联系,一旦出现某些问题,有着相似利益的组织和网络就成了一种社会运动过渡性团队(transitory team)。每个团队都通过自己的网络来动员运动参加者,不同团队之间又通过现代通讯手段迅速进行联系和协调。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社会运动在很短时间内就能发动起来,但运动过后这些组织又各自归位,并不会形成一个内部结构和等级森严的社会运动组织。大量过渡性团队的存在以及它们有效的组织和通讯能力,也是社会运动得以产生的一个原因。显然,宗教人权运动具有这些新社会运动的特征。

二、宗教人权组织与宗教性跨国对抗

宗教人权组织的一般目标是通过改善“国际宗教自由状况”间接促进传教。由诸多宗教人权组织构建起来的国际倡议网络也是继承了其“历史先驱”——19世纪西方传教士在反缠足、反妇女割礼等跨国运动的运动方式, 并且在现代社会中运用新的信息手段以实现其多重目的。艾伦•D.赫兹克对于美国基督教在所谓国际宗教自由问题的研究已为这一议题领域的政治社会学分析打下一个基础,他从历史的、社会的、宗教¬—神学的、政治的等各个方面来描述美国基督教组织及个人是如何介入国际事务的,对其动因、过程及结果作出了一些颇有启发性的研究。

(一)美国宗教人权组织

1.分类

美国的宗教人权组织在所谓国际宗教自由领域的活动从目标对象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专门针对国内,另一类是针对海外。大多数较有影响的宗教人权组织主要是针对海外,也就是着眼于所谓“国际宗教自由”问题。从神学背景的属性来分,保守基督教福音派是所谓国际宗教自由运动的主要发起者,他们大张旗鼓地为“反宗教迫害”造势,危言耸听地把基督徒说成是世界范围宗教迫害的最大受害者。此种言论极具煽动性,足以触动本国教内外人士的神经。 福音派中也有左、右翼之分。另外,从自身定位上来分,一类是接近于宗教—传教组织,另一类则基本是关乎宗教的组织,更接近于一般的非赢利组织。美国的宗教非政府组织采用了非常广泛的行动形式,这种灵活性使得它们能适应环境的变化,既将不同的行为者组织起来,又迫使政治领袖处理新的问题。

2.组织架构和行为理念

宗教人权组织的组织形式通常有平行组织或是具有科层制的等级关系两类,其总部一般设在美国,同时在其他西方“中等国家”设有分支机构。西方“中等国家”即指那些推崇全球社会民主价值观和政策的所谓“好撒马利亚人之国”,一般指挪威、瑞士、丹麦、荷兰、加拿大诸国。 宗教人权组织活跃在这些西方国家中。从组织特性上来看,“倡议国际”是具有职业性的基督教组织,与一般基于教会的宗教非政府组织不同,世俗化倾向更为明显,职业特征突出。在该组织罗列出的六大行动领域中,宗教自由在其行动数量上占了将近一半,无疑这与其基督教背景有关,但同时该组织的其他一大半活动是致力于和平、人权、家庭、社区的社会服务类事业,这又与其他世俗的援助类组织类似。因此,从这点来看,“倡议国际”的世俗化倾向较为明显,保证“宗教自由”虽然是其“重要利益”但绝非唯一的“核心利益”。

从行为理念来看,“倡议国际”是一个带有较少“冷战思维”的宗教人权组织。它于1991年成立,彼时距离冷战结束已有时日,在2000年以后尤其是“9•11”事件之后趋于活跃,这与国际社会、国际政治学界开始重视宗教因素不无关联。 它基本不具有冷战的连续性,其政治参与的理念缘起也是冷战后。多数学者也认为,20世纪下半叶以来的全球宗教版图变迁在使宗教问题国际化、造成基督教会与民族国家和其他不同宗教/民族之间以及基督教内部的紧张关系甚至冲突对抗等方面有直接作用,并且成为影响西方国家安全战略制定的因素。 事实上,宗教组织作为跨国对抗互相联系的基础已经为19世纪以来的诸多跨国社会运动提供了强有力的联系渠道。而且,尽管许多运动的最初动力来源于跨国倡议的扩散,它们却常常依赖世界霸权国家的力量,并在不同的国家以不同的方式生根。 “倡议国际”这一组织的创始直接来自于美国颇具影响力的基督徒法律协会(Christian Legal Society)的先后两位领导人,因而在组织上、理念上与后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倡议国际不是传教组织转型而来的宗教人权组织,是“后冷战时代”的产物,基本不具有厚重的“冷战遗产”。在该组织看来,冷战结束后重建一些国家的社会和法律体系是首要的,基督徒律师想要有所作为,希望“用关爱维护正义”。

(二)宗教人权组织在宗教性跨国对抗中的作用

作为宗教性跨国对抗的行动者,形形色色的宗教人权组织都是提出要求方,即对抗主体。在诸多对抗主体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有些组织诸如“倡议国际”发挥了“中间人”(broker)的作用。关于社会运动中“中间人”的研究是非常令人感兴趣的。在20世纪80年代关于社会运动中“招募”、“动员”、“领导”等研究中,“中间人”是研究重点。近年来,“中间人”角色研究作为解释对抗政治的机制和过程部分再次得到关注。 作为中间人,必须在关系网络中具备较悠久历史、较高声誉、较熟练的政治技巧等要素,才能在网络中担负起具有影响力的“领导”角色,他们并不是普通的行动者,而是具有权势者。特别是对于分散的个人和规模较小的组织来说,中间人的作用不可忽视,正是他们将所有这些组织联结到一起,推动了运动的形成和进展。玛丽莎•冯•布罗将对抗政治、政治居间和社会网络分析相结合,来分析美洲贸易协定谈判过程中代理人扮演什么角色,采用什么策略。她认为中间人能够积聚更多的社会资本,从而促进信息和各类资源的流通。他们还能吸引新的集体行动参与者。布罗借用“参与阶梯”的比喻,将中间人按照由易到难的次序排列分成四种角色,即传送者(translators)、协调者(coordinators)、联结者(articulators)、代表者(representatives)。 本文认为,在这一纵向的“阶梯”中,一项运动中作为“中间人”的组织处于阶梯的不同“台阶”上,一方面是因为地位不同,另一方面也是取向的不同。单从这四级角色阶梯来看,并无特别地表现出中间人的积极面和消极面作用,此处所谓的积极和消极是针对有效结束、化解“对抗”而言,并不是完全从某一方的立场出发。一类更愿意作为中间人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对抗”,他们不仅仅作为提出要求者一方的联络人,同时也可能成为对抗双方的联络人;而另一类则较为坚持其位于自身这一方的网络中,即使与对抗客体有所接触,也带有明显“对抗性”。

作为对于宗教和人权问题的“法律援助”组织,“倡议国际”在跨国倡议网络中是作为“中间人”角色出现的。可以看到,“倡议国际”与法律界的联系非常紧密,比如与基督教法律协会等组织定期的会议、集会等,另外该组织的国际顾问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法律界人士,诸如律师、法学教授等,因此相比之下,“倡议国际”与宗教人权组织联系是不定期且不紧密的。“宗教自由”是该组织为其亚洲分部定下的核心任务。因此,它们为“受限者”,诸如传教士、教会传递信息,提供签证、法律和其他方面的援助,并为一些国家关于宗教的法律条文提出建议,相对来说用较为温和的方式来处理其他国家内部的对抗政治,以这样的行为参与到福音派推进国际宗教自由的跨国运动中。例如2009年“倡议国际”的主席山姆•埃里克森(Sam Ericsson)和世界福音联盟的其他福音派领袖一起到访中国,与中国教会领袖和政府官员会面。在一些学者看来,埃里克森本人代表着能够与中国政府官员保持较良好关系的部分宗教人权活动者。

对于宗教人权组织来说,爬上中间人阶梯本身已是不易,要在阶梯中占据高位更需要持久和战略运作。跨国网络是多层次的,在一个网络中作为中间人,意味着有更多社会资本,具有更高地位、声誉,而在另一个层次的网络中可能就是普通的行动参与者。中间人本身也是行为体,只是分工不同,因此,其活动空间比一般行动者大。对于中间人来说,一旦在网络中确立了一定的地位资格,占据了一定的台阶之后,就意味着更多的责任,其行为反而易受到约束。一个社会运动要取得成效,有力的领导者是必须的。在宗教人权组织的网络中,宗教性更强的组织往往获得更高的声誉,具有更广泛和持久的影响力。

(三) 宗教人权运动的机制—过程分析

对于宗教人权组织的诸多机制—过程来说,最重要的莫过于传播、协同行动、界限激活和合法性确认。按照蒂利和塔罗的定义,传播是指对抗表演、对抗所针对的问题以及有关的解释性框架从一个地点向另一地点扩散。协同行动是指两个或更多的政治行动者针对同一对象而共同发出信号或共同提出要求。界限激活是指将两个政治行动者彼此区分的“我们—他们之别”明显增加。合法性确认则指某个外部权利当局发出信号,表示打算承认并支持某一政治行动者的存在及其所提要求。

从宗教性跨国对抗的行为体来说,宗教人权组织扮演了发起者和中间人的角色。有些组织善于进行政治表演,比如“殉道者之声”在“国际宗教自由祈祷日”召集海外及国内的教会领袖和宗教人权问题方面的活跃个人或组织,讲述所谓的“受害经历”,或是在2008年奥运会前夕发放所谓“中国奥运祈祷箍带”,并将箍带送到了白宫;有些组织具有广泛的信息来源和经常性的网络更新,作为中间人担负起传播所谓“宗教受限”信息的任务,如大多数宗教人权组织都会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新闻简报”,将关于一些传教士、牧师等个人的故事汇总,或是以年度报告的形式将所谓“国际宗教自由状况”作“权威性”的解读;有些组织则善于利用政治机遇发出活动倡议,协同其他组织共同行动。而扮演“支持者”角色的则非美国之类的所谓“人权卫士”莫属,“宗教人权问题”已然进入美国外交政策的中心议程。

此外,从技术方面来说,互联网对于大众对抗的推动力具有影响。政治抗议传统上主要依靠要求提出者(抗争主体)在街头集会,对权力拥有者进行抗议。互联网改变了这一行动方式,虚拟且有效地在网络上推进抗议理念和策略的扩散,并迅速传遍全球。由于较少受制于时间和地理空间,互联网使决策者面对其公共接触的便捷和影响的立竿见影感到措手不及。这一虚拟扩散,亦存在需要警惕的一面,因为互联网具有力量将不可靠的、未经证实的信息转化为全球的虚拟暴力/对抗。 需要指出的是,宗教人权运动的对抗形式事实上主要发生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它们重视互联网的作用,因而有些组织根据形势的变化和需要将网站内容改版,以增加关注度。

在这一跨国对抗过程中,宗教非政府组织提出并建构议题,通过互联网、基于教会的社会网络从草根到精英传播相关信息。具有专业背景的组织如“倡议国际”则从法律上对该问题进行拓展,使其不至于停留在与老传教运动类似的“宗教援助”方式上,同时其他规模不一的类似组织各显神通地与媒体建立联系,扩大影响,从而可以获得更多的公众支持,而与美国政府的互动通常能够赢得宗教人权运动的“合法性确认”。因此,在“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即将到期的情况下,一些宗教人权组织诸如“门户开放”便急切动员民众写信给国会议员要求修改这一法案,并且要求提升“国际宗教自由大使”在国务院中的地位,以建立美国外交政策建制中和其他驻外大使同等的直接向国务卿报告的制度。 “殉道者之声”也是这一活动的积极参与者。

三、宗教人权运动的争议和效果

当今世界,宗教—种族冲突并不少见,从波黑战争中的穆斯林、天主教徒和东正教徒之间的矛盾,到苏丹国内伊斯兰教法和基督徒、非洲传统信仰之间的分歧,宗教都是显而易见的冲突变量。对多数美国人来说,“宗教”和“人权”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同时也认为许多人权倡导者是宗教团体的杰出成员这一现象是自然而然的。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人权问题的争论是北方国家和南方国家之间关系持久的一个分歧。 在这场跨国抗争中,利益受损方是南方国家的政府,主要损失的是国家主权和安全,获益方是其余三者,但实际获益最大的却是北方/西方国家的政府。因为它们利用外交政策工具,以宗教人权议题施加国际压力,换取在其他方面的利益。宗教人权组织开展一些运动诸如反诽谤决议、苏丹运动等都涉及其他国家和非政府行为体、个人的利益,因而引起很大的争议。比如对于苏丹内部的宗教争斗,美国的一些宗教人权组织就扮演了中间人及行动者的角色,区别是各种组织分别扮演两种角色。如“倡议国际”和“门户开放”组织都对联合国的人权委员会/理事会的权威性表示一定程度的尊重,希望这一最大的国际组织能够在保护宗教人权方面使用其权威并给予他们行动的合法性确认,以表示明确的支持。而另一些组织诸如“殉道者之声”则转向寻求美国政府的支持。

在本文所研究的跨国对抗政治的四个行为方当中,对抗的发起者、对抗的对象、对抗的支持者都受到相当的限制,作为民族国家,无论是国内政治还是对外政策,能够调整和转寰的余地都相当小,而作为非政府组织的代理人/中间人是最具灵活性的,活动空间也较充分。从积极的角度来看,这类组织能够随局势变化及时调整策略,但是从消极面来看,这种灵活性亦有可能使得这类组织变得“不负责任”。尽管它们常常以“监督者”的形象出现,声称自己代表了“公平和正义”,国际社会却没有对这些所谓“监督者”进行监督的机制。此外,“监督”也往往意味着对他国内政的关注、介入甚至强硬的干涉,因此也对一些国家安全、主权造成损害。这也是“不负责任”的表现之一。另外一种不负责任是有选择性的传递信息,甚至误导。

塔罗等学者曾用“全球性社会运动”来描述全球化背景下的跨国集体行动。但是全球性社会运动并不见得是新社会运动,也不见得是单议题运动,且不一定是左派运动。而全球性社会运动也不一定是跨国对抗的一种。虽然所谓“国际宗教人权运动”并非全球性社会运动,但它作为跨国对抗的一种,可以被视为类似跨国的“新社会运动”,它和全球性社会运动有类似之处,比如它针对的不是本国政府,该运动组织与其所在国的互动形式以及该运动的发展仍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所在国的国家—社会关系的制约。 本文之所以不采用“全球化”这一术语是因为,宗教人权运动的核心命题并不是全球化带来的,全球化也未曾带来一个强势的全球性认同,跨国的宗教人权运动本身是一个较为弱势的社会运动。一方面其草根性是根深蒂固的,部分法律精英的参与并不能使整个运动带有更多的精英色彩,精英还是局限于自己的网络中;另一方面,对于宗教人权组织所在的民族国家来说(本文主要指总部设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组织),虽然也意图利用这一运动来干涉其他国家的政治,但是在自身的国家利益(主要是政治、经济、安全)面前,宗教和人权往往是撬动其他利益的杠杆。

四、小 结

正如塔罗所声称的,“关心别人的事”正逐渐成为今日世界社会和政治变化的一个重要助推力。 跨国对抗还体现出这样一个事实,即在多元化的社会中,对美国的基督徒特别是保守的福音派来说,强烈的跨国宗教认同是唤起他们“远距受难心态” 的最主要因素。除了个别宗教人权组织的领袖,诸如“殉道者之声”的创始人温布兰牧师夫妇等是真正经历冷战中两大阵营的对垒或是所谓“宗教迫害”之外,其他组织成员以及被动员起来的信徒,都只是“远距离受难者”。他们既不是亲历者,甚至也不是所谓“受难”信息的直接来源,他们也以“受难的基督徒”这一话语来界定自身。正是宗教这一“强跨国纽带”使跨国对抗成为事实。通过富有浓郁福音派气氛的集会、具有煽动性的“受难”信息,宗教人权组织把对“海外受迫基督徒”关注的潜在政治力转变为协同一致的运动,从而影响美国的外交政策。

赫茨克认为,美国福音派对“国际宗教自由”的倡议以复杂的方式与并行的人权运动交叉,在宗教自由方面给予以信仰为基础的联盟互相补充,有时则互相关系紧张。福音派的国际参与意味着它们对公民社会的影响力增强,而且,鉴于福音派人口的数量,这种国际参与可能作为全体公民孤立主义倾向的平衡力量,提高美国对外政策对各种人权提案的支持。 甚至像“倡议国际”这样的组织,在反对“迫害”的立法努力中汲取、积累了经验,还卷入人权倡议的其他领域。在美国福音派与海外基督教团体打交道的过程中,他们日益发现自己与其说是派遣传教士到海外的领导者,不如说是为英勇的本土信徒提供支持的“仆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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