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职工安置方案

2024-06-28

国企职工安置方案(共10篇)

1.国企职工安置方案 篇一

浅析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关于沈飞日野汽车公司改制重组的调查报告 调查人:董芳菲、赵佳怡

调查时间:2007年7月

调查地点:沈飞日野汽车制造公司

调查主题: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在本次暑假实践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沈飞日野汽车制造公司正在进行公司的改制重组。在这过程中,公司职工安置方案不能通过而陷入僵局。于是,针对职工安置问题我们在2007年7月对该公司的部分领导和职工进行了询问调查,希望在实践调查中了解国企改制过程并结合专业知识来研究其中产生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一)沈飞日野公司改制重组概况

沈飞日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是沈飞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原沈飞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与日野自动车株式会社及丰田通商株式会社共同建立的全新合资公司。沈飞日野汽车公司的前身沈阳沈飞汽车公司始建于1980年,作为中国航空工业军转民、内转外的先锋,1994年从沈飞工业集团中分离出来,独自经营。2000年12月,沈飞集团与日本日野自动车株式会社、日本丰田通商株式会社合资成立了沈阳沈飞日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006年,沈飞日野公司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面临破产的危机。因此,公司必须改制重组,来挽救破产的风险。适逢广汽集团想要打进东北的汽车销售市场,于是广汽集团决定参与到沈飞日野公司的改组进程中来,三方经过谈判,决定将沈飞日野公司重组成为由广汽和日野各占50%左右的大股东,而沈飞只是象征性的成为小股东,只占5%左右的股份。这样一来,三方重组后形成了新的公司,公司将不再由国有企业控股,改成单纯的合资公司。该重组方案只要符合国资委规定的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定程序,通过国家发改委的审批后,新公司便可很快的挂牌成立。

(二)改制重组中出现的问题

在改制过程中,涉及到了主辅分离和职工安置的问题。2002年国经委下达了一份859文件——《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859文件”)。这份文件是为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而制定的。沈飞汽车公司于1994年作为民品项目从沈飞集团中分离出来的,首先成为了独立经营的汽车制造公司,而后才与2002年与日野公司合并成为国有控股的合资公司。虽然沈飞公司主辅分离的过程早于国经委下发文件的时间,但是经过沈飞公司的努力,本次改制重组仍可按照该办法进行。

对于职工安置方案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过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即对于改制重组的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过职工大会的讨论通过。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对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应由原主体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沈飞日野公司于2006年2月份,制定了一个初步方案,交给职工大会讨论,职工因反对经济补偿金以沈飞汽车公司平均工资为标准而不是沈飞工业集团的工资为标准来确定和重组后的新公司对于原公司员工的接收人数不确定等原因向公司提出了意见。沈飞日野公司经过同国经委和广汽日野的多次谈判,完善了职工安置方案,决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按照沈飞工业集团职工前12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并且公司保证重组后的企业全员接受原企业职工并与之签3年劳动合同,3年后不会无故不与进入重组后企业的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这份方案,无论在经济补偿金和内退职员安置方面,还是与重组后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方面都最大限度的满足了工人提出的合理要求。于是,公司决定于2007年7月20日组织全体职工就该方案进行最后投票。该次投票通过后,按照正常情况,新公司便可挂牌。但是,在7月20日

投票当天,由于大部分职工仍然不满公司的方案,拒绝进行投票,投票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结果,因投票人数未达到法定人数,投票无效。因为该职工安置方案未经全体职工的通过无法提交国经委,所以整个改制的进程目前陷入了僵局。到底是什么原因致使大部分员工拒绝投票,拒绝通过企业改制重组呢?

(三)改制职工安置问题原因分析

据调查了解,沈飞日野公司全体职工总共720人左右,而对于此次改制的态度以年龄为标准可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年龄处于20——35岁之间,刚刚毕业或参加工作不超过10年的职工。这个年龄层的职工,本身具有专业技术,并且年龄不大,处于工作的旺盛阶段。他们对于此次改制的态度是积极的,希望企业重组后能够在新的企业更好发展。即使因工作能力不够,与新公司的3年合同期满后被解除合同,仍可找到一份好的工作。所以此次改革并未触及他们的根本利益,那么对于公司的改制重组该部分职工并无太大意见。这部分职工的人数在100人左右。

第二种,年龄处在35——45岁之间,属于厂内职工的中坚力量,也是阻碍此次投票表决的主要力量。这部分职工处于工作的中年阶段,工龄在10年到20年之间,就算领取国家给付的买断工龄的经济补偿金也不会太多。并且这些职工大部分的子女都处于初中高中这一阶段,他们面临着支付子女高额的学费和家庭生活来源等问题。广汽和日野虽然承诺接收全部原沈飞日野公司的职工,并签订3年劳动合同,但是在这3年中,一定会在严格的挑选少数专业技术强的职工而与大部分职工解除合同。那么这部分职工同样面临着三年后下岗的境况。所以此次改制重组触动了他们最根本的利益,让他们面临着维持生计的问题。所以,这部分职工无论怎样安排安置方案都会坚决反对,他们主张回到沈飞工业集团,继续保持他们国企职工的身份。这部分的职工人数在300人左右。

第三种,年龄处在45——55岁之间,这部分职工对于改制重组的态度也是积极的。这部分职工的工龄在30年左右,根据办法规定,能够得到一笔数额不少的经济补偿金。并且职工安置方案中,对于内退人员的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的职工和工龄满30年的职工,便可申请内退。这部分职工中有很多人工龄已满30年,因此他们既可以拿到一笔丰厚的补偿金又可以申请内退,享受退休

待遇。公司的的改制重组为他们带来了巨大的利益。这部分职工的人数在300人左右。

根据以上三种职工的比例,不同意的人数只占40%左右,如果正常投票的话,该方案被通过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那么为什么没在投票当天绝大多数的职工都拒绝投票呢?

首先,问题主要出在职工的思想观念上。职工对国企职工身份转换持有异议,除了考虑经济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社会保障是否有保证等因素外,主要是思想认识上的障碍。大部分职工认为国有企业职工是“企业的主人”,是国企资产的创造者,对转换身份想不通。实际上,这就是职工对国企职工的“准主人地位”的认识是模糊的。国企职工并不是所在企业资产的唯一创造者。国有资本、国企职工甚至政府政策等都在国有企业资产形成中起到重要作用,应该各占据一定的贡献份额。那种把国企资产看作全部都是由所在企业职工创造的观点难免失之偏颇,但是恰恰是这种观点在广大的国企职工的思想中深深扎根。另一方面,由于非公有制企业在过去很长时间内名不正、言不顺,而在公有制企业尤其在国企就业社会地位较高,从而导致国企职工对国有企业有很强的依附心理,把自己看作是国有企业不可剥离的一分子。而国企职工身份的转换意味着“准主人地位”转变成雇员地位,养尊处优的国企职工身份将不复存在,自然地产生某种失落感甚至抵触心理。

其次,职工的思想认识存在误区,公司领导未及时认识职工思想动态,工作不及时确实导致问题发生的另一重要原因。公司领导在投票表决的前一周公布了最后的安置方案,并且马上就要求职工表决。大部分职工对于公司所处的形势和其中的问题并未充分理解,没有自己的主见。而少部分利益没有得到满足的职工便利用这个因素,散布不利于公司改制的谣言,甚至采取极端的措施阻碍投票的进行,煽动广大职工去反对投票,致使在投票当天职工群众拥堵在投票现场的门口,使投票无法正常进行。这一现象的直接原因虽然是少数人的煽动,但是实质的原因却是领导工作的不到位。领导并没有站在职工的立场来思考问题,在公布了安置方案后,想当然的认为方案能够顺利通过,没有认真的调查了解职工思想的动态,了解基层职工的基本问题和想法,坦诚地面对职工。因此,才会在投票前期,职工中会散布诸如“要求重新沈飞工业集团收纳所有职工”、“反对进新

公司”、“继续享有国企职工的身份”等等类似的谣言。而大部分职工对形势并不了解,会轻信这种言论,所以便拒绝接受方案了。

职工迟迟不肯投票进行表决,对于职工本身和沈飞日野公司双方都是不利的。首先,就沈飞公司来说,公司的资产评估调查期限到8月1日就满一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想要继续进行改制,就要进行新一轮的私产评估,经过一年的时间,沈飞公司的资产势必会比去年减少很多。如果该评估结果影响了广汽和日野的投资利益,致使两方决定放弃投资的话,沈飞公司按照法律程序,必将会走向申请破产的道路,那么公司、职工等各方所损失的利益将不可估计。其次,对于职工来说,改制的久拖不决对于职工的家庭,工作各方的利益都会造成损失。据调查,公司自停产改制以来,已经过了将近一年的的时间。在这一年中,部分为了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到社会上的私人工厂打工。虽然,职工的生活来源问题解决,但是职工并没有与私人工厂订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不能够享受劳动者的权利,劳动的安全得不到保障。那么职工的劳动权利一旦遭到侵犯,将难以通过法律手段予以保障和维护。另一部分职工在改制过程中,已经寻找到好的工作机会,但是只有与沈飞日野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才能进新公司,如果这样做,该部分职工将得不到经济补偿金。该笔经济补偿金,对于普通职工的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收入,很难让人放弃,那么该部分职工将处于待业的状态,生活陷入困境。所以,总的来说,改制问题的悬而不绝,对于工厂的经营和职工的生活都产生着严重的影响。

(四)职工安置问题解决方法

在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确实关系到企业、职工、社会各方面利益。职工安置问题的不能良好解决,对于企业的发展,职工的生活和社会的稳定都会产生恶劣的影响。因此,我们认为解决职工问题要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第一,企业应该重点稳定职工情绪。目前,职工反对安置方案的情绪仍然很高涨,那么公司领导应该把工作重心放在职工的思想工作方面。首先了解职工的根本思想动态,对于职工迷惑的问题,多做思想工作,耐心的指导职工彻底明白为止。要让职工明白当前的形势,转变职工一心想在国企养尊处优的思想。为了避免少数人的煽动,应当将广大职工与少数人隔离开来,并将该部分人内部分裂开来。了解职工内部不同的思想态势,分情况,对不同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工

作,给职工一段时间,逐步树立公司领导在职工中的威信,让职工的情绪渐渐稳定,是形势慢慢清晰,转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而对于少数人的极端行为,适当应当采取法律的行为,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应当坚决的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一味的听之任之,在职工中造成不了的影响。

第二,职工中的积极分子应当发挥自身的作用。广大职工中,仍有一部分人能够清楚地了解问题,但是迫于形势的压力,不敢表达自己的思想。这一部分人应该有方法的对周围的职工予以帮助,帮助周围的职工了解问题的严重性,不能够盲目的听信别人的煽动。公司领导也应该虚心听取该部分人的意见,掌握思想工作的方法。而在调查了解中,大部分职工法律常识的欠缺,使他们不能够很好的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够清除认识问题,思想容易走向偏激。所以,针对该问题,公司还应当加强职工相关法律常识的了解。

第三,因公司经营状况不良,公司领导在职工中的威信并不高,职工并不信任领导关于此次改制所作的解释。那么,公司应当请相关领导出面进行帮助和调节,既加深了职工对于该次改制相关事项的接受程度,也慢慢提升公司领导的威信度,使事情得以解决。

只有通过各方的努力,职工安置问题才有可能得到顺利地解决。职工不仅是企业中的积极因素,更是整个社会中的关键因素。如果职工问题不能得到解决,对于社会的稳定和治安都会造成不良的影响。企业改制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既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也有利于职工自身素质的提高,在竞争的环境中严格的要求自己并使自身的能力得到不断地加强。而这些更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在本次调查过程中,我们分析了职工法律知识的欠缺问题和法律手段在解决现实问题中的应用。随社会的不断进步,劳动者的法律素质应该得到不断地加强

和提高,能够通过法律来了解自身的权利,维护自身的权利。

2.念好“10字经”做好职工安置 篇二

一、主要做法

(一)周密安排部署

明确了企业在稳定问题上的主体责任,将解决职工分流安置问题作为关停半山钢铁基地的前提和基础,确立了“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平稳有序”的处置原则,“思想领先,分级负责,分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处置方法,同时提出了“四步走”的工作步骤,即2015年9月份,努力使干部职工的期望值回归到理性、务实的状态;10月份,化解19个历史遗留问题和清退劳务派遣工;11月份,出台正式职工分流安置政策,12月下旬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12月底前完成半山钢铁基地全部关停。从2015年8月24日集团新班子调整到位并启动分流工作,到2016年1月22日安置结束的150天中,集团领导层强化工作统筹,使每个时间节点有专项动员和部署,每项工作切块落实到各分管领导和二级单位,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推进。

(二)科学制定政策

着力抓重点、抓难点、抓苗头,灵活运用领导示范法、典型引路法、案例释疑法、算账对比法、正面引导法、耐心开导法、真诚关心法、一对一交友法、问题化解法、重点突破法等10种方法,化解矛盾和问题。坚持“顶层设计、系统谋划、平衡各方、有序推进”工作方针,明确“尽可能货币化、市场化走人,尽可能让职工有岗位,尽可能错开时间峰值”的指导思想,制订了平衡各方、各年龄段职工都有合适选项的十余条分流安置渠道,包括集团内安置、省市属国有企业安置、服务输出、自主创业、内部退养、退出工作岗位、有期限放假、待岗等。

(三)强化优势发力

召开构建和谐企业推进转型升级动员大会,全体干部面向党旗举起右手重温入党誓词,强化责任落实,推出正激励和负激励相结合的举措,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发挥政治优势的作用。在职工分流安置期间,集团总部搬到生产厂区的供应处设立指挥部,统一指挥、集中办公。在各二级单位工作过的集团机关部门领导和职工成立相应应急工作组,果断处置各类重大安全隐患、突发性事件和苗头性问题,及时有效控制各类事态的蔓延。设立二级单位信访办,变职工上访为领导下访。建立宣传队伍,利用内部报刊、微信公众号、座谈会等方式,发布统一权威信息,引导职工依法理性反映诉求。针对一些微信群发表的负面信息,予以正确引导。

二、主要经验

3.职工安置方案 篇三

一、职工安置的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充分考虑职工、公司、社会的承受能力;

2、坚持依法安置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湖北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

3、注重发挥工会、职代会的作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安置工作接受职工的监督,防止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4、坚持程序规范,有情操作的原则。

二、职工安置的对象及基本情况

职工安置的对象为:在岗职工、待岗人员、伤病残人员、离退休人员、内退人员、死亡职工的遗属以及下属二级单位的挂靠人员,共计 人。截止 年 月,公司总人数 人,其中:在岗职工 人,待岗人员 人,伤病残人员 人,离退休人员 人,内退 人。另供养死亡职工遗属 人,下属二级单位挂靠人员 人。

公司参加湖北省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失业保险统筹。

三、安置资金来源及运用方式

经省政府同意,本次职工安置费用从公司自有资产中支付,并设立专项资金,公司清算组存在时由其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清算组撤消后,将剩余的资金设立专用信托计划 ,利用信托计划 的独立合法主体地位来解决后续的各项资金需求和手续办理工作。

四、在岗职工安置办法

根据国办发[]60号文的规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在岗职工已在国有控股的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工作,因此本次安置不予经济补偿。

五、待岗人员安置办法

1、由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国家规定标准领取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对愿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人员,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安置费按职工工龄(《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 元,不满一年按一年算。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根据《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中“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按职工工龄(法规规定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一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算。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人员,未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为缓解职工再就业的压力,公司为其预留3年社会保险费用。

3、将档案转入人才交流中心,并预留3年档案托管费。

如果该职工在安置后3年内重新就业或3年期满,则停缴社保及档案托管费(或办理转移手续)。

六、伤病残人员安置办法

公司与经劳动部门鉴定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除按第五条方法和标准补偿外,根据《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按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标准发给不少于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分别再增加不少于前项医疗补助费标准50%和100%的补助额。

七、离退休人员安置办法

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逐步移交各居住街道社区。在没有实现社会化管理之前,由清算组或信托计划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1、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湖北省养老保险统筹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

2、离休人员在未参加医疗统筹之前,其医疗待遇维持不变。

3、落实退休人员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原由公司为离退休人员发放的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或一次性发放,不再追加)

5、将职工档案转交社保机构托管。

八、内退人员安置办法

1、由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发放一次性生活费。根据鄂政发[]66号文中“生活费标准按职工本人内退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规定,采取按月平均工资标准的90%发放一次性生活费的办法安置(月平均工资标准的90%×距法定退休时间的剩余月数=一次性生活费),生活费一次性发放后,不再追加。

2、落实内退人员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按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递增预缴社会保险费用至法定退休年龄。

4、将档案转入社保局并预缴档案托管费至法定退休时间。

九、其他人员的安置办法

1、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公司按原确定的标准继续发放。(或一次性发放,不再追加)

2、原南达公司内退人员和待岗人员比照公司内退人员和待岗人员安置办法予以安置。

3、落实原国信、恒通公司退休人员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原由公司代为发放的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或一次性发放,不再追加)

4、下属公司遗留人员参照该公司的人员安置办法,由公司代为支付一次性安置费,并补缴社保费。

十、欠款的处理

1、对公司欠缴的社保费用,按规定予以补缴。

2、职工、公司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据实核定缴存。

3、拖欠职工的医疗费按公司现行医疗费报销政策予以兑付。

4、职工欠公司的款项核实后由职工予以清偿。

十一、其他问题的处理

1、公司成立职工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职工安置方案的实施。

2、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计算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复职工安置方案之日。

十二、本方案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实施。

4.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样本 篇四

(一)职工安置。

1.改制企业(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50%的企业为例)依据《劳动法》、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

解除职工人数为××名,其中安置到改制后企业的××名,分流到社会的××名。

2.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办法。

(1)企业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单位正常生产(工作)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单位所在地上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经济补

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二)离岗退养人员安置。

1.改制前原已办理离岗退养人员××名。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办理离岗退养的职工××名。离岗退养期间,企业依法发放生活费,企业和离岗退养人员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达到退休年龄后企业为离岗退养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养老保险待遇(其中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其内退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费××万元,社会保险费××万元,共××万元,可从国有净资产中支付)。

四、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

职工安置方案经××年××月××日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可参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参考样本》)及相关资料附后。

五、有关事项

方案中有关条款如与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以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本方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实施。

备注: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主管部门请求劳动保障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的公函,没有主管部门的由企业直接出具公函;

2.职工安置方案(含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方案及退休

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备案表或依托企业管理备案表);

3.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资料,包括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的签到表、会议记录以及投票结果、会议决议;

4.其他对职工安置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的资料;

5.国企职工安置方案 篇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 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 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2003]4号)精神,切实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 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领导小组下达的企业关闭破产项目。

二、审核主要内容

对煤炭、有色金属和军工等中央及中央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由企业所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主要内容:

(一)企业各类人员基本情况

1.在职职工人数:包括全民所有制职工、合同制职工、混岗集体工、移 交社会职能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工伤职工及职业病人员等人数;

2.离休和退休人员人数;

3.抚恤人员人数;

4.集体企业职工人数等。

(二)职工安置渠道及安置所需费用情况

1.拟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人数及所需费用;

2.拟领取经济补偿金人数及所需费用;

3.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社会职能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

4.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拟安排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

5.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和提前退休人员人数;

6.利用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拟安置人员人数等。

(三)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及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

1.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办法;

2.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费用;

3.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费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项目);

4.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所需费用;

5.离休人员医疗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等。

(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

1.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2.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及原因;

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清偿及解决办法等。

(五)工伤职工及抚恤人员保障计划

1.1—6级工伤职工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

2.7—10级工伤职工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

3.抚恤人员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等。

(六)职工相关权益保障计划

1.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情况及解决办法;

2.企业拖欠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情况及解决办法;

3.企业拖欠职工基本养老金情况及解决办法;

4.企业拖欠职工医药费情况及解决办法;

5.企业拖欠工伤职工、抚恤人员待遇情况等。

(七)企业破产执行政策依据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 案决议。

三、审核要求

(一)审核中,对职工安置方案存在的有关问题,应及时与当地政府有 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协调,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安置方案。

(二)审核后,应填写《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签署是否同意进 入破产程序的意见,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 工作协调小组,随同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材料上报全国领导小组。

对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前期准备工作中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审核办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稳定实施。

附件:全国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 工作的通知》([2003]4号)

6.国企职工代表的作用 篇六

国企发挥职工代表作用的意义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国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的作用,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国企发挥职工代表的作用是职代会赋予的神圣使命,是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是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的需要,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是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需要。

总之,国企必须通过拓展职工代表参与民主管理的方式,开展相关活动,督促职工代表行使好自己的权利,履行好自己的义务,以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的方针,创新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新形势下职工代表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示范引领、维权帮扶、履职尽责的作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以落实和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与职工群众的联系,拓宽企业知企情、听民意、促发展的民主渠道。主动和着力服务企业科研生产,助推企业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推动企业科学发展。

发挥国企职工代表的作用

新时期,不仅要发挥职工代表在职代会召开期间民主管理的作用,而且更要发挥职工代表在职代会闭会期间的作用。目前,国企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代会任期一致。国企职代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因此,职工代表作用的发挥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显得更加重要。在新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职工代表的作用,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开展以下五个活动来发挥职工代表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示范引领、维权帮扶、履职尽责的作用,通过闭会期间发挥好代表的作用来保障职工代表在职代会召开期间行使好代表的权利和履行好代表的义务。

开展一次巡视活动,发挥职工代表民主监督的作用。职工代表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应以便于工作交流、便于业务沟通、利于发挥作用为原则,以各分工会为单位进行职工代表活动,组成分工会职工代表活动小组,由各分工会主席担任活动小组组长,在企业党委的领导下,在企业工会的具体规划下,全力组织职工代表积极开展活动,推动全体职工代表履职尽责,发挥作用。每季度或半年由各分工会主席牵头组织本单位的2名以上、4名以下的企业职工代表对本单位进行巡视,巡视内容为企业职代会决议、决定在本单位的落实情况;企业科研、质量、生产、经营及重点工程建设在本单位的执行情况;厂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职工代表提案的办理情况;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相关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问题的落实情况等七个方面。职工代表在巡视活動中,一是认真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反映和评价;二是查看相关基础档案等资料;三是对巡视中见到的问题,进行询问或提出质询;四是通过调查问卷等形式了解职工的满意度;五是就巡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整改建议;六是可针对某一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方案、制度等,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讨和评审。通过以上形式能发挥好职工代表民主监督的作用。

开展一个提案活动,发挥职工代表参政议政的作用。职工代表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巡视等活动,听取和征集职工对企业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和要求,对有普遍性、指导性、创新性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形成职工代表提案向企业工会提出。职工代表征集提案时,每一个提案以一名职工代表主议,两名以上职工代表附议。每一名职工代表力争每年征集一个职代会提案,在职代会召开前提交企业工会,通过企业工会向企业职代会提交,采纳了的提案列入职代会审议的范围或列入职代会工作机构督促行政办理的范围,还可以开展职工代表提案评比,对优秀的进行奖励;对承办提案的单位进行评比,表彰先进单位并进行奖励。2013年初,南方公司工会就对优秀职工代表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进行了奖励。通过提案活动,发挥职工代表的参政议政作用。

开展一次培训活动,发挥职工代表示范引领的作用。国企职工代表都是企业各条战线、各个岗位的优秀分子,有着过硬的业务、技能本领和丰富的工作、管理经验。为了发挥职工代表优势资源的作用,实现人才资源共享,每一名职工代表每年要通过本单位的职工技能培训站、职工大讲堂、企业或本单位培训班等形式,开展一项培训,上一堂课。职工代表开展培训,既可以到培训室培训,也可以到自己或他人的工作岗位上现身说法。通过培训,提高广大职工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职工代表这种培训就是一种示范,每个职工代表每年都开展一次培训,这对提升职工的素质和技能一定能起到引领的作用。

开展一帮一的活动,发挥职工代表维权帮扶的作用。随着国企的全面深化改革,企业或“贫”或“困”或“障”的职工也会显露出来,成为国企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任务。为了帮助本单位业务、技能相对比较落后的职工解决业务技能脱“贫”,或者帮助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职工解决生活脱“困”,或者帮助因工作或生活压力大而造成心理障碍的职工脱“障”,国企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的作用。所在单位的每一名职工代表可以联系帮助本单位的一名或“贫”或“困”或“障”的职工。帮助这些职工可采取业务技能优秀的职工代表联系业务对口、技能相对比较落后的职工,家庭经济条件好的职工代表联系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职工,心理素质好的职工代表联系心理有障碍的职工,形成扶“贫”帮“困”脱“障”的“结对子”关系,随时或定期到岗位传授技术,到家庭进行帮助,到心理疏导室开展心理疏导(或心理辅导),做好人文关怀。通过职工代表“传、帮、带、疏”的形式,解决或“贫”、或“困”、或“障”职工的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力争达到共同提高、共同进步、共同小康、共同职工梦的目的,进而共同实现中国梦。

开展一次述职活动,发挥职工代表履职尽责的作用。国企职工代表是职工选举出来代表职工参政议政、民主管理、维权护利的代表,职工代表是否真实代表职工行使了权利和履行了义务,要接受职工的监督和评议。述职和评议的内容主要是职工代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向本选举单位的职工报告参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遵守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情况;参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情况;开展现场巡视、帮助职工、征集提案、组织培训的情况。职工代表评议可以采取每年年底或年初由各分工会利用召开本单位职代会(职工大会)的机会或其他形式组织本单位的职工代表或职工对本单位的企业职工代表进行述职和评议,让企业职工代表接受本单位职工代表或职工的一次评议(职工满意度测评)和监督。企业工会根据职工代表述职和职工评议(职工满意度测评)的结果,还可以评选企业优秀职工代表并进行表彰奖励,以激励企业职工代表更好地发挥履职尽责的作用。

7.企业破产职工安置费 篇七

来源:未知作者:f日期:10-04-24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标准问题,国务院最早的一个文件是《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其中第5条规定:“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还规定,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按当时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1997年3月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若干城市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其中第5条规定:“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即停止拨付。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具体支付办法按照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6]226号)执行。”

8.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简报 篇八

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在今年3月初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涉及28个省份1905家企业,安置了72.6万人,整个工作平稳有序。今年推进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工作大约需要安置职工50万人。

他说,今年要继续落实职工安置的各项政策,特别是四个最主要的分流渠道,包括内部分流、内部退养、转岗就业和创业、公益性岗位托底等。特别是对“40、50”等就业比较困难的人员,要加大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力度,一对一落实他们的就业岗位。

中央党校教授周天勇认为,做好职工安置的基础在企业,要充分挖掘职工分流安置的渠道,把已经明确的政策用好用足。对政府部门来讲,对分流出来的职工社保要接住,对那些就业确实困难、难以通过市场找到就业门路的,要进行兜底。

“通知特别强调了托底安置。”周天勇说,“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分流职工就业有出路、生活有保障,确保不发生规模性失业。”

通知要求,对困难人员较为集中的社区和工矿区,支持企业通过设立车间、代工点等吸纳就业。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要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托底帮扶。各地新增或腾退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置去产能涉及的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人社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所长郑东亮认为,除了兜底安置,通知也很好地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加强社保衔接,注重风险防范。

“有关方面必须按照通知的要求,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密切关注困难地区、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紧盯规模性失业风险、劳动关系处置、社会保险接续、经济补偿发放等风险点,完善应对预案,妥善化解矛盾和风险。”郑东亮说。

9.关于完善国企职工思想政治教育 篇九

关键词:国企;思想政治工作;完善措施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排头兵,具有稳定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在如今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民经济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思想政治教育面临一些新特点、新情况, 职工思想意识受到社会总体环境影响发生了变化,对企业工作产生了不好影响。所以通过完善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对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确保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国企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现状和存在问题

当前国企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主要表现在广大职工爱党爱国、爱岗敬业、关心企业发展,自觉维护企业集体荣誉,对改革开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同感不断增强,参与改革的积极性越来越高;职工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对改革的心理承受能力明显增强。这种主流意识与主人翁责任感相融合,已经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队伍精神风貌的重要体现。但是,我们也必须要清醒地看到,目前国企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国企职工的理想信念意识淡薄

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转型期,各种问题集中暴露出来,当前我国经济成分的多样化、利益主体多样化和社会结构的多样化导致了社会思想的多元化,各种新思潮给国企员工心理带来很大的冲击,复杂的社会大环境对国企职工思想政治教育产生不利影响,部分职工的理想信念意识比较淡薄,崇尚个人价值和个人利益,以自我为中心,而对国家、民族、党的利益以及所在企业的利益考虑得较少,这使得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难度加大。

(二)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足

一些国企党政领导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甚至存在一些错误认识,比如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反而是在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认为要依靠经济手段或行政手段来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只要提高了职工的收入,改善了职工的福利待遇,他们的思想政治问题自然就得到解决了;认为职工行为主要依靠企业的规章制度来约束,比如罚款、扣发奖金等,而不是依靠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来引导职工形成自我约束机制;有的国企领导甚至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可有可无的事情,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改革时往往是减机构、撤岗位、转人员,严重挫伤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削弱了思想政治工作的力度。

(三)思想政治教育机制存在问题

思想政治教育机制不健全,方式方法落后,大多数国企在思想政治教育的长效性机制建设方面比较薄弱,缺乏思想政治教育的宏观性、系统性、规划性和长期性。不少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同志不注重学习,思维模式陈旧,观念老化,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还停留在单一的念报、读文件、开会批评等传统方式,管理方式缺乏创新,主要采用强制措施,偏重于对教育对象的行为规范管理,忽视对教育对象的引导和说服教育。使思想政治工作显得苍白无力,不能以创新性的思维解决当前企业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不善于发掘出现问题的根源所在,进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四)职工缺乏主动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积极性

社会思想的多元化,特别是一些不良思潮的影响,使职工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道德规范等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职工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在思想意识上占据了主要位置,他们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个人收入的增加、企业的经营状况、社会保障制度和企业用工制度等涉及自身物质利益的方面,日益扩大的收入分配差距和弱势群体的出现,也更加强化了物质利益对职工的重要性。大部分基层职工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对自己的工作影响不大,从而弱化了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 当前如何做好国企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面对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企职工的思想活动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复杂,任务更繁重,工作更艰巨。我们一定要深化对企业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重要性的理解,克服各种错误认识。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项引导人、教育人、塑造人和培养人的工作,是国有企业必不可少的生命线和向心力,是国有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市场适应力的一个重要来源和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才能有效转变国企职工思想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进企业健康快速持续发展,达到双赢的目的。笔者认为加强国企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对加强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首先要加强企业党委和领导自身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建设力度,使其充分认识到提高企业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促进作用,因为企业目标和计划的实现最终要靠每一个职工的努力来完成,这就要求员工的思想必须与企业的目标同向,只有凝心聚力,才能形成共同的合力,充分发挥职工无穷的创造力,进而贴近企业实际,贴近生产经营,贴近职工需求,开展员工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使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经济工作相协调,做到两促进、两提高,既提高了国企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又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快速持续发展。

(二)加强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积极开展企业文化建设

企业文化是统领企业行为和职工思想的灵魂,是企业发展的精神指引、制度规范和道德约束,对企业竞争力的形成和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性。国有企业要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和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从实际出发,在广大职工中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丰富职工的精神生活、陶冶职工的道德情操、锤炼职工的品质意志,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进一步提炼好企业精神,形成具有强烈危机意识、契约精神、诚信理念和高度社会责任感的国有企业文化,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三)加强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完善国企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管理体系

企业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应先确立目标,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和行业特点确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总体目标,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实际特点制定不同的具体实施目标;目标确定后,广泛征求广大干部职工的意见,并引导职工积极参与,建立健全完善的切实可行的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并严格执行,将考核目标进行量化分解,以此进行量化打分,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进行考核,并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总结归纳考核相结合,坚持考核制度与奖惩制度相挂钩,奖罚分明,奖优罚劣,通过严格的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促使广大干部职工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激励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注重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和团队精神的培养

一要强化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通过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强化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和自豪感,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我以企业为荣,企业因我而发展”的理念,从而提高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二要培养职工的团队精神。新时期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应该越来越注重团队精神的培养,只有团队中的每一个个体相互合作、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取长补短,绳往一处拧,劲往一处使,才能凝心聚力,形成共同的合力,最大限度的发挥每个人的聪明才智,攻坚克难,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促进企业发展的同时,实现个人的自我价值和人生目标。

(五)加强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切实为职工排忧解难

企业领导和政工干部要学会换位思考,多从职工的角度出发去想问题,解决问题,要充满人文关怀,带着感情去做工作,不断加深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理解与沟通。首先要正确处理好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关系一旦出了问题,不仅会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影响,还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冲击,这就要求企业严格贯彻落实《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和国家有关劳动用工政策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职工的经济利益,做到劳动生产率提高与职工劳动报酬提高同步,企业利润增长与职工收入增长同步,让职工共享更多的企业发展成果;其次,要正确处理好个人与企业、局部和全局、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用企业发展的愿景引导职工群众,树立共同的理想和价值追求;再次,要尽心尽力的解决好职工的后顾之忧,想职工之所想,急职工之所急,关心职工生活,注重为职工排忧解难,深入细致地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建立和完善对特困职工和家庭的长效帮扶机制,真正解决好职工的后顾之忧。

三、结语

总之,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往往不是孤立使用的,在思想政治教育中,高度重视综合教育方法的运用,综合处理教育与环境的关系,将思想政治教育与业务工作相互滲透,多角度、多侧面,形成教育合力,达到教育目的。

参考文献:

[1]滕雁.员工的企业归属感的产生和稳定分析[J].中国海洋大学,2008.

[2]李欣.企业文化与核心竞争力关系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2006.

10.国企职工安置方案 篇十

一、退休、退养方面

1、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中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时间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2、林业部(林工通字〔1992〕80号)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相关规定;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1]8号):“..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林业特殊工种职工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4、(《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3)改制企业根据所有实行内退职工所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龄前的退岗生活费及应当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5、《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第二条“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应按照“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第四条“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

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同时不得高于 1

本企业平均工资的70%,并应与企业原有内退人员待遇条件相衔接,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在内退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

6、劳社部发[2003]21号文件第一条第6款:“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7、(《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第十九条第6款“企业改制时,符合离岗退养条件的职工,按规定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并订立有关协议。职工离岗退养期间,企业按不低于当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代为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保险费。对离岗退养职工,企业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方面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第四条第4款“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第5款“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第十九条第2款“与改制后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改制当期暂不给予经济补偿;此后其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采取以下方式确定:

由于企业原因提前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的,给予职工在改制前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方要求不再续延劳动关系的,给予职工在改制前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 限的生活补助费;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时本人 2

不愿续延劳动关系的,给予职工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由于职工原因解除与企业劳动合同的,不给予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

在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时,按改制前后的职工工作年限分段计发。其中,在改制前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所需补偿,改制后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持股企业的,由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持有单位承担;改制后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企业,由改制时国有资产出售收入收缴单位一次性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所需补偿,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改制后的企业职工按国家政策退休时,不给予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其退休后的社会保障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05〕17号第二款“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企业和职工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采用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用工主体由原企业变更为改制后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与改制后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第三款“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未履行完毕并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改制企业给予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采取以下方式计发:„

(二)职工与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改制当期不给付经济补偿金;以后与改制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其经济补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19号文件的规定,分段计发。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和社会养老保险手续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1]8号)文件中规定:“„生态公益型林场定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并按照管理权限,合理核定编制数,用于聘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其人员和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5、(《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第十九条第2款 “企业改制后,必须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离开改制企业自谋职业的职工,自行到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接续手续;到新的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接续手续。职工原有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续缴年限累计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6、《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05〕17号第三条第一款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企业的职工和未能与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企业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由原所在企业改制当期一次性支付。

7、(《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赣市办字[2009]97号)第三条“

(二)市属企业、非下放企业一律按《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直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的意见》(赣市府发[2005]4号)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三)各县(市、区)企业改革的具体形式、职工安置办法和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相关政策和自身实际自行确定。”

8、(《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直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的意见》赣市府发[2005]4号)第五条“职工安置标准要相对平衡和统一。企事业单位职工安置标准的核定应从我市整体企业工资水平出发,既要保护改制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又要考虑到我市目前的经济发展现状和财政负担能力。系统内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系统与系统之间、后改制与先改制企事业单位之间、资产变现能力强与资产变现能力差的企事业单位之间,职工安置标准应做到相对平衡和统一,差距不能过于悬殊。

对需要市财政解决部分改制费用的,职工安置标准按固定工不超过700元/工龄年,合同工不超过500元/工龄年核定。需要市财政解决全部改制费用的,职工安置标准按固定工不超过600元/工龄年,合同工不超过400元/工龄年核定。

对自身资产变现能力强,不需要财政安排资金的,改制方案也必须报市政府批准,不能自行操作,其职工安置标准应参照系统内其他资产变现能力较差企 4

事业单位的安置标准进行测算,固定工最高不能超过1100元/工龄年(含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合同工最高不能超过800元/工龄年”

9、中共赣州市委办公厅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办字[2008]106号第四条第3款:

“现正常经营的企业今后改制,职工安置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1号)执行,并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

10、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1号)第十八条

“改制国有企业应加大招商引资、资产重组力度,努力创造条件扩大和发展生产,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安置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改制、破产中职工安置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政策规定,职工安置方案要与企业改制方案一并制定、一并出台、一并实施、一并落实、一并督查。特别要解决好职工社会保险接续问题,对原拖欠社会保险费用必须及时缴清,确保职工社会保险能按规定接续;要按有关规定解决好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要及时清理和偿还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药费等费用;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做好当地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衔接,经济补偿金按职工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改制前12个月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情况下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支付1个月工资。对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对生产经营不正常致使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县(市、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县(市、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当地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最高不得超过当地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未经职工本人同意,不得将经济补偿金转为职工在改制后企业入股的股金。本办法下发前已实施改制或已批复的改制方案仍按原规定执行。” 11、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5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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